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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述記-14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十四(論文卷二之五)


   唐京兆大慈恩寺沙門窺基撰

然種子義,略有六種。

 十義廣種子中,自下第八具義多少?種有六義遮餘非種,於中有三,初總標六義,次隨六別釋,後總結,簡餘非實種子。此即初也,瑜伽第五,說有七種子,今此言六故云略也,法有五聚,第一遮無為,第三遮心心所等,即簡別盡;然簡自處更立餘門,第二遮等自處分別,更不敘之。不遮色者,色法外種亦具此六義,故假名種子。若爾,如何與果俱有?復如何言常恒隨轉?無性攝論不簡差別,唯言內種有,世親即通。然彼一一皆自釋言:「內法如此外法如此,至果俱有唯言內種。」即不論外,勘彼一一次第明之,今釋外種亦有果俱,如蓮華根生蓮華等,非因滅位其果方生,根莖同時世極成故,此解稍好可細尋之。

一,剎那滅,謂體纔生無間必滅,有勝功力方成種子。

顯種子義,謂有為法有生滅故,於轉滅位能取與果,有勝功能方成種子。

此遮常法常無轉變,不可說有能生用故。

 此簡略也,無為不然無轉變故,無取與用非能生也。亦顯大眾等四部,化地部十二緣起,非是無為,無取無與無轉變故,即遮正量部,長時四相非剎那滅故,若謂後時有勝功力,初位無者初亦應有,體一故;如後時有後應無體,體一故;如前位,故體纔生無間即滅,名為種子有勝功力;纔生即有非要後時;又遮外道自性,神我等常法為因,無轉變故。瑜伽第五云:「唯無常法為因,非常法也。」舊人云:「真如是諸法種子者,非也。若爾,前種應與後念現行為種,或雖同念,他身相望應為種子。」

二,果俱有,謂與所生現行果法,俱現和合方成種子。

 謂此種子,要望所生現行果法,俱時現有。現者顯現現在,現有三義名現,由此無性人第七識,不名種子,果不顯現故。即顯現言簡彼第七,現在簡前後,現有簡假法,體是實有成種子故。顯現唯在果,現有唯在因,現在通因果,和合簡相離,即簡前法為後法種,有說種生現行之時,必前後念非此剎那,如何解此?彼師意說,如上座部心有二時,即因在生果在滅故,同在現在亦不相違,此即勝軍假明,上座非實用之,第三卷中自當廣釋。若爾,種望種亦應然,何為料簡?瑜伽云:「法與自性為因,非即此剎那,此必異時非果俱有。若因在滅果在生相,仍名俱有。即有二趣並生之妨,由此故知種生現時,定必同世,種生於種世不必同;雖必同世,若與現行和合之位,方成種子;簡與他身現行為因,不和合故。

此遮前後及定相離。

 此遮經部等,因果異時;上座部等亦爾,種望現行定俱一身,不相離故得為因也。外道說大自在天,生一切有情。有情因緣者,皆不成也。問:「何故種望種因果,即言異時生;望現為因果,乃許同時起?」

現種異類互不相違,一身俱時有能生用。

 現行與種各異類故,互不相違,於一身俱時現在,有能生用故。且如色法現行,有礙種子,無礙心緣慮等,准此應知。因果體性不相似故,名為異類;不相違故得同時有。

非如種子自類相生,前後相違必不俱有。

 種子望種,體性相似名為同類,以相違故,不得俱時一身和合,即第五卷瑜伽論云:「與他性為因,即種望現,亦與後念自性為因,非即此剎那,此即是種前後相生。」「種相生時,何故不許有同時義?」難曰:「見分緣於見,自體同時緣,種子生於種,自體同時有。」解云:「種望於種為因果,若許同時非因緣,見分望見雖同時,因果即非因緣攝。若爾,種望現起類亦應然,故應更解。種望於種許同時生,體便無窮,自類許有同時生故,即一剎那有多種生,都無因緣。不許後種更生果故,現行望種名為異類,雖亦熏種,後種未生果,故非無窮。於一剎那,無二現行自體並故,所生之種,由此不可更生現行,種望於種類亦應爾。」問:「若爾,如何本有同念,得生新熏?」「體相違故此不同時,如世第一法無漏緣增,本有種子牽生後念,任運自類法爾之種,復能為因,生於後念一新熏種,本新二種緣力既齊,同生一現,故無同念種生種失,此亦難解。若本有種更生種子,便一念中有四法也,謂一,本有,二,本有所生,三,新現行所熏,四,是現行。如何可說三法展轉?今釋不然,即本有種及現行,為因緣生一新熏種,故但三法。」又解:「本有種望新熏種,非其因緣;現行能熏為因緣故,即是本有唯望現行,現行唯望新熏,為因緣故,由此別脫戒,體不增而用增,與道定戒相似,定道二戒,既是現思。故唯念念是用增,非體;前解即當別脫戒,體用俱增義,此中雖顯與果俱有,望現行說,可現在時說為因義;種望於種既許異時,若入過去何者因義?

雖因與果有俱不俱,而現在時可有因力,未生已滅無自體故。

 其因與果有俱者,謂生現。不俱者生自類,雖俱不俱,而要現在可有因用,以有體故。若入過去即無因用,體已滅故,未來亦爾,因用未生體無有故。問:「為因既通種與有種,何故此言與果俱有?」

依生現果立種子名,不依引生自類名種,故但應說與果俱有。

 依生現行果之種子,名為俱有,不依引生自類名種,何故爾耶?能熏生故望異類故,果現起故相易知故。種望於種非能熏生,非異類故非現行故,非易知也此中不說。故攝論第二云:「不生現行名為種類,生現行時名為種子。」勝軍如何釋?非即此剎那,以彼許執,因果同世故,云何復釋無種已生文?如彼抄會,如瑜伽論第五十六,別抄有文,及下第四可披解也,現行能熏轉識等,應名種子。

三,恒隨轉,謂要長時一類相續,至究竟位方成種子。

 謂要長時,其性一類相續無斷,至得對治道,名至究竟位,各各究竟故。

此遮轉識轉易間斷,與種子法不相應故

 遮七轉識及色等法,不得為種子,此但言心實亦遮色,經部六識等,能持種子,亦此中破;以三受轉變,緣境易脫故。

此顯種子,自類相生。

 即顯前種生後之義,此非俱有俱種攝,故攝論無此。問:「第七識亦至金剛心方斷,何不名種?」答:「十地等中以轉變故,緣境易脫故,未對治已即轉變故,種子不然。若爾,如何名有受盡相種子,無受盡相種子?名言無記種,生果無量無盡,可恒隨轉。善不善等種生果有限,如何恒轉?」答曰:「彼據生果有分限,名有受盡相,非種子體未得對治,即滅無餘。又有分熏習,名有受盡相,名言熏習名恒隨轉,此等種唯有自類生果,恒隨轉即是與果,不俱有名種,此闕恒與果俱一義,若闕一義得名種子,其第七識闕恒隨轉,應名種子。此不應非,今於此中,正以生滅恒轉二理,顯種子義;餘但別遮非正顯故,其第七識為種子不成,又說種子具有六義,非顯具六即是種子,又此自類亦非種子,不與果俱故,無性攝論說非種子,然名種類。此顯自類至對治位,非得種名,生果之時可名種子,但若生果必俱時故,若論其體自類之時,亦名種子,非現行故。此但任運牽生後果,若緣具勝種子,勢增有勝,與果用起之時,方名種子。無性顯此二位差別,果俱名種。不爾,名為種類,今此約非現行,談其體說總名種子,亦不相違。又顯種子具斯六義,非說念念皆具六義,故皆名種,然應分別。若具六義方名種子,闕一不成,無性有情第七,闕與現果故,非是種子。若爾,即未生果時恒隨轉種,應不名種。由此應釋對治道起,謂令不生現行等位,如見道中無想定等,據其體有修道方除,據果不生,見道斷以盡已來,無與果俱義,故今言與果俱者,至對治道起已來,有與現行果法,俱現和合之義,名為種子。非要此念與現和合,方名種子。不爾,便於一界,不成三界諸種子,種子成就義便不成,故知不約剎那而說。約後能與果俱義,以顯自性。無性所言不生果時,名種類者,約畢竟不生,當果為論,如見道中無想定等,若恒隨轉得名種子,應善種子生不善等。

四,性決定,謂隨因力,生善惡等功能決定,方成種子。

謂隨前熏時,現行因力,故生善惡等功能決定,非離亂生。

此遮餘部,執異性因生異性果,有因緣義。

 遮薩婆多等,善法等與惡無記等,為同類因,有因緣義。夫因緣者,辦自體生性相隨順,以善等不辦惡法等自體,又不相隨順。何義是因緣?又異熟因通善惡性,生無記果,遍行因等,是異性果俱有因,取異熟無間士用等果,為因亦然,若要善等種,方為善等因,種既恒有應頓生果。

五,待眾緣,謂此要待自眾緣合,功能殊勝方成種子。

 謂自種子,要待眾緣和合,種子轉變,起取現行等諸果作用,功能殊勝方成種子,故種自類非因緣合,不名種子。

此遮外道執自然因,不待眾緣恒頓生果。

 謂外道執別有一法,名曰自然,不待眾緣恒頓生果,此方外道為計亦然,大梵時方等計亦爾,同此所遣,此中且舉一自然義。

或遮餘部緣恒非無,顯所待緣非恒有性,故種於果非恒頓生。

 三世有執,緣體一切時有,即恒非無。今言待緣種方生果,故遮彼執。若緣恒有應恒生果,種既不許恒時生果,故緣恒無。問:「若設有緣善等性,定應善色等種,生善心等果?」

六,引自果,謂於別別色心等果,各各引生方成種子。

 謂於別色別心等果,各自引生方名種子;非善等色種,生善等心果,可名種子,不相應故。

此遮外道執唯一因,生一切果。

 即大自在為因,生一切果等,皆是此計。果應無別以因一故,果既有異因亦應殊,故非一因生一切果。

或遮餘部,執色心等互為因緣。

 薩婆多等,以善色望四蘊為因,四望色蘊亦得為因;此即不然,唯引自果,因果隨順功能同故,名為因緣。若增上緣等義則可爾,如何色等與心為因,不相隨順功能異故。問:「言恒隨轉名為種子,第八識現行,既恒隨轉為名種不?」「有說亦得,以名一切種子識故,若謂然者,此現行望自種,既非因緣非能熏故,如何名種?有說不得,言一切種子識,含藏一切法,能生一切法,名一切種,非彼現行能生自種,種雖依識,現行自體是識所緣,不同於識,故識現行非名種子。此闕何義也?與果不俱故。其無性人第七識,亦具六義應名種子,此亦不然,論自解言:『與現行果俱現和合,方成種子,種子之法其相沉隱,所生果法其相麤顯,故與現俱方成種子,第七相顯,設所熏種果乃沉隱,不與現行果法和合,不名種子。第八現識亦然,無所生果故。』」第八門中以上明種,自下第三總結料簡。

唯本識中功能差別,具斯六義成種非餘。

 簡上轉識等,非名種義,此中別解,上六義中言:「唯內種具有六義。」然世親攝論,亦通外種,此中引之,解外穀麥種,既能生果名種子不?

外穀麥等識所變故,假立種名非實種子。

 雖識所變假名種子,非實種子,現行法故。攝大乘云:「作不作失得,過故成相違,外種內為緣,由依彼熏習。」又引頌云:「天地風虛空,波池方大海,皆真內所作,分別不在外。」故由內種,外穀等熟,彼非實種。問:「種亦識所變,應非實種子?」答曰:「不然,內種識變已,復生麥等,麥等復識變,

 以重變故故非種子,如眼根等。」故下文云:「外麥等尅體,非因緣生果故,因緣唯內種,非外種故。」此等已上並攝論有,自下第九雙辨內外,生引二因,此內外種,皆有生引二因體不?答:「有,何者?」

此種勢力生近正果,名曰生因;引遠殘果令不頓絕,即名引因。

 其內外種,生近果生正果,名生因。引遠果引殘果,名引因。無性云:「如內識種生現識等,名近果;是生因望名色等,是遠果是引因。外種望芽是近果,是生因。望莖等是遠果,是引因。」天親云:「如內種子生正果,名生因;生殘果名引因,即現在種生現在身,名生因,生六處等皆名生因;引餘枯喪屍骸等,名引因。雖生他界等勢分力故,餘骸尚有,如下自解,外種生芽莖等,為生因,是正因生,枯死時草等是引因,勢分力故。然至此位時,內外種皆無,或生他界等,或種已久滅。然由前生勢分力故,引彼猶有,即義說彼生因之種,名引因;然今兩說生引二因,俱無別體,一體望別,故說二也。若無引因勢分力者,一切死後皆應頓絕,如化生死。若遍四生具二因者,無性理勝,以化一死無屍骸故。」然世親論意,無著大師為成引因,說枯喪等,故說須言:「枯喪由能引,如任運後滅。」天親解云:「若無引因,應無枯喪果,如任運後滅。」但是天親解略,無性釋廣,亦不相違,此雖攝論文,然對法第四內說:「能引所引,能生所生。」瑜伽第九說:「能引所引,俱是引因;能生名生因。」瑜伽第十云:「從無明乃至受,是引因;愛取有是生因。」此意欲顯未潤七支,去果猶遠名為引因,引遠果故。能潤二支及所潤有,去果近故名曰生因,近生果故,亦即此中近遠所攝,無性俱約已潤種中,果去因為近遠?瑜伽約潤未潤位,去果近遠,亦不相違。次第十四,緣分別辨內外種,因非因緣,熏不熏別。

內種必由熏習生長,親能生果是因緣性。

 內種是因緣,必由熏習方能生果,法爾種子必由熏長,方能生果;故新熏熏生,方能生果,有情法故。

外種熏習或有或無,為增上緣辦所生果。

 無性攝大乘第二卷說:「如從其炭牛糞毛等,如次生巨勝青蓮根及蒲,非巨勝等與炭等,俱生俱滅互相熏習,而從彼生名無熏習。如巨勝等與華等,俱生俱滅由熏習故,生香氣等名有熏習,外種不定內則定熏,故外種子既唯現行,為增上緣辦所生果。

必以內種為彼因緣,是共相種所生果故。

 此顯外種非無因緣,從內共相種子生故,如攝大乘自廣分別。

 自下第二解熏習義,於中有三,初總問,次略答,後廣辨。

依何等義,立熏習名?

 初問起也。

所熏能熏,各具四義令種生長,故名熏習。

 此標具義釋熏習名,略答所問。熏者發也,或由致也。習者生也,近也數也,即發致果,於本識內令種子生,近令生長故,此略標有三,一,所熏四,二,能熏四,三,令種生長名熏習故。

何等名為所熏四義?

 此廣辨也於中有三,初辨所熏具緣多少?二,辨能熏具緣少多?三,釋熏習義等。初中有三,初問次答後結,此即初也,攝論第二亦有此文,然少不同隨處應辨。然五聚法,第一,簡色法及七識,俱心所法等,第二,簡佛果善等法,第三,簡無為及不相應,俱時心所,第四,簡別異身,同時許可熏義,攝論無者,一一折對方知差別。

一,堅住性,若法始終一類相續,能持習氣,乃是所熏。

 此第二答也,從無始之始,至究竟之終,一類之性相續不斷,能持習氣乃是所熏。

此遮轉識及聲風等,性不堅住故非所熏。

 遮七轉識及彼心所,此中識言攝心所故,即末那等皆名轉識,若許持種,初地見道無漏心時,應失一切有漏種子。聲風等者,即遮根塵法處色等,生無色界色即無故,入滅定等心亦無故,名性不堅。此中何故,但言風及聲?簡斷相顯故,非謂色等,此中不說。此攝論無,若堅故可熏,佛本識既堅,應是善等性,許亦可熏;此簡經部色心可熏,不堅住故。

二,無記性,若法平等無所違逆,能容習氣,乃是所熏。

 若法平等,無所違拒善惡習氣,乃可受熏;無記不違善惡品故。

此遮善染勢力強盛,無所容納故非所熏。

 如沉麝等及如蒜等,皆不受熏;亦如捨行之人,體性寬容即能納事,若聰明惡性,皆不能容。且如善性,非直唯違不善,亦自違善;如沉不受檀香等,故惡等亦爾,故不可熏;而無記性不違善惡,如捨行人不違事故,亦遮識善等受熏,第七識內並非所熏,此同於後,唯是無覆無記中釋。

由此如來第八淨識,唯帶舊種非新受熏。

 由此無記方受熏故,如來第八無漏淨識,唯在同中曾所熏習,帶此舊種非新受熏,以唯善故違於善等,如沉香等故。此攝論無簡,與佛地同說為不熏,熏時何過?違拒法故有增減故,善圓滿故有優劣故,不可受熏。若無記性及唯堅故,即是所熏。本識同時想等五數,及虛空等應是所熏。

三,可熏性,若法自在性非堅密,能受習氣,乃是所熏。

 若法為王而體自在,不依他起性非堅密,體是虛疎易可受熏,非如石等,是可熏習。若不堅密有虛疎故,可容種子,堅密不然。

此遮心所及無為法,依他堅密故非所熏。

 本識俱時心所五數,體非自在依他生起,故非所熏;王雖要有心所方起,不言依他得名王故,是自在義,此攝論無,受熏何妨?如下觸等亦如是中解;亦遮無為以堅密故,不受熏習如堅石等,故虛空等不可熏習;若爾,識上生等假法,應可受熏?今依他攝自無實體,依實說假故。又此應言:「若非堅密有體自在,乃可受熏。初簡無為,次簡假法,後簡心所,此遮無為假法心所,依他堅密故非所熏,不是說者擬今說故。又此不言實有體者,假法先無更何須簡?若爾,空等無為,如何若言,真如即非無記,言非擇等假,同生等假法不論,由此故應第一說善。無明熏真如,由此知非也,亦遮熏於假識類等,若可熏習即是所熏,亦應異身得成熏習。

四,與能熏共和合性,若與能熏同時同處,不即不離,乃是所熏。

 所能和合是相應義,若同一時同一處所,所熏之體非即能熏,亦非全相離,在他身上識,為能熏等。

此遮他身,剎那前後無和合義,故非所熏。

 此遮他身許為可熏,及剎那前後不相應故,無和合義故非所熏,異經部師,前念之識熏後念類。

唯異熟識具此四義,可是所熏非心所等。

 第三結也,唯第八識具此四義,可是所熏;非是同時五心所等,及餘轉識。言異熟識者,正是熏位故,若言現行生種異時,如何釋此?故知即以此義為正,其無性人此第七識,四義俱足何不受熏?以染無記違善惡品,今言無記,唯無覆無記,此所熏中何故堅者,乃名受熏?以諸色等生無色界,諸轉識等入無心定等,便無法持諸種子故,若二俱持,即成一種生二芽過,如後當破。何故善等不能受熏?不含容故如沉香等,如文自解。何故假法心所無為,不能受熏?以無體故不自在故,非可熏故不能持種。問:「如瓶能持物,假法何不然?」答曰:「不然,總假不能持別,色等能持,以別成總說瓶能持,瓶體即是實色等故。諸不相應即色心等故,如色等不能持種,亦不受熏。若爾,本識上假物生等,應能受熏,實已受熏何須假法?如礙於心假法亦得;如受於熏假法應得。若假說者亦得受熏,唯自體分能受餘熏,如上心所不能受熏,如下觸等亦如是中說,何故不和合,不得為所熏?」「若爾,便許有熏他身,熏他身有何過?即自作罪令他受果,他身中有業等種子,自受果故。或凡夫熏阿羅漢等,故要四義簡持如右,此則攝論雖有,未能有此差別,唯能熏四義,諸論所無。

何等名為能熏四義?

 依前標問。

一,有生滅,若法非常能有作用,生長習氣,乃是能熏。

即前六義簡無為因,以有作用故方能熏,猶如種子有生滅用,故能生果。

此遮無為,前後不變無生長用,故非能熏。

 此簡法也。

二,有勝用,若有生滅勢力增盛,能引習氣,乃是能熏。

 勝用有二,一,能緣勢用,即簡諸色為相分熏,非能緣熏,二,強盛勝用,謂不任運起,即簡別類異熟心等,有緣慮用無強盛用,為相分熏非能緣熏,由斯色等有強盛用,無能緣用;異熟心等有能緣用,無强盛用;不相應法二用俱無,皆非能熏,即勝勢用可致熏習,如強健人能致功效,故第八俱五心所等,亦非能熏。若為他緣一切無過,此中總言意說如此。

此遮異熟心心所等,勢力羸弱故非能熏。

 心所等者等彼相分,或六識中,異熟生無記,此舉第八異熟心心所等。六識中業所引者,非謂一切,異熟生心法執等類,皆不能熏;唯業所感異熟心等,二種所生無勝用故,或此法爾皆非能熏,以無用故。

三,有增減,若有勝用可增可減,攝植習氣,乃是能熏。

 第七末那至無漏位,亦有增減。因中無漏為例並然,可致上中下種子故,要如利根能斷,於善得果亦疾,餘則不然,或能剛能柔,乃能致果,非餘中物及平等物。

此遮佛果圓滿善法,無增無減故非能熏,彼若能熏便非圓滿,前後佛果應有勝劣。

 佛四智品非能熏習,若佛能熏有何過失?更增新種便非圓滿,諸佛有勝劣,功德多少故。

四,與所熏和合而轉,若與所熏同時同處,不即不離,乃是能熏。

 要同時處方是能熏,如所熏說。

此遮他身,剎那前後無和合義,故非能熏。

 非前後剎那,及與他身能熏自識,不和合故。和合即是相應異名,如生名起,現行生種,若說異時如何釋此?無性有情此第七識,畢竟無有動轉之時,闕無第三有增減故,應非能熏。此有二釋,一云:「此亦不然,無始以來我執增長,剎那剎那現種增長,非是不增如邪見等,雖言一品亦有異故,四義具足如無分別智,入見以去漸漸增長,非謂體大名為增長,但加明利,此亦如是,從無始來行相轉闇,堅執不捨故名為增,然極難也。」二云:「亦有增減,欲界為麤,乃至非想為細,地繫差別麤細不同,生下上時亦有轉動,有增減故。」問曰:「既爾,何故論說與有頂地,下下品道一時頓斷。」答曰:「不然,豈以斷同,便無九品?如三界中見道煩惱,一時頓斷有九品故,此障見道彼障非見,何以為證?」答曰:「若爾,如修道中頓超二果,從預流者至阿羅漢,以欲界中初品煩惱,乃至與有頂初品煩惱,一時頓斷。豈品類同耶?」問:「彼由加行故令頓斷,此不然者?」答曰:「若爾,菩薩第十地,一時頓斷修道煩惱,應無九品,若以煩惱不障地故,唯障無學無意留故。」「一時頓斷者,已前頓斷有得義不?」「今此第七唯障無學,不障有學,故金剛心一時頓斷,非無九品。」問曰:「若爾,應離此地即斷第七,以九品故。」答曰:「不然,如菩薩十地所斷所知障,一一地通三界所斷,豈無多品?又如菩薩生上,不斷下惑。不障彼者,此例應然,不障有學,雖離此地故不能斷,要至無學方卻斷下。」問:「若有九品,何故名一類?」答:「一類有多義,一,三受不易,二,三性不易,三,境界不易,四,相續不易,故未轉前名為一類,非無九品名為一類,由此義故卻成無始,乃至今日。今日為增前解方成,若以無性有情第七,是有性種類,故有增減者,不然,佛果七識,因七之類亦應能熏,若以有漏無漏為論,不可例者,亦可有性無性為例,不應種類彼可名熏。」論言:「第七與有頂地,下下煩惱者,同障無學名勢力等,金剛心中一時頓斷;故名勢力等,非謂品同名勢力等;又如初地所斷所知障,乃通三界,不妨欲界初品所知障,通障十地;十地別斷,豈以多品斷,故障即品多,一品斷故便無品類;故細但初,能障此者證此即斷,不須論品,此中前四准所熏中,一一皆應寄問徴起,然後牒論。

唯七轉識及彼心所,有勝義用而增減者,具此四義可是能熏。

 總結也,即能緣中,七轉識心所等為能熏;若為相分,何法為障?即第八識,為六七識之所緣故,為相分熏,何分為能熏?唯自體分如自體分,唯受熏故,見分體故。

如是能熏與所熏識,俱生俱滅熏習義成。

 後釋熏習義,於中有三,初解熏習義,次顯法體多少,後明因果,此即初也,要俱生滅熏習義成;非如種生,可許異時生,故不俱時有,故知色法無俱有義。

令所熏中種子生長,如熏苣蕂故名熏習。

 唯華熏苣蕂,同生同滅故以為喻,攝論喻如內熏習等。

能熏識等從種生時,即能為因復熏成種,三法展轉因果同時。

 下顯法體,初法後喻,此舉法也。

如炷生焰燄生燋炷,亦如蘆束更互為依。

 初舉三法喻,喻三法體,後舉二法喻,喻因果義,種現二義其文可解,何故無有四法,新種生現耶?心等一時不可並故,又生彼緣未和合故,若許生者便無窮故,不可此時遂生現行。

因果俱時,理不傾動。

 不同經部因果異時,故說俱時理不傾動。

能熏生種種起現行,如俱有因得士用果。

 下明因果,能熏生種,種生現時,如小乘俱有因,與俱有法為其因故;以種望現,能熏心等更互皆得,即約同時士用果說,本種與現唯作因緣。現行望新種,亦唯因緣。偏望為因緣,非說現行,與本有種為因緣也。此以大乘俱有因,與相似言,如俱有因是因緣攝。非大乘中許彼現行,俱有因法是因緣義,顯揚破故。然攝論第三,亦說為因緣,即是本識同此無妨,如彼俱有因體,不成俱時為因故,以彼俱有因義,亦有現行不能熏故。下四緣中自當料簡。

種子前後自類相生,如同類因引等流果。

 種子望種,大乘為同類因,亦如於彼現望於現,非現望現為因緣攝,同類因也。以疎遠故非親近故,此等諸文攝論皆有。

此二於果是因緣性,除此餘法皆非因緣,設名因緣應知假說。

 除此,餘法七轉識等,名為因緣,彼對法第四,十二緣起皆名因緣,應知假說非實因緣,非辨體故非親近故。

是謂略說一切種相。

 此總結上第三段也。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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