己二,別釋三,庚一,大界三,辛一,人法二同二,壬一,結五,癸一,緣。
結初大界法。
註
時四方僧集會疲極,
釋
先說結初,人法二同的大界法,人法二同,即同一住處(義攝食同),同一說戒。
律載說戒的緣起,先依自然界,一住處內的比丘,和合說戒。但以比丘人數多了,事情繁雜,而自然界又太廣泛,召集眾僧,多有不必要的麻煩,這時四方僧集會疲極了,世尊針對這種情形,才立作法結界。所謂界,即加法約處,除彼局此。
癸二,開。
註
佛言:「聽隨所住處結界。」
釋
以前對自然界的範圍,太過於漫無限制,所以佛說:「隨所在處立定界相,結界。」這樣,遇有說戒等羯磨事,召集的範圍明確,僧眾不能過於疲勞,也就沒有不必要的時間浪費,妨廢修持正業。
癸三,制。
註
應盡集不得受欲,
釋
開結界的方便,是原則上的(自然界集僧)一個例外,而例外中又有制定,即當結界時,應盡集,不得受欲,界內僧眾同須到場,不許有告假不來出席的。
癸四,相。
註
是中舊住比丘,應唱大界四方相,若有山樹林池城塹村舍,隨有稱之。
釋
引律藏中文,說明須要唱相,在要舉行結界的僧眾中,舊住比丘應唱出,大界的四方周圍形相。若有山樹林池,城塹村舍等,按實際有的,一稱說明白,使大家了然。
註
應須義設方法,如前僧法中,具七緣已。一比丘告僧云:
大德僧聽!我舊住比丘,為僧唱四方大界相,從東南角某處標,至西南某處標,從此至西北某處標,從此至東北角某處標,從此還至東南角某處標,此是大界外相一周訖。
註
必有屈曲,隨事稱之。並須別指分齊尺寸處所,由不知制限,結既不成,羯磨虛設,受戒等法俱是空行;故須如上分明,唱相三徧已。
釋
前面引出律藏中文,說明應唱大界四方相,但究竟應怎樣唱法?應須義設方法,以律中無明文,便按義理設立。因這是做結大界羯磨,所以如前僧法中所列的,一稱量前事;即一,量結界的標,相,體。標即周圍的標物,如石樹椿等,相是四圍外表,羯磨詞中牒云的四方相。體即所圍之內地。如下圖:
體
標
相
自然界寬而標狹,此就標裏為相,則標與體異。
標寬而自然界狹,此循標外為相,則標下即體。
二,量集處,惟須在自然界上,
三,量召法,鳴椎等相,
四,明集僧,約標約界,若標寬,界狹時,盡標內之僧而召集之。如標狹界寬,盡自然界內之僧盡集之,但至少須有四人僧,
五,明和合,集來之僧,須不別眾,
六,明簡練,得能知道非數之僧,簡別出去,
七,明欲法,此結大界法,不得受欲,須全體出席,前已說過;次至第八正陳此羯磨的本意,方可唱相。
大德僧聽,先稱呼對方,引起大家注意。「我舊住比丘,」介紹自己,並說明此陳述的本意,是唱四方大界相,唱界相的順序,從東南角某處標,經西南,西北,東北,乃至還至東南角某處標,最後說出,此是大界外相一周訖。
若遇屈曲,隨事稱之,還必須按實際情形,以分別指出其分齊,尺寸處所等。由於漫然,不知制定大界的界限,那結界既然不算成就,羯磨虛設了,則在此界內,作受戒等法,俱是空作不能成就。故須如上分明地唱出界相,使大眾得以明確。唱相要須三徧,意思在於要大家,審實地知道界相。
癸五,結。
註
佛言:「眾中應差羯磨人,若上座,若次座,若誦律,若不誦律,堪能作羯磨者,問答已。」
釋
唱完大界相,須什麼人秉羯法呢?佛言:「眾中應差羯磨人。」以什麼人為合格呢?「若上座,若次座。」,若或上座,次座不明律呢?則「若誦律」者,連誦律者也不曾有的時候,則不誦律,而但堪能作羯磨者,也可以秉法。這裏所謂誦律,不僅誦文,定兼識義的,選出秉羯磨師後,問集僧之緣,即九問事端緒,答結大界羯磨,即十答所成法。
註
如是白:
大德僧聽!此住處比丘,唱四方大界相,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於此四方相內結大界,同一住處,同一說戒,白如是。
大德僧聽!此住處比丘唱四方大界相,僧今於此四方相內結大界,同一住處,同一說戒,誰諸長老忍?僧今於此四方相內結大界,同一住處,同一說戒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於此四方相內,同一住處,同一說戒,結大界竟。僧忍默故,是事如是持。
釋
單白文,主要分五句,即:
第一句
第二句
第三句
第四句
第五句
告眾使聽
宣情白眾
和集聽可
忍可所為
白結告知
綱。這三句,文通一百三十四羯磨。
此句單白,白二時,或缺;若羯磨文及白四中的白,一定不缺。
緣本,這二句,局於一事,有所不同。
「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白如是」,這三句是綱,在諸羯磨中,都相同的;「此住處比丘,唱四方大界相」「僧今於此四方相內結大界,同一住處,同一說戒。」這兩句,隨事變易,而為事緣之本。
羯磨文,也是這樣分綱和緣本。「大德僧聽」「誰諸長老忍?」「僧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僧默然故,是事如是持。」是綱。其中所牒之緣本,則文局於一事,即隨事而變易的。
以可這樣分析:
羯磨文
從初至不忍者說
是總牒緣本,勸僧通和,在語默之,可知同別的意見。(若白四時,已上之詞三說)
僧已忍至結大界竟
牒前忍默,以表作業成就,作法至此,即已竟事。
僧忍默然下
總收白與羯磨,即是結詞。
還須說明一點,同一住處,同一說戒,即人法二同的表明,以最初結大界,是為了說戒,因而牒入法內,不用這二句也可。
壬二,解。
解大界法。
註
時諸比丘意欲廣作者,狹作者,佛言:「欲改作者,先解前界,然後廣狹作從意。」當如是解:
大德僧聽!此住處比丘,同一住處,同一說戒。 若僧時到,僧忍聽。解界。白如是。
大德僧聽!此住處比丘,同一住處,同一說戒,今解界,誰諸長老忍?僧同一住處,同一說戒,解界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聽同一住處,同一說戒解界竟。僧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註
此一羯磨,通解有戒場大界者,由文無偏局故得。
釋
在結成大界後,有諸比丘,意欲把大界,放廣或改為狹小的,佛言:「欲改作者,(或放大或縮小)都須先解前界,然後廣狹作隨意。」怎樣解法呢?「當如是解」,這單白文及羯磨文,也是分綱及緣本,可以例知。
註文「此一羯磨,通解有戒場大界者,以有戒場的大界,與無戒場的大界,二界不同;無場大界僅外相一周,有場大界則內(戒場)外(大界)兩圍。但雖有此不同,而結大界時,俱是對外一周而作法,所以,是一樣的。二界結法雖同,解法亦可例同。末後釋一句說:「文無偏局,故可通用。」(結,解有戒場大界法,後面要講到的。)
辛二,法食二同。
結同法利界法。
註
爾時有二處住,別說戒,別利養,欲得共說戒,同利養。佛言:「聽各自解界,應盡集一處,不得受欲,當唱方相結之。」結文與前略同,唯有僧於此彼二處,結大界同說戒同利養為異。
釋
其次,說結同法,和同利的大界法。
爾時,有二寺相鄰接著住處,一寺有食不得說戒,一寺說戒而缺飲食,這樣地別說戒別利養。而兩寺願意互助,欲得共說戒,同利養,以法資助慧命,以食救濟身命,在這情形下,佛言:「聽(許)各自解除原有的大界,應盡集在一處,結成新的,法食兩同的大界,而不得受欲有缺席的,全體到場,當唱方相結之。關於結界文詞,與前略同,惟有僧於此彼二處結大界,同說戒同利養,的事緣為異,當然須要變通著,宣情白眾的。
以後若兩寺的法食,都充足時,還聽解此二同大界,而各自的結界。律中有極靈活的運用的記載。
辛三,單法同。
結同法別利界法。
註
爾時,有二住處,別說戒別利養,欲同說戒,別利養。佛言:「當各解通結。」文略同前。又有二住處,欲別說戒,同利養,為守護住處故,佛言聽之,此四方僧物和法。
釋
第三,結同法說戒,別利養界法。
有二住處,彼此利養都足夠的,只是一處說戒,另一處不能說戒,在這別說戒的情形,一處就無法了,慧命得不到修持,延續下去,所以欲同戒,而仍別利養的互助時,佛說這樣互助,是很好的,應當解前界,通結同法別利界。文詞略同前,而亦敍明事緣之詞為異。
又有二住處,都能明了正法,願意別說戒,而在經濟上,願意互助地同利養。這問題的提出,是一寺經濟力充足,而一寺不能自足,才願同利互助,而按僧制,四方僧物,屬處已定,如甲寺物資,屬於甲處僧眾使用,欲以補助乙寺,須由甲寺大僧,共同作法和同意,方可移往乙寺,那末為守護,甲寺院住處的清淨之故,要進行同利,應當怎辦呢?佛言:「聽之。」是答聽其和僧後相助,因這是四方僧物和法,不是結界的範圍,但討論同法別利的時候,把別法同利順便提出,也是可以,而且是適當的。
庚二,戒場二,辛一,戒場三 ,壬一,相位。
結戒場法。
註
時諸比丘,有須四人眾羯磨事起,五人眾,十人眾,二十人眾羯磨事起,是中大眾集會疲極。佛言:「聽結戒場,稱四方界相,若安栓,若石,若標畔,作齊限已。」
釋
戒是收一切正行,通於僧團的諸法,不專旨受戒。場是場地,舉行羯磨的處所,也叫戒壇,築土成壇,印度寺院多別建置,善見律中說:「外國戒場,多在露地,如世際壇郊祀之所。結戒場法,是開許的結法。
佛制結大界以後,諸比丘有,有須四人眾羯磨事(興)起了,或是五人眾,十人眾,二十人眾羯磨事起,是種情形,大界內的大眾都來集會,因而浪費人力,大家感到疲憊已極。於是佛言聽結戒場,假使大界人多,而有四人或五人,乃至二十人的羯磨,就按事實所需要的人數,到戒場上作羯磨,以戒場外有空地,與大界中其餘僧人離開了,不算別眾。戒場怎樣結法?「稱四方界相,若安(木)栓,若石(標誌),若標(出邊)畔」的界限,作齊限已後,以可實行結法的。
註
毘尼母云:「必以大界圍遶。」五分律:「須在大界前結。」
釋
戒場的所在,應在什麼地方呢?毘尼母云:「必以大界圍遶。」,是知戒場一定在內,大界在外,圍繞著戒場的。至於結法的先後,五分等律中說:「須在大界前結。」
若先結過大界,現在要結戒場,當解大界,待結完戒場,再加結大界。若欲作者,先安三重標相,內裏一重,名戒場外相;中間一重,大界內相,最外一重,名大界外相。立三相已,盡自然界內僧,集在戒場標內,先令一比丘唱戒場外相。
若欲作結戒場者,應先安三重標相,內裏一重名戒場外相;中間一重,名大界內相,最外一重,名大界外相。則內裏一重之戒場外相,與中間一重,之大界內相的中間,有自然空地,戒場與大界隔開了,所以,在戒場上作羯磨,大界內有僧,才不別眾。
立三相已後,把盡自然界內僧,都集在戒場標內,然後由一比丘,唱戒場外相,進行結戒場的作法。
壬二,唱。
註
大德僧聽!我此住處比丘,為僧稱四方小界相,從此住處東南角某標,西迴至西南角某標,從此北迴至西北角某標,從此東迴至東北某標,從此南迴,還至東南某標,此是戒場外相一周訖。
註
三說已,若有曲斜,隨事稱之。
釋
這具體地說明唱戒場外相,容易明了,不必解說。祇是這裏所說的小界相,是對外大界而說的,不同於下面的三小界啊。
說若有曲斜,隨事稱之,以戒場界不一定是循壇,而是整齊的,可以隨著堂舍等外相,可能有屈曲的。
壬三,結二,癸一,結。
註
羯磨者,如上應和已。白言:
大德僧聽!此住處比丘,稱四方小界相,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於此四方小界內,結作戒場。白如是。大德僧聽!此住處比丘,稱四方小界相,僧於此四方小界相內結戒場,誰諸長老忍?僧於此四方相內,結戒場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於此四方相內結戒場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註
結已,牓示顯處,令後來者知諸界分齊,餘條準此。
釋
這以下,正說結法,先說結法,後附說解。
結戒場以後,應牓示於顯明的地方,令後來者知諸界分齊,這不僅此結戒場為然,餘條亦準此牓示。
癸二,解。
解戒場法。
註
律無正文,準諸解界翻結即得。今亦例出,理通文順。應作是言:
大德僧聽!僧今集此住處解戒場,若僧時到,僧忍聽。解戒場,白如是。大德僧聽!僧今集此住處解戒場,誰諸長老忍?僧集此住處,解戒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僧集解戒場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釋
解戒場法,在律藏中,雖無正文的記載,然有比量,若準諸解界,都是翻結界文即得了,故今亦例出,是理通文順,應作如是白及羯磨。
文中所說的住處,指行住坐臥四威儀的暫住,非長久之住。
辛二,結通圍大界法三,壬一,緣起。
結有戒場大界法。
註
佛言:「不得合河水結,除常有船橋梁者。又不得二界相接,應留中間。」
釋
佛言:「不得合河水結,」怕河水猝然漲發,障阻了集僧,達不到結界攝僧的用意,既是有阻集僧,僧義不成,乖違了和合的本旨。這樣就徒有,結界作羯磨事,拯濟沉溺的空名了,起不了實際作用,所以,不得合河水而結大界。但是即使大界內,貫穿著河流,而常有船橋梁者,特別在南方寺內,河池水流很普徧,是有很大的意義。
又界體的限度,與制約的範圍,各有各的分位與局限的,不得二界相接,應留中間,以達到結界的作用。所留空地的闊狹,沒有正文規,有主張相去一肘的;若實無空地,中置一繩,得分便罷。
壬二,相。
註
五分云:不唱方相,結界不成。律文少略,應如是唱相:
大德僧聽!我比丘為僧唱四方大界內外相,先唱內相,從戒場外相東南角標外,二尺許某標者(此約當時有者言之,不必誦文。)此是大界東南角某標,從此西迴至西南角某標,從此北迴至西北角某標。從此東迴至東北標某標,從此南迴還至東南角某標。次唱外相,從此住處東南角某處標,西迴至西南角某標,從此北迴至西北角某標,從此東迴至東北角某標,從此南迴,還至東南角某標。彼為內相,此為外相,此是大界內外相一周訖。
註
三唱已,若欲唱相,應將四五比丘出戒場外,盡標相內集僧,然後唱二重標相已。
釋
界,取的是相分,沒有相不能算作結界,所以五分云:「不唱方相,結界不成。」然而律文少略了。道宣律祖說:「 應如是唱相。」細看唱相文之文,不難明白的。
因有臨時迷事的人,或坐戒場內通唱三重之相;或於大界內,通唱通結戒場和大界的,或有但唱外相的,或有但唱內相的,這種種唱法,都與界不周延,都是混濫的,不成的。
既舉出這明顯的唱相實例,又說三唱已後,才能僧中加羯磨。而又重申的說:「若欲唱相,應將四五比丘,出戒場外。」又出自然,在大界內外相的中間,即入了大界內,盡標相內集僧,然後唱二重相,唱三次已,才能做白與羯磨。這樣慈悲詳示,我們臨事應該很清楚地會作了。
壬三,結。
註
僧中方加羯磨,其文如初結大界法無異,故不出。
釋
白,羯磨文,如初結大界法無異,故不具出。(參閱二同大界文。)
庚三,小界四,辛一,緣。
結三小界法。
註
此三小界,並為難事故興。律云:「不同意者未出界,聽在界外,疾疾一處集結小界受戒。」又言:「若布薩日,於無村曠野中行,眾僧不得和合者,隨同師善友,下道各集一處小界說戒。」又言:「若自恣日,於非村阿蘭若道路行,若不得和合者,隨同師親友,移異處結小界自恣。故知非難無緣輒結,類諸難開,若違犯制。」
釋
結受戒,說戒,自恣,三小界法。
此三小界,並為難事之故,才興起的,凡夫心理很容易產生,彼此不一致的矛盾,於羯磨所作的事,或受戒,說戒,自恣等,有的同意,有的不同意,既然不和合了,若有訶別的發生,羯磨便不成就了,所以,開許別結小界。
律云:「不同意者未出界。」而又必須作受戒的羯磨,就不使異意僧知,到界外空地(無結界法處)去,聽在界外疾疾一處集僧,結小界舉行受戒的事。
又言:「若布薩日,於無(烟)村曠野中行路的時候,而同行的眾僧,不得和合者,不能同一說戒了,就隨同師善友,意見一致的,離開不同意見的,同行者們,到下道各別地集在一處,結小界說戒,也是可以的。
又言:「若自恣日,於非村阿蘭若道路行(也是無村的曠野),若不得和合者,可隨同師親友,願共自恣的人,移到異處,結小界自恣。
律中三種記載,都是同類地,有諸難緣,才開許這例外的辦法,故知非難無緣,輒結小界,是違制犯戒的。
辛二,顯標處。
註
又皆無外相,即身所坐處,以為界體。故受戒中云:「此僧一處集結小界。」說戒中云:「今有爾許比丘集結小界。」自恣中云:「諸比丘坐處已滿,齊如是比丘坐處,僧於中結小界等,故知俱無外相,為遮訶人。」即小界受戒法云:「界外訶不成訶也。」此文釋成無外相明矣。
釋
小界,都按比丘緊操著坐滿,指身以為標體,身外不留空地,以免訶人參加進來,故說皆無外相,即身所坐處,以為界體,這樣說是都有根據的,列舉受戒,說戒,自恣三法中的文,足以證明俱無外相,為遮(止)訶人啊!
也就是在小界受戒法中說的:「在界外訶,不成訶。」更可說明小界,應該是無外相的。
上面引文很是重點。受戒文說:「疾疾一處集結小界,」,是知沒有異外的份子參加,說戒文「爾許比丘集,」是知僧數而人外無界;自恣文「齊坐結之,」是知僧所坐處,以外非界;受戒法中又說:「界外訶不成訶。」更說明小界無外相的必要。這是小界無外相的主要條件,違反了就不如法,當結小界的時候,必須注意一一作好。
辛三,明非法。
註
今有立界相方院,於中結者,羯磨不成。以大界立相,不唱非法;小界無相,若立非法。故大界別人唱相,羯磨文中牒之。小界既無唱法,羯磨自顯標相,故重委明示,庶無疑濫。脫隨而結則成多犯。一, 非是開緣,二,輒立相,三,處留久固。又云:「不應不解而去等。」四,妄通餘法,即非制而制。
釋
以上已經說明了,小界的開緣,無相,現在說一些非法的形相,小界既是,緣開無相為原則,則立界相方院中結者,自是羯磨不成的。以大界無難,作法須具足儀式,應立相,不唱相是非法的。而小界是匆急的,恐訶人到來,參加到相中,所以無相,若立相也是非法的。法事相違,所以羯磨不成。
大界,使別人先唱相,在羯磨文中牒出,小界既無唱法,羯磨雖無牒文,而亦自顯標相了。所以,重又委細明示,使庶無疑濫。
脫隨而結則成多犯:一,非是開緣,匆急之時,專擅地結立相小界,是違了佛制。二,輒立相,是有意無意地,給訶人來參加的機會,使羯磨不成,也是非結小界的本意了,三,處留久固,以三小界,本因難事發生了,才權變地開許的,而難事不是常有,難緣一過,小界用完即解,不使它永久地,固留在那裏。即律中文云:「不應不解而去。」若開緣的小界,久久地擺在那裏,還用大界作什麼呢?四,妄通餘法,即非制而制,若用後不解小界而去,則以後續用,即是妄通餘法。因開有開時條件,以後沒有條件,也來用以前小界,非難而開,即是非制而制了。
辛四,羯磨。
註
其羯磨文如常也。
釋
若臨事,有用此結小界的羯磨,準如常誦自成,故不列出。
戊二,結解衣戒。己一,標舉結方五,庚一,須結得否。
結解衣界法第二。
註
有三種僧伽藍。若大界共伽藍等,或界小於伽藍,並不須結。
釋
衣界有二:
一, 自然攝衣界,如僧伽藍界等,共十五種,本部十一,他部有四;戒本三十捨墮中,離衣戒裏廣明。(參考弘一律師,含注戒本隨講別錄中表。)
二, 作法攝衣界,惟有一種,依大界相而結,即今所要說明的。
僧伽藍翻為眾園,即是眾僧所住之院。三種的僧伽藍中,若大界共伽藍等,以自然攝衣界中的僧伽藍相齊,若未結作法攝衣界,則惟依自然攝衣界,於伽藍外,勢分之內,猶可攝衣。若加結作法攝衣界,即不能依自然界攝衣界,於伽藍外勢分之內,還反成失衣了,所以,不須結此作法攝衣界。如下圖:
或大界小於伽藍,更不須結作法攝衣界。若結則大界之外,伽藍之內,也不免失衣了。如下圖:
即使大界大於伽藍,而僅僅大十三步時,也不須結作法攝衣界。因結與不結,等無有異。如下圖:
庚二,教興本意。
註
若界大於伽藍者,依法結之,則隨界攝衣也。
釋
若大界大於伽藍,十三步以上,乃可依法結作法攝衣界,因未結作法攝衣界時,伽藍勢分之外,大界之內,即能失衣。若結作法攝衣界後,則凡在大界之內,都可不失衣。如下圖第一。又若大界大,其中沒有伽藍,但有住舍,則義同伽藍,亦應結作法攝衣界。如下圖第二。
(一)
(二)
庚三,結之方法。
註
然有羯磨,立無村結者,若準律文,先結衣界,村內攝衣;後因事起,方乃除村。今通立一法,不問有村無村,法爾須除。薩婆多論正立此義,以有村來,五意故除。
釋
然故師舊解,有羯磨立無村結者,主張若現在,攝衣界內無村時,應於羯磨文中,刪去除村等語,此與今解不同。若準律文,先結衣界了,因比丘置衣村舍內,脫著時形露懷慚,以此白佛,因制除村。以村是男女所居,多生染謗,與比丘行不適宜,故令除之。「今通立一法,不問有村無村,法爾須除。」亦正立此意,以有村來,有五義故除,所說五意:一,聚落界散亂不定,衣界是定,即村聚移徙不常的,而衣界分齊,須要固定可以準守的,是定與不定,很難護持,二,為除誹謗,三,為除鬥爭,四,為護梵行,五,為除嫌疑。後四都是招譏。第四是護己,餘三都是護他。有此五意,結攝衣界時,除村為好。
庚四,除結前後。
註
若先無村,作法結已,淨人住處,外村來入,隨所及處,皆非衣界。若本村還出,衣界仍攝。若先有村,村在非攝;村去空地,衣界還滿。由村來去,非結解故;五分律中,咸有斯意。
釋
若先無村,作法結攝衣界已後,有淨人在攝衣界內,安立住處,外村來入了,這樣,隨其住處所及處,皆非衣界了。若以後這淨人住處拆去,本村還出去時,衣界仍攝收著,被淨人住處,所佔過的地方。
若先有村,村在的範圍,即非攝衣界所攝了,若以後村去,空地上衣界還佈滿了,在空地上不算失衣。
這其中都是由村來去,非結解界的關係,在五分律中,都有這些意思。
結初大界法。
註
時四方僧集會疲極,
釋
先說結初,人法二同的大界法,人法二同,即同一住處(義攝食同),同一說戒。
律載說戒的緣起,先依自然界,一住處內的比丘,和合說戒。但以比丘人數多了,事情繁雜,而自然界又太廣泛,召集眾僧,多有不必要的麻煩,這時四方僧集會疲極了,世尊針對這種情形,才立作法結界。所謂界,即加法約處,除彼局此。
癸二,開。
註
佛言:「聽隨所住處結界。」
釋
以前對自然界的範圍,太過於漫無限制,所以佛說:「隨所在處立定界相,結界。」這樣,遇有說戒等羯磨事,召集的範圍明確,僧眾不能過於疲勞,也就沒有不必要的時間浪費,妨廢修持正業。
癸三,制。
註
應盡集不得受欲,
釋
開結界的方便,是原則上的(自然界集僧)一個例外,而例外中又有制定,即當結界時,應盡集,不得受欲,界內僧眾同須到場,不許有告假不來出席的。
癸四,相。
註
是中舊住比丘,應唱大界四方相,若有山樹林池城塹村舍,隨有稱之。
釋
引律藏中文,說明須要唱相,在要舉行結界的僧眾中,舊住比丘應唱出,大界的四方周圍形相。若有山樹林池,城塹村舍等,按實際有的,一稱說明白,使大家了然。
註
應須義設方法,如前僧法中,具七緣已。一比丘告僧云:
大德僧聽!我舊住比丘,為僧唱四方大界相,從東南角某處標,至西南某處標,從此至西北某處標,從此至東北角某處標,從此還至東南角某處標,此是大界外相一周訖。
註
必有屈曲,隨事稱之。並須別指分齊尺寸處所,由不知制限,結既不成,羯磨虛設,受戒等法俱是空行;故須如上分明,唱相三徧已。
釋
前面引出律藏中文,說明應唱大界四方相,但究竟應怎樣唱法?應須義設方法,以律中無明文,便按義理設立。因這是做結大界羯磨,所以如前僧法中所列的,一稱量前事;即一,量結界的標,相,體。標即周圍的標物,如石樹椿等,相是四圍外表,羯磨詞中牒云的四方相。體即所圍之內地。如下圖:
體
標
相
自然界寬而標狹,此就標裏為相,則標與體異。
標寬而自然界狹,此循標外為相,則標下即體。
二,量集處,惟須在自然界上,
三,量召法,鳴椎等相,
四,明集僧,約標約界,若標寬,界狹時,盡標內之僧而召集之。如標狹界寬,盡自然界內之僧盡集之,但至少須有四人僧,
五,明和合,集來之僧,須不別眾,
六,明簡練,得能知道非數之僧,簡別出去,
七,明欲法,此結大界法,不得受欲,須全體出席,前已說過;次至第八正陳此羯磨的本意,方可唱相。
大德僧聽,先稱呼對方,引起大家注意。「我舊住比丘,」介紹自己,並說明此陳述的本意,是唱四方大界相,唱界相的順序,從東南角某處標,經西南,西北,東北,乃至還至東南角某處標,最後說出,此是大界外相一周訖。
若遇屈曲,隨事稱之,還必須按實際情形,以分別指出其分齊,尺寸處所等。由於漫然,不知制定大界的界限,那結界既然不算成就,羯磨虛設了,則在此界內,作受戒等法,俱是空作不能成就。故須如上分明地唱出界相,使大眾得以明確。唱相要須三徧,意思在於要大家,審實地知道界相。
癸五,結。
註
佛言:「眾中應差羯磨人,若上座,若次座,若誦律,若不誦律,堪能作羯磨者,問答已。」
釋
唱完大界相,須什麼人秉羯法呢?佛言:「眾中應差羯磨人。」以什麼人為合格呢?「若上座,若次座。」,若或上座,次座不明律呢?則「若誦律」者,連誦律者也不曾有的時候,則不誦律,而但堪能作羯磨者,也可以秉法。這裏所謂誦律,不僅誦文,定兼識義的,選出秉羯磨師後,問集僧之緣,即九問事端緒,答結大界羯磨,即十答所成法。
註
如是白:
大德僧聽!此住處比丘,唱四方大界相,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於此四方相內結大界,同一住處,同一說戒,白如是。
大德僧聽!此住處比丘唱四方大界相,僧今於此四方相內結大界,同一住處,同一說戒,誰諸長老忍?僧今於此四方相內結大界,同一住處,同一說戒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於此四方相內,同一住處,同一說戒,結大界竟。僧忍默故,是事如是持。
釋
單白文,主要分五句,即:
第一句
第二句
第三句
第四句
第五句
告眾使聽
宣情白眾
和集聽可
忍可所為
白結告知
綱。這三句,文通一百三十四羯磨。
此句單白,白二時,或缺;若羯磨文及白四中的白,一定不缺。
緣本,這二句,局於一事,有所不同。
「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白如是」,這三句是綱,在諸羯磨中,都相同的;「此住處比丘,唱四方大界相」「僧今於此四方相內結大界,同一住處,同一說戒。」這兩句,隨事變易,而為事緣之本。
羯磨文,也是這樣分綱和緣本。「大德僧聽」「誰諸長老忍?」「僧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僧默然故,是事如是持。」是綱。其中所牒之緣本,則文局於一事,即隨事而變易的。
以可這樣分析:
羯磨文
從初至不忍者說
是總牒緣本,勸僧通和,在語默之,可知同別的意見。(若白四時,已上之詞三說)
僧已忍至結大界竟
牒前忍默,以表作業成就,作法至此,即已竟事。
僧忍默然下
總收白與羯磨,即是結詞。
還須說明一點,同一住處,同一說戒,即人法二同的表明,以最初結大界,是為了說戒,因而牒入法內,不用這二句也可。
壬二,解。
解大界法。
註
時諸比丘意欲廣作者,狹作者,佛言:「欲改作者,先解前界,然後廣狹作從意。」當如是解:
大德僧聽!此住處比丘,同一住處,同一說戒。 若僧時到,僧忍聽。解界。白如是。
大德僧聽!此住處比丘,同一住處,同一說戒,今解界,誰諸長老忍?僧同一住處,同一說戒,解界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聽同一住處,同一說戒解界竟。僧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註
此一羯磨,通解有戒場大界者,由文無偏局故得。
釋
在結成大界後,有諸比丘,意欲把大界,放廣或改為狹小的,佛言:「欲改作者,(或放大或縮小)都須先解前界,然後廣狹作隨意。」怎樣解法呢?「當如是解」,這單白文及羯磨文,也是分綱及緣本,可以例知。
註文「此一羯磨,通解有戒場大界者,以有戒場的大界,與無戒場的大界,二界不同;無場大界僅外相一周,有場大界則內(戒場)外(大界)兩圍。但雖有此不同,而結大界時,俱是對外一周而作法,所以,是一樣的。二界結法雖同,解法亦可例同。末後釋一句說:「文無偏局,故可通用。」(結,解有戒場大界法,後面要講到的。)
辛二,法食二同。
結同法利界法。
註
爾時有二處住,別說戒,別利養,欲得共說戒,同利養。佛言:「聽各自解界,應盡集一處,不得受欲,當唱方相結之。」結文與前略同,唯有僧於此彼二處,結大界同說戒同利養為異。
釋
其次,說結同法,和同利的大界法。
爾時,有二寺相鄰接著住處,一寺有食不得說戒,一寺說戒而缺飲食,這樣地別說戒別利養。而兩寺願意互助,欲得共說戒,同利養,以法資助慧命,以食救濟身命,在這情形下,佛言:「聽(許)各自解除原有的大界,應盡集在一處,結成新的,法食兩同的大界,而不得受欲有缺席的,全體到場,當唱方相結之。關於結界文詞,與前略同,惟有僧於此彼二處結大界,同說戒同利養,的事緣為異,當然須要變通著,宣情白眾的。
以後若兩寺的法食,都充足時,還聽解此二同大界,而各自的結界。律中有極靈活的運用的記載。
辛三,單法同。
結同法別利界法。
註
爾時,有二住處,別說戒別利養,欲同說戒,別利養。佛言:「當各解通結。」文略同前。又有二住處,欲別說戒,同利養,為守護住處故,佛言聽之,此四方僧物和法。
釋
第三,結同法說戒,別利養界法。
有二住處,彼此利養都足夠的,只是一處說戒,另一處不能說戒,在這別說戒的情形,一處就無法了,慧命得不到修持,延續下去,所以欲同戒,而仍別利養的互助時,佛說這樣互助,是很好的,應當解前界,通結同法別利界。文詞略同前,而亦敍明事緣之詞為異。
又有二住處,都能明了正法,願意別說戒,而在經濟上,願意互助地同利養。這問題的提出,是一寺經濟力充足,而一寺不能自足,才願同利互助,而按僧制,四方僧物,屬處已定,如甲寺物資,屬於甲處僧眾使用,欲以補助乙寺,須由甲寺大僧,共同作法和同意,方可移往乙寺,那末為守護,甲寺院住處的清淨之故,要進行同利,應當怎辦呢?佛言:「聽之。」是答聽其和僧後相助,因這是四方僧物和法,不是結界的範圍,但討論同法別利的時候,把別法同利順便提出,也是可以,而且是適當的。
庚二,戒場二,辛一,戒場三 ,壬一,相位。
結戒場法。
註
時諸比丘,有須四人眾羯磨事起,五人眾,十人眾,二十人眾羯磨事起,是中大眾集會疲極。佛言:「聽結戒場,稱四方界相,若安栓,若石,若標畔,作齊限已。」
釋
戒是收一切正行,通於僧團的諸法,不專旨受戒。場是場地,舉行羯磨的處所,也叫戒壇,築土成壇,印度寺院多別建置,善見律中說:「外國戒場,多在露地,如世際壇郊祀之所。結戒場法,是開許的結法。
佛制結大界以後,諸比丘有,有須四人眾羯磨事(興)起了,或是五人眾,十人眾,二十人眾羯磨事起,是種情形,大界內的大眾都來集會,因而浪費人力,大家感到疲憊已極。於是佛言聽結戒場,假使大界人多,而有四人或五人,乃至二十人的羯磨,就按事實所需要的人數,到戒場上作羯磨,以戒場外有空地,與大界中其餘僧人離開了,不算別眾。戒場怎樣結法?「稱四方界相,若安(木)栓,若石(標誌),若標(出邊)畔」的界限,作齊限已後,以可實行結法的。
註
毘尼母云:「必以大界圍遶。」五分律:「須在大界前結。」
釋
戒場的所在,應在什麼地方呢?毘尼母云:「必以大界圍遶。」,是知戒場一定在內,大界在外,圍繞著戒場的。至於結法的先後,五分等律中說:「須在大界前結。」
若先結過大界,現在要結戒場,當解大界,待結完戒場,再加結大界。若欲作者,先安三重標相,內裏一重,名戒場外相;中間一重,大界內相,最外一重,名大界外相。立三相已,盡自然界內僧,集在戒場標內,先令一比丘唱戒場外相。
若欲作結戒場者,應先安三重標相,內裏一重名戒場外相;中間一重,名大界內相,最外一重,名大界外相。則內裏一重之戒場外相,與中間一重,之大界內相的中間,有自然空地,戒場與大界隔開了,所以,在戒場上作羯磨,大界內有僧,才不別眾。
立三相已後,把盡自然界內僧,都集在戒場標內,然後由一比丘,唱戒場外相,進行結戒場的作法。
壬二,唱。
註
大德僧聽!我此住處比丘,為僧稱四方小界相,從此住處東南角某標,西迴至西南角某標,從此北迴至西北角某標,從此東迴至東北某標,從此南迴,還至東南某標,此是戒場外相一周訖。
註
三說已,若有曲斜,隨事稱之。
釋
這具體地說明唱戒場外相,容易明了,不必解說。祇是這裏所說的小界相,是對外大界而說的,不同於下面的三小界啊。
說若有曲斜,隨事稱之,以戒場界不一定是循壇,而是整齊的,可以隨著堂舍等外相,可能有屈曲的。
壬三,結二,癸一,結。
註
羯磨者,如上應和已。白言:
大德僧聽!此住處比丘,稱四方小界相,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於此四方小界內,結作戒場。白如是。大德僧聽!此住處比丘,稱四方小界相,僧於此四方小界相內結戒場,誰諸長老忍?僧於此四方相內,結戒場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於此四方相內結戒場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註
結已,牓示顯處,令後來者知諸界分齊,餘條準此。
釋
這以下,正說結法,先說結法,後附說解。
結戒場以後,應牓示於顯明的地方,令後來者知諸界分齊,這不僅此結戒場為然,餘條亦準此牓示。
癸二,解。
解戒場法。
註
律無正文,準諸解界翻結即得。今亦例出,理通文順。應作是言:
大德僧聽!僧今集此住處解戒場,若僧時到,僧忍聽。解戒場,白如是。大德僧聽!僧今集此住處解戒場,誰諸長老忍?僧集此住處,解戒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僧集解戒場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釋
解戒場法,在律藏中,雖無正文的記載,然有比量,若準諸解界,都是翻結界文即得了,故今亦例出,是理通文順,應作如是白及羯磨。
文中所說的住處,指行住坐臥四威儀的暫住,非長久之住。
辛二,結通圍大界法三,壬一,緣起。
結有戒場大界法。
註
佛言:「不得合河水結,除常有船橋梁者。又不得二界相接,應留中間。」
釋
佛言:「不得合河水結,」怕河水猝然漲發,障阻了集僧,達不到結界攝僧的用意,既是有阻集僧,僧義不成,乖違了和合的本旨。這樣就徒有,結界作羯磨事,拯濟沉溺的空名了,起不了實際作用,所以,不得合河水而結大界。但是即使大界內,貫穿著河流,而常有船橋梁者,特別在南方寺內,河池水流很普徧,是有很大的意義。
又界體的限度,與制約的範圍,各有各的分位與局限的,不得二界相接,應留中間,以達到結界的作用。所留空地的闊狹,沒有正文規,有主張相去一肘的;若實無空地,中置一繩,得分便罷。
壬二,相。
註
五分云:不唱方相,結界不成。律文少略,應如是唱相:
大德僧聽!我比丘為僧唱四方大界內外相,先唱內相,從戒場外相東南角標外,二尺許某標者(此約當時有者言之,不必誦文。)此是大界東南角某標,從此西迴至西南角某標,從此北迴至西北角某標。從此東迴至東北標某標,從此南迴還至東南角某標。次唱外相,從此住處東南角某處標,西迴至西南角某標,從此北迴至西北角某標,從此東迴至東北角某標,從此南迴,還至東南角某標。彼為內相,此為外相,此是大界內外相一周訖。
註
三唱已,若欲唱相,應將四五比丘出戒場外,盡標相內集僧,然後唱二重標相已。
釋
界,取的是相分,沒有相不能算作結界,所以五分云:「不唱方相,結界不成。」然而律文少略了。道宣律祖說:「 應如是唱相。」細看唱相文之文,不難明白的。
因有臨時迷事的人,或坐戒場內通唱三重之相;或於大界內,通唱通結戒場和大界的,或有但唱外相的,或有但唱內相的,這種種唱法,都與界不周延,都是混濫的,不成的。
既舉出這明顯的唱相實例,又說三唱已後,才能僧中加羯磨。而又重申的說:「若欲唱相,應將四五比丘,出戒場外。」又出自然,在大界內外相的中間,即入了大界內,盡標相內集僧,然後唱二重相,唱三次已,才能做白與羯磨。這樣慈悲詳示,我們臨事應該很清楚地會作了。
壬三,結。
註
僧中方加羯磨,其文如初結大界法無異,故不出。
釋
白,羯磨文,如初結大界法無異,故不具出。(參閱二同大界文。)
庚三,小界四,辛一,緣。
結三小界法。
註
此三小界,並為難事故興。律云:「不同意者未出界,聽在界外,疾疾一處集結小界受戒。」又言:「若布薩日,於無村曠野中行,眾僧不得和合者,隨同師善友,下道各集一處小界說戒。」又言:「若自恣日,於非村阿蘭若道路行,若不得和合者,隨同師親友,移異處結小界自恣。故知非難無緣輒結,類諸難開,若違犯制。」
釋
結受戒,說戒,自恣,三小界法。
此三小界,並為難事之故,才興起的,凡夫心理很容易產生,彼此不一致的矛盾,於羯磨所作的事,或受戒,說戒,自恣等,有的同意,有的不同意,既然不和合了,若有訶別的發生,羯磨便不成就了,所以,開許別結小界。
律云:「不同意者未出界。」而又必須作受戒的羯磨,就不使異意僧知,到界外空地(無結界法處)去,聽在界外疾疾一處集僧,結小界舉行受戒的事。
又言:「若布薩日,於無(烟)村曠野中行路的時候,而同行的眾僧,不得和合者,不能同一說戒了,就隨同師善友,意見一致的,離開不同意見的,同行者們,到下道各別地集在一處,結小界說戒,也是可以的。
又言:「若自恣日,於非村阿蘭若道路行(也是無村的曠野),若不得和合者,可隨同師親友,願共自恣的人,移到異處,結小界自恣。
律中三種記載,都是同類地,有諸難緣,才開許這例外的辦法,故知非難無緣,輒結小界,是違制犯戒的。
辛二,顯標處。
註
又皆無外相,即身所坐處,以為界體。故受戒中云:「此僧一處集結小界。」說戒中云:「今有爾許比丘集結小界。」自恣中云:「諸比丘坐處已滿,齊如是比丘坐處,僧於中結小界等,故知俱無外相,為遮訶人。」即小界受戒法云:「界外訶不成訶也。」此文釋成無外相明矣。
釋
小界,都按比丘緊操著坐滿,指身以為標體,身外不留空地,以免訶人參加進來,故說皆無外相,即身所坐處,以為界體,這樣說是都有根據的,列舉受戒,說戒,自恣三法中的文,足以證明俱無外相,為遮(止)訶人啊!
也就是在小界受戒法中說的:「在界外訶,不成訶。」更可說明小界,應該是無外相的。
上面引文很是重點。受戒文說:「疾疾一處集結小界,」,是知沒有異外的份子參加,說戒文「爾許比丘集,」是知僧數而人外無界;自恣文「齊坐結之,」是知僧所坐處,以外非界;受戒法中又說:「界外訶不成訶。」更說明小界無外相的必要。這是小界無外相的主要條件,違反了就不如法,當結小界的時候,必須注意一一作好。
辛三,明非法。
註
今有立界相方院,於中結者,羯磨不成。以大界立相,不唱非法;小界無相,若立非法。故大界別人唱相,羯磨文中牒之。小界既無唱法,羯磨自顯標相,故重委明示,庶無疑濫。脫隨而結則成多犯。一, 非是開緣,二,輒立相,三,處留久固。又云:「不應不解而去等。」四,妄通餘法,即非制而制。
釋
以上已經說明了,小界的開緣,無相,現在說一些非法的形相,小界既是,緣開無相為原則,則立界相方院中結者,自是羯磨不成的。以大界無難,作法須具足儀式,應立相,不唱相是非法的。而小界是匆急的,恐訶人到來,參加到相中,所以無相,若立相也是非法的。法事相違,所以羯磨不成。
大界,使別人先唱相,在羯磨文中牒出,小界既無唱法,羯磨雖無牒文,而亦自顯標相了。所以,重又委細明示,使庶無疑濫。
脫隨而結則成多犯:一,非是開緣,匆急之時,專擅地結立相小界,是違了佛制。二,輒立相,是有意無意地,給訶人來參加的機會,使羯磨不成,也是非結小界的本意了,三,處留久固,以三小界,本因難事發生了,才權變地開許的,而難事不是常有,難緣一過,小界用完即解,不使它永久地,固留在那裏。即律中文云:「不應不解而去。」若開緣的小界,久久地擺在那裏,還用大界作什麼呢?四,妄通餘法,即非制而制,若用後不解小界而去,則以後續用,即是妄通餘法。因開有開時條件,以後沒有條件,也來用以前小界,非難而開,即是非制而制了。
辛四,羯磨。
註
其羯磨文如常也。
釋
若臨事,有用此結小界的羯磨,準如常誦自成,故不列出。
戊二,結解衣戒。己一,標舉結方五,庚一,須結得否。
結解衣界法第二。
註
有三種僧伽藍。若大界共伽藍等,或界小於伽藍,並不須結。
釋
衣界有二:
一, 自然攝衣界,如僧伽藍界等,共十五種,本部十一,他部有四;戒本三十捨墮中,離衣戒裏廣明。(參考弘一律師,含注戒本隨講別錄中表。)
二, 作法攝衣界,惟有一種,依大界相而結,即今所要說明的。
僧伽藍翻為眾園,即是眾僧所住之院。三種的僧伽藍中,若大界共伽藍等,以自然攝衣界中的僧伽藍相齊,若未結作法攝衣界,則惟依自然攝衣界,於伽藍外,勢分之內,猶可攝衣。若加結作法攝衣界,即不能依自然界攝衣界,於伽藍外勢分之內,還反成失衣了,所以,不須結此作法攝衣界。如下圖:
或大界小於伽藍,更不須結作法攝衣界。若結則大界之外,伽藍之內,也不免失衣了。如下圖:
即使大界大於伽藍,而僅僅大十三步時,也不須結作法攝衣界。因結與不結,等無有異。如下圖:
庚二,教興本意。
註
若界大於伽藍者,依法結之,則隨界攝衣也。
釋
若大界大於伽藍,十三步以上,乃可依法結作法攝衣界,因未結作法攝衣界時,伽藍勢分之外,大界之內,即能失衣。若結作法攝衣界後,則凡在大界之內,都可不失衣。如下圖第一。又若大界大,其中沒有伽藍,但有住舍,則義同伽藍,亦應結作法攝衣界。如下圖第二。
(一)
(二)
庚三,結之方法。
註
然有羯磨,立無村結者,若準律文,先結衣界,村內攝衣;後因事起,方乃除村。今通立一法,不問有村無村,法爾須除。薩婆多論正立此義,以有村來,五意故除。
釋
然故師舊解,有羯磨立無村結者,主張若現在,攝衣界內無村時,應於羯磨文中,刪去除村等語,此與今解不同。若準律文,先結衣界了,因比丘置衣村舍內,脫著時形露懷慚,以此白佛,因制除村。以村是男女所居,多生染謗,與比丘行不適宜,故令除之。「今通立一法,不問有村無村,法爾須除。」亦正立此意,以有村來,有五義故除,所說五意:一,聚落界散亂不定,衣界是定,即村聚移徙不常的,而衣界分齊,須要固定可以準守的,是定與不定,很難護持,二,為除誹謗,三,為除鬥爭,四,為護梵行,五,為除嫌疑。後四都是招譏。第四是護己,餘三都是護他。有此五意,結攝衣界時,除村為好。
庚四,除結前後。
註
若先無村,作法結已,淨人住處,外村來入,隨所及處,皆非衣界。若本村還出,衣界仍攝。若先有村,村在非攝;村去空地,衣界還滿。由村來去,非結解故;五分律中,咸有斯意。
釋
若先無村,作法結攝衣界已後,有淨人在攝衣界內,安立住處,外村來入了,這樣,隨其住處所及處,皆非衣界了。若以後這淨人住處拆去,本村還出去時,衣界仍攝收著,被淨人住處,所佔過的地方。
若先有村,村在的範圍,即非攝衣界所攝了,若以後村去,空地上衣界還佈滿了,在空地上不算失衣。
這其中都是由村來去,非結解界的關係,在五分律中,都有這些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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