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八(論文卷一之八)
唐京兆大慈恩寺沙門窺基撰
表無表色,豈非實有?
自下第三,雙破有對及無對也。於中有二,初問次破,此即初也,此外人問:「有對無對既說為無,表無表色豈非實有?世尊說有業及戒故。」下初總非。
此非實有,
下別破也,於中有二,初破外計,後外人引經為難,初中有三,一,總非,二,卻詰,三,別破,此即初也。
所以者何?
次卻詰也。
且身表色若是實有,以何為性?
此下第三,別破諸部,於中有二,一,破表,二,例破無表。初中有二,先破身後破語,先中復二,初破外計次申正義。破外計中有三,第一,總問諸部,言身者積聚義,謂諸根大造色,和合差別為體,積聚多色以成身故;或依止義,為眾多法所依止故,此義雖通,然唯身根別得總名。表謂表示,色處表色,以表依身故名身表。依身之表依士釋也。此唯假業,若思實身業,動身之業能動身故,成業論中,廣釋諸部業體,不能煩引。
若言是形便非實有,可分析故,長等極微不可得故。
下第二,別破諸部,於中有二,初破薩婆多實有形故,言非實有;可分析故如瓶等物,前已破表色處無故,今更破無表,故非實有,以彼長等以相形故,成於形色,豈長等是實?相待之時便失相故,外人救曰:「此實有性,有別長等極微性故,積集長性,微即成長等,短等亦爾,故非表是假。若爾,應失微本圓相;或應極微有別長形者,微本圓相性雖是長,而微不長,後此便變為其長等,豈非捨本微圓之相,而成長等?若謂不然,應量破云:「汝長極微應無圓相,說是長故,如麤長等色,或積長等微,應不成長,等微圓相故。」如顯色微,長等極微不可得故,故表是假寧為實有。
若言是動亦非實有,纔生即滅無動義故。
次破正量部,彼計身業以動為體,如成業論,俱舍十三,別有一物色等動時,能動名身業,今言亦非實有,纔生即滅無動義故;非謂纔生即滅,證非實法,心心所法亦實有故。彼言動者是長時滅法,如有人行,從初發至住,一期之間有此動故,初行名生中間名住,乃至終盡位時名滅,今言生已即滅,無有動義,非生即滅,謂一切假,應云:「汝動生已應滅,有生法故,如心心所。」依論量云:「諸法無實動義,纔生即滅故,如心心所,彼心心所剎那即滅,然無動義。」彼若救云:「誰言生已即滅,若如即滅可無動義,然此因有隨一不成,今為成此即滅因故。」
有為法滅,不待因故。
量云:「此動應生已即滅。」因云:「滅不待因故,如心心所,故知生已即滅。」或云:「動應剎那滅,有為法故如鈴聲等。」彼說鈴聲等,是念念滅法故,雖彼自宗色等是有為,非念念滅,非極成故無不定過。彼復救言:「如薩婆多,法滅待滅相,不待外緣。我部色等滅待外緣,及內相因,故不可以不待因,為證有隨一故。今復成之,汝滅應不待因,許是滅故如無為滅,但總言滅,不須分別體之與相,若體若相皆應不待,此中總破相及非相,故有法之中須言有為,不然,即有少分相符極成之失。
滅若待因,應非滅故。
汝所執待因之滅,應非是滅以待因故,如生住等,生違於滅,滅待因而方滅,滅違於生,生應無因而自生,返覆成之。生違於滅,生待因而方生;滅違於生,不待因而自滅。此破正量,以彼部計展轉為救,故論連環展轉破之,不爾,從下向上成立,亦得先成。滅不待因既成,已成有為法,剎那滅既成,已成無動。菩薩地中四十六云:「滅若有因應更生故,此如生難,謂滅應更生,以待因故。如生,彼住等雖待因,然非是滅。又不極成故非同喻,無不定失。」
若言有色非顯非形,心所引生能動手等,名身表業,理亦不然。
別有一物不是動等,心所引生能動手等,說名身業;心等引生,簡脣口等非心引故。此破日出論者,即經部本師,佛去世後一百年中,北天竺怛刃翅羅國,有鳩摩邏多,此言童首,造九百論,時五天竺有五大論師,喻如日出明導世間。名日出者以似於日,亦名譬喻師,經部之種族,經部以此所說為宗,當時猶未有經部,經部四百年中方出世,故如成業論,彼云:「有色非顯非形,心所引生能動手等,是身業性然不是動。」理亦不然,總敘計非。
此若是動義如前破。
此非彼計今設徴云:「能動手等體應是動,同正量義已如前破。」
若是動因應即風界,風無表示不應名表。
若非是動是動因者,即應是風大,風大能動故,量云:「汝身業應即風界,許體是色能動因故,如風大等。設許是風不應名表,無表示故如水火等。」
又觸不應通善惡性。
汝執此風設許有表,即通善惡,觸法不應通善惡,故風非表業,觸處攝故如水火等。若無此物手等,不能動外草木等,無此動因云何能動?風定非此,非善惡故如水等。若許風有善惡者不然,觸入攝故如水等。
非顯香味類觸應知,故身表業定非實有。
汝此表色亦非是顯,及與香味無表示故,如觸應知。復有香積世界之香,雖有表示,即非此土亦非彼許,此以音聲為佛事故,然彼不許香是表故。第二解云:「又表非表,但聞香時而自悟道,豈是由香表有善惡,此如見佛顯色,即念佛等,觸物知善惡,豈以顯等為表也。」第三結云:「故身表業定非實有,然今後解,雖違下論破名等文,設為此解答外無爽。」外人問曰:「何名身表?」
然心為因,令識所變手等色相,生滅相續轉趣餘方,似有動作,表示心故假名身表。
此述正義,大乘五塵皆無記性;然餘處言,色聲二處通善惡者,一,為隨順小乘等說,二,為表示內心等說。實非善惡,由加行心為等起因,顯隨心之善惡,簡餘香等扶根諸塵,故令內念,念識之所變生滅之身,往趣餘處,表示心故假名善惡,說為身業。言識變者,簡薩婆多等;生滅相續簡正量部等;似有動作簡譬喻師等;表示心故顯其表義,此非業體,表示其心故名表業。香等無表示,不可名表,此上總破實身業已。
語表亦非實有身性,
此下第二破語業也,初破外執次述正義,此即總非。大乘解云:「假語業者,語謂語言音聲為性,語體即業名為語業,持業釋也,此能表了所欲說義,故名為語表,故名語也。」或復語者字等所依,由帶字等能詮表故,名之為語,實業即思,發語之業亦依士釋。
一剎那聲無詮表故,
此破一切有部,就彼宗除佛,餘一剎那聲不能詮故,又以理徴,設汝說佛一剎那聲,亦不能實詮,如汝說極微大,於大乘者,以麤心故緣之不著;如我極細,一剎那聲,汝宗不能有所詮表,故今總非。設就量云:「語中汝除佛,一剎那聲,應許有實表業,以是有情語聲攝故,如佛一念語。今既說除佛,一切聲一念無表,明非實表;一念實聲不能詮故。」又佛一念聲言,實能詮表,但汝自言餘人不了,故不能詮,此違自義。大乘之中,豈不許佛一念能詮?今諍是假,故宗法言有實表業,以簡過失,乃不違宗。若說假時我亦許故,又言:「汝佛一剎那聲,無實詮表許聲性故,如所餘聲。」此遮實詮無違宗失。
多念相續,便非實故。
第二因破,或應此語多剎那聲,是實能詮者,理亦不然。多念相續便非實故,量云:「多念語聲,應不實能詮表,多念相續聲故,如風鈴等。」或因云:「語聲性故,如一念聲。」一念聲詮前已破故,得為喻也。
外有對色前已破故。
此中約前破有對色,故今破之,量云:「汝多念身表語聲,應是假法,合多成故如瓶衣等。」又有對色前已破吃,明聲表業亦非實有,為量如前。
然因心故,識變似聲生滅相續,似有表示假名語表,於理無違。
此述正義文相易知,言因心者簡脣口等,此時雖動然非語業,非因心故。心本不欲發於此故。識變者簡經部,似聲者簡薩婆多等,生滅相續簡聲論者,彼計常故;似有表示簡一切宗,彼皆實表故。
表既實無,無表寧實!
第二,例破無表亦無,於中有二,初破外執次申正義,此破執也。汝無表色,亦非實有色所攝故,如有對色,前已破得為喻。又汝無對色應非實色,許無對故如心心所;若大眾法密部,別立無表色,謂身勇身精進,若心勇等心所攝,上座胷中色物,亦法處攝今例破之。
然依思願善惡分限,假立無表理亦無違。
第二申正義也,此解無表,如成業論,未已下大精,稍有差別,謂依思是定道戒,願謂散無表,或思起願作善惡,多少時節分限;或由異想或由異緣,未起已來,所造善惡時節分限,於此思上假立無表,此即總言然中有別。
謂此或依,發勝身語善惡思種,增長位立。
此無表色略有二種,一,散無表,即是依發,殊勝身語善惡思種子,增長之位,名為無表。依謂所依顯假依實。殊勝思者,簡下中思不發無表。身語者顯色義;發善惡者,顯性非無記。惡者不律儀等,增長位者簡前及後,謂加行時種未增長,及後捨已種不增長,今有善惡戒時,種子增長,剎那剎那七支倍倍,即是種子念念體多,由現無依諸福業事;施主遠處,心雖不緣受者用時,施主要期緣今具故,種子增長增長福業,故受戒時,第三羯磨雖住無心,由前邀期緣今時具,種子雖無現行熏習,亦得念念體性倍增,即作白前,從僧乞戒時,心所發故。闍梨作白以後,其受戒者或無心故,猶如遣使作殺生等,若新熏種子念念種子,體新倍生上立無表。若本有種體雖不增,而功能倍,若新舊合用者,唯取新熏種,倍倍生時用增上說,不用本有力,不及新故,初熏種時舊亦生種。今所立無表,唯依新熏上立也,然此新熏亦唯用增,而體不增為勝,既無現行如何種起?又定道戒體不增用增,此何故爾?此解為勝,約此祈願思種子上,假立散無表色也。又思種子者,顯所依體而非現行。發身語者簡意業;不發身語者,是意業故。又遠近二思名為意業,非第三思正發業故,今言正發簡初二思,又簡遠近及與剎那,第三思是近因等起,故說發言。又解此思為色,所以發身語善色故,或止身語惡色,故顯揚論說:「諸律儀色,依不現行法,建立色性,此中善戒言發身語者,彼說決定得色名因,定道合說此顯差別,定道不發業故。」
或依定中止身語惡,現行思立故是假有。
此中二無表,謂依定中止身語惡,現行思上立定道戒,不約種子,此名隨心轉,故現行思可爾,種子不爾,故止身語惡者,解名為色所由。問:「定戒可爾,道共戒若現思者,即八道支,正語業命以何為體?」「彼皆表故,以現思為體。」「豈一現思亦表無表?」「彼非是表但名無表,又雖發身語,而非表無表,如發身語思,又望不同通於二義,通表無表。不爾,八地已上菩薩,及如來身應無表業等。又此唯用念念增長,而體不增,非一剎那有二思並故,故知別脫用此解勝。」問曰:「別解脫種上,立無表可爾,以無表示他故,何故定道戒,遂現行上立,仍名無表耶?此應是意表。」答:「不然,此亦不能表示他故。」問曰:「若爾,即散意識現行思,應名無表,此亦不能表示他故。」答:「此定等中,別有殊勝止身語惡,先有祈願別脫類故,不發善身語,於現思上假名定道無表,隨心轉故。散意不然,既非殊勝止身語惡,及無祈願等故,不名無表。散意殊勝祈願,即是別脫表戒,從他受得緣外身語,與此不同。此大乘一支二支,乃至多支皆發無表,祈願勝故盡形祈故。此意表業,現行者名表,然無無表,如瑜伽第五十三,并樞要及別抄等,然今應說二種無表,何大種造等?如五十四及六十六等解,及如下第七卷抄解,三業無表皆假,所以如佛地,第四成業等解,定共戒與道共戒,應明寬狹。此中言定中,通明道者,明無漏戒亦名定戒。」
世尊經中說有三業,撥身語業豈不違經?
即第二段外引經難,初問次答,此初問也。
不撥為無,但言非色。
此總答下別顯,若爾,何者名身語業?
能動身思說名身業,能發語思說名語業,審決二思意相應故,作動意故說名意業。
下文有二,一,出體,二,釋名,近意之業意相應業,名意業,鄰近釋。依意之業依士釋,此言三種思中,第三思正發。身語者,是身語業體也;前二審慮決定,思與意俱,故作動意故名意業,五十三云:「不發身語思,名意表業,自有表知故。此二種思,是發身語遠近加行,動發勝思正發身語,是三差別。」問曰:「若發身語思,是身語業,表無表中何者所攝?如言色聲假名表業,思種假名無表,此現行思名為何法?」答:「此正業體,而非表無表,不示他故非表,自表知故非無表,又不恒續故,以色例表假實相徴,如理思擇。由此應作四句分別,有唯名無表非表,謂別脫無表;有唯表非無表,謂散身語;有亦表亦非表,謂定道思。瑜伽說:「意思自表知故,亦名為表,即以八地以去,觀中意俱思,通二義故。」有是業非表無表,謂身語業思。問曰:「何故名業及道?」
起身語思有所造作,說名為業;是審決思所遊履故,通生苦樂異熟果故,亦名為道。
此第三,發身語思有所造作,謂於境轉造作於心,復能發身語,故名為業道,有二義,一者,是前審決,二,思所遊履故,謂第三思,為前二思所遊履故,即是所緣所引發義,如身語是思所遊等,二者,或通生當來苦樂異熟,故亦名道,思道名亦,亦於業也。非唯名業亦名道故。又亦身語二,非唯身語名道,思但名業,即是身語亦得名業,思亦名道。道者依止義,依之進趣生當果故。十業道中前七之思,為後三種業所履故,意業能生當異熟故,是其道義。
故前七業道,亦思為自性。
非但意業以思為體,身語二業體復是思,故論言亦。又業道實體,唯思是也,假名業道通身語二,以實思業亦二假道,故論言亦。
或身語表由思發故,假說為業,思所履故說名業道。
前解思業名為業道,此下第二,正解身語名業道義,思所造作,非能造作故,如文可知。
由此應知實無外色,唯有內識變似色生。
自下第三,此總結非申正義也。
不相應行,亦非實有。
自下第二破不相應,於中有二,初總破諸部,後別破異計,初中復三,一,總非,二,卻詰,三,量斥。此即初也。不相應者,簡非色心及諸心所,不相似故,行簡無為。
所以者何?
外返詰也。
得非得等,非如色心及心心所,體相可得。
下以量斥,於中有三,初難實有,別舉體相及作用因,二,合難體用,三,別難實有。初中有三,一,舉有法及難體因,二,舉難用因,三,顯其宗法,以結於假。此即初也,得非得等是有法。下文云:「定非實有法也。」此初量云:「得非得等定非實有,非如色心及心所等,現比二量有體可得故,如畢竟無。」俱舍云:「非如色等現量可得,非如眼根等比量所得,既不如色等,故異色等無別體用,其無為等即色等性,舉色心等以顯無為,如色心等現可得故,無不定失;又擇滅等,非此所許亦無不定。」
非異色心及諸心所,作用可得。
此難作用其因有別,謂非異色心及心所等,現比二量作用可得故,宗喻同前;真如與心等,非一向異,亦無過失。
由此故知定非實有,但依色等分位假立。
舉其宗法結歸假也,至下當知。
此定非異,色心心所有實體用,如色心等,許蘊攝故。
即第二段合難體用,此者即不相應法也,量云:「此不相應,定非異於色心心所,有實體用。許蘊攝故如色心等。」其真如等與色等,不一不異,不同彼宗,不相應行一向有異,無不定失。又非蘊攝即成異品,況非一向,異於色心等也,許言簡過准上應知。
或心心所及色無為,所不攝故;如畢竟無定非實有。
下第三段,別難實有有二比量,此第一也,有法同前故文不說,謂不相應行,定非實有;或心心所及色無為,所不攝故,如畢竟無;畢竟無者即龜毛等。瑜伽思慧地有四種無,此即彼一;前言異等,真如與心不一不異,故因不舉無為。今言實有為宗法,故舉無為也,簡不定失。
或餘實法所不攝故,如餘假法非實有體。
有法如前,此中假法共許瓶等,不共許忿等,今但總言:「汝不相應行,定非實有,除假以外,許餘實法所不攝故。」如餘假法,此中餘言,顯色心等所不攝也,不言許者隨一不成,文外量云:「汝不相應行,名非有此實體,此餘心等所不攝故,如瓶忿等。」顯揚十八具廣破,此不繁廣引。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八
唐京兆大慈恩寺沙門窺基撰
表無表色,豈非實有?
自下第三,雙破有對及無對也。於中有二,初問次破,此即初也,此外人問:「有對無對既說為無,表無表色豈非實有?世尊說有業及戒故。」下初總非。
此非實有,
下別破也,於中有二,初破外計,後外人引經為難,初中有三,一,總非,二,卻詰,三,別破,此即初也。
所以者何?
次卻詰也。
且身表色若是實有,以何為性?
此下第三,別破諸部,於中有二,一,破表,二,例破無表。初中有二,先破身後破語,先中復二,初破外計次申正義。破外計中有三,第一,總問諸部,言身者積聚義,謂諸根大造色,和合差別為體,積聚多色以成身故;或依止義,為眾多法所依止故,此義雖通,然唯身根別得總名。表謂表示,色處表色,以表依身故名身表。依身之表依士釋也。此唯假業,若思實身業,動身之業能動身故,成業論中,廣釋諸部業體,不能煩引。
若言是形便非實有,可分析故,長等極微不可得故。
下第二,別破諸部,於中有二,初破薩婆多實有形故,言非實有;可分析故如瓶等物,前已破表色處無故,今更破無表,故非實有,以彼長等以相形故,成於形色,豈長等是實?相待之時便失相故,外人救曰:「此實有性,有別長等極微性故,積集長性,微即成長等,短等亦爾,故非表是假。若爾,應失微本圓相;或應極微有別長形者,微本圓相性雖是長,而微不長,後此便變為其長等,豈非捨本微圓之相,而成長等?若謂不然,應量破云:「汝長極微應無圓相,說是長故,如麤長等色,或積長等微,應不成長,等微圓相故。」如顯色微,長等極微不可得故,故表是假寧為實有。
若言是動亦非實有,纔生即滅無動義故。
次破正量部,彼計身業以動為體,如成業論,俱舍十三,別有一物色等動時,能動名身業,今言亦非實有,纔生即滅無動義故;非謂纔生即滅,證非實法,心心所法亦實有故。彼言動者是長時滅法,如有人行,從初發至住,一期之間有此動故,初行名生中間名住,乃至終盡位時名滅,今言生已即滅,無有動義,非生即滅,謂一切假,應云:「汝動生已應滅,有生法故,如心心所。」依論量云:「諸法無實動義,纔生即滅故,如心心所,彼心心所剎那即滅,然無動義。」彼若救云:「誰言生已即滅,若如即滅可無動義,然此因有隨一不成,今為成此即滅因故。」
有為法滅,不待因故。
量云:「此動應生已即滅。」因云:「滅不待因故,如心心所,故知生已即滅。」或云:「動應剎那滅,有為法故如鈴聲等。」彼說鈴聲等,是念念滅法故,雖彼自宗色等是有為,非念念滅,非極成故無不定過。彼復救言:「如薩婆多,法滅待滅相,不待外緣。我部色等滅待外緣,及內相因,故不可以不待因,為證有隨一故。今復成之,汝滅應不待因,許是滅故如無為滅,但總言滅,不須分別體之與相,若體若相皆應不待,此中總破相及非相,故有法之中須言有為,不然,即有少分相符極成之失。
滅若待因,應非滅故。
汝所執待因之滅,應非是滅以待因故,如生住等,生違於滅,滅待因而方滅,滅違於生,生應無因而自生,返覆成之。生違於滅,生待因而方生;滅違於生,不待因而自滅。此破正量,以彼部計展轉為救,故論連環展轉破之,不爾,從下向上成立,亦得先成。滅不待因既成,已成有為法,剎那滅既成,已成無動。菩薩地中四十六云:「滅若有因應更生故,此如生難,謂滅應更生,以待因故。如生,彼住等雖待因,然非是滅。又不極成故非同喻,無不定失。」
若言有色非顯非形,心所引生能動手等,名身表業,理亦不然。
別有一物不是動等,心所引生能動手等,說名身業;心等引生,簡脣口等非心引故。此破日出論者,即經部本師,佛去世後一百年中,北天竺怛刃翅羅國,有鳩摩邏多,此言童首,造九百論,時五天竺有五大論師,喻如日出明導世間。名日出者以似於日,亦名譬喻師,經部之種族,經部以此所說為宗,當時猶未有經部,經部四百年中方出世,故如成業論,彼云:「有色非顯非形,心所引生能動手等,是身業性然不是動。」理亦不然,總敘計非。
此若是動義如前破。
此非彼計今設徴云:「能動手等體應是動,同正量義已如前破。」
若是動因應即風界,風無表示不應名表。
若非是動是動因者,即應是風大,風大能動故,量云:「汝身業應即風界,許體是色能動因故,如風大等。設許是風不應名表,無表示故如水火等。」
又觸不應通善惡性。
汝執此風設許有表,即通善惡,觸法不應通善惡,故風非表業,觸處攝故如水火等。若無此物手等,不能動外草木等,無此動因云何能動?風定非此,非善惡故如水等。若許風有善惡者不然,觸入攝故如水等。
非顯香味類觸應知,故身表業定非實有。
汝此表色亦非是顯,及與香味無表示故,如觸應知。復有香積世界之香,雖有表示,即非此土亦非彼許,此以音聲為佛事故,然彼不許香是表故。第二解云:「又表非表,但聞香時而自悟道,豈是由香表有善惡,此如見佛顯色,即念佛等,觸物知善惡,豈以顯等為表也。」第三結云:「故身表業定非實有,然今後解,雖違下論破名等文,設為此解答外無爽。」外人問曰:「何名身表?」
然心為因,令識所變手等色相,生滅相續轉趣餘方,似有動作,表示心故假名身表。
此述正義,大乘五塵皆無記性;然餘處言,色聲二處通善惡者,一,為隨順小乘等說,二,為表示內心等說。實非善惡,由加行心為等起因,顯隨心之善惡,簡餘香等扶根諸塵,故令內念,念識之所變生滅之身,往趣餘處,表示心故假名善惡,說為身業。言識變者,簡薩婆多等;生滅相續簡正量部等;似有動作簡譬喻師等;表示心故顯其表義,此非業體,表示其心故名表業。香等無表示,不可名表,此上總破實身業已。
語表亦非實有身性,
此下第二破語業也,初破外執次述正義,此即總非。大乘解云:「假語業者,語謂語言音聲為性,語體即業名為語業,持業釋也,此能表了所欲說義,故名為語表,故名語也。」或復語者字等所依,由帶字等能詮表故,名之為語,實業即思,發語之業亦依士釋。
一剎那聲無詮表故,
此破一切有部,就彼宗除佛,餘一剎那聲不能詮故,又以理徴,設汝說佛一剎那聲,亦不能實詮,如汝說極微大,於大乘者,以麤心故緣之不著;如我極細,一剎那聲,汝宗不能有所詮表,故今總非。設就量云:「語中汝除佛,一剎那聲,應許有實表業,以是有情語聲攝故,如佛一念語。今既說除佛,一切聲一念無表,明非實表;一念實聲不能詮故。」又佛一念聲言,實能詮表,但汝自言餘人不了,故不能詮,此違自義。大乘之中,豈不許佛一念能詮?今諍是假,故宗法言有實表業,以簡過失,乃不違宗。若說假時我亦許故,又言:「汝佛一剎那聲,無實詮表許聲性故,如所餘聲。」此遮實詮無違宗失。
多念相續,便非實故。
第二因破,或應此語多剎那聲,是實能詮者,理亦不然。多念相續便非實故,量云:「多念語聲,應不實能詮表,多念相續聲故,如風鈴等。」或因云:「語聲性故,如一念聲。」一念聲詮前已破故,得為喻也。
外有對色前已破故。
此中約前破有對色,故今破之,量云:「汝多念身表語聲,應是假法,合多成故如瓶衣等。」又有對色前已破吃,明聲表業亦非實有,為量如前。
然因心故,識變似聲生滅相續,似有表示假名語表,於理無違。
此述正義文相易知,言因心者簡脣口等,此時雖動然非語業,非因心故。心本不欲發於此故。識變者簡經部,似聲者簡薩婆多等,生滅相續簡聲論者,彼計常故;似有表示簡一切宗,彼皆實表故。
表既實無,無表寧實!
第二,例破無表亦無,於中有二,初破外執次申正義,此破執也。汝無表色,亦非實有色所攝故,如有對色,前已破得為喻。又汝無對色應非實色,許無對故如心心所;若大眾法密部,別立無表色,謂身勇身精進,若心勇等心所攝,上座胷中色物,亦法處攝今例破之。
然依思願善惡分限,假立無表理亦無違。
第二申正義也,此解無表,如成業論,未已下大精,稍有差別,謂依思是定道戒,願謂散無表,或思起願作善惡,多少時節分限;或由異想或由異緣,未起已來,所造善惡時節分限,於此思上假立無表,此即總言然中有別。
謂此或依,發勝身語善惡思種,增長位立。
此無表色略有二種,一,散無表,即是依發,殊勝身語善惡思種子,增長之位,名為無表。依謂所依顯假依實。殊勝思者,簡下中思不發無表。身語者顯色義;發善惡者,顯性非無記。惡者不律儀等,增長位者簡前及後,謂加行時種未增長,及後捨已種不增長,今有善惡戒時,種子增長,剎那剎那七支倍倍,即是種子念念體多,由現無依諸福業事;施主遠處,心雖不緣受者用時,施主要期緣今具故,種子增長增長福業,故受戒時,第三羯磨雖住無心,由前邀期緣今時具,種子雖無現行熏習,亦得念念體性倍增,即作白前,從僧乞戒時,心所發故。闍梨作白以後,其受戒者或無心故,猶如遣使作殺生等,若新熏種子念念種子,體新倍生上立無表。若本有種體雖不增,而功能倍,若新舊合用者,唯取新熏種,倍倍生時用增上說,不用本有力,不及新故,初熏種時舊亦生種。今所立無表,唯依新熏上立也,然此新熏亦唯用增,而體不增為勝,既無現行如何種起?又定道戒體不增用增,此何故爾?此解為勝,約此祈願思種子上,假立散無表色也。又思種子者,顯所依體而非現行。發身語者簡意業;不發身語者,是意業故。又遠近二思名為意業,非第三思正發業故,今言正發簡初二思,又簡遠近及與剎那,第三思是近因等起,故說發言。又解此思為色,所以發身語善色故,或止身語惡色,故顯揚論說:「諸律儀色,依不現行法,建立色性,此中善戒言發身語者,彼說決定得色名因,定道合說此顯差別,定道不發業故。」
或依定中止身語惡,現行思立故是假有。
此中二無表,謂依定中止身語惡,現行思上立定道戒,不約種子,此名隨心轉,故現行思可爾,種子不爾,故止身語惡者,解名為色所由。問:「定戒可爾,道共戒若現思者,即八道支,正語業命以何為體?」「彼皆表故,以現思為體。」「豈一現思亦表無表?」「彼非是表但名無表,又雖發身語,而非表無表,如發身語思,又望不同通於二義,通表無表。不爾,八地已上菩薩,及如來身應無表業等。又此唯用念念增長,而體不增,非一剎那有二思並故,故知別脫用此解勝。」問曰:「別解脫種上,立無表可爾,以無表示他故,何故定道戒,遂現行上立,仍名無表耶?此應是意表。」答:「不然,此亦不能表示他故。」問曰:「若爾,即散意識現行思,應名無表,此亦不能表示他故。」答:「此定等中,別有殊勝止身語惡,先有祈願別脫類故,不發善身語,於現思上假名定道無表,隨心轉故。散意不然,既非殊勝止身語惡,及無祈願等故,不名無表。散意殊勝祈願,即是別脫表戒,從他受得緣外身語,與此不同。此大乘一支二支,乃至多支皆發無表,祈願勝故盡形祈故。此意表業,現行者名表,然無無表,如瑜伽第五十三,并樞要及別抄等,然今應說二種無表,何大種造等?如五十四及六十六等解,及如下第七卷抄解,三業無表皆假,所以如佛地,第四成業等解,定共戒與道共戒,應明寬狹。此中言定中,通明道者,明無漏戒亦名定戒。」
世尊經中說有三業,撥身語業豈不違經?
即第二段外引經難,初問次答,此初問也。
不撥為無,但言非色。
此總答下別顯,若爾,何者名身語業?
能動身思說名身業,能發語思說名語業,審決二思意相應故,作動意故說名意業。
下文有二,一,出體,二,釋名,近意之業意相應業,名意業,鄰近釋。依意之業依士釋,此言三種思中,第三思正發。身語者,是身語業體也;前二審慮決定,思與意俱,故作動意故名意業,五十三云:「不發身語思,名意表業,自有表知故。此二種思,是發身語遠近加行,動發勝思正發身語,是三差別。」問曰:「若發身語思,是身語業,表無表中何者所攝?如言色聲假名表業,思種假名無表,此現行思名為何法?」答:「此正業體,而非表無表,不示他故非表,自表知故非無表,又不恒續故,以色例表假實相徴,如理思擇。由此應作四句分別,有唯名無表非表,謂別脫無表;有唯表非無表,謂散身語;有亦表亦非表,謂定道思。瑜伽說:「意思自表知故,亦名為表,即以八地以去,觀中意俱思,通二義故。」有是業非表無表,謂身語業思。問曰:「何故名業及道?」
起身語思有所造作,說名為業;是審決思所遊履故,通生苦樂異熟果故,亦名為道。
此第三,發身語思有所造作,謂於境轉造作於心,復能發身語,故名為業道,有二義,一者,是前審決,二,思所遊履故,謂第三思,為前二思所遊履故,即是所緣所引發義,如身語是思所遊等,二者,或通生當來苦樂異熟,故亦名道,思道名亦,亦於業也。非唯名業亦名道故。又亦身語二,非唯身語名道,思但名業,即是身語亦得名業,思亦名道。道者依止義,依之進趣生當果故。十業道中前七之思,為後三種業所履故,意業能生當異熟故,是其道義。
故前七業道,亦思為自性。
非但意業以思為體,身語二業體復是思,故論言亦。又業道實體,唯思是也,假名業道通身語二,以實思業亦二假道,故論言亦。
或身語表由思發故,假說為業,思所履故說名業道。
前解思業名為業道,此下第二,正解身語名業道義,思所造作,非能造作故,如文可知。
由此應知實無外色,唯有內識變似色生。
自下第三,此總結非申正義也。
不相應行,亦非實有。
自下第二破不相應,於中有二,初總破諸部,後別破異計,初中復三,一,總非,二,卻詰,三,量斥。此即初也。不相應者,簡非色心及諸心所,不相似故,行簡無為。
所以者何?
外返詰也。
得非得等,非如色心及心心所,體相可得。
下以量斥,於中有三,初難實有,別舉體相及作用因,二,合難體用,三,別難實有。初中有三,一,舉有法及難體因,二,舉難用因,三,顯其宗法,以結於假。此即初也,得非得等是有法。下文云:「定非實有法也。」此初量云:「得非得等定非實有,非如色心及心所等,現比二量有體可得故,如畢竟無。」俱舍云:「非如色等現量可得,非如眼根等比量所得,既不如色等,故異色等無別體用,其無為等即色等性,舉色心等以顯無為,如色心等現可得故,無不定失;又擇滅等,非此所許亦無不定。」
非異色心及諸心所,作用可得。
此難作用其因有別,謂非異色心及心所等,現比二量作用可得故,宗喻同前;真如與心等,非一向異,亦無過失。
由此故知定非實有,但依色等分位假立。
舉其宗法結歸假也,至下當知。
此定非異,色心心所有實體用,如色心等,許蘊攝故。
即第二段合難體用,此者即不相應法也,量云:「此不相應,定非異於色心心所,有實體用。許蘊攝故如色心等。」其真如等與色等,不一不異,不同彼宗,不相應行一向有異,無不定失。又非蘊攝即成異品,況非一向,異於色心等也,許言簡過准上應知。
或心心所及色無為,所不攝故;如畢竟無定非實有。
下第三段,別難實有有二比量,此第一也,有法同前故文不說,謂不相應行,定非實有;或心心所及色無為,所不攝故,如畢竟無;畢竟無者即龜毛等。瑜伽思慧地有四種無,此即彼一;前言異等,真如與心不一不異,故因不舉無為。今言實有為宗法,故舉無為也,簡不定失。
或餘實法所不攝故,如餘假法非實有體。
有法如前,此中假法共許瓶等,不共許忿等,今但總言:「汝不相應行,定非實有,除假以外,許餘實法所不攝故。」如餘假法,此中餘言,顯色心等所不攝也,不言許者隨一不成,文外量云:「汝不相應行,名非有此實體,此餘心等所不攝故,如瓶忿等。」顯揚十八具廣破,此不繁廣引。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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