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三十八(論文卷六之五)
唐京兆大慈恩寺沙門窺基撰
已說根本六煩惱相,諸隨煩惱其相云何?
結前生後。
頌曰:「隨煩惱謂,忿恨覆惱嫉慳,誑諂與害憍。無慚及無愧,掉舉與惛沉,不信并懈怠,放逸及失念,散亂不正知。」
下第四段明第五位,此舉頌列名。
論曰:唯是煩惱分位差別,等流性故名隨煩惱。
長行為二,初釋體業等相,後諸門釋。初門有六,初釋得名,二,束為三位,三,釋體業,四,解頌中與并及字,五,解隨名之通局,六,解廢立。釋頌之中,隨煩惱字,謂忿等十,及忘念不正知,放逸,餘假染心所,是貪等法,根本麤行差別分位,名隨煩惱。無慚無愧掉舉惛沉,散亂不信懈怠七法,雖別有體,是前根本之等流性,名隨煩惱;由根本為因,此得有故,此據正義。又說唯四是實,言等流者謂同類義,勢非強勝,然非因故不名根本,不能生餘染心所等,或等流者是等流果。若爾,即根本後方生,非俱時義,此說同時為等流果,六十二二解,一云,隨惱於心,二,隨煩惱而生。今同後義。
此二十種類別有三,謂忿等十各別起故,名小隨煩惱。
自下第二束為三位,此忿等十自類相生,各別起故,非不共他中大惑俱,行位局故名之為小。
無慚等二,徧不善故,名中隨煩惱。
自得俱生行通忿等,唯徧不善,位局後八。
掉舉等八徧染心故,名大隨煩惱。
自得俱生,但染皆徧得俱生故,不可名小。染皆徧故不可名中,二義既殊故八名大。三位料簡諸論無也。
自下第三,出其體業,確解心所指陳分別,當如下知。
云何為忿?依對現前不饒益境,憤發為性。
今以時分行相顯體,依對現前不饒益境者,謂依現在可見聞事,或是有情或是他見,即緣事生。五蘊論說:「現不饒益事,故非無漏法,是現違緣事,忿行相淺不深取故,若對現無漏,此即是瞋。」如前已說。
能障不忿執仗為業,謂懷忿者多發暴惡,身表業故。
此顯作用,不忿即無瞋,顯揚論云:「忿障無瞋故。」此等如前善中已說,下一一應知,執仗即是身惡表業,仗謂器杖,從麤猛多分說,唯言執仗,亦有惡言故。
此即瞋恚一分為體,離瞋無別忿相用故。
此對外人辨其假實,顯此所依,若無諍義同,但鈙一解,以皆義同故,若體別義異,即各敘之不可嫌繁。又五十五及五十八等說同者,抄中不說,若異者一一別敘。
云何為恨?由忿為先懷惡不捨,結怨為性。
恨忿後起,餘文可知。
能障不恨熱惱為業,謂結恨者,不能含忍恒熱惱故,此亦瞋恚一分為體,離瞋無別恨相用故。
熱惱為業,由恨故生惱,非俱時也。然忿亦生惱,親對輕故但說恨生。此等顯揚各有五業,彼論隨所依之惑,所翻實法即為彼障,下一準知。彼同此者下不述也,異者當顯。
云何為覆?於自作罪,恐失利譽隱藏為性,能障不覆悔惱為業,謂覆罪者後必悔惱,不安隱故。
自作罪已恐失財利,及名譽故,隱藏為性。對法云:「法爾覆罪者,心必憂悔,由此不得安隱而住。」
有義此覆癡一分攝,論唯說此癡一分故,不懼當苦覆自罪故。
皆由不懼當來之苦,方覆罪故;諸懼苦者,必不覆罪故,此以理顯。言論說者,五十五對法說故,即以教成。然五十八中,是諂品類等流,此據隨惑之類,諂亦癡分亦不相違,言諂品者俱癡分故。
有義此覆,貪癡一分攝,亦恐失利譽,覆自罪故。
諸覆罪者,亦有恐失財利名譽,故貪分。
論據麤顯唯說癡分,如說掉舉是貪分故。
論據無智,俱為名譽而覆罪者,此相麤顯故,唯說癡分;如諸論皆說,掉舉是貪分,實別有體亦癡分故,不極成者理必不然。
然說掉舉徧諸染心,不可執為唯是貪分。
二論說掉舉徧染心,故知亦癡分。或別有體唯貪分者,貪相增故;瞋等俱時便應無故,如前已說。
云何為惱?忿恨為先,追觸暴熱很戾為性,能障不惱蛆螫為業。
追先忿恨之境,觸現違緣,心多很戾者,傲很攏戾,猶蛆惱螫於他人等。
謂追往惡,觸現違緣心便很戾,多發囂暴凶鄙麤言,蛆螫他故。此下瞋恚一分為體,離瞋無別惱相用故。
此釋前業緣過現生,對法顯揚第一,五蘊皆言:「發兇險鄙惡,麤弊之言者,以多發故,由惱起時,亦發身業故,如忿亦發語,但說執仗;囂謂諠囂暴謂卒暴,兇謂兇險兇疎,鄙謂鄙惡。」
云何為嫉?殉自名利不耐他榮,妒忌為性,能障不嫉憂慽為業,謂嫉妒者,聞見他榮深懷憂慽,不安隱故;此亦瞋恚一分為體,離瞋無別嫉相用故。
殉自名利,殉者求也訪也。不耐他榮,他榮者謂世間榮,即富貴安樂。出世之榮,即是證說勝品功德,通有無為。顯揚云:「謂於他所有功德,名譽恭敬利養,心妒為嫉。然實見聞覺知之後,皆得起嫉。」此中據勝但言見聞,能障不嫉者,顯揚第一云:「能障慈仁為業。」顯揚第二,四無量中云:「喜是不嫉善根為體。」瑜伽皆云:「瞋之等流一分故,不嫉者即是無瞋,非別有體。」
云何為慳?耽著財法,不能惠捨祕悋為性,能障不堅鄙畜為業;謂慳悋者,心多鄙澀畜積財法,不能捨故,此即貪愛一分為體,離貪無別慳相用故。
財法者,資具妻子榮位等事,皆名為財;理教行果皆名為法,至下當知。祕者藏也,悋者惜也慳之界目。鄙謂鄙惡畜謂畜積,積集異名。鄙悋慳澀名不能捨,正出慳也文易可知。對法唯約慳財,五蘊云:「謂施相違,施既通法慳亦爾也。」
云何為誑?為獲利譽矯現有德,詭詐為性,能障不誑邪命為業;謂矯誑者,心懷異謀,多現不實邪命事故。此即貪癡一分為體,離二無別誑相用故。
矯謂不負之義,詭詐虛偽之稱,謂自無德詐為有德,貪利譽故邪命為依;謂矯誑之者必懷非意,同異謀計,詐現精進之儀,雖亦癡故行此誑事,多現邪命事故。故對法云:「邪命依者,據多現世也。」五十五說:「但是癡分。」五十八說:「邪見等流,諸誑者必癡,唯據定體貪不定故。諸邪定者癡增上故,邪見之者多現於誑,矯現有德故。」彼偏說此,以貪癡二法為體,同於對法。
云何為諂?為罔他故,矯設異儀險曲為性,能障不諂教誨為業,謂諂曲者為網帽他,曲順時宜矯設方便,為取他意或藏己失,不任師友正教誨故,此亦貪癡一分為體,離二無別諂相用故。
險者不實之名,曲者不直之義,為網帽他者,顯揚云:「為欺彼故諂,或欺於彼,而陵網於彼,或掩翕之名;謂雖事不合,曲順時之所宜,籠網矯詐設其方便,入其所陵,故作網羅之字,此等為取他意,望他著好,或順己所求,或為此方便,欲藏己失。諂為覆罪之因,故不堪任師友教也,貪名利故諂是貪分,無智故諂即是癡分」。五蘊云:「謂覆藏自過,方便所攝,故諂後生覆,以果顯因,恐他說己之惡,故行於諂望他說好,諂覆因也。不爾,覆諂俱覆罪,故二相難別。不爾,應許覆諂俱生故,今說諂是覆之因。」五十八云:「是邪見品類。」五十五是癡分,如前誑中說。
云何為害?於諸有情心無悲愍,損惱為性,能障不害逼惱為業;謂有害者逼惱他故,此亦瞋恚一分為體,離瞋無別害相用故。
於有情所無悲愍者,五十八云:「於滅道起損害,彼亦緣無漏法起。」此據修道,通小乘之害,唯說有情至下當知。對法等論同,此損有情然有二解,一云,彼言害者瞋之異名,非此害也。此唯緣有情故,以此文為正,二,此害亦緣無漏,如彼文為正,前總中亦然,由彼論言起惱心也。
瞋害別相,準善應說。
瞋障無瞋正障於慈,害障不害正障於悲,故準善說,瞋能斷命害俱損他,故此別也。如善中說。
云何為憍?於自盛事深生染著,醉傲為性,能障不憍染依為業;謂憍醉者,生長一切雜染法故,此亦貪愛一分為體,離貪無別憍相用故。
憍中於自盛事者,顯揚云:「謂暫獲世間興盛等事,心恃高舉。」對法云:「隨一榮利之事,謂長壽相等,即是此興盛事也。」問:「然己聞思,或己證得諸無漏法,豈不恃耶?」答:「聖者不緣己證生恃,生恃唯緣有漏事故,異生於所聞思無漏,可恃生憍。然此有義,但恃知見即是有漏,有義恃所知諸法,亦通無漏,彼解為勝,此中通言諸所知法,亦名盛事。」顯揚雖復,引經及對法,唯據修道,通小乘相多分之憍,亦不違也。於此等中深生染著,躭醉傲逸為性,而恃之也。醉者惛迷異名也;生長一切染者,對法云:「一切煩惱等所依故,不憍者即無貪也。」然對法中言:「一分者必彼體也,攬彼成故,分者是氣分,等流品類義,非即彼體;如懈怠依四法,非即唯貪以為依,亦瞋等為依故。」上來已辨小隨惑訖。
下辨中隨惑有二,初別解後總釋,別釋為二皆有廣略,如文可知。
云何無慚?不顧自法,輕拒賢善為性,能障礙慚,生長惡行為業;謂於自法無所顧者,輕拒賢善不恥過惡,障慚,生長諸惡行故。
此返慚相,應準前說。
云何無愧?不顧世間,崇重暴惡為性,能障礙愧,生長惡行為業;謂於世間無所顧者,崇重暴惡不恥過罪,障愧,生長諸惡行故。
準返善中愧為其相,然此中無慚言自法,與顯揚同。對法五蘊云:「自不恥為無慚,法益於己亦名自故。」此中以情非情別故,雙舉不相違也。
不恥過惡是二通相,故諸聖教假說為體。
總解有四,一,通教,二,難古說,三,明行相,四,釋違文,此通教也,其諸經論解此二體,謂以不恥。今此會云:「不恥是此二種通相,諸教約自他之緣別,故假說通相為二別相,非彼別相。」
若執不恥為二別相,則應此二體無差別。
下難古有四,一,無別體難,二,不俱生難,三,非實有難,四,非徧惡難,有人若執不恥,是此二種別相;此二應無別,俱不恥故,如二受等俱領納故。若爾,苦樂體應無別,俱領納故。此義不爾,分別不分別,逼迫適悅等,種種行相別故,不同不恥行相無別,俱是不恥緣約自他。
由斯二法應不俱生,非受想等有此義故。
此不俱生難,既類同故應不俱生,非可受想等,許有此二並生故。
若得自他立二別者,應非實有便違聖教,若許此二實而別起,復違論說俱徧惡心。
次非實有難,若待自他立二,故成體別應非實有,如長短等冷媛亦爾。若許此二,至俱徧惡心下,非徧惡難。若此二體,實許前後生者,復違瑜伽五十五等,說俱徧惡心,有起不起非徧惡故。無此計者然設說之。外人問曰:「別相如何?」
不善心時隨緣何境,皆有輕拒善,及崇重惡義,故此二法俱徧惡心,所緣不異無別起失。
此解行相隨緣何境,皆有輕拒善等義故,翻善應說。
然諸聖教,說不顧自他者,自法名自世間名他,或即此中,拒善崇惡於己益損,名自他故。
下釋違文於中二解,會諸經違也,世間之中,亦攝世典王法令等,不益己故。
而論說為貪等分者,是彼等流非即彼性。
會相違也,此別有體,五十八說:「為癡等流以徧依故。」對法說為貪等三法分者,是等流故名分,非如忿等,是彼性故名分。然五十五說:「為實有不言他分。」此文為正。
云何掉舉?令心於境不寂靜為性,能障行捨奢摩他為業。
令心不靜,體非唯不靜,不靜乃是諸惑共相,故能障行捨,善法相違;障奢摩他止品對治。若別善法相對行相,違於捨相;若總善法相對行相,違於止品,以過失重說有障二。對法顯揚,皆言違於止品,唯此論中違於捨善,對法第七:「五葢障中,掉舉障止亦此同故,捨於惡法掉障最增,說之為障也。」
有義掉舉貪一分攝,論唯說此是貪分故,此由憶昔樂事生故。
初師謂唯貪分,無別體性,五十五,五十八,顯揚對法,皆唯說貪分故,不言餘分,下以理成;此復由憶昔樂事生故,雖亦有貪現未來故生,然修止相瑩練其心,緣先境增故言憶昔。又五十五云:「此非徧染故,言徧染者有別義故。」如第五卷會。
有義掉舉非唯貪攝,論說掉舉徧染心故。
第二師說文有其三,一,破前,二,申正,三,會違,今初文也,此非唯貪。對法第六,瑜伽五十八說:「徧染心故,若唯貪分即不徧故,說不徧者有別義故。」如前已會此舉教成。
又掉舉相謂不寂靜,說是煩惱共相攝故,掉舉離此無別相故。
申正也,諸論皆言:「此掉舉相謂不寂靜。」五蘊對法此說皆同。然對法第六作此說言:「不寂靜是共相故,此掉舉離一切染,無別體性。」此師意說:「即依一切煩惱上立。」若爾,何意論唯說是貪分?
雖依一切煩惱假立,而貪位增說為貪分。
會違也,貪愛境界唯掉舉增,掉舉增時依貪分故,說為貪分,非唯依貪說是假有。此之二師以五十五云:「是世俗有故皆說假。」
有義掉舉別有自性,徧諸染心如不信等,非說他分體便非實,勿不信等亦假有故。
第三師說文亦有四,一,破初師,二,會文,三,顯正,四,破第二師。此初也,貪等之外別有自性,由此故得徧諸染心。若唯貪分者,不徧一切染故,如不信懈怠,對法說為癡分。大論言是實有;非說是他癡分,不信懈怠便非實有;非說是貪他分,掉舉之體便非實有,勿不信等亦假有故,徧染心言是一分證,如不信等是實有故。此因不定亦不徧故,以放逸徧染,許是假故。
而論說為世俗有者,如睡眠等隨他相說。
此會文也,五十五說世俗有者,如睡眠惡作二法,名世俗有體仍是實;彼亦隨他相說故;謂掉舉位而貪分增,從貪相說名世俗有,世俗有者仍非是假;睡眠有義不以為實,此中喻雖不成,以理逐之亦合實有,至下當知故今為喻。若爾,別相云何?不靜是共相故,前來難通第一師義,下出其別相,答第二師。
掉舉別相謂是囂動,令俱生法不寂靜故。
此申正也,謂囂掉舉動,是此自性,令其俱生心心所法,不寂靜故。
若離煩惱無別此相,不應別說障奢摩他,故不寂靜非此別相。
破第二師也,若離一切煩惱,無別此體相者,何故別說障於止也?一切煩惱,不皆障止故;又諸煩惱,能障一切善,不應別障。故知不寂靜,非此別體相,別體相者即囂動故。
云何惛沉?令心於境無堪任性,能障輕安,毘缽舍那為業。
此乃別障善中輕安,通障觀品,顯過失增說有二障。
有義惛沉癡一分攝,論唯說此是癡分故,惛昧沉重是癡相故。
此第一師據教立理,以論為證諸論同故,以理與癡無別相故。
有義惛沉非但癡攝,謂無堪任是惛沉相;一切煩惱皆無堪任,離此無別惛沉相故。
此第二師文有二,一,立義,二,會文。此初也,諸煩惱共相,即是別相,即依一切煩惱上立。對法第六說:「無堪任是惑共相故。」
雖依一切煩惱假立,而癡相增但說癡分。
會論如前,此依一切煩惱假立,癡位增也。
有義惛沉別有自性,雖名癡分而是等流,如不信等非即癡攝。
此第三師文有四,一,破初說,二,申正,三,破第二師,四,辨差別。此初也,別說有體會,名癡分者,是癡等流故,同五十八說,不信懈怠二法為喻。
隨他相說名世俗有,如睡眠等是實有性。
此釋說名世俗所以,以癡增故名世俗有,如睡眠等是實有性,此通第一師文,通第二師難等,準前應說。
惛沉別相謂即瞢重,令俱生法無堪任故。
此申正也,謂即瞢重是此別相,瞢謂夢瞢即是惛義,重謂沉重即是沉義,此體別相非無堪任,令俱生法無堪任故。
若離煩惱,無別惛沉相,不應別說障毘鉢舍那,故無堪任非此別相。
難第二師,若以煩惱共相為體,不應別說障其觀品,應一切名惛沉,一切皆障觀故;又能障一切善法,何但障觀品?如前已說與癡何別?
此與癡相有差別者,謂癡於境迷闇為相,正障無癡而非瞢重;惛沉於境瞢重為相,正障輕安,而非迷闇。
下辨差別,謂癡於境輕而迷闇,闇者不了義;正障善中無癡別相,於境不必夢瞢沉重,惛沉於境夢瞢沉重,障善輕安別相,於境不必迷闇。
云何不信?於實德能不忍樂欲,心穢為性,能障淨信惰依為業,謂不信者多懈怠故。
下文有二初略後廣,以此等略也;惰依者,惰即懈怠也,實德能者不信所依,不忍樂等是不信相。
不信三相翻信應知,然諸染法各有別相,唯此不信自相渾濁,復能渾濁餘心心所,如極穢物自穢穢他,是故說此心穢為性。
下廣有三,一,辨境,二,辨心機,三,釋不忍等差別。此初二也,所不信之三相等,返前信說。
由不信故,於實德能不忍樂欲,非別有性。
下解不忍等差別也,由不信故於實德中,不忍不樂不欲者,非別實有不忍等性;前於善中忍樂欲體,即是欲解;此於實等不忍樂欲,但是不信。由此信中,於染法等不忍不樂,亦即是信無別有體。
若於餘事邪忍樂欲,是此因果非此自性。
若於染法起忍樂等,體是欲等非是不信,不信因果故。若於無記起忍樂等,但是欲解,非與餘法為因果故;若於染法不忍樂等,體即是信亦非欲解。
云何懈怠?於善惡品修斷事中,懶墮為性,能障精進增染為業,謂懈怠者滋長染故。
業中增者,是滋長義。
於諸染事而策勤者,亦名懈怠,退善法故;於無記事而策勤者,於諸善品無進退故,是欲勝解非別有性。
非但於善不勤名怠,於惡策勵亦是怠也;於無記事策勤,是欲勝解非別有體。
如於無記忍可樂欲,非淨非染無信不信,但是欲解故。此等二法行相增猛,但有善染;無記行劣無別二相,但欲勝解。此上二法五十五說:「是實物有。」對法等言應作分別,前因已會,論言癡分等,五蘊同此。
云何放逸?於染淨品不能防修,縱蕩為性障不放逸,增惡損善所依為業;謂由懈怠及貪瞋癡,不能防修染淨品法,總名放逸非別有體。
縱謂縱恣蕩謂蕩逸,餘解性業,翻善之中不放逸性,應知廢立。
雖慢疑等亦有此能,而方彼四勢用微劣,障三善根徧策法故,推究此相如不放逸。
何以不依慢疑等上,立放逸者?四用勝故,障三善根及徧策法。徧策法者即是精進,翻善應說此唯是假,論有成文不勞疑故。
云何失念?於諸所緣,不能明記為性,能障正念,散亂所依為業;謂失念者心散亂故。
由失念故,生起散亂逐難解業,不能明記善等事故,名為失念。
有義失念念一分攝,說是煩惱相應念故。
此初師云:「此是念一分。」對法說是,煩惱相應念故,瑜伽論說:「是癡分者,是等流故。」
有義失念癡一分攝,瑜伽說此是癡分故,癡令念失故名失念。
此第二師說是癡分,大論五十五,五十八皆說:「此是癡一分故。」對法言:「念俱分者,由癡令彼相應念失故,因會解名。」
有義失念俱一分攝,由前二文影略說故,論復說此徧染心故。
此第三師攝前二義,二文影說故以教證,言徧染心非唯念分,有染心時無有念故。
云何散亂?於諸所緣,令心流蕩為性,能障正定,惡慧所依為業;謂散亂者發惡慧故。
餘文可知,流者馳流,即是散功能義;蕩者蕩逸,即是亂功能義。
有義散亂癡一分攝,瑜伽說此是癡分故。
此第一師說是癡分,五十五說是癡分故,體是假有。
有義散亂貪瞋癡攝,集論等說是三分故,說癡分者徧染心故。
第二師說是三法分,對法等說:「等取五蘊,五蘊同說是三分故。」瑜伽說癡分者,以徧染心;故彼二法分,不徧染故,何以但依三法上立?
謂貪瞋癡令心流蕩,勝餘法故說為散亂。
此之三法令心流蕩,勝慢等法故,是不善根故,行相數猛故。
有義散亂別有自體,說三分者是彼等流,如無慚等非即彼攝,隨他相說名世俗有。
述第三師說,初標舉會文,二,申正,三,破前,四,顯別。此初也,別有自性。論說三分者,是三分等流;隨彼相說,即是總會是癡分訖,如無慚愧。對法亦說是三分故,大論復言是實有故,此上標舉會文,破第二師及第一師說,下顯正義及破前說。
散亂別相謂即躁擾,令俱生法皆流蕩故;若離彼三無別自體,不應別說障三摩地。
謂躁擾是別相,躁者謂散擾諸謂亂,令俱生法流蕩,流蕩非自性,餘惑共相故,破前說言,既言別障定,故是實有,不然應說通障餘故。
掉舉散亂,二用何別?
下顯差別,此問掉亂用何差別?
彼令易解,此令易緣。
下論主答:「掉舉舉於心,境雖是一,令俱生之心心所,解數轉易,即一境多解也。散亂之功,令心易緣別境,即一心易多境也。」問:「如五識等,一念染心如何說易?」
雖一剎那解緣無易,而於相續有易義故。
雖一念中,解緣二法無俱易義,而多念相續,有易解緣義故;一剎那中雖有此二,行相難知,故以相續顯其行相,若唯一念隱故不說。若爾,即一切染心中,掉力皆應易解,亂力應恒易緣,何故不爾?若一境一心解緣不易,所有染心應無此二,如愛味定等,所緣行解俱無改易,無此二故。
染汙心時由掉亂力,常應念念易解易緣,或由念等力所制伏,如繫猨猴有暫時住,故掉與亂俱徧染心。
答此問云:「染汙心時由此二力,常應念念易解易緣;俱生念定等力增故,制持此二如繫猨猴;俱生染心有暫時住,專注一境掉亂力微,體非無也;如掉亂增時,念定等法行相劣故,互有增微,故此二法,如諸論說俱徧染心。」
云何不正知?於所觀境謬解為性,能障正知毀犯為業;謂不正知者,多所毀犯故。
非迷於境而闇鈍也,但是錯謬邪解,名不正知。不正知多發業,多起惡身語業,而多犯戒等,顯揚對法五蘊皆同。
有義不正知,慧一分攝,說是煩惱相應慧故。
第一師以對法說,是諸煩惱相應慧故。
有義不正知,癡一分攝,瑜伽說:「此癡分故,令知不正名不正知。」
此第二師癡一分攝,五十五說:「是癡分故,名俱慧者,令知不正,名不正知。」此上第一第二師,互相會文皆是等流,隨所執為定,然易解故不繁一一,皆應準前。
有義不正知,俱一分攝,由前二文影略說故,論復說此徧染心故。
此第三師以二為體,二謂如前所引教故,五十五八,說徧染心;說不徧者有別義故,如前頻會。
與并及言,顯隨煩惱非唯二十,雜事等說:「貪等多種隨煩惱故。」
自下第四釋前頌言,誑諂與害憍,無慚及無愧等,與并及言,顯隨煩惱二十外,有如法蘊解雜事經中,有多隨煩惱。同大論八十八卷,五十八卷,亦引此經,然舊人不知,謂是雜藏,或謂毘奈耶中所說雜蘊。
隨煩惱名亦攝煩惱,是前煩惱等流性故;煩惱同類餘染汙法,但名隨煩惱,非煩惱攝故。
自下第五,解隨惑名通局,八十八貪等,亦名隨煩惱,對法第七亦有此義:「煩惱皆隨,隨非煩惱。」如彼法蘊足等廣解,謂忿等及六十二說:「趣向前行等,是煩惱同類染汙法,但名為隨煩惱;等流故不名煩惱,非根本故。」既有多種皆名為隨,何故此中唯說二十?
唯說二十隨煩惱者,謂非煩惱唯染麤故。
自下第六釋其廢立,謂有三義,貪等雖是隨,此中二十非煩惱,故不說貪等。邪欲等法亦雖是隨,是別境法體通三性,此唯染故故不說彼。然失念等是癡分故說之,不為念分故說也;以有癡分念攝在中,無不定過;趣向前行等,亦雖是隨行相細故,此相但麤,是故具此三義,一,非煩惱,二,唯染,三,麤故,唯說二十更不說餘。
此餘染法或此分位,或此等流皆此所攝,隨其類別如理應知。
然此二十外,餘染汙法如邪欲等,是此等流,等流者是同類義,或此分位體不離此;於此不信等,實法上假立所餘假法。又諸假法,於無慚等,有體法上假立,名此分位,分位差別故。或此等流謂身語業,亦名隨煩惱,是此等流,諸隨煩惱所等起故,皆此所說二十中攝,隨其類別如理應知。勘八十八,一一此攝即是,此中不說,大論邪欲等法之所以也。
如是二十隨煩惱中,小十大三定是假有,無慚無愧不信懈怠,定是實有教理成故。掉舉惛沉散亂三種,有義是假有義是實,所引理教如前應知。
自下第二諸門分別,諸門分別中,別以十三門分別,第一假實分別,此忿等小十,大中忘念放逸不正知,此無異諍,對法第一云:「當知忿等皆是假有。」此雖總言,各別之中有實假者。又隨他相總名假有,如此等十三,他少分故名假,如餘七法無慚無愧,不信懈怠定是實有,隨他相說亦名為假,前之十三假,後之四種實,教理成故。五十五說:「無慚等四實物有故,凡世俗者,亦有是假有;對勝義為言,但言世俗而體實有,此等言世俗。對勝義為論,以隨他相而體非假,掉惛亂三有義是假,有義是實如前說故。」今取實者為勝,上雖一一別明,未總顯二十中,幾假實故,今總辨之。
二十皆通俱生分別,隨二煩惱勢力起故。
此第二,俱生分別門,此依正義,下斷門中有說唯修,今不依彼彼不正故。一一皆通,二隨二惑起故,見等之後貪等之上,亦假立彼忿等十法故,至下當知。
此二十中,小十展轉定不俱起,互相違故,行相麤猛各為主故。
第三,自相應門,小十忿等自各相望,定不俱起,體性相違故。何故爾者?以行相猛,非如根本細和,一一各各為主,故不並生。五十五及五十八皆云:「忿等十法,互不俱生故。」正與此同。
中二,一切不善心俱,隨應皆得小大俱起;論說大八徧諸染心,展轉小中皆容俱起。
無慚等中二,徧一切不善心俱,但不善心皆有故;對法第六,五十五及五十八,皆同於此,相如前說,故知得與小大並生,皆通不善故,義引五十八說:「大八掉舉等,徧諸染汙心,展轉自相望,及與小中十二,皆容俱起,不相違故。」前四卷說有四師,第四師為正,忘念不正知是癡分故,散亂別有性故,餘者極成故八徧也,此中但有後師正義。
有處說六徧染心者,惛掉增時不俱起故。
若八徧染,何故五十五說,不徧染耶?彼除惛掉者,此二行相增時,不俱起故,必一增一劣,如薩婆多尋伺二法。問:「尋伺行麤,細不許一心俱,惛掉相下高,應非一心並?」答:「別體下高互增劣,惛掉得俱生,無體麤細不互然,故非一心並。俱增行相惛掉相違,增不增時體無乖返。」問:「尋伺相麤細,麤細何則定?惛掉相高下,高下增不增?」答:「彼無別體假立故然,此有別體實故得爾。」問:「貪瞋應爾,亦有增不增?」答:「不爾,法性定故,掉等體徧行相增劣,非如尋伺體是不徧,不可為例。即惛掉行俱,增時不俱生,非彼二體不俱生也。」
有處但說五徧染者,以惛掉等違唯善故。
對法六中說五徧者,謂不信懈怠惛沉掉舉放逸五法,以此五法違唯善法,惛障輕安,舉障於捨餘文可知。非如忘念等,許違三性;念等雖有癡分違無癡者,以有非癡分,故不說之,以彼所違雖善,正念念通三性故,非如善法中法,故不為例。
此唯染故非第八俱,第七識中唯有八大,取捨差別如上應知,第六識俱容有一切,小十麤猛五識中無,中大相通五識容有。
第四,諸識俱門,八七六識可知,八如第三卷說,七如第五卷說,取癡分念等,捨念分念等,忿等小十行相麤而且猛,五識望彼即細,故不俱;中二大八五識容有,徧不善染故。
由斯中大,五受相應。
第五,受俱門,徧行之中,餘四義定不說之也,由徧於不善等,故說中及大,徧五受俱。五受皆通不善染故。
有義小十除三,忿等唯喜憂捨,三受相應;諂誑憍三,四俱除苦。
此第一師,除諂誑憍餘忿等七,唯喜憂捨三受俱起,非通上界無意樂故,不在五識欲界,不通苦樂;地獄之中意無苦故,通歡慽行亦有喜故;諂誑憍三,四受俱除苦。色界樂俱故,以初靜慮有意樂故。
有義忿等四俱除樂,諂誑憍三五受俱起,意有苦受前已說故。
此第二師,七唯欲界繫者,四受俱除樂,欲界意無樂故。諂誑憍三五受俱起;此增苦者,意有苦受故,如前數說,此受相應之行相者。
此受俱相,如煩惱說。
問:「忿等如何與喜俱?慳等如何與憂並?」此如前根本煩惱中說。
實義如是,若隨麤相,忿恨惱嫉害,憂捨俱;覆慳喜捨餘三增樂,中大隨麤亦如實義。
此上所說約審細義,隨麤相者,一,行相順多分起故,二,隨小乘相,忿等五法唯憂及捨俱,彼瞋分故此慽行故。覆慳喜捨俱,彼貪癡分此欣行故,餘諂誑憍三,更增樂受上地有故,除苦憂二唯欣行故,中大隨麤,亦如此前自實義說,以通違順二行相故。
如是二十,與別境五皆容俱起,不相違故。
第六,別境相應門,皆得俱起,行相不相違故。此總解訖,下逐難問答。問:「忘念云何與念俱?惡慧云何與慧俱?」
染念染慧,雖非念慧俱,而癡分者,亦得相應故。
此中忘念,念為體者,不與別境中念俱,通癡分者故得相應;慧準此知,亦有癡分故,此二合說,故言染慧等,問:「忿緣現在念緣曾習,云何此二說得俱生?」
念亦緣現曾習類境,忿亦得緣剎那過去,故忿與念亦得相應。
念緣曾習現在之境有,是過去曾習之類故,念亦緣現在起故,得與忿俱。如見舊怨起忿念法,此以念從忿行;下以忿從念行,念緣過去;次前剎那亦名緣過去;現在一念,故忿緣分位現在,隨事究竟名緣現在,即忿亦緣剎那過去,忿念二法,隨就行相皆得相應,無過失也。問:「定專一境亂取多緣,云何俱起?」
染定起時心亦躁擾,故亂與定相應無失。
染定起時,既名染故心亦躁擾,不相違故相應無失;非是散亂定取多緣,以躁擾是亂自相故。
中二大八十煩惱俱。
第七,根本相應門,中二大八十煩惱俱,徧染心故徧不善故,然俱生者,與俱生者俱,俱生者中除身邊見,不與無慚愧俱,性相違故,餘定容俱。
小十定非見疑俱起,此相麤動彼審細故。
小十行體性俱麤動,彼見及疑行相審細,故前說瞋疑及二見,一少分俱者,約細行相說。今忿等行麤,行相相違不俱生也。又憎嫉滅道,由疑不決便憎等俱,亦無過失,此約多分亦不相違。
忿等五法容慢癡俱,非貪恚並是瞋分故。
忿恨惱嫉害,容得慢癡二法俱,非貪恚二並,與貪行定相違故。瞋是忿等自體相故,由此證知,不共無明分位 忘念不正知,不徧此心即癡分故。此義應思,不言不共無明,定得與俱。但言與十俱,即此無明時,或有慧分故。然癡分者,定徧一切染心聚故,非言不共無明一法,定與惡慧俱;此無明聚中,餘法與此俱故,即於無明假建立故。
慳癡慢俱非貪瞋並,是貪分故。
慳與癡慢二法容俱,非貪並自性故;非瞋並相違故。
憍唯癡俱與慢解別,是貪分故。
憍唯癡俱是貪分故,不與瞋貪並,與慢解別不與慢俱,憍緣自高舉生,慢亦緣他下逸起,故不俱生。
覆誑與諂貪癡慢俱,行相無違貪癡分故。
此三與貪癡慢俱,行相無違故與彼俱,貪癡分故不與瞋並,貪分故與癡俱,癡分故與貪並;然此應思,貪分覆等可不瞋俱,獨頭癡分覆等,何不瞋俱起?豈彼三生,皆定有貪也?今解,必無唯癡分覆等,覆等俱時,必有貪分故。又設無貪而癡覆者,欣慽別故亦無瞋俱,若如前解無違理失;此覆等行,必貪名利等故,如樞要說。
小七中二唯不善攝,小三大八亦通無記。
第八,三性門,小七中二唯不善,唯欲界繫,唯發惡行故。小三大八亦通無記,通色界有,三八徧染無記故。
小七中二唯欲界攝,誑諂欲色,餘通三界。
第九,界門,子門有三,一,界有攝,小七中二如前欲界攝,唯發惡行唯麤鄙故,諂誑欲色有,王臣等處二方有故;餘通三界,謂憍及後八,唯緣自起等,徧諸染心故。
生在下地容起上十,一耽定於他,起憍誑諂故。
第二子門,生下上起上下,生在下地容起上十,一躭定故起憍一法,於他欲界有情等,起誑諂故,餘八通染潤生心等,皆有彼故。
若生上地起下後十,邪見愛俱容起彼故。
若生上地起下後十,中有邪見俱,有無慚等二潤生愛俱,有後八故。
小十生上無由起下,非正潤生及謗滅故。
此十忿等,生上不起下,一,非潤生,下十唯不善,潤生無記,故不與愛俱。又不謗滅故,不與邪見並;除此二時,生上必不起下心,故忿等十上不起下,第三子門上下相緣。
中二大八下亦緣上,上緣貪等相應起故。
十下緣上,與前根本之中所說,上緣貪等相應起故。
有義小十下不緣上,行相麤近不遠取故。
此第一師,小十下者不得緣上,此十行相淺近,不能遠深取彼界故。嫉上地者,嫉名聞故,嫉心不以彼地為質故,非如餘心行相深遠取,慳相亦爾,此義應思,十並不上緣。
有義嫉等亦得緣上,於勝地法生嫉等故。
第二師說,忿等七法定不緣上,嫉等三法亦緣上起,於勝地法生嫉等故;言嫉等者,等取慳憍二法定者,謂嫉他所得靜慮無色,故憍恃所證知解,彼地法故。慳所證知解,上地法也。誑諂二法定無上緣,無誑諂色界勝有情故。有義許爾,誑諂亦於殊勝處起故,如稱梵王以為本師,行諂等是,然前解為勝,見於勝人所生諂誑,若準後解,亦得起於自界勝上,起諂誑故,恐失利譽故,望他順己故,有說害亦緣上,尚許害諸佛,何況色界有情故也。忿等不緣者,行相如前;若瞋上界必非是忿,對現境生行相細故。
大八諂誑上亦緣下,下緣慢等相應起故,梵於釋子起諂誑故,憍不緣下非所恃故。
中二忿等七,上界無故不須分別,大八諂誑十法,上亦緣下,與前根本中所說,下緣慢等相應俱起,故有大八。梵王執馬勝手,是諂誑故。此據本質,若影像者皆唯自地,屬自心故;唯憍不緣下,下地法劣非所恃故。
二十皆非學無學攝,此但是染彼唯淨故。
第十,學等門可知。
後十唯通見修所斷,與二煩惱相應起故。
下第十一,見斷等門,二段分別,後十為第一段,初中有三子門,一,見修斷,後十通見修斷,與二煩惱俱故,言唯者不通不斷。
見所斷者隨迷諦相,或總或別煩惱俱生,故隨所應皆通四部,迷諦親疏等,皆如煩惱說。
第二子門迷諦總別,第三迷行親疏,皆類可知;自下第二段,解前十。
前十有義唯修所斷,緣麤事境任運生故。
第一師唯修斷,同小乘。此十緣麤事境,不分別生,唯任運起故。
有義亦通見修所斷,依二煩惱勢力起故,緣他見等生忿等故。
第二師說,通見修斷,此無別體,依二煩惱,俱生分別勢力起故,故通二種;非但緣麤事生,亦緣他見生忿等故,此後師正,故前俱生分別中,唯取正義。然五十八說:「迷諦中於滅諦,起損害心恚惱心,即害惱二,親迷理生亦通見斷;出佛身血,害緣無漏生。」對法云:「憎嫉出離,嫉緣理生故亦見斷。」九十卷云:「或嫉妒性,乃至有情起邪見行,發惡業種種事,故知能發惡趣業也,唯分別起。」更有八十六已去,忿等發惡趣業,文忘不知處。又何緣假立唯修非見?又於諦言嫉等,即非是嫉等,但名為瞋者,於事言嫉等,何故是嫉等?
見所斷者,隨所應緣總別惑力,皆通四部。
下第二段子門,第二迷諦,總別皆通四部,隨所依止,前所引生煩惱,或從所緣以分四諦,依四諦下煩惱引生,依止假立故。
此中有義,忿等但緣迷諦惑生,非親迷諦,行相麤淺不深取故。
第三子門迷諦親疎,此第一義,忿等十法,但緣迷諦惑生,不親迷諦。五十八說:「害惱等者瞋異名故,以此等行相,麤而浮淺,但緣有情等生,不能深取。又設緣諦而不是迷,不深取故。」五十八說:「瞋迷滅者此通言故,實非是迷。若緣故即言迷。不緣者應不迷。如二取等,二取等行相深故,不緣亦迷;瞋等雖緣淺故,何妨不迷?」
有義嫉等亦親迷諦,於滅道等生嫉等故。
又說七得,除覆誑諂三;滅道勝法,不能誑諂故,又解,嫉惱害慳憍五法,亦親迷諦。五十八說:「於滅諦等生嫉等故。」如前所引。然不見說憍亦迷諦,以理準有恃所證故,大論第二袠說,有慳諦等文。勘楞伽第九頌,謂外道嫉妒說法,故亦見斷。迷諦準此,諦皆有二十,其數可知。
然忿等十但緣有事,要記本質方得生故。
下第十二,有事等門,忿等但緣有事,不與我見俱;我見俱心等,名緣無事,本質我無故,此據人執心本質,名緣無事。準知後十通二所緣。
緣有漏等,準上應知。
第十三門,唯有漏所起事所起名,準上煩惱說。或此上來所明之義,說其嫉等,名緣無漏所起名等。忿等名緣有漏所起事故,此事名緣,如五十八九卷抄會,有漏等言,等取有異熟等門,有九品潤生發業門等,皆如理思。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三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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