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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述記-36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三十六(論文卷六之三)
   唐京兆大慈恩寺沙門窺基撰
如是已說善位心所,煩惱心所其相云何?
 別解六位諸心所中,辨三門訖。此當第四,初結前問後,如文可知次舉頌等。
頌曰:「煩惱,謂貪瞋癡慢疑惡見。」
 百法等說:「癡居慢後,顯通利鈍徧上下故。」此明不善根,故在慢下。
 下長行釋釋中有三,第一,辨煩惱得名,解頌上二字,第二,出體業,釋頌謂以下文,第三,諸門廣辨明此六義。
論曰:此貪等六,性是根本煩惱攝故,得煩惱名。
 此釋總名,謂貪等六,是隨煩惱之根本故,雖復亦得名隨煩惱,而根本攝。非唯等流性,得煩惱名,不名隨煩惱。雜集第七說:「諸煩惱皆隨煩惱,有隨煩惱而非煩惱., 由此即顯, 根本名煩惱,亦得名隨,亦隨他生故,忿等但名隨,不名煩惱非根本故。
云何為貪?於有有具染著為性,能障無貪生苦為業。
 自下第二門也,釋六為六於中有二,初出體業後逐難辨,云何等者?雙問體業,於有有具等,即皆雙答。然有難處論覆成之。於有者謂後有,即唯異熟三有果也。有具者,即中有并煩惱業,及器世間等三有具故, 或無漏法。論下文說:「與見等俱緣無漏起,緣生貪者皆名有具。薩婆多師,緣無漏貪是善法欲. 今大乘說:「愛佛貪滅皆染汙收,與見俱生緣無漏起,故無漏法能資長有,亦名有具。」五十八等,不說此貪緣無漏者,下文自會。
謂由愛力取蘊生故。
 若發業若潤生,皆令取蘊生,非謂唯潤惑,上二界中,由愛靜等故,彼諸煩惱因此增長,亦取蘊生。大論第八十五,及五十八,顯揚五蘊,對法皆廣說貪相,然大論第八同此。
云何為瞋?於苦苦俱憎恚為性,能障無瞋,不安隱性,惡行所依為業。
 於苦苦俱者,苦即三苦皆生於瞋,憎唯苦受,樂受乖離,瞋亦依之生故。苦具者,一切有漏及無漏法,但能生苦者,皆是苦具,依之瞋生。問:「有漏順苦法,可名為苦具,無漏不順苦,如何名苦具?」答:「隨順苦具,無漏即非,緣生於苦無漏亦是,故邪見等謗無漏無,招惡趣苦。又五十八:『迷滅道諦瞋亦親,憎嫉滅道故,亦說無漏為苦具也。』對法等論但言苦具,不知是何惑者?云之唯有漏法,此不然矣。大論第八同也,五十八云有四,謂他見有情,於所愛不饒益,於非愛作饒益,上但緣取生,然彼尚局據重處語,顯揚亦說:『但緣有情,據業道重語,非於餘無瞋。』」
謂瞋必令身心熱惱,起諸惡業不善為性。
 瞋必起業不善性攝,發惡業者必不善故,意識為轉五識隨轉,如大論第一說:「不安者不安靜也。」對法云:「心慢憎恚多住苦故,此瞋與惡行,不安為所依也。」
云何為癡?於諸理事迷闇為性,能障無癡,一切雜染所依為業。
 於理事者,謂獨頭無明迷理,相應等亦迷事也。
謂由無明起疑邪見,貪等煩惱隨煩惱業,能招後生雜染法故。
 此釋前業,謂由無明於諦等猶豫,邪見撥無後餘貪等,次第生起造諸惡業,乃復招生諸雜染也,此中所謂見道,無明生起次第。然修道者,不必起疑及邪定故,謂由無明起貪等故,造人天業招後生染。然對法中,以邪見者無明增故,說邪定為先,後方有疑,然生次第此文為正,五十八云:「有四種愚,乃至相應不共。」然第五卷,第七識中已分別訖,此略不說。然諸論貪瞋之後,即次說慢,此中但以不善根同,次說無明。瑜伽第五十八及第八,皆見為首,以利惑故。復七種無知等相攝,如大論第九,緣起經等說。
云何為慢?恃己於他高舉為性,能障不慢生苦為業。
能障不慢。不慢者何?如善中說。
謂若有慢,於德有德心不謙下,由此生死輪轉無窮,受諸苦故。
 於勝得法及有德者,心不謙下故受眾苦,顯令厭捨勿復輪迴。然對法中,但由有我故心高舉,此中所謂我見相應,及等流生,或遠從根本說。
此慢差別有十九種,謂於三品我德處生。
 有七九種,不過於五法上生,謂上中下三品及我,辨勝德處生,此義云何?如五蘊論說:「謂七慢中,於下品及中品,起第一慢,謂於劣計己勝,於等計己等;於中品於上品起過慢,謂於等計己勝,於等勝計己等。於上品起慢過慢,謂於勝計己勝;於我蘊起我慢,自恃高舉;於未證勝德起增上慢,雖得少分,於所未得謂己已得。於上品起卑慢,謂他多分勝己,謂己少分不及,於己無德謂己有德。起邪慢此邪慢者,全無謂有。其增上慢己得少勝,謂多殊勝,此即二別也。然於三品起四,於我起一,於德起二,於五處起七慢也。九慢者,大乘之中不見文,顯揚第一云:「如經說三慢類,我勝我等我劣慢類。」婆沙等第一百九十九,及俱捨第十九,說有九慢,前三為三,有勝有等有劣為三,無勝無等無劣為三,過慢慢卑慢,如次第三;卑慢慢過慢,如次中三;慢過慢卑慢,如次後三,依本論及品類足,兩說大廣。然九依我見,後生三品處起,此與諸見相應無失。
一切皆通見修所斷,聖位我慢既得現行,慢類由斯起亦無失。            
 彼小乘中通見修斷,聖有而不行,無修道我慢故,今大乘修道,既得有我慢,是故聖者現行,顯揚及八十九等云:「七慢或俱生或分別,故知九慢修起無失。」五十八稍廣,作差別說。
云何為疑?於諸諦理猶豫為性,能障不疑善品為業,謂猶疑者善不生故。
 此中說疑迷於諦理,猶豫五十八中,依五相別,謂他世作用因果諦寶,此中言諦亦攝彼盡,如理應思,即緣捚事俱是疑也,然疑杌為人非此疑惑,或異熟心等。
有義此疑以慧為體,猶豫簡擇說為疑故。
 以慧為體何以故?大論說:「猶豫簡擇,說為疑也。」大論第八:「異覺為體覺即是慧,決斷名慧;然簡擇猶豫異決斷覺,說為疑故。」此以文證,又訓釋中。
毘助末底是疑義故,末底般若義無異故。
 所謂末底是慧異名,與般若無別體,於慧上加毘字助之,毘是種種義,即種種慧也,大論言異慧疑。異者是種種義,故知疑體即慧,以末底般若俱慧異名,以毘助之,豈別有體,此是大乘異師,非是別部。
有義此疑別有自體,令慧不決非即慧故。
 別有自體,然說猶豫簡擇者,由同時疑或異時疑,令慧不決故非是慧。
瑜伽論說:「六煩惱中,見世俗有即慧分故,餘是實有別有性故。」
 五十五說:「六煩惱中,見是世俗有。」又彼自釋言:「即慧分故,餘五實有。」彼亦自釋:「別有性故,故知疑體非即是慧。若即慧者應同五見,說世俗有。」應立量云:「疑體非即慧,六煩惱中,不說世俗有故,如貪等四。」
毘助末底執慧為疑,毘助若南智應為識。
 訓釋辭中:「汝以末底是慧,毘助之故,說慧體為疑,亦應若南是智。毗助之故說智為識;毘是種種義,由助智故變名為識,體非即智,何以助末底?疑體即慧?又如職吉蹉是治療義,毘職吉蹉是疑義,豈以毘言助之,疑體即治療。」
界由助力義便轉變,是故此疑非慧為體。
 又旦末底等字是界,界是性義;由毘字是緣,緣助界力義便轉變。何為緣助界已,體尚是舊?故此疑非即慧,此師說疑,與顯揚對法同也。
云何惡見?於諸諦理顛倒推度,染慧為性,能障善見招苦為業。
 文中有二,初總次別。若善惡相翻惡唯不善;若毀責名惡,惡通有覆。今此五見名為惡者,毀訾名故。於諸諦理顛到推度者,即唯迷理,雖緣有親疎,迷理義等故。
謂惡見者,多受苦故。
 此釋前業,謂於欲界,唯除俱生發招苦處業,是分別惑故,故惡見者多生於苦,此乃總釋。然別說者。
此見行相,差別有五。
 此總標舉。
一,薩迦耶見,謂於五取蘊,執我我所,一切見趣所依為業。 
下別釋有四,合二取故。梵云薩迦蔭達利瑟致,經部師云:「薩是偽義,迦耶是身,身是聚義即聚集假,應言緣聚身起見,名偽身見。佛遮當來薩婆多等,執為有身見者,故薩偽言,雖薩言亦目於有,然今說是,思誔提底薩義,故薩言表偽。薩婆多云:「薩是有義,迦耶等如前,雖是聚身而是實有。身者自體之異名,應言自體見。佛遮當來,經部師等,說為偽身見者,故說薩有言。雖一薩言亦目於偽。今者應言,阿悉提底薩義,故薩言表有,大乘應言僧吃爛底薩,便成移轉。由此薩迦耶見,大小別說,薩婆多名有身見,經部名虛偽身見,今大乘意,心上所現似我之相,體非實有,是假法故也。又體非全無,依他起性,成所緣緣故,既非實有亦非虛偽,唯是依他移轉之法,我之所依。又依所執可言虛偽,依所變相可言為有,非如餘宗定實定偽,故名移轉。此兼我所不唯我見,或總緣蘊或別緣蘊,分別俱生;或許總別緣,如顯揚第一說,然俱生中如第七識,唯計心為我故,雖不如分別起者,簡擇別緣蘊,亦任運別緣故,然以此我見為所依本,諸見得生,故名一切見趣所依,趣者況也,或所歸處也。
此見差別有二十句,六十五等分別起攝。
 謂二十句者,對法第一云:「謂如計色是我,我有色色屬我,我在色中,一蘊有四,五蘊二十句也。即二十句中,五是我見,十五是我所見,何以五我見,十五我所者?以相應我所,隨逐我所,不離我所,故十五種是我所也。如對法第一,自有問答廣解,分別行緣蘊,不分別所起處,故有二十句,分別行緣蘊。行謂行相,是我我所之行相也。所者我所,如但於色蘊分別,其我我所行相,不分別此所說,我所之所起處;我所必依我見後起,此於色蘊所說三所,不分別言此之我所,依計何蘊為我?此從彼起但總分別,我我所行。」問:「亦不分別計色之我,是何我所之所從起?何但說言不分別所。」答:「我為根本不從他起,言色是我已分別訖,不是不分別其所起處,我所必依我見後起,故不同也。其六十二見等,準此應知。」六十五者,婆沙雜蘊第一,世第一品末第十卷,約蘊約界處等分別。此言等者,等處等界也,謂如以色為我,於餘四蘊各有三所,謂是我瓔珞我僮僕我器,即有十二,色為一我即十三也。如是五蘊有六十我所,五我見也,此皆分別行緣蘊,亦分別所起處。又此是分別所起,非是俱生。俱生之我不別計故,以何為證?五十八說:「二十句,薩迦耶見皆見苦斷,唯依分別不依俱生,六十五見雖無正文,準二十句亦唯分別,此皆作意分別行緣蘊等,方始生故。然總緣蘊為我,亦通分別者,如顯揚說,此依一切異生為論,非依一人有此諸見。
二,邊執見,謂即於彼隨執斷常,障處中行出離為業。
 謂由於前,我見執我已,隨此我見後,執為斷常,謂緣前所緣為境,障非斷常說有因果,處中行道諦,及出離滅諦,然此是總。
此見差別,諸見趣中,有執前際四徧常論,一分常論,及計後際有想十六,無想俱非各有八論,七斷滅論等,分別趣攝。
此下別說,然此邊見,攝六十二見中,四十七見,謂四徧常見,乃至俱非已來,四十見是常見,七斷滅論是斷見,皆意緣我有常斷故。言等者,等取十四不可記事中,四常等是常見,無常等是斷見,除邊等四彼是邪見。如來死後四中,亦有等是常,非有等是斷,命異身一等是我見。又徧常一分,常等有緣他界,為斷等是他界,緣中廣說。此六十二見唯分別起,五十八說:「彼文又說:『緣梵王常是邪見,非我見後生。』今此我見後生,是邊見攝。又此邊見此論下文,除總緣蘊,餘非他界緣,設從我見後生,如何緣梵王常等是邊見?邊見根本,亦分別我見,如何別緣我見,亦緣他界生?」如下他界緣中,及別抄等會,應審推度六十二見,如梵網六十二見,經長阿含,第十四梵動品。婆沙第一百九十九,二百卷。瑜伽第六第七第八,第五十八第八十七等廣解。今言見趣者,趣謂意趣,或是所趣或謂趣況。言前際者,此依過去起分別見,名為前際;依未來起分別見,名為後際。若依現在起分別見,此即不定。或名前際未來前故,未來因故;或名後際過去後故,過去果故。四徧常論者,一,由能憶二十成壞劫,彼便執我世間俱常,由隱顯故,二,由能憶四十成壞劫,彼便執我世間俱常,三,由能憶八十成壞劫,便執為常,四,由天眼見諸有情,死時生時諸蘊相續,彼便執我世間俱常;四中前三,由依靜處起宿住通,有上中下。第四由依天眼所見,此見道斷,即有見道常見,亦他界緣;緣三界法並是常故,然依定後起,可通上界繫,雖三界合緣,仍隨所應界地所繫。以獨影故,唯從見說四,一分常論,一從梵天沒,來生此間得宿住通,作如是執:「我等皆是梵王所化,梵王是常我等無常。」二,聞梵王有如是見等,大種常心無常,或翻此說同彼忍者,或住梵世,乃至或是,展轉聞如是道理:「我以梵王為量,信其所言,是故世間一分常住。」三,有先從戲忘天沒,來生此間得通起執,在彼諸天不極戲等,在彼常住我等無常,四,有從意憤天沒,乃至如前;此天住處文,如前已說。此四由執大梵大種,或心戲忘憤恚四事而起,此之八見依前際起,以色界之我,緣自地為我;或以下界我見,計梵王為他我,故計一分常,常見所攝。不爾,應非邊見所攝,但不得緣他地諸法,為其自我,他我許故,其全常等理不相違。設自身我亦在中故,如何全常?一分邊見緣上下生,一分常者是常見。無常者是何見?此雖非斷,然堅執發亦是染汙,非五見攝但是染慧。又解邪見所攝,此不同於不可記事,是斷見攝。彼言無常意說斷故,前解為勝;不說一分通邪見故。及計後際有想十六者,初四見依三見立,一命者即身,二命者異身,三此是總我,徧滿無二無異無缺,依第一見立第一,我有色死後有想,以執色為我,故名我有色,取諸法想說名有想,在欲界全色界一分,除無想天,許無色界亦有色者,此亦在彼前三無色,此有想故不在後一;依第二見故立第二,我無色死後有想,執無色蘊為我等,其釋名等如論應知,此在欲界,乃至無所有處,除無想天;依第三見立第三,我亦有色我亦無色,死後有想,執五蘊為我,乃至廣說,在欲界全乃至廣說。第四,我非有色非無色,死後有想,即遮第三無別依見;如是四種,或依尋伺或依等至,皆容得起。次四見,一,執我有邊死有想,若執色為我,體有分限;或在身中,如指節量等,乃至廣說;非色為我亦有分限,所依所緣有分限故,此在欲界全,色界一分,無色有色等如前說,二,執我無邊死後有想,若執色為我,徧一切處,此所不知皆謂為有,非其所見能知無邊,三千界等有分限故,下準此解,以其智慮不知邊際,名為無邊非逺知也,餘如前說,三,執我亦有邊亦無邊,死後有想。瑜伽第六云:「執我隨身或舒或卷,其量不定,身無量等,我亦無量等,餘義準上,四,執我非有邊非無邊,即遮第三,此四依尋伺等至皆起。次四依想異,一,我有一想,二,我有種種想,三,我有少想,四,我有無量想。次四依受,一,我純有樂死後有想,二,我純有苦死後有想,三,我純有苦有樂,死後有想,四,我純無苦無樂,死後有想。一想者,在前三無色種種想,在欲色界除無想天。少想者,執少色為我等,想為我所等,我與彼合名為少想,在欲色界除無想天,無色界如前說。無量想者,執無量色為我等想,為我所等如前廣說,乃至廣如彼論。如是四種,尋伺等至皆容得起;純有樂有想者,在前三靜慮,乃至廣說;純有苦有想者,在地獄中;有苦有樂有想者,在畜生鬼界,人及欲天;無苦無樂有想者,在第四定以上,尋伺等至皆容得起。無想八論者,有色等四,有邊等四。有色等四者,一,我有色死後無想,執色為我得無想定;見他得定生彼,作如是計等,二,我無色死後無想,執命根為我,得無想定等,乃至廣說,三,執我亦有色亦無色,死後無想,執色命根為我,於此二中起一我想,乃至廣說。四,執我非有色非無色,死後無想,即遮第三無別有物,等至尋伺皆容有起。有邊等四者,一,我有邊死後無想,執色為我,其量狹少等,得無想定等,乃至廣說,二,執我無邊死後無想,執色為我,徧一切處等,乃至廣說,三,執我亦有邊亦無邊,死後無想,執色為我或卷或舒,乃至廣說,四,執我非有邊非無邊,死後無想遮第三說,等至尋伺皆容得起。俱非有八者,有色等四有邊等四,一,執我有色,死後非有想非無想,執色為我;見諸有情入非想非非想定,想不明了,作如是執,唯尋伺非得定,乃至廣說,二,執我無色死後如前,執無色蘊為我等,入非想非非想定,不明了故,作如是執乃至廣說;非等至唯尋伺起,三,執我亦有色亦無色,死後如前,執色無色為我,見諸有情想不明了,作如是執,唯尋伺者乃至廣說,四,執我非有色非無色為我,死後如前遮第三是。有邊等四者,一,執我有邊,死後非有想非無想,乃至第四,執我非有邊非無邊,死後非有想非無想,如是一切,皆執無色為我,已得非想非非想處定,容有此執,一,由彼定時分促故,以一一蘊為所緣,執我有邊,二,由彼定時分長故,總以四蘊為所緣,執我無邊,三,由彼定時分或短或長,或一一蘊或總為我,故成第三句,第四即遮說故,以上常見攝。七斷滅論者,一,我有色,麤四大種所造為性,死後斷滅畢竟無有,見身死後有而無故,若自若他之我,皆以麤大種所造,死後斷滅,現在此身亦得,後生他身亦得,後皆準此,二,我欲界天死後斷滅,三,我色界天死後斷滅,四,我空無邊處死後斷滅,五,我識處死後斷滅,六,我無所有處死後斷滅,七,我非想非非想處,死後斷滅。此中後四,執彼彼地為生死頂故,有想已下見,皆依死後故名後際。問:「何故不說色界別地?乃說欲界為二,無色為四耶?」答:「據實而言,依一一地處,各有斷滅論,然彼本計無色無形,修定加行難可得成;彼定若起必是加行,以更不見有上地法,乃別計斷滅。色界有形加行易起,可見後地法,不別計為斷滅,但約總界說為斷滅,其實地地皆有。欲界之中人天趣異,故別別開,論實處處皆別起斷,若廣分別如毘婆沙,其等等十四,不可記事中,無常斷見如前已說。
三,邪見,謂謗因果作用實事,及非四見諸餘邪執,如增上緣名義徧故。
 謗因者,謂對法云:「謂無施與無愛樂,無祠無祀,無妙行無惡行等。」謗果者,謂無妙行,及惡行業所招異熟。謗作用者,無此世間無彼世間,無母無父無他生有情等。謗實事者,謂無世間真阿羅漢等,及四見外餘邪分別,即對法說言:「謂一切分別倒見。」五十八說:「此有二種,一,增益,謂餘四見,二,損減,此謗因等名損減故。」對法云:「一多分是損減見,即有邊等是增益見, 即無因論等,是損減等。」謗因果等,對法第一,瑜伽第八,五十八並相違,如別抄會,然此見寬如增上緣,餘所不攝皆此攝故。一者名寬,不正名邪,一切不正見,皆此所攝,二者義徧,諸邪解者皆入此攝。
此見差別,諸見趣中,有執前際二無因論,四有邊等,不死矯亂。
無因者,一,從無想天沒,來生此間得宿住通;不能憶彼,出心已前所有諸位,便執諸法,本因無而起;諸法如我,亦應一切本無而生,便執我及世間,無因而起,二,由尋伺不憶前身,作如是執無因而起,乃至廣說;如是二見,由無想天戲忘尋伺二事而起。問:「此中何故,但說二無因?亦有不知欲界,乃至第四定以前多身,應計無因故。」答:「據實亦有地地,不知因所從起,執無因者但宿住通,無想沒顯但說其一。又約一生,卻尋無想出心已前,微細位難見故,彼計無因。餘地前生因麤易見,故不計無因。四有邊者,一,由一向能憶,下至無間地獄,上至第四靜慮天,執我於中悉皆徧滿,便作是念:「過此有我我應能見。」故知有邊,二,由一向能憶傍無邊,執我徧滿故執無邊,三,由能憶下上,如初近遠傍如第二,不得邊際,於上下起有邊想,於傍起無邊想,四,由能憶壞劫分位,便生非有邊非無邊想,諸器世間無所得故,此四皆憶成壞劫,故得說前際,四不死矯亂者,不死謂天,以天長壽,外道執為常住不死,由答不死天,無亂問故得生彼天,今毀之言名為矯亂,一,念我不知善不善等,有餘問我不得定答,我若定答,勿他鑒我無知,因即輕笑我,於天秘密義,不應皆說等,二,行諂曲者,作是思惟:「非我淨天,一切隱密皆許記別,謂自所證及修淨道。」故作如前語,三,懷恐怖而無記別:「勿我昧劣為他所知?」由是因緣不得解脫,以此為室而自安處,懷恐怖故如前廣說,四,有愚戇專專修止行,不能矯言但作是思:「諸有問我我當返詰,隨彼所問,我當一切隨言無減,而印順之。」此待未來亦名前際,然於現轉。又四皆緣先所聞教,皆前際攝。此四第一依怖無知,二行諂曲,三懷恥怖,四為愚戇而起。
及計後際,五現涅槃。
一,見現在受,若人天五欲樂,便謂涅槃,二,厭五欲,現住初定以為涅槃,引在身中名為得樂,見他現在住定亦爾。下皆準知,三,厭欲尋伺,故現住第二定,以為涅槃,四,厭諸欲尋伺喜,故現住第三定,以為涅槃,五,厭諸欲乃至入出息,現住第四定,以為涅槃,待過去故名為後際。又此執我,現既有樂後亦有樂,故後際攝;現樂為先執後樂故,總名現法。然於無色不計涅槃者,以樂怡悅輕徵,不及色界故,此中且據地全作法,據實無色及欲天等處,各有計為涅槃者,前之斷滅人天別開,今此涅槃人天合者,彼依我後別起斷故,此總計涅槃,故合之也。此等皆不依我見起,故邪見攝。
或計自在世主,釋梵及餘物類,常恒不易。
 自在者自在天也,世主即是大自在天,為世間主。釋謂帝釋梵謂梵王。餘物類諸謂自性等,此末得定及已得定,不計後為我,但計彼為常,故皆是邪見,不緣我有斷常故。問:「無不得彼定,別計彼為我,世間不許他地為我故,若設許得彼定,得起上惑,此我見緣彼為我,我身在此,未有色界法,計何為我?」答:「緣欲界身計有我,亦是我見緣他地起。然有義者,謂欲界我見,總緣現身為我;即通有色界法,此我見是總緣故,得緣他地。若別計一色等為我,即無他地緣。下論說然此義當思,此計自在等,如五十八,是計苦諦下邪見。」
或計自在等,是一切物因,或有橫計諸邪解脫。
 即一切物因,集諦邪見,然不計為勝;設計為勝,然非見戒及彼眷屬故,是邪見攝非戒取攝;計諸邪解脫,是滅諦下邪見,雖非勝計勝,然非見戒眷屬;又不許能得淨,故非見戒取。
或有妄執非道為道,諸如是等皆邪見攝。 
 計非道為道,是道諦下邪見;雖非勝計勝,以非戒眷屬,非戒取。又不計為勝故非戒取,至下當知。諸如是等者,謂等取十四不可記中,有邊等四,是此中攝故。然六十二見,準五十八文,若邊見中攝,唯苦諦斷;緣苦諦為我,增長邊見隨我斷故,邪見中攝。彼自說:「二無因唯集諦,五現法涅槃唯滅諦,迷有漏因迷涅槃果故。邊無邊等四,是苦滅二諦下,迷有漏無漏果生故;不死矯亂,通四諦下斷。」問答四諦及迷四諦故,既無邊見中攝者,苦諦斷文,但準二十句見,見苦諦斷,即六十二中所隨,我見亦爾。八十八云:「二十句見為依,發六十二見等故。」
四,見取,謂於諸見及所依蘊,執為最勝能得清淨,一切鬪諍所依為業。
此於諸見,即餘一切惡見,及此所依五蘊,執為最勝,能得涅槃清淨法,是見取。由此各各互執為勝,諸見等故,一切外道鬪諍因斯而起。若執非見及眷屬外餘法為勝,得涅槃。或但執為勝非見取,大論第五十八初文,及迷四諦合,與此同說。如小乘俱舍等,應言見等取,但執非勝為勝,皆見取故。此則不然,無前後別計。然於一聚見及眷屬,方是此故,以所緣中見最勝故,言等亦得,至下當知。
五,戒禁取,謂於隨順諸見戒禁,及所依蘊,執為最勝能得清淨,無利勤苦所依為業。
 謂依諸見所受戒,說此戒為勝,順諸見戒及戒所依,五蘊眷屬執為最勝,及能得涅槃,淨名戒取,戒即是禁戒性遮別,由此戒一切外道,受持拔髮等,無利勤苦故;除戒及眷屬外,執餘一切法勝,及能為因得清淨戒,雖不執勝,但言能為因,並非戒取攝。亦大論五十八卷,上下五處文,同此說故。問:「如對法第一,大論第八二文,顯揚第一,五蘊等皆云:「見取執為最勝,不言能得淨戒,取名得淨不言是勝,與小乘等同,何故此中乃言見執,見眷屬為最勝能淨,戒執戒眷屬為勝能得淨?」
然有處說:「執為最勝名為見取,執能得淨名戒取者。」是影略說或隨轉門。
 此有二解,一,影略說,謂見取中說執為勝,明戒取中亦執為勝,於戒取中執為能淨,明見取中,亦執為能淨;欲令學者智見生故,影略說也。若不爾者,五十八說:「執見及所依蘊,為能得清淨解脫,名見取;亦戒取亦然。及彼解迷四諦中,皆有此說,故知影說。又彼多文非為盡理,隨小乘相說。
不爾,如何非滅計滅,非道計道,說為邪見非二取攝?
 若非影說及隨轉者,即五十八迷四諦中,如滅諦下,非滅計滅非勝計勝,故應是見取;迷道諦中,非道計道亦得淨故,應名戒取。彼非因計因,亦是邪見,如前邪見中說。既是邪見,明不執見戒等故,及雖計勝,不計為能得淨,及雖計能得,不計為勝故,非見戒取。此大小二乘別也。若爾,何故大論第八,三種四倒,見倒中云:「非淨計淨是見取,非樂計樂是戒取。」今釋之言:「彼亦計諸見眷屬,不淨為淨及能得淨,故名見取。然文但明是見取,故略不言諸見,及眷屬能得淨,但言非淨計淨故;戒取亦然,謂計戒所受拔髮等苦,為樂勝能得淨,是戒取,略不言戒及眷屬能得淨,但言計苦為樂也;若非眷屬非淨為淨,及非戒眷屬非樂為樂,即非見戒取,但是邪見也。如是非道計道等,諸門分別中,大以十二門分別,若細者即十五門。
如是總別十煩惱中,六通俱生及分別起,任運思察俱得生故。
 此初門中有二,初正分別,後異解釋。此等初也,若總若別但有十種,一,俱生分別,謂貪等六者,鈍四利二,通分別俱生,除疑三見任運起,故是俱生,思察生故是分別。顯揚第一及大論第八皆云:「此六通俱生分別故。」
疑後三見唯分別起,要由惡友及邪教力,自審思察方得生故。
 疑一及邪見,見取戒取四法,唯分別起,諸論共同,要由惡友及邪教,自分別三緣生故,總聚而望更無異說。
邊執見中通俱生者,有義唯斷,常見相麤,惡友等力方引生故。
 下異解釋,初義有三,一,標宗,二,引教,三,舉事。此初也,俱生唯有斷見,以常見相麤故,何謂相麤?要惡友邪教,及自分別生故,謂要不達後有不無,方起我斷,既得現觀知生多少,何故乃執我斷非常?
瑜伽等說:「何邊執見是俱生耶?謂斷見攝,學現觀者起如是怖:『今者我,我何所在耶?』
 此引教也,如瑜伽第八十八,雜集第三及第七說:「唯有斷見故論言等,觀我為斷,知身後無。」準此言修道斷見,不見修道常見相故。
故禽獸等,若遇違緣皆恐我斷,而起驚怖。
 此以世事釋成前義。
有義彼論依麤相說,理實俱生亦通常見。
 下文有三,一,會前標舉,二,引事,三,類教。此初也,修道俱生亦有常見,瑜伽等依麤相說故,何謂麤相?謂得現觀者,入無我觀已,知分別我已斷訖,出觀之時便生恐怖:「今者我,我何所在耶?即初我者俱生我也?又言我者分別我也?修道我義言我,分別我何所在耶?」依此初出觀時,緣涅槃起恐怖斷見,非修道中說無常見,此如何等?
謂禽獸等執我常存,熾然造集長時資具。
 引事也,如禽獸等,以執常存故熾然造,及集長時窟穴資具,集長時飲食資具,如恐我斷定有俱生,此以事證,以教成者。
故顯揚等諸論皆說:「於五取蘊執斷計常,或是俱生或分別起。」
 類教也,顯揚第一,大論第八說:「故於五蘊計常斷,通俱生分別,不簡俱生無常見故。」釋現觀者,觀先所斷我無之時,但有斷見故唯說斷,非預流等許無常見。若爾,前師如何釋後所引文?此依總語,非許常見亦通俱生,通俱生常見有何相狀?如禽獸造集但為有我,非為計常,常必由邪分別等故。然此二說,初則文全理闕,後有文顯理全,俱生常見有相狀故,俱取無失。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三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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