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三十五(論文卷六之二)
唐京兆大慈恩寺沙門窺基撰
及顯十一義別心所,謂欣厭等善心所法。
自下第三諸門分別,於中有十二,第一義攝所餘,頌云:「行捨及不害,此因解及字。」謂及顯善十一之外,更有義別心所,謂欣厭等。梵云遮有二義,一及二等,不能置等言,故總有及字。及字有二義,一,顯十一各各體別,即相違釋,二,顯十一外心所,今論但約,等取餘法一義解也。
雖義有別,說種種名而體無異,故不別立。
釋不應為善法所以,此欣厭等雖義望前,十一有別,然非實有。雜事經者是,阿含經雜事品,及今法蘊足並廣解,及大論五十六,六十九皆具有染,名字解之;翻彼善等,雖依義別說種種名,而體離此十一法,更無異故不別立之。
欣謂欲俱無瞋一分,於所欣境不憎恚故。
此是無瞋一分,於境不憎方欣彼故。此性非欲欲俱法也。然八十六解:「三不善根眾名中,不說瞋名欣,貪亦名欣。今若翻彼名不欣,應無貪一分,貪是著義染貪名欣,無貪厭義無瞋名欣,各約一義亦不相違。
不忿恨惱嫉等亦然,隨應正翻瞋一分故。
翻二十隨惑中四法,不忿不恨不惱不嫉亦然,隨應正翻無瞋一分,彼所治者瞋之分故,隨應之言,顯不同欣與欲俱故。此忿等不然,各各別翻,又但是彼無瞋一分,故言隨應。復言等者,依瑜伽八十九等取,不憤發不惡說,非不忍不觝,不諀訿無瞋尋,無害尋等七法。
厭謂慧俱無貪一分,於所厭境不染著故。
此即無貪一分,於所厭不染故。
不慳憍等當知亦然,隨應正翻貪一分故。
翻隨二法,不慳不嬌,此是無貪一分,彼是貪之分故。隨應之言前厭慧俱,此不爾故,又各各翻。等者,依八十九等取不研求,乃至不家勢尋等十八種。
不覆誑諂,無貪癡一分,隨應正翻,貪癡一分故。
不覆不誑不諂三法,是二善根一分,隨應正翻貪癡一分,無貪即翻貪分等故。言隨應者義更等取。六十二中,不憍不詐等,此中不覆所治之覆,有貪著名,故覆罪有癡故覆罪,故今無貪癡一分,論唯說是癡分起,必有癡故,以理釋之。
有義不覆,唯無癡一分;無處說覆,亦貪一分故。
此教為證,此唯無癡一分,此所治覆,瑜伽對法皆言癡分,不說為貪分故。貪名故覆覆體亦癡,癡故然也。前解為勝,雖無論文理故勝也,以前即忿等初九訖,以害有正翻,故此中不出,上根本惑六中,三根自有翻,餘三不翻,且翻不慢。
有義不慢信一分攝,謂若信彼不慢彼故;有義不慢捨一分攝,心平等者不高慢故;有義不慢慚一分攝,若崇重彼不慢彼故。
三說可知,然對法解慢,不敬苦生為業,即此中第三,慚一分勝,以慚崇敬師長等故。此論卷下煩惱之中,但言障不慢義可通三,然障於慚如前理可。
有義不疑即信所攝,謂若信彼無猶豫故;有義不疑即正勝解,以決定者無猶豫故;有義不疑即正慧攝,以正見者無猶豫故。
不疑三解如文可知,瑜伽第八:「疑謂分別異覺為體,覺即慧也。」五十八云:「簡擇猶豫,故正簡擇即是正見,不疑說為正見少分,亦有此理。然隨煩惱有八,相翻入善之中,謂無慚無愧不信懈怠惛沉掉舉害放逸,餘十二不翻。」前解九法訖,以是小煩惱攝一段明之,下有三法,皆通染心起,故在後爾。
不散亂體即正定攝,正見正知俱善慧攝,不忘念者即是正念。
不亂體即正定,雖散亂別有體或無體;即定少分,皆翻彼名正定,性對治故。 根本中染見,隨中不正知,今翻皆入善慧所攝。不正知或別境慧分,或癡分皆爾,性對治也。不忘失念是正念,設別境念分,或是癡分亦爾。此三設是翻癡分者,以有別境分,故別境通三性,不翻為善。欲勝解亦爾,然此唯說是癡分者,所以不說,前忿等即翻入善,以無別體,不通三性故。
悔眠尋伺通染不染,如觸欲等無別翻對。
不定四法通染不染,三種性故,如徧行觸等,等餘四法,別境中欲等,亦等四法,無別翻對。唯惡不通三性法者,方翻之也。此前或有行相相翻,如捨治掉舉,掉舉相高捨相靜故,亦得通治。以掉舉是貪癡分故。又說性對治,即忘念等三癡分者是。不忘念等正翻是,或有行相體性皆相翻。不忿等是無瞋一分等,如理應思,然八十九,大有諸煩惱名字,一一應翻對之,數彼多少何分所攝?第二問答廢立。
何緣諸染所翻善中,有別建立有不爾者?
外人問曰:「何緣前說,除別境等體外,合根本隨順惱,二十六中,十一別翻為善,餘者此中及諸論中,不別翻之,有何所以?」
相用別者便別立之,餘善不然故不應責。
論主答曰:「相用別者別立為善,餘所翻善相用不別,故不立之。汝何須責?」問:「若爾,此何別用,餘何無用?」
又諸染法徧六識者,勝故翻之別立善法。
論主答曰:「此諸染法徧六識者,勝故翻之,以能染體徧多識故,過失流滿多識中故。」
慢等忿等,唯意識俱。
根本中慢等,七隨惑之中忿等九法,唯意識起流滿識少,所以不翻別立善法,不約一一功能增勝,不嫉即是喜無量故,亦應別翻,但以流滿識非多故,無此妨也。然不障餘翻為善法。問:「若爾者,害唯在意應不翻之。」
害雖亦然,而數現起損惱他故,障無上乘勝因悲故,為了知彼增上過失,翻立不害。
論主答曰:「害雖亦爾,唯在意地有三義故,所以別翻,不同忿等一數現起,即簡餘煩惱,嫉慳雖亦然,二,此則損自他,嫉等不然故。三,障無上乘勝因之悲,故無上之乘,要須悲救。悲因既闕難以濟生,害之功能增障於此,故雖在意與餘亦同,三義勝餘故須翻善,令知此失故翻立善,生得善位隨此而說。」若爾,癡分忘念等三,何故不翻?
失念散亂及不正知,翻入別境,善中不說。
失念散亂不正知等,雖有癡分,及別境分性相翻,相翻入別境善少分,故善中不說;餘慢等七,忿等九如前。
染淨相翻,淨寧少染?
第三,徴責多少。問:「從染翻淨,從淨翻染,何為染多淨少?」對治不同。
淨勝染劣,少敵多故。
論主答曰:「淨體勝法染體劣法,勝少敵劣多,故染多而淨少,其實體相相翻,頭數亦等,而此所違多少不同,故有此答。」問:「此義雖爾,何故不立善多染少也?」
又解理通說多同體,迷情事局隨相分多,故於染淨不應齊責。
此第二解,淨法是解,順於正理故,雖翻染有,不慢等多名,總即此十一同體,以解理通,相通融故可少攝多,法同體也;迷情隔於物理,事體既局隨染增相,故分多種,故染望淨不應令齊,又染順情令知厭惡,故須廣說。善法多說恐起難修之心,故略不說。何故染法六十四,及攝事分八十九中,有眾多法?何故此中但言二十?答:「以用增勝徧染,故說但有二十,謂忿等十法,及無慚無愧,增勝猛利故說之。下之八法或復十法,徧染心故所以說之,餘法或非增猛,或不徧染故此不說,此如下隨煩惱中說。」問:「何故所治唯在欲,能治通上界,如瞋忿等,或所治通三界,能治唯上二,如輕安治惛沉,何故所治染法,唯在意識?能治善法即通六識,如害翻為不害是;或有所治通六,能治唯在意,如惛沉翻作輕安。」答:「性相相當,辨能治所治,不以通識及通界故,說能所治。」第四假實。
此十一法三是假有,謂不放逸捨及不害,善如前說,餘八實有相用別故。
對法等同,五十五亦爾,彼言世俗有,世俗有言通假實故,如前已引,無癡善根無別體,家云:「如五見定世俗,非體即假,以即別境之中慧故,無癡亦爾。」雖言實有即慧善性,非如捨等,用四法成體非別性。若爾,不害例亦如慧,故今述正,與對法等同,三假八實所以如文,第五俱起。
有義十一,四徧善心,精進三根徧善品故,餘七不定。
此第一師有三,一,標宗,二,立理,三,引證。此初也,十一中四法徧善,定地不定地,漏無漏皆徧,功力徧故,餘七不然,亦立理也。
推尋事理未決定時,不生信故;慚愧同類依處各別,隨起一數,第二無故。
解七不徧善心,披讀推理未決,無信生故;信緣定境故信非徧,慚愧如前,依自他力別,俱以羞恥為其自相,以同類故;如二受等定不俱生,起一之時無第二故,故亦非徧;決未決時,不障互起一。
要世間道斷煩惱時,有輕安故;不放逸捨無漏道時,方得起故,悲愍有情時,乃有不害故。
世道離欲方有輕安,除煩惱麤重故,不障有信及慚愧一;不放逸捨無漏道時,乃方建立。四法功能彼方勝故,不障有前法,除緣無想等;悲愍有情時,有不害故,以正對治害損惱故,不障起前法;然散心位或無漏位,都無輕安;有漏善時,無不放逸捨,無想善心無不害故,故餘七法非徧善心。然說十徧者,據容有時有時起故,非謂皆徧一切善心,以何為證?
論說十一六位中起,謂決定位有信相應;止息染時有慚愧起,顧自他故;於善品位,有精進三根;世間道時有輕安起;於出世道,有捨不放逸;攝眾生時有不害故。
下引證也,瑜伽論五十五說:「六位中起十一善,汎起善心,不深心止染,無慚愧起,不顧自他故。」餘如文可知,然今此師,決定如是起時之語,不遮有時皆得相應。由此決定,於其六位起十一善,雖慚與愧起則別時,以俱止惡合一位攝。然又此位,說有如是時,非必一切不許,有時或得俱起,此意總顯未必俱時,非必不俱;後別但破,說不俱時許俱之時,不是破限。
有義彼說未為應理,推尋事理未決定心,信若不生應非是善,如染心等無淨信等。
下文有五,一,破前,二,釋難,三,顯正,四,引證,五,解疑。此初也,前義不然,汝言推事未決,有三性心;汝言彼善心中無信者,應非是善無淨信故,如染無記心。染等者,等取無記也。又云:「善心定有信起,善心攝故,如定時善心。」
慚愧類異依別境同,俱徧善心前已說故。
此之二法各有別相,體是異類;崇善拒惡故,依於自他,增上雖別而境是同,一時俱起徧善心有,前自體中已成立訖。
若出世道輕安不生,應此覺支非無漏故。
無漏之位若無輕安,應輕安覺支,非無漏攝。前師若言:「散心無此輕安非徧,誰謂無漏輕安不俱?」深為錯難,然以前師輕安覺支,非在無漏觀有,無漏觀後有漏觀時生,然亦名覺支,體非無漏說為無漏者,無漏定遠引故,如苦根無漏。若爾,佛應無此覺支。
若世間道,無捨不放逸,應非寂靜,防惡修善故,又應不伏掉放逸故;有漏善心既具四法,如出世道應有二故。
若捨不放逸,唯出世道有,世間道心應非寂靜,以無捨故如染等心,亦應不能防惡修善,無不放逸故,亦如染等心,既有寂靜等,故有捨不放逸。又世間善心,應不伏掉舉,及伏放逸,無能治故如染心等,既知世間道,準散善亦有;然有比量,散善等中應有此二,是善心故俱四法故,如出世道。
善心起時皆不損物,違能損法有不害故。
不害之數善心皆有,不損自他違害損故,如大悲心,但說大悲不害為體,豈餘善位遂亦無也,理必應俱精進等四,以善同故,所以不說。若爾,六位起十一支,如何通?
論說六位起十一者,依彼彼增作此此說,故彼所說定非應理。
此釋難也,彼五十五,依決定時信增,止染時慚愧增等,非無餘法,即是依彼彼增緣,有六非一;故說彼彼增言,作此此說者,依決定時等信增故,遂言決定時,有信等六類非一,作此此說也;非無十法恒徧善心,若爾如何?
應說信等十一法中,十徧善心輕安不徧,要在定位方有輕安,調暢身心餘位無故。
下顯正也,此中十法徧一切善,輕安不徧何以知者?初以理證,輕安調暢要除麤重,散位麤重體不無故,無輕安也,以文證者。
決擇分說:「十善心所,定不定地皆徧善心,定地心中增輕安故。」
下引證,六十九末說:「十善心所,定不定地皆徧善心,定地心中增輕安故,十恒徧善,有時增十一。」問:「此言定地增輕安,何者是定地?」
有義定加行,亦得定地名,彼亦微有調暢義故,由斯欲界亦有輕安。不爾,便違本地分說:「信等十一,通一切地。」
上來是總,下子段異說解疑,如聞思位修定之時,未得上定,定前加行亦名定地,此時微有調暢義故,除遠加行餘散位善,今坐禪者雖不得定,亦有調暢故,即是欲界亦有輕安。若欲無者,便違本分第三卷說:「信等十一法,通一切地。」若言從多地說,言通一切;非實通者,應從多分說彼俱起,十恒俱故。即不爾者,故知欲界亦有輕安,其五十六,六十三卷,顯揚第六皆云:「不定地者,謂無輕安,地欲界者謂除輕安。」俱定等彼云:「謂若根本,上界勝妙輕安無故,作如此說,非無欲界輕安,如說無色界無色,彼非無定色故。」
有義輕安唯在定有,由定滋養有調暢故,論說欲界諸心心所,由闕輕安名不定地。
不然,輕安唯在,上界定起中有,所以者何?由定滋澗所長養,故有調暢,故欲界斂心決非實定,故無滋潤名調暢也。何以得知?六十三等說:「欲界諸心心所,闕輕安故,名不定地。不爾,應言闕上界輕安故,名不定地。若爾,如何說通一切地?」
說一切地有十一者,通有尋伺等三地皆有故。
此等皆通,有尋伺等三地,有何失也?初禪中間,上地之定有輕安故,但諸心所無不皆然,然自於有尋伺等,有長短也。然返覆文理,不言欲界有定,得有輕安故,後師為勝,此中餘義同故,更無異說。
此十一種前已具說,第七八識隨位有無,第六識中定位皆具,若非定位唯闕輕安。
此等可知,即第六門皆說正義。
有義五識唯有十種,自性散動無輕安故。
五無輕安體散動故,此師即說,十五界有漏,佛無無漏五識,若因若果二位皆然。
有義五識亦有輕安,定所引者,亦有調暢故,成所作智俱,必有輕安故。
此有三解,一云,此唯在佛由意引故,五有輕安。又此五識成事智俱,有輕安故,初約他引立宗,後論自俱引證,總約佛位,此解破前,佛無無漏五識身解,即順三界分別之中,欲無輕安。第二又解,定所引善有輕安者,此在因位,有漏五識身,在欲界定所引,善五識之中,非無調暢,即如通果天眼天耳,善者有輕安,無記者即無。破前所說,因位五無在果許有;此據因位,若在佛果此為正義,或初地時成所作智俱,必有輕安故。若作此解違前所說,欲無輕安中第二正義,鼻舌二識欲界所繫,有輕安故。彼前但據一切異生,及下意識說之為無。據理聖者後得智引,五有輕安不相違也。前文但對彼初師說,非為盡理。第三又解,此中五識在欲界者;彼無鼻舌,文中言總理實三識,不違前文。
此善十一,何受相應?
第七五受俱,問也。
十五相應,一除憂苦,有逼迫受無調暢故。
十一中除輕安,餘得五受,俱徧通三界故;輕安唯除憂苦二受,唯下界有逼迫二受,無調暢輕安故。若爾,雖定所引五識,應無輕安。此理不然,所引善者捨樂俱故。然菩薩後得智,雖起苦根可名無漏,然無輕安,名迫逼故,餘受可有即通果心。若爾,鼻舌身三非通果如何通?苦根雖名無漏,不言輕安俱,輕安俱時怡悅五識,苦受逼迫五識不俱,然實菩薩後得智中,起五識有輕安俱,無失,但除苦受定滋潤故,然上界三識下界五識。
此與別境皆得相應,信等欲等不相違故。
自下第八,與前別境相應,以徧行通所以不說,不定四者彼中自說,所以不論,故唯言別,皆不違彼,故有漏位無漏位,皆得相應,然欲界十俱除輕安,上界具十一,如前理說,此據別境五俱起時,可得為語,然彼有時,一二等生故。
十一唯善輕安非欲,餘通三界皆學等三。
第九,三性唯善,第十,三界輕安非欲,餘通三界如前可知,問:「何故所治有唯在欲?」如瞋害等,能治通三界,煩惱隔情多不徧界;善順於理,即通三界,彼無所治豈有能治?欲有惛沉輕安豈有?但以性相相治,不以界繫相望治之,第十一,有學無學非學非無學,一切皆通,然學無學身中皆通,有漏無漏順物等故,如對法第三,五十八九等皆爾。
非見所斷,瑜伽論說:「信等六根雖修所斷,非見所斷。」
十二,三斷並非見斷,非障見故非邪生故,以何為證?五十七,二十二根中說:「十四法一分見所斷,一分修所斷,謂七色命五受,及意十二,一分修所斷,一分非所斷,謂即十四中六及餘六,謂五受意信等五根,未知當知。」彼說二六,五受及意通見除故,以為前六,其信等五未知當知,非見除故以為後六,二非所斷,謂後二無漏根,今舉唯善後六為論,唯是修斷及與不斷。問:「此論下言:『無想定等是見斷。』又對法第四:『一切往惡趣業果,皆見斷。』何妨善業見斷也?」答:「彼不言善法斷,緣縛名為見斷。若不爾者,下修道煩惱,亦招惡趣等,豈見所斷故,以此為證善非見斷。」若言見斷以此證非,略有四門,如下緣生中說。問:「分別業報可言見斷,修道業惑之果,見道斷不?不斷違文斷便違理,因未斷彼果豈斷也?」答:「如無想天果,北鬱單越果雖亦斷,彼善豈斷耶?故知但果先亡,因於後斷,何所以者?果麤障聖入見斷果,因細不障見,入見不斷因,於善染二因,三惡趣等皆名斷。又無想定果,見惑所引,見惑因亡果亦隨喪,如無想定入聖亦不斷,但斷彼果,善法隨順可入聖故;若成彼果不得入聖,如下緣生中,不生名斷其因亦斷,斷緣縛斷唯修所斷等。既爾,惡趣善業亦見所斷,今據斷縛故不相違。
餘門分別,如理應思。
謂有報無報,何地緣何地?他皆倣此如理思之。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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