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識二十頌
印度世親菩薩造
唐三藏法師玄奘譯
論曰:
安立大乘三界唯心,以契經說三界唯心,心意識了名之差別,此中說心意兼心所,唯遮外境不遣相應,內識生時似外境現,如有眩翳見髮蠅等,此中都無少分實義,即於此義有設難言。
第一頌 外人提出「若有心無境,四事皆不成」的質疑
頌曰:若識無實境,即處時決定,相續不決定,作用不應成。
論曰:
此說何義?若離識實有色等外法,色等識生不緣色等,何因此識有處得生,非一切處。何故此處有時識起,非一切時?同一處時有多相續,何不決定隨一識生,如眼翳人見髮蠅等,非無眩翳有此識生?復有何因諸眩翳者,所見髮等無髮等用?餘髮等覺其用非無。若實同無色等外境,唯有內識似外境生,定處定時,不定相續,有作用物,皆不應成。非皆不成。
第二頌 舉夢等四喻,證明四義得成
頌曰:處時定如夢,身不定如鬼,同見膿河等,如夢損有成。
論曰:
如夢意說如夢所見,謂如夢中雖無實境;而或有處,見有村園男女等物,非一切處;即於是處,或時見有彼村園等,非一切時;由此雖無離識實境,而處時定非不得成。說如鬼言顯如餓鬼,河中膿滿故名膿河,如說酥瓶其中酥滿,謂如餓鬼同業異熟,多身共集皆見膿河,非於此中定唯一見。等言顯示或見糞等,及見有情執持刀杖,遮捍守護不令得食,由此雖無離識實境,而多相續不定義成。又如夢中雖無實,而有損失精血等用,由此雖無離識實體,而有虛妄作用義成,如是且依別別譬喻,顯處定等四義得成。
第三頌 再舉地獄為喻,總答以上四難
復次頌曰:一切如地獄,同見獄卒等,能為逼害事,故四義皆成。
論曰:
應知此中一地獄喻,顯處定等一切皆成。如地獄言,顯在地獄,受逼害苦諸有情類,謂地獄中,雖無真實有情數攝,獄卒等事;而彼有情,同業異熟增上力故,同處同時眾多相續,皆共見有獄卒,狗鳥鐵山物至,來至其所為逼害事。由此雖無離識實境,而處定等四義皆成。何緣不許,獄卒等類是實有情?不應理故,且此不應那落迦攝,不受如彼所受苦故。互相逼害,應不可立彼那落迦,此獄卒等形量力既等,應不極相怖,應自不能忍受,鐵地炎熱猛燄,恒燒然苦,云何於彼能逼害他?非那落迦不應生彼,如何天上現有傍生?地獄亦然,有傍生鬼為獄卒等,此救不然。
第四頌 以天道傍生作對照,證明獄卒,是識所變現
頌曰:如天上傍生,地獄中不爾,所執旁生鬼,不受彼苦故。
論曰:
諸有傍生生天上者,必有能感彼器樂業,生彼定受器所生樂。非獄率等,受地獄中器所生苦,故不應許,傍生鬼趣生那落迦。若爾,應許彼那落迦,業增上力生異大種,起勝形顯量力差別,於彼施設獄卒等名;為生彼怖變現種種,動手足等差別作用。如羝羊山乍離乍合,鋼鐵林剌或低或昂,非事全無然不應理。
第五頌 破有部說,業力生及外大種生,不應理。
頌曰:若許由業力,有異大種生,起如是轉異,於識何不許?
論曰:
何緣不許,識由業力如是轉變,而執大種?
第六頌 破經量部,所執薰習餘處生果
復次頌曰:業薰習餘處,執餘處有果,所薰識有果,不許有何因?
論曰:
執那落迦由自業力,生差別大種,起形等轉變。彼業薰習理,應許在識相續中,不在餘處。有薰習處,汝便不許有果轉變;無薰習處翻執有果,此有何因?有教為因,謂若唯識似色等現,無別色等;佛不應說:「有色等處。」此教非因有別意故。
第七頌 答外人,引證佛說,為證不能成立
頌曰:依彼所化生,世尊密意趣,說有色處等,如化生有情。
論曰:
如佛說有化生有情,彼但依心相續不斷,能往後世。密意趣說,不說實有化生有情,說無有情我,但有法因故。說色等處契經亦爾,依所化生宜受彼教,密意趣說非別害有,依何密意說色等十?
第八頌 顯佛說,色等十處的意趣所在
頌曰:識從自種生,似境相而轉,為成內外處,佛說彼為十。
論曰:
此說何義?似色現識,從自種子緣合轉變,差別而生,佛依彼種及所現色,如次說為眼處色處,如是乃至似觸現識,從自種子緣合轉變,差別而生;佛依彼種及所現觸,如次說為身處觸處,依斯密意說色等十,此密意說有何勝利?
第九頌 略示二無我義
頌曰:依此教能入,數取趣無我,所執法無我,復依餘教入。
論曰:
依此所說,十二處教受化者,能入數取趣無我。謂若了知,從六二法有六轉識,都無見者乃至知者,應受有情無我教者,便能悟入有情無我。復依此餘,說唯識教受化者,能入所執法無我,謂若了知,唯識現似色等法起,此中都無色等相法。應受諸法無我教者,便能悟入諸法無我,若知諸法一切種無,入法無我;是則唯識亦畢竟無,何所安立?非知諸法一切種無,乃得名為入法無我,然達愚夫,遍計所執自性差別,諸法無我;如是乃名入法無我。非諸佛境,離言法性亦都無故,名法無我。餘識所執此唯識性,其體亦無名法無我,不爾餘識所執境有,則唯識理應不得成。許諸餘識有實境故。由此道理,說立唯識教,普令悟入,一切法無我,非一切種撥有性故。復云何知,佛依如是密意趣,說有色等處?非別實有色等外法,為色等識各別境耶。
第十頌 破各學派,執極微為實有
頌曰:以彼境非一,亦非多極微,又非和合等,極微不成立。
論曰:此何所說?謂若實有外色等處,與色等識各別為境,如是外境或應是一,如勝論者執有分色。或應是多,如執實有眾多極微,各別為境。或應多極微和合及和集,如執實有眾多極微,皆共和合和集為境。且彼外境理應非一,有分色體,異諸分色不可取故。理亦非多,極微各別不可取故。又理非和合,或和集為境,一實極微理不成故,云何不成?
第十一頌 說明極微,不能成立的理由
頌曰:極微與六合,一應分成六,若與六同處,聚應如極微。
論曰:
若一極微,六方各與一極微合,應成六分。一處無容有餘處故,一極微處若有六微,應諸聚色如極微量。輾轉相望不過量故,則應聚色亦不可見,迦濕彌羅國,毗婆沙師言:「非諸極微有相合義,無方分故離如前失;但諸聚色有相合理,有方分故。」此亦不然。
第十二頌 破有部毗婆沙師的,聚色有和合義
頌曰:極微既無合,聚有合者誰?或相合不成,不由無方分。
論曰:
今應詰彼所說理趣:「既異極微無別聚色,極微無合聚合者誰?」若轉救言:「聚色輾轉亦無合義。」則不應言:「極微無合無方分故。」聚有方分亦不許合,故極微無合,不由無方分,是故一實極微不成。又許極微合與不合,其過且爾,若許極微有分無分,俱為大失。
第十三頌 再說極微,有無方分的過失
頌曰:極微有方分,理不應成一,無應影障無,聚不異無二。
論曰:
以一極微六方分異,多分為體云何成一?若一極微無異方分,日輪纔舉光照觸時,云何餘邊得有影現?以無餘分光所不及。又執極微無方分者,云何此彼輾輪相障?以無餘分他所不行,可說此彼輾轉相礙,既不相礙,應諸極微輾轉處同,則諸色聚同一極微量,過如前說。云何不許影障屬聚,不屬極微?豈異極微許有聚色,發影為障。不爾,若爾聚應無二。謂爾聚色不異極微,影障應成不屬聚色。安布差別立為極微,或立為聚俱非一實,何用思擇極微聚為!猶未能遮外色等相,此復何相?謂眼等境,亦是青等實色等性。應共審思,此眼等境青等實性,為一為多?設爾何失?二俱有過,多過如前一亦非理。
第十四頌 再說明,執外境為一的過失
頌曰:一應無次行,俱時至未至,及多有間事,並難見細物。
論曰:若無隔別,所有青等眼所行境,執為一物,應無漸次行大地理,若下一足至一切故。又應俱時,於此於彼無至未至;一物一時,理不應有得未得故。又一方處,應不得有多象馬等,有間隙事。若處有一亦即有餘,云何此彼可辯差別?若二如何可於一處,有至不至中間見空?又亦應無小水蟲等,難見細物。彼與麤物同一處所,量應等故。若謂由相此彼差別,即成別物不由餘義,則定應許此差別物,輾轉分析成多極微。已辯極微非一實物,是則離識,眼等色等若根若境,皆不得成。由此善成唯有識義。諸法由量刊定有無,一切量中現量為勝。若無外境寧有此覺,我今現證如是境耶?此證不成。
第十五頌 解釋外人,現量證境的問題
頌曰:現覺如夢等,已起現覺時,見及境已無,寧許有現量?
論曰:
如夢等時雖無外境,而亦得有如是現量,餘時現量應知亦爾,故彼引此為證不成。又若爾時有此現覺,我今現證如是色等,爾時於境能見已無,要在意識能分別故,時眼等識必已謝故。剎那論者有此覺時,色等現境亦皆已滅,如何此時許有現量?要曾現受意識能憶,是故決定有曾受境,見此境者許為現量,由斯外境實有義成,如是要由先受後憶,證有外境,理亦不成,何以故?
第十六頌 說明夢境未覺,不知是夢
頌曰:如說似境識,從此生憶念,未覺不能知,夢所見非有。
論曰:
如前所說雖無外境,而眼識等似外境現,從此後位與念相應,分別意識似前境現,即說此為憶曾所受。故以後憶,證先所見實有外境,其理不成。若如夢中雖無實境,而識得成,覺時亦然。如世自知夢境非有,覺時既爾何不自知?既不自知覺境非有,寧如夢識實境皆無,此亦非證。
如未覺位,不知夢境非外實有,覺時乃知,如是世間虛妄分別,串習惛熱如在夢中,諸有所見皆非實有。未得真覺不能自知,若時得彼,出世對治無分別智,乃名真覺。此後所得世間淨智,現在前位。如實了知彼境非實,其義平等。若諸有情,由自相續轉變差別,似境識起,不由外境為所緣生,彼諸有情近善惡友,聞邪正法二識決定,既無友教此云何成?非不得成。
第十七頌 明二識輾轉決定,以成唯識義;顯示睡眠時心壞,以成唯識義
頌曰:輾轉增上力,二識成決定,心由睡眠壞,夢覺果不同。
論曰:
以諸有情,自他相續諸識,輾轉為增上緣,隨其所應二識決定,為餘相續識差別故,令餘相續差別識生,各成決定不由外境。若如夢中境雖無實,而識得起,覺識亦然。何緣夢覺,造善惡行愛非愛果,當受不同?
在夢位心,由睡眠壞勢力羸劣,覺心不爾。故所造行當受異熟,勝劣不同不由外境。若唯有識無身語等,羊等云何為他所殺?若羊等死不由他害,屠者云何得殺生罪?
第十八頌 解答若無外境,應無殺罪的詰難
頌曰:由他識轉變,有殺害事業,如鬼等意力,令他失念等。
論曰:
如由鬼等意念勢力,令他有情失念得夢,或著魅等變異事成。具神通者意念勢力,令他夢中見種種事,如大迦多衍那意願勢力,令娑刺拏王等,夢見異事。又如阿練若仙人,意憤勢力,令吠摩質呾王夢見異事,如是由他識轉變故,令他違害命根事起,應知死者為眾同分,由識度變異相續斷滅。
第十九頌 舉仙人忿怒故事,證明意罰為大罪
復次頌曰:彈咤迦等空,云何由仙忿?意罰為大罪,此復云何成?
論曰:
若不許有,他識轉變增上力故,他有情死,云何世尊,為成意罰是大罪故,返問長者鄔波離言:「汝頗曾聞何因緣故,彈咤迦林,末蹬伽林,羯陵伽林,皆空閑寂?」長者白佛言:「喬答摩,我聞由仙意憤恚故,若執神鬼敬重仙人,知嫌為殺彼有情類,不但由仙意憤恚者,云何引彼,成立意罰為大罪性,過於身語?由此應知,但由仙忿彼有情死,理善成立。若唯有識,諸他心智知他心不?設爾何失?若不能知,何謂他心智?若能知者,唯識義應不成,雖知他心然不如實。
第二十頌 釋他心智不如實,以成唯識義
頌曰:他心智云何,知境不如實?如知自心智,不知如佛境。
論曰:諸他心智,云何於境不如實知?如自心智,此自心智,云何於境不如實知?由無知故,二智於境,各由無知所覆蔽故,不知如佛淨智所行,不可言境。此二於境不如實知,由似外境虛妄顯現故,所取能取分別未斷故。唯識理趣,無邊抉(決)擇品類差別,難度甚深,非佛誰能具廣決(決)擇。
結頌:我已隨自能,略成唯識義,此中一切種,難思佛所行。
論曰:唯識理趣品類無邊,我隨自能已略成立,餘一切種非所思議,超諸尋思所行境故。如是理趣唯佛所行,諸佛世尊於一切境,及一切種智無礙故。
觀所緣緣論
印度陳那菩薩造
唐三藏法師玄奘譯
論文
諸有欲令眼等五識,以外色作所緣緣者,或執極微,許有實體能生識故。或執和合,以識生時帶彼相故。
論文
二俱非理,所以者何?
頌一:極微於五識,設緣非所緣,彼相識無故,猶如眼根等。
論文
所緣緣者,謂能緣識帶彼相起,及有實體,令能緣識托(託)彼而生。色等極微,設有實體能生五識,容有緣義然非所緣,如眼根等,於眼等識無彼相故,如是極微,於眼等識無所緣義。
頌二:和合於五識,設所緣非緣,彼實體無故,猶如第二月。
論文
色等和合,於眼等識有彼相故,設作所緣然無緣義,如眼錯亂見第二月,彼無實體不能生故,如是和合,於眼等識無有緣義,故外二事於所緣緣,互闕一支俱不應理。
論文
有執色等各有多相,於中一分是現量境,故諸極微相資,各有一和集相,此相實有,各能發生似已相識,故與五識作所緣緣。
論文
此亦非理,所以者何?
頌三:和集如堅等,設於眼等識,是緣非所緣,許極微相故。
論文
如堅等相雖是實有,於眼等識容有緣義,而非所緣,眼等識上無彼相故。色等極微諸和集相,理亦應爾,彼俱執極微相故。
論文
執眼等識能緣極微,諸和集相復有別生。
頌四
瓶甌等覺相,彼執應無別,非形別故別,形別非實有。
論文
瓶甌等覺大小等者,能成極微多少同故。緣彼覺相應無差別,若謂彼物,形相別故覺相別者,理亦不然;瓶等別形,唯在瓶等假法上有,非極微故。
論文
彼不應執,極微亦有差別形相,所以者何?
頌五:極微量等故,形別唯在假,析彼至極微,彼覺定捨故。
論文
非瓶甌等,能成極微有形量別,捨微圓相,故知別形在假非實。
論文
又形別物析至極微,彼覺定捨,非青等物析至極微,彼覺可捨。由此形別唯世俗有,非如青等亦在實物,是故五識所緣緣,體非外色等,其理極成。
論文
彼所緣緣豈全不有?非全不有,若爾云何?
第六頌:內色如外現,為識所緣緣,許彼相在識,及能生識故。
論文
外境雖無,而有內色似外境現,為所緣緣,許眼等識,帶彼相起及從彼生,具二義故。
論文
此內境相既不離識,如何俱起能為識緣?
第七頌:決定相隨故,俱時亦作緣,或前為後緣,引彼功能故。
論文
境相與識定相隨故,雖俱時起亦作識緣。因明者說,若此與彼有無相隨,雖俱時生,而亦得有因果相故。或前識相為後識緣;引本識中,生似自果功能令起,不違理故。
論文
若五識生唯緣內色,如何亦說眼等為緣?
第八頌:識上色功能,名五根應理,功能與境色,無始互為因。
論文
以能發識比知有根,此但功能非外所造。故本識上五色功能,名眼等根亦不違理。功能發識理無別故,在識在餘雖不可說,而外諸法理非有故,定應許此在識非餘。此根功能與前境色,從無始際輾轉為因,謂此功能至成熟位,生現識上五內境色;此內境色復能引起,異熟識上五根功能。根境二色,與識一異或非一異,隨樂應說,如是諸識,唯內境相為所緣緣,理善成立。
瑜伽師地論卷第五十五 彌勒菩薩說 唐三藏沙門玄奘奉詔譯 攝決擇分中,五識身相應地,意地之五 如是已思擇色蘊,我次當說,名所攝四無色蘊,隨應建立相,如本地分立一心相,今先顯示,如世尊言:「若有眾生於如來所,但發一心及一言說:『善逝大師,善逝大師!』如是發心,我當說彼,於諸善法多有所作,何況身語如其心量,隨順奉行。」又如是言:「由一淨心,當往善趣。」如是等類當知此中,依轉所攝相續一心,由世俗道名發一心,又依世俗相續道理,名發一語及發身業。問:「有分別心無分別心,當言同緣現在境耶?為不同耶?」答:「當言同緣現在境界,何以故?由三因故,謂極明了故,於彼作意故,二依資養故。」問:「染心生時,當言自性故染,為相應故?為隨眠故?」答:「當言相應故,隨眠故,非自性故,若彼自性是染汙者,應如貪等畢竟不淨,若爾大過,由彼自性不染汙故,說心生時自性清淨。」問:「諸煩惱纏,於心二種染汙因中,當言何等?」答:「當言相應。」問:「此中何等說名隨眠?」答:「諸煩惱品所有麤重,不安隱性,又持諸行令成苦性,是故聖者,由行苦故現觀為苦,於諸行中安住苦觀。云何觀耶?如毒熱雍乃至廣說,如有尋有伺地,應如是觀。復有三種染惱心,當知普攝一切染惱,所謂業染惱,受染惱,煩惱染惱,初二染惱唯欲界繫,最後染惱通三界繫。」問:「何等名為心煩惱縛?」答:「一切隨眠。」問:「何等名縛?」答:「樂著事業名為業縛,又於三處為障礙業,亦名業縛,謂於出離心,於得出離喜樂,於得聖道。又順異熟障業,亦名業縛;又邪願業亦名業縛,如是四種別開有六,總合為四。」問:「諸識生時,與幾遍行心法俱起?」答:「五,一,作意,二,觸,三,受,四,想,五,思。」問:「復與幾不遍行心法俱起?」答:「不遍行法乃有多種,勝者唯五,一,欲,二,勝解,三,念,四,三摩地,五,慧。作意云何?謂能引發心法;觸云何?謂三和合故,能攝受義;受云何?謂三和合故,能領納義;想云何?謂三和合故,施設所緣,假合而取。此復二種,一,隨覺想,二,言說隨眠。隨覺想者,謂善言說人天等想;言說隨眠者,謂不善言說嬰兒等類,乃至禽獸等想;思云何?謂三和合故,令心造作於所緣境,隨與領納和合乖離。欲云何?謂於彼彼境界隨趣希樂。勝解云何?謂於彼彼境界,隨趣印可。念云何?謂於彼彼境界,隨趣明記。三摩地云何?謂於彼彼境界,隨順趣向,為審慮依心一境性。慧云何?謂於彼彼境界,隨順趣向揀擇諸法,或如理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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