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三十三(論文卷五之五)
唐京兆大慈恩寺沙門窺基撰
前所略標六位心所,今應廣顯彼差別相。
自下重解六位心所,於中有二,初標所說總勸教興,次隨解釋。此即初也,就解釋中大文有二,初以五頌別顯心所,後總料簡,心所與心為一為異?就此初中分為五段,初一頌辨二位,次一頌辨善位,次半頌辨煩惱位,次二頌辨隨煩惱位,後半頌辨不定位,以一頌辨二位中有二,初問起論端,後隨問答。
且初二位,其相云何?
即初問也。
頌曰:「初徧行觸等;次別境,謂欲勝解念定慧,所緣事不同。」
下第二段別答所問,初一句頌顯明初位,前本識中已辨其相,今略標之。下三句頌釋第二位,於中有二。上二句顯第二位名,下一句釋別境義。
下長行中準頌所明,分為二段。解徧行中有二,初總解頌初句,後釋徧行之義。
論曰:六位中,初徧行心,即觸等五如前廣說。
此即總釋頌中初句,今解初字及觸等字,此五徧行自性作業,前第三卷第八識中,已廣解訖。彼卷所言徧行之義,後當廣說者,今此說之。
此徧行相,云何應知?
下有三,初同次答後結解,釋頌所言徧行之義,初薩婆多等問但五徧。經部師等問,有實五以為徧行。
由教及理為定量故。
下答有二,初總次別,此即總答,由教及理二門知故。
此中教者,如契經言:「眼色為緣生於眼識,三和合觸,與觸俱生有受想思,乃至廣說,由斯觸等四是徧行。」
即是別答,初教答後理答。瑜伽五十六卷亦引此經,破經部等;大小共許即阿含經,前者亦言起盡經也,此是初經,何故此中但說四者?舉觸為依,如前第三云:「瑜伽何故唯說,觸與受想思三法為依?舉蘊勝故,即是觸生三蘊,且隱作意不說,即行蘊攝故。若爾,何義故知作意必有。」
又契經說:「若根不壞境界現前,作意正起方能生識。」
即象跡喻經。
餘經復言:「若復於此作意,即於此了別;若於此了別,即於此作意,是故此二恒共和合,乃至廣說,由此作意亦是徧行。」
經復說故,起盡經也,如前第三卷第八,徧行中引。合顯揚引經云:「恒共和合等。」及五十五等亦云:「四無色蘊恒和合等。」即諸經論不相乖返,不相離相應,故名和合,故知作意亦是徧行,亦前四也。
此等聖教,誠證非一。
大論第三解,根不壞境現前等,五十五亦言:「五徧行心所,徧一切心生,第三亦爾,五蘊百法,皆正說故,即是誠證非一。」五十五所引是經,餘是論故,此即教證。
理謂識起必有三和,彼定生觸必由觸有,若無觸者,心心所法應不和合,觸一境故。
下引理證,諸識起時,必緣境依根,名有三和;三和定生觸,亦由觸故方有三和。又若無觸時,心心所應離散,不能和合,同觸一境故。今既三合及心心所和合,同觸於境,故心有觸定是徧行。
作意,引心令趣自境,此若無者心應無故。
作意之性能警心心所,令趣自境,此若無者心則不起,不起故心現行無,非種子無。
受,能領納順違中境,令心等起歡慽捨相,無心起時無隨一故。
歡等三相,如次配順違中三境,即是三受餘文可知。
想,能安立自境分齊,若心起時無此想者,應不能取境分齊相。
謂如取是青非非青,所緣及處以來分齊,隨多隨少或大或小等。安立義者,施設等也,若無想不能取境,此分齊相多少所緣,故想定有。
思,令心取正因等相,造作善等,無心起位無此隨一,故必有思。
能取正因等;等者,等取邪俱相違相,如第三卷說,故是徧行。
由此證知,觸等五法心起必有,故是徧行,餘非徧行義至當說。
結上所明第三文也,然破經部等,無別有心所,故顯此五心起皆生。如顯揚第一引證說有,餘欲等五,經不說有理不徧生,故別境攝;觸等五法性業,指前第三卷說,其餘非徧行之義,如下當知。此結前生後也,即是解第一句頌訖。
次解下三合有二文,初以五門分別,後例餘門。
次別境者,謂欲至慧。
第一,列名釋別境義,解第二句上三字,以下二字及第三句全,如文別解。
所緣境事多分不同,於六位中次初說故。
釋第四句及解次言,釋別境名也,然別四境一一可知,五十五云:「所樂決定串習觀察,四境別也。」
次別解五,第二出體體中有二,初別出,後總非徧行。
云何為欲?
自下各有二,初問次答。此問也,答中有三,初解體業,次廣前文,後破異執,此即問也。
於所樂境希望為性,勤依為業。
然勤依者如此下說,及對法第十等皆云:「信為欲依,欲為精進依,即入佛法次第依也,然欲既通三性,即唯善欲為依。」今又解勤者,勤劬;染法懈怠勤作諸惡,亦是勤故。無記事勤即欲勝解,若言精進精進唯善,勤通三性皆欲為依,非唯善勤。下文說欲能起正勤,前解為勝,下三師解,此中所說第一總意。
有義所樂謂可欣境,於可欣事,欲見聞等有希望故。
其可欣境,謂漏無漏可欣之事,方生於欲;此據情可欣,故通三性,非唯無漏實可欣法,於可欣事欲見欲聞,欲覺欲知故有希望,即是四境之中,所樂之境也。
於可厭事希彼不合,望彼別離豈非有欲?
此外人問,謂苦穢事等,未得之者希彼不合,已得之者望彼別離,豈非有欲?緣可厭事欲既得生,如何唯言可欣生欲?
此但求彼不合離時,可欣自體非可厭事。
論主答云:「此不緣可厭事,謂此欲但求彼可厭之事,未合不合,已合得離之位;可欣自體,若自內身可欣不合,及後離位;若欲外境,此位即是緣可欣事生,非可厭事。」
故於可厭及中容境,一向無欲;緣可欣事,若不希望亦無欲起。
可厭之處即通六識,或唯第六,其中容境八識俱通,全不起欲不欣彼故,非可欣故。境雖可欣,若不希望亦無欲起;唯前六識,如邪見撥滅道等時,亦無有欲。
有義所樂,謂所求境,於可欣厭求合離等,有希望故,於中容境一向無欲;緣欣厭事,若不希求亦無欲起。
第二師,所樂者,謂所求之境,隨境體性可欣可厭,但求於彼可欣事上,未得望合,已得願不離。可厭之事,未得願不得合,已得願別離,中皆得起欲故。論但言求合離等,等取彼也,即緣此二皆得生欲,餘文可解。故體寬於第一,唯前七識或唯第六,有此欲故,於中容境全不起欲,即通八識或唯前六及八,以第七識常希求故。
有義所樂謂欲觀境,於一切事欲觀察者,有希望故;若不欲觀,隨因境勢任運緣者,即全無欲。
第三師,所樂者謂欲觀境,不但求彼若合若離,但欲作意,隨何識欲觀等者,皆有欲生。唯前六識或唯第六;七八因中無作意欲觀,任運起故。七八二識全,及六識異熟心等一分,但隨因境勢力,任運緣者,全無欲起餘皆欲生。
由此理趣,欲非徧行。
結也,於此三中第三最勝,境稍寬故。即七八識無欲理生,正合前七識中,第四師義。
有說要由希望境力,諸心心所方取所緣,故經說欲為諸法本。
自下破執,薩婆多說:「要由有欲,希望境力諸心心所,方取所緣,若不希望如何取境?即欲徧諸心,欲為諸法本,證欲徧義。」
彼說不然,心等取境由作意故,諸聖教說:「作意現前能生識故。」曾無處說,由欲能生心心所故。
今破不然,心等取境作意功力,警心心所令取所緣,如前已說,聖教但言作意能生識,不言欲能生心;故知作意,令心等取境,何待於欲?
如說諸法愛為根本,豈心心所皆由愛生?
此即難言:「經亦說愛為諸法本,豈一切心皆由愛有?若言如愛非徧生心,如何說欲為諸法本?」順正理第十,廣引此經,乃至末云:「解脫堅固究竟涅槃。」
故說欲為諸法本者,說欲所起一切事業,或說善欲能發正勤,由彼助成一切善事,故論說此勤依為業。
經中所說:「說欲所起一切事業,由欲為彼本,通三性法皆有勤故,由此文知入法初首,由善法故能發精進,由精進故助成於欲,一切善事;此即說欲為諸善法本,如說信為法本,但是善因欲為法本,理應如是。」對法十五謂:「一切法欲為根本,乃至出離為後邊等故。」對法顯揚皆說:「勤依為業,欲通緣三世,欲作意觀故,非唯未來,以前三師,一一三世辨對可知。」
云何勝解?於決定境印持為性,不可引轉為業。
此判文等,一如於欲。
謂邪正等教理證力,於所取境審決印持,由此異緣不能引轉。
謂此勝解,由邪教邪理邪證等力,或正教等力,或非邪正教理證力,即汎所緣,於所取境審決印持,此事如是非不如是,以生勝解。或教者教示,或是言說,但由轉習。理者有此道理,非謂四諦真實理也,即攝一切事及真理,謂此木是木之理等,乃至一切法亦然。證者即修禪定,或諸識現量等心。能審決者皆有勝解,由此道理生印可故,更有異緣不能引轉,令此心中更生疑惑。
故猶預境勝解全無,非審決心亦無勝解,由斯勝解非徧行攝。
即疑心中全無解起,即染心中少分無也,非審決心亦無勝解,便通三性心。
有說心等取自境時,無拘礙故皆有勝解。
順正理云有餘師言。今此中解,即薩婆多異師,諸對法異計說,心取境時無拘礙故,皆有勝解,謂不同大乘,印境決定名為勝解,即疑心中全無彼故。我宗但言無物拘礙心,令心於境能緣者,即是勝解,故徧行攝。
彼說非理所以者何?能不礙者即諸法故,所不礙者即心等故。
汝言不拘礙者,若是能不礙名勝解,除心心所,所以外法皆是能不礙,與心心所為增上緣,皆不礙故。若是所不礙,即心心所,皆是所不礙,故言心等等取心所,何但一法!若彼救言:「但由勝解增勝力故,發起心等不為所礙。」
勝發起者,根作意故。
勝發起因,根及作意二法之力,何關勝解?若彼救言:「根作意二自力,不能為勝,發起諸心心所,亦由此勝解力故,彼根作意方能發起。」
若由此故彼勝發起,此應復待餘,便有無窮失。
亦應勝解應自無力,為勝發起,應復待餘法方能勝發,是心所故,如汝作意。若許勝解復待餘者,便有無窮失。若勝解不待餘,作意等亦應爾,故但以印可為勝解相,故疑心中不得起也,若言心起決定有之,但相微隱何以知也?若以餘位有,比此亦有,即餘位有尋伺,上地亦應有,但相隱故不可知者,如是大失,即唯決定境,起勝解也。
云何為念?於曾習境,令心明記不忘為性,定依為業。
故四法迹,念是定因。
謂數憶持曾所受境,令不忘失能引定故。
重釋業用,曾所受境念中或有,已受彼體或未得體,但受彼類,如無漏緣染汙心等,即近親取名緣彼體,若遠取不著,總名彼類。他界緣使等,並彼中攝。後得智緣有為無漏等,名念彼體。緣真如等名,緣彼類名等。無分別智緣真如時,名緣彼體,初起一念名緣彼類,雖非曾受;曾受名故,加行道中作彼觀故,名為曾體亦名彼類,令心明記;此生定者由多增故,定專注故,即唯善念生正定故,若散心念非必生定。
於曾未受體類境中,全不起念。
釋曾未受,若體若類如涅槃等,全不起念,即通三世;緣之起念多於過去,亦念未來,與前所受諸境合故,若曾聞說涅槃等名,而起念者,亦名曾受彼境之類,而起於念。若總不聞,心散漫緣便無念起。
設曾所受不能明記,念亦不生,故念必非徧行所攝。
此類非一,雖聞涅槃等,及七八識境,不明記故亦不生念。
有說心起必與念俱,能為後時憶念因故。
然經部師不說徧有,但薩婆多師正理論,第十文謂有說言:「失念亂心即無念故,非徧行者。」彼復說言:「以於後時有憶念故,明今有念為後念因。」
彼說非理,勿於後時有癡信等,前亦有故。
今破彼計:「勿於後時有染癡等善信等,故今恒有彼類,亦為後因故。」若言後生癡等,亦前癡等為因,即念非徧心有,如癡等故。若爾,如自證分為後憶念因知,前亦有念亦應爾者,不然,心許前有體之上更立用,今已不許前有念體,後念等生,何以得以念例於心也?
前心心所或想勢力,足為後時憶念因故。
心等取境,已熏功能在本識中,足為後時有憶念因,何須今念生後念,或想取像勝故為因,生後時念足得,何待今念後念方生?
云何為定?於所觀境,令心專注不散為性,智依為業。
能生智者此多分言,或淨分說非謂一切,即如定後起癡心故。
謂觀德失俱非境中,由定令心專注不散,依斯便有決擇智生。
心專一境依教而緣,證解所緣心便明淨,由斯遂有無漏智生,能知所緣德失等相,約四法迹定能生智,非定須然。
心專注言,顯所欲住即便能住,非唯一境。
此專注言,非是定心唯緣一物,即隨所注心多少境,或一剎那,別欲注心處,深取所緣定即得生,非要前後唯緣一境。
不爾,見道歷觀諸諦,前後境別應無等持。
其相見道,為十六心觀境,應無等持,以要前後唯緣一境故,後一一念皆住其心,於一境轉深取所緣,故有定也。
若不繫心專注境位,便無定起,故非徧行。
即散亂心不專注者,便無定起,其第七識雖亦別緣,不專注心於境轉故,不深取故故非定俱。如前第五卷說,故彼與此非是相違,此許易境亦名定故,能深取故。
有說爾時亦有定起,但相微隱應說誠言。
正理師等亂心等時,亦有定起,但相隱微相難知者,今詰彼曰:「應說誠言,誠謂誠諦,虛言說有理未可通,應說實言令我知有。」
若定能令心等和合,同趣一境故是徧行,理亦不然,是觸用故。
若彼救言:「定能令心等,和合同趣一境,心起皆有故是徧者。」理亦不然,此觸用故,觸能和合心心所法,不令離別同一緣故。
若謂此定,令剎那頃心不易緣,故徧行攝,亦不應理;一剎那心,自於所緣無易義故。
又汝若言令剎那頃,能住一境心不易緣,故徧行攝者,理亦不然。一剎那心等,自然於一境無改易義,何須定爾?非一念心緣此,復可更緣彼故。彼謂不然,心等性不定,非唯一念能住一境,由此經言心如猿猴,難禁制故。故若一念住一境者,此由定數故有爾也。問:「彼設無定者,一念之心亦易緣不?」「彼言若無,於定心住一境,則貪等無心自成染,此例不然,專注所緣必由定有,心住於境豈假定爾。不可以貪等無,而不成染;便言定等無時,心不緣慮。緣慮之事心先自成,豈假餘法,其心剎那住境亦爾,若緣慮時必住境故,但深取境假定方能;由此心等不假於定,一念之中能住於境。」
若言由定心取所緣,故徧行攝,彼亦非理,作意令心取所緣故。
彼復救言:「令心取境名之為定。」復難彼言:「令心取境作意之功,非由定力。」如前已說,如順正理第十一,救言大廣。
有說此定體即是心,經說為心學,心一境性故。
此經部師,以經三學中,說為心學;靜慮支中,說為心一境性,故離心無。
彼非誠證,依定攝心令心一境,說彼言故。
今破不然,心學者依攝心故;心一境者,令心住一境,故說為心非體即心。
根力覺支道支等攝,如念慧等非即心故。
五根五力七覺八道支中,別說故定非是心,如念慧等。念慧等法彼體是思,然非即心故以為喻,此中比量如文可解,亦如正理論,第十一廣闡。
云何為慧?於所觀境簡擇為性,斷疑為業。
此說勝慧故言斷疑,疑心俱時亦有慧故,至下當知。
謂觀德失俱非境中,由慧推求得決定故,於非觀境愚昧心中,無簡擇故,非徧行攝。
釋業義顯非徧行,然於愚昧心中無者,非一切愚皆無,以邪見者癡增上故,今但愚而亦昧心即無也。愚不昧者或可有故,第八識昧而不愚,亦無慧也,正理師云。
有說爾時亦有慧起,但相微隱,天愛寧知!
但相隱隱彼時亦有,今應問彼:「天愛寧知?」
對法說為,大地法故。
天愛救言:「發智六足俱我所宗,總名對法,對法說為大地法故。」
諸部對法展轉相違,汝等如何執為定量?
今應難曰:「諸部對法展轉相違,非是根本佛所說故,汝等如何,執彼對法以為定量?」總非諸部,大段第二遮是徧行。
唯觸等五經說遍行,說十非經不應固執。
唯五是遍行,如前引經,說十非經不應固執,須依本經非末論故,既別說已次總結之。
然欲等五非觸等故,定非徧行如信貪等。
此中比量,欲等五法定非徧行,非觸等五故,如信貪等。
大段第三,明欲等五獨或並生。
有義此五定互相資,隨一起時必有餘四。
此師意說:「此欲等五若一起時,必有餘四,相資之時方作用轉,五必俱生;若一不起時,餘四皆不起,此安惠義,西方共責。」論說四境能生欲等,如何此五定可俱生?又若有境非曾所受,但聞此勝名,即生希欲,如何有念?不專注故如何有定?不印是非亦無勝解,故必不俱。彼言四境能生欲等,約欲等五行相增說,謂欲但於所樂境增故,故偏說之,非實於中無細餘四,故必相資。
有義不定,瑜伽說:「此四一切中,無後二故。」
起欲等五或俱不俱,所以知者,瑜伽第三說四一切,說此五種無後二故,第三是時,第四是俱未必俱故,若言欲等行相,不俱增故,彼不說俱,五體既俱有,彼處應說。
又說此五緣四境生,所緣能緣非定俱故。
五十五說:「此欲等五緣四境生,所樂,決定,曾習,所觀所緣四境,能緣欲等非是俱故。」論說此五依四境生,若境不必俱,欲等未必並,所緣能緣各各非定俱故,非必相資,此義如何等?
應說此五或時起一,謂於所樂唯起希望,或於決定唯起印解,或於曾習唯起憶念。
此欲等五緣四境時,或時起一,於所樂境唯起於欲境,非串習故無念,起境不決定故無勝解,非所觀境故無定慧,此所樂境既如是簡,次餘三境準此可知。
或於所觀唯起專注,謂愚昧類為止散心,雖專注所緣,而不能簡擇,世共知彼有定無慧。
於第四境唯起專注,問:「定慧境同二必俱有,何得別生?」答:「謂愚昧類極愚癡者,為欲攝斂麤動心故,專注繫念,非有簡擇諸法道理,但學緣眉間等住心,於此時中都無有慧,世間之人皆共知彼,有定無慧。」「若爾,此境何名所觀?」「所觀之言慧之境故,以本論言定緣所觀,必慧境故。」
彼加行位少有聞思,故說等持緣所觀境。
此愚昧者,於攝斂心加行位中,有少聞思;或依師傳聞說,斂心眉間之言,或獨尋論,見斂心之語,少有簡擇。然歛心時,但住所緣繫心眉間,不能簡擇,此定所緣之境,從前加行位,說名所觀境。
或依多分故說是言,如戲忘天,專注一境起貪瞋等,有定無慧;諸如是等其類實繁。
此第二解,或所觀境多定慧俱,此愚昧者雖無慧數,從餘多分,故說定境名為所觀,如欲界中戲忘念天,以多躭染故,專注一境。意憤恚天,眼相視專心致死,又或起貪或瞋他等,唯有專注而無簡擇,亦癡多故其類非一。如此愚癡闇昧多者,唯有定故,於所觀起一定也。
或於所觀唯起簡擇,謂不專注馳散推求。
或唯起慧,謂掉舉多者,不專一境,馳散其心推求法相,或復事理,唯有慧無定,亦世所共成,即四境中一一別起,境互所無合有五種。
或時起二,謂於所樂決定境中,起欲勝解;或於所樂曾習境中,起欲及念。如是乃至於所觀境,起定及慧合有十二。
此說於境但具二義,故說起二,今說或於二境起二,即以所樂為初,合餘有四,今論但舉欲之所樂合,謂所樂決定為初,合起欲解;以所樂曾習境,合起欲念;以所樂所觀,合起欲定;以所樂所觀,合起欲慧;次以決定為初,合餘有三,謂以決定曾習境,合起解念;以決定所觀,合起解定;以決定所觀,合起解慧;次以曾習為初有二,謂以曾習所觀,合起念定;以曾習所觀,合起念慧;次以所觀同起定慧為一。今論有三,舉初之二及此後一,總合以前,有十箇二數也。
或時起三,謂於所樂決定曾習,起欲解念,如是乃至於曾所觀,起念定慧,合有十三。
此說於四境起三數,初以所樂為首,合餘有六,論但舉一,謂於所樂決定曾習,合起欲解念;復以所樂決定所觀,合起欲解定三;復以所樂決定所觀,合起欲解慧三;復以所樂曾習所觀合,起欲念定三;復以所樂曾習所觀,起欲念慧三;復以所樂所觀,起欲定慧三,如是以決定為首有三,謂於決定曾習所觀,起解念定三;復於決定曾習所觀,起解念慧三;復以決定所觀,起解定慧三;如是於曾習所觀,起念定慧三,合總四境起欲等,有十箇三也。此中但舉初一後一。
或時起四,謂於所樂決定曾習所觀境中,起前四種。如是乃至,於定曾習所觀境中,起後四種合有五四。
謂於四境更互除一,謂初於所樂決定曾習所觀,起初四除慧。如是於前四境,除定取慧;如是於前四境中,除曾習;即於三境起四,除念取定;如是四境中除決定,於三境中起四,除解取念;如是四境除所樂,於三境起四,除欲取勝解,即互除一。合四境起,亦有五箇四也,此中但舉後一初一,一一料簡如前可知。
或時起五,謂於所樂決定曾習所觀境中,具起五種。
文易可知。
如是於四起欲等五,總別合有三十一句。
合前一一別起,乃至起五,總有三十一句,此中所說皆據因位。
或有心位五皆不起,如非四境率爾墮心,及藏識俱此類非一。
六識一時中,五皆不起,如非四境現前,於散疑境等。率爾心起六識,皆無此欲等五,此舉麤顯,乃至等流亦有此事,準義應知。或第八識俱,此五亦無;第七識如前有諍,故知欲等非必定俱。
自下第四八識分別。
第七八識,此別境無隨位有無,如前已說。
此七八識,若因若果位,或有或無如前已說。
第六意識諸位容俱,依轉未轉皆不遮故。
若在因中或五俱起,或一一別生,若在果時一向定有,此中即是諸位容有,若轉依未轉依,皆不遮故。
有義五識此五皆無,緣已得境無希望故,不能審決無印持故,恒取新境無追憶故,自性散動無專注故,不能推度無簡擇故。
此五皆無,五識緣現已得法起,任運緣故無欲;欲緣未得境,作意希望生故,五識無也。五識任運緣境,勝解審決定印持故,五無勝解。五識剎那恒取新境,不緣過去故境而生,無有追憶故無念也,五識如對法第一末說:「自性散動無有專注,故無定也。五識不能推度,無有簡擇故無慧也。」此師以天眼耳通,是意識相應慧。瑜伽論依,眼耳俱時意識相應智,說為通性也。後師即彼二識為所依,智為能依故有慧也。
有義五識容有此五,雖無於境增上希望,而有微劣樂境義故,於境雖無增上審決,而有微劣印境義故,雖無明記曾習境體,而有微劣念境類故。
第二師云:「五識亦非決定有此,然或有時容皆具有;若上意識,增上希望未來境等,即五識無緣現在境,由意引生微劣希望,亦樂現境故有欲也。八非意引任運而生,於境不樂故無欲也。五識雖無增上審境,如第六識由意引故,亦有微劣印境義也,五識雖無,如第六識,念曾所受境體之念,亦有意引微劣,於現境上念也。現在之境是過去之類,念現在故亦有念也。若第六識,亦念過去曾受境體,亦念現在曾受境類,故是增上皆意引生。
雖不作意繫念一境,而有微劣專注義故,遮等引故;雖或散動非遮等持,故容有定。
五識雖無如第六識,作加行意,繫念恒於一境之定;亦有六引,微劣專注現境義,故有定俱也。雜集論中遮有漏五識,能入三摩呬多等引之定,不遮三摩地等持定也,謂等持通定散,但專注境義,等引唯定心作意專注故。言等引者,一引等故名等引,謂身心中所有分位,安和之性平等之時,名之為等,此由定力故此位生,引生等故名為等引。二等所引故名等引,謂在定位身心平等,由前加行入定之時,定勢力制伏沈掉,名之為等,此等引生在定分立,此在定位定數,從前加行得名,名為等引,等能引故。其等持者,平等持心等,但於境轉名為等持,故通定散;其等至者,亦有二義,一云至等,謂在定,定數勢力令身心等,有安和相,至此等位名為等至,二言等至,由前加行,伏沉掉等能力,至此安和分位,名為等位。此舉等引大義少同。梵云三摩呬多,此云等引。三摩地此云等持,三摩鉢底此云等至。
雖於所緣不能推度,而有微劣簡擇義故,由此聖教,說眼耳通,是眼耳識相應智性,餘三準此有慧無失。
五識雖無推度深取,亦有微劣簡擇之義,故有慧俱。由此大論六十九說:「眼耳二通,是二識相應智。」前師解此如前已說,既二識有慧,故例餘三識亦然,或是無記或生得慧,或加行慧,聞思修所成即彼類故。佛地論說:「除漏盡神通,餘通妙觀察智者,以眼耳俱意,亦是二通故,多時相續不間斷故,五識數間斷故,但說意俱之者,多分妙觀察智攝。」
未自在位此五或無,得自在位此五定有。
因中五識或有或無,無此時多有此時少;第六意識,有此時多無此時少。
樂觀諸境欲無減故,印境勝解常無減故,憶習曾受念無減故,又佛五識緣三世故,如來無有不定心故,五識皆有作事智故。
此釋佛地,有欲無減等,其文可知。然佛五識不同凡夫,許佛亦緣三世起,故知有念緣曾受境體,非如因中唯念境類,佛地五識有作事智,故知有慧。莊嚴論等說故。
此別境五,何受相應?
此下第五問也。
有義欲三除憂苦受,以彼二境非所樂故。
欲通三受俱,除憂苦二,以此二境是逼迫法,方生憂苦。欲緣所樂,故非二受俱。又五識中無此等五,欲非苦俱受如前說。
餘四通四唯除苦受,以審決等五識無故。
餘四通四受,除苦;勝解等四五識無故,亦非意地有苦根也,前第一師意中無苦,五無欲等之師義也。
有義一切五受相應,論說憂根,於無上法思慕愁慽,求欲證故。
第二師說:「一切五受皆五相應,何以憂根與欲俱也?」瑜伽五十七,對法第十說:「憂根於無上法,思慕欲證愁慽所攝,即善法欲與憂俱也,證憂餘時得得俱也。」
純受苦處希求解脫,意有苦根前已說故。
此證苦俱,又地獄全鬼畜少分,純受苦處如前已說。意有苦受,亦希求解脫;解脫者,解脫彼苦故欲苦俱。
論說貪愛憂苦相應,此貪愛俱必有欲故。
對法第七,瑜伽五十九說:「貪與憂苦相應,貪必欲前境,故必欲俱,亦知欲數苦憂俱也。」即答前師欲憂苦並。
苦根既有意識相應,審決等四,苦俱何咎?
如前已說苦根在意,故後餘四亦得相應,此就他宗,設說五識無欲等,故說自意識有苦根義。
又五識俱,亦有細微印境等四,義如前說。
此說正義五識並有,已說欲與憂苦相應,故但說四與苦等俱,並如前說,有微細解等五受相應。
由斯欲等,五受相應。
結正義也,此論上文逐難分別,自下第六三性,第七三界第八三學,第九三斷,第十漏無漏,第十一報非報等,諸門分別。
此五復依性界學等,諸門分別如理應思。
任自思取,然五數與煩惱隨煩惱相應,有漏善心或俱不俱等,下自當知。非以煩惱等中,欣慽行別故,善中加行生得,緣世無為別故,不與相應。前徧行五有心必有,明通一切皆無遮故,但於欲等諸門分別。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三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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