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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比丘尼戒本會義-22

四分比丘尼戒本會義卷第十一
    姚秦三藏佛陀耶舍共竺佛念譯
    清金陵寶華山律學沙門德基輯
  五,八悔過法分三,初,總標,二,別列戒相,三,結問勸持。  今初
諸大姊,是八波羅提提舍尼法,半月半月說,戒經中來。
 釋
 波羅提提舍尼者,此無正翻,准義,翻向彼悔,從對治境以立名。(問云:「一切諸罪,皆應向他說悔,云何於此,獨名向彼悔耶?」答曰:「律藏云:『謂於住處,現有苾芻尼,皆須一一別對陳說,不同餘罪故受別名。又犯罪已即須陳說,不得停息,亦異餘罪。詳斯八法,皆由食故而長貪惑,壞他信敬,故佛禁之。』」)經云:「犯波羅提提舍尼,如三十三天壽千歲,墮泥犁中;於人間數,三千六百萬歲,(三十三天即忉利天,大智度論云:「昔有婆羅門,姓憍尸迦,與知友三十二共修福德,命終皆生須彌山頂,憍尸迦為天主,名帝釋天;三十二人為輔臣,周圍列居,獨帝釋處其中。」)此泥犁即黑繩地獄,謂以熱鐵繩,絣量肢體,後方斬鋸故。
  二,別列戒相有八,初,不病乞酥,乃至第八,不病乞肉戒。
  第一,不病乞酥戒
 總釋
 此八可呵法,是不共戒,乳酪魚及肉,比丘無病,自為己索者,犯波逸提。大乘同制有六。楞嚴云:「不服乳酪醍醐。」梵網經云:「不得食一切眾生肉等。」准義,由乞美食事,及躭染厚味,長自貪求增益煩惱,制斯學處。(以後並同)
 緣起
 爾時,佛在祇陀林,六群比丘尼,乞酥而食,居士譏嫌不知慚愧。諸尼聞嫌責,白諸比丘轉白佛,訶責結戒。諸尼有疑,不敢為病者乞,他為己乞不敢食,佛言:「自今以去,若自病乞,為病者乞,他為乞得,聽食,當如是說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尼,不病乞酥食者,犯應懺悔可訶法,應向餘比丘尼說言:「大姊,我犯可訶法,所不應為,我今向大姊懺悔。」是名悔過法。
 釋義
 不病乞酥食,(不病者,謂身無患苦也,僧祇云:「病者,不謂小小病,謂疥癲黃爛癰痤瘡病等,人所惡賤者也。熱病當酥治,是所開聽。乞者,出家僧尼咸名乞士,福利眾生告求資身,以成淨德也。酥者,牛羊等酥,從乳出酪,從酪出酥,為第三味。食者,吞咽也。」)犯應懺悔可訶法,(正犯戒體)應向餘比丘說言(謂不敢隱慝,向清淨者陳露所犯也。):「大姊,我犯可訶法,所不應為,(乃稱呼懺主之辭;所不應為,正陳所犯,自知不應為事而為之,悔過自責也。)我今向大姊懺悔,(謂正懺所犯可訶法,戒體之罪。僧祇云:「前人應問:『汝見罪不?』答云:『見。』應語言:『慎莫更作。』答言:『頂戴持。』」)是法名悔過法。(總結前文而成所犯。)
 定罪
 此中犯者,若無病乞酥食者,咽咽得提舍尼。此戒具足三緣,方成本罪,一,無病自乞,二,所乞是酥,三,入咽已。
 兼制
 比丘突吉羅,(同制同學)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突吉羅,是謂為犯。
 開緣
 不犯者,為己身病乞,他為己乞,或不乞而自得,及最初未制戒等。
  第二,不病乞油戒
 戒相等並如前,乞油為異。(油者,謂木蜜苣蕂蔓菁等油,及五種脂,如法澄濾而服,能治風病。)
  所立戒相
若比丘尼,不病乞油食者,犯應懺悔可訶法,應向餘比丘尼說言:「大姊,我犯可訶法,所不應為,我今向大姊懺悔。」是名悔過法。
  第三,不病乞蜜戒
 戒相等並如前,乞蜜為異。(蜜謂蜂蜜,和百藥而解諸毒,能治水病。)
  所立戒相
若比丘尼,不病乞蜜食者,犯應懺悔可訶法,應向餘比丘尼說言:「大姊,我犯可訶法,所不應為,我今向大姊懺悔。」是名悔過法。
  第四,不病乞石蜜戒
 戒相等亦如前,乞石蜜為異。(石蜜者,是甘蔗糖,煎煉堅硬,有黑白二種,白者味純甘,能治熱病;黑者味帶苦,能治冷病,及生津解渴和血。十誦云:「若重病人,有四含消藥時,作是念:『我以治病故含,不為美味。』四含消藥者,酥油蜜石蜜也。」)
  所立戒相
若比丘尼,不病乞石蜜食者,犯應懺悔可訶法,應向餘比丘尼說言:「大姊,我犯可訶法,所不應為,我今向大姊懺悔。」是名悔過法。
  第五,不病乞乳戒
 戒相等亦同前,乞乳為異。(乳者,謂牛羊等及一切乳,能補真陰清煩熱,補勞潤噎。)
  所立戒相
若比丘尼,不病乞乳食者,犯應懺悔可訶法,應向餘比丘尼說言:「大姊,我犯可訶法,所不應為,我今向大姊懺悔。」是名悔過法。
  第六,不病乞酪戒
 戒相等亦同前,乞酪為異。(酪者,謂從乳出酪第二味,能補虛潤膓。)
  所立戒相
若比丘尼,不病乞酪食者,犯應懺悔可訶法,應向餘比丘尼說言:「大姊,我犯可訶法,所不應為,我今向大姊懺悔。」是名悔過法。
  第七,不病乞魚戒
 戒相等亦同前,乞魚為異。(釋見前文)
  所立戒相
若比丘尼,不病乞魚食者,犯應懺悔可訶法,應向餘比丘尼說言:「大姊,我犯可訶法,所不應為,我今向大姊懺悔。」是名悔過法。
  第八,不病乞肉戒
 戒相等亦同前,乞肉為異。(釋見前文)
  所立戒相
若比丘尼,不病乞肉食者,犯應懺悔可訶法,應向餘比丘尼說言:「大姊,我犯可訶法,所不應為,我今向大姊懺悔。」是名悔過法。
  三,結問勸持
諸大姊,我已說八波羅提提舍尼法,今問諸大姊,是中清淨不?(三問)諸大姊,是中清淨,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六,眾學戒法分三,初,總標,二,別列戒相,三,結問勸持。  今初
諸大姊,是眾學戒法,半月半月說,戒經中來。
 釋
 律攝云:「眾多學法者,謂於廣釋,所有眾多惡作惡說,咸攝在眾學法中,如苾芻尼不應鼓樂,以鏡照面等事,是故總言,眾多學法也。此篇有違,罪結突吉羅,善見云:「突者,惡也。吉羅者,作也。」律云:「式叉迦羅尼,義翻應當學。」譌云:「尸叉罽賴尼,義翻守戒,葢由此罪微細,持之極難,故以隨學隨守立名也。(薩婆多問云:「餘篇不言應當學,何以此篇獨爾?」答曰:「餘戒易持而罪重,犯則成罪,或眾中悔或對首悔。此戒難持而罪輕,脫爾有犯心悔念學,罪即滅也。以戒難持易犯,故當慎心念學,不結罪名,直言應當學也。此篇大小雙行,性遮齊護,所謂浮囊不洩,乃是菩薩本心,勿輕小愆,還成最後之唱,於諸戒中若犯小戒,乃至微細,當受苦報,無有限齊也。」)經云:「犯眾學戒,如四天王天壽五百歲,墮泥犁中,於人間數九百萬年,(四天王者,東方持國天王,謂能護持國土故,居須彌山黃金埵。南方增長天王,謂能令他善根增長故,居須彌山瑠璃埵。西方廣目天王,謂以淨天眼常觀,擁護此閻浮提故,居須彌山白銀埵。北方多聞天王,謂福德之名,聞四方故,居須彌山水晶埵。)此泥犁,即等活地獄,謂諸罪人,各各手生鐵爪,相摑肉墮,或獄卒唱,或冷風吹活,二緣雖異,等一活故。
  二,別列戒相,總為十例,一,著衣服事,二,入村事,三,坐起事,四,噉嚼事,五,護缽事,六,便利事,七,說法事,八,佛塔事,九,道行事,十,觀望事。(頌云:「齊整著裙袈裟二,入村十一,坐二六,噉嚼事有二十二,護缽二事,便利三,三聚說法軌二十,敬塔房像二十六,道行二事,觀望一,斯皆沙門應學法。」)初,不齊整著內衣,乃至一百,不與持葢者說法。
  第一,不齊整著內衣戒
 總釋
 此是共戒,比丘同犯,大乘同學。律攝云:「此等皆由法式事,譏嫌煩惱,制斯學處。(以後准知,更不重出。)
 緣起
 佛在給孤獨園,六群比丘著涅槃僧,或下著或高著,或作象鼻或作多羅葉,或時細攝,居士譏嫌:「似王大臣,如似節會,戲笑俳說人著衣。」諸比丘聞白佛,訶責結戒。
 尼戒同制。(後俱准此)
  所立戒相
當齊整著內衣,應當學。
 釋義
 內衣者,下裙也。(裙者,群也,連接群幅也。既無帶襻,其將服也集衣為攝,束帶以絛,攝則諸部各異,色乃黃赤不同。)律云:「不齊整者,或時下著繫在臍下,(下者齊踝骨下)或時高著,謂褰齊膝,或時細攝,謂繞腰攝搊。(律攝云:「齊整者,離不齊整著衣過也。」僧祇云:「不得如婬女賣色法,左右顧視,為好不好,應著令如法。」)
 定罪
 此中犯者,若故作,犯應懺突吉羅,以故作故,犯非威儀,突吉羅。(言應懺突吉羅者,故違佛教,則犯戒體罪也。非威儀吉羅者,威儀不整罪由事生,故曰非威儀突吉羅,二罪同時而得,懺時,但悔戒體突吉羅;非威儀罪亦同滅。喻如伐樹但伐根本,枝葉亦除也,兩悔則非。)若不故作,突吉羅。(此謂誤犯,責心突吉羅也。)五分云:「若不解不問而作此著,突吉羅。若解,不慎而作此著,突吉羅。若解,輕戒輕人而作此著,波逸提。(諸部俱有不恭敬戒,波逸提。)律攝云:「若苾芻尼不依佛教,不顧羞恥,欲為非法著,捉衣開張,得責心惡作。若披著身,得對說惡作。若苾芻尼有順奉心,而著不如法;或時忘念或是無知,非法著者,惟犯責心惡作。(如是於餘學處,准此應知。)
 兼制
 比丘突吉羅,(同制同學)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突吉羅,是謂為犯。(後俱准此)
 開緣
 不犯者,或臍中生瘡下著,若腳踵有瘡高著,若僧伽藍內,若村外若作時,若道行。(薩婆多云:「若比丘沙彌遠行來,應踵上二搩手,上至膝下。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一切時踵上二指,正使行來不得高也。」)及最初未制戒等。
 會詳
 事鈔云:「世尊處世深達物機,凡所施為,必以威儀為主,此百法,大乘悉皆同學,息譏生信自護護他,倍應嚴淨,除是,諸大菩薩,示現逆行,在處不論,若是學地凡夫,難越準繩也。(律攝云:「爾時世尊作如是念:「過去諸佛,云何教聲聞眾,著衣服耶?」是時諸天前白佛言:「如淨居天所著衣服。」世尊即以天眼觀知,如諸天所說,無有異也,因制苾芻苾芻尼,披著衣法。准諸部文義,此篇制在四篇之前,為佛初成道還本國。住尼拘律園時,度八王子,及五百釋種出家,以本是豪貴驕奢,習氣未除,多犯威儀中事,世尊一一制斷,結集時,以罪事重輕次第,故列於後也。」)
  第二,不齊整著五衣戒
 其總釋緣起,並如前戒,但以五衣為異。
  所立戒相
當齊整著五衣,應當學。
 釋義
 律云:「不齊整者,或高著過腳踵上;或下著,下垂過肘露脇;或作象鼻下垂一角;或作多羅樹葉,垂前兩角後褰高也;或細攝已安緣,齊整者反上是。
 定罪
 本律同前戒。(僧祇云:「若放恣諸根,不如法被衣者,越毗尼罪。」)
 開緣
 不犯者,或肩臂有瘡,下著。或腳踵有瘡高著,若道行作時。(僧祇云:「若泥時作時,手得抄舉。」)
 會詳
 舍利弗問經云:「修供養時,應偏袒以便作事,作福田時應覆兩肩,現田文相。(修供養者,如見佛時,問訊師僧時,應拂牀掃地,卷衣裳,乃至種種供養。作福田者,應請乞食坐禪誦經,經行樹下,人見端嚴有可觀也。)
  第三,反抄衣入家戒
不得反抄衣,行入白衣舍,應當學。
 釋義
 律云:「反抄衣者,或左右反抄衣著肩上。(律攝云:「不得偏抄一邊,露現形體。」僧祇云:「若精舍中食上,和尚阿闍黎,長老比丘尼前,坐不得抄衣;若抄衣者得抄一邊,不得抄兩邊。若偏袒者,抄左邊。若通肩披者,得抄右邊。若見長老比丘尼,應還下。」)
 定罪
 (僧祇云:「若放恣諸根,反抄衣坐家內者,越學法。」)
 開緣
 不犯者,或時有如是病,脇肋有瘡,若在道行若作時。(僧祇云:「若乞食若取食時,畏污衣故得抄衣,但莫令肘現,無罪。」)
  第四,反抄衣入家坐戒
不得反抄衣,入白衣舍坐,應當學。(釋義等同前,但以坐為異。)
 會詳
 母經云:「比丘比丘尼,入檀越家之所行法,不應調戲,不應自恃憍慢,不應輕躁,不應無忌難所說,不應雜亂無端緒語,不應坐處遠,故低身就他共語,復不應相逼坐共談,不應偏跪坐,不中大喚而坐,雖執威儀,不應示現有德相貌而坐,不應累股而坐,不應累膝而坐,不應累腳而坐,不應用手左右撈摸而坐,不應動腳不住而坐,不中大甕器上而坐;不得下處坐,為高坐人說法,是名入家中坐法。」
  第五,衣纏頸入家戒
不得衣纏頸,入白衣舍,應當學。
 釋義
 律云:「衣纏頸者,總捉衣兩角,著左右肩上。」
 開緣
 不犯者,或肩臂有瘡等。
  第六,衣纏頸入家坐戒
不得衣纏頸,入白衣舍坐,應當學。(釋義等同前,以坐為異。)
  第七,覆頭入家戒
 緣起
 六群比丘,以衣覆頭入白衣舍,居士譏嫌如盜賊,故制。(尼戒同制)
  所立戒相
不得覆頭,入白衣舍,應當學。
 釋義
 律云:「覆頭者,若以樹葉,若以碎段物,若以衣覆頭行。」(律攝云:「以衣物覆頭,猶如新嫁女。」)
 開緣
 不犯者,或患寒,或頭上瘡生,命難梵行難,覆頭而走。
  第八,覆頭入家坐戒。(緣起同前,以坐為異。)
不得覆頭,入白衣舍坐,應當學。
 釋義
 (僧祇云:「不得覆頭坐家內,若精舍中食上,和尚阿闍黎,長老比丘尼前,不得覆頭坐,若風寒雨時,若病若頭患風,不得全覆,當覆半頭,令一耳現,若見長老比丘尼時,當挽卻。」
 定罪
 (僧祇云:「若放恣諸根,覆頭坐家內者,越學法。」)
 開緣
 同前。(僧祇云:「若屏處私房,覆頭無罪。」)
  第九,跳行入家戒
 緣起
 六群比丘,跳行入白衣舍,居士譏嫌,似鳥雀,故制。(尼戒同制)
  所立戒相
不得跳行,入白衣舍,應當學。
 釋義
 律云:「跳行者,雙腳跳。(僧祇云:「不得先下腳指,後下腳跟,當先下腳跟,後下腳指,若腳心有瘡,當側腳行,作蔽瘡物繫之,而平腳行。」)
 開緣
 不犯者,若為人所打,若有賊若惡獸,若有棘剌,或渡坑塹或渡泥,或渡渠,跳過。
  第十,跳行入家坐戒。(緣起等同前,以坐為異。)
不得跳行,入白衣家坐,應當學。
  第十一,蹲坐家內戒
 緣起
 有居士請眾僧食,六群比丘蹲坐,比座以手觸之,即倒露形,居士譏嫌,似裸形婆羅門,故制。(尼戒同制)
  所立戒相
不得蹲坐白衣舍內,應當學。
 釋義
 律云:「蹲坐者,若在牀上,尻不至地。」
 定罪
 (僧祇云:「不得抱膝坐,交腳坐,若放恣諸根,抱膝坐家內者,越學法。」)
 開緣
 不犯者,若尻邊生瘡,若有所與,若禮,若懺悔,若受教誡。
  第十二,手叉腰入家戒
 緣起
 六群比丘,手叉腰入白衣舍,居士譏嫌,如世人新婚娶,得志驕奢,故制。(尼戒同制)
  所立戒相
不得手叉腰,入白衣舍,應當學。
 釋義
 律云:「手叉腰者,以手叉腰匡肘。」(或一手叉,或兩手叉。)
 開緣
 不犯者,脇下生瘡,若作時,若道行。
  第十三,叉腰入家坐戒。(緣起同前,以坐為異。)
不得手叉腰,入白衣舍坐,應當學。
 釋義
 律云:「手叉腰者,匡肘妨比座。(十誦云:「不得掌扶頰坐。」僧祇云:「若精舍中食上,和尚阿闍黎,長老比丘尼前,不得叉腰坐。」)
 定罪
 (僧祇云:「若放恣諸根,叉腰坐家內者,越學法。」)
 開緣
 同前。(僧祇云:「若老病,若風動腰痛,叉腰無罪。股痤瘡癬,以藥塗之,畏污衣故叉腰無罪。
  第十四,搖身行入家戒
不得搖身行,入白衣舍,應當學。
 釋義
 搖身者,左右戾身趨行。(戾身,斜曲也。疾行曰趨。律攝云:「如衒色女,搖身而行。」)
 定罪
 (前第三篇中,百七十六戒,搖身趨行為好故,波逸提。此但搖身無心為好,由不攝威儀,犯突吉羅,罪依心結非混濫也。)
 開緣
 不犯者,或時為人所打,迴身避杖,或被賊惡獸,或逢擔棘人,如是戾身避;或渡坑渠泥水處,於中搖身過;或時著衣,迴身看衣齊整不?(僧祇云:「若老病身震,風雨寒雪搖,無罪。」)
  第十五,搖身入家坐戒
不搖身行,入白衣舍坐,應當學。(釋義等同前,以坐為異。)
  第十六,掉臂行入家戒
不得掉臂行,入白衣舍,應當學。
 釋義
 律云:「掉臂者,垂臂前卻也。(律攝云:「猶如小兒及癲狂類。」如律所明。馬勝雍容行道,感採菽信樂出家;鶖子安詳乞食,攝外道反邪歸正,凡行路非大人相者,應當遠離。)
 開緣
 不犯者,或有如是病;或為人所打,舉手遮;或值惡獸盜賊,或逢擔棘剌人來,舉手遮。或渡河水,或跳渡坑塹泥水,戒共伴行不及,以手招喚。(僧祇云:「若欲呼人,不得雙舉兩手,當以一手招。」
  第十七,掉臂行入家坐戒
不得掉臂行,入白衣舍坐,應當學。
 釋義
 (僧祇云:「家內坐者,不得動手動足,舞手舞足,並折草坐,當安詳靜住。」)
 開緣
 同前。(僧祇云:「若問四塔者,得指示是生處,得道處,轉法輪處,般涅槃處,無罪。檀越欲起精舍,得指地形勢,此中可起講堂,此中可起溫室,此中可起僧房,指示無罪。」)
  第十八,不好覆身入家戒
 緣起
 六群比丘,不好覆身行,入白衣舍,居士譏嫌,故制。(尼戒同制)
  所立戒相
好覆身入白衣舍,應當學。
 釋義
 律云:「不好覆身者,處處露現。(僧祇云:「好覆身者,應用緻物作內衣,若用疎物者,應兩重三重;若內衣疎者,鬱多羅僧應緻物作;若鬱多羅僧疎者,僧伽黎應用緻物;若僧伽黎疏者,鬱多羅僧應用緻物。」)
 開緣
 不犯者,或時被縛,若風吹衣離體。
  第十九,不好覆身入家坐戒。(緣起同前,以坐為異。)
好覆身入白衣舍坐,應當學。
 釋義
(僧祇云:「坐時不得坐衣上,當一手褰衣,一手按坐具,然後安詳而坐。」)
  第二十,左右顧視入家戒
 緣起
 六群比丘左右顧視,行入白衣舍,居士譏嫌,似盜竊人,故制。(尼戒同制)
  所立戒相
不得左右顧視,行入白衣舍,應當學。
 釋義
 律云:「左右顧視者,處處看。」(僧祇云:「諦視行時,不得如馬低頭行,當平視行,防惡象馬牛,當如擔輦人行,不得東西瞻視;若欲看時,回身向所看處。」律攝云:「不高視,舉目視前一踰伽地,是為視量。踰伽量者,長四肘也。不應傍視亦不迴顧,端形直視徐行而進。」)
 開緣
 不犯者,或瞻視日時節,或命難梵行難,左右處處伺求方便道,欲逃走。
  第二十一,左右顧視入家坐戒。(緣起同前,以坐為異。)
不得左右顧視,入白衣舍坐,應當學。
 釋義
 (根本云:「在白衣舍,他不請坐不應輒坐,不應不善觀察而坐。」僧祇云:「坐時不得如馬延頸低視,當平視;勿令不覺,檀越持熱器搪突手面;若精舍中,和尚阿闍黎,長老比丘尼前坐時,不得左右顧視,當平視。」)
  第二十二,寂靜入家戒
 緣起
 六群比丘,高聲大喚,行入白衣舍,居士譏嫌,故制。(尼戒同制)
  所立戒相
靜默入白衣舍,應當學。
 釋義
 律云:「不靜默者,高聲大喚。(僧祇云:「若欲喚者,應彈指,若前人不覺者,當語近邊人;若精舍中食上,和尚,阿闍黎,長老比丘尼前坐,不得高聲大喚,若欲語時,語比坐,如是展轉,第二第三令彼知。」律攝云:「不應同俗多作言說,不大呌呼如童兒類,設有須喚他不聞時,應請俗人為其大喚。」)
 開緣
 不犯者,若聾不聞聲,須高聲喚,或高聲囑授,若高聲施食,若命難梵行難,高聲而走。
  第二十三,靜默入家坐戒。(緣起等並同前,以坐為異。)
靜默入白衣舍坐,應當學。
  第二十四,戲笑入家戒
 緣起
 六群比丘,戲笑行入白衣舍,居士譏嫌,故制。(尼戒同制)
  所立戒相
不得戲笑行,入白衣舍,應當學。
 釋義
 律云:「戲笑者,露齒而笑。(僧祇云:「若有可笑事者,不得出齦現齒,呵呵而笑,應制忍之,當起無常苦空無我想,思惟死想,若不可止當自齧舌。若復不能忍者,當以衣角遮口,徐徐抑制。」)
 定罪
 (摩得勒伽云:「欠時不遮口,突吉羅。」)
 開緣
 不犯者,或時有如是病,或唇不覆齒,或念法歡喜而笑。
  第二十五,戲笑入家坐戒。(緣起等並同前,以坐為異。)
不得戲笑行,入白衣舍坐,應當學。
  第二十六,不正意受食戒
 緣起
 有居士請僧食,自手勘酌種種飲食,六群比丘不用意受食,捐棄羹飯。居士譏嫌,貪心多受如穀貴時,故制。(尼戒同制)
  所立戒相
正意受食,應當學。
 釋義
 律云:「不正意受食者,棄羹飯食。(律攝云:「凡受食時,極須存念不應寬慢,致令缽破。」五分云:「一心受食者,左手一心持缽,右手扶緣。」僧祇云:「一心受食時,不得兩手按缽在腳前,當先淨洗手滌缽,行食至,當一心受。」)
 定罪
 (僧祇云:「若放恣諸根,不一心受食者,越學法。」)
 開緣
 不犯者,或缽小故,食時棄飯,或還墮案上。(僧祇云:「若直月監食人,後來,得索水洗手滌缽,無罪。」)
  第二十七,溢缽受食戒
 緣起
 六群比丘,溢缽受食,捐棄羹飯,居士譏嫌,故制。(尼戒同制)
  所立戒相
平缽受飯,應當學。
 釋義
 律云:「不平缽者,溢滿。(律攝云:「不得滿者,受食之時,應觀其缽勿令流溢;所有羹菜不多請,後安飯時恐溢出故,行食未至不應遙喚,隨到受之勿生貪想,若預申缽表有貪心,缽臨食上是醜惡相。」)
 開緣,同前。
  第二十八,溢缽受羹戒
平缽受羹,應當學。(同前)
  第二十九,不俱受食戒
 緣起
 有居士請眾僧食,自手勘酌飯及羹;時下飯已入內取羹,比取羹還,六群比丘食飯已盡。與羹已復還取飯,比取飯還,食羹已盡,居士譏嫌,故制。(尼戒同制)
  所立戒相
羹飯俱食,應當學。
 釋義
 律云:「不俱食者,飯至羹未至,飯已盡。羹至飯未至,羹已盡。」(僧祇云:「不得先取羹,後取飯;當先取飯索已,後取半羹,若國俗法先行羹,後行飯者,當取鍵鎡拘缽受;若無者,當作樹椀受;復無葉者,得以缽受羹,但受飯時應以手遮,徐徐下缽中,莫令溢出。」)
 定罪
 (僧祇云:「若放逸恣諸根,不羹飯等受者,越學法。」)
 開緣
 不犯者,或時正須羹,不須飯;或時正須飯,不須羹;或日時欲過,或命難梵行難,疾疾食。(僧祇云:「若比丘尼病,宜多須羹者,多取無罪。」)
  第三十,不次第食戒
 緣起
 六群比丘,不次第取食,居士譏嫌,故制。(尼戒同制)
  所立戒相
以次食,應當學。
 釋義
 律云:「不次第者,缽中處處取食食。」(僧祇云:「當先受飯,案著一邊後受羹,和合而食,當次第取,若欲與人者,得截半與。」十誦云:「不得缽中擇好食。」)
 開緣
 不犯者,或患飯熱,挑取冷處食,若日時欲過,若命難梵行難,疾疾食。
  第三十一,挑缽中食戒
 緣起
 六群比丘,挑缽中而食,令現空,居士譏嫌,故制。(尼戒同制)
  所立戒相
不得挑缽中央食,應當學。
 釋義
 律云:「挑缽中者,置四邊,挑中央至缽底。」
 開緣
 不犯者,若患飯熱開中令冷。若日時欲過,若命難梵行難,疾疾刮缽中食。
  第三十二,自為索食戒。(二緣合結。)
 緣起
 六群比丘,自為己索食,如饑餓時,居士譏嫌,故制。諸病比丘皆有疑,不敢自為索,不敢為他索,若他索食與,亦不敢食,佛言:「聽,當如是說戒。」(尼戒同制)
  所立戒相
無病,不得自為己索羹飯,應當學。
 開緣
 不犯者,若病者自索,若為他,他為己索,若不求而得。
  第三十三,以飯覆羹戒。(二緣合結)
 緣起
 有居士請眾僧食,自手勘酌羹飯,與一六群比丘羹已,識次更取羹,比丘即以飯覆,居士還問言:「羹在何處?」比丘默然,居士譏嫌,似饑餓人,故制:「不得以飯覆羹。」結戒已,諸比丘請食,羹污手污缽污衣,疑,不敢以飯覆羹。佛言:「聽,當如是說戒。」(尼戒同制)
  所立戒相
不得以飯覆羹,更望得,應當學。
 釋義
 (僧祇云:「若比丘尼迎食,慮污衣者,不得盡覆,當露一邊,若一切覆者,前人問得未?應答已得。」律攝云:「羹飯不得互掩,意欲多求,長貪心故。應於飲食生厭離想,是為出家所應作事,隨得隨食少欲為念。」)
 開緣
 不犯者,若請食,或時正須羹,有時正須飯。
  第三十四,視比座食戒
 緣起
 六群比丘中一人,得食分少,見比座分多,即語居士言:「汝與食不平等,有愛。」居士言:「我平等相與,何故言我有愛耶?」時諸比丘聞白佛,訶責已結戒。(尼戒同制)
  所立戒相
不得視比座缽中,應當學。
 釋義
 律云:「視比座缽中者,誰多誰少耶?」
 開緣
 不犯者,或時有如是病,若比座病,若眼闇,看得食不得食,淨不淨,受未受?(僧祇云:「若監食人,看食何處得,何處不得?無犯。若共行弟子,若依止弟子病,看其缽中,是應食不應食,無罪;若看上座為得食,無罪。」)
  第三十五,不繫缽想食戒
 緣起
 六群比丘受羹飯已,左右顧視,比座取其羹藏之,彼自看不見羹,問言:「我向受羹今在何處?」比座言:「汝何處來耶?」答言:「我在此置羹在前,左右看視而今無爾。」諸比丘聞白佛制戒。(尼戒同制)
  所立戒相
當繫缽想食,應當學。
 釋義
 律云:「不繫缽想者,左右顧視也。(僧祇云:「不得放缽在前,共比座語,若有因緣,須共左右語者,左手撫缽上;若行食到第三人時,當先滌缽豫擎待至。」)
 開緣
 不犯者,或比座比丘尼病,若眼闇為受取,瞻看淨不淨,得未得?或看日時,或命難梵行難,欲逃避,左右看視。
 會詳
 智度論云:「思惟此食工夫甚重,計一缽之飯,作夫流汗,合集之量食少汗多,此食辛苦如是,入口即成不淨,宿昔之間變為屎尿,本是美味惡不欲見,行者思之:「如是弊食,我若貪著當墮三塗;如是觀食,當厭五欲。」
  第三十六,大搏飯食戒
 緣起
 六群比丘大搏飯食,令口不受,居士譏嫌,故制。(尼戒同制)
  所立戒相
不得大搏飯食,應當學。
 釋義
 律云:「大搏者,口不容受。(僧祇云:「不得大,不得小,如婬女兩粒三粒而食;當可口食,上座徐徐食,不得速食竟住看,令年少狠狽食不飽。」)
 開緣
 不犯者,或日時欲過,或命難梵行難,疾疾食。
  第三十七,張口待飯食戒
 緣起
 六群比丘受食,食未至先大張口,居士譏嫌,故制。(尼戒同制)
  所立戒相
不得大張口,待飯食,應當學。
 釋義
 律云:「大張口者,飯搏未至,先大張口待。」(僧祇云:「比丘尼食時,當如雪山象王食法,食入口已,以鼻作後分齊,前食咽已續內後團,不得張口而待。」律攝云:「搏者,謂以手爬飯,非多非少可口而內,非是搏令相著。」)
 開緣
 不犯者,或日時欲過,或命難梵行難,疾疾食。(僧祇云:「若口有瘡得豫張口,無罪。」)
  第三十八,含食語戒
 緣起
 六群比丘含飯語,居士譏嫌,故制。(尼戒同制)
  所立戒相
不得含食語,應當學。
 釋義
 律云:「含食語者,飯在口中語不可了,令人不解。(僧祇云:「若食上,和尚阿闍黎,長老比丘尼喚時,咽未盡,能使聲不異者,得言:『我口中有食,是故不即應。』」律攝云:「食在口中不應言說,同白衣法。」)
 開緣 不犯者,或時噎而索水,或命難梵行難,作聲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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