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十五(論文卷二之六)
唐京兆大慈恩寺沙門窺基撰
此識行相,所緣云何?
十門分別,第八識中上已三門,第一,出體識自相門,第二,真假異熟五果,果相分別,第三,諸法因緣,四緣因相分別,自下第四第五,行相所緣分別,於中有二,初問次答。此問起也,然不可知,麤細分別但無別體,或約所緣或約行相,明不可知。故於門中略而不舉,後別解中即自疏出,義有別故。
謂不可知執受處了。
答中有二,初舉頌答後自別解,論問起中依義為問,以不可知無別體故,不為問也。然以唯識轉變次第,先行後境次略答中,依頌而牒。下解釋中從後向前,依問而解,所以者何?本頌先後法相求故,心依境因方得起故,長行先後意趣求故,其境要是識所變故,謂本頌中,先不可知之所緣,後不可知之行相,明解法相頌文穩便,故不可知為初,所緣行相隨後,一不可知通境行故。長行之中,一切諸法有心有境,行相是識之見分,故先明行相,由心變境次說所緣,約見及相而辨細麤,後解不可知義,故有別也。
解行相所緣中有二,初解所緣行相,後解不可知言,初中復二,先略後廣,略即麤解體義,廣則料簡細解。了謂了別下,此為略解。此中了者下,此為廣解,略中有二,初解行後解境。
了謂了別即是行相,識以了別為行相故。
此解行相,識自體分,以了別為行相故,行相見分也。類體亦然,相者體也,即謂境相,行於境相名為行相,或相謂相狀,行境之相狀名為行相,前解通無分別智,後解除彼,或行境之行解相貌,此解亦非無分別智,以無相故。然本但是行於相義,非是行解義。
處謂處所即器世間,是諸有情所依處故。
下解境於中有二,初別解內外所緣,後方總解所緣,初文復二,初外後內,今此即是識之相分,依名釋義如文可知,此為外相,然下自廣隨彼處會。
執受有二,謂諸種子及有根身。
下解內境與外境殊,故別開說。總相而言執受義者,執是攝義持義;受是領義覺義,攝為自體持令不壞,安危共同而領受之,能生覺受名為執受,領為境也。如瑜伽論第五十一,五十三,七十六卷,同此義釋。對法第五說執受者,但唯五根四塵一分,不說種子及與聲處。五十六說,五根全五塵一分,名為執受,二文不同。五十三說,執受有二,一,若識依執名有執受,謂識所託安危事同,即顯依持而領受義。領受義者,謂以為現,二,以此為依,能生諸受,此義即顯執令不壞,能生覺受。若據實理生覺受者,唯是身根,以餘四根色香味解,不離身根,同聚一處亦名覺受,體實非也。薩婆多等亦作此解,對法唯據現行此義,生覺受義。不論其聲聲體虛疎,不可執之而生覺受,故略不說。故外道中說為無礙;五十六中,唯據現行不相離大,所發之聲,同處不相離,不異大極微而出,復親領之,故通十界處,不言種子。五十一卷及此論等,通依現種;二執受義,通於十界種子現行,文勢雖殊義意同也,問:「無表色心心所,亦依於識,安危共同,雖不執令能生覺受,如種子等,何非執受?」答:「非所緣故如下當說,無領受義。」問:「外器界既以為境,何非執受?」答:「非是相近,不執為自體故,與識相違不為依故,故非執受。」問:「既唯緣此更無餘者,何故十卷楞伽說云:『阿黎耶識,緣名及相猶如毛輪。』?」答:「名體即聲是能詮,說緣其名意說緣聲,如言緣相意在根等。不爾,心等相應是彼所緣,又相者即色蘊,有相顯故。名謂非色四蘊,第八緣初相現行及種,但緣名種不緣現行,亦名緣名。又解相者即執受處,俱名為相相即相分,見分所取。名者四蘊,即心心所法,自證分緣許自緣故。又相者即器,有根身現可知故,其諸種子總名為名,相難可知唯以名顯,故名為名。」問:「何故彼復說第八識,頓分別知一切境界?」答:「說自一切境,皆頓分別知,非如餘識漸次能了故,由是彼經復作是說:「自身及資具,一時頓分別。」與此文同並不也。」問:「何故辨中邊云:『唯緣根塵生覺受故。』舊論云:『根塵我及識,本識生似彼。』?」至卷末當解。
諸種子者,謂諸相名分別習氣。
即是有漏善等諸法種子,下解五法中,此三唯有漏;論說非無漏,無漏種子。此識既不緣,但為彼依故非執受,與七十六解深密同。與五十一顯揚等別,彼言遍計所執自性,妄執習氣,有何所以者?此有二說,護法等說:「唯染無記心中有法執;善無記心不能起執,因執心所執為所遍計,熏成於種,此種名妄習氣,即見相分而熏種生。」又解:「應分別論文,染無記心,有遍計所執,自性妄執故,此種子名遍計所執,自性妄執習氣。善無記心但是遍計,計是分別心之異名故。此種名遍計習氣,而非所執自性,妄執習氣;以有漏心皆名遍計故,非善等心中許有執故;或復此文但約染語,以有漏中多起執故。若不爾者,一切色法非能熏者,皆非能遍計,亦不起執,相分之中既無種子,又此不說,本識應不緣。既爾,第八應亦能熏,有力能執故,由此故知此解為勝。下三性中更當分別。安惠等說:「有漏八識皆能遍計,而起於執。」即以此文為證。今此師意,有八識種子,唯自體分復生現行,似有能詮所詮相現,說為名相;名相現行遍計所執,相似有故;說自證種,能生名相因緣,名為名相等習氣,非離自證種外,別有名相種;或名與相雖無實體,而別有種亦不相違。此中二解如下自知,然今此文與彼既別,故此文勝,通一切有漏三界三性,乃至決擇分等種,皆是執受,阿賴耶識性所攝故。」問:「為緣種子別功能不?」答:「自有種子即是功能,能生現行之功能故,然復有別功能,如心心所種子,有總能生現行功能,復有厭心差別功能,即無想定。然第八識雖緣種子,不緣無想定,此即不緣差別功能。若爾,無色界識,即不緣心等廣大功能,如何乃言於無色界,能緣廣大執受境等?此義應思,如善種子本識雖緣,然但緣體體即識性,唯無記攝;不緣善等餘別功能,無想定等唯是善性,故亦不緣。無色界中,雖有善種差別功能,即是能生廣大之心,現行法故不失無記,不違本識。不如善等及無想定,違本識故;故於無色界,緣廣大功能,無想定等是種上假,無色廣大功能不然,故不許緣無想定等;又無色界廣大之用,唯在現行,種是彼因,即是廣大之功能義,彼第八境種子,從現行為名,名廣大功能,非緣種上廣大別義,故無有失;又種有三品,此為一類緣,心無三品任運緣故,心唯一界種通三界,繫性別故,如第八緣異界色法,見相別界攝,以親緣故名本識;故不同意識等,彼分別生,故相見必同界,但得為境非必有用;此識任運,隨因緣變境有用,即己體故。若斷未斷隨增減緣,如現行法相分緣故。
有根身者,謂諸色根及根依處。
身者,諸大造等合聚名身,或依止名身,即一形之總稱,以根微細不言於根,但言緣身,恐無根色,以別根為首,標其總身,即顯本識緣彼五根,扶根色盡。總身之中有別根故,名有根身。又成身者,以根為主,身是通名以主標首,為稱於身名有根身,根通五根。唯自身依處,即是諸扶根,五處不可;以聲對法第五說:「非執受故,唯為外境緣,然實亦內緣,又緣他五境等,即非執受如外境故,此中有量准作可知。」
此二皆是識所執受,攝為自體同安危故。
釋執受義,執受義者同安危等,如前已說兩義釋之,此中言總,對法瑜伽顯揚俱舍等,皆有執受義。
執受及處俱是所緣。
總解上也。
阿賴耶識,因緣力故自體生時,內變為種及有根身,外變為器。
顯由親因種,及業緣種,變內外相。
即以所變為自所緣,行相仗之而得起故。
本識行相必杖境生,此唯所變非心外法,本識必緣實法生故,若無相分見分不生,即解本頌,先境後行之所以也。仗謂仗託,此意總顯見託相生,大乘影像即是所變,緣有生心非緣無也。有處說諸識,必依緣有本質方生,即以名教等為本質故,如下當辨此略解訖。
變有二種,一者生變,即轉變義如次前說,變謂因果生熟差別。等流異熟二因習氣,名因能變;所生八識現種種相,是果能變,故能生因說名能變,二,緣名變,即變現義,是果能變,且第八識唯變種子,及有根身等,眼等轉識變色等是。此中但言緣故名變。下論言變准此分別。若生名變,種子第八識生七識等,並名為變。七識生第八亦名為變,緣無漏生種,准此應知。若緣名變,即唯影像心上現者,有漏諸識等,各自相分是。准此應思,一切諸法或復作三,亦有執故,名之為變;即根種子具二變義,外器唯一七識亦一。言不變者,依此二門三門可解,大乘緣無,不生識心影像之中,必定變為依他法故,故行相扙之而方得起,非緣本質法,名緣有生心,以或無故如過未等;若影像心不定有者,即應識起無有緣義,境無體故;此如我見經部薩婆多,大乘皆別已略解訖。
自下廣解,初廣行相次廣所緣,初中有三,初,護法菩薩釋其了言,申言正義,二,明四分及對小乘明行相等,三,總結。
此中了者謂異熟識,於自所緣有了別用。
即申正義,解了言也,言此中者是簡持義,此解第八識行相,故言異熟識。於自所緣者,即所變影像,是親所緣相分所攝,於此有了別用,非於心外法等。
此了別用見分所攝。
謂於所緣相分之上,有了別用即行相故,是識見分非是餘分,然行相有二,一者,見分,如此文說,即一切識等,皆有此行相。於所緣上定有,二者,影像,相分名為行相,其一切識或有或無,所緣不定故,如此論下所緣緣中,出二所緣緣體。又瑜伽等說,同一所緣是也。今此且約,諸識定有者說,或與小乘別體者說,以影像相為行相者,小乘同故,然唯初解無第二者,第八俱時五心所法,如何可同一所緣,不同一行相?故須二解,以影像相為行相者,出集量文。
然有漏識自體生時,皆似所緣能緣相現。
大段第二明四分義,即分為四,初立二分於中有二,初立二分後引教成。立二分中,初申自義後方破他,此出自義,謂安惠等古大乘師,多說唯有識自證分,無相見分。護法出已說見相有;依集量論等,方顯發之,故先敘宗。自體生時者,識自體也;皆似所緣能緣相現者,依他二分,似遍計所執,情計二分現也。似能緣相者,大乘見分收,當小乘事攝,似彼行相取所緣故,名似能緣。似所緣相者,大乘相分收,當小乘行相,似彼所緣心外相分,為見分所緣,故名似所緣相,是心外法此中無故。
彼相應法,應知亦爾。
一如於心,今此正義不同安惠,及小乘中正量部等,無所緣相得名為緣。不同薩婆多等許有行相,但取心外所緣,無心心所自能緣故。
似所緣相說名相分,似能緣相說名見分。
此說能似攝於見相。
若心心所無所緣相,應不能緣自所緣境。
自下第二,正破安惠正量部等,量言:「如緣青時,若心心所上,無所緣相貌,應不能緣當正起時,自心所緣之境。」此立宗也。「許無所緣相故。」因也。「如餘所不緣境。」喻也。或如餘人境,又量:「我餘時緣聲等心,亦應緣今色,許無所緣相故,如今緣自青等之心,餘人亦爾。」
或應一一,能緣一切。
謂除所緣,色外諸餘法,亦應為此緣色心緣,無所緣相故,如現自所緣色,他人亦爾。
自境如餘,餘如自故。
或自境如餘境,亦不緣;或餘境如自境,亦應緣;即此二喻各通前量,或論中二量,次第配之,初屬上後屬下,此義意言:「緣此自境時,心上必有帶境之相,如鏡面上似面相生,方名所緣。」不爾,便有如前說過,除正量義外,所餘部共大乘同,而真如無似境之相,如下所緣緣中自會,此破所緣無訖。次破無能緣見,然佛地論第三,四智三諍,但論相分有無,不論見分,即與此別,下第九中自當解釋。
若心心所無能緣相,應不能緣如虛空等。
心心所法有能緣相,不爾,心等應非能緣,無能緣相故,如虛空等。
或虛空亦是能緣。
比返難云:「汝虛空等應是能緣,無能緣相故,如心心所。」古大乘師即安惠等,既如是立二分俱無,論下自說,清辨亦云:「若約勝義諸法皆空,唯有虛偽如幻化等,若約世俗見相俱有,許有外境故非唯識,識離於境有何體用?故知諸法有境無心,若言心等有緣作用;許有實作用,便非釋子亦違聖教。今且違汝一切唯境,故能緣相決定是無,小乘諸師此相皆有,此義意言心心所生,必有能緣之相,如鏡必有能照之相。不爾,便有如前說過,不同外道小乘,有實作用體仍非無。」此中比量准之可解。若爾,即鏡應名能緣,如下所緣緣中說,第一別破正量部等,第二別破清辨,合破安惠下引經證。
故心心所,必有二相。
故者因也,因前義說。
如契說:「一切唯有覺,所覺義皆無,能覺所覺義,各自然而轉。」
引厚嚴經上之二句,明內心有外境是無。下之二句,明自內心,見相二分有,謂即似能所緣相是。各自然而轉者,謂見相分各各自然,從其因緣和合而起,不必須待心外之境,或計大自在天之所作故,方乃得轉。今異於彼說自然言,故緣龜毛心影像起,此證有二分也。
執有離識所緣境者,彼說外境是所緣,相分名行相,見分名事,是心心所自體相故。
下解三分,於中有二,初對十九部,辨相差別,後申三分,此等即初,除大乘正量外,皆是此也。又大眾部:「心得自緣,見分緣相。」與此等同。自緣體者,則不如是,以緣自體不須別起行相,以能緣見者為行相,所緣見為所緣及事。此等取境者,彼執心外之境是所緣,心上有似所緣之相,名行相;體即見分攝故,以大乘相見分,即彼宗立名。非是彼定許,有見相分名也。觀所緣云:「帶彼相故即是行相,謂行於相見分能緣,說名為事,是心心所自體相故,是釋事義,不言自體事;言自體相者,簡大乘事,謂自證分,言自體事便濫彼故。」
心與心所同所依緣,行相相似。
心心所同所依所緣,俱依一根緣一境故,行相相似,俱有似境相隨,是青等行相各別,總相似故,雖受以領納為相,想以取像為相等,一一心心所,各有青等行相,故名為相似。
事雖數等而相各異,識受想等相各別故。
識受等體各是一故,而相狀別。識受想等體性相狀,各各別故;行相言似不言等者,據相似故,相似等義無有差別。
達無離識所緣境者,則說相分是所緣,見分名行相。
是大乘義,則說相分是所緣,由無心外法,以小乘行相,而為所緣,即是相分。彼宗說相分,非是所緣,是能緣上所緣之相故。彼之見分自體事者,大乘名行相,能行於相,故所似即相分。
相見所依自體名事,即自證分。
此二所依自體名事,言所依者是依止義,謂相離見,無別條然各別自體,此二若無,一總所依者,相離見應有,是二法故如心心所,然無別體但二功能,故應別有一所依體,起二用時,由有此體,故言相見自體名事,即自證分。然小乘人心外有境,即以為所緣;大乘無故,以彼小乘行相為大乘相分。大乘心得自緣,別立自體分,即以為事,故以見分名行相,即小乘事體是見分;不立自證分無返緣故。大小二乘所說各別,然後難云:「刀不自割,如何心能自緣?別立自證分。」
此若無者,應不自憶心心所法,如不曾更境,必不能憶故。
謂無自體分,應不自憶心心所法,所以者何?如不曾更境,必不能憶故,謂若曾未得之境,必不能憶。心昔現在曾不自緣,既過去已如何能憶?此已滅心,以不曾為相分緣故,我今雖不令為相分緣,然自證分緣故,如曾相分所更境故,今能憶之。量云:「今所思念,過去不曾更心等,除宿命他心智等,餘心一切,皆應不能憶,不曾更故;如不曾更色等,卻證故知曾現在緣。」佛地第三云,集量論說,乃至若不爾者,如不曾見不應憶念。
心與心所同所依根,所緣相似行相各別,了別領納等,作用各異故,事雖數等而相各異,識受等體有差別故。
然心心所同所依根,其所緣相,各各變別故,但相似緣青,相分皆變青故,事雖數等而相各異,識受等體有差別故,與小乘別。然瑜伽第一說:「同一所緣,不同一行相,據了別領納,各各不同,故相分雖不同,然極相似,如青為境諸相俱青,相似名同見分各異,雖俱是青取像各異,故名不同行相,此後有行相與見分,雖各非一各據義別,境據總故名之為一,見據別故名為相似。此卷論中據實為言,故與瑜伽說不同也。又彼約疎所緣緣,此約親所緣緣,此心心所,許時依同所緣事等,亦據所緣各相似義,非是相違。
明三分中,次文第二,約三分等明心心所。
然心心所一一生時,以理推徴各有三分。
此即陳那菩薩,依經立理諸論共同,何須說三?
所量能量量果別故,相見必有所依體故。
相分見分自體三種,即所能量量果別也,如次配之,如以尺丈量於物時,物為所量尺為能量,解數之智名為量果,心等量境類亦應然,故立三種。若無自證分,相見二分無所依事故,即成別體心外有境,今言有所依故,離心無境即一體也。
如集量論伽他中:「似境相所量,能取相自證,即能量及果,此三體無別。」
相唯所量見為能量,自證為果,此頌意言,今此三種體是一識,不離識說之為唯,功能各別故說言三,果是何義?成滿因義,見分緣相既為能量,能量無果量境何益?如人量物起量解也。小乘量果即是見分,行相為能量,外境為所量,與此稍別。然有六師及敘,陳那以前以後,量及量果體性不同,如因明抄說,佛地論中,雖說三分無頌引證,唯有長行。
又心心所若細分別,應有四分三分如前,復有第四自證分。
明四分中,自下第三說有四分,於中有四,初立四理,二,分別之,三,引教成,四,釋頌意。下即初也,護法以後方始立之,理極須然如文可解,然諸經論唯多三分。
此若無者誰證第三?心分既同應皆證故。
此立理也,第三第二心分既同,應別立有能證自分,量云:「第三分心,應有能照之心,心分攝故猶如見分,見分返此或無能證。」
又自證分應無有果,諸能量者必有果故。
見分為能量,第三為量果,若第三能量,立誰為量果。為量如前,彼若救云:「第二見分為第三果。」
不應見分是第三果,見分或時非量攝故。
由此見分,或時亦有非量攝故,不證第三。
由此見分不證第三,證自體者必現量故。
諸體自緣皆證自相,果亦唯現,見緣相分或量非量,故不言見分為果。不可非量法為現量果故,不可見分或緣於相,是比非量;返緣自證復是現量。難曰:「見分緣相,或量或非量,一向現量自證分以為果,何妨自證唯現量,能量亦得比量或非,以為果。」解曰:「現量心自體,比非量果可唯現,比非二種非證體,何得能為現量果?現量為比果,比不為現量果。」問答亦然,外內難緣縛難,例亦然。見緣相為縛,自證應亦爾,是縛無失然唯現量,如五識境縛,仍是現量收,證自體故;為是煩惱染汙相故,如末那章,夫證自體必現量攝,故不可說見分緣相,或量非量為自證果。不可見分一時之中,為量非量以相違故,縱許見分,或比非量為第三果,亦不定故;現量為果義,即定故,一心之中相違,不可或量非量,故立第四義亦如前。
此四分中,前二是外後二是內。
下分別之,此釋見分若時現量,應為第三果難也,但由見分似外緣外,故名為外非體是外,故此現量亦不緣三,後二名內,體是內緣內故。
初唯所緣,後三通二。
其義可知,縱緣於心以心為相,亦唯所緣,相分之心不能緣故。問:「見分緣外從境名外,見分緣唯所緣,從唯所緣名所緣?」答:「此義亦可,然此文影顯故無有失,為色等難皆應准思,今意欲顯由見緣外,不得返緣。立第四分故立外名,理實非外,因論生論:「自證緣見,應相分心,不能緣慮所緣心故,如相分心。」此義不然,自證緣見,一能緣上義別分故;若為相分心,必非一能緣體故,或別人心或前後心,由此必非能緣性故;見分等心故能緣慮,相心不然,謂第二分以第三為果,自為能量,第三緣見,以第四為果,能量可知,緣第四時以誰為果?不可即以第四為果?如緣見分見分非果,此義應思,即以所緣第四為果,第四緣第三為果,例此同故功能應爾,若更立者過無窮故。唯爾所者分限足故,如無色界本識見分,緣種子等更無餘相,種子搏附識自體分,即以自證為相分緣,緣彼種故。然不緣彼自體分上,能緣功能,過如前說,仍以第三自證為果,此例應同。
謂第二分但緣第一,或量非量或現或比。
見分外緣,故量不定。
第三能緣第二第四,證自證分唯緣第三,非第二者以無用故。
其第三分前緣第二,卻緣第四;第四前緣第三,何不通緣第二?非第二者以無用故,設許得緣涉重緣過,以無用故,或無緣彼之用,不說緣之,如自證分不緣於相,能緣各有分限可得故,然第三分得緣第四,現量等定復不緣外,佛即不爾。
第三第四皆現量攝,故心心所四分合成,具所能緣無無窮過,非即非離唯識理成。
三四二分,由取自體故現量攝,具所能緣恒但四分,不減不增無無窮過,此中有難:「如得及生得得非得,生生非生法,不立第四得及生,何妨見分緣相及自證,不立第四分?」此不應然,此能緣慮有量定故,彼但成就生長功能,非緣慮法無量相違,據功能別名為非即,四用一體名為非離。又說四分能所緣異,不可言即,無別種生,一體用異故名非離。
是故契經伽他中說:「眾生心二性,內外一切分,所取能取纏,見種種差別。」
下引教成,佛地論有,即厚嚴經,謂即內外二性,此內外一切分,皆有所取能取纏繞,故有四分。
此頌意說:「眾生心性二分合成,若內若外,皆有所取能取纏縛,見有種種或量非量,或現或比,多分差別,此中見者是見分故。」
下釋頌意,此四分中相見名外,見緣外故,三四名內證自體故,唯見分有種種差別,或量非量。即言見分或非比故,別立第四,此唯眾生四分,故言纏縛,相及麤重二縛具故,無漏心等雖有四分,而非纏縛。問:「如諸佛及因五八識等,唯現量者應但三分,見分即得為三果故?」答:「不然,外內定故,見分緣外用外也,不得復為緣內果故,一心見分,用不得通緣內外法故,雖緣真如真如非外,以見分用外,故亦不得緣,若爾,內心應非外果,此義如量義准可知。」
如是四分或攝為三,第四攝入自證分故。
解四分中,自下第四,解立一分有三,先以義攝,次引頌成,後總指例,如集量頌。或攝為三果體一故,攝四入三。
或攝為二,後三俱是能緣性故,皆見分攝,此言見者是能緣義。
如初所引厚嚴經頌:「能緣體一,三攝為見。」攝論唯二亦攝入見。此言見者,能緣境義,通心心所非推求義,推求義者唯慧能故。
或攝為一體無別故,如入楞伽伽他中說:「由自心執著,心似外境轉,彼所見非有,是故說唯心。」
如第十卷楞伽經說,此頌意言:「外境無故唯有一心,由執著故似外境轉,定無外境許有自心,不離心故總名一識;心所與心相應,色法心之所變,真如識之實性。」四分識義用分,此土四類各一別義,以皆不離識,故並名唯。無漏種子但具一義,謂不離識故說名唯,舊頌云:「虛妄取自心,是故心現在,外法無可見,是故說唯心。」
如是處處說唯一心。
此指例也,諸師因此,執諸有情唯有一識,此義非也,至下當知,今此即是,例十地等一心之文,三界唯爾心,離一心外無別法故。
此一心言,亦攝心所。
此頌非唯一心,如境更無異物,亦有心所,如言王者亦攝臣故。
故識行相即是了別,了別即是識之見分。
自下辨行相中,大文第三總結,故識行相即是了別,卻結頌中了一字也,此了別體,即是第八識之見分。
歸本所明,然安惠立唯一分,難陀立二分,陳那立三分,護法立四分,今此論文,護法菩薩依四教理,說四差別俱依他性,非安惠等諸師知見,此四分相望為所緣,各為自證及行相者,所緣可知。遂難說者,第四名行相,第三名所緣,亦名自體,能緣自體故,不可以見分為自體,不緣第四故。如第三為行相,第二名所緣;第四名自體,能緣第三,以能緣法為自體故。又第三分為行相,緣第四時第四為所緣,所緣即自體;如四緣第三,返覆理齊,故第三為自體,見分為行相,相分為所緣,如前已辨,又難云:「第二量非量,餘之二分是現量,第二染非染,餘之二分定非染。又量非量殊,苦樂捨應異,又見分解非解,餘二定皆解,餘一切法准難可知。」又心若自緣,即有因果,能所作能所成,能所引能所生,能所屬能所縛,能所相能所覺,無差別過失,亦不應言:「二緣生識,三和合生識。」識亦生識故。亦不應立有邪見心,以邪見心自知邪故,亦不應言:「惡心遍體皆是不善。」以自知心是不善故。此為正智非邪惡故,其四念住亦應無別,以身等念住,即法念住等故。又四諦智應無差別,以苦智等即成道智等故。又宿住智亦應不成,知現在故;他心智亦爾,以自知故。又若知他如知自者,知他應是邪,謂他為自故,知自如他反難亦爾,又用二故體應非一,如燈自照其喻不成,喻無能緣等,心有能緣等,故即有因,法自相相違,喻所立不成過。又燈若性照,更何須照?若非明者應非能照,體應是闇,諸如是等種種妨難,更應思擇次第解之,然佛地第三,有解燈照難,餘難無解。然他界無為無漏緣等,依見分說非自證分。又以堅執名非量,非比非親證,名非量;自證於境雖是邪見,親證自體,故不作邪正等解,故前諸難理皆不成,如五識中貪嗔等惑,雖染仍現量,由他引故成染,親得故現量攝。於四分中八識,三惠三量因果,諸門分別皆如別章,上來已廣解行相訖。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十五
唐京兆大慈恩寺沙門窺基撰
此識行相,所緣云何?
十門分別,第八識中上已三門,第一,出體識自相門,第二,真假異熟五果,果相分別,第三,諸法因緣,四緣因相分別,自下第四第五,行相所緣分別,於中有二,初問次答。此問起也,然不可知,麤細分別但無別體,或約所緣或約行相,明不可知。故於門中略而不舉,後別解中即自疏出,義有別故。
謂不可知執受處了。
答中有二,初舉頌答後自別解,論問起中依義為問,以不可知無別體故,不為問也。然以唯識轉變次第,先行後境次略答中,依頌而牒。下解釋中從後向前,依問而解,所以者何?本頌先後法相求故,心依境因方得起故,長行先後意趣求故,其境要是識所變故,謂本頌中,先不可知之所緣,後不可知之行相,明解法相頌文穩便,故不可知為初,所緣行相隨後,一不可知通境行故。長行之中,一切諸法有心有境,行相是識之見分,故先明行相,由心變境次說所緣,約見及相而辨細麤,後解不可知義,故有別也。
解行相所緣中有二,初解所緣行相,後解不可知言,初中復二,先略後廣,略即麤解體義,廣則料簡細解。了謂了別下,此為略解。此中了者下,此為廣解,略中有二,初解行後解境。
了謂了別即是行相,識以了別為行相故。
此解行相,識自體分,以了別為行相故,行相見分也。類體亦然,相者體也,即謂境相,行於境相名為行相,或相謂相狀,行境之相狀名為行相,前解通無分別智,後解除彼,或行境之行解相貌,此解亦非無分別智,以無相故。然本但是行於相義,非是行解義。
處謂處所即器世間,是諸有情所依處故。
下解境於中有二,初別解內外所緣,後方總解所緣,初文復二,初外後內,今此即是識之相分,依名釋義如文可知,此為外相,然下自廣隨彼處會。
執受有二,謂諸種子及有根身。
下解內境與外境殊,故別開說。總相而言執受義者,執是攝義持義;受是領義覺義,攝為自體持令不壞,安危共同而領受之,能生覺受名為執受,領為境也。如瑜伽論第五十一,五十三,七十六卷,同此義釋。對法第五說執受者,但唯五根四塵一分,不說種子及與聲處。五十六說,五根全五塵一分,名為執受,二文不同。五十三說,執受有二,一,若識依執名有執受,謂識所託安危事同,即顯依持而領受義。領受義者,謂以為現,二,以此為依,能生諸受,此義即顯執令不壞,能生覺受。若據實理生覺受者,唯是身根,以餘四根色香味解,不離身根,同聚一處亦名覺受,體實非也。薩婆多等亦作此解,對法唯據現行此義,生覺受義。不論其聲聲體虛疎,不可執之而生覺受,故略不說。故外道中說為無礙;五十六中,唯據現行不相離大,所發之聲,同處不相離,不異大極微而出,復親領之,故通十界處,不言種子。五十一卷及此論等,通依現種;二執受義,通於十界種子現行,文勢雖殊義意同也,問:「無表色心心所,亦依於識,安危共同,雖不執令能生覺受,如種子等,何非執受?」答:「非所緣故如下當說,無領受義。」問:「外器界既以為境,何非執受?」答:「非是相近,不執為自體故,與識相違不為依故,故非執受。」問:「既唯緣此更無餘者,何故十卷楞伽說云:『阿黎耶識,緣名及相猶如毛輪。』?」答:「名體即聲是能詮,說緣其名意說緣聲,如言緣相意在根等。不爾,心等相應是彼所緣,又相者即色蘊,有相顯故。名謂非色四蘊,第八緣初相現行及種,但緣名種不緣現行,亦名緣名。又解相者即執受處,俱名為相相即相分,見分所取。名者四蘊,即心心所法,自證分緣許自緣故。又相者即器,有根身現可知故,其諸種子總名為名,相難可知唯以名顯,故名為名。」問:「何故彼復說第八識,頓分別知一切境界?」答:「說自一切境,皆頓分別知,非如餘識漸次能了故,由是彼經復作是說:「自身及資具,一時頓分別。」與此文同並不也。」問:「何故辨中邊云:『唯緣根塵生覺受故。』舊論云:『根塵我及識,本識生似彼。』?」至卷末當解。
諸種子者,謂諸相名分別習氣。
即是有漏善等諸法種子,下解五法中,此三唯有漏;論說非無漏,無漏種子。此識既不緣,但為彼依故非執受,與七十六解深密同。與五十一顯揚等別,彼言遍計所執自性,妄執習氣,有何所以者?此有二說,護法等說:「唯染無記心中有法執;善無記心不能起執,因執心所執為所遍計,熏成於種,此種名妄習氣,即見相分而熏種生。」又解:「應分別論文,染無記心,有遍計所執,自性妄執故,此種子名遍計所執,自性妄執習氣。善無記心但是遍計,計是分別心之異名故。此種名遍計習氣,而非所執自性,妄執習氣;以有漏心皆名遍計故,非善等心中許有執故;或復此文但約染語,以有漏中多起執故。若不爾者,一切色法非能熏者,皆非能遍計,亦不起執,相分之中既無種子,又此不說,本識應不緣。既爾,第八應亦能熏,有力能執故,由此故知此解為勝。下三性中更當分別。安惠等說:「有漏八識皆能遍計,而起於執。」即以此文為證。今此師意,有八識種子,唯自體分復生現行,似有能詮所詮相現,說為名相;名相現行遍計所執,相似有故;說自證種,能生名相因緣,名為名相等習氣,非離自證種外,別有名相種;或名與相雖無實體,而別有種亦不相違。此中二解如下自知,然今此文與彼既別,故此文勝,通一切有漏三界三性,乃至決擇分等種,皆是執受,阿賴耶識性所攝故。」問:「為緣種子別功能不?」答:「自有種子即是功能,能生現行之功能故,然復有別功能,如心心所種子,有總能生現行功能,復有厭心差別功能,即無想定。然第八識雖緣種子,不緣無想定,此即不緣差別功能。若爾,無色界識,即不緣心等廣大功能,如何乃言於無色界,能緣廣大執受境等?此義應思,如善種子本識雖緣,然但緣體體即識性,唯無記攝;不緣善等餘別功能,無想定等唯是善性,故亦不緣。無色界中,雖有善種差別功能,即是能生廣大之心,現行法故不失無記,不違本識。不如善等及無想定,違本識故;故於無色界,緣廣大功能,無想定等是種上假,無色廣大功能不然,故不許緣無想定等;又無色界廣大之用,唯在現行,種是彼因,即是廣大之功能義,彼第八境種子,從現行為名,名廣大功能,非緣種上廣大別義,故無有失;又種有三品,此為一類緣,心無三品任運緣故,心唯一界種通三界,繫性別故,如第八緣異界色法,見相別界攝,以親緣故名本識;故不同意識等,彼分別生,故相見必同界,但得為境非必有用;此識任運,隨因緣變境有用,即己體故。若斷未斷隨增減緣,如現行法相分緣故。
有根身者,謂諸色根及根依處。
身者,諸大造等合聚名身,或依止名身,即一形之總稱,以根微細不言於根,但言緣身,恐無根色,以別根為首,標其總身,即顯本識緣彼五根,扶根色盡。總身之中有別根故,名有根身。又成身者,以根為主,身是通名以主標首,為稱於身名有根身,根通五根。唯自身依處,即是諸扶根,五處不可;以聲對法第五說:「非執受故,唯為外境緣,然實亦內緣,又緣他五境等,即非執受如外境故,此中有量准作可知。」
此二皆是識所執受,攝為自體同安危故。
釋執受義,執受義者同安危等,如前已說兩義釋之,此中言總,對法瑜伽顯揚俱舍等,皆有執受義。
執受及處俱是所緣。
總解上也。
阿賴耶識,因緣力故自體生時,內變為種及有根身,外變為器。
顯由親因種,及業緣種,變內外相。
即以所變為自所緣,行相仗之而得起故。
本識行相必杖境生,此唯所變非心外法,本識必緣實法生故,若無相分見分不生,即解本頌,先境後行之所以也。仗謂仗託,此意總顯見託相生,大乘影像即是所變,緣有生心非緣無也。有處說諸識,必依緣有本質方生,即以名教等為本質故,如下當辨此略解訖。
變有二種,一者生變,即轉變義如次前說,變謂因果生熟差別。等流異熟二因習氣,名因能變;所生八識現種種相,是果能變,故能生因說名能變,二,緣名變,即變現義,是果能變,且第八識唯變種子,及有根身等,眼等轉識變色等是。此中但言緣故名變。下論言變准此分別。若生名變,種子第八識生七識等,並名為變。七識生第八亦名為變,緣無漏生種,准此應知。若緣名變,即唯影像心上現者,有漏諸識等,各自相分是。准此應思,一切諸法或復作三,亦有執故,名之為變;即根種子具二變義,外器唯一七識亦一。言不變者,依此二門三門可解,大乘緣無,不生識心影像之中,必定變為依他法故,故行相扙之而方得起,非緣本質法,名緣有生心,以或無故如過未等;若影像心不定有者,即應識起無有緣義,境無體故;此如我見經部薩婆多,大乘皆別已略解訖。
自下廣解,初廣行相次廣所緣,初中有三,初,護法菩薩釋其了言,申言正義,二,明四分及對小乘明行相等,三,總結。
此中了者謂異熟識,於自所緣有了別用。
即申正義,解了言也,言此中者是簡持義,此解第八識行相,故言異熟識。於自所緣者,即所變影像,是親所緣相分所攝,於此有了別用,非於心外法等。
此了別用見分所攝。
謂於所緣相分之上,有了別用即行相故,是識見分非是餘分,然行相有二,一者,見分,如此文說,即一切識等,皆有此行相。於所緣上定有,二者,影像,相分名為行相,其一切識或有或無,所緣不定故,如此論下所緣緣中,出二所緣緣體。又瑜伽等說,同一所緣是也。今此且約,諸識定有者說,或與小乘別體者說,以影像相為行相者,小乘同故,然唯初解無第二者,第八俱時五心所法,如何可同一所緣,不同一行相?故須二解,以影像相為行相者,出集量文。
然有漏識自體生時,皆似所緣能緣相現。
大段第二明四分義,即分為四,初立二分於中有二,初立二分後引教成。立二分中,初申自義後方破他,此出自義,謂安惠等古大乘師,多說唯有識自證分,無相見分。護法出已說見相有;依集量論等,方顯發之,故先敘宗。自體生時者,識自體也;皆似所緣能緣相現者,依他二分,似遍計所執,情計二分現也。似能緣相者,大乘見分收,當小乘事攝,似彼行相取所緣故,名似能緣。似所緣相者,大乘相分收,當小乘行相,似彼所緣心外相分,為見分所緣,故名似所緣相,是心外法此中無故。
彼相應法,應知亦爾。
一如於心,今此正義不同安惠,及小乘中正量部等,無所緣相得名為緣。不同薩婆多等許有行相,但取心外所緣,無心心所自能緣故。
似所緣相說名相分,似能緣相說名見分。
此說能似攝於見相。
若心心所無所緣相,應不能緣自所緣境。
自下第二,正破安惠正量部等,量言:「如緣青時,若心心所上,無所緣相貌,應不能緣當正起時,自心所緣之境。」此立宗也。「許無所緣相故。」因也。「如餘所不緣境。」喻也。或如餘人境,又量:「我餘時緣聲等心,亦應緣今色,許無所緣相故,如今緣自青等之心,餘人亦爾。」
或應一一,能緣一切。
謂除所緣,色外諸餘法,亦應為此緣色心緣,無所緣相故,如現自所緣色,他人亦爾。
自境如餘,餘如自故。
或自境如餘境,亦不緣;或餘境如自境,亦應緣;即此二喻各通前量,或論中二量,次第配之,初屬上後屬下,此義意言:「緣此自境時,心上必有帶境之相,如鏡面上似面相生,方名所緣。」不爾,便有如前說過,除正量義外,所餘部共大乘同,而真如無似境之相,如下所緣緣中自會,此破所緣無訖。次破無能緣見,然佛地論第三,四智三諍,但論相分有無,不論見分,即與此別,下第九中自當解釋。
若心心所無能緣相,應不能緣如虛空等。
心心所法有能緣相,不爾,心等應非能緣,無能緣相故,如虛空等。
或虛空亦是能緣。
比返難云:「汝虛空等應是能緣,無能緣相故,如心心所。」古大乘師即安惠等,既如是立二分俱無,論下自說,清辨亦云:「若約勝義諸法皆空,唯有虛偽如幻化等,若約世俗見相俱有,許有外境故非唯識,識離於境有何體用?故知諸法有境無心,若言心等有緣作用;許有實作用,便非釋子亦違聖教。今且違汝一切唯境,故能緣相決定是無,小乘諸師此相皆有,此義意言心心所生,必有能緣之相,如鏡必有能照之相。不爾,便有如前說過,不同外道小乘,有實作用體仍非無。」此中比量准之可解。若爾,即鏡應名能緣,如下所緣緣中說,第一別破正量部等,第二別破清辨,合破安惠下引經證。
故心心所,必有二相。
故者因也,因前義說。
如契說:「一切唯有覺,所覺義皆無,能覺所覺義,各自然而轉。」
引厚嚴經上之二句,明內心有外境是無。下之二句,明自內心,見相二分有,謂即似能所緣相是。各自然而轉者,謂見相分各各自然,從其因緣和合而起,不必須待心外之境,或計大自在天之所作故,方乃得轉。今異於彼說自然言,故緣龜毛心影像起,此證有二分也。
執有離識所緣境者,彼說外境是所緣,相分名行相,見分名事,是心心所自體相故。
下解三分,於中有二,初對十九部,辨相差別,後申三分,此等即初,除大乘正量外,皆是此也。又大眾部:「心得自緣,見分緣相。」與此等同。自緣體者,則不如是,以緣自體不須別起行相,以能緣見者為行相,所緣見為所緣及事。此等取境者,彼執心外之境是所緣,心上有似所緣之相,名行相;體即見分攝故,以大乘相見分,即彼宗立名。非是彼定許,有見相分名也。觀所緣云:「帶彼相故即是行相,謂行於相見分能緣,說名為事,是心心所自體相故,是釋事義,不言自體事;言自體相者,簡大乘事,謂自證分,言自體事便濫彼故。」
心與心所同所依緣,行相相似。
心心所同所依所緣,俱依一根緣一境故,行相相似,俱有似境相隨,是青等行相各別,總相似故,雖受以領納為相,想以取像為相等,一一心心所,各有青等行相,故名為相似。
事雖數等而相各異,識受想等相各別故。
識受等體各是一故,而相狀別。識受想等體性相狀,各各別故;行相言似不言等者,據相似故,相似等義無有差別。
達無離識所緣境者,則說相分是所緣,見分名行相。
是大乘義,則說相分是所緣,由無心外法,以小乘行相,而為所緣,即是相分。彼宗說相分,非是所緣,是能緣上所緣之相故。彼之見分自體事者,大乘名行相,能行於相,故所似即相分。
相見所依自體名事,即自證分。
此二所依自體名事,言所依者是依止義,謂相離見,無別條然各別自體,此二若無,一總所依者,相離見應有,是二法故如心心所,然無別體但二功能,故應別有一所依體,起二用時,由有此體,故言相見自體名事,即自證分。然小乘人心外有境,即以為所緣;大乘無故,以彼小乘行相為大乘相分。大乘心得自緣,別立自體分,即以為事,故以見分名行相,即小乘事體是見分;不立自證分無返緣故。大小二乘所說各別,然後難云:「刀不自割,如何心能自緣?別立自證分。」
此若無者,應不自憶心心所法,如不曾更境,必不能憶故。
謂無自體分,應不自憶心心所法,所以者何?如不曾更境,必不能憶故,謂若曾未得之境,必不能憶。心昔現在曾不自緣,既過去已如何能憶?此已滅心,以不曾為相分緣故,我今雖不令為相分緣,然自證分緣故,如曾相分所更境故,今能憶之。量云:「今所思念,過去不曾更心等,除宿命他心智等,餘心一切,皆應不能憶,不曾更故;如不曾更色等,卻證故知曾現在緣。」佛地第三云,集量論說,乃至若不爾者,如不曾見不應憶念。
心與心所同所依根,所緣相似行相各別,了別領納等,作用各異故,事雖數等而相各異,識受等體有差別故。
然心心所同所依根,其所緣相,各各變別故,但相似緣青,相分皆變青故,事雖數等而相各異,識受等體有差別故,與小乘別。然瑜伽第一說:「同一所緣,不同一行相,據了別領納,各各不同,故相分雖不同,然極相似,如青為境諸相俱青,相似名同見分各異,雖俱是青取像各異,故名不同行相,此後有行相與見分,雖各非一各據義別,境據總故名之為一,見據別故名為相似。此卷論中據實為言,故與瑜伽說不同也。又彼約疎所緣緣,此約親所緣緣,此心心所,許時依同所緣事等,亦據所緣各相似義,非是相違。
明三分中,次文第二,約三分等明心心所。
然心心所一一生時,以理推徴各有三分。
此即陳那菩薩,依經立理諸論共同,何須說三?
所量能量量果別故,相見必有所依體故。
相分見分自體三種,即所能量量果別也,如次配之,如以尺丈量於物時,物為所量尺為能量,解數之智名為量果,心等量境類亦應然,故立三種。若無自證分,相見二分無所依事故,即成別體心外有境,今言有所依故,離心無境即一體也。
如集量論伽他中:「似境相所量,能取相自證,即能量及果,此三體無別。」
相唯所量見為能量,自證為果,此頌意言,今此三種體是一識,不離識說之為唯,功能各別故說言三,果是何義?成滿因義,見分緣相既為能量,能量無果量境何益?如人量物起量解也。小乘量果即是見分,行相為能量,外境為所量,與此稍別。然有六師及敘,陳那以前以後,量及量果體性不同,如因明抄說,佛地論中,雖說三分無頌引證,唯有長行。
又心心所若細分別,應有四分三分如前,復有第四自證分。
明四分中,自下第三說有四分,於中有四,初立四理,二,分別之,三,引教成,四,釋頌意。下即初也,護法以後方始立之,理極須然如文可解,然諸經論唯多三分。
此若無者誰證第三?心分既同應皆證故。
此立理也,第三第二心分既同,應別立有能證自分,量云:「第三分心,應有能照之心,心分攝故猶如見分,見分返此或無能證。」
又自證分應無有果,諸能量者必有果故。
見分為能量,第三為量果,若第三能量,立誰為量果。為量如前,彼若救云:「第二見分為第三果。」
不應見分是第三果,見分或時非量攝故。
由此見分,或時亦有非量攝故,不證第三。
由此見分不證第三,證自體者必現量故。
諸體自緣皆證自相,果亦唯現,見緣相分或量非量,故不言見分為果。不可非量法為現量果故,不可見分或緣於相,是比非量;返緣自證復是現量。難曰:「見分緣相,或量或非量,一向現量自證分以為果,何妨自證唯現量,能量亦得比量或非,以為果。」解曰:「現量心自體,比非量果可唯現,比非二種非證體,何得能為現量果?現量為比果,比不為現量果。」問答亦然,外內難緣縛難,例亦然。見緣相為縛,自證應亦爾,是縛無失然唯現量,如五識境縛,仍是現量收,證自體故;為是煩惱染汙相故,如末那章,夫證自體必現量攝,故不可說見分緣相,或量非量為自證果。不可見分一時之中,為量非量以相違故,縱許見分,或比非量為第三果,亦不定故;現量為果義,即定故,一心之中相違,不可或量非量,故立第四義亦如前。
此四分中,前二是外後二是內。
下分別之,此釋見分若時現量,應為第三果難也,但由見分似外緣外,故名為外非體是外,故此現量亦不緣三,後二名內,體是內緣內故。
初唯所緣,後三通二。
其義可知,縱緣於心以心為相,亦唯所緣,相分之心不能緣故。問:「見分緣外從境名外,見分緣唯所緣,從唯所緣名所緣?」答:「此義亦可,然此文影顯故無有失,為色等難皆應准思,今意欲顯由見緣外,不得返緣。立第四分故立外名,理實非外,因論生論:「自證緣見,應相分心,不能緣慮所緣心故,如相分心。」此義不然,自證緣見,一能緣上義別分故;若為相分心,必非一能緣體故,或別人心或前後心,由此必非能緣性故;見分等心故能緣慮,相心不然,謂第二分以第三為果,自為能量,第三緣見,以第四為果,能量可知,緣第四時以誰為果?不可即以第四為果?如緣見分見分非果,此義應思,即以所緣第四為果,第四緣第三為果,例此同故功能應爾,若更立者過無窮故。唯爾所者分限足故,如無色界本識見分,緣種子等更無餘相,種子搏附識自體分,即以自證為相分緣,緣彼種故。然不緣彼自體分上,能緣功能,過如前說,仍以第三自證為果,此例應同。
謂第二分但緣第一,或量非量或現或比。
見分外緣,故量不定。
第三能緣第二第四,證自證分唯緣第三,非第二者以無用故。
其第三分前緣第二,卻緣第四;第四前緣第三,何不通緣第二?非第二者以無用故,設許得緣涉重緣過,以無用故,或無緣彼之用,不說緣之,如自證分不緣於相,能緣各有分限可得故,然第三分得緣第四,現量等定復不緣外,佛即不爾。
第三第四皆現量攝,故心心所四分合成,具所能緣無無窮過,非即非離唯識理成。
三四二分,由取自體故現量攝,具所能緣恒但四分,不減不增無無窮過,此中有難:「如得及生得得非得,生生非生法,不立第四得及生,何妨見分緣相及自證,不立第四分?」此不應然,此能緣慮有量定故,彼但成就生長功能,非緣慮法無量相違,據功能別名為非即,四用一體名為非離。又說四分能所緣異,不可言即,無別種生,一體用異故名非離。
是故契經伽他中說:「眾生心二性,內外一切分,所取能取纏,見種種差別。」
下引教成,佛地論有,即厚嚴經,謂即內外二性,此內外一切分,皆有所取能取纏繞,故有四分。
此頌意說:「眾生心性二分合成,若內若外,皆有所取能取纏縛,見有種種或量非量,或現或比,多分差別,此中見者是見分故。」
下釋頌意,此四分中相見名外,見緣外故,三四名內證自體故,唯見分有種種差別,或量非量。即言見分或非比故,別立第四,此唯眾生四分,故言纏縛,相及麤重二縛具故,無漏心等雖有四分,而非纏縛。問:「如諸佛及因五八識等,唯現量者應但三分,見分即得為三果故?」答:「不然,外內定故,見分緣外用外也,不得復為緣內果故,一心見分,用不得通緣內外法故,雖緣真如真如非外,以見分用外,故亦不得緣,若爾,內心應非外果,此義如量義准可知。」
如是四分或攝為三,第四攝入自證分故。
解四分中,自下第四,解立一分有三,先以義攝,次引頌成,後總指例,如集量頌。或攝為三果體一故,攝四入三。
或攝為二,後三俱是能緣性故,皆見分攝,此言見者是能緣義。
如初所引厚嚴經頌:「能緣體一,三攝為見。」攝論唯二亦攝入見。此言見者,能緣境義,通心心所非推求義,推求義者唯慧能故。
或攝為一體無別故,如入楞伽伽他中說:「由自心執著,心似外境轉,彼所見非有,是故說唯心。」
如第十卷楞伽經說,此頌意言:「外境無故唯有一心,由執著故似外境轉,定無外境許有自心,不離心故總名一識;心所與心相應,色法心之所變,真如識之實性。」四分識義用分,此土四類各一別義,以皆不離識,故並名唯。無漏種子但具一義,謂不離識故說名唯,舊頌云:「虛妄取自心,是故心現在,外法無可見,是故說唯心。」
如是處處說唯一心。
此指例也,諸師因此,執諸有情唯有一識,此義非也,至下當知,今此即是,例十地等一心之文,三界唯爾心,離一心外無別法故。
此一心言,亦攝心所。
此頌非唯一心,如境更無異物,亦有心所,如言王者亦攝臣故。
故識行相即是了別,了別即是識之見分。
自下辨行相中,大文第三總結,故識行相即是了別,卻結頌中了一字也,此了別體,即是第八識之見分。
歸本所明,然安惠立唯一分,難陀立二分,陳那立三分,護法立四分,今此論文,護法菩薩依四教理,說四差別俱依他性,非安惠等諸師知見,此四分相望為所緣,各為自證及行相者,所緣可知。遂難說者,第四名行相,第三名所緣,亦名自體,能緣自體故,不可以見分為自體,不緣第四故。如第三為行相,第二名所緣;第四名自體,能緣第三,以能緣法為自體故。又第三分為行相,緣第四時第四為所緣,所緣即自體;如四緣第三,返覆理齊,故第三為自體,見分為行相,相分為所緣,如前已辨,又難云:「第二量非量,餘之二分是現量,第二染非染,餘之二分定非染。又量非量殊,苦樂捨應異,又見分解非解,餘二定皆解,餘一切法准難可知。」又心若自緣,即有因果,能所作能所成,能所引能所生,能所屬能所縛,能所相能所覺,無差別過失,亦不應言:「二緣生識,三和合生識。」識亦生識故。亦不應立有邪見心,以邪見心自知邪故,亦不應言:「惡心遍體皆是不善。」以自知心是不善故。此為正智非邪惡故,其四念住亦應無別,以身等念住,即法念住等故。又四諦智應無差別,以苦智等即成道智等故。又宿住智亦應不成,知現在故;他心智亦爾,以自知故。又若知他如知自者,知他應是邪,謂他為自故,知自如他反難亦爾,又用二故體應非一,如燈自照其喻不成,喻無能緣等,心有能緣等,故即有因,法自相相違,喻所立不成過。又燈若性照,更何須照?若非明者應非能照,體應是闇,諸如是等種種妨難,更應思擇次第解之,然佛地第三,有解燈照難,餘難無解。然他界無為無漏緣等,依見分說非自證分。又以堅執名非量,非比非親證,名非量;自證於境雖是邪見,親證自體,故不作邪正等解,故前諸難理皆不成,如五識中貪嗔等惑,雖染仍現量,由他引故成染,親得故現量攝。於四分中八識,三惠三量因果,諸門分別皆如別章,上來已廣解行相訖。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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