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七(論文卷一之七)
唐京兆大慈恩寺沙門窺基撰
自下第二別破小乘,於中有三,初總問,次略答,後廣破。
餘乘所執,離識實有色等諸法,如何非有?
即總問也,大乘之餘即小乘也,若言異識,大乘亦成色異心故,今言離識簡違宗過。
彼所執色,不相應行及諸無為,理非有故。
即略答也,心心所等稍同大乘,故且未破。
且所執色總有二種,一者,有對,極微所成,二者,無對,非極微成。
下廣破也,於中有三,初破色,次破不相應,後破無為,以心心所是能取故,體即識故稍相近故,後總破內方始破之,破法之中總有十一部,顯義別故,謂薩婆多,經量部,正量部,大眾,一說,說出世,雞胤,上座,化地,飲光,法藏等計,自餘九部宗類皆破,就破色中有三,初總敘外執色之類別,次別牒破之,後總結非有,此即初也,對有三種,謂即所緣障礙境界,初所緣有對,謂心心所於自所緣。次障礙有對,謂十色界,自於他處被礙不生,如手礙手等;後境界有對,謂十二界,法界一分諸有境法,於色等境。初後別者,心心所法執彼而起,彼於心等名有所緣,若於彼法此有功能,即說彼為此法境界,如俱舍第二等,廣說其相。然此中說,對謂對礙取障有對;十處名有對,法處名無對,彼此共成除勝定果,餘宗無故。
彼有對色定非實有,能成極微非實有故。
牒有對破也,於中有三,初破有對,次破無對,後雙破之。初中有二,先破諸部有對不成,後結有對不成。破有對中有三,初破能成有對,極微不成;次破所成有對,眼等不成;後申正義,破能成中,初總非次別破,後總結。此總非也,能成所成根微等義,至文當知。然經部等極微,隨眼色等十處所攝,然非是假,非眼識等得成和合,色為眼等境故。以理而論,唯意識得應法處收,以實從假色等處收,以假攬此實法成故。正理論中,與經部諍法處,不許別有色故,非法處攝也,薩婆多極微,隨色等處攝,即和集色等,細從麤攝,故大乘極微法處假色,不能成眼等積集色故,由此應作四句分別,經部十處麤假細實,大乘世俗麤實細假,薩婆多等麤細俱實,一說部等麤細俱假,以經部師薩婆多等,所計極微各疎遠故,今破之也。然諸部計全疎遠者,因言敘之近者不述。彼有對色,定非實有者,總立宗非正對薩婆多,若對經部非彼所許,欲難不極成,所成有對故不作此解。言對經部者,犯相符極成,彼說所成有對,非實有故。能成極微非實有故者,總立因非,然立因有隨一不成,下文有二,初破有礙無礙,後破有方分無方分。
謂諸極微若實有礙,應如瓶等是假非實。
自下別破薩婆多,師經等計,皆說極微是實有故,皆是礙性。三有對中,障礙有對有對名障。薩婆多極微是礙,若有方分名礙;薩婆多非礙,唯經部有。已下隨應量云:「此應是假許質礙故,如瓶等物,五根五境亦攝在中,無不定過。」此是經部方分質礙,及薩婆多本計,自下設遮。
若無質礙應如非色,如何可集成瓶衣等?
恐有異計,亦說極微無礙,故今破之。又無方分名為無礙,薩婆多等亦名無礙,量云:「汝之極微,不能集成瓶等,以無礙故,如非色法無為,不相應心心所等,皆攝在喻中,亦無不定。」若對薩婆多,因應改云:「無方分質礙故,不能一一可尋比量。」正彼論文子細分段,亦准可知。
又諸極微若有方分,必可分析,便非實有。
此中量云:「所執極微應可分析,應非實有,有方分故如麤色等。」此二比量破經部師,諸計極微有方分者,然方即分更無有分,故二十唯識云:「極微有方分,理不應成一。」
若無方分則如非色,如何和合承光發影?
下難無方分略有五難,此第一,極微無方分,應無光影難,無方分者,是薩婆多計,彼以極微等,即是和合色,和合色外無別極微,極微外無和合色,以理難云:「汝和合色應無方分,體即極微故,如汝極微成和合色。」無方分已,遂立量云:「汝和合色等,不能承光發影,無方分故如非色等。」
日輪纔舉照柱等時,東西兩邊光影各現。
此敘理也,如日輪舉照柱等時,東處承光西邊發影,故言各現。
承光發影處既不同,所執極微定有方分。
此正難也,承光發影東西不同,故知極微定有方分,如日照一柱,其中極微無方分者,應日照東處西邊有光,無方分故應無所隔;汝之極微有方分,即和合色故,如和合色,東處非西明有方分。
又若見觸壁等物時,唯得此邊不得彼分,既和合物即諸極微,故此極微必有方分。
此第二,極微無方分,見觸無差難也,即事申理,若執極微都無方分,眼見壁等及手觸時,唯得所見觸之此邊;不得所不見觸之彼分。此和合物即諸極微,極微無方分,見觸此邊之時,應亦得於彼分,此即彼故。彼如於此為量同前,麤色方分既即極微,故知極微定有方分。
又諸極微隨所住處,必有上下四方差別,不爾,便無共和集義。
此第三,極微有中,表一應成六分難,又若無方分,即不能或和或集。和對古薩婆多師,集對新薩婆多順正理師,極微應不和集成麤大物,以無方分故,如虛空等。然經部師說有方分,今難無方分便非和者,故知唯古薩婆多師義,不然,因有隨一不成,隨所住處,設許汝不相觸,著相擬宜時,必有上下及四方差別,所擬東邊既非西邊,明有方分,東若非東西應非西,便為非色非謂極微。
或相涉入應不成麤,由此極微定有方分。
此第四,極微無中,表微聚不異難,若無所擬東西等方,所有極微應相涉入,合為一體便不成麤,二十頌云:「極微與六合,一應成六分,若與六同處,聚應如極微,初半是前後半是此,由此極微定有方分。」故俱舍論云:「觸與不觸皆應有分。」
執有對色即諸極微,若無方分應無障隔。
此第五,極微即麤色,應無障隔難,汝有對麤色應無障隔,即極微故。猶如極微,汝執有對色即是極微,極微之外無有對色;極微若無方分,麤色應亦無方分,無方分故亦無障隔,如非色等為量同前。二十頌云:「無應影障無,此障無也。」
若爾,便非障礙有對。
若無障隔,便非障礙有對所攝,量云:「汝之十處,非障礙有對,無障隔故如心心所。」
是故汝等所執極微,必有方分;有方分故便可分析,定非實有。
由此,汝極微必有方分,有方分故便可分析,可分析故定非實有,二十頌云:「聚不異無二。」
故有對色,實有不成。
此結非也,能成極微既非實有,故所成有對之色,實有不成;上來破能成極微不成訖,下破根境所成有對不成。
五識豈無,所依緣色?
自下第二,明所成有對,不成之中有二,一問二答,此問也。小乘問曰:「若無能成實極微,故無所成有對色,汝大乘五識,豈無所依所緣之色?」下答有三,初申正義,第二,破眼等內處不成,第三,別破外處不成。
雖非無色,而是識變。
即申正義,此中雖言義兼德失,色義片同意顯識變,不同他色。即論主答,雖有所依所緣之色,而是識所變現,非是心外別有極微,以成根境。
謂識生時,內因緣力,變似眼等色等相現,即以此相為所依緣。
此解識變,謂八識生時,內因緣種子等力,第八識變似,五根五塵眼等,五識依彼所變根,緣彼本質塵,雖親不得要託彼生,實於本識色塵之上,變作五塵相現,即以彼五根為所依,以彼及此二種五塵為所緣。五識若不託第八所變,便無所緣,所緣之中有親疎故,以上是總初申正義。
然眼等根非現量得,以能發識比知是有,此但功能非外所造。
自下第二,別破五根,色等五塵世間共見,現量所得。眼等五根非現量得,雖第八識緣,及如來等緣,是現量得。世不共信,餘散心中無現量得,以但能有發識之用,比知是有。此非他心,及凡六識現量所得,唯除如來。如來小乘計,亦為現量得,非世共計,故不為證;此但有功能,非是心外,別有大種所造之色。此功能言,即是發生五識作用,觀用知體如觀生死用,比知體是有。觀所緣論亦作是言:「識上色功能,名五根應理,以用比知體性,是有由此,說根唯是種子。」二十頌云:「識從自種生,似境相而轉。」觀所緣論不言現色,言功能故,然今此義諸說不同。大眾部等,說五種色根,肉團為體,眼不見色乃至身不覺觸,以經說言:「根謂四大種所造,各別堅性等,故是肉團,肉團不淨故不見色,稍勝餘色故名清淨。」薩婆多師,別有四大生等五因,為其因緣造根塵等。大唯身觸,根雖積集,離心之法仍實有體。成實論師名師子冑,本於數論法中出家,因立彼義云:「由色香味觸四塵,以造四大,是無常法,此中四大總得成根,為五根體。」經部五色根境,雖體並假實極微成。說假部,通假實蘊處門中攝,各別故。一說部中唯有其名,都無體性。順世外道計即大。吠世史迦,四大俱是實句所攝,堅濕煖動德句所攝,眼唯得三但除風大,身根得四亦得堅等,然彼宗說眼根即火,耳根即空鼻根即地,味根即水皮根即風。數論師自性生大,大生我執,我執生五唯,即色聲香味觸,此五是我所用物,受用物時必有用根,謂十一根,不能自起必待五大;待五大故,從五唯復生五大,五大生已,方成十一根,是能受用具故。有說色造火,火成眼,聲造空空成耳,耳無礙聲亦無礙。香造地地成鼻,味造水水成舌,觸造風風成皮。心根有二說,一說是肉團,一說非色,非色者不說造,是色者說造,或說唯地造,或說五大皆能造,餘根亦有說,五大通能造之,然今大乘,一解,內自種子為其因緣,心內所變現行,相分四大,為增上緣造根境色,故此論說,非是心外實大所造,二解云:「根即種子名功能故,名種子故引教如前。」於中三說至下當知,體既非色,非是外處四大所造。三解云:「五根據實皆通現種,然論多據現色名根,此中造義,諸門分別如對法疏。」
外有對色理既不成,故應但是內識變現。
且薩婆多,五塵離識皆有實體,雖緣積聚仍體實有。經部師說:「實極微成,五塵體假。」說假部計,若在處門,以緣積集說之為假;若在蘊門,五塵體實,故五塵體總通假實。若成實論師,體是實有仍是能造。一說部說:「唯有假名,無實塵體。」數論師說:「五塵體常仍是礙性,能造所攝。」勝論師說:「聲香唯無常,色味觸通常無常,五皆無礙。」順世外道計即四大。大乘之中,有以過去五識相分為五塵,有以現在大種,及所造為五塵。然有假實,如色中二十五種,四顯色實,餘色皆假,響聲假餘聲實;觸中所造假,四大實;不見香味通假之言。心外有對前已遮破,故此諸根,但是內識之所變,觀所緣論云:「內色如外現,為識所緣緣,許彼相在識,及能生識故。」
發眼等識名眼等根,此為所依生眼等識。
然雖識變作用有別,發眼等識名眼等根,此為依故生眼等識,勿謂識變,但是色者皆無差別,此即結根及解根義,然且依常徒義,釋此文者,以現行清淨色,為五根諸處。但言四大所造淨色名根,若約觀所緣論,陳那即以,五識種子為五根,或以五塵種子名根,第四卷中護法救義,五識業種名為五根,對法第一云:「眼界者,謂曾現見色,及此種子。」又瑜伽決擇分等,皆以現行種子二法,為眼根等。然唯種家釋對法等者,由本熏時心變似色,從熏時為名;又即識之種子,現有生識用故,假說為現行色根,若唯說現行為根,釋唯種子文者,如下第四卷,及觀所緣論釋。通現種文者,實唯現行是根,以大所造說淨色故。對所生之果識,假說現行為功能,實唯現色功能,生識之義,大小共成舉之以顯;體實有無,彼此競故不說。以聖教言根,謂淨色故,其實種子非五根性,俱用之家,如下第四自當廣釋,不能預述。唯種子者,陳那等義,以二十唯識,說五色根皆是種子,如第四卷引。唯現行者,無別師說,此中但約諸處教文;顯相義說即護法等,通用現種為根,根既然境亦爾,且助陳那;故言業種亦是根體,可尋下第四,及觀所緣,二十唯識,對法第一等,不能繁引,上來第二別破根訖,自下第三破所緣緣。
此眼等識,外所緣緣理非有故,決定應許自識所變,為所緣緣。
下破所緣緣,大文有三,初標識變,定所緣緣義,次正破執後皈正義,此標識變也,內識所緣,不離心之境,我亦許有,然心外所緣緣,決定非有。外人執他身心聚等,一切外境能生心者,皆所緣緣體,故今非之,即總非十八部,然大眾部,一說部,說出世部,雞胤部,亦緣自心亦緣心外法,今非一分故無過也,故宗輪云:「諸預流者,心心所法能了自性。」至第二卷當知。
謂能引生似自識者,汝執彼是此所緣緣。
以上總文,謂色心等能為引生緣,似自色心之識者,汝執彼是此所緣緣耶?此即總牒,共許所緣緣義;下欲別破,此對除正量部以外,夫識緣法法必有體,能生識故是緣義。無法即非緣,識上必有似境之相,是所緣義;若無此相名所緣者;即眼根等,應眼識所緣。若爾,即鏡所照亦具二義,面等望鏡應是所緣緣,此亦不然,此鏡非為能慮託故,至下第七卷,四緣中廣釋。然此大小乘共許,非唯自宗,其似境之相,即是行相,大小乘別,如第二卷末,及觀所緣論,不能煩引。如色為緣發生眼識,眼識緣色時,有似色之相,即是行相名似自識。
非但能生,勿因緣等,亦名此識所緣緣故。
下正破執於中有四,一,破正量,二,破經部,三,破古薩婆多,四,破新薩婆多,此中唯破正量部,正量部識不立似相,直取前境即名為緣。吠世史迦,眼舒光至境緣,餘塵至根方緣,下既別破薩婆多,故此初破正量部也。正量不許具二義名緣,但能生識即是所緣,何假似自者?今難之云:「以能生識故是所緣緣者,其因緣等應是所緣緣。」等者等取等無間,增上緣對。對立量云:「且汝眼識現緣色時,眼識所有因緣等,應是眼識所緣緣,宗也。但能生眼識故,因也。如現色等,喻也。」或翻遮色等,非所緣緣,如眼根等,但能發生無似相故。經部師等,因緣等者種子等也。薩婆多等,因緣等者,同類因等也,彼並非眼識所緣緣。故今非也。又與能生識是所緣緣,為不定過,且望一色處作法,汝此色處為如聲等,能生五識,故是五識中,隨一所緣緣攝,為如眼等,增上緣同類因等,能生五識,故非所緣緣。因緣等法既非所緣緣,心外色等應知亦爾,此破親所緣緣。然小乘等,共計他心等法,為自識親所緣緣,即是心外取法,故今破也。此等親疎所緣緣義,分行相等,如第七卷說。若不遮心外法,為疎所緣緣,即是第八為質,餘識託之而變,觀所緣緣論說:「過去色識,是現在色識所緣緣。」二十唯識等,並如下第四卷,不能別敘,上來第一破正量訖,自下第二破經部師。
眼等五識了色等時,但緣和合似彼相故。
此牒經部師計,自下並同觀所緣緣論,彼說實有極微,非五識境,五識上無極微相故,隨彼彼處所攝極微,共和合時總成一物,名為和合。如阿拏色等,以上方為五識境,和合是假。依實微立,即五識上有和合相,故名五識似彼相也。
非和合相,異諸極微有實自體,分析彼時,似彼相識定不生故。
此下正破。量云:「其和合相,非異極微有實體,即極微故如極微。」此犯相符。經部不說和合有體故。今牒定也,說和合相既非實有,方顯非是五識緣故,非汝經部師,其和合相,異本真實極微,有實自體。分析彼和合時,能緣假和合相識,定不生故。
彼和合相既非實有,故不可說是五識緣。
和合既假,設許是所緣,識上有相為許是緣,以假無體故。
勿第二月等,能生五識故。
舉月為難應立量云:「汝和合色處,設許是眼識之所緣,非是緣,以彼都無實體性故,如第二月。」第二月彼計亦假,不生五識,唯意識所緣,觀所緣論頌云:「和合於五識,設所緣非緣,彼體實無故,猶如第二月。」經部第二月,亦非五所緣。今以為喻者,意取少分,謂和合於五識是有法,非緣是法也,彼體實無故,猶如第二月。但以義縱和合,設為所緣,故文中云:「設非第二月,亦許所緣。」此中但遮有其緣義,不說彼為五所緣故。又第二月,依瞿波論師,略有二解,一解云:「唯意識得,此中為五識,喻非緣義等,故無過失。以五識是有法所收,同喻無有無所立失,又以義減文,於有法之中,須除五字,直言和合,於識設所緣非緣為宗,是意所緣故;或除設所緣字,但言和合,於識非是緣為宗亦得。」二解云:「第二月空華等相,即眼識等所緣,於中執實等,方是意識。若依此義,空華等色便無本質,亦非法性故前解勝,護法同前。又所緣是境義,有無俱成,彼文既正不須減加,其經部師,亦不說五識,緣第二月故。論文之中宗因及喻,准量應知,今不許彼實是所緣,故言設也。五識緣長等假法,應有不定過,今釋之言:『唯取五識,一向緣實故無違也。』然觸處中澀等,即四大分位差別,名之為假;身根所得,不同長等聚集假攝,非眼識等得,說為色處。以明了取依眼為門故,若說五識亦緣假者,此是識內不同他宗,如緣命根等,亦是所緣緣,別變為相依他攝故。或兼實緣,汝之和合識外無法,不可為例,如對法抄。
非諸極微共和合位,可與五識各作所緣。
此第三牒本,薩婆多毗婆沙師義,如經部師,極微和合所成是假,不能為緣發生五識,今和合時,一一極微有和合麤相,各能為緣發生五識,以有實體能為緣故,然別極微相,五識不得,故非之也。
此識上無極微相故。
此中量云:「色等極微,設許是五識緣,非是所緣;五識上無,彼極微相故,如眼根等;眼根等為緣,發生五識。五識不緣故以為喻,二十唯識亦作是說,極微各別不可取故,觀所緣緣論頌云:「極微於五識,設緣非所緣,彼相識無故,猶如眼根等。」
非諸極微有和合相,不和合時無此相故。
彼設救言:「極微各別之上,有和合相,為五識所緣。和合相者,即似一相,此相是用大於本極微,用不離體,體既實有成所緣緣。或為本計義亦無妨,今亦非之。」量云:「極微和合時,應無別和合相體,即本極微故,如未和合時。」此中意云:「非諸極微上,別有和合相;不和合時無此相故,故此亦非是所緣也。」
非和合位與不合時,此諸極微體相有異。
此重成破,非是和合位,與不和合位,此諸極微若體若相,二俱有異,和合之位可作所緣。
故和合位,如不和合時色等極微,非五識境。
由如是理,極微和合位,亦非五識境,量云:「汝不和合時極微,應是五識所緣,體即和合極微故,如和合極微。」又返例和合之相,非五識所緣,體即不和合時極微故,如不和合時極微。此論文中有二意也,思准可知,若彼救言:「不和合時,亦有和合之相,以微隱故相難知者。」又應破云:「不和合時極微,應生和合覺,體即和合極微故;如和合時,反難和合如不合時,准量亦爾,非五識境。」總結之也。
有執色等,一一極微不和集時,非五識境,共和集位展轉相資,有麤相生為此識境,彼相實有為此所緣。
此第四,敘眾賢論師,新薩婆多義,為前非破色等法,極微是緣非所緣,以五識上無彼相故,便救之言:「其五識上,亦有極微相,色等雖有多相,一分是現量境,此諸極微共和集時,展轉相資,各有麤相生,如阿拏色,七極微相資,皆有阿拏色,許大微相。」如經部師,阿拏色是假法。薩婆多云:「彼和合故非五識境,五識必依實法生故。」今者所說此相相資,各別極微能生五識,一處相近名和,不為一體名集,即正相近體各別故,是實法故有力生識,以相麤故識有此相,故所緣緣理具足有。」今者非之云:「設許有體不諍緣義,不許彼有相資相故,故論但言為此所緣,今所緣義是所諍故,彼執不然。」下破之也,如觀所緣有六義破,皆有比量不能具述。
彼執不然,共和集位與未集時,體相一故。
下難五有,一,二位無差難,極微和集相資之時,與不和集不相資時,其體是一,如何相資能為大故,發生五識?立量云:「汝相資極微,應不與五識為其所緣,即極微相故,如不相資集時。」所緣論頌云:「和集如堅等,設於眼等識,是緣非所緣,許極微相故。」
瓶甌等物極微等者,緣彼相識應無別故。
二,量等相齊難,所緣論云:「瓶甌等質覺相,彼應無別故等。今云瓶甌二物,極微之量等者,緣彼相識應無差別,瓶甌等者等取盆等;極微等者是相似義。且如俱以,一俱胝極微作瓶甌,瓶甌應無別,以極微頭數相資等故。今既瓶甌二相各別,故知不是相資量等,為五識緣。」量云:「彼一俱胝極微,為瓶等者,與此一俱胝極微所成甌,應無差別,有一俱胝極微相資相故。」如此一俱胝極微,所成之甌境量既爾,心量准知。論文但有緣心無別,彼若救言:「此瓶甌等微量既齊,相資相應等,但由行位不同,遂令見別。」
共和集位,一一極微,各各應捨微圓相故。
三,微相失本難,所緣論頌云:「非形別故別,形別非實故。」乃至廣說更有一頌,今難之云:「共和集位一一極微,應捨根本極微圓相,行列既別相資亦殊。」即是極微失本圓相,量云:「瓶等相資之極微,應非圓相體,即相資相故;如相資相,極微本是團圓之相,今既不爾故失本相。」由此又解,既無方分如何行位,令其相別?相別唯在假瓶等上,非極微故。此亦非由行位異,令見異也。
非麤相識緣細相境,勿餘境識緣餘境故。
四,識行相互通難,此中量云:「緣大瓶等識,應即緣極微之心,彼執所緣即極微故。」如緣極微心,何故緣瓶等,但作瓶等解?不作極微解?若言見微,微雖細相瓶雖相麤,以體一故,彼緣瓶麤相之識,即是緣微細相之識,若許爾者,汝餘聲等境,其緣色境之識,應亦得緣,許相違法得俱緣故,如麤細境。若許即有世間相違,又若許爾。
一識應緣一切境故。
五,一心緣遍難,相相違法許俱緣故,緣此之識應亦緣餘,應耳亦得緣於色等,比量應知。
許有極微尚致此失,況無識外真實極微!
總結之,如觀所緣廣為徴逐,不能煩引。
由此定知,自識所變似色等相,為所緣緣。
自下第三結歸正義,於中有三,一,顯識所變所緣緣義,二,顯頓變非積小義,三,顯極微非有實義。此顯識變也,以自內識所變之色,為所緣緣,是依他性有體法故,不緣心外所執無法,所緣頌云:「內色如外現,為識所緣緣,許彼相在識,及能生識故。」此如何成?
見託彼生,帶彼相故。
顯具所緣緣義,若緣本質,有法無法心內影像,定必須有,此既有體,見託彼生即是緣義,然心起時帶彼相起,名為所緣。帶是挾帶逼附之義,由具二義與小乘別。雖無分別緣真如時,無有似境相,而亦挾帶真如體起,名所緣緣,如自證分,至下第七自當體解。相者是何?所謂體相,真如無遍計所執,相名無相仍有體相,故經言:「一切諸相共同一相,所謂無相。」問:「眼緣心上所變之色,有別影像不?若有者,即應無窮,此是所緣故;若無者,正量部心,薩婆多極微亦爾,何理不齊?」「我色近識可名挾帶,定相隨故。汝色不然,何得為難,識皆具不?如緣我等豈有相耶?五識亦緣過去識等。」如此問答皆至下釋,問:「既無極微,大乘識等緣色等時,如何緣也?」
然識變時,隨量大小頓現一相,非別變作眾多極微,合成一物。
自下第二,顯色頓變非積小義,自申正義,述能成所成根塵等義,隨其相分形量大小,其能變識頓現此相,非別變作眾多極微;如薩婆多從小至大,合成一物,如瑜伽第三及五十四,顯揚第五第十七第十八,皆(缺)此中意說,順世衛世極微,本是常法,所(缺)因量等,仍名為麤是無常法,子微聚集,(缺)和合方成大量。薩婆多微隨何色者,即彼處(缺)微成微,乃至展轉積小成大,皆是實有,經(缺)體是實有積成大物,大物是假實隨於假(缺)攝,大乘極微法處所攝,然是假法;其色(缺)處者,體是實有,析大成小,極微故假。由(缺)隨形量若大若小,不從於小以成大也。(缺)是假一相,形假是一實非是一,不同衛世(缺)等法,形表等假五識緣時,為緣假實,若緣(缺)同經部,應無緣義。若不緣者,如何此中言:「(缺)如何說長等假色,色處所收?」答:「由此義(缺)釋,一云:「五唯緣實,五識唯現量,明了緣自(缺)色處中,唯青等實,眼識緣之;五識同時,意識明了取得長短等,故長等假色,色處所攝;若以別根境,相對長等法處收,唯意緣故。此中所言隨大小者,隨其顯色大小頓變,眼識緣之無大小解,今談之為大小等也。意識緣之作大小相,非五識能緣作大小解,即是假形。色處既爾乃至觸處,亦不緣假,唯緣本質四大為境,不同經部。」第二,師云:「五亦緣假,以能明了照其自相,是處自相非事自相,亦非自相自相。處者十二處。事者,謂青黃等各各別事。自相自相者,於一青中復有多微,一一各別;或多分段各各有別,由如是理故名現量,非言現量皆是實法,無漏亦緣諸假法故;然假有二,一,無體假,二,相待假,前如忿等後如悔等。以癡相說,長等但是相待假收,非如青等相待仍實,名之為假,體是有法,無如經部緣假之失。長等有體依他法故,長等但是青等分位,其實五識得多青等,名緣長等無別緣也。唯意得之名緣假者,五識亦緣青分位故,故瑜伽論第三卷說:「識變色時隨小大中,由此長等本識亦變。」此甚難解,前解為勝,如對法第一疏。」問:「若無極微,佛何故說?」
為執麤色有實體者,佛說極微令其除析,非謂諸色實有極微。
下第三,顯極微非有實義,即是為執實法實我,是一是常,故佛說極微令其除執,而分析色;非謂有實極微體,故佛說之也。然依他故可說為實,成所緣緣故,依所析色說故,然瑜伽論第五十四:「由五緣故,佛說極微。」問:「如何除析?」
諸瑜伽師以假想慧,於麤色相漸次除析,至不可析假說極微。
言瑜伽者名為相應,此有五義故不別翻,一,與境相應,不違一切法自性故,二,與行相應,謂定慧等行相應也,三,與理相應,安非安立二諦理也,四,與果相應,能得無上菩提果也。五,得果既圓利生救物,赴機應感藥病相應。此言瑜伽法相應稱,取與理相應,多說唯以禪定為相應,瑜伽之師即依士釋,師有瑜伽名瑜伽師,即有財釋。若言瑜祇即觀行者,是師之稱。以假想慧,非謂實以刀等析之。於麤色相,即是所析之色相也,半半破之漸次而析,除麤至細至不可析,假說極微;不同小乘,體無方分而不可析。
雖此極微猶有方分,而不可析,若更析之便似空現,不名為色,故說極微是色邊際。
以此極微體即是分,而體有方,故言極微猶有方分,或復分者,謂有二義,一方之分,二方即分,麤具二種細唯後一,方即是分故無有失,若更析之便心相變,似虛空現,不作色相現,所析之物即非極微,極微細故故不可析,非如心等。故有方分,方即分故非更有分,瑜伽說云:「極微有方無分者,更無細分故不相違,以此微相與空相鄰,故諸經論皆說,極微是色邊際,邊際者是窮盡義,過此更析便為非色,然此分別,如對法第一,瑜伽第三五十四等說,五十四說,非肉天眼境,唯餘三眼境,唯慧析之非實有故。」
由此應知,諸有對色皆識變現,非極微成。
破有對中,此為第二結上明非。
餘無對色是此類故,亦非實有;或無對故如心心所,定非實色。
自下第二,破無對色即法處色,生起下文,此中二量,謂「無對色定非實有,許色所攝故,色種類故。」如有對色前已破訖,故得為喻。又量云:「或此定非實色,以無對故如心心所,心心所法非實色故。」
諸有對色現有色相,以理推究離識尚無,況無對色現無色相,而可說為真實色法!
牒有對非結無對非,此五外境,或現在或過去或現行,或唯種或通二,如下第三第八,觀所緣論等說。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七
唐京兆大慈恩寺沙門窺基撰
自下第二別破小乘,於中有三,初總問,次略答,後廣破。
餘乘所執,離識實有色等諸法,如何非有?
即總問也,大乘之餘即小乘也,若言異識,大乘亦成色異心故,今言離識簡違宗過。
彼所執色,不相應行及諸無為,理非有故。
即略答也,心心所等稍同大乘,故且未破。
且所執色總有二種,一者,有對,極微所成,二者,無對,非極微成。
下廣破也,於中有三,初破色,次破不相應,後破無為,以心心所是能取故,體即識故稍相近故,後總破內方始破之,破法之中總有十一部,顯義別故,謂薩婆多,經量部,正量部,大眾,一說,說出世,雞胤,上座,化地,飲光,法藏等計,自餘九部宗類皆破,就破色中有三,初總敘外執色之類別,次別牒破之,後總結非有,此即初也,對有三種,謂即所緣障礙境界,初所緣有對,謂心心所於自所緣。次障礙有對,謂十色界,自於他處被礙不生,如手礙手等;後境界有對,謂十二界,法界一分諸有境法,於色等境。初後別者,心心所法執彼而起,彼於心等名有所緣,若於彼法此有功能,即說彼為此法境界,如俱舍第二等,廣說其相。然此中說,對謂對礙取障有對;十處名有對,法處名無對,彼此共成除勝定果,餘宗無故。
彼有對色定非實有,能成極微非實有故。
牒有對破也,於中有三,初破有對,次破無對,後雙破之。初中有二,先破諸部有對不成,後結有對不成。破有對中有三,初破能成有對,極微不成;次破所成有對,眼等不成;後申正義,破能成中,初總非次別破,後總結。此總非也,能成所成根微等義,至文當知。然經部等極微,隨眼色等十處所攝,然非是假,非眼識等得成和合,色為眼等境故。以理而論,唯意識得應法處收,以實從假色等處收,以假攬此實法成故。正理論中,與經部諍法處,不許別有色故,非法處攝也,薩婆多極微,隨色等處攝,即和集色等,細從麤攝,故大乘極微法處假色,不能成眼等積集色故,由此應作四句分別,經部十處麤假細實,大乘世俗麤實細假,薩婆多等麤細俱實,一說部等麤細俱假,以經部師薩婆多等,所計極微各疎遠故,今破之也。然諸部計全疎遠者,因言敘之近者不述。彼有對色,定非實有者,總立宗非正對薩婆多,若對經部非彼所許,欲難不極成,所成有對故不作此解。言對經部者,犯相符極成,彼說所成有對,非實有故。能成極微非實有故者,總立因非,然立因有隨一不成,下文有二,初破有礙無礙,後破有方分無方分。
謂諸極微若實有礙,應如瓶等是假非實。
自下別破薩婆多,師經等計,皆說極微是實有故,皆是礙性。三有對中,障礙有對有對名障。薩婆多極微是礙,若有方分名礙;薩婆多非礙,唯經部有。已下隨應量云:「此應是假許質礙故,如瓶等物,五根五境亦攝在中,無不定過。」此是經部方分質礙,及薩婆多本計,自下設遮。
若無質礙應如非色,如何可集成瓶衣等?
恐有異計,亦說極微無礙,故今破之。又無方分名為無礙,薩婆多等亦名無礙,量云:「汝之極微,不能集成瓶等,以無礙故,如非色法無為,不相應心心所等,皆攝在喻中,亦無不定。」若對薩婆多,因應改云:「無方分質礙故,不能一一可尋比量。」正彼論文子細分段,亦准可知。
又諸極微若有方分,必可分析,便非實有。
此中量云:「所執極微應可分析,應非實有,有方分故如麤色等。」此二比量破經部師,諸計極微有方分者,然方即分更無有分,故二十唯識云:「極微有方分,理不應成一。」
若無方分則如非色,如何和合承光發影?
下難無方分略有五難,此第一,極微無方分,應無光影難,無方分者,是薩婆多計,彼以極微等,即是和合色,和合色外無別極微,極微外無和合色,以理難云:「汝和合色應無方分,體即極微故,如汝極微成和合色。」無方分已,遂立量云:「汝和合色等,不能承光發影,無方分故如非色等。」
日輪纔舉照柱等時,東西兩邊光影各現。
此敘理也,如日輪舉照柱等時,東處承光西邊發影,故言各現。
承光發影處既不同,所執極微定有方分。
此正難也,承光發影東西不同,故知極微定有方分,如日照一柱,其中極微無方分者,應日照東處西邊有光,無方分故應無所隔;汝之極微有方分,即和合色故,如和合色,東處非西明有方分。
又若見觸壁等物時,唯得此邊不得彼分,既和合物即諸極微,故此極微必有方分。
此第二,極微無方分,見觸無差難也,即事申理,若執極微都無方分,眼見壁等及手觸時,唯得所見觸之此邊;不得所不見觸之彼分。此和合物即諸極微,極微無方分,見觸此邊之時,應亦得於彼分,此即彼故。彼如於此為量同前,麤色方分既即極微,故知極微定有方分。
又諸極微隨所住處,必有上下四方差別,不爾,便無共和集義。
此第三,極微有中,表一應成六分難,又若無方分,即不能或和或集。和對古薩婆多師,集對新薩婆多順正理師,極微應不和集成麤大物,以無方分故,如虛空等。然經部師說有方分,今難無方分便非和者,故知唯古薩婆多師義,不然,因有隨一不成,隨所住處,設許汝不相觸,著相擬宜時,必有上下及四方差別,所擬東邊既非西邊,明有方分,東若非東西應非西,便為非色非謂極微。
或相涉入應不成麤,由此極微定有方分。
此第四,極微無中,表微聚不異難,若無所擬東西等方,所有極微應相涉入,合為一體便不成麤,二十頌云:「極微與六合,一應成六分,若與六同處,聚應如極微,初半是前後半是此,由此極微定有方分。」故俱舍論云:「觸與不觸皆應有分。」
執有對色即諸極微,若無方分應無障隔。
此第五,極微即麤色,應無障隔難,汝有對麤色應無障隔,即極微故。猶如極微,汝執有對色即是極微,極微之外無有對色;極微若無方分,麤色應亦無方分,無方分故亦無障隔,如非色等為量同前。二十頌云:「無應影障無,此障無也。」
若爾,便非障礙有對。
若無障隔,便非障礙有對所攝,量云:「汝之十處,非障礙有對,無障隔故如心心所。」
是故汝等所執極微,必有方分;有方分故便可分析,定非實有。
由此,汝極微必有方分,有方分故便可分析,可分析故定非實有,二十頌云:「聚不異無二。」
故有對色,實有不成。
此結非也,能成極微既非實有,故所成有對之色,實有不成;上來破能成極微不成訖,下破根境所成有對不成。
五識豈無,所依緣色?
自下第二,明所成有對,不成之中有二,一問二答,此問也。小乘問曰:「若無能成實極微,故無所成有對色,汝大乘五識,豈無所依所緣之色?」下答有三,初申正義,第二,破眼等內處不成,第三,別破外處不成。
雖非無色,而是識變。
即申正義,此中雖言義兼德失,色義片同意顯識變,不同他色。即論主答,雖有所依所緣之色,而是識所變現,非是心外別有極微,以成根境。
謂識生時,內因緣力,變似眼等色等相現,即以此相為所依緣。
此解識變,謂八識生時,內因緣種子等力,第八識變似,五根五塵眼等,五識依彼所變根,緣彼本質塵,雖親不得要託彼生,實於本識色塵之上,變作五塵相現,即以彼五根為所依,以彼及此二種五塵為所緣。五識若不託第八所變,便無所緣,所緣之中有親疎故,以上是總初申正義。
然眼等根非現量得,以能發識比知是有,此但功能非外所造。
自下第二,別破五根,色等五塵世間共見,現量所得。眼等五根非現量得,雖第八識緣,及如來等緣,是現量得。世不共信,餘散心中無現量得,以但能有發識之用,比知是有。此非他心,及凡六識現量所得,唯除如來。如來小乘計,亦為現量得,非世共計,故不為證;此但有功能,非是心外,別有大種所造之色。此功能言,即是發生五識作用,觀用知體如觀生死用,比知體是有。觀所緣論亦作是言:「識上色功能,名五根應理,以用比知體性,是有由此,說根唯是種子。」二十頌云:「識從自種生,似境相而轉。」觀所緣論不言現色,言功能故,然今此義諸說不同。大眾部等,說五種色根,肉團為體,眼不見色乃至身不覺觸,以經說言:「根謂四大種所造,各別堅性等,故是肉團,肉團不淨故不見色,稍勝餘色故名清淨。」薩婆多師,別有四大生等五因,為其因緣造根塵等。大唯身觸,根雖積集,離心之法仍實有體。成實論師名師子冑,本於數論法中出家,因立彼義云:「由色香味觸四塵,以造四大,是無常法,此中四大總得成根,為五根體。」經部五色根境,雖體並假實極微成。說假部,通假實蘊處門中攝,各別故。一說部中唯有其名,都無體性。順世外道計即大。吠世史迦,四大俱是實句所攝,堅濕煖動德句所攝,眼唯得三但除風大,身根得四亦得堅等,然彼宗說眼根即火,耳根即空鼻根即地,味根即水皮根即風。數論師自性生大,大生我執,我執生五唯,即色聲香味觸,此五是我所用物,受用物時必有用根,謂十一根,不能自起必待五大;待五大故,從五唯復生五大,五大生已,方成十一根,是能受用具故。有說色造火,火成眼,聲造空空成耳,耳無礙聲亦無礙。香造地地成鼻,味造水水成舌,觸造風風成皮。心根有二說,一說是肉團,一說非色,非色者不說造,是色者說造,或說唯地造,或說五大皆能造,餘根亦有說,五大通能造之,然今大乘,一解,內自種子為其因緣,心內所變現行,相分四大,為增上緣造根境色,故此論說,非是心外實大所造,二解云:「根即種子名功能故,名種子故引教如前。」於中三說至下當知,體既非色,非是外處四大所造。三解云:「五根據實皆通現種,然論多據現色名根,此中造義,諸門分別如對法疏。」
外有對色理既不成,故應但是內識變現。
且薩婆多,五塵離識皆有實體,雖緣積聚仍體實有。經部師說:「實極微成,五塵體假。」說假部計,若在處門,以緣積集說之為假;若在蘊門,五塵體實,故五塵體總通假實。若成實論師,體是實有仍是能造。一說部說:「唯有假名,無實塵體。」數論師說:「五塵體常仍是礙性,能造所攝。」勝論師說:「聲香唯無常,色味觸通常無常,五皆無礙。」順世外道計即四大。大乘之中,有以過去五識相分為五塵,有以現在大種,及所造為五塵。然有假實,如色中二十五種,四顯色實,餘色皆假,響聲假餘聲實;觸中所造假,四大實;不見香味通假之言。心外有對前已遮破,故此諸根,但是內識之所變,觀所緣論云:「內色如外現,為識所緣緣,許彼相在識,及能生識故。」
發眼等識名眼等根,此為所依生眼等識。
然雖識變作用有別,發眼等識名眼等根,此為依故生眼等識,勿謂識變,但是色者皆無差別,此即結根及解根義,然且依常徒義,釋此文者,以現行清淨色,為五根諸處。但言四大所造淨色名根,若約觀所緣論,陳那即以,五識種子為五根,或以五塵種子名根,第四卷中護法救義,五識業種名為五根,對法第一云:「眼界者,謂曾現見色,及此種子。」又瑜伽決擇分等,皆以現行種子二法,為眼根等。然唯種家釋對法等者,由本熏時心變似色,從熏時為名;又即識之種子,現有生識用故,假說為現行色根,若唯說現行為根,釋唯種子文者,如下第四卷,及觀所緣論釋。通現種文者,實唯現行是根,以大所造說淨色故。對所生之果識,假說現行為功能,實唯現色功能,生識之義,大小共成舉之以顯;體實有無,彼此競故不說。以聖教言根,謂淨色故,其實種子非五根性,俱用之家,如下第四自當廣釋,不能預述。唯種子者,陳那等義,以二十唯識,說五色根皆是種子,如第四卷引。唯現行者,無別師說,此中但約諸處教文;顯相義說即護法等,通用現種為根,根既然境亦爾,且助陳那;故言業種亦是根體,可尋下第四,及觀所緣,二十唯識,對法第一等,不能繁引,上來第二別破根訖,自下第三破所緣緣。
此眼等識,外所緣緣理非有故,決定應許自識所變,為所緣緣。
下破所緣緣,大文有三,初標識變,定所緣緣義,次正破執後皈正義,此標識變也,內識所緣,不離心之境,我亦許有,然心外所緣緣,決定非有。外人執他身心聚等,一切外境能生心者,皆所緣緣體,故今非之,即總非十八部,然大眾部,一說部,說出世部,雞胤部,亦緣自心亦緣心外法,今非一分故無過也,故宗輪云:「諸預流者,心心所法能了自性。」至第二卷當知。
謂能引生似自識者,汝執彼是此所緣緣。
以上總文,謂色心等能為引生緣,似自色心之識者,汝執彼是此所緣緣耶?此即總牒,共許所緣緣義;下欲別破,此對除正量部以外,夫識緣法法必有體,能生識故是緣義。無法即非緣,識上必有似境之相,是所緣義;若無此相名所緣者;即眼根等,應眼識所緣。若爾,即鏡所照亦具二義,面等望鏡應是所緣緣,此亦不然,此鏡非為能慮託故,至下第七卷,四緣中廣釋。然此大小乘共許,非唯自宗,其似境之相,即是行相,大小乘別,如第二卷末,及觀所緣論,不能煩引。如色為緣發生眼識,眼識緣色時,有似色之相,即是行相名似自識。
非但能生,勿因緣等,亦名此識所緣緣故。
下正破執於中有四,一,破正量,二,破經部,三,破古薩婆多,四,破新薩婆多,此中唯破正量部,正量部識不立似相,直取前境即名為緣。吠世史迦,眼舒光至境緣,餘塵至根方緣,下既別破薩婆多,故此初破正量部也。正量不許具二義名緣,但能生識即是所緣,何假似自者?今難之云:「以能生識故是所緣緣者,其因緣等應是所緣緣。」等者等取等無間,增上緣對。對立量云:「且汝眼識現緣色時,眼識所有因緣等,應是眼識所緣緣,宗也。但能生眼識故,因也。如現色等,喻也。」或翻遮色等,非所緣緣,如眼根等,但能發生無似相故。經部師等,因緣等者種子等也。薩婆多等,因緣等者,同類因等也,彼並非眼識所緣緣。故今非也。又與能生識是所緣緣,為不定過,且望一色處作法,汝此色處為如聲等,能生五識,故是五識中,隨一所緣緣攝,為如眼等,增上緣同類因等,能生五識,故非所緣緣。因緣等法既非所緣緣,心外色等應知亦爾,此破親所緣緣。然小乘等,共計他心等法,為自識親所緣緣,即是心外取法,故今破也。此等親疎所緣緣義,分行相等,如第七卷說。若不遮心外法,為疎所緣緣,即是第八為質,餘識託之而變,觀所緣緣論說:「過去色識,是現在色識所緣緣。」二十唯識等,並如下第四卷,不能別敘,上來第一破正量訖,自下第二破經部師。
眼等五識了色等時,但緣和合似彼相故。
此牒經部師計,自下並同觀所緣緣論,彼說實有極微,非五識境,五識上無極微相故,隨彼彼處所攝極微,共和合時總成一物,名為和合。如阿拏色等,以上方為五識境,和合是假。依實微立,即五識上有和合相,故名五識似彼相也。
非和合相,異諸極微有實自體,分析彼時,似彼相識定不生故。
此下正破。量云:「其和合相,非異極微有實體,即極微故如極微。」此犯相符。經部不說和合有體故。今牒定也,說和合相既非實有,方顯非是五識緣故,非汝經部師,其和合相,異本真實極微,有實自體。分析彼和合時,能緣假和合相識,定不生故。
彼和合相既非實有,故不可說是五識緣。
和合既假,設許是所緣,識上有相為許是緣,以假無體故。
勿第二月等,能生五識故。
舉月為難應立量云:「汝和合色處,設許是眼識之所緣,非是緣,以彼都無實體性故,如第二月。」第二月彼計亦假,不生五識,唯意識所緣,觀所緣論頌云:「和合於五識,設所緣非緣,彼體實無故,猶如第二月。」經部第二月,亦非五所緣。今以為喻者,意取少分,謂和合於五識是有法,非緣是法也,彼體實無故,猶如第二月。但以義縱和合,設為所緣,故文中云:「設非第二月,亦許所緣。」此中但遮有其緣義,不說彼為五所緣故。又第二月,依瞿波論師,略有二解,一解云:「唯意識得,此中為五識,喻非緣義等,故無過失。以五識是有法所收,同喻無有無所立失,又以義減文,於有法之中,須除五字,直言和合,於識設所緣非緣為宗,是意所緣故;或除設所緣字,但言和合,於識非是緣為宗亦得。」二解云:「第二月空華等相,即眼識等所緣,於中執實等,方是意識。若依此義,空華等色便無本質,亦非法性故前解勝,護法同前。又所緣是境義,有無俱成,彼文既正不須減加,其經部師,亦不說五識,緣第二月故。論文之中宗因及喻,准量應知,今不許彼實是所緣,故言設也。五識緣長等假法,應有不定過,今釋之言:『唯取五識,一向緣實故無違也。』然觸處中澀等,即四大分位差別,名之為假;身根所得,不同長等聚集假攝,非眼識等得,說為色處。以明了取依眼為門故,若說五識亦緣假者,此是識內不同他宗,如緣命根等,亦是所緣緣,別變為相依他攝故。或兼實緣,汝之和合識外無法,不可為例,如對法抄。
非諸極微共和合位,可與五識各作所緣。
此第三牒本,薩婆多毗婆沙師義,如經部師,極微和合所成是假,不能為緣發生五識,今和合時,一一極微有和合麤相,各能為緣發生五識,以有實體能為緣故,然別極微相,五識不得,故非之也。
此識上無極微相故。
此中量云:「色等極微,設許是五識緣,非是所緣;五識上無,彼極微相故,如眼根等;眼根等為緣,發生五識。五識不緣故以為喻,二十唯識亦作是說,極微各別不可取故,觀所緣緣論頌云:「極微於五識,設緣非所緣,彼相識無故,猶如眼根等。」
非諸極微有和合相,不和合時無此相故。
彼設救言:「極微各別之上,有和合相,為五識所緣。和合相者,即似一相,此相是用大於本極微,用不離體,體既實有成所緣緣。或為本計義亦無妨,今亦非之。」量云:「極微和合時,應無別和合相體,即本極微故,如未和合時。」此中意云:「非諸極微上,別有和合相;不和合時無此相故,故此亦非是所緣也。」
非和合位與不合時,此諸極微體相有異。
此重成破,非是和合位,與不和合位,此諸極微若體若相,二俱有異,和合之位可作所緣。
故和合位,如不和合時色等極微,非五識境。
由如是理,極微和合位,亦非五識境,量云:「汝不和合時極微,應是五識所緣,體即和合極微故,如和合極微。」又返例和合之相,非五識所緣,體即不和合時極微故,如不和合時極微。此論文中有二意也,思准可知,若彼救言:「不和合時,亦有和合之相,以微隱故相難知者。」又應破云:「不和合時極微,應生和合覺,體即和合極微故;如和合時,反難和合如不合時,准量亦爾,非五識境。」總結之也。
有執色等,一一極微不和集時,非五識境,共和集位展轉相資,有麤相生為此識境,彼相實有為此所緣。
此第四,敘眾賢論師,新薩婆多義,為前非破色等法,極微是緣非所緣,以五識上無彼相故,便救之言:「其五識上,亦有極微相,色等雖有多相,一分是現量境,此諸極微共和集時,展轉相資,各有麤相生,如阿拏色,七極微相資,皆有阿拏色,許大微相。」如經部師,阿拏色是假法。薩婆多云:「彼和合故非五識境,五識必依實法生故。」今者所說此相相資,各別極微能生五識,一處相近名和,不為一體名集,即正相近體各別故,是實法故有力生識,以相麤故識有此相,故所緣緣理具足有。」今者非之云:「設許有體不諍緣義,不許彼有相資相故,故論但言為此所緣,今所緣義是所諍故,彼執不然。」下破之也,如觀所緣有六義破,皆有比量不能具述。
彼執不然,共和集位與未集時,體相一故。
下難五有,一,二位無差難,極微和集相資之時,與不和集不相資時,其體是一,如何相資能為大故,發生五識?立量云:「汝相資極微,應不與五識為其所緣,即極微相故,如不相資集時。」所緣論頌云:「和集如堅等,設於眼等識,是緣非所緣,許極微相故。」
瓶甌等物極微等者,緣彼相識應無別故。
二,量等相齊難,所緣論云:「瓶甌等質覺相,彼應無別故等。今云瓶甌二物,極微之量等者,緣彼相識應無差別,瓶甌等者等取盆等;極微等者是相似義。且如俱以,一俱胝極微作瓶甌,瓶甌應無別,以極微頭數相資等故。今既瓶甌二相各別,故知不是相資量等,為五識緣。」量云:「彼一俱胝極微,為瓶等者,與此一俱胝極微所成甌,應無差別,有一俱胝極微相資相故。」如此一俱胝極微,所成之甌境量既爾,心量准知。論文但有緣心無別,彼若救言:「此瓶甌等微量既齊,相資相應等,但由行位不同,遂令見別。」
共和集位,一一極微,各各應捨微圓相故。
三,微相失本難,所緣論頌云:「非形別故別,形別非實故。」乃至廣說更有一頌,今難之云:「共和集位一一極微,應捨根本極微圓相,行列既別相資亦殊。」即是極微失本圓相,量云:「瓶等相資之極微,應非圓相體,即相資相故;如相資相,極微本是團圓之相,今既不爾故失本相。」由此又解,既無方分如何行位,令其相別?相別唯在假瓶等上,非極微故。此亦非由行位異,令見異也。
非麤相識緣細相境,勿餘境識緣餘境故。
四,識行相互通難,此中量云:「緣大瓶等識,應即緣極微之心,彼執所緣即極微故。」如緣極微心,何故緣瓶等,但作瓶等解?不作極微解?若言見微,微雖細相瓶雖相麤,以體一故,彼緣瓶麤相之識,即是緣微細相之識,若許爾者,汝餘聲等境,其緣色境之識,應亦得緣,許相違法得俱緣故,如麤細境。若許即有世間相違,又若許爾。
一識應緣一切境故。
五,一心緣遍難,相相違法許俱緣故,緣此之識應亦緣餘,應耳亦得緣於色等,比量應知。
許有極微尚致此失,況無識外真實極微!
總結之,如觀所緣廣為徴逐,不能煩引。
由此定知,自識所變似色等相,為所緣緣。
自下第三結歸正義,於中有三,一,顯識所變所緣緣義,二,顯頓變非積小義,三,顯極微非有實義。此顯識變也,以自內識所變之色,為所緣緣,是依他性有體法故,不緣心外所執無法,所緣頌云:「內色如外現,為識所緣緣,許彼相在識,及能生識故。」此如何成?
見託彼生,帶彼相故。
顯具所緣緣義,若緣本質,有法無法心內影像,定必須有,此既有體,見託彼生即是緣義,然心起時帶彼相起,名為所緣。帶是挾帶逼附之義,由具二義與小乘別。雖無分別緣真如時,無有似境相,而亦挾帶真如體起,名所緣緣,如自證分,至下第七自當體解。相者是何?所謂體相,真如無遍計所執,相名無相仍有體相,故經言:「一切諸相共同一相,所謂無相。」問:「眼緣心上所變之色,有別影像不?若有者,即應無窮,此是所緣故;若無者,正量部心,薩婆多極微亦爾,何理不齊?」「我色近識可名挾帶,定相隨故。汝色不然,何得為難,識皆具不?如緣我等豈有相耶?五識亦緣過去識等。」如此問答皆至下釋,問:「既無極微,大乘識等緣色等時,如何緣也?」
然識變時,隨量大小頓現一相,非別變作眾多極微,合成一物。
自下第二,顯色頓變非積小義,自申正義,述能成所成根塵等義,隨其相分形量大小,其能變識頓現此相,非別變作眾多極微;如薩婆多從小至大,合成一物,如瑜伽第三及五十四,顯揚第五第十七第十八,皆(缺)此中意說,順世衛世極微,本是常法,所(缺)因量等,仍名為麤是無常法,子微聚集,(缺)和合方成大量。薩婆多微隨何色者,即彼處(缺)微成微,乃至展轉積小成大,皆是實有,經(缺)體是實有積成大物,大物是假實隨於假(缺)攝,大乘極微法處所攝,然是假法;其色(缺)處者,體是實有,析大成小,極微故假。由(缺)隨形量若大若小,不從於小以成大也。(缺)是假一相,形假是一實非是一,不同衛世(缺)等法,形表等假五識緣時,為緣假實,若緣(缺)同經部,應無緣義。若不緣者,如何此中言:「(缺)如何說長等假色,色處所收?」答:「由此義(缺)釋,一云:「五唯緣實,五識唯現量,明了緣自(缺)色處中,唯青等實,眼識緣之;五識同時,意識明了取得長短等,故長等假色,色處所攝;若以別根境,相對長等法處收,唯意緣故。此中所言隨大小者,隨其顯色大小頓變,眼識緣之無大小解,今談之為大小等也。意識緣之作大小相,非五識能緣作大小解,即是假形。色處既爾乃至觸處,亦不緣假,唯緣本質四大為境,不同經部。」第二,師云:「五亦緣假,以能明了照其自相,是處自相非事自相,亦非自相自相。處者十二處。事者,謂青黃等各各別事。自相自相者,於一青中復有多微,一一各別;或多分段各各有別,由如是理故名現量,非言現量皆是實法,無漏亦緣諸假法故;然假有二,一,無體假,二,相待假,前如忿等後如悔等。以癡相說,長等但是相待假收,非如青等相待仍實,名之為假,體是有法,無如經部緣假之失。長等有體依他法故,長等但是青等分位,其實五識得多青等,名緣長等無別緣也。唯意得之名緣假者,五識亦緣青分位故,故瑜伽論第三卷說:「識變色時隨小大中,由此長等本識亦變。」此甚難解,前解為勝,如對法第一疏。」問:「若無極微,佛何故說?」
為執麤色有實體者,佛說極微令其除析,非謂諸色實有極微。
下第三,顯極微非有實義,即是為執實法實我,是一是常,故佛說極微令其除執,而分析色;非謂有實極微體,故佛說之也。然依他故可說為實,成所緣緣故,依所析色說故,然瑜伽論第五十四:「由五緣故,佛說極微。」問:「如何除析?」
諸瑜伽師以假想慧,於麤色相漸次除析,至不可析假說極微。
言瑜伽者名為相應,此有五義故不別翻,一,與境相應,不違一切法自性故,二,與行相應,謂定慧等行相應也,三,與理相應,安非安立二諦理也,四,與果相應,能得無上菩提果也。五,得果既圓利生救物,赴機應感藥病相應。此言瑜伽法相應稱,取與理相應,多說唯以禪定為相應,瑜伽之師即依士釋,師有瑜伽名瑜伽師,即有財釋。若言瑜祇即觀行者,是師之稱。以假想慧,非謂實以刀等析之。於麤色相,即是所析之色相也,半半破之漸次而析,除麤至細至不可析,假說極微;不同小乘,體無方分而不可析。
雖此極微猶有方分,而不可析,若更析之便似空現,不名為色,故說極微是色邊際。
以此極微體即是分,而體有方,故言極微猶有方分,或復分者,謂有二義,一方之分,二方即分,麤具二種細唯後一,方即是分故無有失,若更析之便心相變,似虛空現,不作色相現,所析之物即非極微,極微細故故不可析,非如心等。故有方分,方即分故非更有分,瑜伽說云:「極微有方無分者,更無細分故不相違,以此微相與空相鄰,故諸經論皆說,極微是色邊際,邊際者是窮盡義,過此更析便為非色,然此分別,如對法第一,瑜伽第三五十四等說,五十四說,非肉天眼境,唯餘三眼境,唯慧析之非實有故。」
由此應知,諸有對色皆識變現,非極微成。
破有對中,此為第二結上明非。
餘無對色是此類故,亦非實有;或無對故如心心所,定非實色。
自下第二,破無對色即法處色,生起下文,此中二量,謂「無對色定非實有,許色所攝故,色種類故。」如有對色前已破訖,故得為喻。又量云:「或此定非實色,以無對故如心心所,心心所法非實色故。」
諸有對色現有色相,以理推究離識尚無,況無對色現無色相,而可說為真實色法!
牒有對非結無對非,此五外境,或現在或過去或現行,或唯種或通二,如下第三第八,觀所緣論等說。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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