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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法入門講話-2(完)

大隨分八: 十三,不信:甚麼叫做不信呢?不信因果,誹謗聖賢,不敬有德不親賢善,實事真理一切撥無,故名不信。 十四,懈怠:甚麼叫做懈怠呢?就是懶惰的異名,不精進斷惡,不努力為善,生為走肉行屍,死與腐草同朽,蹉跎歲月虛度光陰,故名懈怠。 十五,放逸:甚麼叫做放逸?放蕩縱逸心不防護,廉恥不顧道德喪失,故名放逸。 十六,惛沉:甚麼叫做惛沉?神志昏蒙多增睡眠,妨礙止觀不修正道,故名惛沉。 十七,掉舉:甚麼叫做掉舉呢?神魂不定多增散亂,妄想分飛不能止息,故名掉舉。 十八,失正受:甚麼叫做失正受呢?失正受,又名失正念,正念既失邪念增長,禪定智慧悉皆散失,所有功德忘失憶持,故名失正受。 十九,不正知:甚麼叫做不正知呢?知是知見,知見不正就是邪見,邪見入心不信正法,撥無因果誹謗聖賢,故名不正知。 二十,散亂:甚麼叫做散亂呢?散是分散,亂是擾亂,使令心志不能統一,妨害禪定的功能,故名散亂。 以上八種,自類俱起,徧不善性,徧染二性,(不善性,及有覆無記性)故名大隨。由此推知,根本煩惱,如樹之根,隨煩惱,如樹之枝;一切染法,皆隨根本煩惱而生,故隨煩惱,略則二十廣可無量。 其六,不定四: 一,悔:甚麼叫做悔呢?悔是追悔,或作懊悔,又名惡作,即意為惡所先作,可分為四: 1,已作善事,悔之何不早作?此事本是善,悔亦是善。 2,已作善事,悔之何必去作?此事雖屬善,悔是屬惡。 3,已作惡事,悔之何必去作?此事雖屬惡,悔是屬善。 4,已作惡事,悔之何不早作?此事本是惡,悔亦是惡。 如上2,3項,一則事善悔惡,一則事惡悔善,故名不定。 二,眠:甚麼叫做眠呢?眠是睡眠,若為修持功德,調攝身心,此名為善,若為睡眠無度,不修正業,此名為惡,故名不定。 三,尋:甚麼叫做尋呢?尋是尋求,即為粗想的思量,若思是善,固屬是善;若思量是惡,乃屬於惡,故名不定。 四,伺:甚麼叫做伺呢?伺是伺察,即為細想的計較,若計較善固屬是善,若計較為惡,乃屬於惡,故名不定。 上來從徧行起,至不定止,是五十一心所,活動的情形,即相應行心所有法。 現在講,與心王不相應行,之二十四種,心不相應行法,簡稱不相應法,今依次說明之。 一,得:甚麼叫做得呢?得是假立的名字,例如得錢,所得的是錢,不是得的得;所得的是食,不是得的得,因為凡夫有所得之心,聖人有所得之果,未獲既獲,得已成就不失,皆名為得。 二,命根:甚麼叫做命根呢?命根亦是假設的,由壽煖...

百法入門講話-1

百法入門講話 慈航法師講述 釋迦世尊住世說法,本來是隨機施教,無所謂大小乘的分別,到了釋迦佛滅度之後,龍樹,無著兩位大士,專門提倡大乘的時候,那就變成了分河飲水:龍樹專門弘揚真空的大乘,那是屬於般若系的;無著專門提倡幻有的大乘,那是屬於瑜伽系的。這兩系的教理,本來是相成而不相離,不過在說法方面,有一點差別罷了。 無著菩薩是根據世尊所說的六經:解深密經,密嚴經,楞伽經,華嚴經(已譯)如來出現功德莊嚴經,大乘阿毘達摩經(未譯),尤以解深密經,及彌勒菩薩所說的,瑜伽師地論為主要。內容是把世尊所說的,萬法唯識的法相,略成六百六十法,到了無著菩薩的兄弟:世親論師,他造了一部百法明門論,意思就是說:由此百法,就可以入大乘之門徑,但論文太簡,註釋太繁,像後來根機鈍的人,恐怕難以入門,所以,我現把它,淺顯的講出來,當做講義看亦無不可。 不過百法的次第:是以心法在前,我現在是先講心所,用意是要人們,先明白了心所法之後,把這些零零碎碎的,法相名詞弄清楚了,待後來講到八識心王時候,只要把五十一個心所,分配一下就夠了。再不要麻煩第二次,來解釋心所,這是我先講行蘊的一點意見。 先釋行蘊 唯識的基礎,先學五蘊和百法:五蘊的次第:一,色蘊,二,受蘊,三,想蘊,四,行蘊,五,識蘊。百法的次第:一,心法,二,心所有法,三,色法,四,不相應行法,五,無為法。五蘊攝一切有為法盡,包含百法中九十四法,俱舍論云:「蘊不攝無為。」故五蘊較百法,不過缺六種無為法而已。 行蘊在五蘊中,居第四位,然講行蘊時,應分為二:一,心相應行(即五十一心所法),二,心不相應行(即二十四不相應行法),所謂相應與不相應者,即與心王相應,及不與心王相應是也。 茲先講與心王相應之,五十一心所有法,簡稱心所法,計分六位,其一為遍行,其二為別境,其三為善,其四為根本煩惱,其五為隨煩惱,其六為不定,今依次說明。 其一,遍行五: 一,觸:甚麼叫做觸呢?觸是接觸,就是根與境相接觸的時候,中間才能發生識的作用,那末觸,是根境識三和合的因,三和合是觸所得的果,又由觸境之後,方能去作意。 二,作意:甚麼叫做作意呢?作意就是注意,也就是留意,但作意有時在觸之前,那是因為,先警了心王心所的種子,然後才去觸境,現在是觸境在先,然後才去注意觀察。八個心王現行緣境時,都不能離開這作意,你看這作意的心所,它的功用,大到甚麼樣的地步? 三,受:甚麼叫做受呢?受是領...

新刪定四分僧戒本淺釋-9(完)

戊八,七滅諍法,己一,標章。 諸大德!是七滅諍法,半月半月說,戒經中來,若比丘有諍事起,即應除滅。 諍有四種,言諍,覓諍,犯諍,事諍。言諍是評論法相的是非邪正,由言語而起的諍。覓諍是比丘犯過,舉罪後論其罪的,成就與否之諍。犯諍是犯者難識的罪,所起的諍。事諍是作羯磨事時,各起一見的諍。這四諍是起病的根源,而七種滅法,是除病的良藥。七滅諍所斷除的罪情,該括了六聚,而戒本中,但就能斷罪方面而制,應與什麼法,就與什麼法,若與的不合式,結突吉羅罪。 四諍中,言,覓,犯諍,各分上中下三品,共為九品。事諍,不是別有,就在上三諍中,涉及羯磨都歸事攝,所以事諍也有九品。 四諍九品,行宗記有圖,引列如下: 言,覓,犯諍,共有九品:言諍三品用二藥……下品一藥滅(三現前毘尼),中品一藥滅(五現前毘尼),上品二藥滅(五現前毘尼,多人語毘尼) 覓諍三品用四藥……下品二藥滅(五現前毘尼,憶念毘尼)中品二藥滅(五現前毘尼,不癡毘尼),上品二藥滅(五現前毘尼,罪處所毘尼(覓罪相)) 犯諍三品用三藥……下品二藥滅(三現前毘尼,自言治毘尼),中品二藥滅(五現前毘尼,自言治毘尼) 上品二藥滅(五現前毘尼,草覆地毘尼) 言諍:下品(三現前滅)中品(五現前滅)上品(五現前多人語,滅) 覓諍:下品(五現前,作憶念法滅)中品(五現前,作不癡法滅)上品(五現前,覓罪處所滅) 犯諍:下品(三現前,自言治滅),中品(五現前,自言治滅),上品(五現前,草覆地滅) 以上共有九品。 事諍亦有九品,隨言,覓,犯諍,如上分之。 現前,憶念,不癡,自言治,多覓罪相,覓罪相毘尼,到草覆地,是七滅諍法,半月半月說,戒經中來,是佛制的,不是沒有根據的。若比丘有言,覓,犯,事,四諍事起來,即應按病與藥,給以除滅,應與何法,即與何法。 看上表可以明白,現前一種,通於三諍,該括九品都用它。 除下品言諍,下品犯諍,不秉羯磨,但用三現前(三法),餘七都加羯磨(皆具五法) 自言治一種,局用於犯諍,通治下中兩品,其餘五種:多人語,憶念,不癡,罪處所,草覆地,都是單對一品。 三法現前:一,人現前……兩家同聚,各說教理。 二,法現前……以三藏教分判。 三,毘尼現前…教旨明白,疑暗自遣。 五法現前:一,人現前……須各陳諍意。 二,法現前……須僧作法詳評。 三,毘尼現前…須作單白羯磨,有德同評,無德者遣出。 四,僧現前……須四人以上,戒見利及三業無乖同聚。 ...

新刪定四分僧戒本淺釋-8

庚八十七,過量尼師壇戒第八十七。 若比丘,作尼師壇,當應量作,是中量者,長佛二磔手,廣一磔手半,更增廣長各半磔手,若過,成者,波逸提。 佛在舍衛,諸佛常法,若不受請,就遍行諸房,佛見僧臥具敷在露地,被不淨所汙,佛告諸比丘:「外道仙人離欲者,尚且沒有流失不淨的事,如是,聽為障隔著衣和臥具,而作尼師壇(坐具)。」六羣因而多作廣長的尼師壇,比丘舉過,佛因制立限量的戒文。 犯緣有五:一,作坐具,二,過量,三,為己,四,自作使人,五,作成,犯。 若比丘,作尼師壇,當應量作,是中量者,長佛二磔手(四尺),廣一磔手半(三尺),這是正量。量規定後,迦留陀夷身大,坐具小,對佛說了,便聽增量,所以說若增量作者,得更增廣長各半磔手(一尺),若過增量之數,成者,波逸提。 庚八十八,覆瘡衣過量戒第八十八。 若比丘,作覆瘡衣,當應量作,是中量者,長佛四磔手,廣二磔手,若過,成者,波逸提。 佛在舍衛,比丘患瘡,膿血流出,汙僧臥具,聽諸比丘畜覆瘡衣,比丘覆瘡衣粗,多毛著瘡,舉衣時患痛,佛聽用大價細輭衣,覆瘡上著涅槃僧(內裙),至白衣家,應言:「我有患,當褰涅槃僧,以此衣覆瘡坐。」六羣聞聽許作覆瘡衣,便多作廣長的覆瘡衣,此丘舉過,佛因制戒。 以下三戒,犯緣例上,尼師壇作之,但改初緣為異。 戒文組織亦同,惟尺量不同。 庚八十九,雨浴衣過量戒第八十九。 若比丘,作雨浴衣,當應量作,是中量者,長佛六磔手,廣二磔手半,若過,成者,波逸提。 佛在舍衛,毗舍佉母聽說,佛許比丘作雨浴衣,即大量的作雨浴衣,送到僧伽藍中,與諸比丘,佛言:「此衣不應分,應隨上座按次分與,若不足,續付。」六羣聽到許作雨浴衣,就多作廣大浴衣,比丘舉過,檢討制戒。 庚九十,與佛等量作衣戒第九十。 若比丘,佛衣等量作,若過,成者,波逸提,是中量者,長佛九磔手,廣六磔手,是名佛衣等量。 佛在釋翅瘦尼拘類園中,尊者難陀,短佛四指,諸比丘遙見,皆以為是佛來,都起而奉迎,至乃知是難陀,諸比丘懷慚愧,難陀亦懷慚愧,諸比丘白佛,佛制自今以後,難陀比丘著黑衣,以與佛區別開來。後以六羣比丘,與佛等量作衣,或過量作,比丘白佛,因制此戒。 戒本:一,明犯人:若比丘,二,明與佛衣等,三,結罪,四,更出佛衣的定量,五,等量尚犯,過量自然更在犯中。 己三,結章。 諸大德!我已說九十波逸提法,今問諸大德,是中法淨不?(三說),諸大德!是中清淨,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戊六...

新刪定四分僧戒本淺釋-7

庚五十七,露地然火戒第五十七。 若比丘,無病,為炙身故,露地然火,若自然,若教人然,除時因緣,波逸提。 佛在曠野城,六羣比丘互相的說:「我們在上座前,不得隨意說話。」即出房外在露地上,捨諸柴茸和大樹枝,然火,烤火,樹株內有毒蛇,被火氣逼出,六羣驚怖,取所燒薪,散擲東西,不料竟燒了佛堂,比丘舉過,佛因制戒。 犯緣有四:一,是露地,二,無緣,三,然草木有焰者,四,然,犯。 若比丘,無病,為炙身故,在露地上然火,不論若自然,若教人然,都是波逸提。但除去為僧事,為病比丘事等,時節因緣。 庚五十八,藏他衣鉢戒第五十八。 若比丘,藏他比丘衣鉢坐具鍼筒,若自藏,若教人藏,下至戲笑者,波逸提。 佛在舍衛,居士請僧,十七羣持衣鉢,坐具,針筒,一面經行,彷徉而望,六羣比丘伺其向背,看不到時,取其衣物藏之,諸比丘察知,以過白佛,因訶制戒。 三緣成犯:一,大比丘衣鉢,二,驚動意,三,取藏,犯。 戒本中,下至戲笑,影略著令他人,生怖失之意,即為驚動意,比丘要隨所作為,都棄除戲論,所以,對這觸惱他人的行為,一定制止的。 庚五十九,真實淨不語取戒第五十九。 若比丘,淨施比丘,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衣,不問主,輒著取,波逸提。 佛在舍衛,六羣比丘真施親厚比丘衣已,後又不語知主人,輒取著用,比丘以過白佛,因制此戒。 犯緣有四:一,是己物,二,作真實想淨,三,不語主,取,犯。淨施有二種,若物寄他人邊,請彼掌管,叫真實淨。若物在自己邊,但作他人所有想,名展轉淨。 若比丘,真實淨施與比丘,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衣,把衣寄於他人處,請其掌管,而不問掌管主,輒著用者,犯墮。 按五眾,不得更互作真實淨,不過,此戒為了說明,五眾通制淨施法,(但罪有輕重不同),及其作法,各眾相對,不得互作。 庚六十,著新衣戒第六十。 若比丘,得新衣,當作三種染壞色,青,黑,木蘭,若比丘,得新衣,不作三種染壞色,青黑木蘭,新衣持者,波逸提。 佛在舍衛,六羣比丘著白色衣行,居士譏嫌:「為何著新白色衣行,如似王大臣。」諸比丘以過白佛,佛無數方便,教誡六羣比丘,因制此戒。 犯緣有四:一,是三衣,二,是己物,三,不染壞,四,無緣輒著,犯。無緣,指遭賊緣,得權且著五大色衣。 若比丘,得到體質新的,或初從他人,新得的新衣,應當作三種染壞色,青,黑,木蘭,隨意用一種色,染壞再著。 青,是銅青,即古銅色;黑,雜泥等染之,緇衣,不是純...

新刪定四分僧戒本淺釋-6

庚二十六,獨與尼屏處坐戒第二十六。 若比丘,與比丘尼在屏覆處坐者,波逸提。 佛在給孤獨園,迦留陀夷與偷蘭難陀比丘尼,都是顏貌端正,又各有欲意,迦留陀夷清旦著衣持鉢,往至偷蘭難陀處,在門外共一處坐,居士譏嫌的說:「你們看這兩人共坐,猶如夫婦,也像鴛鴦。」諸比丘告佛,校正制戒。 犯緣有四:一,是比丘尼,二,無第三人,三,在屏露二處,四,共坐,犯。緣起是門外同坐,露處,戒本有屏處,可知是屏處一齊結罪。 若比丘,與不問親疏的比丘尼在屏,覆處坐,若無第三人在前者,犯墮(若立住,犯吉。) 庚二十七,與尼期行戒第二十七。 若比丘,與比丘尼期同道行,乃至聚落,除餘時,波逸提,餘時者,伴行,有疑恐怖處,此是時。 佛在舍衛國,六羣比丘與六羣比丘尼,在拘薩羅國人間遊行,諸居士見皆共嫌言:「沙門不修梵行,與比丘尼人間遊行,若有所欲便下道。」諸比丘聞告,佛教育制戒。 犯緣有五:一,是尼,二,共期,三,無緣,四,同一道,五,越界,犯。 若比丘,與比丘尼,相約期望共至某處,同道行時,從一聚落,乃至另一聚落,若在空地,乃至十里,除餘時的特殊事外,都犯墮,所說餘時者,若與賈客同伴行時,疑有盜賊,恐怖有賊盜處,這是其餘另外的時候。 庚二十八,與尼同船戒第二十八。 若比丘,與比丘尼期,同乘一船,若上水,若下水,除直渡者,波逸者。 佛在舍衛,六羣比丘與六羣比丘尼,共乘船上水下水,居士見皆共嫌言:「釋子,不修梵行,與比丘尼共乘船,上水下水,若有所欲時,便住船岸邊隨意。」比丘舉過,佛因制戒。 犯緣有四:一,是尼,二,共期,三,同乘上下,四,入船,犯。戒疏云:「與俗女同船,必有船公為第三人,故不須制。亦可尼,女同制,俱犯提罪。」 若比丘,與比丘尼期,同乘一船,不論上水下水,除直渡過者,若雙腳入船,即犯墮罪。 若本直渡,船夫失濟,而上下水,則非期意,不犯。 庚二十九,食尼歎食戒第二十九。 若比丘,知比丘尼讚歎,因緣得食食,除施主先有意者,波逸提。 佛在舍衛,有一居士請舍利弗,目連與飯食,露地敷好坐具,偷蘭難陀比丘尼看到了,妄言所請的都是下賤,並說:「你若先跟我說,我當為你請提婆達等,龍中之龍。」正在說時,舍利弗,目連己到,比丘尼轉說:「龍中之龍己至。」居士指問她並說:「勿復來往我家。」舍利弗,目連受食,說法已,還至僧伽藍禮白世尊說:「我於居士家,亦是下賤,亦是龍中之龍。」世尊問何故?舍利弗,目連言:「是提婆達遣他...

新刪定四分僧戒本淺釋-5

庚二十八,過前受急施衣,過後畜戒第二十八。 若比丘,十日未滿夏三月,若有急施衣,應受,乃至衣時,應畜,若過者,尼薩耆,波逸提。 佛在毗蘭若,婆羅門請佛及僧,安居圓滿,供養三衣,諸比丘各二衣,佛告諸比丘,聽受夏衣。六羣比丘聽佛許受夏衣,則在春夏冬,一切時乞衣,受衣,跋難陀在一處安居,又到另外一處受衣,世尊以無數方便,訶責六羣及跋難陀,告諸比丘,不得一切時常乞衣,安居未竟受衣,不得異處安居,異處受夏衣分。而以後佛在舍衛安居中,有二大臣急欲出征,不能等待安居竟,要急設食及施衣,佛因開受,而制此戒。 因施主本為安居故施,忽有急緣,不及夏竟(七月十六日),故預先持衣而施。佛開許安居未竟十日(七月六日至十五日)內受,因生二過,一是過前犯,由於受施。二是過後罪,因是畜長。如戒題所稱。 因此,犯緣有二,(一),過前五緣:一,是急施,二,知是急施,三,過前(七月六日前),四,無因緣(奪衣,失衣等),五,領受,犯。 (二),過後五緣:一,是急施,二,知是急施,三,是十日內(七月六日後十日內),四,不作淨,五,過限,犯。 若比丘在尚有十日,未滿夏三月的時候,七月六日以後,十五日以前,若有急施衣,今日若不取,明日就沒有了的情形,那就應受,受了以後,應畜,畜的期限呢?乃至衣時,所謂衣時,在自恣竟,若不受迦絺那衣,是一個月,若受迦絺那衣,則五個月。若在自恣前十日,得急施衣,受了以後,畜至一個月,五個月,不說淨也不犯。遞減下去,若在自恣前一日受的衣,可畜至滿足了一月,五月外,更增九日。可是若過期畜者,捨墮。 此戒,也是二戒合制。 庚二十九,有難蘭若離衣戒第二十九。 若比丘,夏三月安居竟,至八月十五日滿已,若逈遠有疑恐怖畏難處,比丘在如是處住,於三衣中,若留一一衣,置村舍內,及有緣事,離衣宿,乃至六夜,若過者,尼薩耆,波逸提。 佛在舍衛國,比丘在蘭若處住,為賊所打,並奪衣物,佛允許留一一衣,置村舍內,而六羣便寄衣遊行,為比丘舉過,佛因制戒。 此戒與第二離三衣宿戒,有六不同: 離三衣宿戒:一,在聚落,二,無疑,三,一宿犯,四,因病緣,五,通三時,六,開羯磨離。 本戒:一,蘭若,二,有疑,三,六夜犯,四,惟賊難,五,局冬分,六,但直離。 犯緣有六:一,是受持三衣,二,冬分非時(八月半後,即印度當時八月賊發。)三,有疑怖處,四,置衣在村,五,無因緣,六,過七夜,犯。 若比丘,在夏三月安居竟,至八月十五日...

新刪定四分僧戒本淺釋-4

庚四,取非親里衣戒第四。 若比丘,取非親里比丘尼衣,除貿易,尼薩耆,波逸提。 佛在羅閱祇,蓮華色尼持食往山中,送與諸上座比丘,有一比丘著破舊衣,蓮華色脫下自己所著的貴價衣,換與比丘,她自著破舊衣,為佛所問,警告那位比丘,因制此戒,以非親便受,恐致尼於匱乏,且有防染汙,是遮譏的用意。 犯緣有五:一,是比丘尼,二,非親里,三,應量衣,四,虛心送與(竭誠專意,非不實心),五,領受已,犯。 若比丘,從非父母親,及非七世之親里比丘取衣,犯尼薩耆,波逸提,但除貿易,若以衣貿衣,或貿非衣,若以非衣貿衣,或貿非衣,都不犯。 庚五,使非親尼浣故衣戒第五。 若比丘,使非親里比丘尼,浣,染,打故衣者,尼薩耆,波逸提。 佛在舍衛國,迦留陀夷及偷蘭難陀尼,容貌都極端正,也都有繫念意思,因而迦留陀夷,坐失不淨,汙穢了安陀會,使偷蘭難陀尼,為之洗浣,比丘以這過失白佛,因訶而制。 犯緣有五:一,是比丘尼,二,非親里,三,是己故衣(乃至一經身著),四,自使浣,染,打,五,浣,染,打竟,犯。 若比丘,使非親里比丘尼(若使非親式叉女,沙彌尼浣,染,打故衣者,突吉羅。)或浣,或染,或打故衣者,犯尼薩耆,波逸提。若浣染打全作了,則三捨墮。 庚六,從非親俗人乞衣戒第六。 若比丘,從非親里居士,若居士婦,乞衣,除餘時,尼薩耆,波逸提。餘時者,奪衣,失衣,燒衣,漂衣,此是時。 佛在舍衛國,跋難陀有辯才智慧,善能說法,為舍衛城長者說法後,長者一再問何所須願?跋難陀從索,其身著之貴價廣長白氈衣,長者不得已勉强施與,自己單衣入城,遇問,便答在祇桓中被賊劫。聞者嫌怨,比丘舉過,佛制此戒。 六緣成犯:一,三衣具足,二,無因緣,三,非親里,四,為己乞應量衣,五,彼與,六,領受,犯。 若比丘,從非親里居士,若居士婦,乞應量衣,犯尼薩耆,波逸提。僧祇律:「乞得四肘以上者犯,準此以下,應犯輕罪,若作寒暑相,方便說法,得亦是犯。」 但有例外情形,不犯;即除餘時,五分律為除因緣,所謂除餘時者,奪衣,失衣,燒衣,漂衣,這些意外遭遇,或為賊盜奪衣,或種種失掉,或火燒毀,或水漂失等,這都是開緣之時,故說此是時。 庚七,過分取衣戒第七。 若比丘,奪衣,失衣,燒衣,漂衣,是非親里,居士若居士婦,自恣請多與衣,是比丘當知足受,若過者,尼薩耆,波逸提。 三衣過分地取求,是增長自己貪心,破壞居士信心,實在是不應當的。 佛在舍衛國,有多比丘遇賊失衣,來...

新刪定四分僧戒本淺釋-3

庚九,假根謗戒第九。 若比丘,以瞋恚故,於異分事中取片,非波羅夷比丘,以無根,波羅夷法謗,欲壞彼清淨行,彼於異時,若問若不問,知是異分事中取片,便言我瞋恚故作是語者,僧伽婆尸沙。 佛在羅閱祇耆闍崛山中,慈地比丘看到大雄羊,和母羊在行婬,就說那雄羊是沓婆摩羅子,那母羊就是慈地尼,便對諸比丘們說:「我現在親見了,不是從前那樣無根據了。」比丘們詰問,追究到底,慈地又伏首認過。比丘舉過白佛,而制此戒。 「若比丘,以瞋恚故」,已經如前戒所說,於異分事中,取片斷相似之點(關於異分,善見律說:「以羊當人,是名餘分,事相似故」。十誦律說:「犯初篇中一一戒非比丘,失比丘法,故言異分。」)以人和羊不同,但婬欲義沒有兩樣,故取其片斷相似的異分,對於非波羅夷比丘,以無根,波羅夷法謗,欲壞彼清淨行,以下釋同前戒。 庚十,破僧違諫戒第十。 若比丘,欲壞和合僧,方便受壞和合僧法,堅持不捨,彼比丘應諫是比丘言:「大德莫壞和合僧,莫方便壞和合僧,莫受壞僧法,堅持不捨,大德應與僧和合,歡喜不諍,同一師學,如水乳合,於佛法中有增益安樂住。」是比丘,如是諫時,堅持不捨,彼比丘應三諫,捨此事故,乃至三諫,捨者善,不捨者,僧伽婆尸沙。 世尊在彌尼樓國,度八釋子:優波離,阿那律,跋提,難提,金毗羅,難陀,阿難陀,跋難陀提婆達多出家後,遣派其到沾波國去,八釋子到了彼國,各自思惟,證增上地,惟提婆達多得神足證。佛還到羅閱祇,提婆達多教人害佛,他自己要作新佛,事情發學了,惡名流布,利養斷絕,他便別眾而食,為佛所訶,他因即破僧;舉過設諫,而制立此戒。 破僧有兩種:一,立邪三寶,用五邪法(常乞食,糞掃衣,露地坐,不食酥鹽,不食魚肉。)使盡形壽不開,用這邪法教化世人,打算破壞四依,八正道,所以,叫破法輪僧。二,同一結法界內,有別行僧法的,則兩眾羯磨,都不成就,這叫破羯磨僧。遇有這破法輪僧,或破羯磨僧時,僧眾作,白四羯磨法以諫之,若三諫之不捨,犯僧殘,本戒和下三戒,都是違諫的戒。 犯緣有五:一,先明立邪三寶,二,行化於時,三,僧如法設諫,四,固執不捨,五,三羯磨竟,犯。提婆達多所立的邪三寶,提婆達多為佛,五邪法為法,四伴(一,三聞達,二,騫茶達婆,三,拘婆離,四,迦留羅鞮舍)為僧。 就戒本中,分七句,有三雙,一隻,知道這氣勢,研究起來才通順,怎麼叫三雙呢? 第一雙:「若比丘」,是所諫人,就是此戒的犯人,「欲壞和合僧,方便受壞...

新刪定四分僧戒本淺釋-2

以上,解廣教之序,已竟完了。 丁二,正宗八,戊初,四波羅夷法三,己初,標章。 諸大德!是波羅夷法,半月半月說,戒經中來。 將講廣教正宗時,首先,把篇聚名義,說明一下。正宗有八篇,篇就是章,品的名稱;聚,則按戒文性質,攢集在一起,聚與篇,名雖不同義實相同。 通常分五篇:一,波羅夷,無可譯的語句,義與極惡相當。說明比丘犯極刑之罪的部分,共有四戒,犯四戒中任何一條,就失掉了比丘的資格,予以不共住,驅除僧團的處罰,和刑法的死刑一樣,故說犯波羅夷者,如人斷頭,僅存軀幹不能復活。又叫棄,棄於眾外。也稱自墮負處,被他所勝等。如黃葉離了故枝,不能再綠,如樹頂斫伐了,必定枯死。二,僧伽婆尸沙,譯為僧殘,如人為他所斫,殘有咽喉,必須急救。有十三戒,比丘犯了十三僧殘中,任何一戒,能接受僧團的救護,便不失為僧的資格。三,波逸提,義翻為墮,分捨墮三十戒,單墮九十戒,四,波羅提提舍尼,義翻向彼悔,有四戒,犯者對一人懺,叫向彼悔,五,突吉羅,翻為惡作,分身口二業,又翻云惡作,則通收身口業,這是五篇的分法。若論聚則有七聚:一,波羅夷,二,僧殘,三,偷蘭遮,翻為大障善道,有正罪與從生罪,包括初二篇之因罪,及五篇所不攝收的,一些果罪。論罪體有上中下三品的,輕重不同。(註)四,波逸提,五,波羅提提舍尼,六,突吉羅或說惡作,七,惡說。在五篇中加偷蘭遮,並惡作惡說,區分為二,故為七聚。還為了讀律的便利,應該知道篇聚的略名:夷,棄,殘,蘭,捨墮,墮,提,單提,提舍尼,提舍,吉,越。 其次,應說方便罪相,每篇中每戒都有因罪,(未遂罪)果罪(已遂罪)。因罪也叫方便罪。初二篇有三方便,以下諸篇聚,立二方便(遠方便,近方便),今舉列初二篇方便如下: 初篇:上品蘭(近方便), ,中品蘭(次方便), 突吉羅(遠方便) 二篇:中品蘭(界外四比丘悔),下品蘭(一比丘悔,同提) 遠方便,如行婬時,先起欲心,尚未動於身口,便止而不作。次方便,動身趨就於對方,口說欲詞,已動身口,業較粗重。近方便,到對方處,或為欲行婬而摩觸,但身未相交以前,為近方便,(若身交,入毛頭許,便是根本果罪)。 (註一) 偷蘭正罪:上品(對大眾懺:三人)…十方常住物,四錢,二逆,殺非人。 十方現前物,非人,重物,婬非道。 中品(對小眾懺) …破羯磨僧,三錢已下,觸二形黃門,髮爪相觸。 一有衣一無衣相觸,為他出不淨。 下品(對一人懺) …畜用人髮,剃三處毛,...

新刪定四分僧戒本淺釋-1

新刪定四分僧戒本淺釋 釋妙因釋 前言 弘一大師撰,四分律含註戒本隨講別錄,既已刊行(註),輒撰述「刪定僧戒本略解」,使之簡明易解,傳戒期中,依此講之,數日可得,惜以因緣不具,未能圓成,晚年,撰含註戒本略釋,又僅及釋廣教序竟,花枝春滿,天心月圓,大師示寂矣! 因居俗學佛,得讀大師律宗著述,乃發決心出家,竊願南詢依止,不圖業重障深,迨至大僧示寂後,之四年丙戌,始得剃染。丁亥圓具,侍親教師,慈舟普海老人學律。老人弘法入閩,又得隨侍。因克住止,弘一大師故居,歷時六載,研習南山五部,以及菩薩律疏,抄寫大師遣稿,輯錄扶桑古著,坐慈風,被法雨,如處正法之世,如在文藝之宮,私淑景仰,悲欣交集焉! 念報於佛恩,應報大師恩,爰於乙未,謹依南山律典,弘師遺著及親教師著述,淺釋「新刪定四分僧戒本」全部,僅屬自學筆記,初步釋通戒文,略列緣起,犯緣,用助體會制戒之本意,評判持犯之準則,從而達到正確修持戒法。至於開緣事項,懺悔方法,皆未列入,以可研習弘一大師:戒相表記,隨機羯磨,及讀律藏也。 稿成於乙未歲杪,欲請親教師垂正,而老人目力,已不耐視細字。及稟以某佛學院,請因於丙申秋季,開講戒本及律學大意時,老人重法之喜,溢形於色。詎知五月上旬,老人以八十高齡,忽患中風,因乃侍病年餘,丁酉彌陀誕日,老人亦示寂矣!法乳恩深,痛未一報,益思以戒為師之訓。然而行腳南來,竟以講經因緣,所攜律稿四部,(註二),均未暇再治,自乙未迄今,匆匆已十載矣。邇者,同學等閱諸律稿,皆促付梓,又承新加坡廣洽法師,妙燈法師,及諸山大德,佛友慨出淨資,樂觀厥成,乃不能不校閱付印。然諸大德佛友,之為法厚情,實深致以感謝之忱。 律藏廣博浩瀚,古著精密淵深,此釋僅提取微意,希其淺明,使習之者,數日可畢而已。復以淺釋形式,又屬嘗試,遺誤難免,殊有未安。深冀三寶慈光垂照,弘一大師,先師老人,常寂光中護念,大德同學,慈悲指示。俾得少酬佛恩,微答祖德,稱性戒勳,彌徧法界,佛日增輝,法壽無窮云爾! 佛紀二五零八年,歲次甲辰,六月十七日,法界學苑沙門妙因敬記。 註一:弘一大師之,含註戒本講錄,隨機羯磨講錄出,閩南,湛山諸同學,皆傳相鈔寫。戊寅仲秋,哈爾濱檀樂佛化僧學校初版,後經上海大藏經會校訂,併大師律學遺著,共三十三種,編入大藏經。 註二,一,四分律行事鈔資記扶桑集釋:弘一大師集釋,釋妙因輯錄,排印中 二,新刪定四分僧戒本淺釋: 釋妙因述, 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