庚三,白四。
白四羯磨三十八,
註
諫破僧法,
釋
從這諫破僧法到第四,即十三僧殘篇中,後四違諫法,提婆達多立五邪法(一,乞食,二,著糞掃衣,三,露坐,四,不食酥監,五,不食魚肉,都制定盡形壽,故是邪法。),混濫世人信心,破壞僧團,向他們屏諫不聽,才白四僧諫,聯系僧殘第十戒。
白四,先有單白告知大眾,後有三番羯磨量度之法,都在重要事務上用之,如受戒,懺重罪,治舉,訶諫等情事用的,這白四羯磨,共舉三十八法,諫助破僧法。
三聞達:鶱茶達婆,拘婆離,迦留羅鞮舍,四伴助提婆達多破僧,當眾僧諫破僧,主動者提婆達多時,這助伴還反諫如法的僧眾,所以,才向這助伴屏諫,不聽,又進行了白四的僧諫,聯繫僧殘第十一戒。
註
諫擯謗法,
釋
僧殘第十二戒,阿濕婆,富那婆娑等六人,在綺連聚落,汙他家行惡行,佛使舍利弗往擯,二人懺悔,二人逃去,只這二人反謗擯者,因作白四法,用眾僧之力以諫之。
註
諫惡性法,
釋
僧殘第十三戒,闡陀比丘惡性拒絕他人勸諫,制立僧眾白四,諫惡性法。
註
諫惡邪法,
釋
單提第六十八,阿梨吒比丘,生起惡邪見解,說行婬欲不障道,屏諫不捨,僧用白四法以諫之。
註
諫擯惡邪沙彌二法,
釋
單提第七十戒,跋難陀的二沙彌,羯那,摩睺迦,不知慚愧共行不淨,反說不障道,是從佛聞,故須依理白四僧諫。若不受行,即進而作白四擯出,故有這諫擯惡邪沙彌二法。
註
諫隨舉比丘尼法,
釋
比丘尼八波羅夷中第八,因闡陀比丘犯罪,僧為作舉羯磨(有三舉,在後簡眾是非中說明),用意在於使他改過自新,這舉法是五眾須共同尊守的,在犯者未悔過,僧未與作共住羯磨以前,五眾都不許隨順他,而比丘尼便與他隨順,屏諫不從,尼僧白四,以諫舉比丘尼。
註
諫習近住法,
釋
以下四法,即尼僧僧殘中後四戒,尼有八諫,前四同僧後四不同。
因二比丘尼常相親近,共作惡行惡聲流布,共相覆罪,屏諫不相親近,而她們不捨,制僧白四,諫習近住法。
註
諫勸習近住法,
釋
六羣比丘,勸前二比丘尼說:「眾僧有惱恚心理,才不讓妳們親近,教妳們別住,你們不要分別,當還共住。」僧才白四,諫這六羣尼勸習近住的。
註
諫瞋捨三寶法,
釋
尼僧殘第十六,六羣比丘尼 以小事情就說出:「我捨佛法僧,還有別的沙門,婆羅門等,我可依那些人修行去。」僧用白四羯磨法,以諫瞋捨三寶。
註
諫發諍法,
釋
比丘尼若犯四諍,同僧一樣,是犯波逸提罪。
這是尼僧殘第十七,由於犯者喜發鬥諍,僧白四勸諫發諍,她違反了僧諫,才犯殘罪。
註
諫習近居士子法,
釋
尼單提第九十九,比丘尼親近居士,居士子共住,作不隨順行,屏諫其別住,犯者堅持不捨,制僧白四,諫習近居士子法。
註
式叉學戒法,受具戒法,
釋
這二法,在諸戒受法篇中有文,在那裏詳說。
註
學悔法,
釋
律中說僧尼犯重罪後,若完全沒有覆藏心理,可使其如法懺悔,然雖開懺悔,不能還本淨,但除地獄之報。先令犯者乞法,僧作白四,公許其盡形壽的,長時間內對治煩惱,學習悔過,這樣作法叫學悔法。
註
訶責法,并解,
釋
以下八法,即四羯磨治罰法。
每個比丘對於戒(前三聚)見(六十二見)威儀(下四聚)正命(不非法乞求),都須信受奉行的,如比丘對道眾,倒說這四種(但是口說,未必身行),應在僧眾中,舉出他的過失,使他憶念,他承認了,與他作白四羯磨訶責法,奪去三十五種權力,等犯者一一順從,無有違反的時候,可向僧求解,僧審查其實在後,予以解訶責法白四羯磨。
註
擯出法,并解,
釋
對俗人倒說四事,又如僧殘中第十二,汙他家行惡行的,都應作白四,擯出羯磨法,把犯者驅出,僧結的大界,奪三十五種權利。
若隨順僧眾,而求解除時,不得輒爾入界,當先在界外,遣信來請,經審准後,與解擯出羯磨。
註
依止法,并解,
釋
對道俗倒說四事,愚癡無知,常常懺悔又常常毀犯,僧應作依止羯磨,令其依師學律,並奪三十五種權利,待明達了持犯的時候,向僧求解僧當審察,與以解依止羯磨。
註
遮不至白衣家法,并解,
釋
對在家人倒說四事,並譏謗毀罵,僧應作遮不至白衣家,白四羯磨。若比丘與居士,兩相和順了,應差一比丘,與犯者同往居士處懺悔了,與解遮不至白衣家,白四羯磨。
註
不見舉法,并解,
釋
以下六種,即三舉治罰法。
戒見威儀正命,是佛法的大綱領,若作個比丘,而反說那倒說四事,不見有罪,或不信因果,僧應作不見舉羯磨,並把犯者棄於眾外,不同僧事(異於滅擯永棄),奪三十五權利,若以後心意調順柔如了,已懷有正信了,可以向僧求解,經審查後,與解不見舉羯磨,復其權益。
註
不懺舉法,并解,
釋
倒說四事,犯而不肯懺,抗拒僧制,應作白四,不懺舉羯磨,後若懺悔,作解法收回僧中。
註
不捨舉法,并解,
釋
破見比破戒的罪還重,如單提第六十八戒的,倒說四事,說欲不障道,僧應與惡見不捨舉法,後若改心,還與解法。
註
與覆藏法,
釋
以下四種,即懺僧殘法,戒本中所說波利婆沙,翻為覆藏,或翻別住,即犯戒後,不誠實地發露,僧應隨其所覆日數,與白四羯磨,使其按日數行覆藏,如不記憶,犯僧殘以來的日數,應從受戒以來治之。於治罰中,應奪三十五種權利,執行大眾勞役的事務,事奉清淨比丘如和尚,客比丘來應白告,是在行覆藏,出界外見比丘,也應說明身份的白告。
註
本日治法,
釋
犯僧殘比丘,在別住期中,應須很慎重的,若再犯僧殘的話,把前已行的日數除卻,還依本日開始,按日多少行覆藏,僧與這樣的白四,叫本日治法。
註
摩那埵法,
釋
摩那埵翻為意喜,此法僅六夜,在行覆藏期滿後行之,犯者自喜行法將滿,僧喜此人能悔過,還成清淨,僧白四與摩那埵法。(假使在行摩那埵期中犯殘,也與本日治。)
註
出罪法,
釋
覆藏罪已除,僧應二十人與白羯磨,出其本罪。
註
憶念法,
釋
以下四種,都是滅諍的。
沓婆摩羅子羅漢,受慈地比丘,以大婬謗後,佛使僧對眾與憶念法,大家知道了事的虛實,證明沓婆清淨無犯,與僧殘第八,無根謗他重罪戒,七滅諍第二,憶念毘尼聯系起來。
註
不癡法,
釋
七滅諍第三,不癡毘尼,難提比丘得了癲狂病,無心犯戒應不成犯,然病好時,須僧白四,與不癡法,證明以前無罪,以後不犯。
註
罪處所法,并解,
釋
七滅諍第六,覓罪相,象力釋子善能論議,被外道逼迫地追問,不能通答,便作妄語,及至僧中詰問,又加粉飾,僧應白四,與覓罪相羯磨,使其認識自己罪過,等到他伏首認罪時,與白四羯磨除法。
戊二,對首法,己一,總舉位數。
對首羯磨,略有三十三,
註
佛言:「三語受戒已,名善作羯磨。」說戒法中亦爾,十誦律云:「對首心念分衣已,名作羯磨,後來比丘不與分。」
釋
對首是面對面白告情由,請對方作證的作法,按事體輕重不同,或僅對一人請證,如受衣法,衣說淨法。或但對三人,如懺中品偷遮蘭罪。或全界內同作對首法,如自恣,捨懺法,這是所對的人數不同。
若論作法方式,也有三種不同,或自己直接陳述事由,對方默然證明,如說欲等;或雖自己言說事由,對方須教誡勉勵,如安居,諸懺法,入聚白告;或彼此互作,共誦一文,如說戒,自恣的清淨法,此按法事的不同,而決定對首的方式。
略有三十三,是通列諸部律中的,對首羯磨法,而舉其大數,若按四分律,僅有安居,懺墮數法而已,如常用的受衣,衣說淨,受藥等法,都引他部律而成就的,到其本篇中,都有說明。
注文,舉出三法來證明,對首是羯磨法,三語受戒,四分受戒犍度,佛成道八年前,用三語受戒,謂剃髮受三歸,佛言:「三語受戒已,名善作羯磨。」,以後,制立白四受具,舍利弗問佛:「佛即決定地說,以前三語受具,名善作羯磨,自制白四以後,三語不名受具。」今取其未制白四以前,對首三語,也是羯磨的意義。
說戒法中亦爾,說戒犍度中說:「比丘至布薩日,若僧數不滿,若二若三,各各相向三語說戒,亦名清淨布薩。這也證明對首是羯磨,又說戒犍度中,佛制上座說戒日,與諸白衣言語問訊,作羯磨受戒,即指授白衣五戒法為羯磨,雖對俗人言,亦與僧對首相同,如諸結界法篇中,引五分律,處分淨名為羯磨,也是向白衣對首的。
又十誦律云:「對首心念分衣已後,就名作羯磨,後來比丘不對分。」這更明顯了,對首是羯磨。
己二,依位顯相,庚一,但對首。
註
義分二別,一,但對首法,二,眾法對首法,文通諸部並如下列。
釋
對首按義,應分二種差別,一,但對首法是本位,二,眾法對首法,是旁通。但對首中,是中品的下事,不勞僧眾,僅對一人報告情由,引請證明,即成作業了。而眾法對首法,本是僧秉的作法,個別的人沒有資格成辦的,然遇界內無人,開許對首,以及心念,足證教法的通被,正是靈活的運用,對首的文通於諸部的,並如下列的說明。
但對首法二十八,
註
受三衣戒,并捨;受鉢法,并捨;受尼師壇法,并捨;受百一衣物法,并捨。
釋
這八法,都是衣鉢坐具受捨法,前六都在衣藥受淨篇中有文,到那再解釋。
受捨百一衣物法,行事鈔二衣總別篇,有詳細地論述。百一供身眾具,制令受持(但靈芝記云:「加持,憶持通許。」,受法如十誦:「是(某色)波利迦羅衣,我受用故。」波利迦羅衣,翻為助身衣,也應加:「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是僧祇支。」再接前文。(僧祇支翻覆膊衣,掩腋衣,為長方形之衣片。)
註
捨請法,
釋
九十單提第三十二,展轉食戒,比丘得多請食,應自受一請,餘者當施與人,如是施與言:「長老,我應往彼,今布施汝。」叫捨請法。
註
捨戒法,
釋
比丘遇有惡緣,將毀重戒時,律中開許捨戒,一說即成。因帶戒犯重,永遠障礙了一生,捨已惡難息止了,還來出家,聽許再受具戒。
註
受請依止法,
釋
由於和尚命終,無人教授,多壞威儀聽有依止,請文:「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今請大德為,依止阿闍梨,願大德為我,作依止阿闍梨,願大德為我,作依止阿闍梨。我依大德故,得如法住。」應三說。受請者答言:「可爾,與汝依止,汝莫放逸。」
註
衣說淨法,鉢說淨法,藥說淨法,
釋
在衣藥受淨篇中,有衣說淨法文,最後注云:「長鉢殘藥,文並同準。」
註
受三藥法,
釋
即受非時藥,七日藥,盡形壽藥法,衣藥受淨篇中各有文,及釋。
註
受七日法,安居法,與欲法,懺波逸提法,懺提捨尼法。
釋
受七日法,安居法,都在諸眾安居篇中有文。與欲法在本篇辯緣成壞前,明僧法第七,說欲清淨中有文。懺波逸提法,懺提舍尼法,並在懺六聚法篇中有文。
註
懺偷蘭遮法,
釋
偷蘭遮分上中下品,惟下品罪,對一比丘悔,收今但對首法中。
註
懺重突吉羅法,
釋
懺六聚法篇中有文。
註
自露六聚法,
釋
比丘若犯六聚任何一戒,應當立即懺除罪過,然而或無清淨的眾僧,或僧數不滿的時候,也應先自露出來,使惡業力不相繼續下去,待遇因緣具足,再如法懺悔。作法為,犯者具足威儀地,對一比丘說:「大德憶念,我某甲犯某罪,今向大德發露,後如法懺。」三說。
註
露他重罪法,
釋
單提第六十四,制不可覆他比丘重罪,若他比丘犯前二篇重罪,見聞疑三根不謬的時候,就應向同道陳露,一說即可,然而一定知道,說出就會有危險發生,那麼不告發出來,也是允許的,祇按能夠有利於犯者,及羣眾而作。
註
捨僧殘行法,
釋
懺僧殘治覆藏情過,隨覆藏之日行別住,奪三十五事,執眾勞役等,這是依教而行的,假使有特別因緣,許捨僧殘行法的,對一比丘具儀白云:「大德比丘,我某甲比丘,今日捨教勅不作。」,三說。
註
白行行法,
釋
等到特別緣事停歇了,還得繼續行別住,作白行行法,云:「大德上座!我某甲比丘,今日隨所教勅當作。」
註
白僧殘諸行法,
釋
犯僧殘者蒙受,覆藏羯磨以後,欲行時須說:「我某甲從今日行,白大德僧我行覆藏。」又見清淨比丘白之,又布薩時白僧等,這叫白僧殘諸行法。
今羯磨把這一法,合入前白行行法中,故前總數但二十八,行事鈔把這法另列,共為二十九法,然羯磨在後著出,應從後者為定。
註
白入聚法,
釋
白非時入聚落法,後雜法住持篇第十中有文。
註
尼白入僧寺法,尼請教授法,
釋
這二尼法,由於對僧作法,故列在這裏。
註
作餘食法,
釋
雜法住持篇中說明,並出文辭。
庚二,眾法對首。
眾法對首有五,
註
捨墮法,
釋
懺捨墮,捨罪是但對首法,此說捨財須對僧,故是眾法對首,懺六聚法編中有文註
說戒法,
釋
三人以下,用展轉三語說戒法,諸說戒法篇中有文。
註
自恣法,
釋
四人以下,不能差出五人,亦須用三語自恣法,諸自恣法篇中有文。
註
受僧得施法,
釋
若只二比丘住處,得大施僧眾的夏安居,應更互三語,受此僧得之施物法,應言:「長老憶念,此住處若衣若非衣,現前僧應分,此處無僧,此是我等分。」三說。
註
受亡五眾物法,
釋
諸分衣法篇中的,眾多人分法,若有二人,亦用這眾法對首法。
戊三,心念法,己一,舉。
心念羯磨略有十四,
註
義分三別,一,但心念法,二,對首心念法,三,眾法心念法。並通諸部至文自頒,惟僧法羯磨,獨四分一律。
釋
心念羯磨,是獨自秉法,旁無證人的作法,常應用的略有十四法,以外不是沒有,而不常用,故不說它。
恐怕有人聽到心念,就一概用心念作法,故義分三別,也有通別人(一人),眾多人(二,三人)的不同而分,一,但心念法,二,對首心念法,三,眾法心念法,的三種。但心念是事須常作,不可屢屢勞擾他人,故開心念獨秉,不假他人證成。對首心念,按法本須有人證成,不能獨秉,而救濟獨住的比丘,特為開許心念,而又使知法本,仍存對首二字,叫對首心念。眾法心念,正法須在僧中秉作,別人不能成辦的,也針對界內無人可對的,特別情況,開許獨秉,使財法兩得救全,顯出僧伽六和真精神來,也恐忘失本宗,故說眾法心念,這三種下的十四法,也並通諸部,至文自然頒布出其來處的,惟僧法心念的羯磨,是獨出四分一律,而沒有兼用他部。
己二,列相三,庚一,但心念。
但心念法有三,
註
懺輕突吉羅法,
釋
突吉羅分二品,故意心犯的則重,錯誤心犯的則輕,重輕都有因罪,果罪。重的對首懺,輕的但責心悔,即但心念,懺六聚法篇中有文。
註
六念法,
釋
律制比丘,清晨常須六念,而實通朝夕,隨所動作,常爾一心念除諸蓋,微生忘念,即是違犯,雜法住持篇之首,即六念法,到那再詳說。
註
說戒座中發露諸罪法,
釋
在說戒座中,想發露自己犯的諸罪,但在眾中心念,為了不使眾人鬥亂。發露法,於諸說戒法篇中有文。
庚二,對首心念。
對首心念法有七,
註
安居法,說淨法,受藥法,受七日法,受持三衣法,捨三衣法,受持鉢法。
如前面所說,這七法都應對首,而以界內無人可對,急用而開許的,安居法,說淨法,受持三衣法,捨三衣法,後都有文。
庚三,眾法心念。
眾法心念有四,
註
說戒法,自恣法,受僧得施物法,受亡五眾衣物法。
釋
下各有文,四法都是,由眾法開為心念的。
丁二,辯緣成壞二,戊一,具緣辨成,已一,僧位二,庚一,前舉僧位。
註
已前略明緣集,已後辯緣成壞。
釋
前面把羯磨的三法八品,舉列出來,必依事緣依法而作,才不勞而無功,總當前的說,已前略明緣集了,已後辯緣成壞,生起後面文字。
前明僧法,
註
律中佛言:「有四種律,一者,四人僧,除受戒,自恣,出罪,餘一切羯磨應作,二者,五人僧,除中國受戒,出罪,三者,十人僧,除出罪,四者,二十人僧,一切羯磨應作,況復過二十;若少一人,非法非毘尼,不成。」
釋
先說緣若具足,所作羯磨即能成辦;緣成中,又隨秉法的僧數而分,故前明僧法,僧為秉法的人,秉御羯磨的功力最強;又緣成緣壞,都涉及僧位,所以,先說僧法。
在律中佛說:「有四種僧。」是按人數而立四位僧,又約事而限定人數,分四人僧乃至二十人僧的階位。邊地受戒,還須五人秉法,自恣必須五人,出罪須二十人,所以,四人僧除這三法,一切羯磨作作。中國受戒須十人僧,故五人僧除此及出罪。十人僧但除出罪。二十人僧,一切羯磨應作,實則四人僧得秉諸法,對緣事而開離為,五,十等僧位,所以明清以來,各律師致力於,五比丘住世的。
羯磨法,增減都不是,若僧的人數,則不可減而可增,故說況復過二十!以顯過二十僧,更好的意思。可是若少一人,則非法非毘尼,不成就羯磨的,這裏或指數少,不滿前四位,或是相乖,如睡眠,入定,亂語,有隔障等,或是有破戒的體乖,雖身到場而本質不足,這些都是少的範圍,必須人的條件具足,隨數作法才能成功,以下都是說明,這些重要的事實的。
庚二,廣顯緣具十,辛一,稱量前事。壬一,引文證。
一,稱量前事,
註
毗尼母論云:事謂人法也,律云:「稱量比丘及白衣,稱量羯磨及犯事也。」
釋
辦一羯磨,必須事前審慎準備,如秤之稱如斗之量的,以討論羯磨的前事,應當作否?並應當怎樣作它?
毘尼母論中有說:「事謂人法。」前面說的羯磨四緣,人,法,處為能成,事所所被,而事又有三種,人法事,都須稱量它,所以,本律云下二句,即稱量的人事。
稱量比丘,是僧所差遣,作羯磨的比丘,必須具足道德,作法才有利益,又稱量法事,須幾人僧作?
有些羯磨關係白衣的,如覆鉢法,須稱量居士的,還有信心才可作法。
五戒八戒,也須向受者問緣,都得詳審稱量,然後作法。稱量羯磨,是說事務臨在目前了,應當稱量它合法不合法,合教法則作,不合教法就不作,因為不合教法的,若作了翻種苦業。
犯是所造作的過錯,不外戒本所列七聚,須識其犯緣等,依犯而懺的秉羯磨,勿使混濫故得稱量。
事的含義很多,隨人法物,都是事的範圍,人如受懺,法如說戒,自恣,物如結界,離衣,杖囊,行籌等,都須事前稱量。
壬二,隨義開(就義解法緣)
註
然所為之義,不出三種,謂人法事也,如受戒,懺悔,差使,治擯等,為人故作。如說戒,自恣等,為法故作;如結界,攝衣,淨地,庫藏等,為事故作,或具或單,時離時合,並先須量據,使成應法之緣。
釋
所為之緣,不出人法事的三種,如受戒,若望所受的法,即是聖教,應是法的範圍,然法依人而起,故就能受的人而說,是為人故作,懺悔,差使,治擯等,也都為人而作。
如說戒,自恣,都是遵守教法,所以是為法故作。
如結界,攝衣,淨地,庫藏等,都是為的界限,故為事而作。
隨著作法的差別,所被的事,或具或單,有七種不同,略如下圖:
所被的事有七
一,人
心念
懺輕吉,發露等。
單
對首
懺露,白告等
眾法
受懺,差遣等。
二,法
心念
獨自說戒,自恣
對首
二,三人說戒,自恣
眾法
四,五人說戒,自恣
三,事
心念
受施,亡物
對首
受淨衣藥等
眾法
諸結界等
四,人法
心念
具
對首
眾法
迦葉論法,波離,阿難答等
五,人事
心念
六念法
對首
安居
眾法
離衣,杖囊,付衣,付房,非時和等
六,法事
心念
對首
眾法
說,恣小界法,同大界諍事說恣等
七,人法事
心念
對首
眾法
滅諍行籌,延日自恣
又像懺罪等篇,隨篇異而法不同,故不合同治,若在同篇之內有多種,如夷篇有四種,則離合都可以,其餘的事都可以類此推求,人法事既然,或具或單的不同,又這末,時離時合的變動著,都得事先須量據好,使成應法之緣,什麼緣用什麼法,不可臨事無措。
辛二,法起託處。
二,法起託處,
註
僧祇律云:「非羯磨地,不得受欲行僧事。」律中:「若作羯磨,必先結界,然託處有二種,若自然界中,唯結界羯磨一法。自餘僧法,並作法界中,若對首心念二法,則通二界。」
釋
以羯磨法的所作起,必在結法界內。以自然地弱,不勝任僧事,討論這託處,依託地點的問題 注中先引文證。
僧祇律云:「非羯磨地,不得受欲行僧事。」這是律有明文的證明了,本律中:「若作羯磨,必先結界。」雖無明文,亦可以義決定,如惡比丘,留難的難事已臨,欲行說戒,自恣,還是先結小界,可知眾法不許,在自然地上作的,又五現前中,秉法須界也是明據。
然託處有二,若自然界中,唯結界羯磨一法可作,自此以外其餘僧法,並作法界中作,若對首心念二法,則通於作法,自然二界的,然而受欲一法,不通自然界,是須注意的。
辛三,集僧方法。
三,集僧方法,
註
律云:「佛言:『當敷座打犍槌,盡共集一處。』」五分律云:「隨有木瓦銅鐵鳴者,令淨人沙彌打之,無沙彌者比丘亦得,不得過通。」付法藏傳中:「令有長打之法,三千威儀中,具明杵下之數。」薩婆羅論云:「夫集僧犍槌,必有常準不得互易。」
釋
第三是加集僧眾的方法,先說律中,佛言:「集僧之前,當敷座打犍槌,盡共集一處。」五分律說明,隨有木瓦銅鐵,只要能擊鳴者,都可當作犍槌。又說明打的人,應用淨人,或使沙彌,假使沒有淨人和沙彌時,比丘亦得打,打法不得過三通,三通不是單打三下,首尾共有四十下,先執杵定心,輕打十下,使漸漸發聲滿,中間二十七下,漸稀漸大,乃至聲盡時 打後三下。這樣三陣叫三通,表示集合三乘聖人的意思。
付法藏傳中,令有長打之法,長打,是接前四十,增兩個四十,共一百二十下,第二四十中,先輕打漸大,共十八下,中間十九至二十二,共四下,須聲盡方打,表示救四惡趣苦,以後十八下,漸漸收聲,乃至微末,第三個四十下,與第一同,惟從三十六即打三下,名為三通,末後兩下叫息槌。
威儀經,即大比丘三千威儀,後漢安世高譯,二卷,在卷二中,具明杵下之數,如說犍槌有五事,一,常會,二,旦食,三,晝飰,四,收盤,五,無常。於中打有多少,如常會大擊二十下,旦食八下等。又有七法,按事各有下數,主要的這集僧信號,要有準則使眾易知,所以薩婆多論云:「夫集僧犍槌 必有常準,不得互易。」欲有改革,亦須召集現前僧眾,說明意義,使大家知道,然後換動。
白四羯磨三十八,
註
諫破僧法,
釋
從這諫破僧法到第四,即十三僧殘篇中,後四違諫法,提婆達多立五邪法(一,乞食,二,著糞掃衣,三,露坐,四,不食酥監,五,不食魚肉,都制定盡形壽,故是邪法。),混濫世人信心,破壞僧團,向他們屏諫不聽,才白四僧諫,聯系僧殘第十戒。
白四,先有單白告知大眾,後有三番羯磨量度之法,都在重要事務上用之,如受戒,懺重罪,治舉,訶諫等情事用的,這白四羯磨,共舉三十八法,諫助破僧法。
三聞達:鶱茶達婆,拘婆離,迦留羅鞮舍,四伴助提婆達多破僧,當眾僧諫破僧,主動者提婆達多時,這助伴還反諫如法的僧眾,所以,才向這助伴屏諫,不聽,又進行了白四的僧諫,聯繫僧殘第十一戒。
註
諫擯謗法,
釋
僧殘第十二戒,阿濕婆,富那婆娑等六人,在綺連聚落,汙他家行惡行,佛使舍利弗往擯,二人懺悔,二人逃去,只這二人反謗擯者,因作白四法,用眾僧之力以諫之。
註
諫惡性法,
釋
僧殘第十三戒,闡陀比丘惡性拒絕他人勸諫,制立僧眾白四,諫惡性法。
註
諫惡邪法,
釋
單提第六十八,阿梨吒比丘,生起惡邪見解,說行婬欲不障道,屏諫不捨,僧用白四法以諫之。
註
諫擯惡邪沙彌二法,
釋
單提第七十戒,跋難陀的二沙彌,羯那,摩睺迦,不知慚愧共行不淨,反說不障道,是從佛聞,故須依理白四僧諫。若不受行,即進而作白四擯出,故有這諫擯惡邪沙彌二法。
註
諫隨舉比丘尼法,
釋
比丘尼八波羅夷中第八,因闡陀比丘犯罪,僧為作舉羯磨(有三舉,在後簡眾是非中說明),用意在於使他改過自新,這舉法是五眾須共同尊守的,在犯者未悔過,僧未與作共住羯磨以前,五眾都不許隨順他,而比丘尼便與他隨順,屏諫不從,尼僧白四,以諫舉比丘尼。
註
諫習近住法,
釋
以下四法,即尼僧僧殘中後四戒,尼有八諫,前四同僧後四不同。
因二比丘尼常相親近,共作惡行惡聲流布,共相覆罪,屏諫不相親近,而她們不捨,制僧白四,諫習近住法。
註
諫勸習近住法,
釋
六羣比丘,勸前二比丘尼說:「眾僧有惱恚心理,才不讓妳們親近,教妳們別住,你們不要分別,當還共住。」僧才白四,諫這六羣尼勸習近住的。
註
諫瞋捨三寶法,
釋
尼僧殘第十六,六羣比丘尼 以小事情就說出:「我捨佛法僧,還有別的沙門,婆羅門等,我可依那些人修行去。」僧用白四羯磨法,以諫瞋捨三寶。
註
諫發諍法,
釋
比丘尼若犯四諍,同僧一樣,是犯波逸提罪。
這是尼僧殘第十七,由於犯者喜發鬥諍,僧白四勸諫發諍,她違反了僧諫,才犯殘罪。
註
諫習近居士子法,
釋
尼單提第九十九,比丘尼親近居士,居士子共住,作不隨順行,屏諫其別住,犯者堅持不捨,制僧白四,諫習近居士子法。
註
式叉學戒法,受具戒法,
釋
這二法,在諸戒受法篇中有文,在那裏詳說。
註
學悔法,
釋
律中說僧尼犯重罪後,若完全沒有覆藏心理,可使其如法懺悔,然雖開懺悔,不能還本淨,但除地獄之報。先令犯者乞法,僧作白四,公許其盡形壽的,長時間內對治煩惱,學習悔過,這樣作法叫學悔法。
註
訶責法,并解,
釋
以下八法,即四羯磨治罰法。
每個比丘對於戒(前三聚)見(六十二見)威儀(下四聚)正命(不非法乞求),都須信受奉行的,如比丘對道眾,倒說這四種(但是口說,未必身行),應在僧眾中,舉出他的過失,使他憶念,他承認了,與他作白四羯磨訶責法,奪去三十五種權力,等犯者一一順從,無有違反的時候,可向僧求解,僧審查其實在後,予以解訶責法白四羯磨。
註
擯出法,并解,
釋
對俗人倒說四事,又如僧殘中第十二,汙他家行惡行的,都應作白四,擯出羯磨法,把犯者驅出,僧結的大界,奪三十五種權利。
若隨順僧眾,而求解除時,不得輒爾入界,當先在界外,遣信來請,經審准後,與解擯出羯磨。
註
依止法,并解,
釋
對道俗倒說四事,愚癡無知,常常懺悔又常常毀犯,僧應作依止羯磨,令其依師學律,並奪三十五種權利,待明達了持犯的時候,向僧求解僧當審察,與以解依止羯磨。
註
遮不至白衣家法,并解,
釋
對在家人倒說四事,並譏謗毀罵,僧應作遮不至白衣家,白四羯磨。若比丘與居士,兩相和順了,應差一比丘,與犯者同往居士處懺悔了,與解遮不至白衣家,白四羯磨。
註
不見舉法,并解,
釋
以下六種,即三舉治罰法。
戒見威儀正命,是佛法的大綱領,若作個比丘,而反說那倒說四事,不見有罪,或不信因果,僧應作不見舉羯磨,並把犯者棄於眾外,不同僧事(異於滅擯永棄),奪三十五權利,若以後心意調順柔如了,已懷有正信了,可以向僧求解,經審查後,與解不見舉羯磨,復其權益。
註
不懺舉法,并解,
釋
倒說四事,犯而不肯懺,抗拒僧制,應作白四,不懺舉羯磨,後若懺悔,作解法收回僧中。
註
不捨舉法,并解,
釋
破見比破戒的罪還重,如單提第六十八戒的,倒說四事,說欲不障道,僧應與惡見不捨舉法,後若改心,還與解法。
註
與覆藏法,
釋
以下四種,即懺僧殘法,戒本中所說波利婆沙,翻為覆藏,或翻別住,即犯戒後,不誠實地發露,僧應隨其所覆日數,與白四羯磨,使其按日數行覆藏,如不記憶,犯僧殘以來的日數,應從受戒以來治之。於治罰中,應奪三十五種權利,執行大眾勞役的事務,事奉清淨比丘如和尚,客比丘來應白告,是在行覆藏,出界外見比丘,也應說明身份的白告。
註
本日治法,
釋
犯僧殘比丘,在別住期中,應須很慎重的,若再犯僧殘的話,把前已行的日數除卻,還依本日開始,按日多少行覆藏,僧與這樣的白四,叫本日治法。
註
摩那埵法,
釋
摩那埵翻為意喜,此法僅六夜,在行覆藏期滿後行之,犯者自喜行法將滿,僧喜此人能悔過,還成清淨,僧白四與摩那埵法。(假使在行摩那埵期中犯殘,也與本日治。)
註
出罪法,
釋
覆藏罪已除,僧應二十人與白羯磨,出其本罪。
註
憶念法,
釋
以下四種,都是滅諍的。
沓婆摩羅子羅漢,受慈地比丘,以大婬謗後,佛使僧對眾與憶念法,大家知道了事的虛實,證明沓婆清淨無犯,與僧殘第八,無根謗他重罪戒,七滅諍第二,憶念毘尼聯系起來。
註
不癡法,
釋
七滅諍第三,不癡毘尼,難提比丘得了癲狂病,無心犯戒應不成犯,然病好時,須僧白四,與不癡法,證明以前無罪,以後不犯。
註
罪處所法,并解,
釋
七滅諍第六,覓罪相,象力釋子善能論議,被外道逼迫地追問,不能通答,便作妄語,及至僧中詰問,又加粉飾,僧應白四,與覓罪相羯磨,使其認識自己罪過,等到他伏首認罪時,與白四羯磨除法。
戊二,對首法,己一,總舉位數。
對首羯磨,略有三十三,
註
佛言:「三語受戒已,名善作羯磨。」說戒法中亦爾,十誦律云:「對首心念分衣已,名作羯磨,後來比丘不與分。」
釋
對首是面對面白告情由,請對方作證的作法,按事體輕重不同,或僅對一人請證,如受衣法,衣說淨法。或但對三人,如懺中品偷遮蘭罪。或全界內同作對首法,如自恣,捨懺法,這是所對的人數不同。
若論作法方式,也有三種不同,或自己直接陳述事由,對方默然證明,如說欲等;或雖自己言說事由,對方須教誡勉勵,如安居,諸懺法,入聚白告;或彼此互作,共誦一文,如說戒,自恣的清淨法,此按法事的不同,而決定對首的方式。
略有三十三,是通列諸部律中的,對首羯磨法,而舉其大數,若按四分律,僅有安居,懺墮數法而已,如常用的受衣,衣說淨,受藥等法,都引他部律而成就的,到其本篇中,都有說明。
注文,舉出三法來證明,對首是羯磨法,三語受戒,四分受戒犍度,佛成道八年前,用三語受戒,謂剃髮受三歸,佛言:「三語受戒已,名善作羯磨。」,以後,制立白四受具,舍利弗問佛:「佛即決定地說,以前三語受具,名善作羯磨,自制白四以後,三語不名受具。」今取其未制白四以前,對首三語,也是羯磨的意義。
說戒法中亦爾,說戒犍度中說:「比丘至布薩日,若僧數不滿,若二若三,各各相向三語說戒,亦名清淨布薩。這也證明對首是羯磨,又說戒犍度中,佛制上座說戒日,與諸白衣言語問訊,作羯磨受戒,即指授白衣五戒法為羯磨,雖對俗人言,亦與僧對首相同,如諸結界法篇中,引五分律,處分淨名為羯磨,也是向白衣對首的。
又十誦律云:「對首心念分衣已後,就名作羯磨,後來比丘不對分。」這更明顯了,對首是羯磨。
己二,依位顯相,庚一,但對首。
註
義分二別,一,但對首法,二,眾法對首法,文通諸部並如下列。
釋
對首按義,應分二種差別,一,但對首法是本位,二,眾法對首法,是旁通。但對首中,是中品的下事,不勞僧眾,僅對一人報告情由,引請證明,即成作業了。而眾法對首法,本是僧秉的作法,個別的人沒有資格成辦的,然遇界內無人,開許對首,以及心念,足證教法的通被,正是靈活的運用,對首的文通於諸部的,並如下列的說明。
但對首法二十八,
註
受三衣戒,并捨;受鉢法,并捨;受尼師壇法,并捨;受百一衣物法,并捨。
釋
這八法,都是衣鉢坐具受捨法,前六都在衣藥受淨篇中有文,到那再解釋。
受捨百一衣物法,行事鈔二衣總別篇,有詳細地論述。百一供身眾具,制令受持(但靈芝記云:「加持,憶持通許。」,受法如十誦:「是(某色)波利迦羅衣,我受用故。」波利迦羅衣,翻為助身衣,也應加:「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是僧祇支。」再接前文。(僧祇支翻覆膊衣,掩腋衣,為長方形之衣片。)
註
捨請法,
釋
九十單提第三十二,展轉食戒,比丘得多請食,應自受一請,餘者當施與人,如是施與言:「長老,我應往彼,今布施汝。」叫捨請法。
註
捨戒法,
釋
比丘遇有惡緣,將毀重戒時,律中開許捨戒,一說即成。因帶戒犯重,永遠障礙了一生,捨已惡難息止了,還來出家,聽許再受具戒。
註
受請依止法,
釋
由於和尚命終,無人教授,多壞威儀聽有依止,請文:「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今請大德為,依止阿闍梨,願大德為我,作依止阿闍梨,願大德為我,作依止阿闍梨。我依大德故,得如法住。」應三說。受請者答言:「可爾,與汝依止,汝莫放逸。」
註
衣說淨法,鉢說淨法,藥說淨法,
釋
在衣藥受淨篇中,有衣說淨法文,最後注云:「長鉢殘藥,文並同準。」
註
受三藥法,
釋
即受非時藥,七日藥,盡形壽藥法,衣藥受淨篇中各有文,及釋。
註
受七日法,安居法,與欲法,懺波逸提法,懺提捨尼法。
釋
受七日法,安居法,都在諸眾安居篇中有文。與欲法在本篇辯緣成壞前,明僧法第七,說欲清淨中有文。懺波逸提法,懺提舍尼法,並在懺六聚法篇中有文。
註
懺偷蘭遮法,
釋
偷蘭遮分上中下品,惟下品罪,對一比丘悔,收今但對首法中。
註
懺重突吉羅法,
釋
懺六聚法篇中有文。
註
自露六聚法,
釋
比丘若犯六聚任何一戒,應當立即懺除罪過,然而或無清淨的眾僧,或僧數不滿的時候,也應先自露出來,使惡業力不相繼續下去,待遇因緣具足,再如法懺悔。作法為,犯者具足威儀地,對一比丘說:「大德憶念,我某甲犯某罪,今向大德發露,後如法懺。」三說。
註
露他重罪法,
釋
單提第六十四,制不可覆他比丘重罪,若他比丘犯前二篇重罪,見聞疑三根不謬的時候,就應向同道陳露,一說即可,然而一定知道,說出就會有危險發生,那麼不告發出來,也是允許的,祇按能夠有利於犯者,及羣眾而作。
註
捨僧殘行法,
釋
懺僧殘治覆藏情過,隨覆藏之日行別住,奪三十五事,執眾勞役等,這是依教而行的,假使有特別因緣,許捨僧殘行法的,對一比丘具儀白云:「大德比丘,我某甲比丘,今日捨教勅不作。」,三說。
註
白行行法,
釋
等到特別緣事停歇了,還得繼續行別住,作白行行法,云:「大德上座!我某甲比丘,今日隨所教勅當作。」
註
白僧殘諸行法,
釋
犯僧殘者蒙受,覆藏羯磨以後,欲行時須說:「我某甲從今日行,白大德僧我行覆藏。」又見清淨比丘白之,又布薩時白僧等,這叫白僧殘諸行法。
今羯磨把這一法,合入前白行行法中,故前總數但二十八,行事鈔把這法另列,共為二十九法,然羯磨在後著出,應從後者為定。
註
白入聚法,
釋
白非時入聚落法,後雜法住持篇第十中有文。
註
尼白入僧寺法,尼請教授法,
釋
這二尼法,由於對僧作法,故列在這裏。
註
作餘食法,
釋
雜法住持篇中說明,並出文辭。
庚二,眾法對首。
眾法對首有五,
註
捨墮法,
釋
懺捨墮,捨罪是但對首法,此說捨財須對僧,故是眾法對首,懺六聚法編中有文註
說戒法,
釋
三人以下,用展轉三語說戒法,諸說戒法篇中有文。
註
自恣法,
釋
四人以下,不能差出五人,亦須用三語自恣法,諸自恣法篇中有文。
註
受僧得施法,
釋
若只二比丘住處,得大施僧眾的夏安居,應更互三語,受此僧得之施物法,應言:「長老憶念,此住處若衣若非衣,現前僧應分,此處無僧,此是我等分。」三說。
註
受亡五眾物法,
釋
諸分衣法篇中的,眾多人分法,若有二人,亦用這眾法對首法。
戊三,心念法,己一,舉。
心念羯磨略有十四,
註
義分三別,一,但心念法,二,對首心念法,三,眾法心念法。並通諸部至文自頒,惟僧法羯磨,獨四分一律。
釋
心念羯磨,是獨自秉法,旁無證人的作法,常應用的略有十四法,以外不是沒有,而不常用,故不說它。
恐怕有人聽到心念,就一概用心念作法,故義分三別,也有通別人(一人),眾多人(二,三人)的不同而分,一,但心念法,二,對首心念法,三,眾法心念法,的三種。但心念是事須常作,不可屢屢勞擾他人,故開心念獨秉,不假他人證成。對首心念,按法本須有人證成,不能獨秉,而救濟獨住的比丘,特為開許心念,而又使知法本,仍存對首二字,叫對首心念。眾法心念,正法須在僧中秉作,別人不能成辦的,也針對界內無人可對的,特別情況,開許獨秉,使財法兩得救全,顯出僧伽六和真精神來,也恐忘失本宗,故說眾法心念,這三種下的十四法,也並通諸部,至文自然頒布出其來處的,惟僧法心念的羯磨,是獨出四分一律,而沒有兼用他部。
己二,列相三,庚一,但心念。
但心念法有三,
註
懺輕突吉羅法,
釋
突吉羅分二品,故意心犯的則重,錯誤心犯的則輕,重輕都有因罪,果罪。重的對首懺,輕的但責心悔,即但心念,懺六聚法篇中有文。
註
六念法,
釋
律制比丘,清晨常須六念,而實通朝夕,隨所動作,常爾一心念除諸蓋,微生忘念,即是違犯,雜法住持篇之首,即六念法,到那再詳說。
註
說戒座中發露諸罪法,
釋
在說戒座中,想發露自己犯的諸罪,但在眾中心念,為了不使眾人鬥亂。發露法,於諸說戒法篇中有文。
庚二,對首心念。
對首心念法有七,
註
安居法,說淨法,受藥法,受七日法,受持三衣法,捨三衣法,受持鉢法。
如前面所說,這七法都應對首,而以界內無人可對,急用而開許的,安居法,說淨法,受持三衣法,捨三衣法,後都有文。
庚三,眾法心念。
眾法心念有四,
註
說戒法,自恣法,受僧得施物法,受亡五眾衣物法。
釋
下各有文,四法都是,由眾法開為心念的。
丁二,辯緣成壞二,戊一,具緣辨成,已一,僧位二,庚一,前舉僧位。
註
已前略明緣集,已後辯緣成壞。
釋
前面把羯磨的三法八品,舉列出來,必依事緣依法而作,才不勞而無功,總當前的說,已前略明緣集了,已後辯緣成壞,生起後面文字。
前明僧法,
註
律中佛言:「有四種律,一者,四人僧,除受戒,自恣,出罪,餘一切羯磨應作,二者,五人僧,除中國受戒,出罪,三者,十人僧,除出罪,四者,二十人僧,一切羯磨應作,況復過二十;若少一人,非法非毘尼,不成。」
釋
先說緣若具足,所作羯磨即能成辦;緣成中,又隨秉法的僧數而分,故前明僧法,僧為秉法的人,秉御羯磨的功力最強;又緣成緣壞,都涉及僧位,所以,先說僧法。
在律中佛說:「有四種僧。」是按人數而立四位僧,又約事而限定人數,分四人僧乃至二十人僧的階位。邊地受戒,還須五人秉法,自恣必須五人,出罪須二十人,所以,四人僧除這三法,一切羯磨作作。中國受戒須十人僧,故五人僧除此及出罪。十人僧但除出罪。二十人僧,一切羯磨應作,實則四人僧得秉諸法,對緣事而開離為,五,十等僧位,所以明清以來,各律師致力於,五比丘住世的。
羯磨法,增減都不是,若僧的人數,則不可減而可增,故說況復過二十!以顯過二十僧,更好的意思。可是若少一人,則非法非毘尼,不成就羯磨的,這裏或指數少,不滿前四位,或是相乖,如睡眠,入定,亂語,有隔障等,或是有破戒的體乖,雖身到場而本質不足,這些都是少的範圍,必須人的條件具足,隨數作法才能成功,以下都是說明,這些重要的事實的。
庚二,廣顯緣具十,辛一,稱量前事。壬一,引文證。
一,稱量前事,
註
毗尼母論云:事謂人法也,律云:「稱量比丘及白衣,稱量羯磨及犯事也。」
釋
辦一羯磨,必須事前審慎準備,如秤之稱如斗之量的,以討論羯磨的前事,應當作否?並應當怎樣作它?
毘尼母論中有說:「事謂人法。」前面說的羯磨四緣,人,法,處為能成,事所所被,而事又有三種,人法事,都須稱量它,所以,本律云下二句,即稱量的人事。
稱量比丘,是僧所差遣,作羯磨的比丘,必須具足道德,作法才有利益,又稱量法事,須幾人僧作?
有些羯磨關係白衣的,如覆鉢法,須稱量居士的,還有信心才可作法。
五戒八戒,也須向受者問緣,都得詳審稱量,然後作法。稱量羯磨,是說事務臨在目前了,應當稱量它合法不合法,合教法則作,不合教法就不作,因為不合教法的,若作了翻種苦業。
犯是所造作的過錯,不外戒本所列七聚,須識其犯緣等,依犯而懺的秉羯磨,勿使混濫故得稱量。
事的含義很多,隨人法物,都是事的範圍,人如受懺,法如說戒,自恣,物如結界,離衣,杖囊,行籌等,都須事前稱量。
壬二,隨義開(就義解法緣)
註
然所為之義,不出三種,謂人法事也,如受戒,懺悔,差使,治擯等,為人故作。如說戒,自恣等,為法故作;如結界,攝衣,淨地,庫藏等,為事故作,或具或單,時離時合,並先須量據,使成應法之緣。
釋
所為之緣,不出人法事的三種,如受戒,若望所受的法,即是聖教,應是法的範圍,然法依人而起,故就能受的人而說,是為人故作,懺悔,差使,治擯等,也都為人而作。
如說戒,自恣,都是遵守教法,所以是為法故作。
如結界,攝衣,淨地,庫藏等,都是為的界限,故為事而作。
隨著作法的差別,所被的事,或具或單,有七種不同,略如下圖:
所被的事有七
一,人
心念
懺輕吉,發露等。
單
對首
懺露,白告等
眾法
受懺,差遣等。
二,法
心念
獨自說戒,自恣
對首
二,三人說戒,自恣
眾法
四,五人說戒,自恣
三,事
心念
受施,亡物
對首
受淨衣藥等
眾法
諸結界等
四,人法
心念
具
對首
眾法
迦葉論法,波離,阿難答等
五,人事
心念
六念法
對首
安居
眾法
離衣,杖囊,付衣,付房,非時和等
六,法事
心念
對首
眾法
說,恣小界法,同大界諍事說恣等
七,人法事
心念
對首
眾法
滅諍行籌,延日自恣
又像懺罪等篇,隨篇異而法不同,故不合同治,若在同篇之內有多種,如夷篇有四種,則離合都可以,其餘的事都可以類此推求,人法事既然,或具或單的不同,又這末,時離時合的變動著,都得事先須量據好,使成應法之緣,什麼緣用什麼法,不可臨事無措。
辛二,法起託處。
二,法起託處,
註
僧祇律云:「非羯磨地,不得受欲行僧事。」律中:「若作羯磨,必先結界,然託處有二種,若自然界中,唯結界羯磨一法。自餘僧法,並作法界中,若對首心念二法,則通二界。」
釋
以羯磨法的所作起,必在結法界內。以自然地弱,不勝任僧事,討論這託處,依託地點的問題 注中先引文證。
僧祇律云:「非羯磨地,不得受欲行僧事。」這是律有明文的證明了,本律中:「若作羯磨,必先結界。」雖無明文,亦可以義決定,如惡比丘,留難的難事已臨,欲行說戒,自恣,還是先結小界,可知眾法不許,在自然地上作的,又五現前中,秉法須界也是明據。
然託處有二,若自然界中,唯結界羯磨一法可作,自此以外其餘僧法,並作法界中作,若對首心念二法,則通於作法,自然二界的,然而受欲一法,不通自然界,是須注意的。
辛三,集僧方法。
三,集僧方法,
註
律云:「佛言:『當敷座打犍槌,盡共集一處。』」五分律云:「隨有木瓦銅鐵鳴者,令淨人沙彌打之,無沙彌者比丘亦得,不得過通。」付法藏傳中:「令有長打之法,三千威儀中,具明杵下之數。」薩婆羅論云:「夫集僧犍槌,必有常準不得互易。」
釋
第三是加集僧眾的方法,先說律中,佛言:「集僧之前,當敷座打犍槌,盡共集一處。」五分律說明,隨有木瓦銅鐵,只要能擊鳴者,都可當作犍槌。又說明打的人,應用淨人,或使沙彌,假使沒有淨人和沙彌時,比丘亦得打,打法不得過三通,三通不是單打三下,首尾共有四十下,先執杵定心,輕打十下,使漸漸發聲滿,中間二十七下,漸稀漸大,乃至聲盡時 打後三下。這樣三陣叫三通,表示集合三乘聖人的意思。
付法藏傳中,令有長打之法,長打,是接前四十,增兩個四十,共一百二十下,第二四十中,先輕打漸大,共十八下,中間十九至二十二,共四下,須聲盡方打,表示救四惡趣苦,以後十八下,漸漸收聲,乃至微末,第三個四十下,與第一同,惟從三十六即打三下,名為三通,末後兩下叫息槌。
威儀經,即大比丘三千威儀,後漢安世高譯,二卷,在卷二中,具明杵下之數,如說犍槌有五事,一,常會,二,旦食,三,晝飰,四,收盤,五,無常。於中打有多少,如常會大擊二十下,旦食八下等。又有七法,按事各有下數,主要的這集僧信號,要有準則使眾易知,所以薩婆多論云:「夫集僧犍槌 必有常準,不得互易。」欲有改革,亦須召集現前僧眾,說明意義,使大家知道,然後換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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