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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述記-17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十七(論文卷三之一)


   唐京兆大慈寺沙門窺基撰

 若解本識十門義中,上來合二段已,解五門訖,自下第三辨第六義,心所相應門,於中有五,一,問起論端,二,舉頌正答,三,釋常字,顯五相應所在位次,四,別釋,五,所體性作用。五釋頌中相應之義,或分為二,一問二答,答中有二,初舉頌後廣釋,廣釋中有三,初,釋常字五相應位,二,別解五所,三,解相應義。

此識與幾心所相應?

 此初門也。

常與觸,作意,受,想,思相應。

 此舉頌答即第二句,相應之言亦通五受,下釋家解。

阿賴耶識,無始時來乃至未轉,於一切位,恒與此五心所相應。

 此釋本頌相應位次,即解常字第三段也。謂此本識三位名中,舉初狹名釋識寬體故,從無始來乃至未轉,即除成佛餘一切位,此說自體三位通二,恒與此五心所相應。

以是徧行心所攝故。

 以此五種體,是徧行心所攝故,決定相應,雖復不增亦不可減,定俱生滅名徧行故,此在因位故,亦不與餘法相應,此下論中自當解釋,雖復藏識二乘能斷,斷已亦但五數相應,故至轉位諸心所俱。

觸謂三和分別變異,令心心所觸境為性,受想思等所依為業。

 自下第四別解五所,於中有二,初別解五體性作業,次總釋此得與識別,別解各有二,初總次別,總中體業二種不同,顯揚論等文並同此,即出體顯業。

謂根境識更相隨順,故名三和。

 次下別解有二,初廣前後破他,正三和體謂根境識,體異名三不相乖返,更相交涉名為隨順,如識不生根境或起,名為乖返;又如耳根眼識香境,三法乖返不名三和,若相順者三必俱生,既不相違故名隨順,根可為依境可為取,識二所生,可依於根而取於境,如此交涉名三和體,下解於觸,由二義故亦名三和。

觸依彼生令彼和合,故說為彼。

 即由二義觸名三和,一,依彼生,彼即根等是觸之因,依三和故亦名三和,故聖教言三和生觸,對法亦云依三和合,二,令彼合,彼亦根等即觸之果,謂觸能令,根等三法合。為依取所生了別,此三和合由觸故然,故說觸能和合三法,由此二義觸名三和,非一觸體可名三故,從觸之因及所和果,說觸為彼三和合也。問:「境在未來,根住過去,識居現在,觸如何和?」答:「令相隨順為依為取,為二所生即名三和,豈是合三令住一處,方名三和,或依增上根說三和,非等無間觸名三和,於理無失。根境識三常現在世,無一根境住於他世,去來二世非實有故。」問:「境在未來觸在現在,如何說觸是彼果耶?」答:「誰言所生即是彼果,未來諸法為現取時,但能為境順生心等,故現識觸名境所生,非要所生即是彼果。又彼境界體唯現在,似於去來。觸雖所生亦名為果。」上來解總觸謂三和,自下釋前分別變異。

三和合位,皆有順生心所功能,說名變異。

 初解變異後釋分別,謂根境識三和合位,除未合時故言和位,此三之上,皆有順生一切,心所功能作用,名為變異,謂此三法居種子時,及未合前,皆無順生心所作用;於三合位功能乃生,既與前殊說名變異,變即是三體上用,正解變異體即三法,次解分別。

觸似彼起,故名分別。

 分別之用是觸功能,謂觸之上,有似前三順生心所,變異用功能,說名分別。分別即是領似異名,如子似父名分別父,此意總顯根等三法,有能順起心所功能,名為變異。此觸亦有,順生心所功能作用,領似彼三,是故名為分別變異。問:「三和之上有功能,順生於觸名變異觸,既似彼有功能,亦自順生名分別,設爾何失?若自順生名分別,應說觸觸以為緣,如順生受有功能,說觸用名分別故。若自不順名為分別,何故似生受等?非似生於觸耶?」答:「觸不似彼生觸功能,不自生故;如受等法不能生餘,即無領似例觸應爾。又分限故,謂根及境能生於識,亦能生餘二種功能,識但生餘無自生用,例觸應爾。觸不似彼生識,及觸二種功能,無勢分故。若約見自證分相生,亦有似義。又如受領觸,不領作意等。」問:「若似三功能,名分別變異,何故集論第一等云:『於根變異分別為體?』」為答此問故次說云。

根變異力引觸起時,勝彼識境,故集論等,但說分別根之變異。

 下會相違,謂三和位引觸起時,根變異力勝餘二種,故集論等,但說分別根之變異,不說分別識境變異,今言等者等取雜集。復言於之第六轉者,顯變異是根體之用,對法論中以根用勝,但分別根,仍不分別根功能盡;唯能領似,順生三受所有功能,以受是觸近所生故,辨中邊論第一卷云:「觸能分別根境識三,順三受故,分別生三受,同對法文。分別根境識稍寬,對法皆有順生三受用故,此中通取似一切能,最為盡理。又彼論中言分別者,是分別義;根等有能生三受分位,觸能分別令三位殊,分三位別故名分別。」今此解好。問:「何故三和唯根獨勝?」答:「一,由主故,有殊勝能名之為主,二,由近故,能近生心及心所也,三,由遍故,不唯生心所,亦能生心故,四,由續故,常常相續有,境識不爾,故境體雖能生心心所,以非主故又非近故,偏闕二義,不名為勝,心雖是主近生心所,不能生心,不自生故非遍也,闕偏一義故非勝,境識皆不續,識有境生,故俱闕續義,非得勝名,唯根獨勝。」問:「觸之功能如前可解,豈不能與心等同緣,唯此分量名為觸耶?」

和合一心,心及心所令同觸境,是觸自性。

 更能餘能,非獨爾所謂,觸亦能和合,一切心心所法,不令離散;各別行相同趣一境,是觸自性。設無觸者,其心心所各各離散,不能同緣。今不散時,皆觸自性功力,說自性已,觸業如何?前解功能雖即是業,舉業顯體故非業門。

既似順起心所功能,故以受等所依為業。

 即此觸數既似三和,有能順性心所作用,即能生起餘心心所法,故以受等所依為業,受等心所皆依此生,若無生能非所依故,何以知者?

起盡經說:「受想行蘊,一切皆以觸為緣故。」

 經明生滅名起盡經,從彼所明以立經號,若觸但能生受非餘者,應餘二蘊,不以觸為依,無心起時無諸心所,故諸心所皆觸為依。

由斯故說識觸受等,因二三四和合而生。

 由前教理,契經復說:「識觸受等,因二三四和合而生,如經所說,眼色為緣能生眼識,說識依根境二法和合生,經雖復言作意力故,識乃得生。」此辨所依故今不說。彼能警心依心而有,非心依故此不說之。問:「觸依三和生,名分別變異,識依二合生,名分別根境?」答:「准於觸理亦可然,又是主故不同於觸,二解並得,契經復說三和故觸,說觸依根境識,三和合生。起盡經說:「受等皆以觸為緣故,即是受等,依根境識觸,四法和合生。」問:「若無自證,可說心是二和合生,既有自證心,亦依心心體,亦是三和合生?」答:「今依見分別體者說,同體為依非此所說,若亦說者,如次復以三四五,和合生心心所法,各自依故,此說親現依,不說疏種子,若說疏依及種子者,法則有多。」問:「若諸心所皆依觸生,何故瑜伽第三,及五十五說,以受想思所依為業,不說所餘心所法也。」

瑜伽但說,與受想思為所依者,思於行蘊為主勝故,舉此攝餘。

 由此思體為主勝故,一者,思是行蘊主故,集論初說:「云何行蘊?謂六思身。」彼自釋言為導首故,二者,思能造諸業勝,舉思攝餘法,非但獨取思,故諸心所皆依觸生。問曰:「何故集論顯揚第一,五蘊等云受依為業?」

集論等說:「為受依者,以觸生受近而勝故。」

 此即總舉唯受所由,何者為近,復是勝耶?

謂觸所取可意等相,舉受所取順益等相,極相鄰近,引發勝故。

 觸之所取可意不可意,及俱相違相;與受所取順益損害,及俱相違相,極相鄰近。相鄰近者是相似義,即可意等相,與順益等相,行相極相似故,名為相鄰。如世有言此物彼物,深極相似,相似相鄰體一名異,此解即是約境相近;又觸引發受,勝餘心所故;觸,觸苦等觸時;受,受於苦等受,三受分位觸受相同,此解即是行相相似,故名為殊勝。餘不領此可意等相,及苦等位,故集論等不說作依。問:「觸似三和,名分別變異;受似於觸,名分別觸耶?」答:「釋此難,至受當知,然今大乘同一切有部,觸體是實,唯經部一師,三和成觸者,雖大乘曰:『說觸是三和,何得有實體?』為破彼計故次說云。」

然觸自性,是實非假。

 此立宗也。

六六法中,心所性故。

 自下三因,此即初也,俱舍第十正理等云:「謂六內處六外處,六識身六愛身,六觸身六受身。今取界身足論,六六謂,六識六觸六受六想六思六愛,經部計愛,亦是實有思分位故,不同假觸。破之量云:「觸別有體,六六法中心所性故,如受愛等。」若依俱舍六六法者,彼計根境假非實。故言心所意簡前二,如順正理第十卷中,廣破經部。

是食攝故。

 此第二因。又此觸數定是實有,四食性故如餘三食,段食香味觸,既許實有故以為喻,四大觸實故,於理無違,或應心所亦通於下,簡略便盡。

能為緣故。

 此第三因,又此觸數定是實有,緣起支中心所攝故,如愛緣取思分位故,彼亦許實諸心所支,皆是實有。若就他宗十二支中,設但少實即得為喻,彼全不許觸少分實。許少分實餘假不成,無異因故。

如受等性非即三和。

 言受等者,等二因之喻,及初喻中,受等心所法,或受可通初後二喻,但等中喻,即以三因破彼經部,非即三和,亦得說為第二宗法,此為宗法即無妨也。此中大乘觸別有體,非即三和。經部一師說三和成觸,觸即三和是假非實.。又一師說三和生觸,觸非三和。一切有部,觸雖別有,不能分別變異,而生心心所等,但以受等所依為業,三部不同。

作意,謂能警心為性,於所緣境引心為業。

 解第二數文可知也,初略明體業,次廣後破,顯揚等同,何名警心?如何警心?何位警心?起已方警更何須警?先已起故。未起即警應警一切心,能警作意亦未生故,如何能警?

謂此警覺應起心種,引令趣境故名作意。

 謂作意等並未生位,其作意種義,警應生心之種,曰可起趣境,非警一切心之種子,彼未逢緣不定生故,作意警心有二功力,一者,令心未起正起,二者,令心起已趣境,故言警覺應起心種,引令趣境故。正理師說:「作意之用在未來起,此在種子義勢亦同,由作動意立作意名,作意種子能警心種,此解依文。或現作意與識同時義,說警彼應生心種,令起趣境理亦無違,起已方警警理難見,故論不許。」問:「作意警於心,種位言能警,觸等生心所,現位不能生?」「於此難中應設功力,種子之位,未有三種不和之義,亦無心心所合,不同觸境。故觸唯說現行有用。」問:「心種能生現,作意警方生,心所無能警,種應不生現?」答:「由作意警心所方生,理與心齊何得為難?」問:「既爾應說?」

雖此亦能引起心所,心是主故但說引心。

 即是作意遍能警覺,但說心者為是主故,問:「心等自能生,作意警方起,作意無能警,應種不能生?」答曰:「受等三和生,更說由觸起,觸不由體起,自體應不生。」問:「此質不定,為如觸數無能生觸;為如生等復有能生;於此難中復思擇,然順正理第十一卷,解作意云:「謂能令心迴趣異境,但住此境行相微隱,故今敘云:」

有說令心迴趣異境。

 此敘彼計下破之云:「此應非遍行,住此境無故,彼名大地法,亦遍行義故,若相微隱由何知有?瑜伽第三謂心迴轉,然約顯相處說,非為盡理,不同彼執得為盡理,集論初說:『於所緣境持心令住。』故論敘言。」

或於一境持心令住,故名作意。

 此敘彼計,集論文意亦非盡理,下破之云:「不異定故,定行相亦能,持心住境故。」此師亦可應非遍行,若散亂心行相無故。

彼俱非理,應非徧行不異定故。

 應非遍行故,破正理師;應不異定故,破雜集論師,已如前說。由雜集師不解集論,約此行相以為真理,故今破之。然救初云:「且約新起異緣勝說,非非徧行。」救第二云:「據修中行,定勝作意說,故與定別。」此亦不然,義不具故,既說行相應盡理明,理既不周故如論破,與薩婆多別,如俱舍第四。問:「何故百法等作意為初?此論中所明,觸為先說?」答:「和合三法攝心心所,令同取境是觸勝能;警心心所,令皆能起作意勝力,此約和合觸乃先明,彼論約警作意初說,各據一門不相違也。」

受,謂領納,順違俱非境相為性,起愛為業。

 解第三數,初辨自義後破外執,體業可知。

能起合離,非二欲故。

 解起愛為業,謂於樂受未得希合,已得復有不乖離欲;於苦未得有不合欲,已得之中有乖離欲,欲者欣求即通三性,此業可通有漏無漏,今唯依無明觸所生受,說此唯是愛,依染分說。如緣起中受緣愛故,有漏受能為愛之緣故。此釋一切染受作業,非第八識不生愛故。又第八俱受,疎起六識中愛,義亦無妨。受善惡境起諸愛故,如想起言疎亦起故,欲非徧行不決定故。故受業用非是徧理,此五數中唯受想業,約勝能說。餘之三業乃是徧能,然大乘中雖領於觸,約領境勝以立受體,故薩婆多亦領於境,及同時觸。故俱舍說受領隨觸,正理論師有二種受,評取領觸是受自性,故論破之。

有作是說:「受有二種,一,境界受,謂領所緣,二,自性受,謂領俱觸。」

 初敘彼計,領所緣境名境界受,領同時觸名領自性觸,有苦樂捨受,皆能領故,彼師評之。

唯自性受是受自相,以境界受共餘相故。

 唯自性受是受自相,餘心所法不能領觸,無是相故。若境界受,通餘心心所,以彼皆能,領境界相故,初敘計訖,二,論主破云。

彼說非理,受定不緣俱生觸故。

 今應問彼:「如何說受能領俱觸?受定不緣俱生觸故,不可說緣而受,名領觸緣相應法,如前已破。又違汝宗,若觸前受後,後受領前觸,既不緣前觸,如何名為領?或應觸受一念不俱。」三,彼復救言:「受領觸者,似俱時觸說名為領,非緣名領。」四,論主難。

若似觸生,名領觸者。

 此牒彼計。

似因之果,應皆受性。

 正難於彼,如果穀子似因粟故;等流果等應皆受性,以似因故猶如於受,謂有果法不似於因,如粟莖等,言果似因為簡於彼,或即因是果,或似因之果,復為簡彼論說之言,第六轉攝,此難體破,彼返質云:「受領於觸即緣俱生,觸領根等應緣根等?」此不為例,觸不唯以,領根為自相,令心心所同觸於境,是觸之用。汝宗唯以,領觸為受自相,何得不緣?不說緣境之行相故。五,彼若救言:「體是心所似俱因觸,說名為受;粟等似因體非心所,等流果法及餘心所,不似俱觸,互闕一義故皆非受,何得以餘例,難同受故。」次第六,論主復難。

又既受因應名因受,何名自性?

 觸能生受即是受因,既領於因可名因受,名自性受,於理豈成!此難名破,次下第七,彼復救言:「如王食邑非食土田,土田所生諸禾稼等,是王所食。言食邑者從所依說,以邑之體即土田故。受例亦然,觸如土田受如禾稼,受是觸果觸是受因,受能領觸,所生受體即自領義,名自性受。言領觸者,從所依說,如言食邑食彼所生。」

若謂如王食諸國邑,受能領觸所生受體,名自性受。

 此牒彼計,次下第八論主復非。

理亦不然,違自所執不自證故。

 若言自緣,名領自性,違汝自執不自證故,彼計心等,不能自緣故,說自緣便違自失故;次第九,彼復救曰:「言自領者非謂自緣,不捨受自相,名自性受故。」故次第十,論主復非。

若不捨自性,名自性受?

 此牒彼計。

應一切法,皆是受自性。

 正破彼執,由一切法,皆不捨離自體相故,應皆名受。設彼救言:「要心所法不捨自性,方名為受,餘思想等應立受名。若言要有所緣,領觸所生受之自體,名自性受。」一一過難皆同前破,次第十一,彼設難言:「受領於因不得名受,觸似三和應不名觸?」十二答曰:「此難不然,觸似三和,復能令心等同觸於境,故可名為觸。汝今但執,受能領似因觸名受,不依境界以立受名,如何以受令觸義同。」

故彼所說,但誘嬰兒。

 此結非也,理既非勝但誘嬰兒,非關智者。此總結破。次第十三,彼復問曰:「言自性受,汝已廣非,境界既共餘,如何說受別?」十四,論主答。

然境界受非共餘相,領順等相定屬己者,名境界受,不共餘故。

 此義如何?能領順違俱非境相,定屬己者名境界受,謂餘心等但取所緣,不謂定令境攝屬己,於順違等行相淺近,不攝為己有,故皆不名受。如多人共處,傍有人言汝面是奴,中有奴者攝為罵己,餘非奴者不攝屬己,故受亦然。領於境界定屬己故,領境界名不通餘法,何勞虛搆取自性受。問:「受領於觸應名分別,設爾無失,如是所明前三心所;樂大乘者,應對餘宗及餘論文,知其勝劣。」

想,謂於境取像為性,施設種種名言為業。

 體性可知,業言施設者,安立之異名,建立發起者,亦名施設。

謂要安立境分齊相,方能隨起種種名言。

 此中安立取像異名,謂此是青非非青等,作此分齊而取共相,名為安立,由取此像便起名言,此是青等性類眾多,故名種種。諸論說名為其想者,從因而說;說想為名從果而說,如世人言:「汝想是何?名是何等?」此業但是意俱之想,餘識俱想不起名故,設疎起名亦無失者,第八識想如何起名?由此故知此業不遍。

思,謂令心造作為性,於善品等役心為業。

 其義可知。

謂能取境正因等相,驅役自心令造善等。

 謂瑜伽論第三卷說,即此邪正俱相違行,因相由思了別,謂邪正等行,即身語業,此行之因即善惡境,由了別境相故,思作諸業,起善惡等事,故言取境正因等相,是思之業。問:「思令心作為,亦令彼心所法作不?若亦令心所法作,何故不說?若唯心作,何故不同作意,亦令心所作?」「行相實同作意,亦令心所造作,以心勝故但說作心。」此別解已,次下總釋俱。

此五既是徧行所攝,故於藏識決定相應。

 釋與五俱,無心起時無隨一故。

其徧行相,後當廣釋。

 指徧行義及心所等,緣總別相如第五卷,自當廣說,上來第四已解五所。

 自下第五,解前頌中相應二字,此或通五數,或通捨受二處皆得,准此初答文,相應屬五數。

此觸等五,與異熟識行相雖異,而時依同所緣事等,故名相應。

 五十五說:「由四等故說名相應,謂事等,處等,時等,所依等,事處相似名之為等;時依定一名之為等,正與此同。今約見分為行相,影像相分為所緣,自體名事。等者相似義,體各唯一境相相似,故所緣事皆名為等,以觸等五相,託本識相生,所緣既相似,故名為等。唯識為宗,不約本質名為所緣,亦非影像名為行相。時謂剎那定同一世,依謂依根俱有無間,如下當辨,不取種子以各別故,即以四義解頌相應,謂除行相或雖不同,亦兼取彼瑜伽論等,第一卷說。同一所緣不同一行相,以境相似故,說名為同其實各別,此約實義名所緣等;彼約相同,名同一所緣;又此約影像,說為相分名所緣等,相各別故。彼約本質,說為所緣故名為同,亦不違也。下此論文許有二故,如樞要中釋此疑難,此中五義各有所簡,時簡前後,依簡別識,行簡依同,其境各別;緣簡別見,事簡體多,雖具上義,若事不等不名相應,如五與意唯依事簡,或但四義唯除行相,以各別故,一一應思非無所以,上來已解相應門訖。

自下解頌唯捨受言,此第四段,即是第七五受分別。

此識行相極不明了,不能分別違順境相,微細一類相續而轉,是故唯與捨受相應。

 此有二文,初三復次等,釋唯捨俱,後簡不與餘所相應,之所以也。初中第一三復次,釋後解外難,三復次中,一一有多所以。且初釋中復有五義,一,極不明了是捨受相,若苦樂受必明了故,此中憂喜入苦樂中,依三受門不言憂喜,二,不能分別違順境相,取中容境是捨受相,若是餘受取順違境故,三,由微細,若是餘受行相必麤,四,由一類,若是餘受必是易脫,此行相定故成一類,五,相續而轉,若是餘受必有間斷,此恒相續故唯捨受,若許明了行相可知,便應不能攝益相續,若能分別違順境相,非真異熟。真異熟者取境定故,若麤動者應如餘心,非異熟主,顯行相難知,異餘識也。若許易脫,即善惡趣,皆悉不能互攝,彼種許是善,識能持惡種,與理相違。攝論第三亦有此解,若有間斷便非彼生,亦不受熏,已捨壽故性非堅故,如餘心等由此五義,必具有故,便能受熏持種相續。又解,此識極不明了,簡無慧念,慧念行相極明了故,不能分別違順境相,顯唯捨受非苦樂俱,及簡不與善染等,並微細之緣,簡定及非異熟,非異熟法相麤動故,定深取所緣,此任運細不深取故,一類之義簡勝解數,先不定境今印定時,有勝解故,相續而轉顯無有欲,今有希望方有欲起,此相續故無有欲也,由此五義,第二正顯唯捨所由,所餘四緣,因簡別境等,故唯與捨俱,雖有二解前解為勝,顯捨受俱,不應於中簡其別境等。

又此相應受,唯是異熟,隨先引業轉,不待現緣,任善惡業勢力轉故,唯是捨受。

 此第二復次,顯是異熟總業所招,故唯捨並。

苦樂二受是異熟生,非真異熟,待現緣故非此相應。

 顯此不與苦樂二受相應所由,如八證中最初執受,五因之內在運生解,如五十一,對法第二,說異熟生等並如前釋,由六識中異熟生受,待緣方起,故今簡之。

又由此識常無轉變,有情恒執為自內我。

 常者相續義,無轉者一類義,我是一常故此似我,顯第七識恒緣執我。

若與苦樂二受相應,便有轉變寧執為我?故此但與捨受相應。

 顯我不緣苦樂二受,非一類故故唯捨俱,生善惡趣餘受轉故,第三復次也,由前三義故唯捨俱,勘諸經論唯初復次,五義之中第四義解,上來依理解頌文訖,自下依義釋外妨難。

若爾,如何此識,亦是惡業異熟?

 薩婆多等為此難也,彼部難云:「捨受寂靜善業調順,可能招之,如何逼迫業,亦招寂靜果?」此依彼宗故以為難。

既許善業能招捨受,此亦應然。

 即返質答,既許善業能招捨受,此不善業類亦應然,能招捨受。

捨受不違苦樂品故,如無記法善惡俱招。

 此顯所由及同法喻,捨受行相,不違苦樂二種品故,此質解也。捨受不違苦,惡業不得招,捨受不違樂,善業應不感,苦樂自相違,善惡之業不招於苦樂,捨受不違二,何妨善惡並能招?如無記法,二業俱感不違二故,不以寂靜解捨,亦通惡業感,中容之行名為捨,故通不善招。問:「返詰雖然,理猶未曉,如何寂靜果,逼迫因所招?」答曰:「無記既寂靜,何為惡業果?捨雖寂靜不違二故,得為惡果;不同禪定之寂靜,此無所能為,故通惡業感,餘七轉識設起苦樂,此識皆俱以捨,不違苦樂品故,若或苦樂,俱於人天中,應不受苦果,以相違故。三惡趣中,應不受樂果,亦相違故。此中苦樂皆是別報,故捨不違。若隨所生受便轉變,即易脫故過失如前。」外人復難。

如何此識,非別境等心所相應?

 解受俱中自下第二,釋不與餘心所相應,既知唯捨已,便難唯五俱。

互相違故。

 此論主答,別境善等行相,與識既互相違,故不俱也,此總答之。

謂欲,希望所樂事轉,此識任運無所希望。

 下別答也,隨何世境樂便有欲,任運之識不樂觀境,故無有欲。

勝解,印持決定事轉,此識瞢昧無所印持。

 勝解印持,曾為猶預境,今得決定事,此識行相瞢瞢闇昧,境非先不定,今可須印之,故無勝解。

念,唯明記曾習事轉,此識昧劣不能明記。

念,唯明記曾習事轉,此識昧而且劣,恒緣任運現在之境,不能明記曾所受境,故無有念。

定,能令心專注一境,此識任運剎那別緣。

 定雖影像相分,剎那新起,其加行時所觀本質,前後相續恒專注緣,此識任運,不作加行專注本質,恒緣現在影像,所緣但新新起,且定行相一一剎那,深取專注趣向所緣;此識浮疎行相不爾,故非定俱,言任運者是隨業轉。

慧,唯簡擇德等事轉,此識微昧不能簡擇。

 德等事者,等失俱非,餘文可解,此之別簡行相周,通於佛起別境,於理亦無失。

故此不與別境相應。

 此總結也,已說別境非此識俱,次簡善等不俱所以。

此識唯是異熟性故,善染汙等亦不相應。

 異熟必非通善染,故十一,六,二十,亦定不相應。等者,等取餘善法,即不定四;既通三性亦在其中,然有難曰:「善染非異熟,可說不相應,不定中無記,何非此識並?」為答此問故次說云。

惡作等四,無記性者有間斷故,定非異熟。

 非異熟者非真異熟,不遮異熟生,亦有惡作等,下不定中自當分別,非一切時常相續,故非此相應,上來第七唯捨門訖。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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