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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三(論文卷一之三)


   唐京兆大慈恩寺沙門窺基撰

或復內識轉似外境。

即是難陀親勝等義,依攝論說唯二義也。但立見相以為依他,不說第三第四分也,相分體性雖依他有,由見變為故名唯識。此相分體實在於內,不離於識,妄情執為似外境現,實在內也,即以依他似計所執,依此似外相分之上,世間聖教執說我法,見變似能取,亦相分攝。文雖有二義即有三;或實說一分,如安慧;或二分親勝等,或三分陳那等,或四分護法等。此中護法但說三分,以證自證分別義建立,義相猶隱所以不說,製作此論知見不同。或有一師假敘異執,種種研尋,方於最後申了義說,於假施設中,咸言有義。非多有義便謂多師,即護法等多為此釋,如敘本有種子是也。以護月與同時,故敘之,此中破斥,或復諸師各說異理,故此論下多言有義,勿皆謂一師假設研究,致多有義,然多釋中為例非一,或初無有義,後方言有義,勝者在初。或於初後皆言有義,勝者多後。或彼初後皆言有義,理等教齊任情取捨。此大文例非獨此論,餘新翻者皆准此知,謂前但解後說理徴,此即一師所假說也。或前理廣後理略,初無有義此為勝也。或前理略後理廣,皆言有義而後勝也。或初後有義理皆均,取捨難知無偏勝也,今此亦爾無偏勝故。

我法分別熏習力故,諸識生時變似我法。

 依第二釋三文科者,已別釋字後廣分別。此中有三,初以法喻別解依他,遍計所執或有或無,二說所執及與依他,皆假所由遮增減執,三依二諦攝彼二假,至下當知。此即初也於中有二,初法後喻,若護法難陀等解,由元始來第六七識,橫計我法,種種分別熏習力故。若安慧解,七識相應諸心心所,皆名分別,能熏習故,即由分別熏習種生,熏者繫發義,習者數數義,由數熏發有此種故,後諸識起變似我法,護法釋云:「識自證分,所變相見依他二分,非我非法無主宰故,無作用故性離言故,聖教名我法者,是強目彼,如世說火口不被燒,所說火言明非目火。世間凡夫,依識所變相見二分,依他性上執為我法,此所變者似彼妄情,名似我法,彼妄所執我法實無,非可說牛毛似彼龜毛,故不說似彼但說似情。難陀等言,於識所變依他相分,諸聖者等愍諸凡類,不知自識,方便假說我法二言。便於識變強名我法,令彼斷除我法實執,方便解了離言法性,凡夫依此依他相分,執為我法,故說識變似我法言。安慧解云:「變似我法總有二解,一,若世間聖教,皆是計所執,世間依八識所變,總無之上,第六七識起執於我。除第七識餘之七識,起執於法。不許末那有法執故,如是總說執為我法,種種別相熏習力故,八識生時變似我法,六七似我,聖教愍諸有情,說凡愚所計為假我法;亦依總無,假說為別我法,由聞此熏習八識生時,變似我法。又解諸識生時,變似我法者,即自證分上,有似我法之相,體變為相但依他性,依此堅執為我法者,方是二分。其似我法不名二分,以下約喻依他性有,故識所變似我似法,是識自體,雖有二解,後解難知前解為勝。然護法等云:「第六七識妄熏習故,八識生時變似我法。」安慧釋云:「由七識熏習分別力故,八識生時變似我法,八識之中皆有執故。」

此我法相雖在內識,而由分別似外境現。

 顯法在內似外境現,此說所變似我法相;雖在內識,而由六七或總八識,虛妄分別之力,實非在外似外境現;准前諸解,即依他起緣所生法,名似我法二種相也。

諸有情類無始時來,緣此執為實我實法。

 諸有情類由無明力,無始時來,緣此所變似我似法,執為實我實法,自體即依依他起,遍計所執;不說依於圓成,起計所執親不得故,如前已說。若安慧解,以無依無別依於總。

如患夢者患夢力故,心似種種外境相現。

 此意喻上我法分別,以下論文,此對經部等;若對薩婆多此喻不成,夢等所見皆真實故。此上總顯道理二性,自下重顯二性有無,如患熱病損眼根時,所見青色皆以為黃,故覺愛論云:「唯識無境界,以無塵妄見,如人目有翳,見毛月等事;及如夢者顛倒緣力,所夢諸事皆謂真實。如大迦多衍那,意願勢力,令婆剌拏王夢見異事,不應見境,彼境便生即患夢緣,心似種種外境相現,體實自心。」

緣此執為實有外境。

 由患夢力不了真虛,遂執所見以為實有,此喻喻上諸有情類,以下論文護法解云:「如依他起,愚夫不了此是自心,緣之執為實有外境,外境即是遍計所執,前所變者依他起性,可說非無。若執為實體性非有,即解二性一有一無。」此對經部三釋如前。

愚夫所計實我實法,都無所有。

 依初二科,自下第二總解三句,下有三文,一,顯我法皆假所由,,二,遮增減執,三,二諦攝,准義可知。依第二三科,自下第二,解其二性皆假所由,遮增減執,此即先敘法體非有;以下之文,唯是難陀護法二說,無安慧解,以無內識所變我法,故護法難陀二義准解,謂諸愚夫虛妄所執,實我實法都無所有,此但情有理皆無故,若爾,如何前說為假?

但隨妄情而施設故,說之為假。

 此顯所執,但隨妄情而施設彼,為我為法,故說所執亦名為假,非彼體有可說我法。二種假言無體隨情,無依於有,二假皆得准前以釋,此顯世間假我假法,非必有體方說為假,但隨妄情說為假故。

內識所變似我似法,雖有而非實我法性。

 此顯依他我法名假,先顯其體實非我法,內識所變似我似法,雖體依他緣起是有,而非是彼,妄情所執實我實法。此緣起法無主宰故,無作用故;若爾,如何諸聖教等,說為我法?

然似彼現故說為假。

 此正解假,即顯聖教假我假法,有體強設,義依於體二假皆得,由似我法能執妄情,有主宰用現,說此依他為假我法。

外境隨情而施設故,非有如識。

 自下先敘心境有無,方言遮執,遍計所執心外實境,由隨妄情施設為假,體實都無。非與依他內識相似。

內識必依因緣生故,非無如境。

由內識體是依他故,必依種子因緣所生,非體是無如遍計境。彼實我法猶如龜毛,識依他有故非彼類,即顯內識是依他有,心外實境體性都無,此中色等相見二分,內識所變,不離識故總名內識,由此真如是識性故,亦非非有。

由此便遮增減二執。

 由此內識體性非無,心外我法體性非有,便遮外計,離心之境實有增執,及遮邪見惡取空者,撥識亦無損減空執,即離空有說唯識教。有心外法輪迴生死,覺知一心生死永棄,可謂無上處中道理,此即第二皆假所由,遮增減執。問:「內境是有外境都無,皆依內識而說為假,彼及內識,為世俗有亦勝義耶?」

境依內識而假立故,唯世俗有;識是假境所依事故,亦勝義有。

 此即第三依諦攝假,謂心外境其體都無,依內妄情假名我法,唯世俗者執有,勝義者說無。內因緣識相見分等,假境所依依他性事,其世俗者說為非無,亦勝義者之所說有。此中色等,內識相分因緣所生,從本名識;此約內境如識有義,即下第十三分俱實,或緣過未龜毛等法,雖識內變影像虛疎,如瓶衣等唯世俗有,非如內識體少實故,亦勝義有,下第十云:「然相分等依識變現,非如識性依他中實,一切相分並非實故,雖有二解前解為勝,後解不依四勝義說,但殊勝義名為勝義。」此即說有三分之義,若第二師唯有二分,釋此少別大意亦同,此第二釋至下當知。此前初解依人二諦,已下問答依法二諦。問:「此中二諦,體別如何所攝?假境如何差別?」答:「如別章說,言二諦者道理難思,今於此中略示綱要。世俗諦者,世謂覆障可毀壞義,俗謂顯現隨世流義。諦者理也,或世即俗是持業釋。勝義三種如第八卷,然則蘊處界名勝義者,勝之義故。如涅槃等唯依士釋,真俗二諦各有四重。俗諦四者,一,假名無實諦,謂瓶盆等但有假名,而無實體,從能詮說故名為諦;或體實無亦名為諦,二,隨事差別諦,謂蘊界等,隨彼彼事立蘊等法,三,證得安立諦,謂苦集等,由證得理而安立故,四,假名非安立諦,謂二空理,依假空門說為真性,由彼真性內證智境,不可言說名二空如,但假設故。此前三種法可擬宜,其第四諦假名施設。勝義四者,一,體用顯現諦,謂蘊界等有實體性,過初世俗故名勝義,隨事差別說名蘊等,故名顯現,二,因果差別諦,謂苦集等知斷修證,因果差別過俗道理,故名勝義,三,依門顯實諦,謂二空理,過俗證得故名勝義,依空能證以顯於實,故名依門。四,廢詮談旨諦,謂一實如體妙離言,已名勝義;過俗勝義復名勝義,俗諦中初都無實體,假名安立無可勝過,故不名真但名為俗,第四勝義不可施設,不可名俗但名為真。由斯二諦,四句料簡有俗非真,謂最初俗;有真非俗謂最後真,有亦真亦俗,謂真前三俗後三諦。其第四句翻上應知,前四世俗,如瑜伽論六十四中,顯揚六說,名字雖別諸論亦有,其四真諦若義若名,非諸論有;唯此論釋如第九卷,外境隨情唯世俗者,即是假名無實諦攝,故說唯言決定義故。實我法名如瓶盆等,唯初俗攝,體非實諦以無法故,識境所依亦勝義者,是俗隨事差別諦攝,復是體用顯現真諦。故論言亦不定義故,真俗二諦今古所明,各為四重曾未聞有,可謂理高百代,義光千載者歟!真不自真待俗故真,即前三真亦說為俗;俗不自俗待真故俗,即後三俗亦名為真,至理沖玄彌驗於此,廣此二諦如別章說,以上略明頌上三句,通護法難陀二師所釋,然本唯是二分家義,但難陀釋。

 自下廣釋如是三句,於中有二,初,廣破外執成於三句,後第二卷有作是難下,略釋外難重淨此三。初復有四,第一,總問,第二,略答,第三,別問,第四,別答。第四至第二卷,如是外道下,別徴總結。或分為三,初,總問答;次,別問答;後,別徴結。至下當知不繁預述。

云何應知實無外境,唯有內識似外境生?

 即初問也,多護法文,外道小乘聞說唯識,外道等曰:「有作有受,我體寧無?有礙有緣,寧無法體?」小乘等曰:「士夫用有,何為我無?依緣積聚,色等是有,得等成就行蘊非無,聖說無為寧撥無法,豈離識時便無外境,云何知識似外境生?」

實我實法不可得故。

 此即第二略答外徴,謂實我實法,現比二量所不能成,名不可得,至下一一別破應知。法體實無,然立五蘊我體非實,何法攝耶?法依作用故可立蘊;我無一常故不別立。又心變似法,有多差別隨五蘊攝;心變似我無多差別,眾同分攝。

自下第三別問別答,於中有二,初問答我,後問答法,我中有二,初問次答。

如何實我不可得耶?

 此即初問,犢子部師及正量部,本經量部等,及外道等咸作是言:「大乘所說我法無者;且置於法,如何實我不可得耶?」假我共成非此所問。

 自下答中文勢有五,初,敘三類計,正破外道,二,復敘三類計,兼破小乘,三,總破上二差別執我,四,解釋彼執,分別俱生伏斷位次,五,假設外徴釋諸妨難。或分為四,初,別敘兩三破,二,總敘諸執破,三,解彼執分別俱生等,四,假外徵釋外妨難。或分為三,初,別敘兩三破,二,總敘諸執破,三,解彼執分別俱生等,四,假外徴釋外妨難。或分為三,初,破外我;次,釋彼執,分別俱生伏斷位次;後,假設外徴釋諸妨難。初中有三如前可解,或分為二,初破計我,次總解執。

諸所執我略有三種。

 此即第一,敘三類計正破彼執,此中有二,初,敘三計,二,別破三;外道雖多計執各異,種種而說莫過三種。

一者,執我體常周徧,量同虛空。

 此謂數論勝論等計,即是僧佉吠世央迦義,如下廣敘我有三義,一者常,我體常住無初後故,從過去來,未來不斷現在相續,二,周遍,五趣之中體周遍故,趣趣有身,非定恒居一趣中故,三,量同虛空,遍十方故。

隨處造業受苦樂故,

 此成遍因何以同空?隨處即能造種種業,受苦樂故。即釋第三,執我同空遍十方界,欲破作受,但說造業受苦樂言,彼常遍義遂不開顯,又此為二,一常二遍,同空以下釋前遍義,同空是喻。若准破中此解為勝,數論執我體是受者,三德能作,轉作法已我受用之,名受苦樂。勝論執我實句義攝,體能作受,故名造業受苦樂等,下破法中一一別敘。

二者,執我其體雖常,而量不定,

 立不定宗,我體雖常大小不定。

隨身大小有卷舒故,

 顯不定因,謂身若大我量便舒,身若小時我量便卷,如一牛皮日乾水漬,日炙便卷水濕便舒,此即無慙之類計也,謂尼虔子,今言呢楗弗咀囉,翻為離繫子,苦行修勝因,名為離繫;露形少羞恥,亦名無慙,本師或稱離繫,是彼門徒名之為子。

三者,執我體常至細,如一極微,

 此立小宗顯我量小,至者極義,極小如極微量。

潛轉身中,作事業故,

 顯我小因,以我量小如一極微,有自在用小輕利故。潛轉身中顯勝自在,所棲隱處作諸事業,顯我勝用能為作者。此即獸主遍出等計,謂有外道名播輸缽多,為獸主,如一瞿聲別目於牛,通名於獸,但言牛主未善方言,非但與牛而為主故,如伏犧等。復有外道名波利咀羅拘迦,翻為遍出,遍能出離諸俗世間,即是出家外道之類,今此總敘,三計五師所執之義,餘九十種所計我等,不異三故。即是第一敘三師計,自下次第一一別徴。

初且非理,

 下別破也,文三易解更不判之;且者,偏舉未盡之義,非破初也。

所以者何?

 既總非已,外人卻徴所言非理之,所以者何者是也。下文有二,初破作受,後難同異。

執我常遍量同虛空,應不隨身受苦樂等。

 此破數論,此中第一破初量云:「汝所執我是宗有法,應不隨身受苦樂者,是宗之法,此二和合互相差別,不相離性總名為宗也。一,許常故,二,許遍故。因也如汝虛空,喻也有二比量,此破僧佉我為受者,文言執我意導汝執,文言常遍意亦有許。若不爾者,有法之我非自極成,常遍之因亦犯隨一,或若大乘許我是有,即違自宗;若無,即犯自所別過,因中亦有所依不成。大乘虛空雖無實體,就他宗說亦得為喻,故無喻中俱不成過,故說汝言。」初一執字義通因喻,許義同故,又於因中應加故字,義定須故。又因喻自許,此則不成。若唯他許非必是過,他比量故,文中有法在初,法居最後,中間因喻隨文可知,性相為文故無次第,下文體例或有非次,皆准此知。解因明者許是事故,應審思准。

又常遍故應無動轉,如何隨身能造諸業?

 此破衛世我作者也,此師之我雖亦受者,對彼僧佉伹破作者。不爾,前文兼破亦得,若立量云:「汝所執我應無動轉,許常故許遍故,如虛空等,即有相符極成之失,勝論之我無動轉故,不爾,便與十句論違。」彼說實無動作故,由此應言:「汝所執我,應不隨身能造諸業,許常故許遍故。」說喻如前,又云:「汝我應不隨身,能造諸業,無動轉故如虛空等。」此釋即順十句論,我無動作也。今隨文便,於因之上置其應字,下皆准知,此文但有其法,而無同喻及與有法,以同前故不別出之,其應之字於法中置,文准前解。此中總有三比量因,上來別破二師作受訖,次下雙破作受同異。

又所執我,一切有情為同為異?

 此審定也,唯有異計同是設遮。

若言同者,一作業時一切應作,一受果時一切應受;一得解脫時,一切應解脫,便成大過。

 此破有情共同一我,執諸有情同一我故,若一有情作業之時,餘者有情亦應作業,即此一我作諸業故,受果解脫亦准此例,應立量云:「且如餘祠授等,於天授作諸業時,亦應作業,我是一故。如天授等,然內真如既非是我,又無繫屬亦不作受,故無不定返詰過失,受果解脫二量亦然。」總於此中有三比量,別破外道准義可知,又若一解脫一切解脫,便成大過;此三若爾,便違世間亦違教故。

若言異者,諸有情我更相徧故,體應相雜。

 下破有情我體各異,諸有情我既更相遍,體應相雜,由彼計執諸有情我,體是實有,各各調然自相別故,量云:「諸有情我,與天授我體應是一,許常遍故。如天授我論言相雜,意令相入成一物故,雖言更遍意言常遍。不爾,更雜便無同喻。」外返難言:「且如同處不相離色,計多種色更互相遍,體非相雜,諸根得同時各各異故,其我亦然,雖體相遍然非相雜,各有屬故,斯有何失?」此亦不然,彼執我體是真是實,有相雜失,然我色等是虛幻法,又同類業,招非實之法,體相虛疏,設令相雜亦無過失,一切有情共果亦爾,其山河等同一處故,又今以彼更相遍言,遂令相雜以成一物,未必須量。

又一作業一受果時,與一切我處無別故,應名一切所作所受,

 復以作業受果為難,作業受果者,與一切我處無別故,處謂處所,我之住處。量云:「彼祠授等,於天授作業時,亦應作;以一切我處無別故,如提婆達多受果,比量亦准此知。不爾,直責如諸燈光,處無別故,一照一切照,我亦應爾,處無別故一作一切作;有情共果雖處無別,然非一受即一切受,非一切我處無別故;又我一受即一切受,處無別故非共果故。」

若謂作受各有所屬,無斯過者,理亦不然。

 此即敘救總非之,彼意救言:「如天授我但屬天授,如眾燈光各有所屬,無有一作一切作失,論總非之理不然也。」

業果及身與諸我合,屬此非彼,不應理故。

 敘其非理,一一諸業及果身三,皆與一一諸我和合,以諸我體相雜糅住,至於作受唯屬此我,不屬彼我,不應正理。提婆達多受作,亦應屬他耶?若達多我,許此業果身,與彼我合故,如耶若達多作受。」

一解脫時,一切應解脫,所修證法,一切我合故。

 此又重責,如天授解脫,餘亦應爾,作業受果并各別身,與諸我合故,所修證法,彼此我合故,不可但說唯屬此我,非彼我故,一人解脫餘不解脫。量云:「且如天授一解脫時,餘未解脫者,一切應解脫,所修所證法,一切我法合故,猶如天授已解脫者,所修者所證者理。」此破初計,文各有十三比量,又以業果身為因,難解脫宗,亦得為量。

中亦非理,所以者何?

 此總非,破離繫子計,彼復徴已。

我體常住,不應隨身而有舒卷,

 此以常住難非舒卷,舒卷者,盈縮不定之義,量云:「汝所執我應無舒卷,計常住故如太虛空。」

既有舒卷,如橐籥風應非常住。

 此以卷舒難非常住,量云:「汝所執我應非常住,許卷舒故如橐籥風。橐謂囊橐棑袋之類,以內含風起作用故。籥謂管籥簫之屬,以內有風起聲等故,此二中風即隨囊管,有其大小卷舒之事,而非常住,我亦應然。」

又我隨身應可分析,如何可執我體一耶?

 初之二句,以隨身故難可分析;後之二句,以可析故難體非一。初比量云:「汝我應可分析,許卷舒故如橐風等;言隨身者有卷舒義,今以隨身顯事為難。不說同義准義應知。若以隨身為因,影同喻故。」後比量云:「汝我非實一,以何析故,如瓶盆等。以前難破令其可析,故得為因。或以隨身為非一因,汝我非定一,許卷舒故如牛等皮。」此破第二有五比量。

故彼所言,如童堅戲。

 結非調之,童者小也,豎者奴也,如小奴等戲於沙土,雖甚劬勞無實可錄,汝等所計實我亦爾。

後亦非理,所以者何?

 此破獸主遍出等計,彼卻徴已。

我量至小如一極微,如何能令大有遍動?

 第一量云:「汝所執我於一剎那,應不能令大身遍動,以極小故如極微等。」此中難意,如何小我一剎那中,能令色究竟天,萬六千由旬大身動轉?

若謂雖小而速巡身,如旋火輪似遍動者,

 敘彼救云:「我不能一剎那頃,即遍動身,然次第而動,以迅速故,如旋火輪者。」

則所執我非一非常,諸有往來非常一故。

 汝所執我應非常一,有往來故如火輪等,諸有往來皆非常一故。此有二量,一難非常,二難非一。合有三量破第三計,都合二十一比量,破三類執。此中破三種我,並同廣百論,第二第三卷說。

又所執我復有三種,

 即是第二別敘三計,兼破小乘;於中有二,初敘計後破斥。

一者即蘊,

 此如瑜伽等,四種計中,此即第一,有計我體體即是蘊,二十句等,世間異生皆為此計。

二者離蘊,

 即體非蘊,前說三計皆是此攝,離者異義,體異名離。不爾者,攝計便為不盡。瑜伽四計即彼後三,雖住蘊中或住蘊外,或不住蘊亦非蘊外,並離蘊計。

三者,與蘊非即非離,

筏蹉氏外道,名犢子外道,男聲中呼,歸佛出家名犢子部;皤雌子部女聲中呼,即是一也。上古有仙居山寂處,貪心不止遂染母牛,因遂生男流諸苗裔,此後種類皆言犢子,即婆羅門之一姓也。涅槃經說:「犢子外道歸佛出家,此後門徒相傳不絕。」今時此部是彼苗裔,遠襲為名名犢子部,正量部等亦作此計,然廣百論第二三卷,唯有三種,對法第一,瑜伽第六及六十四,顯揚第十並有四種,然今此文列有三種,文義寬於瑜伽,彼無第三非即離計。經部本計,我亦非離蘊,偏破犢子,如俱舍論第二十九并三十說。然薩婆多等敘外道計,無離蘊者,以二十句等我見等中,唯即蘊故。如毗婆沙第八卷問:「為有離蘊計為我耶?」彼答言:「無,諸所執我,一切皆緣五取蘊故,緣蘊外無,不生心故。」今者大乘,說有離蘊計為我者,如瑜伽等說,然亦釋經:「一切皆緣五取蘊起。」至下當知。此據影像相分為論,必須有故。所緣緣體非無法故,非據本質,本質諸蘊或復無故。然今大乘影像而言緣,無心不生。本質而說緣,無心亦起。薩婆多說:「緣有心生,無即不起。」經部師說:「緣無心得生,不要於有,大乘一念即俱得緣,獨無不生俱無得起。」故三宗別。

初即蘊我理且不然,我應如蘊非常一故。

 破我體即蘊,我應非我相。量云:「我應非常,以即蘊故猶如蘊性。彼宗所計我體即蘊,然體仍常,故為此破。」破一比量亦准此知,然瑜伽等更有別破,此既無文不能具引,此總緣蘊而起我見,得為破也。

又內諸色定非實我,如外諸色有質礙故。

 自下別破二十句中,五別計我,且破色我,量云:「內諸色處定非實我,有質礙故,如外諸色;根及屬色皆名內色,唯破內色我,非計外我者,以外色無作受用故。」

心心所法亦非實我,不恒相續待眾緣故。

 自下破餘四蘊,不恒相續是間斷義,待眾緣者藉緣起義。量云:「心心所法亦非實我,不恒相續故,待眾緣故。喻如燈聲,此既二因比量亦二,四蘊非色體類是同,合為量破並如色蘊,別破亦得。」此破於蘊計為實我,說假我者亦不遮之,前破心所,即行蘊少分;行蘊少分中,不相應行,既與心所別,故應別破之。

餘行餘色亦非實我,如虛空等非覺性故。

 覺者覺察,心心所總名,心所法外餘行外處,及無表色亦非實我,非覺性故,如虛空等。此中但合總為一量,行與色等各別為量,理亦不遮,因明之法遮他為論;言非覺性,不是翻顯心心所性,是覺性故許為實我;此兼遮計非必有執,合七比量破初計也。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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