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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述記-51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五十一(論文卷八之七)
   唐京兆大慈恩寺沙門窺基撰
若唯有識,何故世尊,處處經中說有三性?
 雖有七頌,釋外難中而分為二,初二頌答唯有識,便違理難。後五頌答唯有識,便違經難。後中有二,初三頌釋,無境三自性不成難。後二頌釋,有識三無性不成難。於此初中有四,初,總問,二,略答,三,徴,四,釋。此即初也,今難意云:「若離內識外法無者,但有一性不應說三,經既說三故非唯識?」
應知三性,亦不離識。
 此略答也,非說性有三,便非唯有識,即不離識而說三故。
所以者何?
 外人詰也,三不離識之所以者,何等是耶?
頌曰:「由彼彼徧計,徧計種種物,此徧計所執,自性無所有;依他起自性,分別緣所生;圓成實於彼,常遠離前性,故此與依他,非異非不異,如無常等性,非不見此彼。」
 下廣答也,頌中有三,初二頌辨三性;後一頌初三句,明性一異。第四句明內證時,圓成依他先後證見;初二頌中,初一頌解初性,次半頌解依他,次半頌解圓成,餘文可解。下釋之中文分為二,初釋頌文,後諸門解釋。解本頌中文復分二,初別解頌文,後此中意說以下,總釋頌意結答所問,別釋頌中文又分三,初辨三性,次辨不異一義,後辨證見先後,別解三性文分為三,或分為二,初釋第一頌,徧計所執性,及解次半頌依他起性,相對明故合為一也。後解餘半頌圓成實性,初中分二,初但解徧計所執,後合與依他對明。
論曰:周徧計度,故名徧計。
 解所執中二說,此即是前難陀等解,釋初句頌徧計二字,周義釋徧度義釋計,唯第六識能周徧計度,第七識等是此類故,亦名徧計,但可名計而非徧故。今依正義,由此應作四句分別,有徧而非計,謂無漏諸識,有漏善識等,能徧廣緣而不計執者;有計而非徧,謂第七有漏;有亦徧亦計,謂有漏染汙我法,執第六識等;有非徧非計,謂有漏五識,及第八識等,問:「此徧計何名彼彼?」
品類眾多說為彼彼,謂能徧計虛妄分別。
 以此計心品類眾多,或二三等至下當知,說為彼彼,此體是何?謂能徧計虛妄分別;即是一切,能起徧計依他性心,將釋第二句,卻解上句并釋由字。
即由彼彼虛妄分別,徧計種種所徧計物。
 妄分別故,徧計種種所徧計物;物者體也,即能計心起所執也,此體是何?
謂所妄執蘊處界等,若法若我自性差別。
 此性即是所虛妄執,蘊處界等一切義理,若法若我此二種中,自之體性及差別義,此即心外非有法也。即是由有能計心體,計有物也,上句徧計之言,出能計心等體,以徧計行相顯其法體;第二句中徧計之言,即能徧計心之行相,前以行相出彼法體,後以行相明起計失,問:「此所計法自性非有,何故名物及名種種?」答:「隨能計心故說為物,心多品故說為種種,體非種種也。又所計無法,亦可名物,有無二法皆名物故。言種種者,隨能徧計妄分別心,計此無物,當情亦有種種相故。」
此所妄執自性差別,總名徧計所執自性。
 解第三句,此二句所妄執,心外法我自性差別,體性非有如龜毛等,體定無故,總名徧計所執自性。
如是自性都無所有,理教推徴不可得故。
 次第四句,如是第三句,徧計所執自性,都無所有非少可有,故名都無;依他性法少可有故,何以知無?理教二法,子細推徴不可得故,如前第七卷等,所引理教,此即一番但解初性。
下第二師釋,初略但釋頌文;後廣,對依他兼釋次半頌。
或初句顯,能徧計識。
 義與前同。
第二句示所徧計境。
 所依執處與前師異,此以理言,通彼依他圓成二性,下自當知。然攝大乘等,但說依他。安足處故稍相近故,凡夫境故易可知故,理通成實。
後半方申徧計所執,若我若法自性非有,已廣顯彼不可得故。
 後半頌即下二句,方申徧計所執性義非有,前第七卷中,已廣顯非有故,然如攝論第四五卷說,能徧計即此初句;所徧計即此第二句;徧計所執自性乃成,即此中下半頌,上但重解初頌所執。
自下廣解初頌,及依他起,下廣解三種為三。然第三句中,與依他合解,既言初句是能徧計,故論次問。
初能徧計,自性云何?
 此問辭也,下先廣徧計,後廣彼彼。
有義八識及諸心所,有漏攝者皆能徧計。
 此安慧等,執即通三性,有漏之心無非執者;五八識唯有法執,七唯有人六通二種。
虛妄分別,為自性故。
 若有漏心,有如無漏不起執者,即不應言虛妄分別;若不執心名妄分別,即無漏心,應名虛妄分別之心;即以此理,明有漏心皆能徧計,楞伽中邊等文,皆言八識是妄分別。
皆似所取,能取現故。
 聖教中說二取名執,有漏諸心,既似能取所取相現,故皆有執;非有取心不名取故,非無執心似二取故,一切經論皆有此文,攝大乘論第四卷中,及辨中邊皆作是說。
說阿賴耶,以徧計所執自性,妄執種為所緣故。
 所執自性之妄執習氣,即能執心等種子,瑜伽第五十一,及顯揚等說:「阿賴耶識,以徧計所執自性,妄執種為所緣故;若有漏心有不執者,有有漏種第八不緣,何故論說第八緣妄種?」瑜伽第七十六,及解深密經說:「第八緣相名分別習氣。」五十一說:「緣徧計種,故徧計種,通有漏一切心,即善心等中,許有法執。」安慧等師義,下第二護法等師。
有義第六第七心品,執我法者是能徧計。
下文有三,一,標宗,二,立證,三,會違,此初也,全非五八識,亦非一切執我法者,方能計故,所以者何?
唯說意識,能徧計故。
 下證有十十故字是,若能計心通八識者,如何攝論第四,但說意耶?問:「如第七識亦能徧計,而彼論中,唯說意識不言第七,豈七不能?七識既能而不說者,明五八識亦能不說。」
意及意識,名意識故。
 第七名意,與第六識合而言之,總名意識;即是已說誰言不說?如小乘中業業道思,但是業而非是道,貪等三法是道非業;身語二法亦業亦道,總合為言但名業道;第七名意,第六名意識,總合名意識,故無前難。安慧等云:「何故不許,唯第六識能徧計度,餘之七識雖亦能計,不能徧計?」攝論不說非餘不計;攝論第四本釋二論,皆作此解。云第六識能周徧計度,體順彼名餘不然,故彼論不說。又汝如業,業道合說者 我亦爾。第七名意五八名識,第六名意識,彼論總合為言名意識,亦有何過?故知八識皆能徧計。
計度分別,能徧計故。
 五八既無計度,明無分別而不起執,攝論本第四云:「當知意識是能徧計,有分別故,乃至是故,意識無邊行相而轉,普於一切分別計度,故名徧計,非五八識能普計故。若爾,第七不能普計,應非此收。此言不爾,三分別中,計度分別,能為七中有相分別,乃至不染,非五八識有此能故;其第七識有計度故,可是此收,五八不爾。無性云:「意識有分別者,由能顯示隨念分別,所雜糅故;顯示者即計度,非是自性,餘亦有故,此為正解。前師云:「計度分別計相麤高,五八即無;自性任運有相分別;此等細者,五八說有理亦何爽?雖攝論約,麤計度分別為言,不言五八,五八二識實能徧計。又一切八識簡無漏心,故言意識能有分別,非謂唯言第六七識,世親攝論唯言:「由此品類能徧計度,不簡何者?」無性偏解,本論故以,顯示等言簡別,此有何妨?後難之云。
執我法者,必是慧故。
 非五八識恒與慧俱,寧容有執,前師云:「若計度慧麤,五八無,細者亦有,若爾,何故慧數非是徧行?」
二執必與無明俱故。
 我法二執必無明俱,非善心中有無明故,彼無癡善根,性相違故。彼前師言此有何失?我如汝小乘,尋伺俱起,尋伺性順可許俱起,善心無明性便相返。
不說無明,有善性故。
 瑜伽等論皆不說故,下二障中當引彼文,如何善心內,而說有無明?彼若言一切有漏,皆名不善;說名為善,行相輕故者。
癡無癡等,不相應故。
 相違之法不相應故,如無慚與愧,不得俱起,癡無癡等例亦應然,若言有漏皆是不善,無癡與癡非謂相應,癡相輕微名無癡者。
不見有執導空智故。
 若無漏心必二空觀,隨一現起。若有漏心必有法執,即加行智;即有法執,如何能導空智現前?非由於水引火生故,非闇為先導明生故。
執有執無,不俱起故。
 又加行心隨順聖教,作我法空觀,名曰達無;既有法執名為執有,如何執有心,與達無之智,而俱起也?彼既不俱起,明加行心非有法執。
曾無有執,非能熏故。
 又若有漏心,皆有法執,法執之心必有勢力,應異熟生心,亦是能熏。有漏之心有勢用故,如善惡等。然汝執第八,亦非能熏,是異熟心無勢用故,不見有執勢用之心,無能熏者,應第八識亦是能熏,不爾,便與比量相違。若爾,何故楞伽中邊上卷等言:「三界八識皆妄分別。」顯揚十六說亦同此。
有漏心等不證實故,一切皆名虛妄分別。
 下文會違有三,此初會也,為會彼云:「雖前位等作二空觀,而是假相,不如無漏證實理故,一切八識名妄分別,非妄分別皆是執心;若有漏心有非執者,如何說有二取相現?中邊第一,說虛妄心心所,似二相現,故皆有執也。
雖似所取能取相現,而非一切能徧計攝,勿無漏心亦有執故。
 此會第二違有二,一,會,二,難,此會及初難,諸有漏心,雖似所取能取相現,而非一切能徧計心;由依他起善無記心,雖有二取非皆起執,非以似二,便計一切皆能徧計,有計度分別,二取相現之心,能徧計故。彼中邊論,唯據六七二識為論,若似二取皆是執者,勿無漏心亦有執故;一切菩薩二乘後得,無漏之智有二取相,應皆有執。佛地第七但說,二乘無學有執。準二十釋,菩薩後得亦有法執,與佛地不同。彼但說二乘無漏有執,此但言佛無,顯餘亦有。
如來後得,應有執故。
 難前師言:「佛應有執,有二取相故。如諸菩薩現二相故。」,若救言:「如來後得二相者,違聖教失,且無相分違佛地經。」
經說:「佛智現身土等,種種影像如鏡等故。」
 第八俗智,名大圓鏡也,謂現法樂聲聞,八部莊嚴道場,即變化聲聞等,是第七識平等,乃至成所作智,皆有現能,故佛四智皆有二相,故論說言:「現身土等如鏡等故,勿謂餘智皆此譬喻,但可現相義可同故。」此證無漏有相分也。
若無緣用,應非智等。
 若如來智無見分者,即無緣用應非智等,此即違理。等者等取餘心心所,難云:「如來菩薩無漏四智品,應非是智品,無見分等故,如虛空等。」既成此已翻向上成,謂凡夫二乘等,有漏善及無記智品,并無漏心品,應無法執;非染汙心有二相故,如佛無漏智品,彼計如來無漏智品,非有執故。本業瓔珞經下卷云:「明闇一相,善惡一心等」者,是併沙王國,安陀師偈義,故知前師所說非也,前師難云:「若有漏心非皆有執,說藏識緣種,何獨徧計?」
雖說藏識緣徧計種,而不說唯故非誠證。
 此會第三違,更有別釋如第二卷,此中且據有情強者,謂徧計種;不言有漏種,皆是遍計。既爾,復不言第八,唯緣徧計種子;既無唯言,明第八所緣之種,更有多也,次護法論師,總結上也。
由斯理趣,唯於第六第七心品,有能徧計。
 由此如上所說理趣,唯於有漏,第六第七二心之品,有能徧計,五八名識入意識攝,未見文故,故非五八能徧計也。此等徴逐,佛地第七二障中徴,下二障中自當對辨,此則廣前徧計二字。
自下廣前彼彼之言。
識品雖二,而有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等,遍計不同,故言彼彼。
 識品雖二者,第六七二識也,總名徧計,以是一故更不須論,但言二等。攝大乘第四說:「徧計有二,一,自性計,二,差別計。」世親釋云:「如於眼等計自性,於此計為,常無常等之差別。」七十三說:「一,無差別,二,有差別。復有二,一,加行執,二,名施設執。」顯揚十六說:「一,文字,二,非文字。又有二,一,分別自體,二,分別所依緣事攝。」八分別者,是七十四說:「一,隨覺,二,隨眠,三者,謂一我二法三用,或自性隨念計度分別,如對法第二說,四者,攝論說:『一,自性計,二,差別計,三,有覺計,謂善名言,四,無覺計,謂不善名言者。』」七十三說:「一,計自相,二,計差別,三,計所取,四,計能取,五者,攝論說:『一,依名計義,二,依義計名,三,依名計名,四,依義計義,五,依二計二。』顯揚十六及七十三,說一種五與此同。」七十三文又有五:「一,計義自性,此有四謂計自相等,二,計名自性,此有二,謂無差別等,三,計染自性,謂有貪等,四,計淨自性,與染相違,五,計非染淨自性,謂此色是能所取等。」復有五種:「一,貪,二,瞋,三,合會,四,別離,五,捨隨與等。」顯揚十六與此文同。」復有五:「一,無常計常,二,苦計樂,三,不淨計淨,四,無我計我,五,於諸相中,徧計所執自性執,六者,顯揚十六說:『一,自性計,謂計色等實有相,二,差別計,謂計色等,實有色無色等,三,覺悟計,謂善言者執,四,隨眠計,謂不善言者執,五,加行執,計此有五,謂貪瞋等,六,名徧計,謂此有二,謂文字非文字所起,七者,即七分別,謂有相無相,任運尋求伺察,染汙不染汙。』如瑜伽第一,對法第二,八者,即八分別生三事,顯揚十六等說:『八分別者,一,自性分別,謂分別色等,想事色等自性,二,差別分別,三,總執分別,四,我分別,五,我所分別,六,愛分別,七,不愛分別,八,愛不愛俱相違分別。三事者,一,謂戲論所依想色事,二,見我慢事,三,貪瞋癡事。』此等廣解,八分別生三事,如瑜伽第三十六,顯揚十六說。九者,以理為之,即緣九品,計執九地亦然,九結俱品執亦是。十者,即攝論第四說,對法第十四,雖名分別非能徧計:『一,根本分別,第八識,二,緣相分別,色等識,三,顯相分別,眼等識并所依,四,緣相變異分別,老等變異,五,顯相變異分別變異,所有變易,六,他引分別,聞不正法類,七,不如理分別,外道類,八,如理分別,聞正法類,九,執著分別,我見類,十,散動分別即十散動,十散動亦為十,此能徧計分別之體。』又對法第十二說:『於見無見見等十,以十相十八空所除。』如七十七說十一者,即十一識謂:『身身者識等,緣此十一生分別,名十一分別。』如攝論說十二者,十卷楞伽第四說:『一,言語分別樂言語故,二,可知分別,三,相分別,四,義分別,五,實體分別,六,因分別,七,見分別,八,建立分別,九,生分別,十,不生分別,十一,和合分別,十二,縛不縛分別。別緣十二處,生分別亦是。』十三者無也,十四者,十四不可記事分別,十五者,亦無,十六者,十六空所除,或三空所除。顯揚十五云:『一,根縛,二,有情縛等。』十七者,對法第十二說:『謂相見等。』十八者,十八空所除,乃至二十句,我我所見,二十空所除。二十五句我我所見,對法第十二,二十八見六十二見等。故此論中言十等也。七十四等說:『隨依他起,爾所分量徧計亦爾。』故無量種此論言等,此二皆如所引諸論,各自廣分別,不別煩引,上來已廣,初行第一句訖。
自下廣第二句。
次所徧計,自性云何?
 若言能徧計,已問答訖,言所徧計自性是何?
攝大乘說:「是依他起,徧計心等所緣緣故。」
 三性之中是依他起,言所緣緣必是有法,徧計心等以此為緣。親相分者必依他故,不以圓成而為境也,彼不相似,故攝論第四,唯說依他性,是所徧計。
圓成實性,寧非彼境?
 此外人問,七十六說勝義無性,無如所執勝義相也,至下當知。亦以彼為疏所緣緣,非是相分,不相似故極疏遠故。
真非妄執所緣境故,依展轉說亦所徧計。
 依他是妄,可計少分為彼相分,此真不然不相近故,遠亦不遮。
徧計所執雖是彼境,而非所緣緣,故非所徧計。
 所執雖是徧計心境,而非所緣緣,故非所徧計,所徧計者據法有故;境義同通無法名境,所緣緣局無法即非,故唯依他是所徧計。七十四說:「由何故徧計,由依他起?」即是此也。何故七十四又說:「徧計所執非凡聖境,以無相故言俱非境。似相分者非無法故,無法非所緣緣;所緣緣者必是有法,彼性可言所緣之境,故彼言境而非是緣,以無體故;非不對心說為非境,是故此性說為應知,若非對心云何令知?」又說徧計唯凡境故,此即廣前,第二句頌訖,佛知無不?若知,如何成所緣?若不知,如何言徧智?此義應思,如第七卷唯識中解。
自下廣前第三四句,并解第二頌中初句。
徧計所執,其相云何?
 問體相也。
與依他起,復有何別?
 問二差別,合二問也。
有義三界心及心所,由無始來虛妄熏習,雖各體一而似二生;謂見相分即能所取,如是二分情有理無,此相說為徧計所執。
 此師有二,初立宗後引證,偏答初問。諸心心所,雖各體是一自證分,而似依他二分而生,謂見相分。諸經論中說二取者,是此二也,如是二分雖似體有,理實無也;此之二相,中邊等說為計所執。
二所依體實託緣生,此性非無名依他起,虛妄分別緣所生故。
 答第二問顯二差別,此二所依識等體事,實從緣生。此性非無名依他起,從虛妄分別種子緣生故,此師意說:「唯自證分是依他有,所取能取見相二分,是計所執如龜毛等,是無法故。」
云何知然?
 下引證,云何知彼二分非有?
諸聖教說:「虛妄分別是依他起,二取名為徧計所執。」
 辨二差別,虛妄分別是依他起,舊中邊云:「虛妄總類者,三界心心所。」新翻論云:「三界心心所,是虛妄分別。」顯揚十六云:「分別體性,謂三界心心所。」瑜伽攝論等,皆有此言,謂三界心心所。故依他起從因緣生,其二取名徧計所執。舊中邊頌云:「無二,有此無。」長行云:「無二者,謂無所取能取,有此無者,有此二取無。」新翻:「無二有無故。」攝論顯揚等,此文非一。今此第一即安慧等,多師並說此義,下護法等菩薩,方更分別。
有義一切心及心所,由熏習力所變二分,從緣生故亦依他起;徧計依斯妄執,定實有無一異,俱不俱等。此二方名徧計所執。
 第二師說,文中有四,一,標宗,二,引證,三,破斥,四,結正。見相二分因緣生者,亦依他起。依此二分妄執定實,為有為無亦有亦無,非有非無為一為異,為俱不俱等,此以有無為一偏句,一異為二偏句,為首。俱不俱通此二處;此二見相,方名徧計所執,非因緣生二法,名徧計所執,因會前師次引文證。
諸聖教說:「唯量唯二,種種皆名依他起故。」
 下引證也,攝大乘論第四卷說:「唯識二種種。」彼云唯識此言唯量。彼言二者此名唯二。彼自解言唯量者,無境故。唯二者有見相故;種種者,種種行相而生起故,由有相見得成二種,故見相分是依他起。佛地經說:「現身土等。」及前第二卷所引,四至教皆有二三四分,故言種種,皆名依他起故。又種種者,是見分相分,各有種種行相,義如攝論說。
又相等四法,十一識等,論皆說為依他起攝故。
 又五法中,相等前四唯除真如;十一識者,一,身,二,身者,三,受者,四,彼所受,五,彼能受,六,世,七,數,八,處,九,言說,十,自他別,十一,善惡趣死生識。眼等五根名身。五識所依意界,名身者。第六意識所依意界,名受者識。此等三識,以六內界為性,色等六塵名彼所受。六識界名能受。似三時影現名世。似一等算名數。似村等現名處。似見聞等言說相現,說名言說。起我我所執,名自他別。似五趣等相現,名善惡趣死生識,此等門義如攝論說。此中既言身識,所受識,處識,言說識,善惡趣生死,合五識名依他起,故相分亦依他也。瑜伽七十二三,顯揚十二十六,明五法。攝論第四明十一識,及相名等,彼皆說為依他起攝,故知二分非計所執。論言等者,等相識等色等處等。
不爾,無漏後得智品二分,應名徧計所執。
 下破斥中有五過難,此為第一,若諸相分非依他者,佛等無漏後得智品,所變二分應名所執,應立量云:「有漏非染見相二分,非計所執,是非染心現二分故,如無漏心現二分等。」
許應聖智不緣彼生,緣彼智品應非道諦;不許,應知有漏亦爾。
 若許無漏見相二分,如二乘等亦計所執,則應聖智,不緣自依他相分等生,若緣相生便計所執,能緣依他所有智品,應非道諦,有相分故如有漏心。若不許,聖智雖有二分,非計所執,應知有漏心亦應爾,有二分故如無漏心。
又若二分,是徧計所執,應如兔角等,非所緣緣,徧計所執體非有故。
 第二難也,若有漏二分,皆是計所執者,應非所緣緣;彼言計所執,許二非有故,如兔角等,彼計二分非所緣緣。所緣緣者,陳那破他就他為論:「我既唯識,何藉緣生?」
又應二分不熏成種,後識等生應無二分。
 第三難,所執二分不熏成種,以無法故如石女兒,即後識等應無二分。然彼所計,所有二分種生之時,但自證現行,是依他起,種生二分便計所執,故為此難。不爾,此文是逐他義,非謂極成。
又諸習氣是相分攝,豈非有法能作因緣!
 第四難也,有漏習氣是識相分,相分既非有,豈體非有之法,能作因緣!假法如無非因緣故,汝執相分體非有故,彼執種子非真有體,自證分緣仍非相分,今說自宗言相分攝,故為此難。
若緣所生內相見分,非依他起。二所依體例亦應然,無異因故。
 第五難也,從所緣生不離於識,內之二分非依他起,二分所依依他起識體,例亦應爾無異,所以彼此可別。若心外二分,非因緣生,可非依他起,然彼師計,能生之種有二能生,所生現行及計所執,故以自證為例。例之應立量云:「因緣所生二分,是依他起,因緣種子生故,如自證分。」又唯自證分,如何緣證自證分,如何緣種?豈一心中亦量非量?得自緣故,許有見分即無此失,若更立分者,即初自證不自內緣,亦見分攝。
由斯理趣,眾緣所生心心所體,及相見分有漏無漏,皆依他起。
 結正也,解二句為二,若為初性及依他起,合為門者,此初師結;若分三性各別明,以下解依他,由斯理趣,眾緣所生心心所體,及相見分,異生二乘有漏無漏,皆依他起,善順聖教不違理故。解第二頌初句,及徧計所執,體性非有。答問其相二師異說,有體無體寬狹不同,辨二性別答第二問。總是廣前第一頌訖,并解第二頌初句,因結上文兼生下故。
自下解第二頌,第二句。
依他眾緣,而得起故。
 釋頌中,緣所生之三字也,釋依他義。
頌言:「分別緣所生」者,應知且說染分依他,淨分依他亦圓成故。
 釋分別字唯局有漏,兼顯不說淨分所由,或從此下,方解第二句,以上總解第一句也。今此頌中應知,且說染分依他,謂分別法,因緣所生雜染諸法,名為分別,依他因緣之所生故;或染依他,為分別緣之所生故,唯雜染故。此中依他唯說染分,淨分依他亦圓成故,顯通二性,明淨依他不名分別,染依他起唯依他故,顯此頌中唯明染分。
或諸染淨心心所法,皆名分別能緣慮故,是則一切染淨依他,皆是此中依他起攝。
 第二又解,或諸染淨心心所法,皆名分別能緣慮故,此中通說,非由淨故便不緣慮。言能緣故,是則一切染淨依他,是此頌中依他起攝,皆名分別故。若爾,染淨色不相應,應非此中依他起攝,不能緣慮非分別故。答曰:「不然,說心等時彼亦此攝,不離心故唯識門故。」問:「何故致能緣言?」答:「顯能緣心徧諸染淨,皆名分別並能慮故;非緣慮言簡除色等,色等雖不能緣,不離心等故亦此攝。」
次下解圓成實性,先解第二頌,第三句。
二空所顯,圓滿成就諸法實性,名圓成實。
 依二空門所顯真理,一,圓滿,二,成就,三,法實性。具此三義名圓成實,如何真如具此三義?
顯此徧常,體非虛謬。
 由此真如,一者體徧,無處無故,即是圓滿義,二者體常,非生滅故,即是成就義,三者體非虛謬,諸法真理法實性故。即此體言貫通三處,論影略故,通上常徧也,且言體徧欲顯何義?
簡自共相,虛空我等。
 徧簡自相,諸法自相局法體故,不通於餘。若通於餘,便非自相故,唯真如能徧諸法,常顯何義?常簡共相諸法,無常空無我等,雖徧諸法體非實有,謂諸法上無體無用,名空無我;非有實體貫通諸法,唯有觀心無共相體,如前已說。既爾,不應說彼,體性是常法故;言真如常,簡彼共相,又非虛謬言。意顯何等義非虛謬?簡虛空我等。小乘外道執虛空我,亦體是常能徧諸法,說彼虛謬非法實性,故非虛言簡異虛空。非謬之言即簡我等,等妄執故。又言等者,等衛世師,大有和合僧佉自性,雖彼計徧又體是常,今言彼體是虛謬性,非定有體故復言等。即唯真如具此三義,圓成實言如次配屬。問曰:「若爾,淨分依他體非常徧,如何亦是圓成實攝?」
無漏有為,離倒究竟勝用周徧,亦得此名。 
 淨分有為亦具三義,一者離倒,體非染故是實義,二者究竟,諸有漏法加行善等,不能斷惑非究竟故;諸無漏法體是無漏,能斷諸染是究竟故,是成義,三者勝用周徧,謂能普斷一切染法,普緣諸境;緣徧真如,故言第三勝用周徧,是圓義,由具三義與真如同。故淨依他,亦得稱為圓成實性。舊中邊上亦說:「無為無變無倒成就,入真實性,一切有為皆道所攝,無顛倒成就故。境界品類中無顛倒,故得入真實性。無變者常義,無顛倒非虛謬義,成就者徧義。由上三義,真如名成實淨分依他,但有體徧及無顛倒。」但是此中第一第三,無究竟義,新翻中邊第二卷云:「真如涅槃無變異故,名圓成實,有為總攝一切聖道,於境無倒故,亦名圓成實,合此二種,但有此中初三之義。」攝論四說:「何緣名圓成實?由無變易故,即此常義,清淨所緣即此徧義,一切善法最勝性故,即此體非虛謬諸法實性。今彼論中,但當真如圓成實性,非淨依他亦圓成攝,義不俱故。此中通攝義皆同也。
然今頌中,說初非後。
 雖有無為諸淨分法,皆圓成實;然今頌中,說初真如名圓成實,非後不淨;不能簡別自共相等,三義勝故。淨分依他,一,非所證,二,非法性,故今頌中說初非後,此解第三句,圓成實三字。
次解於彼及第四句,初總後別。
此即於彼依他起上,常遠離前徧計所執,二空所顯真如為性。
 此總解也,此圓成實,於前所說彼依他起上,於一切時,常無第一徧計所執,常是恒義一切時義,遠離無義離過失義,三性之中,所執為初故名前也。此圓成實依他起上,無計所執;二我既空,依此空門所顯真如,為其自性。梵云瞬若此說為空,云瞬若多此名空性,如名空性不名為空,故依空門而顯此性,即圓成實是空所顯,此即約表詮,顯圓成實。問:「空為門者,為智是空?空為異智?」答:「空是智境,空體非智,智緣彼空之時,顯此真如故。」
說於彼言,顯圓成實與依他起,不即不離。
 下重釋第三句,於彼二字,即約遮詮顯圓成實,頌第三句言於彼者,顯此與依他不即不離,依他是所於,真如是能於,非即一法有所能於,顯如與彼他體非即故。若是即者,真如應有滅,依他應不生。言不離者,即於彼依他上,有真如故。非不於彼不可言離,若全離者,如應非彼依他之性,應離依他別有如性,云何言於彼?故於彼言顯不即離,此中唯有空,於彼亦有此也。」
常遠離言,顯妄所執能所取性,理恒非有。
 釋第四句常遠離字,謂徧計所執,是妄所執,此非暫無,恒時無故名常,此體非有故名遠離,既遠離言無計所執,更致前言此何所用?
前言義顯,不空依他。
 徧計所執依他前說,今空於所執,不空於依他,前言顯此;頌中但言,常遠離前徧計所執,已空計所執,更言性者此復何用?
性顯二空非圓成實,真如離有離無性故。
 意言真如是空之性,非即是空,空為所由如方顯故,如體空者何所妨也;真如離有及離無相;若言於空,雖離有相非離空相,故此空言非真如體,故致性言深為有用,真如離空名空性,真如離有名有性,病多起有但說空門。若空病生亦立有性,此意總顯圓成實性,於依他上無前所執,所顯之性。故遮表門皆有所以,此解第二頌,下二句訖,雖二頌不同,明三性體訖。
下明三性異不異相,即第三頌於中有三,一,解法,二,解喻,三,結之。
由前理故,此圓成實,與彼依他起,非異非不異;異應真如非彼實性;不異,此性應是無常。
 下解第三頌中初三句,此與依他起,非異非不異者,攝論等皆對三性,明異不異;此中但對依他起者,以此二性有法相對,非計所執以無體故。彼約性對故三皆對,此約體對,彼一無體故但對二,此中論言:「由前不即離理故,若依他起與彼定異,真如應非彼之實性,既與彼異故非彼性。若全不異,此真如性應是無常,依他非常此彼同故。」
彼此俱應淨非淨境,則本後智用應無別。
 又釋一義,依他彼真如此,既體一;俱應是淨非淨,以體一故。中邊第一云:「無二有無故,非有亦非無,非異亦非一,是說為空相。」正與此同,七十四說:「唯此真如聖智境,依他起凡聖智境,又依他境體不淨,真如境體是淨,二性既一,彼依他境體應亦淨,真如境體應不淨。又依他既通凡聖境,真如應亦然。既爾,即根本無分別智,與後得智應無別體;本智本緣如,亦緣依他故,後得緣依他,亦緣真如故,此約見分以為妨難,故二無別。」攝論云:「由依他種生成依他;由徧計所緣相故,徧計所徧計,故成徧計所執,由即此自性,成圓成實,如所徧計,不如是有故,故三性非異非不異。」世親云:「謂意識是徧計;此依他起,為所取所緣境性,能生徧計,是故亦名徧計所執;即依他起為境,生徧計心義,名計所執性,即釋徧計所緣相故,是所徧計故者,即彼意識名徧計,緣彼相貌為所取境,為所徧計,由此依他亦名計所執性。謂依他起,為徧計心之所緣故,亦名計所執,前即為境能生計心,名計所執;後為計心之所緣故,名計所執。」總解本論是一義也,無性云:「非異者,依他起有計所執無,有望於有可得言異,有望非有非可異故,彼既是無望何為異?非不異者,有與非有不成一故,依他不淨圓成淨故;故彼三性,非異非不異。」此為一解。又由依他,是我色等徧計所執,所依止故。依他起名計所執,徧計所緣相故,即是依他,為計所執之所依,名計所執也,此與前世親別。又依他起,是我色等意識,徧計所執故,即依他為,能徧計之所計執,名計所執。彼云:「由此意趣,假說依他為計所執。」此解第三頌上二句,故此與依他,非異非不異訖。
 下釋下第三句。
云何二性,非異非一?
 此問譬喻。
如彼無常,無我等性。
 頌言:「如無常等性,等取無我及空等故。」無我亦復言等。
無常等性,與行等法異,應彼法非無常等;不異,此應非彼共相。
 若定異者,應彼行法非無常等,如青非黃以是異故。不全異者,無常等,此應非彼行等共相,如色非色共相,與色不異故。
由斯喻顯圓成實,與彼依他非一非異,法與法性理必應然,勝義世俗相待有故。
 結上文也,由此道理,二性不一異,諸法與法性,理必應然。依他是法,如是法性道理應爾,所以者何?勝義世俗相待立故,謂若有俗理必有真,若無真時待何為俗?非龜毛望兔角,可說異一,以體無故。若有真時理必有俗,若無俗者待何為真?由斯道理,故前三真亦名為俗;真家俗故,故後三俗亦名為真,俗家真故。如斯勝理,故彼二性非異非一。
 次第三段,釋第四句,非不見此彼。
非不證見此圓成實,而能見彼依他起性。
 下文有二,初總後別,此初也,今言見者,非謂眼見意識比見,但是無漏親證見也。見者,聖慧親所得義。非不見此此即圓成;而能見彼彼依他起,即一切見言,義通二性密合巧言;故頌但說,非不見此彼,要達真理方了依他,寧說依他是凡夫境,以心上現,雖不了達但親所取;若論了達唯聖非凡,若親為境凡夫亦得,故彼此說亦不相違,如世有人親見一物,然不能識,凡境亦爾。
未達徧計所執性空,不如實知依他有故。
 釋此所以有二,初釋後成,此釋也,地前等位,未達徧計所執之性,體是空無;終不如實知依他有,妄所執力翳彼依他,除彼翳時依他自現,知妄所執無,依此無門證圓成實,便了依他。今從無門說故,言了所執空,知依他有,此卻解也。又無分別智,若不先達所執性空,真如妙理;其後得智,終不實知依他為有,顯無分別智,證二性也。問:「既要知真方了事俗,為俱為後?」
無分別智證真如已,後得智中,方能了達依他起性,如幻事等。
 先證真如已,後得智中,方能了達依他起性,如幻事陽炎喻等也,非初見位一時雙見,第五地後及佛能爾,至下當知。
雖無始來心心所法,已能緣自相見分等,而我法執恒俱行故,不如實知眾緣所引,自心心所虛妄變現。
 下成前也,一切異生心心所法,已能緣自相見分等,雖親得依他,由我法執恒俱起故,不知自心心所,虛妄顯現,由此不能了依他也;乃至八喻,謂無始來見分緣自相分,自證緣自見分,亦緣自身證自證分;證自證分,亦緣自自證故,故言緣自相見分等,由我法執,第七識等三性之心,恒俱行故;不如實知,自心虛妄如幻事等。
猶如幻事陽燄夢境,鏡像光影谷響水月,變化所成非有似有。
 此顯依他非真實有,舉喻以成,如大般若廣說其相,攝大乘說:「云何無義,而成所行境界?」為除此疑說幻事喻。云何無義,心心所轉?為此說陽炎。云何無義,有愛非愛用差別?為此說夢境。云何無義,淨不淨業愛非愛果,差別而生?為此說鏡像,彼言影像。云何無義,種種識轉?為此說光影。云何無義,種種言說戲論相轉?為此說谷響。云何無義,而有實取諸三摩地,所行境轉?為此說水月。云何無義,有諸菩薩無顛倒心,為辨有情諸利樂事,故思受生?為此故說變化。彼世親無性第五,皆廣解不能煩引,中邊論中亦有八喻,喻計所執如彼抄會,顯依他性喻,如此八體非實有,是虛妄有似彼真有,故說依他非有似有。
依如是義故有頌言:「非不見真如,而能了諸行,皆如幻事等,雖有而非真。」
 此是厚嚴經頌,雖依他有而非真有,要見真已後見依他,與長行同。此上文段準義應知,總是別解,彼三頌訖也。
下第二段,今總解彼三頌意也;於中有三,初總次別後結。
此中意說三種自性,皆不遠離心心所法。
 此總也。
謂心心所及所變現,眾緣生故如幻事等,非有似有誑惑愚夫,一切皆名依他起性。
 此下別也,謂心心所即自證分,及所變現即相見分,眾緣生故如幻事等,非有似有誑惑愚夫;愚夫等不了,謂為實有故名誑惑,名依他性。
愚夫於此橫執我法,有無一異俱不俱等,如空華等性相都無,一切皆名徧計所執。
 於此依他橫執我法,或是有或是無,或俱或不俱;或是一或是異,或俱或不俱;或是實或是不實,或俱或不俱,如是等。今此有無一異為首,俱不俱通二處。等者,等一切執,但執所執如空華等,若性若相無少是有,一切都無者,名徧計所執。此徧計執,亦依圓成而起,此中但言依依他者,以心相分影像,是依他性;依此執為圓成實故,從實為言但說依他;又依他起是安足處,稍可言說及擬宜故,但執依他圓成。不爾,故不說也;實亦依執,如二乘無常無我,無樂淨等。
依他起上,彼所妄執我法俱空,此空所顯識等真性,名圓成實。
 於依他起,彼所妄執我法俱空,此空所顯識及心所,一切相分等真性,名圓成實。
是故此三,不離心等。
 此總結也,故此三性,不離心心所相分等,此即略解三性體相,上來第一廣解三性,第二,略解三性訖。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五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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