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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述記-10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十(論文卷二之一)


   唐京兆大慈恩沙門窺基撰

復如何知諸有情相,異色心等有實自性?

 自下第五破,薩婆多等實有四相,於中有四,初問外人,次外人答,第三廣破,第四述正,至下當知此即初也。

契經說故,如契經說:「有三有為之有為相。」乃至廣說。

此即第二, 外人引經證有實相。此中應言,有三有為之相。有為是所相法,有三之相者,即顯有為, 有三能相也。重言之有為者,此屬能相,顯法有此體是有為,是緣生性;非如白鷺表水非無;亦非如童女相,表法是善不善。不重言有為,疑表有為有,或表有為通善惡性,今為簡此重言有為。又此之言即第六囀,是依士釋,故知離法別有相體,非無異法可說之言。問:「既有四相,何故此經但說三種?」「俱舍說二,初云除住,若法令行三世遷流,經說為相,生遷未來法,令流入現在,異滅遷現法,令流入過去,令其衰異及壞滅故,如三怨敵,見外處林牽出衰力,損壞其命,住於彼法,攝受安立樂不相離,不說相中。又無為法有自相住,住相濫彼故經不說。然經說住異,是此異別名,如生名起滅名為盡。」第二師說:「即此經中住異合說,名住異相,住是有情所受著處,為令生厭與異合說,如示黑耳與吉祥俱。乃至廣說者,謂有為之起,亦可了知,如樞要說。然今大乘釋經說者,文各不同,或說一相,謂四嗢柁南中,取諸行無常;或說二相,謂聖弟子,應觀諸法生滅而住,或八不中不生不滅。或說三相,如此經說三有為相;或說四相處處皆同,有何密意作此說?此說一相者,謂說生滅等,總名無常,非常相故。八十一云:「有起盡故是無常也,即是生滅等合名無常。」如瑜伽論五十二說:「若由此相起厭思惟,但說為相,能起厭患離欲解脫,本無今有生,有已還無滅,名無常相,故經說一謂即無常。何故生滅等合名無常?以有非恒有,無非恒無故,無非恒無所以言生,有非恒有所以言滅。無為有而恒有,無法無而恒無,以二常相,今此有為有不恒有,不同無為;無不恒無不同兔角,故合名無常,無彼有無之常相故,此非即是四中滅相,亦兼生故。住異與生同一世有,故合說。」說二相者,瑜伽論說:「生及住異俱生所顯,故住異二合為一分,建立生品,於第二分建立滅品,此法有時名為生品,若後無常名為滅品,令諸弟子應随觀住,八不翻此,為除執著故但說二,更不說餘。又無常相起厭思惟,即是此中說二所以。說三相者,謂一生二滅三住異。」瑜伽論說:「由一切行三世所顯,由未來世本無而生,彼既生已落謝過去,現在世法二相所顯,謂住及異。唯現在法有住可得,前後變異亦唯現在,總說住異而為一相,似同俱舍第二師說。」然世不同,說四相者,義用四故,然此今引三相之經,共許經也。

此經不說,異色心等有實自性,為證不成。

 此即總非,大乘四相與色心等,非一非異;遮外定異有實自體,故言此經不說異等,此下別破有七。

非第六聲便表異體,色心之體即色心故。

 第一六囀無差別難,所引第六囀言,彼立量云:「之有為相言別有體,有第六囀言故,如天授之衣,祠授之缽等,令為作不定過,又如世言色心之體,非離色心而別有體,返成生等非離於法,有體亦然,謂立量言:「第六囀言,所因諸法非定別體,第六囀故,如色心之體,識之了別等。」不遮諸法有別體者,然遮生等定別有法,決定相違。外人救云:「其能相體非即所相,說能相故,如煙表火等;大士相等為別亦爾,即能所相定各有異,故知生等與法定別。」論主破云。

非能相體定異所相,勿堅相等異地等故。

 第二,能所不異難,表火之相能所別,例生等相能所殊,地等堅等能所一,例生等相無別體,地堅為相,乃至風動為相,雖有之言及能所義,然非體用生等應然,然就極成,便無實大士;以眾同分,大乘經部皆不許故,若就他義大士亦成。薩婆多等,今依自宗引大士相,有體為例。若依共許彼例不成,故俱舍論中,返以為難云:「非大士相,異於大士等,此中比量反覆可知,然為他因作不定過,此中遮定第六囀言,有別自性,非遮一切。」外人復曰:「若能所相體是一者,何故經言有為之相?」

若有為相異所相體,無為相體應異所相。

 第三,二相應齊難,此論主徴,經言無為寂靜為相,又經說言無為之相,故離能相無別所相。量云:「汝無為相應離體有,說之相言,故如有為相。」返為有為比量可知。然今論主理亦應然,經說有為相,別立其假相;經說無為相,應別立假相,假相有立不立,實相亦然。亦有有者,有無者故;有為有變異,差別可立假;無為體不異,何須立假相?無為無生無老無滅,亦應立此三種能相,體無起盡。又非多法顯分位殊,故無為法不假立相,此義應思。外人復云:「無為不墮世,不與能相合,有為既墮世,故與能相合;此亦不然,有為墮世隨世相合;無為非世非世相合,大乘應爾,無為非世,非世無假相;有為墮世,墮世無假相,此難不然,為顯差別墮世立相,無為自法無差別,何得立假相?」更重難云。

又生等相若體俱有,應一切時齊興作用。

 第四,四相齊興難有三,子段第一,例體應俱難,量云:「汝生用時,住等三用亦應即起,體現有故猶如生相,住等三法若起用時,生用應起,以現有體故,如住等三用;住等三用比量亦然,彼宗計為前後起故。

若相違故用不頓興,

 子段第二,例用相違難,即此故昔薩婆多救,用前後起;今論主牒用相違,故用不頓起。

體亦相違,如何俱有?

 此論主難,彼若救言:「體不相違故得俱起,用相違故不得並者。」即應難云:「以體同用,亦應相違體,不離用故,如用;以用從體用應不違,不離體故,如體。」此上古薩婆多師四相用違,前後別起故為此難,正理論師為救此義,復別解云:「三相用俱一時,所望別故,住引等流果,異衰其力,令後果弱不及前法,其滅可知。」子段第三,新宗背古難,論主非之。

以住滅異,用不應俱。

 以相違故如苦樂受,彼若救言:「誰謂相違?若爾,滅相應不滅,住不相違故,如生相等。」又難此師。

能相所相體俱本有,用亦應然無別性故。

 第五段有三,第一,如體本有難,彼部計用離體外無,故為此難,令用同體亦本來有,彼若救言:「以待因緣用不頓起,因謂同類因等,緣謂餘三緣,」次子段第二因,非本有難,論主答破。

若謂彼用更待因緣,所待因緣應非本有。

 此既本有何不頓生?所待因緣若先無者,便違自執,論主亦然,種子體本有,何不用恒生?若以假故,要待緣合方生,我亦實故,要待實緣方起,汝實緣現有,何不恒和?汝假緣恒有,何不頓生?解云:「虛疎之法緣雖現有,種更無外緣,即不能起,以劣弱故,汝之實法何得例然?此義應思。」正理論師救之曰:「法待因緣故不頓起,因有親疎緣法亦爾,親因雖有,無疎等用亦不得生,如雖有種水不合時,芽不生故。」次子段第三,生等無能難,論主破。

又執生等便為無用。

 既有同類親因緣體,餘緣亦合;即已得生,故執生等便為無用,既有水種復待餘生,如是橫執實為無用。

所相恒有而生等合,應無為法亦有生等。

 第六,體等相同難,又所相法三世恒有,而言有生等,來與法合,汝之無為體恒有,應有生等合。以此返成無為無生等,有為亦應然,此中比量返覆可知。

彼此異因,不可得故。

 彼若救言:「三世之法是有為故,與生等合,無為體常何得有生等?」難云:「三世之法體有為,即有有為之相合;無為體常住,應有為為之相合。」又彼救言:「有為有起可待相合,無為無生不須相合。」難云:「無為無起不須相合,有為體起何須相合?」由如是理徴難不窮故,次論云:「彼此異因不可得故,因者所以。」

又去來世非現非常,應似空華非實有性。

 第七,有無乖角難有二,初難後結,難中有四,子段第一,定世有無難,欲破生滅無,先破世非有,量云:「去來二世非實有體,非現在故及非常故,如空華等。」非常之言簡無為法,此定去來無。次子段第二,生滅非依難。

生名為有寧在未來?滅名為無應非現在。

 生法名有,未來既無,如何有生在彼無世?現在既是有,過去名為無;滅體令法無,應非是現在,故應滅相在過去世,薩婆多說在現在,故彼復救言:「誰言滅相,其體是無令成過去?」

滅若非無,生應非有。

 子段第三,滅生相翻難,此論主難,生滅體相違,生法體是有,滅生相返故;滅法體成無,滅體若非無,生應非是有;然正理師,未來之世生有功能;及過去有與果功能,而非作用;作用唯現在,即是取果用,此亦不然。何不去來法,皆令有功能?生非作用,與果亦非作用故,即未來一切法,應恒時生;過去一切法,應恒與果;若言作用說現在,過未說功能,即現在有功能,應名為過未,唯住相取果,可名作用,異滅不能取果,即是功能便非現在,若謂作用不要取果,即顯生相亦非功能,此義應審。諸論無有,婆沙第三說未來三法,有作用者,復如何通?

又滅違住寧執同時?住不違生何容異世?

 子段第四,違同順異難,又滅能滅法,住能住法,體是相違寧執同世?住既不違生,一種令法有,何容返異世?故應生住同在現時,滅相體無令成過去,滅應與住世定不同。

故彼所執進退非理。

 第二,總結非也,進為相違,體不得俱有,退不相返用何不齊生?又進非理,應滅與住不同時;退非理,生住例應同世;又進住滅異世,便違自宗,退住滅世同,復乖正理。別破異相如俱舍論說:「即前異不成,異前非一法。」廣說如彼今略不破。

然有為法因緣力故,本無今有暫有還無,表異無為假立四相。

 下述自義文有其二,初申自義後結成假,初述正義文復有五,初簡他宗,說立相意文意可知。

本無今有有位名生,生位暫停即說為住,住別前後復立異名,暫有還無無時名滅。

 自下第二說相相狀,言四相者,即本無今有等法,暫停名住,與前後念法別名異,生滅可知,此並如菩薩地,四十六卷說。

前三有故同在現在,後一是無故在過去。

 第三約世辨相。

如何無法,與有為相?

 第四釋難,此外人問:「滅若是無,如何與現在,有體法為相?」

表此後無,為相何失?

 此論主答:「不表法現在,但表法後無,因明者說:『無得為無因。』故亦無過。」「若爾,即龜毛等應立為相?」答:「此不同,彼非後無故,本無今無故非是相,即現在法於後無時,名之為滅假言過去,過去體無實非彼世。」

生表有法先非有,滅表有法後是無,異表此法非凝然,住表此法暫有用。

 此文正述說相所由,及相所表意義可知。

故此四相,於有為法雖俱名表,而表有異。

 雖於一法義別說四,所望既異故表不同。

此依剎那假立四相,一期分位亦得假立。

 第五立一期,此中四表但約剎那;然一期生,十時分位亦得假立,一剎那立同薩婆多,一期等立同正量部,合二立者同經部師。

初有名生後無名滅,生已相似相續名住,即此相續轉變名異。

 此則正敘一期四相,菩薩地說剎那四相,餘論等處但約一期,此中通說彼皆互舉,同顯揚及瑜伽八十八說,諸論皆說剎那之異,唯望於前。此說於異亦望於後,諸論通說一切有情,無學末心無後法故,唯望前作。此論亦說除彼末心,餘有情類可有為語,亦不相違,既一期生自望為相,故立異相依轉變立,不同剎那望前後法。

是故四相,皆是假立。

 總結相假遮外實法,言四相者帶數釋名,相者相狀標印名相,由此標法知是有為,諸門分別如餘處說。

復如何知,異色心等有實詮表,名句文身?

 自下第六,破名句等,此則論主初問外人。

契經說故,如契經說:「佛得希有名句文身。」

 外人第二舉經答有,謂成佛時,得未曾有名身等故。

此經不說,異色心等有實名等,為證不成。

 論主第三總非,外人引經說有。

若名句文異聲實有,應如色等非實能詮。

 此下別破中有五,第一,論主別出理非,如色非詮難,色等異聲體是實有,非實能詮,名等亦爾,量云:「如汝所說實名句等,非實能詮,汝許異聲有實體故,如色香等。」我宗所許名等,異聲實體無故,聲為能詮;汝許異聲有,如色非能詮。

謂聲能生名句文者,此聲必有音韻屈曲,此足能詮何用名等?

 下第二,名等無用難,更責外非,汝計生名等聲,定有屈曲,此屈曲聲足能詮義,何用計離聲外,別有名等。薩婆多雖有名,由聲顯生二義,今取生破顯類破之,正理師救云:「聲上屈曲是名句文,體異於聲而定實有。」

若謂聲上音韻屈曲,即名句文,異聲而有。

 此下第三,聲色無差難,論主牒云:「若謂如此者,次下正難。」

所見色上形量屈曲,應異色處別有實體。

 色等法上形量屈曲,即是長短方圓表等,或即書上文字,亦是色之屈曲;然色之屈曲,不異於色即色處攝。聲上屈曲應不異聲,聲處所收。量云:「聲之屈曲,應非離所依,別有實體;法處所收,色蘊上屈曲故,或色聲二色之上,隨一屈曲故。」如色處長等,若不言法處收,同喻便有所立不成。又汝色上屈曲,應別有體,法處所收,色蘊上屈曲故,如聲上屈曲等,此中外例亦復如是。汝大乘師聲上屈曲,雖體非實仍法處收。色上屈曲,應體非實法處所攝,若以聲能顯義,有教性故,意識所得故法處收,假立名等。我宗亦爾,彼此異因不可得故;此義不然,不唯依聲立名等故,亦依光明等,而假立故。既依多法唯意所緣,故法處收。不可難言戒體但依思,應別處攝,現同處故。自下第四,例聲生語詮難。

若謂聲上音韻屈曲,如絃管聲非能詮者。

 下第四段子段有四,第一,隨他不詮難,牒彼救言:「語聲上屈曲,非能詮表,聲上屈曲故,如絃管聲。又此屈曲,是聲體性故,如色上屈曲即色體性,此不能詮,由此故知別有名等。」

此應如彼聲,不別生名等。

 此正難云:「如彼絃管聲,雖有屈曲,不能生名等,此語聲上屈曲,例亦應爾。」量云:「汝內屈曲聲,不能生實名,聲屈曲故如絃管聲。」又若語聲上屈曲,即能生名,絃管屈曲不能生名,我亦如是。語聲上屈曲,能詮表義;絃上屈曲不能詮表,如生名相似;故言此應如彼聲,不別生名等。他宗許絃上屈曲,不別生名,此即且就他宗為論,且例令齊,此下復出己之正義。

又誰說彼定不能詮?

 第二子段,正義詮同難,我亦不說絃上屈曲,非不能詮,但如汝化人身語二業,非善惡性。今大乘因俱,故如林聲,說法亦得有善等,離質化不廢通善,汝若以聲上屈曲,例同於色,不能詮表,我亦以色上屈曲,例同於聲不生名等。既以生名不等,明知詮表亦異,色屈曲不能詮,聲屈曲許能詮,此有何過?

聲若能詮,風鈴聲等應有詮用。

 子段第三,例生非詮難,彼復救言:「若一切聲皆有詮表,如絃管等者,即風鈴等聲,應有詮用;我許內聲能生名等,故有詮表,非一切聲皆生名等,風鈴等聲故無詮用;汝既以聲即能詮表,風鈴等聲應有詮用。」

此應如彼,不別生實名句文身。

 論主質云:「此風鈴等聲,如彼所執,不能別生實名句文,我宗亦說風鈴等聲,亦無詮表,彼計語聲能生名等,風鈴等聲不能生,我許聲體能詮表,何妨風鈴等聲不能詮?以內語聲,有屈曲音韻,故能詮表;風鈴等聲則不如是。不別生實句等者,顯二家義,彼此風鈴,並不能生實假名等;內聲即能生,實假名等故。

若唯語聲能生名等,如何不許唯語能詮?

 子段第四,例生能詮難,更成語詮,彼復救言:「風鈴等聲是外法,不能生名等,語聲是內法,何妨即能別生名者。」且就彼計申自義云:「語聲是內聲,聲體即能詮,風鈴聲是外,即不能詮表,汝雖內聲能生名,非一切內聲皆能生名,我雖內聲能詮表,非一切內聲皆能詮。」正義應言:「汝許語聲方能生名,非風鈴等,我許屈曲之聲有詮表,如絃管等;即風鈴等,既無屈曲不能詮表,無能詮用故;內聲生名,有能詮定量,內聲詮表,何妨亦是能詮定量,外法聲不然,生名之聲有能詮,彼無能詮故。」

何理定知,能詮即語?

 此下第五段,徴機調難有三,一問二詰三調,此初外人問言:「何理定知能詮法者,非名身等體即是語,若聲能生名,名可能詮聲非能詮,能詮離聲既無別體,初發聲時應即能詮,何為初不能詮,後方能詮?故知後時名等生也,由此故知能詮即語。」

寧知異語,別有能詮?

 論主詰云:「汝亦寧知異語聲體,別有名能詮,汝言能生名等,名等能詮故異語者,汝如何生?不可一法分分漸生,又諸念聲非聚集起,如何名生?亦應初念聲即鱻生名等。」彼若救言:「如無表發待前表等,最後生故。即爾,即應末聲生名,汝應但聞末後之聲,便能解義,理既不爾,故知但由無始串習,前前諸聲分位力故,後生解時謂聞名等,其實耳等,但能取得聲之自性,剎那便滅,意識於中詮解究竟,名為名等非別實有,是故汝等寧知,異語別有能詮。」

語不異能詮,人天共了;執能詮異語,天愛非餘。

 下論主調:「語即能詮,若人若天皆共了達,共知聲語即能詮故,執能詮是名,體異於語,唯汝天愛非餘智者,以語與名不即不離,然但可言離語無體。言天愛者,以其愚癡無可錄念,唯天所愛方得自存,如言此人天矜故爾,故名天愛。又名癡人即是天也,如說奴為郎君等。此調之言:『咄!天汝甚可矜』故言天愛;天即是愛,如樞要中說此義也。」外人問:「既聲體即能詮,如何有名等三種差別?」

然依語聲分位差別,而假建立名句文身。

 下申正義有四,一,顯假差別也,此論主解,依聲假立名句文身,如梵音斫蒭,但言斫唯言蒭,未有所目,說為字分位;若二連合能詮法體,詮於眼體說為名分位;然末有句位,更添言阿薩和縛,名為眼有漏,說為句位;故依分位以立名等,依一切位非自在者,外人問:「雖言分位差別,何者是也?」

名詮自性句詮差別,文即是字為二所依。

 二顯三用殊,名詮法自性,句詮法差別,文體是字,為名句之所依,不能詮自性及差別故,文者彰義與二為依,彰表二故;又名為顯與二為依,能顯義故而體非顯;字者無改轉義,是其字體,文是功能功能即體,故言文即是字等,或字為初首,即多剎那聲,集成一字,集多字為所依;次能成名詮諸法體,集多名已後成句身,詮法差別。即雜集云:「自性差別及此二言,總攝一切,彼二言者即是字也,字即語故說之為言。名句二種所依止之言也。」瑜伽言:「名於自性施設,句於差別施設,名句所依止性,說之為字。」又顯揚言:「句必有名,名不必有句,名必有字,字不必有名。」如樞要說。問曰:「如此卷言名詮諸法,但得共相不得自相,何故今言名詮自性?」答曰:「此有密意,謂諸法中,自相共相體非是遍,有是自相非共相,如青色等相;有是共相非自相,如空無我等,其自性差別,體即遍通,自相共相皆有自性,自相共相皆有差別,何以知者?如因明云:『有法言自性,法是差別,如五蘊中思數,體是自性;有漏無漏我無我是差別。』數論師立我是思,即以我為自性,以是有法故,思為差別;以是法故,是我非我之共相,亦有自性。思之自相亦有差別,今此中言,不同於彼諸法自相,非名等詮唯現量證,名唯詮共相。今言詮自性者,即是共相之自性,自性者,體義;差別者,體上差別義,即自相共相皆有體性,及差別義故。」問曰:「何故名自相共相?」答曰:「法自體唯證智知,言說不及,是自相;若法體性,言說所及假智所緣,是為共相。」問曰:「如一切法皆言不及,而復乃云:『言說及者是為共相。』一何乖返?」答曰:「共相是法自體上義,更無別體,且如名詮火等法時,遮非火等,此義即通一切火上,故言共相得其義也。非苦空等之共相理。若爾,即一切法不可言,不可言言,亦不稱理遮可言故。言不可言非不可言,即稱法體,法體亦非不可言故,而今乃言名得自性者,共相為自性故,今應解此非法體,其義可然,言名等詮共相,非謂即得共體,但遮得自相,故言名詮共相。」問曰:「若爾,即名不詮自性,不得共相之自性故,又準五根五塵心心法得,此義應思,然不得共相之別義,名得自性。非詮稱共相之自體也。」問曰:「如色蘊是自相,漏無漏是共相。色蘊之中,色處是自相,色蘊是共相。色處中,青等是自相,色處是共相;又青等是共相,隨一樹等是自相;樹等是共相,枝等是自相;枝等是共相極微為自相,今言不得自相,為是不得五蘊色總自相?為不得青等色別自相?」答曰:「俱不得,色及青等皆詮不及故。」問曰:「若爾,即漏無漏等,豈詮得及?」「如佛言有漏,佛言非有漏,凡夫言無漏,凡夫言非無漏,如詮火時亦不燒口,豈得漏無漏耶?而言名得共相之自性,此義但遮得自相,非謂名即得共相,然法體不可說自相共相,以假言詮也,謂有定量且名共相,非謂自共相者,名言所及,何故不立頌為不相應?以離名句文,無別用故,詮法體義名句以周,為二所依文用已足,故頌不立,進不及名等,退不如文故,此雖有多字,未了有名,如悉曇章等有多字名,未了有句。」如雜心云:「眼耳及與鼻等,雖有名字,無句顯義未圓故,若般若燈集法滿足,即說為句。今是名攝故不別說頌。」問曰:「上來雖言名等即聲,若名等是不相應行者,色上屈曲非不相應,聲何故爾?」

此三離聲雖無別體,而假實異亦不即聲。

 三,明不即離,論主答云:「此三離聲雖無別體,名等是假聲是實有,假實異故,故名等三非即是聲,非聲處攝,但是差別之聲義,說名等以詮義,故是不相應,無別種子生,故言即聲。」

由此法辭二無礙解,境有差別,聲與名等蘊處界攝,亦各有異。

 外人問言:「若名等即聲,法辭無礙境有何別?」答曰:「即此緣故二境有異,法無礙解緣假名等,辭無礙解緣實聲等,故說境差,非二俱緣實,雖二自性互不相離,法對所詮故但取名,辭多對機故但說聲,耳聞聲已意了義故,以所對不同,說二有異,非體有異也。又此二境及名等三,與聲別者,蘊處界攝亦有異故。色蘊行蘊聲處法處,聲界法界如其次第,攝聲名等。」問曰:「聲上屈曲假,即言不相應,色上屈曲假,應非色處攝?」答:「聲上有教名等不相應,色上無教,故是色處攝。」問曰:「聲上屈曲即以為教,色上屈曲應亦為教?」

且依此土,說名字文依聲假立,非謂一切。

 四會相違,名等依聲者,依此土說;諸餘佛土,名等依餘故。

諸餘佛土,亦依光明妙香味等,假立三故。

餘佛土者,何者是耶?如無垢稱經說:「或以光明妙香,及味等者,等取觸思數等,此上皆得,假立名等三種,亦是不相應,攝此三法故。」問曰:「小乘不信有他方佛,何故以此為證?又如何知有他方佛?」「證此量云:『除此三千界外,他方亦應時有佛出,教化眾生,有人天眾生故,猶如此土證光明等,為佛教量云。』光明等上,亦得有名等,眾生機欲待故,如此聲上有名等,由依多法立名,故非聲處攝,依發身語多法,立無表色。依多法立命根等,與六處為根,長等不同,有義無表命根,但依一立,然非教性,故同所依法處所攝。」梵云便善那,此有四義,一者扇,二,相好,三,根形,四,味,此即是鹽,能顯諸物中味故,味即文是,如言文義巧妙等,目之為便繕那,此中四義總是一顯義,古德說名為味。」對法云:「此又名顯,能顯彼義,故為名句所依,能顯義故。惡察那是字,無改轉義。」如對法說:「缽陀是跡,如尋象跡以覓象等,此名為句,理應名跡義之跡,故尋此知義也。」順古所翻稱之為句。播陀是足,上來且依俱舍,故十四不相應訖。如瑜伽五十二,五十四六等,及顯揚五蘊,對法第二等說:「大乘雖依色心上立,然與色心不一不異,如名與聲,無別體及別種,故言不異;假實蘊等攝別,故言不一。」餘十種法皆應知也。又約界地,漏無漏現行種子,凡夫內外等諸義,如別抄說,八十一卷亦有說也。

有執隨眠異心心所,是不相應,行蘊所攝。

 此是大眾彌沙塞計,一說等同此,如俱舍隨眠品說。

彼亦非理,名貪等故如現貪等,非不相應。

 論主破之。此中量云:「貪等隨眠,非不相應攝,名貪等故,如現行貪等。」此中貪嗔癡一一為之,薩婆多:「隨眠是纏現行法。」諸部之中,此義最心麤也,我今大乘隨眠,即是心心所法,第八識中諸染汙種,故以破之;非遮彼不相應,我即是相應,此非一異故。

執別有餘不相應行,準前理趣皆應遮止。

 有餘部執,不失增長為不相應,是得異名,皆准此破,此如成業論,正量部,舊云不失法,如卷是也。并破正理師和合性等,及破成實論無表戒等。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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