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三十(論文卷五之三)
唐京兆大慈恩寺沙門窺基撰
自下第二大段,引教及理,證有此識。
云何應知此第七識,離眼識等有別自體?
文中有三,初問次答後釋頌,下會唯立六識是也。小乘執此,即是六識入過去者,故為此問。答中有二,初,總以教理為量,二,別以教理為量。
聖教正理為定量故。
是總答也。
謂薄伽梵處處經中,說心意識三種別義,集起名心,思量名意,了別名識,是三別義。
自下別答於中有二,初依顯經以教證有,次依隱經以理證有,初中有二,初,不共許經,二,共許經,明此等經通大小有。然七十六,解深密經及楞伽大有文。小乘謂未來名心,過去是意,現在是識等,種種分別然無別體,今顯於經言別有體,上總解已。
如是三義雖通八識,而隨勝顯。第八名心,集諸法種起諸法故;第七名意,緣藏識等,恒審思量為我等故;餘六名識,於六別境,麤動間斷了別轉故。
雖通八識,皆名心意識,而隨勝顯;第八名心,為一切現行熏,是集諸法種;現行為依,種子識為因,能生一切法,故是起諸法。然六十三中,心等具有此通別名,所以稍廣;第七名意,恒審思量為我等故,因中有漏唯緣我境,無漏緣第八及真如,果上許緣一切法,故論言等也。餘六識名識,於六別境體是麤動,有間斷法了別轉故,易了名麤,轉易名動,不續名間;各有此勝各別得名。何以知心等,是第八等耶?
如入楞伽伽他中說,藏識說名心,思量性名意,能了諸境相,是說名為識。
即是彼經第九卷頌,舊云:「本識但是心,意能念境界,能取諸境界,故我說為心。」然彼錯翻,次下顯證,第八是無記等,謂心常無記法,意二邊取相,取現諸法是識,彼是善不善。意二邊者,應言有我我所執,頌翻錯也,不計斷常,故即第八是心,第七是意思量性故,餘六是識,六是能了諸境相故。
又大乘經,處處別說有第七識,故此別有。
謂入楞伽上下無量文,及佛地經等,亦爾說有。平等智莊嚴論說:「轉第七識得。」此唯大乘所信。
諸大乘經是至教量,前已廣說故不重成。
經教成佛,說第七非無。
解脫經中,亦別說有此第七識,如彼頌言:「染汙意恒時,諸惑俱生滅,若解脫諸惑,非曾非當有。」
此大小乘通許之經,非是解解脫義,名解脫經,然四阿含不攝,零落之經諸部皆有,如天請問經等,並是為阿含不攝;此經解脫阿含,故名為解脫經,若言零落經名字惡也,其此頌文長行自解。
彼經自釋此頌義言:「有染汙意從無始來,與四煩惱恒俱生滅,謂我見我愛及我慢我癡。」
釋頌初半無明為後,同瑜伽等以是主故,如攝論中無性第一,世親亦然。解云:「由我故起慢,此二有故有愛,此三皆用無明為因。」然今少別。
對治道生斷煩惱已,此意從彼便得解脫。
釋頌後半中初句,成無學竟居解脫道,此意從彼無間往已,解脫道中便得解脫,更不為拘。
爾時此意相應煩惱,非唯現在亦無過未,過去未來無自性故。
釋第四句,住無學位,此意相應諸煩惱等,非唯現無亦無過去,現在理無不俱起故,種已斷故。然薩婆多等計惑雖斷,於過未世仍有體在,去來世有故;今舉共許,則云非唯現無,偏破彼宗,故云亦無過未,過未無體故。頌中唯言去來無,不言現在無,為極成故。此經大小共信,十八部共許,諸部解別,上座部等計,即染第六,諸惑許並生,別有細心,是第六意識恒現行故。如受生心等;大眾經部等解,如常施食受樂,非謂一切時有名恒;薩婆多等,非四惑同時俱,此即前後有,俱常施食等,今大乘云:「即是我第七識。」此中至教諸論所無。
如是等教諸部皆有,恐厭廣文故不繁述。
指略說也理中有三,初結前生後,次依標正釋,後總結。
已引聖教,當顯正理。
此結前顯教,生後隱教,諍理取之。
謂契經說:「不共無明微細恒行,覆蔽真實,若無此識彼應非有。」
此第七識六證頌云:「不共六二緣,意名二定別,無想許有染,有情我不成。」自下第二,正辨難中有六義證。此初證也文有其二,初引經證後理徴釋,如緣起經有四無明,一,現,二,種,三,相應,四,不相應;或有為二共不共等。此中難不共者,謂此微細常行,行相難知,覆無我理蔽無漏智,名覆蔽真實。真實有二,一,無我理,二,無漏見;義有二義,一,謂境義,見分境故,二,謂義理,真如即理故;然不共無明有,大小乘經皆共依信,此上經文,若無此識彼應非有,是論師說。何名不共?
謂諸異生於一切分,恒起迷理不共無明,覆真實義障慧道眼。
下釋有二,初破小乘立有第七,後釋不共之義,初中有二,初釋經義後正難之,此除聖者;聖者無漏道現行時,彼不有故如下當知。一切分通三性心,恒起釋經恒行之字,迷理不共無明,迷無我理故。覆真實義者,能覆真如,釋覆義,義如前說。障聖慧眼者,遮無漏智釋蔽義。
如伽他說:「真義心當生,常能為障礙,俱行一切分,謂不共無明。」
真義之心無漏真智,攝論無著本第一,說此無明,通三性心恒與俱起,如次前說。
是故契經說異生類,恒處長夜無明所盲,惽醉纏心曾無醒覺。
說異生類恒處長夜,夜是闇故,無明恒有說為長夜,若生死中無無明者,便中明故。無明所盲者,謂此不共恒現行,故盲其慧眼。不爾,中途有無無明時,即非無明盲,惽昧醉亂恒自纏心,曾無醒覺,惽即無覺醉即無醒。若中途有無無明時,便有醒覺,以此經證,無明恒行徧三性位,不爾恒行。
若異生位,有暫不起此無明時,便違經義。
下正申難,小乘等說經言恒者,謂多分說,實理亦有不起時故,今以違教為彼宗過。
俱異生位,迷理無明有行不行,不應理故。
此違比量,量云:「汝言異生,起善無記位;無無明時,無明應亦起,異生位故,如餘起時。」
此依六識皆不得成,應此間斷彼恒染故,許有末那便無此失。
若謂不共在六識身,亦不應理,所以者何?應許此無明間斷,從所依識故。彼六識恒染,從無明續故;經頌俱言無明恒起,其六識身許通三性,若六識身有此無明,此便間斷;彼六識身便唯染俱,許與無明恒相應故。攝論無性第一卷云:「此於五識無容得有,非不染意識中有,亦非染意識中有,若謂意識,由彼煩惱成染等,若復有說,善心俱轉等。若有說染意,俱有別善心等,料簡大精,然彼不共,與此下相違,至彼對會,許有末那便無此失,上破小乘,下因解不共之義。
染意恒與四惑相應,此俱無明何名不共?
初小乘問,彼宗不共,無惑相應故。
有義此俱我見慢愛,非根本煩惱,名不共何失?
下有三說,此即初師,此中無明,不與根本共,非不與隨共,然此四惑非是根本,是隨惑攝故無此失,何隨惑攝耶?此有二義,一云,非二十隨二十外攝,雜事說隨有多種故,即煩惱分位差別,隨其所應根本分位,二云,即隨惑義,說不正知為我見,憍為我慢,掉為我愛,無明一種是根本故。
有義彼說理教相違,純隨煩惱中,不說此三故。
此師有三,初破前次申義後釋難。此初也,二十隨非名煩惱,如前已說。不見不正知,名我不正知;亦不見憍名為我憍,掉名我掉。又離二十外,無別此三隨,更別推求無此三故,是為一失。
此三,六十煩惱攝故。
依瑜伽等說,六根本煩惱,對法等論說,十根本煩惱,此三皆是,若六若十煩惱所攝,何名隨惑?
處處皆說染汙末那,與四煩惱相應故。
論說與四煩惱俱故,不言與隨煩惱俱故,對法第七說:「諸煩惱皆名為隨。」前師可爾,若隨非根本,此是根本亦是隨攝,以隨不言是煩惱故,即此三種唯說是根本,純隨中無故。證此三非隨惑也。若爾,此癡何名不共?
應說四中無明是主,雖三俱起亦名不共,從無始際恒內惽迷,曾不容省癡增上故。
此申義也,主是自在義,為因依義,與彼為依故名不共,何故無明名為不共?謂從無始際,顯長夜常起,恒內惽迷,明一切時生,曾不省察彰恒執我,無修返時。此意總顯,癡主自在義。
此俱見等應名相應,若為主時應名不共。
下釋難也,此外人問,此俱見等非為主故,應名相應。若許為主,彼亦應名不共,以癡例餘為主應爾。
如無明故,許亦無失。
餘三為主時,亦得名不共,亦如無明為主義故,此義未詳,不見諸論名不共貪故。對餘癡故,論多說癡,理實貪等,亦有不共名故。然此師意,非第七識中,有不共貪等,無明為主故。今此據彼六識作論,若此師意,即六識中獨行貪等,名不共貪,通見修斷等。唯此俱貪,不與六識慢等俱者等,方名相應,不為主故,是主無明餘識亦有。又如無明故,總是難文許亦無失,是答前難文;又此俱見等,應名相應者,是破前師,前師見等亦名不共;今言非主應名相應,總是第二說之文也。若為主時,應名不共者,初師難文;若以為主名為不共,此俱見等不為主,非不共者,餘六識中,見等為主時,亦應名不共,如無明故。論答:「許亦無失。」又無明以下,總是答此前師難,文並得合為四解。
有義此癡名不共者,如不共佛法,唯此識有故。
下文有三,一,釋不共,二,問答辨,三,顯差別。此初也,即攝論無性,其論亦同於此,頌言俱行一切分故,故此無明唯此識有,餘識所無,如不共法非二乘共,不言自十八中唯一法,不與餘法共也。
若爾,餘識相應煩惱,此識中無應名不共?
下問答辨有四,一,問,二,答,三,難,四,通,此問也,前師難言:「餘識相應一切煩惱,如見取等此識中無,應名不共。」
依殊勝義立不共名,非互所無皆名不共。
此答也,謂此無明,勝徧三性位,餘識無此;徧三性心之無明故,名為不共;非在自有餘識所無,名不共等。
謂第七識相應無明,無始恒行障真義智,如是勝用餘識所無,唯此識有故名不共。
重顯前義,其文可解。
既爾,此俱三亦應名不共。
此外人難,此識相應三見慢愛,應名不共,亦非餘識有,徧三性心故。
無明是主,獨得此名。
此論主通無明主義,如前已解,此一答文也。不許見等名為不共,彼非主故。
或許餘三亦名不共,對餘癡故,且說無明。
此第二釋,許此俱三亦名不共,若爾,何故唯說無明?對餘識中無明惑故。具說此識不共無明,非此餘三不名不共;謂餘部計,餘識無明是不共攝,不徧三性心,今此勝用能徧諸心,故偏對彼說,餘三名不共,論師理準未見正文。
不共無明總有二種,一,恒行不共餘識所無,二,獨行不共,此識非有。
下顯差別有三,一彰二別明識有無,二,引證,三,大小異。此初也,此總凡解不共無明,顯此識者,一,恒行不共,此七俱是,今此所諍餘識無也,其第二,獨行不共,則與忿等相應起,故名為獨行;或不與餘俱起,無明獨迷諦理,此識非有,為成此後所說無明。
故瑜伽說:「無明有二,若貪等俱者,名相應無明;非貪等俱者,名獨行無明。」
下引證有二,初引教後釋別。此引教,五十八言:「無明有二等。」但言非貪等俱,即令知與,第六識俱無明,非謂第七,不障與忿等二十俱起,故知唯在六識也。
是主獨行唯見所斷,如契經說:「諸聖有學,不共無明已永斷故,不造新業。」
下釋別,此第二無明中有二,一,主獨行,迷諦理起,唯分別起,唯見道斷。不與忿等十種相應;若在欲界,與後五隨,無慚無愧七隨俱轉,或八或十二或十,如前四說,諸隨煩惱徧染相應,此何以知?如契經說等,唯是分別,緣起初勝法門經,第二卷說,即知彼文,唯據此一無明為論,非謂一切。
非主獨行亦修所斷,忿等皆通見所斷故。
第二不共是見道斷,亦通修道斷,所以者何?忿等十皆通見所斷故,彼言通見明知亦修,以極成故所以不說,以忿等十各別頭生,故與相應,名非主獨行,此十亦增上是主故。無此十時唯無明增,此隨小乘名為不共,然此忿等無別有體,即根本故,從輕相說名不共也。此雖二別,仍是不徧三性心起,無明所攝。
恒行不共餘部所無,獨行不共此彼俱有。
大小異也,然第七識恒行不共,餘部所無,唯大乘有。今以聖教逼之令信,獨行不共,大乘小乘此彼俱有。
又契經說:「眼色為緣生於眼識。」廣說乃至:「意法為緣生於意識,若無此識彼意非有。」
自下第二,證六二緣經,文中有二,初引經證後破諸部。初文可解,世親攝論,證六二緣與此有異,謂眼等五本識二故,無性及此據共許緣;世親唯說不共許緣,謂如眼識,以本識及眼為二,乃至意識應有二緣;若無第七六識唯一;彼文似難,大乘異師有八無七,然對所依以辯從二,非謂二緣,二緣即是根境法故,故阿賴耶是不共許。
謂如五識,必有眼等增上不共,俱有所依。
破中有四,初總破薩婆多等,初句是喻,下簡次第滅意,及現本識因緣所依,逆次第配,此為宗法。
意識既是六識中攝,理應許有如是所依。
此舉有法及舉因,成意識者是有法,因云六識中攝,言在中攝,不言六識攝,是一識攝故,喻如五識此皆舉之。
此識若無,彼依寧有!
結上明非,此第七識無,第六依寧有!
不可說色為彼所依,意非色故;意識應無隨念計度,二分別故。
第二,上座部救,胷中色物為其意根,非第七者不然,意非色故,說七心界皆是心故,意識應無二分別故,如五識等依色根故。不言自性分別者,合有二解,一云,五識實有自性,二云,三種皆無,此隨彼語,如瑜伽第一抄,對法第二抄會,及下第七方可了知。
亦不可說,五識無有俱有所依,彼與五根俱時而轉,如牙影故。
第三,經部師救云:「五識無俱依,前念五根生後五識,意識亦爾。所難同喻不成者,謂不許有同時因果故。」此計不然,以世現見極成法,難彼五識與五根,如牙與影,必同時故,影由牙發既必同時,五識五根當知亦爾。
又識與根既必同時,如心心所決定俱時。
若說牙影必異時有,非同喻者,心心所法同緣一境,應計異時。心心所法同緣一境,如思受等與所依心,說是因果既許同時,故五識根同取一境,亦許同時因果義立,然彼愛等心所之法,雖前後起今以為宗;以思等為難,令同時已方為同喻,例於根識。不爾,便有他不定過,量思可解,由此同時五根生識,自下第四,為總破前後說,量云。
由此理趣極成意識,如眼等識,必有不共顯自名處,等無間不攝,增上生所依,極成六識隨一攝故。
極成意識是有法,言極成者,簡諸部計,最後身菩薩,有漏不善意識,及他簡自他方佛意;若俱立此一切意宗,便有他自所別不成過,故今簡之。次論復言,必有不共顯自名處,等無間不攝,增上生所依,是法不共者,簡現第八識,以是共依故,非親生故,非相近故,今對五轉識,生所依說故,但言不共,若不簡之便成有共依,所立不成過;又無他喻,他不許五依第八故,設許五喻所立不成。顯自名處者,此即顯是,十二處中意處所攝,簡上座部胷中,色物以為意根,彼是法處非意處故,唯第六識得徵細之色,法處所收,此理不爾應外處攝,為簡外處,故置顯自名處所攝,意言顯是意處所攝;恐無同喻,但可總說顯自名處,彼非所立違自宗故,對上座部師立已成故。等無間不攝,簡次第滅意,無等無間緣。今成俱有依,若不簡者便非所立,立已成過;過去之意,一切小乘皆許有故。增上者,簡因緣即種子依,若對餘宗便非所立,若對經部便立已成,若舉五識以為同喻,所立不成。生所依者,簡第七識,與八五識為依;是八染淨依,非親生故非相近故,是五染淨依,非生依攝。今顯第七為六生依,以近勝故;又簡俱時心所,亦第六識依,故前無同喻過,後立已成過。又所依者,簡餘依法,彼但是依非所依故,立已成過,此中一一互相簡略,然思可知故不可說。因云:「極成六識隨一攝故。」此簡如前,如極成眼等識喻,此上宗中極成之言,通下喻故。此中問曰:「五根別有,體意別立,第七五塵體實有法,亦實有耶?」答:「經云從六二緣,不言有體無體故。」問:「法雖無體亦意得生,為例不成者,亦應從二緣生根,現無體亦得成,以過去意而為意故。」答:「不然,根能順生,同世一處有力故,現無體故即不成法,但為境生心,故法無時不例五。」此如五十二中說,問難大好。
又契經說:「思量名意。」若無此識彼應非有。
自下第三,意名不成經,文中有三,初文可解。
謂若意識現在前時,等無間意已滅非有。
第二破薩婆多等,彼小乘言:「思量名意,過去心是。」今破不然,識現生時意已謝滅,現無思量之用,過去之心如何名意?
過去未來理非有故,彼思量用定不得成,既爾,如何說名為意?
彼言去來有者不然,去來理無故,如薩婆多等,前已破訖。經部等義去來無體,若過未無體,如何言思量?雙問二家如何思量?設前有體亦已無用,後無體故其用理無,用體既無如何名意?
若謂假說理亦不然,無正思量假依何立?
經部宗言過去無體,假說用者,難云:「汝之現在無正思量,假法何立?假法必有法可似故,無有現在實正思量,假依何立?大乘前破,衛世外道假依真事,如此理難,乖前義者不然,據理而說不依於真,方有似轉。經部所計,現在正思,過去似此假名為意,就彼宗難無違教失。故前所說,存自就他難,今者廢己從他難。又前約勝義難,真實義中,不依於真而辯假故,今依世俗難,世俗之中有真似故。
若謂現在曾有思量,爾時名識,寧說為意?
彼經部救,或薩婆多云:「彼過去意,於現在時曾有思量,故過去名意者。」難云:「爾時名識寧說為意,了別名識現在名識?汝意定然,如何過去法,曾思量名意?設彼似現意故名意,應似現了別故名識,識不得名意,如何似可名思量?」
故知別有第七末那,恒審思量正名為意,已滅依此假立意名。
第三總結,第七末那,一切時思量,現在起故不似他故,正名為意。過去之心不問何識,依此現起意,假立意名。其實過去亦非是意,以無體故。若爾,彼應似現識名識,如何似現意名意也?意有二義,一,思量義,二,依止義。第七通有二名,過去但唯依止,體雖現無,與現依止思量之意相似,故但名意不名為識。
又契經說:「無想,滅定,染意若無彼應無別。」
自下第四,二定無差別經,文亦有三,其文易解,初二句是經文,下二句論意。
謂彼二定,俱滅六識及彼心所,體數無異;若無染意,於二定中一有一無,彼二何別?
第二,正破彼二定中,俱滅六識,六識滅同說無第七,彼宗義故。體數無別者,謂二定所滅者,各二十二心心所法,即此能滅二十二數,以為定體故無別也。若小乘唯二十一,善大地唯十地;無染第七意,於無想定中有,於滅定中無,彼二何別?若有第七,即滅定中無,無想定有。所滅體數多少不同,無想滅一識,滅定滅二識,遂各有異。即無第七故無別也,今滅第七但滅染也,攝論難云:「俱滅何異?未辨大乘定體多少,今因辯之準所藏數,并第七識二定多少種。」上總假立一,并所滅數多少別也。
若謂加行,界地依等有差別者,理亦不然,彼差別因由此有故。
而彼救言:「加行等別二定別」者,謂攝論云:「出離想,靜住想。」即是此中所說加行。界謂三界,地謂九地,依謂依有,聖者異生依各別故。等者二,得二名道外道,五蘊四蘊果等,種種別故。二定別者不然,彼加行差別因,由此第七識方有故,此第七識無者,彼加行差別亦無,謂第七識在凡不滅,故一切聖厭無想定,而不欣入。在聖滅故一切聖欣,由此可言加行等別;若無第七,無凡可厭無聖可欣,故加行等無因可別。
此若無者,彼因亦無。
設彼但因六識無漏,凡聖別者,此六識無漏,復如何成?成凡聖者亦由第七。
是故定應別有此意。
第三總別。
又契經說:「無想有情,一期生中心心所滅,若無此識彼應無染。」
自下第五,說無想無漏失經,亦有三文,此中一期無心之義,二說如後。
謂彼長時無六轉識,若無此意我執便無。
下第二文於中有四,一,總破諸部,二,破一切有,三,破大眾部等,四,破經部,其文可解。無六識者亦有二解,一,一生長時,二,除初後,故言長時。
非於餘處有具縛者,一期生中都無我執,彼無我執應如涅槃,便非聖賢同所訶厭。
以餘具縛者為例喻,量云:「無想有情位,應起我起,異生攝故,如餘異生位。又無想定,都無我執心心所者,應如涅槃,非是賢聖之所訶厭。」量云:「無想聖人應不訶厭,無我執故如涅槃等。」
初後有故,無如是失。
第二,薩婆多等小乘救言:「初生之位後命終時,皆有心起有我執故,故無失也。」難云。
中間長時無故有過。
中間長時無我執故,有大失也;如餘具縛有情,非長時無我執故,除經部師,餘部救言。
去來有故,無如是失。
長時雖不起,亦名有我執,故無失也。
彼非現常無故有過。
汝去來世非現在有,無為常故,無故有過,不成我執。
所得無故,能得亦無。
小乘救言:「去來二世雖現在無,有得現在名成我執。」難云:「所得之世既無,能得之得非有,能得無故不成我執。」次大眾部,一說等四部,及化地等云:「別有隨眼,是不相應行,此位成就,故名成我執。」
不相應行,前已遮破。
上已破故,此正破大眾等部,及破正量部等,得類即不失,增長並在此中,經部救言:「雖無彼現行,此位有種子在,名有我執。」
藏識無故,熏習亦無。
何有種子?若彼救言:「我有色心皆得受熏,彼有色根故有種子」者。
餘法受熏,已辯非理。
唯除藏識,餘法受熏上來已辨,彼非理故。
故應別有染汙末那,於無想天恒起我執,由斯賢聖同訶厭彼。
第三總結,故有第七,於彼起我執,是異生故;出定已後復沉生死,起諸煩惱,聖賢所訶;若無第七不應訶彼,無過失位。
又契經說:「異生善染無記心時,恒帶我執,若無此識彼不應有。」
自下第六,我執不失,於中有三,初引經云:「異生者,不言有學等,以彼無漏善心,無我執故。」此據全分者故。
謂異生類三性心時,雖外起諸業,而內恒執我。
下第二文於中有三,一,顯自我執,二,破他宗,三,成己有漏。初中又三,一,立宗,二,引證,三,釋教。此即初也,其文易了,何以知然?
由執我故,令六識中所起施等,不能亡相。
亡猶無也,相謂相狀,雜染相狀通三性也;由我執故,起施等善法;由有第七執我故,外行施等分別相生。若有漏三性俱心,無我執者,如無漏心便能亡相,應成無漏故。攝論云:「謂我能行施等,今有二解,一云:『我者,即是第七內緣行相,非必外緣。』二云:『此我外緣行相麤猛,非第七起;由第七故第六起。』此舉由七生增明為論,非實顯之,彼是第六識中我執,體有間斷,徧三性心間雜生故。」此解為勝是根本故,第七不緣外境生故,為證此義。
故瑜伽說:「染汙末那為識依止;彼未滅時,相了別縛不得解脫,末那滅已相縛解脫。」
瑜伽五十一,顯揚十七等,同云:「染汙末那為依止等,由第七故,餘諸識中相縛不脫,此中通言六識相縛。」瑜伽等說:「第六相縛,彼據親生識語,此約實由為論,既爾,二乘染末那滅,何故五識相縛猶在?」答:「由七中法執,雖非縛體,執有相故,是先我執所引生故,令六識等相縛不脫。若斷法執已,相縛便脫;或由因類相縛猶在,不爾,生空智應亦有相縛。了別心者心行相,境相能縛心,名相了別縛。」
言相縛者,謂於境相,不能了達如幻事等,由斯見分相分所拘,不得自在故名相縛。
下釋教也,何謂相縛?謂於境相,不能了知依他緣生,如幻事陽焰等;能緣見分諸心心所,為境相分之所拘礙,不得自在,體便麤重無所明覺,起時硬澁有分別相,相分縛心名相縛也。問:「相分為見緣,縛見名相縛;見分自證緣,縛體名見縛,縛證自證例亦應然,何故不名為見縛等?」答:「以相縛見體狀易彰;或所縛見有非比量,或能縛相通於內外,從此勝義且名相縛,非見分等體非能縛,自證分等說非所縛。如前第二,展轉相望互為能所,二種縛也。」問:「有漏有相即名相縛,後得有相應為相縛?」答:「此亦不然,作證解故。」「既爾,自證應非見縛?」「此亦不然體是惑故。」「若爾,善心見應非縛?」「此有漏故煩惱增故,有漏第八之所生故,有漏末那之所增故,後得無漏時,能斷此故,有麤重故不可為例,即通三性皆有相縛。」如下第九自當解釋,麤重縛體亦通有漏,至後當知。
依如是義有伽他言:「如是染汙意,是識之所依,此意未滅時,識縛終不脫。」
無性攝論,彼亦言如說,不知何處論文。然有解云:「阿毘達磨經五十一中,有此義同文有少異。」以上攝論,但言施等有於我執,此中通論三性心有,彼據勝顯說,故此頌即彼文也。
又善無覆無記心時,若無我執應非有漏;自相續中,六識煩惱與彼善等,不俱起故。
第二,破他有三,一,破一切有等,二,破大眾部等,三,破經部,重成有我執,諸法成有漏,皆由第七故,所以者何?要與自身煩惱俱者,方成有漏故。善心無覆,既與煩惱不俱,應不成有漏,以彼說無第七識故;若彼薩婆多等言:「由前及後,去來煩惱發故緣故,此善成有漏者。」不然。
去來緣縛,理非有故。
其世體無猶如免角,故縛無也。
非由他惑成有漏故,勿由他解成無漏故。
彼若救言:「如無學身,雖非己身現有煩惱,然由現在他緣縛故,成有漏者。」此亦不然,非由他惑成己有漏;若彼救言:「何為不得?」故應難云:「勿由他解成己無漏,如何有漏由他漏成?」此薩婆多等死訖。
又不可說別有隨眠,是不相應現相續起;由斯善等成有漏法,彼非實有,已極成故。
第二,大眾等救,今破之言:「不相應假,隨眠非實,正量部等不失增長,破極成故。」
亦不可說:「從有漏種生彼善等,故成有漏。」彼種先無因,可成有漏故。
第三,經部師等言:「如無學身,諸有漏識法,雖不由他惑及過去緣縛,是煩惱引;然自身中有有漏種在,生此有漏法,故此善等例亦然」者,不然;論主難云:「彼善等種成有漏者,先無因故可成有漏,謂此善種能熏熏時,無始已來,先皆不與煩惱俱有,有何所以得成有漏?」
非由漏種彼成有漏,勿學無漏心,亦成有漏故。
彼若救言:「雖無先時善等之位,有煩惱俱生,由漏種子,隨逐善等種,故善等種成有漏」者,不然。勿學無漏心,亦成有漏故;無漏種子俱,亦有漏種逐,無漏之法不成有漏;有漏善等種,如何成有漏?我大乘宗,無漏不與,現行煩惱我執俱故;雖有種逐,無漏之法不成有漏,有漏善等與此相違;故成有漏,汝宗如何,善等成有漏?問:「如對法云:『漏所縛者,有漏善法漏所隨者,即餘地法;漏隨順者,決擇分善等。』彼豈皆與漏俱起,故名有漏耶?」為答此等疑。
雖由煩惱引施等業,而不俱起,故非有漏正因,以有漏言表漏俱故。
此即牒前漏所縛云,雖知如此,而第六識中漏與施等,不俱起故,非有漏正因。雖亦由之發而傍因,故成有漏非是正因;正因之言要俱起故,即他緣縛亦傍因也,由此大乘不緣他境,各各別變故。若緣他縛他,便非各各變境,即應我作他受果失,此甚新義,以有漏言,正表此法與漏俱故。
又無記業非煩惱引,彼復如何得成有漏?
若以漏發名為有漏,如無記業如何有漏?彼非煩惱引故,如無漏善;若言由他緣縛,亦如前破。
然諸有漏,由與自身現行煩惱,俱生俱滅互相增益,方成有漏。
第三,成有漏義,諸有漏法,由與自身現行煩惱,俱生俱滅互相增益,方成有漏。自身者,簡他身不縛己,現行簡種子,唯種不縛故。對法等云:「漏所隨,謂逐他地者,但言漏隨,不言縛他地,復不相增益故。」俱生俱滅簡前後發。相增益者,互為緣相生義,正解漏義簡無漏法。
由此熏成有漏法種,後時現起有漏義成。
有漏現行起,故熏成有漏種,後時善等起,有漏義成,亦非無始無因,故成有漏;亦非漏種逐故成有漏。
異生既然,有學亦爾。
異生三種既然,有學亦爾,有煩惱俱故,第七末滅餘識之中,必無煩惱與善俱故,為會前疑。
無學有漏雖非漏俱,而從先時有漏種起,故成有漏,於理無違。
無學有漏雖非漏俱,而猶先時有漏種起,故成有漏。對法第三云:「漏種類者,謂無學身諸有漏法,以先有漏後名種類;小乘等不然,先無有漏種子,故今亦非種類。」
由有末那恒起我執,令善等法有漏義成,此意若無彼定非有,故知別有此第七識。
第三,總結。若有第七恒起我執,故善等法成有漏也,即是攝論我執不有失,望此極差。
證此識有理趣甚多,隨攝大乘略述六種,諸有智者應隨信學。
自下第三,結會,今且隨攝大乘第一,說有六證,總結前也;理第三文,此說八識,何故阿含經等中,說有六識?
然有經中說六識者,應知彼是隨轉理門。
總第三文也,此有二義,一,隨轉理門,依小根器,未建立於第七八者說故。
或隨所依六根說六,而識類別實有八種。
此第二,解依不共根不共境,故說有六種,非謂盡理,而識別類實有八種,大乘之中,於處界門中不開識者,以此理通,第八卷中當廣證理。上來已解第二能變。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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