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四(論文卷一之四)
唐京兆大慈恩寺沙門窺基撰
中離蘊我理亦不然,應如虛空無作受故。
破僧佉等計也,量云:「所計之我應無作受,蘊不攝故,如虛空等。」文中但有宗及同喻,因如所標故略不敘。文以一量破中計也。今助破云:「所計之我應非實我,蘊不攝故,如虛空等。」此下准作一一應思。
後俱非我理亦不然,許依蘊立非即離蘊,應如瓶等,非實我故。
破犢子等也,彼宗計我與所依蘊,不即不離,然別有體非常非如。如俱舍論二十九卷敘難依義,今解依者,依止蘊上施設,不即離故,恐繁不述。量云:「汝所執我應非實我。」因云:「許依蘊立非即離蘊故,如瓶盆等。」此中法言應非實我,簡別真如,真如依蘊亦不即離,然非實我故無不定。因中言許無隨一過。宗等次第准義釋文,彼計瓶等,依於四塵而立,然與四塵不即不離,故以為喻。
又既不可說有為無為,亦應不可說是我非我。
彼立五法藏,三世無為及不可說,彼計此我非常無常,不可說是有為無為也。今者論主,直以我非我而為例也。應立量云:「汝所執我,應不可說是我,許不可說是,有為無為故,如龜毛等。」以二比量破第三計,若破俱句,他宗亦說非俱句,不可說是我非我,故犯相符過。又無同喻,今破是我兼說非我,應定說是蘊,不應說非蘊。又量云:「汝所執我,於我非我聚義,亦應不可說,許不可說故,如有為無為義。」今者文意,不令隨入非我俱句,故無過失。
故彼所執實我不成,
此總結也,合十比量破此三計。
又諸所執實有我體,為有思慮?為無思慮?
自下第三,總破上二差別執我,於中有四,初,有思慮無思慮破,二,有作用無作用破,三,我見境非我見境破,四,我非我見境,我見不緣破。今總問前所執諸我,故言諸也。有思慮者,意問僧佉,彼說神我體是思故。無思慮者,問吠世等,然僧佉計神我體性常住,除自性外二十三諦,體性雖常,仍有轉變無常之相,今難彼我,亦應同彼二十三諦,體性俱應轉變無常。
若有思慮應是無常,非一切時有思慮故。
汝我體應是,轉變無常作用,或有不起時故,如許大等,若不約用難,令體亦轉變,即無同喻,彼不許有滅無常故,若直難用,彼思慮用有時不起故,犯相符過,雖自性體常,用是無常無不定失,非共許故,又以體例用,亦應無常,相即亦得。
若無思慮應如虛空,不能作業亦不受果。
即破吠世等,文易可知。量云:「汝等實我,應不能作業,亦不能受果,許無思慮故,猶如虛空。」作業受果二比量也,即除僧佉,餘計神我皆同此破。
故所執我理俱不成,
雙結二也。
又諸所執實我有體,為有作用?為無作用?
更第二重雙破前說,此即問定也。
若有作用如手足等,應是無常;
諸師作受計各不同,作用而言,作受作用並計是有,有用量云:「我應無常有作用故,如手足等。」若對數論轉變如手等;若對吠世等,滅壞如足等,文勢雖合義意不同,虛空真如此無作用,故無不定。
若無作用如免角等,應非實我,故所執我二俱不成。
無有一我無作受用,若數論師,無作用者亦名無用;若動轉作用,勢力作用。勝數俱無,十句說故,離繫子等我有動轉,故是前門,餘是後門。又諸所計得解脫時,我並無用,無用量云:「所執之我應非實我,無作用故如免角等,虛空亦得無作用故。」文言非實我,不言非實有,故彼真如非不定失。若爾,寧言常樂我淨,此非定實。我性離言,故言我者是假說也,此無用計諸執並非。無有一師計我無用,然破無動作勢用之用,故得為難。或綺互破作受之用,謂應量云:「僧佉等我應非實我,無唯作者用故,如虛空等。吠世等我應非實我,無唯受者用故,如免角等。」此中遮無唯受者用,非許唯有受者用,性便為實我,不爾,本識及僧佉我,應是實我,但言免角無,唯受者用,不言免角有作受用,故此非失,以因明者遮詮門故,文結易知故不別釋。
又諸所執實有我體,為是我見所緣境不?
此即第三,亦總徴前內外道也。
若非我見所緣境者,汝等云何知實有我?
破本計非我見所緣,量云:「汝所執我應非是我,許非我見之所緣故,如色聲等。」又此量意云:「汝能緣我心心所法,應不知我,非我見故,如緣餘心。」文雖無救以理為之,如緣真如心心所法,雖不定作真如之解,得成緣如,緣我之心亦同於彼。雖不作我解,何妨得緣我緣如之心?雖不作如解,真如仍名如心緣,我見雖不作我解,其我應名我見緣,故為此解助破彼失。
若是我見所緣境者,應有我見非顛倒攝,如實知故。
破彼我是我見所緣,量云:「緣我我見應非倒見,如實知故順所緣故,如緣色等心。」外道小乘執有我者,所信之教皆許我見,雖順所緣,是顛倒體斷之成聖。無我之心雖不稱境,違於染故名非顛倒,如緣真心,作有如解即是法執;若作無解,雖不稱如仍因成聖。
若爾,如何執有我者?所信至教皆毀我見,稱讚無我;言至教者至實教也,如二十抄:「汝若言爾,亦有我見非顛倒者,何故汝教中,我見染故斷之成聖?」要無我見能得涅槃,故毀我見讚無我也。此就他宗相違為難。
言無我見能證涅槃,執著我見沉淪生死。
汝宗自言起我見者,沉淪生死以是染故;起無我見能證涅槃,以是淨故;今就彼宗故得成難。
豈有邪見能證涅槃,正見翻令沉淪生死?
此總結難,無我見是邪,能證涅槃,不順所緣故。我見是正翻沉生死,能順境故。廣百論中亦作此難。
又諸我見不緣實我,有所緣故如緣餘心。
此下第四總破前師,不須別說染淨之慧,但汝所說緣我之見,今皆破之無相符過,應為量云:「汝緣我之見,不緣於實我,宗也。有所緣故,因也。如緣我外色等之心,喻也。又有次第如是應知。」然就彼計,皆有我見不緣我生。如僧佉說,吠世史迦作者我見,不緣實我生,是橫計故。餘計相望准知亦爾,故今此宗應有分別,汝等各別言非橫計,緣我之見方成有法,今大乘意欲顯,但是緣我之見,皆不緣於實我生故,下須分別。此破能緣不緣我起,次破所緣定非實我。
我見所緣定非實我,是所緣故如所餘法。
此中量云:「我見所緣定非實我,宗也;是所緣故,因也。猶如所餘色等諸法,喻也。」宗中如前亦應分別,彼等各計有我見境,非實我故。
是故我見不緣實我,但緣內識變現諸蘊,隨自妄情種種計度。
此曲結也,如瑜伽顯揚十六大論,皆緣影像自心相分,為所緣緣,無有一我是相分者,故是但緣識所變蘊,蘊各別故故言諸蘊,即計此蘊種種計度,故與小乘所說有異。
然諸我執略有二種,
破我之中,自下第四解釋彼執,分別俱生;若作三科此即第二也,於中有二,初,別解二執,第二,如是所說一切我執下,總解二執。初中有三,第一標執舉數,二,列執名,三,別解釋。此即初也,總舉有其二種,此中諸門如別章說,謂迷諦總別,諸識有無伏斷位次,九品所攝伏與不伏,人法二執斷位麤細,分別俱生,二十句等,一一分別如下當知。雖一有情無二十句等,然說法界亦得有之。言我執者,顯非唯見,心心所法皆名執故。
一者俱生,二者分別。
此列差別,與身俱起名曰俱生,後橫計生名分別起,下別釋之。
俱生我執,無始時來虛妄熏習,內因力故恒與身俱,不待邪教及邪分別,任運而轉故名俱生。
自下別釋,先釋俱生後釋分別,初中有三,初,釋俱生義,二,顯其差別,三,明斷位,唯藉內種起,與分別緣別;恒身俱者解其俱義;而言轉者解其生義,餘文易知。
此復二種,一,常相續,在第七識緣第八識,起自心相執為實我。
上總釋俱生,下別解釋差別,常相續者顯恒起義;在第七者顯執所依;緣第八者顯所緣境;起自心相者,顯緣第八不親著也;執為實我者,不稱境知故執生也。未得無漏,第七識中我執恒起,名常相續緣恒俱故。非如第六意識中執,何故相續唯在第七?略有二義,一,緣少故,謂眼耳鼻等意八七識,或九八七五四三緣少故,若加等無間及俱有增上,即更增之;所藉緣少,故第七恒續我執非餘,如第七卷緣多少說,二,由行相深及相續故,第八續而不深,第六深而不續,五識不深不續,第七具有,故唯第七非餘。此第七識本質,即以第八為境,由似一常似實我相,故緣第八,七我恒行影像相中,亦無實我唯似第八,是第七識自心之相,若從見說名染無記,若從本說名淨無記,以許染淨故,雜種所生,執此自心所變之相,以為常一,不稱境故名為執也。不稱本質名為執者,五識亦應名為有執,此約影像依他為相,若約所執當情顯現,亦名為相;緣第八者即是本質,下准此知,相亦有二。
二,有間斷,在第六識,緣識所變五取蘊相,或總或別,起自心相執為實我。
在第六識顯執所在,第六行相深遠,亦復間斷;第七深而不斷,五識斷而不深,第八不深不斷,故此我執,唯六識中五取蘊者,彰此俱生我見之境,不緣無漏。薩婆多中,一切煩惱皆名為取,蘊從取生,或能生取故名取蘊,今者大乘如對法說,欲貪名取唯貪為體,染希五蘊蘊能生取,蘊從取生蘊立取名,緣蘊總別顯執行相,總緣五蘊為我名總,別緣五蘊為我名別。非二十句等別我見也,二十句見,唯分別故。第七識中唯緣別識蘊,行相常定,我見一類不可論其此,此總此別,故與此殊。第七唯託第八為相,舉其本質,言起自心相,此中所言五取蘊相,或總或別者,是第六本質;起自心相者,是影像相,顯緣不著妄生我解。又第六本質非定一法,故不別言,其實亦有非無本質,是俱生故,故此所言五取蘊等,皆起影像。
此二我執細故難斷,後修道中,數數修習勝生空觀,方能除滅。
第三文也,顯執細微斷之所在,無始串習體相微隱。故十地云:「遠隨現行故,不作意緣故,是俱生義故名為細,一,非世道伏,二,非初道斷。初道斷者,即見道斷,三,非地未滿修道能斷,要第九勝道方斷,故言難斷。初,簡修道不相應惑,第二,簡見道一切,第三,顯自行相細,勝道方除,故唯修斷。一,識分別,第六數斷非第七;二,乘分別,第六識者二乘數斷,非菩薩斷六識中,三,習分別,若菩薩數斷習非種子,若二乘種數斷非習;不數斷者道數數修;若數斷者斷道俱數。於二乘中漸次行者,故唯修斷。若頓悟者亦通見斷,先世間道伴已伏故;菩薩不然,不障地故無超越故,然初二果不能斷之。有覆無記第九品故。斷有二種,一斷種二伏滅。今論斷種,第六識中,二乘入聖道暫伏滅,要離自地欲盡方斷,於金剛心方究竟盡。菩薩初地暫能伏滅,四地永不行,金剛心位方究竟盡。第七識中,二乘入無漏心方暫伏滅,金剛心方斷盡;菩薩七地已前,入無漏心能伏,八地以上方永不行,金剛心方斷頓盡,故言數數修道方能除斷,又總而論,六七道數數修斷,有數數不數數義,二乘斷彼,第六識執種子,非習能數數斷。菩薩數數斷其麤重,名數數斷。其種子等道數數修,非斷數數,以十地中皆不斷故;第七識執,要以金剛心方能頓斷,三乘修道,道數數修方能除滅,非數數斷。此中二執行微名細,何故三心初斷名細?若言品類麤細,初斷為麤,難易麤細先斷名細,此中言品類,修道下品名細,三心約難易,故初斷名細,亦不相違。以界第九品斷名細,品類細故。有難斷不名細,即三心中第二三品;有名細非難斷,即三心中初中品等;有名細亦難斷,如九品中下下品等,此中所說二我執故,三心約難易以分麤細,九品約行相以分麤細,理不相違。此顯所斷以作二解。又能治所治以分麤細,九品中從所治行相名細,三品中從能治行相名細,亦不相違。唯言生空斷者,一,通三乘,二,以行相而說,其實菩薩亦法空斷。勝生空者,簡異有漏及遊觀生空心,斷彼不能故,此說無間非解脫道。
分別我執,亦由現在外緣力故,非與身俱,要待邪教及邪分別,然後方起,故名分別。
此釋分別文亦有三,內緣必藉兼藉外緣,故於外緣說於亦字。非與身俱以來顯異俱生,要待以下顯分別義。言分別者,謂邪教分別及邪思分別。一分別言通二處也,自下別解分別之執,餘文可知。
唯在第六意識中有,
顯執所在間斷麤猛,故有此執。餘識淺細及相續故,不能橫計起邪分別。邪分別者,必有間斷及麤猛故,以第八識淺而不間,五間而又淺,七二俱無,故唯在六。
此亦二種,一,緣邪教所說蘊相,起自心相分別計度,執為實我,
第一,即是即蘊計我,二十句等自心相等,如前二解。
二,緣邪教所說我相,起自心相,分別計度執為實我,離蘊計我餘義如前,心所變相眾同分攝,隨其所應依何法變?或以名教而為本質,起自心相,二重如前不說,二境總別之相,如樞要說。
此二我執麤故易斷,初見道時,觀一切法生空真如,即能除滅。
顯執相麤斷之所在,違見道故道生便滅,相見道中不斷之故,故論言初。又真見中有無間解脫,無間道斷異解脫名初,此依種子。又解脫道能斷麤重,亦名為初,此約一心。若三心者,唯法執說,雖有三品斷,望俱生者總名為麤,行相猛名為麤,初聖道除名為易斷,此依二乘及行相說,言生空斷,菩薩亦通以法空斷。
如是所說一切我執,自心外蘊或有或無。
此下第二總釋二執,合說本質之有無也;於中有二,初解所依有無,後然諸蘊相下,解蘊我有無。合有三解,一,七六有無,二,修見有無,三,即離有無,隨義應說,從麤至細展轉推故,即是他人及於己身,以為本質並是此攝。能緣緣不著,皆名心外故,第七計我心外唯有,第六計我心外之蘊,或是於無如吠世等,我無所依蘊,故說為無,俱生定有分別或無,即蘊計我本質是有,離蘊計我本質是無。
自心內蘊一切皆有。
親所緣也,不問即離計為我者,影像必有,故無少法能取少法,唯有自心還取自心,故皆緣蘊,此上總辨我所依也。
是故我執,皆緣無常五取蘊相,妄執為我。
結成前義,影像相分必是蘊故,緣此為我,義顯大乘,親緣於無心不生也,成所緣緣必有法故。
然諸蘊相從緣生故,是如幻有,妄所執我橫計度故,決定非有。
自下第二解內心相,對我有無內相依他,緣生故有,外境橫計故定是無。
故契經說:「苾芻當知,世間沙門婆羅門等,所有我見,一切皆緣五取蘊起。」
恐義無由,故引經證內心相有;言沙門者,息惡之義;婆羅門者淨行種也,四姓中之一姓,等餘三姓。或等所餘,若天若魔若梵等也。此等總是能起計人,所有我見是能執慧,五取蘊起所計境也。餘文易解。
實我若無,云何得有憶識,誦習恩怨等事?
自下第五假設外徴,釋諸妨難,若三段科第三文也。此中難云:「若無實我,誰能記憶曾所更事?亦能了知一切境界,誦持經書溫習文史,恩濟於彼怨害於此,貪愛好財嗔怒箇物,種種事業。」犢子部我亦能記憶,與外合問應立量云:「一切有情,應無憶識等事,以無我故如太虛空。」下辨外救有三問答,初文有五文相可知,答中論主初皆卻質。
所執實我既常無變,後應如前,是事非有。
具如冥性,未變為大等時,我未受用境;後大等生我方受用,前無是事無受境用,後有是事有受境用,若是常者破之量云:「汝之實我,後起受用時,亦應不起用,以前與後體無別故,猶如前時。」即難我體有變易也。
前應如後是事非理,以後與前體無別故。
此中敘計准前可知,量云:「汝之實我,前無受用事時,應有受用事,即後體故如後位時。」以後與前體無別故者,通前及後二難之因,次外人救。
若謂我用前後變易,非我體者,理亦不然。
此牒計非,次顯非理。
用不離體應常有故,體不離用應非常故。
此中二難體用相例,量云:「用應常有,許不離體故,如體,體應非常有,許不離用故;如用,外人計體不離於用,故為此因。」
然諸有情各有本識,一類相續任持種子,與一切法更互為因,熏習力故,得有如是憶識等事,故所設難於汝有失,非於我宗。
由第八識,與一切法更互為緣,宿熏習力,有憶識等事,故無失也。互更為因等,能所攝藏也。義顯前作已,熏習本識中,後從本識生諸識等,起憶念等亦廣當辨。
若無實我,誰能造業?誰受果耶?
此第二段文有其三,敘外人難。若無實我無實作受,既無作受法體應空,應立量云:「一切有情應無作受,以無我故如龜毛等。」次論主質。
所執實我既無變易,猶如虛空,如何可能造業受果?若有變易應是無常。
此有二量,我既常有誰能作受?言變易者,是體改轉無常之義。量云:「汝我應不能作業受果,許無變易故,許體常故如虛空等。」諸執我常皆無變易,今設遮計,亦得若用轉變,令體無常;亦得若用有變易,汝所執我應體無常,許用變易故,如色聲等;若破僧佉令體亦轉變,或隨卷舒名為變易,故應無常,或是設遮。
然諸有情心心所法,因緣力故相續無斷,造業受果於理無違。
此敘正義文易可知,心心所法因緣力等者,謂由七識熏習種子,因緣力故,阿賴耶識生於諸趣,相續無斷。六識造業此并第八,亦能受果,於理無違。又心心所,即第八識自體種子,因緣力故其現行識,相續無斷。即此六識有時造業,并與第八亦能受果,於理無違。又八識等心心所法,各自種子因緣力故,諸趣五蘊相續無斷,即此假者,六識作業六八受果,於理無違,除第七識,外人又難。
我若實無,誰於生死輪迴諸趣?誰復厭苦求趣涅槃?
第三段文有其四,外人難:「若有我者可有厭捨,我既實無,誰生生死及得涅槃?既無此事便為大失,無厭捨故。」此中二問應立量云:「一切有情應無生死,亦不求涅槃,以無我故如虛空等。」
所執實我既無生滅,如何可說生死輪迴,常如虛空非苦所惱?何為厭捨求趣涅槃?故彼所言常為自害。
論主質云:「我性既常何能生死?」量云:「汝我不能輪迴生死,計無生滅故,如虛空等。既非苦惱,應不能厭苦樂求涅槃,以是常故如空無為。」既執我常,復沉生死求趣涅槃,故彼所言常為自害,總結彼非。
然有情類身心相續,煩惱業力輪迴諸趣,厭患苦故求趣涅槃。
敘正義也,然有似我,唯蘊所攝和合假者,身心相續諸生不斷,起煩惱已復生諸趣,深厭此苦便求涅槃,故無實我。
由此故知定無實我,但有諸識,無始時來前滅後生,因果相續,由妄熏習似我相現,愚者於中妄執為我。
總結前非述正義也,其文易解。就破外計文總有四,其第三段別問答中,上來第一已破我訖。
自下第二次破執法,於中有二,初破計後解執;或有三,初總問答,次廣別破,後解法執;或分為四,第一,總問答,第二,別問答破,第三,合破小乘外道,第四,解彼二執。或分為五,初,外道小乘略共為問,徴法非有,第二,略答法體是無,第三,外道小乘別問別破,所取非有,第四,合破小乘外道,所能取無,第五,解彼法執分別俱生,伏斷位次。
如何識外,實有諸法不可得耶?
此即第一,外道小乘略共為問,徴法非有,前所計我,識內識外皆體是無,但應總問:「云何實我不可得耶?」今者彼法識內,可有有似法故,但識外無,為簡他宗,計識外有故。今問曰:「如何識外,實有諸法不可得耶?」
外道餘乘所執外法,理非有故。
此即第二,略答彼問法體無也,亦答識外不答識中。
外道所執,云何非有?
為五段中自下第三,外道小乘別問別破,所取非有。於中有二,初,是外道別問別破,第二,小乘別問別破,就初外道別問破中,初問次破,此即問也。
且數論者執我是思,受用薩埵剌闍答摩,所成大等二十三法。
自下破也,於中有二,初,別破一十三種大外道計,第二,總束九十五種,為四句破。於初別破十三計中,合為六破至下當知。此即第一破數論也。文勢有三,初,敘計,次破執,後結非,其間子細至文方科,謂有外道名劫比羅,古云迦毗羅訛也,此云黃赤,鬢髮面色並黃赤故,今西方貴婆羅門種,皆黃赤色也,時世號為黃赤色仙人,其後弟子之中上首,如十八部中部主者,名筏理沙,此翻為雨,雨時生故即以為名,其雨徒黨名雨眾外道,梵云僧佉,此翻為數,即智慧數數,度諸法根本立名,從數起論名為數論,論能生數亦名數論,其造數論及學數論,名數論者,此師所造七十論,謂有外道入金耳國,以鐵鍱腹頂戴火盆,擊王論皷求僧論議,因諍世界初有後無,謗僧不如外道,遂造七十行頌,申數論宗,王意朋彼以金賜之,外道欲彰己令譽,遂以所造名金七十論,彼論長行,天親菩薩之所造也。下第四卷更當廣述,依金七十論立二十五諦,總略為三,次中為四廣為二十五,彼論云:「略為三者,謂變易,自性,我知。變易者,謂中間二十三諦,自性所作名為變易;自性者冥性也;今名自性,故名冥性,今亦名勝性,未生大等但住自分,名為自性;若生大等便名勝性,用增勝故。我知者神我也,中為四者,一,本而非變易,謂即自性,能生大等故名為本,不從他生故非變易,二,變易而非本,一說謂十六諦,即十一根及五大,總十六諦。又說但十一根,唯從他生名為變易,不能生他是故非本,三,亦本亦變易,一說謂七諦,即大我慢及五唯量,又說并五大合十二法,謂從他生復生他故,四,非本非變易,謂神我諦,廣為二十五諦者,一,自性,二,大,三,我慢,四,五唯,五,五大,六,五知根,七,五作業根,八,心平等根,九,我知者,於此九位開為二十五諦。」問:「自性云何,能與諸法為生因也?」答:「三德合故能生諸諦,三德者梵云薩埵,此云有情亦言勇健,今取勇義,梵云剌闍此名為微,牛毛塵等皆名剌闍,亦名塵坌,今取塵義。梵云答摩此名為闇,鈍闇之闇,三德應名勇塵闇也。若傍義翻,舊名染麤黑,今云黃赤黑;舊名喜憂闇,今名貪嗔癡;舊名苦癡今言樂苦捨。」外人問曰:「此我知者,作受者耶?」答:「是受者,三德作故。」問:「既非作者,用我何為?」答曰:「為領義故,義之言境證於境也,我是知者餘不能知,又從冥性既轉變已,我受用故。次第生者,自性本有無為常住,唯能生他非從他生,由我起思受用境界,從自性先生大,大者增長之義,自性相增故名為大,或名覺亦名想,名遍滿名智名慧,從大生我執。我執者,自性起用觀察於我,知我須境故名我執,初亦名轉異,亦名脂膩;有說我慢,生五大五唯十法。五大者,謂地水火風空,別有一物名之為空,非空無為,空界色等。五唯者,謂聲觸色味香,有說慢但生五唯,五唯生五大,五大生十一根,為我受用。先作五唯量者定義,唯定用此成大根等。若約此說,色成於火大,火大成眼根,眼不見火而見於色;聲成於空空成於耳,耳不聞空而聞於聲;香成於地地成於鼻,鼻不聞地而聞於香;味成於水水成於舌,舌不得水而嘗於味;觸成於風風成於身,身不得風而得於觸,此中所說約別成義。有說五唯總成五大,五大總成五根者也,五作業根心平等根,亦皆總成為用。五唯須十一根,十一根不能自有,藉五大成,佛法所造是彼能造,故一十法變易非本,順此後解,即今西方猶有二諍,次生十一根,初生五知根。五知根者,謂眼耳鼻舌皮,次生五作業根。五作業根者,一,語具,二,手,三,足,四,小便處,五,大便處。此中語具,謂所須口舌等是,此中手足,即分皮根少分為之,前取總皮今取支故。又此男女大遺根等,有別作用故別立也。次生心根,金七十論分別為體,有說此是肉心為體,神我以思為體,故因明說執我是思,三德是生死因,由所轉變擾亂我故,不得解脫。知二十三諦轉變無常,生厭修道,自性隱跡不生諸諦,我便解脫,今破彼法,顯三德體非是能成,二十三諦非是所成,不破彼我前已破故,故言三德所成二十三法。」
然大等法三事合成,是實非假,現量所得。
二十三諦,由薩埵等三事和合,以成自體,皆是實有無滅壞法,但是轉變稱為無常,初從自性轉變而生,後變壞時還歸自性,但是隱顯非後無體,滅名無常,體皆自性更無別體,是實非假,此等皆是現量所得,我所受用。此顯二義,一實,二現量得。
彼執非理,
自下破也,破中有三,初總非,次返問,後別破。此總非也。
所以者何?
此返問也。
大等諸法多事成故,如軍林等應假非實。
自下別破,破中有三,初,總破所成二十三諦,第二,薩埵等三下,別破本事三法能成,第三,又三是別下,合破能所成二十四諦,初破有三,此即初也。大等者,等中問二十三法,第一量云:「大等諸法應假非實,因云:『許多事成故。』喻云:『如軍林等。』」然彼宗中,許軍林等是假非實,以多法成不同瓶等,瓶等雖亦多法所成,能成多法皆不相離,如大等諦故皆實有,軍林相離多法而成,故假非實。然體非是滅壞無常,分析之時還歸自性,即是彼許世間有假,故得為喻。然彼所計大等諸法,一一皆依三德所成,三事和合能成大等,此言所成不言所生,不違彼宗,然餘處中假說言生者,成生之生非生起生,此生起生後有滅故,故大等因言多事成,若言三德所成為因,無同喻過。今但總言多事成故,因無過也。若爾,五唯,自宗亦說為多事成,豈不違宗?若據三假等說,相續假中所收,故無違教,亦非多事所共成故,以皆生故。有彼宗計大等諸法,多事所成是現量得,以得色等時亦得,於大等軍等多事成,然非現量得。
如何可說現量得耶?
第二,難非現量得大等法,量云:「汝之大等,亦非現量所得,多事成故或是假故,如軍林等。」前已破假故得為因,若爾,即有一分違自宗失,此許五大中,四大并五唯量,皆多事成現量所得,此亦不然。彼執是常,宗言汝執故無過失,又文中少,應改前宗云:「大等非實有境,之現量所得。」即簡自宗四大五唯,非實有境現量所得。彼宗軍林等,亦非實有境。現量所得故,故得為喻,彼宗現量即五知根,心平等根,然非彼宗軍林等物。是實有境,現量所得故,今但遮,實有現量之所得故,真如離言故無有失。
又大等法若是實有,應如本事非三合成。
第三,總破二十三諦,量云:「大等二十三諦,應非三事合成。」許實有故如本自性。此中論文宗有前後,因不簡略准前應知,文言略故,上來三量總破所成二十三諦。
此下第二,別破本事能成自性。
薩埵等三即大等故,應如大等亦三合成。
於中文有其八,量有其十,此中量云:「薩埵等三應三合成,許即大等故。」猶如大等,彼宗大等即是薩埵等三,薩埵等三即是大等,薩埵等三是本法故,不從他成。大等不爾,故以三德,例從大等多法而成,自下第二。
轉變非常為例亦爾。
又破自性,由此三事即大等故,應如大等轉變非常,故立量云:「薩埵等三法,應轉變無常,即大等故如大等法。」恐有能別不極成過,及無同喻過,故以轉變之言簡也。
又三本事各多功能,體亦應多,能體一故。
第三,以體例功能,量云:「薩埵等三事,體應各有多,即是功能故,如彼功能。」功能多者,一一上有多功能故,即生大等諸功能也。體唯各一例能亦多,以能為量亦爾,就彼所執故以為喻。
三體既遍,一處變時餘亦應爾,體無別故。
第四第五,以體一分例餘一分,量云:「薩埵等三一分轉變,成法之時,餘之一分亦應轉變,此體即是彼薩埵等,體無別故。」或云許體遍一切故,如一分轉變者,此二比量,一,體無別因,二,遍一切因,若許一分變,餘一分亦變,即此三事無不變時,便違宗失,彼計此處變為山水,彼處即不變,自性之體仍遍一切故。自下第六,彼計三種體相各別,仍說和合共成一相,以彼三體例成一相。
許此三事體相各別,如何和合共成一相?
此中遮總合成一相,彼宗自許三體相別,故立量云:「三事和合所成之相,亦應有三,許即三體故如體。」
不應合時變為一相,與未合時體無別故。
第七比量也,汝言此三事和合,共成一相之時,應不能成一,三體各別故,或前與後體無別故,如不合時相實有三,變合成一。彼計三事有不和合,即是未成大等法時,故得為喻,返為量云:「汝之三事未成大等時,應亦能成大等,前與後體無差別故,如後成時。」第八,彼言三體有異,其相是一,即救前難故為此計。
若謂三事體異相同,便違己宗體相是一。
此違自宗體即相故,以體與相同異量云:「汝本三事體應無別,說體與相無差別故,如所成相,或相應三別,與體無別故。」如三本體,以許相一而事有三,故違自宗,自宗三體即是相故,不應三一,由違自宗故為一難,自下第九第十量云。
體應如相冥然是一,相應如體顯然有三,故不應言三合成一。
此乃體用,更互相即難,量有二文有兩宗,因云:「體即相故,相即體故。」更互為喻其理可知。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四
唐京兆大慈恩寺沙門窺基撰
中離蘊我理亦不然,應如虛空無作受故。
破僧佉等計也,量云:「所計之我應無作受,蘊不攝故,如虛空等。」文中但有宗及同喻,因如所標故略不敘。文以一量破中計也。今助破云:「所計之我應非實我,蘊不攝故,如虛空等。」此下准作一一應思。
後俱非我理亦不然,許依蘊立非即離蘊,應如瓶等,非實我故。
破犢子等也,彼宗計我與所依蘊,不即不離,然別有體非常非如。如俱舍論二十九卷敘難依義,今解依者,依止蘊上施設,不即離故,恐繁不述。量云:「汝所執我應非實我。」因云:「許依蘊立非即離蘊故,如瓶盆等。」此中法言應非實我,簡別真如,真如依蘊亦不即離,然非實我故無不定。因中言許無隨一過。宗等次第准義釋文,彼計瓶等,依於四塵而立,然與四塵不即不離,故以為喻。
又既不可說有為無為,亦應不可說是我非我。
彼立五法藏,三世無為及不可說,彼計此我非常無常,不可說是有為無為也。今者論主,直以我非我而為例也。應立量云:「汝所執我,應不可說是我,許不可說是,有為無為故,如龜毛等。」以二比量破第三計,若破俱句,他宗亦說非俱句,不可說是我非我,故犯相符過。又無同喻,今破是我兼說非我,應定說是蘊,不應說非蘊。又量云:「汝所執我,於我非我聚義,亦應不可說,許不可說故,如有為無為義。」今者文意,不令隨入非我俱句,故無過失。
故彼所執實我不成,
此總結也,合十比量破此三計。
又諸所執實有我體,為有思慮?為無思慮?
自下第三,總破上二差別執我,於中有四,初,有思慮無思慮破,二,有作用無作用破,三,我見境非我見境破,四,我非我見境,我見不緣破。今總問前所執諸我,故言諸也。有思慮者,意問僧佉,彼說神我體是思故。無思慮者,問吠世等,然僧佉計神我體性常住,除自性外二十三諦,體性雖常,仍有轉變無常之相,今難彼我,亦應同彼二十三諦,體性俱應轉變無常。
若有思慮應是無常,非一切時有思慮故。
汝我體應是,轉變無常作用,或有不起時故,如許大等,若不約用難,令體亦轉變,即無同喻,彼不許有滅無常故,若直難用,彼思慮用有時不起故,犯相符過,雖自性體常,用是無常無不定失,非共許故,又以體例用,亦應無常,相即亦得。
若無思慮應如虛空,不能作業亦不受果。
即破吠世等,文易可知。量云:「汝等實我,應不能作業,亦不能受果,許無思慮故,猶如虛空。」作業受果二比量也,即除僧佉,餘計神我皆同此破。
故所執我理俱不成,
雙結二也。
又諸所執實我有體,為有作用?為無作用?
更第二重雙破前說,此即問定也。
若有作用如手足等,應是無常;
諸師作受計各不同,作用而言,作受作用並計是有,有用量云:「我應無常有作用故,如手足等。」若對數論轉變如手等;若對吠世等,滅壞如足等,文勢雖合義意不同,虛空真如此無作用,故無不定。
若無作用如免角等,應非實我,故所執我二俱不成。
無有一我無作受用,若數論師,無作用者亦名無用;若動轉作用,勢力作用。勝數俱無,十句說故,離繫子等我有動轉,故是前門,餘是後門。又諸所計得解脫時,我並無用,無用量云:「所執之我應非實我,無作用故如免角等,虛空亦得無作用故。」文言非實我,不言非實有,故彼真如非不定失。若爾,寧言常樂我淨,此非定實。我性離言,故言我者是假說也,此無用計諸執並非。無有一師計我無用,然破無動作勢用之用,故得為難。或綺互破作受之用,謂應量云:「僧佉等我應非實我,無唯作者用故,如虛空等。吠世等我應非實我,無唯受者用故,如免角等。」此中遮無唯受者用,非許唯有受者用,性便為實我,不爾,本識及僧佉我,應是實我,但言免角無,唯受者用,不言免角有作受用,故此非失,以因明者遮詮門故,文結易知故不別釋。
又諸所執實有我體,為是我見所緣境不?
此即第三,亦總徴前內外道也。
若非我見所緣境者,汝等云何知實有我?
破本計非我見所緣,量云:「汝所執我應非是我,許非我見之所緣故,如色聲等。」又此量意云:「汝能緣我心心所法,應不知我,非我見故,如緣餘心。」文雖無救以理為之,如緣真如心心所法,雖不定作真如之解,得成緣如,緣我之心亦同於彼。雖不作我解,何妨得緣我緣如之心?雖不作如解,真如仍名如心緣,我見雖不作我解,其我應名我見緣,故為此解助破彼失。
若是我見所緣境者,應有我見非顛倒攝,如實知故。
破彼我是我見所緣,量云:「緣我我見應非倒見,如實知故順所緣故,如緣色等心。」外道小乘執有我者,所信之教皆許我見,雖順所緣,是顛倒體斷之成聖。無我之心雖不稱境,違於染故名非顛倒,如緣真心,作有如解即是法執;若作無解,雖不稱如仍因成聖。
若爾,如何執有我者?所信至教皆毀我見,稱讚無我;言至教者至實教也,如二十抄:「汝若言爾,亦有我見非顛倒者,何故汝教中,我見染故斷之成聖?」要無我見能得涅槃,故毀我見讚無我也。此就他宗相違為難。
言無我見能證涅槃,執著我見沉淪生死。
汝宗自言起我見者,沉淪生死以是染故;起無我見能證涅槃,以是淨故;今就彼宗故得成難。
豈有邪見能證涅槃,正見翻令沉淪生死?
此總結難,無我見是邪,能證涅槃,不順所緣故。我見是正翻沉生死,能順境故。廣百論中亦作此難。
又諸我見不緣實我,有所緣故如緣餘心。
此下第四總破前師,不須別說染淨之慧,但汝所說緣我之見,今皆破之無相符過,應為量云:「汝緣我之見,不緣於實我,宗也。有所緣故,因也。如緣我外色等之心,喻也。又有次第如是應知。」然就彼計,皆有我見不緣我生。如僧佉說,吠世史迦作者我見,不緣實我生,是橫計故。餘計相望准知亦爾,故今此宗應有分別,汝等各別言非橫計,緣我之見方成有法,今大乘意欲顯,但是緣我之見,皆不緣於實我生故,下須分別。此破能緣不緣我起,次破所緣定非實我。
我見所緣定非實我,是所緣故如所餘法。
此中量云:「我見所緣定非實我,宗也;是所緣故,因也。猶如所餘色等諸法,喻也。」宗中如前亦應分別,彼等各計有我見境,非實我故。
是故我見不緣實我,但緣內識變現諸蘊,隨自妄情種種計度。
此曲結也,如瑜伽顯揚十六大論,皆緣影像自心相分,為所緣緣,無有一我是相分者,故是但緣識所變蘊,蘊各別故故言諸蘊,即計此蘊種種計度,故與小乘所說有異。
然諸我執略有二種,
破我之中,自下第四解釋彼執,分別俱生;若作三科此即第二也,於中有二,初,別解二執,第二,如是所說一切我執下,總解二執。初中有三,第一標執舉數,二,列執名,三,別解釋。此即初也,總舉有其二種,此中諸門如別章說,謂迷諦總別,諸識有無伏斷位次,九品所攝伏與不伏,人法二執斷位麤細,分別俱生,二十句等,一一分別如下當知。雖一有情無二十句等,然說法界亦得有之。言我執者,顯非唯見,心心所法皆名執故。
一者俱生,二者分別。
此列差別,與身俱起名曰俱生,後橫計生名分別起,下別釋之。
俱生我執,無始時來虛妄熏習,內因力故恒與身俱,不待邪教及邪分別,任運而轉故名俱生。
自下別釋,先釋俱生後釋分別,初中有三,初,釋俱生義,二,顯其差別,三,明斷位,唯藉內種起,與分別緣別;恒身俱者解其俱義;而言轉者解其生義,餘文易知。
此復二種,一,常相續,在第七識緣第八識,起自心相執為實我。
上總釋俱生,下別解釋差別,常相續者顯恒起義;在第七者顯執所依;緣第八者顯所緣境;起自心相者,顯緣第八不親著也;執為實我者,不稱境知故執生也。未得無漏,第七識中我執恒起,名常相續緣恒俱故。非如第六意識中執,何故相續唯在第七?略有二義,一,緣少故,謂眼耳鼻等意八七識,或九八七五四三緣少故,若加等無間及俱有增上,即更增之;所藉緣少,故第七恒續我執非餘,如第七卷緣多少說,二,由行相深及相續故,第八續而不深,第六深而不續,五識不深不續,第七具有,故唯第七非餘。此第七識本質,即以第八為境,由似一常似實我相,故緣第八,七我恒行影像相中,亦無實我唯似第八,是第七識自心之相,若從見說名染無記,若從本說名淨無記,以許染淨故,雜種所生,執此自心所變之相,以為常一,不稱境故名為執也。不稱本質名為執者,五識亦應名為有執,此約影像依他為相,若約所執當情顯現,亦名為相;緣第八者即是本質,下准此知,相亦有二。
二,有間斷,在第六識,緣識所變五取蘊相,或總或別,起自心相執為實我。
在第六識顯執所在,第六行相深遠,亦復間斷;第七深而不斷,五識斷而不深,第八不深不斷,故此我執,唯六識中五取蘊者,彰此俱生我見之境,不緣無漏。薩婆多中,一切煩惱皆名為取,蘊從取生,或能生取故名取蘊,今者大乘如對法說,欲貪名取唯貪為體,染希五蘊蘊能生取,蘊從取生蘊立取名,緣蘊總別顯執行相,總緣五蘊為我名總,別緣五蘊為我名別。非二十句等別我見也,二十句見,唯分別故。第七識中唯緣別識蘊,行相常定,我見一類不可論其此,此總此別,故與此殊。第七唯託第八為相,舉其本質,言起自心相,此中所言五取蘊相,或總或別者,是第六本質;起自心相者,是影像相,顯緣不著妄生我解。又第六本質非定一法,故不別言,其實亦有非無本質,是俱生故,故此所言五取蘊等,皆起影像。
此二我執細故難斷,後修道中,數數修習勝生空觀,方能除滅。
第三文也,顯執細微斷之所在,無始串習體相微隱。故十地云:「遠隨現行故,不作意緣故,是俱生義故名為細,一,非世道伏,二,非初道斷。初道斷者,即見道斷,三,非地未滿修道能斷,要第九勝道方斷,故言難斷。初,簡修道不相應惑,第二,簡見道一切,第三,顯自行相細,勝道方除,故唯修斷。一,識分別,第六數斷非第七;二,乘分別,第六識者二乘數斷,非菩薩斷六識中,三,習分別,若菩薩數斷習非種子,若二乘種數斷非習;不數斷者道數數修;若數斷者斷道俱數。於二乘中漸次行者,故唯修斷。若頓悟者亦通見斷,先世間道伴已伏故;菩薩不然,不障地故無超越故,然初二果不能斷之。有覆無記第九品故。斷有二種,一斷種二伏滅。今論斷種,第六識中,二乘入聖道暫伏滅,要離自地欲盡方斷,於金剛心方究竟盡。菩薩初地暫能伏滅,四地永不行,金剛心位方究竟盡。第七識中,二乘入無漏心方暫伏滅,金剛心方斷盡;菩薩七地已前,入無漏心能伏,八地以上方永不行,金剛心方斷頓盡,故言數數修道方能除斷,又總而論,六七道數數修斷,有數數不數數義,二乘斷彼,第六識執種子,非習能數數斷。菩薩數數斷其麤重,名數數斷。其種子等道數數修,非斷數數,以十地中皆不斷故;第七識執,要以金剛心方能頓斷,三乘修道,道數數修方能除滅,非數數斷。此中二執行微名細,何故三心初斷名細?若言品類麤細,初斷為麤,難易麤細先斷名細,此中言品類,修道下品名細,三心約難易,故初斷名細,亦不相違。以界第九品斷名細,品類細故。有難斷不名細,即三心中第二三品;有名細非難斷,即三心中初中品等;有名細亦難斷,如九品中下下品等,此中所說二我執故,三心約難易以分麤細,九品約行相以分麤細,理不相違。此顯所斷以作二解。又能治所治以分麤細,九品中從所治行相名細,三品中從能治行相名細,亦不相違。唯言生空斷者,一,通三乘,二,以行相而說,其實菩薩亦法空斷。勝生空者,簡異有漏及遊觀生空心,斷彼不能故,此說無間非解脫道。
分別我執,亦由現在外緣力故,非與身俱,要待邪教及邪分別,然後方起,故名分別。
此釋分別文亦有三,內緣必藉兼藉外緣,故於外緣說於亦字。非與身俱以來顯異俱生,要待以下顯分別義。言分別者,謂邪教分別及邪思分別。一分別言通二處也,自下別解分別之執,餘文可知。
唯在第六意識中有,
顯執所在間斷麤猛,故有此執。餘識淺細及相續故,不能橫計起邪分別。邪分別者,必有間斷及麤猛故,以第八識淺而不間,五間而又淺,七二俱無,故唯在六。
此亦二種,一,緣邪教所說蘊相,起自心相分別計度,執為實我,
第一,即是即蘊計我,二十句等自心相等,如前二解。
二,緣邪教所說我相,起自心相,分別計度執為實我,離蘊計我餘義如前,心所變相眾同分攝,隨其所應依何法變?或以名教而為本質,起自心相,二重如前不說,二境總別之相,如樞要說。
此二我執麤故易斷,初見道時,觀一切法生空真如,即能除滅。
顯執相麤斷之所在,違見道故道生便滅,相見道中不斷之故,故論言初。又真見中有無間解脫,無間道斷異解脫名初,此依種子。又解脫道能斷麤重,亦名為初,此約一心。若三心者,唯法執說,雖有三品斷,望俱生者總名為麤,行相猛名為麤,初聖道除名為易斷,此依二乘及行相說,言生空斷,菩薩亦通以法空斷。
如是所說一切我執,自心外蘊或有或無。
此下第二總釋二執,合說本質之有無也;於中有二,初解所依有無,後然諸蘊相下,解蘊我有無。合有三解,一,七六有無,二,修見有無,三,即離有無,隨義應說,從麤至細展轉推故,即是他人及於己身,以為本質並是此攝。能緣緣不著,皆名心外故,第七計我心外唯有,第六計我心外之蘊,或是於無如吠世等,我無所依蘊,故說為無,俱生定有分別或無,即蘊計我本質是有,離蘊計我本質是無。
自心內蘊一切皆有。
親所緣也,不問即離計為我者,影像必有,故無少法能取少法,唯有自心還取自心,故皆緣蘊,此上總辨我所依也。
是故我執,皆緣無常五取蘊相,妄執為我。
結成前義,影像相分必是蘊故,緣此為我,義顯大乘,親緣於無心不生也,成所緣緣必有法故。
然諸蘊相從緣生故,是如幻有,妄所執我橫計度故,決定非有。
自下第二解內心相,對我有無內相依他,緣生故有,外境橫計故定是無。
故契經說:「苾芻當知,世間沙門婆羅門等,所有我見,一切皆緣五取蘊起。」
恐義無由,故引經證內心相有;言沙門者,息惡之義;婆羅門者淨行種也,四姓中之一姓,等餘三姓。或等所餘,若天若魔若梵等也。此等總是能起計人,所有我見是能執慧,五取蘊起所計境也。餘文易解。
實我若無,云何得有憶識,誦習恩怨等事?
自下第五假設外徴,釋諸妨難,若三段科第三文也。此中難云:「若無實我,誰能記憶曾所更事?亦能了知一切境界,誦持經書溫習文史,恩濟於彼怨害於此,貪愛好財嗔怒箇物,種種事業。」犢子部我亦能記憶,與外合問應立量云:「一切有情,應無憶識等事,以無我故如太虛空。」下辨外救有三問答,初文有五文相可知,答中論主初皆卻質。
所執實我既常無變,後應如前,是事非有。
具如冥性,未變為大等時,我未受用境;後大等生我方受用,前無是事無受境用,後有是事有受境用,若是常者破之量云:「汝之實我,後起受用時,亦應不起用,以前與後體無別故,猶如前時。」即難我體有變易也。
前應如後是事非理,以後與前體無別故。
此中敘計准前可知,量云:「汝之實我,前無受用事時,應有受用事,即後體故如後位時。」以後與前體無別故者,通前及後二難之因,次外人救。
若謂我用前後變易,非我體者,理亦不然。
此牒計非,次顯非理。
用不離體應常有故,體不離用應非常故。
此中二難體用相例,量云:「用應常有,許不離體故,如體,體應非常有,許不離用故;如用,外人計體不離於用,故為此因。」
然諸有情各有本識,一類相續任持種子,與一切法更互為因,熏習力故,得有如是憶識等事,故所設難於汝有失,非於我宗。
由第八識,與一切法更互為緣,宿熏習力,有憶識等事,故無失也。互更為因等,能所攝藏也。義顯前作已,熏習本識中,後從本識生諸識等,起憶念等亦廣當辨。
若無實我,誰能造業?誰受果耶?
此第二段文有其三,敘外人難。若無實我無實作受,既無作受法體應空,應立量云:「一切有情應無作受,以無我故如龜毛等。」次論主質。
所執實我既無變易,猶如虛空,如何可能造業受果?若有變易應是無常。
此有二量,我既常有誰能作受?言變易者,是體改轉無常之義。量云:「汝我應不能作業受果,許無變易故,許體常故如虛空等。」諸執我常皆無變易,今設遮計,亦得若用轉變,令體無常;亦得若用有變易,汝所執我應體無常,許用變易故,如色聲等;若破僧佉令體亦轉變,或隨卷舒名為變易,故應無常,或是設遮。
然諸有情心心所法,因緣力故相續無斷,造業受果於理無違。
此敘正義文易可知,心心所法因緣力等者,謂由七識熏習種子,因緣力故,阿賴耶識生於諸趣,相續無斷。六識造業此并第八,亦能受果,於理無違。又心心所,即第八識自體種子,因緣力故其現行識,相續無斷。即此六識有時造業,并與第八亦能受果,於理無違。又八識等心心所法,各自種子因緣力故,諸趣五蘊相續無斷,即此假者,六識作業六八受果,於理無違,除第七識,外人又難。
我若實無,誰於生死輪迴諸趣?誰復厭苦求趣涅槃?
第三段文有其四,外人難:「若有我者可有厭捨,我既實無,誰生生死及得涅槃?既無此事便為大失,無厭捨故。」此中二問應立量云:「一切有情應無生死,亦不求涅槃,以無我故如虛空等。」
所執實我既無生滅,如何可說生死輪迴,常如虛空非苦所惱?何為厭捨求趣涅槃?故彼所言常為自害。
論主質云:「我性既常何能生死?」量云:「汝我不能輪迴生死,計無生滅故,如虛空等。既非苦惱,應不能厭苦樂求涅槃,以是常故如空無為。」既執我常,復沉生死求趣涅槃,故彼所言常為自害,總結彼非。
然有情類身心相續,煩惱業力輪迴諸趣,厭患苦故求趣涅槃。
敘正義也,然有似我,唯蘊所攝和合假者,身心相續諸生不斷,起煩惱已復生諸趣,深厭此苦便求涅槃,故無實我。
由此故知定無實我,但有諸識,無始時來前滅後生,因果相續,由妄熏習似我相現,愚者於中妄執為我。
總結前非述正義也,其文易解。就破外計文總有四,其第三段別問答中,上來第一已破我訖。
自下第二次破執法,於中有二,初破計後解執;或有三,初總問答,次廣別破,後解法執;或分為四,第一,總問答,第二,別問答破,第三,合破小乘外道,第四,解彼二執。或分為五,初,外道小乘略共為問,徴法非有,第二,略答法體是無,第三,外道小乘別問別破,所取非有,第四,合破小乘外道,所能取無,第五,解彼法執分別俱生,伏斷位次。
如何識外,實有諸法不可得耶?
此即第一,外道小乘略共為問,徴法非有,前所計我,識內識外皆體是無,但應總問:「云何實我不可得耶?」今者彼法識內,可有有似法故,但識外無,為簡他宗,計識外有故。今問曰:「如何識外,實有諸法不可得耶?」
外道餘乘所執外法,理非有故。
此即第二,略答彼問法體無也,亦答識外不答識中。
外道所執,云何非有?
為五段中自下第三,外道小乘別問別破,所取非有。於中有二,初,是外道別問別破,第二,小乘別問別破,就初外道別問破中,初問次破,此即問也。
且數論者執我是思,受用薩埵剌闍答摩,所成大等二十三法。
自下破也,於中有二,初,別破一十三種大外道計,第二,總束九十五種,為四句破。於初別破十三計中,合為六破至下當知。此即第一破數論也。文勢有三,初,敘計,次破執,後結非,其間子細至文方科,謂有外道名劫比羅,古云迦毗羅訛也,此云黃赤,鬢髮面色並黃赤故,今西方貴婆羅門種,皆黃赤色也,時世號為黃赤色仙人,其後弟子之中上首,如十八部中部主者,名筏理沙,此翻為雨,雨時生故即以為名,其雨徒黨名雨眾外道,梵云僧佉,此翻為數,即智慧數數,度諸法根本立名,從數起論名為數論,論能生數亦名數論,其造數論及學數論,名數論者,此師所造七十論,謂有外道入金耳國,以鐵鍱腹頂戴火盆,擊王論皷求僧論議,因諍世界初有後無,謗僧不如外道,遂造七十行頌,申數論宗,王意朋彼以金賜之,外道欲彰己令譽,遂以所造名金七十論,彼論長行,天親菩薩之所造也。下第四卷更當廣述,依金七十論立二十五諦,總略為三,次中為四廣為二十五,彼論云:「略為三者,謂變易,自性,我知。變易者,謂中間二十三諦,自性所作名為變易;自性者冥性也;今名自性,故名冥性,今亦名勝性,未生大等但住自分,名為自性;若生大等便名勝性,用增勝故。我知者神我也,中為四者,一,本而非變易,謂即自性,能生大等故名為本,不從他生故非變易,二,變易而非本,一說謂十六諦,即十一根及五大,總十六諦。又說但十一根,唯從他生名為變易,不能生他是故非本,三,亦本亦變易,一說謂七諦,即大我慢及五唯量,又說并五大合十二法,謂從他生復生他故,四,非本非變易,謂神我諦,廣為二十五諦者,一,自性,二,大,三,我慢,四,五唯,五,五大,六,五知根,七,五作業根,八,心平等根,九,我知者,於此九位開為二十五諦。」問:「自性云何,能與諸法為生因也?」答:「三德合故能生諸諦,三德者梵云薩埵,此云有情亦言勇健,今取勇義,梵云剌闍此名為微,牛毛塵等皆名剌闍,亦名塵坌,今取塵義。梵云答摩此名為闇,鈍闇之闇,三德應名勇塵闇也。若傍義翻,舊名染麤黑,今云黃赤黑;舊名喜憂闇,今名貪嗔癡;舊名苦癡今言樂苦捨。」外人問曰:「此我知者,作受者耶?」答:「是受者,三德作故。」問:「既非作者,用我何為?」答曰:「為領義故,義之言境證於境也,我是知者餘不能知,又從冥性既轉變已,我受用故。次第生者,自性本有無為常住,唯能生他非從他生,由我起思受用境界,從自性先生大,大者增長之義,自性相增故名為大,或名覺亦名想,名遍滿名智名慧,從大生我執。我執者,自性起用觀察於我,知我須境故名我執,初亦名轉異,亦名脂膩;有說我慢,生五大五唯十法。五大者,謂地水火風空,別有一物名之為空,非空無為,空界色等。五唯者,謂聲觸色味香,有說慢但生五唯,五唯生五大,五大生十一根,為我受用。先作五唯量者定義,唯定用此成大根等。若約此說,色成於火大,火大成眼根,眼不見火而見於色;聲成於空空成於耳,耳不聞空而聞於聲;香成於地地成於鼻,鼻不聞地而聞於香;味成於水水成於舌,舌不得水而嘗於味;觸成於風風成於身,身不得風而得於觸,此中所說約別成義。有說五唯總成五大,五大總成五根者也,五作業根心平等根,亦皆總成為用。五唯須十一根,十一根不能自有,藉五大成,佛法所造是彼能造,故一十法變易非本,順此後解,即今西方猶有二諍,次生十一根,初生五知根。五知根者,謂眼耳鼻舌皮,次生五作業根。五作業根者,一,語具,二,手,三,足,四,小便處,五,大便處。此中語具,謂所須口舌等是,此中手足,即分皮根少分為之,前取總皮今取支故。又此男女大遺根等,有別作用故別立也。次生心根,金七十論分別為體,有說此是肉心為體,神我以思為體,故因明說執我是思,三德是生死因,由所轉變擾亂我故,不得解脫。知二十三諦轉變無常,生厭修道,自性隱跡不生諸諦,我便解脫,今破彼法,顯三德體非是能成,二十三諦非是所成,不破彼我前已破故,故言三德所成二十三法。」
然大等法三事合成,是實非假,現量所得。
二十三諦,由薩埵等三事和合,以成自體,皆是實有無滅壞法,但是轉變稱為無常,初從自性轉變而生,後變壞時還歸自性,但是隱顯非後無體,滅名無常,體皆自性更無別體,是實非假,此等皆是現量所得,我所受用。此顯二義,一實,二現量得。
彼執非理,
自下破也,破中有三,初總非,次返問,後別破。此總非也。
所以者何?
此返問也。
大等諸法多事成故,如軍林等應假非實。
自下別破,破中有三,初,總破所成二十三諦,第二,薩埵等三下,別破本事三法能成,第三,又三是別下,合破能所成二十四諦,初破有三,此即初也。大等者,等中問二十三法,第一量云:「大等諸法應假非實,因云:『許多事成故。』喻云:『如軍林等。』」然彼宗中,許軍林等是假非實,以多法成不同瓶等,瓶等雖亦多法所成,能成多法皆不相離,如大等諦故皆實有,軍林相離多法而成,故假非實。然體非是滅壞無常,分析之時還歸自性,即是彼許世間有假,故得為喻。然彼所計大等諸法,一一皆依三德所成,三事和合能成大等,此言所成不言所生,不違彼宗,然餘處中假說言生者,成生之生非生起生,此生起生後有滅故,故大等因言多事成,若言三德所成為因,無同喻過。今但總言多事成故,因無過也。若爾,五唯,自宗亦說為多事成,豈不違宗?若據三假等說,相續假中所收,故無違教,亦非多事所共成故,以皆生故。有彼宗計大等諸法,多事所成是現量得,以得色等時亦得,於大等軍等多事成,然非現量得。
如何可說現量得耶?
第二,難非現量得大等法,量云:「汝之大等,亦非現量所得,多事成故或是假故,如軍林等。」前已破假故得為因,若爾,即有一分違自宗失,此許五大中,四大并五唯量,皆多事成現量所得,此亦不然。彼執是常,宗言汝執故無過失,又文中少,應改前宗云:「大等非實有境,之現量所得。」即簡自宗四大五唯,非實有境現量所得。彼宗軍林等,亦非實有境。現量所得故,故得為喻,彼宗現量即五知根,心平等根,然非彼宗軍林等物。是實有境,現量所得故,今但遮,實有現量之所得故,真如離言故無有失。
又大等法若是實有,應如本事非三合成。
第三,總破二十三諦,量云:「大等二十三諦,應非三事合成。」許實有故如本自性。此中論文宗有前後,因不簡略准前應知,文言略故,上來三量總破所成二十三諦。
此下第二,別破本事能成自性。
薩埵等三即大等故,應如大等亦三合成。
於中文有其八,量有其十,此中量云:「薩埵等三應三合成,許即大等故。」猶如大等,彼宗大等即是薩埵等三,薩埵等三即是大等,薩埵等三是本法故,不從他成。大等不爾,故以三德,例從大等多法而成,自下第二。
轉變非常為例亦爾。
又破自性,由此三事即大等故,應如大等轉變非常,故立量云:「薩埵等三法,應轉變無常,即大等故如大等法。」恐有能別不極成過,及無同喻過,故以轉變之言簡也。
又三本事各多功能,體亦應多,能體一故。
第三,以體例功能,量云:「薩埵等三事,體應各有多,即是功能故,如彼功能。」功能多者,一一上有多功能故,即生大等諸功能也。體唯各一例能亦多,以能為量亦爾,就彼所執故以為喻。
三體既遍,一處變時餘亦應爾,體無別故。
第四第五,以體一分例餘一分,量云:「薩埵等三一分轉變,成法之時,餘之一分亦應轉變,此體即是彼薩埵等,體無別故。」或云許體遍一切故,如一分轉變者,此二比量,一,體無別因,二,遍一切因,若許一分變,餘一分亦變,即此三事無不變時,便違宗失,彼計此處變為山水,彼處即不變,自性之體仍遍一切故。自下第六,彼計三種體相各別,仍說和合共成一相,以彼三體例成一相。
許此三事體相各別,如何和合共成一相?
此中遮總合成一相,彼宗自許三體相別,故立量云:「三事和合所成之相,亦應有三,許即三體故如體。」
不應合時變為一相,與未合時體無別故。
第七比量也,汝言此三事和合,共成一相之時,應不能成一,三體各別故,或前與後體無別故,如不合時相實有三,變合成一。彼計三事有不和合,即是未成大等法時,故得為喻,返為量云:「汝之三事未成大等時,應亦能成大等,前與後體無差別故,如後成時。」第八,彼言三體有異,其相是一,即救前難故為此計。
若謂三事體異相同,便違己宗體相是一。
此違自宗體即相故,以體與相同異量云:「汝本三事體應無別,說體與相無差別故,如所成相,或相應三別,與體無別故。」如三本體,以許相一而事有三,故違自宗,自宗三體即是相故,不應三一,由違自宗故為一難,自下第九第十量云。
體應如相冥然是一,相應如體顯然有三,故不應言三合成一。
此乃體用,更互相即難,量有二文有兩宗,因云:「體即相故,相即體故。」更互為喻其理可知。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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