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四十六(論文卷八之二)
唐京兆大慈恩寺沙門窺基撰
所說因緣必應有果,此果有幾?依何處得?
此為問也,第四,辨依處等得果,此問:「因謂十因緣即四緣,必應有果果有幾種?依何處得?。」問依何處而得何果故。
下文有三,先答果有幾?次第依處得果,後明十因四緣得果,未明依處等得果,先出果體。
果有五種,一者,異熟,謂有漏善及不善法,所招自相續,異熟生無記。
謂有漏善等,所招異熟生無記,有漏善者簡無漏善;自相續者,簡他及非情,若但言異熟,即六識中報,非真異熟攝。今為總攝彼故,言異熟生。然本識亦名異熟生無記,如前第二卷會,此中即顯古道生法師,善不受報論非也。同小乘中,由有漏善亦感報故。此位稍長,至金剛心頓斷,通二乘無學,三十八顯揚,對法第十五皆同。
二者,等流,謂習善等所引同類,或似先業彼果隨轉,謂習善無記不善,所引同類,不望異類之因,為等流果。又同類中,如上品與下中品,及自上品為果,非下品與中上品為果,果勝而因可劣,非果劣而因勝,三十八等皆言:「善法增等為自果也。」對法唯據善法論:「實此果不通餘,或似先業後果隨轉者。」三十八等亦同此意,謂如殺生得短命報,是先業之同類,以第八短長分限,為等流也。隨順相門即無記果,與自業相似,與不善為同類也。唯此一法,非餘法皆是,假說實增上果。然假名等流,非同性果故,以異性非同類故,由令他命短,自命亦短,相似之義假名等流,實業所感,此果即通有漏無漏,唯是有為凡聖皆通,亦現望種種望現,亦是瑜伽依據,前後即通論也。
三者,離繫,謂無漏道 斷所證善無為法。
此即無漏斷障所證,八無為中,不動想受滅,擇滅三性真如是。對法云:「隨眠永滅是此果故。」瑜伽三十八,顯揚亦云:「異生以世俗智,滅諸煩惱,不究竟故,非此果攝。」然此果有義,唯斷煩惱障所得,非所知障。若所知障為言,定障亦是。如下第十卷說:「有義所知障亦得。」此中通說亦不相違。
四者,士用,謂諸作者,假諸作具所辦事業。
謂諸作者,假諸作具等,所辦事業。然三十八等皆但云士夫用,乃至占卜等事,由此成辦諸嫁穡等,是士用果;不言如俱有因等,得俱生無間隔越,不生之果。由此故有二說,一者,唯士夫為因,所得是士用果,因唯假者非少實法。第二師意:「心心所俱等,亦得此果。」即不唯士夫假者為因,故文但通言諸作者,假作具所辦事,前師唯有為,少分為果體,士夫力所辦故,第二師即通無為,亦是果體,因法為作者,緣法為作具故,從喻為名。
五者,增上,謂除前四,餘所得果。
若論別相,除上四果即是此果,寬通有漏無漏等也。
瑜伽等說:「習氣依處得異熟果,隨順依處得等流果,真見依處得離繫果,士用依處得士用果,所餘依處得增上果。
出果體已,次依處得果,於中有二,初引文後正解,瑜伽第五,及顯揚十八云:「習氣依處得異熟等。」乃至廣說,出得果文已。下有二師解,第一解中有二,初正解後立理,即前解十因,二因攝等初師。
習氣處言,顯諸依處,感異熟果一切功能。
顯異熟果,十五依處中,五依處所得,謂習氣有潤差別功能,和合不障礙,五依處得。以引發唯望,自類果為言。觀待性復疏遠,業得果義親故,攝受中據士夫,為作用依處等,亦無異熟果;若法作用依處,亦得此果,即六依處得也。故前論云:「若攝受五辦有漏法,除心心所餘二依處,攝受一切有漏故。」今但總言,顯諸依處不別說也。何以知五?準下因得果,不說攝受因得此果故,士用果有二說,此亦應爾。
隨順處言,顯諸依處,引等流果一切功能。
顯等流果,即依處中七依所得,謂習氣望自類種,有潤望現行,及自類種,真實見亦望自類現行,隨順差別功能,和合不障礙七也。此說士夫為士用,有說士用作用依處,亦得此果。以法為士用等故,此師即九得等流果。又解,士夫可得,作用依疏未必可得,助現緣故,非作現緣唯八依得。領受唯望有情士夫,能所領受或疏相望,不親望法故不得也。無間滅依所望不同,或以下品後念果故,亦不說得餘可知也。
真見處言,顯諸依處,證離繫果一切功能。
謂依處中五依處得,謂真見隨順,亦引涅槃故;差別功能,各引自乘果故,和合不障礙處得此說,以士夫為士用,若說法為士用,即士用作用,俱得此果,餘不得可知。非觀待因得者,疏遠相待不以證待,又彼約有為法,為清淨觀待因故。又待能證有所證,於生住成得果處轉。如何不得,合七依處得離繫果?下文不說觀待因,亦得離繫故,約清淨有為為果故。
士用處言,顯諸依處,招士用果一切功能。
即依處中,有說五處得,謂領受依處,亦望士夫為士用,為觀待因故。士用作用和合,不障礙依處所得,隨順唯望自善法等,定異亦約別別法體,不望士夫故不得也。第二師說:「法亦名士夫,即領受習氣,有潤無間滅,士用作用真見,隨順差別功能,和合不障礙,十一依處得,語依處與法非士用果,果與因不相密合,說非士夫法故,此果必生彼語依處,顯於法故,以下十因中,不言語因得士用果,故知依處準亦應爾。」
所餘處言,顯諸依處,得增上果一切功能。
此即隨前所不攝法,並是此體,此據別體謂語境界,根障礙依處全,餘十一少分。若不爾者,一切皆是依,何意故作是說耶?
不爾,便應太寬太狹。
自下立理,若不如前解者,各有太寬太狹之失,且如習氣唯目第三,即第三中有非業者,亦得異熟果,便為太寬;餘四依處有業種不得,即太狹也;隨順處言,唯目第十一,彼自依處中,亦引涅槃,及非同類,異界無漏等法故。非等流果故太寬太失,餘或六或八或七依處中,亦有不攝即太狹失。真見處言,唯目第十亦為太寬;自處亦攝,具時及後同類諸法,非離繫果故,餘四處中亦得離繫,既由不說即太狹也。士用處言唯目第九,即自依處中,亦引增上等流果等,若攝彼盡即太寬失,餘或四或十處,亦得此果,若不攝者亦太狹失,餘依處中亦有太寬,即前四外餘依處中,有等流等四果體在。若是別增上果者,即為太寬,唯除前四所攝之外,為所餘者;前依處中,亦有增上果,如習氣中不得異熟果者,即諸因緣種;隨順中不得等流者,即得涅槃。真見亦有不得離繫者,引後自類等;領受中亦有不得士用者,如脛待足等,若不攝彼便為太狹,故知於我所說為正,或此增上唯應難狹,餘四依處得餘果故。然此寬狹一準於前,得果依處頭數說也。
或習氣者唯屬第三,雖異熟因餘處亦有,此處亦有非異熟因,而異熟因去果相遠,習氣亦爾故此偏說。
第二師說:「五果體性寬狹如前,但釋論文,有盡理不盡理,為異於前。此習氣言,誰屬十五依處中,第三依處?雖此報因,餘四處亦有;習氣中亦有,非報因者,識等五種生現行是。以異熟因熟時,去果相遠,習氣依處望果亦遠,故偏說習氣得異熟果,不言習氣並是報因,餘依處中無此因也。
隨順唯屬第十一處,雖等流果餘處亦得,此處亦得非等流果,而此因招勝行相顯,隨順亦爾故偏說之。
此隨順處,唯屬第十一得等流果,雖知如前,六七八依處中,亦得等流果,此處亦得非等流果;如與上法為其因故,隨順亦爾,招勝有為行相顯故;論偏說之,亦不盡理也。
真見處言唯詮第十,雖證離繫餘處亦能,此處亦能得非離繫,而此證離繫,相顯故偏說。
此真見處唯屬第十處,雖如前說,餘四依處或五依處,亦得此果,此處亦能引同類等,非皆得離繫,以真見之名,招離繫相顯,故論偏說,亦不盡理也。
士用處言唯詮第九,雖士用果餘處亦招,此處亦能招增上等,而名相顯是故偏說。
準上可解,以士用果望於處者,即士用處名顯,及體相亦顯,故偏說之。非餘四或十依處無也,但是士用依處,必得士用果,不可同前言,此處亦能得,非士用果。但有總言,亦能招增上等;此士用依所得士用,亦得名增上等,故亦不盡理。
所餘唯屬餘十一處,雖十一處亦得餘果,招增上果餘處亦得,而此十一多招增上,餘已顯餘故此偏說。
此攝所餘餘十一處,即除前果依處之外法也,以餘四依處,已顯得餘四果,故不說。餘四處亦得增上果故,此十一處亦得餘四果,而增上多顯,故偏說之皆不盡理。略說之也,依處既示,次明十因四緣,多少得果。
如是即說此五種果中,若異熟果牽引生起,定異同事不相違因,增上緣得。
此中得果隨文且釋,其理不盡,如樞要說:「是十因中,五因得異熟果,觀待唯望士夫為因,故不取也。若望法為因,即取有十因中六因也,餘可知。此中依處得有別者,如前已說。此四緣中增上緣得,大乘報因非因緣故。
若等流果牽引生起,攝受引發定異同事,不相違因初後緣得。
等流果七因得如文;此中若種望現等是因緣,餘是增上緣,皆應如理知,然依依處,有寬狹如前,餘不得可知,因緣增上二種,四緣中居初後故。
若離繫果,攝受引發定異同事,不相違因,增上緣得。
離繫果五因得,以望士夫為觀待,故不說得之,以望清淨有為牽引,故亦不得,餘因不得義可知也。然依處寬狹,如前可知,此唯增上緣得。
若士用果,有義觀待攝受同事,不相違因增上緣得。
此有二說,初師四因得,以士夫為士用故,餘不得者非士夫故。各各是望別法為也,觀待相同故取之也。唯增上緣得。
有義觀待牽引生起,攝受引發定異同事,不相違因除所緣緣,餘三緣得。
此第二師,通法為士夫,即八因得,唯說因不得,如前處說餘者可知。以但能顯非是能生,能生所生者,是此果故。既爾,即除所緣緣,餘三緣得。外報無如士夫之用,故非所緣緣得。無間亦名為士用故,依處寬狹如前已說,但無不生之士用也。然據瑜伽等,即以士夫所得,為士用果,然理不障餘法,故二師皆是也,隨用皆得。
若增上果,十因四緣一切容得。
此增上果,據通體者為論,十因四緣得也。或解不爾。除前所用,為四果之因外,餘因所得所望不同,果各別故。然不相違中攝無為,如何得增上?答:「十因皆得果,無不得者,不同小乘無為,非六因五果之果因也。不言有取與為因,然與所不障礙為因,所不礙即是,此無為之果也。無與取義不同小乘也,即隨說因是,觀待等亦然。
傍論已了,應辨正論。
此有二解,一,唯明依十五處,說四緣下,是名傍論,餘已上是正論。以明緣所生法文,應明能生緣,故四緣是正論也。第二,四緣已下並傍論攝,雖明緣所生,不欲辨緣故。今準此卷次云。既以緣生法相望,作緣多少為正論,故知四緣是正論也。若不辨體,何以解用也?此等妙義,或舊曾聞,或先所未了,後諸學者宜詳義焉,然此十因有漏無漏,有為無為,三界繫不繫,見所斷等皆如理思,前問之中問緣及生,雖已明緣而未解生。
自下解生於中有二,初辨現種生,後總結釋;初中有二,初辨生現後辨生種;生現中,初辨種性後辨現生,種現生中各有二,初染後淨。
本識中種容作三緣,生現分別除等無間。
謂本識中種子,總而言之,容作三緣生現分別,分別之言,通攝心心所,若見相分,非唯自體也。除等無間者,唯心心所相望,立此緣故。
謂各親種,是彼因緣。
釋為三緣,此簡業種生異熟果,及餘增上,雖眼識生藉根等種,非親種故非因因緣,總而言之,一切相見等法,皆有此緣而生,無非識種生故。
為所緣緣,於能緣者。
謂要能緣種,心心所法種子,方為彼所緣緣,除一切相分,相分不能緣故,及除自體分。不緣種故。然見分中除五七識,不緣種故。但與第八一切時分,第六有時緣者,彼與為緣。今簡爾所不為緣,故言為所緣,於能緣者是簡略言。
若種於彼,有能助力或不障礙,是增上緣。
謂有種子,於現行法能助與力,如根種於識種,作意種於識等二,又雖無助力,但不為障,如異識種子望異現行等,皆是增上緣,然簡無漏種,與有漏現行,為生等緣。彼能障礙故,雖亦是增上緣,不相違因攝。然於生現分別中,非能不障故非也。或亦是此緣現,未為障故,障必不生故。此中但簡障礙現行,令不生之緣故,此即種望染現為緣訖。
生淨現行,應知亦爾。
然此總言於見分中,通一切見分為所緣緣,皆能緣種故,亦與自證分等,為所緣緣,佛果識體緣一切法,故與染別也。總是第一,以種望現為緣,能生分別,是一切種,如是如是變訖。
第二,以現相望為緣生分別,於中初總後別。
現起分別展轉相望,容作三緣無因緣故。
此文總也,不簡自他,識等相望容作三緣,現望於現非親辦體,無因緣故。
謂有情類,自他展轉容作二緣,除等無間。
自下別中,第一子門,自他身相望,謂自他身分別展轉,容作二緣,因緣有無,前總門中已定除訖,下但於餘三緣中取捨,此除等無間,等無間法唯自一識故,此中分別,既攝見相分等,故由他生者,皆名分別,但知不唯是見分也。即唯前六識,或亦第八識,許變他處故。
自八識聚展轉相望,定有增上緣,必無等無間,所緣緣義或無或有。
第二子門,自身八識,隨一一八識相應法等,見相分等,總名自識聚,以識為主同聚法故,即下言聚皆如是知。且自八識聚相望,定有增上緣。此緣通故必無等無間,唯自識相望為此緣故。此即明簡定有無訖。於四緣中二定無也。謂因緣等無間,一緣定有謂增上緣,所緣緣不定,下別辨之。
八於七有,七於八無,餘七非八所仗質故。
此謂第八,於餘七識,有所緣緣義;七於第八無此緣義,以第八相色等,為其本質,生五識相分色等故。第七亦緣彼見分為境故。第六理通,以相見為境,若無第八定為本質,五七不生故,雖非親所緣緣,然是疏所緣緣也。第八不託七識而生,故七非八所緣緣也,第八若有七識必有;七但為八,定有增上緣,非所緣緣。
第七於六五無,一有,餘六於彼一切皆無。
第七於餘前之六識,於初五識無此緣義,與一意識為所緣緣,意緣一切法故。五識無者不緣七故,前之六識於第七識,並非彼所緣緣,彼不緣六故。自是一行法故,故不問八。
第六於五無,餘五與彼有,五識唯託第八相故。
其第六識於前五識,無此緣義,五識於六有此緣義,五識緣本識所變為境,不待第六識,所變色等為自境故,有力生識者,方為此緣,故不以五識自相,望為所緣緣者,以定無故。
自類前後,第六容三餘除所緣,取現量故。
第三子門,自身八識,一一自類前後相望,能為幾緣?前第六識聚,容作三緣生,後自第六識聚,即除因緣;現行相望故有所緣緣。據緣者說故此中不除。阿羅漢末後心等無間緣,據長時故但說容,故餘之七識,但有二緣,無因所緣皆非種子,又不能自緣前念識聚故,唯緣現境故,此第一師即長途義。
許五後見緣前相者,五七前後亦有三緣。
自下第二,依陳那觀所緣緣論中說,許五識後念見分,緣前念相分,彼論言:「或前為後緣,引彼功能故。」彼隨經部,因果異時,既非現境生五識,故前念五識現行相分,為能熏,引相分種子,生於後念五識相分,前念五相有力,能生後識見分,故是緣義;後念之識,帶彼前相生,故是所緣義,即以相分行相,本質為疏所緣緣義,今敘彼意,許五識後見,緣前念自識相者,五識及第七識,前與後亦有三緣,亦者亦第六也;非第八識者,以非能熏不能引種,故前念相,非自後識所緣緣也,此師自識前後,異於前義也。
前七於八所緣容有,能熏成彼相見種故。
若後以前念為所緣緣,自身八識品相望中,前七於第八,亦容有所緣緣。以前七識皆能熏成,彼第八品相見種故,謂前五識為能熏,成彼第八相分,色等相分種故。是第八見分所緣緣,第七識為能熏,成彼第八相分,色等相分種故。是第八見分所緣緣,第七識為能熏,成彼八見分種故。是自證分所緣緣,自證等種生自證等,隨應亦爾。第六識若緣第八見相而熏種,即雙熏彼二分種子,若緣虛空心心所等,以為相分,亦熏彼生空等相種也。非是能熏,生彼第八現行,相見分種也。第八不緣虛空等故,此七識中,望彼第八相見分等,應作四句,其第六識具後二句,如理可知,即是二義與前師別,六望七等準此應知。
同聚異體展轉相望,唯有增上,諸相應法所仗質同,不相緣故。
第四子門,就如一眼識中,俱時心心所,一一別互相望,雖是同聚而是別體,展轉相望,唯有增上緣,見分相分一切皆然,不相緣故。然此心心所不相緣,相分所仗本質同。若見分相分不相緣故,非如大眾部,緣俱生心心法故,若許緣者,不同一所緣過受,不與心同一緣故,大乘見分不許自緣,亦有此妨,然極相近。不緣俱法說自證分,既得自緣即無前過,但有後失。若爾,如何名同一所緣?謂所仗質同,名同一;非多見分共一親相分,名為同也。若爾。且如第八心王,不能緣他心所之相,即無本質,如何名為同一所緣?同一所緣總有二義,二,所仗質同名為同一。如五識等俱心所法,必同本識所變質生故,二,相似名同一,即第八俱心心所法,及第六識緣過未等,雖或無本質,不託他變,各各自變相似,名同一。不要心王,緣心所之境生,名為同一也。此第一義。
或依見分說不相緣,依相分說有相緣義,謂諸相分互為質起,如識中種,為觸等相質。
此第二釋亦許相緣,或依見分同聚心心所,說不相緣。無緣俱時他見分故,此依因位佛則不然,若依相分有相緣義,謂諸相分互為本質,方得起故。如本識中諸法種子,為同時五所觸等,相分本質,此顯其事。
不爾,無色彼應無境故。
若不爾者,無色界中五種心所,應無境故;既彼有境,必以本識所變為質也。諸心心所理例並然,然前師意,各各緣自所變種子,然唯心王所變種子,能生現行,非五所變如眼根等,無能生識用也。此師難曰:「何故同一所緣,分為二義,第八五數無本質也。」前師解云:「若必有本質,如第六識緣虛空時,以何為質?第八心王不託數境生,如何同本質?有說一切心,必託本質方生,如緣虛空,託名為本質;第八心王,以五數所變相,假力故為本質起,名同所緣。」
設許變色亦定緣種,勿見分境不同質故。
此依因位果亦可然,至下當知,成此後師,設許無色界第八,亦變下界之色,五所如本識,亦定緣種,勿第八俱六箇見分境,不同質故,自證分境許不同緣,緣自見故。今依可爾說有本質,非要爾也此義應思,同一所緣相似名同,各各變故,何要同質方名同也?又唯識之境,取心內境,若待外質方生,良恐理乖唯識,是故前師甚可翫矣!
同體相分為見二緣,見分於彼但有增上。
第五子門,如一受相分,與見同體相望為緣者,為見分二緣,謂所緣增上;見分於境無所緣緣,但有增上;相與餘分但為增上,若約疏所緣緣,亦非見與相分,不相似分;或可說得由相為緣,見分生故。
見與自證,相望亦爾。
第六子門,謂見與自證,如相與見能為二緣,自證與見但為一緣,如前說故,見與第四亦但一緣,此據親義,若疏所緣亦得有之,今約親說不相違也。
餘二展轉,俱作二緣。
自證及證自證為二,見分之餘也,展轉為二緣,互得相緣故,二與見相分,但為增上。
此中不依種子相分說,但說現起互為緣故。
然前相分與見為二緣,不言種子,亦為相分得為因綠者,此中不依種子為相分說,以說現行互為緣故,又稱為緣生分別者。前第一門以解訖故,此即現行染八識聚,說為緣訖。
淨八識聚,自他展轉皆有所緣,能徧緣故。
淨八識聚,若自他身,自他八識為緣者,皆增所緣緣,以淨八識皆得緣他;及自身者,互得相緣故,即淨八識,皆得互緣;同時心心所,亦得互自緣,同時心心所,以彼功能徧現影故;識自證分,與相應法見分同緣,緣自見分,餘淨心所義例亦然。又能或緣彼相分故,若不現彼影,應非知一切。又有解者,上文所言勿見分境,不同質故;即識見分與相應見分,定必同緣;如何自證,與相應法見分同緣?識之見分不自緣也,若自緣者,與自證分何別?若不緣者便違上文。今有二解,一云:「前依因位非依果說,依果說者,見分之境亦不必同。又識等見分,與相應法亦定同緣,亦自緣見分,亦緣自證分,與相應法見境齊故;然與自證作用各別,自證唯內緣,更不別變;其見分自緣等,亦更別變,然相分攝,與相應法同外取故;相應緣識,即不外取別變相分。識之見分例亦應然,亦不違上見分境同,此義雖勝然稍難知。
唯除見分非相所緣,相分理無能緣用故。
若通佛說,非見分等,為相分所緣緣,一切相分是親所變,名為相分,相分必無能緣用故,如化心等亦爾。化心不緣故,故此第三四,亦非相緣,見分攝故。又中唯有見分,非相分境也。不除同聚心心所相緣,以得緣故,即顯自證分,亦見所緣。現作相分緣故,如無分別智,唯是現量,無外境故不緣;不同後得智,後得智見分,返緣自證作影像,仍是相分。不爾,即與證自證無別,何須四分?由是一切心皆具四分;今緣相應法見分,緣自證分,亦能緣證自證分,證自證分亦能,緣見分相分者,唯在佛位餘者不能,此中但遮見分,非相所緣義,遮第三四分,亦非相所緣,意緣餘三分,互緣一切法名徧緣故;雖作此解,三分何別?各相似故,如前所得親得,餘新所得影說,故成差別。又解,然今但遮相為能緣,及遮見分不緣自證,非顯餘二得緣一切,此不及前解,上來第一,現起分別緣其種子,現行生訖。
既現分別緣種現生,種亦理應緣現種起,現種於種能作幾緣?
自下第二,明種子亦應,緣其現行及種子起,此言緣者是緣藉義,非緣慮義,以種亦是分別攝故;今論解言,緣生分別現行及種,望於一種子,能作幾緣?問也。
種必不由中二緣起,待心心所立彼二故。
種子必無等無間緣,所緣緣起,此之二緣,四緣之中位居中故,以此二緣,待心心所為果,方能生故,種非心等故非二緣果。
現於親種具作二緣,與非親種但為增上。
今依因位,現行望自親所熏種,能為二緣,即因增上,唯除第八及六識中,極劣無記,非能熏故,非非親種不辦體故,除自種外但一增上。
種望親種亦具二緣,於非親種亦但增上。
於一切位種子,望自親種亦具二緣,除中二也,於異性非親種,亦一增上,此中巨細如理應思,準前顯後淨種亦爾。文言略之與染同故,此上總解,緣生分別訖。
次下第二,總結有二,初結非,後破小乘心外之緣。
依斯內識互為緣起,分別因果理教皆成;所成外緣設有無用,況違理教何固執為?
謂依內識,若種若現互為緣起,一切分別若因若果,能生所生皆悉成立。汝等小乘所執心外之緣,設有無用况違理教,而固執何為?
雖分別言,總顯三界心及心所,而隨勝者,諸聖教中多門顯示,或說為二三四五等,如餘論中具廣分別。
此略指也。下解彼彼分別,此言分別,唯是有漏心心所,中邊論說:「虛妄分別,謂是三界心心所故,此非執心。」然隨勝者,聖教多門顯示,有二三等者,至此卷下三性之中,自當廣解,如餘論中具廣分別者,瑜伽三十八,七十三,七十四,顯揚等並如下解。楞伽第五,亦有十分別等也。
上來解此頌中,初依頌釋文,第二廣釋;廣解中,初問緣生分別,第二答解。解中初解四緣等,第二解生分別。生分別中,初辨生現種分別等,後總結。或從前釋中分三,初略解頌,次廣解,後結。或於廣中分三,初解四緣等,次明生分別,第三,廣分別。或於此廣生分別分二,初辨生,後辨分別;餘解同前,就明唯識相中,初廣分別三能變相,次前前頌明唯識訖。自前頌來解諸妨難,於中有二,初二頌釋違理難,後五頌釋違教難,初二頌解違理難中,上來已一頌訖。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四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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