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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識二十頌及觀所緣緣論

唯識二十頌    印度世親菩薩造    唐三藏法師玄奘譯 論曰: 安立大乘三界唯心,以契經說三界唯心,心意識了名之差別,此中說心意兼心所,唯遮外境不遣相應,內識生時似外境現,如有眩翳見髮蠅等,此中都無少分實義,即於此義有設難言。 第一頌  外人提出「若有心無境,四事皆不成」的質疑 頌曰:若識無實境,即處時決定,相續不決定,作用不應成。 論曰: 此說何義?若離識實有色等外法,色等識生不緣色等,何因此識有處得生,非一切處。何故此處有時識起,非一切時?同一處時有多相續,何不決定隨一識生,如眼翳人見髮蠅等,非無眩翳有此識生?復有何因諸眩翳者,所見髮等無髮等用?餘髮等覺其用非無。若實同無色等外境,唯有內識似外境生,定處定時,不定相續,有作用物,皆不應成。非皆不成。 第二頌   舉夢等四喻,證明四義得成 頌曰:處時定如夢,身不定如鬼,同見膿河等,如夢損有成。 論曰: 如夢意說如夢所見,謂如夢中雖無實境;而或有處,見有村園男女等物,非一切處;即於是處,或時見有彼村園等,非一切時;由此雖無離識實境,而處時定非不得成。說如鬼言顯如餓鬼,河中膿滿故名膿河,如說酥瓶其中酥滿,謂如餓鬼同業異熟,多身共集皆見膿河,非於此中定唯一見。等言顯示或見糞等,及見有情執持刀杖,遮捍守護不令得食,由此雖無離識實境,而多相續不定義成。又如夢中雖無實,而有損失精血等用,由此雖無離識實體,而有虛妄作用義成,如是且依別別譬喻,顯處定等四義得成。 第三頌  再舉地獄為喻,總答以上四難 復次頌曰:一切如地獄,同見獄卒等,能為逼害事,故四義皆成。 論曰: 應知此中一地獄喻,顯處定等一切皆成。如地獄言,顯在地獄,受逼害苦諸有情類,謂地獄中,雖無真實有情數攝,獄卒等事;而彼有情,同業異熟增上力故,同處同時眾多相續,皆共見有獄卒,狗鳥鐵山物至,來至其所為逼害事。由此雖無離識實境,而處定等四義皆成。何緣不許,獄卒等類是實有情?不應理故,且此不應那落迦攝,不受如彼所受苦故。互相逼害,應不可立彼那落迦,此獄卒等形量力既等,應不極相怖,應自不能忍受,鐵地炎熱猛燄,恒燒然苦,云何於彼能逼害他?非那落迦不應生彼,如何天上現有傍生?地獄亦然,有傍生鬼為獄卒等,此救不然。 第四頌   以天道傍生作對照,證明獄卒,是識所變現 頌曰:如天上傍生,地獄中不爾,所執旁生鬼,不受彼苦故。 論曰: 諸有傍生生天上者,必有能感彼器樂業,生彼定受器所生樂。非獄率等,受地獄中器所生苦,故不應許,傍生鬼趣生那落迦。若爾,應許彼那落迦,業增上力生異大種,起勝形顯量力差別,於彼施設獄卒等名;為生彼怖變現種種,動手足等差別作用。如羝羊山乍離乍合,鋼鐵林剌或低或昂,非事全無然不應理。 第五頌  破有部說,業力生及外大種生,不應理。 頌曰:若許由業力,有異大種生,起如是轉異,於識何不許? 論曰: 何緣不許,識由業力如是轉變,而執大種? 第六頌  破經量部,所執薰習餘處生果 復次頌曰:業薰習餘處,執餘處有果,所薰識有果,不許有何因? 論曰: 執那落迦由自業力,生差別大種,起形等轉變。彼業薰習理,應許在識相續中,不在餘處。有薰習處,汝便不許有果轉變;無薰習處翻執有果,此有何因?有教為因,謂若唯識似色等現,無別色等;佛不應說:「有色等處。」此教非因有別意故。 第七頌  答外人,引證佛說,為證不能成立 頌曰:依彼所化生,世尊密意趣,說有色處等,如化生有情。 論曰: 如佛說有化生有情,彼但依心相續不斷,能往後世。密意趣說,不說實有化生有情,說無有情我,但有法因故。說色等處契經亦爾,依所化生宜受彼教,密意趣說非別害有,依何密意說色等十? 第八頌  顯佛說,色等十處的意趣所在 頌曰:識從自種生,似境相而轉,為成內外處,佛說彼為十。 論曰: 此說何義?似色現識,從自種子緣合轉變,差別而生,佛依彼種及所現色,如次說為眼處色處,如是乃至似觸現識,從自種子緣合轉變,差別而生;佛依彼種及所現觸,如次說為身處觸處,依斯密意說色等十,此密意說有何勝利? 第九頌  略示二無我義 頌曰:依此教能入,數取趣無我,所執法無我,復依餘教入。 論曰: 依此所說,十二處教受化者,能入數取趣無我。謂若了知,從六二法有六轉識,都無見者乃至知者,應受有情無我教者,便能悟入有情無我。復依此餘,說唯識教受化者,能入所執法無我,謂若了知,唯識現似色等法起,此中都無色等相法。應受諸法無我教者,便能悟入諸法無我,若知諸法一切種無,入法無我;是則唯識亦畢竟無,何所安立?非知諸法一切種無,乃得名為入法無我,然達愚夫,遍計所執自性差別,諸法無我;如是乃名入法無我。非諸佛境,離言法性亦都無故,名法無我。餘識所執此唯識性,其體亦無名法無我,不爾餘識所執境有,則唯識理應不得成。許諸餘識有實境故。由此道理,說立唯識教,普令悟入,一切法無我,非一切種撥有性故。復云何知,佛依如是密意趣,說有色等處?非別實有色等外法,為色等識各別境耶。 第十頌  破各學派,執極微為實有 頌曰:以彼境非一,亦非多極微,又非和合等,極微不成立。 論曰:此何所說?謂若實有外色等處,與色等識各別為境,如是外境或應是一,如勝論者執有分色。或應是多,如執實有眾多極微,各別為境。或應多極微和合及和集,如執實有眾多極微,皆共和合和集為境。且彼外境理應非一,有分色體,異諸分色不可取故。理亦非多,極微各別不可取故。又理非和合,或和集為境,一實極微理不成故,云何不成? 第十一頌  說明極微,不能成立的理由 頌曰:極微與六合,一應分成六,若與六同處,聚應如極微。 論曰: 若一極微,六方各與一極微合,應成六分。一處無容有餘處故,一極微處若有六微,應諸聚色如極微量。輾轉相望不過量故,則應聚色亦不可見,迦濕彌羅國,毗婆沙師言:「非諸極微有相合義,無方分故離如前失;但諸聚色有相合理,有方分故。」此亦不然。 第十二頌  破有部毗婆沙師的,聚色有和合義 頌曰:極微既無合,聚有合者誰?或相合不成,不由無方分。 論曰: 今應詰彼所說理趣:「既異極微無別聚色,極微無合聚合者誰?」若轉救言:「聚色輾轉亦無合義。」則不應言:「極微無合無方分故。」聚有方分亦不許合,故極微無合,不由無方分,是故一實極微不成。又許極微合與不合,其過且爾,若許極微有分無分,俱為大失。 第十三頌  再說極微,有無方分的過失 頌曰:極微有方分,理不應成一,無應影障無,聚不異無二。 論曰: 以一極微六方分異,多分為體云何成一?若一極微無異方分,日輪纔舉光照觸時,云何餘邊得有影現?以無餘分光所不及。又執極微無方分者,云何此彼輾輪相障?以無餘分他所不行,可說此彼輾轉相礙,既不相礙,應諸極微輾轉處同,則諸色聚同一極微量,過如前說。云何不許影障屬聚,不屬極微?豈異極微許有聚色,發影為障。不爾,若爾聚應無二。謂爾聚色不異極微,影障應成不屬聚色。安布差別立為極微,或立為聚俱非一實,何用思擇極微聚為!猶未能遮外色等相,此復何相?謂眼等境,亦是青等實色等性。應共審思,此眼等境青等實性,為一為多?設爾何失?二俱有過,多過如前一亦非理。 第十四頌  再說明,執外境為一的過失 頌曰:一應無次行,俱時至未至,及多有間事,並難見細物。 論曰:若無隔別,所有青等眼所行境,執為一物,應無漸次行大地理,若下一足至一切故。又應俱時,於此於彼無至未至;一物一時,理不應有得未得故。又一方處,應不得有多象馬等,有間隙事。若處有一亦即有餘,云何此彼可辯差別?若二如何可於一處,有至不至中間見空?又亦應無小水蟲等,難見細物。彼與麤物同一處所,量應等故。若謂由相此彼差別,即成別物不由餘義,則定應許此差別物,輾轉分析成多極微。已辯極微非一實物,是則離識,眼等色等若根若境,皆不得成。由此善成唯有識義。諸法由量刊定有無,一切量中現量為勝。若無外境寧有此覺,我今現證如是境耶?此證不成。 第十五頌  解釋外人,現量證境的問題 頌曰:現覺如夢等,已起現覺時,見及境已無,寧許有現量? 論曰: 如夢等時雖無外境,而亦得有如是現量,餘時現量應知亦爾,故彼引此為證不成。又若爾時有此現覺,我今現證如是色等,爾時於境能見已無,要在意識能分別故,時眼等識必已謝故。剎那論者有此覺時,色等現境亦皆已滅,如何此時許有現量?要曾現受意識能憶,是故決定有曾受境,見此境者許為現量,由斯外境實有義成,如是要由先受後憶,證有外境,理亦不成,何以故? 第十六頌  說明夢境未覺,不知是夢 頌曰:如說似境識,從此生憶念,未覺不能知,夢所見非有。 論曰: 如前所說雖無外境,而眼識等似外境現,從此後位與念相應,分別意識似前境現,即說此為憶曾所受。故以後憶,證先所見實有外境,其理不成。若如夢中雖無實境,而識得成,覺時亦然。如世自知夢境非有,覺時既爾何不自知?既不自知覺境非有,寧如夢識實境皆無,此亦非證。 如未覺位,不知夢境非外實有,覺時乃知,如是世間虛妄分別,串習惛熱如在夢中,諸有所見皆非實有。未得真覺不能自知,若時得彼,出世對治無分別智,乃名真覺。此後所得世間淨智,現在前位。如實了知彼境非實,其義平等。若諸有情,由自相續轉變差別,似境識起,不由外境為所緣生,彼諸有情近善惡友,聞邪正法二識決定,既無友教此云何成?非不得成。 第十七頌  明二識輾轉決定,以成唯識義;顯示睡眠時心壞,以成唯識義 頌曰:輾轉增上力,二識成決定,心由睡眠壞,夢覺果不同。 論曰: 以諸有情,自他相續諸識,輾轉為增上緣,隨其所應二識決定,為餘相續識差別故,令餘相續差別識生,各成決定不由外境。若如夢中境雖無實,而識得起,覺識亦然。何緣夢覺,造善惡行愛非愛果,當受不同? 在夢位心,由睡眠壞勢力羸劣,覺心不爾。故所造行當受異熟,勝劣不同不由外境。若唯有識無身語等,羊等云何為他所殺?若羊等死不由他害,屠者云何得殺生罪? 第十八頌  解答若無外境,應無殺罪的詰難 頌曰:由他識轉變,有殺害事業,如鬼等意力,令他失念等。 論曰: 如由鬼等意念勢力,令他有情失念得夢,或著魅等變異事成。具神通者意念勢力,令他夢中見種種事,如大迦多衍那意願勢力,令娑刺拏王等,夢見異事。又如阿練若仙人,意憤勢力,令吠摩質呾王夢見異事,如是由他識轉變故,令他違害命根事起,應知死者為眾同分,由識度變異相續斷滅。 第十九頌  舉仙人忿怒故事,證明意罰為大罪 復次頌曰:彈咤迦等空,云何由仙忿?意罰為大罪,此復云何成? 論曰: 若不許有,他識轉變增上力故,他有情死,云何世尊,為成意罰是大罪故,返問長者鄔波離言:「汝頗曾聞何因緣故,彈咤迦林,末蹬伽林,羯陵伽林,皆空閑寂?」長者白佛言:「喬答摩,我聞由仙意憤恚故,若執神鬼敬重仙人,知嫌為殺彼有情類,不但由仙意憤恚者,云何引彼,成立意罰為大罪性,過於身語?由此應知,但由仙忿彼有情死,理善成立。若唯有識,諸他心智知他心不?設爾何失?若不能知,何謂他心智?若能知者,唯識義應不成,雖知他心然不如實。 第二十頌  釋他心智不如實,以成唯識義 頌曰:他心智云何,知境不如實?如知自心智,不知如佛境。 論曰:諸他心智,云何於境不如實知?如自心智,此自心智,云何於境不如實知?由無知故,二智於境,各由無知所覆蔽故,不知如佛淨智所行,不可言境。此二於境不如實知,由似外境虛妄顯現故,所取能取分別未斷故。唯識理趣,無邊抉(決)擇品類差別,難度甚深,非佛誰能具廣決(決)擇。 結頌:我已隨自能,略成唯識義,此中一切種,難思佛所行。 論曰:唯識理趣品類無邊,我隨自能已略成立,餘一切種非所思議,超諸尋思所行境故。如是理趣唯佛所行,諸佛世尊於一切境,及一切種智無礙故。 觀所緣緣論    印度陳那菩薩造    唐三藏法師玄奘譯 論文 諸有欲令眼等五識,以外色作所緣緣者,或執極微,許有實體能生識故。或執和合,以識生時帶彼相故。 論文 二俱非理,所以者何?                  頌一:極微於五識,設緣非所緣,彼相識無故,猶如眼根等。 論文 所緣緣者,謂能緣識帶彼相起,及有實體,令能緣識托(託)彼而生。色等極微,設有實體能生五識,容有緣義然非所緣,如眼根等,於眼等識無彼相故,如是極微,於眼等識無所緣義。 頌二:和合於五識,設所緣非緣,彼實體無故,猶如第二月。 論文 色等和合,於眼等識有彼相故,設作所緣然無緣義,如眼錯亂見第二月,彼無實體不能生故,如是和合,於眼等識無有緣義,故外二事於所緣緣,互闕一支俱不應理。 論文 有執色等各有多相,於中一分是現量境,故諸極微相資,各有一和集相,此相實有,各能發生似已相識,故與五識作所緣緣。 論文 此亦非理,所以者何? 頌三:和集如堅等,設於眼等識,是緣非所緣,許極微相故。 論文 如堅等相雖是實有,於眼等識容有緣義,而非所緣,眼等識上無彼相故。色等極微諸和集相,理亦應爾,彼俱執極微相故。 論文 執眼等識能緣極微,諸和集相復有別生。 頌四 瓶甌等覺相,彼執應無別,非形別故別,形別非實有。 論文 瓶甌等覺大小等者,能成極微多少同故。緣彼覺相應無差別,若謂彼物,形相別故覺相別者,理亦不然;瓶等別形,唯在瓶等假法上有,非極微故。 論文 彼不應執,極微亦有差別形相,所以者何? 頌五:極微量等故,形別唯在假,析彼至極微,彼覺定捨故。 論文 非瓶甌等,能成極微有形量別,捨微圓相,故知別形在假非實。 論文 又形別物析至極微,彼覺定捨,非青等物析至極微,彼覺可捨。由此形別唯世俗有,非如青等亦在實物,是故五識所緣緣,體非外色等,其理極成。 論文 彼所緣緣豈全不有?非全不有,若爾云何? 第六頌:內色如外現,為識所緣緣,許彼相在識,及能生識故。 論文 外境雖無,而有內色似外境現,為所緣緣,許眼等識,帶彼相起及從彼生,具二義故。 論文 此內境相既不離識,如何俱起能為識緣? 第七頌:決定相隨故,俱時亦作緣,或前為後緣,引彼功能故。 論文 境相與識定相隨故,雖俱時起亦作識緣。因明者說,若此與彼有無相隨,雖俱時生,而亦得有因果相故。或前識相為後識緣;引本識中,生似自果功能令起,不違理故。 論文 若五識生唯緣內色,如何亦說眼等為緣? 第八頌:識上色功能,名五根應理,功能與境色,無始互為因。 論文 以能發識比知有根,此但功能非外所造。故本識上五色功能,名眼等根亦不違理。功能發識理無別故,在識在餘雖不可說,而外諸法理非有故,定應許此在識非餘。此根功能與前境色,從無始際輾轉為因,謂此功能至成熟位,生現識上五內境色;此內境色復能引起,異熟識上五根功能。根境二色,與識一異或非一異,隨樂應說,如是諸識,唯內境相為所緣緣,理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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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提尊大白身法千座行和讚   日本桐山大師作,譯為中文   爐香讚(合掌) 爐香乍熱,法界蒙熏,諸佛海會悉遙聞,隨處結祥雲,誠意方殷,諸佛現全身。 南無香雲蓋菩薩摩訶薩(三稱)   開經偈 無上甚深微妙法,百千萬劫難遭遇,我今見聞得受持,願解如來真實義。 南無本師釋迦牟尼佛(三稱) 南無大準提王菩薩(三稱) 準提尊大白身法千座行和讚  歸命頂禮準提尊,解脫因緣千座行,功德無量今傳佈,且說寶塔有原因。  如來秘密大法門,切斷一切諸惡業,將此密法安置處,即同供奉一靈寺。  其中靈處雖無限,惟此寶塔準提尊,顯密兩教稱不同,顯稱佛母準提尊。  密稱最勝金剛尊,所發奉請諸誓願,如汝累行千座行,生身佛母即出現。  縱為瓦石木塊體,寶塔忽變七寶成,光輝燦爛真晃耀,諸天善神齊降臨。  直達八萬由旬外,晝夜保護各人行,寶塔威力貫天際,諸佛讚歎瞻仰勤。  有此寶塔安置處,不怕諸難來相侵,闔家人等皆安隱,牛馬之類亦太平。  疫病苦厄不必憂,故望行者日日供,一日一座行此法,千座重疊即滿行。  初座三百三十三,切斷家庭各因緣,消涂祖先諸業障,祖父祖母及雙親。  所有一切諸業障,血肉相連傳子孫,子孫惡運從此起,勿謂無罪受此愆。  原因皆由父母緣,初座功滿即滅盡,中座三百三十三,專除本身惡因緣。  我有惡緣之父母,又有障深之祖先,今生所以有此運,皆為前世果報緣。  勿怨祖先勤悔過,中座修完可除完,滿座三百三十三,可斷子孫惡因緣。  父母因緣子孫受,為愛子孫宜虔勤,以前所有諸惡因,必由自身來切斷。  三行圓滿整千日,滿期之樂樂無窮,八十億劫所集聚,生死重罪亦消完。  佛母誓言不可撼,無間餓鬼各地獄,畜生界中墮身陷,一切因緣悉可斷。  菩提路開直向前,皆由此行得實現,如有祖先犯重罪,墮於中有苦相連。  子孫修行便成佛,躍入菩薩行列間,功德無量難罄述,業病苦患亦皆然。  如能至誠修此法,重病即日可輕減,天壽可達不必憂,皆由此行獲保障。  前世貪罪報自身,衣食貧寒交相歎,至誠專一修此法,天降寶雨濟困貧。  此身日成富貴身,勿忘虔心三寶供,若彼各惜不肯施,寶雨即刻消失盡。  更宜廣植諸善根,發願虔心救世人,今生貧困而哭泣,皆因前生泣別人。  應知果報原如此,因果車輪不稍停,欲助自己及子孫,汝今應先救世人。  此乃因果之大法,我佛如來亦曾云,只顧自身復自身,決難解脫惡緣因。  我身所以有今日,皆因過去因緣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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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220 大般若經初會序     唐西明寺沙門玄則製 大般若經者,乃希代之絕唱,曠劫之遐津,光被人天恬囊真俗,誠入神之奧府,有國之靈鎮,自非聖德遠覃,哲人孤出,則方音罕貿,圓教豈臻,所以帝叙金照,皇述瓊振,事邈千古理鏡三辰,欝矣斯文備乎茲日,然則部分二四,昔徒掌其半珠,會兼十六,今乃握其全寶,竊案諸會別起,每比一部,輒復本以殊迹,各申一序,至如靈峰始集,宏韻首馳,控蕩身源敷弘心要,何者?夫五蘊為有情之封,二我為有封之宅,宅我而擧,則渴焰之水方深,封蘊以居,則尋香之堞彌峻,焉識夫我之所根者想,想妄而我不存,蘊之所繫者名,名假而蘊無託,故即空之談啟,亡言之理暢,閱紛俗於非動,置蠢徒於不生,齊谷響於百名,儔鏡姿於萬像,筌宰失寄,而後真宰獨融,規准莫施,而後冲規麨立,慮塗千泯言術四窮,使夫淺躁投機,拘攣解桎,媲司南之有在,同拱北以知歸,義旣天悠辭仍海溢,且為諸分之本,又是前古未傳,凡勒成四百卷,八十五品矣,或謂權之方土,理宜裁譯,竊應之曰:「一言可蔽,而雅頌之作聯章,二字可題,而涅槃之音積軸,優柔闡緩其慈誨乎?若譯而可削,恐貽患於傷手,今傳而必本,庶無譏於溢言,況搦扎之辱,慨念增損而魂交之夕,烱戒照彰終始感貽,具如別錄,其有大心茂器,久聞歷奉者,自致不驚不怖,爰諮爰度矣! 初分緣起品第一之一     唐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如是我聞,一時,薄伽梵,住王舍城鷲峰山頂,與大苾芻眾,千二百五十人俱,皆阿羅漢,諸漏已盡無復煩惱,得真自在心善解脫,慧善解脫,如調慧馬亦如大龍,已作所作已辦所辦,棄諸重擔逮得己利,盡諸有結正知解脫,至心自在第一究竟,除阿難陀獨居學地,得預流果。大迦葉波而為上首,復有五百苾芻尼眾,皆阿羅漢,大勝生主而為上首,復有無量鄔波索迦,鄔波斯迦,皆見聖諦;復有無量無數,菩薩摩訶薩,一切皆得陀羅尼門,三摩地門,住空無相無分別願,已得諸法平等性忍,具足成就四無礙解,凡所演說辯才無盡,於五神通自在遊戲,所證智斷永無退失,言行威肅聞皆敬受,勇猛精進離諸懈怠,能捨親財不顧身命,離矯離誑無染無求,等為有情而宣正法,契深法忍窮最極趣,得無所畏其心泰然,超眾魔境出諸業障,摧滅一切煩惱怨敵,建正法幢伏諸邪論,聲聞獨覺不能測量。得心自在得法自在,業惑見障皆已解脫,擇法辯說無不善巧,入緣起生滅法門,離見隨眠捨諸纏結,智慧通達諸聖諦理,曾無數劫發弘誓願,容貌熙怡先言接引,遠離嚬蹙辭韻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