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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述記-45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四十五(論文卷八之一)
  唐京兆大慈恩寺沙門窺基撰
如是四緣,依十五處義差別故,立為十因。云何此依十五處立?
就答緣中有二,上來已辨,四種能生分別緣已,自下傍乘辨緣依處,建立十因。此中有三,第一,如是四緣,依十五處等,顯前四緣依十五處,說為十因。問起下文,第二正答,第三總結,傍論已了應辨正論。此即初也,顯四緣攝法盡,義別更立,下答中有四,第一,明依十五處,立其十因,二,辨十因與二因立其十因,二,辨十因與二因相攝,三,明四緣依處等建立,與十因二因相攝,四,明四緣依處等,得果多少。又解,今此標宗,言四緣義別,依十五處立為十因。自下釋中,初依十五處立十因,次四緣依何處立等?後辨得果,其十因二因相攝,但是因,明十因傍義,故非別門。
一,語依處,謂法名相所起語性。
 出依處體,言依處者,非是與因別體,語即依處是持業釋,下皆如是,與因一體。然依者,於義俱第七轉聲,即於語體上,立隨說因義也。如大論第五,三十八,顯揚十八,對法第四,中邊,俱辨此因。然大論三十八,但有三種十因,及五果體,無依處攝。對法唯有十因之名。亦非周悉,顯揚十八初有十因,後辨因處,大論第五辨因依處,不別明因,三十八及顯揚云:「隨一切法名為先故想,想為先故說,是彼諸法隨說因。」彼論文勢,似取詮一切法,之名想言語,三法為因體。然今此文解彼意,但取法及名想,三法所起,語是此因體。所以者何?但言依語依處立此因,故唯語為自性。不爾,即應言依名想說依處,立此因也。此中即以諸法為果,以名想與說,為所依因。言說正是詮諸法因也,言說是語性,語性總言即通三性,語業為體唯是是善,餘皆無記;然有表示故,語可言善惡;然實二性,名雖即語之差別,無表示故不如其語;語是業性,以除佛以外,名皆無記,或可大乘離聲無聲,故名即通三性,但以三相及得例難,同所依故;不可言相是共有因,不同於名,大乘共有因,義皆通故。
即依此處,立隨說因。
 此顯說因依因語立,不是異體,依體立義也。
謂依此語,隨見聞等說諸義故。
 此釋依語立說因義,謂詮一切法,起名相取其相狀,方有言說起,即依此語,隨見聞覺知後。或隨彼所見等事,說諸義故依語立因。
此即能說,為所說因?
 此釋因義對何為因?此即能說之語,為所說一切法因,古師云:「所說一切法,是此因體者不然,若爾即以言說為果故;其見聞等,如九十三,及對法第一,樞要等會言。隨者,是隨逐義,即隨所見聞等事,起語言說,大論等並同此文,然有漏無記,隨說因果,通一切有為無為;有漏無漏法,是持業義,以無記即因故,既以無記為果,詮無記事之說,說與無記為因,即依士釋。若前解因,唯有漏無記,後解即通有漏無漏,三性所攝,其染淨此因,準此可解。
有論說此是名想見,由如名字,取相執著隨起說故。
 此會相違,是名想見者,集論中說,由如是名等,是彼釋文。此因名想見三法,以為自體;謂想見二法,如能詮名而取境相,及興執著想,能取相執著;由見如名字起,取相執著已,隨起說故,即以三法為因,所生之說是其果也。
若依彼說,便顯此因是語依處。
 若依彼文性是三法,三法與語為依處,名語依處,語之依處亦依士釋。若依此解,即顯此名想見因,是語之依處,三法為因體故。問:「何所以二論相違?」答:「二論意別,論雖無會,今意釋言:『若大論等,以一切法為果,以說為因。約所詮是能詮之果,即能所二詮解因果;對法無著,以生起為因果,即依名想見起言說,故亦不相違,各據一義。』故對法云:『隨說能作,隨說者語也,隨說之能作,名想見也。』又大論約貫通諸法詮境,以說為因。對法唯依染分相生,以說為果不相違也。」
二,領受依處,謂所觀待能所受性。
 觀者對也,待者藉也,即是此因通能所受;然所假藉,能所之受方是餘非,然有人云:「唯三受為體者,不然,亦待食等而求噉等,即以所待食為欲因;若待情欲方求飲食,以受為食因。然領受處通能所受,不可言欲;欲不徧故非受性故,即觀於此隨是所受,領彼所能受果,或生住成得,此所待與所生等為因也。然大論等皆言,待此若求若取;即所待受,為所求等因,三十八等云:「觀待足故足為因故,有往來業,未必以受為因,所待非受故。」又此論云:「通所受故,然此所待,若能所受皆此因攝,有以能受為因,能受為果,如待苦為樂;有以能受為因,所受為果,有以所受為因,所受為果。有以所受為因,能受為果。四句別也,所領受法,亦名領受故。今於能受唯取受數,一,常徧諸心,二,五分位別,別境等法,不常徧諸心作意等四,無五分位故,觸雖有爾,然於所受非領屬已,不如於受所以不取,其所受中通一切法,但除種子因緣之法,此因疏故,唯疏相待方是此因;如種望芽內種望現,皆非此因。不爾,下應言得等流果,以不得故。唯疏相待者得,即親所待,皆是引發牽引等攝。」問:「何故說因緣,是牽引生起攝故,亦是定異等攝?說觀待因,是觀待復是牽引等攝,竟有何失?答曰:「不然,以名遠故名觀待者,即要非親定異等因,名相通故。」又解,若親相待亦是此因,下此果中但據疏遠,不言親者,故不說得等流果等也,此解為勝。又解,觀待情欲是觀視義,要境待情,情待境方是。即能所受性,以種望芽,非情能所觀待,故非此因。問:「若爾,何故言足為因故,有往來業?」答:「亦是內法情所待故,因緣芽等法,非情所待,情所待時非因緣故;前說正義,既所受中,以所待為因,芽待於種亦可此因,具無記之因;若無記即因,唯有漏無記性,果通漏無漏三性等法;若果是無記,與無記為因,即因通三性,漏無漏果唯無記,餘染等皆準此知。」
即依此處,立觀待因。
 此顯依處,依之立因。
謂觀待此,令彼諸事,或生或住或成或得,此是彼觀待因。
 大論等意勢與此同,此顯觀待因果,於四處轉,但除親因緣。
三,習氣依處,謂內外種未成熟位,即依此處立牽引因,謂能牽引遠自果故。
 謂內外種未成就位,謂有漏無漏種子,內外種子,一切未為善友力等所潤,貪愛等所潤,水土等所潤,皆名習氣依;以未為潤時,但能牽引遠自果故。不問同異性相稱故,名為自果;且淨因中,與能證涅槃,清淨之法為遠因,勿見大論等言:「此因證得涅槃,清淨之法為遠因,便言此果是無為法,無為疏遠非因生故。」論不說得離繫果故,今此因親,此三性之因果,隨因性因緣,親生增上生故,能引等流增上果故。或染因中,亦與果異性,謂異熟因果,唯無記因,通善惡也。若無記即因,果唯無記;若無漏即因,果唯無漏;善不善即因,果通三性。若無記之因,因通三性,果唯無記如理應思,大論等同。
四,有潤種子依處,謂內外種已成熟位,即依此處立生起因,謂能生起近自果故。
 即前種子,為善友等力潤已去,名有潤依;以能生起近果,如淨因與近菩提,為因緣者是。此中但與前,所潤未潤別,更無別體,果性等並同前,大論等亦同。
五,無間滅依處,謂心心所等無間緣。
 即心心所法,之等無間緣,以心心所法為果也,此緣如前辨,因隨何性果通三性,各唯自識,唯以心心所為體故。
六,境界依處,謂心心所所緣緣。
 體通一切法,果唯心心所,有漏無漏等並通因果,若以未來為因,果非現在,非因前而果後者,今亦不然;相分現在義似未來,無實未來,故所緣緣無不有果,此三十八說:「此等無間緣,及所緣緣,唯望一切心心所故。」
七,根依處,謂心心所所依六根。
 體是六根即通八識,五根為體果唯是心,心所前三果,果性皆同,因準可知。然無間緣,謂現在時為緣,非在過去過去無故,即現在有力用,能開導法,令未來生故;入過去時,其用方顯果現前故,處所空故。
八,作用依處,謂於所作業,作具作用,即除種子餘助現緣。
 謂於所作業,作具之作用,如釿斧等有斫伐等用;即除種子,餘助現緣者,謂除內外種子生,現種生種,現生種及親助緣,餘一切法,疏助緣皆是。
九,士用依處,謂於所作業,作者作用,即除種子餘作現緣。 
 謂於所作業,能作者之作用,即取前所除中,正作之士用;親助緣者,其果寬狹同前作用,作用士用必同所作,故不親取者,非因緣故。此二果通漏無漏三性,因亦爾;然此二及前五,無記即因除無間緣,及根依處;餘依處果通漏無漏,彼二果唯有漏,有漏二因是無記,故不生無漏也;此依六識作法,若七八識無間緣,無記即因果通無漏,七有漏根六無漏,故與無記為因,除無間緣及根,餘因通漏無漏三性。此依六識為論,若依第六識無漏無間,有漏可生無記之因,其無間緣因,亦通無漏;根中應分別,色根意根,各有異故。然此中士用作用,唯約有情士夫用等說。故下言唯得士用果,不言得離繫等果故。今亦通取,非但內有情也,然作用士用,皆第三轉聲,梵云羯刺拏,是作具作用,羯刺多是士夫作用,故二別也,然大論三十八說:「唯除種子,所餘諸緣名攝受故,此乃助成攝受,故除因緣;如眼識生,以眼根及種為士用依,以等無間緣,所緣緣為作用依,根稍親故。此約法為士用說,若假人為士用,非於法。準此應知,人望穀芽人為士用,地水等為作用,作用疏於人功故,若依瑜伽三十八:「無記因中皆有士用,皆以地水等為士用,日及鋤治為作用。」
十,真實見依處,謂無漏見除引自種,於無漏法能助引證。
 謂一切無漏見,與一切無為有為法為因,除見因果自熏成種以外,望餘皆是此因;以因緣引發,是引發因中攝,於無漏有為,俱生法能助,令同所作或令增長故;於後有為無漏,能引前引後法也 能證即與無為為因也,此顯勝果。
總依此六立攝受因,謂攝受五辦有漏法,具攝受六辦無漏故。
 前六依處,是攝受因體,以前五依,疏所攝受故,成辦三界有漏諸法;若六合疏所攝受,辦無漏法;即第六依,不通有漏也,助成因緣名為攝受,故除因緣親能生法,故對法言:「如田水糞等,望穀生芽等,雖自種所生,然增彼力名攝受因。」然隨所應有五有六,非諸有漏皆具五等,心心所生皆具五依,非心心所即便無故。此中前五通無記因,後一非也,隨其所應三性應思。
十一,隨順依處,謂無記染善,現種諸行,能隨順同類勝品諸法,即依此處立引發因,謂能引起同類勝行,及能引得無為法故。
 謂三性法通無漏也,現種諸行,能隨順同類勝諸法,同類言簡異類為因,唯望自性。然勝品言簡自同類,與下品為因,大論第五等云:「無記與善染為因,謂本識中各別自種,然望現行亦性同也,即與涅槃亦為因也。同大論等,現引種種引現,現引現種引種,皆是此因,此以性論之則狹,以果論之則寬,隨其所應。」顯揚等論云:「欲界法與三界無漏為因,色界與色界無色界,無漏法為因;無色與無色,及無漏為因,無漏與無漏為因,不言與下法為因也,果望自類其性必同,界繫有異。」
十二,差別功能依處,謂有為法,各於自果,有能起證差別勢力,即依此處立定異因,謂各能生自界等果,及各能得自乘果故。
 此唯自性,設他性唯相稱,謂善業定引人天,第八識非惡趣,以相稱故故非別性;不相稱為因,謂自界法與自界為因,自界中自性,與自性為因;自性中色與色為因,色中內與內為因,內中長養與長養為因,如是等;及自乘種子,望自乘有為無為果各爾,即淨因也。以界論之則狹,以性論之則寬,其大論等同果,易故不說,謂於有為因能起果,若於無為因能證彼果,差別勢力,自性相稱名定,不共他故名異也。
十三,和合依處,謂從領受,乃至差別功能依處,於所生住成得中,有和合力,即依此處立同事因,謂從觀待乃至定異,皆同生等一事業故。
 以前六因為性,不取言說以疏遠故,言說與法不相和合,勢疏遠故不取為性,因既即前其果亦爾。於生等果約一事業也,因通無漏無漏,一準於前。
十四,障礙依處,謂於生住成得事中,能障礙法,即依此處立相違因,謂彼能違生等事故。
 此相違不相違中,因通漏無漏,果亦爾。令有為無漏不生,無為不顯故。然領受及此後三因,同瑜伽第五,皆言於生住等果,不言餘者。餘因狹故,此四寬故。然大論顯揚,但有後三有,於生等之一果,言觀待中無,此中觀待寬,彼論唯望情欲作法,其性狹故。三十八唯依於生,以明障礙,據勝顯故;六相違中唯此勝故,亦不違也;此中無記染善,皆準應知;大乘滅相,雖不待因相違,因與後後法為生因,與前法相違,名相違因,非與前滅為因也。
十五,不障礙依處,謂於生住成得事中,不障礙法,即依此處,立不相違因,謂彼不違生等事故。
 翻於上障礙依處,其相可知。
如是十因二因所攝,一,能生,二,方便,菩薩地說:「牽引種子生起種子,名能生因,所餘諸因方便因攝。」
 自下第二,二因相攝中,有二師別解,初師中二,初引菩薩地,後引有尋等地文。引菩薩地中有三,一,引文,二,正釋,三,立理,引文訖,能生因親方便因疏,初解與古來大異,第二大同。
此說牽引生起引發,定異同事不相違中,諸因緣種子未成熟位,名牽引種,已成熟位名生起種。
 下正解之,初解能生後解方便,言菩薩地說:「牽引因除業習氣,及外無記因,生起因中亦爾,亦除業等,彼非因緣故。」問曰:「何以得知生起因中,有業種也?論文二處皆言:『此因是能生因,不說有增上緣故。』」答:「此謂不爾,今亦有文,謂大論第十彼問:『若諸支相望,無因緣者,何故說言依緣,立十二支也?』答:『依增上緣所攝,牽引生起引發三因,說非有因緣,故知此生起之中,亦有非因緣種也。』」又理準,若未潤種既有業,亦在牽引中,何故已潤業種,非生起因也。又菩薩地等,準謂彼言生起因,是此因也,如此文是引發因,取種引自種,種引現行為因緣者,除現引種及引現行,異姓種及涅槃等,彼非因緣故;定異因亦爾,唯取為因緣者,除引自乘,及熟增上等流果,或亦取引發中,現能熏種為因緣者;亦是引發等,二能生因攝;下有二釋故,其同事不相違攝,前因為自體故,即是合六因中,諸因緣種,未潤已前亦未成熟,皆名牽引種。遠牽自果,即牽引因全;四因少分,除生起因故,若被潤已去,皆名已熟,即生起因全,四因少分除牽引因,是此生起因,近能生起故,何以知者?
彼六因中諸因緣種,皆攝在此二位中故。
 六因之中,皆有因緣能生所攝,此二種子既是因緣,故六因中有因緣者,皆此所攝。若不爾者,即攝因緣不徧盡故。問:「既爾,現行熏成種,亦因緣收,何故此中不攝?亦非盡理故。」
雖有現起是能生因,如四因中生自種者,而多間斷,此略不說。
 此問不然,除牽引生起二因,以此二因唯種子故。如前六因中引發等,四因內現行,能生種為因緣者,以多間斷,非如種子性恒相續;故此菩薩地,略而不說,此就不盡理,據一義為言,又解。
或親辦果亦立種名,如說現行穀麥等種。
 即此現行親辦果故,亦名為種,生起種攝近生果故,何以現行亦名種者?此中有例,如假說現行穀麥等種,彼既然此亦然,此六因中何因所攝?餘四因攝,上來已解能生因攝訖。
自下明所餘因,方便因攝。
所餘因,謂初二五九,及六因中非因緣法,皆是生熟因緣種餘,故總說為方便因攝。
 謂第一言說,第二觀待,第五攝受第九相違全,及前六因中,非因緣法,皆是前說,未潤生位已潤熟位,二因種餘,即說此四全,六少分為方便因。此方便因,亦有等無間緣,所緣緣二種,今就一總言,但是增上緣,非無少別至下當知。上來已出因顯數相攝,下出於理。
非此二種,唯屬彼二因,餘四因中有因緣種故。
 非此牽引生起二種,唯屬彼十因中,牽引生起二因全,所以者何?此二之中,有非因緣攝盡便寬,能生是因緣故,餘引發等四因中,有因緣種故,若唯攝二不攝便狹。
非唯彼八名所餘因,彼二因亦有,非因緣種故。
 非唯除生起,牽引外八因全,皆名所餘因,所以者何?四中有因緣,攝盡便寬,以方便因非因緣故,彼生起牽引二因中,亦有非因緣種,謂業種等。若唯八因名之所餘,不攝便狹;彼有非因緣,方便不攝故。菩薩地文不是盡理,故於此中皆如我說。
次會第五卷,尋伺地文。
有尋等地,說生起因是能生因,餘方便攝。
 於中有三,一,牒文,二,正解,三,立理,此牒彼文有尋等者,等有伺等次下正解。
此文意說,六因中現種,是因緣者,皆名生起因,能親生起自類果故。
 能生因是因緣故,如前所說,六因中若現若種,已潤未潤,但互為因緣者,是名生起因,皆能生攝。若現若種潤未潤時,皆能生起自類果故。自類果故,言顯是因緣種及現行。簡非因緣種及現者。
此所餘因,皆方便攝。
 方便疏故,此六因中因緣種外,及餘四因全,皆名方便因,疏體同故何以知者?
非此生起唯屬彼因,餘五因中有因緣故。
 下立理也,非此尋伺文,生起唯屬十因中,第四生起因,若唯一生起因者,生起中非因緣法,攝盡便寬;又即彼牽引等五因中,若現若種有因緣故,不攝便狹。
非唯彼九名所餘因,彼生起因中,有非因緣故。
 非除生起因外,彼九因名所餘因,若誰取九,九中亦有因緣,方便疏故,攝九盡便寬;生起之中有非因緣故,方便攝便不盡,亦太狹。若因緣唯攝生起,即攝增上業種太寬。若不攝餘五因緣,五因緣不盡太狹,若方便定攝九因,即五因中有因緣者,亦方便攝是太寬失。不攝生起業種,是太狹失。故知文勢如我所解,此中影略,但以攝不盡太狹為解,而影取寬上皆準知。問:「何以菩薩地因緣分二?能生因亦名牽引種,雖有二名,猶攝現行因緣不盡,尋伺地一生起因,即攝現種俱盡。」答:「約潤未潤唯約種論,故須分二,能起於果體是因緣,不分潤與未潤,故尋伺地唯一生起,亦無違也。」此第一師辨訖。
或菩薩地所說,牽引生起種子,即彼二因,所餘諸因即彼餘八。
 第二師中,釋二文為二解,一一中又二,初正解後釋難。此初也,菩薩地所說,二種種子,即十因中,彼牽引生起二因,如名所攝。所餘諸因,即十因中餘八所攝,下自釋難。
雖二因內,有非能生因,而因緣種勝,顯故偏說。
 牽引生起二因之內,雖復亦有非能生因,以業種等非能生故,此二因中因緣種子,一,親辦體,二,受果無盡。勝故偏說是能生因,不說增上業種所攝。
雖餘因內,有非方便因,而增上者多,顯故偏說。
 雖八因內四因中,有非方便因,謂因緣種等,以四因全,四少分中增上多故。論乃偏說是方便因,即前能生因,隱增上者;後方便因隱因緣者,俱不明故,為不盡理也。
有尋等地,說生起因是能生因,餘方便者,生起即是彼生起因,餘因應知即彼餘九。
 下文亦二準前應知,彼說生起因,即十因中,第四生起因攝,餘因之言餘九因也,何以爾者?
雖生起中,有非因緣種,而去果近,親顯故偏說。
 下釋難云:「生起之因,雖有業種非因緣攝。以對牽引因,已潤故是近得果。就自因中名言種子,與果同性,以是親顯故偏說之,略牽引因,及自因中業種不說;偏說生起因,是能生因,以已潤竟方名生起,故望牽引為近也。
雖牽引中,亦有因緣種,而去果遠,親隱故不說。
 雖知菩薩地牽引因,亦有因緣種,是能生因,而望生起是遠,未被潤故,作惡不即受故,疏遠故,即業種顯親,名言種相貌隱,故遂不說其因緣種子,而說業種為牽引,故不說牽引因也,理亦無違。
餘方便攝,準上應知。
 雖餘四因中,亦有因緣,而四因全,五因少分是方便攝,如上增上多故偏說,非能生因實理,亦是文不盡理。
第三以四緣,依十五處,及攝十因二因。
所說四緣依何處立?復如何攝十因二因?
 卷初標云:「四緣依十五處,義差別故立為十因,上來雖有二文,但依十五處立十因,十因二因相攝。未明依十五處,立四緣及十因,二因相攝。故有此問。」於中初問次答,答中先答緣依處,彼辨與因相攝。
論說因緣依種子立,依無間滅立等無間,依境界立所緣,依所餘立增上。
 初中有二,初引文後正解,此引瑜伽第五,顯揚十八皆同。
此中種子,即是三,四,十一,十二,十三,十五,六依處中因緣種攝。
 下解二有,初解因緣依處,後解中二緣依處,於中各有二師釋之;所言種子是因緣者,即十五依處中,第三習氣,第四有潤種子,第十一隨順,第十二差別功能,十三和合,十五不障礙,合六依處中,除其現行因緣種攝。即前所說,六因依處種子,是因緣故。
雖現四處亦有因緣,而多間斷此略不說。
 上解本文下釋不盡,但言種子不說現故,唯除第三四兩依處外,餘四依處,亦有現行是因緣者,而多間斷此略不說,是因緣攝。但言種子是因緣故。
或彼亦能親辦自果,如外麥等亦立種名。
 又解,除牽引生起,四中現行,能為因緣者,亦是此中種子言攝;親辦自果故,喻如前解,此釋彼文將為盡理。
或種子言唯屬第四,親疏隱顯取捨如前。
 第二師解,此種子言,唯屬十五依處之中,第四有潤種子依處,以有種子言故。此有潤中不簡去業,不攝習氣中因緣種,及四依處中因緣者,取捨如前攝二因等;此師意解,約生起親近,故不說餘因緣種,顯不說業等,以牽引等遠疏等別,故略而不說,即以此文為不盡理。
言無間滅境界處者,應知總顯二緣依處,非唯五六,餘依處中,亦有中間二緣義故。
 上解因緣下解中二,此即是前第一師義,彼二處言,意顯但是此二緣者,非唯第五無間滅處,六境界依處所攝,其餘領受,及下和合不障礙處,三依處中,亦皆有此二緣義故。觀待待境心等得生,餘二合前以為體故,即以此五而為盡理。
或唯五六,餘處雖有而少隱故,略不說之。
 此即是前第二師說,二緣依處,唯彼第五第六依處,非餘三依處,餘三雖有此二緣依處,以相隱而復少,故不說之,此二處全名亦顯,故論但說二,隱餘少者略不說也;即以此文為不盡理,依所餘立增上易,故略不說之。隨前所應盡理不盡,除三之餘皆增上故。
論說因緣能生因攝,增上緣性即方便因,中間二緣攝受因攝。
 此下即答四緣十因,二因相攝,此中合作十因,二因攝也。於中有二,初引文後正解,三十八說:「因緣即是能生因攝,增上緣者即方便因,中間等無間及所緣緣,此之二緣攝受因攝。」此中別疏攝受因,攝上二緣。自餘九因二緣所攝,理準可成故論不說,但以攝受之中,二緣相顯所以偏說,非方便內不攝二緣,觀待同事不相違,方便攝故;又已辨二因與十因相攝,但言能生是因緣,方便是增上,中二是攝受,即顯二因中,方便攝三緣,能生攝因緣義。亦兼顯十因中,六少分是因緣攝,一因少分是中二,謂攝受或兼觀待,同事不相違,亦有二緣;論唯說攝受以顯故,餘是增上緣,理已成立文言略也。
雖方便內具後三緣,而增上多故此偏說。
 今釋彼文為不盡理,若準方便攝餘因盡,有非增上者,以等無間及所緣緣,是方便攝故。以增上緣攝因多故,謂除觀待同事,不相違少分,餘皆增上。偏說方便是增上緣。此約不相亂,增上緣體解,若相亂體,以餘二緣亦增上故,皆方便攝。若不爾者,不說能生是增上故,顯方便中具三緣也。
餘因亦有中間二緣,然攝受中顯故偏說。
 十因之中,即六因內是因緣者,皆能生因,四緣之中因緣所攝;領受攝受同事,不相違因中,等無間緣,是方便因中,等無間緣攝。領受攝受同事,不相違中所緣緣,皆方便中所緣緣,雖此領受等,四因之內,亦有中間等無間緣,及所緣緣,此於四緣依故居中故;然攝受中,以有二依處,名體全顯故偏說之,餘無名體依處,全二緣者,故略不說。
初能生攝,進退如前。
 然能生因是因緣者,或說六因或說二因,且依菩薩地,若通取六名進,若唯取二名退;或取六中唯取種子,是能生因,攝現不盡名之為退;若并取現名之為進,依有尋等地,若取六因名之為進,唯取一因名之為退,今此通說皆如前說。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四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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