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二十二(論文卷三之六)
唐京兆大慈寺沙門窺基譯
自下第三
又契經說:「有情流轉五趣四生,若無此識,彼趣生體不應有故。」
說趣生體以趣為證,通破一切有經部等諸部,皆說得也。
謂要實有,恒,徧,無雜,彼法可立正實趣生。
下文有三,一,具義多少,二,遮餘非,三,歸本識。此即初也,四義具故方名趣生,一,要實有,謂要有體,假法非趣生,趣生實有故,即業所感是實有故,二,要恒續,謂無間斷法,方趣生體,生此趣此生中,一期時須恒故,若有間斷,便非趣生故,三,要周徧,謂通三界九地,不可此趣生,唯在一處界,不在餘處界,以趣生通三界諸地故。若是有漏有情,皆趣生攝。若不徧者,即非趣生故。四,要無雜,謂生此趣生,方起此法名此趣生。若生此趣生,可起餘趣生法,則非趣生,應成多趣多生故。具此四義,是正是實趣生之體;此言正實,簡能趣法及中有等,皆名趣生;諸經論中言煩惱等,是趣生者,是假趣生相似趣生,非是正實趣生之體,今言正實意在於此。
非異熟法趣生雜亂,住此起餘趣生法故。
下遮餘非四義遮也,即第一遮此有二意,一者,總簡,謂除第八識外,皆是非異熟法,非真異熟法故,此意在真前言正故,種類言之,住一趣一生,可起諸餘趣生法故,二,別簡,下簡得善別報心心法,及色不相應行已。今此中雖復總言,非異熟法;在下所簡外,謂餘加行善及染汙,餘無記心心法,長養等流色,皆可起餘趣生法故,第七識不在此中,非共有故。今簡共有者,故即是四因中,第四無雜因,簡此從下向上解。
諸異熟色,及五識中業所感者,不徧趣生,無色界中全無彼故。
此第二遮,異熟色中有九處,除聲及法處,無色界中無異熟色故。及五識中業所感者,即苦樂捨受相應報心;異熟生者,是不徧趣生,天趣化生,即無色界之中,全無彼故。此舉全處,於別別地亦無有故。鼻舌色界無;餘三識,二禪以上無,諸色分別可知。此中不舉分無處故,但約所無簡別為論,此具四因中多少,即第三因簡。
諸生得善,及意識中業所感者,雖徧趣生起無雜亂,而不恒有。
即第三遮,此唯第六意識中者,五識雖亦無雜起者,無色全無,如前類遮非此所說;及意中別報者,雖徧趣生起時無雜,而不恒有,有間斷故六位無故;或無漏心,異類心中皆說無故,即第二恒因簡,然此雖復說不共因,亦說共因,謂徧無雜二,有體通上亦有,故此中不說。然此說所有者,影顯前後,皆有所具因故。類此應說,恐厭煩文故略影顯。
不相應行無實自體,皆不可立正實趣生。
即第四遮,此初因簡前數成,故更無比量。然此四因,非但一一別簡,共簡非是業果。具四義者是業果故,是第七識非共有故,此中不簡。然入第二恒中,以入地有轉易故,入滅定等有間斷故,非業果故。無性之人第七,非業果也。此下所簡彼心所法,亦在彼中,隨所餘生即屬彼故。此中言王意并臣故。
唯異熟心及彼心所,實恒徧無雜,是正實趣生。
自下第三歸本識也。於中又三,一,歸本識,二,破他非,三,簡佛位。此即初也,如是所簡餘五蘊法,皆不可立正實趣生。又此業果,明知無為無漏有為,皆非趣生體,唯異熟心,及彼心所體,是實是恒是徧是無雜,是正實趣生。
此心若無,生無色界起善等位,應非趣生。
下破他非,設許別報心是趣生,既知除異熟無記心外,無趣生體故。此心若無,生無色界起善等位,應非趣生;謂在彼界,起善心性有覆心時,應非趣生,此時無報故,不同下界有色故,若此本難,雖經部師,無不相應命根等故。若破薩婆多,不許彼不相應已,今為此難於理不遮,故知設許別報法,是趣生難。前已遮善等非趣生,雜起故,一趣成多法,應是多趣身故,第一,設許別報心,是趣生訖。
設許趣生攝諸有漏,生無色界起無漏心,應非趣生,便違正理。
次第二,設許趣生攝一切有漏,即善等皆是;生無色界起無漏心,應非趣生,即是便違正理;有二乘聖者,非趣生攝故,即攝論第三云:「生非想處,起無所有處無漏心時,即應二趣皆應滅離等,但有設許一切有漏,是趣生難,皆以前難應尋彼會,此通諸部義準前釋。
勿有前過及有此失,故唯異熟法,是正實趣生。
勿有前說不具四義過,及有此識最後失,故唯異熟法,是正實趣生,若有第八識,一切時恒有,無此過難,由以異熟法,為正實趣生故。
由是如來非趣生攝,佛無異熟無記法故。
下簡佛位,佛非趣生攝,佛無報法故。
亦非界攝,非有漏故,世尊已捨苦集諦,故諸戲論種,已永斷故。
四智俱善亦非界攝,非有漏故,有漏是界義故,界是縛義故,又彼何故非繫縛者?世尊已捨苦集二諦,名世尊故,何故無苦集?有漏諸戲論種,已永斷故,即有漏法名為戲論,無漏法名不繫法故,非同戲論,故正實趣生,唯異熟心心所。
正實趣生,既唯異熟心及心所,彼心心所離第八識,理不得成,故知別有此第八識。
世尊有處說,為人趣名化生者,如下食中自當解釋,皆是示現,非正實趣生,彼全無漏故,此是報法故,佛地論中亦同此解。
又契經說:「有色根身是有執受,若無此識,彼能執受不應有故。」
自下第四,引經證能執受,是八證中初執受證,然此稍廣,初破諸部能執心計。
謂五色根及彼依處,唯現在世是有執受,彼定由有能執受心。
下文有三,一,顯所執,彰能執心,二,明執心,顯唯第八,三,破異計,非能執受。此即初也,五根在自身,非己相分,他身五根依處,除聲皆非執受故,對法執受九處除聲,聲非所執故。問曰:「何以聲非所執受?」「以有間故,又聲疎斷故,然五十五等,亦說是執受,以依執故非生執受,如前已說,唯現在世是有情故,可有執受,過未非也。經部去來無,薩婆多非過未,此出所受,彼唯身根能生覺受,餘根等同聚,亦名執受;其身識轉時,名為執受,身識不轉亦名執受,是彼類故。此等所執受法,定由有己能執受心,持令不壞。經雖但言有色根身,是有執受,自非能執;自若能執,應別有所執,既無別所執,而言有執受,故知有他,能執受自也。
唯異熟心先業所引,非善染等,一類能徧相續執受;有色根身眼等轉識,無如是義。
下明執心顯唯第八,於中有二,一,顯八有七無,二,簡言濫此初文也,何心能執受?唯異熟心,謂第八識先業所引,體任運起非現緣起,縱第七識亦現緣引,不能執受;即是八證,執受五因中第一因。下自為量不能煩述,非善染等,等取威儀,等無記,彼是第二因;彼言六識善惡可得,故不能執受,一類謂第八識一類,異熟無記性攝,次第三因;彼言六識一類,異熟無記性攝,不可得故,不能執受。能徧執受者,謂唯本識,徧能執受五根等法,是第四因。彼言六識各別依,不能徧執,此中第八,佛色根證如下自解。相續執受,謂第八識一切時執,非有執不執,不執時即爛壞故,是第五因。彼言六識所依,應成數數執受過失,唯第八識具此五義,眼等七種轉識,皆非業引,不具五義故非能執。
此言意顯眼等轉識,皆無一類能徧相續,執受自內有色根身,非顯能執受;唯異熟心,勿諸佛色身,無執受故。
下簡言濫論中意言,顯六轉識,皆無一類能徧相續,自內能執有色根身。既六轉識不能執受,即唯異熟第八能執;此言非顯唯異熟心,方能執受,勿諸佛色身,亦無執受故。佛善第八亦能執故,謂前二因但義差別,即一類攝盡,一類異熟無記,即雙攝盡,故今說三。又前二因,簡本識轉識因異,後三因中,明七轉識,不能徧執受內有根身,卻明執內有漏色身,唯異熟識;非顯能執識,唯異熟心,佛能執心為不定故。
然能執受有漏色身,唯異熟心,故作是說。
執有漏身唯異熟心,非善等心;雖佛善心亦能執受,執善無漏非有漏身,故作是說。
謂諸轉識現緣起故,如聲風等,彼善染等非業引故,如非擇滅。
下破異計初有五量,總破識等非,後遮色等,初中有二,初破心後例所,謂諸轉識;總破六識,皆不能執受有漏色身,即取下言以為宗法,現緣起故如風聲等,即對先說阿賴耶識,先業所引以能執受。又宗法中,不言不能執受有漏身者,設六轉識無漏性者,亦不能執,佛無漏身故。又下法中,不能執受有漏色身,自乃具足下皆準知,此第一因。自下第二別破異性,彼轉識中善染性等,等取威儀等心,皆不能執受有漏色身,非業引故,如非擇滅;自對前說非善染等,然無漏識,不執有漏身,故無過失俱共許故。
異熟生者非異熟故,非徧依故不相續故,如電光等,不能執受有漏色身。
此對前說,一類能徧相續,三義比量:「彼轉識中異熟生者,亦不能執有漏色身。」自下三因,皆破六識異熟心,不能執受,非真異熟故。前已極成,既有間斷非真異熟,故得為因。前第三因有間斷,是非一類故。又非徧依故者,即各別依轉,第四因是。即同攝論生不淨章,各別依也。又不相續故,數執過失,是第五因。亦生不淨中,不堅住也,喻云:「如電光等。」上第八識五因次配,然舊作五因量,別勘瑜伽等抄,此等三喻,雖一即得徧於五因,論師欲生慧巧便故,此別出喻,勘諸八證,第一執受不見此文,但知虛讀過。
諸心識言亦攝心所,定相應故如唯識言。
例破心所,上來,如是異熟心言,諸轉識言亦攝心所,定相應故如唯識言。彼亦不遣心所法故,由此一文,證知上下諸文皆爾,中以作法影初後故,上來通破諸部,六識非能執受。
非諸色根不相應行,可能執受有色根身,無所緣故如虛空等。
自下別破經部薩婆多,色等執受,謂經部師計有心色,互持種子及能受熏,如前已破。今破色根,亦不能執有漏色身,無所緣故如虛空等,謂薩婆多心能執受,前已破訖;若謂命根同分,為能執受,今此亦非。不相應行雖舉總名,意取命根及眾同分,餘不計故,或設遮餘,並不能執有漏色身,無所緣故如虛空等,此設計許有體,不爾,即應言無體性,故今正非無體,亦得以無所緣為因。
故應別有能執受心,彼心即是此第八識。
餘既不能執,故知別有阿賴耶識,為能執受,無前過難。
又契經說:「壽煖識三更互依持,得相續住。」
自下第五,三法契經文各有三,準上可解,此經有頌謂:「壽煖及與識,三法捨命時,所捨身僵仆,如木無思覺。」此中更互依持之經,是長行文與頌稍別,此經意說於有色界,有壽煖處,有能持識,三法攝故,識如彼二亦應相續,故以為證。
若無此識能持壽煖,令久住識不應有故。
總以理成,下自別解,第二,正解有三,先非轉識,次即賴耶,後難異執。
謂諸轉有間有轉,如聲風等無恒持用,不可立為持壽煖識。
此非轉識,六種轉識,於五位有間斷,於三性有轉變,由斯義理,無恒持用故,如聲風等。此中三量因有三故,一,有間,二,有轉,三,無恒用,不可立為持壽煖識。通破諸部;或彼設言,轉識有持用,而非恒持。即以此一為極成因,設言有細第六意,有恒持用,今以為法無恒持用,有間轉故如聲風等,亦得為量。
唯異熟識無間無轉,猶如壽煖有恒持用,不可立為持壽煖識。
此即賴耶,取第八識立為持壽煖識,無間轉故,許有恒持用故,猶如壽煖,此喻有失,以壽煖非能持識故。又識可持煖壽二法,煖不持煖壽不持壽故,故今可應言:「我第八識可能持煖,許無間轉故,及恒持用故,如壽,或能持壽,因如前喻如煖。又第八識可為能持,許壽煖識中,三法攝故。如彼二法論無此因,此因通故。」然此論文義具為論,非要文具。故論文云:「持壽煖識,以壽煖為喻,或復成立第八識性,有恒持用及無間轉。前以許無間轉因,後以許有恒持用因,次以義逐。」
經說三法更互依持,而壽與煖一類相續,唯識不然,豈符正理?
後難異執於中有三,一,申難,二,返質,三,解徴。此中難也,經說三法更互依持,餘二相續獨識間斷,豈符正理?闕一不可名互依持,彼說六識故言間轉,間者斷轉者易,量云:「三法中識,應一類相續,三法攝故如壽煖二。」又或應返質壽煖二法,亦應間斷,三法攝故,如彼許識,此論主徴。
雖說三法更互依持,而許唯煖不徧三界,何不許識獨有間轉?
此外返質,雖說三法互持,兩家共許,唯煖一種不徧三界,非壽與識亦如於煖,今者論主,何不許識獨有間斷?例言三法更互依持,煖不徧三界,依持許三法,何房其識獨許間轉?
此於前理非為過難,謂若是處具有三法,無間轉者可恒相持;不爾,便無恒相持用。
下解徴也,論主釋言:「此於我前理,非為過難,經中說三法互相依者,謂若是處具有三法,即欲色界無間轉者,可恒相持。不爾,便無恒相持用,謂有間轉名不爾者,如六轉識無恒持用,經言三法更互相依,非令無色亦有煖法。」
前以此理,顯三法中所說識言,非詮轉識;舉煖不徧豈壞前理,故前所說其理極成。
前者我言恒持用理,顯三法中所說識言,非詮轉識;意目第八恒有用故,汝舉煖不徧,豈壞我前理,我前所言識不徧者,可以煖為例;我以識無恒用,何得以煖為理?彼救意言:「識有間故無恒持用,煖無色無,亦應如識。」論主意解:「具有三法處,可有恒持用,在欲色界為難於汝,此則不可;具三法處唯識間轉,壽煖不然;非於無色唯說煖無,便則例令具三法處,許識間轉有恒持用,故我前說其理極成。」
又三法中,煖壽二種既唯有漏,故知彼識如壽與煖,定非無漏。
前不齊解,設復任汝識間轉如煖,汝宗六識為此中識,應不通三性,及與無漏,如壽與煖故。論無三性準例應成,故云:「又三法中,乃至定非無漏,此亦不然,如壽能持煖,煖非是壽,以能持故壽應非壽,彼既不然,此云何爾?是故何得以識能持,故令如壽及煖,非通三性及非無漏,此意不然,謂無漏法不持有漏,故識如壽煖,唯有漏有持;豈得言三性,有壽非壽等?為例成失,一切難中俱有此例。」又此中文第二別難。
生無色界起無漏心,爾時,何識能持彼壽?
且許有色界,以色身有故,識無漏時壽煖可在,或有色界有色身故,設識無漏以義隱故,今不為難。生無色界既無於煖,起無漏心,爾時,何識能持彼壽,無色身故何所依持?
由此故知有異熟識,一類恒徧能持壽煖,彼識即是此第八識。
總結之也,由此故知有異熟識,無記一類相續恒有,體徧三界能持壽煖,彼識即是此第八識,如俱舍第五,命根中難,然今以識種上功能為壽,即現行望種為互依持,此義如何?種生於現有力因緣,因望所生能持可爾;現望於種既非能熏,無力引生,能持寧在?因緣義者,非要能熏種自類生,為例即是第八現行,雖非能熏,望彼種子亦非因緣,然稱有力。若無持者便失壞故,此中相持非因緣義,由此識壽兩互相持,更互為緣於斯義立。
又契經說:「諸有情類受生命終,必住散心非無心定;若無此識,生死時心不應有故。」
自下第六,此初引經便證識有,謂此大乘及通小部,受生命終必住散位,及與有心方得受生,及命終理。此中含文必住散心,非住無心及非住定位,而得命終受生者也。下破經部等,所以者何?瑜伽第八十云:「諸無學者,要先入滅定,後方入無餘,亦無心命終,彼無六識非無第八,由斯即顯,若以六識為命終識,彼如何成?若說意識受生,命終彼由,無學願力致然,既有第八亦非無心。又說諸異生有學,不相違也。」
謂生死時身心惛昧,如睡無夢極悶絕時,明了轉識必不現起。
下文有五,一,破六識非,二,顯第八是,三,破大乘異說,四,破上座部義,五,難死時漸捨之識。初中有三如文自顯,此即第一舉無轉識,此位身心俱太惛昧,身惛昧硬強性,心惛昧闇劣性,如睡無夢;即五位中,無心睡眠極悶絕時,因鬼藥等有此事起,如決擇分無心地說;然諭伽師,生死二位既無六心,無心地中不別說者,即悶絕攝。今言悶絕離死生外,為鬼藥等所悶絕故,今此二位,非是住定住散位攝,有此無心故引為證,量云:「即生死位,明了轉識必不現起,身心惛昧故,如睡無夢等。」此二位中身心惛昧,大小二乘悉皆共許,故極成因。轉識生死位無,唯大乘義故得為宗,對薩婆多此喻不成,彼但三位說無心故。然先釋有二,一,謂唯有第八,無餘六轉。此文可然,宗無餘故,即以瑜伽第一為證,謂入母胎說有本識,不說意故。又以對法論文為證,唯以無記心命終故,二,說亦有意識,豈以瑜伽不說意識,即便無者;第七應然,以不說故此位應無;若無記心命終受生,便唯第八,第八恒有何須說也!即以此文證有第六,簡異性故說唯無記,若不然者說無心位,何不別說受生命終?唯言五位。前師解云:「亦即悶絕,俱是惛昧位中攝故。」然今此中文勢本意,唯取有本識義,為正所宗,言無意識受生,命終唯有本識,若無本識以誰為,受生命終之心也?今助釋云:「是破他故且言無意,非唯一說此兼兩師,然下既無別說,即以前師為正。」
又此位中六種轉識,行相所緣不可知故,如無心位必不現行。
子段第二立六量非,此二位中必無轉識,行相所緣不可知故,如無心位。正破薩婆多,引三位無心為喻,若兼破經部等,即前二散,及與二定無想五位;然彼二部等說,五識無執有意識,然今此中,正破彼意識,及設遮五,通言六識非正遮計,此即難全無。
六種轉識,行相所緣有必可知,如餘時故。
第三段,設縱有六識,難令行相所緣,亦可得知,汝之生死許有轉識,行相所緣應可了知,轉識攝故,如餘散有心位。今隨文便先言其因,謂六種轉識,次言其宗;宗中先言,有法行相所緣,必應可知,可知即是法;如餘時是喻,以因故字安置喻中,非直文勢便能,亦復義生巧逐,上下諸文多分如此,準此可解。既有此難,外返伏難說有轉識,遂令行相等可知;既有賴耶,應行相等可說。
真異熟識極微細故,行相所緣俱不可了,是引業果,一期相續恒無轉變,是散有心名生死心,不違正理。
第二,顯第八是極微細故,行相所緣俱不可知,簡第六意體非微細,非真異熟。是引業果總報攝故,一期相續中無斷故,恒無轉變其性定故,是散心位非定位故;是有心時,非同五位無心時故,名生死心,不違正理。我今此識既非轉識,體極微細,生死雖有,行相所緣俱不可知;非同麤識可知之識,故六轉識違於正理,此中所以惛昧為因,解生死時無轉識義,諸賢共稟眾教同說;次難陀論師等,無量論師,正法藏勝軍師等,特以為佳恒用闡揚,殊增智慮名光月氏,譽美方今,無識之儔同遵南指,唯我大師至生微破,及其披此更益前非,如次論下,及制惡見中,正陳其義。今諸釋即備,勝義雲集群賢敘之,盛當所指。
有說五識,此位定無意識取境,或因五識或因他教,或定為因。生位諸因既不可得,故受生位意識亦無。
下第三,破大乘異說有六,一,敘宗,二,正破,三,救義,四,破救,五,更救,六,復難。此敘宗也,五種轉識生死定無,大小教同,然諸賢等於此無諍,唯第六識今應分別,意識取境凡有三因,或因五識隨緣五塵,或因他教別生解故,或定為因境界殊妙;死位既同,以惛昧為因,故無異說。唯於生位更增此釋,生位前因既不可得,故受生位意識亦無;言死位中,或因五識他教等故,意識可有。唯正得以惛時為因,初受生位諸因不成,故獨為證。然雖更有獨起意識,不緣於教,不緣五塵,不緣定境,取增人法,此何不說?無心別起,不託五塵他教定力,別生計度;本但三因如見聞等,無別因起必應爾故。
若爾,有情生無色界,後時意識應永不生,定心必由散意識引,五識他教彼界必無,引定散心無由起故。
破上異師別生解者,謂生無色初剎那後,彼時意識應永不生,初無意識彼此同故,若彼伏言受生已,次入定無散意者,理亦不然,定心必由散意識引,或加行為因,如聞思等或生得善,引生方起。此通三界,五識他教,此之二因彼界無有,能引起定散心意識,在彼界中無由起故,定如何生?非初受生即可得定,故彼三因彼初無有,彼界散意何緣得生?
若謂彼定由串習力,後時率爾能現在前。
彼復救解,若生下界,非串習定,可藉散意引生彼定;下串習力,後生彼時,定心率爾能現在前,故無過失。
彼初生時,寧不現起?
論主難云:「彼界定心,即初生位一剎那中,寧不現起?亦由下界串習力故,由如後時。」
又欲色界初受生時,串習意識亦應現起。
下初受生,一剎那位,前生曾習第六意識,亦應現起,即生得善或勤煩惱,久習工巧等。
若由惛昧初未現前,此即前因何勞別說?
若汝救言,無色界中初生定心;及下界中,初生位散心,由惛昧故初未現前,此即是前論諸賢,共稟之因,何勞於中妄生別說?
有餘部執生死等位,別有一類微細意識,行相所緣俱不可了。
上座部師,說有根本計,有末所計,根本計麤細二意,許得並生,末計不然必別時起。今此本計,別有細意識,生死位中一類微細,行相所緣俱不可了,非如薩婆多等,故我無咎者不然。
應知即是此第八識,極成意識不如是故。
此即是我第八之識,所以者何?極成意識不如是故,即以汝因還復破汝,謂彼計有二意識生,一麤二細,細者受生命終,俱不可知,異麤意識。無著攝論本云:「應二意識俱時轉等,又依染汙故,時無斷故;意識所緣不可得故。又此所依是種子識,即我所說第八識者,攝論諸師未悟此文,由不曾見唯識論故,無二意識並生論者。」上座部云:「我不頌此經,我部經中無此語故,或說無二意並生,及二細意並生,言先不障麤細二識並生,故無妨也。又因明法因有三相,依染汙因時無斷因,闕無同品定有一相,非正比量。意識所緣不可知者,如大乘本識緣身器故,所依種識即本識者,何勞虛認此體,非汝所計之識?」今論意言:「汝謂不然,且初二意並生有難,亦應有麤細,二眼識並生,轉識攝故如意識;或意識不得有,麤細二識並生,轉識攝故如眼等識。故知經上無文定說,以理證爾,豈得隨情便撥聖教。」次三因者此非正量,謂立量云:「汝所言細意識者,決非意識,極成意識不如是故,如眼等識;或意識所緣,分明行相不可得故,猶如五識。」唯第三因成是比量,前二返顯,以理直逐不為比量,何得悟徴?今此論言,極成意識不如是者,即彼第三因;文雖不同義勢是一,由是前量故,汝細意即我賴耶故,故上座師不符正理,自下論文通破諸部。
又將死時由善惡業,下上身分冷觸漸起。
下第五難,死漸捨識,世親無性攝論皆云:「善業從下冷,惡業從上冷,由生勝趣惡趣別故 瑜伽第一云:「隨下上冷後至於心,此處初生最後捨故。」
若無此識彼事不成,轉識不能執受身故。
如上所明六非執受,以捨執受冷便起故。
眼等五識各別依故,或不行故。
五識依別,若能執受,無識之時身冷應起,若身識徧能執受者,或不行故;漸命終時,亦有先捨五識身故。
第六意識,不住身故。
意識住身可由起觸,不是決定住於身中,取觸等故;非無意識身便冷生,第八住身即有煖起,不住身處故冷觸起。
境不定故。
又第六識境不定故,緣境轉易;此命終時行相微細,緣一類境,非第六識有是相狀。
徧寄身中,恒相續故。
第六意識恒常起時,逢境即緣隨依即止,不同本識久住一依,定緣此境。
不應冷觸,由彼漸生。
由是等文,下七識中有一類計,第八識以五根為依,如此中言,五識各別依,不能執故。通依者能執,若不依根能執受者,第六應然。若不依不能執,便以第八為不定故。第八故以五根為依,及此中言不住身故,故第八識亦住於身。
唯異熟心,由先業力恒徧相續,執受身分;捨執受處冷觸便生,壽煖識三不相離故。
下總結言:「唯第八識真異熟心,由先業力恒不斷,徧相續執於身,捨執受處冷觸便起,壽煖識三不相離故。」
冷觸起處即是非情,雖變亦緣而不執受,故知定有此第八識。
識不執處即是非情,引果所攝外器之類,雖第八識變,而亦緣而不執受,如髮鬢等。故此識有,上來或初引教共諍,別破異部,二,引事為難,三,總結上文。
又契經說:「識緣名色,名色緣識,如是二法展轉相依,譬如蘆束俱時而轉,若無此識,彼識自體不應有故。」
自下第七難名色經,攝論第三引經同此,文易可知,第二為難。
謂彼經中自作是釋,名謂非色四蘊,色謂羯邏藍等。
下文有四,一,敘經,二,申難,三,破救,四,立量,即敘經也。彼經自釋,名謂非色四蘊,色謂羯邏藍等,等諸餘位。此羯邏藍名為雜穢,父母不淨名雜,深可厭患名穢。
此二與識相依而住,如二蘆束更互為緣,恒俱時轉不相捨離。
謂名與色,此二與識相依而住,無性釋言:「此二皆用識為因緣,識復依此展轉相續而轉,即是此中互相依義。復引俱時因果為例,如二蘆束更互為緣,恒俱時轉不相捨離。薩婆多師,羯邏藍時無五識故,故唯有意,意即是識,識俱心所說為名;名既通攝非色四蘊。」彼宗釋言:「名總攝四實但有三,謂無識蘊,故不與名相應。」經自釋言:「名通四蘊故相違也,若謂初時雖無有識,第二念識名,名中識說。初念識為名外識說,相依者即籚束喻,道理不成,不俱有故。設此位及後,許有五識生,諸識不並故,無相依俱義,即是彼部絕解此經,更無理救,經部師等道理同此。」瑜伽第九有二義解,一云,俱有依根曰色,等無間滅依根曰名,隨其所應為六識所依,依止彼故乃至命終,諸識流轉。此解則通大小,非此所諍,便助彼宗非欲自解。又復彼設爾,但以自相望前後為緣,束蘆喻不成,彼論次文亦有此喻,故知此說且隨小相,仍非同喻。第二解云:「又五色根,根所依大種及根處所,彼能生大種曰色,所餘曰名,要由有識執受諸根,隨相續法方得流轉。」即同此解,故小無解,唯上座部,細意名識麤意名名,如前已遮有二識起,故今不說。
眼等轉識攝在名中,此識若無說誰為識?
第二申難中,設令乃至,頞部曇位眼等轉識,攝在四蘊名中,若無此本識者,六識不俱故,說誰為識?
亦不可說名中識蘊,謂五識身;識謂第六,羯邏藍時無五識故。
三,破救也,若彼言名四蘊中識,謂五識身,所與相依識,是第六識。若爾,羯邏藍時無五識故,說誰為名中識?大小共許羯邏藍位,七日已來並無五識,故於此位無名中識。若彼難言:「汝亦七日無五識身,彼名中識其體是何?」「第七識也。又除初念,餘時亦許第六識起,意識即是名中識蘊,有何所違,其大眾部諸識並生,七日已前,身識等未起,七日已後身識等生,為名中識。」遂復解云:「經言名色互為緣者,除初七日餘長時位,如汝大乘說,第六意為名中識,初念許無已後俱起,說互為緣從多位說,我亦如是,七日猶如初念,餘位亦復長時,據長時說亦互為緣,無乖於理,此亦不然。我之初念亦互為緣,別有末那為名中識,第二念後意識復生,無相違失,經中非據長時有說,故非誠證。」
又諸轉識有間轉故,無力恒時執持名色,寧說恒與名色為緣?故彼識言顯第八識。
四,立量也,設許長時,後位及初位,有其五識,即諸轉識有間斷有轉易,性是不堅,無力一切時,執持名色,如何乃說恒與為緣?體非恒故。量云:「轉識不能恒持名色,有間轉故如聲風等。」攝論:「齊識退還,識若不斷壞,名色得增長。」不等皆此中攝,理即互為緣識攝,故此識是第八識性。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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