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卷六(論文卷一之六)
唐京兆大慈恩寺沙門窺基撰
此段第二難同異性,彼執同異,是諸實德等體性,非即實等,此是多法故今破之。
又彼所執實德業性,異實德業理定不然,勿此亦非實業性,異實等故如德業等。
實德業之性,即是同異性。離實德業理定不然。勿者莫也,莫此同異性,亦非同異性,總立量云:「汝所執實德業性,應非實德業性,異實德業故,如和合等。」此中無有自言相違,以宗中言:「汝執簡故,非我許有實等之性,而今復言非實等性,今欲違此故無此過。」然今宗中實德業三,其舉喻中,復以德業等而為喻者,此中應別簡云:「汝之實性應非實性,異實句故如德業,汝德性應非德性,異德故;如實業,業亦應然。准可知也更互為喻,然有別而無總量,二合有三三合有一,為量可知。」此中所言實德業故,即是各別當句為宗,言實等性者,即是同異性故別也。文言如德業,但舉實句之喻,等取德喻謂實業,等取業喻謂實德,次又令實非實,德非德業非業。
又應實等非實等攝,異實等性故,如德業實等。
便破實等非正所明,量云:「實應非實異實性故,如德業等;德業更互相望為量,如實可知。」文言如德業實等者,舉實喻謂德業,於德喻中,但舉於實等取業句,及等業喻謂實德也。文中宗等言皆簡略,但言實等應非實等,異實等性故,二三等合准前可解。
地等諸性,對地等體更相徴詰,准此應知。
汝言地性應非地性,異地故如火等,火等一一相望亦爾。實中九種各各相望,有九比量,德有二十四,業有五種合三十八,返覆有七十六。各二二合三三合者,乃有無量;第二准量云:「地應非地,異地等性故,如火等。」然豈不有違自宗失,何乃言地非地等耶?今者不然,此則應言:「汝所計地應非實地,言簡別之,我宗之地非實地故,是假立故。」又非實句之中地故,彼計火等亦非實句,地無不定過,前量應簡別,文言略故也。
如實性等,無別實等性;實等亦應,無別實性等。
難令離實等無同異性,量云:「實等之外應無同異性,非唯一故如同異性。如實性等,無別實等性;實等亦應無別實性等,等德等性遮合同異,有同異性,其實等性,應更有實等性,非一法故,如實等法。實性者同異性也,然實等各異義相似。實等之外別立實等性,實等之性相似亦非一,應更別立實等性,相似之言簡不相似,此即以性同實等例,若總若別皆有比量,此中但有總而無別。別數如前,然文唯有以性同實例,無以實同性例。若破六句義即無違,若破十句有不定失。異有能等,非一相似無別性故,今者亦以為所立中,應令別有性,例同於實等,亦無過也,又非極成法,無不定失。
若離實等有實等性,應離非實等,有非實等性。
自下又以非實,例實等難,謂離實等外,別有實等性;應離非實等外,立有非實等性,且如除實德業以外,並名非實非德非業,即餘六句及無法是。有體法者唯六句是,今言七句,應別有非實性,異實性故。如德業,德業相望亦爾。又雖知德等皆名非實,其性即是非實性攝。然合八句皆非實性,及與無法,無別有一大非實性,總詠九法故為量也,量云:「除實餘九,應別有一總性,實非實中隨一攝故,如實句。」此量雖成,然可直例,不令立實性,何須令立非實性也?便違自宗。若不爾者,即一德上,他說亦有非實性故,犯相符過,非德等性例亦應然,故論言等。
彼既不爾此云何然?故同異性唯假施設。
總結非也,彼非實既不爾,更無非實性。實等云何然?更有實等性?故同異性唯假施設。
又彼所執和合句義,定非實有,非有實等諸法攝故,如畢竟無。
自下子段第三,破和合句義。我佛法中法不相違,假立和合,然彼所執,別有一法是實是常,能和合法,能令實等不離相屬,相離不相屬,即不和合,故破之量云:「如彼所執和合句義,定非實有,許非是有性,及非實等,八句諸法攝故,如畢竟無即免角等。」體是一法,舉非有為因;體是多法,舉非實為首,故因中言非有實等。又性體別故,此中宗因皆有簡別,如前可知。又彼本計六句義者,前之五句現量所得;十句義中,實德業有俱分,現量所得,其此和合非現量得,故今破之。
彼許實等現量所得,以理推徴尚非實有,况彼自許,和合句義非現量得,而可實有?
彼計實等現量所得,分明證故,如前徴詰尚非實有,牒前所非;况彼自許,和合句義非現量德,不分明證可是實有,雖復非有,遭此難已若復說言。
設執和合是現量境,由前理故亦非實有。
若執和合亦現量得,如前實等道理破之,亦非實有,量云:「和合性非實有,實等十句隨一攝故,如實德等。」實德等前已破故,故得為量,此破轉計亦現量得,上來總別破訖,自下結歸唯識之門,而復總破。
然彼實等,非緣離識實有自體,現量所得,許所知故如龜毛等。
自下第五總破六句,然彼計無非離識有,故但破九。初破實等,離識自體竟不可得;次破緣實等智,非是緣實等現量智。初比量云:「彼計實等是有法也,非是緣離識,實有自體之現量所得,是法也。」合名為宗,汝許是所知故,如龜毛等。此無異喻,彼宗計此實德等句,是緣識外實有自體,現量所得,故今非之。現量者能緣也,此中遮非是,緣離識外境,自體現量智所得,非是緣不離識境,假有自體現量所得,義雖是緣,不離識境心等所得,非必現量所得,故其實等句義,彼宗說是離識有體,能緣彼心是名現量,彼實等句,是此現量所得;謂實等句義,是離識實有自體,之現量所得。今者非之復言緣者,恐濫持業釋言,其離識實有自體,即是現量,若以離識實有自體,屬其能緣現量者,即彼此二宗,一切心心所法,亦非離識實有自體,覺等即是心心所故,犯違宗過,為簡此過故說緣言,顯依士釋。緣顯能緣,非離識有體,實等句義之現量得;又若不言緣,即無所簡,其覺樂等亦入法中,即有一分相符之失,彼亦說為,不離識現量得故。由此應合實等句義,總為二分,謂彼覺等心心所法,總為一分,除此以外法為一分,其能緣法總為三分,一,唯緣實等,非心心所法,二,唯緣覺等,心心所法,三,合二為境。若論說言,然彼實等,非唯緣離識實有自體,現量所得;為簡德中,覺等不離心故,恐犯相違宗及相符,故說唯字者,簡別緣實等,可置唯字;通緣二者即簡不盡,以覺樂等,亦從實等,是離識實有自體,現量所得;實等亦從覺等,是不離識實有自體,現量得故。今為簡盡,但應總言,非緣離識等。其總緣者,亦所簡故。為簡如是種種過失,故但說緣不言唯等,此中總為但有一量,准能緣智,各別有九比量,若二二三三合,義准應知。
又緣實智,非緣離識實句自體,現量智攝,假合生故如德智等。
第二量云:「緣實之智,非緣離識實句自體,現量智攝,假合生故如德智等。」彼計緣實智生之時。假合生者,謂緣九實及大有及異,隨所有德同異等實性,發生此智,然德智等皆假合生,亦緣多法假合生故,即非緣實現量智攝,緣實之智亦假合生,應非緣實現量之智。若作此解,無獨緣德等智,可以為喻,必合緣故,有及和合等必有所有,及所合故,不作此解,緣大有和合之智,非假合生,由是理故今更解,先假合生者,顯藉多法,藉因託智方生故,謂如意緣實時,藉我及合德,法非法行等因緣方生。緣於實句,其德智亦爾,有及和合亦爾,許有別緣有,及和合以為境者,然不要與實德等境合,方能緣之;以能緣智藉多法起,名假合生,無過失也。前解境必有多,方能生智;後解境可唯一,藉多緣生名假合生,彼家所計緣實之智,即是緣於離識之外,實之現量。今正非之,此智非是緣離識之,實現量智義也。
廣說乃至緣和合智,非緣離識和合,自體現量智攝,假合生故如實智等。
此為例破如文可知,此破六句故至和合,義及九句一一為之,并前有九。若二合等准前應思,前破境實,非緣離識現量所得。今意正破,緣離識實等智,非現量智。意明前實是,非緣離識境之現量所得。後實智非是緣,離識境之現量智攝,其眼識等雖緣多色,假合而生;非緣實智無不定失。前說和合非現量得,今遮現量者,意故不相違,准此知境六現量得,又解境據本計,破五非現量所得,智據末計,破六非現量智,影互顯也。
故勝論者實句等義,亦是隨情妄所施設。
此即第三總結非也,意明唯識心所變作,故是妄情之所施設。
自下第三,破事大自在天等執,即不平等因計也。若言莫醯伊濕伐羅,是大自在天,若長言摩醯伊濕伐羅,是事大自在天者,如言佛陀是覺者,若言抱徒憨是事佛者,今破事大自在天者執,彼計此天法身遍常,身如空量無別處居,其變化身別有住處。
有執有一大自在天,體實徧常能生諸法。
此中有二,初敘後非,大自在天,一,體實有,二,遍一切,三,是常住,四,能生一切法,如此類計西方極多,初敘計也。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
論主總非,他返徴已。
若法能生必非常故,諸非常者必不徧故,諸不徧者非真實故。
自下別破有二,初破本宗後難救義,初有五量,第一立量破其常住,從下向上為因為宗,或以義取如理應思,量云:「大自在天決定非常,是能生故如地水等,餘能生他者,必從他生故。」此中所說能生他因,得下貫通遍實二宗,然下即以,所破訖法而為因故,相乘為論。不然,即有隨一不成,以彼不許,大自在天非常等故。大自在天決定非遍,以非常故如瓶等物,又非真實以不遍故,如盆等物。今此既非真實為法,即簡心心所等法,是虛幻有非真有故,真如等不爾,故許遍也。
體既常遍具諸功德,應一切處時,頓生一切法。
更重破也,體既遍而且是常;遍故,何不於一切處?常故,何不於一切時?能生諸法,如彼現生處及時等,遍故常故即二因也,此中二量前三為五。
待欲及緣方能生者,違一因論。
此違自宗,汝復若謂體雖遍常,以待樂欲并及緣故,諸法不一切處,及一切時生者,今汝宗言:「雖大自在一法為因。」復言:「更待諸眾生欲,及諸法緣,即多法為因。」豈不便違一因生論。
或欲及緣亦應頓起,因常有故。
大自在因一切時有,以是常故,何不眾生欲及緣,一切時頓生?量云:「汝言無欲及緣起時,欲緣應起,許自在天體恒有故,如餘起時。」此同瑜伽第六七說,不能繁引。
自下第四合破外道計,准上應知。
餘執有一大梵,時,方,本際,自然,虛空,我等。
梵即梵王,此事梵王者計,此下皆從所執所事,以立其名。乃至事我者亦爾,有外計此是常是一,能生一切法;或計有一時,是常是一,能生諸法;有計方亦爾,是一是常能生萬法。此破能生別有一計,上破實有勝論等計,故不同也。本際者,即過去之初首,此時一切有情,從此本際一法而生,此際是實是常,能生諸法。古人云:「諸部有計時頭眾生,與此同也。」自然者,別有一法是實是常,號曰自然,能生萬法,如此方外道,亦計有自然,是一是常能生萬法。虛通之理,名不可道之常道也,稍與彼同虛空亦然,別有一法,一切有情皆因而有,其我亦然,別有亦我能生萬法,前破實有今破能生,故前後別,宿作因等非一,故論言等。
常住實有,具諸功德,能生一切法,皆同此破。
以上諸法皆是一物,是實常住法,具諸功能生一切法,與大自在義相似,故合例為破。然以不如數勝論等,別有熾盛多部類,故不標其名,各各別破。然勘瑜伽第六七卷,顯揚十一十二十六,大論中及廣百論,方知此等外道名計。
自下第五,二聲論師合一處破,初敘二計,後正非之。
有餘偏執,明論聲常能為定量,表詮諸法。
明論聲常,是婆羅門等計,明論者,先云韋陀論,今云吠陀論。吠陀者明也,明諸實事故。彼計此論,聲為能詮定量,表詮諸法。諸法楷量故是常住,所說是非皆決定故,餘非楷量故不是常,設有少言稱可於法,多不實故亦名非常。梵王誦者,而本性有,然聲性非能詮,下破之中,彼無同喻為不定過。
有執一切聲皆是常,待緣顯聲方有詮表。
待緣顯者聲顯也,待緣發者聲生也。發是生義,聲皆是常,然有時聞及不聞者,待緣詮故方乃顯發,此有二類,一,計常聲,如薩婆多無為,於一一物上有一常聲,由尋伺等所發音,顯此音響是無常,二,計一切物上,共一常聲,由尋伺等所發音,顯音亦無常,如大乘真如萬法共故。唯此常者是能詮聲,其音但是顯聲之緣,非能詮體,此通破聲,顯聲生計內計外,全分一分如因明疏敘,今不繁述。今破計一切,少分亦自破,或少分一切攝諸計盡。
彼俱非理,所以者何?
總非他失,他還返徴。
且明論聲,許能詮故應非常住,如所餘聲。
破初婆羅門等計,量云:「汝明論聲應非常住,許能詮故如所餘聲。」餘聲即是,非明論外餘一切聲,以彼聲性非是能詮,故無不定。
餘聲亦應非常,聲體如瓶衣等,待眾緣故。
破第二師也,此言餘有二義,一,計餘是前,明論者計之餘也,二,聲餘前計少分,今計全故。又前破明論聲計,今破彼聲外之常聲;故云餘聲,亦應非常聲,體待眾緣故,如瓶盆等;然彼所計,聲性與聲別。聲性即是,所發音響之體故,今總言非常聲體,若破所發音聲,言非常聲。若破聲性言非常聲體,聲及聲性合名聲體,若但言非常聲,他以聲性例所發音,為不定過。若言非聲即違自宗,故但總言非常聲體,又簡真如雖待緣顯,非常聲體。故因云待眾緣者,若言待緣顯,即聲顯成,自生俱不成。若言待緣生,即自生成顯不成。為對二宗自無有過,故但總言待眾緣故,若言待眾緣生顯故,文繁無用故不具述。
自下第六,破第十三外道計也。
有外道執,地水火風極微實常,能生麤色,所生麤色不越因量,雖是無常而體實有。
於中有二,初敘計後破之,此初也,即是順外道所計,此唯執實常,四大生一切有情,一切有情稟此而有,更無餘物;後死滅時還歸四大,其勝論所計,父母極微此亦兼破。然此勝論,更許有餘物,順世不然,執實執常,執能生麤色,此是因也。又勝論師及此順世,執所生之色,不越因量,量只與所依父母,本許大如第三子微,如一父母許大,乃至大地,與所依一本父母許大,本極微是常,子等無常亦是實有,色是德句極微非色;今言色者,以自宗義說彼法體,然只地水火風四有極微,餘無極微謂色聲等。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
初論非云,彼非應理,彼次返詰所以者何?
所執極微若有方分,如蟻行等體應非實。
下破有三,一,破能生四大,二,破所生麤色,三,合破二。初有三量,一,有方非實難,順世極微,及與衛世皆無方分,唯有圓德,然今設破若有方分,即立量云:「所執極微體應非實,有方分故如蟻行等。」彼許蟻行,有方分非實有,故以為喻,文中非次准量應知。又以佛法義,微可有擬宜之方分,故如蟻行等,此即破實,次第二無分不生難。
若無方分,如心心所,應不共聚生麤果色。
又汝根本,執無方分者,量云:「所執極微,應不共聚生麤果色,無方分故如心心所,心心所法亦不共聚,生麤果色,故以為喻。」此即有分及無分難,次第三能生非常難。
既能生果如彼所生,如何可說極微常住?
汝之極微應非常住,許能生果故,如所生果果即微等,上來初有方分,難父母實有,次無方分難能生麤色,後能生果難父母常,總破能生父母本極微竟。
下破所生果,於中有二,無常極成故不須破,次下第一難所生果,不越於因量,至下文言:「既多分成應非實有。」第二方是難果實有,初中有四,一,合破順世勝論,本計果量同一因微,第二,量德合下,唯破衛世麤德合救,第三,合破順世衛世,遍在自因之救義執,第四,合破順世衛世,果多分合故成麤救。
又所生果不越因量,應如極微不名麤色。
此中量云,所生之果色,應不名麤,與本極微等故,猶如本極微。又應返難極微應是麤,量云:「所執極微應不名細,與麤量等故,如麤果色。」又彼執地等所生麤果,眼根等色根所取,父母極微非色根取,以極微細,非色根取故。
則此果色,應非眼根色等所取,便違自執。
自下破麤果色,應非色根取,量云:「所執實麤果色,應非色根所得,與極微量等故,猶如極微。」若不言實色根所得,即違自執,自執許色根,得諸麤色果故。
若謂果色量德合故,非麤似麤色根能取。
此下第二,唯勝論師計,彼轉計言:「所生果色與量德合,即德句中。量德有五,即微量大量也。有量德合故,雖與極微量等,非麤似麤色根能取,然本極微,非麤德合故。」
所執果色既同因量,應如極微無麤德合。
合為量云:「此所生本色,應無麤德合,與本極微體量等故。」如本極微更返難之。」
或應極微亦麤德合,如麤果色處無別故。
此中量云:「或應本極微有,麤量德合,與麤果色處無別故,如麤色果。」如麤色果,以量既等即一處住,體相涉入名處無別。文無別因意說相入,相入即是,量等子微之義。子微今以,量無別為因,顯父母亦得,父母以處無別為因,顯子微亦得,互顯影也。
若謂果色徧在自因,因非一故可名麤者。
此下第三子段,合破勝論順世二師,謂彼救言:「前言果色等於因量,誰謂所生一色之果?唯與一箇極微量等?」今云等者,等如二箇父母極微,遍在二因之中,因既有二果等於彼,故可名麤。
則此果色體應非一,如所在因處各別故。
此正述難,極微所生一果色體,應非是一;如所在因父母極微,處各別故。如父母極微,此但應言:「如二極微量,以三微果等因,非極微故。但可總相言如因量。」以文中少,此意欲顯一子微,居父母二極微之中,即在此者非彼,在彼者非此,云如所在因處各別,量云:「所生色果體應非一,在此東者非西,處各別故,如所在因父母極微。」
既爾,此果還不成麤,由此亦非色根所取。
既子微為二,如父母極微還不成麤,由此麤色如父母極微,亦非色根所取,此中二量如次前說。
若果多分合故成麤,多因極微合應非細,足成根境何用果為?
下子段第四,合破救義,若彼遭難復設救言。果色一一細分之時,即非是麤,多果色合故成麤者,今難之云:「即多父母因,極微合時足得成麤,及足成與色根為境,更用子果麤色何為?彼執父母極微,眾多雖合仍不成麤,果色不然合即麤故。」今立量云:「多父母極微合,應不成細,量等麤果故。如麤果色,果色多合應不成麤,量等極微故,如父母極微;彼說父母極微,設和合時,亦非根之境;麤色相合,即成根之境。今令父母極微,合成根之境,故言足成根境。」又立量云:「多極微合亦應成麤,許多合故如麤果色。」彼許多極微,雖合不成麤故也,多極微合應成根境,許多合故如麤果色。
既多分成應非實有,則汝所執前後相違。
此下第二,破所生果體是實有,果既多分成麤,應非實有多分成故,如軍林等。又汝所執前後相違,前言果色,子微一物雖麤,仍量等彼一因之微,既被難已云量德合。又復轉言:「量等二因微。」乃至今言:「多分所成麤,元非一物。以多分成復稱實有。」故是前後相違轉執。
又果與因俱有質礙,應不同處如二極微。
自下大文第三,合破父母及子,又麤果色與因極微,俱有質礙,亦應不得同一處住,如二極微。二極微有礙,即不得同處,如何因果二色俱有礙,遂得同處?同處者,即相涉入義,謂所生果色,涉入因極微中,故為此破上來意爾。此中比量雖非次第,如文具有量云:「麤果與因父母極微,應不同處許有礙故,如二極微。」
若謂果因體相受入,如沙受水藥入鎔銅。
若彼救言:「因果相受入,如一沙受水,鍮石之藥入於鎔銅,沙得水而不增,銅得藥而不長,即水入沙腹中,藥入銅裏,因極微得果色,因不增大如沙受水等,故無違者牒彼計也。」
誰許沙銅體受水藥?或應離變非一非常。
今破之云:「誰許沙銅體受水藥?」此即不許沙體受水,但入二沙中間空處,不入一沙體之中也;亦應果色,入二極微中間空處,不入一極微之體中,謂藥入銅亦復如是。即是造金鍮石是也,謂藥於銅中,安變成金時,藥但入銅之空隙處,非入極微之中,是此宗義,此顯不入義。下就宗難,若果色入因極微中,應如沙受水而離,謂水入沙中,二沙即相離遠,不是水微入沙之中。一量云:「汝宗水入沙應離非一,許水入中故,如二沙中間。」二,「或子微入父母極微腹中,亦應離非一,許入中故如水入沙。」三,「又二微相觸如麤物相擊,體不相受遂即離散。」汝何言果色,入因極微之中,因極微體應離散,為果微所觸故,如麤物相擊;又藥入鎔銅,入其間隙,二極微不相入,雖居間隙,藥令銅極微變為金者,量云:「果色設許入因極微之間,亦應變彼因極微異本,許入極微腹中故,如藥變銅也。」故論言應離變者是也。水入沙而離,或相擊而離,藥入銅而變也,沙離故非一,藥變故非常,汝極微亦應爾,非一非常如銅沙等。
又麤果色體若是一,得一分時應得一切,彼此一故彼應如此。
此中二十論言:「一應無次行俱時,至未至及多有間事,并難見細物,破衛世計今亦同之,果色是一,如得此一處一分時,一切處一切分亦應得,以彼此一故彼應如此,論雖為比量,但舉一邊,亦應言此應如彼。大乘以理無實一物,乃至一極微亦無實,一是假立故無不定失,今破實一也。」
不許違理許便違事,故彼所執進退不成,但是隨情虛妄計度。
不許違理者,謂若不許得此即得彼,即違彼此是一體之比量理也。若許便違世間之事,進隨自宗得,違事不成;退隨他不得,違理不成。此即近結,若遠結者進從於他,便違自教;退隨自教有違理失,故是所執進退不成,但是妄情所計度也,結歸唯識。
然諸外道品類雖多,所執有法不過四種。
就破外道中,上來別破十三外道法訖,已下第二總攝為四,於中有二,初總後別,此總舉訖。
一,執有法與有等性,其體是一如數論等。
此即僧佉自部之中,分為十八部,故今言數論等,或他外道等非一,彼說勝論所執,大有同異。我自宗中,不離有體法外,別有此二性,二性即法體,法體與此一故;有等性者,等同異性也。不言同異言等性者,顯有等是彼性故,又等同類顯類別故,以是法性故別破之。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勿一切法即有性故,皆如有性體無差別。
此非之也,第一違比量,勿一切法即有性故,皆如有性是一無差,汝既有體法,即是有性,但是有體法,有義不殊皆是有故。故有體法應無差別,今立量云:「汝唯量等應無差別,即有性故,如諸法非無,諸法非無即是有性,有性皆無別,其有性既無差,法亦應爾故以為喻。」
便違三德我等體異,亦違世間諸法差別。
此違自教及違世間,汝宗二十三諦,自望雖無別,以體即自性故,而許三德及我,四法有別,故論中言三德及我。又汝三德及我,四法皆應無差,即有性故如二十三諦,二十三諦體無別故。若言一切悉皆無差,豈不自違宗意?又我等者,等二十三諦差別體相,又違世間現見可知。此破大有即有三違,一,比量,二,自宗,世間。次難同異性。
又若色等即色等性,色等應無青黃等異。
但言色性即一切色,無有差別,一切色法皆有變礙,為色性故,諸人共許。今立量云:「此青黃等色,應無差別,即色性故。如色性,色性一切色是一,諸色皆色性,故以為喻。」問:「破一切法,即大有同異,今佛法豈離法外,別有大有等耶?」答曰:「我但破汝之非,非我即為定也。」
二,執有法與有等性,其體定異如勝論等。
勝論自部亦有十八,故復言等計前已敘。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勿一切法非有性故,如已滅無體不可得。
此總破也,汝大有外一切體法,應不可得,非有性故如已滅無,即舉五無之中一也。
便違實等自體非有,亦違世間現見有物。
若體不可得,便違自執實等是有,違自宗也,亦違世間現見有物,三失如前,此破大大有,次難同異。
又若色等非色等性,應如聲等非眼等境。
難色若非色性,應如聲非眼境,量云:「汝色應非眼境,非色性故如彼聲等。」此中色等言,即等取自所依三大,及餘眼境者,恐有不定過故。又更互作法等一切法,故後言等。問:「若難色非眼境,豈不違宗,世間現量等過?」答:「彼所執色通常無常,是無礙德句收者,佛法不計有法,既言汝所執色,以別其宗,故無違教現量等過。」
三,執有法與有等性,亦一亦異如無慙等。
即是尼捷子,今正翻云離繫,亦云無慙即無羞也,離三界繫縛也,以其露形,佛法毀之曰無慙,即無慙羞也。言等者,種類非一故,其有等如共相,一切法體不無,體皆同故。法如別相相狀異故,如共故非一,即別法體故非異,不是別計,有大有等而說,亦言同異性亦爾,一切色同一同異故,此表成俱,其第四師遮,即違此說義亦同故。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一異同前一異過故。
一同初過,異同第二過故。
二相相違體應別故,一異體同俱不成故。
一異既相違,如苦樂體異,一異體應別,二相違故如苦樂等,一異體同俱不成者,一異不應同體,相相違故如苦樂等。一即非一體即異故,如異,異即非異體即一故;如一,言俱不成,一異二法俱不成故也。
勿一切法皆同一體。
汝一切法應皆同體,許相違法得同體故,如一異相違,一異相違許同體故,一切法成一體也。
或應一異是假非實,而執為實理定不成。
一故一切法同體,異故諸法體不同,如杌似人牛,說為人牛是假非實,而義說故,此中量云:「汝一異應假非實,二相違法一處說故,如似人牛。」
四,執有法與有等性,非一非異如邪命等。
如邪命等者,即是阿時縛迦外道,應云正命,佛法毀之故云邪命,邪活命也,此執非一故亦言等。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非一異執同異一故。
謂若言非一,同前異過;若言非異,同前一過也,彼若復言:「不須別言若非一。」同前異破,別言:「若非異。」同前一破。應一時言,非一非異。
非一異言,為遮為表?
此問定也。
若唯是表,應不雙非。
雙非非表故,如云石女,無兒無女雙無之言,無所表故。
若但是遮,應無所執。
量云:「汝應無所執,但遮他故,如言石女無兒女等,汝所執法即是所表,云何言遮都無所表,無所表故應無所執,以無執故何所競耶!」
亦遮亦表,應互相違。
若遮時無故,若表時無遮故,此二相違,如何言一?汝之表遮應非體一,相相違故如水火等,又此言表即同第一,若言遮者即同第二。
非表非遮應成戲論。
何所名目?但是戲論俱無所成。
又非一異,違世共知有一異物,亦違自宗色等有法,決定實有。
即違世間有一異物,謂青是一,與黃為異故,以雙非故即無有法,便違自宗,色等有法決定實有,一異相違非實有故,如何非一異?豈色與色非一,與聲等非異?
是故彼言唯矯避過,諸有智者勿謬許之。
總結非也,此唯矯詐復苟避過,諸有智者勿謬許之,謂為中理。
成誰識論述記卷第六
唐京兆大慈恩寺沙門窺基撰
此段第二難同異性,彼執同異,是諸實德等體性,非即實等,此是多法故今破之。
又彼所執實德業性,異實德業理定不然,勿此亦非實業性,異實等故如德業等。
實德業之性,即是同異性。離實德業理定不然。勿者莫也,莫此同異性,亦非同異性,總立量云:「汝所執實德業性,應非實德業性,異實德業故,如和合等。」此中無有自言相違,以宗中言:「汝執簡故,非我許有實等之性,而今復言非實等性,今欲違此故無此過。」然今宗中實德業三,其舉喻中,復以德業等而為喻者,此中應別簡云:「汝之實性應非實性,異實句故如德業,汝德性應非德性,異德故;如實業,業亦應然。准可知也更互為喻,然有別而無總量,二合有三三合有一,為量可知。」此中所言實德業故,即是各別當句為宗,言實等性者,即是同異性故別也。文言如德業,但舉實句之喻,等取德喻謂實業,等取業喻謂實德,次又令實非實,德非德業非業。
又應實等非實等攝,異實等性故,如德業實等。
便破實等非正所明,量云:「實應非實異實性故,如德業等;德業更互相望為量,如實可知。」文言如德業實等者,舉實喻謂德業,於德喻中,但舉於實等取業句,及等業喻謂實德也。文中宗等言皆簡略,但言實等應非實等,異實等性故,二三等合准前可解。
地等諸性,對地等體更相徴詰,准此應知。
汝言地性應非地性,異地故如火等,火等一一相望亦爾。實中九種各各相望,有九比量,德有二十四,業有五種合三十八,返覆有七十六。各二二合三三合者,乃有無量;第二准量云:「地應非地,異地等性故,如火等。」然豈不有違自宗失,何乃言地非地等耶?今者不然,此則應言:「汝所計地應非實地,言簡別之,我宗之地非實地故,是假立故。」又非實句之中地故,彼計火等亦非實句,地無不定過,前量應簡別,文言略故也。
如實性等,無別實等性;實等亦應,無別實性等。
難令離實等無同異性,量云:「實等之外應無同異性,非唯一故如同異性。如實性等,無別實等性;實等亦應無別實性等,等德等性遮合同異,有同異性,其實等性,應更有實等性,非一法故,如實等法。實性者同異性也,然實等各異義相似。實等之外別立實等性,實等之性相似亦非一,應更別立實等性,相似之言簡不相似,此即以性同實等例,若總若別皆有比量,此中但有總而無別。別數如前,然文唯有以性同實例,無以實同性例。若破六句義即無違,若破十句有不定失。異有能等,非一相似無別性故,今者亦以為所立中,應令別有性,例同於實等,亦無過也,又非極成法,無不定失。
若離實等有實等性,應離非實等,有非實等性。
自下又以非實,例實等難,謂離實等外,別有實等性;應離非實等外,立有非實等性,且如除實德業以外,並名非實非德非業,即餘六句及無法是。有體法者唯六句是,今言七句,應別有非實性,異實性故。如德業,德業相望亦爾。又雖知德等皆名非實,其性即是非實性攝。然合八句皆非實性,及與無法,無別有一大非實性,總詠九法故為量也,量云:「除實餘九,應別有一總性,實非實中隨一攝故,如實句。」此量雖成,然可直例,不令立實性,何須令立非實性也?便違自宗。若不爾者,即一德上,他說亦有非實性故,犯相符過,非德等性例亦應然,故論言等。
彼既不爾此云何然?故同異性唯假施設。
總結非也,彼非實既不爾,更無非實性。實等云何然?更有實等性?故同異性唯假施設。
又彼所執和合句義,定非實有,非有實等諸法攝故,如畢竟無。
自下子段第三,破和合句義。我佛法中法不相違,假立和合,然彼所執,別有一法是實是常,能和合法,能令實等不離相屬,相離不相屬,即不和合,故破之量云:「如彼所執和合句義,定非實有,許非是有性,及非實等,八句諸法攝故,如畢竟無即免角等。」體是一法,舉非有為因;體是多法,舉非實為首,故因中言非有實等。又性體別故,此中宗因皆有簡別,如前可知。又彼本計六句義者,前之五句現量所得;十句義中,實德業有俱分,現量所得,其此和合非現量得,故今破之。
彼許實等現量所得,以理推徴尚非實有,况彼自許,和合句義非現量得,而可實有?
彼計實等現量所得,分明證故,如前徴詰尚非實有,牒前所非;况彼自許,和合句義非現量德,不分明證可是實有,雖復非有,遭此難已若復說言。
設執和合是現量境,由前理故亦非實有。
若執和合亦現量得,如前實等道理破之,亦非實有,量云:「和合性非實有,實等十句隨一攝故,如實德等。」實德等前已破故,故得為量,此破轉計亦現量得,上來總別破訖,自下結歸唯識之門,而復總破。
然彼實等,非緣離識實有自體,現量所得,許所知故如龜毛等。
自下第五總破六句,然彼計無非離識有,故但破九。初破實等,離識自體竟不可得;次破緣實等智,非是緣實等現量智。初比量云:「彼計實等是有法也,非是緣離識,實有自體之現量所得,是法也。」合名為宗,汝許是所知故,如龜毛等。此無異喻,彼宗計此實德等句,是緣識外實有自體,現量所得,故今非之。現量者能緣也,此中遮非是,緣離識外境,自體現量智所得,非是緣不離識境,假有自體現量所得,義雖是緣,不離識境心等所得,非必現量所得,故其實等句義,彼宗說是離識有體,能緣彼心是名現量,彼實等句,是此現量所得;謂實等句義,是離識實有自體,之現量所得。今者非之復言緣者,恐濫持業釋言,其離識實有自體,即是現量,若以離識實有自體,屬其能緣現量者,即彼此二宗,一切心心所法,亦非離識實有自體,覺等即是心心所故,犯違宗過,為簡此過故說緣言,顯依士釋。緣顯能緣,非離識有體,實等句義之現量得;又若不言緣,即無所簡,其覺樂等亦入法中,即有一分相符之失,彼亦說為,不離識現量得故。由此應合實等句義,總為二分,謂彼覺等心心所法,總為一分,除此以外法為一分,其能緣法總為三分,一,唯緣實等,非心心所法,二,唯緣覺等,心心所法,三,合二為境。若論說言,然彼實等,非唯緣離識實有自體,現量所得;為簡德中,覺等不離心故,恐犯相違宗及相符,故說唯字者,簡別緣實等,可置唯字;通緣二者即簡不盡,以覺樂等,亦從實等,是離識實有自體,現量所得;實等亦從覺等,是不離識實有自體,現量得故。今為簡盡,但應總言,非緣離識等。其總緣者,亦所簡故。為簡如是種種過失,故但說緣不言唯等,此中總為但有一量,准能緣智,各別有九比量,若二二三三合,義准應知。
又緣實智,非緣離識實句自體,現量智攝,假合生故如德智等。
第二量云:「緣實之智,非緣離識實句自體,現量智攝,假合生故如德智等。」彼計緣實智生之時。假合生者,謂緣九實及大有及異,隨所有德同異等實性,發生此智,然德智等皆假合生,亦緣多法假合生故,即非緣實現量智攝,緣實之智亦假合生,應非緣實現量之智。若作此解,無獨緣德等智,可以為喻,必合緣故,有及和合等必有所有,及所合故,不作此解,緣大有和合之智,非假合生,由是理故今更解,先假合生者,顯藉多法,藉因託智方生故,謂如意緣實時,藉我及合德,法非法行等因緣方生。緣於實句,其德智亦爾,有及和合亦爾,許有別緣有,及和合以為境者,然不要與實德等境合,方能緣之;以能緣智藉多法起,名假合生,無過失也。前解境必有多,方能生智;後解境可唯一,藉多緣生名假合生,彼家所計緣實之智,即是緣於離識之外,實之現量。今正非之,此智非是緣離識之,實現量智義也。
廣說乃至緣和合智,非緣離識和合,自體現量智攝,假合生故如實智等。
此為例破如文可知,此破六句故至和合,義及九句一一為之,并前有九。若二合等准前應思,前破境實,非緣離識現量所得。今意正破,緣離識實等智,非現量智。意明前實是,非緣離識境之現量所得。後實智非是緣,離識境之現量智攝,其眼識等雖緣多色,假合而生;非緣實智無不定失。前說和合非現量得,今遮現量者,意故不相違,准此知境六現量得,又解境據本計,破五非現量所得,智據末計,破六非現量智,影互顯也。
故勝論者實句等義,亦是隨情妄所施設。
此即第三總結非也,意明唯識心所變作,故是妄情之所施設。
自下第三,破事大自在天等執,即不平等因計也。若言莫醯伊濕伐羅,是大自在天,若長言摩醯伊濕伐羅,是事大自在天者,如言佛陀是覺者,若言抱徒憨是事佛者,今破事大自在天者執,彼計此天法身遍常,身如空量無別處居,其變化身別有住處。
有執有一大自在天,體實徧常能生諸法。
此中有二,初敘後非,大自在天,一,體實有,二,遍一切,三,是常住,四,能生一切法,如此類計西方極多,初敘計也。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
論主總非,他返徴已。
若法能生必非常故,諸非常者必不徧故,諸不徧者非真實故。
自下別破有二,初破本宗後難救義,初有五量,第一立量破其常住,從下向上為因為宗,或以義取如理應思,量云:「大自在天決定非常,是能生故如地水等,餘能生他者,必從他生故。」此中所說能生他因,得下貫通遍實二宗,然下即以,所破訖法而為因故,相乘為論。不然,即有隨一不成,以彼不許,大自在天非常等故。大自在天決定非遍,以非常故如瓶等物,又非真實以不遍故,如盆等物。今此既非真實為法,即簡心心所等法,是虛幻有非真有故,真如等不爾,故許遍也。
體既常遍具諸功德,應一切處時,頓生一切法。
更重破也,體既遍而且是常;遍故,何不於一切處?常故,何不於一切時?能生諸法,如彼現生處及時等,遍故常故即二因也,此中二量前三為五。
待欲及緣方能生者,違一因論。
此違自宗,汝復若謂體雖遍常,以待樂欲并及緣故,諸法不一切處,及一切時生者,今汝宗言:「雖大自在一法為因。」復言:「更待諸眾生欲,及諸法緣,即多法為因。」豈不便違一因生論。
或欲及緣亦應頓起,因常有故。
大自在因一切時有,以是常故,何不眾生欲及緣,一切時頓生?量云:「汝言無欲及緣起時,欲緣應起,許自在天體恒有故,如餘起時。」此同瑜伽第六七說,不能繁引。
自下第四合破外道計,准上應知。
餘執有一大梵,時,方,本際,自然,虛空,我等。
梵即梵王,此事梵王者計,此下皆從所執所事,以立其名。乃至事我者亦爾,有外計此是常是一,能生一切法;或計有一時,是常是一,能生諸法;有計方亦爾,是一是常能生萬法。此破能生別有一計,上破實有勝論等計,故不同也。本際者,即過去之初首,此時一切有情,從此本際一法而生,此際是實是常,能生諸法。古人云:「諸部有計時頭眾生,與此同也。」自然者,別有一法是實是常,號曰自然,能生萬法,如此方外道,亦計有自然,是一是常能生萬法。虛通之理,名不可道之常道也,稍與彼同虛空亦然,別有一法,一切有情皆因而有,其我亦然,別有亦我能生萬法,前破實有今破能生,故前後別,宿作因等非一,故論言等。
常住實有,具諸功德,能生一切法,皆同此破。
以上諸法皆是一物,是實常住法,具諸功能生一切法,與大自在義相似,故合例為破。然以不如數勝論等,別有熾盛多部類,故不標其名,各各別破。然勘瑜伽第六七卷,顯揚十一十二十六,大論中及廣百論,方知此等外道名計。
自下第五,二聲論師合一處破,初敘二計,後正非之。
有餘偏執,明論聲常能為定量,表詮諸法。
明論聲常,是婆羅門等計,明論者,先云韋陀論,今云吠陀論。吠陀者明也,明諸實事故。彼計此論,聲為能詮定量,表詮諸法。諸法楷量故是常住,所說是非皆決定故,餘非楷量故不是常,設有少言稱可於法,多不實故亦名非常。梵王誦者,而本性有,然聲性非能詮,下破之中,彼無同喻為不定過。
有執一切聲皆是常,待緣顯聲方有詮表。
待緣顯者聲顯也,待緣發者聲生也。發是生義,聲皆是常,然有時聞及不聞者,待緣詮故方乃顯發,此有二類,一,計常聲,如薩婆多無為,於一一物上有一常聲,由尋伺等所發音,顯此音響是無常,二,計一切物上,共一常聲,由尋伺等所發音,顯音亦無常,如大乘真如萬法共故。唯此常者是能詮聲,其音但是顯聲之緣,非能詮體,此通破聲,顯聲生計內計外,全分一分如因明疏敘,今不繁述。今破計一切,少分亦自破,或少分一切攝諸計盡。
彼俱非理,所以者何?
總非他失,他還返徴。
且明論聲,許能詮故應非常住,如所餘聲。
破初婆羅門等計,量云:「汝明論聲應非常住,許能詮故如所餘聲。」餘聲即是,非明論外餘一切聲,以彼聲性非是能詮,故無不定。
餘聲亦應非常,聲體如瓶衣等,待眾緣故。
破第二師也,此言餘有二義,一,計餘是前,明論者計之餘也,二,聲餘前計少分,今計全故。又前破明論聲計,今破彼聲外之常聲;故云餘聲,亦應非常聲,體待眾緣故,如瓶盆等;然彼所計,聲性與聲別。聲性即是,所發音響之體故,今總言非常聲體,若破所發音聲,言非常聲。若破聲性言非常聲體,聲及聲性合名聲體,若但言非常聲,他以聲性例所發音,為不定過。若言非聲即違自宗,故但總言非常聲體,又簡真如雖待緣顯,非常聲體。故因云待眾緣者,若言待緣顯,即聲顯成,自生俱不成。若言待緣生,即自生成顯不成。為對二宗自無有過,故但總言待眾緣故,若言待眾緣生顯故,文繁無用故不具述。
自下第六,破第十三外道計也。
有外道執,地水火風極微實常,能生麤色,所生麤色不越因量,雖是無常而體實有。
於中有二,初敘計後破之,此初也,即是順外道所計,此唯執實常,四大生一切有情,一切有情稟此而有,更無餘物;後死滅時還歸四大,其勝論所計,父母極微此亦兼破。然此勝論,更許有餘物,順世不然,執實執常,執能生麤色,此是因也。又勝論師及此順世,執所生之色,不越因量,量只與所依父母,本許大如第三子微,如一父母許大,乃至大地,與所依一本父母許大,本極微是常,子等無常亦是實有,色是德句極微非色;今言色者,以自宗義說彼法體,然只地水火風四有極微,餘無極微謂色聲等。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
初論非云,彼非應理,彼次返詰所以者何?
所執極微若有方分,如蟻行等體應非實。
下破有三,一,破能生四大,二,破所生麤色,三,合破二。初有三量,一,有方非實難,順世極微,及與衛世皆無方分,唯有圓德,然今設破若有方分,即立量云:「所執極微體應非實,有方分故如蟻行等。」彼許蟻行,有方分非實有,故以為喻,文中非次准量應知。又以佛法義,微可有擬宜之方分,故如蟻行等,此即破實,次第二無分不生難。
若無方分,如心心所,應不共聚生麤果色。
又汝根本,執無方分者,量云:「所執極微,應不共聚生麤果色,無方分故如心心所,心心所法亦不共聚,生麤果色,故以為喻。」此即有分及無分難,次第三能生非常難。
既能生果如彼所生,如何可說極微常住?
汝之極微應非常住,許能生果故,如所生果果即微等,上來初有方分,難父母實有,次無方分難能生麤色,後能生果難父母常,總破能生父母本極微竟。
下破所生果,於中有二,無常極成故不須破,次下第一難所生果,不越於因量,至下文言:「既多分成應非實有。」第二方是難果實有,初中有四,一,合破順世勝論,本計果量同一因微,第二,量德合下,唯破衛世麤德合救,第三,合破順世衛世,遍在自因之救義執,第四,合破順世衛世,果多分合故成麤救。
又所生果不越因量,應如極微不名麤色。
此中量云,所生之果色,應不名麤,與本極微等故,猶如本極微。又應返難極微應是麤,量云:「所執極微應不名細,與麤量等故,如麤果色。」又彼執地等所生麤果,眼根等色根所取,父母極微非色根取,以極微細,非色根取故。
則此果色,應非眼根色等所取,便違自執。
自下破麤果色,應非色根取,量云:「所執實麤果色,應非色根所得,與極微量等故,猶如極微。」若不言實色根所得,即違自執,自執許色根,得諸麤色果故。
若謂果色量德合故,非麤似麤色根能取。
此下第二,唯勝論師計,彼轉計言:「所生果色與量德合,即德句中。量德有五,即微量大量也。有量德合故,雖與極微量等,非麤似麤色根能取,然本極微,非麤德合故。」
所執果色既同因量,應如極微無麤德合。
合為量云:「此所生本色,應無麤德合,與本極微體量等故。」如本極微更返難之。」
或應極微亦麤德合,如麤果色處無別故。
此中量云:「或應本極微有,麤量德合,與麤果色處無別故,如麤色果。」如麤色果,以量既等即一處住,體相涉入名處無別。文無別因意說相入,相入即是,量等子微之義。子微今以,量無別為因,顯父母亦得,父母以處無別為因,顯子微亦得,互顯影也。
若謂果色徧在自因,因非一故可名麤者。
此下第三子段,合破勝論順世二師,謂彼救言:「前言果色等於因量,誰謂所生一色之果?唯與一箇極微量等?」今云等者,等如二箇父母極微,遍在二因之中,因既有二果等於彼,故可名麤。
則此果色體應非一,如所在因處各別故。
此正述難,極微所生一果色體,應非是一;如所在因父母極微,處各別故。如父母極微,此但應言:「如二極微量,以三微果等因,非極微故。但可總相言如因量。」以文中少,此意欲顯一子微,居父母二極微之中,即在此者非彼,在彼者非此,云如所在因處各別,量云:「所生色果體應非一,在此東者非西,處各別故,如所在因父母極微。」
既爾,此果還不成麤,由此亦非色根所取。
既子微為二,如父母極微還不成麤,由此麤色如父母極微,亦非色根所取,此中二量如次前說。
若果多分合故成麤,多因極微合應非細,足成根境何用果為?
下子段第四,合破救義,若彼遭難復設救言。果色一一細分之時,即非是麤,多果色合故成麤者,今難之云:「即多父母因,極微合時足得成麤,及足成與色根為境,更用子果麤色何為?彼執父母極微,眾多雖合仍不成麤,果色不然合即麤故。」今立量云:「多父母極微合,應不成細,量等麤果故。如麤果色,果色多合應不成麤,量等極微故,如父母極微;彼說父母極微,設和合時,亦非根之境;麤色相合,即成根之境。今令父母極微,合成根之境,故言足成根境。」又立量云:「多極微合亦應成麤,許多合故如麤果色。」彼許多極微,雖合不成麤故也,多極微合應成根境,許多合故如麤果色。
既多分成應非實有,則汝所執前後相違。
此下第二,破所生果體是實有,果既多分成麤,應非實有多分成故,如軍林等。又汝所執前後相違,前言果色,子微一物雖麤,仍量等彼一因之微,既被難已云量德合。又復轉言:「量等二因微。」乃至今言:「多分所成麤,元非一物。以多分成復稱實有。」故是前後相違轉執。
又果與因俱有質礙,應不同處如二極微。
自下大文第三,合破父母及子,又麤果色與因極微,俱有質礙,亦應不得同一處住,如二極微。二極微有礙,即不得同處,如何因果二色俱有礙,遂得同處?同處者,即相涉入義,謂所生果色,涉入因極微中,故為此破上來意爾。此中比量雖非次第,如文具有量云:「麤果與因父母極微,應不同處許有礙故,如二極微。」
若謂果因體相受入,如沙受水藥入鎔銅。
若彼救言:「因果相受入,如一沙受水,鍮石之藥入於鎔銅,沙得水而不增,銅得藥而不長,即水入沙腹中,藥入銅裏,因極微得果色,因不增大如沙受水等,故無違者牒彼計也。」
誰許沙銅體受水藥?或應離變非一非常。
今破之云:「誰許沙銅體受水藥?」此即不許沙體受水,但入二沙中間空處,不入一沙體之中也;亦應果色,入二極微中間空處,不入一極微之體中,謂藥入銅亦復如是。即是造金鍮石是也,謂藥於銅中,安變成金時,藥但入銅之空隙處,非入極微之中,是此宗義,此顯不入義。下就宗難,若果色入因極微中,應如沙受水而離,謂水入沙中,二沙即相離遠,不是水微入沙之中。一量云:「汝宗水入沙應離非一,許水入中故,如二沙中間。」二,「或子微入父母極微腹中,亦應離非一,許入中故如水入沙。」三,「又二微相觸如麤物相擊,體不相受遂即離散。」汝何言果色,入因極微之中,因極微體應離散,為果微所觸故,如麤物相擊;又藥入鎔銅,入其間隙,二極微不相入,雖居間隙,藥令銅極微變為金者,量云:「果色設許入因極微之間,亦應變彼因極微異本,許入極微腹中故,如藥變銅也。」故論言應離變者是也。水入沙而離,或相擊而離,藥入銅而變也,沙離故非一,藥變故非常,汝極微亦應爾,非一非常如銅沙等。
又麤果色體若是一,得一分時應得一切,彼此一故彼應如此。
此中二十論言:「一應無次行俱時,至未至及多有間事,并難見細物,破衛世計今亦同之,果色是一,如得此一處一分時,一切處一切分亦應得,以彼此一故彼應如此,論雖為比量,但舉一邊,亦應言此應如彼。大乘以理無實一物,乃至一極微亦無實,一是假立故無不定失,今破實一也。」
不許違理許便違事,故彼所執進退不成,但是隨情虛妄計度。
不許違理者,謂若不許得此即得彼,即違彼此是一體之比量理也。若許便違世間之事,進隨自宗得,違事不成;退隨他不得,違理不成。此即近結,若遠結者進從於他,便違自教;退隨自教有違理失,故是所執進退不成,但是妄情所計度也,結歸唯識。
然諸外道品類雖多,所執有法不過四種。
就破外道中,上來別破十三外道法訖,已下第二總攝為四,於中有二,初總後別,此總舉訖。
一,執有法與有等性,其體是一如數論等。
此即僧佉自部之中,分為十八部,故今言數論等,或他外道等非一,彼說勝論所執,大有同異。我自宗中,不離有體法外,別有此二性,二性即法體,法體與此一故;有等性者,等同異性也。不言同異言等性者,顯有等是彼性故,又等同類顯類別故,以是法性故別破之。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勿一切法即有性故,皆如有性體無差別。
此非之也,第一違比量,勿一切法即有性故,皆如有性是一無差,汝既有體法,即是有性,但是有體法,有義不殊皆是有故。故有體法應無差別,今立量云:「汝唯量等應無差別,即有性故,如諸法非無,諸法非無即是有性,有性皆無別,其有性既無差,法亦應爾故以為喻。」
便違三德我等體異,亦違世間諸法差別。
此違自教及違世間,汝宗二十三諦,自望雖無別,以體即自性故,而許三德及我,四法有別,故論中言三德及我。又汝三德及我,四法皆應無差,即有性故如二十三諦,二十三諦體無別故。若言一切悉皆無差,豈不自違宗意?又我等者,等二十三諦差別體相,又違世間現見可知。此破大有即有三違,一,比量,二,自宗,世間。次難同異性。
又若色等即色等性,色等應無青黃等異。
但言色性即一切色,無有差別,一切色法皆有變礙,為色性故,諸人共許。今立量云:「此青黃等色,應無差別,即色性故。如色性,色性一切色是一,諸色皆色性,故以為喻。」問:「破一切法,即大有同異,今佛法豈離法外,別有大有等耶?」答曰:「我但破汝之非,非我即為定也。」
二,執有法與有等性,其體定異如勝論等。
勝論自部亦有十八,故復言等計前已敘。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勿一切法非有性故,如已滅無體不可得。
此總破也,汝大有外一切體法,應不可得,非有性故如已滅無,即舉五無之中一也。
便違實等自體非有,亦違世間現見有物。
若體不可得,便違自執實等是有,違自宗也,亦違世間現見有物,三失如前,此破大大有,次難同異。
又若色等非色等性,應如聲等非眼等境。
難色若非色性,應如聲非眼境,量云:「汝色應非眼境,非色性故如彼聲等。」此中色等言,即等取自所依三大,及餘眼境者,恐有不定過故。又更互作法等一切法,故後言等。問:「若難色非眼境,豈不違宗,世間現量等過?」答:「彼所執色通常無常,是無礙德句收者,佛法不計有法,既言汝所執色,以別其宗,故無違教現量等過。」
三,執有法與有等性,亦一亦異如無慙等。
即是尼捷子,今正翻云離繫,亦云無慙即無羞也,離三界繫縛也,以其露形,佛法毀之曰無慙,即無慙羞也。言等者,種類非一故,其有等如共相,一切法體不無,體皆同故。法如別相相狀異故,如共故非一,即別法體故非異,不是別計,有大有等而說,亦言同異性亦爾,一切色同一同異故,此表成俱,其第四師遮,即違此說義亦同故。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一異同前一異過故。
一同初過,異同第二過故。
二相相違體應別故,一異體同俱不成故。
一異既相違,如苦樂體異,一異體應別,二相違故如苦樂等,一異體同俱不成者,一異不應同體,相相違故如苦樂等。一即非一體即異故,如異,異即非異體即一故;如一,言俱不成,一異二法俱不成故也。
勿一切法皆同一體。
汝一切法應皆同體,許相違法得同體故,如一異相違,一異相違許同體故,一切法成一體也。
或應一異是假非實,而執為實理定不成。
一故一切法同體,異故諸法體不同,如杌似人牛,說為人牛是假非實,而義說故,此中量云:「汝一異應假非實,二相違法一處說故,如似人牛。」
四,執有法與有等性,非一非異如邪命等。
如邪命等者,即是阿時縛迦外道,應云正命,佛法毀之故云邪命,邪活命也,此執非一故亦言等。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非一異執同異一故。
謂若言非一,同前異過;若言非異,同前一過也,彼若復言:「不須別言若非一。」同前異破,別言:「若非異。」同前一破。應一時言,非一非異。
非一異言,為遮為表?
此問定也。
若唯是表,應不雙非。
雙非非表故,如云石女,無兒無女雙無之言,無所表故。
若但是遮,應無所執。
量云:「汝應無所執,但遮他故,如言石女無兒女等,汝所執法即是所表,云何言遮都無所表,無所表故應無所執,以無執故何所競耶!」
亦遮亦表,應互相違。
若遮時無故,若表時無遮故,此二相違,如何言一?汝之表遮應非體一,相相違故如水火等,又此言表即同第一,若言遮者即同第二。
非表非遮應成戲論。
何所名目?但是戲論俱無所成。
又非一異,違世共知有一異物,亦違自宗色等有法,決定實有。
即違世間有一異物,謂青是一,與黃為異故,以雙非故即無有法,便違自宗,色等有法決定實有,一異相違非實有故,如何非一異?豈色與色非一,與聲等非異?
是故彼言唯矯避過,諸有智者勿謬許之。
總結非也,此唯矯詐復苟避過,諸有智者勿謬許之,謂為中理。
成誰識論述記卷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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