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三十四(論文卷六之一)
唐京兆大慈恩寺沙門窺基撰
已說徧行別境二位,善位心所其相云何?
明心所中下第二段,初結前問後也。
頌曰:「善謂信慚愧,無貪等三根,勤安不放逸,行捨及不害。」
自下依問別答,初頌後釋,即為二也。然百法等信後說勤,此中根後方說勤者,彼依因依以辨次第;信為欲依,欲為勤依故。此約立依以辨次第,依根精進立捨等三,理須相合故不同也。言行捨者此行蘊捨,別受捨故,及言有二至下當知。
下長行中文別有三,初釋善得名,破異示執;次依頌列別出善體,下諸門辨。
論曰:唯善心俱名善心所,謂信慚愧等,定有十一。
解善得名破異執也,解頌善字,定十一故者,遮異執故。且薩婆多法,救俱舍雜心等,說善有十種,除此無癡乃減此一。正理論師說有十二,更加欣厭;婆沙雖說別有厭等,法救等不說,故此中非之,但言唯善十一,不言徧善故遮彼也。正量部說十三,唯善此十一外,更加欣厭,故此定言遮增減執。又遮薩婆多等,輕安徧善,今言唯善非必徧善。下雖更說有多善法,其勝用者唯十一故。
云何為信?於實德能深忍樂欲,心淨為性。
次下第二出諸善體,分為八段,合慚愧為一,三善根為一故,別解信中,初申正義,下破外執。申正義中初略後廣,略中體業此即性也,顯揚對法五蘊論等,雖文同此,然有實等不別分別,唯此說之 實德能三,是信依處是境第七,深忍樂欲是信因果,心淨為性正顯自體。
對治不信,樂善為業。
此明業用,顯揚說有五業,然治不信初與此同,此言樂善即彼四種,能得菩提資糧滿故,利益自他故,趣善道增長信,即是論中堅固信也。對法論說:「樂欲所依為業。」即是彼第九云:「信為欲依」約入佛法初首為論。若言通論一切信樂,顯揚五業中,除第二菩提目。
然信差別,略有三種。
下廣前難有三,初解依處,次解業用,後解自性。初中又二,先標後釋,此初也。
一,信實有,謂於諸法實事理中,深信忍故。
謂於一切法,若事若理信忍皆是。對法云:「於實有體,起忍可信。」故師依此謂此四諦,體實有也。今此中言:「若信虛空此是何等?」體非實故亦非諦故,為信虛空即此攝故,但可總言:「若理若事,空雖體無有空理故。」
二,信有德,謂於三寶真淨德中,深信樂故。
同體別體有漏無漏,住持真行所有三寶,皆是彼攝,如真淨故。所餘是此真淨方便,亦名真淨。
三,信有能,謂於一切世出世善,深信有力能得能成,起希望故。
謂於有漏無漏善法,信己及他,今能得後能成,無為得有為成。世善得出世成,起希望故。希望欲也,忍樂欲三如認配上。對法但言:「謂我有力能得能成,且據自成此亦通他,總致能得等言。」上來已解信所依訖,隨文便故,未解心淨次釋彼業。
由斯對治不信,彼心愛樂證修,世出世善。
正治不信,彼實事等能起愛樂,於無為證有為善修,故是信業。
自下欲顯忍樂欲三,是信因果,及欲顯彼心淨之言,是信自相。寄問徴起於中有四,一,問,二,答,三,難,四,通。
忍,謂勝解,此即信因。樂欲謂欲,即是信果,確陳此信自相是何?
此外問也,前言忍者即謂勝解,忍可境故,即是此信同時之因。下言樂欲並是欲數,樂希境故,即是同時信所生果,此中何者是信自相?確實論其自相是何?確者實也,或忍樂欲,異時因果理無遮也。亦論主答彼,因解心淨。
豈不適言,心淨為性。
適言,向也纔也。
此猶未了彼心淨言,若淨即心應非心所,若令心淨慚等何別?心俱淨法為難亦然。
三外難言:「此由未了彼心淨言,若淨體即是心;持業釋者,信應非心所,淨即心故;若淨體非即心,令心淨者心之淨故,依依士釋,第三轉聲慚等何別?亦令心淨故,若心倶淨法,鄰近釋者,淨與心俱故為難同,今淨亦慚等無別。」
此性澄清能淨心等,以心勝故立心淨名。
論主通曰:「此信體澄清,能淨心等,餘心心所但相應善,此等十一是自性善,彼相應故,體非善非不善,由此信等俱故,心等方善,故此淨信能淨心等。依依士釋。又慚等十法,體性雖善體非淨相,此淨為相故名為信,唯信是能淨,餘皆所淨故,以心王是王,但言心淨,不言淨心所,文言略也。
如水清珠,能清濁水。
喻如水清珠,能清濁水,濁水喻心等,清珠喻信體;以投珠故濁水便清,以有信故其心遂淨。若爾,慚等例亦應然,體性淨故斯有何別?
慚等雖善非淨為相,此淨為相無濫彼失。
其餘慚等體性雖善,令心等善,不以淨為相,但以修善羞恥等為相,此信以淨為相,無濫慚等之失,非慚慚故。信是無慚非信信故,慚是不信,今此淨者信體之能。
又諸染法各別有相,唯有不信自相渾濁,復能泱濁餘心心所,如極穢物自穢穢他,信正翻彼故淨為相。
此第二義,所餘一切染法等中,各別有相,如貪愛等染心所內,唯有不信自相渾濁,渾濁餘心等,令成染汙;如極穢物自穢穢他,亦如泥鰌動泥濁水,不信亦爾,唯一別相渾穢染汙,得總染也,信正翻彼不信渾濁,故以淨為信之相也,下破有二,如文可知也。
有說信者,愛樂為相。
上座部義,或大乘異師,謂愛樂彼法故。
應通三性體應即欲,又應苦集非信所緣。
論主難云:「應通三性愛三境故,若許三性體應即欲,欲緣所樂故。若汝之信有其善惡,惡不信可是有,於無記中其信是無,復非是欲。又信於三信非三性,何妨愛三而唯性善,及為遮此妨作是言。又於四諦皆有信生,若愛樂是信,應於苦集二諦,信不緣之,誰有聖者愛苦集故?苦集諦應非信所緣。
有執信者,隨順為相。
或大乘異師,或是大眾部,以隨順彼法,是信相故。
應通三性,即欲勝解。
境有三性故隨通三,若許爾者應勝解欲,彼若救言:「雖言隨順,體非解欲」者。
若印順者即勝解故,若樂順者即是欲故。
論主難云:「隨順有二種,一者印順,即是勝解,印而順彼故,二者樂順,即是欲樂,樂於彼法即是欲故。」若彼救言:「二俱之順體是信,非即欲解。」
離彼二體無順相故,由此應知心淨是信。
論主難云:「若離欲解決非順相,非彼二故如受想等。故論但言離二體,無順相故;由此應知心淨為信,忍可及欲是信之具,正理論師以忍可為信,即當此勝解也。」
云何為慚?依自法力崇重賢善為性,對法無慚,止息惡行為業。
下第二段慚愧合解,於中有二,初別解後總解,依自法時者,顯揚云:「依自增上及法增上,差恥過惡即是二緣,今此乃顯慚之別相,即是崇重賢善二法,謂於有賢德者,若凡若聖而生崇敬,於一切有漏無漏善法,而生崇重,此是慚之別閜,至下當知。對法無慚其義可知,與止息惡行為所依,由此故惡不轉。顯揚皆例於信起五業,初皆所治別業,即皆同此。
謂依自法尊貴增上,崇重賢善差恥過惡,對治無慚息諸惡行。
謂於自身生自尊愛,增上於法,生貴重增上二種力,故崇賢重善差過惡,謂作是意言:「我如是身乃作諸惡。」彼法甚好次依用之,即雖周孔之書,皆名貴法世禮儀故,然以刑防惡如國法律,即是後文世間愧攝。
云何為愧?依世間力,輕拒暴惡為性,對治無愧,止息惡行為業。
依世間力,輕拒暴惡別者,謂若他人譏毀,及羞諸惡法而不作,皆名依世間,惡法名他故。對法但言羞他為體;顯揚即言,於世增上即是緣也;有惡者名暴,染法體名惡,於彼二法輕,有惡者而不親,拒惡法業而不作。或總輕攝或總暴惡,此皆是愧別相,餘業如前。
謂依世間訶厭增上,輕拒暴惡羞恥過罪,對治無愧息諸惡業。
謂為世人所訶,自厭於惡染已,二增上力,所以乃止息諸惡業。
羞恥過惡是二通相,故諸聖教假說為體。
下總解有四,一,會舊文,二,難古說,三,釋外問,四,解自他。此初也,羞恥等,是慚愧等二法之通相,故諸對法顯揚等,依此通相,假說為二別體,彼雖言他自增上等,然是起緣非是別相,今難彼言。
若執羞恥為二別相,應慚與愧體無差別,則此二法定不相應,非受想等有此義故。
下難古說有四,一,體無別難,二,不相應難,三,非實有難,四,不徧善難。此初二難也,執彼羞恥,為此二別相,應此二體無有差別,相無異故。既爾,二體定不相應,無二受二想等體,有此俱起義故,二量可知。
若待自他立二別者,應非實有,便違聖教。
此非實有難,謂彼若言:「由待自他境差別故,二體有別,可俱起者,應此二種皆非實有,有所待故如長短等,無別自體待自他故,方成二別豈非是假?若許是假便違聖教,五十五等說:「十一善中,八是實有。」
若許慚愧實而別起,復違論說十徧善心。
不徧善難,又彼若言:「此二體定實有,然前後生不可俱起,待自他故。」若爾,復違論說十徧善心,此大論中六十九說,至下當知,故知二法非前後起。
崇重輕拒若二別相,所緣有異應不俱生,二失既同何乃偏責?
下解釋外問有六,一,問,二,答,三,難,四,通,五,微,六,釋。此問也,若崇重善為慚,唯緣善故;輕拒惡為愧,唯緣惡故,是二之別相者,此二所緣既有異故,應不俱生,彼此二失既同,何乃偏能責我?我亦境別緣自他故,不同時故。
誰後二法,所緣有異?
此論主答,即是慚愧同一境也。
不爾,如何?
此外人難。
善心起時隨緣何境,皆有崇重及輕拒惡義,故慚與愧俱徧善心,所緣無別。
此論主通善心起時,隨緣何境?不簡諸諦實等,皆是隨一善心,此一聚心等中,皆有崇重善,及拒憚惡義,此二種義是二別相,非二所緣,所緣同故,即是二法各別功能。是二別相,一性能崇善,一性能拒惡,善心起時必有此二,故得俱起,此中非是二所緣,故二必同緣;故此二法徧善心起。
豈不我說,亦有此義?
外人復徴:「我前所言,亦有不緣自他境別,但是二法,待自及他功能異故,許俱時生體非假有。」
汝執慚愧自相既同,何理能遮前所設難?
此論主釋:「慚愧俱以羞恥為相,即是此二自相既同,何理能遮,我前所設難,一,體無別難,二,不相應難,三,應假有難,四,非徧善難。故我可然,有二別相,所緣不別故。」
然諸聖教說:「顧自他者,自法名自世間名他,或即此中崇拒善惡,於己益損名自他故。」
下解自他其中二釋,一,自身及法名自,世間王法等名他,內外異故。又涅槃經對法等,說此二別。顧自他者,崇善是顧自義,拒惡名顧他義,所以者何?下通二義,於己益名自,於己損名他故,即會自他是二別相,正理論師云:「羞現罪因名自,現屬身故;羞罪果名他,非現屬已故。」今顯別彼也。
無貪等者等無瞋癡,此三名根生善勝故,三不善根近對治故。
下文有二初總後別,總中又二,初牒頌顯後釋善根,頌中所云,無貪等三根等者,等取無瞋無癡。釋根名者生善勝故,有何勝也?三不善根正相翻對,近別對治故。比遠總對治,即正見也非別治故。然準此下文,三不善根由三義故,一,六識相應,二,正煩惱攝,此二簡諸一切心所,非不善根,三,起惡勝。故正釋根義,其此三法,正對翻彼名為善根。今準此文,善根由二義,一,三不善根近對治故,簡餘一切善心所等,不名善根,非不善根近對治故,二,生善勝故,正釋根義餘論無此,如文可解。
云何無貪?於有有具無著為性,對治貪著作善為業。
下別釋有二,初解無貪瞋,後解無癡。初中又二,初別解二後總解之。有謂三有之果;有具,即能生三有之因。相順之因唯是有,為緣之因亦取涅槃,能發貪等故亦是具,中有業惑皆是業具,無著為性惡行不起,故善能作。
云何無瞋?於苦苦俱無恚為性,對治瞋恚作善為業。
苦謂三苦,苦具即彼能生苦者,一切皆是。準無貪中滅諦涅槃,亦是苦具,違理生故。
善心起時隨緣何境,皆於有等無著無恚,觀有等立非要緣彼,如前慚愧觀善惡立,故此二種俱徧善心。
此總解二,其諸善心隨緣何境,一一心中皆無著無恚,此是功能。貪對有有具,瞋對苦苦具,立二別相。觀謂觀待,如慚與愧觀待自他,非要無貪緣有有具,無瞋緣苦苦具,故徧善心如慚愧說,貪通三界發業潤生,總說有有具,瞋唯欲界發業力勝,故云於苦苦具。然對法與此同,顯揚瞋但約,有情重處為論;今能除法並通三界,下解無癡有二,初略後廣。
云何無癡?於諸理事明解為性,對治愚癡作善為業。
此略也,無癡於理及一切事,明解不迷作善止惡,是此體業。
有義無癡即慧為性,集論說此,報教證智決擇為體,生得聞思修所生慧,如次皆是決擇性故。
廣有二說,體即別境慧,對法第一說:「報教證智決擇為體。」此是本論。彼釋云:「謂報教證智,是生得聞思修,如次配之,以報為生得,生便即得,故從所依名報;聞緣教生,從境為名故;思能引證故,說思為證。證是修慧是思所生,思慧從果以彰號,智謂修慧是所生故,當體得名。若名修慧,從因定為名。問:「若體即是別境慧者,何須善中唯說於慧?餘四別境,善中不說也?」
此雖即慧,為顯善品有勝功能,如煩惱見,故復別說。
為顯善品有勝功能,增長善故,斷不善根故,如煩惱中見用增勝,故別說之。
有義無癡非即是慧,別有自性正對無明,如無貪瞋善根攝故。
下文有四,一,標宗,二,引證,三,會違,四,立理。此初也,此以量破無癡非慧,別有自性,正對不善之中無明,善根攝故如無貪等,量云:「無癡定別有體,所正對法,是不善根故,如無貪瞋。」又此離慧實有自性,無貪等三善根攝故。如無貪瞋,不言是善,十一善根,攝捨等為過故。
論說大悲無瞋癡攝,非根攝故;若彼無癡以慧為性,大悲如力等,應慧等根攝。
下引證有二文證,此以教理齊難,何以知實?亦有文證。瑜伽五十七卷說:「大悲以無瞋無癡二法為體,非二十二根攝。若無癡以慧為性,此大悲如十力,應二十二根中慧根,三無漏等根所攝。」彼說十力四無畏等,慧根等攝,不攝悲故,此為一違。然彼前師,何以解此文?彼云:「以有無瞋為體故非根攝。」至下當知。
又若無癡無別自性,如不害等應非實物,便違論說;十一善中三世俗有,餘皆是實。
又引論難,若此無癡以慧為性,如不害等應非實物,不害以無瞋為性,此以慧為體故。若許無癡是假,便違大論五十五說:「十一善中,不放逸捨及不害,三是世俗有,餘皆是實有。」由前一理二教,故別有體。若爾,對法文如何通?
然集論說:「慧為體者,舉彼因果顯此自性,如以忍樂表信自體,理必應爾。」
此會違也,慧為體者,舉無癡之因果,以顯無癡。無癡之因及果,皆通四慧;或是俱時或是別念,此是等流增上士用果故。如彼論解,信中亦以忍樂,即勝解欲,舉信因果以解信故;無癡亦然,以為同喻理必應然,以四慧為因果,而表無癡,所以者何?
以貪瞋癡六識相應,正煩惱攝起惡勝故,立不善根。
下立理也,由此三種能具二義,一,六識相應,即簡疑等,二,正煩惱攝,簡不信等。餘非此位,小乘三義簡,此中二簡,及起惡勝故,解於根義,二簡餘法,由一義故立不善根,舉此所治方辨能治。
斷彼必由通別對治,通唯善慧別即三根,由此無癡必應別有。
斷彼三時,必由二對治,一,通對治,即唯善慧能總斷故,二,別對治,即無貪瞋癡,如貪瞋二,有通別對治不善根攝,故癡亦爾。不善根攝,亦有二對治,如貪瞋二,故必別有無癡。以不善根起惡勝故,須二對治,餘惑不然。由此因緣,無癡離慧定別有體,前師解大悲,非根攝云。以用無瞋無癡二法為體,論從無瞋說為非根,實是根攝。若爾,即三念住等亦爾。不爾,大悲似四無量中悲,唯以無瞋為性,今從無瞋說,根所不攝。念住依慧故根所攝,具約影顯非實理文。若爾,即三世俗有,文如何通?答:「實有者體即慧故。」問:「不害體即無瞋,應非假有?」答:「世俗有言通假實故,如種子世俗有,言即實故,三是世俗皆是假有,故非是假有,此無癡亦爾。若爾,不害無瞋分如何通?故後師為正。」頌所言勤安等者。
勤謂精進,於善惡品修斷事中,勇悍為性對治懈怠,滿善為業。
下文有二,初略後廣,勤苦名通三性,此即精進故體唯善;於善品修,於惡品斷事中,勇健且悍勇而無惰,自策發也;悍而無懼耐勞惓也。勇者升進義,悍者堅牢義。滿善為業者,對法云:「成滿一切善品為業。」彼釋云:「滿善品者謂能圓滿,隨初所入根本靜慮。」成善品者,謂即於此極善修治,此中但言滿善,彼據因中一分,隨所入定更復修治,此據行因成佛果滿,更不修治,故唯言滿。即通三乘究竟果位,或作善事圓了名滿,能滿善故非要聖果。若唯言勤,三性之法俱可勤苦,然此中言何性所攝?
勇表勝進簡諸染法,悍表精純簡淨無記,即顯精進唯善性攝。
下廣引有二,初釋前難後辨差別。此初也,勇表念念高勝,非如染法;設雖增長,望諸善品皆名為退,亦不名進無益進故。進謂進成聖者身故;悍表精純,簡四無記無覆淨也。彼雖加行作意修習,而非精純,不應正理故不名精;復非染故乍可名純。今此精純即總釋也。
此相差別略有五種,所謂被甲,加行,無下,無退,無足。
有五如文,下辨差別有三,初論家作名,次引經屬後顯位異,此初也。
即經所說:「有勢,有勤,有勇,堅猛,不捨善軛。」如次應知。
即以經屬,顯揚但有經之五名,對法二名皆悉具有,八十九云:「最初發起猛利樂欲,名被甲,經名有勢。如著鉀入陣即無所畏,有大威勢。次起堅固勇悍方便,名加行,經名有勤,堅固其心自策勤也。次為證得,不自輕篾亦無怯懼,名無下,經名有勇。不自卑下更增勇銳,次能忍受寒勢等苦,於劣等善不生厭足,欣求後後勝品功德等,名無退,經名堅猛。遭苦不屈堅猛其志,次後乃至漸次入諦觀等,後後勝道,名無足,經名不捨善軛;軛謂車軛以軛牛者,令牛不出能有所往,善法亦爾,軛修行者不越善品,往涅槃宮,修曾不足從喻為稱,下顯位異。
此五別者,謂初發心自分勝進,自分行中三品別故。
今此第一即初發心,餘四修行,修行中有二,自分勝進,自分行中,有上中下三品別,故總為五也。且如初地行捨,有初發心,有下品中品上品行檀,檀成滿已,方入二地持戒;勝進趣後名勝進行,如是乃至十地之中,位位皆爾,如十地論廣解。
或初發心,長時,無間,殷重,無餘修差別故。
下第二解此五,即是四種修中,加初發心,謂長時修,無間修,殷重修,無餘修四。如對法第二十抄,及攝論第七廣解,下第十卷說。然十八任持精進有三,攝此四者亦如彼抄,本地菩薩地及決擇七十八等,並爾,即六度皆有也。
或資糧等五道別故。
自下第三,解資糧,加行,見修,無學五位,如對法第八末,第九等解。問:「既通三乘,三乘無學,云何無足?不捨善軛,果已滿故。」
二乘究竟道,欣大菩提故,諸佛究竟道,樂利樂他故。
二乘無學,迴心欣大菩提故;佛究竟果,樂盡未來際,利樂有情故,皆得名不捨善軛,趣寂二乘亦利樂他,即波羅密者,略故不說。
或二加行,無間解脫,勝進別故。
又加行等四道為五,然加行中有近有遠,名二加行;四道如後第十卷解,即此并前合有五解。
安謂輕安,遠離麤重調暢身心,堪任為性,對治惛沉轉依為業。
亦牒頌解,謂輕而安隱,離重名輕調暢名安。此有二種,一,無漏者,除有漏麤重,麤重通三性,二,有漏者,除煩惱麤重,唯是善性。此正對治惛沉一法,然對法說:「除一切障。」顯揚云除麤重,然對法第十說亦同之,彼約通障此約別障,以惛沉是無堪任性,安是堪任故唯除彼。
謂此伏除能障定法,令所依止轉安適故。
釋轉依業,有漏者伏無漏者除,一切能障定法,此或煩惱或是受數,但能障定即是所除;又今說此但是惛沉,令所依身轉去麤重,得安隱故。
不放逸者,精進三根,於所斷修防修為性,對治放逸,成滿一切世出世間善事為業。
下有略廣,此略也。不放逸,以精進及三根,於所斷惡法,防令不起,所修善法修令增長;體是四法,約別功能,假說不放逸,所防中通一切有漏法。
謂即四法,於斷修事皆能防修,名不放逸,非別有體無異相故;於防惡事修善事中,離四功能無別用故。
下廣有二,初廢立後問答;此初也,此非別有體,離彼四法無異相故。體性無別無別用故,作用不殊,雙成無別體用也,其文易了。問:「信等十法,皆有防惡修善之能,何故唯於四法立也?」
雖信慚等亦有此能,而方彼四勢用微劣,非根徧策故非此依。
其餘六法而方彼四,勢用微而且劣故,何謂為劣?此四法中三法為根,精進徧策一切能斷,能修善心;彼餘六法,非根及徧策故,非不放逸之依,即非勝也。下問答有六,初,問,次,質,三,答,四,難,五,徴,六,釋。
豈不防修,是此相用?
順正理等,外人問曰:「豈不防惡修善,是此不逸相用,何用以四為體?」此則一切別立有體,皆作是說,別有不逸,不逸即是防修,隱不逸之名,出防修為難,論主次質。
防修何異精進三根?
此質也,汝之防修何異四法,四法能防惡及修善故。
彼要待此,方有作用。
外人答曰:「彼四法無力,不能防修,要待此中別有不逸;令其四法,方有防修之用,故不以四法為防修體,故知別有不放逸也。」
此應復待餘,便有無窮失。
論主難曰:「四法能防修,四體無力故待不逸,不逸能防修,亦應無力復有所待。如彼四法如是展轉,有無窮失;若不放逸別有自性,不待餘法即能防修,彼四亦然,故非離彼別有不逸。」
勤唯徧策根但為依,如何說彼有防修用?
外人徴曰:「勤體唯能徧策勵善心,三根但能為善法依,依是根義,如何說此四法,有防修用?」
汝防修用,其相云何?
此論主問。
若普依持即無貪等,若徧策錄不異精進,止惡進善即總四法。
若普依持一切善心,名防修義,即是三根。依謂依處持令增長,若能徧策發馳,錄一切善心名防修,不異精進等。此四別也,若止惡不生,進善令起名防修者,總此四法故無別體。
令不散亂應是等持,令同取境與觸何別?令不忘失即應是念?
若令心等不散名防修,即應是定;若令心心所法同取一境,不乖返緣名防修,與觸何別?若所作善惡,憶念不忘名防修,即應是念。
如是推尋,不放逸用,離無貪等竟不可得,故不放逸定無別體。
由前道理,推不放逸防修之用,離無貪等四法,總別之能竟不可得,故不放逸定無別體。問:「何故此中,以無貪等為首?等餘三法,不以精進為初?」答:「次前別簡中,以無貪為首,故從近而結也,即顯不逸,不如小乘體是實有,即是假有之所以也。」
云何行捨?精進三根,令心平等正直,無功用住為性,對治掉舉靜住為業。
行者行蘊,行蘊中捨簡受中捨,故置行言非謂行也。亦以四法為體,別正對治掉舉體性,靜住為業。
謂即四法,令心遠離掉舉等障,靜住名捨。平等正直無功用住,初中後位辯捨差別,由不放逸先除雜染,捨復令心寂靜而住。
下文有二,初正解體業,後解廢立。此初也,若通對治亦一切法。對法云:「由捨相應,離沉沒等不平等性故,即舉通障此舉別障。」平等正直者,對法云:「由捨與心,俱離沉沒等,初心平等遠離加行,次心正直於染無性,後無功用廣如彼說,然諸論皆言,由不放逸斷諸惑已,此捨靜住不容雜染,謂如不逸是無間道;此捨是解脫道,解脫道中不容受雜染,此前後時別起勝用,或今所說此雖同時,同時不逸能除障已,捨令此心寂靜而住,義說前後,依此二用互增之時,說其相也。此間據別障,掉舉等取餘法,不同對法第十除貪憂;對法第一,明通能治一切法也。
此無別體如不放逸,離彼四法無相用故,能令寂靜即四法故,所令寂靜即心等故。
下廢立,然今此捨離前四法,無別相及作用,何以故?若能令寂靜名捨,即四法之能,若所令寂靜名捨,即除四法外,餘心等是。然既以能寂靜為捨,故體即四法,信等淨相等,是非靜也。如前不逸就勝依立,義如前說此亦應爾。就勝而說餘法不障,對法第十及顯揚云:「如契經說:『為除貪憂心依止捨,此據離欲,或無漏捨相語,以憂根俱亦有捨也。然煩惱俱憂及貪,皆是欲界。與善心等性相違返,說名除也。』對法第十,八道支中說故,唯約無漏。」
云何不害?於諸有情不為損惱,無瞋為性,能對治害悲愍為業。
此總舉已。
謂即無瞋,於有情所不為損惱,假名不害。
於有情不損惱,非謂不斷命,不斷命是無瞋故,故此但約不損惱事,餘文可知。問:「此既無瞋,何須別立?」
無瞋翻對斷物命瞋,不害正違損惱物害,無瞋與樂不害拔苦,是謂二麤相差別。
此有二解,無瞋返對斷物命之瞋,此不害即違於損惱物鋃害,故此二別,明害損物不為斷命,瞋斷物命不但損物。既爾,如訶風等不斷物命,即非害故。故知此中且約麤相,於有情所辨此二別。又不約所治,但明此體別前無瞋,與有情樂是慈之體,不害拔眾生之苦,即是悲也。故顯揚第四云:慈以無瞋為性,悲以不害為性。」今此二翻約麤相別。
理實無瞋實有自體,不害依彼一分假立,為顯慈悲二相別故,利樂有情彼二勝故。
理實無瞋體是實有,不害依無瞋一分,拔苦之義勝故,假立不害。問:「前大悲無瞋癡二法為體,今何故獨言不害?」「彼據實體此約假成,又彼是大悲,此但是悲四無量攝。」問:「何不於無貪等上建立?」答:「為顯功德中,慈悲二相別故,依無瞋假立,不依無貪等。」問:「諸功德等如勝處等,亦以無貪為性,何以善中,不依無貪之上,為顯功德別故,別立一假法耶?」答:「一切功德依聖人勝,於聖人身佛為最勝,佛身之中,利樂有情勝。利樂之中慈悲二種最勝,為顯極勝功德別故,依無瞋立不害,非無貪等。」顯揚第二云:「喜是不嫉,何故立不為善根?」答:「拔苦悲勝別立不害,喜不勝悲不立不嫉。」
有說不害非即無瞋,別有自體謂賢善性。
薩婆多師正理論等說,謂賢善性,謂有此者人即賢善也。
此相云何?
此論主問。
謂不損惱。
此外人答。
無瞋亦爾寧別有性?謂於有情不為損惱,慈悲賢善是無瞋故。
非離無瞋別有自性,謂於有情不為損惱,體性賢善之相,即無瞋故,離無瞋無別不害,明不害是假也,第二出十一善體已。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三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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