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分依法篇第八
註
於中得施有二,初謂七眾所施為僧得,二,謂道俗所施為現前,若約緣就時,不出六種。
釋
分衣法,即如後列之二部僧得施,二部現前施;及以時施中僧得,現前;非時施中僧得,現前,共有六位差別,故說諸。即前二對兩眾,後四對時非時。
僧得,以施主之心,該通一化,徧施十方大眾,應鳴鐘集十方眾,作羯磨限約,然後由現前僧分之,功德即徧十方僧。
現前,以施主之心,惟限於此處同住之眾,不須羯磨,即依人數多少,而直分之。
七眾,即是道俗。
時有二種,一,時,施主之意,為賞前安居人之功而施,名曰時施。施時應在前安居竟之時(七月十六日以後)故曰時。二,非時,施主之不問時節,有緣即施,人不約安居,時通長年內,故曰非時。
六種,如前所解。
丁二,解文六,戊一,二部僧得施。
一,二部僧得施法。
註
時有住處二部僧,多得可分衣物,時比丘僧多,比丘尼少,佛言:「分作二分,無比丘尼,純式叉摩那,亦分作二分,若純沙彌尼,亦分作二分,若無三眾,比丘僧應分。若比丘尼多,僧少若無,應作二分,若乃至無沙彌者,比丘尼應分。得物已,至當部中,皆須作羯磨分。所以名僧得者,以施主心普均一化,物徧通十方,但有僧尼皆沾其分,故名僧得。還須僧法羯磨,遮約十方來者,既作法已,現前自分。」羯磨如後。
釋
僧得施,須約部以分,若互無,互得受之。後說明僧得之意義,羯磨,大同亡物輕法。
戊二,二部現前施。
二,二部現前得施法。
註
爾時世尊三月靜坐,唯除一供養人,時有六十頭陀比丘,往至佛所,為佛所讚,諸非頭陀比丘,捨衣成大積。佛言:「應布施眾僧,若與一人聽。。與比丘尼非衣。若行波利婆沙摩那埵比丘,應與分;七羯磨人,應置地與,若使人與;若沙彌,應等與,若與半,若三分與一;守僧伽藍人應等與,若乃至四分與一分。若不與,不應分;若分,應如法治。」
釋
世尊讚揚六十頭陀比丘,諸非頭陀比丘,捨衣成大積了,十二頭陀中,第七糞掃衣,則捨檀越施衣;第八但三衣,則捨長衣,對於這大批捨出來的衣,怎樣處理。佛言:「應布施眾僧。」然而,實在若與一人也聽任之。
與比丘尼非衣,南山云:「非衣相。」靈芝云:「非衣相,即衣財。即可做衣之材料。」
若行波利婆沙摩那埵比丘,以治罰輕應與分,而親手付之。七羯磨人,訶責,擯出,依止,不至白衣家,不見舉,不懺舉,惡見不捨舉,這七種人,都奪三十五事,不得受人供給,故應置地與,若使人與。
沙彌,或與大僧同樣等與,或半與,若三分與一,或取其同位,或據其位卑行缺,量勢行事,都是可以的。
守僧伽藍人應等與,或與乃至四分之一,不與不應分,以僧須周給,不兼及下位,失於僧和的。
戊三,時現前。
三,時現前得施法。
註
時有比丘,在異處結夏安居已,復於異處住,不知何處取物分?佛言:「聽住日多處取,若二處俱等,聽各取半。若大得可分,應隨數人分,或墮籌分。乃至一人直爾攝取,不作心念法。」
釋
安居時施,為福故施,隨取現前人數,各取其分,假如有人在兩處安居,聽住日多處取,若二處所住時日俱等,聽各取半。
若大得多物可分時,應隨數人的數目而分之,若人多不易數知,或墮籌分。
若人少乃至一人時,則直爾攝取,不作心念法。
戊四,非時現前。
四,非時現前得施法。
註
時現前僧,大得可分衣物,佛言:「聽數人多少,若十人為十分,乃至百人為百分,若好惡相參,應使不見者擲籌分之,不合羯磨。」
釋
現前僧大得可分衣物,佛言:「聽數人分之,好壞不等,難以平均時,應使不見者擲籌分之,以免生起分別。不合羯磨,以時現前,非時現前,及二部現前,都是時定,據當時;處定,隨家隨界;人定,隨現集數;法定,數人墮籌,即是分法,故不須再作羯磨。」
戊五,時僧得施。
五,時僧得施法。
註
時有比丘,未分夏衣便去,後分衣而不待來,又忘不出行者分,不知成分不?佛言:「成分衣,應相待,亦應出彼分,應羯磨分之,如非時僧得施法。」佛言:若一比丘安居,大得僧夏安居衣,應心念口受言:
此是我物。
註
三說已,若受不受,更有餘比丘來,不應與分。
釋
忘了而沒留,出行者分,雖成分衣,而道理上應相待,即不相待,亦應出彼分的。
時僧得,非時僧得,須作法,應羯磨法分之的原因,是時不定,迦提月中隨日即是;處不定,隨處作得,人不定,隨人集分但令及法;法不定,五人以上僧法,餘則對首,心念。
時僧得施,既應作法,故若減至一比丘安居時,大得僧夏安居衣,亦應作心念法,既三說已,則不拘受不受,即全屬彼所有。餘來,有其餘的人來,也不應與分了。
戊六,非時僧得二,己一,檀越施。
六,非時僧得施法。
註
得施有二,若道俗作檀越,欲以施物普通十方,皆興施福故。律云:「時有異住處現前僧,大得可分之物,分衣時,有客比丘,數數來分衣疲極,佛言:「應差一人令分,白二羯磨與。」其正法如後,分亡人輕物中說。
釋
非時僧得施,有二種來源,其第一種,即道俗作檀越而施者,檀越主以施物普通十方僧,於此十方境上,皆興施福。
其應白二羯磨分的緣起,因客比丘頻來,以致主持分衣者疲極,而規定下來的,即在前說明的,四種不定的情形下,需要羯磨的。
己二,亡人物,庚一,物之所屬。
註
二者,若亡五眾,所有衣物,佛言:應一切屬僧,然僧有四方,現前不同故,物則重輕兩別,又約輕重物中分處,非唯一軼,具如後十段。
初明五眾死,物之所屬。
註
十誦「有比丘死,衣物眾多,王家親屬並欲取物。」佛言:「王親不合,僧應得之。」乃至今時,雖依三寶出家,財法必緣僧得,佛法非分,故入二僧,廣如鈔中說。
非時僧得施的,第二來源,是亡五眾所有衣物,佛言:「應一切屬僧。」佛法尚非其分。
然僧有四方,現前不同故,物則重輕兩別,非唯一軼,軼是車輪走過的痕迹,與轍相通。十段分別,初明五眾死,物之所屬,僧應得之。
緣起中比丘,指跋難陀,他的衣物值四十萬兩黃金。
庚二,分法十種。
二,分法十種。
註
一者,糞掃衣,如五分律水漂死者,二者,現前取,如十誦學悔人,擯人,守戒人共住互死者,三,同見取,如律此彼二部互死者,四,功能取,如律云:「三舉人死,入同羯磨舉僧。」五,二部僧取,如律:「無住處死,」薩婆多:「二界中間死,」六,面所向取,如論:「二界中間死,」七,入和尚,僧祇云:「沙彌死,衣物令和尚知。」八,入所親白衣,薩婆多云:「滅擯人物。」九,隨所在得,如十誦:「寄人不寄處等。」十,在眾中死,羯磨取。廣亦如鈔說。
釋
五分律水漂死,有比丘水所漂死,衣鉢掛著界內樹枝上,諸比丘謂入僧界,應屬僧不敢取,以是事白佛,佛言:「聽作糞掃衣想取。」
擯人,即擯出,非滅擯,守戒人即清淨,學悔人,擯人,守戒人,這三種人同處,共住,隨有死者,生存者應取之,即入當時現前僧。
同見取,四分,如律:「邪正此彼二部,各執是非,互死者,皆同見自分。」
四功能取,四分律云:「被舉比丘,三舉人死,衣物入同羯磨舉僧,惟本作法者得之。」
五,二部僧取,四分律:「無住處,白衣家死。」又五分律:「獨住比丘死。」薩婆多:「二界中死。」(二界中間獨住之比丘),五眾先來見者得之,非是二部共分。
六,面所向取,如薩婆多論:「有一比丘持衣鉢向彼寺,未至,在二界中間死,佛言:『隨所去處僧得,若不知去處,隨面向處僧得。』」
七,入和尚中,令和尚知,是令和尚分別財體,以師物入自己,沙彌物入僧,形同沙彌者亦爾。
八,入所親白衣,以滅擯比丘,生時與僧不同財,法之故,死時僧無分義。
九,隨所在得,如十誦:「有比丘持衣寄阿難,三處共爭(能寄人,所寄者,寄物人之三處)佛言:「屬阿難處僧,界內現前僧應分,以寄人不寄處故。」
鈔批釋云:「亡比丘本住處,名能寄人;言所寄者,即阿難處也;言寄物處者,即阿難遙寄之處也。佛言:『屬阿難處僧。』」十誦云:「有一比丘死,是衣物本寄阿難,其亡比丘異處死,阿難在異處住,所寄衣物又在異處,其死者及阿難所住處,並更寄衣物處,各言合屬我處僧,佛言:『阿難所在處,界內現前僧應分。 』」
十,在眾中死,同一住處同一說戒的,一和清眾死,方入羯磨,對前一,三,五,六,九而說一和,對前二,四,七,八故說清眾,前九都是隨於本界,據現前人數,直接分之,此須羯磨。
庚三,同活共財。
三,同活共財法。
註
律無正斷,若取分別。共財,則除隨身之物以外,中分入僧。同活,則任在者籌量出處多少,但取實情,生死同志,則無負犯,若涉私懷,具招兩過。
釋
允堪:「會正論云:『同活者,平生活計俱同也。共財者,共有財各有半分也。』」
若取分別,各各解之。共財,則除共財人雙方的,隨身之物已外財物,應中分入僧,即各有半分也。同活,則聽任存在者的,籌量出處多少,以為亡物。應實事求是地,但取實情,合乎生死兩方相同志意,如實地分明了,是同活還是共財,則無負犯。相反,若涉私懷,很容易犯盜罪的重夷,輕蘭,具招兩過。即非是同活,亦非共財,妄言是同活與共財,便取而分之,則判斷者,取物者都犯盜罪。其是重物應入常住者,則犯重夷,其是輕物應入現前者,則犯偷蘭。。
庚四,負債法。
四,負債法。
註
佛言:「應問言:『誰負病者物?病人負誰物?知已應索取,若負他者,聽持長衣償,若無,賣三衣償。有餘,與瞻病人。』」僧祇云:「當深察前人可信,可證明者與之,反此不得。」
釋
對亡者在生時的,債權與債務,處理清楚,文很易明。
庚五,明囑授。
五,明囑授。
註
佛言:「僧問瞻病人言:『病人有囑授不?』若云病人臨終時言:『此物與佛,與法,與僧,與塔,與人,若我終後與者。』」佛言:「應索取現前僧分。」五分:「若生時與人,未持去者,僧應白二羯磨與之。」
釋
以生存屬己,死後屬僧,故囑「若我終後與者。」佛言:「應索取與現前僧分。」其生時與人未持去者,須僧白二者,恐僧不知,作法以明確之。
庚六,分物時。
六,分物時。
註
僧祇言:「若病者死,不可信,應持戶鉤付僧知事人,然後供養舍利。」毘尼母云:「先將亡者去藏殯已,送喪還來至寺,取亡人物著僧前,然後依法集僧分之。」
說明分亡物的時節,應在藏殯之後。十誦:「有諸比丘,在屍邊分衣,屍起護物,佛令屍去後分,或僧在異處分。」依毘尼母論,藏殯後分為好。舍利,即指死屍。
庚七,斷輕重物。
七,斷輕重物。
註
十誦:「病人死,無看病者,取衣物浣洗曝卷擗,徐擔入眾中。」律云:彼持亡者衣物來在眾中,當作是言:
大德僧聽!某甲比丘(彼此)住處命過,所有衣物,此住處現前僧應分。
註
如是三說,毘尼母云:「並取衣物在僧前著已,遣一人處分可分物,不可分物,各別一處。」
正明處分。
註
佛言:「若比丘死,若多知識,若無知識,一切屬僧。若有園田,果樹,別房,及屬別房物,銅瓶,銅瓮,斧鑿,鐙臺,繩牀,坐蓐,臥蓐,氍氀,車輿,守僧伽藍人,水瓶,澡罐,錫杖,扇,鐵作器,木作器,陶作器,皮作器,竹作器,及諸種種重物,並不應分,屬四方僧。氍氀長三肘,廣五肘,毛長三指,剃刀,衣鉢,坐具,咸筒,俱夜羅器,現前僧應分之。」律文正斷如此,餘有不出者,當於諸部律論,聯類斷判,當觀律本判意,不容緩急自欺。必欲廣知,具如量處重輕物儀中。具夜羅器者,謂減盔,次盔,小盔及餘鋺盞器皿。
釋
擗,音辟,析也。先引十誦,將亡物料理,擔入眾中,依本律出白文。又引母論,分別可分物,不可分物。
氍氀,(氀與毹同)織毛褥也,叢毛編織而出毛頭,若過長三肘,廣五肘之量,則入重物。重物,並不應分,屬四方僧。輕物,現前僧應分之。
後勉勵應慎重判斷,欲廣知時,應參考,量處重輕物儀,道宣律祖著。
最後解釋俱夜羅器。
八,量德賞物。
註
佛言:「五法成就,應與病人衣物,故知不具則不得賞。一,知病人可食不可食,可食應與,二,不惡賤病人大小便唾吐,三,有慈愍心,不為衣食,四,能經理湯藥,乃至差若死,五,能為病者說法,己於善法增益。」僧祇律有四種:暫作,若僧差作,自樂福作,邪命作,並不合賞。若為饒益病者,欲令速差,下至然一鐙遇命終者,便得此物。」五分云:「多人看病,與究竟者。」律云:「當與受持衣,若不知者,當極上看病與上三衣,隨看中下,與衣亦爾。」十誦云:「若不信者,與不好不惡六物。」五分,十誦云:「比丘病,二眾合得;比丘尼病,三眾得。」摩得勒伽云:「白衣看病,應與少許,尼三眾同之。」十誦云:「看病人為病者,出外乞衣藥者,留待還付之。」五分:「外界看病者,依法賞之。」
正明賞法。
註
佛言:應與贍病者六物,謂:三衣,鉢,坐具,鍼筒,盛衣貯器,應如是與:
大德僧聽!某甲比丘命過,所有(三衣,鉢,坐具,鍼筒,盛衣貯器,隨當時有者牒入。)此現前僧應分,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與某甲看病比丘,白如是。
大德僧聽!某甲比丘命過,所有三衣,鉢,坐具,(鍼筒,盛衣貯器。)此現僧應分,僧今與某甲看病比丘,誰諸長老忍?僧與某甲看病比丘三衣,鉢(坐具,貯器。)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與某甲看病比丘衣物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註
律本具明有德合賞,若無德者,理非僥倖,必知事勞,無有法益者,可入輕物作法,然後和僧 準論隨功賞贈。
釋
僧差作,未必具德。
自樂作福,非是益他之故。
邪命作,為衣食而作。
不合賞,不應作法賞勞,後仍可和僧賞贈,如下注文所明。
若不知者,若不知何者為受持的。
若不信者,行事鈔引十誦:「在病人未死時,贍病人應先問病者,授持何衣鉢,一一別問。若未問,不知;或贍病者言,不可憑信時,則與不好不惡六物。」
正明賞法,應五人(五人以上)作,準鈔記文前後次第,總列如下:
一, 集財,贍病人將亡人輕重之物,並集僧中,若重大者如屋,田,牛,牀,並須列帳,對僧宣讀,令知多少。
二, 加法分之:
1,鳴鐘集十方僧。
2,維那披讀大小物單(不論現不現)
3,贍病人具儀捨物。(文如鈔)
4,持律上座(一)問負債。(二)問囑授,(三)問同活共財,(四),問斷輕重分別抄記。
5,作賞勞法(白二)
6,分輕物法(白二)
盛衣貯器,盛衣為盛衣袋,及三衣襆;貯器,為鉢袋及鉢函等。
庚九,分輕物法。
九,分輕物法。
註
毘尼母云:「五人共住,一人死,不得作展轉分。」律中出法少不具足,今準非時僧得施羯磨,具有展轉之言,則五人已上,須用此法。律文當差一人令分,白二羯磨如是與之。有人存三番作法,此思文未了。亦有存二番法者,今準羯磨文中,具含付分二法,餘無故不出,準律羯磨云:
大德僧聽!某甲比丘命過,所有衣物,現前僧應分,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持是衣物與比丘某甲,某甲當還與僧,白如是。
大德僧聽!比丘某甲命過,所有衣物,現前僧應分,僧今持是衣物與比丘某甲,某甲當還與僧,誰諸長老忍?某甲比丘命過,所有衣物現前僧應分,僧今持與比丘某甲,某甲當還與僧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持此衣物與比丘某甲,某甲當還與僧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註
作此法已,隨人多少,取其衣物依數與之,不宜別施,更招漏染,非佛制故。五分云:「若不徧者,和僧與一無衣比丘。」善見云:「若一衣極好,不須割破,眾並有者,從上行之,須者直付之。」
四人分法。
註
毘尼母云:若但四人,應作直分羯磨,其賞看病物,義準三人口和,以衣付言:
諸大德憶念!今持此亡比丘某甲衣鉢,(坐具等隨有言之)與某甲看病比丘。
註
三說,自餘輕物,應準作直分羯磨云:
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某甲比丘命過,所有衣物,現前僧應分,白如是。
大德僧聽!比丘某甲命過,所有衣物,現前僧應分,誰諸長老忍?僧今分是衣物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分是衣物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註
若捨衣,若客來,並如上。
眾多人分法。
註
毘尼母云:「四人共住一人死,應展轉分。捨衣已,賞勞法,但二人口和付言:
大德憶念!我等持是亡比丘某甲衣鉢(坐具鍼筒,盛衣貯器)與某甲看病比丘。
註
三說已,其輕物者,準本律云:「應彼此三語受共分,應言:
二大德憶念!此亡比丘某甲衣物,應屬我等。
註
三說,餘人亦爾,若有二人,亦須準上,其賞勞直付,三語雖了,分物未入手,客來須與分。
一人心念法。
註
毘尼母云:一相應法者,二人共住一人死,在者取衣口言:
此某甲亡比丘物,應屬我。
註
作此三說已,手執物故,後來不得。
釋
有人存三番作法,此思文未了,三番,一,差人,二,付衣,三,分衣。未了,律指付衣與分衣為一法,彼謂有二法。
亦有存二番法者,二番,一,差人,二,付分。今所用者是一番法,以口差人而作付分。故不作差法。
隨人多少,取其衣物依數與之,五德潛數人數,先行籌已,然後以籌對物付之。
不宜別施,以此是非時僧得施,功德徧十方僧,不須造像,設齋等,更招漏染,非佛制故。
四人共住一人死,應彼此相語,展轉分之,前五人法中,所謂展轉,是僧令持是衣物與某,某當還與僧,與今之展轉不同。
弘一律師繪圖極為清晰,附供參考:
五人法:
賞
四人僧
與看病人
展轉分輕物
四人僧
所差知事人
勞
白二羯磨
白二羯磨
四人法:
賞
僧三人
與看病人
直分輕物
四人僧
白二羯磨
勞
口和
三人法:
賞
僧二人
與看病人
展轉分輕物
對二僧
眾法對首
勞
口和
二人法:
賞
僧一人
與看病人
展轉分輕物
對一僧
眾法對首
勞
直付
庚十,得受衣法。
十,得受衣法。
註
僧祇云:「若為病人求醫藥衣食,及為塔事僧事,雖當時不在,並應與分。」善見云:「若界外比丘入,亦須與分,謂在羯磨時。」律中:「有比丘,無想,別眾,不成分衣。又現前施中,得與沙彌淨人,分等或半,如前分別。」十誦:「比丘有衣鉢寄尼者,若死,比丘索取,先見者分之。若在白衣家死,輕物隨五眾現前分,重物任意遠近,有僧法寺付之。若無五眾者,律令信樂檀越應守掌。若無五眾來者,應送與近處僧伽藍僧,餘如鈔中。
為病人求醫藥等而外出,雖當時不在,並應與分。
若界內有比丘,作無比丘相,不成分衣。
餘如行事鈔卷三十二。
註
於中得施有二,初謂七眾所施為僧得,二,謂道俗所施為現前,若約緣就時,不出六種。
釋
分衣法,即如後列之二部僧得施,二部現前施;及以時施中僧得,現前;非時施中僧得,現前,共有六位差別,故說諸。即前二對兩眾,後四對時非時。
僧得,以施主之心,該通一化,徧施十方大眾,應鳴鐘集十方眾,作羯磨限約,然後由現前僧分之,功德即徧十方僧。
現前,以施主之心,惟限於此處同住之眾,不須羯磨,即依人數多少,而直分之。
七眾,即是道俗。
時有二種,一,時,施主之意,為賞前安居人之功而施,名曰時施。施時應在前安居竟之時(七月十六日以後)故曰時。二,非時,施主之不問時節,有緣即施,人不約安居,時通長年內,故曰非時。
六種,如前所解。
丁二,解文六,戊一,二部僧得施。
一,二部僧得施法。
註
時有住處二部僧,多得可分衣物,時比丘僧多,比丘尼少,佛言:「分作二分,無比丘尼,純式叉摩那,亦分作二分,若純沙彌尼,亦分作二分,若無三眾,比丘僧應分。若比丘尼多,僧少若無,應作二分,若乃至無沙彌者,比丘尼應分。得物已,至當部中,皆須作羯磨分。所以名僧得者,以施主心普均一化,物徧通十方,但有僧尼皆沾其分,故名僧得。還須僧法羯磨,遮約十方來者,既作法已,現前自分。」羯磨如後。
釋
僧得施,須約部以分,若互無,互得受之。後說明僧得之意義,羯磨,大同亡物輕法。
戊二,二部現前施。
二,二部現前得施法。
註
爾時世尊三月靜坐,唯除一供養人,時有六十頭陀比丘,往至佛所,為佛所讚,諸非頭陀比丘,捨衣成大積。佛言:「應布施眾僧,若與一人聽。。與比丘尼非衣。若行波利婆沙摩那埵比丘,應與分;七羯磨人,應置地與,若使人與;若沙彌,應等與,若與半,若三分與一;守僧伽藍人應等與,若乃至四分與一分。若不與,不應分;若分,應如法治。」
釋
世尊讚揚六十頭陀比丘,諸非頭陀比丘,捨衣成大積了,十二頭陀中,第七糞掃衣,則捨檀越施衣;第八但三衣,則捨長衣,對於這大批捨出來的衣,怎樣處理。佛言:「應布施眾僧。」然而,實在若與一人也聽任之。
與比丘尼非衣,南山云:「非衣相。」靈芝云:「非衣相,即衣財。即可做衣之材料。」
若行波利婆沙摩那埵比丘,以治罰輕應與分,而親手付之。七羯磨人,訶責,擯出,依止,不至白衣家,不見舉,不懺舉,惡見不捨舉,這七種人,都奪三十五事,不得受人供給,故應置地與,若使人與。
沙彌,或與大僧同樣等與,或半與,若三分與一,或取其同位,或據其位卑行缺,量勢行事,都是可以的。
守僧伽藍人應等與,或與乃至四分之一,不與不應分,以僧須周給,不兼及下位,失於僧和的。
戊三,時現前。
三,時現前得施法。
註
時有比丘,在異處結夏安居已,復於異處住,不知何處取物分?佛言:「聽住日多處取,若二處俱等,聽各取半。若大得可分,應隨數人分,或墮籌分。乃至一人直爾攝取,不作心念法。」
釋
安居時施,為福故施,隨取現前人數,各取其分,假如有人在兩處安居,聽住日多處取,若二處所住時日俱等,聽各取半。
若大得多物可分時,應隨數人的數目而分之,若人多不易數知,或墮籌分。
若人少乃至一人時,則直爾攝取,不作心念法。
戊四,非時現前。
四,非時現前得施法。
註
時現前僧,大得可分衣物,佛言:「聽數人多少,若十人為十分,乃至百人為百分,若好惡相參,應使不見者擲籌分之,不合羯磨。」
釋
現前僧大得可分衣物,佛言:「聽數人分之,好壞不等,難以平均時,應使不見者擲籌分之,以免生起分別。不合羯磨,以時現前,非時現前,及二部現前,都是時定,據當時;處定,隨家隨界;人定,隨現集數;法定,數人墮籌,即是分法,故不須再作羯磨。」
戊五,時僧得施。
五,時僧得施法。
註
時有比丘,未分夏衣便去,後分衣而不待來,又忘不出行者分,不知成分不?佛言:「成分衣,應相待,亦應出彼分,應羯磨分之,如非時僧得施法。」佛言:若一比丘安居,大得僧夏安居衣,應心念口受言:
此是我物。
註
三說已,若受不受,更有餘比丘來,不應與分。
釋
忘了而沒留,出行者分,雖成分衣,而道理上應相待,即不相待,亦應出彼分的。
時僧得,非時僧得,須作法,應羯磨法分之的原因,是時不定,迦提月中隨日即是;處不定,隨處作得,人不定,隨人集分但令及法;法不定,五人以上僧法,餘則對首,心念。
時僧得施,既應作法,故若減至一比丘安居時,大得僧夏安居衣,亦應作心念法,既三說已,則不拘受不受,即全屬彼所有。餘來,有其餘的人來,也不應與分了。
戊六,非時僧得二,己一,檀越施。
六,非時僧得施法。
註
得施有二,若道俗作檀越,欲以施物普通十方,皆興施福故。律云:「時有異住處現前僧,大得可分之物,分衣時,有客比丘,數數來分衣疲極,佛言:「應差一人令分,白二羯磨與。」其正法如後,分亡人輕物中說。
釋
非時僧得施,有二種來源,其第一種,即道俗作檀越而施者,檀越主以施物普通十方僧,於此十方境上,皆興施福。
其應白二羯磨分的緣起,因客比丘頻來,以致主持分衣者疲極,而規定下來的,即在前說明的,四種不定的情形下,需要羯磨的。
己二,亡人物,庚一,物之所屬。
註
二者,若亡五眾,所有衣物,佛言:應一切屬僧,然僧有四方,現前不同故,物則重輕兩別,又約輕重物中分處,非唯一軼,具如後十段。
初明五眾死,物之所屬。
註
十誦「有比丘死,衣物眾多,王家親屬並欲取物。」佛言:「王親不合,僧應得之。」乃至今時,雖依三寶出家,財法必緣僧得,佛法非分,故入二僧,廣如鈔中說。
非時僧得施的,第二來源,是亡五眾所有衣物,佛言:「應一切屬僧。」佛法尚非其分。
然僧有四方,現前不同故,物則重輕兩別,非唯一軼,軼是車輪走過的痕迹,與轍相通。十段分別,初明五眾死,物之所屬,僧應得之。
緣起中比丘,指跋難陀,他的衣物值四十萬兩黃金。
庚二,分法十種。
二,分法十種。
註
一者,糞掃衣,如五分律水漂死者,二者,現前取,如十誦學悔人,擯人,守戒人共住互死者,三,同見取,如律此彼二部互死者,四,功能取,如律云:「三舉人死,入同羯磨舉僧。」五,二部僧取,如律:「無住處死,」薩婆多:「二界中間死,」六,面所向取,如論:「二界中間死,」七,入和尚,僧祇云:「沙彌死,衣物令和尚知。」八,入所親白衣,薩婆多云:「滅擯人物。」九,隨所在得,如十誦:「寄人不寄處等。」十,在眾中死,羯磨取。廣亦如鈔說。
釋
五分律水漂死,有比丘水所漂死,衣鉢掛著界內樹枝上,諸比丘謂入僧界,應屬僧不敢取,以是事白佛,佛言:「聽作糞掃衣想取。」
擯人,即擯出,非滅擯,守戒人即清淨,學悔人,擯人,守戒人,這三種人同處,共住,隨有死者,生存者應取之,即入當時現前僧。
同見取,四分,如律:「邪正此彼二部,各執是非,互死者,皆同見自分。」
四功能取,四分律云:「被舉比丘,三舉人死,衣物入同羯磨舉僧,惟本作法者得之。」
五,二部僧取,四分律:「無住處,白衣家死。」又五分律:「獨住比丘死。」薩婆多:「二界中死。」(二界中間獨住之比丘),五眾先來見者得之,非是二部共分。
六,面所向取,如薩婆多論:「有一比丘持衣鉢向彼寺,未至,在二界中間死,佛言:『隨所去處僧得,若不知去處,隨面向處僧得。』」
七,入和尚中,令和尚知,是令和尚分別財體,以師物入自己,沙彌物入僧,形同沙彌者亦爾。
八,入所親白衣,以滅擯比丘,生時與僧不同財,法之故,死時僧無分義。
九,隨所在得,如十誦:「有比丘持衣寄阿難,三處共爭(能寄人,所寄者,寄物人之三處)佛言:「屬阿難處僧,界內現前僧應分,以寄人不寄處故。」
鈔批釋云:「亡比丘本住處,名能寄人;言所寄者,即阿難處也;言寄物處者,即阿難遙寄之處也。佛言:『屬阿難處僧。』」十誦云:「有一比丘死,是衣物本寄阿難,其亡比丘異處死,阿難在異處住,所寄衣物又在異處,其死者及阿難所住處,並更寄衣物處,各言合屬我處僧,佛言:『阿難所在處,界內現前僧應分。 』」
十,在眾中死,同一住處同一說戒的,一和清眾死,方入羯磨,對前一,三,五,六,九而說一和,對前二,四,七,八故說清眾,前九都是隨於本界,據現前人數,直接分之,此須羯磨。
庚三,同活共財。
三,同活共財法。
註
律無正斷,若取分別。共財,則除隨身之物以外,中分入僧。同活,則任在者籌量出處多少,但取實情,生死同志,則無負犯,若涉私懷,具招兩過。
釋
允堪:「會正論云:『同活者,平生活計俱同也。共財者,共有財各有半分也。』」
若取分別,各各解之。共財,則除共財人雙方的,隨身之物已外財物,應中分入僧,即各有半分也。同活,則聽任存在者的,籌量出處多少,以為亡物。應實事求是地,但取實情,合乎生死兩方相同志意,如實地分明了,是同活還是共財,則無負犯。相反,若涉私懷,很容易犯盜罪的重夷,輕蘭,具招兩過。即非是同活,亦非共財,妄言是同活與共財,便取而分之,則判斷者,取物者都犯盜罪。其是重物應入常住者,則犯重夷,其是輕物應入現前者,則犯偷蘭。。
庚四,負債法。
四,負債法。
註
佛言:「應問言:『誰負病者物?病人負誰物?知已應索取,若負他者,聽持長衣償,若無,賣三衣償。有餘,與瞻病人。』」僧祇云:「當深察前人可信,可證明者與之,反此不得。」
釋
對亡者在生時的,債權與債務,處理清楚,文很易明。
庚五,明囑授。
五,明囑授。
註
佛言:「僧問瞻病人言:『病人有囑授不?』若云病人臨終時言:『此物與佛,與法,與僧,與塔,與人,若我終後與者。』」佛言:「應索取現前僧分。」五分:「若生時與人,未持去者,僧應白二羯磨與之。」
釋
以生存屬己,死後屬僧,故囑「若我終後與者。」佛言:「應索取與現前僧分。」其生時與人未持去者,須僧白二者,恐僧不知,作法以明確之。
庚六,分物時。
六,分物時。
註
僧祇言:「若病者死,不可信,應持戶鉤付僧知事人,然後供養舍利。」毘尼母云:「先將亡者去藏殯已,送喪還來至寺,取亡人物著僧前,然後依法集僧分之。」
說明分亡物的時節,應在藏殯之後。十誦:「有諸比丘,在屍邊分衣,屍起護物,佛令屍去後分,或僧在異處分。」依毘尼母論,藏殯後分為好。舍利,即指死屍。
庚七,斷輕重物。
七,斷輕重物。
註
十誦:「病人死,無看病者,取衣物浣洗曝卷擗,徐擔入眾中。」律云:彼持亡者衣物來在眾中,當作是言:
大德僧聽!某甲比丘(彼此)住處命過,所有衣物,此住處現前僧應分。
註
如是三說,毘尼母云:「並取衣物在僧前著已,遣一人處分可分物,不可分物,各別一處。」
正明處分。
註
佛言:「若比丘死,若多知識,若無知識,一切屬僧。若有園田,果樹,別房,及屬別房物,銅瓶,銅瓮,斧鑿,鐙臺,繩牀,坐蓐,臥蓐,氍氀,車輿,守僧伽藍人,水瓶,澡罐,錫杖,扇,鐵作器,木作器,陶作器,皮作器,竹作器,及諸種種重物,並不應分,屬四方僧。氍氀長三肘,廣五肘,毛長三指,剃刀,衣鉢,坐具,咸筒,俱夜羅器,現前僧應分之。」律文正斷如此,餘有不出者,當於諸部律論,聯類斷判,當觀律本判意,不容緩急自欺。必欲廣知,具如量處重輕物儀中。具夜羅器者,謂減盔,次盔,小盔及餘鋺盞器皿。
釋
擗,音辟,析也。先引十誦,將亡物料理,擔入眾中,依本律出白文。又引母論,分別可分物,不可分物。
氍氀,(氀與毹同)織毛褥也,叢毛編織而出毛頭,若過長三肘,廣五肘之量,則入重物。重物,並不應分,屬四方僧。輕物,現前僧應分之。
後勉勵應慎重判斷,欲廣知時,應參考,量處重輕物儀,道宣律祖著。
最後解釋俱夜羅器。
八,量德賞物。
註
佛言:「五法成就,應與病人衣物,故知不具則不得賞。一,知病人可食不可食,可食應與,二,不惡賤病人大小便唾吐,三,有慈愍心,不為衣食,四,能經理湯藥,乃至差若死,五,能為病者說法,己於善法增益。」僧祇律有四種:暫作,若僧差作,自樂福作,邪命作,並不合賞。若為饒益病者,欲令速差,下至然一鐙遇命終者,便得此物。」五分云:「多人看病,與究竟者。」律云:「當與受持衣,若不知者,當極上看病與上三衣,隨看中下,與衣亦爾。」十誦云:「若不信者,與不好不惡六物。」五分,十誦云:「比丘病,二眾合得;比丘尼病,三眾得。」摩得勒伽云:「白衣看病,應與少許,尼三眾同之。」十誦云:「看病人為病者,出外乞衣藥者,留待還付之。」五分:「外界看病者,依法賞之。」
正明賞法。
註
佛言:應與贍病者六物,謂:三衣,鉢,坐具,鍼筒,盛衣貯器,應如是與:
大德僧聽!某甲比丘命過,所有(三衣,鉢,坐具,鍼筒,盛衣貯器,隨當時有者牒入。)此現前僧應分,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與某甲看病比丘,白如是。
大德僧聽!某甲比丘命過,所有三衣,鉢,坐具,(鍼筒,盛衣貯器。)此現僧應分,僧今與某甲看病比丘,誰諸長老忍?僧與某甲看病比丘三衣,鉢(坐具,貯器。)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與某甲看病比丘衣物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註
律本具明有德合賞,若無德者,理非僥倖,必知事勞,無有法益者,可入輕物作法,然後和僧 準論隨功賞贈。
釋
僧差作,未必具德。
自樂作福,非是益他之故。
邪命作,為衣食而作。
不合賞,不應作法賞勞,後仍可和僧賞贈,如下注文所明。
若不知者,若不知何者為受持的。
若不信者,行事鈔引十誦:「在病人未死時,贍病人應先問病者,授持何衣鉢,一一別問。若未問,不知;或贍病者言,不可憑信時,則與不好不惡六物。」
正明賞法,應五人(五人以上)作,準鈔記文前後次第,總列如下:
一, 集財,贍病人將亡人輕重之物,並集僧中,若重大者如屋,田,牛,牀,並須列帳,對僧宣讀,令知多少。
二, 加法分之:
1,鳴鐘集十方僧。
2,維那披讀大小物單(不論現不現)
3,贍病人具儀捨物。(文如鈔)
4,持律上座(一)問負債。(二)問囑授,(三)問同活共財,(四),問斷輕重分別抄記。
5,作賞勞法(白二)
6,分輕物法(白二)
盛衣貯器,盛衣為盛衣袋,及三衣襆;貯器,為鉢袋及鉢函等。
庚九,分輕物法。
九,分輕物法。
註
毘尼母云:「五人共住,一人死,不得作展轉分。」律中出法少不具足,今準非時僧得施羯磨,具有展轉之言,則五人已上,須用此法。律文當差一人令分,白二羯磨如是與之。有人存三番作法,此思文未了。亦有存二番法者,今準羯磨文中,具含付分二法,餘無故不出,準律羯磨云:
大德僧聽!某甲比丘命過,所有衣物,現前僧應分,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持是衣物與比丘某甲,某甲當還與僧,白如是。
大德僧聽!比丘某甲命過,所有衣物,現前僧應分,僧今持是衣物與比丘某甲,某甲當還與僧,誰諸長老忍?某甲比丘命過,所有衣物現前僧應分,僧今持與比丘某甲,某甲當還與僧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持此衣物與比丘某甲,某甲當還與僧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註
作此法已,隨人多少,取其衣物依數與之,不宜別施,更招漏染,非佛制故。五分云:「若不徧者,和僧與一無衣比丘。」善見云:「若一衣極好,不須割破,眾並有者,從上行之,須者直付之。」
四人分法。
註
毘尼母云:若但四人,應作直分羯磨,其賞看病物,義準三人口和,以衣付言:
諸大德憶念!今持此亡比丘某甲衣鉢,(坐具等隨有言之)與某甲看病比丘。
註
三說,自餘輕物,應準作直分羯磨云:
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某甲比丘命過,所有衣物,現前僧應分,白如是。
大德僧聽!比丘某甲命過,所有衣物,現前僧應分,誰諸長老忍?僧今分是衣物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分是衣物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註
若捨衣,若客來,並如上。
眾多人分法。
註
毘尼母云:「四人共住一人死,應展轉分。捨衣已,賞勞法,但二人口和付言:
大德憶念!我等持是亡比丘某甲衣鉢(坐具鍼筒,盛衣貯器)與某甲看病比丘。
註
三說已,其輕物者,準本律云:「應彼此三語受共分,應言:
二大德憶念!此亡比丘某甲衣物,應屬我等。
註
三說,餘人亦爾,若有二人,亦須準上,其賞勞直付,三語雖了,分物未入手,客來須與分。
一人心念法。
註
毘尼母云:一相應法者,二人共住一人死,在者取衣口言:
此某甲亡比丘物,應屬我。
註
作此三說已,手執物故,後來不得。
釋
有人存三番作法,此思文未了,三番,一,差人,二,付衣,三,分衣。未了,律指付衣與分衣為一法,彼謂有二法。
亦有存二番法者,二番,一,差人,二,付分。今所用者是一番法,以口差人而作付分。故不作差法。
隨人多少,取其衣物依數與之,五德潛數人數,先行籌已,然後以籌對物付之。
不宜別施,以此是非時僧得施,功德徧十方僧,不須造像,設齋等,更招漏染,非佛制故。
四人共住一人死,應彼此相語,展轉分之,前五人法中,所謂展轉,是僧令持是衣物與某,某當還與僧,與今之展轉不同。
弘一律師繪圖極為清晰,附供參考:
五人法:
賞
四人僧
與看病人
展轉分輕物
四人僧
所差知事人
勞
白二羯磨
白二羯磨
四人法:
賞
僧三人
與看病人
直分輕物
四人僧
白二羯磨
勞
口和
三人法:
賞
僧二人
與看病人
展轉分輕物
對二僧
眾法對首
勞
口和
二人法:
賞
僧一人
與看病人
展轉分輕物
對一僧
眾法對首
勞
直付
庚十,得受衣法。
十,得受衣法。
註
僧祇云:「若為病人求醫藥衣食,及為塔事僧事,雖當時不在,並應與分。」善見云:「若界外比丘入,亦須與分,謂在羯磨時。」律中:「有比丘,無想,別眾,不成分衣。又現前施中,得與沙彌淨人,分等或半,如前分別。」十誦:「比丘有衣鉢寄尼者,若死,比丘索取,先見者分之。若在白衣家死,輕物隨五眾現前分,重物任意遠近,有僧法寺付之。若無五眾者,律令信樂檀越應守掌。若無五眾來者,應送與近處僧伽藍僧,餘如鈔中。
為病人求醫藥等而外出,雖當時不在,並應與分。
若界內有比丘,作無比丘相,不成分衣。
餘如行事鈔卷三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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