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二十(論文卷三之四)
唐京兆大慈恩寺沙門窺基譯
次下第二,以五教十理證有本識,於中有三,初問次答,第三至第四卷云。別有此識教理顯然,下總結勸信。
云何應知此第八識,離眼識等有別自體?
此即外問,不言阿賴耶,言第八識者,此言通故,不退菩薩三乘無學,皆得有故。彼名既局無學等無,故舉第八不言賴耶;如是諸處準此應知,如斷常中言阿賴耶者,此從因為名。復言至轉位,即通二乘菩薩十地為論,故非一向依此例說,此顯依初捨為名,彼意顯通諸位為文,故有二別,何故言離眼等識?有別自體者,小乘等計阿賴耶名,我教亦有如下別辨。然即六識更無別體,故今問言:「云何得知離眼等識,有別自體?」若言識等,舉識等取餘色等法,今言等識,唯取餘識不取色等,又準下說,一切有中破五取蘊,非愛著處。計離色等無別自體,不唯在色。今者應言眼等識者,等取心所及色法等,不離識故,略不言色;舉王取臣不言心所;舉實取假不言得等,涅槃非愛境,故此不論。是離共許五取蘊外,無別有體,此識離蘊不共許故,今總答之。
聖教正理,為定量故。
答中有二,初總次別,此即第一初舉教理,言識有體,此非世間現量境故,唯信聖言及比知有,以此二量為決定證,故言定量。量謂量度揩定之義,如常應知。次下初引教別答,後為理別答,就教中初引,不共大乘教,小乘不信故。次引共許小乘教,二宗皆信故,就不共教中有二,初以四頌三經,證此識有;後立大乘至教量攝,初引經中有二,初別引經後總指例,然二經攝論等同,一經諸論不有,初之二頌,阿毘達磨經,後之二經文自彰顯,此之初經,即攝論第一,彼無此等應勘彼文。
謂有大乘,阿毘達磨契經中說。
此簡小乘,阿毘達磨是大乘故,阿毘達磨及契經言,如常分別,不言有對法;言對法者,具軌持義非有法故。義準因明,法與有法不定,故不應為難。已下經中皆有 初引經頌,二,長行別解,三,末後總結,更於下文不繁指述。
無始時來界,一切法等依,由此有諸趣,及涅槃證得。
此後釋中總有三解,初一廣後二略,初廣中上半,解為因緣,如世親攝論第一,及瑜伽五十一,後半解流轉,還滅亦然。
此第八識自性微細,故以作用而顯示之。
下釋有二,初解外伏難,後別解頌,此即初也,謂有難云:「欲顯其識當須顯體,何故約義以解識耶?」故今答云:「此識體性微細難顯,故以作用而顯其體,今言自性,體異名也。」
自下釋中,初判後標釋。
頌中初半,顯第八識為因緣用,後半顯與流轉還滅,作依持用。
此初判也,下半可知,上半頌文義有異故,其句亦別,其第一句解為因用,次第二句解為緣用;然第一句,無始時來四字,通第二句依用;第二句一切法三字,該上因用互相顯故,故初二句各致一言,所以者何?
界是因義,即種子識無始時來,展轉相續親生諸法,故名為因。
下別釋有二,初解上半後解下半,解上半中,初別解二句,後結所明。解第一句為因用;言界者即是因義,故成因用;種現識中是種子識,雖復現行亦名因相,能生諸法種子親故,無始時來展轉相續,剎那不斷親生諸法;親生之言顯為因義,非為助緣,親能生故。言諸法者,即第二句一切法言,此以諸言牒下一切,此識無始時來,與一切法為因,故經言界是為因用。
依是緣義,即執持識無始時來,與一切法等為依止,故名為緣。
下解第二句有二,初總解頌後別解依;此總解頌,即現執持諸法識也,無始時來牒上四字,與一切法牒下三字,平等為依止,故言為緣,此為略解下廣緣義。
謂能執持諸種子故,與現行法為所依故,即變為彼及為彼依。
下別解依,於中復二,初總後別,此總也,現所執持牒前因義,顯與為依,謂現行識能執持種;由此因義,故與一切現行諸法,為所依故。即變為彼現行諸法,及能與彼現行諸法,為所依止;與諸現法為依雖同,變不變異故置別說。
變為彼者,謂變為器及有根身。
下別釋依,即是所緣變之境界,不說變種者,相沉隱故略而不說。又種識故略而不說,又種識故即前執持。
為彼依者,謂與轉識作所依止。
即總七轉識,不緣變之果,如何為依?先釋五識。
以能執受五色根故,眼等五識依之而轉。
由此執受五色根故,五識得轉,即顯此識展轉為依,若不執持其五根者,識不得依如死人等,故說為緣;亦有種依然是因緣,今約五根增上,共許顯處說故,釋意識者。
又與末那為依止故,第六意識依之而轉。
雖第八識能與末那,為俱有依,種子依根,及為所緣;今者但取俱有之依,言與末那為所依止,第六意識依之得轉。又第八識,能與諸法為本依止;故末那為依,第六識轉;如眼根等增上緣根,六別依七七依第八,諸宗不許故應立量。
末那意識轉識攝故,如眼等識依俱有根。
七六二識,亦依俱有依,轉識攝故,如眼等五識;第六識因言轉識攝,即以第七末那為依,許第六識轉識攝故;末那之因亦轉識攝,而為因者,此所隨一,今應先成第六有根,即是末那,末那成已許是轉識,故得為因。此中宗因準文取理,上來已辨本識為依訖,恐他外難第八識性,應亦有依,下顯第八識,亦以七為依,七不斷故餘六斷故。
第八理應是識性故,亦以第七為俱有依。
量云:「八應以七為俱有依,是識性故如第六識,此有五識為不定過。」應云:「許是識性非五識故。」此亦不爾,其第七識許非五識,是識性故;應總云:「第八理應有俱有依,是識性故如眼識等。」此法不言,以第七為依,故無不定過,如是雖言與轉識為依,而因顯八以第七為依;或若不爾,前言末那,以第八識為俱有依,有不定過,以第八無俱有依故,故說第八亦有俱依,此中不諍,等無間依種子之因,種子之因前句,是故但諍俱有。
是謂此識,為因緣用。
第二總結上二句頌,次釋下二句,於中有二,初解有諸趣,後解有涅槃等,解有諸趣中有三,初總解頌,次別解,後總結,此等初也。
由此有者,由有此識。
謂由有前第二句說,能與現行一切法等,為所依識。頌中有字貫通二處,謂在此識能有之中,及下諸趣,涅槃證得所有之中;又由有此識言,貫通下染淨所有之中。
有諸趣者,有善惡趣。
以善惡言攝五趣故,即上有字,通下所有染中是也。
謂由有此第八識故,執持一切順流轉法,令諸有情流轉生死。
此下第二廣前有義,於中有二,初正釋後料簡,此正釋也,謂由有此第二句所說,現所依識故。執持第一句,雜染種子故。云界者因則種子識,此染種子順流轉法,能生現行,令諸有情流轉生死,現行染法名為流轉,種子染法名順流轉,成有漏法皆名流轉,對法第四云:「何者是流轉?謂一切生死,即前順後,其體順用。」若爾,即應有漏苦集,皆名流轉,何故頌中偏言諸趣?
雖惑業生皆是流轉,而趣是果,勝故偏說。
下正料簡有二義解,此初義也,解此難云:「雖惑業生有漏集苦,皆是流轉皆生死法,然五趣是生死苦果,勝故偏說。果正生死是所順法,業惑能順生死果性,故偏舉果。此中所解,執持一切順流轉法,既生死果;為流轉體執持順者,即執業惑能順之法;非如色等名為執持,此即執持,依持名執,識為現惑業依執持故;識不執彼現行惑業,以為境故,此解與前別,與前解同者。
或諸趣言,通能所趣。
此第二義業惑中有,亦是頌中所說,諸趣業惑中有,是能趣故。何故能趣亦名為趣?趣是所趣業惑中有,相從名趣。
諸趣資具,亦得趣名。
謂器世間是趣所須,趣之資具相從所趣,故亦名趣。或資具言,釋惑業二名趣所由,唯說內故。總而言者,生死流轉通諸有漏,今此頌中獨言趣者,能所資具皆立趣名,非唯所趣,如喜及順喜法,名喜覺支等。
諸惑業生皆依此識,是與流轉作依持用。
第三總結,由有此識,煩惱雜染成,業雜染成,生雜染成,世間染成,攝諸有漏故。此等成者如上所言,是與流轉作依持用,與還滅等作依持用,其義如何?
及涅槃證得者,由有此識故,有涅槃證得。
自下第二解下句頌,於中有三,初總釋頌,次別解,後總結。此初也,謂上由此有言,亦通於此,牒上能有此識已,顯下所有涅槃證得。
謂由有此第八識故,執持一切順還滅法,令修行者證得涅槃。
此廣別解於中有二,初總說也,下自料簡。身中無漏種,名順還滅法。言還滅者,五十一解,還即道諦滅即滅諦,即種順現行,道能證滅也。或與現行道為依持,令證得涅槃。前順於後體順於用,還順於滅準前應釋,此解順下第一,但說證得師解,即出世淨。若無此識皆不得成,或攝世間淨,遠證涅槃故,或但涅槃是識執持,亦是依執,雖言執持無漏法種,而意證涅槃,但取涅槃是所依執故。攝論第四三性中言,依他起性,為徧計所執依,亦圓成實之所依也,涅槃是所求果故。此偏說順下第二,但取涅槃解;第三雙取執持,無漏種及涅槃依故,釋頌中言涅槃證得,為取證得為取涅槃?
此中但說能證得道,涅槃不依此識有故。
下料簡有三義,此初也,謂此但說能證得道,執無漏種非執涅槃,涅槃不親依此識故,疎則可依,今說親故,此第一師。
或此但說所證涅槃,是修行者正所求故。
此第二說如前引教,唯親執無漏種,涅槃是所求故。
或此雙說涅槃與道,俱是還滅品類攝故。
此第三義,二法俱是,還滅品類之所攝故,謂此意說,非唯道是還,涅槃是滅,道為能還涅槃所還,故涅槃亦是還品類攝;滅是滅體,道亦順彼斷滅染法,以能順滅故,亦說是滅品類攝;道與涅槃俱可言還,俱可言滅,故言俱是還滅品攝,是彼品攝非是彼體,何以得知?此中雙說。
謂涅槃言顯所證滅,後證得言顯能得道。
即頌涅槃言,顯涅槃等故,即總指上故知雙說。
由能斷道,斷所斷惑,究竟盡位證得涅槃。
謂由還故,斷前流轉證得涅槃,故雙取也。
能所斷證皆依此識,是與還滅作依持用。
第三總結,能斷道所斷惑,能證道所證滅,皆依此識故,與還滅為依持用,一斷言通能所也,一所言通斷證也,此中三說應準解頌,次第二解。
又此頌中初句顯示,此識自性無始恒有,後三顯與雜染清淨,二法總別為所依止。
於中有三,初總科頌,次別解之,後總結也,此初總科,即第一句,顯此識體非今始有;無,有故,出識自體即種子識。後之三句,顯此識言染淨二法,總別為依,謂一切法等所依句,是染及淨,二法總依即現行識,或俱現行界性因義故。何者為染淨?由此有諸趣,是能依染法;及涅槃證得,是淨法能依,此是染淨二法別依,第二句依屬總之依,由此有言屬二別依,通染淨故。或屬能所依,以通能有及所有故,何者染法?
雜染法者謂苦集諦,即所能趣生及業惑。
下別解也,謂苦集二諦,一切有漏法,所趣苦諦,能趣集諦,生及業惑是也。此別相解,然生業惑皆通苦集;又大乘中有苦非集,謂諸異熟無記法等,生唯苦諦;解染別中,雖唯言趣亦通能趣,故取集諦,何者淨法?
清淨法者謂滅道諦,即所能證涅槃及道。
謂滅道二諦,即一切無漏,有為無為滅諦所證,道諦能證。此中唯取諸無漏者,為道諦體,不取加行資糧道中;諸有漏者不證滅故,前言聞熏通有無漏,對法同故。
彼二皆依此識而有,依轉識等理不成故。
第三總結,染淨二法皆依此有,轉識不能無始恒有,為染淨法總別依故,總結上也。
或復初句,顯此識體無始相續;後三顯與,三種自性為所依止。
第三解中有二,初科後配,此初也,或復初句,顯此識體無始相續,後三顯與,三種自性為所依止,此總科已下別屬當。
謂依他起,徧計所執,圓成實性,如次應知。
謂依他起是第二句,一切法等依,有漏無漏有為法也,即此含藏諸法種故,說為所依。遍計所執即第三句,由此有諸趣,謂起執故諸趣遂有,生彼趣也。或緣諸趣而起於執,此由彼起故是彼性,或趣是見趣,起二執故。圓成實性是第四句,及涅槃證得,即無漏法有為無為,四清淨法,為圓成實性也,涅槃證得各別說故。攝論等說:「阿賴耶識是染淨依,言依他性,亦為徧計圓成依他依也。依他性本即此識故。次配三句如此應知,然以義準頌中四句,集苦滅道四諦別釋,於理無違,以趣即是,三乘所趣滅諦理故。」釋第一經訖,然攝論中解此同異,隨勘此文,然此三解彼論未有。
今此頌中諸所說義,離第八識皆不得有。
此總結也。
即彼經中復作是說:「由攝藏諸法,一切種子識,故名阿賴耶,勝者我開示。」
達磨經中第二頌也,下自廣解故不釋之。
由此本識具諸種子,故能攝藏諸雜染法。
下釋有三,初合解上二句,次解第三句,後解第四句。此初也,取初句由字,次句識及一切種言,加此本具三字,故言由此本識,具諸種子,然始欲取第一句中,攝藏之上,加故能二字;諸法二字中,加雜染字;故能攝藏諸雜染法。
依斯建立阿賴耶名。
下第二總取,第三句結,依斯建立阿賴耶名,是故名阿賴耶也。即是能藏以解藏識,非唯能藏以解阿賴耶。八地等後不名藏識,故此中以,對勝性等論,但舉能藏以解藏義,此正述阿賴耶名義,次簡外執,外執云:「三德冥性將起轉變,名為勝性,轉為大等二十三諦,具如前敘,彼雖計有因果,而體定一是常。」今阿賴耶識。
非如勝性轉為大等,種子與果體非一故。
此遮僧佉計為勝性,即自性體起用名勝性,非如彼一。此阿賴耶與諸法果,不一不異,且對彼說體性異故。
能依所依俱生滅故。
諸法及識,能依所依俱生滅故,非如彼常,故與僧佉所計異也,然攝論文更難,於是義意極同,然卻結故,名阿賴耶言。
與雜染法互相攝藏,亦為有情執藏為我,故說此識名阿賴耶。
頌中但破勝性為因,唯據能藏以解阿賴耶,非為我者,今互攝藏,攝論文同。然今有情執為我者,頌中所無,義意增說,以執為我正名藏故,具此義故名阿賴耶。或故名阿賴耶言,別顯藏義,即與染法為互攝藏等,是前解結上二句。此更別顯賴耶義,故與前別。勝者我開示者。
已入見道諸菩薩眾,得真現觀名為勝者,彼能證解阿賴耶識,故我世尊正為開示。
下第四句,入地菩薩名為勝者,彼契唯識,故能證解阿賴耶識,不生誹謗分別我執,故我世尊正為開示,自位已得令其重明淨,今更示之;後地未得令其進修,今為開示也。問曰:「若爾,地前不為說者,何以得聞,何所造修?後入地時得真唯識。」
或諸菩薩皆名勝者,雖見道前,未能證解阿賴耶識,而能信解求彼轉依,故亦為說。
不問地上地前菩薩,皆名勝者,佛皆為說。地前雖猶未能證解,而能信解不生誹謗,希求此識轉依之果,故亦為說。我即世尊自指稱也,開示對於若我若法,皆準前解,不說地上已前同故。攝論第二但有初解,更無後解,與此稍別。
非諸轉識有如是義。
此總結也。唯第八識攝藏諸法,是種子識名阿賴耶,世尊為勝者方解說,六識不然,翻此可解。第三頌者,是解深密經中之頌,瑜伽五十一等,與此文同。
解深密經亦作是說:「阿陀那識甚深細,一切種子如暴流,我於凡愚不開演,恐彼分別執為我。」
長行自解。
以能執持諸法種子,及能執受色根依處,亦能執取結生相續,故說此識名阿陀那。
此三義釋,攝論有二,無初種子,若望種子即名執種,令種子不失無覺受故,色根依處名為執受,令根不壞生覺受故,若初結生後生相續,名為執取,取諸有故。或為種依持,領以為境名曰執持,執色根等令生覺受,名為執受;攝初結生名為執取;若望外依處,不名阿陀那,無執持等義;此解執持義,識義如常,故前頌後頌,俱不解識;俱此三義,此識名阿陀那,結第一句上四字也。卻取第四識字,而結上三字也。
無性有情不能窮底,故說甚深;趣寂種性不能通達,故名甚細。
五種性中,無性有情,不能窮解其源底,故說甚深。此唯凡夫,餘二乘種姓決定者,若凡若聖不能通達,謂不能證故名甚細。通達者謂無漏道,真證得之;彼不證故,非不為說名不通達,不愚法聲聞,亦信聞故,然不造修;由此有生無色,入滅定等;非有大乘種姓,若聖若凡,及二乘中若凡若聖,不定姓者,佛不為說。若彼定姓大乘凡夫,亦不為說,即誰造修真唯識觀,我等如何得聞此識?二乘迴心,若凡若聖皆不為說,應不名迴心,不作唯識觀,三性觀等;唯此所除,佛不為說令其證入,非不除者亦不為說。由此應知攝論總說,凡夫二乘理未定故,有前過故,即解於上一句頌訖,次下解第二句。
是一切法真實種子。
正出現行,此識之體種是因故,即上四字。
緣擊便生轉識波浪,恒無間斷猶如暴流。
此即正出識之功能,翻顯於喻正生論文,恒無間斷猶如暴流,第二句訖;次下第三第四句合解,且解第三句中,凡愚二字,即取第四句中,恐彼起分別過,卻向上取,我世尊不為開演。
凡即無性,愚即趣寂。
即前所除。
恐彼於此起分別執,墮諸惡趣障生聖道,故我世尊不為開演。
若起分別我法二執,凡墮惡趣愚障聖道,凡無聖道故,愚聖可生故,故各偏說,恐有此過,故我世尊不為開演。然不為說,凡愚第七識,恒緣第八執為我法,二見亦生,何故不為凡愚等說?此即南印度,羅羅國正量部僧,名般若粷多,此名惠藏,安惠之徒,三代帝王師;造七百頌誹謗大乘,論中作如此說:「是佛說者,何故相違,撥大乘為非善說?此不達義,謂不為說,其第七識,但生俱生我見,不生惡趣。未障聖道,若為說時更增煩惱,所知分別我法二見,第六者起,障生聖道便生惡趣,故不為說,何關第七俱我見也?此唯有覆彼不善故,前為說別,而汝不知俱生分別,二惑過失,妄為此難。」此即大師於制惡見中,有此分別。四方師等咸皆宗仰,後戒日王,三度往喚般若粷多,欲令共我大師論議,辭不肯來,一度辭不能乘馬,一度辭轝熱。復將母象往迎,即辭年老,遙歎大侇深生敬伏,但以智窮性海,學盡玄源,故所出言千古模範。然觀凡愚俱愚法故,故不為說。若不愚法雖決定性,亦為說之。然復有難,如外道等,雖為不說有阿陀那,亦有分別我法障生,此何不為說者?不然,彼妄計我沉淪惡趣,冀其修無我而得斷除,今更為說返增重病,彼便執為實體,別有分別我法,深增惡趣故不為說,雖有種姓可聞,信解根未熟故,亦不為說。如一乘法,信根若熟即便為說,此中約全五姓作論,非約少分故不說言。雖有種姓根未熟者,生誹謗故,不為他說深細等義。
唯第八識有如是相。
第三總結,次下第四頌,即第三經。
入楞伽經,亦作是說。
楞伽是師子國山名也,言入者,佛入於彼,為彼王神說法,故復言入,即十卷楞伽,第二卷中佛答頌;四卷楞伽第一卷中頌:「譬如巨海浪,斯由猛風起,洪波鼓冥壑,無有斷絕時,藏識海亦然,境界風所動,種種諸識浪,騰躍而轉生。」然彼經頌與此稍別,彼言楞迦言不正也。
如海遇風緣,起種種波浪,現前作用轉,無有間斷時,藏識海亦然,境等風所擊,恒起諸識浪,現前作用轉。
頌言別者理可準知,無勞別解,但此頌中法喻相屬,隨文可悉。然境等風所擊之中,此第八識自境,不熏成種,不能擊發藏識,是七識境相分熏種也。復言等者,謂非但所緣緣擊發,亦為增上,七識見分種子因緣,前等無間等之所擊故。或自境界雖非能熏,為須受用故,亦說本識生,故言境等,此是親所擊發,如自等無間,雖不熏種亦擊生故;故法中言,恒起諸識浪,即喻中言,無有間斷時,亦是恒義。現前作用轉者,謂生七識等功能,是現前作用。
眼等諸識,無如大海恒相續轉,起諸識浪,故知別有第八識性。
此總結成識有用也,眼等轉識,無如海等文易可知。
此等無量大乘經中,皆別說有此第八識。
大乘經者,如顯揚第一所引經云:「無明覆愛結繫,愚夫感得有識之身等。又如五種子,乃至名有取識等,皆正所等。」上來總引大乘經為證訖。
下外人以經為不定,不許為至教故,自下初以比量,成大乘是佛語;第二引莊嚴論,成立是佛語。
諸大乘經皆順無我,違數取趣,棄背流轉趣向還滅,讚佛法僧毀諸外道,表蘊等法遮勝性等。樂大乘者,許能顯示無顛側理,契經攝故,如增壹等至教量攝。
說至教者,言忠於理真實教也。故諸論等無不定失,若成佛語,即初四因加契經攝字。不爾,四因皆有不定,六足等論,雖順無我等,非佛語故,量中有五因,兩句為一因,及末後樂大乘者,許能顯示無顛倒理,契經攝故為第五也。初言諸大乘經,末言至教量攝,是宗也。中間是因,如增一等喻。然初四因有隨一過,彼不許此順無我等故。又若以契經為至教,有不定過;大乘等諸論皆順無我,違數取趣,豈即至教量所攝也。以為不定,彼非至教故;準第五因有所簡別,自許能顯示無顛倒理,契經攝故,簡他不極成。然自亦許增一等,至教量故。前四種因,皆以未後因,成立得為因,因既成已,即總及別有十比量。前四因為宗有四,皆以許能顯示等為因,又以諸大乘經,至教量攝為宗,兩對為一因,各加樂大乘者,許契經攝故字。因既有五合前為九。又總以中間四對為宗,唯取許能顯示為因,且略而言故有十種,若二三合等,隨義應然。然攝大乘,說諸大乘經皆是佛語,一切不違,補特伽羅無我性故;如增一者,此對小乘有隨一過,設許不違補特伽羅無我,便共許發智等為不定,彼下不違人無我,諸師於此未能了達,然有大名居士,德重智高芳振一時,英流八表,時人不敢斥其尊德,號曰抱跋迦,此云食邑,以其學業有餘,理當食邑,即是勝軍論師,四十餘年,成立一量云:「諸大乘經皆是佛說。」宗也,「兩俱極成,非諸佛語所不攝故。」因也;「如增一等阿笈摩經。」喻也;注在唯識決擇釋中,時世久行,我師至彼而難之曰:「此亦不然,且發智論亦極成,非佛語所不攝;彼宗自許真是佛語,雖聖者集本是佛說,亦外道等,及汝大乘者,兩俱極成,非佛語所不攝,非如增一等。若以發智為宗,因犯兩俱不成。宗犯違教失,不以為宗,故知此因有自不定,為如發智兩俱極成,非佛語所不攝故,汝大乘教如自所許,發智非佛語耶?為如增上等,兩俱極成非佛語所不攝故。大乘是佛語耶?若直言為如發智,極成非佛語不攝小乘,即違自宗,自許是佛語故。故今應言為,如汝自許,發智極成非佛語不攝,彼大乘非佛語耶?以不定中有自有他,及兩俱過,此犯自失,由此理故遂正彼云:「自許極成,非佛語所不攝故,簡彼六足等非自許故,即無前失。」
又聖慈氏以七種因,證大乘經真是佛說。
自下第二,引莊嚴論為證,然顯揚論第二十卷,有十因證大乘是佛說,大勝與此七因,有少不同,一一如彼論此中對引,然莊嚴論頌文,彌勒所說長行釋者,世親所為;舊人不知,總謂天親作,謬也。梵言梅咀利耶,此翻言慈氏,梅咀囉曳尼,此聲囀之異。婆羅門十八姓中,慈為一姓;氏謂氏族,曾當皆生此種姓家,故以為號。今莊嚴論說有八因,依勘梵本但有七種,此中第五有無有因,彼別離之故為八種,本合為一;長行有七故字,皆是彼文,餘文並是此說。
一, 先不記故,若大乘經佛滅度後,有餘為壞正法故說,何故世尊,非如當起諸可怖事,先預記別?
謂小乘者說大乘經,是壞正法者之所說故。若爾,何故世尊不預記別?如當有可怖事,皆先記別故,如分十八部,滅正法等。莊嚴論言:「一,不記故無先字也。」顯揚同此,應立量云:「諸大乘經,若是壞正法者說,佛先應記。」宗也;「汝說自法內,廣壞正法者所起等故。」因也;「如正法滅事等。」喻也;餘可怖事,謂正法滅經說:「瞻波羅國某城邑,有諸比丘滅我正法,可怖等事。」又分十八部等,此中應有不定過難,諸小乘外道,後造諸論雖佛不記,亦壞正法者說,故外道非自法內,小乘非廣壞法者所說,無不定失。又諸大乘經,定非自法內,廣壞正法者說,佛先不明記故,如增一等;如小乘者造,謗大乘論,佛雖不記,非廣壞正法者說,如疥癬故。此下和上制惡見等,一一皆有七箇比量,彼論中廣說,諸小乘人云:「佛無功用捨故不說,謂佛不作意觀,不記後有。」大乘者於彼復言:「佛有三因,何故不記?一,無功用智恒起現在,即慧天眼所見,二,恒作正勤守護正法,三,知未來智無有障礙,如餘可怖事,何故不預記?」彼論雖無文傳,小乘難佛亦記已,如經說言:「師子中蟲自食其肉,即住法內自說大乘,或亂正法,豈非師子之蟲,自食肉也?」今應難言:「世尊何故,不預分明顯記,我滅度後,有某比丘等,說壞正法名為大乘?」初總說言自食其肉,應立量云:「師子中蟲自食其肉,教非定授我記,不分明記故,如記汝驢,披師子皮教等。」此義寧知非授汝記,責謗大乘名為自食,又汝非我,我不非汝,汝為自食。
二, 本俱行故,大小乘教本來俱行,寧知大乘獨非佛說?
莊嚴論言同行者,同一時也,設許前難,佛滅後方造大乘,何故與汝小乘之教,一時俱行?量云:「諸大乘經佛滅即行,許明無我理契經攝故,如增一等。然成佛說,諸大乘經真是佛說,許佛滅後本來俱行故,如增一等。」又小乘經應非佛說,與大乘經本俱行故,如汝大乘經,雖違大乘自宗,以許彼經是佛語故,然義逼應爾,為相違過,何故大乘獨非佛語?而小乘教是佛語耶?彼許大乘一時俱有,不須成立佛滅即行。問:「若是佛語,何故聲聞等不信樂,不聞說耶?」彼無廣解。
三, 非餘境故,大乘所說廣大甚深,非外道等思量境界,彼經論中曾所未說,設為彼說亦不信受,故大乘經非非佛說。
莊嚴論言不行故,謂聲聞智不能行故,大乘理教廣大甚深,外道小乘思量不及,故不為說。彼經論中曾所未說,設為彼說亦不信受,根器小故非彼境故。如阿陀那識中頌,應立量云:「大乘經是佛語,許非餘外道等境,契經攝故。」如增一等,不言契經攝,即大乘論為不定失,又阿陀那識,前已成有;故今為量:「除彼識教外,諸大乘經皆是佛說,許諸聲聞所不聞信,契經攝故,如阿陀那識教。」又彼論言:「有五因故,彼忖度人,不得入大乘境,一,有依故,智依教生非證智故,二,不定故,有時有處有智生故,三,緣俗故,忖度世諦,不及第一義諦故,四,不普故,雖緣世諦但得少解,不解一切故,五,退屈故,諍論辯窮即嘿然故,大乘智無依,有證智,乃至終無退屈,故大乘經理,非忖度人境;彼言忖度人,即聲聞外道,然彼復言,前三因建立大乘,雖是佛說,然今釋迦如來,不說此法。
四, 應極成故,若謂大乘是餘佛所說,非今佛語,則大乘教是佛所說,其理極成。
若言大乘,是迦葉等餘佛語,非釋迦語,則極成許大乘是佛說。今佛亦應說,此大乘佛智等,故如迦葉等佛,何故乃言大乘非佛說?翻覆自違,彼文廣論問答。又縱汝許是佛所說,不是佛說,皆有過失。
五, 有無有故,若有大乘,即應信此諸大乘經教,是佛所說,離此大乘不可得故。
莊嚴經第五體,第六非體,二合為一,彼言有體者,若汝言餘佛有大乘體,此佛無大乘體,亦成我義。大乘無異體是一故;非體者,若汝云:「此佛無大乘體,即聲聞乘亦無體,若言聲聞乘,是佛說有體,大乘不然無佛乘者,有佛出世說聲聞者,有大過故,與此少異,此意亦以他佛有大乘體,此佛無大乘體,誰出世說聲聞?等意同前。又此佛別有大乘體,即是此教所詮,彼無此義。又非唯體,若教若理若行若事,皆是故;應總言教,此何所攝?大乘以何為體?彼智為體有局義故,謂許有大乘教等,無問自他佛,即此所說是;離此所說大乘無故,量云:「諸大乘體等,定以此教而為能詮,許能顯彼深妙理等故,如增一等教。」
若無大乘,聲聞乘教亦應非有,以離大乘,決定無有得成佛義,誰出於世說聲聞乘?故聲聞乘是佛所說,非大乘教,不應正理。
若無大乘體等,聲聞乘教亦應不有,以無能詮佛教,所詮佛行,依誰成佛說聲聞乘?佛應別有乘教,三乘攝故或果別故,或佛聲聞中隨一攝故,如餘二乘。若言佛乘增一等是,亦應佛果即聲聞等,應佛即聲聞,許能詮教是一故,如聲聞等。又逼之言:「汝聲聞乘等,亦應非有,三乘攝故;如汝佛乘。」彼論廣中言:「若汝言有體者,即聲聞乘是大乘體,以此乘得大菩提,故有四因緣,非以聲聞乘,為大乘體,一,非全故,聲聞唯自利不利他故,二,非不違故,有言自利法教,於他即是利他者,不然;雖以自利安他,彼自求涅槃,不可以此得大菩提故,三,非行故,有言若久行聲聞乘行,則得大菩提者,不然;聲聞乘非大菩提方便故,非以久行非方便,得大菩提;如構牛角不出乳故,四,非教授故,大乘教授聲聞無故,聲聞乘不即是大乘。又五因故,大乘與聲聞乘相違,一,發心異,二,教授異,三,方便異,皆為自得涅槃故,四,住持異,福智聚少故,五,時節異,二生得解脫故,大乘翻此,故非聲聞乘,有言大乘依行無果,非佛說者。
六, 能對治故,依大乘經勤修行者,皆能引得無分別智,能正對治一切煩惱,故應信此是佛所語。
莊嚴論云:「七,能持勤修行時,得無分別智,對治一切煩惱。」此即三乘通所斷者,若求佛者先斷法執,諸法分別執,是違此智,故學無相法所治遣,此顯揚意與此同。量云:「大乘是佛說,許有對治真無漏道故,如增一等。」若有說言大乘非佛說,說法空故者。
七,義異文故,大乘所說意趣甚深,不可隨文而取其義,便生誹謗謂非佛語。
大乘意深,不可隨文而取其義,便生誹謗;彼廣中言:「若汝言佛語有三相,入修多羅,顯示毘尼,不違法空;汝大乘一切法,無自性而為教授,違此三理故非佛說。」今不違三相故是佛語,入自大乘修多羅故,現自煩惱毘尼故,菩薩以分別為煩惱,廣大甚深,即是菩薩法空,不違此空得大菩提故。量云:「大乘是佛語,許詮深理義異於文,契經攝故」如殺害於父母等言,彼阿含經中,亦以為義異文故,謂覺不堅為堅等,貪愛以為父等。
是故大乘,真是佛說。
總結之也。
如莊嚴論頌此義言:「先不記俱行,非餘所行境,極成有無有,對治異文故。」
自引頌中末後故字,通為上因。然彼論第一卷第二品說,先略為八因,後廣為細,各各分別尋之大精,應言莊嚴大乘經論,能莊嚴大乘經故,先云大乘莊嚴經論者,非也,無有大乘莊嚴經故,正引大乘不共許經,及為量等,廣成立已。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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