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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述記-18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十八(論文卷三之二)
  唐京兆大慈寺沙門窺基撰
 下第五段,即是第八何性俱門?
法有四種,謂善不善,有覆無記,無覆無記,阿賴耶識何法攝耶?
 此最初問:「法有四種,何法所攝?大乘亦有自性善等,如本釋中此三種性;或各分二,一世俗,二勝義,有為善法名世俗善,招世出世可愛果故,麤重生滅非安隱故,無為善法名勝義善,最極寂靜性安隱故,諸極惡法名世俗不善,能招麤顯非愛果故;諸有漏法名勝義不善,自性麤重不安隱故;有為無記法,名世俗無記,不能招愛非愛果故,自性麤重濫不善故。或各分三,善有三者,一,感愛果善,謂有漏善法,二,性巧便善,謂有為善法,三,性安隱善,謂無為善法。不善者三,一,感非愛果不善,謂極惡法,二,性非巧便善,謂染汙法,三,性不安隱不善,謂有漏法。無記三者,一,相應無記,謂諸無記心心所法,二,不相應無記,謂無記色不相應行,三,真實無記,謂虛空非擇滅。或各分四,善有四者,一,自性善,謂信等十一,唯善心所,二,相應善,謂信等相應心心所法,三,等起善,謂諸善色不相應行。種子善者,準義亦爾。四,勝義善,謂善無為。不善四者,一,自性不善,謂無慙等十,唯不善心所,二,相應不善,謂無慙等,相應心心所法,三,等起不善,謂不善色不相應行,種子亦爾。四,勝義不善,謂有漏法。無記四者,一,能變無記,謂諸無記心心所法,二,所變無記,無記色法種子亦爾,三,分位無記,謂無記不相應法。四,勝義無記,謂虛空非擇滅,如對法第三末,第四卷初,諸門解善等,皆於此義通釋於彼。此中一一如理應知。
此識唯是,無覆無記異熟性故。
 下答有三,初總答次別答,後釋無記名,此總答也,若善惡性必非異熟,下別答之。
異熟若是善染汙者,流轉還滅,應不得成。
 別有三釋,此為一因,證唯無記攝,論第三卷末自解,善趣既是善,應不生不善,恒生善故即無流轉;由集故生死流,由苦故生死轉,惡趣翻亦然,既恒生惡應無還滅,由道故還由滅故滅,第二因云
又此識是善染依故,若善染者互相違故,應不與二俱作所依。
 此識既是果報之主,為善染法之所依,上既恒是善,應不為惡依,是惡亦應不為善依,互相違故,何得與二俱作所依?第三因云。
又此識是所熏性故,若善染者,如極香臭應不受熏。
如前已說,唯無記性可受熏習,薩婆多等若復難言:「無熏習識,亦有何過?」
無熏習故,染淨因果俱不成立。
 此論主答,得等如前破。若無熏習者,染淨因果俱不成立,既無熏習即無種子,種子若無即是無因,因既無故其果故無。
故此唯是無覆無記。
 此總結也,自下第三,釋無記等義。
覆謂染法,障聖道故。
 何名無覆,覆謂覆障體即染法。覆善如何?障聖道故。
又能蔽心令不淨故。
 合以二義解其覆字,即覆者覆蔽也,蔽心令不淨, 故名為覆。
此識非染故名無覆。
 總結釋也。
記,謂善惡有愛非愛果,及殊勝自體可記別故。
 何名無記?記謂善惡此有二義,可名為記,一,善有可愛果,不善有不可愛果,可記別故。二,善惡法體勝無記法,可調和故或龍戾故,可記別也。世尊記此當得此果,體性如是,可記別故說名為記。
此非善惡故名無記。
 此結釋名,總是第八,何性俱門訖。
 自下第六段,諸心所法例同於心,非是分別識自體門。
觸等亦如是者,謂如阿賴耶識,唯是無覆無記性攝,觸作意受想思亦爾,諸相應法必同性故。
 此四說中,第一第二第四說,同護法等,一師多復次,義不違也。義雖有四文段有三,牒前頌第八句也,初師唯以五心所法,例同心王無記性矣;次無記性,後有亦如是故,如文可知,自下即是第二師說。
又觸等五如阿賴耶,亦是異熟。所緣行相俱不可知,緣三種境五法相應,無覆無記,故說觸等亦如是言。
 此師意說,例於識體五種義同,一,異熟,二,所緣行相俱不可知,三,緣三種境,四,五法相應,五,無覆無記,前雖已有本識八門,隨其所應故但有五,於十義中,此別開不可知為一門,然但有四,除自相一切種,及行相并捨受,俱因果不斷,轉捨位時,在例後明。此例以前如其所應,亦如是故。問:「本識五法俱,觸等亦如是,觸雖不與觸自相應,五法是同隨相應例,本識行相即是了別,觸隨所應應例行相,令心心所同觸前境,是觸行相故,餘例難亦然。」答:「餘門通故可咸相例,行相既言了別,何得觸等例同,此不成救。與識相應既言觸等,觸等亦應與自俱故,此理不然,隨所應有,觸非觸俱相應有五法,五法相應例得同,了別在識不通餘,何得觸等例行相?了別行相在於識,亦令觸等例皆同,與捨相應不在受,亦應受等例成失,此上二說義雖未周,以理而言亦無妨難。
有義觸等如阿賴耶,亦是異熟及一切種,廣說乃至無覆無記,亦如是言,無簡別故。
 此難陀論師等,多人為此解,初許觸等受熏,後被難已,轉計方言,緣種名一切種,此第三說例上五門,并不可知即有其六,謂從異熟乃至無記,除識自相行相受俱,頌言觸等即是自相,故不須例此論體例,若正義無違,或合為一;若邪宗謬義,假作別師非必異說,今此別師第四師破。
彼說非理,
 第一非也。
所以者何?
 第二,彼問有何所以?
觸等依識,不自在故。
 三,論主答,既非心王故不自在,前第二卷,於可熏中有自在義,世親攝論。四,外別立有自在義,方能受熏。
如貪信等不能受熏,如何同識能持種子?
 染中舉貪等取嗔等,善中舉信等精進等,既如貪等,故不可說觸等,同識能持種子,此乃不例一切種門。問:「所熏有心及心所,心所不自在,故不受熏。能熏之中有心心所,心所不自在,故非所熏攝。」答:「心所有增減,義具可能熏,心所不自在,故非所熏攝。」問:「何故受熏則遮心所,及其能熏心所亦得?」答:「為因據有力,心所亦能熏,受熏須報主,心所非所熏。」問:「心所為因,能熏言有力;心所為果,有力言所熏。」答:「心所能熏無過失,心所亦能熏。心所受熏過失多,心所非所熏。」問:「何故能熏即言無失,為所熏者過失便多?」答:「為因之日有力,而是能熏;為果之時無力,乃非所熏。」問:「何者名過失?」答:「頓生六果失。」問:「何故心所受熏,後時頓生六果,心所能熏,後果不頓生?」答:「心所受熏,即能熏心心所,一念便熏成六種,後生現時頓生六果,心所能熏相分見分,但隨己數而熏,非一一法皆有六種,即所熏無頓生六果,唯熏心王一體法故,若六法受熏,便有三十六種,見相分種,各自生已現行。本識等即有,頓生六果之過。」問:「如緣本識增上緣中,熏成種時,同時心所亦熏成本識種,緣彼心所亦爾。何故心所能熏所熏,無頓生果之妨?」答:「即能熏心王,緣本識及五數,熏成種子,此種後時生本識,及五現行。能熏心所,不熏本識及五數種,此相分熏種,但生自相分現行,非親生彼識等故,故無此妨。」問:「心所能熏,何不同彼心王能熏?俱生於彼本質之法?心所能熏,即生自相現行,不生本質耶?」答:「若能熏之心是一,緣本識及五數,所熏有六,故即熏六箇。能熏之以後,種生現行,頓生六果妨,不可論其本質生與不生。所熏六種,乍可論其本質影像,其所熏不然,此亦不然,受熏例應爾。心所生影像,心王生本質,由是義故如實義者,如緣本識熏種之時,能熏心聚,共熏成一本識之種。此增上緣本有種子,為因緣故,無頓生六果之妨。多種生一芽,因緣便無此事,增上緣等理亦無失,又設能熏,各各熏一本識種子,雖為六種,六種共生一果,亦無妨難。能持之識體是一故,論所言如貪信等,不能受熏,此對難陀亦熏心所,非對經部,經部說心所,亦非所熏故。如攝論云:「是能依故不自在故,若對彼宗,有立已成之過。由大乘異師,亦有說心所是所熏故,今以為喻。」量云:「第八五數應非所熏,是能依故不自在故,如貪信等。」若爾,七識應是所熏,既是自在及所依故,此亦不然,因明者說:「但遮能依心所,體是所熏,不表七識心王,是所熏法,觸等五法既非所熏,如何同識能持種子?又以不能持種子,為第二宗,於理無失。」文有宗二因喻唯一,四,第三師言,受熏何失?五,論主牒破。
又若觸等亦能受熏,應一有情有六種體。
 即一有情,能熏所熏隨是何法,有六箇種,以六法體為所熏故,一一所熏有一種故,六,外人彼言:「六種何失?」
若爾,果起從何種生?
 此即第七論主復徴,若爾,果生從何種起?八,外人復云:「皆從彼起。」九,論主復云。
理不應言從六種起,未見多種生一芽故。
 成業論中廣破此義,量云:「別能持中六種種子,應不共生一果,因緣性故;如六能熏,能熏雖有六現,不是因緣共生一果種。」若爾,雜集第八卷,如何通彼,許多因生一果故,如五無間業,受一期報故,成業論中自解此妨,可許多緣生一果體,不許多因能生一果,因緣辦體無此事故,前立量中已有因緣,因果言故。十,外人轉言:「熏種雖多生果之時,但從一種。」此下一十,論主復非。
若說果生唯從一種,則餘五種便為無用。
 初二句牒下二句難,此就見分能熏為論,問:「既爾,護法等如何釋此文,新舊之種?若隨用一,舊新種中一無用故,又能熏有六,熏成六種,共生一果為難亦爾。此乃自違不勞他語。」答曰:「新舊因緣能熏有六,熏成六種勢力齊等,俱逢緣合可許此類;共生一果,如一麥中有多極微,可許同生一芽等果,非許一一微,各各生果故。若爾,成業雖多種,生一芽何為會釋?彼破經部色心二法,各各有種共生一果,如二麥等共生一芽,非此所許,今五數中各有種子,共生一果故是所非。若一識中同類種子,共生無妨,故此文言,若一種生餘無用等。不爾,此言深為自害,若能持是一多同類種,許共生一果,若能持是別,雖同類種,不許同生果,十二,外人云:「次第生果。」十三,論主復難。
亦不可說次第生果,熏習同時勢力等故。
 同熏之種,一生果時餘亦應生,熏習同時勢力等故,如生果種,故不可說心種先生,餘觸等種次第生果,此中比量易而可知。十四,外人復云:「六果頓起。」十五,論主復難。
又不可說六果頓生。
 此即總非,有何過失?
勿一有情一剎那頃,六眼識等俱時生故。
 若六果生便有此失,彼若救言:「如摩醯首羅而有四目,復有龍王有八萬眼,有六種體於理何違?難此不爾,不可說心中之種生此眼,心所中種能生彼眼,即應一念有六本識。又無多眼者,彼如何通?故唯心王持種,於理為善。又如人二眼,識但是一,多眼龍王何必識多?又若許爾,即一有情有六本識,便為六身非為一體;次第十六,彼復轉救。
誰言觸等,亦能受熏持諸種子?
 外人轉計,此即不例同於本識,持種受熏,名一切種故,第十七,論主復問。
不爾,如何觸等,如識名一切種?
 問觸所由,次第十八,外人復云。
謂觸等五,有似種相名一切種。
 此解似種,本識變種能生果故,名為真種。觸等與識同一所緣故,彼亦能變為種子,不能生果名為似種。十九,問彼何故須然?二十,彼答。
觸等與識,所緣等故。
 此顯三因,觸等似種,若不緣種,心心所法所緣,便有不同之失。
無色觸等,有所緣故。
 生無色界既不緣色,不緣種者,此何所緣?
親所緣緣,定應有故。
 若但緣本相分之種,自不須變,即無親所緣緣,自無相分故,便非唯識,心外取故。若託彼變但是疏緣,不於觸等之上,現影像故。
此似種相,不為因緣生現識等。
 無實用故,不能生現識根境等;等者,等取諸根境等,此如何等?
如觸等上,似眼識等,非識所依。
 心所所變似眼根等,不能為依親生五識;親生五識者,心王所變色故,色等亦爾,亦非實礙。此六眼根等,同時同處不相障礙。
亦如似火,無能燒用。
 此顯同喻,鏡中之火名為似火,無燒用故,此上並是第三師救;次二十一,論主難云。
彼救非理,觸等所緣似種等相,後執受處,方應與識而相例故。
 謂若是觸等,緣似種相名一切種,即是第四緣境之門,在第三門,一切種後執受處中,方應相例,如何於前一切種中,乃例緣境?
由此前說一切種言,定目受熏能持種義;不爾,本頌有重言失。
 此顯正義,由此理故,前句所說一切種言,定目本識,有彼受熏能持種義,不目緣種似種等義,故不可以觸等五數,緣種為例。若不是說受熏持種,名一切種爾者。本頌乃有重言之失。上解一切種已,言緣種下解執受中,復言緣種故,若彼救言:「緣種子者名一切種,執受處中說有根身,無重過者理亦不然,世親攝論第一,引阿毗達磨經言:『執受有二,一,五色根及根依處,二,相名分別習氣,種子可執復是所緣,與身別明。』此有何意?故所說非也。」二十二,第三師問:『若不如我所說義者,亦如是言應有簡別,以不許例持諸種故,次二十三,論主復答。
又彼所說亦如是言,無簡別故;咸相例者定不成證。
此總非也。
勿觸等五,亦能了別。
 此下正難,了別唯是識行相故。
觸等亦與觸等相應。
 上勿字流至此,勿觸等五,與觸等相應,以說本識,觸等相應故。不爾,如何觸等相例?
由此故知,亦如是者隨所應說,非謂一切。
 由此理故,故知頌中亦如是言,隨所應說若前若後,性相求故應可例有,隨理無違即便相例,非謂一切皆令例之,此例幾門?即有六門,前第二師例同五門,今加斷捨隨所應故,餘不例者準義可知。以隨文便中間相例,故亦可許例於捨位。欲顯初後皆有例法,及非例法,故中間說觸等相例。若最後句方說例者,恐謂一切皆合例故,上來雖有多文,非是正明本識,例彼觸等義門分別。
下第七段即是第九,解本識因果法喻門,是本頌中第九句,恒轉如暴流也。於中有二,初問後答,將欲解文寄問徴起。
阿賴耶識,為斷為常?
 此為問也,前解自相唯阿賴耶,今分別中依自相說。
非斷非常,以恒轉故。
 此第二正答所問,於中有三,初解本頌,次破外執,後勸歸信。初中有三,初解法,次解喻,後總結,解法中有二,先舉所明因果之法,後廣解釋,此即初也。舉頌二字正答前問。經部師等持種色心,無色無心有時斷滅,僧佉自性雖為法種,仍體是常。為簡彼宗言非常斷,恒義如何?
恒謂此識,無始時來一類相續,常無間斷。
 下廣解也,先解恒義,一類者,常無記義;相續者未曾斷義,何義要須中無間斷?
是界趣生,施設本故。
 此意即是依此識,施設三界五趣四生,是引果故。識是界趣生之本也,下自當知。言施設者安立果名,識若斷滅非界趣生,故此恒言正遮於斷,即重顯上一類義也。若善染等體非一類,趣生應雜許雜起故,由此識是一類無記,不可雜起。
性堅持種,令不失故。
 此言顯上相續之義,此義可知。言性堅者,四義受熏即初堅義,乃至金剛此不斷故,故能受熏。若不堅者,如六七識應不受熏。復言持種令不失者,簡經部等,色心受熏而能持種,於無色界入無心時,此種便失,此識不爾。種不失故故不可斷,此解恒義。
轉謂此識,無始時來念念生滅,前後變異。
 此遮常一,此簡自性及我,為常為一,以諸有情,起分別心計為我故,言有生滅等,簡彼一常故。
因滅果生,非常一故。
 因果性故,簡一非我也。有生滅故,簡常非自性也。常一之法無因果故,何不是常?常有過故。
可為轉識,熏成種故。
 顯可熏義,不能受熏是為過也。不為轉識熏成種過,常阿賴耶應不受熏,以是常故,如虛空等;若不受熏,即無生死涅槃差別,此上解釋,總釋頌中恒轉二字,四義受熏即皆具足,一,無記,二,堅,三,可熏。非常一是,四,相應,可為識熏是。下釋如暴流三字,有三義喻。
恒言遮斷,轉表非常,猶如暴流因果法爾。
 下解譬喻於中有二,先舉法生滅喻,後廣解之,此即初也,一切因果皆非斷常,故言法爾。
如暴流水,非斷非常,相續長時有所漂溺;此識亦爾,從無始來生滅相續,非常非斷,漂溺有情令不出離。
 暴謂率暴即汎暴水,前能引後名曰非常,後水續前稱為非斷,生人天喻漂,居惡趣如溺,本識能持業煩惱等,漂溺有情以水為喻。
又如暴流雖風等擊,起諸波浪而流不斷;此識亦爾,雖遇眾緣起眼識等,而恒相續。
 又識持種三界生故,一浪因至一浪生,多浪因至多浪起,故名暴流,以水為喻如下文說。
又如暴流漂水下上,魚草等物隨流不捨;此識亦爾,與內習氣外觸等法,恒相隨轉。
  此第三喻,漂水下魚水上之草,喻內習氣外觸受等,內外法也。
如是法喻,意顯此識,無始因果非斷常義。
 此合法喻,釋其大意。
謂此識性無始時來,剎那剎那果生因滅,果生故非斷,因滅故非常,非斷非常是緣起理,故說此識恒轉如流。
 果生故非斷者,後法續故。因滅故非常者,不恒住故。此解法義令同於喻,餘文可解,上來大乘自述己義,成立因果。
 自下第二破斥諸部。
過去未來既非實有,非常可爾。非斷如何?斷豈得成緣起正理。
 此下有三,初辨說一切有部,正量等難,破彼宗執,二破上座部師,三破經部,初文有十,此即初也,有部正量等,彼皆過未有體性故,此皆難言:「若如我等過未有體,未來續故不斷,過去往故不常,汝過去無可許非常,未來既無後法應斷,現不住故當無體故,如是豈成緣起正理。」
過去末來若是實有,可許非斷,如何非常?常亦不成緣起正理。
 此即第二論主變質,過去未來,汝執實有,可許非斷未來續故,與我不同。如何過去說恒有故,不是常義,前言我宗,斷不成緣起理,今汝既是常,常豈緣生理。
豈斥他過,己義便成。
 第三,外人變云:「論主遭難不能出理,而行返質,豈斥他過己義便成。」下第四答。
若不摧邪,難以顯正。
 此論主答,黑山既傾白日斯現,故須破也,次出正理。
前因滅位後果即生,如秤兩頭低昂時等。
我宗因果,前因滅位後果即生,中間無隔因果不斷,如秤兩頭低昂時等,由彼低時此昂時故。
如是因果相續如流,何假去來方成非斷!
 前生後滅相續如流,豈假去來是有,方成因果不斷;不藉去來,因果足不斷故,謂但一種在現在時,流入過去。此之種子後念即起,剎那剎那恒時現在,而是無常因果不斷,下第五難。
因現有位後果未生,因是誰因?果現有時,前因已滅果是誰果?既無因果,誰離斷常?
 外難云:「如一種子,因於現在有作用時,後果未生果法未來,既體是無,不可定其所生之果,此說因者是誰之因,無果可屬因,定能生彼故。問果亦爾,現為因即無果,現為果即無因,因果既無斷常誰離。」初但難斷今亦難常。
若有因時已有後果,果既本有何待前因,因義既無果義寧有,無因無果豈離斷常。
 論主變質即第六也。此為彼部未來有故,其果之體未來已有,現在為因之時,果已先有,果已先有何待於因?若果本無可待因有,果先已有何待於因?量云:「未來果法應不待因,體已有故,如已生果 因義本欲生果,果有不待於因,因義不成有,果義亦應無。」量云:「所言果法應非是果,以先有體故,由如於因,汝所言因應不是因,先有體故猶如於果,無因無果豈離斷常,言我不離汝豈離耶?」初隨返質唯難於常,今隨雙難亦破於斷。
因果義成依法作用,故所詰難非預我宗。
 此即第七外人解質,未來因果雖先有體,名因果時要依作用,不依於體,未有作用名未來,正有作用名現在,作用已息名過去,現有因用果用未生,因義既成果義便立,故所詰難非預我宗,預者關也。
體既本有用亦應然,所待因緣亦本有故。
 此第八論主難,體既本有用亦應然,以體無別故。量云:「所計作用未來應有,不離體故。猶如於體所計體法,應未來無,即無用故;亦如作用,汝去來法應是無為,許有法體無作用故,如無為法。又相未相法,應是無為。許有法體非相遷故,如無為法;設彼救前難言:「未來用體雖皆具有,緣不合故用不起者。」應難彼云:「既言諸法本來皆有,所待之緣亦應本有,緣既本有,未來應起用。」量云:「未來一切法,用應常起因緣具故,如現在法。若言緣等或未來無,即非未來有一切法。」又說未來有生相用,過去說有與果用者,過未有用應名現在,彼救不然,今言用者,謂取與用。難云:「等無間緣過去取果,婆沙正說即應過去,有互作用,有取果用故,又言未來世,有三法作用,光明作用及苦法忍,婆沙正文應名現在,彼與果用滅復滅失,取果之用生復生過。若言與果但是功能,非謂作用,即阿羅漢末後之心,應不名現在,無取果用故。又若此心初無作用,應名已滅,如何後時更復言滅?又彼功能改名作用,而復何異?若言非是無學末心,不能取果,彼後念緣闕故,果不生故此亦非理,違汝宗故,汝說後心非無間緣故,廣如婆沙第十文,終心後果即定不生,如何定知現在之法,有能生用?若言後果若緣不闕,定從此生者,因既緣不闕故有作用,何不能生果,若因不能生果,即是無用故。」
由斯汝義因果定無,應信大乘緣起正理。
 第九,曲結申正義也。
謂此正理深妙離言,因果等言皆假施設。
 自下申其正義,今明諸法自相離言,離言所以如前已說,所有因果及餘法言,皆假施設,此是立宗。
觀現在法有引後用,假立當果對說現因。
 謂大乘中唯有現法,觀此現法,有能引生當果之用;當果雖無,而現在法上,有引彼用;用者功能,行者尋見現法之上,有此功用。觀此法果,遂心變作未來之相,此似未來實是現在,即假說此,所變未來名為當果,對此假當有之果,而說現在法為因;此未來果,即觀現法功能,而假變也。
觀現在法有酬前相,假立曾因對說現果。
 其因亦爾,觀此現法有酬前之相,即熟變相等,觀此所從生處,而心變為過去,實非過去而是現在,假說所變為現法因,對此假曾有過去因,而說現在為果。
假,謂現識似彼相現。
 何者為假?識緣於此現法之時,尋所從生說之為因,說現為果;尋現世法及所生法,變似未來之相,現名為因未來為果,故言假也;而實所觀之法,非因非不因,非果非不果,且如於因性離言故,非實是因,有功能故非定不因,果亦如是。
如是因果理趣顯然,遠離二邊契會中道,諸有智者應順修學。
 此結勸學即第十文,有因故非常,有果故非斷,故離二邊契會中道,勸諸智諸應順修學,此答於前,生滅分位法也。中道者,無漏真智之異名也,以理合智故名契道,如下自解:「此性離言假說曾當,名為因果;非謂實有,此即無有二邊之過,除徧計所執,說依他性有,故言非因非不因等,因此總敘大乘真義法,唯現在識變有三世,諸義不同,如瑜伽論五十一卷,六十九卷,顯揚第十,對法第三,中邊第一,皆說三世依種子立,約曾當義說其世也。六十六卷,對法第四,及第十三,薩遮尼乾子經,皆說有六,通三乘差別;宿命智緣過去,生死智緣未來,他心漏盡緣現在,三世等雖非種子,亦有三世。今於此中,復約識變曾當因果,以說去來。諸經論說雖多不同,總束而言莫過三種,一,道理三世,即依種子曾當義,說有去來世,當有名未來,曾有名過去,現在名現在,於現法上義說三故,二,依神通,其智生時,法爾皆有如此功力,由聖者功能各殊,既非妄心所見皆實,但由智力,非是妄識之所變也,前第二說,由澄淨故亦現彼影,由多修習此去來法,法爾能現,隨其勢分多少時節,理實能緣及所緣法,唯在現在,三依唯識。此義雖通,然前二外別有異體,多分分別妄心所變,似去來相實唯現在。此中論文法體雖言,但唯有識;或復更釋,雖有唯識道理二種,無別神通,恐濫妄緣故分三種,約此三義解諸違文,皆並攝入此所會義,餘不過此,設立四減三,皆為妄說,今猶未盡此中所明,粗陳梗槩,如別抄中廣引誠說。
有餘部說,雖無去來,而有因果恒相續義,
 自下第二,其上座部於此起救,於中有三,一,總立宗,二,出所以,三,結救意。此即初也,此中亦同勝軍論師,種子等法,前果後因俱時而生;彼謂因果,恐有斷過被他,如先有因時,無果等難已,復以大乘,假說現在之三相;用不同時起,前法至生後法未至,至住之時後法未生,至異之時後果方生,恐因果斷故,此之義意同此中破,又有二趣並生過故。前人等趣至異之時,後天等趣已至生故,彼言以是欣生時勝,前法變異無多力能,但名一趣隨所當生,彼得趣名非於前趣,故無此過者,不然,阿賴耶識分二趣故,及違此文,勝軍論師雖有此義,云立亦得,然自不遵,亦無章疏現行於世。
謂現在法極迅速者,猶有初後生滅二時。
 下出法體有三,一,直顯上座等云,色法遲鈍有三相用,時經一世,謂生住滅更無異時;心法迅速但有二時,謂生及滅。此二相即法辨,離法無別體,然俱現在,彼無過未故;此中且舉心心所法為論,故言極迅速者,猶有二時。
生時酬因,滅時酬果,時雖有二而體是一。
 下顯因果不斷之義,二,於一法,辨法生時酬因,即後法為果在現在;法滅時引果,即前法為因在現在,此是二法為二時。今此所論,即一法體生時為果,滅時為因;為果之時與前法俱,為因之時與後法並;此是一法,然現在二時,前後位別故,此之二時俱現在有,時雖有二,前後位別而體是一,無別法體,即於一法而辨二時,為因為果。
前因正滅後果正生,體相雖殊而俱是有。
 三,於二法辨,前因正滅,後果正生;此二法辨相接不斷,因滅果生二俱現在,故體相雖殊,因果二法而俱是有,並現在世同時有故。
如是因果非假施設,然離斷常又無前難,誰有智者捨此信餘?
 此總結也,雖無去來足為因果,非同餘部薩婆多等,立有過未,虛妄計度法增常過,不同大乘是假施設,法減斷過既離斷過,又無前諸難,謂難有部,果既本有何待前因?難大乘云:「因是誰因,果誰果等?既無諸失,誰有智者捨此勝義,而信於餘不了義耶?」
彼有虛言都無實義,何容一念而有二時?
 下破有七,今總非云:「彼虛言等,何容一念而有二時?」此第一難,今者剎那之異名,時者生滅之兩位,剎那迅速,即有前後極微,至少應有二分。
生滅相違,寧同現在?
 此第二難,義意可知,已下徴滅。
滅若現在,生應未來。
 此難令同薩婆多等,以滅現在生未來故,生滅二法定不俱時,相違法故如明闇等。
有故名生,既是現在;無故名滅,寧非過去?
 此令同大乘,滅是過去故,彼若救言:「誰言於滅?滅即是無,同薩婆多滅體是有。」今難之
云。
滅若非無,生應非有。
 以生違滅,滅即非無;以滅違生,生應非有。生既不成無,滅體如何有?滅若現在非無,生應現在非有。
生既現有,滅應現無。
 生既現在有,滅無應過去,令同大乘,生滅二法定不俱世,相違法故,如解惑等。
又二相違如何體一?非苦樂等見有是事。
 此立比量:「又生與滅二相違,如何同體如苦樂等?不同一體故。」量云:「生滅二法體應非一,以相違故,如苦樂等。」彼宗現在,一法之上辨生滅故。
生滅若一時應無二,生滅若異寧說體同?
 生滅若一,法生之時應即滅故,故無二時。生滅若是異,不應說體同,二若即者,此法滅時此法應生,即是生故,如生。二若異者,生體非滅體,以是異故如苦樂等。
故生滅時俱現在有,同依一體理必不成。
 生滅二時俱在現在,一世而有,雖復相違而體同者,理必不成,此總結破上座等訖,大乘生滅非定一法,有無異故,非定異法,即生法滅非別法滅,故無有過。
經部師等,同果相續理亦不成,彼不許有,阿賴耶識能持種故。
 破諸部計,自下第三經部師等,既見上座被徴,便曰:「雖無去來,不同一切有生滅異世,不同上座師,而色心中諸功能用,即名種子;前生後滅,如大乘等為因果性,相續不斷勝義,今破之言理亦不成,彼不許有阿賴耶故。經部師等,自類中非唯一故。」破之量云:「經部所說持種,色心不能持種,非第八故,如聲電等過未無體,及無本識,於無色界久時斷,入無心時心久時滅,何法持種得為因果?因果既斷名為不然,彼不許有第八識故。」
由此應信大乘所說,因果相續緣起正理。
 第三總結,有為諸法從緣而生,名為緣起,勸彼應信大乘正理。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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