癸二,轉欲之法,
註
律云:「持欲比丘自有事起,不及詣僧,聽轉授與餘比丘,應作如是言:
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與眾多比丘受欲清淨,彼及我身,如法僧事,與欲清淨。」
釋
若據十誦,僧祇,持欲者必須親到僧中傳達,若轉囑他人,即都不成。本律開許轉欲的說:「持欲比丘,自有事起,不及詣(到)僧中,去傳達的時候,聽許把所持的欲,轉授與餘比丘,自然也包括了自已請假的欲望,一併託他人,應作如是言:
「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與眾多比丘,受欲清淨。」是舉不能記憶多人名字的例,若能記憶,還是說出為好,彼及我身,牒出他人及自己的希望是「如法僧事,與欲清淨。」
壬三,說欲相(說儀),癸一,說欲儀。
三明說欲法,僧祇云:「不得輒爾與人欲,應與堪能持欲僧中說者,若有說者,羯磨人如上問已,彼受欲者應答是言:
大德僧聽!某甲比丘,我受彼欲清淨,彼如法僧事,與欲清淨。」
註
若自恣時,應言與欲自恣,餘詞同上。
釋
這第三段說欲儀相,先說明說欲法的儀相,首先應當注意的,僧祇云:「不得輒爾,」不辨其資格的,而就與人欲,在說欲之前,應審選一下,應與堪能持欲,到僧中說的比丘,而不應與上列的,那些不合格者的人們,在眾僧作羯磨時,若有說欲者,應在作前,方便秉羯磨人說:「有幾人說欲及清淨。」如上問已後,彼受欲者應答是言:「大德僧聽,某甲比丘,我受彼欲清淨。」傳達曾受彼比丘的欲詞。「彼如法僧事,與欲清淨。」說明某甲比丘,對如法的僧事,寄與同意,他應在僧數中啊!
可是有一例外,就是若自恣時,應言與欲自恣,不得說清淨,因自恣時,都希望大家舉自己罪,不敢自陳清淨,其餘詞句同上不變。
癸二,顯雜相。
註
佛言:「若受欲人,若睡眠,若入定,若忘,若不故作,並成。若故不說,得突吉羅。若病重者,應輿至僧所;恐病增動者,僧就病者所,或出界外,不合別眾故。若中道逢難,界外持欲來得成。」
釋
佛言:「若受欲人已到僧中,或以無記心的,若睡眠,若忘,或以別所緣想的,若入定,以致躭誤了傳欲,若不故作的情形下,並成清淨欲到,以其原作傳達的意願,在不知覺中,思想轉變了,所以,開許成法的。然而若故意不說,持欲人得突吉羅罪,欲法應得成就,因在開緣以內。若病重(不堪說欲)者,應輿至僧中,使病者向僧表達和合,而恐病增動者,僧就病者所在處,是僧以法救濟病者,然而如果病者多,僧人少的情形,可以增出界外作羯磨,決不許別眾而作法的。」
前曾說明持欲者出界,即失欲法,而若持欲者,中道逢難,開許暫出界外,再持欲來至僧中,也得成就欲法。這三小段,都是傳欲的雜相,資助應付,臨時發生的事變的。
辛八,正陳本意。
八,正陳本意。
註
謂僧私兩緣。僧中或創立法處,則豎標唱相;或常所集用,則行籌告白等。私事亦二:若違情治罰,則作舉與罪;若順情請許,多須乞詞,並至文具顯。」
釋
作羯磨的第八準備工作,是正陳要作羯磨的本意。
有僧私兩種事緣,又各分兩類,僧中的自然地上,創始成立作法地時,則豎立標域,唱告出界相,像現在報告開會宗旨。或是常所集僧的事務,如說戒,自恣等時,則行籌告白等時節,就正陳羯磨的本意了。
在這須得說明,堅標一事,若論商量標界分齊,則屬第一,稱量前事中,量度事體的是非;若舉行豎標事時,則屬第三集僧方法,以豎標完了,才能集僧。今據唱相,故在第八正陳本意中。
私事亦二,第一,若是違惱人情的事,就沒有來乞請作法的,則須僧眾主動的,為作舉,與罪羯磨。第二,若順情請許的,如七羯磨人解法等,或者多須乞詞;若為僧差使的說戒師,懺悔主等,則未羯磨須先告眾,不須乞詞。這些僧事私事,各有不同的,正陳羯磨本意,都至文具體地顯明了。
辛九,問事端緒。
九,問事端緒。
註
律云:「僧今和合,何所作為?事含通別,臨時唯一通問。」
釋
第九是問,集僧必有事由,欲唱顯其端緒,故如律云:「僧今和合,何所作為?」的問。而事含通別,如受戒法中,有三單白一白四;若別則須重問,若就通論,則僅於差教授單白時,總問一次,餘之三法不須再問。
臨時惟一通問,答詞雖然不一,而問惟一詞,都是:「僧念和合。何所作為?」
辛十,答所成法。
十,答所成法。
註
律云:「應答言作某羯磨,然事有先後,法緣通別。說戒,自恣,應在後作;受戒,捨墮,義兼通別;若結界,捨界,理無雙答,並先須詳委,然後答問。」
釋
有問不容不答,故第十,答秉羯磨所成之法。
即是律中所說,答言作某羯磨。然事有先後。如五分律載:「僧說戒時,更有事起,先作此事然後說戒。」四分律中,亦有當說戒,自恣時,有遮,舉者,則必先與作法治,舉以後,然後再進行說恣;這是先處理事故,然後說恣,免得有為別人(被遮舉者),多不和合。這是按事的先後,予以適當的處理。
又法緣通別,亦有多種。如受戒一法,三單白,一白四,一事多答為別;如捨墮,則多事一答為通。又有多事別答為別,如犯多捨墮各懺;或一事一答為通,如受戒一法,約法有四,約人眾多,而清旦一答,終至夜分,都並成法。
這多種中,義兼通別,若總答即如受戒,只在差教授時,總答云:「受戒羯磨。」餘之三法,並不須問。若別答,則四法別提,如云:「差教授師單白羯磨,白召入眾單白羯磨,戒師,對眾問和單白羯磨,授具戒白四羯磨等。捨墮等,可類此推知。」
若結界,捨界,因事雖同席而作,而所託界不同,結界在自然地上,捨界則在作法界上,所以,理無雙答,通答不成。這些具體情形,並先須詳委,然後問答,才為妥當。
以上十緣,若按處人事法分別,可如下表:
一,稱量前事
人
二,法起託處
處
三,集僧方法
人
四,集曾約界
五,應法和合
六,簡眾是非
七,說欲清淨
八,正陳本意
事
九,問事端緒
法
十,答所成法
已二,眾多人法。
中明眾多人法。
註
若作但對首法,如持衣,說淨等法,事通二界,人唯是別。若作眾法對首法,如捨墮,說戒等,二界盡集,人非別眾,法則兩異。並前須明識,義無雜亂。
釋
緣成中第一僧位,已經說完,這說明眾多人法。
若作但對首法,如持衣,說淨等法,事通自然,作法二界,可是唯對一人(別),若對二人,反成非法了。若作眾法對首法,如捨墮,說戒等,若在自然,作法二界,都須盡集,人全出席來。人不許有別眾,不足數的。而法則眾法,對首兩異,如懺捨墮,若六人同住,各步作法都行僧法;若四人同住,惟是別法了;若五人時,則初捨財,後還物都可用僧法,(五人中,一是所為人,四人成僧,可得作捨衣,還物羯磨),懺罪時,一是所為,一人受懺,餘三人不成僧,則須用別法,故說兩異。又四人自恣,三人說戒時,少至二人,都但作對首;說,恣,對二人,則說二大德,自恣對三人,則云諸大德,亦各有異。這些並須在作法以前,明識清楚,使義無雜亂,才可成就作法的力用。
己三,一人法。
後明一人法。
註
若但心念法,事通二界,人唯獨秉。若對首心念,及眾法心念,界通二處,有人不得,並如前集法中列。三相歷然,不容臨機致有乖殊,法事不成。已前略辯成法具緣,後明非法之相。
釋
最後說明一人法。
若但心念法,則事通於自然,作法二界上,人唯一人獨秉。若對首心念,及眾法心念法,則通於二界,而界內有人,即不得作心念,這都在前集法中,列舉明白了,依所分列的去作,三相歷然可見,不容臨機致有乖殊,而致法事不成效力。已前略辯成法,所具的緣事,以後說明非法之相。
戊二,明非法相,二一,僧法二,庚一,依律。
僧法羯磨具七非。
註
佛言:「有七羯磨,非法不應作。」
釋
如文易知。
一者,非法非毗尼羯磨。
註
謂一人舉一人,乃至僧舉僧。一白眾多白,一羯磨眾多羯磨;單白,白二,白四羯磨,交絡互作。若有病無藥,有藥無病,有事有法,施不相當。毘尼母云:「若說羯磨,言不明了,如是等人法事相,並初非所攝。」
釋
非法是作事不合軌度,與要求的;非毘尼,是羯磨本體,違於教制。先說第一,非法非毘尼羯磨。
人法事俱非
一,人非
一人舉
一人
二人舉
一人
三人舉
一人
能舉之人為非
別人力弱,不可行羯磨
二人
二人
二人
三人
三人
三人
四人
四人
四人
四人舉四人(即僧舉僧)
四人力強,雖能秉法,然不可舉四人(僧)
二,法非
一白眾多白
增減
應作一白,乃作二,三白
一羯磨眾多羯磨
增減
單白,白二,白四羯磨
互作
如單白結界,白二受具,白四說恣,(單白但有增,後二種羯磨,能通增減。)
三,事非
有病無藥
法違於事,如應與訶責,乃作非法羯磨
有藥無病
事違於法,如實非犯,妄謂有過,從僧求懺。
有事有法(有病有藥)施不相應
事法俱違,如應訶責,乃作擯出。
毘尼母云等,應是法非。
二者,非法別眾羯磨。
註
謂白此事,為彼事作羯磨,名為非法。應來者不來,應與欲者不與欲來,現前得訶人訶者,是名別眾。
釋
第二非法別眾羯磨,是人法俱非。
白此事,為彼事作羯磨,如白牒戒場,羯磨牒攝衣界;此約白二的當位自互,若三法交互,即屬初非的互作,這是說明非法。
「應來者不來,應與欲者不與欲來,現前得訶人訶者,是名別眾。」三種就是別眾相。
三者,非法和合眾羯磨
註
非法同前,和合反上。
釋
第三非法,如第二非中所列。和合反上別眾。雖是和合,以已非法,故成非法的和合眾了。
四者,如法別眾羯磨。
註
如法反非法,別眾同前。
釋
雖是如法,不得別眾,若別眾而作,即亦不成羯磨。
五者,法相似別眾羯磨。
註
謂先作羯磨,後作白,名法相似;別眾同前。
釋
白與羯磨的誦文無差,但顛倒而作,為先作羯磨,後作白。此據當法自倒,若白二白四互倒,則初非中所收,別眾同前。
六者,法相似和合眾羯磨。
註
法相似如上,和合同前。
釋
人雖和合,以法顛倒,故亦成非。
七者,訶不止羯磨。
註
謂如法羯磨,須僧同秉;今得訶人訶,若住應法;違訶不止,即名非法。
釋
第七是訶不止羯磨。
如法的羯磨,須僧同秉才得成就,今得訶人,當場發言反對。既經訶出,則秉法人止與不止,都成別眾了。然若止而順訶,以法不非,成為如法別眾;若不止而違訶,則人既成別眾,又兼法非,即非法別眾。
庚二,義張。
義立七非。
註
謂律儀事,隨事分七,今以義求收非斯盡。謂單白羯磨三十九種,各有非相,義同過別。白二白四類亦同之;若不別明成非莫顯,今且就單白說戒一法,具解七非,餘之三種例之可曉。
釋
又依義理而立七非。
謂律據事相,且隨事相而分七非,恐不能窮盡其根本,今以義求,義則依理按理歸納,使之收非得到窮盡。單白羯磨三十九種中,各有非相的,而其過別,即三十九種各有非相,而同以人法事處,四緣成辦羯磨作業,故說義同。單白如此,白二白四類亦同之。若不分別說明,成非之相莫顯。故今且就,單白說戒一法,說明七非,使於餘之三種,例之可以知曉了。
一者,人非。
註
謂識過不懺,疑罪不露,界內別眾,人非應法等。
釋
就單白說戒一法中,先說人非。
律制犯者,不得聞聽說戒,又說不得為犯者說,所以識,疑有罪,必須懺露,而識過不懺,疑罪不露,都是非法的,(若有疑罪應先發露,然後得聞說戒,以俟當來識罪無疑了,再進行懺悔。)界內別眾,即得訶人訶;人非應法,是威儀乖越,不順教相,這四種都是人非之相。
二者,法非。
註
謂三人以下,單白說戒,顛倒錯脫,有訶不止,說不明了等。
釋
三人以下單白說戒,是非法之和,顛倒錯脫,說不明了,也都是法非,有訶時,秉法之人應止,而有訶不止,亦是法非。
三者,事非。
註
謂時非正教,廣略無緣,眾具有闕,界非聖制。
釋
佛制黑白兩半月,各有三日,即十四,四五,十六;若不能在此日中,而行布薩,即時非正教。若有難緣,應略說戒;難緩則略去的少,難急則略去的多,若無緣而略,或雖有緣,不隨緩急情形,都叫廣略無緣。如行的籌散的花,以及供養的燈火等不足,為眾具有闕。若無有難事,就結小界而說戒;或結小界,說戒完了以後,不解而去等,都是界非聖制,舉列這四種,都是事非。
四者,人法非。
註
謂具二非,唯事依法。
釋
這人法非,為具二非,唯事依法。
五者,人事非。
註
法雖應教,人事乖越。
釋
這人事並非,只法能應教。
六者,法事非
註
人雖應法,二乖名壞。
釋
人雖應法,而法事二乖,作法也不成就。
七者,人法事非。
註
三相並非,如前類取。
釋
自第四到七,是人法事中雙非,錯綜有三;具非一種,即此第七;連前三個單非,共為七非。
理須條貫諸緣,明曉成敗,故佛在世,一事五處作之,並成非法,況今像末,焉可輕成!義無怠慢。
前列出七非之相,此乃結勸作法之前,理須以此七非,如條如貫(貫錢之繩)的,統攝一百三十四法:諸緣。以考慮得明白洞曉了,成敗的關係。本律四十三卷說:「佛在世時,有住處僧,為比丘作非法別眾羯磨,那時有眾多僧,共同諍論,有的說是非法別眾,有的說是非法和合,有說是如法別眾,有說是法相似別眾,更有的說是,法相似和合;就一事而五處評量再作之。」即佛在世猶成非法,況今像末之時,更應事先作為準備,不可輕忽,義無容許有怠惰,不學戒律,以及稍有知解,而即傲慢的情緒。
己二,對首。
對首羯磨亦具七非。
註
就中分二,若但對首法,唯取持衣一法,以顯非相。餘說淨等法類解,於緣有異。
釋
對首羯磨,這位裏也有七非,先註明非的數字。
就對首羯磨中,分二種說明,若但對首,惟取持衣一法,以顯示非相。共說淨等法,則可以類解的,惟但對首的二十八法,各有非法相,以於緣有異的。
一,人非。
註
謂受對之人,犯重遮難,有訶者訶,或對僧俗而作。
釋
一人非裏,謂受對首的人,若犯重戒,或本受戒時,有遮難的,則都是不足數的人,就沒有受對首,與人證法的資格。又遇有對首人,文詞說不具足時,受對者說,給他叫他具足的說。叫有訶者權利的,訶說了。若因訶而止,即是人非;若不止,則人法俱非了。又但對首法,原則上應對一比丘說,若對僧(四人)則別位,或對三,二比丘也不可以,或對俗而作,也是人非。
二,法非。
註
謂持法錯脫,說非明曉。
釋
二法非裏,錯是受體依四分,而依他部作法文詞,脫是不牒出自己的名字,與所持衣的名字。持法或錯或脫,都是法非,而縱不錯脫,說非明曉也是法非。
三,事非。
註
謂犯捨異財,不合聖教;或五大上色,受持不成。
釋
三事非裏,如所受持的衣,是犯捨墮中諸衣戒,而未懺悔的異財,則加法不成;以異財來加法,即是不合聖教了,財是眾物的總稱,今約衣而說,可用的都是財,如綾羅絹綢等,都不是衣財,叫異財。五大上色,是俗人所著,非比丘應用,故雖受持亦不成法,這都是事非。
四者,人法非。五,人事非。六,事法非。七,具三非。
註
並如上例知,交絡識相。
釋
此後或非相交絡互現,或第七具足三非,都可依例推知,其有無的。若眾法對首,亦具七非。今摘取捨墮一法,條然具解,餘者例同有異。
若眾法對首,亦具有七種非相,今摘取懺捨墮一法,條然具解七非之相。餘者四法,可以例此相同之點,而亦有異,要在作法以前,很好地辨別。
一, 人非。
註
謂界內別眾,人非應法,訶人設訶,置止即非。
釋
一人非裏,因界內無僧,才開許眾法對首的,若有人而不召集,即是界內別眾,不成懺捨。所對之人,但使有過或重或輕,都不應受懺;若對有過人懺,即人非應法。訶人設訶,即成為了能敗壞法人,而別眾了。聽到了訶的言詞,即置止了作法,即更是人非(不止法非)。
二, 法非。
註
捨懺還財,諸法乖正。
釋
二法非裏,捨墮懺法中的捨財,懺罪,還(衣)財,這諸法應對僧,對別人作,都有正規的,如乘違了就是法非。
三,事非。
註
犯過衣財,如律所斷,必非聖制,理無懺捨,並識相而別加法,非有疑而過分,有違加無知罪。
釋
三事非裏,衣財不問大小,過十日之限外都犯。如律所斷定的,大的應量的,(長佛八指,廣四指)犯提罪;小的,不應量的犯吉羅。若必非聖制的,如毛棉等,不是衣相;被褥重物本不開畜,都不合捨墮,故理無懺捨。這些都得識相而後加法。律制犯懺,都須分明辨識的,所謂識者懺悔,疑者發露,待識罪以後,而進行懺悔。倘若懷疑衣財不清淨,便染淨不分地,通通捨懺,就是過分了,不許有疑就過分捨懺的,若有違背這個原則的,而依單提第七十三戒,更加無知罪的。
四者,人法非,乃至第七具三非。
註
顯相如上。
釋
後四非顯相如上,既明人法事的單相非,則二合的三種,三具的一種,可以推知的。
己三,心念。
心念羯磨,亦具七非。
註
就中有三,初但心念法,惟取懺輕突羅罪具解,餘例同異。
釋
心念羯磨,亦具七非。
先設但心念法,懺重吉羅用對首法,輕突吉羅罪,則是但心念,故用這一懺法,具解七非之相,餘之二法(六念法,說戒座中發露諸罪法。)可比例其同異的。
一, 人非。
註
謂對人懺悔,體非佛教。
釋
懺輕突吉羅,制定但責心即滅除罪,若對人懺悔,體非佛教,就是人非。
二, 法非。
註
謂但心念而不口言,雖言而非明了,或增減錯忘。
釋
制定懺輕吉,須心念的同時,當須口言犯事,若但心念而不口言,或言而非明了,以及所言或增減錯忘,這都是法非。
三, 事非。
註
由事緣故誤,犯則輕重,或境通眾多,未了前相。
釋
事緣故犯,則重吉羅,誤犯才是輕吉,假使以故犯,作但心念懺,就是事非。犯境通眾多的事,如百眾學事即眾,而各篇隨生的吉罪亦多,若未了其故犯,誤犯等的前相,都是事非。
四, 人法非,至第七具三非。
註
若對首心念,及眾法心念,各具七非。人通別眾,界緣兩處。並須準例,隨事曉知。
釋
後四非裏,若對首心念,及眾法心念,都是為獨住比丘,而開許的羯磨法;若界內有人,還須依本法而作,如對首心念,若至二,三人,即還須作對首;眾法心念,若至四,五人,即還須作眾法。所以說,人通別眾的。而對首通於作法,自然兩界,眾法則限於作法界中,故說界緣兩處。這些問題,並須準上例,知其是非,隨事曉知,才可免於非法。
乙二,正宗分八,丙一,諸界結解篇第二二,丁一,篇目。
諸界結解篇第二。
註
界別有三:攝僧界,攝人以同處,令無別眾罪;攝衣界,攝衣以屬人,令無離宿罪;攝食界,攝食以障僧,令無宿煮罪,宗意如此。
釋
眾法羯磨,必須在作法界上舉行,所以先討論,諸界的結成法,與解除法。結是眾僧的意業,共緣在一個疆界上,約定共在界內住止,作如法的僧事。解則把前面的期望,與業用捨掉,但也須召集,同住的全體僧眾,共同舉行。
界的差別相很多,歸納起來有三種。第一,攝僧界。是攝人,攝收僧人在一定的地點,以共同居住,在學法修持上,過日常生活,做一切事務,都沒有脫離大眾的別眾罪,這是結構僧界的,用意和利益。第二,攝衣界,比丘離衣宿,是犯尼薩耆波逸提的,而結過界的地方,則在界的範圍內,可以攝衣以屬人,就無離衣宿罪,這是結攝衣界的好處。第三,攝食界,結定界限,把僧眾用的食物,安放界內,使之與僧有了隔障,免得僧與食物有內宿,內煮等罪,這又是結攝食界好處,更概的宗旨和意趣是如此,後面分別說明。
丁二,本文三,戊一,攝僧界二,己一,總敍。
僧界結解法第一。
註
有三種僧界:一者大界,二者戒場,三者小界。今就大界內,又有三種:謂人法二同,法食二同,法同食別。初唯本制,後隨緣別開。
釋
為什麼制定結攝僧界?因羯磨,說戒,是住持正法的要務,一切僧尼都須遵從參加,但依自然界時,範圍過大,參加羯磨來的僧尼,太勞苦了,所以,開許結攝僧界。
僧界又有三種,首先因在自然界上作法,集僧勞頓,劃定集僧界限,開立大界。而僧事煩雜了,有的羯磨,並不須全大界內的僧眾,一齊集來,因而按著需要,又開結戒場。大界和戒場,都是常途集僧的範圍,遇有難緣等,非常事故,按這兩種界,集僧還來不及,所以又按需要,而立定了結小界的。
今就大界內,又有三種:就是人法二同,法食二同,和法同食別。這三種在前篇,白二羯磨中已有說明,到本篇後文,也還解說。原則上僧人須同住,羯磨法須同作,所以,人法二同是本制;後二者是隨緣務,而特別開許的,例外作法。
註
律云:「持欲比丘自有事起,不及詣僧,聽轉授與餘比丘,應作如是言:
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與眾多比丘受欲清淨,彼及我身,如法僧事,與欲清淨。」
釋
若據十誦,僧祇,持欲者必須親到僧中傳達,若轉囑他人,即都不成。本律開許轉欲的說:「持欲比丘,自有事起,不及詣(到)僧中,去傳達的時候,聽許把所持的欲,轉授與餘比丘,自然也包括了自已請假的欲望,一併託他人,應作如是言:
「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與眾多比丘,受欲清淨。」是舉不能記憶多人名字的例,若能記憶,還是說出為好,彼及我身,牒出他人及自己的希望是「如法僧事,與欲清淨。」
壬三,說欲相(說儀),癸一,說欲儀。
三明說欲法,僧祇云:「不得輒爾與人欲,應與堪能持欲僧中說者,若有說者,羯磨人如上問已,彼受欲者應答是言:
大德僧聽!某甲比丘,我受彼欲清淨,彼如法僧事,與欲清淨。」
註
若自恣時,應言與欲自恣,餘詞同上。
釋
這第三段說欲儀相,先說明說欲法的儀相,首先應當注意的,僧祇云:「不得輒爾,」不辨其資格的,而就與人欲,在說欲之前,應審選一下,應與堪能持欲,到僧中說的比丘,而不應與上列的,那些不合格者的人們,在眾僧作羯磨時,若有說欲者,應在作前,方便秉羯磨人說:「有幾人說欲及清淨。」如上問已後,彼受欲者應答是言:「大德僧聽,某甲比丘,我受彼欲清淨。」傳達曾受彼比丘的欲詞。「彼如法僧事,與欲清淨。」說明某甲比丘,對如法的僧事,寄與同意,他應在僧數中啊!
可是有一例外,就是若自恣時,應言與欲自恣,不得說清淨,因自恣時,都希望大家舉自己罪,不敢自陳清淨,其餘詞句同上不變。
癸二,顯雜相。
註
佛言:「若受欲人,若睡眠,若入定,若忘,若不故作,並成。若故不說,得突吉羅。若病重者,應輿至僧所;恐病增動者,僧就病者所,或出界外,不合別眾故。若中道逢難,界外持欲來得成。」
釋
佛言:「若受欲人已到僧中,或以無記心的,若睡眠,若忘,或以別所緣想的,若入定,以致躭誤了傳欲,若不故作的情形下,並成清淨欲到,以其原作傳達的意願,在不知覺中,思想轉變了,所以,開許成法的。然而若故意不說,持欲人得突吉羅罪,欲法應得成就,因在開緣以內。若病重(不堪說欲)者,應輿至僧中,使病者向僧表達和合,而恐病增動者,僧就病者所在處,是僧以法救濟病者,然而如果病者多,僧人少的情形,可以增出界外作羯磨,決不許別眾而作法的。」
前曾說明持欲者出界,即失欲法,而若持欲者,中道逢難,開許暫出界外,再持欲來至僧中,也得成就欲法。這三小段,都是傳欲的雜相,資助應付,臨時發生的事變的。
辛八,正陳本意。
八,正陳本意。
註
謂僧私兩緣。僧中或創立法處,則豎標唱相;或常所集用,則行籌告白等。私事亦二:若違情治罰,則作舉與罪;若順情請許,多須乞詞,並至文具顯。」
釋
作羯磨的第八準備工作,是正陳要作羯磨的本意。
有僧私兩種事緣,又各分兩類,僧中的自然地上,創始成立作法地時,則豎立標域,唱告出界相,像現在報告開會宗旨。或是常所集僧的事務,如說戒,自恣等時,則行籌告白等時節,就正陳羯磨的本意了。
在這須得說明,堅標一事,若論商量標界分齊,則屬第一,稱量前事中,量度事體的是非;若舉行豎標事時,則屬第三集僧方法,以豎標完了,才能集僧。今據唱相,故在第八正陳本意中。
私事亦二,第一,若是違惱人情的事,就沒有來乞請作法的,則須僧眾主動的,為作舉,與罪羯磨。第二,若順情請許的,如七羯磨人解法等,或者多須乞詞;若為僧差使的說戒師,懺悔主等,則未羯磨須先告眾,不須乞詞。這些僧事私事,各有不同的,正陳羯磨本意,都至文具體地顯明了。
辛九,問事端緒。
九,問事端緒。
註
律云:「僧今和合,何所作為?事含通別,臨時唯一通問。」
釋
第九是問,集僧必有事由,欲唱顯其端緒,故如律云:「僧今和合,何所作為?」的問。而事含通別,如受戒法中,有三單白一白四;若別則須重問,若就通論,則僅於差教授單白時,總問一次,餘之三法不須再問。
臨時惟一通問,答詞雖然不一,而問惟一詞,都是:「僧念和合。何所作為?」
辛十,答所成法。
十,答所成法。
註
律云:「應答言作某羯磨,然事有先後,法緣通別。說戒,自恣,應在後作;受戒,捨墮,義兼通別;若結界,捨界,理無雙答,並先須詳委,然後答問。」
釋
有問不容不答,故第十,答秉羯磨所成之法。
即是律中所說,答言作某羯磨。然事有先後。如五分律載:「僧說戒時,更有事起,先作此事然後說戒。」四分律中,亦有當說戒,自恣時,有遮,舉者,則必先與作法治,舉以後,然後再進行說恣;這是先處理事故,然後說恣,免得有為別人(被遮舉者),多不和合。這是按事的先後,予以適當的處理。
又法緣通別,亦有多種。如受戒一法,三單白,一白四,一事多答為別;如捨墮,則多事一答為通。又有多事別答為別,如犯多捨墮各懺;或一事一答為通,如受戒一法,約法有四,約人眾多,而清旦一答,終至夜分,都並成法。
這多種中,義兼通別,若總答即如受戒,只在差教授時,總答云:「受戒羯磨。」餘之三法,並不須問。若別答,則四法別提,如云:「差教授師單白羯磨,白召入眾單白羯磨,戒師,對眾問和單白羯磨,授具戒白四羯磨等。捨墮等,可類此推知。」
若結界,捨界,因事雖同席而作,而所託界不同,結界在自然地上,捨界則在作法界上,所以,理無雙答,通答不成。這些具體情形,並先須詳委,然後問答,才為妥當。
以上十緣,若按處人事法分別,可如下表:
一,稱量前事
人
二,法起託處
處
三,集僧方法
人
四,集曾約界
五,應法和合
六,簡眾是非
七,說欲清淨
八,正陳本意
事
九,問事端緒
法
十,答所成法
已二,眾多人法。
中明眾多人法。
註
若作但對首法,如持衣,說淨等法,事通二界,人唯是別。若作眾法對首法,如捨墮,說戒等,二界盡集,人非別眾,法則兩異。並前須明識,義無雜亂。
釋
緣成中第一僧位,已經說完,這說明眾多人法。
若作但對首法,如持衣,說淨等法,事通自然,作法二界,可是唯對一人(別),若對二人,反成非法了。若作眾法對首法,如捨墮,說戒等,若在自然,作法二界,都須盡集,人全出席來。人不許有別眾,不足數的。而法則眾法,對首兩異,如懺捨墮,若六人同住,各步作法都行僧法;若四人同住,惟是別法了;若五人時,則初捨財,後還物都可用僧法,(五人中,一是所為人,四人成僧,可得作捨衣,還物羯磨),懺罪時,一是所為,一人受懺,餘三人不成僧,則須用別法,故說兩異。又四人自恣,三人說戒時,少至二人,都但作對首;說,恣,對二人,則說二大德,自恣對三人,則云諸大德,亦各有異。這些並須在作法以前,明識清楚,使義無雜亂,才可成就作法的力用。
己三,一人法。
後明一人法。
註
若但心念法,事通二界,人唯獨秉。若對首心念,及眾法心念,界通二處,有人不得,並如前集法中列。三相歷然,不容臨機致有乖殊,法事不成。已前略辯成法具緣,後明非法之相。
釋
最後說明一人法。
若但心念法,則事通於自然,作法二界上,人唯一人獨秉。若對首心念,及眾法心念法,則通於二界,而界內有人,即不得作心念,這都在前集法中,列舉明白了,依所分列的去作,三相歷然可見,不容臨機致有乖殊,而致法事不成效力。已前略辯成法,所具的緣事,以後說明非法之相。
戊二,明非法相,二一,僧法二,庚一,依律。
僧法羯磨具七非。
註
佛言:「有七羯磨,非法不應作。」
釋
如文易知。
一者,非法非毗尼羯磨。
註
謂一人舉一人,乃至僧舉僧。一白眾多白,一羯磨眾多羯磨;單白,白二,白四羯磨,交絡互作。若有病無藥,有藥無病,有事有法,施不相當。毘尼母云:「若說羯磨,言不明了,如是等人法事相,並初非所攝。」
釋
非法是作事不合軌度,與要求的;非毘尼,是羯磨本體,違於教制。先說第一,非法非毘尼羯磨。
人法事俱非
一,人非
一人舉
一人
二人舉
一人
三人舉
一人
能舉之人為非
別人力弱,不可行羯磨
二人
二人
二人
三人
三人
三人
四人
四人
四人
四人舉四人(即僧舉僧)
四人力強,雖能秉法,然不可舉四人(僧)
二,法非
一白眾多白
增減
應作一白,乃作二,三白
一羯磨眾多羯磨
增減
單白,白二,白四羯磨
互作
如單白結界,白二受具,白四說恣,(單白但有增,後二種羯磨,能通增減。)
三,事非
有病無藥
法違於事,如應與訶責,乃作非法羯磨
有藥無病
事違於法,如實非犯,妄謂有過,從僧求懺。
有事有法(有病有藥)施不相應
事法俱違,如應訶責,乃作擯出。
毘尼母云等,應是法非。
二者,非法別眾羯磨。
註
謂白此事,為彼事作羯磨,名為非法。應來者不來,應與欲者不與欲來,現前得訶人訶者,是名別眾。
釋
第二非法別眾羯磨,是人法俱非。
白此事,為彼事作羯磨,如白牒戒場,羯磨牒攝衣界;此約白二的當位自互,若三法交互,即屬初非的互作,這是說明非法。
「應來者不來,應與欲者不與欲來,現前得訶人訶者,是名別眾。」三種就是別眾相。
三者,非法和合眾羯磨
註
非法同前,和合反上。
釋
第三非法,如第二非中所列。和合反上別眾。雖是和合,以已非法,故成非法的和合眾了。
四者,如法別眾羯磨。
註
如法反非法,別眾同前。
釋
雖是如法,不得別眾,若別眾而作,即亦不成羯磨。
五者,法相似別眾羯磨。
註
謂先作羯磨,後作白,名法相似;別眾同前。
釋
白與羯磨的誦文無差,但顛倒而作,為先作羯磨,後作白。此據當法自倒,若白二白四互倒,則初非中所收,別眾同前。
六者,法相似和合眾羯磨。
註
法相似如上,和合同前。
釋
人雖和合,以法顛倒,故亦成非。
七者,訶不止羯磨。
註
謂如法羯磨,須僧同秉;今得訶人訶,若住應法;違訶不止,即名非法。
釋
第七是訶不止羯磨。
如法的羯磨,須僧同秉才得成就,今得訶人,當場發言反對。既經訶出,則秉法人止與不止,都成別眾了。然若止而順訶,以法不非,成為如法別眾;若不止而違訶,則人既成別眾,又兼法非,即非法別眾。
庚二,義張。
義立七非。
註
謂律儀事,隨事分七,今以義求收非斯盡。謂單白羯磨三十九種,各有非相,義同過別。白二白四類亦同之;若不別明成非莫顯,今且就單白說戒一法,具解七非,餘之三種例之可曉。
釋
又依義理而立七非。
謂律據事相,且隨事相而分七非,恐不能窮盡其根本,今以義求,義則依理按理歸納,使之收非得到窮盡。單白羯磨三十九種中,各有非相的,而其過別,即三十九種各有非相,而同以人法事處,四緣成辦羯磨作業,故說義同。單白如此,白二白四類亦同之。若不分別說明,成非之相莫顯。故今且就,單白說戒一法,說明七非,使於餘之三種,例之可以知曉了。
一者,人非。
註
謂識過不懺,疑罪不露,界內別眾,人非應法等。
釋
就單白說戒一法中,先說人非。
律制犯者,不得聞聽說戒,又說不得為犯者說,所以識,疑有罪,必須懺露,而識過不懺,疑罪不露,都是非法的,(若有疑罪應先發露,然後得聞說戒,以俟當來識罪無疑了,再進行懺悔。)界內別眾,即得訶人訶;人非應法,是威儀乖越,不順教相,這四種都是人非之相。
二者,法非。
註
謂三人以下,單白說戒,顛倒錯脫,有訶不止,說不明了等。
釋
三人以下單白說戒,是非法之和,顛倒錯脫,說不明了,也都是法非,有訶時,秉法之人應止,而有訶不止,亦是法非。
三者,事非。
註
謂時非正教,廣略無緣,眾具有闕,界非聖制。
釋
佛制黑白兩半月,各有三日,即十四,四五,十六;若不能在此日中,而行布薩,即時非正教。若有難緣,應略說戒;難緩則略去的少,難急則略去的多,若無緣而略,或雖有緣,不隨緩急情形,都叫廣略無緣。如行的籌散的花,以及供養的燈火等不足,為眾具有闕。若無有難事,就結小界而說戒;或結小界,說戒完了以後,不解而去等,都是界非聖制,舉列這四種,都是事非。
四者,人法非。
註
謂具二非,唯事依法。
釋
這人法非,為具二非,唯事依法。
五者,人事非。
註
法雖應教,人事乖越。
釋
這人事並非,只法能應教。
六者,法事非
註
人雖應法,二乖名壞。
釋
人雖應法,而法事二乖,作法也不成就。
七者,人法事非。
註
三相並非,如前類取。
釋
自第四到七,是人法事中雙非,錯綜有三;具非一種,即此第七;連前三個單非,共為七非。
理須條貫諸緣,明曉成敗,故佛在世,一事五處作之,並成非法,況今像末,焉可輕成!義無怠慢。
前列出七非之相,此乃結勸作法之前,理須以此七非,如條如貫(貫錢之繩)的,統攝一百三十四法:諸緣。以考慮得明白洞曉了,成敗的關係。本律四十三卷說:「佛在世時,有住處僧,為比丘作非法別眾羯磨,那時有眾多僧,共同諍論,有的說是非法別眾,有的說是非法和合,有說是如法別眾,有說是法相似別眾,更有的說是,法相似和合;就一事而五處評量再作之。」即佛在世猶成非法,況今像末之時,更應事先作為準備,不可輕忽,義無容許有怠惰,不學戒律,以及稍有知解,而即傲慢的情緒。
己二,對首。
對首羯磨亦具七非。
註
就中分二,若但對首法,唯取持衣一法,以顯非相。餘說淨等法類解,於緣有異。
釋
對首羯磨,這位裏也有七非,先註明非的數字。
就對首羯磨中,分二種說明,若但對首,惟取持衣一法,以顯示非相。共說淨等法,則可以類解的,惟但對首的二十八法,各有非法相,以於緣有異的。
一,人非。
註
謂受對之人,犯重遮難,有訶者訶,或對僧俗而作。
釋
一人非裏,謂受對首的人,若犯重戒,或本受戒時,有遮難的,則都是不足數的人,就沒有受對首,與人證法的資格。又遇有對首人,文詞說不具足時,受對者說,給他叫他具足的說。叫有訶者權利的,訶說了。若因訶而止,即是人非;若不止,則人法俱非了。又但對首法,原則上應對一比丘說,若對僧(四人)則別位,或對三,二比丘也不可以,或對俗而作,也是人非。
二,法非。
註
謂持法錯脫,說非明曉。
釋
二法非裏,錯是受體依四分,而依他部作法文詞,脫是不牒出自己的名字,與所持衣的名字。持法或錯或脫,都是法非,而縱不錯脫,說非明曉也是法非。
三,事非。
註
謂犯捨異財,不合聖教;或五大上色,受持不成。
釋
三事非裏,如所受持的衣,是犯捨墮中諸衣戒,而未懺悔的異財,則加法不成;以異財來加法,即是不合聖教了,財是眾物的總稱,今約衣而說,可用的都是財,如綾羅絹綢等,都不是衣財,叫異財。五大上色,是俗人所著,非比丘應用,故雖受持亦不成法,這都是事非。
四者,人法非。五,人事非。六,事法非。七,具三非。
註
並如上例知,交絡識相。
釋
此後或非相交絡互現,或第七具足三非,都可依例推知,其有無的。若眾法對首,亦具七非。今摘取捨墮一法,條然具解,餘者例同有異。
若眾法對首,亦具有七種非相,今摘取懺捨墮一法,條然具解七非之相。餘者四法,可以例此相同之點,而亦有異,要在作法以前,很好地辨別。
一, 人非。
註
謂界內別眾,人非應法,訶人設訶,置止即非。
釋
一人非裏,因界內無僧,才開許眾法對首的,若有人而不召集,即是界內別眾,不成懺捨。所對之人,但使有過或重或輕,都不應受懺;若對有過人懺,即人非應法。訶人設訶,即成為了能敗壞法人,而別眾了。聽到了訶的言詞,即置止了作法,即更是人非(不止法非)。
二, 法非。
註
捨懺還財,諸法乖正。
釋
二法非裏,捨墮懺法中的捨財,懺罪,還(衣)財,這諸法應對僧,對別人作,都有正規的,如乘違了就是法非。
三,事非。
註
犯過衣財,如律所斷,必非聖制,理無懺捨,並識相而別加法,非有疑而過分,有違加無知罪。
釋
三事非裏,衣財不問大小,過十日之限外都犯。如律所斷定的,大的應量的,(長佛八指,廣四指)犯提罪;小的,不應量的犯吉羅。若必非聖制的,如毛棉等,不是衣相;被褥重物本不開畜,都不合捨墮,故理無懺捨。這些都得識相而後加法。律制犯懺,都須分明辨識的,所謂識者懺悔,疑者發露,待識罪以後,而進行懺悔。倘若懷疑衣財不清淨,便染淨不分地,通通捨懺,就是過分了,不許有疑就過分捨懺的,若有違背這個原則的,而依單提第七十三戒,更加無知罪的。
四者,人法非,乃至第七具三非。
註
顯相如上。
釋
後四非顯相如上,既明人法事的單相非,則二合的三種,三具的一種,可以推知的。
己三,心念。
心念羯磨,亦具七非。
註
就中有三,初但心念法,惟取懺輕突羅罪具解,餘例同異。
釋
心念羯磨,亦具七非。
先設但心念法,懺重吉羅用對首法,輕突吉羅罪,則是但心念,故用這一懺法,具解七非之相,餘之二法(六念法,說戒座中發露諸罪法。)可比例其同異的。
一, 人非。
註
謂對人懺悔,體非佛教。
釋
懺輕突吉羅,制定但責心即滅除罪,若對人懺悔,體非佛教,就是人非。
二, 法非。
註
謂但心念而不口言,雖言而非明了,或增減錯忘。
釋
制定懺輕吉,須心念的同時,當須口言犯事,若但心念而不口言,或言而非明了,以及所言或增減錯忘,這都是法非。
三, 事非。
註
由事緣故誤,犯則輕重,或境通眾多,未了前相。
釋
事緣故犯,則重吉羅,誤犯才是輕吉,假使以故犯,作但心念懺,就是事非。犯境通眾多的事,如百眾學事即眾,而各篇隨生的吉罪亦多,若未了其故犯,誤犯等的前相,都是事非。
四, 人法非,至第七具三非。
註
若對首心念,及眾法心念,各具七非。人通別眾,界緣兩處。並須準例,隨事曉知。
釋
後四非裏,若對首心念,及眾法心念,都是為獨住比丘,而開許的羯磨法;若界內有人,還須依本法而作,如對首心念,若至二,三人,即還須作對首;眾法心念,若至四,五人,即還須作眾法。所以說,人通別眾的。而對首通於作法,自然兩界,眾法則限於作法界中,故說界緣兩處。這些問題,並須準上例,知其是非,隨事曉知,才可免於非法。
乙二,正宗分八,丙一,諸界結解篇第二二,丁一,篇目。
諸界結解篇第二。
註
界別有三:攝僧界,攝人以同處,令無別眾罪;攝衣界,攝衣以屬人,令無離宿罪;攝食界,攝食以障僧,令無宿煮罪,宗意如此。
釋
眾法羯磨,必須在作法界上舉行,所以先討論,諸界的結成法,與解除法。結是眾僧的意業,共緣在一個疆界上,約定共在界內住止,作如法的僧事。解則把前面的期望,與業用捨掉,但也須召集,同住的全體僧眾,共同舉行。
界的差別相很多,歸納起來有三種。第一,攝僧界。是攝人,攝收僧人在一定的地點,以共同居住,在學法修持上,過日常生活,做一切事務,都沒有脫離大眾的別眾罪,這是結構僧界的,用意和利益。第二,攝衣界,比丘離衣宿,是犯尼薩耆波逸提的,而結過界的地方,則在界的範圍內,可以攝衣以屬人,就無離衣宿罪,這是結攝衣界的好處。第三,攝食界,結定界限,把僧眾用的食物,安放界內,使之與僧有了隔障,免得僧與食物有內宿,內煮等罪,這又是結攝食界好處,更概的宗旨和意趣是如此,後面分別說明。
丁二,本文三,戊一,攝僧界二,己一,總敍。
僧界結解法第一。
註
有三種僧界:一者大界,二者戒場,三者小界。今就大界內,又有三種:謂人法二同,法食二同,法同食別。初唯本制,後隨緣別開。
釋
為什麼制定結攝僧界?因羯磨,說戒,是住持正法的要務,一切僧尼都須遵從參加,但依自然界時,範圍過大,參加羯磨來的僧尼,太勞苦了,所以,開許結攝僧界。
僧界又有三種,首先因在自然界上作法,集僧勞頓,劃定集僧界限,開立大界。而僧事煩雜了,有的羯磨,並不須全大界內的僧眾,一齊集來,因而按著需要,又開結戒場。大界和戒場,都是常途集僧的範圍,遇有難緣等,非常事故,按這兩種界,集僧還來不及,所以又按需要,而立定了結小界的。
今就大界內,又有三種:就是人法二同,法食二同,和法同食別。這三種在前篇,白二羯磨中已有說明,到本篇後文,也還解說。原則上僧人須同住,羯磨法須同作,所以,人法二同是本制;後二者是隨緣務,而特別開許的,例外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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