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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述記-12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十二(論文卷二之二)


   唐京兆大慈恩寺沙門窺基撰

又假必依真事立者,亦不應理。

 上來已破外道真事,次破小乘伏難真事,破前外道勝論為首,餘亦從之。今小乘者自辨真事,准前立三法,故今破也。或是外道佛法共許真事,假亦不依,文有三,一,總非,二,別顯,三,結依,此總非也。

真謂自相,假智及詮,俱非境故。

 下別顯有三,初,顯不依真,唯依共相轉,即此真事,非謂心外實體名真,但心所取法自體相,言說不及,假智緣不著,說之為真。此唯現量智,性離言說及智分別,此出真體非智詮及。

謂假智詮不得自相,唯於諸法共相而轉。

 如色法等礙為自性,火以煖為性,水以濕為性,但可證知言說不及。第六意識,隨五識後起,緣此智發言語等,但是所緣說法之共相,非彼自相。若緣著自相者,如緣張人,即應張人身中諸事,皆應了知。緣及張人之自相故,應立量云:「如第六意識緣張人時,張人身中,餘一切法皆應緣,著張人自相故,如所緣形量等。」此就他宗而為此量,非謂共許,張人身以眾多法為自性,緣彼之時,但得眾法所成之人,非一一法皆能別知;一一法皆能別知,是證量故。言共相者,如言色時遮餘非色,一切色法皆在所言,乃至言青遮非青,一切青皆在所言,貫通諸法,不唯在一事體中,故名共相說為假也。遮得自相名得共相,若所變中,有共相法是可得者,即得自體,應一切法可說可緣,故共相法亦說緣不及,然非是執不堅取故。如五蘊中,以五蘊事為自相,蘊名共相;一色蘊該十故,於一處中青黃等類別,類名自相處名共相,於一青等類中,有多事體,果青非華等,以類為共相。事名為自相,一事中有多極微,以事為共相,以極微為自相,如是展轉,至不可說為自相,可說極微等為共相,故以理推無自相體,且說不可言,法體名自相,可說為共相。以理而論共既非共,自亦非自,為互遮故但各別說;說空無我等是共相,從假智說,此但有能緣行解,都無所緣真實共體;入真觀時,則一一法皆別了知,非作共解言說,若著自相者,說火之時火應燒口,火以燒物為自相故;緣亦如是,緣火之時火應燒心,今不燒心及不燒口,明緣及說俱得共相。若爾,喚火何不得水,不得火之自相故,如喚於水。此理不然,無始串習共呼召故,今緣於青作青解者,此比量知不稱前法,如眼識緣色稱自相故,不作色解;彼起意識緣色共相,不著色故遂作青解,遮餘非青之物,遂作青解,非謂青色即稱青事,故二十唯識伽他中言:「現覺如夢等,已起現覺時,見及境已無,寧許有現量。」此謂假智,唯緣共相而得起故,法之自體離分別故,言說亦爾,不稱本法,亦但只於共相處轉,如說青蓮華等,有所遮故。今大乘宗,唯有自相體,都無共相體,假智及詮但唯得共,不得自相;若說共相,唯有觀心現量,通緣自相共相,若法自相唯現量得,共相亦通比量所得,乃至故言,唯於諸法共相而轉,此之自相證量所知,非言說等境,故下文第二,顯假詮智有勝功能。

亦非離此別有方便,施設自相為假所依。

 方便者,所以義,因義,安立施設義,善功義,非離假智及言說外,有別所以,便施設自相,說為假智詮之所依,假智及詮依所詮變,與彼自相相似之義,說為假故,以為疏緣,親不得自性;得自性時,不作青等解,作青等解即非自性;故知自性非假所依,然緣自性色及詮故,作青等解,故說自相為假所依。

然假智詮,必依聲起。

 下第三文,總申假說不依真事,謂此智及詮,必定依聲而起,如聞某甲即便緣之,或起言說,故必依聲。如作色解及說色言,由聞他聲說之為色,方能了故。詮謂名等有詮辨故,聲謂承業,雖不相離各據一勝。若爾,嬰兒等應無比智,及生無色比智應無,不聞他聲起假智故,此理不然,如鼠聞貓聲,及或見鵄等,即便急走,豈彼生已能起證智耶?此鼠前生,曾為貓鵄之所食噉,今既見已有比智生,定智如前還被彼殺,即便急走;生無色亦爾,無始及下界,曾熏習故,曾聞說有無色界定,修生彼故。不爾,此中唯說,下界依智依聲起,除無色界,故知諸智皆緣共生,假智及詮,詮謂名等必依聲起。

聲不及處,此便不轉。

 如香味觸根,合得自相,豈能以聲得彼自體,聲既不及自相之處,故定知此假智及詮,皆不及彼自相而轉,猶如於聲。

能詮所詮俱非自相,故知假說不依真事。

 說為能詮之名,所詮之法俱非自相,聲是耳所得,無所詮表故,今此能詮是名句等;意識所緣,緣之起解,故知能所二詮,俱非自相,共相無別體,是假法故,問曰:「若不著自相,橫為分別,何非是執?即善心等中,應有法執,如法執不善心,亦不稱境故?」今答曰:「法執之心,非但不稱本質,亦不稱影像,親所緣緣,共相之法依他性者,故名為執,或堅著此親相分,故說之為執,此善心等緣共相時,雖不稱自相本質,而稱於影像所變,亦不橫計堅著,與法執不同,以彼影像依他性故,或比量等心緣親相分,亦不相稱;若相稱者應名得體,由此但非堅著此境,故不名執。若爾,色等五境有別能緣,故有緣自相,眼等五根及種子亦爾,本識境故。心心所法此是誰緣?若言他心智能緣,此應非證量,是散心故如餘散心,此理不然,護法釋云:「一切凡聖自證分等,為證量故。」安惠云:『謂即諸佛他心智緣,是通果故,如通是證量,修慧所攝。』二十唯識伽他中云:『他心智云何?知境不如實,如知自心智,不知如佛境。』證量者,皆不起言說,及有分別智,以證自相故,如五識境;餘二乘凡夫所得他心智,不稱他心法體自相,橫緣共相故,妄執意識故,故知假說不依真事,此總結之。

由此但依,似事而轉。

 此總結也,定知不依自相說,假依似事說。

似謂增益非實有相,聲依增益似相而轉,故不可說假必依真。

 此顯似事非真實有,謂於自相之上,增益共相。依他有法,謂一色相通諸色上,故名增益,此通三性心,及於此中遍計所執,此相是無。自相之上妄增為有,隨情說相非稱本境,勿謂善心亦是有執,不堅取故,執心必違影像相故;共相不違影像相故,能詮之聲依共相轉,不依自相,故說假法不依真起,心變共相外必有體,然與自相必須合緣,如緣色時亦隨自相,變為一共遍諸色上,故成所緣緣;乃至緣我或空華等,隨作青等解,或依於蘊實法,或別緣免角等,與有體法並合緣之,故無非所緣緣失,一切准知。又解即共相別緣,亦依他性,然不稱實,仍是有性成所緣緣,今論所說假我法者,但隨妄情,非謂別有真論,說於假也。

是故彼難,不應正理。

 總結前所明釋非道理,謂前所破,初就外宗,設許真事等為難;後就小乘等,共許真事為難,問曰:「若爾,世尊如何知共相法,苦無常等,應不能緣二三諦等?」答:「如佛地論第十卷中,廣有三解,如薩婆多,五蘊是自相,苦無常等理是共相;因明乃有多重,並如別處廣敘,不能煩引學者應知。」

然依識變,對遣妄執真實我法,說假似言。

 下顯正教說我法因,依識所變見相分法,為遣所執,隨情說假法言,故非真實有。

由此契經伽他中說,為對遣愚夫,所執實我法,故於識所變,假說我法名。

 即厚嚴經:「我法無體,但有其名。」此非安惠文也,文意易詳故今不解。

 上來雖有略廣二段,總是解頌上之三句,答頌前問訖,自下釋頌下之三句。

識所變相雖無量種,而能變識類別唯三。

 於中有二,初別解三句,後別解能變義,三句不同即分為二。此解初句也,所變相者,釋頌此言,此見相分相狀,各各有無量,故所言唯者,是決定義,此見相分所依自體,能變之識體類定三,非增減故,或簡別義如前已說。

一,謂異熟,即第八識,多異熟性故。

 合解下二句,謂初二識及第三識,如理應知。多異熟者,謂此識體總有三位,一,我愛執藏現行位,即唯七地以前菩薩,二乘有學一切異生,從無始來,謂名阿賴耶;至無人執位,此名執藏。二,善惡業果位,謂從無始,乃至菩薩金剛心,或解脫道時,乃至二乘無餘依位,謂名毗播迦,此云異熟識,毗者異也,播迦熟義,至無所知障位,三,相續執持位,謂從無始乃至如來,盡未來際利樂有情位,謂名阿陀那,此云執持,或名心等長短分限,不過三位,以異熟名亦通初位,故論說言,多異熟性故;不言初以狹故,不言後以寬故,寬狹何事遮不說也?此中意說熏習位識,若說寬時,佛無熏習說即無用;若說狹時,八地以後猶有熏習,便為不足。又但說因有虛妄位,不說於佛,故說異熟識,是多異熟性,寬狹皆得。又為五位,一,異生位,二,二乘有學位,三,二乘無學位,四,十地菩薩位,五,如來位,異熟一名通前四位,故言多異熟性,不說餘名,又十三位通十二故,又七地如樞要說。

二,謂思量,即第七識,恒審思量故。

 謂第七識恒審思量,此說恒言簡第六識,意識雖審思,而非是恒有間斷故。次審思言復簡第八,第八雖恒非審故;恒審思量雙簡五識,彼非恒起非審思故,若言此識實內思量,何故此中不言內者,通無漏說,佛此亦外境相故,此恒等言各有所簡,如樞要說。

三,謂了境,即前六識,了境相麤故。

 下解第三句也,以前六識同了麤境,異七八故合為一名,問:「此前六識亦緣細境,如佛六識等,何故但名麤?」答:「一,多分故,二,易知故,三,諸有情共可悉故,四,內外道皆許有故,五,大小乘所極成故,六,不共義故,七八二識不麤了故。此後二識亦通淨名,非所熏故,又互顯故,以上如樞要說。

及言顯六合為一種,

 謂前頌言及了別境識,解彼及字。及者,合集義,以了境識六種不同,今合為一名為了境,故言及也。及字雖通相違,及等,今顯合集故解及言。

 上來雖別解後三句,出能變體,然未解釋能變之義,故今應說。於中有三,初牒列數,次依標解,後總料簡。

此三皆名能變識者,能變有二種,

 初牒能變列其數也,束三能變合為二種,即以二義解能變也。

一,因能變,謂第八識中等流異熟,二,因習氣。

 次依標解為二文也,此言因者即所由故,謂種子也,辨體生現,為現行生之所由也,此名唯望現果為名,據理而言,應名果變,種及現行所引生故。今望果說現行因故。變者是轉變義,在三能變初異熟中,顯所依持之識,所有等流異熟,二種習氣是也。言習氣者,是現氣分熏習所成,故名習氣。自性親因名等流種,異性招感名異熟種,一切種子二種攝盡,士用增上,於此二中假施設立,故不說之,謂因即能變,名因能變,謂此二因,能轉變生後自類種,同類現行及異熟果故。

等流習氣,由七識中善惡無記,熏令生長。

 不以等流所變之果,顯其自性,但舉等流能變之因,以顯自體,顯所生通諸有漏,三性之法;各自種子,所引八識各各自果,名言種子是也。等謂相似,流謂流類,即此種子與果性同,相似名等;果是彼類名之為流,即從等所流,從因為名故名等流,即等之流依士釋也,即名言熏習種子,是等流之習氣,名等流習氣;等流非因名,故等流習氣非持業釋,以第八識不能熏習故,唯說七生,七唯無記,六通三性。

異熟習氣,由六識中有漏善惡,熏令生長。

 前等流因是因緣種,其所生果,即通八識種,此異熟因增上緣種,即是有分熏習種子,不以所生異熟之果,顯其因性。但舉此因,能變之因以彰自體,義顯所生,除第七識,可通餘識,及五蘊等無記之法,此體唯通善惡二性,果唯無記。前因因果皆通三性,第七識唯無記,非異熟因,勢力羸劣不感果也,此非異熟有覆性故;第八不能熏,此中皆不說,明因能變,即是種子轉變生果,果通種子及與現行,自類種子亦相生故,瑜伽第五種子七義云:「與他性為因,亦與後念自性為因,非即此剎那,舉因能熏,意顯七識等諸現行法,亦名為因亦名能變;故二習氣,各舉能熏諸因緣體。辨體生果者,名因能變,故轉變之義通現種也,種因變唯在第八,現因變通餘七識,不說我見熏習種子,離此二外無別體故,於名言中別離出故,不能別招後果生故。言異熟者如前已釋,異熟習氣唯依士釋,果是異熟因名習氣,故第八唯果變,而非因種子。因變而非果現,七識亦因亦果能變;前六識中,異熟無記心等,同八識唯果能變,非能熏故至下當知,問:「既說現行為因,能變種子,何故非果能變?對誰名因?」答:「此中果變,謂有緣法能變現義,故種子非若體是果,而能轉變,種子亦是,今論但說有八識生,現種種相,故知說現行果法,名果能變,由以變現名能變,故種子但以轉變名變,三熏習等下自當說。」

二果能變,謂前二種習氣力故,有八識生現種種相。

 即前二因所生現果,謂有緣法能變現者,名果能變;非因所生皆名為果。不爾,種子應名為果變,自相生故。此果能變即自證分,能變現生見相分果,此言變者與前不同,是有緣變變現為義,識中種子果之所變,識所緣故,由前等流能變力故,八識三性因緣果生;由前異熟能變力故,除第七識,餘之七識無記果生;舉因顯果,無記之法體性弱故,要等流異熟二因所生,名果能變,餘則不爾。種種相者,顯相應等見相分法,五蘊非一言種種也,若種子唯轉變名變,若第八識唯變現名變,若能熏七識,得二變名。此前所說,並在因位有漏之心,若在因位無漏之種,唯第六七種及現行,唯有等流因果能變;若佛果位八識現行,唯有等流果能變攝,以在果位不熏習故,其諸種子名因能變;生自類種及現行故,三界具幾?如理應思。

等流習氣為因緣故,八識體相差別而生。

 後總料簡,前因能變等流習氣,習氣者種子也,必有其果,未知生何?如何生果?能起何果?即有三義,今顯所生通於八識,能為因緣生八識也,體謂體性,相謂相狀,自證見相俱名為識。

名等流果,果似因故。

 顯是何果?釋等流義為因緣生,因緣之法必同性故。

異熟習氣為增上緣,感第八識酬引業力,恒相續故立異熟名。

 前因能變中,言異熟習氣,既是種子未知生何?如何生果,能起何果?今顯增上緣生,不親生故。所生真異熟者,唯第八識增上緣生,性不同故;唯第八識是總果故,是果之主餘果方生,主引生故;由強勝業引總果故,餘別弱業方能生果,據其勝業名引,引餘業生;故報亦名引,引餘果故;業勝名引,果無間故說恒相續,由恒相續及是引果,立果熟名,餘法亦爾。

感前六識酬滿業者,從異熟起名異熟生,不名異熟有間斷故。

 顯異熟因所生未盡,即明亦感前之六識,俱增上緣,此是別果,故業名滿引,如作模滿如填綵,以此六識,從第八識真異熟起,名異熟生,以非是主有間斷故,不名真異熟;成圓果事具足果事,名之為滿,亦通因果皆有滿義,業勝名滿。

即前異熟及異熟生,名異熟果,果異因故。

 釋生何果?言異熟果,及釋異熟因,是善惡果無記,故別從總稱,二種俱名為異熟果,即由如前所說理故,其第七識,非異熟種之所引生。因位唯染,果無漏故。問:「六識報者,非真異熟;名異熟生者,善等三性法,應名異熟生,並從真實異熟起故?」答曰:「不然,對法第五說:『若法是異熟,從異熟起者,名異熟生;善等唯從彼起,不是異熟,故不名異熟生。』」「若爾,即真異熟,從自前念及種起故,應名異熟生,合具二義故?」答曰:「可然,如瑜伽六十三有心地,廣說如彼,今應義釋,若法異熟從異熟起,無間斷遍者,名為異熟,名異熟生;若法異熟,從異熟起有間不遍者,名異熟生不名異熟;若報非異熟,有間不遍,雖從異熟起,不名異熟,不名異熟生;若法有漏依異熟者,可名異熟生,不名異熟;有漏種子皆名異熟生。由是無漏種子,不名異熟生,非有漏不同性故;若法有為依異熟有,不名異熟名異熟生,因中無漏名異熟生,故五十七云:「二十二根,一切皆有異熟種子,由是佛果諸無漏法,非異熟生;若法緣合與本性別,變異而熟果始能生,名異熟生,即一切有為皆異熟生,故具知根名異熟生,佛果無漏諸有為法,皆名異熟生。今五義中取第一義,唯第八識不取於餘。

此中且說我愛執藏,持雜染種能變果識,名為異熟,非謂一切。

 雖異熟果通七識有,今初能變唯真異熟,我所藏故持染種故,名真異熟,

非說一切業所感者,皆初能變。持雜染種,即顯善惡業果名識。能變果識者,顯此非是能變之中,因能變也,不能熏故。我愛執藏顯初名也,言異熟者,或異時而熟,或變易而熟,或異類而熟,或異熟因所招,名異熟果。前二無文解,第三第四依士釋,或持業釋,異熟即果故,然下十因得五果處,彼自料簡故今不述,如第八卷中所言,異熟生者,一切色法;非第八品亦異熟生,此但舉心,心為勝故。

雖已略說能變三名,而未廣辯能變三相,且初能變其相云何?

 初一三判本頌云:「前二十四頌明唯識相,於中有二,初一頌半略釋外難,略標識相如上說訖,下有二十二行頌半,廣明識相,於中有三,初有十四行頌半,廣前下三句頌,明三種能變識相。次有一頌正辨唯識,廣前彼依識所變,下有七頌,廣前上二句頌釋諸妨難。」問:「頌文何故如是次第?」答曰:「宗明唯識,若不了知能變識體,何以能解法皆識變,雖了能變及法唯識,義猶未盡理更須彰,故為三段,如是次第,復於能變十四半頌中,初有二行半頌,解異熟識初能變相;次有三行頌,明思量識第二能變;後有九頌,釋了境識第三能變,依境行果判文准此,世俗諦中分判之故。」又三釋云:「論有三分,上一頌半,略標離心無別我法,辨識相訖,次有二十三行頌半,廣明唯識,若相若性釋諸妨難。此中有三,初有十五頌廣解唯識,若相若性等,廣顯下四句,次有七頌釋諸妨難,廣顯上二句;後有一頌明唯識性,初一頌半,所明是所執,無依他有,今明圓成性,此廣之中,然初二段,宗明依他世俗諦理;後之一段,宗明圓成勝義諦理,就初十五頌半,廣明唯識中有二,先以十四頌半,辨三能變,次有一頌,正解唯識能變之義,辨三能變中,初二頌半解初能變,初中有二,初結前生後,以發論端,次依所問舉頌正答,此即初也,准下長行釋,即分為二,初釋頌文,廣明三能變,第二總為分別,八識一異等義。

頌曰:「初阿賴耶識,異熟一切種,不可知執受,處了常與觸,作意受想思,相應唯捨受,是無覆無記,觸等亦如是,恒轉如暴流,阿羅漢位捨。」

三師俱云:「初二行頌半,解初能變中,本頌以十門解釋,一,自相,謂初阿賴耶識,二,果相,謂異熟,三,因相,謂一切種,四,所緣,謂執受處,五,行相,謂了,不可知者,即於所緣行相之內,差別之義,既無別用故非別門,若別開者,束五受門相應中攝,俱心所故,六,相應,謂常與觸作意受想思相應,七,五受,謂相應唯捨受,一相應言通二處也,八,三性,謂是無覆無記,九,因果譬喻,謂恒轉如暴流,十,伏斷位,次謂阿羅漢位捨觸等,亦如是者,俱時心所例同於王,非是分別第八識也。

 長行有二,初八段十義釋此頌文,後以十理五經,證此識有。八段十義者,初之三相合為一門,所緣行相合一門,明義相順故,餘門各別,七門正解十義,一門別解觸等,於初八段等中,文復有二,初以八段別解本識等,於初八段等中,文復有二,初以八段,別解本識心王心所;後以有漏無漏二位,總明本識心王心所;其前八段,若解本識唯七門也,至下當知。頌致初字,即是顯三能變之中,第一能變,或別釋頌文,復分為三,初別釋頌文,次釋識異名,後以十門對無漏辨,至下當悉。分為二者於理為勝。

論曰:「初能變識,大小乘教名阿賴耶。

 第一,合解頌上二句,即是自相因相果相,於中有二,初略解三,後廣分別,就略解中有二,初三相後總結之;解三相中先解自相,次解果相,後解因相。初中有三,一,顯藏義,二,即頌名,三,釋妨難,此即初也,此識總於大乘教,名阿賴耶下,第三卷大小乘經,自有證故,非此阿賴耶名,大乘獨有。

此識具有,能藏所藏執藏義故。

 此釋藏義,通合三種,攝論第二云:「謂與染法互為緣故,為染末那所緣故。」此即略標。

謂與雜染互為緣故,有情執為自內我故。

 能持染種種名所藏,此識是能藏;是雜染法所熏所依,染法名能藏,此識為所藏,攝論第一等云:「非如大等藏,最勝等中即能所藏。」彼論又言:「為染第七等之所執藏,以為內我名執藏義。」即此論云:「謂與雜染互為緣故,解能所藏諸有漏法,皆名雜染,非唯染法。梵云僧吉疑爍,此名雜染,若不言僧即唯染也,有情執為自內我故,解執藏義,唯煩惱障義,非所知障義。不爾,無學應有此名,此不別執為其我所,及與他我,名自內我。此即正解阿賴耶義,阿賴耶者此翻為藏,藏具三義如論已說,義雖具三,正取唯以執藏為名,不爾,二乘八地菩薩,應有此名,三名闕一即不得名。」若爾,七地已前,二乘有學入無漏心,我受不執應捨此名,至下當辨。

此即顯示,初能變識所有自相。

 此即頌名故今結言:「此即顯示,初能變識所有自相。」自相者自體相也,但言藏識即持業釋,藏即識故。問:「言與雜染互為緣者,說為能藏即是因義,言為所藏即是果義,因果之外,豈更無別自體相耶?」

攝持因果,為自相故。

 自體是總因果是別,自相攝持因果二相,為自體故。攝是包含義,包二為一故;持是依義,以總為別所依持故;別為總所包,總為別所依,故名攝持。又離二無總,攝二為體二是總義,總是義之體,體與義為依,名之為持,攝二義為體名攝。問:「若爾,自相應是假有?」答:「此亦不然,若有條然因果兩相,合之為自相,自相可成假,既離自相無別因果相;因果相即自體之上別義,說之故非假也。」問:「前言第八有三位名,何故於三能變之中,乃舉異熟果相之號。於別識中,遂至染分藏識之名?」

此識自相分位雖多,藏識過量是故偏說。

 此釋妨難,三能變中舉異熟者,如前已解,今由二義說阿賴耶,由此自相雖有三位,以彼藏名三位之中,初位所攝,自從無始乃至七地,二乘有學最初捨故。又以是名我執,所執過失重故,雖染分名亦通異熟,異熟之名望此仍輕,以此藏名通二種義,過失之重故今偏說。

此是能引諸界趣生,善不善業異熟果故,說名異熟。

 自下解果相,即頌言異熟也,於中有四,一,顯異熟義,二,簡他宗,三,即頌名,四,釋妨難。此即初也,謂此識是能引,諸界諸趣諸生,總善惡業之異熟果,說名異熟,此意說是總業之果,明是總報故名異熟,簡別報果。別報果者,但名異熟生,不名異熟故。

離此,命根眾同分等,恒時相續勝異熟果,不可得故。

 此簡他宗,顯離本識,無別真異熟,謂若離此第八異熟識,有別命根及眾同分等。等者,等取,或執別有窮生死蘊等,恒時不斷相續生滅,殊勝真實異熟果體,不可得也。即破薩婆多,命根眾同分,是真異熟。破化地部等,離此別有窮生死蘊。大眾部別有根本識,上座部分別論者,別有有分識等,為勝異熟果,不可得也。返顯不離本識,恒時相續,勝異熟果可得之義。恒時之言已顯相續,相續之言更何所顯?恒時簡間斷,相續簡常,故無失也。勝異熟者,顯真異熟,異熟生法非真異熟故,破命根同分,如前卷末解。然有量云:「離我第八識,汝命根同分,能執持身,真異熟果定不可得,非第八識故,如外色等。」然彼本計六種轉識,能執持身,今此亦簡,謂真異熟;彼非真異熟,不極成故。破離第八,有窮生死蘊等,亦不成者,如下第三卷中廣解,成第八識能執持身者,如下十證,攝論第三末等,皆當解釋。

此即顯示,初能變識所有果相。

 此即頌名,結上頌中異熟果相,問:「阿賴耶,阿他那名亦是果相,獨言異熟有何意耶?」

此識果相,雖多位多種,異熟寬不共,故偏說之。

 此釋妨難,此識果相雖多位者,如前二位或復五位,故言多位;言多種者,即五果,中有義具四果,除離繫果,此可具有,謂前望後為等流果;同時心所望此心王,名士用果,種子生時亦名士用,故論下言:「如俱有因得士用故,亦名增上果,異熟果可知。」有義具三除士用果。五蘊假名者,所得名士夫果,由此本識具三四果,故言多種。此識果相,雖多位多種,以異熟之名,一寬二不共,故偏說之。三位通二位,五位通四位,故說言寬;有餘三果可通餘法,唯異熟果不通餘法,故言不共。此諍真異熟,故偏說之。此明有漏第八心品。除相分外取餘三分,并自種子為果相體,餘相分及餘種,非真業果,以不恒相續故,或此唯說現為果相,種相隱故。據實而言,現種俱通果因二相,然種果狹唯業果故,因相亦通一切種子,然今此文三相,皆唯取現行識。

此能執持諸法種子,令不失故名一切種。

 此第三解因相,頌言一切種也,以現行識,執持諸法自他種子,令不失故,名一切種。釋因相義,此第八識所執諸法,諸法之因,今說亦是此識,因相即種子,今望能持且說於現,三相皆唯現行之識,所望義別實無寬狹,實通現種。故下論文一切種相,應更分別,即通一切三性種子;其第八識若現若種,皆是因相,現行為種等依持之因,種子即是諸法因緣,皆因相也。問:「何故果相唯異熟法,因相通耶?」答:「餘法非異熟,故餘非果相,諸法皆為因,因無別名,故現種皆因相,此即通出因相之體,由此三相寬狹有別,自相因相通一切法,果唯異熟,約互為緣,果相亦通三相一種,如樞要說。」

離此,餘法能徧執持諸法種子,不可得故。

 此簡他宗,破經部譬喻師等,如五十一說:「彼計色根中,有心心所等,及四大種種子;心心所中,有色根種子等,以於有色無色界生時,互能持種故,及假類能持等。」如下十證自當廣破。今量云:「彼不能持一切種子,非第八識故,如外色等。」返顯第八能執持義,然執持義,下執受中自當廣說。

此即顯示,初能變識所有因相。

 即上頌名。問曰:「因相,六因十因皆是因相,此中何故但說持種,唯有現行?」

此識因相雖有多種,持種不共是故偏說。

 下釋妨難,因相多種者,謂為同類因,前後自生故,亦為俱有因,即是種子故。如下自說,現行雖望種,非種望之,是如四小相,望本法等。又亦為相應因,望心心所法故,今於能作因中,辨持種因,是不共故。於十因中隨義可解,故論說言:「因相雖多,持種不共。」又不須於六因十因為,論但通說因相,謂依持因,生起因等;但持種之能,不共餘法。餘法不能有此功力,非是共故是故偏說,下第三結。

初能變識體相雖多,略說唯有如是三相。

 謂此識體,變為見相二分相狀,又亦為清淨種依,或為等流果等,或為同類因等,體上所有義相非一,故言雖多,以自證分但有三義,略說三相。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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