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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述記-26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二十六(論文卷四之四)
   唐京兆大慈恩寺沙門窺基撰
 次第二依,有四師解。
次俱有依,有作是說,眼等五識意識為依,此現起時必有彼故。
 此即難陀等義,於中有三,初解五依,次七八依,後第六依。初文有二,先立宗後引證,此立宗也。言次者,第二故言;有作是說此不正故,此說眼等,以第六識為俱有依,五現行時必有彼故,何以知者?如解深密經,第七十六說:「眼識俱隨行,同時同境,有分別意識轉等。」又五十五云:「有分別無分別心,應言同緣現在境,何以故?」然彼自答言:「由三因故,一,極明了,若不同緣意不明故,二,於彼作意本欲緣此,故須同緣;若彼不於此同緣者,應非作意,三,依資養,謂養五識導令生故,設雖定中聞外聲等,意不得緣耳不聞聲,必有意識與彼同緣,以彼劣故。」
無別眼等為俱有依,眼等五根即種子故。
 此師意說:「無別淨色大種所造,為眼等根,根體即是識種子故。」
二十唯識伽他中言:「識從自種生,似境而轉,為成內外處,佛說彼為十。」
 下引教證,世親所造二十唯識,彼自釋言:「世尊說此十二處教,應受有情無我教者,便能趣入數取趣無我。」彼論護法為釋,頌雖二十,長行亦世親自作,即舊真諦菩提流支,所翻唯識論是。彼乃有二十四頌;文言剩也,此頌即彼第十一頌,依今新本第八頌也。自種生者,此師意說:「見分相分俱名自種。」下準此釋自有三種,一,因緣自,即見分種,二,所緣緣自,即相分種,此下二文並有自義,三,增上緣自,能感五識之業種也,下護法救:「業為根故。」十者,十色處。古論頌云:「故佛說此二非也。」
彼頌意說:「世尊為成十二處,故說五識種為眼等根,五識相分為色等境,故眼等根即五識種。」
 為成十二處,為破外道有實我,故說五識種子,名五色根;實無別根,即識種子名五根故,五識種子三釋如前,境不離識可許彼有,根離識故不別說有,五識相分即色等塵。
觀所緣論亦作是說:「識上色功能,名五根應理,功能與境色,無始互為因。」
 觀所緣論,陳那菩薩所造,破小乘等心外境有,成所緣緣,彼有八頌,此第八頌如下自解,釋頌功能亦如自種,各有三種,一,見分種,二,相分種,三,業種。準前解頌有三義配。
彼頌意說:「異熟識上,能生眼等色識種子,名色功能說為五根,無別眼等。」
 彼觀所緣頌中意說:「第八意識上,有生眼等色識種子,不須分別見分相分,但總說言,由現行識變似色塵等,故說此識名為色識,即此種子名眼等根,能生現識故,生色識故名色功能;言內色根非體是色,故說現識名為色識。又見分識變似色故,名為色識;或相分色不離識故,名為色識;或相分名色,見分名識,此二同種,故名色識種子。然前解者見相別種,如彼論說有二境色,一,俱時見分識所變者,二,前念識相為後識境,引本識中生似自果,功能令起不違理故。即是前念相分所熏之種,生今現行之色識,故說前相是今識境,不用前識為今所緣,如親相分能生見分,有體影生名所緣者,前相亦然,有體為緣生今識相,名為行相,故望今識亦為所緣,故頌中言,功能與境色,境色即前色也。
種與色識常互為因,能熏與種遞為因故。
 釋頌下半,此說見分種,名為五根;現行見分變似境色,名為色識,與種互為因,見分是能熏故;或相分現行,亦是能熏,此種名眼等,與現行法互為因也;相色不離識,名為色識。又此所言,種與色識者,此亦無違,從前念說是今識境,故名境色,此如頌說,據現在說名為色識,如長行說;故種與色識,常互為因等,即以現在更互為因;若說前念即是色,即顯二念相似,種是一故。勘彼論說,若以此見分種,與色識常互為因,境須根用,故境為緣有種子根;根須境用,故根為緣而變似境,名互為因。因者因由,非因緣義,色識是能熏,根種是所熏,互為能生遞為因故,此師意說:「識種名根,識相名色,境無別實有。」如第一卷已略敘計,以意識為前五俱有依,如解深密經說,故無五色根,如二十唯識等。
第七八識無別此依,恒相續轉自力勝故。
 七八二識無此俱依,恒相續自力起,不假俱有根故。諸論說言:「由有阿賴耶故,有末那者;此由根本,非為俱有依。」
第六意識別有此依,要託末那而得起故。
 第六別有此俱有依,即第七識,何以爾者?自體間斷,要託末那方得起故。問:「何故不託第八為依?」「彼不相順,第七有時相順與勢故。」問:「何不依五識?」「五識無時此亦有故,不假方生故。」
有義彼說理教相違,若五色根即五識種,十八界種應成雜亂。
 下文有二,初破前說後申正義。初中有三,一,總非,二,別非,三,結非。理教相違是總非也,別非有三,一,非五,二,非六,三,非七。初中以二,初非後會,若教若理二皆違故,即安惠等諸師所說,雖實無色似色等現,就此為難下皆準知,初非五中有二,初由十難後總結非。初十難中,第一,諸界雜亂,瑜伽五十一云:「惡叉聚喻十八界種。」又五十六云:「云何種種界?謂十八界展轉異相性,云何非一界等?」乃至廣說攝事分中,言十八界種子各別,對法第一說種隨現,即彼界攝故成雜亂。又色種非識種,故成雜亂。」
然十八界各有別種,諸聖教中處處說故。
 如前已說,自下第二,二種俱非難。
又五識種,各有能生相見分異,為執何等名眼等根?
 此定問也。
若見分種應識蘊攝,若相分種應外處攝。
 若即見種,五根應識蘊攝;若相分種,五根應外處攝,五根非識蘊攝。即五十七,二十二根中,及五十四云:「色蘊攝十界處全故等,相分種者應外處攝,如五十五等,解心心所所依中,五根內處攝故。」此即設許識色異種,而為此難,故不同前一種子難。又五十六,界四句中云:「如眼非界等,如是一切內界亦爾」等。
便違聖教,眼等五根,皆是色蘊內處所攝。
 如前已說,自下第三,四緣相違難。
又若五根即五識種,五根應是五識因緣,不應說為增上緣攝。
 不應說為增上緣者,以識種子望於現識,是因緣性,種子既即根;根望於識,即非增上緣故,如瑜伽第三,第五十四,對法第五等說;自下第四,根識繫異難。
又鼻舌根即二識種,則應鼻舌唯欲界繫,或應二識通色界繫,許便俱與聖教相違。
 對法第四云:「謂四界二處全,及餘一分是欲界繫。四界者,謂香味鼻舌識,色界繫中除前四界。」五十六云:「四雖欲繫,十一唯欲色二界繫,故知鼻舌根,色界亦有。若識種即根,根應唯欲界繫,或應二識通色界繫;識種即根,彼有根故明有現識,翻返二許俱與教違。」
眼耳身根即三識種,二地五地為難亦然。
 以眼耳身根,即三識種子,三識通二地,三根通五地,相望為難亦如前二,五十六云:「幾唯欲界繫?幾唯欲色界繫?」等文是。又五十六次下文有,上地無尋伺,起眼識等難是;自下第五根,通三種難。
又五識種既通善惡,應五色根非唯無記。
 因種隨現既通善惡,眼等亦應非唯無記。種若唯無記,即五識體應不能感果。五根無記者,對法第四等云:「八界八處全,餘一分是無記。八界處者,謂五色根,香味觸界處,餘通善惡故言一分,種隨現攝故通善惡,此是共許。」自下第六,根無執受難。
又五識種無執受攝,五根亦應非有執受。
 執為自體能生覺受,名為執受,種子即非。不爾,便違種名執受,五識種是無執受,五根應非有執受攝,根即種故。瑜伽論五十六說:「幾執受非執受?」答:「五是執受,五種一分非執受。」故與此相違,自下第七,五七不齊難。
又五色根若五識種,應意識種即是未那,彼以五根為同法故。
 若五根五識種,第六根應意識種,攝論第一,以五色根為同法故,第六有別根,五識亦應有根;五識既以種子為根,意識應爾,何須別立?若立六識有現根者,五為同法例亦應然。自下第八,三依闕一難。
又瑜伽論說:「眼等識皆俱三依,若五色根即五識種,依但應二。」
 如瑜伽第一等說:「六識皆有三依,謂因緣依等,汝之五識依但應二,以種子為俱有根故,與因緣根無別體故,依但應二。」第九,諸根唯種子難。
又諸聖教,說眼等識皆通現種,執唯是種,便與一切聖教相違。
 如對法第一等說,眼界者,謂曾現見,及此種子積集異熟等;若五色根即是種子,何容更言及此種子?乃至識界亦言現種,若謂五根唯種子者,則違如是一切聖教,諸識亦應唯種子妨,此等皆有無量教文,不能煩引,皆為比量,不能具作之,一一皆應出其理教,此中引教麤略而已。自下第十,假為他救難,於中有十,初敘救。
有避如前所說過難,朋附彼執復轉救言:「異熟識中,能感五識增上業種,名五色根,非作因緣生五識種。」妙符二頌善順瑜伽。
 上難本宗下難救義,此申難也,護法假朋,二十唯識等文為本,避前來過設轉救之,眼等五根非識種子,感識業種即五根故。一,無諸種雜,二,無識蘊雜,三,非外處雜,四,無因緣雜,五,無闕三依失,六,無根唯種失。隨下諸解,一一疏條無雜過也,妙符二頌銷釋可知,善順瑜伽無前說過。
彼有虛言都無實義,應五色根非無記故。
 下安惠破十難,第一,此說不然,業通善惡性,根唯無記失。
又彼應非唯有執受,唯色蘊攝唯內處故。
 第二,依身業色可有執受,聲意二業無執受失,第三,由業通身語意三,故根通色行二蘊失,第四,業通色聲法,意業法處攝,故根非唯內處失。
鼻舌唯應欲界繫故,三根不應五地繫故。
 第五,鼻舌唯欲失,三根非五地失,鼻舌識業唯欲界繫,眼耳身識業,唯通二地故,此二三識返難亦然,略而不述。
感意識業應末那故,眼等不應通現種故,又應眼等非色根故。
 七,以五根為同法故,應同五識體即業種,第六意業即末那失,第七,眼等無現失,第八,業是色聲思,眼等應非色根失,體是色聲意所攝故。
又若五識皆業所感,則應一向無記性攝,善等五識既非業感,應無眼等為俱有依,故彼所言非為善救。
 第九,五識唯無記,恒業所感失,彼復若言:「根雖是業種,此業未熟,是故五識非唯無記」者,第十,善等五識既非業感,應無眼等為俱有依,如色聲等。此上別破第二師說,然護法論師假為此救,非用彼義,故下正義護法所說,即今西方正法藏等,解此文云:「護法菩薩,業招眼等五色根勝,根從緣稱說彼為業,實有別根。」下總破上二種計非。
又諸聖教處處皆說,阿賴耶識變似色根,及根依處器世間等,如何汝等撥無色根?
 聖說本識變似根等,汝撥為無便違聖教,謂解深密經,楞伽中邊頌,識生變似義等,及七十六并五十一,顯揚十七等,說識變根等。
許眼等識變似色等,不許眼等藏識所變,如斯迷謬深違教理。
 何故許色眼識所變,不許五根為本識變,即迷本識及迷論文,謬執種子為五色 根,以上破他。
然伽他說,種子功能名五根者,為破離識實有色根,於識所變似眼根等,以有發生五識用故,假名種子及色功能,非謂色根即識業種。
 二會前文雙解二頌,彼頌意為破經部等執,識外有實色根故,於本識所變似眼根等,此根有發五識用,故二十唯識假名種子,觀所緣論假名功能,以經部師許有種子故,然此根相非現量得,但可比知。以有發生五識用故,比知有根,以果比因故。若不爾者,如生欲界成就眼識,闕眼根故不能見物,若無別根,既成眼識何不見物?非謂五色根,即是識種及與業種,本轉二計雙牒言,故云識業種。
又緣五境明了意識,應以五識為俱有依,以彼必與五識俱故。
 二,非六識也,今汝以意為五識依;明了意識,應以五識為俱有依,必與五識因緣境故。
若彼不依眼等識者,彼應不與五識為依,彼此相依勢力等故。
 不然,即有不明了失,與五相望可為例故,如瑜伽論五十五說,有分別心無分別心,同緣現在境,由三因故,一極明了等,若彼意識不依五識,亦應不與五識為依,五六相望勢力等故,五識賴意引而方生,意識由五同而明了故。
又第七識雖無間斷,而見道等既有轉易,應如六識有俱有依。
 三,非七也,於中有二,初立理後引證,此立理也,雖許不斷亦有俱依,有轉易故,如六轉識。不爾,應非轉識所攝,無俱依故如第八識。
不爾,彼應非轉識攝,便違聖教轉識有七。
 彼若不許第七有依,亦應非是轉識所攝,則違聖教。六十三云轉識有七,彼言識有二,一藏識二轉識,謂眼識乃至意識,顯揚十七八九亦然。
故應許彼有俱有依,此即現行第八識攝。
 其文可解自下證。
如瑜伽說:「有藏識故得有末那,末那為依意識得轉。」
 以何為量,謂瑜伽說:「有藏識故有末那等。」五十一說,顯揚十七皆亦同之。
彼論意言:「現行藏識為依止故,得有末那,非由彼種。」
正取現行。
不爾,應說有藏識故,意識得轉,由此彼說理教相違。
 前師若說:「此說種依非現依者,應說有藏識故,得有第六,何故展轉相望而有?」前師若言:「以第六種生現識時,必隨逐第七種子方生,故以為依,得展轉說」者,不爾,五根五識為例應然,亦有別根,故此如對法第二卷說,眼識依眼中,屬眼之識處說。第三結古,由此彼非是。
是故應言前五轉識,一一定有二俱有依,謂五色根同時意識。
 二,總結正,其前五識各定有二依,謂五色根增上緣攝,非如種子及用,第六同時意依。瑜伽第三,七十六,五十五云:「必俱故,七八疎故非與此力,故不名依。」
第六轉識,決定恒有一俱有依,謂第七識;若與五識俱時起者,亦以五識為俱有依。
 意識與七同緣不緣,皆定依故,若與五同緣亦依五識,如前教證。
第七轉識,決定唯有一俱有依,謂第八識。
 以七有轉易,如六有俱有依,
唯第八識恒無轉變,自能立故無俱有依。
 以於因中不轉易故,不假俱依不違聖教,就廣第二俱有依中,上來二師別說為理,引教如前。自下第三,淨月等師復非前義。
有義此說猶未盡理。
 於中有三,初立理,次結正,後指前。立理有三,此說者指次前言;猶未者明理未足,即是可止之辭,於次前說有所述可,有所闕少差別之義;其述可者下自指之,餘如前說更不別敘,所差別者今正述之。
第八類餘,既同識性,如何不許有俱有依?
 總例餘識令八有根,量云:「第八之識有俱有根,與餘七識同識性故,如餘七識。」此即對前,次前師故得為因也;若對初師,即第七識為不定過,以彼不許有此依故,前師問曰:「前七別依已如前辨,前第八所依,謂以何法?」
第七八識既恒俱轉,更互為依斯有何失?
 謂此二識恒俱轉故,合互相依,量云:「其第八識,應依於他恒轉之識,以恒起故如第七識。」若不言他,即自依不定過,不能自依故。若不言恒轉,云第七識即無同喻過,第七不依第七識故;若言識性為因,令依第七,即第七前五,為不定失。又此恒轉言便無用,今但言依他恒轉識,明令依第七;以七恒轉,餘皆間斷故,即此總出依第七也。自下第二,以種子識例現行識,令有所依。
許現起識以種為依,識種亦應許依現識。
 謂共許現行識,以種為依,故今令種應依現識;若謂論文,應言現行以種子為因緣依者,即此中種依現行識,無同喻過,俱有依故。問曰:「種望現,現望種,皆是因緣如前已解,何故今言亦應為依等?」今助解云:「雖許種望於現,現望種為因緣依,然不名種子依,現非種子故;既現行與種子,非種子依,故今此師,令成俱有依義。又現行望種,雖是因緣,然異熟現行,不能熏成種,於種無力非因緣依;故此不言,餘心現行望自種子,但言異熟;現行望之,餘皆能熏故。」又諸識現行異熟心,皆有俱有依,已如前解,種望彼現非因緣,亦同於此。今略不述,今不說依,於種無力故。但今說彼第八識故,唯第八種望現是依;現行有二,一是異熟識,二是能熏識。此種望彼,彼皆是依不?
能熏異熟,為生長住依。
 皆是依義,謂彼能熏六七現行,是新所熏種子生依,是本有種子長依;前彼本無故,後此令增故,以能熏現行為生長依,以異熟識為住依;第八現行雖不生種,種依彼住,故以異熟識,現行為住依。問:「若言初生及增長,唯可說能熏;若言相續住,唯可說異熟,何須雙說?」
識種離彼,不生長住故。
 以是義故二皆是依,始末為論,故此令異熟種,以現行為依;以種子因緣依,與現行俱有依為例,此並新舊合用之義。自下第三,令第八識亦依色根。
又異熟識有色界中,能執持身依色根轉。
 此初總出令依色根,後引經論文易可知,第二引經。
如契經說:「阿賴耶識業風所飄,徧依諸根恒相續轉。」
 楞伽經文勘彼文同,徧依根者異五識故,隨所有根皆能依故,餘文可解。
瑜伽亦說:「眼等六識各別依故,不能執受有色根身。」
 瑜伽八證中,五十一,顯揚,對法等皆同此,眼等六識各別依故,不能執受有色諸根,謂八證中第一,執受五因中第四因,量如前卷已解訖,以六識為各別依故,不能執受五種色根,明第八識徧依諸根,故能執受。
若異熟識,不徧依止有色諸根,應如六識非能執受。
量斥前師,若第八識不徧依諸根,而能執受者,六識應然,並非徧依故。全分不依能執受者,第六應然,亦全不依五色根故。量云:「汝異熟識非能執受,不徧依止有色根故,如前六識,以無過量,令非執受故。」或前六識,亦能執受有色根身,以性是識,不徧依止有色根故。如汝所許第八識性,若但第六為量。因云:「無有少分依色根故,如汝許第八。」此為大失故依色根。
或所立因,有不定失。
 謂彼論以各別依故,六種轉識非能執受,五識不成;然第六識,不別依色根,何得以此因為比量?如前十證,第四有證彼論,雖言各別依故,不能執受,即是顯彼非徧依,故不能執受。若不爾者,各別依故即無同喻,應云:「六種轉識非能執受,如電光等。」今取言非徧依因,故與此為不定,為如電等非徧依故;眼等六識,不能執受有色根身,為如所許第八識性;非徧依故,我此六識,而能徧執有色根身,因既無不定,故知第八亦依色根。第二,總結歸申正義。
是故藏識若現起者,定有一依謂第七識,在有色界亦依色根。
 第八現起,定恒依一依,常與一識俱轉故,即第七識。此通三界,在有色界亦依色根,即現行識,此不定故,有此二倶有依。
若識種子定有一依,謂異熟識,初熏習位亦依能熏。
 第八現行是住依故,又隨新熏本有種子,初熏習位,或生或長亦依能熏,則有二依,後不定故。此顯第八現種所依,與前有別。
餘如前說。
 第三,指前義無別故,餘指如前。
 自下第四,護法菩薩解,於中有三,一,總斥前師,二,申義指,三,總結正。
有義前說皆不應理,未了所依與依別故。
 此總非前,而本未了何謂依義?從下而徴解亦應爾。
依謂一切有生滅法,仗因託緣而得生住。
 下申正義,指文復有二,初解依所依別,後解具依多少。初中又有二,先解二別後解違文。此出依體即攝有為,何者依義?以有為法仗因託緣,而得生住,不問因緣及餘三緣,望此有力皆是依故;諸法新起名為得生,本來無故如新熏種等;若法本有名為得住,非新生故,如本有種等,新熏因者即現行法。緣者,即本識等餘之三緣。本有因者前自類法;緣者,即現行有漏法等。
諸所仗託皆說為依,如王與臣互相依等。
 其喻可知,此即所依亦名為依,依義通故,諸無為法,與有為法能為緣故,亦是有為諸法之依,可託彼生故;諸有為法非無為依,不託此等而生住故。
若法決定有境為主,令心心所取自所緣,乃是所依,即內六處。
 此解所依及所依義,所以者何?具此四義乃名所依,一,決定義,有法若依此生,無時不依此生,故言決定,簡第六識,以五識為依,彼不定故;第六生時五不定有,不以五為依;及簡第八,以五根為依,設無五根亦得生故。又簡七八,以五六為依;七八恒轉,五六間斷故。即一切種望能熏現行,彼非所依,後無現行自相續故,非決定義。并別境善染等,非但闕自在,亦闕決定,唯除徧行,及色行蘊少分。若爾,四大種及五根扶塵,四大應與五識而為所依,命根種子及無為等,應與諸法亦為所依,並決定故。不爾,即五蘊中,除識蘊少分相望,二,有境義,雖是決定體須有境,即簡四大五有色塵,及諸種子與現行法,一切無為為所依義,並非有境故;及不相應體雖是假,如命根等,亦是決定是非有境,故此簡之;即色蘊中唯除五根,所餘色蘊及不相應行蘊,五蘊種子,故前所難彼非所依。若爾,徧行五應是識所依,亦是決定有境法故,不爾,三為主故,雖體決定亦是有境,謂要是主有自在力,令餘法生;即簡徧行及餘心所,為餘所依,四,令心心所取自所緣;即顯種子,不以本識而為所依,種子不能取所緣故,此簡受想蘊全,行蘊少分,總而言之,合除色識蘊少分,受想行三蘊,五蘊種子及無為法全;即唯五根及八識相望,少分是所依,四義具足,能令心心所取自所緣故,一一簡中皆須置此言,所簡之法不具四義,令心心所生故。今釋所依雖具四義,而以義準,由少義理,謂自身識為依,非後為前前為後依,及他為自依故,此所依義,他為自不決定,前後相望入後依攝,非此所依;五識皆應,以身根為所依,無所闕故,此亦不然,略有二解如樞要說,其體是何?謂內六處,即是五根及意根也。
餘非有境,定為主故。
 謂前所除六處之餘,皆非有境,非定非主故,前除蘊除界除處應盡,當知以非有境定為主故,何以簡餘先言有境,次有定言?顯文影互,三因不定皆互說故,何以知然?依所依別,五十五云:「心心所法,何故名有所依?」答:「由一種類,託眾所依差別轉故,雖有為法無無依者,然非此中所說依義,唯恒所依為此量故。此中唯一種類,託眾所依者,顯心心所各各一故,非如色等,唯心心所有此所依,非所餘法有所依故,餘法但名有依,非所依義,乃至唯恒所依,為此量故,即是此中決定之義,若名有所依,心所亦是。體是所依心所即非,彼論言有依,此言是故,此如何等?
此但如王,非如臣等。
 如世間王為臣所依,非如臣等為王所依,以非主故,此喻但據少分為論,體不相似,臣與王非六處定等,四義不具故非所依,據一邊說,不得更互為因依故,此所說喻非具正合。
故諸聖教,唯心心所名有所依,非色等法,無所緣故。
即前有境眼等為果;無所緣境,故非有所依;此解所有能依,翻出能有所依,以顯所有所依之義;四義不具,色等非依,即第二義非有境簡。
但說心所心為所依,不說心所為心所依,彼非主故。
 但說心所心為所依,依於心故心為所主;不說心所為心所依,以彼心所體非主故,即第三義;此是依外別簡之法,故重言之。然諸識相望有不得者,此第一義略而不論,下出依中正簡之故。問:「如前第三本識五數,解五平等義中,言而時依同所緣事等,即以所依說為依等。如瑜伽第一,五識所依有三,一,種子依,乃至第三等無間依。前此論言,諸心心所皆有所依,然所依有三,即以種子等無間依,皆名所依,何故此中,定以內六處為所依?餘但是依。
然有處說依為所依,或所依為依,皆隨宜假說。
 此解相違,如次前引所依為依,皆是隨宜假說,一隨情宜,二隨文宜,假說所依為依,依為所依,非謂依所依互得相因,今思審者,所依可說依,依義通故;有依非所依,所依義局故。既爾,幾識有此俱有所依?
由此五識俱有所依,定有四種,謂五色根六七八識。
下解具依多少,於中有二,初解識依後解心所初中復四,一,解五識,二,解第六,三,解第七,四,解第八。此即初也,眼等五識有四所依,謂五色根六七八識,以五根為依,如大論,對法,第一等非一,以六七八為所依,出何典記亦有誠證,如解深密七十六等,說五識起時,必有一分別意識,如前數引。雖或不同境,由六有方生,如定中聞聲等,此亦同緣故;不見無意識時,五識獨起聞故,世親攝論第四云:「五識以意為依,意散亂時五不生故。」準彼明五以六為依,何故得知以七為依?如無性攝論第一,證有第七中言,謂若不說有染汙意,義不符順等,此中意言,由有第七識染故,施等有漏善法,不成無漏,為彼染識之所漏故。如彼引頌言:「如是染汙意,是識之所依,此未滅識縛,終不得解脫等。」世親攝論第一云:「非是異生一期身中,離此我執,應正道理。故知五識成有漏中;其第七識,乃至彼未究竟滅,終不成無漏。」如後卷說,故五識有漏,何以得知,亦依第八者?世親攝論第一,五同法中,彼五識身有五根,阿賴耶識為俱有依,此亦如是。有染汙意,阿賴耶識為俱有依等,不能煩引。無性五同法云:「阿賴耶識,雖是意識俱生所依,然不應立為此別依,是共依故因緣性故,現行是共依,種子是因緣。」瑜伽顯揚亦說:「由有阿賴耶識,故執受色根,五種識身依之而轉」等。又顯揚第一,解阿賴耶識云:「與轉識等作所依因。」此文亦證與六七為依,下一一引此等非一,故知五識,以本識為共所依,文雖有四與諸論同,何故五識要須具四?
隨闕一種必不轉故,同境分別染淨根本,所依別故。
 望彼五識並有力故,具前四義故,於此四中,若隨闕一種,五識必不轉故,此四何別?五根與五識為同境依,共取現境故,餘則不定,獨得此名。第六意識與前五識,為分別依;與依同緣分別境故。五雖無分別,意是分別,為無分別依;如五十五說,有分別心無分別心,當言同緣現在境,乃至由三因故等,雖有不同緣,如定中聞聲等,從多分及長時為論,故言分別依。此據散位非謂定心,或分別言非謂散心;後得智中緣事之智,亦名分別,是彼類故無不徧失,定中之心亦名分別,故第六識唯得此名;第七與五識為染淨依,五識由此根本染,故成有漏,根本淨故成無漏;全成淨已,不漏五識名根本淨,因中第六起善心時,不漏五識但由七故,一切時漏乃至意識善心,亦為彼漏故;其第八識,與前五識為根本依,如前說故。故此四依其義差別。若爾,何故如對法第一等言:「眼識者,依眼緣色似色了別」?乃至廣說。
聖教唯說依五根者,以不共故,又必同境近相順故。
 言五根者以不共故,餘識不依故,一也;又此必與五識同境,二也;又此相近餘依遠故,三也;又此相順餘境別故,四也。所以不說餘之三依,下第二段也。
第六意識俱有所依,唯有二種謂七八識,隨闕一種必不轉故。
 此第六識唯二所依,引證如前其文可解,瑜伽五十一,顯揚十七等云:「由有阿賴耶識,故有末那,末那為依意得轉」等,如前攝論共依文等是。問:「五俱必有意,五以意為依,意了五不無,五應為意依。」為釋此難。
雖五識俱取境明了,而不定有,故非所依。
 雖五識俱意識明了,而不定有;無五識時意識亦有,故此不說。不取為所依,可是依義,何故餘處,如對法第二等?又意依有二,一,無間滅意是後世依,二,俱有依謂第七,不言第八。
聖教唯說依第七者,染淨依故,同轉識攝近相順故。
 以染淨依故,所以如前,一也;同轉識攝,二也;近,三也;相順者多引意識,起染汙執等,由第七識故言相順,俱計度故非如第八,四也;所以第八有處不說,下第三段也。
第七意識俱有所依,但有一種謂第八識,藏識若無定不轉故。
 此依第八如六十三說:「第七為意識,正與此同,八若無時七亦無故。」瑜伽論說:「由有本識故有末那等。」又無性言:「本識是共依。」故知此所依。
如伽他說:「阿賴耶為依,故有末那轉,依止心及意,餘轉識得生。」
 即楞伽經第九卷,總品中頌舊偈云:「依止阿黎耶,能轉生意識;依止依心意,能生於轉識。」稍與此別,準此前依足為好證,今文可解。
阿賴耶識俱有所依,亦但一種謂第七識,彼識若無定不轉故。
 下第四段有四,一,標宗,二,引證,三,會違,四,解種,第八所依唯亦一種,謂第七識,第七若無八不轉故,何以知然?
論說藏識,恒與末那俱時轉故,又說藏識恒依染汙,此即末那。
 下引證也,六十三說:「恒與末那一俱轉故。」又說:「藏識恒依染汙。」即如無性第三卷云:「或有說言,與四煩惱恒相應心,名染汙依。」同世親說。由此既言恒依染汙,故知第八以七為依;前三師初以七為八依,量云:「是識性故有俱有依,或應依無間斷識,識體無間斷故,如第七。」故此第八有俱有依,如前師成立。此等諸說,第三及第四,說第八有依,謂第七者,皆是三位有第七識。前一師難言無者,與七為例,言恒相續故無有依,亦是此流。第二師說,唯獨不許第八有依,即是三位無第七家,亦作此義無相違故,前第二師等。問:「第八既有依謂第七,何故說三位無第七?」「即依義不定故。」
而說三位無末那者,依有覆說,如言四位無阿賴耶,非無第八,此亦應爾。
 下會違也,論主答曰:「依有覆說謂三位無,隨何乘障?有覆性說;無有覆故言無末那,非謂無體,不障彼乘之識;或無漏識亦得有故,如五十一言:「四位無阿賴耶,非無第八之體。」此類應然;非無第七之體,既不間斷故得為依。言三位者,六十三等說謂:「滅盡定,無學位,聖道現前。」四位無阿賴耶者,即五十一,及顯揚十七等,四句中成就轉識,非阿賴耶,謂聲聞,獨覺,不退菩薩,如來,不入無心位。問:「六七為依,非七轉時六不轉;八七為依,七既轉時八應轉,又八為七依,依轉七亦轉;七為八依,依轉八亦轉,於此義中應設功力。此中轉者,謂轉無漏。又各別依故,因即色界;第八亦依色根,是徧依故,何故不說?」
雖有色界亦依五根,而不定有,非所依攝。
 闕一義故,但可為依而非所依,亦不違論,第三師云:「諸識種子應有所依,七八現行識具三義。」如前理說。
識種不能現取自境,可有依義而無所依。
 下解種子,其種子識不能現緣,自親現行所緣之境。前立宗言:「令心心所取自所緣,是所依義,種非心心所故,由闕一義故可有依,非有所依攝。」又解,此文現行,不以種為所依,闕有境義非現所依,此中二解,一,簡現行,第八非種所依,二,簡種子,非現所依,此等諸解雖文不同,理切論成妙符中者,其第四說。
心所所依隨識應說,復各加自相應之心。
 第二段解心所也,心所之法隨識應說,始但有四乃至有一。復各加自相應之心,即相應依;初五識心所,有五所依;乃至第八心所,有二所依,此前三師,皆隨自所立識所依,說其多少,復各加自相應之依。
若作是說,妙符理教。
 三,總結正,第四說者妙符理教,如前所引,此等義理諸論雖有,由文散隱諸賢勿究,今類夜光顯彼義矣!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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