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三十二(論文卷五之四)
唐京兆大慈恩寺沙門窺基撰
次第二頌,解第五相應,第六受俱門。
六識與幾心所相應?
此問起也。
頌曰:「此心所徧行,別境善煩惱,隨煩惱不定,皆三受相應。」
上三句列, 六位心所總名,下一句正解受俱。
論曰:「此六轉識,總與六位心所相應,謂徧行等。
下文有二,初解心所等頌上三句,後解受俱。初中復二,初總解此,心所等上三句意,後別解。此即總也,正解此字指頌可知。何名心所?心所何義?
恒依心起,與心相應繫屬於心,故名心所。
自下別解有二,初解心所二字,後解徧行等義,解心所中復三,初解心所之義,次解行相,後總結之。此即初也,略以三義,解心所總名,一,恒依心起,心若無心所不生,要心為依方得生故。若爾,心望徧行應名心所,二,與心相應,彼五說與心相應故,心不與心相應故。又時依緣事四義具故,說名相應;由此色等亦非心所。既爾,心具四義與五相應,應名心所,三,繫屬於心,以心為主,所繫屬之。心有自在非所,以是義故繫屬於心,有此三義故名心所,又初義顯,徧行恒依心故。第二,顯餘一切心所,非恒依心,心相應故。第三,正解心所之義。又解,第一句顯,一切心所得名心所,第二句簡,一切色等不名心所,第三句顯,心所得名為所,以繫屬他以非主故,心不名所。又初句簡,無為不依心起故;第二句簡,色不相應;第三句正解心所,得名所以。
如屬我物,立我所名。
舉喻已顯,此亦如是;何故相應,唯說徧行等屬心,不說心屬於受等耶?為答此問,因解第二行相之門,與心同異。
心於所緣唯取總相,心所於彼亦取別相。
上解心所義,下釋心所等行相,於中有三,一,總舉,二,引證,三,結。心取境之總相,但總取而已,不別分別,如言緣青但總取青,不更分別。心所於彼取別相,故說亦言,何以心王唯取總相?心所兼取總別二相?且釋名者。
助成心所得心所名,如晝師資作模填彩。
助成心事名心所故,師謂 博士資謂弟子,如師作模盡形貌已,弟子填釆,釆於模填不離模故。如取總相,著釆色時令媚好出,如亦取別相,心心所法,取境亦爾。何以知者?
故瑜伽說:「識能了別事之總相,作意了此所未了相,即諸心所所取別相。」
上總舉下引證,彼第三說,識能了別事之總相,不言取別,以是主故。若取別相即心所故,作意了此所未了相,此者即識所取總相,作意取此總相,及亦取識所未了相,未了相者即是別相;即餘心所,所取之別相,皆識所未了,作意一法,獨能取彼眾多別相,如彼論第三云:「即此所未了別,能了別者,說名作意;所未了境即是別境。故能了別者,名為作意;能緣別相者,即作意也;故知心所取總別相,王唯取總,如一縣令,唯知縣之總事,縣丞稟命明府,雖為副貳取總相已,後取一切別相,自餘縣尉,亦取各別之相,此舉作意例餘可知;由作意能令心心所,取境功力勝故,有此總取多法別相也。故瑜伽以作意為初,此論以觸為初,和合勝故各據一義。
觸,能了此可意等相,受,能了此攝受等相。
觸能取三,謂可意不可意,俱相違相;受中攝受;等者,等損害俱相違,此二取相近相順也。
想,能了此言說因相,思,能了此正因等相,故作意等名心所法。
言說因相者,謂如前第三卷八識中說,取境分齊相故,謂此是青非非青等,便起言說,故想之相言說因也。思了正因等者,謂正因邪因相違等,即是境上正邪等相,業之因也。此中一一如作意說,亦取別相,何以知心所亦取總相?
此表心所,亦緣總相。
瑜伽說:「此言表心所法,亦緣總相故。」謂彼論言:「又識能了事之總相,即此所未了別,所了境相,能了別者說名作意,意說作意了此總相,及識所未了別相,謂境別相。此境上別相,作意亦能了,即是了此識所取總相,亦取所未了別別相故。」此五徧行如大論說,然楞伽經中亦言:「心緣總相等。」顯揚十八有頌說:「此五及心王,取總別相。」
餘處復說:「欲亦能了可樂事相,勝解亦了決定事相,念亦能了患習事相,定慧亦了德失等相。」
中邊第一,彌勒頌云:「總了境名心,亦別名心所。」世親解云:「心唯總了,心所亦別,非唯總故,是謂心王心所異相。」餘文可解大小乘同。
由此於境,起善染等。
子段第三結之,由前十法取總別故,於境起善十一,染三十二不定四等。
諸心所法,皆於所緣兼取別相。
第三,總結上類,解頌此心所三字竟。
自下第二,別解徧行等義。問:「既言心所名義乃同,有何差別?」
雖諸心所名義無異,而有六位種類差別。
下文有六,一,總標,二,列位,三。結數。四,釋名,五,會文,六,總結。此初也,心所義名雖同,而體一一類各別故。
謂徧行有五,別境亦五,善有十一,煩惱有六,隨煩惱有二十,不定有四。
列位也,解下六位,上三句頌也。
如是六位,合五十一。
結數也,此中開張與對法第一,大論五十三五十五不同,以開合五見,增欲解故。此與顯揚五蘊百法同也。
一切心中定可得故,緣別別境而得生故。
釋名也,一切心可得,即徧行五,不問何心,但起必有故。緣別別境而得生者,五別境也,此意即顯徧性地等,唯緣別別境界方生,故餘不例,如五十五說:「於四事中生五別境。」如下當知。或俱不俱別事生故。
唯善心中可得生故,性是根本煩惱攝故。
十一善法唯善心有,體性根本能生諸惑,即貪等六。
唯是煩惱等流性故,於善染等皆不定故。
二十隨惑根本等流。等流者,同類所引義,非前後等流也;於善染心皆不定者,即不定四,謂於善染無記三性心,皆不定故。復說等言,下第七不定中云:「於善染等皆不定故。」彼復有言:「非徧心起非徧地有。」總此三門,初門簡唯善染心所,第二門簡徧行,第三簡別境,此中言等,等取餘二門也。
然瑜伽論合六為五,煩惱隨煩惱,俱是染故。
會文有二,如文易知,彼論此論合開不同,彼論第三合六為五,根本及隨俱是染故,合為一也。
復以四一切,辯五差別,謂一切性及地時俱。
即彼第三,以四一切辯五位別,謂彼言一切處,一切地一切時,一切耶?此中 解言:「謂一切性及地時俱。」俱者即一切耶?謂定俱生故。處者三性,三性之處皆得起故。言時者,謂或一切有心皆有,或無始不斷,或緣一切境,故總言時。地有二說,一云三界九地,二云有尋等三地,此解為勝,輕安不徧故,性即三性。
五中徧行具四一切,別境唯有初二一切。
一一如彼說,徧行具四無處無故;別境有初二,不緣一切境,亦非相續,非心有即有,故無時也。又此未必並生無俱。
善唯有一,謂一切地,染四皆無,不定唯一,謂一切性。
善中地者,如次前說徧三地也,此中輕安不徧欲界,若如初說從多分,或加行等說故,染四皆無亦從多故,如無明貪等通三界地,八大隨惑非皆通地,及俱以非皆通地等,故總言非四,依種類而作論故,後四不定通三性故,唯有一也。此所無義應審簡別。
由此五位,種類差別。
此總結也,上來第一,解五位三句訖。
自下第二,解第四句受俱。
此六轉識易脫不定,故皆容與三受相應,皆領順違非二相故。
於中有二,初解因位受俱,後解果位受俱,因位中有二,初解本頌後別分別。然此六識非如七八,體皆易脫恒不定故,易脫是間斷轉變義,不定是欣戚捨行互起故,皆通三受,所以如文。
領順境相適悅身心,說名樂受;領違境相逼迫身心,說名苦受;領中容境相,於身於心非逼非悅,名不苦樂受。
增上出生名根故局,領納屬己名受故通,領順違境相,俱適身悅心,俱逼身迫心別也,故成三受;或身及心俱通適悅,俱逼迫也。
下別分別中有三,初以增減分別,次例攝餘門,後辨三受俱義,增減門中,從二至五有二二,兩三,二四,一五。
如是三受或各分二,五識相應說名身受,別依身故;意識相應說名心受,唯依心故。
五識通依色心二依,意唯依心,五識依心非不共依,色是別依故言別依,其意唯心其理可解,又解,對法第一云:「集色所依,集無色所依,色根相異,言別依身。」如彼疏解稍有異同。
又三皆通有漏無漏,苦受亦由無漏起故。
一云:「若憂根苦根,皆能引無漏,無漏所引皆通無漏,受寬根狹,故論說苦受通無漏。」二云:「五根中唯以苦根,於學無學身中,無漏第六意引生故,或唯後得智中,方起五識精進等,故有苦根,假名無漏。」然五十七說是無漏,何以知者?彼漏無漏門,作是說故,此苦雖然憂非無漏,雖亦能為無漏加行,仍為未知欲知根性,非無漏引生,不俱起故,非無漏攝。
或各分三,謂見所斷,修所斷,非所斷故。
此準前說,五受三受作論可然,五十七說:「十四一分見所斷,一分修所斷,謂除信等五,及三無漏,其七色及命,由約不生斷,故通見斷,其餘可然。信等善法,依斷緣縛故,不說見斷;若互相顯隨其所應,十二一分修所斷,一分通不斷,謂前六及後六,前六一分非所斷攝,即是已前見道斷中。六謂五受意根,憂苦二根亦非斷故,隨順趣向不斷法故,假名非斷體非不斷。以此義準,趣向無漏應名無漏,無漏不引論不說之。不可說六中是命根,無學身有故,五根亦應爾,故不可也。信等五及初無漏;有漏修斷,無漏是不斷。
又學無學非二為三。
非二謂非學無學,五十七說:「三受可通無學所攝。」彼說隨彼所有根性,隨順彼者即是彼故,憂苦根並是學,苦根亦無學,一一如彼文。又六十六,有諸門分別學斷等,稍勝勘會。此等諸門,雖名同小法體全別。
或總分四,謂善不善有覆無覆,二無記受。
此長徒義文易可知,言總分四故無異說。
有義三受容各分四,五識俱起任運貪癡;純苦趣中,任運煩惱不發業者,是無記故。
此說有四,一,標宗,二,指法,三,引證,四,總結。此初二也,五識皆通有此四性,且為理者,五識俱貪癡任運起者,瞋不善故,此中除之。及第六意識,在純苦趣中,不發業煩惱,五十七八等論云:「謂不發業煩惱,即貪等三謂癡慢愛,修道煩惱一分,及身邊二見全,是無記。」
彼皆容與苦根相應。
欲界見道惑等,定不善故,此中容與苦受俱故,憂唯二性故說苦根,何以為證?
瑜伽論說:「若任運生一切煩惱,皆於三受現行可得;若通一切識身者,徧與一切根相應;不通一切識身者,意地一切根相應。」
下引證也,五十九說:「任運生等如文所引,既言任運即是修道,一切煩惱三受可得,即是三受門明義。一切修道煩惱,皆須通三受。若貪恚癡三可然,通六識故慢亦可然,若不通五識身邊二見,唯在意地,如何與意,一切三根相應?彼非憂受是無記故,既云與三受相應,故惡趣中意有苦受,如下自知。
雜集論說:「若欲界繫任運煩惱,發惡行者,亦是不善;所餘皆是有覆無記,故知三受各容分四。」
雜集第四卷初,此非集論是雜集文。欲界煩惱任運起者,能發惡行是不善,所餘不發惡行是無記,身邊二見及此相應,即修道不發惡行之惑。五十八云:「俱生薩迦耶見,唯無記等;身邊二見唯不發業,與三受俱非。憂是苦,餘三通二性,此五識中如何相狀?今以義準,依緣起經,欲界繫貪信所伏,故有覆無記,即在意識覆有心,後引生五識,貪癡二種可有此性,如率爾等五心中意,是染淨者。意識爾時但起有覆,不可等流五識,乃是不善無覆攝。又非有覆意識,不引五識生故,故知五識定有有覆,以此為正應理稍通,故總結云容分四等。
或總分五,謂苦樂憂喜捨。
此門有三,初列五名,次釋開合,後辨處位,此列五名。
三中苦樂各分二者,逼悅身心相各異故。
下釋開合,以苦樂受,於身心各別故,所以者何?謂在五識,即楚利逼切,明利適悅,名苦樂;在意,稍降逼切如可適悅,名憂喜受,身心異相也。
由無分別有分別故,尤重輕微有差別故。
又在五識逼迫適悅,俱無分別名為苦樂;意有分別逼迫適悦,故是憂喜。又在五識,逼迫適悅二俱麤重,故名苦樂。在意輕微故名憂喜。又在意識,動勇逼悅故名憂喜;在五識中,但動而不勇,故名苦樂,是二別相。動者麤動勇者勇躍。
不苦不樂不分二者,非逼非悅相無異故,無分別故平等轉故。
翻前三相其義可知,故不分二,以悅迫受諸地不定,故應分別。
諸適悅受五識相應,恒名為樂。
下辨處位,初明悅受後明迫受,欲界初定隨應皆樂,由前理故。
意識相應,若在欲界初二靜慮,近分名喜但悅心故,若在初二靜處,根本名樂名喜,悅身心故。
大乘初二近分有喜,瑜伽五十七未至地,十一根有喜故,顯揚第二亦然,何以無樂?以彼適悅不徧五根故,但徧意識及身處少分;彼論自言,不充徧悅故。五十七中亦爾,如下當知。根本初二名喜樂者,適悅五根故,由動勇故復名為喜,欲界可知。五十七對法第七,顯揚第二等皆同。
若在第三靜慮,近分根本名樂,安靜尤重無分別故。
第三禪中近分根本,二俱有樂,如顯揚第二,引經等廣解,以安靜適悅故無分別,適悅故名樂,尤重故名樂,即是在意名樂,所以彼論自說,以喜動勇。第三定悅安靜故是樂。然或有義,初二近分有樂,如顯揚第二引經云:「根本近分,俱有離生喜樂言故,五根雖無徧悅,何不名樂?」五十七說:「初門顯未至,亦有喜樂等,何故有喜之言,即證有喜,有樂之言非證有樂?」顯揚第二云:「初二定根本近分,一一皆云有喜樂故,第三近分亦言有樂。」此說即有,何故初二近分,不令有樂?今解正者,非近分中不許有樂;然未至定,言十一根者,少故不說,相未明滿故不說之。今此論中同十一根文,下文此例,解地獄有憂之義,亦即苦故,以悦根少但得喜名。以迫心強亦得名苦受;苦受中等,若言樂受苦受,即通喜憂,文言寬故;若言苦根者,唯一受也。
諸逼迫受五識相應,恒名為苦。
上解悅受下解迫受,此在五識極明利故。
意識俱者,有義唯憂逼迫心故;諸聖教說,意地慽受名憂根故。
此中第一文有三,一,標,二,證,三,結,此意唯有憂,唯分別故。下引證云:「諸聖教說,意識相應所有慽受,皆名憂故。」此長徒義,若言地獄意有苦者,何故不說?
瑜伽論說:「生地獄中諸有情類,異熟無間有異熟生,苦憂相續。」
六十六等論有此文,且舉重者意尚名憂,例餘輕文,彼約五趣,辨是異熟非異熟。異熟無間謂初生心,是第八識苦憂相續,次此後生;彼意唯苦,何故言憂?此師意說,五十七言:「地獄成八根,定約六識作論,依客受說。」五十一等說:「六識中受名為客受,謂五色根意命,或憂定成就故,餘皆間斷。」或復取苦,或一形或二形說,如下自知。若餘三不成現,即喜樂捨。此約六識,爾時必無捨受起故。
又說地獄尋伺憂俱,一分鬼趣傍生亦爾。
瑜伽第五,五趣分別尋伺,說地獄中尋伺憂俱,然彼唯說鬼趣同之,不言傍生。六十六有此中通論,故言鬼傍生也。八十七說:「憂苦徧者謂地獄,故定依客受,地獄有憂。」
故知意地尤重慽受,尚名為憂況餘輕者!
此結也,以意重處例餘輕處,重逼尚然況餘輕逼,第一師意。問:「第六識中捨受,既亦不善業攝,何故地獄無捨根?」答:「以苦重故不善業輕,即有捨根以少靜故,然不同總報,總報相續故,趣體故報主故,若是苦者違善趣故。」
有義通二,人天中者恒名為憂,非尤重故;傍生鬼界名憂名苦,雜受純受有輕重故。
下護法等第二師,文中有五,一,標宗,二,引證,三,立理,四,會違,五,總結,人天逼迫輕,非尤重故,在意唯憂受,鬼畜處通,若唯苦處地獄相似。五十七說:「與地獄同純受重故,若雜受處容有喜樂,況復無憂雜受輕故。」
捺落迦中唯名為苦,純受尤重無分別故。
其諸地獄一向苦故,唯苦無憂,以迫尤重為苦所逼,亦無分別,以憂分別方得生故。捺落迦者此云苦器,受罪處也。那落迦者,受彼苦者故二別者。問:「無分別,故無分別煩惱耶?」答曰:「不然,豈以第三定有樂,無分別故;亦無見道等也;憂即分別加行分故,故逼迫既極不假分別。又彼無此分別煩惱,亦無妨難,何以知爾?」
瑜伽論說:「若任運生一切煩惱,皆於三受現行可得。」廣說如前。
二引證也,此所引任運生等,如前已說,此五十九文。
又說俱生薩迦耶見,唯無記性;彼邊執見應知亦爾。
五十六云:「俱生我見唯無記性。」彼文雖無邊見,例必應爾。
此俱苦受非憂根攝,論說憂根非無記故。
既言三受容皆相應,故非憂受,以非無記故,五十七說:「一根善不善,以三性為境,二十二根中,又非餘法故。」
又瑜伽說:「地獄諸根,餘三現行定不成就,純苦鬼界傍生亦爾。」
五十七說,問:「生那落迦,成就幾根?」答:「八現種皆成除三,所餘或成不成,三約現行不成,種子或成,謂般槃涅法;或不成,無涅槃法;餘三現行故不成就,種子故成就,一向苦處鬼畜亦爾。若雜受處,後三種現亦成就,現種俱成八者,五根意命為七,三無漏現定不成種,或成不成;有性無性別故;三定成種,現不成中,喜樂定不成現,其信等五男女二根,或現不成。斷善不斷善,有一二形別故,前師意以憂根,為第八定成。苦根入不定中,捨根入三現行不成。種定成中,以客捨受彼定無故。此師以捨根,入第八,七八識相應故。苦根入現不定中;以彼苦根,受生命終等,有成不成;以憂根入三現不成中,種必有故。是故證此地獄,餘三現行不成,種定成就,故知意有苦,鬼畜一分亦爾。」
餘三定是樂喜憂根,以彼必成現行捨故。
三,立理有四,一,申難,二,反詰,三,更徴,四,總結,此初也,餘三定是樂喜憂等,所以者何?以彼定有七八二識,相續不斷,定成現捨受,又非無苦故。
豈不容捨,彼定不成。
二,返詰,此前師問。此辨六識故無客捨,不約八識作法為論。不爾,餘三即無法故,若言喜樂更取一形,以無二形故者,豈鬼畜中亦無二形者;又地獄何故,不許有二形也?故彼三無兼取客捨。
寧知彼文,唯說客受?
三,更徴有三,一,乘前徴,二,別生徴,三,舉例徴。下初也,後師返問:「捨受現定不成,汝依何道理,知是客受?」前師云:「五十一說:『地獄全一分鬼畜,名一向苦。』不苦樂受,為純苦映奪,略而不論。」是故知者。
應不說彼定成意根,彼六客識有時無故。
汝以受依客受為論,亦約客受所依識故,如彼六識有時無故,不成意根。其六轉識,生死悶絕諸位不行,若彼救言:「意依主意,受依客說。」
不應彼論唯說客受,通說意根無異因故。
不應瑜伽,受中唯說客受,意中通說主識,主識即第八;以第八識,必受俱故無異,所以別作論故。
又若彼論依客受說,如何說彼定成八根?
下別生徴:「且縱汝言依客受說,如何說地獄定成八根?」第八者何?
若謂五識不相續故,定說憂根為第八者,死生悶絕寧有憂根?
彼若救言:「五識間斷無苦定成,但說憂根為其第八。」今難之云:「若生死悶絕三時,如何有憂根?此時意識亦定無故;故知定成,第七八識意根,及與捨受。」若彼師言:「不云生死二位,彼時無客識故,今者據有客識已去,憂必相續非謂生死。」「汝若爾時,等活地獄,亦有悶絕無心之時,意識何處有?」設前師言:「彼即死位,便不別有悶絕之時,意識間斷。」至下當解。
有執苦根為第八識故,亦同此破。
汝設若以,身識等定相續,以苦根為第八者,如憂間斷何處定成?又若爾者,彼更憂根何須間斷?更無別義,意識間斷,五識相續故。又意無捨受,非易起受故。今解此中有苦。師意必定無憂,以苦為不定,意中苦受即約客受,許亦間斷。
設執一形為第八者,理亦不然,形不定故,彼惡業招容無形故。
隨何男女以為第八,故定成者,理亦不然形不定故。今言生彼定則成就,且如男根,非生彼已定皆成就;其鬼畜等,又惡業招容無形故,無文遮故。問:「化生如瑜伽論第二說:『或具諸根或復不具。』何故地獄定有五根,不許男女隨一定有?」
彼由惡業,令五根門恒受苦故,定成眼等,必有一形於彼何用?
彼惡業故,令彼有情五根之中,皆受苦故;所以定成,必令有男女根,於彼何用?非男女根處,能受苦故。
非於無間大地獄中,可有希求婬欲事故。
非於彼中可有婬事,或無根小地獄中,可有此貪故。又若以為緣故,令其受苦,須彼一形者,即應一切定成二形;或復應彼一有情,身罪極重者,有百千形,令多為彼受苦緣故。
由斯第八定是捨根,第七八識捨相應故。
故彼第八定是捨根,以七八識彼定有故,若彼救言:「意識定恒有彼,憂受無捨受故,據起意已後必相續,彼文無妨者。」難云。
如極樂地意悅名樂,無有喜根;故極苦處意迫名苦,無有憂根。
下舉例徴,意悅名樂無有喜根,即第三定;應極苦處意迫名苦,無有憂根,故憂非有。問:「後師有第六識,此俱捨受彼處不有?」答:「有亦無妨,對法等說:『瞋於末位與捨俱故。』或說無亦無妨。」
故餘三言,定憂喜樂。
四,總結,彼三法種成現不成。若彼唯苦,何故世親攝論第三說:「純苦處有等流樂」耶?
餘處說彼有等流樂,應知彼依隨轉理說,或彼通說餘雜受處,無異熟樂名純苦故。
四,會違有三,此會攝論,應知彼論隨小乘中,薩婆多等說。若依大乘解彼文云,或彼通說,餘二趣雜受處,有等流樂;非極苦地獄中有等流樂,彼無異熟樂,名純苦處故。又彼無異熟,有等流樂,此名純苦一切皆無。
然諸聖教,意地慽受名憂根者,依多分說,或隨轉門無相違過。
下會通文,又對法第七等說:「瞋於意識,與憂相應等意慽名憂者,依多分說,即人天趣全,鬼趣少分故;或隨小乘薩婆多等說,在意識嗔憂俱故。」瑜伽五十九說:「彼五十八相者,依隨轉門,或麤相說;若細分別,一切見道惑通在意,一切俱生通三受故,故不相違。」若爾,六十六說:「地獄亦有食,唯長喜樂名食,何故言彼處無樂也?」答:「假相故名食,非實是食。」
瑜伽論說:「生地獄中諸有情類,異熟無間有異熟生,苦憂相續。」又說:「地獄尋伺憂俱,一分鬼趣傍生亦爾」者,亦依隨轉門。
下會六十六,有憂苦者,第一解亦隨轉,謂大眾部等,諸識並生苦憂相續,隨彼部也。或依上座部,彼計由異熟果而生故。此中言異熟無間也,即是無性第二,上座九心隨彼說也。大論第五,尋伺憂俱者,依經部師門,謂經部尋伺唯在意識。然地獄中意唯憂受故,亦隨轉門;或依彌沙塞部,彼亦有異熟意識生故。問:「彼六十六說:『諸趣中,何故不隨他語,唯地獄等耳也?』」故今應解。
又彼苦根意識俱者,是餘憂類假說為憂。
彼地獄等苦根,意識俱者,與餘雜受處,及人憂根相似,亦在意識逼迫受,故說彼苦根為憂,實非憂受。問:「若爾,第三定樂,似餘地意識中喜,應名喜根?」為決此疑更今應解。
或彼苦根損身心故,雖苦根攝而亦名憂。
彼地獄等苦根,通能損身心故,雖苦根攝,亦亦名憂。
如近分喜益身心故,雖是喜根而亦名樂,顯揚論等具顯此義。
初二近分地中,喜受益身心故,雖喜根攝而亦名樂。此說在何處?顯揚第二論,具說此義,謂彼論云:「如經說:『所謂離生喜樂之所滋潤,乃至廣說,是謂初二靜慮近分等。』五十七對法第七,皆與彼同,故復言等,豈為有樂言,便近分有樂受?有亦何爽」
然未至地定無樂根,說彼唯有十一根故。
地法無故,五十七說:「彼唯有十一根。」彼自言有喜無樂故。十一根者,謂信等五,三無漏,意喜捨,即苦名憂義說為二,即喜名樂,二義說之也。
由此應知意地慽受,純受苦處亦苦根攝。
五,總結也。故知意慽受,在純苦處亦名苦根,亦餘時意慽受憂故。若地獄中無樂等者,如何彼得有段食耶?以生喜樂方成食故;六十六等,約餘處生喜樂方名食,如大論第四等說:「地獄中腑藏間風,以為段食資養於身,但令不壞相續名食,生其捨受,非謂要生喜樂;喜樂者通雜受處語。」下第七卷更有異釋,應引彼文。
此等聖教差別多門,恐文增廣故不繁述。
此下第二例餘門也,此中聖教差別多門者,即明三五受多門,謂有報無報界地繫,何地斷等?名曰多門,恐有繁廣故略應止。
有義六識三受不俱,皆外門轉互相違故。五俱意識同五所緣,五三受俱意亦應爾,便違正理故必不俱;瑜伽等說:「藏識一時與轉識相應,三受俱起」者,彼依多念,如說一心非一生滅,無相違過。
於中有三,一,舉,二,證,三,會,第六識三受俱不俱門,初師所說同三性中,初引文解如彼可知,餘文可解。第二師云。
有義六識三受容俱,順違中境容俱受故,意不定與五受同故。
此亦同前,引六十三文,證三性俱,定中通喜樂受,率爾耳識但捨受故。
於偏注境起一受故,無偏注者便起捨故,由斯六識三受容俱。
此中所說一切義意,餘二偏注不偏注等,皆如前說,由斯理故三受容俱,即以五十一,顯揚第一十七等證,此亦有二師,一,五識一念,二,相續,一一如前三性中敘,此約因位。
得自在位唯樂喜捨,諸佛已斷憂苦事故。
此中果位謂成佛時,或轉得無漏初地,即得唯樂喜捨。如五十七,苦通無漏,以順無漏法;無漏引生名為無漏,非斷漏名無漏,故佛無苦。又佛六識三受並通,第六識以第三定,有無漏樂故,五識雖有樂捨無喜,雖有漏三識唯二地,然無漏五識,即依色界四地有,彼有所依五根故,文易可知故不須釋。問:「無色界有無漏眼根耶?」答:「有,如淚下如雨,即有定眼依處,非實有根,故知有也;色界上三定,有無漏五識,以此為例。」問:「八地皆有無漏八識耶?」答:「有。」「若爾,何故第七八無漏,唯捨相應耶?」答:「常處第四靜處故,一類無變故,非易脫故,喜樂受易脫,非一類任運故,餘地雖有而不現前,如無色界見道,傍修有種非彼現行;或唯第四定,有第七八,以彼邊際功德勝故,七八二識功德依故,大悲天住等,並多第四定故;或唯五識在初定,以有有漏三識故,尋伺上無故;有漏既爾無漏翻之,三識可爾,何得有鼻舌二識?彼無因故,如不變易香,香因闕故,不然,小乘不變香,色界無種故。大乘具變境,亦有香味,故鼻舌識亦有。」問:「初禪無鼻舌,無漏即言有,以上無三識,無漏應言有?」答:「一云初禪無二識,有餘三識故,類餘二識有。上地五識本來無,無彼種類如何有?又四靜慮皆有五識,但佛多起第四定者,以殊勝故。」又解:「唯第四定有,如七八識。」此中三解任情取之,上來已解六識六門,一,差別,二,體性,三,行相,四,三性,五,相應,六,受訖,無漏八識應束為義,幾師所說?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三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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