清朝末年,四川省的一條鐵路,本是英國經營的,後來改由中國民間收購,成為民營,後來清廷派盛宣懷把這條鐵路收歸國營,結果發生鐵路風潮,給予國民黨可乘之機,在武漢三鎮發動辛亥革命,建立中華民國,所以,鐵路很不容易收歸國營,弄不好就會造成改朝換代,所以,高鐵民建、民營實為不好,應及早收歸國營為好,而且現在石油存量,估計只剩三十年就開採完了,到時沒汽油,目前汽油也因產量減少,及中國大陸及印度兩大經濟體係的銷耗汽油增加,汽油只好一直漲價了,到時沒汽油,汽車不會發動,雖有電動車,人民多改搭乘火車,高鐵等,所以,火車,高鐵以後生意會很好,很多人坐,影響國計民生,實以國營為好
高鐵計劃35年後,把高鐵的經營權,所有權交還給政府,週邊的相關事業的經營權,所有權,包括土地,有的50年後,才要交還給政府,在沒交還政府以前,要分十年還清向政府借的借款與利息,連高鐵用地的徵收費1057億,本是由政府向開發銀行,借來借給高鐵公司的,高鐵公司也要替政府還這1057億元,等於要收購高鐵用地,到時錢還完,高鐵的土地,地上物的所有權,就成為高鐵公司的,自然會辯稱不必還政府,而且可以繼續經營了,高鐵之所以要收購高鐵用地,就是怕政府用高鐵用地的所有權人,來向高鐵分紅,所以要將之購買,所以,高鐵用地不能賣給高鐵公司,否則35年後,政府就收不回來了,應是會鬧上法院決解,最多成為公私合營,而且,政府的持股還會比高鐵公司少,現在高鐵公司資金905.77億,政府持股只佔16.01%,沒法影響高鐵的決定,所以,只好以高鐵用地的所有權人,來影響高鐵的政策,政府的法規規定,政府投資民間,私人的交通工程公司,不能超過其總資金的20%,這條不合理,應廢除,改為政府的投資可以超過總資本的51%才對,
既然高鐵35年後要還給政府,也為了避免借款還完已後,高鐵會辯稱高鐵的所有權,經營權都是高鐵公司的,雖最初有與政府訂立契約,要還政府有關高鐵的一切事物及經營權等,為避免以後高鐵公司不肯還高鐵,應使高鐵向政府借的錢不必還,但高鐵用地,及地上物,如鐵路,路橋,車站,及週邊設施等的所有權人,都立即改成政府,就是所有權人是中華民國經濟部,所以,不是無條件免債,變成不必償還的補助金,若高鐵公司不肯太快失去高鐵地上物的所有權人的地位,分十年將高鐵地上物的所有權收回也可以,就是高鐵第一年向政府還借款時,政府不要他還,而把高鐵1╱10持分的所有權改為政府的,連三年不讓他還錢,可共收回3╱10持分的高鐵地上物的所有權,而高鐵用地,自始就不要賣給高鐵公司,這樣政府可以高鐵持分上的,用地上的所有權人,來影響高鐵,而不是從高鐵公司內部
政府有時將土地或連土地上的地上物租給人民,私人公司使用,都有拿租金,所以,政府也可以高鐵用地的所有權人來向高鐵拿租金或的紅利,所以,高鐵分十年,扣除來年經營的成本後,分十年還清向政府的借款,這其中又沒給政府租金或紅利等,
政府規定的獎勵人民參加交通工程條例,規定人民,私人只要投資1元,就可以向政府借3元,就是私人公司只要投資,疇足25%的資金,其他75%的資金,都可向政府借,而且政府投資私人工程公司內部,不能超過這公司總資金的20%,也就是高鐵公司有905.77億元的資金,就可以向政府借2700多億元的借款,後來高鐵增資為1357億元,向政府借款(融資)3233億元,其中向政府的借款是2400億元,(退輔基金,勞退基金,勞保基金,各100億,郵政儲金2100億,這些資金是政府的中長期資金),多國行銀團及其他借款是833億,也應是政府出面轉週到的,算向政府借的,加上高鐵抵押給銀行團,借到1357億元,總共4590億元,總工程費為4647.9億元,總工程費中的1057億元的高鐵用地徵收費,是政府出的,後來高鐵有幾次增資,又可以,也有向政府多借錢,高鐵資金與抵押借得的錢,同為1357億元,可見高鐵公資金,到工程完工,都沒用出去,高鐵目前至少有2414億元,(1357億元+1057億元),還沒用出,獎參條例是不對的立法,依三民主義的憲法,影響國計民生,有全國性質的事業,歸國營,有全省性質的事業,歸省營,有全縣性質的事業,歸縣營,所以,應規定,這些交通工程公司內部,政府的投資,要超過51%,而且把政府的75%借款,改成政府的投資,就是政府一開始,就是工程75%持分的所有權人,運用政府中長期資金的獎參條例規定,人民投資公共工程,公營事業,投資金額超過十億,或民間投資計劃,投資金額超過一億以上的,或其他配合政府的投資計劃,就可適用獎參條例,這條也不對,應改為小工程,在一千萬資金以下,不影響國計民生的工程,才可由私人建築,所以,獎參條例實不合憲法,資本家對以上提到的這幾條憲法不放心,以後若修憲,應會想將之修掉,是不可以修掉這幾條的,awe留
高鐵計劃35年後,把高鐵的經營權,所有權交還給政府,週邊的相關事業的經營權,所有權,包括土地,有的50年後,才要交還給政府,在沒交還政府以前,要分十年還清向政府借的借款與利息,連高鐵用地的徵收費1057億,本是由政府向開發銀行,借來借給高鐵公司的,高鐵公司也要替政府還這1057億元,等於要收購高鐵用地,到時錢還完,高鐵的土地,地上物的所有權,就成為高鐵公司的,自然會辯稱不必還政府,而且可以繼續經營了,高鐵之所以要收購高鐵用地,就是怕政府用高鐵用地的所有權人,來向高鐵分紅,所以要將之購買,所以,高鐵用地不能賣給高鐵公司,否則35年後,政府就收不回來了,應是會鬧上法院決解,最多成為公私合營,而且,政府的持股還會比高鐵公司少,現在高鐵公司資金905.77億,政府持股只佔16.01%,沒法影響高鐵的決定,所以,只好以高鐵用地的所有權人,來影響高鐵的政策,政府的法規規定,政府投資民間,私人的交通工程公司,不能超過其總資金的20%,這條不合理,應廢除,改為政府的投資可以超過總資本的51%才對,
既然高鐵35年後要還給政府,也為了避免借款還完已後,高鐵會辯稱高鐵的所有權,經營權都是高鐵公司的,雖最初有與政府訂立契約,要還政府有關高鐵的一切事物及經營權等,為避免以後高鐵公司不肯還高鐵,應使高鐵向政府借的錢不必還,但高鐵用地,及地上物,如鐵路,路橋,車站,及週邊設施等的所有權人,都立即改成政府,就是所有權人是中華民國經濟部,所以,不是無條件免債,變成不必償還的補助金,若高鐵公司不肯太快失去高鐵地上物的所有權人的地位,分十年將高鐵地上物的所有權收回也可以,就是高鐵第一年向政府還借款時,政府不要他還,而把高鐵1╱10持分的所有權改為政府的,連三年不讓他還錢,可共收回3╱10持分的高鐵地上物的所有權,而高鐵用地,自始就不要賣給高鐵公司,這樣政府可以高鐵持分上的,用地上的所有權人,來影響高鐵,而不是從高鐵公司內部
政府有時將土地或連土地上的地上物租給人民,私人公司使用,都有拿租金,所以,政府也可以高鐵用地的所有權人來向高鐵拿租金或的紅利,所以,高鐵分十年,扣除來年經營的成本後,分十年還清向政府的借款,這其中又沒給政府租金或紅利等,
政府規定的獎勵人民參加交通工程條例,規定人民,私人只要投資1元,就可以向政府借3元,就是私人公司只要投資,疇足25%的資金,其他75%的資金,都可向政府借,而且政府投資私人工程公司內部,不能超過這公司總資金的20%,也就是高鐵公司有905.77億元的資金,就可以向政府借2700多億元的借款,後來高鐵增資為1357億元,向政府借款(融資)3233億元,其中向政府的借款是2400億元,(退輔基金,勞退基金,勞保基金,各100億,郵政儲金2100億,這些資金是政府的中長期資金),多國行銀團及其他借款是833億,也應是政府出面轉週到的,算向政府借的,加上高鐵抵押給銀行團,借到1357億元,總共4590億元,總工程費為4647.9億元,總工程費中的1057億元的高鐵用地徵收費,是政府出的,後來高鐵有幾次增資,又可以,也有向政府多借錢,高鐵資金與抵押借得的錢,同為1357億元,可見高鐵公資金,到工程完工,都沒用出去,高鐵目前至少有2414億元,(1357億元+1057億元),還沒用出,獎參條例是不對的立法,依三民主義的憲法,影響國計民生,有全國性質的事業,歸國營,有全省性質的事業,歸省營,有全縣性質的事業,歸縣營,所以,應規定,這些交通工程公司內部,政府的投資,要超過51%,而且把政府的75%借款,改成政府的投資,就是政府一開始,就是工程75%持分的所有權人,運用政府中長期資金的獎參條例規定,人民投資公共工程,公營事業,投資金額超過十億,或民間投資計劃,投資金額超過一億以上的,或其他配合政府的投資計劃,就可適用獎參條例,這條也不對,應改為小工程,在一千萬資金以下,不影響國計民生的工程,才可由私人建築,所以,獎參條例實不合憲法,資本家對以上提到的這幾條憲法不放心,以後若修憲,應會想將之修掉,是不可以修掉這幾條的,awe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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