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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述記-24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二十四(論文卷四之二)
   唐京兆大慈恩寺沙門窺基撰
 下破經部末宗轉計,上座部師亦許,定中有細意識,生死等位已遮破訖,極成意識不如是故,下破有二,初,總破有心,二,別徴有心所。
若謂此位有第六識,名不離身,亦不應理,此定亦名無心定故。
 初破有心中,文分為三,初難違名次難違理,後結意趣。此即初也,此牒計非此不應理,此定亦名無心定故,故知不得有第六識,此並對勘二家攝論,及成業論,義更無違。而彼救言:「如名無心定,汝本識不無,今名無心定,何妨意識有?」解云:「我名無心定,無麤動識名無心,即是六識俱無之義,汝名無心定,說何以為無?」
若無五識名無心者,應一切定皆名無心,諸定皆無五識身故。
 下違理中有四比量,此第一也,彼若答言:「無五識故名為無心,非無第六。」今牒之云:「若如是者應立量云:『汝應一切定,皆名無心,諸定皆說無前五識身故。』如汝許滅定,若不言定中,無五識身故,即不定過,以無心悶絕等,亦無五識,彼此共許非無心定。」今應助難,滅定無五識,說名無心。此位亦無,五識相應受想等法,名為心行滅,然有心所無心所家,皆須名無第六受想,以有心行滅言等故。
意識攝在六轉識中,如五識身滅定非有。
 第二比量,此位第六意識應無,六轉識攝故,如五識身,次第三量。
或此位識,行相所緣不可知故,如壽煖等非第六識。
 彼亦自說自位之識,行相所緣微細難知,故以為因。或汝所言,此位第六識,應非是實第六識攝。行相所緣不可知故,如壽煖等。
若此位有,行相所緣可知識者,應如餘位非此位攝。
 此第四量,設彼救言:「此位第六識,行相所緣俱可了知,因隨一者。」今破量云:「汝滅定位,應非是實滅盡定位,許有行相所緣,可知識故,如餘位等。」更應返難:「汝宗除此餘時,亦應名滅定位,有行相所緣,可知識在故,如汝許滅定。」
本為止息,行相所緣可了知識,入此定故。
 此總結成,為止六識入此定故,此即第一總破有心。
 下別破有心所,文復有二,初總徴下別破。
又若此位有第六識,彼心所法為有為無?
 此總徴也,不問餘識相應心所,故論言彼。
 自下別破於中有二,初破有心所,二,破無心所,二義俱是經部轉計,有心所中有七問答,初破中,第一違經失。
若有心所,經不應言:「住此定者,心行皆滅。」
 許大地法皆滅盡故,經部本立三大地,及三心行,謂思受想皆名心行,受想勝故彼偏得名,自下體違名失。
又不應名滅受想定。
 既有心所法,何名滅受想?經部救言:「言有心所,非謂受想,有餘思等故。」又難:「何故唯受想滅,思等不滅?」
此定加行但厭受想,故此定中唯受想滅。
 上來難訖,次下第二經部救云:「此定加行但厭受想,受想能於靜慮無色,修行勝故,於此定中唯受想滅,非餘思等。」有伏難彼云:「何故唯受想二,名為心行,乃復滅之,思等不名而復不滅?」
受想二法資助心強,諸心所中獨名心行,說心行滅何所相違?
 謂修靜慮無色等時,受想用強獨名心行,增勞慮故非餘思等,說心行滅何所相違?
無想定中應唯想滅,但厭想故,然汝不許。
 自下第三論主難云:「滅盡定前厭於受想,勞慮強故唯受想滅,思等不滅;無想定中唯厭於想,想勞慮故應唯想滅,然汝不許,餘亦滅故。」
既唯受想資助心強,此二滅時心亦應滅。
 受想所倚既亡,能倚心應隨滅,所倚強故令心應滅,資助之法強已滅故,自下第四經部師救。
如身行滅而身猶在,寧要責心令同行滅!
 此經部救,入第四定以上,入出息無其身尚在,雖受想滅何妨心有?自下第五論主非言。
若爾,語行尋伺滅時,語應不滅,而非所許。
 應尋伺滅語應不滅,尋伺語行滅,語隨尋伺無;受想心行無,心應隨行滅,以彼身行滅,身猶現在故;遂令心行滅,亦令心尚在,亦應以彼身行滅,故語行應如身,然非所許。大乘佛等無尋伺,雖復有語尋伺,亦非徧行。今難違宗,就他為論故以為例,名非所許。彼復救言:「我以身行同心行,汝以語行同心行,二難既等誰是誰非?」
然行於法有徧非徧,徧行滅時法定隨滅,非徧行滅法或猶在。
 此論主釋,此即總出一切行於法,謂行隨法有無名徧行。徧行法滅時,法定隨滅故;不隨有無名非徧行,非徧行法滅時,法或猶在故。今應且出共許,何者為非徧行?
非徧行者,謂入出息,見息滅時身猶在故。
 入第四禪以上,入出息滅,其息滅時身猶在故,名非徧行;第四禪中,餘法所持令身不壞,下地之息於身有力,身虛疎故說息為行,除此無有,唯有此條。
尋伺於語是徧行攝,彼若滅時語定無故。
 尋伺引語名為徧行,故二禪已上,尋伺無故語定隨無,大乘不然,此隨他語。
受想於心亦徧行攝,許如思等大地法故。
 如尋伺故比量所諍,許如思等大地法故,根本經部,說有三法徧行。大乘薩婆多,各說有二,謂即受想故別立蘊,作用強故。彼說三大地,故今言思等,等取何法?謂有二計,一,唯計有三法,如前即三合,無別體故。二,計有四法,即觸數故,下言三和成觸,即是前計,三和生觸即第二計,計別有體,故今言等意攝二家。又設有餘非別有法,此論別體若依分位,於思之上亦名為定,理亦無違,一念之思所望別故,然未見文準俱舍云,謂通三性,有尋伺等三地,名為大地,即更有餘法,今量云:「受想定是徧行,許是大地法故,如思等法。」
受想滅時心定隨滅,如何可說彼滅心在?
 汝之此位受想滅時,心應隨滅,許大地法滅故,如思等滅心定隨滅,無心睡眠等位,心隨思滅故。既爾,受想滅心定隨滅,如何可說,彼受想滅而心猶在,彼者彼受想也。
又許思等是大地法,滅受想時彼亦應滅。
 此返難云:「此位思等應滅,許大地法故,如受想。」
既爾,信等此位亦無,非徧行滅餘可在故。
 經部以思分位,名為信等,此位非無;思等既滅,信等善法亦無,非是徧行諸法滅已,餘非徧行法可在故。
如何可言,有餘心所?
 既思信等此位俱無,如何可言,除受及想有餘心所?
既許思等此位非無,受想應然大地法故。
 此無心位受想應有,許大地故如思等法,此則例以大地法齊,如思說有。
又此定中若有思等,亦應有觸;餘心所法,無不皆依觸力生故。
 上來但總破,故思言等等取有觸,此位有思亦應有觸,餘心所法,皆依觸力生故,量云:「此位應有觸,有思等故如餘有心,餘有心位以觸為本,無有本無而末有故,以末例本亦令本有。」
若許有觸亦應有受,觸緣受故。
 此位之中亦應有受,觸緣受故如餘位觸。  
既許有受想亦應生,不相離故。
 此應有想,有受故如餘散心等位;既爾,則應一切心所,無不皆有,何得獨言無有受想。
如受緣愛,非一切受皆能起愛;故觸緣受,非一切觸皆能生受,由斯所難其理不成。
 自下第六經部救言:「如言受緣愛,非一切受皆能起愛,無漏善受不起愛故;故觸緣受應如於愛,非一切觸皆能起受,此位有觸無受生故,由斯理齊,故前所難理不成立。」次下第七論主破之。
彼救不然,有差別故。
 此論主非,二例異故,所以者何?
謂佛自簡:「唯無明觸所生諸受,為緣生愛。」曾無有處簡觸生受。
 佛簡別言:「唯是無明所增之觸,所生諸受,有漏染受為緣生愛。」以相順故;非一切受皆能生愛,曾無有教簡觸生受,此散心位觸能生受,此滅定位觸不生受,何得為例?
故若有觸必有受生,受與想俱其理決定。
 此位有觸必有受生,定相隨故受想必俱,其理決定。
或應如餘位,受想亦不滅,執此位中有思等故。
 此位受想亦應許有,許有思等故,如所餘位。此難則以有思理齊,如餘位說受想有故,與前少別,許有受想亦復何辜?
許便違害心行滅言,亦不得成滅受想定。
 初違教失心行滅言,行即受想故,亦不得成滅受想定,名體相違故,就別破中,上破有心所訖。
次破無心所,俱舍云:「尊者世友問論中說,此即經部異師,二法為種,滅定無心色為種子,心後依生。經部本計滅定無心;次復轉計滅定有心,次有心所;今更轉計彼無心所,即末轉計。此中意言,滅定有心而無心所,為避前難所以計生。」
若無心所識亦應無,不見餘心離心所故。
 於中有二,初破有令無難,後縱有別生徴。初中有五問答,初問中文長,此諍大地非信貪等,以彼無時心尚有故,量云:「滅定之位無第六心,以無大地心所法故,如悶絕等位。」彼若救言:「此受等如信等,信等雖無仍有心故,如起染時。」即復難言。
餘徧行滅,法隨滅故。
 前難中云:「受想二法,如尋伺是徧行法故,故彼滅定位,心定應滅。」彼若復言:「此非徧行故可滅也。」
受等應非大地法故。
 以心有時此所無故,如貪等者,此受想等應非大地法,彼若救言:「雖名大地,據餘位得名,非約滅定。」
此識應非相應法故。
 此相應法,餘時亦有心所相應,此位之心既無心所,故如色等應非相應,彼若復言:「此位之心非相應法,如無表色非有質礙。」
許則應無所依緣等,如色等法亦非心故。
 謂此位心,應無所依緣,非相應法故,如色等法。又此應非心,非相應法故,如聲香等。此中所依謂即根等,等無間意。所緣謂境等,等言等取,此非能緣以非心故,無相應法故。此心若有緣何等境?既無心所如何領納,如何取像等?故應有心所,如成業論,上乃違理次出違經。
又契經說:「意法為緣生於意識,三和合觸,與觸俱起有受想思。」
 引經可知,成業論說十問經也,依經難言。
若此定中有意識者,三和合故必應有觸。
 不諍觸體別有不有,但總令有三和合因,然彼所許以經中言:「三和合觸,故令定有。」
觸既定與受想思俱,如何有識而無心所?
 觸既非無,觸必緣於受想思故,應定相應,如何可言彼無心所?如經既爾,成業又云:「十問經中,受想行蘊皆觸為緣,如何有三和識,而無心所?如餘為比故。」
若謂餘時三和有力,成觸生觸能起受等,由此定前厭患心所,故在定位三事無能,不成生觸亦無受等。
 自下第二,經部之中有二師救,一,無別觸,即三和是觸故,二,別有觸數,三,和外別有故,即今經部猶有二師,彼皆餘時三和有力,無別觸故能成於觸,有別觸故能生於觸,以有或成或生觸故,能俱起受等,此是定前心等俱也,由此定前厭患心所,所既被厭,故在定位三事無能;隨彼二說不成生觸。既爾,此位亦無受等,不可以餘,不被厭位而例,此中自下第三,論主返難。
若爾,應名滅心所定,如何但說滅受想耶?
 且就他破,以一切心所皆滅故,如何但說,滅受想二法耶?
若謂厭時唯厭受想,此二滅故心所皆滅,依前所厭以立定名。
 自下第四經部救言:「厭時唯緣二,二法既滅,故心所皆滅,此定依彼定前所厭,以立其名故無失者。」
既爾,此中心亦應滅,所厭俱故如餘心所。
 自下第五論主難云:「既爾,此定心亦應滅,與前所厭受等俱故,如厭心所;隨彼計難非謂共許,此他比量。」若伏救云:「如厭貪等染心所滅,而心不滅,寧厭受等心所滅故,心亦遣滅?論主若言,厭貪等時,心亦已隨滅,後時別有心生者,此亦應然,厭時之心隨受想滅,後時別有無所心生。」
不爾,如何名無心定?
 論主難云:「若心不滅故言不爾,如何名為無心定也?此中心應滅名所無心,故如受想,受想名為滅受想定,此二即無,心例亦應爾,名無心定故。」此上破有令無難。
自下縱有別生徵,於中有二,初總問次別破。
又此定位,意識是何?
 此總問也。
不應是染或無記性。
 初破非善此設遮計,若是染者,應貪等相應,以是染心故,如餘位染心,設與相應亦應有觸,許有無明故。又無想定尚不許染,况此定耶?若無記者,四無記中是何法攝?如成業徴文勢稍異。
諸善定中,無此事故。
 今但總言餘善定中,無此染汙無記事故;即八淨定,為例亦是。
餘染無記心,必有心所故。
 此位既無染心所法,故非染無記,為例量也。
不應厭善起染等故。
 非求善定起染無記心,與加行因不相應故,彼若救言:「厭染起善心,厭善起染心何失?」
非求寂靜,翻起散故。
 量云:「汝宗求緣涅槃心,應起散心;求緣寂靜故,如滅定前心,以此返彼亦得可知。」下破本計。
若謂是善,相應善故,應無貪等善根相應。
 未見經部,立四善所由,今以義逼令有四種,滅定之心何善所攝?此正彼計,心是相應善,若彼說言此心是善,今難言:「應無貪等善根相應,許相應善故,如餘位善心。」
此心不應是自性善,或勝義善,違自宗故,非善根等及涅槃故。
 設彼若言:「是自性善或勝義善,違自宗故是為大過。又非自性善,非善根故;如貪等法,非勝義善非涅槃故,如餘有為善心等。」
若謂此心是等起善,加行善根所引發故,理亦不然違自宗故,如餘善心非等起故。
 彼復轉計謂等起善,以加行善所引發故,理亦不然違自宗故。又違比量,謂此位心非等起善,是善心故如餘善心,彼計餘善心,非等起善故,善身語業是等起故。
善心無間起三性心,如何善心由前等起?
 餘位善心,後起二性之心,皆應是等起善,善心引發故,如此位心。
故心是善,由相應力。
 以是義故,故心是善由相應力,如餘位善心故。
既爾,必與善根相應,寧說此心獨無心所,故無心所心亦應無。
 此心必與善根等相應,是相應善心故,如餘位善心,為例既多,寧說此心獨無心所?心所無故心亦應無,一切心所皆非有故,如涅槃等。
如是推徴,眼等轉識,於滅定位非不離身,故契經言:「不離身者,彼識即是此第八識。」
 此下第三,論主總結歸正義,眼等轉識,於此定位非不離身,實離身故。契經所言:「不離身識即是第八。」
入滅定時不為止息,此極寂靜執持識故。
 如成業論云:「心有二種,一,集起心,二,種種心,為第二故名無心定,今言入定時,不為止息,此極寂靜執持識故,即是第一集起心也。此定故有第八識在,滅定他諍,或說有心或說無心。
無想等位,類此應知。
 無想定,無心天亦爾,與此同故隨計隨破;然除眠悶絕,以無所厭故。有所厭心所,心便不滅,非不厭故心王猶在,此第九段大文有二,初出滅定有心無心,破他自立,二例無想定等,準破應爾。
又契經說:「心雜染故有情雜染,心清淨故有情清淨;若無此識,彼染淨心不應有故。」
 自下第十,引染淨心經,維摩等云:「心淨故眾生淨,心垢故眾生垢。」其阿含等亦有此文,今言心染故情染等,此如瑜伽五十四卷,識住中解,此中意說:「以本識現種為染淨心,令有情染淨。」即當攝論染淨章,染章即三雜染,淨章即是世出世淨。
謂染淨法以心為本,因心而生依心住故,心受彼熏持彼種故。
 下別解中,先總解後別破。此總中言,染淨諸法以心為本,若有漏無漏,常無常有為無為,染淨之法,皆以本識為本,故言心染情染,心淨情淨,此言有為等法總句,無為法等別句,染淨之法至下當知,有漏現行依心生,種子依心住,心受無漏現行熏,持彼無漏種故。又解,初句如前,因心而生者,謂有為現行法,皆因種子心而生。依心住者,謂有為現行法,皆依現行識法而住。心受彼熏者,謂本識現行,受染淨有為現行之熏,釋上依住,持彼有為之種子故;釋上因心生,隨心染淨有情染淨,即以所生能依之法,和合假者為有情故,或心體是有情,心染故情染,心淨故情淨。此文有釋,以心為本總句如初,因心而生,謂雜染法,即是有漏三性,皆是以相順故,遂別各生。依心住故,謂清淨法有為無漏,不順本識故,但說依心住;心受彼熏持彼種故,釋上所由並通染淨,又心受彼熏是有漏法,持彼種故是無漏法。又有別解,以心為本總句,因心而生依心住故,並有漏法現行,依種子心生,依現行識住,心受彼熏持彼種故,即無漏有為法,雖心相違,心受彼現行之熏,能持彼現行種故,後心淨時有情隨淨。
然雜染法略有三種,煩惱業果種類別故。
 下別解中有二,初解雜染後解清淨,染中有二,初總舉後別破,即攝攝論三種雜染,三界見修所有煩惱,名煩惱;一切有漏善不善業,名業;此業所得總別異熟,名果,此總舉已。
下自別破,別破之中文分為二,初明煩惱後明業果。
若無此識,持煩惱種界地往還;無染心後諸煩惱起,皆應無因。
 餘文可知,先言持種為破經部,界地往還者,攝論第二云:「從無想等上諸地沒,來生此間。爾時,煩惱及隨煩惱,所染初識,此識生時應無種子,由所依止及彼熏習,並已過去現無體故。往謂生他地,還謂生自地,無染心後者,攝論云:「對治煩惱識若已生,一切世間餘識已滅,爾時,若離阿賴耶識,所餘煩惱及隨煩惱種子,在此對治識中,不應道理。此對治識,自性解脫故,乃至復於後時,世間識生,若離阿賴耶識等,應無種子而更得生。」世親無性二師別解,此意中言:「即二時後諸煩惱起,皆應無因無持種故。」
餘法不能持彼種故。
 經部若言,餘色等中持彼種故,往還等惑起,以此為因者,理亦不然,餘色等法無染心等,不能持彼有漏種子,非第八識故,如色聲等。
過去未來,非實有故。
 彼論釋言:「非過去煩惱,生今煩惱等,經部師計去來無故。」此論依彼正破經部,此中文意兼破薩婆多,彼以去來有故,界地往還無失,今言非實如前類破,無染心後煩惱不生;彼言我宗有得,得者今破;彼言亦非實有,同去來故前已破故,類下淨章中,得等非實故,又言持種略得不言,正破經部故。」設彼救云:「界地往還諸煩惱等,後時無因生。」
若諸煩惱無因而生,則無三乘學無學果,諸已斷者皆應起故。
 此牒計非,若爾,則無三乘等果,前已所斷者,無因更起故。
若無此識,持業果種界地往還;異類法後諸業果起,亦應無因。
 此下第二破業及果,於中有二,初難界地往還,等起無因,後難行緣識等不成。此等初也,若無此識持業果種,界地往還亦應無因,此業之中攝論無解,彼第三云:「若有於此,非等引地沒已生時,依中有位意,起染汙意識,結生相續,乃至有二意識於母胎中,同時而轉等,但釋其果;又若從此沒,於等引地正受生時,由非等引染汙意識,結生相續。此非等引染汙之心,彼地所攝,離異熟識;餘種子體,定不可得等,生無色界等,名為往還。」異類法後者,攝論云:「又即於彼,若出世心正現在前,餘世間心皆應滅盡,爾時,便應滅離彼趣;若生非想非非想處,無所有處,出世間心現在前時,即應二趣皆應滅離等是。世親無性皆有此解,此等之後,其業果起皆應無因,無種子故。」
餘種餘因,前已遮故。
 彼若救言:「後報業果今時熟故,餘為種子色等持種,餘為其因去來世有,因言所以,以去來世為所以故。」今言總非前已破故,二部如前。
若諸業果無因而生,入無餘依涅槃界已,三界業果還復應生。
 若此業果無因生者,入涅槃已,業果還應生,設若救言:「無煩惱故,入涅槃已,業果不生者。」難云:「既許業果無因而生。」
煩惱亦應無因生故。
 此文可解,具復業中。
又行緣識應不得成,轉識受熏前已遮故。
 攝論第二末云:「又行緣識不相應故,應定緣義,若以行熏識名緣,即不熏轉識,如前已破。」此正破經部。
結生染識,非行感故。
 自下雙破,經部薩婆多師,若設許行能招識,故名行緣識,結生染識非行感故,經部師言:「我雖無有去來時分,行緣識生,既有種子,似汝大乘現行能招,於當可生名色位識,名行緣識,斯有何過?」薩婆多師既有未世,設復救言:「初生染識非行所招,名色位中有異熟識,方名行感,雖約分位以說緣生,但感名緣於理無失。」難云。
應說名色,行為緣故。
 既約分位以辨緣生,名色時識即是名攝,言行緣識理定不成。若對經部,若熏若感其義皆然,初生染識非所熏故,對薩婆多唯感名緣,彼復救言:「既約分位以說緣生,初生之時識體雖染,非行所感;此時有色異熟為性,亦名識支分位說故,為行所感故說名緣,於理何失?」此則一切有部正救,經部兼之無去來故。應答彼言。
時分懸隔,無緣義故。
 懸謂懸遠,隔謂隔絕,謂答薩婆多言:「汝許有去來,然我實不許,設許有者,且行在現在,色果在未來,或是一劫或一劫餘,經八萬等業果相望,時分懸隔無緣義故。因既不得成,如何能感果?如外法等非異熟因。又行不緣識位中色;無異熟識,可名果識支,如何俱色說行能感,名緣於識?又若感於識位中色,名之為懸;若感後時名色位識,名之為隔,俱無緣義。」答經部言:「設許行支能感色者,未來非有猶若龜毛,時分懸隔勢非鄰近,如何說行能為識緣?故但說熏名行緣識,非謂感也。」又懸隔別如前已說,準此總應言:「懸故無緣  義,隔故無緣義,無果識可名識支,即無緣義,三文合也,此等文意極為深遠,諸論所未詳,羣賢所未究。」
此不成故,後亦不成。
 此則如文,後不成者,攝論云:「又取緣有,亦不得成,為難兩家熏緣感果,難之返覆準上應知,又非但後取緣於有,次第相望皆可得爾,果中相緣故。」
次別破淨於中有二,第一總顯淨法,後別破之。
諸清淨法亦有三種,世出世道斷果別故。
 淨法有三,一,世道,二,出世道,三,斷果。有漏六行名世道,無漏能治名出世道,所得無為名斷果,斷是果也。
下別破中有二,初破世出世道,後破無為。
若無此識,持世出世清淨道種,異類心後起彼淨法,皆應無因。
 於中有二,初難異類後無因,後難初道不生。此即初也,若無本識持二道種,異類心後者,即起異界及雜染清淨等心,即是攝論第三云:「云何世間清淨不成?謂未離欲纏貪,未得色纏善心;即以欲纏心,為離欲纏貪,故勤修加行,此欲纏心與色纏心,不俱生故;非彼所熏為彼種子,不應道理,乃至廣說。」世出世間淨章云:「又此如理作意相應心,是世間心;彼正見相應心,是出世心,曾未有時俱生俱滅,是故此心非彼所熏,非彼所熏為彼種子,不應道理。」乃至廣說,此對經部兼薩婆多。
所執餘因,前已破故。
 準染應知。
若二淨道無因而生,入無餘依涅槃界已,彼二淨道還復應生。
 入涅槃已二道應生,許無因生故,彼若救言:「入涅槃已,道無所依身,故入涅槃已,遂更不生也。」
所依亦應無因生故。
 論主難云:「即所依身,亦應無因而更得生,許無因生故,前染業果無惑不生。」難彼言:「煩惱應無因生。」彼若更言無所依故,準此為難,然文略巧初後顯之。
又出世道初不應生,無法持彼法爾種故。
 難經部師:「無法爾種,此無漏道初不應生,無法持彼法爾種故,以唯新熏而為不正。」設彼若言:「以世第一法為因緣生,不假法爾無漏種」者。論主難言。
有漏類別,非彼因故。
 前第二卷已廣說訖,又彼若言:「初無漏生但無因起,何假汝立法爾種子?」論主難云。
無因而生,非釋種故。
 說有因生,釋迦子故,不爾,便同自然外道。
初不生故後亦不生,是則應無三乘道果。
 此初無漏既不生故,後時無漏亦應不生,初後無漏既並不生,是則應無三乘道果。
自下第二,明其斷果。
若無此識持煩惱種,轉依斷果亦不得成。
 要由本識持煩惱種,故得證斷。
謂道起時,現行煩惱及彼種子,俱非有故。
 無漏道起,一切煩惱及彼種子,俱非有故。道者無間道,此正破經部,言種子故,薩婆多計惑得俱故,染法現種俱非有故,斷何所斷?於此時中,無有漏識故,若言惑在無漏識中。
染淨二心,不俱起故。
 有漏種等,非無漏識中,量云。
道相應心不持彼種,自性相違如涅槃故。
 聖道不持煩惱種子,與煩惱種,自性相違故,如涅槃法。
去來得等,非實有故。
 此則雙破,非經部師許有去來,故不得言惑在過去,或在未來。薩婆多言:「我宗不立識能持種,實有去來及與得等,故有斷果。」又命根同分,設持惑種無此過失。今言去來得等非實有故,如上已破,經部師言:「餘皆有失,我今復言:『惑種在於色等之中。』」難言。
餘法持種,理不成故。
 一切色等不能持種,理不成故,色中無種如上已破,論總結言。
既無所斷能斷亦無,依誰由誰而立斷果?
 既無所斷之惑,以無依故無種,能斷之道亦無依,依何煩惱由何斷道,而立斷果?
若由道力,後惑不生立斷果者,則初道起應成無學。
 此牒計非,經部救言:「無斷果體,但由道力後惑不生,即立斷果,何須本識持煩惱種,立實斷果?」論主難云:「則初道起,應成無學。」
後諸煩惱皆已無因,永不生故。
 釋前所以後煩惱等,由初斷道皆已無因,種子無故永不生故,便成無學,有我本識,雖前起道斷隨應惑,後煩惱起持煩惱種,得初道時不成無學,後斷煩惱而得斷果,若無此識持煩惱種,初道起位惑種皆無,應初道起即成無學。
許有此識一切皆成,唯此能持染淨種故。
 總結一章染淨二法,攝論三卷瑜伽三卷,對法合證本識,此論之中自前卷末,至此中並攝盡,更有異同諸賢自委,文有上下說有廣略,宜細尋之不能具述。
證此識有理趣無邊,恐厭繁文略示綱要。
 第三,此即總結十理證,如文易解,故今不釋恐厭繁者,除此十證所不攝證,謂八證中,最初生起明了,生起業用不可得等,皆此未說故今例之。彼最初等下第七卷,皆具演之非正是證,前十證中所攝八證,諸後講者一一敘之。
別有此識教理顯然,諸有智人應深信受。
 此總結上教理二證,第三文也,三能變中,上來已解第一門訖。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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