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四。集僧約界,壬一,舉二界。
一,僧集約界。
註
夫界有二,
釋
僧團中所以立界的,為了收攝眾僧的緣故。所以集僧,要隨界的分齊的。制同界和集,是消滅我人界限之法,發展集體的作用。
先舉出界有二種,作法界和自然界。
壬二,隨別釋二,癸一,作法。
註
若作法界則唯三種,謂大界,戒場,小界。若論小界,無外可集;若戒場,大界,並盡唱制限集之。
作法界中列出三名,以攝盡其餘的攝食界等,在後諸界結法編中,詳細說明。
小界,以避免容納下訶人(破壞者),所有隨人身所在處而結界。以是難緣別開,故僅集界內,而無界外的人可集。
若戒場,大界,行說戒,自恣時,則界內限外,二處通集;若其他羯磨,則隨界分所局的各集,作法各成。如有場大界,四處各集;界外作對首加藥(界外僅能作對首,心念),界內作受日羯磨,中隔對首持衣,戒場體中行受戒法,同時四處各集,四法各成,而並不相礙。因這通局集僧不同,而又各按其界限,故說並唱制限集之。
癸二,自然四,子一,聚落二,丑一,不可分別。
註
若自然界則分四別,謂聚落,蘭若,道行,水界。初言聚落則有二種,若聚落界分,不可分別者,準僧祇七樹之量,通計六間六十三步,若無異眾得成羯磨。
釋
自然界,從前未行結界,則隨比丘身體所到處,即有自然界(不是說有法生起),因未制結作法界,即依自然界而秉羯磨,若既制立結作法界以後,自然界上,惟能秉結界一法。
若自然界,則分四種區別,本律盜戒中,有聚落界,三小界中有蘭若,道行戒,但文不明顯,茲取各部所出,標釋四種如下。
初言聚落則有二種,可分別,不可分別。或說聚落渙散,界限難知,或是僧人來去不定的,不可分別;隨有一種,就是不可分別。若聚落界分,不可分別者,準僧祇律有說,以五肘為弓,七弓為一樹,以七樹之量為限,通計六間六十三步,在這樣自然界內,作羯磨法時,若無異眾,就算不別眾的,得成羯磨。
一肘中人之肘,一尺八寸;一弓,僧祇律,四分律,皆五肘為弓,十誦律四肘為一弓。今據僧祇,一弓計九尺,七弓計六丈三尺,種一樹,七樹共有六間(樹與樹之間距),合三十七丈八尺,六尺為步,則合六十三步。
丑二,可分別。
註
若可分別聚落者,準十誦律,盡聚落集之。
釋
有兩個條件,以決定聚落的是可分別,一,僧之在否易知,二,處所周院可悉,若具足這二點的,可分別聚落,則準十誦律,盡聚落集之,十誦律說:「若無僧坊,在聚落中初結界者,齊聚落界是僧坊界,在這以內,共同布薩羯磨,不得有別的作法。
子二,蘭若,丑一,無難。
註
二言蘭若,亦說阿練若,即閑靜處。蘭若界亦有二種,即無難,有難。所謂難,是本界內得訶(有反對資格)之人,未能同意,故意來訶斥(反對)作法,令羯磨事不能成就,叫難。若無難者,僧祇,十誦等諸部律,多云一拘盧舍為界,而拘盧舍大小之量,則互說不定,僧祇說二千弓,弓長五肘;十誦則五百弓,弓長四肘,名同是拘盧舍,而量不同。四分所說俱盧舍,謂一鼓聲間,鼓的大小不一,聲傳遠近不定,猶如我國古時驛亭,隨處標定長短不等,若按元魏時,吉迦夜共曇曜譯的,八卷雜寶藏經的,卷二中說到拘盧捨,注云秦言五里(一里,一百八十丈),行事鈔集通局篇中說,相傳用此為定,隨機羯磨集,在行事鈔後,亦云相傳以此為定。
丑二,有難。
註
若難事蘭若,如善見論:「七槃陀之量,相去五十八步四尺八寸,得作羯磨。」
釋
若在有難事的蘭若,集僧界就開許,不同於前之五里了,如善見論中說:「七槃陀之量,相去五十八步四尺八寸。」(一槃陀有二十八肘,七倍則一百九十六肘,計三十五丈二尺八寸,以六尺為步核算,即五十八步四尺八寸),在這極小的方圓的,範圍內得作羯磨,假使在這範圍內的僧眾,有不同意的時候,則結成三小界,與訶法人不同界,即得作法事,此自然界有難蘭若,實在惟獨局於三小界,而不通餘法的。
子三,道行。
註
三明道行界,準薩婆多,十誦律:「縱廣六百步。」
釋
薩婆多論,別眾食戒中有:「比丘遊行時,隨所住處,縱廣有拘盧舍界,此中不得別食布薩。」此論解十誦律,律文說:「六相步為拘盧舍。」故云:「縱廣六百步。」
然這就停住時而說,若道行不住,則開別眾。
子四,水界。
註
四明水界,如五分律:「船上眾中有力人,以水若砂向四面擲出,隨所及處,就算界的範圍。」若準善見:「相傳以十三步為定。」
總結這自然界的說,此之六相,都是說的,身面所向的,方隅限齊之內,集合僧眾,若在這限齊內,無別僧人時,方可應法,作法成就。
辛五,應法和合。
二,應法和合。
註
律云:「應來者來,應與欲者與欲來,現前得訶人不訶,是名和合。反上三,成別眾。」
釋
眾僧作羯磨,必須和合,和合之相,表現在身和心和口和上。
所以,律云:「應來者來。」應到場的比丘,就到場來是身和。應與欲者,與欲來身不能來,應表示贊同的與欲來,是心和。現前得訶人,不訶,既到場後,有當場出言,反對之資格者,而不出言反對,是口和了,這樣身心口和,是名和合。
反上三和,就成別眾,弘一大師說:「別眾之義亦不易解,今以俗語,簡略釋之如下:
別眾
善比丘有資格者
應來者不來,無故不到示不贊同。
已上三種之中,有一種即是別眾,必須全體表示贊同,乃名和合。
應與欲者不與欲來,因故不到而不告假,示不贊同。
現前得訶人,人雖到,當場出言反對,示不贊同。
辛六,簡眾是非二,壬一,牒文顯意。
三,簡眾是非,
註
律云:「未受具戒者出等。」
釋
簡別僧的是法,人(非法)的資格審查,是最重要的,律中說:「未受具足戒者出。」是列出不合僧數的,具體例子的一個,實則其類很多,下面要廣說明。
壬二,舉相列名四,癸一,得滿不得訶。
註
又云:「有四滿數,一者,有人得滿數,不應訶,若為作訶責,擯出,依止,遮不至白衣家羯磨,如是四人者是也。」
釋
滿數,猶如足數,又律中說有四種人滿數,下列四種,成滿數的實只二種,其餘也因當時充僧,謂是合法,然經簡別,才知不是滿數,這四種的比較,實是審查資格的標準。
一者有人得滿數,有入僧數的資格,但不應嫌責羯磨,不應訶斥羯磨人,即不得反對,僧所作的法事,不得出言反對,作羯磨的人,這第一乃至第四,為四羯磨人。訶責,擯出,依止,遮不至白依家羯磨,如是四人者,都是惟壞戒行,心猶有信,故與白四羯磨,暫棄眾中,奪三十五事,仍屬輕治,故可足僧數,以俟其從僧治罰,一一服從不違,向僧請求解除,得為作解除羯磨,還復僧位的。
關於四羯磨人,在前白四羯磨中,已略解釋,弘一大師列表得明暸,幫助記憶,茲錄於下:
四羯磨人:
一,訶責:
對道眾倒說四事,(破戒,破見,破威儀,破正命),倒說者,但
是口說未必身行,故加此罰。
破戒,破威儀:於七聚(夷,殘,蘭,墮,波羅提提舍尼,吉羅(惡作),惡說),就別論,戒者前三聚,威儀者後四聚。若就通論,七聚皆名戒,亦說名儀。
破見:正見者,見四諦分明故。破見者,六十二見,於五蘊生計,總六十見,更加斷常二見。
破正命:正命者,住清淨正命故,破正命者,非法乞食,邪意活命。有五邪四邪等,如行鈔僧網大綱篇廣明,應僧中舉罪,為作憶念,得伏首罪,乃作訶責羯磨。
僧中舉罪,自具五德三根具了,具問上中下座,及所舉人聽可已,然後舉之。
作憶念:謂在某處,某時,共某人,作某罪。
與作法已,應奪三十五事。
一一順從,無有違者,向僧求解。
僧當量審,若實順從者,然後為作解訶責羯磨。
二,擯出:
對俗人倒說四事。又如僧殘第十二,汚家惡行也。
應作擯出羯磨,驅出當界,並奪三十五事。
若隨順求解,不得輒入界,當在界外遣信來請。
僧當量審,解之。
三,依止:
對道俗倒說四事,癡無所知數懺數犯。
應作依止羯磨,令依師學律,並奪三十五事。
若明達持犯時,應向僧求解。
僧當量審,解之。
四,遮不至白衣家:
對俗人倒說四事,並加罵謗輒便捨去。
應作遮不至白衣家羯磨,不許捨去,并奪三十五事。
若隨順求解者,應差一比丘同往俗人處懺悔。
僧當量審,若俗人歡喜者,即為解之。
癸二,不得滿數應得訶
註
二者,有人不得滿數,應訶,謂若欲受大戒人。
釋
第二種是有的人,不得滿足僧數,但他有權利,應訶止非法羯磨;謂若欲受大戒人(沙彌),沙彌受戒時,沙彌體尚無具戒,不足僧數,然來受具足戒法,是學佛諸行的根本,為立身重要的事,假使受戒遇有非緣,不應隨便從事,即有權訶止,不如法的羯磨的,可以出言反對。
癸三,俱非。
註
三者,不得滿數不得訶者,若為比丘作羯磨,以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足數。若言犯邊罪等十三難人,若被三舉,若滅擯,若應滅擯,若別住,若戒場上,若神足在空,隱沒,離見聞處,若所為作羯磨人,如是等二十八種不足數。
又云:「行覆藏,本日治,摩那埵,出罪人。」
釋
這一種中,不得滿數,又不得訶的極多,按四部律,一部論中所列,共有六十種,本律就有三十二種,若為比丘作羯磨,以比丘尼等四種人來足數,那就不可以了的。比丘尼報身有別,沙彌未受具戒,式叉女及沙彌尼兼有二義,故都不足法,亦不得訶,然比丘尼本不足僧數,而僧得與共秉羯磨,如尼懺摩那埵,僧尼共八人,尼出僧殘罪,僧尼共四十人,各成兩眾的足數,互不相通。
若言犯邊罪等十三難人,以下還有二十八人,都不得滿數不得訶,十三難,於諸戒受法篇中解釋,以體非比丘,不起僧的作用。
若被三舉亦如表:
三舉:
一,不見舉:
倒說四事,或不信因果,僧問:「何不見犯?」答云:「不見。」應作不見舉羯磨,且棄眾外,不同僧事。(簡異滅擯永棄。)
並奪三十五事。
若後心意調柔,已懷正信,應向僧求解。
僧當量審,解之。
二,不懺舉:
倒說四事,犯不可懺,拒逆僧命。
應作不懺罪舉羯磨,餘同上。
三,惡見不捨舉:
即戒本九十單提,第六十八戒緣,倒說四事,謂欲不障道,拒逆僧命。
應作羯磨等,同上。
以上三人,信行俱壞棄在眾外,不足僧數。三種都說舉的,如物的舉棄,不可復用。
若滅擯犯了四種罪,而心無慚愧,不肯學悔,冒濫地居於僧中,應作法擯出,永久不與之共住。
若應滅擯,或將要行擯遣法時,逢遇什麼因緣,暫且散去;或犯者兇頑強狠,僧力所不能加與,雖滅繽法未成,而應滅擯,所以,也不能足數。
若別住,即異界的人,不能算是界內的人數。
若戒場上,也是異界,或場雖是大界所圍,而中留空地,兩不相接。(參閱結戒場法圖)。
若神足在空,神足即如意通,六通之一,既在空中亦非界內。
隱沒即入地,或在井中窖中,也都不算在界內。
離見聞處,離比座(並肩相坐)的見聞,如同在有覆處;離見聞,目不能見,耳不能聞地離遠了,也不能算足數。
若僧所為作羯磨的人,即為僧所量度的人,故不能足數。
如是等,以上所說二十八種人,不足數。
又說:「有四人,也不足數不得訶。」即:「行覆藏,本日治,摩那埵,出罪人。」於前白四羯磨中已解,可參考之。
註
十誦律云:「行覆藏竟,本日治竟,六夜竟,此上七人,佛言不相足數。」十誦又云:「睡眠人,亂語人,憒鬧人,入定人,瘂人,聾人,瘂聾人,狂人,亂心人,病壞心人,樹上比丘,白衣,如是等十二人,不成受戒足數。」
釋
以下,十誦律中不足數人,共有十五種。
行覆藏竟,本日治竟,六夜竟,是說前行覆藏,本日治,六夜是正行,此處是約日滿,未及作後法,恐來預數,所以列出。又六夜竟,與將出罪人不同,六夜竟據出罪尚遠,而將出罪,已臨接出罪作法了。此十誦三種,與上本律行覆藏乃至出罪四種,共七人(並是僧殘篇的作法性質相近),佛言:「不(互)相足數。」
十誦又云:「如是等十二人,不成受戒足數。」睡眠人,憒鬧人(昏亂,不靜。)入定人,都是入於無記,不緣善惡,不知羯磨成否的。瘂人聾人瘂聾人,三種病報,也不能足僧數。狂亂,亂心人,病壞心人,即是四分中所說的,癡狂心亂,痛惱所纏。樹上比丘,以高下處有別,非同住之相。白衣是好白衣人,與十三難中邊罪等,有過障戒的不同。五,八,十,具戒等,雖並心淨而受,但以加法不成,仍屬白衣,十三難是人非法是,此則人是法非,這十二種人,不止受戒,一切羯磨都不能足數。
註
摩德勒伽論云:「重病人,邊地人,癡鈍人,如是等三人,不成滿業。」
釋
重病人,以心神昏沉,不樂緣法的人;邊地人,對羯磨言詞,受到語言隔閡,而不能領會的,(若領會羯磨語者可足數);癡鈍人,即不解律人,伽論云:「如是等三人,不成滿眾。」
註
僧祇律云:「若與欲人,若隔障,若半覆露中間隔障,若半覆露手不相及,若一切露地坐,申手不相及。」又云:「若眾僧行作羯磨,坐則非法,乃至住坐臥,互作亦爾。」四分云:「我往說戒處不坐,為作別眾,佛言非法。」
釋
若與欲人,在堂中作法,本來通收與欲者,以入現數的,這以下五種,都是善比丘,惟因當時乖相,故不足數。隔障是同在覆處,而別有隔障,不能見身;又有一種同在露地,而有隔障的。半覆露中間隔障,半覆露是作羯磨人,半數在簷下,半數在階下。半覆露申手不相及,申手不相及,是雖無隔障,而申手不相及。(約一尋,周尺八尺內,為申手相及。)
上面三種,又若一切露地,申手不相及,這四種,有如下表的分別:
覆
申手不相及
同相,但說戒師,羯磨師等,及所為人,須在申手相及之內,餘人雖申手不相及,以同覆內故亦無妨。
中間隔障
乖相
半覆露
申手不相及
中間隔障
露地
申手不相及
中間隔障
僧祇又云:「若眾僧行作羯磨,坐則非法,乃至坐臥互作亦爾。」即四威儀中,每一威儀行中,應有三類不足數,則共有十二種,具從四儀的總名,而說有四合前五,故說僧祇共有九人。這說作羯磨時,威儀須一致的,然實有特殊因緣,也是開許的。如眾大說戒師須立說戒,受戒教授的白召,病者輿來眾中等,都是例外的,注文又引本律的事:六群比丘於布薩日想著:「我往說戒不坐,恐其餘比丘為我作羯磨。」若遮說戒,他打算為作別眾,令眾羯磨不成遮。佛知道後,訶責六羣說:「如是作者非法。」
註
五分:病人背羯磨說戒,佛言別眾。
釋
五分律中說:「病人背羯磨說戒,佛言別眾。」這因乃至重病,雖然都開輿來,但須面向眾僧,是開中之制立,倘不面僧也是別眾。」
註
義加醉人等,或自語前人不解,心境不相稱等,並名非法。故律中受戒捨戒法內云:「若眠醉狂恚,不相領解如前緣者,並不成故。」
醉人,或自語前人不解人,都是心境不相稱,這二人諸部無文,是今義判而加入的。又引本律受戒法,捨戒文中證明,若眠醉狂恚,不相領解如前緣者,並不成故。眠狂如上,他部亦並出之。
註
又須知別眾不足數等,四句差別,臨機明練成壞兩緣。
釋
又須知道,別眾與不足數等,有四句差別,如下:
以足數對別眾
一,是別眾非足數
如應來不來等二人
二,是足數非別眾
善比丘同住等
三,亦別眾亦足數
如前得訶者,訶
四,非別眾非足數
如四分尼等四人,十誦諸人
以不足數對別眾
一,是不足數非別眾
如所為羯磨者
二,是別眾非不足數
同前第三句
三,是別眾亦是不足數
同前第一句
四,非不足數非別眾
別住,戒場上,神足在空等
必須預先知道這些道理,才能臨機,對人明瞭熟練地,判定是成緣,還是壞緣的。癸四,得滿得訶。
註
四者,有人得滿數亦得訶,若善比丘同一界住,不離見聞處,乃至語傍人,如是等人具兼二法。
釋
第四說,得滿數亦得訶的人,若善比丘,善是行相俱善,反上三舉二滅等的,行不善;及睡聾不相領解等的,相不善的。比丘是反尼等四人,十三難人及白衣。同一界住,反上別住戒場上等;不離見聞處,反上離見聞。語傍人,語是得訶,傍人是所為人,以外之人;合言之,所為人以外之,得訶的人,此約能秉,得訶之人,在所為人之外,叫傍,即是旁。如是以上這些等人,都得滿數,又得訶的具足二法。
辛七,欲清淨緣三,壬一,與欲法三,癸一,制意。
七,說欲清淨,
註
律云:「諸比丘不來者,說欲及清淨。」
釋
說欲,就是告假缺席,欲是希望須要,對僧眾事樂意隨喜,但於如法的僧事,因故不能前往,求請他人前去致意,以示贊同,這樣說欲的事,是清淨的,僧團中允許的。
律中有規定的:「諸比丘不來者,說欲及清淨。」開許有事不來,而是制定必須說欲。
癸二,開緣(緣如非義)。
註
於中有三,謂與欲,受欲,說欲等法。若有佛法僧事,病人看病事者,並聽與欲,惟除結界一法。
釋
說欲法中,有三順序,謂與欲,受欲,說欲等法,將在這三大科中,逐次說明。
若有佛法僧事,病人,看病事者,並聽與欲而來,即為清淨,是說有說欲的開緣的。惟結界一法,必須全集,自然界上薄弱,不勝說欲,所以除外。
癸三,作法成壞三,子一,顯法。
註
有五種與欲,若言與汝欲,若言我說欲,若言為我說欲,若現身相,若廣說欲,成與欲。
釋
有五種與欲,若言與汝欲,若言我說欲,若言為我說欲,若身現相,這四種是略法,加廣說欲,共五種,都成與欲,但略法惟在病重時用,廣法則通於輕重。
又這五種中,四種是口說,現身相是後開,五分律說:「病重不能口說,聽身與欲,若舉手舉眼搖頭等法,表達方法,都得成就與欲。」
子二,是非。
註
若不現身相,不口說者,不成;應更與餘者欲。又云:「欲與清淨,一時俱說,不得單說。」
然而若不現身相(反身一種),不口說者(反口四種),不成與欲。這樣作的,既乖儀式而不合法,應更與餘者欲,以與欲者違法,傳欲的人也不明教法,所以,須再與他人。
律中,先是令說戒傳清淨,羯磨傳欲;而因說戒時,羯磨事起不傳欲來,妨礙了僧眾法事,佛才令欲與清淨,一時俱說,不得單說。因欲而不清淨,即不足數,淨而不欲即是別眾,必須欲與清淨具足,才成僧法。
子三,正加法。
註
若欲廣說者,應具修威儀,至可傳欲者所,如是言:
大德一心念!某甲比丘,如法僧事,與欲清淨。
註
一說便止,佛言:「若能憶姓相名類者,隨意多少受之。若不能記者,但云眾多比丘與欲清淨,亦得。」
釋
若欲廣說欲的比丘,應俱修威儀,至可傳欲的比丘前,作如是言。
律中並未列出,廣說欲的詞句,依轉欲(後引)文裁定此文。大德一心念,告所對的人,使之憶持。某甲比丘是自稱名號;如法僧事,牒出所為的事;與欲清淨正陳自己心內的本願。
一說便止,不須三說。佛言:「受他人欲者,若能憶記說欲人的,姓相名類的時候,可隨意受多少人的欲,去向僧中傳達都可以的。若不能記者,但云眾多比丘與欲清淨,亦得成法。」這又特開一例,若能記憶,還是依前原則而說。
壬二,持欲成否相,(受欲)二,癸一,受己是非。
註
二,明受欲法,佛言:「若受欲者,受欲已便命過,若出界去,若罷道,入外道眾,別部眾,至戒場上,若明相出等七緣,若自言犯邊罪等十三難人,三舉二滅,在空,隱沒,離見聞處,如是等通前二十八緣,並不成受欲。若至中道,若在僧中亦爾,應更與餘者欲。
釋
這裏討論受欲的是非,若說非法的情形,本部中有的,在受持時就不成就,有的受時成法,在道中失卻,持欲的資格了;更有的在受持時,道中都成法,惟到僧中傳達時,才失壞的。
先說受持時,即在房內即失壞的,有二十八種,先已知道對方,有持欲至僧中傳達的資格,才對之說欲,而說完後,若受欲者受欲已後,便出了過失,就失掉受的欲了,從命過,到離聞處,共二十八緣,並不成受欲。
在房中受後,發生這二十八種中,任何一種故障,是如是。即或受欲後,去向僧中傳欲時,若至中道若在僧中,發生故障也是失欲。在失欲的情形,說欲者應更與餘者欲,另遣人去到僧中傳欲。
二十八種緣相,略說如下:
命過,傳欲的人,受人欲後,若在房中,中道,或到僧中,未及傳說以前,便命過,這欲都不成就。
出界去,以欲在同界內傳送,若受欲後出界,即在相異的區域,故亦失欲。
罷道,受欲後,即罷道還俗的。
入外道眾,在印度僧寺內,常有外道院,持欲者到外道院,欲法即失。
別部眾,提婆達多黨,以五邪法為宗的 或他部計異宗的,都是別部眾,持欲者入別部眾,即失欲。
戒場上,前說出界欲失,即在界內,若到中有自然空地的戒場上,亦和出界一樣的失欲。
明相出,欲法限當日,越宿至明朝,明相一出,即失欲法,以上七種,是緣隔而失。
自言犯邊罪等十三難人,三舉,二滅,都是自說過失,顯明是不足數的人,就沒有持欲的資格,這十八種是自言而失。
在空,隱沒,離見聞處三種,都是相乖而失,離見聞處,應作如下的分析:
一,在房受已,即作不送傳的意思,是離欲者的見聞,失欲。
二,在中道,持欲者作不送意,離開了他自己,受人委託的本意,他離開了欲者的見聞,失欲。
三,僧中,離同座展轉見聞處,失欲。
註
僧祇云:「五種失欲,如不足數中說。」又云:「在界外受欲,持欲出界,與欲人出界;與欲已,自至僧中,還出眾;第五持欲在僧中,因難驚起,無一人住者,如是等名失欲。」
釋
僧祇有十種失欲,前五種失欲,如不足數中說,即隔障等,由不足數不能受持,惟其第一與欲人,應是受他人欲已,自己又不能出席,而行與欲,則所受持他人之欲即失。
後五種,在界外受欲,是與者持者,都不合法,(若受後,持者不入界來,僧法成就而欲不成)。持欲者出界,是持欲者非法;與欲出界,使與欲者成為別眾。與欲人出界,此與欲者自己非法,僧法得以成就。與欲已,自至僧中還出眾,因病人已與欲他人以後,聞僧中有好大德來,又自己入眾聽法,而坐久疲倦,默然出眾,以先與欲後不重說。不知身到欲已失,出時應再說,不說而出,則妨礙僧法。持欲在僧中,因難驚起,無一人住者,此乃壞眾失欲,若有一人安座不動,就算是欲在僧中。
註
十誦云:「與覆藏等三人失欲。」五分云:「與尼等四人,狂等三人,或倒出眾人,皆不成欲。」十誦云:「取欲清淨人,若取時,若取竟,自言非比丘者,不成清淨欲。」
釋
十誦律中說,與覆藏等三人,若準不足數中,應還有正行著,行覆藏,本日治,摩那埵,出罪人的四種,都是不合持欲;若受後亦因其身份不合,而致失欲。
五分律說:「與尼,式叉摩那尼,沙彌,沙彌尼,等四人欲;與癡狂,亂心,愚鈍等三人欲;與在僧評斷事時,而不與欲,即行出去的倒出眾人欲,皆不成欲。」
十誦云:「取他人欲的清淨人,若在屏處取時,若取竟在中道,僧中,而自言非比丘者,(或白衣或沙彌),不成清淨欲。」這用十誦文,說明不成的相狀。
以上本宗二十八人,僧祇十人,十誦三人,五分八人,共為四十九人,都不成清淨欲的。
一,僧集約界。
註
夫界有二,
釋
僧團中所以立界的,為了收攝眾僧的緣故。所以集僧,要隨界的分齊的。制同界和集,是消滅我人界限之法,發展集體的作用。
先舉出界有二種,作法界和自然界。
壬二,隨別釋二,癸一,作法。
註
若作法界則唯三種,謂大界,戒場,小界。若論小界,無外可集;若戒場,大界,並盡唱制限集之。
作法界中列出三名,以攝盡其餘的攝食界等,在後諸界結法編中,詳細說明。
小界,以避免容納下訶人(破壞者),所有隨人身所在處而結界。以是難緣別開,故僅集界內,而無界外的人可集。
若戒場,大界,行說戒,自恣時,則界內限外,二處通集;若其他羯磨,則隨界分所局的各集,作法各成。如有場大界,四處各集;界外作對首加藥(界外僅能作對首,心念),界內作受日羯磨,中隔對首持衣,戒場體中行受戒法,同時四處各集,四法各成,而並不相礙。因這通局集僧不同,而又各按其界限,故說並唱制限集之。
癸二,自然四,子一,聚落二,丑一,不可分別。
註
若自然界則分四別,謂聚落,蘭若,道行,水界。初言聚落則有二種,若聚落界分,不可分別者,準僧祇七樹之量,通計六間六十三步,若無異眾得成羯磨。
釋
自然界,從前未行結界,則隨比丘身體所到處,即有自然界(不是說有法生起),因未制結作法界,即依自然界而秉羯磨,若既制立結作法界以後,自然界上,惟能秉結界一法。
若自然界,則分四種區別,本律盜戒中,有聚落界,三小界中有蘭若,道行戒,但文不明顯,茲取各部所出,標釋四種如下。
初言聚落則有二種,可分別,不可分別。或說聚落渙散,界限難知,或是僧人來去不定的,不可分別;隨有一種,就是不可分別。若聚落界分,不可分別者,準僧祇律有說,以五肘為弓,七弓為一樹,以七樹之量為限,通計六間六十三步,在這樣自然界內,作羯磨法時,若無異眾,就算不別眾的,得成羯磨。
一肘中人之肘,一尺八寸;一弓,僧祇律,四分律,皆五肘為弓,十誦律四肘為一弓。今據僧祇,一弓計九尺,七弓計六丈三尺,種一樹,七樹共有六間(樹與樹之間距),合三十七丈八尺,六尺為步,則合六十三步。
丑二,可分別。
註
若可分別聚落者,準十誦律,盡聚落集之。
釋
有兩個條件,以決定聚落的是可分別,一,僧之在否易知,二,處所周院可悉,若具足這二點的,可分別聚落,則準十誦律,盡聚落集之,十誦律說:「若無僧坊,在聚落中初結界者,齊聚落界是僧坊界,在這以內,共同布薩羯磨,不得有別的作法。
子二,蘭若,丑一,無難。
註
二言蘭若,亦說阿練若,即閑靜處。蘭若界亦有二種,即無難,有難。所謂難,是本界內得訶(有反對資格)之人,未能同意,故意來訶斥(反對)作法,令羯磨事不能成就,叫難。若無難者,僧祇,十誦等諸部律,多云一拘盧舍為界,而拘盧舍大小之量,則互說不定,僧祇說二千弓,弓長五肘;十誦則五百弓,弓長四肘,名同是拘盧舍,而量不同。四分所說俱盧舍,謂一鼓聲間,鼓的大小不一,聲傳遠近不定,猶如我國古時驛亭,隨處標定長短不等,若按元魏時,吉迦夜共曇曜譯的,八卷雜寶藏經的,卷二中說到拘盧捨,注云秦言五里(一里,一百八十丈),行事鈔集通局篇中說,相傳用此為定,隨機羯磨集,在行事鈔後,亦云相傳以此為定。
丑二,有難。
註
若難事蘭若,如善見論:「七槃陀之量,相去五十八步四尺八寸,得作羯磨。」
釋
若在有難事的蘭若,集僧界就開許,不同於前之五里了,如善見論中說:「七槃陀之量,相去五十八步四尺八寸。」(一槃陀有二十八肘,七倍則一百九十六肘,計三十五丈二尺八寸,以六尺為步核算,即五十八步四尺八寸),在這極小的方圓的,範圍內得作羯磨,假使在這範圍內的僧眾,有不同意的時候,則結成三小界,與訶法人不同界,即得作法事,此自然界有難蘭若,實在惟獨局於三小界,而不通餘法的。
子三,道行。
註
三明道行界,準薩婆多,十誦律:「縱廣六百步。」
釋
薩婆多論,別眾食戒中有:「比丘遊行時,隨所住處,縱廣有拘盧舍界,此中不得別食布薩。」此論解十誦律,律文說:「六相步為拘盧舍。」故云:「縱廣六百步。」
然這就停住時而說,若道行不住,則開別眾。
子四,水界。
註
四明水界,如五分律:「船上眾中有力人,以水若砂向四面擲出,隨所及處,就算界的範圍。」若準善見:「相傳以十三步為定。」
總結這自然界的說,此之六相,都是說的,身面所向的,方隅限齊之內,集合僧眾,若在這限齊內,無別僧人時,方可應法,作法成就。
辛五,應法和合。
二,應法和合。
註
律云:「應來者來,應與欲者與欲來,現前得訶人不訶,是名和合。反上三,成別眾。」
釋
眾僧作羯磨,必須和合,和合之相,表現在身和心和口和上。
所以,律云:「應來者來。」應到場的比丘,就到場來是身和。應與欲者,與欲來身不能來,應表示贊同的與欲來,是心和。現前得訶人,不訶,既到場後,有當場出言,反對之資格者,而不出言反對,是口和了,這樣身心口和,是名和合。
反上三和,就成別眾,弘一大師說:「別眾之義亦不易解,今以俗語,簡略釋之如下:
別眾
善比丘有資格者
應來者不來,無故不到示不贊同。
已上三種之中,有一種即是別眾,必須全體表示贊同,乃名和合。
應與欲者不與欲來,因故不到而不告假,示不贊同。
現前得訶人,人雖到,當場出言反對,示不贊同。
辛六,簡眾是非二,壬一,牒文顯意。
三,簡眾是非,
註
律云:「未受具戒者出等。」
釋
簡別僧的是法,人(非法)的資格審查,是最重要的,律中說:「未受具足戒者出。」是列出不合僧數的,具體例子的一個,實則其類很多,下面要廣說明。
壬二,舉相列名四,癸一,得滿不得訶。
註
又云:「有四滿數,一者,有人得滿數,不應訶,若為作訶責,擯出,依止,遮不至白衣家羯磨,如是四人者是也。」
釋
滿數,猶如足數,又律中說有四種人滿數,下列四種,成滿數的實只二種,其餘也因當時充僧,謂是合法,然經簡別,才知不是滿數,這四種的比較,實是審查資格的標準。
一者有人得滿數,有入僧數的資格,但不應嫌責羯磨,不應訶斥羯磨人,即不得反對,僧所作的法事,不得出言反對,作羯磨的人,這第一乃至第四,為四羯磨人。訶責,擯出,依止,遮不至白依家羯磨,如是四人者,都是惟壞戒行,心猶有信,故與白四羯磨,暫棄眾中,奪三十五事,仍屬輕治,故可足僧數,以俟其從僧治罰,一一服從不違,向僧請求解除,得為作解除羯磨,還復僧位的。
關於四羯磨人,在前白四羯磨中,已略解釋,弘一大師列表得明暸,幫助記憶,茲錄於下:
四羯磨人:
一,訶責:
對道眾倒說四事,(破戒,破見,破威儀,破正命),倒說者,但
是口說未必身行,故加此罰。
破戒,破威儀:於七聚(夷,殘,蘭,墮,波羅提提舍尼,吉羅(惡作),惡說),就別論,戒者前三聚,威儀者後四聚。若就通論,七聚皆名戒,亦說名儀。
破見:正見者,見四諦分明故。破見者,六十二見,於五蘊生計,總六十見,更加斷常二見。
破正命:正命者,住清淨正命故,破正命者,非法乞食,邪意活命。有五邪四邪等,如行鈔僧網大綱篇廣明,應僧中舉罪,為作憶念,得伏首罪,乃作訶責羯磨。
僧中舉罪,自具五德三根具了,具問上中下座,及所舉人聽可已,然後舉之。
作憶念:謂在某處,某時,共某人,作某罪。
與作法已,應奪三十五事。
一一順從,無有違者,向僧求解。
僧當量審,若實順從者,然後為作解訶責羯磨。
二,擯出:
對俗人倒說四事。又如僧殘第十二,汚家惡行也。
應作擯出羯磨,驅出當界,並奪三十五事。
若隨順求解,不得輒入界,當在界外遣信來請。
僧當量審,解之。
三,依止:
對道俗倒說四事,癡無所知數懺數犯。
應作依止羯磨,令依師學律,並奪三十五事。
若明達持犯時,應向僧求解。
僧當量審,解之。
四,遮不至白衣家:
對俗人倒說四事,並加罵謗輒便捨去。
應作遮不至白衣家羯磨,不許捨去,并奪三十五事。
若隨順求解者,應差一比丘同往俗人處懺悔。
僧當量審,若俗人歡喜者,即為解之。
癸二,不得滿數應得訶
註
二者,有人不得滿數,應訶,謂若欲受大戒人。
釋
第二種是有的人,不得滿足僧數,但他有權利,應訶止非法羯磨;謂若欲受大戒人(沙彌),沙彌受戒時,沙彌體尚無具戒,不足僧數,然來受具足戒法,是學佛諸行的根本,為立身重要的事,假使受戒遇有非緣,不應隨便從事,即有權訶止,不如法的羯磨的,可以出言反對。
癸三,俱非。
註
三者,不得滿數不得訶者,若為比丘作羯磨,以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足數。若言犯邊罪等十三難人,若被三舉,若滅擯,若應滅擯,若別住,若戒場上,若神足在空,隱沒,離見聞處,若所為作羯磨人,如是等二十八種不足數。
又云:「行覆藏,本日治,摩那埵,出罪人。」
釋
這一種中,不得滿數,又不得訶的極多,按四部律,一部論中所列,共有六十種,本律就有三十二種,若為比丘作羯磨,以比丘尼等四種人來足數,那就不可以了的。比丘尼報身有別,沙彌未受具戒,式叉女及沙彌尼兼有二義,故都不足法,亦不得訶,然比丘尼本不足僧數,而僧得與共秉羯磨,如尼懺摩那埵,僧尼共八人,尼出僧殘罪,僧尼共四十人,各成兩眾的足數,互不相通。
若言犯邊罪等十三難人,以下還有二十八人,都不得滿數不得訶,十三難,於諸戒受法篇中解釋,以體非比丘,不起僧的作用。
若被三舉亦如表:
三舉:
一,不見舉:
倒說四事,或不信因果,僧問:「何不見犯?」答云:「不見。」應作不見舉羯磨,且棄眾外,不同僧事。(簡異滅擯永棄。)
並奪三十五事。
若後心意調柔,已懷正信,應向僧求解。
僧當量審,解之。
二,不懺舉:
倒說四事,犯不可懺,拒逆僧命。
應作不懺罪舉羯磨,餘同上。
三,惡見不捨舉:
即戒本九十單提,第六十八戒緣,倒說四事,謂欲不障道,拒逆僧命。
應作羯磨等,同上。
以上三人,信行俱壞棄在眾外,不足僧數。三種都說舉的,如物的舉棄,不可復用。
若滅擯犯了四種罪,而心無慚愧,不肯學悔,冒濫地居於僧中,應作法擯出,永久不與之共住。
若應滅擯,或將要行擯遣法時,逢遇什麼因緣,暫且散去;或犯者兇頑強狠,僧力所不能加與,雖滅繽法未成,而應滅擯,所以,也不能足數。
若別住,即異界的人,不能算是界內的人數。
若戒場上,也是異界,或場雖是大界所圍,而中留空地,兩不相接。(參閱結戒場法圖)。
若神足在空,神足即如意通,六通之一,既在空中亦非界內。
隱沒即入地,或在井中窖中,也都不算在界內。
離見聞處,離比座(並肩相坐)的見聞,如同在有覆處;離見聞,目不能見,耳不能聞地離遠了,也不能算足數。
若僧所為作羯磨的人,即為僧所量度的人,故不能足數。
如是等,以上所說二十八種人,不足數。
又說:「有四人,也不足數不得訶。」即:「行覆藏,本日治,摩那埵,出罪人。」於前白四羯磨中已解,可參考之。
註
十誦律云:「行覆藏竟,本日治竟,六夜竟,此上七人,佛言不相足數。」十誦又云:「睡眠人,亂語人,憒鬧人,入定人,瘂人,聾人,瘂聾人,狂人,亂心人,病壞心人,樹上比丘,白衣,如是等十二人,不成受戒足數。」
釋
以下,十誦律中不足數人,共有十五種。
行覆藏竟,本日治竟,六夜竟,是說前行覆藏,本日治,六夜是正行,此處是約日滿,未及作後法,恐來預數,所以列出。又六夜竟,與將出罪人不同,六夜竟據出罪尚遠,而將出罪,已臨接出罪作法了。此十誦三種,與上本律行覆藏乃至出罪四種,共七人(並是僧殘篇的作法性質相近),佛言:「不(互)相足數。」
十誦又云:「如是等十二人,不成受戒足數。」睡眠人,憒鬧人(昏亂,不靜。)入定人,都是入於無記,不緣善惡,不知羯磨成否的。瘂人聾人瘂聾人,三種病報,也不能足僧數。狂亂,亂心人,病壞心人,即是四分中所說的,癡狂心亂,痛惱所纏。樹上比丘,以高下處有別,非同住之相。白衣是好白衣人,與十三難中邊罪等,有過障戒的不同。五,八,十,具戒等,雖並心淨而受,但以加法不成,仍屬白衣,十三難是人非法是,此則人是法非,這十二種人,不止受戒,一切羯磨都不能足數。
註
摩德勒伽論云:「重病人,邊地人,癡鈍人,如是等三人,不成滿業。」
釋
重病人,以心神昏沉,不樂緣法的人;邊地人,對羯磨言詞,受到語言隔閡,而不能領會的,(若領會羯磨語者可足數);癡鈍人,即不解律人,伽論云:「如是等三人,不成滿眾。」
註
僧祇律云:「若與欲人,若隔障,若半覆露中間隔障,若半覆露手不相及,若一切露地坐,申手不相及。」又云:「若眾僧行作羯磨,坐則非法,乃至住坐臥,互作亦爾。」四分云:「我往說戒處不坐,為作別眾,佛言非法。」
釋
若與欲人,在堂中作法,本來通收與欲者,以入現數的,這以下五種,都是善比丘,惟因當時乖相,故不足數。隔障是同在覆處,而別有隔障,不能見身;又有一種同在露地,而有隔障的。半覆露中間隔障,半覆露是作羯磨人,半數在簷下,半數在階下。半覆露申手不相及,申手不相及,是雖無隔障,而申手不相及。(約一尋,周尺八尺內,為申手相及。)
上面三種,又若一切露地,申手不相及,這四種,有如下表的分別:
覆
申手不相及
同相,但說戒師,羯磨師等,及所為人,須在申手相及之內,餘人雖申手不相及,以同覆內故亦無妨。
中間隔障
乖相
半覆露
申手不相及
中間隔障
露地
申手不相及
中間隔障
僧祇又云:「若眾僧行作羯磨,坐則非法,乃至坐臥互作亦爾。」即四威儀中,每一威儀行中,應有三類不足數,則共有十二種,具從四儀的總名,而說有四合前五,故說僧祇共有九人。這說作羯磨時,威儀須一致的,然實有特殊因緣,也是開許的。如眾大說戒師須立說戒,受戒教授的白召,病者輿來眾中等,都是例外的,注文又引本律的事:六群比丘於布薩日想著:「我往說戒不坐,恐其餘比丘為我作羯磨。」若遮說戒,他打算為作別眾,令眾羯磨不成遮。佛知道後,訶責六羣說:「如是作者非法。」
註
五分:病人背羯磨說戒,佛言別眾。
釋
五分律中說:「病人背羯磨說戒,佛言別眾。」這因乃至重病,雖然都開輿來,但須面向眾僧,是開中之制立,倘不面僧也是別眾。」
註
義加醉人等,或自語前人不解,心境不相稱等,並名非法。故律中受戒捨戒法內云:「若眠醉狂恚,不相領解如前緣者,並不成故。」
醉人,或自語前人不解人,都是心境不相稱,這二人諸部無文,是今義判而加入的。又引本律受戒法,捨戒文中證明,若眠醉狂恚,不相領解如前緣者,並不成故。眠狂如上,他部亦並出之。
註
又須知別眾不足數等,四句差別,臨機明練成壞兩緣。
釋
又須知道,別眾與不足數等,有四句差別,如下:
以足數對別眾
一,是別眾非足數
如應來不來等二人
二,是足數非別眾
善比丘同住等
三,亦別眾亦足數
如前得訶者,訶
四,非別眾非足數
如四分尼等四人,十誦諸人
以不足數對別眾
一,是不足數非別眾
如所為羯磨者
二,是別眾非不足數
同前第三句
三,是別眾亦是不足數
同前第一句
四,非不足數非別眾
別住,戒場上,神足在空等
必須預先知道這些道理,才能臨機,對人明瞭熟練地,判定是成緣,還是壞緣的。癸四,得滿得訶。
註
四者,有人得滿數亦得訶,若善比丘同一界住,不離見聞處,乃至語傍人,如是等人具兼二法。
釋
第四說,得滿數亦得訶的人,若善比丘,善是行相俱善,反上三舉二滅等的,行不善;及睡聾不相領解等的,相不善的。比丘是反尼等四人,十三難人及白衣。同一界住,反上別住戒場上等;不離見聞處,反上離見聞。語傍人,語是得訶,傍人是所為人,以外之人;合言之,所為人以外之,得訶的人,此約能秉,得訶之人,在所為人之外,叫傍,即是旁。如是以上這些等人,都得滿數,又得訶的具足二法。
辛七,欲清淨緣三,壬一,與欲法三,癸一,制意。
七,說欲清淨,
註
律云:「諸比丘不來者,說欲及清淨。」
釋
說欲,就是告假缺席,欲是希望須要,對僧眾事樂意隨喜,但於如法的僧事,因故不能前往,求請他人前去致意,以示贊同,這樣說欲的事,是清淨的,僧團中允許的。
律中有規定的:「諸比丘不來者,說欲及清淨。」開許有事不來,而是制定必須說欲。
癸二,開緣(緣如非義)。
註
於中有三,謂與欲,受欲,說欲等法。若有佛法僧事,病人看病事者,並聽與欲,惟除結界一法。
釋
說欲法中,有三順序,謂與欲,受欲,說欲等法,將在這三大科中,逐次說明。
若有佛法僧事,病人,看病事者,並聽與欲而來,即為清淨,是說有說欲的開緣的。惟結界一法,必須全集,自然界上薄弱,不勝說欲,所以除外。
癸三,作法成壞三,子一,顯法。
註
有五種與欲,若言與汝欲,若言我說欲,若言為我說欲,若現身相,若廣說欲,成與欲。
釋
有五種與欲,若言與汝欲,若言我說欲,若言為我說欲,若身現相,這四種是略法,加廣說欲,共五種,都成與欲,但略法惟在病重時用,廣法則通於輕重。
又這五種中,四種是口說,現身相是後開,五分律說:「病重不能口說,聽身與欲,若舉手舉眼搖頭等法,表達方法,都得成就與欲。」
子二,是非。
註
若不現身相,不口說者,不成;應更與餘者欲。又云:「欲與清淨,一時俱說,不得單說。」
然而若不現身相(反身一種),不口說者(反口四種),不成與欲。這樣作的,既乖儀式而不合法,應更與餘者欲,以與欲者違法,傳欲的人也不明教法,所以,須再與他人。
律中,先是令說戒傳清淨,羯磨傳欲;而因說戒時,羯磨事起不傳欲來,妨礙了僧眾法事,佛才令欲與清淨,一時俱說,不得單說。因欲而不清淨,即不足數,淨而不欲即是別眾,必須欲與清淨具足,才成僧法。
子三,正加法。
註
若欲廣說者,應具修威儀,至可傳欲者所,如是言:
大德一心念!某甲比丘,如法僧事,與欲清淨。
註
一說便止,佛言:「若能憶姓相名類者,隨意多少受之。若不能記者,但云眾多比丘與欲清淨,亦得。」
釋
若欲廣說欲的比丘,應俱修威儀,至可傳欲的比丘前,作如是言。
律中並未列出,廣說欲的詞句,依轉欲(後引)文裁定此文。大德一心念,告所對的人,使之憶持。某甲比丘是自稱名號;如法僧事,牒出所為的事;與欲清淨正陳自己心內的本願。
一說便止,不須三說。佛言:「受他人欲者,若能憶記說欲人的,姓相名類的時候,可隨意受多少人的欲,去向僧中傳達都可以的。若不能記者,但云眾多比丘與欲清淨,亦得成法。」這又特開一例,若能記憶,還是依前原則而說。
壬二,持欲成否相,(受欲)二,癸一,受己是非。
註
二,明受欲法,佛言:「若受欲者,受欲已便命過,若出界去,若罷道,入外道眾,別部眾,至戒場上,若明相出等七緣,若自言犯邊罪等十三難人,三舉二滅,在空,隱沒,離見聞處,如是等通前二十八緣,並不成受欲。若至中道,若在僧中亦爾,應更與餘者欲。
釋
這裏討論受欲的是非,若說非法的情形,本部中有的,在受持時就不成就,有的受時成法,在道中失卻,持欲的資格了;更有的在受持時,道中都成法,惟到僧中傳達時,才失壞的。
先說受持時,即在房內即失壞的,有二十八種,先已知道對方,有持欲至僧中傳達的資格,才對之說欲,而說完後,若受欲者受欲已後,便出了過失,就失掉受的欲了,從命過,到離聞處,共二十八緣,並不成受欲。
在房中受後,發生這二十八種中,任何一種故障,是如是。即或受欲後,去向僧中傳欲時,若至中道若在僧中,發生故障也是失欲。在失欲的情形,說欲者應更與餘者欲,另遣人去到僧中傳欲。
二十八種緣相,略說如下:
命過,傳欲的人,受人欲後,若在房中,中道,或到僧中,未及傳說以前,便命過,這欲都不成就。
出界去,以欲在同界內傳送,若受欲後出界,即在相異的區域,故亦失欲。
罷道,受欲後,即罷道還俗的。
入外道眾,在印度僧寺內,常有外道院,持欲者到外道院,欲法即失。
別部眾,提婆達多黨,以五邪法為宗的 或他部計異宗的,都是別部眾,持欲者入別部眾,即失欲。
戒場上,前說出界欲失,即在界內,若到中有自然空地的戒場上,亦和出界一樣的失欲。
明相出,欲法限當日,越宿至明朝,明相一出,即失欲法,以上七種,是緣隔而失。
自言犯邊罪等十三難人,三舉,二滅,都是自說過失,顯明是不足數的人,就沒有持欲的資格,這十八種是自言而失。
在空,隱沒,離見聞處三種,都是相乖而失,離見聞處,應作如下的分析:
一,在房受已,即作不送傳的意思,是離欲者的見聞,失欲。
二,在中道,持欲者作不送意,離開了他自己,受人委託的本意,他離開了欲者的見聞,失欲。
三,僧中,離同座展轉見聞處,失欲。
註
僧祇云:「五種失欲,如不足數中說。」又云:「在界外受欲,持欲出界,與欲人出界;與欲已,自至僧中,還出眾;第五持欲在僧中,因難驚起,無一人住者,如是等名失欲。」
釋
僧祇有十種失欲,前五種失欲,如不足數中說,即隔障等,由不足數不能受持,惟其第一與欲人,應是受他人欲已,自己又不能出席,而行與欲,則所受持他人之欲即失。
後五種,在界外受欲,是與者持者,都不合法,(若受後,持者不入界來,僧法成就而欲不成)。持欲者出界,是持欲者非法;與欲出界,使與欲者成為別眾。與欲人出界,此與欲者自己非法,僧法得以成就。與欲已,自至僧中還出眾,因病人已與欲他人以後,聞僧中有好大德來,又自己入眾聽法,而坐久疲倦,默然出眾,以先與欲後不重說。不知身到欲已失,出時應再說,不說而出,則妨礙僧法。持欲在僧中,因難驚起,無一人住者,此乃壞眾失欲,若有一人安座不動,就算是欲在僧中。
註
十誦云:「與覆藏等三人失欲。」五分云:「與尼等四人,狂等三人,或倒出眾人,皆不成欲。」十誦云:「取欲清淨人,若取時,若取竟,自言非比丘者,不成清淨欲。」
釋
十誦律中說,與覆藏等三人,若準不足數中,應還有正行著,行覆藏,本日治,摩那埵,出罪人的四種,都是不合持欲;若受後亦因其身份不合,而致失欲。
五分律說:「與尼,式叉摩那尼,沙彌,沙彌尼,等四人欲;與癡狂,亂心,愚鈍等三人欲;與在僧評斷事時,而不與欲,即行出去的倒出眾人欲,皆不成欲。」
十誦云:「取他人欲的清淨人,若在屏處取時,若取竟在中道,僧中,而自言非比丘者,(或白衣或沙彌),不成清淨欲。」這用十誦文,說明不成的相狀。
以上本宗二十八人,僧祇十人,十誦三人,五分八人,共為四十九人,都不成清淨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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