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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述記-12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十二(論文卷二之二)    唐京兆大慈恩寺沙門窺基撰 又假必依真事立者,亦不應理。  上來已破外道真事,次破小乘伏難真事,破前外道勝論為首,餘亦從之。今小乘者自辨真事,准前立三法,故今破也。或是外道佛法共許真事,假亦不依,文有三,一,總非,二,別顯,三,結依,此總非也。 真謂自相,假智及詮,俱非境故。  下別顯有三,初,顯不依真,唯依共相轉,即此真事,非謂心外實體名真,但心所取法自體相,言說不及,假智緣不著,說之為真。此唯現量智,性離言說及智分別,此出真體非智詮及。 謂假智詮不得自相,唯於諸法共相而轉。  如色法等礙為自性,火以煖為性,水以濕為性,但可證知言說不及。第六意識,隨五識後起,緣此智發言語等,但是所緣說法之共相,非彼自相。若緣著自相者,如緣張人,即應張人身中諸事,皆應了知。緣及張人之自相故,應立量云:「如第六意識緣張人時,張人身中,餘一切法皆應緣,著張人自相故,如所緣形量等。」此就他宗而為此量,非謂共許,張人身以眾多法為自性,緣彼之時,但得眾法所成之人,非一一法皆能別知;一一法皆能別知,是證量故。言共相者,如言色時遮餘非色,一切色法皆在所言,乃至言青遮非青,一切青皆在所言,貫通諸法,不唯在一事體中,故名共相說為假也。遮得自相名得共相,若所變中,有共相法是可得者,即得自體,應一切法可說可緣,故共相法亦說緣不及,然非是執不堅取故。如五蘊中,以五蘊事為自相,蘊名共相;一色蘊該十故,於一處中青黃等類別,類名自相處名共相,於一青等類中,有多事體,果青非華等,以類為共相。事名為自相,一事中有多極微,以事為共相,以極微為自相,如是展轉,至不可說為自相,可說極微等為共相,故以理推無自相體,且說不可言,法體名自相,可說為共相。以理而論共既非共,自亦非自,為互遮故但各別說;說空無我等是共相,從假智說,此但有能緣行解,都無所緣真實共體;入真觀時,則一一法皆別了知,非作共解言說,若著自相者,說火之時火應燒口,火以燒物為自相故;緣亦如是,緣火之時火應燒心,今不燒心及不燒口,明緣及說俱得共相。若爾,喚火何不得水,不得火之自相故,如喚於水。此理不然,無始串習共呼召故,今緣於青作青解者,此比量知不稱前法,如眼識緣色稱自相故,不作色解;彼起意識緣色共相,不著色故遂作青解,遮餘非青之物,遂作青解,非謂青色即稱青事,故二十唯識伽他中言:「現覺如夢等...

成 唯識論述記-11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十一(論文卷二之二)   唐京兆大慈恩寺沙門窺基撰  次下第三破無為法,於中有三,初破外計,次顯正理,第三結非。就破外中,初總非後別破,總非中有三,初總非無實,次顯法定無,後為量遮破。 諸無為法,離色心等決定實有,理不可得。  此即最初總非無實,薩婆多等實有無為,此中皆破,然不相應即色心等,故初遮中皆言不異,此諸無為非即色等,不可言不異,但可言離色等,實有定無。大乘真如望有為法,非即非離不異不一,既殊彼計故破無失。 且定有法,略有三種。  此即第二顯法定無,極成之法不過三種。 一,現所知法,如色心等。  即是五識身,他心智境,謂色等五塵,及心心所。此約總聚不別分別,此何識境現量所知?名現所知。 二,現受用法,如瓶衣等。  此雖現見受用,而非現量所得,是假法故,但是世現所受用物。 如是二法世所共知,不待因成。  一切世間皆共知有,更不須待比量成立,問:「此中緣瓶等心,是何量攝?」答:「非量收,不親緣得法自體故;非比度故,非量所收,非量不要唯堅執故。。」 三,有作用法,如眼耳等,由彼彼用證知是有。  此五色根非現量得,亦非現世人所共知,此眼耳等,各由彼彼有發識用,比知是有。言證知者,證成道理也,以現見果比有因故,果謂所生心心所法,比量知有清淨色根,此非現量他心智知。然今大乘第八識境,亦現量得。佛智緣時亦現量得,今就他部,除佛以外共許為論,非世共悉,是故但言比知是有。 無為非世共知定有,又無作用如眼耳等。  且三無為,非如前二世共知有,不同第三比作用了,如眼耳等,故知無定。量云:「汝宗所立三種無為,應離色等無別實性,前三法不攝故,或非世共知,及無用故。如龜毛等。」然我真如,非全離於色心等有,無不定過;又應簡別,汝等無為非真實有,以無用故如免角等。」 設許有用應是無常,故不可執無為定有。  汝宗無為應非無為,是無常法,許有用故如眼耳等。下結句文許通於上,此非彼宗設義破也,故不可執無為實有,此下即是第三量破。 然諸無為所知性故,或色心等所顯性故。  此舉有法及二種因,色心等所顯性者,謂色亦能顯色心等,如燈日月照色等法,以色顯色以聲詮色心,以身語業表善惡色心等,此即以色表色心也,心顯色心其理可解。 如色心等不應執為,離色心等實無為性。  此舉同喻及與宗法,謂立量云:「汝諸無...

成唯識論述記-10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十(論文卷二之一)    唐京兆大慈恩沙門窺基撰 復如何知諸有情相,異色心等有實自性?  自下第五破,薩婆多等實有四相,於中有四,初問外人,次外人答,第三廣破,第四述正,至下當知此即初也。 契經說故,如契經說:「有三有為之有為相。」乃至廣說。 此即第二, 外人引經證有實相。此中應言,有三有為之相。有為是所相法,有三之相者,即顯有為, 有三能相也。重言之有為者,此屬能相,顯法有此體是有為,是緣生性;非如白鷺表水非無;亦非如童女相,表法是善不善。不重言有為,疑表有為有,或表有為通善惡性,今為簡此重言有為。又此之言即第六囀,是依士釋,故知離法別有相體,非無異法可說之言。問:「既有四相,何故此經但說三種?」「俱舍說二,初云除住,若法令行三世遷流,經說為相,生遷未來法,令流入現在,異滅遷現法,令流入過去,令其衰異及壞滅故,如三怨敵,見外處林牽出衰力,損壞其命,住於彼法,攝受安立樂不相離,不說相中。又無為法有自相住,住相濫彼故經不說。然經說住異,是此異別名,如生名起滅名為盡。」第二師說:「即此經中住異合說,名住異相,住是有情所受著處,為令生厭與異合說,如示黑耳與吉祥俱。乃至廣說者,謂有為之起,亦可了知,如樞要說。然今大乘釋經說者,文各不同,或說一相,謂四嗢柁南中,取諸行無常;或說二相,謂聖弟子,應觀諸法生滅而住,或八不中不生不滅。或說三相,如此經說三有為相;或說四相處處皆同,有何密意作此說?此說一相者,謂說生滅等,總名無常,非常相故。八十一云:「有起盡故是無常也,即是生滅等合名無常。」如瑜伽論五十二說:「若由此相起厭思惟,但說為相,能起厭患離欲解脫,本無今有生,有已還無滅,名無常相,故經說一謂即無常。何故生滅等合名無常?以有非恒有,無非恒無故,無非恒無所以言生,有非恒有所以言滅。無為有而恒有,無法無而恒無,以二常相,今此有為有不恒有,不同無為;無不恒無不同兔角,故合名無常,無彼有無之常相故,此非即是四中滅相,亦兼生故。住異與生同一世有,故合說。」說二相者,瑜伽論說:「生及住異俱生所顯,故住異二合為一分,建立生品,於第二分建立滅品,此法有時名為生品,若後無常名為滅品,令諸弟子應随觀住,八不翻此,為除執著故但說二,更不說餘。又無常相起厭思惟,即是此中說二所以。說三相者,謂一生二滅三住異。」瑜伽論說:「由一切行三世所顯,由未來世本無而生,彼既生已...

成唯識論述記-9

唯識論述記卷第九(論文卷一之九)    唐京兆大慈恩寺沙門窺基撰 成且彼如何知得非得,異色心等有實體用?  下別破異計,於中有三,初破本薩婆多等說,十四不相應者,第二,破大眾部,一說部,說出世部,雞胤部,化地部計,第三,例破成實論師,無表戒等,正量部所說,不失增長;正理論師所立和合性等。初破本薩婆多,十四不相應中有六段,一,破得非得,二,破同分,三,破命根,四,破二無心定,及無想異熟,五,破四相,六,破名句文身,於中一一皆有四文,一,問外人說有之由?二,外人引有之教理,三,以理教難,四,申成正義。此即初也,雜心等說異生性狹,退不成就等無處攝故,俱舍立非得,不說異生性,即非得攝故。以成不成相返而立,故對問也。文言且者,顯簡持義。又言異者,顯不離義,彼宗亦說不離色等,別住有體色等俱故。 契經說故,如說如是補特伽羅,成就善惡,聖者成就十無學法。  外人引有之教理也。此顯異生聖者,俱有得經。補特伽羅數取趣也,即諸異生。十無學法者,一,無學,二,正見,三,正思惟,四,正業,五,正命,六,正精進,七,正念,八,正定,九,正解脫,十,正智。此十法義如別章說。 又說異生,不成就聖法;諸阿羅漢,不成就煩惱。  此顯異生聖者,俱有不成就;異生等言至下當釋,此且引經證得等有。 成不成言,顯得非得。 結經證有。 經不說此,異色心等有實體用,為證不成。  以教理難也,先皆總非次方申難,此總非也。經說成不成就,不別說言異色等有,故非成證。 亦說輪王成就七寶,豈即成就他身非情。  下文有二先難得已,後例非得破。得中有二,初以教為齊責,後教外別生徴。初中有四,第一,以教為齊責,七寶者,一,象寶,二,馬寶,三,主兵臣,四,主藏臣,五,女寶,六,珠,七,輪。此中前五,他身有情後二非情,此七寶義如別章說,既言輪王,成就此七寶,豈成他身及非情也,彼宗不許,成他非情故。 若謂於寶有自在力,假說成就。  第二,難寶假成,謂彼救言:「輪王於寶有自在用,隨欲轉故假名成就,非謂有得同善惡等。」 於善惡法何不許然?而執實得。  何故於寶,即假說成非實有得;異生成就善惡諸法,言有實得。量云:「汝宗七寶,應有實得得,契經說有成就言故,如善惡等。汝善惡法應無實得得,契經說有成就言故,如七寶等。」又量云:「善惡等法,應自在故名成就,經有成就言故,如七寶等。...

成唯識論述記-8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八(論文卷一之八)    唐京兆大慈恩寺沙門窺基撰 表無表色,豈非實有?  自下第三,雙破有對及無對也。於中有二,初問次破,此即初也,此外人問:「有對無對既說為無,表無表色豈非實有?世尊說有業及戒故。」下初總非。 此非實有,  下別破也,於中有二,初破外計,後外人引經為難,初中有三,一,總非,二,卻詰,三,別破,此即初也。 所以者何?  次卻詰也。 且身表色若是實有,以何為性?  此下第三,別破諸部,於中有二,一,破表,二,例破無表。初中有二,先破身後破語,先中復二,初破外計次申正義。破外計中有三,第一,總問諸部,言身者積聚義,謂諸根大造色,和合差別為體,積聚多色以成身故;或依止義,為眾多法所依止故,此義雖通,然唯身根別得總名。表謂表示,色處表色,以表依身故名身表。依身之表依士釋也。此唯假業,若思實身業,動身之業能動身故,成業論中,廣釋諸部業體,不能煩引。 若言是形便非實有,可分析故,長等極微不可得故。  下第二,別破諸部,於中有二,初破薩婆多實有形故,言非實有;可分析故如瓶等物,前已破表色處無故,今更破無表,故非實有,以彼長等以相形故,成於形色,豈長等是實?相待之時便失相故,外人救曰:「此實有性,有別長等極微性故,積集長性,微即成長等,短等亦爾,故非表是假。若爾,應失微本圓相;或應極微有別長形者,微本圓相性雖是長,而微不長,後此便變為其長等,豈非捨本微圓之相,而成長等?若謂不然,應量破云:「汝長極微應無圓相,說是長故,如麤長等色,或積長等微,應不成長,等微圓相故。」如顯色微,長等極微不可得故,故表是假寧為實有。 若言是動亦非實有,纔生即滅無動義故。  次破正量部,彼計身業以動為體,如成業論,俱舍十三,別有一物色等動時,能動名身業,今言亦非實有,纔生即滅無動義故;非謂纔生即滅,證非實法,心心所法亦實有故。彼言動者是長時滅法,如有人行,從初發至住,一期之間有此動故,初行名生中間名住,乃至終盡位時名滅,今言生已即滅,無有動義,非生即滅,謂一切假,應云:「汝動生已應滅,有生法故,如心心所。」依論量云:「諸法無實動義,纔生即滅故,如心心所,彼心心所剎那即滅,然無動義。」彼若救云:「誰言生已即滅,若如即滅可無動義,然此因有隨一不成,今為成此即滅因故。」 有為法滅,不待因故。  量云:「此動應生已即滅...

成唯識論述記-7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七(論文卷一之七)    唐京兆大慈恩寺沙門窺基撰  自下第二別破小乘,於中有三,初總問,次略答,後廣破。 餘乘所執,離識實有色等諸法,如何非有?  即總問也,大乘之餘即小乘也,若言異識,大乘亦成色異心故,今言離識簡違宗過。 彼所執色,不相應行及諸無為,理非有故。  即略答也,心心所等稍同大乘,故且未破。 且所執色總有二種,一者,有對,極微所成,二者,無對,非極微成。  下廣破也,於中有三,初破色,次破不相應,後破無為,以心心所是能取故,體即識故稍相近故,後總破內方始破之,破法之中總有十一部,顯義別故,謂薩婆多,經量部,正量部,大眾,一說,說出世,雞胤,上座,化地,飲光,法藏等計,自餘九部宗類皆破,就破色中有三,初總敘外執色之類別,次別牒破之,後總結非有,此即初也,對有三種,謂即所緣障礙境界,初所緣有對,謂心心所於自所緣。次障礙有對,謂十色界,自於他處被礙不生,如手礙手等;後境界有對,謂十二界,法界一分諸有境法,於色等境。初後別者,心心所法執彼而起,彼於心等名有所緣,若於彼法此有功能,即說彼為此法境界,如俱舍第二等,廣說其相。然此中說,對謂對礙取障有對;十處名有對,法處名無對,彼此共成除勝定果,餘宗無故。 彼有對色定非實有,能成極微非實有故。  牒有對破也,於中有三,初破有對,次破無對,後雙破之。初中有二,先破諸部有對不成,後結有對不成。破有對中有三,初破能成有對,極微不成;次破所成有對,眼等不成;後申正義,破能成中,初總非次別破,後總結。此總非也,能成所成根微等義,至文當知。然經部等極微,隨眼色等十處所攝,然非是假,非眼識等得成和合,色為眼等境故。以理而論,唯意識得應法處收,以實從假色等處收,以假攬此實法成故。正理論中,與經部諍法處,不許別有色故,非法處攝也,薩婆多極微,隨色等處攝,即和集色等,細從麤攝,故大乘極微法處假色,不能成眼等積集色故,由此應作四句分別,經部十處麤假細實,大乘世俗麤實細假,薩婆多等麤細俱實,一說部等麤細俱假,以經部師薩婆多等,所計極微各疎遠故,今破之也。然諸部計全疎遠者,因言敘之近者不述。彼有對色,定非實有者,總立宗非正對薩婆多,若對經部非彼所許,欲難不極成,所成有對故不作此解。言對經部者,犯相符極成,彼說所成有對,非實有故。能成極微非實有故者,總立因非,然立因有隨一不成,下文有二,...

成唯識論述記-6

成唯識論述記卷六(論文卷一之六)    唐京兆大慈恩寺沙門窺基撰  此段第二難同異性,彼執同異,是諸實德等體性,非即實等,此是多法故今破之。 又彼所執實德業性,異實德業理定不然,勿此亦非實業性,異實等故如德業等。  實德業之性,即是同異性。離實德業理定不然。勿者莫也,莫此同異性,亦非同異性,總立量云:「汝所執實德業性,應非實德業性,異實德業故,如和合等。」此中無有自言相違,以宗中言:「汝執簡故,非我許有實等之性,而今復言非實等性,今欲違此故無此過。」然今宗中實德業三,其舉喻中,復以德業等而為喻者,此中應別簡云:「汝之實性應非實性,異實句故如德業,汝德性應非德性,異德故;如實業,業亦應然。准可知也更互為喻,然有別而無總量,二合有三三合有一,為量可知。」此中所言實德業故,即是各別當句為宗,言實等性者,即是同異性故別也。文言如德業,但舉實句之喻,等取德喻謂實業,等取業喻謂實德,次又令實非實,德非德業非業。 又應實等非實等攝,異實等性故,如德業實等。  便破實等非正所明,量云:「實應非實異實性故,如德業等;德業更互相望為量,如實可知。」文言如德業實等者,舉實喻謂德業,於德喻中,但舉於實等取業句,及等業喻謂實德也。文中宗等言皆簡略,但言實等應非實等,異實等性故,二三等合准前可解。 地等諸性,對地等體更相徴詰,准此應知。  汝言地性應非地性,異地故如火等,火等一一相望亦爾。實中九種各各相望,有九比量,德有二十四,業有五種合三十八,返覆有七十六。各二二合三三合者,乃有無量;第二准量云:「地應非地,異地等性故,如火等。」然豈不有違自宗失,何乃言地非地等耶?今者不然,此則應言:「汝所計地應非實地,言簡別之,我宗之地非實地故,是假立故。」又非實句之中地故,彼計火等亦非實句,地無不定過,前量應簡別,文言略故也。 如實性等,無別實等性;實等亦應,無別實性等。  難令離實等無同異性,量云:「實等之外應無同異性,非唯一故如同異性。如實性等,無別實等性;實等亦應無別實性等,等德等性遮合同異,有同異性,其實等性,應更有實等性,非一法故,如實等法。實性者同異性也,然實等各異義相似。實等之外別立實等性,實等之性相似亦非一,應更別立實等性,相似之言簡不相似,此即以性同實等例,若總若別皆有比量,此中但有總而無別。別數如前,然文唯有以性同實例,無以實同性例。若破六句...

成唯識論述記-5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五(論文卷一之五)    唐京兆大慈恩寺沙門窺基撰  第三,合難二十四諦,唯除我體前已破故,於中文有其五,第一難其總別。 又三是別,大等是總,總別一故應非一三。  又三是各各別體故;大等是總,總是一法故。非謂三成其大遂異,此即乘前一相為難,三事和合成一大等,大等名總,雖總別不同,而性定是一。如金轉為環,非離環外別有金故。以本三事,從大等難量云:「汝許別三事,應是一非三。」因云:「性即總故,如總大等,以總大等從三。」難云:「大等總法應是三非一。」因云:「體即別三故,如三別性。」此中論文更互相非,謂總非一別非是三。彼若轉計言:「誰言所成大等諸法,各是一耶?」三合成故非是一相,其中諸相實各各別,合故似一。 此三變時,若不和合成一相者,應如未變,如何現見是一色等?  第二,破轉計非成一相,此三變時者,謂三事轉變,成大等時,若不和合成一相者,意說三體各變一相,即大等法體亦有三,非一相故。此上牒計下正申難,應如未變三事本體,即應見三如何見一?量云:「三事和合所成之相,應見三別,許有三故。」如見三相體未變時,又若不和合但成一相,相中有三者,何故現見是一色等?世間現見色唯是一,而言但由三法成故。色等三別者,即違現量及世間過,量云:「色等諸法應各見三,體有三故,如汝三事。」此難三體成三相義,次下更難成一相義,前第一翻難:「相應三或應非一。」雖似同此難,此難若成一相,失本三相及與本體,故與前失體性各別。 若三和合成一相者,應失本別相,體亦應隨失。  此第三,破三事和合共成一相,一相即大等,量云:「汝根本三相,共成一相時,根本三相應無三相,即一相故,猶如一相,相既失本體亦應然,相體一故。」量云:「成相之時,根本三體應無有三,以相即體故,如所成相。」 不可說三各有二相,一總二別,總即別故,總亦應三如何見一?  此第四文,由彼復計根本三事,各有二相,一總二別,成相之時所成大等,但見總一,根本三事即見三別,今破於此第一量云:「大等總法應非是總,即三體故,如三別相以別為總,為難亦爾。」又徴三事所有總相,若不是一亦應見三,相即體故,如三事體體應見一,即總相故。猶如總相,三事總相若有三種,不應見一有三種故。如本三事,三事別相不應見三,即一相故如大等相。 自下第五,彼復計言,三事之上各有三相,謂初薩埵有一自相,及剌闍答摩二事之相,餘之二法展...

成唯識論述記-4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四(論文卷一之四)    唐京兆大慈恩寺沙門窺基撰 中離蘊我理亦不然,應如虛空無作受故。  破僧佉等計也,量云:「所計之我應無作受,蘊不攝故,如虛空等。」文中但有宗及同喻,因如所標故略不敘。文以一量破中計也。今助破云:「所計之我應非實我,蘊不攝故,如虛空等。」此下准作一一應思。 後俱非我理亦不然,許依蘊立非即離蘊,應如瓶等,非實我故。  破犢子等也,彼宗計我與所依蘊,不即不離,然別有體非常非如。如俱舍論二十九卷敘難依義,今解依者,依止蘊上施設,不即離故,恐繁不述。量云:「汝所執我應非實我。」因云:「許依蘊立非即離蘊故,如瓶盆等。」此中法言應非實我,簡別真如,真如依蘊亦不即離,然非實我故無不定。因中言許無隨一過。宗等次第准義釋文,彼計瓶等,依於四塵而立,然與四塵不即不離,故以為喻。 又既不可說有為無為,亦應不可說是我非我。  彼立五法藏,三世無為及不可說,彼計此我非常無常,不可說是有為無為也。今者論主,直以我非我而為例也。應立量云:「汝所執我,應不可說是我,許不可說是,有為無為故,如龜毛等。」以二比量破第三計,若破俱句,他宗亦說非俱句,不可說是我非我,故犯相符過。又無同喻,今破是我兼說非我,應定說是蘊,不應說非蘊。又量云:「汝所執我,於我非我聚義,亦應不可說,許不可說故,如有為無為義。」今者文意,不令隨入非我俱句,故無過失。 故彼所執實我不成,  此總結也,合十比量破此三計。 又諸所執實有我體,為有思慮?為無思慮?  自下第三,總破上二差別執我,於中有四,初,有思慮無思慮破,二,有作用無作用破,三,我見境非我見境破,四,我非我見境,我見不緣破。今總問前所執諸我,故言諸也。有思慮者,意問僧佉,彼說神我體是思故。無思慮者,問吠世等,然僧佉計神我體性常住,除自性外二十三諦,體性雖常,仍有轉變無常之相,今難彼我,亦應同彼二十三諦,體性俱應轉變無常。 若有思慮應是無常,非一切時有思慮故。  汝我體應是,轉變無常作用,或有不起時故,如許大等,若不約用難,令體亦轉變,即無同喻,彼不許有滅無常故,若直難用,彼思慮用有時不起故,犯相符過,雖自性體常,用是無常無不定失,非共許故,又以體例用,亦應無常,相即亦得。 若無思慮應如虛空,不能作業亦不受果。  即破吠世等,文易可知。量云:「汝等實我,應不能作業,亦不能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