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二十七(論文卷四之五)
唐京兆大慈恩寺沙門窺基撰
後開導依,有義五識,自他前後不相續故。
即是難陀等常徒之義,文分為三,一,辨五識,二,辨第六,三,辨七八,此等即初,此依居末故復言後,開導依名如前已釋,此師意說,如瑜伽等第一,五識六業中,第四業云:「唯一剎那了別。」彼第三云:「又非五識身,有二剎那俱生,亦非展轉無間而生故,大乘中五識,唯一剎那必不相續,終始必然。」又彼第三云:「以一剎那五識生已,從此無間必意識生,從此無間或時散亂,或耳識生;餘五識中隨一生等,故知五識自類前後,及與他前後,皆不相續。」
必第六識所引生故,唯第六識為開導依。
如前數引非自力生,彼第三又云:「說眼識等隨意識轉,亦是唯以第六意識,為無間依;第七八識於此無力,不引此生非此開導,故前五識各唯依六。」
第六意識自相續故,亦由五識所引生故,以前六識為開導依。
或由五識所引生故,彼第三云:「五識無間必意識生,故是此證。即明了心後生意識,即以自及五識,合八識中以前六識,為開導依。
第七八識自相續故,不假他識所引生故,但以自類為開導依。
自相續故,不假他力所引生故,但自類為依。問曰:「平等智起等時,何非此依?」答:「彼先自生,但由六識令其轉變,非由今引方始令起,故非此依,彼力疎遠此常徒義。」
有義前說,未有究理。
安惠等解文有其二,一,破斥,二,申正義。破中有三,一,總非,二,別破,三,結。此即第一撥前全非,故言未究。
且前五識未自在位,遇非勝境可如所說。
下別破斥文有其四,一,破五識,二,破第六,三,破末那,四,破第八,破五識中,初縱後奪。此即縱也,前師五識唯一念生,今先破此,故言如前五種識等,謂五識有三位,若論多分可一念生,一,未自在位,二,率爾遇境位,三,遇非勝境位。上一位言通下二處,次一遇言貫下第三,後境之言復通第二,若此三位可如汝說,除此三位餘應相續,自下奪中即成三奪,先翻未自在位。
若自在位如諸佛等,於境自在諸根互用,任運決定不假尋求,彼五識身寧不相續!
翻第一位此有二說,不正義者,初地亦得轉五識故;若正義者,此位即在八地以去,皆能任運。此於有漏五根,亦能得互用故,無漏殊勝非前位故;然此舉勝故說如來。次致等言意攝餘者,諸大菩薩方始能然,餘不可爾,謂佛世尊於境自在,轉變皆成,以眼聞聲諸根互用,不假分別恒緣於此,故名任運;更無疑慮故言決定,無所未知即無尋求,恒決定緣。此五識身何不相續?瑜伽第一第二等說:「若於此不決定,五識之後,起意尋求心,為先未決定故。諸佛先決故無尋求。」彼論復言:「前三心是無記,諸佛心善故無尋求,亦應諸佛無率爾心,若以此時境至為論,假說有者,以於此境今初見故,若皆已見故無尋求,已曾見竟無率爾心,即諸佛率爾心時,亦名決定亦名染淨,亦名等流,於一時中具四義故,然但有三,餘人之境有所未知,故心前後,佛則不爾;非此未定後方定故。顯五心者,謂自在位,即翻第一未自在位,五可間斷,佛即相續,已前總是以事望理難。次當更說為非,初過等流心,後亦得相續。
等流五識既為決定,染淨作意勢力引生,專注所緣未能捨頃,如何不許多念相續?
自下乃至引大論云,故非二識互相續生,是翻第二率爾遇境,初出理次引證,後成此意,亦如未自在位。其五識等流等,其五心中,既為第三決定,第四染淨,第六意識作意引生,如覩佛像專注一緣,未休覩來名未捨頃,意眼二識俱並未捨,如何不許多念相續?此則出理,次引論文。
故瑜伽說,決定心後方有染淨,此後乃有等流眼識,善不善轉;而彼不由自分別力,乃至此意不起餘境,經爾所時,眼意二識或善或染,相續而轉;如眼識生,乃至身識應知亦爾。
第三決定,無記心後,方有第四染淨心生,引五識等等流心起,瑜伽第一:「五識生時,三心可得等。」此文可解,如彼論中第一抄解,五心次第如別章釋,而彼不由自分別力者,顯是意識所引生義,其文易了,既引論已。
彼意定顯經爾所時,眼意二識俱相續轉。
下重成,非五識身一念即滅,可言五識互相續生,彼若解言五識定斷,若爾何故言相續轉?遞相續生,非眼識斷已,唯有意識後復眼生,可言相續。
既眼識時非無意識,故非二識互相續生。
論主難云:「既眼識時非無意識,五識斷已後意識生。若爾,此是意相續生,如何乃言五識相續?如眼識時無意識,意識時無五識,更遞生故可互相續。此既不爾,故非二識互相續生,名為相續。」此第二以理成教難,次第三翻遇非勝境,以教成理難。
若增盛境相續現前,逼奪身心不能暫捨,時五識身理必相續,如熱地獄戲忘天等。
自下文有三,初標宗次引證後成理。此初也,若遇中境,不能逼身奪於心故,可許暫捨五識不續,設許不續若遇勝境,逼身奪心或雙逼奪身心,即五識身亦應相續,境增勝故。此位正在未自在位,其如何等?舉現事者,如熱地獄火增盛故,戲忘天等等嗔恚天,總言即是欲界上四天,無別處所,但樂憎者。瑜伽第五四句中云:「欲界諸天不別言處,如毘婆沙。」第一百九十九有二說,一云:「住妙高層級。」二云:「即三十三天。」若準瑜伽,即上四欲天,以下二天可相殺故。此善惡人緣強難捨,故五識身定有相續,釋唯一念文,此據率爾境平等故,復次,引教成。
故瑜伽說:「若此六識,為彼六識等無間緣,即施設此名為意根。」
五十二說文言通故,六識明知互為緣也。
若五識前後,定唯有意識,彼論應言:「若此一識,為彼六識等無間緣。」或彼應言:「若此六識,為彼一識等無間緣。」
下理成也其文易解,若五識間斷故,前後定唯有意識,彼第三說:「眼識率爾心後,定有意識尋求。此後或時散亂,或是耳等識生,故非眼識後許耳識生,以此中言,眼識後唯意識,不言五識生故。」即五十二應云:「若此一意識,為彼六識緣;乃至此六識,為彼一意識緣,以前後定唯有意故。」
既不如是,故知五識有相續義。
結五識也,上來第一,破五識身不相續義,自他五識無無間緣。
自下第二,破第六意識以前五識,不以七八為開導依,有二。
五識起時必有意識,能引後念意識令起,何假五識為開導依!
謂瑜伽第三說:「五識身隨意識轉。」及六十七,集量論等云:「五識俱時必有意識,即此意識,能引第二尋求意識生,即以前念自類意識,為無間緣,何假五識?若前一念獨起五識,後方意識尋求心生,可如所說五為意緣;既不如是,故知意識,不以五識為開導依,五識自無勝勢力故。」第一,破意用五為依。
無心睡眠悶絕等位,意識斷已後復起時,藏識末那既恒相續,亦應與彼為開導依。
此下第二,難第六意,令以七八二識為依,五位無心第六識斷,此滅定等有無第七?如常徒說。此等五位,唯有七八二識相續,後出無心時;第七八識,應與第六意識為依;彼先間斷,此恒相續故,如在定中耳聞聲等,意雖不同緣,然為耳識依;以意先有故,此耳間生故。五位無心,以七八識同彼定意,以此斷意同彼耳識,故理應爾。
若彼用前自類開導,五識自類何不許然?此既不然,彼云何爾?
難前師說彼滅定等,對法第五,以先滅心為無間緣,中間都無自心隔故,唯以自類為依。不假他七八者,五識體雖斷,無一自心隔故,應如彼意,不以意為緣其五識,此既不許然,以先意識為無間緣,不以自類五識為緣,彼滅定等第六意識,何故即爾?是即意識不假五識,亦是六以七八為緣,例同五識用意為依。
自下第三,六為七依難。彼先七八,各自為緣故。
平等性智相應末那,初起必由第六意識,亦應用彼為開導依。
即顯末那名通無漏,雖即六識轉末那,得名第七實非第七,不通淨故。不爾違經,初地初心,第七識俱平等性智,由先念心世第一法,二空觀,有漏心引生,故七應以第六為依,唯於此時,要由第六引方生故,即準前餘時起平等智,義亦應爾。
自下第四,八以六七為依難。於中有二,先果中識難。
圓鏡智俱第八淨識,初必六七方便引生。
此識唯講金剛心中,此有二說如前已解,此位之前得二智故;故此時第八,以六七為依,餘時無故。
又異熟心依染淨意,或依悲願相應善心。
此第二,以因中識難。攝論第三說:「異熟心依染淨意,無性染意即是第六,世親染意或第七心,故知第八亦依六七。」此約異生,一分有學菩薩受生,如對法第五。有是願力者,此要十地大菩薩眾,為度有情,若分段若變易,亦由二智善心為緣,第八得起。此說通初地,或說在八地,前說為勝。
既爾,必應許第八識,亦以六七為開導依,由此彼言都未盡理。
既有三證,故知第八以六七為依,由前八識皆有過證,第三結云:「彼所說言都無盡理。」
應說五識,前六識內,隨用何識為開導依。
以下結正歸宗,五識以前,六識皆得為依,自相續故他引生故,得次無間生。大論第三云:「亦非五識無間而生」者,此據多分率爾心語。
第六意識用前自類,或第七八為開導依。
不假五引,故用前自類為開導依;五位無心時,或第七八為依,例與五依故。
第七未那用前自類,或第六識為開導依。
如起大乘初無漏心,亦以第六為開導依。
阿陀那識用前自類,及第六七為開導依,皆不違理由前說故。
第八初起圓鏡智時,諸異熟等初受生等,以前六七為開導依,皆不違理。由彼如前所說理故,總結成義。言阿陀那者,通無漏故,此中四緣如下廣解。
有義此說,亦不應理。
於中有三,初總非前,次申其義,後總結正,即初文也,此護法釋,所以者何?
開導依者,謂有緣法為主,能作等無間緣。
下申其義文意有四,一,出體義,二,破前非,三,申正理,四,釋違難。下即初也。開導依者,與四緣中無間緣別,但是開導依,必是無間緣;有是無間緣,非開導依,謂前念滅,自類心所開導依者,謂有緣法,謂若有法體是有緣,即簡色不相應,無為法等,有所緣力者,能引生故。為主者,即簡一切心所法等,彼非主故,要主有力方可為依。能作等無間緣者,簡異類他識,為此識依,或自類識後心,不為前心依;或雖是心,俱時不得為心所依,俱非開導故。故言等無間緣,即唯自類。
此於後生心心所法,開避引導名開導依,此但屬心非心所等。
前念心王,此於後心及心所法,能開避彼路引導令生,故為此依,此但屬心非諸心所;不相應者皆無力故,亦非無為,無前後故;故復言等,此則第一,釋依體義。
若此與彼無俱起義,說此於彼有開導力,一身八識既容俱起,如何異類為開導依?
下破前非共有兩種,一,諸識不俱難,二,色心無異難。下初難也,說此與彼為此依者,即是要有開導力故,一身八識,既容許有俱起理,如何自識與他類識,為開導依?開避彼處,引導令生要相有力;他現生處不障我路,非如自前心,如何他識與此為依?如薩婆多師,六識不俱起,心相障故可互為依,今既俱生應無開導。
若許為依應不俱起,便同異部,心不並生。
若互為依互相障故,同小乘等異部之心,無並生義。以薩婆多等,皆不並生得為緣故,此即第二,難互相望,前有依義。
又一身中諸識俱起,多少不定,若容互作等無間緣,色等應爾。
以下第二,色心無異難中有二,一,難無異,二,釋相違。此初也,八識俱起多少不定,如五十一等說:「第八識或一識俱,或乃至七等,若如前說得互作緣,色法應爾。」多少不定,言等者,一者體等,二者用等。體等者,前後一法故,如心唯一,乃至受等亦唯有一;鄰次而生,無餘自心隔,故名無間。若許一心為多心緣,應非是等,如色等故。若彼復言:「色如心等,許是無間緣。」
便違聖說:「等無間緣,唯心心所。」
心心所法四緣定故,如菩薩地第三十八,十因中云:「唯心心所,是等無間緣。」亦如瑜伽第三等云:「四緣能生識。」攝論第一云:「心心所法四緣定故,故非色有等無間緣。」彼復難言:「何為攝論第三云:『阿羅漢心,唯可容有等無間緣。』故知色法亦有此緣。」
然攝大乘說:「色亦容有等無間緣者,是縱奪言,謂假縱小乘,色心前後有等無間緣,奪因緣故;不爾,等言應成無用。」
下釋相違,攝論所說是縱奪言,謂假縱小乘,上座部中經部師,色有等無間緣,奪彼因緣。彼無第八心,以色為因故,即是設許色有此緣,無因緣義,不作此解。等言無用;謂前及後,各有一法相似名等,今不相似亦名等故。此設縱言有二種義,一者,彼部計色有此緣故,此文為證。若爾,何故攝論第一云:「非經部師,唯色等法名無間緣。」第三卷中約色之中,含諸種子或及心故,說有此緣。彼第一卷,據彼無識及種子故;唯有色法,言不得成等無間緣,或第一卷是經部計,第三卷中,上座部等義。二者,以彼第一論文為正,此義為正經部本計,非必許色為無間緣,以不等故。第三卷中,且設許有欲奪因緣,非彼計色為等無間,此中即是色心前後,前為後因。
若謂等言,非遮多少但表同類,便違汝執,異類識作等無間緣。
前師復救,前但總說等字,未更分別,彼謂不然,不遮多少,各一法故名為等也,但表前念是此心心所,後亦此心心所,表此同類得為緣者,便違汝執,異類識作等無間緣,不相依故。八識相望各各異類,何得為緣?
是故八識,各唯自類為開導依,深契教理,自類必無俱起義故。
大文第三滿申其正理,自類眼識等,無俱起義故,所以自類前念之識,與後為依。
心所此依,應隨識說。
其心所法既屬於心,各隨本識以說為依,故隨識說。
自下大文第四釋難,於中有五,一,諸心相應難,問:「八識俱時起,異類相望不作緣,異類心所既同生,應非心所導?」
雖心心所異類並生,而互相應和合似一,定俱生滅事業必同,一開導時餘亦開導,故展轉作等無間緣,諸識不然不應為例。
受想等法異類並生,而互相應不相違背,和合似一故。顯揚論五十五等云:「心心所和合,非不和合,不可離別施設殊異,定俱生滅事業必同,俱取此境,故隨一心開導之時,相應之心所亦能開導,具此五義故,故得心與心所,心所與心作等作間緣。」言五義者,一,相應即所依,時事處義等同故,二,和合似一,三,俱生滅,四,事業同三性必等,五,開導同。諸識不然各互相望,不具此五,不應例心所令同異識。自下第二,心所成依難。問:「心心所法,雖異類相望互作緣,緣義既無差,為依亦應等。」
然諸心所非開導依,於所引生無主義故。
其心所法非開導依,於後念所引生,無主義故;依是主義,心所非依;緣是由義心所亦是。自下第三,各應為緣難。問:「八識自類,如前眼識等,為後眼識等依,何故受等,不唯為後受等依?而眼識俱受,得與後受,自俱想等為依?此何故不如著名沙門義?想望想受望受等耶?」為解此難。
若心心所等無間緣,各唯自類;第七八識初轉依時,相應信等此緣便闕。
心唯望心,心所別別望別別心所;自類為依者,第七八識隨其何位,初轉依時,相應信等此緣便闕,自有漏位未曾有故,為成此有緣,故心望心所,得作此緣,問:「緣闕何事?」
則違聖說:「諸心心所,皆四緣生。」
既違聖教減三緣故,即與攝論第一等云:「心及心所四緣定故。」言相違也。自下第四,後起由他難,問:「如出五位無心之時,六由七八先有故生,何不第六,以七八為依?」
無心睡眠悶絕等位,意識雖斷而後起時,彼開導依即前自類。
彼位雖斷而後起時,彼開導依,唯以已前初入定時,自類為依,如對法第五說。
間斷五識應知亦然,無自類心於中為隔,名無間故。
以第六意為同法故,但無自類心中為隔故,名無間緣。問:「何時為依,過去無故?」
彼先滅時,已於今識為開導故,何煩異類為開導依?
曾住現在將滅之時,已能為依,於今時識為開導故,彼設若不去,後不得生故。由前理教,故知不假異類之識,為開導依。自下第五,諸教相違難。問:「如解深密等,五識由意引。」大論第三:「五識引意尋求心生。」佛地經莊嚴論說:「平等智初起,第八初得淨時。」攝論依染汙,對法依悲願等,皆云諸識互相引生;此豈非教,異類依文,今何翻解?
然聖教中說:「前六識互相引起,或第七八依六七生,皆依殊勝增上緣說,非等無間故不相違。」
此前所引,皆依殊勝增上緣中,說相引生名為無間,非實是此等無間緣,故不相違。
瑜伽論說:「若此識無間,諸識決定生,說此為彼等無間緣。又此六識,為彼六識等無間緣,即施設此名意根者。」
八十五卷,有四緣廣分別義,正與此同,如大論第五,顯揚十八云:「此心心所等無間,乃至決定生,阿羅漢後心,即非此緣,以不生故。率爾心後,定意識生。」又五十二說:「又此六識等,名意根等,皆諸識相望為緣,何故今時,別識不為緣也?」
言總意別,亦不相違。
彼論言總,徧於六識,意乃別說,六識自類各各相望,亦不違理,即總意言。若諸識生,意取決定識,不取一切;今言總故諸識等生,如攝論第一云:「一法未達未徧知意。」
故自類依,深契教理。
第三結正,故知八識自類為依,深契教理並無違故。
自下第三,生下總結。
傍論已了,應辨正論。
因此識依遂廣分別,名傍論也;諸識所依總說頌曰:「五四六有二,七八一俱依,及開導因緣,一一皆增二。」問:「如上說依,遂有三種,此頌中言依彼轉者,約何依說?」
此能變識,雖具三所依,而依彼轉言,但顯前二。
除無間緣,此汎說故。問:「何故唯說彼初二依?」
為顯此識,依緣同故。
此有二解,一云:「但總聚言,不須分別種子,不離識自體,故亦名為緣,即是正義。」二云:「以二所依即所緣故,即是第七緣種等義。不爾,因緣依此便非有,無間滅依此理定無,第七不緣自前念故。」
又前二依有勝用故。
俱依相近種子親生,以並俱時故論合說;非無間緣異時遠故,即是不緣種子等義。
或開導依,易了知故。
以開導依易故不說,唯言此依第八本識,餘二隱密所以說之,上來第二,解所依訖。
次第三門當解所緣,於中有二,初結前問,後以發論端,第二依頌隨別解釋。
如是已說,此識所依,所緣云何?
即初文也。
謂即緣彼。
下文有三,初解頌中緣彼之言,次顯因果識所緣相,三釋妨難。初中有二,初舉頌答後更別解,此舉頌答,自下釋頌。
彼謂即前,此所依識。
自下別釋於中復二,初總解後別諍。此即初也,所依之後彼初能變,所緣之彼,彼此第七所依之識。意顯所依即是所緣,更非異彼,何以知者?
聖說此識,緣藏識故。
大論顯揚對法等諸論,皆同此說,故知此識緣自所依,此即通解。
此下敘諍諍有四說,初難陀等義。
有義此意緣彼識體,及相應法。
此顯不緣相分色等,及彼種子,以於三界中,一類緣故不緣彼境。若緣彼境者,即我所執有時無故。若緣彼種者,無能緣用非殊勝法,不可計我故,又應我所有時斷故,唯緣識體及彼心所,以何為證?
論說末那,我我所執恒相應故。
由此緣識體為我,心所為所,由心是主故執為我,由所助伴故為我所,何等論說有我我所?瑜伽六十三有心地;決擇對法第二,顯揚第一等,皆爾。
謂緣彼體及相應法,如次執為我及我所。
以理屬教令義明了,即一念心有二行解;若緣我時,即帶我所行相轉故,問:「若緣體為我,心所為所,何故論言但緣彼識,不言緣所?」為答此問。
然諸心所不離識故,如唯識言無違教失。
謂諸心所不離識故,說識之時亦已說所,如唯識言無違教失,論言有我所故,如緣心所;若緣本識之境,境不定故,不可緣彼立此義也。
有義彼說理不應然,曾無處言緣觸等故。
大辨等解,此第二意,心所心王各各有體,我我所執行相不同,若緣王為我,心所為所,論應別說,說既不別故述妄情,何謂妄情?為解此疑,曾無處言緣觸等故,觸原即是徧行五法,前說與彼第八俱者,論不言緣。今為七境,設屬我所深是妄情,以理驗教其相乖角。若爾,以何為我所境?
應言此意,但緣彼識見及相分,如次執為我及所所,相見俱以識為體故,不違聖說。
許緣彼識見及相分,相不離見教有誠文,執我我所論有明證,故知我境,以能變之功,但屬識之見分,我所有屬他之用;但屬識境即現色蘊,非彼種子;心所既別有體,論復不說別緣,故知識見相,如次執為我及我所,相見二分,俱一識為體,故不違聖教,所以者何?有我所故,明緣彼境不離識故,明不緣所,但緣第八識,故不違教。
有義此說亦不應理,五色根境非識蘊故。
此安惠說非次前師,所以者何?論言緣彼阿賴耶識,即識蘊攝,許緣彼境者,即通色蘊,然此色蘊非識蘊攝,如何言緣識,而亦得攝色?色若是識蘊,緣識之言許緣色,色既非識蘊,緣識之言不攝色。
應同五識,亦緣外故。
五識緣五塵,五識言緣外,末那緣五塵,亦應緣外境,如何可言緣內起我?若緣內色名緣內者,五亦應然,等流境故。
應如意識,緣共境故。
意識緣五塵,與五同故名緣共境;第七緣五塵,亦應如意,名緣共境。
應生無色者,不執我所故。
下緣有色蘊,緣之起我所,若生無色時,應無有我所。
厭色生彼,不變色故。
若言彼有色,謂定所生,難云:「聖者有此色,聖者有我所,凡夫不變色,應無有我所。又若變為色者,生彼有我所,不變為色者,生彼無我所;又極厭色,生彼不變色故,故知無色界,定無有我所。既爾,緣何說起我所?」
應說此意,但緣藏識及彼種子,如次執為我及我所。
此但緣彼現行藏識,及種藏識,如次執為我及所故。
以種即是彼識功能,非實有物,不違聖教。
種子是彼現識功能,非實有物體是假有,論言緣識正當二種,種子現行皆名識故,於諸論中,不簡現行及種子故,故得緣種即緣識故,不緣餘法不違聖教,名我所故明緣彼種;言緣識故不緣餘法,問:「彼何故許種無別物?」答:「若許別體,即五蘊種子,是五蘊攝,第七亦緣五蘊為所故,不可簡別緣此種子,非彼種故,說種為假。」前第二卷已述此義,但本識上,有彼能生五蘊功能,名種識故,故無有失。問:「何故大論五十二,攝論第二,皆言種別有物?」答:「此簡徧計所執,彼無體故;非有為故對彼言有;非如五蘊現行,是實有物,故不相違。」問:「前三師曰,何故五十一,顯揚第十七等,皆云唯有我見,不言有所?」答:「彼文略故,非實無所。」
有義前說皆不應理,色等種子非識蘊故。
護法菩薩總非前說,皆不應理,非前三師。若緣種者,第七末那既緣識蘊,色等種子非識蘊故,若彼救言識蘊攝者,難云:「能生色蘊種,是種非色攝;能生識蘊種,是種非識收。若言識體能生故,生識之種非色蘊;色蘊不能生,生色之種是識蘊。」難云:「識種非餘蘊,望識可因緣;色種非色蘊,望色非因緣,因緣之種可生識,非因之種不生色。」
論說種子,是實有故。
即違彼宗,難云:「說種是實有,言種便成假,言識是實有,是識便非實,識既不然故種非假。」
假應如無,非因緣故。
又種是假,望現行法應無因緣,非實有故如無法等,此等以教附理,非前第三師無教難,自下獨理責,合前三師。
又此識俱薩迦耶見,任運一類恒相續生,何容別執有我我所?
此薩婆多經部大乘,三解此名,如第六疏,任運一類無始相似,非分別起恒相續生,明無間斷,寧容別執有我我所?若不相續有間斷時,如第六識,可許起別執;此既恒生,一類而細寧別起執,八十八云:「依分別我見,有二十句,不依俱生。若別起我所見,即別緣諸蘊為我所。」如第一師緣心所,第二緣相分,第三緣種子,皆有過失。
無一心中,有斷常等二境,別執俱轉義故。
且於世事無一念中,有斷常二境,起二別執俱轉義故,前後可然。此即舉事,如斷常等者二境;非一心中,起彼二別執,如何我我所二境,或五蘊多境,而起二別執?非執可然。佛真俗智一用義分,彼非是執不堅著故,執則不然;堅著境故名為執故,故無此事。人法二執非別所緣,行相不返故得俱有;若復有說:「前起我,後起所」者。
亦不應說二執前後,此無始來一味轉故。
非前麤後細,非前勝後劣,非前親後疏等,故言一味,執用相似故,此緣何法?
應知此意,但緣藏識見分非餘,彼無始來一類相續,似常一故。
下申正義,但緣見分,非餘相分種子心所,所以者何?唯識見分無始時來,麤細一類,似常似一不斷故,似常簡彼境界,彼色等法皆間斷故,種子亦然。或被損伏或時永斷,由此亦遮,計餘識為我,似一故簡心所,心所多法故,何故不緣餘分?夫言我者有作用相,見分受境,作用相顯似於我故;不緣餘分自證等用,細難知故。問:「何故不俱緣,一受等為我?亦常一故。」為答此問。
恒與諸法,為所依故。
夫言我者是自在義,萬物主義,與一切法而為所依;心所不然不計為我,故唯心王是所依故。此第七識恒執為內我;非色等故,不執為外我,若唯緣識,即唯起我無有我所,聖教說有我所,此何相違?
此唯執彼為自內我,乖語勢故說我所言。
乘語勢故,論說我所言。非實離我,別起我所執,由前理故須文便故,言穩易故,此是語勢。又有義解。
或此執彼是我之我,故於一見義說二言。
執彼第八是我之我,前我五蘊假者,第六所緣,後我第七所計,或前我前念,後我後念,二俱第七所計。或即一念計此,即是此唯第七所計;或前是體後我是用,於一我見之上,亦義說之,為我及所二言,實但一我見。
若作是說善順教理,多處唯言有我見故。
此順理教所以者何?多處唯言有我見,不言有所故。何謂多處?五十一云:「由此末那我見慢等,恒共相應。」顯揚十七初云:「由意根恒與,我見我慢等相應。」彼卷復云:「如前所說意根,恒與四惑俱,謂薩迦耶見,我慢,我愛,無明相應。薩迦耶言雖攝我所,然不別說故以為證,前三師,即以此義為證,亦攝我所故,若我見言即不攝所。」十九顯揚云:「我見我慢相應,亦應無我所故。」
我我所執,不俱起故。
行相及境二俱別故,不可並生,無此事故。善心等可,然彼非執亦不可例,人法二執境是一故,或境是多行相是一,亦可得之。今二行相及二境界,不可得也,於四解中第四為正。
未轉依位唯緣藏識,既轉依已,亦緣真如及餘諸法;平等性智,證得十種平等性故,知諸有情勝解差別,示現種種佛影像故。
自下第二,正解因果識所緣相,未起對法斷其我執,名未轉依,唯緣藏識即除四人,此應分別;初地已去既轉依已,入無漏心,亦緣真如及餘一切法,二乘無學等,唯緣異熟識,佛地經說:「證得十堹平等性故。」彼論第三乃有三說,此第三評家義。十種平等者,一,諸相增上喜愛,二,一切領受緣起,三,遠離異相非相,四,弘濟大慈,五,無待大悲,六,随諸有情所樂示現,七,一切有情敬受所說,八,世間寂靜皆同一味,九,世間諸法苦樂一味,十,修殖無量功得究竟,廣如彼說,知諸有情勝解等,亦如彼解,即知十地有情,勝解意樂差別,能現受用身之影像,既許通緣一切法者,何故此言緣彼第八?
此中且說未轉依時,故但說此緣彼藏識,悟迷通局理應爾故,無我我境徧不徧故。
今此論說未轉依時,非入十地等,所以者何?無漏名悟有漏是迷,無漏是道有漏名局,道理應爾。無漏無我有漏有我,無我境徧,有我不徧故也。
如何此識,緣自所依?
自下第三,釋外妨難,問:「前言緣彼彼即所依,如何此識緣自所依?」
如有後識即緣前境,彼既極成此亦何咎?
如第六識,緣前等無間緣意,既是所依亦是所緣,大小二乘,既共許此第七緣第八,亦即依之有何過也?此中亦如,第六緣第七,隱故局故此中不說,即是第三,解所緣訖。
自下第四,合解自性行相二法,前論頌中第一行頌,第四句云:「思量為性相。」第四第五門,今牒之云。
頌言:「思量為性相」者,雙顯此識自性行相。
此中雙顯體性行相,自證見分二法體,所以者何?
意以思量為自性,即復用彼為行相故。
第七末那,以思量為自性故,對法第二攝論第一,六十三皆云:「思量是意,即自證分;前第八識了別是行相,今既言意,故意即是第七行相,即是見分,體性難知以行相顯,其實思量但是行相,其體即是識蘊攝故。」
由斯兼釋所立別名,能審思量名末那故。
通名心識非此相關,由此性相二義兼解,所立名意所由,能審思量各自所取,名末那故。
未轉依位,恒審思量所執我相;已轉依位亦審思量,無我相故。
初地已前,二乘有學等,恒審思我相,即有漏末那;初轉依位亦審思量,無我相故,亦名末那。此解疑難,恐疑無漏七,不名末那故,六十三問:「如世尊言出世末那,云何建立?」答:「有二義,一名不必如義,彼無漏第七,不名末那名是假故,二,能審思量無我相故,亦名末那顯通無漏,即知此名非唯有漏,即是第四體,第五行相門。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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