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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機羯磨淺釋-13

諸分依法篇第八

於中得施有二,初謂七眾所施為僧得,二,謂道俗所施為現前,若約緣就時,不出六種。

分衣法,即如後列之二部僧得施,二部現前施;及以時施中僧得,現前;非時施中僧得,現前,共有六位差別,故說諸。即前二對兩眾,後四對時非時。
僧得,以施主之心,該通一化,徧施十方大眾,應鳴鐘集十方眾,作羯磨限約,然後由現前僧分之,功德即徧十方僧。
現前,以施主之心,惟限於此處同住之眾,不須羯磨,即依人數多少,而直分之。
七眾,即是道俗。
時有二種,一,時,施主之意,為賞前安居人之功而施,名曰時施。施時應在前安居竟之時(七月十六日以後)故曰時。二,非時,施主之不問時節,有緣即施,人不約安居,時通長年內,故曰非時。
六種,如前所解。
丁二,解文六,戊一,二部僧得施。
一,二部僧得施法。

時有住處二部僧,多得可分衣物,時比丘僧多,比丘尼少,佛言:「分作二分,無比丘尼,純式叉摩那,亦分作二分,若純沙彌尼,亦分作二分,若無三眾,比丘僧應分。若比丘尼多,僧少若無,應作二分,若乃至無沙彌者,比丘尼應分。得物已,至當部中,皆須作羯磨分。所以名僧得者,以施主心普均一化,物徧通十方,但有僧尼皆沾其分,故名僧得。還須僧法羯磨,遮約十方來者,既作法已,現前自分。」羯磨如後。

僧得施,須約部以分,若互無,互得受之。後說明僧得之意義,羯磨,大同亡物輕法。
戊二,二部現前施。
二,二部現前得施法。

爾時世尊三月靜坐,唯除一供養人,時有六十頭陀比丘,往至佛所,為佛所讚,諸非頭陀比丘,捨衣成大積。佛言:「應布施眾僧,若與一人聽。。與比丘尼非衣。若行波利婆沙摩那埵比丘,應與分;七羯磨人,應置地與,若使人與;若沙彌,應等與,若與半,若三分與一;守僧伽藍人應等與,若乃至四分與一分。若不與,不應分;若分,應如法治。」

世尊讚揚六十頭陀比丘,諸非頭陀比丘,捨衣成大積了,十二頭陀中,第七糞掃衣,則捨檀越施衣;第八但三衣,則捨長衣,對於這大批捨出來的衣,怎樣處理。佛言:「應布施眾僧。」然而,實在若與一人也聽任之。
與比丘尼非衣,南山云:「非衣相。」靈芝云:「非衣相,即衣財。即可做衣之材料。」
若行波利婆沙摩那埵比丘,以治罰輕應與分,而親手付之。七羯磨人,訶責,擯出,依止,不至白衣家,不見舉,不懺舉,惡見不捨舉,這七種人,都奪三十五事,不得受人供給,故應置地與,若使人與。
沙彌,或與大僧同樣等與,或半與,若三分與一,或取其同位,或據其位卑行缺,量勢行事,都是可以的。
守僧伽藍人應等與,或與乃至四分之一,不與不應分,以僧須周給,不兼及下位,失於僧和的。
戊三,時現前。
三,時現前得施法。

時有比丘,在異處結夏安居已,復於異處住,不知何處取物分?佛言:「聽住日多處取,若二處俱等,聽各取半。若大得可分,應隨數人分,或墮籌分。乃至一人直爾攝取,不作心念法。」

安居時施,為福故施,隨取現前人數,各取其分,假如有人在兩處安居,聽住日多處取,若二處所住時日俱等,聽各取半。
若大得多物可分時,應隨數人的數目而分之,若人多不易數知,或墮籌分。
若人少乃至一人時,則直爾攝取,不作心念法。
戊四,非時現前。
四,非時現前得施法。

時現前僧,大得可分衣物,佛言:「聽數人多少,若十人為十分,乃至百人為百分,若好惡相參,應使不見者擲籌分之,不合羯磨。」

現前僧大得可分衣物,佛言:「聽數人分之,好壞不等,難以平均時,應使不見者擲籌分之,以免生起分別。不合羯磨,以時現前,非時現前,及二部現前,都是時定,據當時;處定,隨家隨界;人定,隨現集數;法定,數人墮籌,即是分法,故不須再作羯磨。」
戊五,時僧得施。
五,時僧得施法。

時有比丘,未分夏衣便去,後分衣而不待來,又忘不出行者分,不知成分不?佛言:「成分衣,應相待,亦應出彼分,應羯磨分之,如非時僧得施法。」佛言:若一比丘安居,大得僧夏安居衣,應心念口受言:
此是我物。

三說已,若受不受,更有餘比丘來,不應與分。

忘了而沒留,出行者分,雖成分衣,而道理上應相待,即不相待,亦應出彼分的。
時僧得,非時僧得,須作法,應羯磨法分之的原因,是時不定,迦提月中隨日即是;處不定,隨處作得,人不定,隨人集分但令及法;法不定,五人以上僧法,餘則對首,心念。
時僧得施,既應作法,故若減至一比丘安居時,大得僧夏安居衣,亦應作心念法,既三說已,則不拘受不受,即全屬彼所有。餘來,有其餘的人來,也不應與分了。
戊六,非時僧得二,己一,檀越施。
六,非時僧得施法。

得施有二,若道俗作檀越,欲以施物普通十方,皆興施福故。律云:「時有異住處現前僧,大得可分之物,分衣時,有客比丘,數數來分衣疲極,佛言:「應差一人令分,白二羯磨與。」其正法如後,分亡人輕物中說。

非時僧得施,有二種來源,其第一種,即道俗作檀越而施者,檀越主以施物普通十方僧,於此十方境上,皆興施福。
其應白二羯磨分的緣起,因客比丘頻來,以致主持分衣者疲極,而規定下來的,即在前說明的,四種不定的情形下,需要羯磨的。
己二,亡人物,庚一,物之所屬。

二者,若亡五眾,所有衣物,佛言:應一切屬僧,然僧有四方,現前不同故,物則重輕兩別,又約輕重物中分處,非唯一軼,具如後十段。
初明五眾死,物之所屬。

十誦「有比丘死,衣物眾多,王家親屬並欲取物。」佛言:「王親不合,僧應得之。」乃至今時,雖依三寶出家,財法必緣僧得,佛法非分,故入二僧,廣如鈔中說。
非時僧得施的,第二來源,是亡五眾所有衣物,佛言:「應一切屬僧。」佛法尚非其分。
然僧有四方,現前不同故,物則重輕兩別,非唯一軼,軼是車輪走過的痕迹,與轍相通。十段分別,初明五眾死,物之所屬,僧應得之。
緣起中比丘,指跋難陀,他的衣物值四十萬兩黃金。
庚二,分法十種。
二,分法十種。

一者,糞掃衣,如五分律水漂死者,二者,現前取,如十誦學悔人,擯人,守戒人共住互死者,三,同見取,如律此彼二部互死者,四,功能取,如律云:「三舉人死,入同羯磨舉僧。」五,二部僧取,如律:「無住處死,」薩婆多:「二界中間死,」六,面所向取,如論:「二界中間死,」七,入和尚,僧祇云:「沙彌死,衣物令和尚知。」八,入所親白衣,薩婆多云:「滅擯人物。」九,隨所在得,如十誦:「寄人不寄處等。」十,在眾中死,羯磨取。廣亦如鈔說。

五分律水漂死,有比丘水所漂死,衣鉢掛著界內樹枝上,諸比丘謂入僧界,應屬僧不敢取,以是事白佛,佛言:「聽作糞掃衣想取。」
擯人,即擯出,非滅擯,守戒人即清淨,學悔人,擯人,守戒人,這三種人同處,共住,隨有死者,生存者應取之,即入當時現前僧。
同見取,四分,如律:「邪正此彼二部,各執是非,互死者,皆同見自分。」
四功能取,四分律云:「被舉比丘,三舉人死,衣物入同羯磨舉僧,惟本作法者得之。」
五,二部僧取,四分律:「無住處,白衣家死。」又五分律:「獨住比丘死。」薩婆多:「二界中死。」(二界中間獨住之比丘),五眾先來見者得之,非是二部共分。
六,面所向取,如薩婆多論:「有一比丘持衣鉢向彼寺,未至,在二界中間死,佛言:『隨所去處僧得,若不知去處,隨面向處僧得。』」
七,入和尚中,令和尚知,是令和尚分別財體,以師物入自己,沙彌物入僧,形同沙彌者亦爾。
八,入所親白衣,以滅擯比丘,生時與僧不同財,法之故,死時僧無分義。
九,隨所在得,如十誦:「有比丘持衣寄阿難,三處共爭(能寄人,所寄者,寄物人之三處)佛言:「屬阿難處僧,界內現前僧應分,以寄人不寄處故。」
鈔批釋云:「亡比丘本住處,名能寄人;言所寄者,即阿難處也;言寄物處者,即阿難遙寄之處也。佛言:『屬阿難處僧。』」十誦云:「有一比丘死,是衣物本寄阿難,其亡比丘異處死,阿難在異處住,所寄衣物又在異處,其死者及阿難所住處,並更寄衣物處,各言合屬我處僧,佛言:『阿難所在處,界內現前僧應分。 』」
十,在眾中死,同一住處同一說戒的,一和清眾死,方入羯磨,對前一,三,五,六,九而說一和,對前二,四,七,八故說清眾,前九都是隨於本界,據現前人數,直接分之,此須羯磨。
庚三,同活共財。
三,同活共財法。

律無正斷,若取分別。共財,則除隨身之物以外,中分入僧。同活,則任在者籌量出處多少,但取實情,生死同志,則無負犯,若涉私懷,具招兩過。

允堪:「會正論云:『同活者,平生活計俱同也。共財者,共有財各有半分也。』」
若取分別,各各解之。共財,則除共財人雙方的,隨身之物已外財物,應中分入僧,即各有半分也。同活,則聽任存在者的,籌量出處多少,以為亡物。應實事求是地,但取實情,合乎生死兩方相同志意,如實地分明了,是同活還是共財,則無負犯。相反,若涉私懷,很容易犯盜罪的重夷,輕蘭,具招兩過。即非是同活,亦非共財,妄言是同活與共財,便取而分之,則判斷者,取物者都犯盜罪。其是重物應入常住者,則犯重夷,其是輕物應入現前者,則犯偷蘭。。
庚四,負債法。
四,負債法。

佛言:「應問言:『誰負病者物?病人負誰物?知已應索取,若負他者,聽持長衣償,若無,賣三衣償。有餘,與瞻病人。』」僧祇云:「當深察前人可信,可證明者與之,反此不得。」

對亡者在生時的,債權與債務,處理清楚,文很易明。
庚五,明囑授。
五,明囑授。

佛言:「僧問瞻病人言:『病人有囑授不?』若云病人臨終時言:『此物與佛,與法,與僧,與塔,與人,若我終後與者。』」佛言:「應索取現前僧分。」五分:「若生時與人,未持去者,僧應白二羯磨與之。」

以生存屬己,死後屬僧,故囑「若我終後與者。」佛言:「應索取與現前僧分。」其生時與人未持去者,須僧白二者,恐僧不知,作法以明確之。
庚六,分物時。
六,分物時。

僧祇言:「若病者死,不可信,應持戶鉤付僧知事人,然後供養舍利。」毘尼母云:「先將亡者去藏殯已,送喪還來至寺,取亡人物著僧前,然後依法集僧分之。」
說明分亡物的時節,應在藏殯之後。十誦:「有諸比丘,在屍邊分衣,屍起護物,佛令屍去後分,或僧在異處分。」依毘尼母論,藏殯後分為好。舍利,即指死屍。
庚七,斷輕重物。
七,斷輕重物。

十誦:「病人死,無看病者,取衣物浣洗曝卷擗,徐擔入眾中。」律云:彼持亡者衣物來在眾中,當作是言:
大德僧聽!某甲比丘(彼此)住處命過,所有衣物,此住處現前僧應分。

如是三說,毘尼母云:「並取衣物在僧前著已,遣一人處分可分物,不可分物,各別一處。」
正明處分。

佛言:「若比丘死,若多知識,若無知識,一切屬僧。若有園田,果樹,別房,及屬別房物,銅瓶,銅瓮,斧鑿,鐙臺,繩牀,坐蓐,臥蓐,氍氀,車輿,守僧伽藍人,水瓶,澡罐,錫杖,扇,鐵作器,木作器,陶作器,皮作器,竹作器,及諸種種重物,並不應分,屬四方僧。氍氀長三肘,廣五肘,毛長三指,剃刀,衣鉢,坐具,咸筒,俱夜羅器,現前僧應分之。」律文正斷如此,餘有不出者,當於諸部律論,聯類斷判,當觀律本判意,不容緩急自欺。必欲廣知,具如量處重輕物儀中。具夜羅器者,謂減盔,次盔,小盔及餘鋺盞器皿。

擗,音辟,析也。先引十誦,將亡物料理,擔入眾中,依本律出白文。又引母論,分別可分物,不可分物。
氍氀,(氀與毹同)織毛褥也,叢毛編織而出毛頭,若過長三肘,廣五肘之量,則入重物。重物,並不應分,屬四方僧。輕物,現前僧應分之。
後勉勵應慎重判斷,欲廣知時,應參考,量處重輕物儀,道宣律祖著。
最後解釋俱夜羅器。
八,量德賞物。

佛言:「五法成就,應與病人衣物,故知不具則不得賞。一,知病人可食不可食,可食應與,二,不惡賤病人大小便唾吐,三,有慈愍心,不為衣食,四,能經理湯藥,乃至差若死,五,能為病者說法,己於善法增益。」僧祇律有四種:暫作,若僧差作,自樂福作,邪命作,並不合賞。若為饒益病者,欲令速差,下至然一鐙遇命終者,便得此物。」五分云:「多人看病,與究竟者。」律云:「當與受持衣,若不知者,當極上看病與上三衣,隨看中下,與衣亦爾。」十誦云:「若不信者,與不好不惡六物。」五分,十誦云:「比丘病,二眾合得;比丘尼病,三眾得。」摩得勒伽云:「白衣看病,應與少許,尼三眾同之。」十誦云:「看病人為病者,出外乞衣藥者,留待還付之。」五分:「外界看病者,依法賞之。」
正明賞法。

佛言:應與贍病者六物,謂:三衣,鉢,坐具,鍼筒,盛衣貯器,應如是與:
大德僧聽!某甲比丘命過,所有(三衣,鉢,坐具,鍼筒,盛衣貯器,隨當時有者牒入。)此現前僧應分,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與某甲看病比丘,白如是。
大德僧聽!某甲比丘命過,所有三衣,鉢,坐具,(鍼筒,盛衣貯器。)此現僧應分,僧今與某甲看病比丘,誰諸長老忍?僧與某甲看病比丘三衣,鉢(坐具,貯器。)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與某甲看病比丘衣物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律本具明有德合賞,若無德者,理非僥倖,必知事勞,無有法益者,可入輕物作法,然後和僧 準論隨功賞贈。

僧差作,未必具德。
自樂作福,非是益他之故。
邪命作,為衣食而作。
不合賞,不應作法賞勞,後仍可和僧賞贈,如下注文所明。
若不知者,若不知何者為受持的。
若不信者,行事鈔引十誦:「在病人未死時,贍病人應先問病者,授持何衣鉢,一一別問。若未問,不知;或贍病者言,不可憑信時,則與不好不惡六物。」
正明賞法,應五人(五人以上)作,準鈔記文前後次第,總列如下:
一, 集財,贍病人將亡人輕重之物,並集僧中,若重大者如屋,田,牛,牀,並須列帳,對僧宣讀,令知多少。
二, 加法分之:
1,鳴鐘集十方僧。
2,維那披讀大小物單(不論現不現)
3,贍病人具儀捨物。(文如鈔)
4,持律上座(一)問負債。(二)問囑授,(三)問同活共財,(四),問斷輕重分別抄記。
5,作賞勞法(白二)
6,分輕物法(白二)
盛衣貯器,盛衣為盛衣袋,及三衣襆;貯器,為鉢袋及鉢函等。
庚九,分輕物法。
九,分輕物法。

毘尼母云:「五人共住,一人死,不得作展轉分。」律中出法少不具足,今準非時僧得施羯磨,具有展轉之言,則五人已上,須用此法。律文當差一人令分,白二羯磨如是與之。有人存三番作法,此思文未了。亦有存二番法者,今準羯磨文中,具含付分二法,餘無故不出,準律羯磨云:
大德僧聽!某甲比丘命過,所有衣物,現前僧應分,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持是衣物與比丘某甲,某甲當還與僧,白如是。
大德僧聽!比丘某甲命過,所有衣物,現前僧應分,僧今持是衣物與比丘某甲,某甲當還與僧,誰諸長老忍?某甲比丘命過,所有衣物現前僧應分,僧今持與比丘某甲,某甲當還與僧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持此衣物與比丘某甲,某甲當還與僧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作此法已,隨人多少,取其衣物依數與之,不宜別施,更招漏染,非佛制故。五分云:「若不徧者,和僧與一無衣比丘。」善見云:「若一衣極好,不須割破,眾並有者,從上行之,須者直付之。」
四人分法。

毘尼母云:若但四人,應作直分羯磨,其賞看病物,義準三人口和,以衣付言:
諸大德憶念!今持此亡比丘某甲衣鉢,(坐具等隨有言之)與某甲看病比丘。

三說,自餘輕物,應準作直分羯磨云:
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某甲比丘命過,所有衣物,現前僧應分,白如是。
大德僧聽!比丘某甲命過,所有衣物,現前僧應分,誰諸長老忍?僧今分是衣物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分是衣物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若捨衣,若客來,並如上。
眾多人分法。

毘尼母云:「四人共住一人死,應展轉分。捨衣已,賞勞法,但二人口和付言:
大德憶念!我等持是亡比丘某甲衣鉢(坐具鍼筒,盛衣貯器)與某甲看病比丘。

三說已,其輕物者,準本律云:「應彼此三語受共分,應言:
二大德憶念!此亡比丘某甲衣物,應屬我等。

三說,餘人亦爾,若有二人,亦須準上,其賞勞直付,三語雖了,分物未入手,客來須與分。
一人心念法。

毘尼母云:一相應法者,二人共住一人死,在者取衣口言:
此某甲亡比丘物,應屬我。

作此三說已,手執物故,後來不得。

有人存三番作法,此思文未了,三番,一,差人,二,付衣,三,分衣。未了,律指付衣與分衣為一法,彼謂有二法。
亦有存二番法者,二番,一,差人,二,付分。今所用者是一番法,以口差人而作付分。故不作差法。
隨人多少,取其衣物依數與之,五德潛數人數,先行籌已,然後以籌對物付之。
不宜別施,以此是非時僧得施,功德徧十方僧,不須造像,設齋等,更招漏染,非佛制故。
四人共住一人死,應彼此相語,展轉分之,前五人法中,所謂展轉,是僧令持是衣物與某,某當還與僧,與今之展轉不同。
弘一律師繪圖極為清晰,附供參考:
五人法:

四人僧
與看病人
展轉分輕物

四人僧
所差知事人

白二羯磨

白二羯磨
四人法:

僧三人
與看病人
直分輕物
四人僧
白二羯磨

口和
三人法:

僧二人
與看病人
展轉分輕物
對二僧
眾法對首

口和
二人法:

僧一人
與看病人
展轉分輕物
對一僧
眾法對首

直付
庚十,得受衣法。
十,得受衣法。

僧祇云:「若為病人求醫藥衣食,及為塔事僧事,雖當時不在,並應與分。」善見云:「若界外比丘入,亦須與分,謂在羯磨時。」律中:「有比丘,無想,別眾,不成分衣。又現前施中,得與沙彌淨人,分等或半,如前分別。」十誦:「比丘有衣鉢寄尼者,若死,比丘索取,先見者分之。若在白衣家死,輕物隨五眾現前分,重物任意遠近,有僧法寺付之。若無五眾者,律令信樂檀越應守掌。若無五眾來者,應送與近處僧伽藍僧,餘如鈔中。
為病人求醫藥等而外出,雖當時不在,並應與分。
若界內有比丘,作無比丘相,不成分衣。
餘如行事鈔卷三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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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提尊大白身法千座行和讚   日本桐山大師作,譯為中文   爐香讚(合掌) 爐香乍熱,法界蒙熏,諸佛海會悉遙聞,隨處結祥雲,誠意方殷,諸佛現全身。 南無香雲蓋菩薩摩訶薩(三稱)   開經偈 無上甚深微妙法,百千萬劫難遭遇,我今見聞得受持,願解如來真實義。 南無本師釋迦牟尼佛(三稱) 南無大準提王菩薩(三稱) 準提尊大白身法千座行和讚  歸命頂禮準提尊,解脫因緣千座行,功德無量今傳佈,且說寶塔有原因。  如來秘密大法門,切斷一切諸惡業,將此密法安置處,即同供奉一靈寺。  其中靈處雖無限,惟此寶塔準提尊,顯密兩教稱不同,顯稱佛母準提尊。  密稱最勝金剛尊,所發奉請諸誓願,如汝累行千座行,生身佛母即出現。  縱為瓦石木塊體,寶塔忽變七寶成,光輝燦爛真晃耀,諸天善神齊降臨。  直達八萬由旬外,晝夜保護各人行,寶塔威力貫天際,諸佛讚歎瞻仰勤。  有此寶塔安置處,不怕諸難來相侵,闔家人等皆安隱,牛馬之類亦太平。  疫病苦厄不必憂,故望行者日日供,一日一座行此法,千座重疊即滿行。  初座三百三十三,切斷家庭各因緣,消涂祖先諸業障,祖父祖母及雙親。  所有一切諸業障,血肉相連傳子孫,子孫惡運從此起,勿謂無罪受此愆。  原因皆由父母緣,初座功滿即滅盡,中座三百三十三,專除本身惡因緣。  我有惡緣之父母,又有障深之祖先,今生所以有此運,皆為前世果報緣。  勿怨祖先勤悔過,中座修完可除完,滿座三百三十三,可斷子孫惡因緣。  父母因緣子孫受,為愛子孫宜虔勤,以前所有諸惡因,必由自身來切斷。  三行圓滿整千日,滿期之樂樂無窮,八十億劫所集聚,生死重罪亦消完。  佛母誓言不可撼,無間餓鬼各地獄,畜生界中墮身陷,一切因緣悉可斷。  菩提路開直向前,皆由此行得實現,如有祖先犯重罪,墮於中有苦相連。  子孫修行便成佛,躍入菩薩行列間,功德無量難罄述,業病苦患亦皆然。  如能至誠修此法,重病即日可輕減,天壽可達不必憂,皆由此行獲保障。  前世貪罪報自身,衣食貧寒交相歎,至誠專一修此法,天降寶雨濟困貧。  此身日成富貴身,勿忘虔心三寶供,若彼各惜不肯施,寶雨即刻消失盡。  更宜廣植諸善根,發願虔心救世人,今生貧困而哭泣,皆因前生泣別人。  應知果報原如此,因果車輪不稍停,欲助自己及子孫,汝今應先救世人。  此乃因果之大法,我佛如來亦曾云,只顧自身復自身,決難解脫惡緣因。  我身所以有今日,皆因過去因緣成...

大藏經13,寶女所問經卷第四

寶女所問經卷第四    西晉月氏三藏竺法護譯 三十二相品第九 於是寶女問世尊曰:「唯然大聖,今所可謂如來至真,三十有二大人之相,前世宿命行何功德,而致逮得三十有二,大人之相遍布在體?」佛告寶女:「吾往古典行無量德,合集眾行,如來由是逮得,三十有二大人之相,遍布于體。今粗擧要,如來之相,足安平立大人之相者,乃往堅固勸助,而不退轉,未曾覆蔽他人功故。如來手足而有法輪,大人相者,乃往古世興設若干,種種施故。如來指纖長好,大人相者,乃往古世則說經義,救護眾生令無患故。如來手足生網幔理,大人相者,乃往古世,未曾破壞地人眷屬故。如來手足柔軟微妙,大人相者,乃往古世而以惠施,若干種衣細軟服故。如來而有七合充滿,大人相者,乃往古世廣設眾施,供諸乏故。如來之膝平正無節,腨腸如鹿大人相者,乃往古世奉受經典,不違失故。如來之身,其陰馬藏大人相者,乃往古世謹慎己身,遠欲法故。如來之身,頰車充滿猶如師子,大人相者,乃往古世廣修淨業,修行備故。如來至真常於胸前,自然卍字大人相者,乃往古世,蠲除穢濁不善行故。如來肢體具足成就,大人相者,乃往古世施以無畏,安慰人故。如來手臂長出於膝,大人相者,乃往古世,人有所作佐助勸故。如來身淨而無瑕庛,大人相者,乃往古世奉行十善,無厭足故。如來腦戶充滿弘備,大人相者,乃往古世其有病者,若干種藥瞻視療故。如來師子步大人相者,乃往古世殖眾德本,具足備故。如來四十齒白,大人相者,乃往古世,志性等仁於眾生故。如來牙齒無有間疏,大人相者,乃往古世設人諍鬪,令合和故。如來頷牙大人相者,乃往古世則以微妙,可意之物而興施故。如來紺清美好髮眉,大人相者,乃往古世,善自護已身口心故。如來廣長舌大人相者,乃往古世所言至誠,護口之過故。如來舋舋大人相者,以無量福供養究竟,心行仁和使得覆蓋。如來梵聲哀鸞之音,大人相者,乃往古世言語柔和,與眾人言護口節辭,無央數人聞其所語,無不悅故。如來瞳子紺青色,大人相者,乃往古世,常以慈目察眾人故。如來之眼如月初生,大人相者,乃往古世無麁暴志,心性和順故。如來眉間白毫,大人相者,乃往古世敬禮尊長故。如來肌膚柔軟妙好,大人相者,乃往古世,心念錜集法品藏故。如來身形紫磨金色,大人相者,乃往古世,多施衣服臥具床故。如來之體一一毛生,大人相者,乃往古世,離於集會眾閙之故。如來之毛上向右旋,大人相者,乃往古世尊敬於師,受善友教稽首從故。如來頭髮紺青色,大人相...

大藏經16,入楞伽經卷第八

入楞伽經卷第八    元魏天竺三藏菩提留支譯 剎那品第十四 爾時,聖者大慧菩薩摩訶薩,復白佛言:「世尊,惟願如來應正遍知為我說,善逝為我說,一切法生滅之相。云何如來說,一切法念念不住?」佛告大慧菩薩言:「善哉善哉!善哉大慧,汝今諦聽當為汝說。」大慧言:「善哉世尊唯然受教。」佛告大慧:「一切法一切法者,所謂善法不善法,有為法無為法,世間法出世間法,有漏法無漏法,內法外法,大慧,略說五陰法,因心意意識熏習增長,諸凡夫人依心意意識熏習故,分別善不善法。大慧,聖人現證三昧三摩跋提,無漏善法樂行。大慧,是名善法。復次,大慧,言善不善法者,所謂八識,何等為八?一者,阿梨耶識,二者意,三者意識,四者眼識,五者耳識,六者鼻識,七者舌識,八者身識。大慧,五識身共意識身,善不善法,展轉差別相續,體無差別身,隨順生法生已還滅,不知自心見虛妄境界。即滅時,能取境界形相大小,勝如之狀。大慧,意識共五識身相應生,一念時不住。是故我說,彼法念時不住。大慧,言剎尼迦者,名之為空。阿梨耶識名如來藏,無共意轉識熏習,故名為空。愚癡凡夫不覺不知,執著諸法剎那不住,墮在邪見而作是言:『無漏之法,亦剎那不住。』破彼真如如來藏故。大慧,五識身者不生六道,不受苦樂,不作涅槃因。大慧,如來藏者不受苦樂,非生死因,餘法者共生共滅,依於四種熏習醉故,而諸凡夫不覺不知,邪見熏習,言一切法剎那不住。復次大慧,金剛如來藏,如來證法非剎那不住。如來證法若剎那不住者,一切聖者不成聖人。大慧,非非聖人以聖人故。大慧,金剛住於一劫,稱量等住不增不減。大慧,云何愚癡凡夫分別諸法,言剎那不住?而諸凡夫不得我意,不覺不知內外諸法,念念不住。」大慧復白佛言:「世尊,如來常說滿足六波羅贏法,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世尊,何等為六波羅蜜?云何滿足?」佛告大慧菩薩言:「大慧,波羅蜜差別有三種,謂世間波羅蜜,出世間波羅蜜,出世間上上波羅蜜。大慧,言世間波羅蜜者,愚癡凡夫執著我我所法,墮於二邊,為於種種勝妙境界,行波羅蜜,求於色等境界果報。大慧,愚癡凡夫行,尸波羅蜜,羼提波羅蜜,毘梨耶波羅蜜,禪波羅蜜,般若波羅蜜,乃至生於梵天,求五神通世間之法。大慧,是名世間諸波羅蜜。大慧,言出世間波羅蜜者,謂聲聞辟支佛,取聲聞辟支佛涅槃心,修行波羅蜜。大慧,如彼世間愚癡凡夫,為於自身求涅槃樂,而行世間波羅蜜行,聲聞緣覺亦復如是,為自身故求涅槃樂,行出世間波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