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過時受畜急施衣戒
總釋
此是共戒,比丘罪同,大乘為眾生故不同制。亦須如法淨施,律攝云:「於安居中共分衣利,因生違惱,為求衣事過限廢闕,譏嫌煩惱,制斯學處。
緣起
佛在毘蘭若,受婆羅門請,夏安居竟。(五分云:「毘蘭若邑,有婆羅門名毘蘭若,波斯匿王,以此邑封之。」)佛告阿難:「汝往語婆羅門,我受汝夏安居訖,今欲人間遊行。」阿難往告,時婆羅門自責:「九十日中,竟不供養佛僧。」(佛於九十日,唯食馬麥,佛言:「過去世時,有比婆葉如來,在槃頭摩跋城中,與大比丘眾俱,有槃頭王與諸臣民,請佛供養,及比丘僧。爾時,城中有婆羅門名山王,教五百童子。王設會先請佛,默然許之。王還具饌已畢,即執香爐啟曰:「唯願屈尊來受我供。」佛敕大眾往詣王宮,食畢各還時,為病比丘請食而歸,過婆羅門所,時婆門見食香美,便起妒意:「此髠頭沙門,正應食馬麥,不應食甘饌。」亦教童子言:「此等師主皆食馬麥。」時婆羅門者,則我身是,五百童子者,五百羅漢是,我時言他食馬麥故,受諸苦報,經歷地獄無數千歲;今雖得佛由此殘緣,我及眾等,於毘蘭若邑,食馬麥九十日,以償殘報也。」)往世尊所禮佛足已,卻坐一面,(善見云:「卻者猶如日轉;一面者在一邊,智慧之人到宿德所坐。避六法,一者極遠,若欲共語言,聲不及故,二者太近,觸忤宿德故,三者上風,身氣臭故,四者高處,不恭敬故。五,當眼前,瞻視難故,六者在後,宿德共語,迴轉難故。言卻坐一面,離此六法也。」)世尊為說妙法,令心歡喜,婆羅門設供,並施衣,佛聽比丘受夏衣,六羣即一切時常乞衣,安居未竟,亦乞衣亦受衣。跋難陀在一處安居竟,聞處安居比丘,大得利養,即往彼處處分衣,大得衣,持來入祇桓精舍,諸比丘聞嫌責白佛,佛以無數方便訶責。時舍衛國婆斯匿王境內,人民反叛。(波斯匿王,此言和悅,仁王經云:「是波斯匿王,已於過去十千刧,龍光王佛法中,為四地菩薩。」)梨師達多,富那羅,二大臣,(梨師達多,此云仙授,謂從仙人邊求得子故。富那羅,此云故舊,是仙授之兄,此兄弟二人,是波斯匿王大臣,於拘薩羅國錢財巨富,無與等者,而能於佛,及四部眾等共受用,不計我所。富那羅專修梵行,離欲清淨,不著香花遠離凡鄙,持戒為勝。梨師達多不專修梵行,然其知足,達四聖諦智慧為勝。後時二俱命終,佛記二人,一持戒勝一智慧勝,二俱同生一趣,同一受生,同於後世,得斯陀含果,生兜率天,一來世間盡苦邊際。)王敕使征,二大臣作是念:「我等往征,未知得還不?」欲為僧設食並施衣,諸比丘以安居未竟,不敢受衣,白佛,佛言:「聽諸比丘,受急施衣。」結戒。 尼戒同制。
所立戒相
若比丘尼,十日未滿夏三月,若有急施衣,比丘尼知是急施衣,應受,受已,乃至衣時應畜,若過畜,尼薩耆波逸提。
釋義
十日未滿夏三月,(謂自恣猶有十日在,即七月初六日,未至七月十五日,故云十日未滿夏三月也。)律云:「急施衣者,受便得,不受便失。(薩婆多云:「若王施若王夫人施,若王子施,大臣鬪將施,以諸貴人善心難得,又難可數見;若女欲嫁,以至婿家不得自在故,今得自在以物施僧。若病人施以善心故,以物施僧,令存亡有益;因急事施故,名急施衣也。」)衣時者,自恣竟,不受迦絺迦來一月,受迦絺那衣五月。自恣十日在,若比丘尼得急施衣,比丘尼知是急施衣,應受,受已,即十日應畜,到自恣竟,不受迦絺那衣一月,受迦絺那衣五月,若自恣九日在,得急施衣,比丘尼知是急施衣,應受,受已,即九日應畜,到自恣竟,不受迦絺那衣一月,受迦絺那衣五月,更增一日。(如是自恣八日七日六日五日四日三日二日,若自恣一日在,後更增九日。如前准知。)若過畜。(謂過一月五月,成犯。)
定罪
此中犯者,得急施衣,若過前過後,捨墮。(過前者,謂七月初五日已前,而輒受衣。過後者,謂一月五月竟,不淨施等而仍畜。)捨懺不還等,得罪同前,(五長中一事也)薩婆多云:「除十日急施衣,一切安居衣,必待自恣時分,若安居中分,突吉羅。(根本云:「若在夏中,或施主欲自手行施,取亦無犯。」)
此戒具足三緣,方成本罪,一,有貪畜心,二,非急施衣,三,過前過後畜。
兼制
比丘捨墮,(同制同學)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突吉羅,是謂為犯。
開緣
不犯者,得急施衣,不過前不過後,若賊奪衣,失衣燒衣漂衣,過前不犯。奪失燒漂想,若險難道路不通,乃至命難梵行難,若彼受寄比丘尼,或死或出行捨戒賊刧,或為惡獸所害等,過後無犯,及最初未制戒等。
第十八,迴僧物入己戒
總釋
此是共戒,比丘同犯,大乘同制,即取十方僧物入己。律攝云:「由貪煩惱,制斯學處。二緣合結。」
緣起
佛在給孤獨園,有一居士,欲飯佛及僧,布施好衣,跋難陀聞即往語言:「居士,眾僧有大善利,威力福德,施僧者多,汝今食施眾僧,衣可施我。」居士聽之,次日請僧至,居士見長老比丘,威儀具足發大聲悔,比丘問知其故,白佛,訶責結戒:「斷僧物入己,捨墮。」諸比丘不知是僧物,非僧物?為許僧不許僧?後乃知是僧物,已許僧。或有作捨墮懺悔者,或慚愧者,佛言:「不知無犯,當如是說戒。」 尼戒同制。
所立戒相
若比丘尼,知物向僧,自求入己,尼薩耆波逸提。
釋義
知物向僧者,若已許僧,若為僧故作,未許僧;若已許僧已捨與僧,(僧祇云:「僧有八種,比丘僧,比丘尼僧,客僧,去僧,舊住僧,安居僧,和合僧,不和合僧。」)物者,衣缽坐具針筒,下至飲水器,(僧祇云:「有八種物,時分,夜分,七日,終身,隨物,重物,不淨物,淨不淨物。」)自求入己。(自往求索,以僧物攝歸入己。)
定罪
此中犯者,知物向僧自求入己,捨墮。若物許僧,轉與塔;若許塔,轉與僧。許四方僧,轉與現前僧。許現前僧,轉與四方僧。許比丘僧,轉與比丘尼僧。許比丘尼僧,轉與比丘僧:許異處與異處,皆突吉羅。已許,作許想,捨墮。已許,疑,突吉羅。未許,作許想,突吉羅。未許,疑,突吉羅。(僧祇云:「若有人欲布施,問言:「應施何處?」答言:「隨汝心所敬處。」復問:「何處果報多?」答言:「施僧果報多。」復問:「何等清淨持戒,有功德僧?」答言:「僧無犯戒不清淨者」若持物來施與,應語言:「施僧得大果報。」若言:「我已曾施僧,今正欲施尊者。」受之無罪。」)捨懺不還等。得罪同前。僧祇云:「若知物向僧,迴令向己,捨墮。是物僧不應還,僧應受用,若迴與餘人,波逸提。(物不入己故無捨也。)知物向此畜生,迴與餘畜生,越毘尼心悔。」薩婆多云:「若物向僧,與前人說法,令物自入己,捨墮。物則還僧。向三二一比丘尼,突吉羅。以物施此塔,迴向彼塔,物即入彼塔,不須還,以福同故,比丘尼作突吉羅懺。以物施此僧祇,迴向餘僧祇,物入餘僧祇,不須還,以僧祇同故,比丘尼作突吉羅懺。以自恣臘與此眾僧,迴向餘僧,自恣物應還此眾僧,以自恣物所屬異故。比丘尼作突吉羅懺,若不還計錢成罪。面門臘亦如是。知物向一人,迴向餘人,應還取此物已,歸此物主,作突吉羅懺,若不還彼物,計錢成罪。」
此戒具足四緣,方成本罪,一,心貪取,二,是僧物,三,作僧物想,四,物已入手。
兼制
比丘捨墮,(同制同學)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突吉羅,是謂為犯。
開緣
不犯者,若不知,若已許作不許想,若許少勸令與多,若許少人勸與多人,欲許惡勸與好者,(律攝云:「見他將物施無恥眾,自觀己身福勝於彼,為益施主,便迴入己者,無犯。」五分云:「若施主自迴,欲與僧物與己,不犯。」)或戲笑語,若誤語獨語,或眠中語,欲說此乃錯說彼,及最初未制戒等。
四分比丘尼戒本會義卷第四終
四分比丘尼戒本會義卷第五
姚秦三藏佛陀耶舍共竺佛念譯
清金陵寶華山律學沙門德基輯
第十九,求是更索彼戒
總釋
此是不共戒,比丘不同結,大乘同制,准義,由乞求事,起貪欲煩惱,制斯學處。
緣起
爾時世尊,在給孤獨園,時偷羅難陀有檀越,詣彼乞酥即買與之,言:「我不須酥須油。」即往賣酥家,語言:「我不須酥須油。」其人報言:「當作買酥法,取汝酥;當作賣油法,與汝油。」居士譏嫌,諸尼聞知白諸比丘,轉白世尊,以無數方便訶責,告諸比丘:「自今已去,與比丘尼結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尼,欲索是更索彼者,尼薩耆波逸提。
釋義
律云:「欲索是更索彼者,求酥已更求油,索油已更索酥,若求餘物亦如是。」(謂衣具等,一切所須之物。)
定罪
此中犯者,欲索是更索彼者,捨墮。此捨墮物應捨與僧。若眾多人若一人,不得別眾捨。若捨不成捨,得突吉羅,罪應悔;僧即應還物,若不還者,突吉羅。還時有人教莫還,突吉羅。若轉淨施,若遣與人,若故壞若燒,若作非物,若數數用,一切突吉羅。
此戒具足三緣,方成本罪,一,心為自乞,二,從非親里,三,乞得入手。
兼制
比丘突吉羅,(同制同學)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突吉羅,是謂為犯。
開緣
不犯者,若須酥索酥,若須油索油,若須餘物索餘物,從親里索,從出家人索,若為彼索,彼為已索,不求而得,及最初未制戒等。
第二十,以堂直貿衣戒
總釋
此是不共戒,比丘不同結,大乘同制,准義,由轉僧物事,起畜積煩惱,制斯學處。
緣起
爾時世尊,在給孤獨園,時有眾多比丘尼,於露地說戒,有居士問言:「何故露地說戒?無說戒堂耶?」答:「無。」「若與堂直,能作堂不?」答:「能作。」即與作堂直,諸尼作是念:「我曹說戒,趣得處所便坐說戒,衣服難得應具五衣,即便貿衣共分,異時諸尼,復在露地說戒,居士見問知其故,即便譏嫌,諸尼聞白諸比丘,轉白世尊,以無數方便,訶責已,告諸比丘:「自今已去,與比丘尼結戒。」
若比丘尼,知檀越所為僧施,異迴作餘用者,尼薩耆波逸提。
釋義
所為僧施,異迴作餘用者,謂與作說戒堂,用作衣;與作衣,用作說戒堂;與此處乃彼處用。僧物,(謂已許僧)為僧,(為僧作未許僧)屬僧。(已許與僧,已捨與僧。)
定罪
此中犯者,知檀越所為僧施,異迴作餘用者,捨墮。此捨墮物應捨與僧。若眾多人若一人,不得別眾捨。捨不成捨,突吉羅,罪應悔,僧即應還彼衣;若不還者突吉羅。還時有人教莫還,突吉羅。若受作五衣,若轉淨施,若作餘用若遣與人,(即送與人也)若故壞若燒若作非衣,若數數用,一切突吉羅。
此戒具足三緣,方成本罪,一,有貪心取,二,知是僧物,三,物已入手。
兼制
比丘突吉羅,(同制同學)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突吉羅,是謂為犯。
開緣
不犯者,若問主用隨所處分,若與物時語言:「隨意用。」及最初未制戒等。
第二十一,以食直貿衣戒
總釋
如前戒不異。
緣起
爾時,佛在給孤獨園,時安隱尼欲來舍衛,舊住尼聞,便往家家乞求,大得財物飲食,至期不到,舊住尼即貿作衣共分。後時安隱尼至舍衛,入城乞食,居士問言:「我等先有食,為汝故布施。」答言:「無食。」問知其故,居士譏嫌,諸尼聞白諸比丘,轉白世尊,以無數方便訶責已,告諸比丘言:「自今已去,與比丘尼結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尼,所為施物,異自求為僧,迴作餘用者,尼薩耆波逸提。
釋義
律云:「所為施異者,若為食施用作衣,為衣施用作食;若為餘處,乃更為餘處用。自求者,處處求索。」
定罪
及捨懺不還等,並同前戒不異。
開緣
不犯者,語居士隨意用,若居士與物已,語隨意用。及最初未制戒等。
第二十二,以房直作衣戒。
總釋
如前
緣起
爾時,佛在給孤獨園,時安隱尼詣檀越家,敷座而坐,居士問訊:「住此安樂不?」答言:「住處憒閙不樂。」又問:「無別房耶?」答言:「無。」彼即與房直,尼作是念:「作房多事,衣服難辦。」即便貿衣,異時安隱尼,復詣居士家,如前問訊,尼即如前答,居士譏嫌,諸尼聞白諸比丘,轉白世尊,以無數方便,訶責已,告諸比丘言:「自今已去,與比丘尼結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尼,檀越所施物,異迴作餘物用者,尼薩耆波逸提。
釋義
律云:「所為施物異者,作別房用作衣,施作衣用作別房;若為餘處施,乃餘處用。」
第二十三,以房直貿衣共分戒
總釋
同前
緣起
爾時,佛在祇園,時有眾多尼,為作房故,處處乞得財物,諸尼共相議言:「作房多諸事務,衣服難辦應作五衣。」即貿衣共分。居士問:「作房未?」即如上答,居士譏嫌,諸尼聞知白諸比丘,轉白世尊,以無數方便訶責已,告諸比丘言:「自今已去,與比丘尼結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尼,檀越所為施物,異自求為僧,迴作餘用,尼薩耆波逸提。(前戒作別房,此戒僧房為異,餘前同前。)
第二十四,畜好缽戒
總釋
此是不共戒,比丘十,比丘尼一,大乘不同制,為利眾生故取與。律攝云:「情貪積聚,既不自用復不施人,起怠惰煩惱,妨修正業,制斯學處。」
緣起
爾時,佛在祇桓精舍,時六羣尼受持好缽,故者留置,(好色缽者,謂如來詣蘇摩國,泥土細潤,自手作缽坯,令陶師燒之,便成種種寶色,黑赤不同,即如此土荊溪,土色硃砂,成缽可愛,故曰好色缽也。)便畜多缽而不洗治,常用不熏受取無厭,狼藉在地猶如瓦肆,居士詣寺見之,即便譏嫌,諸尼聞知白諸比丘,轉白世尊,以無數方便訶責已,告諸比丘言:「自今已去,與比丘尼結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尼,畜長缽,尼薩耆波逸提。
釋義
律云:「缽者有六種,鐵缽,蘇摩國缽,烏伽羅國缽,優伽賒國缽,黑缽,赤缽。大要有二種,鐵缽,泥缽。大者三斗,小者一斗半,(斗字恐傳寫之訛,或是升字,薩婆多云:「缽者三種,上中下,上缽受秦升三升,下缽受秦升一升半,上下兩間是名中缽。若大於大缽,小於小缽,不名為缽也。」根本云:「上缽受二升米飯,中缽升半米飯,下缽一升。」)此是缽量,如是應持,應淨施。(謂是應量缽,應受持;若有餘,應作淨施也。)畜長缽,(律攝云:「謂除受持之外,所有缽也。外道縫葉為器,或手內立拱而食,非福田相。俗人多有畜積,世尊許一非多非少,異於俗人外道,比丘尼惟持一缽,善順中道,資身修業也。」)
定罪
此中犯者,若比丘尼即日得缽,即日應受持一缽,餘者當淨施,若遣與人;若畜長缽,捨墮。(根本云:「得經一宿。」)捨懺不還等,得罪同前。薩婆多云:「若畜白鐵缽,瓦缽未燒,一切突吉羅。」僧祇云:「尼得畜十六枚缽,一受持,三作淨,(此應量缽也)四過缽,(大於大缽)四減缽,(即小於小缽)四隨缽,(即次缽是。云十六枚者,已定畜缽之數也,除此數外,縱使作淨亦不聽畜,不同比丘畜無限齊,但作淨施便無犯也。)
此戒具足三緣,方成本罪,一,有心貪畜,二,是應量缽,三,過一夜不淨施。
兼制
比丘過十日,捨墮。(同制別學)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突吉羅,是謂為犯。
開緣
不犯者,即日得缽,即日受持一缽,餘者淨施。若遣與人,若奪若失破漂取用;若他與用,若所寄人命終,遠行休道為賊將去;若惡獸難為水所漂,不作淨施不遣與人;及最初未制戒等。
第二十五,多畜好器戒
總釋
此是不共戒,比丘不同結,餘如前戒。
緣起
爾時,佛在祇桓精舍,時六羣尼多畜好器,不洗治料理,狼藉在地,居士入寺見已譏嫌,諸尼聞白諸比丘,轉白世尊,以無數方便訶責已,告諸比丘言:「自今已去,與比丘尼結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尼,多畜好色器者,尼薩耆波逸提。
釋義
好色器,(器乃器皿,日用所須之物;好色者,謂青黃紫綠赤白黑。種種奇異花卉,款式可觀,故曰好色也。)律云:「比丘尼即日得器,應即日受可須用者十六枚,餘者當淨施,若遣與人。十六枚者,大釜釜葢大盆及杓,小釜釜葢小盆及杓,水瓶瓶葢盆及杓,洗瓶瓶葢盆及杓。
定罪開緣等,如前長缽戒無異。
第二十六,許病衣不與戒
總釋
此是不共戒,比丘不同結,大乘同制,菩薩慈悲心重,見一切病人,皆供養令瘥等,准義,由虛誑事,起慳悋煩惱,制斯學處。
緣起
爾時,佛在給孤獨園,時有諸尼月期水出,汚身衣坐具,諸尼白諸比丘,轉為白佛,故聽作遮月水衣,若脫安帶。月水猶從兩邊出汚衣,更聽作病衣重著,外著涅槃僧。若至白衣舍,應語我有病,若白衣言:「但坐無苦。」當褰涅槃僧,以此病衣遮身坐,時旃檀輸那尼,常自謂言:「我無欲想。」語一尼言:「汝莫作病衣,汝若月水出,當從我取衣。」此旃檀輸那尼,後亦月水出,彼尼遣使取衣不得,彼尼譏嫌,許病衣不與,諸尼聞白諸比丘,轉白世尊,以無數方便訶責已:「自今已去,與比丘尼結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尼,許比丘尼病衣,後不與者,尼薩耆波逸提。
釋義
病衣者,月水出時遮內身,上著涅槃僧。(月水者,謂女子自受胎,及長成,算積五千四百期,即於是日經水至,名為天癸,義取天然自然也,從此任脈通衝脈盛,任為包胎,衝為血海,月事以時而至,故曰月水也。)
定罪
此中犯者,許彼病衣不與者,捨墮。此捨墮衣,應捨與僧。若眾多人若一人,不得別眾捨,捨不成捨,突吉羅,罪應悔,僧應還彼衣;不還者突吉羅,還時有人教莫還,突吉羅。若故壞若燒,若轉作淨施,若受作五衣,若數數著用,若作非衣若遣與人,一切突吉羅。若許餘所須物,不與者,突吉羅。
此戒具足三緣,方成本罪,一,有心先許,二,後索不與,三,衣在自身。
兼制
比丘突吉羅,(同制別學)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突吉羅,是謂為犯。
開緣
不犯者,許病衣與,若無病衣,若作病衣,若浣染打舉在牢處,求不與。彼尼或破戒破見破威儀,若被舉若滅擯,若應滅擯,或命難梵行難,許病衣不與;及最初未制戒等。
第二十七,以非時衣受作時衣戒
總釋
此是不共戒,比丘不同結,大乘不同制,為利生故,不問時與非時。此屬制罪,准義,由受衣事,多貪煩惱,制斯學處。
緣起
爾時,佛在祇桓精舍,時六羣尼,以非時衣受作時衣,諸尼見語言:「世尊許尼畜五衣,此是誰衣耶?」答言:「是我等時衣。」語言:「妹,今是非時。」諸尼嫌責白諸比丘,轉為白佛,以無數方便訶責,告諸比丘言:「自今已去,與比丘尼結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尼,以非時衣,受作時衣者,尼薩耆波逸提。
釋義
時者,安居竟,無迦絺那衣一月,有迦絺那衣五月;非時者,除此,於餘時得長衣是,受作時衣者。(謂作時衣想受,不淨施也。)
定罪
此中犯者,以非時衣,受作時衣者,捨墮;捨懺不還等,得罪同前。十誦云:「時衣作非時衣,非時衣作時衣,皆捨墮,時衣安居僧分,非時衣現前僧分。」
此戒具足三緣,方成本罪,一,有心貪慢,二,應量五衣,三,非時衣作時衣想受。
兼制
比丘突吉羅,(同制別學)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突吉羅,是謂為犯。
開緣
不犯者,非時衣,受作非時衣;時衣受作時衣,及最初未制戒等。
第二十八,貿易衣後瞋奪戒
總釋
此是不共戒,比丘不同犯,大乘同制,一切所須盡給與之等,准義,因取衣事,瞋恚煩惱,制斯學處
緣起
爾時,佛在給孤獨園,時偷羅難陀尼,與尼貿易衣,後瞋恚還奪取,諸尼嫌責白諸比丘,轉白世尊,以無數方便訶責已,告諸比丘:「自今已去,與比丘尼結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尼,與比丘尼貿易衣,後瞋恚還自奪取,若使人奪:「妹,還我衣來,我不與汝,汝衣屬汝,我衣還我」者,尼薩耆波逸提。
釋義
貿易者,(如世買賣之法,彼此稱量互相交易,曰貿易也。)或以衣貿衣,以衣貿非衣,以非衣貿衣,以非衣貿非衣,若針若刀若縷,若碎叚物,乃至一丸藥與貿易。
定罪
此中犯者,貿衣後瞋恚自奪,若教人奪藏者,捨墮,奪而不藏者,突吉羅。彼得衣,若舉樹上墻上籬上,橛上象牙杙上,衣架上繩牀上木牀上,大小褥上地敷上,若取離本處,捨墮。捨懺不還等,得罪同前。
此戒具足三綠,方成本罪,一,縱情稱意,二,心非折伏,三,奪衣藏舉。
兼制
比丘突吉羅,(同制別學)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突吉羅,是謂為犯。
開緣
不犯者,和喻語:「妹,我悔,還我衣。」彼知有悔意還衣。若餘尼語言:「此尼欲悔,汝還彼衣。」或借著,若無道理還取,若預知當失,恐壞。破戒破見破威儀,若被舉若滅擯,應滅擯;若為此事,命難梵行難,奪而不藏舉,及最初未制戒等。
第二十九,乞重衣戒
總釋
此是不共戒,比丘不同結,大乘同制,即惡求多求,不知足,准義,因索衣事,貪愛煩惱,制斯學處。
緣起
爾時,佛在獼猴江,高閣講堂,時毘離黎奢,有因緣應從居士得物,時迦羅尼,常出入其家,以為檀越。黎奢語迦羅尼言:「阿夷,我欲一財物事。」報言:「可爾。」(謂黎奢欲從彼人,須索財物,倩尼往說也。)即為辦其事,黎奢得財物,喜而問曰:「阿姨欲須何物?」報言:「止。」便為供養已,復語:「何所須?」報言:「且止,正我所須俱不見與。」黎奢言:「但說,我當相與。」尼即指一價直千張氈衣,(西域王臣黎庶,俱用氈作衣,言價直千張氈者,由其衣之體色量,精緻異常,而價亦越格不同也。)言:「我須是。」居士譏嫌,作是語:「若我往者,足自辦此事,可無失此衣。」時跋陀迦毘羅尼,至親里家,居士問言:「阿姨,何所須?」尼即指示,價直千張氈衣,言:「我須是。」居士譏嫌受取無厭,諸尼聞白諸比丘,轉白世尊,以無數方便訶責已,告諸比丘:「自今已去,與比丘尼結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尼,乞重衣,齊價直四張氈,過者,尼薩耆波逸提。
釋義
律云:「重衣者,障寒衣也,尼求重衣,極至十六條,(言十六條者,愚謂西竺之氈,每張可四條,依量如四張氈,則堪十六條衣量矣,准律每張氈,約直二十磨灑,四張氈,共直八十磨灑,重衣之價極至齊此,過則成犯。)
定罪
此中犯者,求重衣價,過四張氈者,捨墮。捨懺不還等,得罪同前。
此戒具足三緣,方成本罪,一,貪心自為,二,是重衣,三,衣已入手。
兼制
比丘突吉羅,(同制別學)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突吉羅,是謂為犯。
開緣
不犯者,索齊四張氈,若減;若從出家人乞,若為彼,彼為己,不索而得,及最初未制戒等。
第三十,乞輕衣過直戒
總釋如前
緣起
亦如前,但以輕衣,價直五百張氈為異。
所立戒相
若比丘尼,欲乞輕衣,極至價直兩張半氈,過者,尼薩耆波逸提。
釋義
律云:「乞輕衣者,障熱衣也。(輕衣者,體輕而價重,如此方紗羅。言障熱者,暑月,身無衣障,則日炙皮肉,或生病患,是故當以衣障也。)尼求輕衣極至十條,(兩張半氈堪直五十磨灑,輕衣之價極至齊此,過則成犯也。)
定罪
捨懺不還等,同前。
開緣
不犯者,乞價直兩張半氈,若減二張半,若從出家人乞,若為他,他為己,若不乞而得,及最初未制戒等。
三,結問勸持
諸大姊,我已說三十尼薩耆波逸提法,今問諸大姊,是中清淨不?(三說)諸大姊,是中清淨,默然故,是事如是持。(釋見前文)
總釋
此是共戒,比丘罪同,大乘為眾生故不同制。亦須如法淨施,律攝云:「於安居中共分衣利,因生違惱,為求衣事過限廢闕,譏嫌煩惱,制斯學處。
緣起
佛在毘蘭若,受婆羅門請,夏安居竟。(五分云:「毘蘭若邑,有婆羅門名毘蘭若,波斯匿王,以此邑封之。」)佛告阿難:「汝往語婆羅門,我受汝夏安居訖,今欲人間遊行。」阿難往告,時婆羅門自責:「九十日中,竟不供養佛僧。」(佛於九十日,唯食馬麥,佛言:「過去世時,有比婆葉如來,在槃頭摩跋城中,與大比丘眾俱,有槃頭王與諸臣民,請佛供養,及比丘僧。爾時,城中有婆羅門名山王,教五百童子。王設會先請佛,默然許之。王還具饌已畢,即執香爐啟曰:「唯願屈尊來受我供。」佛敕大眾往詣王宮,食畢各還時,為病比丘請食而歸,過婆羅門所,時婆門見食香美,便起妒意:「此髠頭沙門,正應食馬麥,不應食甘饌。」亦教童子言:「此等師主皆食馬麥。」時婆羅門者,則我身是,五百童子者,五百羅漢是,我時言他食馬麥故,受諸苦報,經歷地獄無數千歲;今雖得佛由此殘緣,我及眾等,於毘蘭若邑,食馬麥九十日,以償殘報也。」)往世尊所禮佛足已,卻坐一面,(善見云:「卻者猶如日轉;一面者在一邊,智慧之人到宿德所坐。避六法,一者極遠,若欲共語言,聲不及故,二者太近,觸忤宿德故,三者上風,身氣臭故,四者高處,不恭敬故。五,當眼前,瞻視難故,六者在後,宿德共語,迴轉難故。言卻坐一面,離此六法也。」)世尊為說妙法,令心歡喜,婆羅門設供,並施衣,佛聽比丘受夏衣,六羣即一切時常乞衣,安居未竟,亦乞衣亦受衣。跋難陀在一處安居竟,聞處安居比丘,大得利養,即往彼處處分衣,大得衣,持來入祇桓精舍,諸比丘聞嫌責白佛,佛以無數方便訶責。時舍衛國婆斯匿王境內,人民反叛。(波斯匿王,此言和悅,仁王經云:「是波斯匿王,已於過去十千刧,龍光王佛法中,為四地菩薩。」)梨師達多,富那羅,二大臣,(梨師達多,此云仙授,謂從仙人邊求得子故。富那羅,此云故舊,是仙授之兄,此兄弟二人,是波斯匿王大臣,於拘薩羅國錢財巨富,無與等者,而能於佛,及四部眾等共受用,不計我所。富那羅專修梵行,離欲清淨,不著香花遠離凡鄙,持戒為勝。梨師達多不專修梵行,然其知足,達四聖諦智慧為勝。後時二俱命終,佛記二人,一持戒勝一智慧勝,二俱同生一趣,同一受生,同於後世,得斯陀含果,生兜率天,一來世間盡苦邊際。)王敕使征,二大臣作是念:「我等往征,未知得還不?」欲為僧設食並施衣,諸比丘以安居未竟,不敢受衣,白佛,佛言:「聽諸比丘,受急施衣。」結戒。 尼戒同制。
所立戒相
若比丘尼,十日未滿夏三月,若有急施衣,比丘尼知是急施衣,應受,受已,乃至衣時應畜,若過畜,尼薩耆波逸提。
釋義
十日未滿夏三月,(謂自恣猶有十日在,即七月初六日,未至七月十五日,故云十日未滿夏三月也。)律云:「急施衣者,受便得,不受便失。(薩婆多云:「若王施若王夫人施,若王子施,大臣鬪將施,以諸貴人善心難得,又難可數見;若女欲嫁,以至婿家不得自在故,今得自在以物施僧。若病人施以善心故,以物施僧,令存亡有益;因急事施故,名急施衣也。」)衣時者,自恣竟,不受迦絺迦來一月,受迦絺那衣五月。自恣十日在,若比丘尼得急施衣,比丘尼知是急施衣,應受,受已,即十日應畜,到自恣竟,不受迦絺那衣一月,受迦絺那衣五月,若自恣九日在,得急施衣,比丘尼知是急施衣,應受,受已,即九日應畜,到自恣竟,不受迦絺那衣一月,受迦絺那衣五月,更增一日。(如是自恣八日七日六日五日四日三日二日,若自恣一日在,後更增九日。如前准知。)若過畜。(謂過一月五月,成犯。)
定罪
此中犯者,得急施衣,若過前過後,捨墮。(過前者,謂七月初五日已前,而輒受衣。過後者,謂一月五月竟,不淨施等而仍畜。)捨懺不還等,得罪同前,(五長中一事也)薩婆多云:「除十日急施衣,一切安居衣,必待自恣時分,若安居中分,突吉羅。(根本云:「若在夏中,或施主欲自手行施,取亦無犯。」)
此戒具足三緣,方成本罪,一,有貪畜心,二,非急施衣,三,過前過後畜。
兼制
比丘捨墮,(同制同學)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突吉羅,是謂為犯。
開緣
不犯者,得急施衣,不過前不過後,若賊奪衣,失衣燒衣漂衣,過前不犯。奪失燒漂想,若險難道路不通,乃至命難梵行難,若彼受寄比丘尼,或死或出行捨戒賊刧,或為惡獸所害等,過後無犯,及最初未制戒等。
第十八,迴僧物入己戒
總釋
此是共戒,比丘同犯,大乘同制,即取十方僧物入己。律攝云:「由貪煩惱,制斯學處。二緣合結。」
緣起
佛在給孤獨園,有一居士,欲飯佛及僧,布施好衣,跋難陀聞即往語言:「居士,眾僧有大善利,威力福德,施僧者多,汝今食施眾僧,衣可施我。」居士聽之,次日請僧至,居士見長老比丘,威儀具足發大聲悔,比丘問知其故,白佛,訶責結戒:「斷僧物入己,捨墮。」諸比丘不知是僧物,非僧物?為許僧不許僧?後乃知是僧物,已許僧。或有作捨墮懺悔者,或慚愧者,佛言:「不知無犯,當如是說戒。」 尼戒同制。
所立戒相
若比丘尼,知物向僧,自求入己,尼薩耆波逸提。
釋義
知物向僧者,若已許僧,若為僧故作,未許僧;若已許僧已捨與僧,(僧祇云:「僧有八種,比丘僧,比丘尼僧,客僧,去僧,舊住僧,安居僧,和合僧,不和合僧。」)物者,衣缽坐具針筒,下至飲水器,(僧祇云:「有八種物,時分,夜分,七日,終身,隨物,重物,不淨物,淨不淨物。」)自求入己。(自往求索,以僧物攝歸入己。)
定罪
此中犯者,知物向僧自求入己,捨墮。若物許僧,轉與塔;若許塔,轉與僧。許四方僧,轉與現前僧。許現前僧,轉與四方僧。許比丘僧,轉與比丘尼僧。許比丘尼僧,轉與比丘僧:許異處與異處,皆突吉羅。已許,作許想,捨墮。已許,疑,突吉羅。未許,作許想,突吉羅。未許,疑,突吉羅。(僧祇云:「若有人欲布施,問言:「應施何處?」答言:「隨汝心所敬處。」復問:「何處果報多?」答言:「施僧果報多。」復問:「何等清淨持戒,有功德僧?」答言:「僧無犯戒不清淨者」若持物來施與,應語言:「施僧得大果報。」若言:「我已曾施僧,今正欲施尊者。」受之無罪。」)捨懺不還等。得罪同前。僧祇云:「若知物向僧,迴令向己,捨墮。是物僧不應還,僧應受用,若迴與餘人,波逸提。(物不入己故無捨也。)知物向此畜生,迴與餘畜生,越毘尼心悔。」薩婆多云:「若物向僧,與前人說法,令物自入己,捨墮。物則還僧。向三二一比丘尼,突吉羅。以物施此塔,迴向彼塔,物即入彼塔,不須還,以福同故,比丘尼作突吉羅懺。以物施此僧祇,迴向餘僧祇,物入餘僧祇,不須還,以僧祇同故,比丘尼作突吉羅懺。以自恣臘與此眾僧,迴向餘僧,自恣物應還此眾僧,以自恣物所屬異故。比丘尼作突吉羅懺,若不還計錢成罪。面門臘亦如是。知物向一人,迴向餘人,應還取此物已,歸此物主,作突吉羅懺,若不還彼物,計錢成罪。」
此戒具足四緣,方成本罪,一,心貪取,二,是僧物,三,作僧物想,四,物已入手。
兼制
比丘捨墮,(同制同學)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突吉羅,是謂為犯。
開緣
不犯者,若不知,若已許作不許想,若許少勸令與多,若許少人勸與多人,欲許惡勸與好者,(律攝云:「見他將物施無恥眾,自觀己身福勝於彼,為益施主,便迴入己者,無犯。」五分云:「若施主自迴,欲與僧物與己,不犯。」)或戲笑語,若誤語獨語,或眠中語,欲說此乃錯說彼,及最初未制戒等。
四分比丘尼戒本會義卷第四終
四分比丘尼戒本會義卷第五
姚秦三藏佛陀耶舍共竺佛念譯
清金陵寶華山律學沙門德基輯
第十九,求是更索彼戒
總釋
此是不共戒,比丘不同結,大乘同制,准義,由乞求事,起貪欲煩惱,制斯學處。
緣起
爾時世尊,在給孤獨園,時偷羅難陀有檀越,詣彼乞酥即買與之,言:「我不須酥須油。」即往賣酥家,語言:「我不須酥須油。」其人報言:「當作買酥法,取汝酥;當作賣油法,與汝油。」居士譏嫌,諸尼聞知白諸比丘,轉白世尊,以無數方便訶責,告諸比丘:「自今已去,與比丘尼結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尼,欲索是更索彼者,尼薩耆波逸提。
釋義
律云:「欲索是更索彼者,求酥已更求油,索油已更索酥,若求餘物亦如是。」(謂衣具等,一切所須之物。)
定罪
此中犯者,欲索是更索彼者,捨墮。此捨墮物應捨與僧。若眾多人若一人,不得別眾捨。若捨不成捨,得突吉羅,罪應悔;僧即應還物,若不還者,突吉羅。還時有人教莫還,突吉羅。若轉淨施,若遣與人,若故壞若燒,若作非物,若數數用,一切突吉羅。
此戒具足三緣,方成本罪,一,心為自乞,二,從非親里,三,乞得入手。
兼制
比丘突吉羅,(同制同學)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突吉羅,是謂為犯。
開緣
不犯者,若須酥索酥,若須油索油,若須餘物索餘物,從親里索,從出家人索,若為彼索,彼為已索,不求而得,及最初未制戒等。
第二十,以堂直貿衣戒
總釋
此是不共戒,比丘不同結,大乘同制,准義,由轉僧物事,起畜積煩惱,制斯學處。
緣起
爾時世尊,在給孤獨園,時有眾多比丘尼,於露地說戒,有居士問言:「何故露地說戒?無說戒堂耶?」答:「無。」「若與堂直,能作堂不?」答:「能作。」即與作堂直,諸尼作是念:「我曹說戒,趣得處所便坐說戒,衣服難得應具五衣,即便貿衣共分,異時諸尼,復在露地說戒,居士見問知其故,即便譏嫌,諸尼聞白諸比丘,轉白世尊,以無數方便,訶責已,告諸比丘:「自今已去,與比丘尼結戒。」
若比丘尼,知檀越所為僧施,異迴作餘用者,尼薩耆波逸提。
釋義
所為僧施,異迴作餘用者,謂與作說戒堂,用作衣;與作衣,用作說戒堂;與此處乃彼處用。僧物,(謂已許僧)為僧,(為僧作未許僧)屬僧。(已許與僧,已捨與僧。)
定罪
此中犯者,知檀越所為僧施,異迴作餘用者,捨墮。此捨墮物應捨與僧。若眾多人若一人,不得別眾捨。捨不成捨,突吉羅,罪應悔,僧即應還彼衣;若不還者突吉羅。還時有人教莫還,突吉羅。若受作五衣,若轉淨施,若作餘用若遣與人,(即送與人也)若故壞若燒若作非衣,若數數用,一切突吉羅。
此戒具足三緣,方成本罪,一,有貪心取,二,知是僧物,三,物已入手。
兼制
比丘突吉羅,(同制同學)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突吉羅,是謂為犯。
開緣
不犯者,若問主用隨所處分,若與物時語言:「隨意用。」及最初未制戒等。
第二十一,以食直貿衣戒
總釋
如前戒不異。
緣起
爾時,佛在給孤獨園,時安隱尼欲來舍衛,舊住尼聞,便往家家乞求,大得財物飲食,至期不到,舊住尼即貿作衣共分。後時安隱尼至舍衛,入城乞食,居士問言:「我等先有食,為汝故布施。」答言:「無食。」問知其故,居士譏嫌,諸尼聞白諸比丘,轉白世尊,以無數方便訶責已,告諸比丘言:「自今已去,與比丘尼結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尼,所為施物,異自求為僧,迴作餘用者,尼薩耆波逸提。
釋義
律云:「所為施異者,若為食施用作衣,為衣施用作食;若為餘處,乃更為餘處用。自求者,處處求索。」
定罪
及捨懺不還等,並同前戒不異。
開緣
不犯者,語居士隨意用,若居士與物已,語隨意用。及最初未制戒等。
第二十二,以房直作衣戒。
總釋
如前
緣起
爾時,佛在給孤獨園,時安隱尼詣檀越家,敷座而坐,居士問訊:「住此安樂不?」答言:「住處憒閙不樂。」又問:「無別房耶?」答言:「無。」彼即與房直,尼作是念:「作房多事,衣服難辦。」即便貿衣,異時安隱尼,復詣居士家,如前問訊,尼即如前答,居士譏嫌,諸尼聞白諸比丘,轉白世尊,以無數方便,訶責已,告諸比丘言:「自今已去,與比丘尼結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尼,檀越所施物,異迴作餘物用者,尼薩耆波逸提。
釋義
律云:「所為施物異者,作別房用作衣,施作衣用作別房;若為餘處施,乃餘處用。」
第二十三,以房直貿衣共分戒
總釋
同前
緣起
爾時,佛在祇園,時有眾多尼,為作房故,處處乞得財物,諸尼共相議言:「作房多諸事務,衣服難辦應作五衣。」即貿衣共分。居士問:「作房未?」即如上答,居士譏嫌,諸尼聞知白諸比丘,轉白世尊,以無數方便訶責已,告諸比丘言:「自今已去,與比丘尼結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尼,檀越所為施物,異自求為僧,迴作餘用,尼薩耆波逸提。(前戒作別房,此戒僧房為異,餘前同前。)
第二十四,畜好缽戒
總釋
此是不共戒,比丘十,比丘尼一,大乘不同制,為利眾生故取與。律攝云:「情貪積聚,既不自用復不施人,起怠惰煩惱,妨修正業,制斯學處。」
緣起
爾時,佛在祇桓精舍,時六羣尼受持好缽,故者留置,(好色缽者,謂如來詣蘇摩國,泥土細潤,自手作缽坯,令陶師燒之,便成種種寶色,黑赤不同,即如此土荊溪,土色硃砂,成缽可愛,故曰好色缽也。)便畜多缽而不洗治,常用不熏受取無厭,狼藉在地猶如瓦肆,居士詣寺見之,即便譏嫌,諸尼聞知白諸比丘,轉白世尊,以無數方便訶責已,告諸比丘言:「自今已去,與比丘尼結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尼,畜長缽,尼薩耆波逸提。
釋義
律云:「缽者有六種,鐵缽,蘇摩國缽,烏伽羅國缽,優伽賒國缽,黑缽,赤缽。大要有二種,鐵缽,泥缽。大者三斗,小者一斗半,(斗字恐傳寫之訛,或是升字,薩婆多云:「缽者三種,上中下,上缽受秦升三升,下缽受秦升一升半,上下兩間是名中缽。若大於大缽,小於小缽,不名為缽也。」根本云:「上缽受二升米飯,中缽升半米飯,下缽一升。」)此是缽量,如是應持,應淨施。(謂是應量缽,應受持;若有餘,應作淨施也。)畜長缽,(律攝云:「謂除受持之外,所有缽也。外道縫葉為器,或手內立拱而食,非福田相。俗人多有畜積,世尊許一非多非少,異於俗人外道,比丘尼惟持一缽,善順中道,資身修業也。」)
定罪
此中犯者,若比丘尼即日得缽,即日應受持一缽,餘者當淨施,若遣與人;若畜長缽,捨墮。(根本云:「得經一宿。」)捨懺不還等,得罪同前。薩婆多云:「若畜白鐵缽,瓦缽未燒,一切突吉羅。」僧祇云:「尼得畜十六枚缽,一受持,三作淨,(此應量缽也)四過缽,(大於大缽)四減缽,(即小於小缽)四隨缽,(即次缽是。云十六枚者,已定畜缽之數也,除此數外,縱使作淨亦不聽畜,不同比丘畜無限齊,但作淨施便無犯也。)
此戒具足三緣,方成本罪,一,有心貪畜,二,是應量缽,三,過一夜不淨施。
兼制
比丘過十日,捨墮。(同制別學)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突吉羅,是謂為犯。
開緣
不犯者,即日得缽,即日受持一缽,餘者淨施。若遣與人,若奪若失破漂取用;若他與用,若所寄人命終,遠行休道為賊將去;若惡獸難為水所漂,不作淨施不遣與人;及最初未制戒等。
第二十五,多畜好器戒
總釋
此是不共戒,比丘不同結,餘如前戒。
緣起
爾時,佛在祇桓精舍,時六羣尼多畜好器,不洗治料理,狼藉在地,居士入寺見已譏嫌,諸尼聞白諸比丘,轉白世尊,以無數方便訶責已,告諸比丘言:「自今已去,與比丘尼結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尼,多畜好色器者,尼薩耆波逸提。
釋義
好色器,(器乃器皿,日用所須之物;好色者,謂青黃紫綠赤白黑。種種奇異花卉,款式可觀,故曰好色也。)律云:「比丘尼即日得器,應即日受可須用者十六枚,餘者當淨施,若遣與人。十六枚者,大釜釜葢大盆及杓,小釜釜葢小盆及杓,水瓶瓶葢盆及杓,洗瓶瓶葢盆及杓。
定罪開緣等,如前長缽戒無異。
第二十六,許病衣不與戒
總釋
此是不共戒,比丘不同結,大乘同制,菩薩慈悲心重,見一切病人,皆供養令瘥等,准義,由虛誑事,起慳悋煩惱,制斯學處。
緣起
爾時,佛在給孤獨園,時有諸尼月期水出,汚身衣坐具,諸尼白諸比丘,轉為白佛,故聽作遮月水衣,若脫安帶。月水猶從兩邊出汚衣,更聽作病衣重著,外著涅槃僧。若至白衣舍,應語我有病,若白衣言:「但坐無苦。」當褰涅槃僧,以此病衣遮身坐,時旃檀輸那尼,常自謂言:「我無欲想。」語一尼言:「汝莫作病衣,汝若月水出,當從我取衣。」此旃檀輸那尼,後亦月水出,彼尼遣使取衣不得,彼尼譏嫌,許病衣不與,諸尼聞白諸比丘,轉白世尊,以無數方便訶責已:「自今已去,與比丘尼結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尼,許比丘尼病衣,後不與者,尼薩耆波逸提。
釋義
病衣者,月水出時遮內身,上著涅槃僧。(月水者,謂女子自受胎,及長成,算積五千四百期,即於是日經水至,名為天癸,義取天然自然也,從此任脈通衝脈盛,任為包胎,衝為血海,月事以時而至,故曰月水也。)
定罪
此中犯者,許彼病衣不與者,捨墮。此捨墮衣,應捨與僧。若眾多人若一人,不得別眾捨,捨不成捨,突吉羅,罪應悔,僧應還彼衣;不還者突吉羅,還時有人教莫還,突吉羅。若故壞若燒,若轉作淨施,若受作五衣,若數數著用,若作非衣若遣與人,一切突吉羅。若許餘所須物,不與者,突吉羅。
此戒具足三緣,方成本罪,一,有心先許,二,後索不與,三,衣在自身。
兼制
比丘突吉羅,(同制別學)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突吉羅,是謂為犯。
開緣
不犯者,許病衣與,若無病衣,若作病衣,若浣染打舉在牢處,求不與。彼尼或破戒破見破威儀,若被舉若滅擯,若應滅擯,或命難梵行難,許病衣不與;及最初未制戒等。
第二十七,以非時衣受作時衣戒
總釋
此是不共戒,比丘不同結,大乘不同制,為利生故,不問時與非時。此屬制罪,准義,由受衣事,多貪煩惱,制斯學處。
緣起
爾時,佛在祇桓精舍,時六羣尼,以非時衣受作時衣,諸尼見語言:「世尊許尼畜五衣,此是誰衣耶?」答言:「是我等時衣。」語言:「妹,今是非時。」諸尼嫌責白諸比丘,轉為白佛,以無數方便訶責,告諸比丘言:「自今已去,與比丘尼結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尼,以非時衣,受作時衣者,尼薩耆波逸提。
釋義
時者,安居竟,無迦絺那衣一月,有迦絺那衣五月;非時者,除此,於餘時得長衣是,受作時衣者。(謂作時衣想受,不淨施也。)
定罪
此中犯者,以非時衣,受作時衣者,捨墮;捨懺不還等,得罪同前。十誦云:「時衣作非時衣,非時衣作時衣,皆捨墮,時衣安居僧分,非時衣現前僧分。」
此戒具足三緣,方成本罪,一,有心貪慢,二,應量五衣,三,非時衣作時衣想受。
兼制
比丘突吉羅,(同制別學)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突吉羅,是謂為犯。
開緣
不犯者,非時衣,受作非時衣;時衣受作時衣,及最初未制戒等。
第二十八,貿易衣後瞋奪戒
總釋
此是不共戒,比丘不同犯,大乘同制,一切所須盡給與之等,准義,因取衣事,瞋恚煩惱,制斯學處
緣起
爾時,佛在給孤獨園,時偷羅難陀尼,與尼貿易衣,後瞋恚還奪取,諸尼嫌責白諸比丘,轉白世尊,以無數方便訶責已,告諸比丘:「自今已去,與比丘尼結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尼,與比丘尼貿易衣,後瞋恚還自奪取,若使人奪:「妹,還我衣來,我不與汝,汝衣屬汝,我衣還我」者,尼薩耆波逸提。
釋義
貿易者,(如世買賣之法,彼此稱量互相交易,曰貿易也。)或以衣貿衣,以衣貿非衣,以非衣貿衣,以非衣貿非衣,若針若刀若縷,若碎叚物,乃至一丸藥與貿易。
定罪
此中犯者,貿衣後瞋恚自奪,若教人奪藏者,捨墮,奪而不藏者,突吉羅。彼得衣,若舉樹上墻上籬上,橛上象牙杙上,衣架上繩牀上木牀上,大小褥上地敷上,若取離本處,捨墮。捨懺不還等,得罪同前。
此戒具足三綠,方成本罪,一,縱情稱意,二,心非折伏,三,奪衣藏舉。
兼制
比丘突吉羅,(同制別學)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突吉羅,是謂為犯。
開緣
不犯者,和喻語:「妹,我悔,還我衣。」彼知有悔意還衣。若餘尼語言:「此尼欲悔,汝還彼衣。」或借著,若無道理還取,若預知當失,恐壞。破戒破見破威儀,若被舉若滅擯,應滅擯;若為此事,命難梵行難,奪而不藏舉,及最初未制戒等。
第二十九,乞重衣戒
總釋
此是不共戒,比丘不同結,大乘同制,即惡求多求,不知足,准義,因索衣事,貪愛煩惱,制斯學處。
緣起
爾時,佛在獼猴江,高閣講堂,時毘離黎奢,有因緣應從居士得物,時迦羅尼,常出入其家,以為檀越。黎奢語迦羅尼言:「阿夷,我欲一財物事。」報言:「可爾。」(謂黎奢欲從彼人,須索財物,倩尼往說也。)即為辦其事,黎奢得財物,喜而問曰:「阿姨欲須何物?」報言:「止。」便為供養已,復語:「何所須?」報言:「且止,正我所須俱不見與。」黎奢言:「但說,我當相與。」尼即指一價直千張氈衣,(西域王臣黎庶,俱用氈作衣,言價直千張氈者,由其衣之體色量,精緻異常,而價亦越格不同也。)言:「我須是。」居士譏嫌,作是語:「若我往者,足自辦此事,可無失此衣。」時跋陀迦毘羅尼,至親里家,居士問言:「阿姨,何所須?」尼即指示,價直千張氈衣,言:「我須是。」居士譏嫌受取無厭,諸尼聞白諸比丘,轉白世尊,以無數方便訶責已,告諸比丘:「自今已去,與比丘尼結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尼,乞重衣,齊價直四張氈,過者,尼薩耆波逸提。
釋義
律云:「重衣者,障寒衣也,尼求重衣,極至十六條,(言十六條者,愚謂西竺之氈,每張可四條,依量如四張氈,則堪十六條衣量矣,准律每張氈,約直二十磨灑,四張氈,共直八十磨灑,重衣之價極至齊此,過則成犯。)
定罪
此中犯者,求重衣價,過四張氈者,捨墮。捨懺不還等,得罪同前。
此戒具足三緣,方成本罪,一,貪心自為,二,是重衣,三,衣已入手。
兼制
比丘突吉羅,(同制別學)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突吉羅,是謂為犯。
開緣
不犯者,索齊四張氈,若減;若從出家人乞,若為彼,彼為己,不索而得,及最初未制戒等。
第三十,乞輕衣過直戒
總釋如前
緣起
亦如前,但以輕衣,價直五百張氈為異。
所立戒相
若比丘尼,欲乞輕衣,極至價直兩張半氈,過者,尼薩耆波逸提。
釋義
律云:「乞輕衣者,障熱衣也。(輕衣者,體輕而價重,如此方紗羅。言障熱者,暑月,身無衣障,則日炙皮肉,或生病患,是故當以衣障也。)尼求輕衣極至十條,(兩張半氈堪直五十磨灑,輕衣之價極至齊此,過則成犯也。)
定罪
捨懺不還等,同前。
開緣
不犯者,乞價直兩張半氈,若減二張半,若從出家人乞,若為他,他為己,若不乞而得,及最初未制戒等。
三,結問勸持
諸大姊,我已說三十尼薩耆波逸提法,今問諸大姊,是中清淨不?(三說)諸大姊,是中清淨,默然故,是事如是持。(釋見前文)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