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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述記-36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三十六(論文卷六之三)    唐京兆大慈恩寺沙門窺基撰 如是已說善位心所,煩惱心所其相云何?  別解六位諸心所中,辨三門訖。此當第四,初結前問後,如文可知次舉頌等。 頌曰:「煩惱,謂貪瞋癡慢疑惡見。」  百法等說:「癡居慢後,顯通利鈍徧上下故。」此明不善根,故在慢下。  下長行釋釋中有三,第一,辨煩惱得名,解頌上二字,第二,出體業,釋頌謂以下文,第三,諸門廣辨明此六義。 論曰:此貪等六,性是根本煩惱攝故,得煩惱名。  此釋總名,謂貪等六,是隨煩惱之根本故,雖復亦得名隨煩惱,而根本攝。非唯等流性,得煩惱名,不名隨煩惱。雜集第七說:「諸煩惱皆隨煩惱,有隨煩惱而非煩惱 ., 由此即顯 , 根本名煩惱,亦得名隨,亦隨他生故,忿等但名隨,不名煩惱非根本故。 云何為貪?於有有具染著為性,能障無貪生苦為業。  自下第二門也,釋六為六於中有二,初出體業後逐難辨,云何等者?雙問體業,於有有具等,即皆雙答。然有難處論覆成之。於有者謂後有,即唯異熟三有果也。有具者,即中有并煩惱業,及器世間等三有具故 , 或無漏法。論下文說:「與見等俱緣無漏起,緣生貪者皆名有具。薩婆多師,緣無漏貪是善法欲 . 」 今大乘說:「愛佛貪滅皆染汙收,與見俱生緣無漏起,故無漏法能資長有,亦名有具。」五十八等,不說此貪緣無漏者,下文自會。 謂由愛力取蘊生故。  若發業若潤生,皆令取蘊生,非謂唯潤惑,上二界中,由愛靜等故,彼諸煩惱因此增長,亦取蘊生。大論第八十五,及五十八,顯揚五蘊,對法皆廣說貪相,然大論第八同此。 云何為瞋?於苦苦俱憎恚為性,能障無瞋,不安隱性,惡行所依為業。  於苦苦俱者,苦即三苦皆生於瞋,憎唯苦受,樂受乖離,瞋亦依之生故。苦具者,一切有漏及無漏法,但能生苦者,皆是苦具,依之瞋生。問:「有漏順苦法,可名為苦具,無漏不順苦,如何名苦具?」答:「隨順苦具,無漏即非,緣生於苦無漏亦是,故邪見等謗無漏無,招惡趣苦。又五十八:『迷滅道諦瞋亦親,憎嫉滅道故,亦說無漏為苦具也。』對法等論但言苦具,不知是何惑者?云之唯有漏法,此不然矣。大論第八同也,五十八云有四,謂他見有情,於所愛不饒益,於非愛作饒益,上但緣取生,然彼尚局據重處語,顯揚亦說:『但緣有情,據業道重語,非於餘無瞋。』」 謂瞋必令身心熱惱,起諸惡業不善為性。  瞋必起業...

成唯識論述記-35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三十五(論文卷六之二)    唐京兆大慈恩寺沙門窺基撰 及顯十一義別心所,謂欣厭等善心所法。 自下第三諸門分別,於中有十二,第一義攝所餘,頌云:「行捨及不害,此因解及字。」謂及顯善十一之外,更有義別心所,謂欣厭等。梵云遮有二義,一及二等,不能置等言,故總有及字。及字有二義,一,顯十一各各體別,即相違釋,二,顯十一外心所,今論但約,等取餘法一義解也。 雖義有別,說種種名而體無異,故不別立。  釋不應為善法所以,此欣厭等雖義望前,十一有別,然非實有。雜事經者是,阿含經雜事品,及今法蘊足並廣解,及大論五十六,六十九皆具有染,名字解之;翻彼善等,雖依義別說種種名,而體離此十一法,更無異故不別立之。 欣謂欲俱無瞋一分,於所欣境不憎恚故。  此是無瞋一分,於境不憎方欣彼故。此性非欲欲俱法也。然八十六解:「三不善根眾名中,不說瞋名欣,貪亦名欣。今若翻彼名不欣,應無貪一分,貪是著義染貪名欣,無貪厭義無瞋名欣,各約一義亦不相違。 不忿恨惱嫉等亦然,隨應正翻瞋一分故。  翻二十隨惑中四法,不忿不恨不惱不嫉亦然,隨應正翻無瞋一分,彼所治者瞋之分故,隨應之言,顯不同欣與欲俱故。此忿等不然,各各別翻,又但是彼無瞋一分,故言隨應。復言等者,依瑜伽八十九等取,不憤發不惡說,非不忍不觝,不諀訿無瞋尋,無害尋等七法。 厭謂慧俱無貪一分,於所厭境不染著故。  此即無貪一分,於所厭不染故。 不慳憍等當知亦然,隨應正翻貪一分故。  翻隨二法,不慳不嬌,此是無貪一分,彼是貪之分故。隨應之言前厭慧俱,此不爾故,又各各翻。等者,依八十九等取不研求,乃至不家勢尋等十八種。 不覆誑諂,無貪癡一分,隨應正翻,貪癡一分故。  不覆不誑不諂三法,是二善根一分,隨應正翻貪癡一分,無貪即翻貪分等故。言隨應者義更等取。六十二中,不憍不詐等,此中不覆所治之覆,有貪著名,故覆罪有癡故覆罪,故今無貪癡一分,論唯說是癡分起,必有癡故,以理釋之。 有義不覆,唯無癡一分;無處說覆,亦貪一分故。  此教為證,此唯無癡一分,此所治覆,瑜伽對法皆言癡分,不說為貪分故。貪名故覆覆體亦癡,癡故然也。前解為勝,雖無論文理故勝也,以前即忿等初九訖,以害有正翻,故此中不出,上根本惑六中,三根自有翻,餘三不翻,且翻不慢。 有義不慢信一分攝,謂若信彼不...

成唯識論述記-34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三十四(論文卷六之一)    唐京兆大慈恩寺沙門窺基撰 已說徧行別境二位,善位心所其相云何?  明心所中下第二段,初結前問後也。 頌曰:「善謂信慚愧,無貪等三根,勤安不放逸,行捨及不害。」  自下依問別答,初頌後釋,即為二也。然百法等信後說勤,此中根後方說勤者,彼依因依以辨次第;信為欲依,欲為勤依故。此約立依以辨次第,依根精進立捨等三,理須相合故不同也。言行捨者此行蘊捨,別受捨故,及言有二至下當知。 下長行中文別有三,初釋善得名,破異示執;次依頌列別出善體,下諸門辨。 論曰:唯善心俱名善心所,謂信慚愧等,定有十一。  解善得名破異執也,解頌善字,定十一故者,遮異執故。且薩婆多法,救俱舍雜心等,說善有十種,除此無癡乃減此一。正理論師說有十二,更加欣厭;婆沙雖說別有厭等,法救等不說,故此中非之,但言唯善十一,不言徧善故遮彼也。正量部說十三,唯善此十一外,更加欣厭,故此定言遮增減執。又遮薩婆多等,輕安徧善,今言唯善非必徧善。下雖更說有多善法,其勝用者唯十一故。 云何為信?於實德能深忍樂欲,心淨為性。  次下第二出諸善體,分為八段,合慚愧為一,三善根為一故,別解信中,初申正義,下破外執。申正義中初略後廣,略中體業此即性也,顯揚對法五蘊論等,雖文同此,然有實等不別分別,唯此說之       實德能三,是信依處是境第七,深忍樂欲是信因果,心淨為性正顯自體。 對治不信,樂善為業。  此明業用,顯揚說有五業,然治不信初與此同,此言樂善即彼四種,能得菩提資糧滿故,利益自他故,趣善道增長信,即是論中堅固信也。對法論說:「樂欲所依為業。」即是彼第九云:「信為欲依」約入佛法初首為論。若言通論一切信樂,顯揚五業中,除第二菩提目。 然信差別,略有三種。  下廣前難有三,初解依處,次解業用,後解自性。初中又二,先標後釋,此初也。 一, 信實有,謂於諸法實事理中,深信忍故。  謂於一切法,若事若理信忍皆是。對法云:「於實有體,起忍可信。」故師依此謂此四諦,體實有也。今此中言:「若信虛空此是何等?」體非實故亦非諦故,為信虛空即此攝故,但可總言:「若理若事,空雖體無有空理故。」 二, 信有德,謂於三寶真淨德中,深信樂故。  同體別體有漏無漏,住持真行所有三寶,皆是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