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十一(論文卷二之二)
唐京兆大慈恩寺沙門窺基撰
次下第三破無為法,於中有三,初破外計,次顯正理,第三結非。就破外中,初總非後別破,總非中有三,初總非無實,次顯法定無,後為量遮破。
諸無為法,離色心等決定實有,理不可得。
此即最初總非無實,薩婆多等實有無為,此中皆破,然不相應即色心等,故初遮中皆言不異,此諸無為非即色等,不可言不異,但可言離色等,實有定無。大乘真如望有為法,非即非離不異不一,既殊彼計故破無失。
且定有法,略有三種。
此即第二顯法定無,極成之法不過三種。
一,現所知法,如色心等。
即是五識身,他心智境,謂色等五塵,及心心所。此約總聚不別分別,此何識境現量所知?名現所知。
二,現受用法,如瓶衣等。
此雖現見受用,而非現量所得,是假法故,但是世現所受用物。
如是二法世所共知,不待因成。
一切世間皆共知有,更不須待比量成立,問:「此中緣瓶等心,是何量攝?」答:「非量收,不親緣得法自體故;非比度故,非量所收,非量不要唯堅執故。。」
三,有作用法,如眼耳等,由彼彼用證知是有。
此五色根非現量得,亦非現世人所共知,此眼耳等,各由彼彼有發識用,比知是有。言證知者,證成道理也,以現見果比有因故,果謂所生心心所法,比量知有清淨色根,此非現量他心智知。然今大乘第八識境,亦現量得。佛智緣時亦現量得,今就他部,除佛以外共許為論,非世共悉,是故但言比知是有。
無為非世共知定有,又無作用如眼耳等。
且三無為,非如前二世共知有,不同第三比作用了,如眼耳等,故知無定。量云:「汝宗所立三種無為,應離色等無別實性,前三法不攝故,或非世共知,及無用故。如龜毛等。」然我真如,非全離於色心等有,無不定過;又應簡別,汝等無為非真實有,以無用故如免角等。」
設許有用應是無常,故不可執無為定有。
汝宗無為應非無為,是無常法,許有用故如眼耳等。下結句文許通於上,此非彼宗設義破也,故不可執無為實有,此下即是第三量破。
然諸無為所知性故,或色心等所顯性故。
此舉有法及二種因,色心等所顯性者,謂色亦能顯色心等,如燈日月照色等法,以色顯色以聲詮色心,以身語業表善惡色心等,此即以色表色心也,心顯色心其理可解。
如色心等不應執為,離色心等實無為性。
此舉同喻及與宗法,謂立量云:「汝諸無為,不應執為離色心等,實無為性,所知性故,或色心等所顯性故,如色心等。」然色心等,非離色等實無為性,故以色等為其同喻,此中宗等尋文可知,今此比量破歸唯識。
以下別破空等一多,初,破薩婆多等,立三無為者計,二,例破餘部,第三,總破,言無為者此非六釋,無二義故,如云鶻路破,雖有三字共目一色,無別體義不可別釋,以無合故。由擇所得滅,名為擇滅;由第三囀上依士釋,不唯第六囀,有依士用,非由擇力,所得亦爾。苦樂想受之滅,依士釋也;其虛空不動,即無別體義,不可別解。善法之真如,亦依士釋,真即如者持業釋也。
又虛空等,為一為多?
下文有二,初審後破,此問定宗,三無為法,為體是一為體是多?故今俱破,如婆沙第十,此空有二說。
若體是一,遍一切處。
此定外人三體各一。
虛空容受色等法故,隨能合法體應成多。
且彼虛空容色等故,隨其一一色等法合,虛空體應成多,此舉宗已。
一所合處餘不合故。
更舉一因,宗如前,一處色合餘處色不合;如餘處色,餘處色合處,彼色不合,故體非是一,虛空亦應爾,比量應思,下破設救,謂此合處餘色亦合。
不爾,諸法應互相遍。
比量可知,若非此處色合時,餘處色不合,即色等法應互相遍,以此處色合時,餘處色亦合;此處色即餘處色,故一一色等,應互相遍,隨彼虛空其量遍故。
若謂虛空不與法合,應非容受如餘無為。
彼言虛空不與法合,破云:「虛空應不能容受,不與法合故,如餘二無為。」今言合者謂容受義,故初標宗,虛空容受色等法故;本計容受,今設不容故有此過,更非餘意。
又色等中有虛空不?
更審外人。
有應相雜,無應不遍。
有無並難,色中有空,色與空體應相雜,量云:「色中虛空體應即色,處無別故,如此處色體相雜者,是一義。若此色體中,無有虛空,虛空應不遍一切法,不遍一切法故,應是有為如地水別。
一部一品結法斷時,應得餘部餘品擇滅。
破空一已,又若擇滅體是一者,且如五部一部,九品一品結斷時,應得餘未斷,四部八品擇滅無為,以體是一故,如彼已得,一部一品所得擇滅。
一法緣闕得不生時,應於一切得非擇滅。
非擇無為體是一者,一法緣闕得不生時,應於一切法得非擇滅,以非擇滅體唯是一故,如已所得非擇之法,問:「何故難空,令色中有空,次難亦得餘部擇滅;後難令亦得,餘法非擇滅?」
執彼體一,理應爾故。
汝執此三各體唯一,故理應有如是過失。
若體是多便有品類,應如色等非實無為。
此等比量義准可知,此三無為體各多者,應是有為便有品類,此處三品類,非彼品類,故如色等法,非實無為,此即總破三體多故。
虛空又應,非遍容受。
別破空多,汝今既說虛空體多,應非遍非容受,色等中無故非是遍,無色處有故非容受,此即別破薩婆多等,執有實無為者,此三無為,雖復各有破其一多,毗婆沙師所空體一,餘二各多。此難雙關一多並破。
餘部所執,離心心所實有無為,准前應破。
大眾等四部,立九無為,化地部亦執有九,各各不同,此下方破此等無為,離心心所體非實有,許無為故,如三無為;如是一切准前應破,下重總破以上諸部。
又諸無為,許無因果故,應如免角,非異心等有。
諸無為法非定實有,無因果故如免角等,他部無為無有因果,體是因果而無因果也,因果即是六因五果;為離繫果時,非六因所得;為能作因等時,不得五果,故自宗無為,非異心等,故無過失。
然契經說:「有虛空等,諸無為法」略有二種,
下申正義也,若諸無為非實是有,何故經中及此宗內,說虛空等以為無為?答:「此所說略有二種。」
一,依識變假施設有。
此無本質唯心所變,如極微等依何得生?
謂曾聞說虛空等名,隨分別有虛空等相。
聞佛菩薩說有虛空名,隨此名後起分別心,有虛空等相,以為緣力。
數習力故心等生時,似虛空等無為相現。
由曾聞說今時復聞,數習力故,心等生起緣空等時,便似虛空等無為相現,謂變空作無色等礙相,乃至非擇作法,闕緣而不生相,此即七地以前,有漏加行心等,緣名起分別相。入地入果聖人,無漏後得智,緣前無分別智中,法性之空等,及緣加行智等中,及親聞佛虛空等,故變似空等相現,此皆變境而緣故也,有漏一識因,無漏二識果,無漏三智或說八識。問曰:「此心之相體是有為,何故乃說虛空無為?」
此所現相前後相似,無有變易假說為常。
所現空相前後相似,無有改變,唯為一類豁虛空等相,故假說為無為,而理定無實有本質;此如顯揚第十八說,若有漏心所緣現相,多分苦諦所攝;若善不善心等,亦集諦攝。論據多分但說苦諦,無漏心者道諦所攝;實非是非,即是生滅非生滅門,依他性攝,下三性中自有誠證。
二,依法性,假施設有。
此顯空等依真如立,何者是法性?
謂空無我所顯真如,有無俱非心言路絕,與一切法非一異等。
此空無我所顯真如,離有離無離俱有無,離俱非有無,心行處滅言語道斷。與一切法,非一非異等者,等取非即離等,此前總顯法性之體。
是法真理,故名法性。
釋法性名,性者體也,諸法真理故名法性,如何依此假說空等?
離諸障礙故名虛空,由簡擇力滅諸雜染,究竟證會故名擇滅。
即此真如離諸障礙,故名虛空,由無漏慧前擇力故,滅諸雜染,雜染之言通有漏法,究竟證會;即此真如名為擇滅,即由慧力方證會故。
不由擇力本性清淨,或緣闕所顯,故名非擇滅。
而此本性不由慧能,而性清淨名非擇滅,或有為法緣闕不生,不生之滅顯真理故,名非擇滅,離無漏慧而自滅故。
苦樂受滅故名不動,想受不行名想受滅。
若離第三靜慮欲時,得於一切苦樂受滅,即此真如說名不動;乃至若離無所有處,欲想受不行,即此真如名想受滅;對法第二,及瑜伽第五十三,顯揚第一第十八等說,然顯揚亦說:「苦樂等無為,是暫時離繫。」此說二性無為,下三性中,通計所執有無合說。
此五皆依真如假立,真如亦是假施設名。
善等真如約詮而論,體唯是一,此五無為依真如上,假名空等,而真如體非如非不如,故真如名亦是假立,如食油蟲等,不稱彼體唯言顯故,若真如名所詮非如體,何故說如為有?
遮撥為無,故說為有。
遮惡取空及邪見者,撥體全無故說為有,體實非有非不有,若爾,何故經說為空?
遮執為有,故說為空。
遮化地部說定有執,故說為空,非言為空而體即空,非空非不空故,何故論中說實物有?即瑜伽論五法中說。
勿謂虛幻,故說為實。
遮一說部一切皆假,謂如為虛同依他法,故說為實;又虛簡所執,幻簡依他,此真如體,非實非不實,若爾,何故名為真如?
理非妄倒,故名真如。
真以簡妄如以別倒,初簡所執後簡依他;或真以簡,有漏非虛妄故,如以別無漏非有為故。真是實義如是常義,故名真如。若爾,此與化地部,計實有善等真如,有何差別?
不同餘宗,離色心等有實常法,名曰真如。
我部所言,與色等法非一異故,亦非是實非不實故,不同於餘化地部,離色心等定實有法。
故諸無為,非定實有。
此即第三,總結非也。
然此無為四門分別,一,諸部增滅,二,出體性,三,釋名,四,釋妨難。第一,諸部增滅者,大眾部,一說部,說出世部,雞胤部,立有九種,一,擇滅,二,非擇滅,三,虛空,四,空無邊處,五,識無邊處,六,無所有處,七,非想非非想處,八,緣起支性,九,聖道支性。化地部舊云正地部,亦立有九,一,擇滅,二,非擇滅,三,虛空,四,不動,舊云無我謬也。五,善法真如,四,不善法真如,七,無記法真如,八,道支真如,九,緣起真如。正量及譬喻師,立三無為,無有體性。毗婆闍婆提說:「三滅中立無常滅,亦是無為。」薩婆多部亦立三種,然是實有;乃至虛空,或說唯一或說唯多,然大乘中此及百法,但唯說六,瑜伽五十三說二,謂空非擇;五蘊論說有四,不說不動等二,即擇滅故。又瑜伽論,對法,顯揚等論,說有八種,於此六中真如為三,約詮約理所聖別故。第二,出體性者,一,實體,二,無為體,皆是真如,由此論中依於真如,立虛空等二假體,即隨有漏無漏心中,所現空等無為之相,名虛空等;或依障斷所得滅處,假立擇滅。不動想受無色之處,假說虛空;法緣闕時義名非擇,約詮為論,名善等如,即依假體皆可說假,實亦可然皆可說實,若通三性體遍有無。三,釋名者,無別釋名,虛空之體即是無為,乃至真如,此及無為皆持業釋,四,釋妨難者,何故釋滅外,別立不動及想受滅?唯於二受滅,立不動無為,捨受滅時立想受滅,非餘受滅亦立無為,且依勝定障說,據實一切染汙等法,無不障定。今約別行障定者,不障一法,得多無為故。又斷所知障得無為,不及釋諸論相違等妨,皆如此論第十卷說,於中復有內外善等,三性依他等攝,安立非安立,世俗勝義苦集滅道,及七真如體相攝等,得非得等體性一多,五,果凡聖得之多少,其擇非擇滅,隨有漏事,為隨煩惱類,數多少等?諸門分別如別章說,大般若經辨中邊論說:「真如名有十二種,謂真如,法界,法性,不虛妄性,不變異性,平等性,離生性,法定,法住,虛空界,實際,不思議界。」對法第二,佛地論等,雖釋此名然少於彼,上來三別破,外道小乘法非有訖;自下第四,合破小乘外道所能取無。
外道餘乘所執諸法,異心心所非實有性,是所取故。
言餘乘者顯非此乘,所執諸法通三聚法,除心心所,為簡自許依他性,心及心所,所變色等諸法,法性真如與心等法,不一異等,不同彼執一向異,故無過失也。謂立量云:「外道餘乘所執三聚,如前諸法是有法也。異心心所非實有性,即是法也。」合名為宗。因云:「是所取故。」喻云:「如心心所,若心心所亦是所立。」今此比量,即有一分相符之過,故今除之;此成所取無,次成能取亦不緣彼。
能取彼覺亦不緣彼,是能取故如緣此覺。
薩婆多等言:「若境無實,云何緣時生心心所?」今立量云:「汝言能取彼色等覺,亦不緣彼色等諸法,是能取故,如緣此覺之所有覺者,是心心所總名。」此者,即是心心所也,緣心等心,即他心智等,然有法中,先言如所執法;能緣之覺,不緣於彼故,無自言相違。又無違自宗等,我不許緣彼,心外實法生心,故前我執下,亦有此結;上來難破心外境無,仍恐許心等同,外計實有故今應破。
諸心心所依他起故,亦如幻事非真實有。
謂立量云:「諸心心所非實有性,依他起故如幻事等。」諸部皆許幻事非實,問:「若爾,心境都無差別,何故乃說唯有識耶?」
為遣妄執,心心所外實有境故,說唯有識。
為外道等,心心所外執實有境,故假說唯有識,非唯識言便有實識。
若執唯識真實有者,如執外境亦是法執。
由是理故,但應遣彼心外之境,同免角無;能緣彼心如幻事有,故別不同;非謂即心亦名實有。量云:「執心所取真實唯識,體非實有;執所取故,如所執色等,執實唯識心等,亦是法執,執實有法故,如執色心等。」
然諸法執略有二種,一者,俱生,二者,分別。
自下第五,解上法執分別俱生,伏斷位次,二障三住,過十地斷位,諸門分別如第九卷,文中有二,初解二執行相斷位,如是所說下,顯執所緣或無或有;初中有三,初牒執舉數,次依執別例,後依列別釋,准義可知。護法云:「法執寬故,人執俱時必有法執;有法執時可無人執,與前人執不同性起,體寬廣故。有唯法執種子生故,無有唯從人執種起,又俱所變似我法亦爾,故無妨難。」問曰:「何故人執必帶法執。法執亦有不帶人?」答:「能持自體說名為法,即一切法皆持自體,有常一用方名為我,故非一切法皆是我,如計外境為法非我,即顯內法有非一常。」
俱生法執,無始時來虛妄熏習,內因力故恒與身俱。
下隨別釋,此中顯彼俱生法執,由自種子內因力生,釋其俱義。
不待邪教及邪分別,任運而轉故名俱生。
顯非外緣方始得起,釋其生義。
此復二種,一,常相續,在第七識緣第八識,起自心相執為實法。
此顯相續唯第七識,未得無漏聖道已來,恒相續起;要入佛地方永不生,中間亦有間轉位次,未入聖時恒無轉故,名為相續。然第七識亦唯有說,唯我無法。法執亦通第八識有,今此但舉正義所取,此中解釋准我執說,此識執相如下當知。
二,有間斷在第六識,緣識所變蘊處界相,或總或別,起自心相執為實法。
識既不能取心外法,唯緣所變蘊處界相等,或總緣蘊或別緣蘊,界處亦然;起自心相執為實法,非二十句見,及六十二等,見道斷故,如我見說此執;有說通五識起,今舉正義故不相違,然我本相即唯言蘊,其法本相言界處者,我作用義故說言蘊,無為無用計為我少,故不說處界。然說我為一及常者,亦說有於作受之用,其法不然,但計有體即計為法,故計於法亦依處界,處界即是真如擇滅等,不了此界處,而執有法故,下准此知。又緣識所變,諸蘊處界,起自心相執為實法,同前我中二解,然涅槃經:「外道以佛性為我,此不相似,非我相故無作用故,但名緣蘊,法可與同佛性,不失法自體故,故於我中唯言緣蘊,雖無作用,緣有少功能故。法體不然故通界處,又依於本質與相分,相似不相似合說,我中應言處界,故計佛性為我,若但依相似法為論,法中應但言蘊,以親所取,與本質真如不相似故,以前准後前加處界,以後准前應除界處,以親相分唯有漏,故我執加取字;後依本質有無漏故,故減取字。又我唯總執,故緣五蘊;法通總別故說三科。
此二法執細故難斷,後十地中,數數修習勝法空觀,方能除滅。
第六識中俱生法執,於其十地道,數數修地地別斷,以障地故。第七識者,於十地中道數數修,要至金剛方能除斷,此中合說若道若斷,故言數數方能除斷,此唯菩薩非二乘者,若數數斷習種俱然。又除滅有二,一,伏,二,斷,六識伏亦斷,第七伏不斷,故皆言數數,此中言細,以品而論說為難斷;約道而說,勝道方除非劣道故,若以見道三心之中,中中名中,第三名上,彼約難易易斷名細,麤品亦名細,下道能除;以品從道,初名為細道下品故;今以道從品,雖斷名細亦不相違,准我執說。又我執難斷,言修道除通三乘故。此言十地唯菩薩故;然初地中,入住出別故,十地中皆有修道,言勝法空顯法空觀,簡遊觀心,唯取無間斷法執道,此中說執不言五識;若所知障,五識亦通十地中斷。
分別法執,亦由現在外緣力故,非與身俱。
顯由外緣及自內種,二因力起故言亦由。
要待邪教及邪分別,然後方起,故名分別。
正顯外緣,釋分別義。
唯在第六意識中有。
顯執所在,强思計度間斷非恒,唯第六有故非餘識,下二障中,五識所知亦初地斷,以無分別籌度慧性,不能起執故此中無。
此亦二種,一,緣邪教所說,蘊處界相起自心相,分別計度執為實法。
此文可知,即是小乘等,並名邪故,不稱正理故。
二,緣邪教所說自性等相,起自心相,分別計度執為實法。
自性即是數論勝性,等取勝論,實句義等如是非一,其數論師:「本若未變為大等時,但名自性,故古名冥性。」初小乘等所執,後外道等所執,心相二重准我中解,此二亦有總別緣者,二十句見六十二等,許皆有故。
此二法執麤故易斷,入初地時,觀一切法法空真如,即能滅除。
分別相麤麤觀能斷,行相猛故下道能斷,故入初地即斷除之,一心而論准我中說;若三心者,二心斷名初,第三道除,望修道為初故,如樞要說;或頓或漸至下當知。
如是所說一切法執,自心外法或有或無。
下顯所依或有或無,第七本法定有,第六本法或無,修道本法定有,見道本法或無,計蘊等或容有,計自性等定無,准我見說。
自心內法,一切皆有。
心之所變皆因緣生,一切故有。
是故法執,皆緣自心所現似法,執為實有。
此顯所執親唯內相,故諸法執皆緣內心,依他相有。
然似法相從緣生故,是如幻有。
內心所變種子所生,不同真如故如幻有。
所執實法妄計度故,決定非有。
依前依他執為實有,不稱似法,故體定無,此即以理成內相有,唯心所現;以外境無,下以經證。
故世尊說:「慈氏當知,諸識所緣唯識所現,依他起性如幻事等。」
此引即是解深密經,如攝大乘第四五說,下亦引之至下當悉,由此故知,唯緣自心,依他幻有等言,等取妄所執無。
如是外道餘乘所執,離識我法皆非實有。
此下大文第四,別徴總結,於中有三,初牒前所非,次申別破上座等計,後重總結引經證成,此結牒上所非,破外道小乘,離識我法皆非實有,以無體故如前理徴。
故心心所,決定不用外色等法,為所緣緣。
此總結也。
緣用必依實有體故。
釋外法無緣義所由,所執既無故非緣也,相當情現如第二月,不遮所緣。外道等徴曰:「外色實無,可非內識境,他心實有,寧非內識所緣?又佛他心智,能取他心,二十唯識說:『除佛他心智,不知如佛所行境,故名不如實。』即取心外法,如何言心取不離識境?」
現在彼聚心心所法,非此聚識親所緣緣,如非所緣他聚攝故。
比量應云:「現在彼聚他心智等,所緣之境心心所法,非此聚識親所緣緣,他聚攝故如非所緣;若疎所緣我不障故。」此因在後喻在於前,外道小乘皆在此破。他聚者謂他身,或自身中八識,更相望為他聚識也。護法解云:「二十唯識,說佛他心智所變之相,是與本質心相極相似,故勝餘之智,非謂親能取得他心名異,餘智不爾,便有識非唯故。二十唯識世親自釋,及護法唯識釋,皆不言親取。如二十疏及下第七,自當廣解。然上座部法藏部等,計同聚心相應之法,亦互能緣。化地部說緣共有法,西方師說,慧五蘊名俱有法;五識依色根,俱有身中色等,是根種類故,能緣之意識,唯依無間意,所依非色,不能緣俱有身中色等,非根種類故;大眾部說心心所法,能取自體,與大乘同。今此唯破上座部,法藏部計意兼破餘也。
同聚心所亦非親所緣,自體異故,如餘非所取。
立比量云:「同聚心所,非心親所緣,與心自體異故,如餘眼根等,非所取法。」此有二說,一說,設佛鏡智能現智影,自相應法亦非所緣,以自證分緣自體盡,故亦成遍智,見分之境,心等必同自證分境,許各別故。第二師說,鏡智相應心心所法,亦許相緣,此但遮親不遮疏也;於見分上,佛現彼影名遍智故,然一一自證分,與相應法見分同境,名同所緣;非要皆見分,方同所緣故。又遮親所緣,非不即許彼,為疎所緣,因明法爾。又上座等,心等不能自緣,唯緣相應法。問曰:「心緣受時,受自緣不?若緣者,即有緣自性之過;不緣者,即心心所,不同一所緣過,何得共取前境?」「唯心獨能緣相應法,受等不能自緣也。彼部心等不自緣故,其破緣共有俱生色等法,是共有法體,廣如婆沙第九,不能引之。然大眾部等,心自緣妨,如次前中第二師釋。」
由此應知實無外境,唯有內識似外境生。
下顯世間說我法因,總結上也。
是故契經伽他中說:「如愚所分別,外境實皆無,習氣擾濁心,故似彼而轉。」
如經頌者厚嚴經頌,是大乘經證法唯識,無心外境,由妄習力似外境現,實但內心故引之也,上來已廣破外執,解初頌上三句訖,自下第二釋外妨難,重淨三句。
有作是難,若無離識實我法者,假亦應無。
此吠世師難也,於中有三,初敘難,次破斥,後結正,初中有三,初總申難意,次申理喻,後結成難。此為初也,如上所言無實我法,世間聖教仍說有假,依何假說?不可假說牛毛以而似龜毛,以其所依都無體故。
謂假必依真事似事,共法而立。
下申理喻中,初申理,後申喻,此申理也,謂立假者必依三法,方可說假,一,謂真事,二,謂似事,三者共法。
如有真火,有似火人有猛赤法,乃可假說此人為火。
申喻有二,初指後例,此即初也,舉世三事,如有真火名為真事,有似火人即是似事,有猛赤法說為共法,火人之上俱有猛赤,故名共法,此中難意,既有變色等能似之法;有善惡作用等共法,即於三中有似事共法,明知心外有別真法,名為真事;若無真火,不可說人似於火故。然似事中有法無我,我但有名無相分故;法則不爾依他性故;法謂軌持,依他之中有法;我謂主宰,依他之中無我,法無主宰故,若和合時名假主宰,此即是我無別種生,依他假我如瓶盆等,不同於法有別種生,設雖極微亦名法故,我則不爾。又如婆羅門,其性猛其色赤,猶如火,如世人說:「此婆羅門赤急似火。」火是真事,人為似事,猛赤是共法,可說婆羅門似火,三法闕一假義不成,若無真事即似於誰?若無假事說誰為似?無猛赤法如何似也?
假說牛等,應知亦然。
此例指也,即如有人負重形質,猶如於牛亦復如是,等餘狗等。
我法若無依何假說?無假說故似亦不成,如何說心似外境轉?
此結成難,若有我法名為真事,識所變者名為似事;所變上有,不捨色等法之自相,名為共法;可說所變名為似法,說之為假。今無心外我法真事,真事既無故所說假,依何得有?無所說義假法故,其體似法亦不成,似無依故,即義依體假,又所變之似既無,能說之假不有;能說之假既無,所變之似不有,即有體強設假,此似既無,如何說心似外境轉?外境無故心何所似?誰似於誰,誰為能似?是彼難也。世間我法標宗說無,故今但難聖教我法。
彼難非理。
下破彼計,初破外道後破小乘,破外道中,先破真事無,後破似事共法亦無。
離識我法,前已破故。
此破真事無,以說假我法為能似,真我法為所似。前破我法中,已總破彼真我法訖,此即不極成之真事,故指如前。
依類依實假說火等,俱不成故。
下破似事及破共法,於中有二,初總非後別破,此總非也。前舉火喻難中真火,論主非之;在於心外實法中破,似事之中,有依類有依實說似,類者性也即是同異,其大有句義者,今不取之何以知者?下破德與類互相離,故知是同異;若大有為類,以是一法,決定不相離故,即不成因;類是別義故。實者,即是彼實句義,如地水火等,汝今所言依於似事,假說為火;所說假火依同異類,及火等實皆不成故,此即總非依皆不成。
依類假說理且不成,猛赤等德非類有故。
下別破也,於中有二,初破後結,破中有二,初,德非類有破,後,德類相離破。此初也,先破假火依類不成,其猛赤等實火之德,非是同異德故。彼宗計地有十四德,謂色,味,香,觸,數,量,別性,合,離,彼性,此性,液性,潤,行。水亦十四德,前十四中除香取重;火有十一種,水十四中,除味潤重性;風有九德,火十一中除色液性,故色是火等德,而同異類無德,今言猛赤等德,非是類有;猛即行中勢用作因,非念因也。亦名為利,即是火上猛利之勢,赤是色德,此在於火非是類德。
若無共德而假說彼,應亦於水等,假說火等名。
顯其非理,共德者即猛赤也,雖有同異類,而無火德等,亦得說為火者;於水等中應得說為火,亦有同異類,無火德故,如似火人,以人例水,亦應不得說為似火,如汝所說人似火,似火應不依類,類無共德故,猶如水等,水等返覆可知。
若謂猛等雖非類德,而不相離故可假說,此亦不然。
下破相離無牒計非,若彼宗言,猛等雖非類德,而不相離故可假說,以人之類,必與火德猛赤等法,不相離故,可說為火。水中類德,何得說為火者?此亦不然。
人類猛等現見亦有,互相離故。
此出非理,人類及猛德等,現見亦有互相離故,如無猛赤調順之人,但有人類無猛等德,如火及彼似火牛中,雖有猛等而無人類,豈非類德有互相離。又見貧人先無猛赤,後富貴已方有猛赤,或復翻此豈非相離?故不可說假依類得成,以其人類無猛赤等德,不可說人定似於火,故知假說不依於類,或復亦有有德無人類,故不可以不相離救。
類即無德又互相離,然有於人假說火等,故知假說不依類成。
今總結之,類既無德牒初破。又互相離牒第二破,故知假說不依類成,此總結非,皆有比量思可知也。
依實假說理亦不成,猛赤等德非共有故。
就破似事共法之中,上來已破依類不成,自下復破依實不成,於中有二初破後結,初,無共不成破;後,在人非德破,此初也。等者,等取別性此彼等,隨其所應,猛赤等德非共有故,此中總非下顯非共。
謂猛赤等,在火在人其體各別,所依異故。
此顯非共,若猛赤等體是一法,一頭在人一頭在火,此猛赤等可名共法,而是共法既共有,所依別故依實不成,此猛赤德,在火所依實人等異;在人所依實火等異,非是一德而在二邊,既無共法故知假說,亦不依實。
無共假說,有過同前。
若外救言:「無共假說,亦有何失?」今論主非:「無共假說,有過同前。」同前於水,應名火等,以無共故。
若謂人火德相似故,可假說者,理亦不然。
下在人非德破。此牒計非,謂彼救言:「水無赤德,故與火不相似也。人火雖猛赤,所依之實各別,以相似故可假說者。」理亦不然。
說火在人非在德故。
世間但說人似於火,不說德似火;德似火時,應當猛似猛,赤似赤。德是實家德,可依假說,今不在德唯在於人,乃言假依實說,此既便依假人,說實火故。若說火在德,德是實德,以德相似名火依實,既說火在人,應人相似名為火,不說火依實。
由此假說,不依實成。
即總結也,此中有救,及如前解依類不成,亦有救破不異前也。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十一
唐京兆大慈恩寺沙門窺基撰
次下第三破無為法,於中有三,初破外計,次顯正理,第三結非。就破外中,初總非後別破,總非中有三,初總非無實,次顯法定無,後為量遮破。
諸無為法,離色心等決定實有,理不可得。
此即最初總非無實,薩婆多等實有無為,此中皆破,然不相應即色心等,故初遮中皆言不異,此諸無為非即色等,不可言不異,但可言離色等,實有定無。大乘真如望有為法,非即非離不異不一,既殊彼計故破無失。
且定有法,略有三種。
此即第二顯法定無,極成之法不過三種。
一,現所知法,如色心等。
即是五識身,他心智境,謂色等五塵,及心心所。此約總聚不別分別,此何識境現量所知?名現所知。
二,現受用法,如瓶衣等。
此雖現見受用,而非現量所得,是假法故,但是世現所受用物。
如是二法世所共知,不待因成。
一切世間皆共知有,更不須待比量成立,問:「此中緣瓶等心,是何量攝?」答:「非量收,不親緣得法自體故;非比度故,非量所收,非量不要唯堅執故。。」
三,有作用法,如眼耳等,由彼彼用證知是有。
此五色根非現量得,亦非現世人所共知,此眼耳等,各由彼彼有發識用,比知是有。言證知者,證成道理也,以現見果比有因故,果謂所生心心所法,比量知有清淨色根,此非現量他心智知。然今大乘第八識境,亦現量得。佛智緣時亦現量得,今就他部,除佛以外共許為論,非世共悉,是故但言比知是有。
無為非世共知定有,又無作用如眼耳等。
且三無為,非如前二世共知有,不同第三比作用了,如眼耳等,故知無定。量云:「汝宗所立三種無為,應離色等無別實性,前三法不攝故,或非世共知,及無用故。如龜毛等。」然我真如,非全離於色心等有,無不定過;又應簡別,汝等無為非真實有,以無用故如免角等。」
設許有用應是無常,故不可執無為定有。
汝宗無為應非無為,是無常法,許有用故如眼耳等。下結句文許通於上,此非彼宗設義破也,故不可執無為實有,此下即是第三量破。
然諸無為所知性故,或色心等所顯性故。
此舉有法及二種因,色心等所顯性者,謂色亦能顯色心等,如燈日月照色等法,以色顯色以聲詮色心,以身語業表善惡色心等,此即以色表色心也,心顯色心其理可解。
如色心等不應執為,離色心等實無為性。
此舉同喻及與宗法,謂立量云:「汝諸無為,不應執為離色心等,實無為性,所知性故,或色心等所顯性故,如色心等。」然色心等,非離色等實無為性,故以色等為其同喻,此中宗等尋文可知,今此比量破歸唯識。
以下別破空等一多,初,破薩婆多等,立三無為者計,二,例破餘部,第三,總破,言無為者此非六釋,無二義故,如云鶻路破,雖有三字共目一色,無別體義不可別釋,以無合故。由擇所得滅,名為擇滅;由第三囀上依士釋,不唯第六囀,有依士用,非由擇力,所得亦爾。苦樂想受之滅,依士釋也;其虛空不動,即無別體義,不可別解。善法之真如,亦依士釋,真即如者持業釋也。
又虛空等,為一為多?
下文有二,初審後破,此問定宗,三無為法,為體是一為體是多?故今俱破,如婆沙第十,此空有二說。
若體是一,遍一切處。
此定外人三體各一。
虛空容受色等法故,隨能合法體應成多。
且彼虛空容色等故,隨其一一色等法合,虛空體應成多,此舉宗已。
一所合處餘不合故。
更舉一因,宗如前,一處色合餘處色不合;如餘處色,餘處色合處,彼色不合,故體非是一,虛空亦應爾,比量應思,下破設救,謂此合處餘色亦合。
不爾,諸法應互相遍。
比量可知,若非此處色合時,餘處色不合,即色等法應互相遍,以此處色合時,餘處色亦合;此處色即餘處色,故一一色等,應互相遍,隨彼虛空其量遍故。
若謂虛空不與法合,應非容受如餘無為。
彼言虛空不與法合,破云:「虛空應不能容受,不與法合故,如餘二無為。」今言合者謂容受義,故初標宗,虛空容受色等法故;本計容受,今設不容故有此過,更非餘意。
又色等中有虛空不?
更審外人。
有應相雜,無應不遍。
有無並難,色中有空,色與空體應相雜,量云:「色中虛空體應即色,處無別故,如此處色體相雜者,是一義。若此色體中,無有虛空,虛空應不遍一切法,不遍一切法故,應是有為如地水別。
一部一品結法斷時,應得餘部餘品擇滅。
破空一已,又若擇滅體是一者,且如五部一部,九品一品結斷時,應得餘未斷,四部八品擇滅無為,以體是一故,如彼已得,一部一品所得擇滅。
一法緣闕得不生時,應於一切得非擇滅。
非擇無為體是一者,一法緣闕得不生時,應於一切法得非擇滅,以非擇滅體唯是一故,如已所得非擇之法,問:「何故難空,令色中有空,次難亦得餘部擇滅;後難令亦得,餘法非擇滅?」
執彼體一,理應爾故。
汝執此三各體唯一,故理應有如是過失。
若體是多便有品類,應如色等非實無為。
此等比量義准可知,此三無為體各多者,應是有為便有品類,此處三品類,非彼品類,故如色等法,非實無為,此即總破三體多故。
虛空又應,非遍容受。
別破空多,汝今既說虛空體多,應非遍非容受,色等中無故非是遍,無色處有故非容受,此即別破薩婆多等,執有實無為者,此三無為,雖復各有破其一多,毗婆沙師所空體一,餘二各多。此難雙關一多並破。
餘部所執,離心心所實有無為,准前應破。
大眾等四部,立九無為,化地部亦執有九,各各不同,此下方破此等無為,離心心所體非實有,許無為故,如三無為;如是一切准前應破,下重總破以上諸部。
又諸無為,許無因果故,應如免角,非異心等有。
諸無為法非定實有,無因果故如免角等,他部無為無有因果,體是因果而無因果也,因果即是六因五果;為離繫果時,非六因所得;為能作因等時,不得五果,故自宗無為,非異心等,故無過失。
然契經說:「有虛空等,諸無為法」略有二種,
下申正義也,若諸無為非實是有,何故經中及此宗內,說虛空等以為無為?答:「此所說略有二種。」
一,依識變假施設有。
此無本質唯心所變,如極微等依何得生?
謂曾聞說虛空等名,隨分別有虛空等相。
聞佛菩薩說有虛空名,隨此名後起分別心,有虛空等相,以為緣力。
數習力故心等生時,似虛空等無為相現。
由曾聞說今時復聞,數習力故,心等生起緣空等時,便似虛空等無為相現,謂變空作無色等礙相,乃至非擇作法,闕緣而不生相,此即七地以前,有漏加行心等,緣名起分別相。入地入果聖人,無漏後得智,緣前無分別智中,法性之空等,及緣加行智等中,及親聞佛虛空等,故變似空等相現,此皆變境而緣故也,有漏一識因,無漏二識果,無漏三智或說八識。問曰:「此心之相體是有為,何故乃說虛空無為?」
此所現相前後相似,無有變易假說為常。
所現空相前後相似,無有改變,唯為一類豁虛空等相,故假說為無為,而理定無實有本質;此如顯揚第十八說,若有漏心所緣現相,多分苦諦所攝;若善不善心等,亦集諦攝。論據多分但說苦諦,無漏心者道諦所攝;實非是非,即是生滅非生滅門,依他性攝,下三性中自有誠證。
二,依法性,假施設有。
此顯空等依真如立,何者是法性?
謂空無我所顯真如,有無俱非心言路絕,與一切法非一異等。
此空無我所顯真如,離有離無離俱有無,離俱非有無,心行處滅言語道斷。與一切法,非一非異等者,等取非即離等,此前總顯法性之體。
是法真理,故名法性。
釋法性名,性者體也,諸法真理故名法性,如何依此假說空等?
離諸障礙故名虛空,由簡擇力滅諸雜染,究竟證會故名擇滅。
即此真如離諸障礙,故名虛空,由無漏慧前擇力故,滅諸雜染,雜染之言通有漏法,究竟證會;即此真如名為擇滅,即由慧力方證會故。
不由擇力本性清淨,或緣闕所顯,故名非擇滅。
而此本性不由慧能,而性清淨名非擇滅,或有為法緣闕不生,不生之滅顯真理故,名非擇滅,離無漏慧而自滅故。
苦樂受滅故名不動,想受不行名想受滅。
若離第三靜慮欲時,得於一切苦樂受滅,即此真如說名不動;乃至若離無所有處,欲想受不行,即此真如名想受滅;對法第二,及瑜伽第五十三,顯揚第一第十八等說,然顯揚亦說:「苦樂等無為,是暫時離繫。」此說二性無為,下三性中,通計所執有無合說。
此五皆依真如假立,真如亦是假施設名。
善等真如約詮而論,體唯是一,此五無為依真如上,假名空等,而真如體非如非不如,故真如名亦是假立,如食油蟲等,不稱彼體唯言顯故,若真如名所詮非如體,何故說如為有?
遮撥為無,故說為有。
遮惡取空及邪見者,撥體全無故說為有,體實非有非不有,若爾,何故經說為空?
遮執為有,故說為空。
遮化地部說定有執,故說為空,非言為空而體即空,非空非不空故,何故論中說實物有?即瑜伽論五法中說。
勿謂虛幻,故說為實。
遮一說部一切皆假,謂如為虛同依他法,故說為實;又虛簡所執,幻簡依他,此真如體,非實非不實,若爾,何故名為真如?
理非妄倒,故名真如。
真以簡妄如以別倒,初簡所執後簡依他;或真以簡,有漏非虛妄故,如以別無漏非有為故。真是實義如是常義,故名真如。若爾,此與化地部,計實有善等真如,有何差別?
不同餘宗,離色心等有實常法,名曰真如。
我部所言,與色等法非一異故,亦非是實非不實故,不同於餘化地部,離色心等定實有法。
故諸無為,非定實有。
此即第三,總結非也。
然此無為四門分別,一,諸部增滅,二,出體性,三,釋名,四,釋妨難。第一,諸部增滅者,大眾部,一說部,說出世部,雞胤部,立有九種,一,擇滅,二,非擇滅,三,虛空,四,空無邊處,五,識無邊處,六,無所有處,七,非想非非想處,八,緣起支性,九,聖道支性。化地部舊云正地部,亦立有九,一,擇滅,二,非擇滅,三,虛空,四,不動,舊云無我謬也。五,善法真如,四,不善法真如,七,無記法真如,八,道支真如,九,緣起真如。正量及譬喻師,立三無為,無有體性。毗婆闍婆提說:「三滅中立無常滅,亦是無為。」薩婆多部亦立三種,然是實有;乃至虛空,或說唯一或說唯多,然大乘中此及百法,但唯說六,瑜伽五十三說二,謂空非擇;五蘊論說有四,不說不動等二,即擇滅故。又瑜伽論,對法,顯揚等論,說有八種,於此六中真如為三,約詮約理所聖別故。第二,出體性者,一,實體,二,無為體,皆是真如,由此論中依於真如,立虛空等二假體,即隨有漏無漏心中,所現空等無為之相,名虛空等;或依障斷所得滅處,假立擇滅。不動想受無色之處,假說虛空;法緣闕時義名非擇,約詮為論,名善等如,即依假體皆可說假,實亦可然皆可說實,若通三性體遍有無。三,釋名者,無別釋名,虛空之體即是無為,乃至真如,此及無為皆持業釋,四,釋妨難者,何故釋滅外,別立不動及想受滅?唯於二受滅,立不動無為,捨受滅時立想受滅,非餘受滅亦立無為,且依勝定障說,據實一切染汙等法,無不障定。今約別行障定者,不障一法,得多無為故。又斷所知障得無為,不及釋諸論相違等妨,皆如此論第十卷說,於中復有內外善等,三性依他等攝,安立非安立,世俗勝義苦集滅道,及七真如體相攝等,得非得等體性一多,五,果凡聖得之多少,其擇非擇滅,隨有漏事,為隨煩惱類,數多少等?諸門分別如別章說,大般若經辨中邊論說:「真如名有十二種,謂真如,法界,法性,不虛妄性,不變異性,平等性,離生性,法定,法住,虛空界,實際,不思議界。」對法第二,佛地論等,雖釋此名然少於彼,上來三別破,外道小乘法非有訖;自下第四,合破小乘外道所能取無。
外道餘乘所執諸法,異心心所非實有性,是所取故。
言餘乘者顯非此乘,所執諸法通三聚法,除心心所,為簡自許依他性,心及心所,所變色等諸法,法性真如與心等法,不一異等,不同彼執一向異,故無過失也。謂立量云:「外道餘乘所執三聚,如前諸法是有法也。異心心所非實有性,即是法也。」合名為宗。因云:「是所取故。」喻云:「如心心所,若心心所亦是所立。」今此比量,即有一分相符之過,故今除之;此成所取無,次成能取亦不緣彼。
能取彼覺亦不緣彼,是能取故如緣此覺。
薩婆多等言:「若境無實,云何緣時生心心所?」今立量云:「汝言能取彼色等覺,亦不緣彼色等諸法,是能取故,如緣此覺之所有覺者,是心心所總名。」此者,即是心心所也,緣心等心,即他心智等,然有法中,先言如所執法;能緣之覺,不緣於彼故,無自言相違。又無違自宗等,我不許緣彼,心外實法生心,故前我執下,亦有此結;上來難破心外境無,仍恐許心等同,外計實有故今應破。
諸心心所依他起故,亦如幻事非真實有。
謂立量云:「諸心心所非實有性,依他起故如幻事等。」諸部皆許幻事非實,問:「若爾,心境都無差別,何故乃說唯有識耶?」
為遣妄執,心心所外實有境故,說唯有識。
為外道等,心心所外執實有境,故假說唯有識,非唯識言便有實識。
若執唯識真實有者,如執外境亦是法執。
由是理故,但應遣彼心外之境,同免角無;能緣彼心如幻事有,故別不同;非謂即心亦名實有。量云:「執心所取真實唯識,體非實有;執所取故,如所執色等,執實唯識心等,亦是法執,執實有法故,如執色心等。」
然諸法執略有二種,一者,俱生,二者,分別。
自下第五,解上法執分別俱生,伏斷位次,二障三住,過十地斷位,諸門分別如第九卷,文中有二,初解二執行相斷位,如是所說下,顯執所緣或無或有;初中有三,初牒執舉數,次依執別例,後依列別釋,准義可知。護法云:「法執寬故,人執俱時必有法執;有法執時可無人執,與前人執不同性起,體寬廣故。有唯法執種子生故,無有唯從人執種起,又俱所變似我法亦爾,故無妨難。」問曰:「何故人執必帶法執。法執亦有不帶人?」答:「能持自體說名為法,即一切法皆持自體,有常一用方名為我,故非一切法皆是我,如計外境為法非我,即顯內法有非一常。」
俱生法執,無始時來虛妄熏習,內因力故恒與身俱。
下隨別釋,此中顯彼俱生法執,由自種子內因力生,釋其俱義。
不待邪教及邪分別,任運而轉故名俱生。
顯非外緣方始得起,釋其生義。
此復二種,一,常相續,在第七識緣第八識,起自心相執為實法。
此顯相續唯第七識,未得無漏聖道已來,恒相續起;要入佛地方永不生,中間亦有間轉位次,未入聖時恒無轉故,名為相續。然第七識亦唯有說,唯我無法。法執亦通第八識有,今此但舉正義所取,此中解釋准我執說,此識執相如下當知。
二,有間斷在第六識,緣識所變蘊處界相,或總或別,起自心相執為實法。
識既不能取心外法,唯緣所變蘊處界相等,或總緣蘊或別緣蘊,界處亦然;起自心相執為實法,非二十句見,及六十二等,見道斷故,如我見說此執;有說通五識起,今舉正義故不相違,然我本相即唯言蘊,其法本相言界處者,我作用義故說言蘊,無為無用計為我少,故不說處界。然說我為一及常者,亦說有於作受之用,其法不然,但計有體即計為法,故計於法亦依處界,處界即是真如擇滅等,不了此界處,而執有法故,下准此知。又緣識所變,諸蘊處界,起自心相執為實法,同前我中二解,然涅槃經:「外道以佛性為我,此不相似,非我相故無作用故,但名緣蘊,法可與同佛性,不失法自體故,故於我中唯言緣蘊,雖無作用,緣有少功能故。法體不然故通界處,又依於本質與相分,相似不相似合說,我中應言處界,故計佛性為我,若但依相似法為論,法中應但言蘊,以親所取,與本質真如不相似故,以前准後前加處界,以後准前應除界處,以親相分唯有漏,故我執加取字;後依本質有無漏故,故減取字。又我唯總執,故緣五蘊;法通總別故說三科。
此二法執細故難斷,後十地中,數數修習勝法空觀,方能除滅。
第六識中俱生法執,於其十地道,數數修地地別斷,以障地故。第七識者,於十地中道數數修,要至金剛方能除斷,此中合說若道若斷,故言數數方能除斷,此唯菩薩非二乘者,若數數斷習種俱然。又除滅有二,一,伏,二,斷,六識伏亦斷,第七伏不斷,故皆言數數,此中言細,以品而論說為難斷;約道而說,勝道方除非劣道故,若以見道三心之中,中中名中,第三名上,彼約難易易斷名細,麤品亦名細,下道能除;以品從道,初名為細道下品故;今以道從品,雖斷名細亦不相違,准我執說。又我執難斷,言修道除通三乘故。此言十地唯菩薩故;然初地中,入住出別故,十地中皆有修道,言勝法空顯法空觀,簡遊觀心,唯取無間斷法執道,此中說執不言五識;若所知障,五識亦通十地中斷。
分別法執,亦由現在外緣力故,非與身俱。
顯由外緣及自內種,二因力起故言亦由。
要待邪教及邪分別,然後方起,故名分別。
正顯外緣,釋分別義。
唯在第六意識中有。
顯執所在,强思計度間斷非恒,唯第六有故非餘識,下二障中,五識所知亦初地斷,以無分別籌度慧性,不能起執故此中無。
此亦二種,一,緣邪教所說,蘊處界相起自心相,分別計度執為實法。
此文可知,即是小乘等,並名邪故,不稱正理故。
二,緣邪教所說自性等相,起自心相,分別計度執為實法。
自性即是數論勝性,等取勝論,實句義等如是非一,其數論師:「本若未變為大等時,但名自性,故古名冥性。」初小乘等所執,後外道等所執,心相二重准我中解,此二亦有總別緣者,二十句見六十二等,許皆有故。
此二法執麤故易斷,入初地時,觀一切法法空真如,即能滅除。
分別相麤麤觀能斷,行相猛故下道能斷,故入初地即斷除之,一心而論准我中說;若三心者,二心斷名初,第三道除,望修道為初故,如樞要說;或頓或漸至下當知。
如是所說一切法執,自心外法或有或無。
下顯所依或有或無,第七本法定有,第六本法或無,修道本法定有,見道本法或無,計蘊等或容有,計自性等定無,准我見說。
自心內法,一切皆有。
心之所變皆因緣生,一切故有。
是故法執,皆緣自心所現似法,執為實有。
此顯所執親唯內相,故諸法執皆緣內心,依他相有。
然似法相從緣生故,是如幻有。
內心所變種子所生,不同真如故如幻有。
所執實法妄計度故,決定非有。
依前依他執為實有,不稱似法,故體定無,此即以理成內相有,唯心所現;以外境無,下以經證。
故世尊說:「慈氏當知,諸識所緣唯識所現,依他起性如幻事等。」
此引即是解深密經,如攝大乘第四五說,下亦引之至下當悉,由此故知,唯緣自心,依他幻有等言,等取妄所執無。
如是外道餘乘所執,離識我法皆非實有。
此下大文第四,別徴總結,於中有三,初牒前所非,次申別破上座等計,後重總結引經證成,此結牒上所非,破外道小乘,離識我法皆非實有,以無體故如前理徴。
故心心所,決定不用外色等法,為所緣緣。
此總結也。
緣用必依實有體故。
釋外法無緣義所由,所執既無故非緣也,相當情現如第二月,不遮所緣。外道等徴曰:「外色實無,可非內識境,他心實有,寧非內識所緣?又佛他心智,能取他心,二十唯識說:『除佛他心智,不知如佛所行境,故名不如實。』即取心外法,如何言心取不離識境?」
現在彼聚心心所法,非此聚識親所緣緣,如非所緣他聚攝故。
比量應云:「現在彼聚他心智等,所緣之境心心所法,非此聚識親所緣緣,他聚攝故如非所緣;若疎所緣我不障故。」此因在後喻在於前,外道小乘皆在此破。他聚者謂他身,或自身中八識,更相望為他聚識也。護法解云:「二十唯識,說佛他心智所變之相,是與本質心相極相似,故勝餘之智,非謂親能取得他心名異,餘智不爾,便有識非唯故。二十唯識世親自釋,及護法唯識釋,皆不言親取。如二十疏及下第七,自當廣解。然上座部法藏部等,計同聚心相應之法,亦互能緣。化地部說緣共有法,西方師說,慧五蘊名俱有法;五識依色根,俱有身中色等,是根種類故,能緣之意識,唯依無間意,所依非色,不能緣俱有身中色等,非根種類故;大眾部說心心所法,能取自體,與大乘同。今此唯破上座部,法藏部計意兼破餘也。
同聚心所亦非親所緣,自體異故,如餘非所取。
立比量云:「同聚心所,非心親所緣,與心自體異故,如餘眼根等,非所取法。」此有二說,一說,設佛鏡智能現智影,自相應法亦非所緣,以自證分緣自體盡,故亦成遍智,見分之境,心等必同自證分境,許各別故。第二師說,鏡智相應心心所法,亦許相緣,此但遮親不遮疏也;於見分上,佛現彼影名遍智故,然一一自證分,與相應法見分同境,名同所緣;非要皆見分,方同所緣故。又遮親所緣,非不即許彼,為疎所緣,因明法爾。又上座等,心等不能自緣,唯緣相應法。問曰:「心緣受時,受自緣不?若緣者,即有緣自性之過;不緣者,即心心所,不同一所緣過,何得共取前境?」「唯心獨能緣相應法,受等不能自緣也。彼部心等不自緣故,其破緣共有俱生色等法,是共有法體,廣如婆沙第九,不能引之。然大眾部等,心自緣妨,如次前中第二師釋。」
由此應知實無外境,唯有內識似外境生。
下顯世間說我法因,總結上也。
是故契經伽他中說:「如愚所分別,外境實皆無,習氣擾濁心,故似彼而轉。」
如經頌者厚嚴經頌,是大乘經證法唯識,無心外境,由妄習力似外境現,實但內心故引之也,上來已廣破外執,解初頌上三句訖,自下第二釋外妨難,重淨三句。
有作是難,若無離識實我法者,假亦應無。
此吠世師難也,於中有三,初敘難,次破斥,後結正,初中有三,初總申難意,次申理喻,後結成難。此為初也,如上所言無實我法,世間聖教仍說有假,依何假說?不可假說牛毛以而似龜毛,以其所依都無體故。
謂假必依真事似事,共法而立。
下申理喻中,初申理,後申喻,此申理也,謂立假者必依三法,方可說假,一,謂真事,二,謂似事,三者共法。
如有真火,有似火人有猛赤法,乃可假說此人為火。
申喻有二,初指後例,此即初也,舉世三事,如有真火名為真事,有似火人即是似事,有猛赤法說為共法,火人之上俱有猛赤,故名共法,此中難意,既有變色等能似之法;有善惡作用等共法,即於三中有似事共法,明知心外有別真法,名為真事;若無真火,不可說人似於火故。然似事中有法無我,我但有名無相分故;法則不爾依他性故;法謂軌持,依他之中有法;我謂主宰,依他之中無我,法無主宰故,若和合時名假主宰,此即是我無別種生,依他假我如瓶盆等,不同於法有別種生,設雖極微亦名法故,我則不爾。又如婆羅門,其性猛其色赤,猶如火,如世人說:「此婆羅門赤急似火。」火是真事,人為似事,猛赤是共法,可說婆羅門似火,三法闕一假義不成,若無真事即似於誰?若無假事說誰為似?無猛赤法如何似也?
假說牛等,應知亦然。
此例指也,即如有人負重形質,猶如於牛亦復如是,等餘狗等。
我法若無依何假說?無假說故似亦不成,如何說心似外境轉?
此結成難,若有我法名為真事,識所變者名為似事;所變上有,不捨色等法之自相,名為共法;可說所變名為似法,說之為假。今無心外我法真事,真事既無故所說假,依何得有?無所說義假法故,其體似法亦不成,似無依故,即義依體假,又所變之似既無,能說之假不有;能說之假既無,所變之似不有,即有體強設假,此似既無,如何說心似外境轉?外境無故心何所似?誰似於誰,誰為能似?是彼難也。世間我法標宗說無,故今但難聖教我法。
彼難非理。
下破彼計,初破外道後破小乘,破外道中,先破真事無,後破似事共法亦無。
離識我法,前已破故。
此破真事無,以說假我法為能似,真我法為所似。前破我法中,已總破彼真我法訖,此即不極成之真事,故指如前。
依類依實假說火等,俱不成故。
下破似事及破共法,於中有二,初總非後別破,此總非也。前舉火喻難中真火,論主非之;在於心外實法中破,似事之中,有依類有依實說似,類者性也即是同異,其大有句義者,今不取之何以知者?下破德與類互相離,故知是同異;若大有為類,以是一法,決定不相離故,即不成因;類是別義故。實者,即是彼實句義,如地水火等,汝今所言依於似事,假說為火;所說假火依同異類,及火等實皆不成故,此即總非依皆不成。
依類假說理且不成,猛赤等德非類有故。
下別破也,於中有二,初破後結,破中有二,初,德非類有破,後,德類相離破。此初也,先破假火依類不成,其猛赤等實火之德,非是同異德故。彼宗計地有十四德,謂色,味,香,觸,數,量,別性,合,離,彼性,此性,液性,潤,行。水亦十四德,前十四中除香取重;火有十一種,水十四中,除味潤重性;風有九德,火十一中除色液性,故色是火等德,而同異類無德,今言猛赤等德,非是類有;猛即行中勢用作因,非念因也。亦名為利,即是火上猛利之勢,赤是色德,此在於火非是類德。
若無共德而假說彼,應亦於水等,假說火等名。
顯其非理,共德者即猛赤也,雖有同異類,而無火德等,亦得說為火者;於水等中應得說為火,亦有同異類,無火德故,如似火人,以人例水,亦應不得說為似火,如汝所說人似火,似火應不依類,類無共德故,猶如水等,水等返覆可知。
若謂猛等雖非類德,而不相離故可假說,此亦不然。
下破相離無牒計非,若彼宗言,猛等雖非類德,而不相離故可假說,以人之類,必與火德猛赤等法,不相離故,可說為火。水中類德,何得說為火者?此亦不然。
人類猛等現見亦有,互相離故。
此出非理,人類及猛德等,現見亦有互相離故,如無猛赤調順之人,但有人類無猛等德,如火及彼似火牛中,雖有猛等而無人類,豈非類德有互相離。又見貧人先無猛赤,後富貴已方有猛赤,或復翻此豈非相離?故不可說假依類得成,以其人類無猛赤等德,不可說人定似於火,故知假說不依於類,或復亦有有德無人類,故不可以不相離救。
類即無德又互相離,然有於人假說火等,故知假說不依類成。
今總結之,類既無德牒初破。又互相離牒第二破,故知假說不依類成,此總結非,皆有比量思可知也。
依實假說理亦不成,猛赤等德非共有故。
就破似事共法之中,上來已破依類不成,自下復破依實不成,於中有二初破後結,初,無共不成破;後,在人非德破,此初也。等者,等取別性此彼等,隨其所應,猛赤等德非共有故,此中總非下顯非共。
謂猛赤等,在火在人其體各別,所依異故。
此顯非共,若猛赤等體是一法,一頭在人一頭在火,此猛赤等可名共法,而是共法既共有,所依別故依實不成,此猛赤德,在火所依實人等異;在人所依實火等異,非是一德而在二邊,既無共法故知假說,亦不依實。
無共假說,有過同前。
若外救言:「無共假說,亦有何失?」今論主非:「無共假說,有過同前。」同前於水,應名火等,以無共故。
若謂人火德相似故,可假說者,理亦不然。
下在人非德破。此牒計非,謂彼救言:「水無赤德,故與火不相似也。人火雖猛赤,所依之實各別,以相似故可假說者。」理亦不然。
說火在人非在德故。
世間但說人似於火,不說德似火;德似火時,應當猛似猛,赤似赤。德是實家德,可依假說,今不在德唯在於人,乃言假依實說,此既便依假人,說實火故。若說火在德,德是實德,以德相似名火依實,既說火在人,應人相似名為火,不說火依實。
由此假說,不依實成。
即總結也,此中有救,及如前解依類不成,亦有救破不異前也。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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