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三十七(論文卷六之四)
唐京兆大慈恩寺沙門窺基撰
此十煩惱,誰幾相應?
此下第二,自類相應,此問起已。
貪與瞋疑,定不俱起。
答文有六,一,貪,二,瞋,三,慢,四,疑,五,見,六,癡為首。此初也,對法第六,大論五十五,五十六,三說文同。問:「何以貪瞋不得俱起?」
愛憎二境必不同故。
染憎不俱,境既不同行相亦別,以相違故。若爾,貪俱憂苦相返,瞋俱樂喜為例亦爾,何得相應?愛迫二境得俱起故,行相不違故無此失,如下當知。
於境不決,無染著故。
此釋愛疑不得俱起,愛境必決疑必不定,故貪疑不俱,上說不俱下說俱者。
貪與慢見,或得相應。
見即五見,如對法第五,瑜伽五十五,貪與慢同,彼五十八:「不得與慢相應。」
所愛所陵境非一故,說不俱起,所染所恃境可同故,說得相應。
此解彼云:「謂若於他起愛染者,必不陵彼,以境非同行相亦別,故不俱起。然緣己身起愛名所染,與所恃之我慢等,境可一故。對法等說得相應,前約行相麤者,此約行相細者,如前第四卷,第七識中已多門解。」
於五見境皆可愛故,貪與五見相應無失。
愛見二種有時可同,皆可愛故相應無失,諸論共同無相違處,此中論言,說者有二義,一約此論自道理,可得說與彼相應義,二解說者,謂瑜伽等,約此理故說與俱起。又此言得相應,非謂一切恒相應,有時俱起故;然此中一行法,以第一問已,以第二問餘,捨第一不問,如是展轉已下可知。
瞋與慢疑或得俱起,所瞋所恃境非一故,說不相應;所蔑所憎境可同故,說得俱起。
第二瞋為首,瞋慢疑有時,或得俱起,如何不得?謂若內境慢,所恃己非瞋,所憎境不同故。對法第六,五十八說:「瞋不與慢相應,若外境之上,慢所陵蔑瞋之所憎,境可同故。」五十五說:「瞋與慢得相應,又必不於自起瞋,後瞋他復慢彼故。」
初猶豫時未憎彼故,說不俱起;久思不決便憤發故,說得相應。
釋與疑俱,又初疑時心尚輕,未憎彼故。瑜伽五十五,五十八,俱說不相應,若久思不決,心遂重故便瞋於彼。對法第五說:「得瞋疑相應,此初後位別解。」
疑順違事,隨應亦爾。
又順違事解,若疑順己之事,或不起瞋,謂疑苦集諦;若疑違己之事,便瞋於彼。說得相應,謂疑滅道諦;又若現行善,疑未來無便與瞋俱,善法順己,行因無果故;若現行惡,疑未來無便瞋不俱,惡法損已故;於順違二事,各有俱不俱,故言隨應亦爾。
瞋與二取必不相應,執為勝道不憎彼故。
此必不俱,見取執為勝,戒取執為道,俱能得淨;順己之境不憎彼故,故不相應。諸論六煩惱明之,故無二取不俱起失。
此與三見或得相應,於有樂蘊起身常見,不生憎故;說不相應,於有苦蘊起身常見,生憎恚故說得俱起。
瞋與三見或得俱起,且身邊見,謂緣樂俱行蘊,為我及常見,不生瞋故以順於己。對法約前二取,及此故說;瞋非見俱,若於苦處,緣苦俱行蘊,為我及常見,便生憎恚,云我何用此身?生憎恚故。瑜伽二文,依此一分說得俱起,此通俱生分別,如下無妨。
斷見翻此,說瞋有無。
斷見返此,我見常見說瞋有無。謂於樂俱蘊執為斷,得與瞋相應,以恐失樂蘊故;於苦俱蘊起斷,便瞋不俱喜苦無故。
邪見誹撥惡事好事,如次說瞋或無或有。
惡事好事邪見撥者,如次說瞋或無或有,謂撥惡事無,便不與瞋俱,喜苦無故;撥樂蘊無便與瞋俱,憎樂無故。對法依三見一分,二取全說不與瞋俱。瑜伽約三見少分,說瞋相應見,為一門明故。
慢於境定疑則不然,故慢與疑無相應義。
下第三慢為首,與貪瞋說已,與疑定不俱三,論皆說故境定,不定故不陵。不定境,若疑彼勝負,必不敢慢;慢若起者必自高故,境乃定也。
慢與五見皆容俱起,行相展轉不相違故。
此總明慢與見,皆容俱起,行相俱高緣順境起,不相違故。三處論皆同,總說見故。
然與斷見必不俱生,執我斷時無陵恃故。
下別明斷見及慢,必不俱生;執我斷心,定無陵他而自恃故。
與身邪見一分亦爾。
準下憂俱,初師所說若約麤相,慢多緣樂蘊生,與緣苦俱蘊我見一分,及邪見撥無苦集諦一分,不與慢俱起,據實亦得。故下文說:「慢身邪見皆與憂俱,恃執苦劣故。今約麤相多分而解,若緣樂俱蘊為我,及撥無滅道,可與慢俱故,恃己樂陵滅道故。」
疑不審決與見相違,故疑與見定不俱起。
下第四,疑雖與慧俱,與五見不俱起,見審決疑豫豫,行相相返故定不俱,簡擇猶豫可說慧俱,不審決故不與見並。
五見展轉必不相應,非一心中有多慧故。
下第五,五見自亦爾,非一心中有多慧故,此據法體並起。然前說第七識我見,與別境慧俱者,約義別門說有名俱,非二體並起名俱也。
癡與九種皆定相應,諸煩惱生必由癡故。
下第六,無明有二種,相應無明,與一切俱起,一切惑生必由癡故;獨行不然,但與諸論相違,此中皆會訖。
此十煩惱,何識相應?
此為問起,第三識相應門。
藏識全無末那有四,意識具十,五識唯三謂貪瞋癡,無分別故,由稱量等起慢等故。
第七八識如前已說,意識並有五識但三,以無分別故無慢等,慢等必由有隨,貪計度分別生故。又由慢於稱量門起,方勝負故;疑猶豫簡擇門起,見推求門起,故非五識,故五識無此等行相,故對法第七說:「稱量等門,即等猶豫門等也。」
此十煩惱,何受相應?
第四,諸受相應門,此問起。
貪瞋癡三俱生分別,一切容與五受相應。
下文有二,初實義後麤相,實義中有四,一,明貪瞋癡,二,明慢,三,疑及三見,四,身邊見。今初也,此之三根俱生分別,一切容與五受俱起。對法第七,大論五十八:「貪唯喜樂捨者。」五十五云:「此據多分相應道理,隨轉理門說諸煩惱。」今據究竟應準此會,此與五十九同,彼云貪等,通六識俱生者,與一切受相應,故分別貪等,彼一一自作法出行相。然今此中,總解二種貪等行相,下逐難解之,與憂苦俱,謂別小乘故。
貪會違緣憂苦俱故,瞋遇順境喜樂俱故。
逐難釋也,且於欲界五六識中,憂苦俱故,謂失財等。瞋翻此說,且怨死等一切應知;然此五趣分別,至下當知。此中意說,即五識中,亦有分別所起貪等,由意分別貪等引故。不爾,瑜伽分別貪等,云何與苦受相應?非許意有苦,是決定義,故由五識有分別,起貪等決定,故五十九作此定說。不爾,如分別慢等,彼不言苦俱故。
有義俱生分別起慢,容與非苦四受相應,恃苦劣蘊憂相應故。
第二,明慢有此二說,此初也,此二種慢五趣為論,容四受俱唯除苦受。由苦趣中亦恃己身,有苦劣蘊,起慢之時與憂相應,此依實義慢與憂俱,前約相麤說慢,不與身邪見一分俱,不恃苦蘊故;此唯意識故通分別,不同貪等,苦得定說。
有義俱生亦苦俱起,意有苦受前已說故。
俱生之慢亦苦俱起,即五受俱。由五十九文,意地俱生,一切煩惱意識,一切受相應故,如前已說。
分別慢等純苦趣無,彼無邪師邪教等故。
其地獄中與苦相應,於總聚中,但有得一切受相應義,非一切慢皆相應;無分別慢等,即等一切分別,貪瞋癡邪見,戒見取等,以無邪教邪師,及邪思惟故。
然彼不造引惡趣業,要分別起能發彼故。
所以者何?五十九說:「要分別煩惱,發惡趣業故。」此據總報多分為論,其別報者,修道亦發故。五十九,分別慢等,不言與苦相應,下疑等準此應知。故知前師,彼趣有分別煩惱,前生勢力故,即造惡趣業也,與對法第七,五十五違,此文皆如貪等會。
疑後三見容四受俱,欲疑無苦等,亦喜受俱故。
第三,明疑三見,三見謂見戒取邪見;四受除苦隨意有無,唯是正義,以地獄無分別惑故,逐難解云:「欲界之疑,先作惡行,疑無苦集諦等,亦喜受俱故;以後苦無故,上界即無,無惡行果故;上界疑與樂受俱故,此等皆通三界,總聚有處作法,故致極成之言。
二取若緣憂俱見等,爾時得與憂相應故。
若緣憂俱見戒,及所依蘊為勝能淨,與憂相應故,憂其不速得涅槃等,此中皆同五十九說,彼文一一,別廣作法指事,此逐難舉。
有義俱生身邊二見,但與喜樂捨受相應,非五識俱唯無記故。
第四,明身邊二見有二說,此初也,身邊二見唯喜樂捨俱;意無苦受,非五識俱故無苦受,此俱生者唯無記性,不與憂相應,憂二性故,其憂二性如五十七,二十二根性分別門,俱生二見唯無記,如五十八說。
分別二見容四受俱,執苦俱蘊為我我所;常斷見翻此,與憂相應故。
分別二見得四受俱,在極苦處,執苦俱蘊為我我所,及常見者與憂相應,境可憂故唯不善故;斷見執樂俱蘊斷,亦與憂俱故,恐失樂故。故言翻此,喜樂等可知,非在五識等,故無苦俱義。
有義二見若俱生者,亦苦受俱;純受苦處緣極苦蘊,苦相應故。
此第二師,分別二見同前,如地獄等極苦之處,無此身邊分別見故,俱生二見亦苦受俱,在極苦處緣苦蘊故。
論說俱生一切煩惱,皆於三受現行可得,廣說如前餘如前說。
引論為證廣說如前,五受諸趣分別,故知二見與苦俱故,不與憂俱唯二性故,餘如前說,謂分別二見等,同第一師,此中同五十九義,二師俱不違分別煩惱,二師皆同五十九說故。俱生煩惱,前師違五十九,彼無意苦受,身邊二見,非一切受俱故。
此依實義,隨麤相者,貪慢四見樂喜捨俱,瞋唯苦憂捨受俱起;癡與五受皆得相應,邪見及疑四俱除苦。
下明麤相有二,初直明俱後明俱地,此等初也,前據定得今隨麤相,貪慢四見行相唯欣,非憂苦俱;瞋唯慽行,唯苦憂捨俱;邪見及疑行通欣慽,不說惡趣及非在五,故非苦俱。五十五說:「此據多分相應道理,行相相順故。」如文可知。
貪癡俱樂通下四地,餘七俱樂除欲通三,疑獨行癡欲唯憂捨。
下明俱地,如對法第七,初二定意有樂,故貪等亦樂俱,或初定三,識與樂俱也。彼廣引證捨受下三定,於一切相續末位起故;此據六識,若第七恒相續故,下逐難配諸地論,貪癡與樂俱,通下四地,通六識故除第四禪;以上除瞋,餘七俱樂除欲界,欲界意識無樂受故,通次上三地,唯意識俱故;下逐難釋,疑雖許四受俱,無明雖許五受俱,疑在欲界唯憂捨俱。不與喜俱者,對法第七云:「於欲界不決定心未息,喜不生故;色界中疑疑上慮靜,由喜樂定力,所引持故亦得隨轉,故彼喜樂俱;獨行無明如疑理說,故唯憂捨俱,麤相苦樂,欲界之中不在意故。」
餘受俱起,如理應知。
貪等與喜捨,相應在何地?五見及疑,與餘喜受等,相應在何地等?皆令如理知,故言餘受俱等,逐難解己義之餘也。
此與別境,幾互相應?
此問起也,第五,別境相應門。
貪瞋癡慢容五俱起,專注一境得有定故。
貪等四法得五數俱,逐難解之。此四專注一境,得有定故。
疑及五見各容四俱,疑除勝解不決定故,見非慧俱不異慧故。
此之六法各容四俱,疑除勝解,境行相違故;見非慧俱,自體不並故;然疑行深故定俱轉,此中不問俱生分別,說皆同也。又問:「上來雖有容得,或五或四俱,定得五四一時俱不?」如理應思,此中且以別境,問識問受不問徧行。問五受別非徧行故,故為問也;不問與善等性相應,以後必問前,故前不問後,此應準知。
此十煩惱,何性所攝?
此問起也,第六,性門。
瞋唯不善損自他故,餘九通二。
瞋唯不善一性所攝,不起即已,起必損自他,現世他世皆名損故,餘九通二此總言也。
上二界者唯無記攝,定所伏故。
在上二界定唯無記,不問俱生分別皆爾。
若欲界繫分別起者,唯不善攝發惡行故;若是俱生發惡行者,亦不善攝損自他故。
欲界應分別,分別起者唯不善,一向發惡行故,對法第四初,同此說故。俱生有二,發惡業亦不善,瞋性定然,餘三少分損自他故。
餘無記攝細不障善,非極損惱自他處故。
即唯除瞋,二見定唯無記性攝,餘三一分,一由微細,二不障善,善位亦起故,如第七識俱者,三非極損自他,五十八說:「數現行故并此四因。」
當知俱生身邊二見,唯無記攝不發惡業,雖數現起不障善故。
重顯二見唯無記性,不發惡業所以同前,問:「此二見中,亦有九品等也?」答:「或言無,唯第九品故;或言有如別抄會,前解為勝;若如後解,如色界無記法,體有九品故。」
此十煩惱何界繫耶?瞋唯在欲餘通三界。
此下第七,界分別門,瞋唯不善故但在欲。
生在下地未離下染,上地煩惱不現在前,要得彼地根本定者,彼地煩惱容現前故。
子段第二,上下相起門,得上未至定,未得起上煩惱,即未至定不通有染,此中唯言,得上根本定,方起彼地煩惱等故。若爾,有不入根本而命終者,若為必無此者,必得根本定,或退方命終故。又解當於此時,欲界煩惱未究竟伏,若皆斷盡方得起上;非未至定無有染汙,第九品時入根本定,已斷欲九品盡,得起未至,惑方自在故。由是若有第九,不入根本定者,亦不能起,凡聖皆爾未自在故;如求王位,未自在時不作惡故,若得已去自在即起,亦同婆沙二說,一,未至定無染,二,有染,此無正文。顯揚第二,淨無漏定等中,細勘無之;此中說起唯定煩惱,非生煩惱,或亦通生如徧常等。
諸有漏道,雖不能伏分別起惑,及細俱生,而能伏除俱生麤惑,漸次證得上根本定。
此顯伏修於中麤者,除身邊見及此相應;言漸次者,故顯非頓伏。
彼但迷事依外門轉,散亂麤重正障定故。
何以世間道,伏修不伏見?修道所伏之惑,一,但迷事生,二,依外門轉,簡見道貪等,唯緣內見等生故,三,此所伏煩惱,體散亂故,四,麤動,正障於定,定是事觀事障障故。有義此身見等,既不能伏,後越入聖得第三果。如第七識,欲界繫者亦不能斷,要至金剛方能頓斷,唯障無學故。不同見惑,正障見道及見理故;此違第七卷,滅定文中,不許聖者,伏下生上有種子故。今解亦斷,不可說以,先前不伏故,即言不斷,見惑不伏入見斷故;但有漏道,既是事觀不伏理惑,入現觀時理實亦斷,雖無正文任意取捨,於中彼有二說,一云:「見道起二無間,一,斷見惑起解脫道已,復起無間,斷前所伏修道之惑等已,方起相見道。」二云:「由加行時先已伏故,一無間道,與分別俱斷。」此為正義。
得彼定已,彼地分別俱生諸惑,皆容現前。
下分別惑雖不能伏,得彼定已,得起上地分別起者,其修道我見等,前雖不伏,今得彼定,如命終心得起上者,緣未來生故,非計他地法為我,未離下染,何以不起上惑者?以相違故恐相雜故。若爾,見或得彼定已,下地繫者為起不起?五十八言:「不伏見等。」對法第五成就品言:「若生欲界,三界煩惱隨煩惱,種子成就。故成就離此地染,成彼地等。」五十八亦言:「生在下地,得起上煩惱;不言未離染,起上煩惱。」正與此同如樞要說。
生在上地,下地諸惑,分別俱生皆容現起。
此結立宗。
生第四定中有中者,由謗解脫生地獄故;身在上地將生下時,起下潤生俱生愛故。
對法第六:「得第四定,增上慢比丘,謂是第四果,既受中有已,即色界身起下邪見,便謗釋種無有涅槃,以於今時後有起故。此有邪見及俱無明,或許有瞋瞋涅槃故,既生地獄;由邪見力,非色界邪見,不招下苦故;非於欲界身,起此邪見,彼言有生時起故,色界中有欲界本有,如何見之?非定通時住散心故,非由起上邪見,為緣欲界後報業熟,生那落迦。」無別文證。故師多作此解,非也;亦非彼本有,起此邪見,勢力遠故無文說故,即起下不善分別惑也。若爾,應下界行上無明發,此中邪見俱,行思即是。又可為難,以上行下無明發,已下例上亦然,如下緣生中,自當分別;起潤生愛生下亦是,即是俱生無記煩惱也,此中應言:「我見我愛及慢無明,無明愛定有,我見慢不定,未必俱故所以不說,又例起故,此舉方隅無違理失。」下會五十八等文。
而言生上不起下者,依多分說或隨轉門。
謂餘三見疑等,不起下故;唯此二時起此等故,或隨轉門順薩婆多故,起餘疑等無正文說。然應如理思,所餘分別俱生之惑,亦得起不?見斷瞋癡可有,修斷慢等亦有,餘不得起,唯潤生時起修斷惑,餘時不起,故不可起修斷之瞋,及邊見二,無起相故。中有謗涅槃便墮地獄,但可起瞋與邪見,並時節極短,不可起餘疑見取等,無起相故。若總說起雖無正文,遮無行相故,不可說起,唯得起下六,謂邪見瞋癡愛慢我見,餘四不可起。分別俱生隨其所應,下之起上得起幾法?若唯定煩惱,非生煩惱,即唯有五,見慢愛疑無明。見即見取,若并生煩惱,我見潤生起亦無失;其戒取邪見邊見,未見正文;以理準者,亦得二取可起,執上地法為見戒,可有起理。得宿住通,計梵王為常是邪見;亦有此理邊見可得,得宿住計全常等是。上九煩惱下皆可起,未見起斷見文。然約九地三界,得起上幾許?八地二界何者?今說色界,若無色界界,互起上下如樞要說,此中幾是分別俱生?亦應如理思。
下地煩惱亦緣上地,瑜伽等說:「欲界繫貪求上地生,味上定故。」
第三子門上下緣別,貪緣上者,一,由味勝定,二,由求生,此通見修,六十二卷說:「五種愛緣上。」此但舉一但得緣故,顯揚等同。
既說瞋恚憎嫉滅道,亦應憎嫉離欲地故。
此唯見斷,瞋恚緣滅道,五十八文:「此中為例,瞋親迷滅道,亦應緣上地,以瞋緣事例於理故,深理尚然何況淺事?」
總緣諸行執我我所,所斷常慢者,得緣上故。
總緣諸行起我我所,斷常慢得上緣者,八十八說:「世間道不伏身見,由此見故,於下上地所有俱行,和雜自體不觀差別,總計為我及我所等。」五十八云:「其世間道,得離修道貪欲瞋恚,及彼隨法鄰近憍慢等,故知與我見俱,慢貪及邊見亦不伏,此與我見相鄰近故。」八十八以我見為本,略不說餘;此論中說總緣行中,不言貪者,略也,以別有論文。貪上緣故,和雜計為我,即上界種子等法也,不計現行故;此第六識唯修所斷。或有異釋,見斷我見,如四全常亦得緣上,及以三界合緣為我,除此不得緣別生故。
餘五緣上,其理極成。
謂貪疑邪見二取,對法第六與此同故,此中我見邊見及慢,唯舉總緣,瞋唯別緣,貪癡通總別,有義我見邊見,準六十二見,一分常等亦通別緣。而緣上者慢雖無文,陵他所得他得勝法,何妨見道所斷之慢,亦得緣上。又緣梵王一分常者,是上地我見,後生見。得宿住智,緣起上界身邊見故,正義唯是上地所繫,得宿住智後方起故。
而有處言:「貪瞋慢等不緣上者。」依麤相說或依別緣。
對法第六,五十八九等:「貪瞋慢及我見不緣上。」此言等者,等取我見,彼依麤相說,麤相說即小乘也。或麤顯行相非巨細,巨細即得;除此所說,或依別緣自身為我,我見等不緣上故,或彼對法第六:「見緣上中唯除我見,不除邊見。」略也。邊見隨我見後生,身見不緣邊見應爾。故五十八,迷苦諦等中云:「緣大梵等為有情常,是迷苦邪見;即下界邪見緣,上界不起。」彼卷初云:「六十二見,全常等是常見,即依薩迦耶見後生故。」如前已說,是他地邊見,隨計他地,我見後生故,分別我見得定已去,起上法故。此中例邊同於我見,必依起故,此解為勝。
不見世間,執他地法為我等故,邊見必依身見起故。
一解云:「無有見道別緣我見,有計他地現行為我,以別緣者見所斷故,邊見亦爾依彼起故。今此所解一分常等,隨於色界繫我後而生,此極有理。然此正是得彼定者,依宿住通,執為彼常故,如所說依尋伺者,未得上定,不起上我見,如何起常?故如前說。」今此又解,應言但是,欲界所繫自身之我,不許別緣,計他地法為自內我,計他之我理亦不遮,故於此後起常見等,是邊見攝。不爾,此義道理難思,文中但舉修道,總緣我見為他界緣,理準亦有;見道所斷別緣我見,計他地法為他之我,文中但遮,計為自我故。又解,別緣者是多分義,謂非總緣;及六十二見,所依我見以外,無任運分別二種我見,別緣他地為我者故。其此總緣六十二見時,理不應遮,緣者所以?依別所以?說彼不緣。又解,依小乘別緣者,不執他地法為我等,大乘無遮。
上地煩惱亦緣下地,說生上者於下有情,恃己勝德而陵彼故。
上地之惑得緣下地,分別俱生理俱無失。五十九說:「於下有情,恃己勝德而陵下地,亦起慢故。」
總緣諸行執我我所,斷常愛者得緣下故。
如前已說,此但修道有文證故,總緣起我邊見愛故;此亦有慢別有相故,略而不說,許起見道理亦無失,此決定然。
疑後三見,如理應思。
癡已極成所以不說,疑及邪見見取戒取,是後三見如理應思,此中有義亦得緣下,疑於欲界佛世尊故,或復邪執得有邪見,撥疑下地苦集理故。得上定已起彼二取,執欲界聞思;昔所起者為勝因故,有義不得無文證故。又二見得行相如前,除邪見疑。
而說上惑不緣下者,彼依多分或別緣說。
五十八等云:「上不緣下彼依多分,餘一切時,一切異生故,依別行相緣計為我,邊見及愛不緣下故,總緣者得。」
此十煩惱學等何攝?非學無學彼唯善故。
第八大門中,學者,有學無學非學無學,然唯第三非前二種,瑜伽五十七:「二十二根中,有學無學通漏無漏,然彼唯善,此染故非。」
此十煩惱何所斷耶?
此問也,第九,三斷門。
非非所斷,彼非染故。
此即總答,諸染皆斷然通見修,故非非所斷,非所斷法非是染故。
分別起者唯見所斷,麤易斷故;若俱生者唯修所斷,細難斷故。
分別皆見斷,以麤易斷故,如對法第三,第四卷初說:「俱生唯修斷。」如前已說。分別俱生之數,各有品類;然見所斷,為同小乘見四諦斷,為九品斷耶?
見所斷十實俱頓斷,以真見道總緣諦故。
下別解斷於中有二,初分別後俱生,分別中初總後別。此初也,此中十種皆俱頓斷,以真見道總緣諦故,總緣四諦之真如,真如雖自相觀,望諦而說並皆緣之,名總緣諦。至下第九斷惑中解。五十九說:「與壞緣諦作意相應,故煩惱雖九品,違一或三品智故;非如修生九品諸惑,違九品智故。數數修道方能斷之。然除利根,由先聞思力加行,以三界九地煩惱,上下地九品,各各為類,修道一時總斷,得第四果。」
然迷諦相有總有別,總謂十種皆迷四諦,苦集是彼因處依故,滅道是彼怖畏處故。
下別解分別,第二迷諦總別,然於見道迷諦煩惱,有總有別。總者謂十,皆通迷四諦,即一一煩惱皆起之時,迷四諦理。以諸煩惱有別行相,如何者是迷苦諦等?此一諦下別行相,謂隨此諦下,見疑後生即名迷此。若唯爾者,邪見疑癡總迷,撥疑四諦,及隨此起貪等,此是何諦攝?是故須說此總行相,即此總迷見疑等,名通迷四諦見疑,隨此見等起貪等,皆名通迷四諦貪等;貪等行相,如見等總迷可爾。若別迷行相是何諦?下貪等,貪等不能獨頭;別迷諦,故無隨總行相,見等之貪等,是別迷諦下惑,由見道貪等,緣見疑生故。今此總有二種,一,數總,諦各具十故,二,行相總,有通迷四諦故。由此二二迷有六,三三迷有四,總迷有一,如壞緣念住。別亦有二,一,數別,三諦有八,一諦有十故,二,行相別,各各別迷故。何以十種,皆能迷四諦?苦集是十因依處故,一是因二是依處。對法第七,苦集是十因緣,增長此十又為依處,性能隨順生此十故。此等與大論第八同,滅道是彼怖畏處所,性不隨順增長十種,但起迷撥猶豫等事,緣此二諦起十惑故;又外道於此二諦,起種種分別故,皆迷滅道。其煩惱起,皆具此二緣,然總迷者行相總故,說具二緣,其別行相不說有也,據實俱有,以行相迷有總別故。總謂十種,皆迷四諦是總數也。因依處等是行相總,問:「如何於集滅道下,起身邊二見?」答:「此二見行相深執取,不了三諦故。若爾,即一切我見,皆迷四諦,應云:『此執三諦下,煩惱蘊等為二見故。』」
別謂別迷四諦相起,二唯迷苦八通迷四,身邊二見唯果處起,別空非我屬苦諦故。
集滅道三諦,有別行相,不共無明迷三諦者,故得成八。身邊二見,多計諸有漏果法為二見,故唯迷苦;唯於苦諦,不了行相增故,非是能了餘之三諦,此同小乘唯果處起。然實緣迷三諦,亦有二見,緣三諦下所起諸惑,為我等故。然以別緣諦六十行中,空非我二唯屬苦諦,故不說三諦有;此之二見,謂總空非我通四諦,為總緣諦行,方斷惑故,十六行非總行,故言別空非我;屬言屬著或言攝屬,二言皆得,初解是本後解無違。若爾,於集滅諦,如何起戒取?答:「執彼下見眷屬戒等,為戒取故,如五十八:『除二見,一一別說。』然對法第七,大論第八,約總迷諦,故十皆迷四諦,五十八約別迷四諦,故十唯迷苦,八通迷四,二論實不相違,總中有行相總者,緣迷多諦,至迷三四名行相總,若迷少諦,但迷一諦名行相別。然立一百二十八煩惱,唯依數總別緣者說,若唯依總,行相數別說,便無一百二十八故,如相應無明,隨不共說。此總行相隨別者說,理亦無失。」問:「此十迷四諦,為皆是親迷,亦有疎迷者?」為答此問,及顯別行相故,次下論文。
謂疑三見,親迷苦理。
以上總解迷諦數別,此下即是迷諦行相別,且舉苦諦,謂疑三見等。三見者謂邪我邊,親迷苦理,此四行相深取所緣,親從不了苦諦理起。
二取執彼三見戒禁,及所依蘊為勝能淨。
見戒二取,執前三見及俱時蘊,為勝能淨是見取。執彼俱戒及蘊,為勝能淨,是戒取。然無執,獨起貪欲癡慢為見戒取,非見戒故,非此二眷屬故,此之二取,雖復行解能深執取,是迷理煩惱,然不親迷無我理等。
於自他見及彼眷屬,如次隨應起貪恚慢。
於自見起貪,他見起瞋;於自他二見起慢,恃己見陵他見,故名隨應皆亦疎迷。
相應無明與九同迷,不共無明親迷苦理。
若此九相應無明,與前九惑,隨所應同親疎迷理;不共無明不了苦理,故親迷苦理,即十中五別起親,親迷苦理,五別起不然。然二取見法,行相深遠能深執迷,故可言迷理。別起貪等行相淺近,不深迷故。何言迷苦理?此但迷事不迷於理。若爾,何故前言十皆迷諦,諦有事理無相違失。又相應貪等,如次下說亦迷苦理,故復前言十皆迷諦,此苦諦已。
疑及邪見親迷集等,二取貪等準苦應知。
於集滅道三,唯有八中除二見故;疑及邪見不共無明,親迷集等三諦。然實有身邊別迷三諦,以說八故略而不論,二取貪等準前苦說,以二見無故,不唯親迷。
然瞋亦能親迷滅道,由怖畏彼生憎嫉故。
瞋亦親迷滅道,此意顯瞋無漏緣故,迷理生故,無瞋苦集理,故此不說。但迷無漏之諦理也,由彼親迷二諦起故;此上皆與五十八同。又解,雖親緣理,非迷理惑不深取故,又以不緣理故,便非迷理,但以行相深遠,取者能迷於理,故見戒取名迷理惑;此解不爾,何處煩惱親緣理生,不名迷理?五十八說:「瞋迷滅諦等故,言迷諦者必是理故。」前解為勝,如下忿等迷諦同故。
迷諦親疎,麤相如是。
未盡理故,五十八說亦麤相也。
委細說者,貪瞋慢三見疑俱生,隨應如彼。
疑三見無明五法,親迷諦理二取疎遠,如前定說。且苦諦下貪瞋慢三,若獨頭起緣見生者,疎遠如前說;若此貪慢與三法俱,瞋與疑等四俱起者,隨應如彼亦名親迷諦;慢貪與我見俱生,於滅道下煩惱後起,亦名迷無漏。瞋與疑俱起,或獨起,此約數總;若數別者,除集滅道下二見,準前應說。若餘獨頭起貪瞋慢,名迷四諦事;若三見疑俱者,亦名迷四諦理。又瞋慢可成無漏緣惑,若滅道下無漏別緣貪,如何說成無漏緣惑?由此不說貪無漏緣,迷則可爾,是故言隨應,此即大論等所無也,明見道已,修道云何?
俱生二見,及彼相應愛慢無明,雖迷苦諦細難斷故,修道方斷。
身邊二見,及此俱愛無明三,雖親迷苦諦理,以行相難斷,故修道方斷,與苦諦下二見等別,彼麤行相故。
瞋餘愛等迷別事生,不違諦觀故修所斷。
瞋及除前二見,相應之外,餘獨行愛慢,及此相應無明,迷別有情或境事生,不迷於理,不違四諦觀,故修所斷。簡見道獨行貪等,雖有迷於事,然違諦觀故見所斷。此第九大門中,有二子門,一,三斷,二,總別迷諦,迷諦親疎,兼明迷理事。
次下第十,緣有事無事門。
雖諸煩惱皆有相分,而所仗質或有或無,名緣有事無事煩惱。
煩惱心等上,說所變皆有,相分親所緣者,今不取之,但彼本質或有或無,名緣有事無事煩惱,如下所引有多論文,今取當對法第七:「身見等及此相應法等,無本質名緣無事,餘不與此俱者,名緣有事行,以不執我故。」此據人執為論,不據法執,法執通一切心故,非唯我見。若唯我見及俱法,亦通攝法執盡,即餘四見及疑無法執,必與我見不俱故,便為大失。此中煩惱,何者與我見俱?何者不共?如前自俱有門說。問:「一切皆有本質,乃至緣空,亦有空名為本質故;即極微教,乃至龜毛等名,各為本質,何故今言,無本質名緣無事煩惱?」答:「若除影外,別有所託名,本質即無,無本質者,今取如名之下,有所目之質即有體。無之者,如空華免角等故,今言名緣無事煩惱,亦不相違;影像本質雙言,名緣有無之煩惱,或直據本質,名此二緣煩惱,今勘無漏緣中,不得作此後解,所引諸無事有事論文,應為門義勤之。瑜伽論云:「又十煩惱見所斷者,名曰事,彼所緣事非成實故,所餘煩惱有事無事,彼相違故,以見道惑以見為首,所取本質都無有故,重緣惑等相從而說,名緣無事。修道雖有見境無事,多緣事故,從多名緣有事煩惱,下五十九云:「諸見與慢是無事,貪恚是有事,無明疑通二種,此以理論,見修諸見慢中,我慢本質無故,貪等少故,略而不說。」即彼卷下文云:「有事緣,謂諸有事煩惱;無事緣,謂諸無事煩惱。」此文總說亦不相違,亦云:「無境緣,謂緣分別所計滅道,及廣大佛法等,所有煩惱。」對法第五云:「有事境所緣者,謂除見慢及此相應法,餘所緣境界。無事者,謂前所除。」同五十九初文所說,次下文云:「非有所緣,謂顛倒心心所,及緣過去未來,夢影幻等所緣境界,此不論煩惱,但本境無。有所緣,謂餘所緣境界,即本質有三性心心所。」對法第七亦云:「煩惱有二種,謂緣有事無事;無事者,謂見及見相應法。見謂薩迦邪見,及邊執見,所餘煩惱。名緣有事者,以通見修,此之二見為首,本境實無相應亦爾。」此文盡理與此文同,非瞋等惑,可名無事故,如樞要說。
彼親所緣雖皆有漏,而所仗質亦通無漏,名緣有漏無漏煩惱。
此下第十一,有漏緣無漏緣分別,如疑邪見無明,及此相應瞋慢等法。無漏緣 者,親所緣雖皆有漏,而所仗本質,亦通無漏,唯影像相是有漏故,今此但取本影二境,名緣漏無漏煩惱;準有無事,不但取本質,與有無事緣別,不可為例。
緣自地者,相分似質,名緣分別所起事境;緣滅道諦及他地者,相分與質不相似故,名緣分別所起名境。
自下第十二大門,緣自地煩惱,依緣俱增,名緣分別所起事境;此境本質,亦由今時分別起故。事者體也,緣他地及無漏者,名緣分別所起名境;影像本質不相似,滅道深遠地處遠故,依緣不增但尋彼名,彼名可增,故言分別所起名境。或復名者,即心心所相分之名,亦由能分別所起故,此如五十八,五十九,對法第六第七抄說,有別所以。
餘門分別,如理應思。
謂有無異熟,有漏無漏七隨眠攝,八纏諸蓋攝,乃至九品等分別,皆如理思。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三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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