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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機羯磨淺釋-11

己二,正加受。

律無受法,準十誦云云: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此鉢多羅應量受,常用故。

三說,善見云:「若無人時,獨受持鉢,即準上文。其尼等四眾亦準此,若捨故受新,並準前上。」

本律無受法文,準十誦文云云。
善見,若無人獨受成法,準上文詞。
尼等四眾亦準此而受鉢。
若捨故受新,亦並準前捨衣文先捨,再準上文加受法。
丁二,明聽畜二,戊一,四藥二,已一,緣。
受藥法。

佛言:「有四種藥:時藥,非時藥,七日藥,盡形壽藥,應手受之。」薩婆多云:「受食有五義,律本無口受法,準十誦及論,制令口受。時藥手口互塞,餘三藥具兼二受。」
藥,對治新故二種病的,通名為藥,故病即指飢渴。
佛說的四種藥,第一時藥,有五種正食,五種不正食,如下文所列。清漿為非時。酥密為七日。其味苦,辛,不任食者為盡形藥。
四種藥應手受之,薩婆多論云:「受食有五義:一,為斷盜竊因緣,二,為作證明,三,為止誹謗(如戒本單提第三十九,不受食戒緣起)四,為成少欲知足,五,為生敬心,令外道得益。
口受是準十誦,及論中制定的。時藥本為手受,但緣口受,隨一即成不必兼作,故云手口互塞,餘三藥具兼二受。先手受已,後加口法。
己二(受)四,庚一,時藥二,辛一,緣。
受時藥法。

佛言:「蒲闍尼有五種,謂:飯,麵,乾飯,魚,肉。」佉闍尼有五種,謂:枝,葉,花,果,細末食。名為時藥,謂從旦至中也。若欲受者,先知藥體,後知授受,餘藥並準此法。

蒲闍尼:正食的五種,是正食能生背請,足食等後犯,佉闍尼的五種,是非正食,體力微弱,開許服用於午後,故是非正,非請,非足食。
魚肉,諸律雖明魚為時食,但佛涅槃前已制斷,故涅槃云:「從今日後,不聽弟子食肉。(行事鈔資持記卷三十三,第二頁後半,至第六頁廣明)
時藥從旦至(日)中可食,而若欲受者,先知藥體合否?後知授受的如法否?然後受之;餘藥都依審查而受。
辛二,作法四,壬一,觀藥染淨。
藥無七過。

一, 非內宿,二,非內煑,三,非自煑,四,非惡觸,五,非殘宿,六,非販賣得,七,非犯竟殘藥等。

內宿,或未結淨地,大界內,或已結淨地,於淨地外大界內;或淨地內,人共飲食同住,經明相了。內煑,或未結淨地,大界內;或已結淨地,於淨地外大界內;而煑飲食。自煮,不限何地自煑飲食。惡觸,亦不限何地,或未受而觸,或膩勢相連(手巾裏鉢,日須一洗。由食膩塵能染後淨,此即汚觸),或任運失受(時藥過中,受法自壞。餘之三藥,不加法者,類同時藥。若加口法,而越限者,雖是開觸之物,亦成惡觸)。殘宿,午前手受之食,過午曰殘。若又經夜曰宿。此殘宿之宿,與內宿不同。殘宿之宿,是已手受而經夜(內宿,未手受而共宿。)販賣得,自他之不淨藥,即興邪命,非法自給之流。犯竟殘,謂餘三藥,曾經口受,而達時限。離上七種過,才應受法,故並說非。
壬二,授者是非。
授有三種。

一,分別知是食非食,二,有施心,三者,如法授與。

授食者須有三種事,要注意的,一,分別知道是食,可為正食,足食的。非食,不在正足之數的。或可食是可吃的,非食如草木,不可吃的,(以是正食,則有犯足食及背請,非正不犯。)二,有施心,須是施心而授與,如若持食寄與,為掌舉故,不是給比丘吃的,則比丘不應食;以後施與比丘了,這才開許食用。可見無心為施,雖受在手中,亦不成授受。三者,如法授與,又得是如法的授與,怎麼叫做如法?十誦律中說:「若輕心觸手,不成授食。」明了論中說:「須知比丘是受食者,若解成授。」是十誦取至誠,了論須知解,才是如法。
壬三,自受法。
自受三法:

一, 別知食體,與淨人所授之食,心境相當,非錯彼此,二,有心自食,三,如律手受,具二五法,無非威儀事者。

比丘當自受食時,亦有三法當注意的,第一,辨別知道食體,與淨人所授之食者的,心境相當。境謂前食,心即能緣。授者受者兩方所緣,能彼此相領會,不生錯誤。三,有心自食,非為餘事,須是為自食用,方能成受。善見中有比丘乞食,食為風塵所汙,暫為沙彌受持,至寺仍與沙彌,無自啖食想,故不成受。而此為沙彌,即為餘事矣。如律手受,具二五法,四分律:「受有五種,手與手授;手與,持物受;持物與,手受;若持物與,持物受;若遙過物(遙擲物,知中間無觸礙,得墮受者手中)授受。又有五種:身,衣,曲肘,器與,還以上四受;若有因緣置地與,受者口云受受,共為二個五法。但須無非威儀事者。」如僧祇律有:「若繩連器物,相連不斷,與比丘者,成受,而非威儀,此是一例而已。」
壬四,量時設觀。
正食五觀。

初計功多少,量藥來處,二,自知行德,全缺應供,三,防心離過,貪等為宗,四,正事良藥,為療形苦,五,為成道業故。並律正文,非唯抑度,廣相如鈔。

比丘受用衣食房舍臥具事,必行觀察。母論中說:「利根比丘所得利養,隨口隨著,隨人出時,一一作念;不作念者,為施所墮。若鈍根者,一食作念。(鈍根易忘,但制初食時作念。)
計功多少,僧祇有計此一粒,百功乃成。智論云:「初耕下種,耘治刈穫,乃至鉢中,計一鉢之食,作夫流汗,食少汗多。量藥來處,想想什麼意思施給我呢?
自知,自己檢查行德,為全為缺,怎樣應供的。善見:「有四種受用利養:「一者,盜用,二,負債用,三,子物用,四,己物用。不觀而食,破界受施如盜用,喻有罪。持戒如負債用,須酬償:七學人。三果四向如子物用,喻須謝。至無學果受利養,才如己物,學者對此應知自檢!
防心離過,以貪瞋癡為最主要的,以食有好中惡三境,剛生貪瞋癡三想,次生三受,後生三行,便結集苦。美食樂受後起貪行;惡食苦受後起瞋行,中食捨受後起癡行,便趣三惡道。必具起觀,使三惡不生。行業絲毫不欺人的,感善感惡的決擇,要在於自己了。
正事良藥,所說正事,便無他意,正欲事同服藥,以除飢渴之疾病,佛遺教經:「受諸飲食,當如服藥。」雜藏經說:「因王以粗細二食試外道,外道心起愛憎,及試比丘,比丘說偈:「是身猶如車,好惡無所擇,香油及臭脂,等同於調滑。」但為療形苦,取其支身而已。
為成道業故,佛立觀意,食為修道,若行凡福,則非出世之意。持世經云:「若不為除滅我慢,諸煩惱者,不許受人一杯之水,何況餘施!」
這五觀,「並律論正文,非唯抑度(臆度)」於行事鈔資持記卷三十五,對施興治篇中廣說,可以參閱。我曾依之寫「僧伽在吃飯時,應有的警覺」一文,刊入「南山律在新時代佛教的意義」中。
二, 受漿二 ,辛一,緣。
受非時藥法。

佛言:「聽以梨棗蕤蔗等汁作漿,若不醉人,應非時飲。亦不應今日受漿,留至明日,若飲如法治。」僧祇,五分律開受蜜漿,若諸果汁澄如水色,以水渧淨已。
甤與蕤同,音蕊。律云蕤果漿,是印度果名,中國未有。
若不醉人,應非時飲,可知能醉者,即是時藥,非時不應。
不應今日受漿,留至明日飲,以越過了非時的限分。從今日正午,至明旦相出,為非時之限,若飲如法治罪。僧祇,五分律,開受蜜漿。我國古德,有主張不用蜜的,是結合我國道德,重慈觀念,不忍食用,蜜蜂辛勤勞動的產物。
若諸果汁澄如水色,恐雜有渣滓沉澱,則成時漿了。以水滴淨,略用數滴淨水,滴入漿中,為使淨味,此之滴淨,南山律祖說:「文雖在漿,善通四藥。」並說:「如衣須揲須點,為壞色故;如食須水滴之,為淨味故,如屣須人著之,為壞好故。如是一切,無非壞我方便也。」意恐自專地服用,增强貪欲煩惱。
辛二,作法。

義加受法云: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今為渴病因緣,此是蜜漿,為欲經非時服故,今於大德邊受。

三說,餘漿準此,若無渴病犯罪。

這是從開緣的作法,必須病藥兩個條件具備,可以如文加法,若無渴病,非時飲漿,犯非時食罪。
庚三,七日藥二,辛一,緣。
受七日藥法。

佛言:「有酥油生酥蜜石蜜,世人所識,有病因緣,聽時非時服。」僧祇云:「諸脂亦七日服。」

世人所識的酥,蜜等,佛言:「有病因緣,聽時,非時服用的。」僧祇云:「風病服油,冷病服蜜,熱病服酥,等分石蜜故,說諸脂亦可七日服。」其設治藥物,及其作法等,廣說如戒本疏長藥戒,行事鈔四藥受淨篇。
辛二,作法。

應義加云: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今為熱病因緣,此酥七日藥,為欲經宿服故,今於大德邊受。

三說,律本云:「風病服油及五種脂。」僧祇律具有對病設藥法云。
此藥受限七日,故云經宿服。
五種脂,濟緣記云:「熊,羆,豬,驢,魚脂。」
僧祇對病設藥,略於上說,欲詳知者,則除戒疏,事鈔外,仍應檢閱律藏全文。亦可看出,印度佛世時,醫藥的發達。
庚四,盡形藥二,辛一,緣。
受盡形壽藥法。

佛言:「一切鹹苦酢辛,不任為食者,有病因緣,聽盡形服。」乃至灰土大小便等。

盡形壽,是藥的受持期限的延長,先列各不正常的各味,而不任為食者,常情所不喜好之下的;若在有病因緣,可以盡形服的,下至灰土大小便等,在治療上有所需要的,也可用的。羯磨疏云:「此既盡形,故開宿煑(內宿,內煑,自煑,惡觸)四罪。我國創立了叢林制度,廢止了乞食,就是過的開緣生活了。
辛二,作法。

亦手受加口法云: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今為病因緣,此薑椒盡形壽藥,為欲共宿長服故,今於大德邊受。
三說,若有餘藥,或白朮散丸湯膏煎等,但不任為食者,牒名加法。薩婆多云:「如五石丸,隨牒一名,餘藥通攝。」
這既是盡形壽的藥,故開宿,煑,而共宿長服。如上淨地中,及行事鈔中廣明。
戊二,衣等說淨法二,己一,衣說淨法三。庚一,標緣。
衣說淨法。

佛言:「長衣者,長如來八指,廣四指,應淨施,不者犯墮。除波利迦羅衣,不現前等。」薩婆多云:「不應量者,過十日捨,作突吉羅罪。乃至錢寶穀米等亦爾。佛指面寬二寸也。」

長衣,即百一物外之餘衣,比丘中上根但受三衣,中根受百一物,下根聽畜長。佛指面廣二寸,則如來八指,為一尺六寸(周尺),廣四指為八寸,淨施即說淨,應此量者,不說犯墮。縱減於此量,不說淨亦犯吉罪。
除波利迦羅衣,譯助身衣,即百一供給資生之具,但令受持之,不必說淨。不現前,即合說淨之衣,而遇他緣,不現在眼前。或買而未到來,或藏於他處等。
薩婆多云:「不應量者,過十日捨。亦犯吉羅,作突吉羅悔。」即前面說的減量者。
錢寶穀米,有資助修道之用,聽如法說淨畜受,故云亦爾。下金粟說淨法中,說明之。
庚二,請施主。
請施主法。

佛言:「有二種淨法,真實淨,展轉淨法。」薩婆多云:「應求持戒多聞者,而作施主,」亦無請文,義加請法: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今請大德為衣藥鉢,展轉淨施主,願大德為我作,衣藥鉢展轉淨施主,慈愍故。

三說,其真實淨主,及錢寶穀米等,俗人為主,並準請之。
真實淨,物寄他那邊,使彼掌管,請一比丘為淨主,對說之。因行者既稀,文略不出矣。
展轉淨,物在自己這裏,但作他想,彼此作法,易於行持。於五眾中,請一人為淨主,又於一比丘前對首,作展轉淨法,不須面對淨主,亦不須語淨主令知也。
多論:「應求持戒多聞者,而作施主。」不出請文,南山律祖義加請法。多論亦說:「至俗人所,語知比丘之法,不合畜錢寶,」以檀越為施主,即是請義。故注文:「並準請之。」如請真實淨主文,應同用前文,惟展轉為真實。請俗人淨主文云:「比丘之法,不得畜錢寶金銀穀米等,今以檀越為淨施主,後得錢寶等,盡施檀越。」一說即可。
庚三,正加法二,辛一,對首淨法。
正說淨法。

善見云:若衣物眾多,段段說之,欲總說者,並縛相著,加重法云:
大德一心念,此是我某甲長衣,未作淨,今為淨故,施與大德,為展轉淨故。

彼受淨者言:
長老一心念,汝有是長衣未作淨,為淨故與我,我今受之。汝施與誰?

彼當言:
施與某甲。

受淨者言:
長老一心念,汝有是長衣未作淨,為淨故與我,我已受之。汝與某甲是衣,某甲已有。汝為某甲故,善護持,著用隨因緣。

長鉢殘藥,文並同準。

段段各別的說,縛著一起總說,都可以的。
弘一律師曾畫三轉之圖:
甲………乙………丙
一轉 二轉
甲………丙
三轉
甲,財物主(說淨者)乙,對首者(受淨者)丙,淨主(施主,淨施主。)
初,財物主恐犯長過,捨物與人,為展轉淨,若不說轉,即真實了。二,「受淨者言」以下,是所受之財物,言是展轉,不能專屬於己,更與他人,不能自許,故問本主,汝施與誰?彼說淨者言:「施與某甲。」三,既指定了淨主,受淨者言:「我已受之。」遙施某甲淨主,彼已有,汝當為淨主護持,著用。
鉢藥,準文隨改用之。
辛二,心念淨法。
心念說淨法。

五分云:應偏袒右肩,胡跪手捉衣,心生口言:
我比丘某甲,此長衣淨施與某甲,(於五眾中隨意與之。)隨彼取用。(得至十一日,復如前威儀言:)我某甲此長衣,從某甲取還。(得至十日,復如初言:)我某甲此長衣,淨施與某甲,隨彼取用。

如是捨故受新,十日一易。

既有別住,無人對道的因緣,恐捨心難盡,姑具轉換,使延時限,遇有對首者,終須對說。
五分說:「作心念儀式,於五眾中的展轉淨主,既非目對,故隨意與之。先遙施彼,得過制限,故十一日取還。後又是加法,不越常開之限,故但得至十日,恐至明相,依教結犯,又說與彼,如前得過十日。這是一種心念淨法,在一衣上淨施,取還的展轉法。
如是捨故新受,十日一易,靈芝律師科判,謂前為展轉淨,此是互易淨。即有二衣,一是長衣,一是受持,捨故受新,兩衣輪受,不須說淨,所以,要十日一易者,受持之衣,不怕犯長,但以長衣(淨者)將要過十日之限,故在十日一轉。這是有二衣,可行互易淨。
己二,金粟淨法。
金粟淨法。

薩婆多云:「錢寶穀米,並同長衣十日說淨。」律本云:當持至可信優婆塞所,若守園人所,如是告言:
此是我所不應,汝當知之。

論云:「除錢及寶等,一切長財,並五眾為施主。若說淨錢寶,市得衣物,不須淨施。」僧祇云:「施主若死等,不得過十日,更覓施主說淨。」毘尼母云:「若衣物未說淨,點淨,縫衣著已淨者,則名衣和合淨。若色非法,著如法衣,是名色衣和合淨,更不須別淨。」
金收七寶,粟總五穀,必施俗人,還是真實淨,義無展轉淨。而引薩婆多論,開說淨者,指如法而施的,非是邪命求得,及不淨販賣所得等,若此諸種所得,皆已先犯,雖說淨而亦不成。
錢寶,如律,俗人送衣價;穀米,如律,路中他施比丘斑豆穀米,都開為施受,淨人掌舉等(並令施他,明非自畜),為他開說淨。
可信人,簡選淨主,四分律亦然,不許比丘親自執掌,恐壞心行。
用已經說淨錢寶,市得衣物,不須淨施了,以非新得,從本故淨。僧祇文:「施主若死,更求施主之規定,道俗二主,都須常常記憶著。」
母論:「和合淨,謂說,點,染三種通淨,開無一墮及二吉羅。不說淨,一墮;不點染,二吉。如衣未二淨,縫於已淨者上,又五正五間染色,縫於如法色上,以能從所,合成一體同淨,叫和合淨,更不須別淨了。
點淨,要說明一下,即以壞色,點於衣之一角,以為標誌,廣如行事鈔,戒本疏單提第六十,著新衣戒中詳明。
丙四,諸說戒法篇第五二,丁一,緣。
諸受戒法篇第五。

摩得勒伽論云:「云何布薩?捨諸惡不善法,證得白法,究竟梵行。半月自觀犯與不犯,清淨身口意也。」善見云:「說戒法,得知正法久住。」毘尼母:「清淨者,名布薩義。」

說戒分僧,別,別人說戒中,又分對首,心念,故說諸說戒法。
說戒緣起,十誦律中說:「佛先未制說戒時,眾僧集作法講論等,外道譏言:『我們尚有上法,而比丘沒有,』因而開始了,比丘說戒布薩。」四分律說戒犍度中說:「王欲令比丘集會說法,如外道那樣和集生善,佛因許說戒。」
引摩得勒伽論云:布薩,是梵語,義翻捨惡證善法,使梵行究竟,論其行事,則半月自觀犯與不犯,在布薩會上,按說戒師宣讀逐條檢查,非謂但半月自觀,而平素即不須自觀也。因此自觀,清淨身口,身口既淨,意業也可慚至清淨。
說戒更有住持佛法的功能,如善見云:「說戒法,得知正法久住。」實因僧眾因說戒,而得清淨無犯,有犯即行懺悔,都得淨住。以戒清淨,可期定慧的成就,如此相續不絕,正法得以久住,故毘尼母:「清淨者,名布薩義。」布薩即是淨住。
丁二,法三,戊一,僧法二,己一,廣法二,庚一,說戒前法二,辛一,僧說戒法二,壬一,說戒法。
僧說戒法。

佛言:若四人已上,當白已說戒。於十四,十五,十六日說戒。聽上座於布薩日,白僧言:
大德僧聽!今日月十五日布薩,白眾僧集某處說戒。

如是白已,上座應教年少比丘,具淨水,鐙火,舍羅,聽作時,若打犍槌及餘時法。若告言:「諸大德布薩說戒時到,僧集已,比座共相檢校,知有來者不來者。」其諸莊嚴說戒眾具,廣如鈔中。
說戒法,從人數而分,作法的差別為,僧法,對首法,心念法三種,僧法中分廣略二法。廣法中又分說戒前法,說戒座上法。前法中又分僧,尼說戒法。今僧說戒法中,包捨時節,集眾,布薩眾具,請莊嚴具事。
說戒時節,佛言:「當白告大眾,使知準備,有無識罪及疑罪。每黑白半月中,各有三日可做布薩。」聽上座於布薩日(晨)白僧,以集眾。但三日中十五日為常定,如有他緣,前後皆可。
說戒前的儀式,上座應教年比丘,具(備)淨水,為客來比丘之洗濯,鐙火,供養三寶;舍羅,翻籌,用舍羅草為籌,每人一籌,以統計人數,眾大難知,始用此法。
文又具列,正說時的集眾之法,若打犍槌,或其餘隨時所用的什麼,可以集僧的方法。下又引出,若告言:「諸大德布薩說戒時到,僧集已,比座共相檢校,知有來者不來者。」
說戒堂上的,諸莊嚴眾具,在行事鈔說戒正儀篇中,廣有說明。
壬二,同犯懺白法二,癸一,識罪。
僧同犯識罪懺白法。

佛言:若僧集說戒,盡犯罪者,不與說戒,不得聞戒,不得向犯者懺悔,犯者不得受他懺悔。彼比丘白已,當懺悔,應作如是白言:
大德僧聽!此一切眾僧犯罪,若僧時到,僧忍聽,此一切僧懺悔,白如是。

如是白已,然後說戒,律本更不悔本罪。

怎樣能僧同犯罪呢?如受錢捉寶,為利行道,禮佛誦經,所獲贓賄,合眾知非而受,是為一罪通於眾僧,律云:「僧犯尼薩耆。」就是這個。或可各人別犯,名種不同,按其犯罪都不清淨,應總白懺露,過便滅除。
然而,須是若僧集說戒之時,已逼近的盡犯罪,不能來得及進行懺悔,才從此開緣。如在說戒之前同犯罪者,律云:「當詣比近清淨比丘眾中,差人往懺,清淨返寺,次第對此清淨者,對首懺悔。」
因第一,犯者自己行缺,不堪訓人:不得說戒,第二,犯者戒體已穢,不合淨教:不得聞戒,第三,犯者自己既有瑕疵,不能引證對方出罪:不得向犯者懺悔,第四,犯者自己既已染汙,不能生起他人後斷惡法:犯者不得受他懺悔,有此四義乃從開文,作白同懺,才應淨法。
一比丘白已,即作了懺悔,然後說戒,以本罪隨著滅除了,律本更不悔本罪。因懺罪向人坦白,求人證明,自己沒有覆藏,今已作白告,都無隱祕,心淨除罪了。可是白前必應告眾,慚恥自責,向僧發露。作此白告,一切偷蘭下諸篇罪,有犯能除。上二篇罪,須僧法或別法,分別懺除的,不在這個白懺的範圍,不應混為一談。
癸二,疑罪。
僧同犯疑罪發露白法。

佛言:若說戒時,一切僧於罪疑者,應作白言:
大德僧聽!此一切僧於罪有疑,若僧時到,僧忍聽,此眾僧自說罪,白如是。

然後說戒。此但露罪,得聞說戒,本罪乃識已懺。

此疑罪,是對罪未能認識無疑,故雖白露本罪不滅,必待識別以後,進行懺悔。
羯磨疏用清旦食粥之例,說明疑罪情形,以粥稠厚,似於正食,至中午還吃正食,疑其犯足食戒,然而粥出釜時,用物畫之成字為正食,如不成字,以後形成稠厚的則不犯,這樣必須等待,問明白淨人,才可決定。而現在就要說戒了,不暇追問粥相,所以,但作疑罪的白露,便應淨法,以俟說戒後,把本罪識已乃懺。
辛二,尼請教法二,壬一,差緣文。
尼差人請教授法。

於說戒日,集僧索欲,問緣答云:差人請教授羯磨。文言:
大姊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僧差比丘尼某甲,為比丘尼僧故,半月往比丘僧中求教授,白如是。
大姊僧聽!僧今差比丘尼某甲,為比丘尼僧故,半月往比丘僧中求教授,誰諸大姊忍,僧差比丘尼某甲,為比丘尼僧故,半月往比丘僧中,求教受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差比丘尼某甲,為比丘尼僧故,半月往比丘僧中,求教授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尼寺於說戒日,集僧索欲,求得一致的願望。前方便的問緣時,應答云:「差人請教授羯磨。」白二差人。
壬二,往僧相。

律本云:「應白二差一人已,彼獨行無護,更差二三人為伴,往僧寺中,至所囑比丘所,義準應差人承受,彼囑授尼應具陳所請已,至十六日,更往僧寺中求可不時,若得略教授已,還至本寺,鳴搥集尼眾,不來者說欲已,然後使尼,如僧中所告者,在尼眾中具宣僧敕訖,諸尼合掌頂戴受。律雖無文,準僧祇律,文義如此。若僧尼兩眾,各滿五人已上,方行此法。故律本云:「若眾不滿,若不和合者,至時但禮拜問訊。」
往僧中的儀式,白二差一人已,不能獨行,帶同伴往僧寺中,至僧眾所囑之比丘所,彼囑授尼應具陳所請,僧中所囑之比丘,義準應差人承受的。
至十六日,受差之尼,更往僧寺求可不?若得教授已,回寺宣僧敕告。若廣法,即僧中請人作法,差往教誡等法,律藏本具有之。而唐世即不行,故但存略法,靈芝律師業疏記云:「今時廣略俱廢,止可聞知,用為來習耳。」
次說本律雖無文,準僧祇文義如此,然必僧尼兩眾,各滿五人以上,方行此法。故本律指出,若眾不滿,若不和合,至布薩日,尼但禮拜問訊。
所以須滿五人者,以尼被差,即是所為之人,非僧數攝,故須有五。僧雖有五,教誡者要須具德,二十夏,若無此夏,雖多亦不合受,以德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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