庚二,說戒座上法四,辛一,教誡尼法。
教誡尼法。
註
佛言:於僧說戒時,上座問言:「比丘尼眾遣何人來耶?」今但取當時說戒者問之,受囑授者即起,具修威儀,為白僧言:
大德僧聽!某處比丘尼僧和合,僧差比丘尼某甲,半月半月頂比丘僧足,求請教授尼人。
註
三說已,義加云:「彼應至上座所云:『大德慈濟,能教授比丘尼不?』若答言不堪者,乃至二十夏已來,一一具問。若無有者,還至上座所,白言:『遍問眾僧,無有堪者。』上座即應作略教誡法,告囑受人云:『此眾無堪教誡師。』明日尼來請可不時,應報言:『昨夜為尼徧請,無有堪者,雖然,上座有敕,敕諸尼眾精勤行道,謹慎莫放逸!』」
問尼眾遣何人來?佛說上座問,至唐時已但取,當時說戒者問之,傳到了現在。
受囑授者即起,具修威儀,為白僧言,指出問答的經過。先三說已在僧中問,次義加彼應至上座所,乃至二十夏已來,一一具問。若無有者,還告上座,上座即應作略教誡法。我親教師處說戒,改由說三問眾僧,眾默然,說戒師即作略教誡,較此簡略易行了。
辛二,告清淨法。
告清淨法。
註
佛言:若說戒日,客來若少者,當告舊比丘清淨。應如是告言:
大德僧聽!我比丘某甲清淨。
註
若說戒序竟,方陳此言。必有犯者,舉過告僧已,餘者次第聽。
釋
在說戒日,客來若少者,不須重說戒,惟告清淨;若外來比丘若多,若等,縱說戒竟,皆令重說。此告淨法,律中局於客比丘。
若未至戒序,問清淨處,隨到即坐不勞告淨,以來得及聽到問淨的,若有多人齊至,須一一別說,以各自陳。
若有犯者,舉過告僧已後,餘者次第聽之,故後接著說明,識疑罪發露法。
辛三,識疑兩露法。
識罪發露法。
註
佛言:當至一清淨比丘所,具威儀,說所犯名,種,白言:
大德憶念,我比丘某甲犯某罪,今向大德發露,後如法懺悔。
註
三說,說戒時憶者,須用此法,若餘時中,依法懺悔。十誦云:「發露比丘,不須更發。」
疑罪發露法。
註
律本,比丘犯罪有疑,復逼說戒,佛言:「應發露已,得聞戒。」義準云:
大德憶念,我比丘某甲,於某處犯生疑,今向大德發露,須後無疑時,如法懺悔。
註
三說。
釋
這識疑發露法,與前不同,前是僧同犯,故可用僧法。今則別人,又有所對之清淨比丘,故須露已,方得聞戒。
且須說戒時憶者,須用此法,若餘時中憶者,則須依法懺悔完,來參加說戒,十誦:「若已發露比丘,不須更發。」是雖經發露,而未得懺除之緣故。
疑罪發露之要點,也是逼近說戒,於犯罪有疑的情形。
名,如波逸提等,種,如小妄語等。
辛四,座上發露法。
說戒座上憶罪發露法。
註
律本,為在座上忽憶本罪,向比座說之,舉眾鬧亂,佛令發露心念。應義準云:
我某甲犯某罪,為逼說戒恐鬧亂眾故,待竟當懺悔。
註
三說,疑罪準此。
釋
此座上發露,又不同前。以座上憶罪,向比座說,舉眾鬧亂的因緣,佛制心念的發露,這是開緣了。
然此據識罪,若疑罪準此發露,則待於罪無疑時,當懺悔。
己二,略說戒法二,庚一,緣。
略說戒法。
註
佛言:「若王賊水火病,人非人惡蟲,及有餘緣者,若牀座少,露溼天雨,布薩多夜已久,或鬪諍,說法等夜久者,略說戒。五分,僧祇 並為多緣開聽略說。
王賊乃至惡蟲,即是八難。病,約重病須將護的。人,謂有冤仇者,欲縛執比丘,此據常人,不同上賊。非人,即鬼神為惱。惡蟲,通括禽獸能為命難者。布薩多夜已久,謂懺罪人多,遂至夜久,恐明相出,開略說戒,即以行懺而為布薩。
庚二,相。
說前方便,一如廣法。隨緣緩急,廣略說之。律中具有三五略說,隨緣遠近,文非明了,今依毘尼母論云:若說序問清淨訖,應言:
諸大德,是四波羅夷法,僧常聞。
註
十三僧伽婆尸沙,乃至眾學,並云:
諸大德,是眾學法僧常聞。諸大德,是七滅諍法,半月半說戒經中來。
註
已下依文廣說,若難卒至,應隨到處云:「已說至某處,餘者僧常聞。」若難緣逼近,不得說序者,僧祇云:
諸大德,今十五日布薩時,各正身口意,莫放逸。
註
便各各隨意去,律本至布薩日不得不說,若無者,應說法誦經亦得。
釋
雖略說戒,而說前方便, 一(都)如廣法。應當隨緣緩急,廣略的說,律中有三段,每段有五(種)略說,應隨緣遠近,而定略說之方式。
母論的,若說序問清淨訖,是一種以次八篇,隨緣取略的方式,但均須諸大德,是七滅法下,依文廣說。此常途之略法。
若難卒至,應隨到處,而說:「已說至某處,餘者僧常聞。」此約已說序等竟,正誦中卒然難生之法。
若難緣逼近,僧祇之例,此約作白竟,則將誦卒,然有難之法。前三種略法,總括盡致,量緣用取,在臨事的取捨了。
最後,舉律中文說明至期必說,若無說戒者,亦應說法誦經,因半月一誦,提示策勵受體,不容忽略的。
戊二,對首說戒法。
對首說戒法。
註
佛言:若一比丘住處,於說戒日,當詣說戒堂,掃灑令淨,敷坐具,辦澡水瓶,然鐙火,具舍羅。若客比丘來,若四人以上,應白說戒;若有四人,應集白說戒。若有三人,不得受欲,應各各三語說戒,如是言:
二大德憶念!今僧十五日說戒,我某甲清淨。
註
餘二人亦如是三說,若二人共住亦準此,若犯罪者,向清淨者發露,若懺悔已方得加法。若有罪不發露者,不應清淨法也。
對首說戒裏,若一比丘住,說前準備都如僧中的,若四人以上,應白說戒,以已具足僧數。
若有三人,不得受欲,準律說欲,不開別人。各各三語說戒,及二人亦準此說,為正是對首說戒法。
恐有犯者,亦直接對首說自清淨,故指須向清淨者發露,若懺悔已後,方得加法,否則不應清淨的。
戊三,心念說戒法。
心念說戒法。
註
佛言:一比丘於說戒日,如前辦眾具,待客比丘。若無者,應言:
今僧十五日說戒,我某甲清淨。
註
三說,五百問事云:如上加法已,有罪者向四方僧懺悔已,獨坐誦戒至竟。
比丘,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為別,餘詞同上。)
心念說戒,是一比丘於說戒日,如前辦眾具,待客比丘,若無者,自念清淨。
如有罪者,向四方僧懺悔已,獨坐誦戒至竟。僧祇文如四分:「若無客者,作念:『若得清淨比丘,罪如法除。』念已,當心念口言,三說布薩。」就是這裏的,向四方僧露悔了。
若尼及下三眾,但改名稱,餘詞同上。
丙五,諸眾安居法篇第六二,丁一,明住法二,戊一,標緣起。
諸眾安居法篇第六。
註
時諸比丘一切時遊行,蹋殺生草木,斷眾生命根,世人譏訶,蟲鳥為譬。佛言:「不應一切時遊行,聽三月夏安居。」有通訶別制,出在尼律。
安居法。
註
佛言:「有三種安居,前安居,中安居,後安居。前安居者,住前三月,後安居者,住後三月。」十誦律:「佛制五眾,並令安居。」律云:「尼不安居波逸提,僧等四眾突吉羅。」明了論云:「無五過處,得在中安居。一,太遠聚落,求須難得,二,太近城市,妨修出道,三,多蚊蟻,自他兩損,四,無可依人,可依人要具五德,一,未聞令聞,二,已聞令清淨,三,能決疑網,四,通達無滯,五,正見,五,無施主供給藥食。並不可安居,律本云:「安居有四種,一,對首,二,心念,三,忘成,及界,並有據緣,如下具列。
能靜攝形心為安,要期在住為居。
蟲鳥為譬,世人譏言:「蟲鳥尚有巢窟,釋子何竟人間遊行?」
通訶,是春夏冬一切時,不得人間遊行,別制,是制夏安居。
三種安居,四月十六日是前安居,十七日至五月十五日,是中安居,五月十六日,名後安居。若二種安居,則四月十六日,為前安居,十七日至五月十六日,皆名後安居。此就賞罰而說前後。若約結罪,則以前三十日為前安居,五月十六日名為後安故。
三月,若夏中有閏月,或延長安居時日,或不延長等規定,如羯磨疏及行事鈔廣明。
十誦:「誰應安居?謂五眾也,故五眾,並令安居。」
四分律:「尼三時遊行戒中,尼提,僧及三眾倶吉羅。」
了論:「無五過處,得在中安居。」都易明了,四中,夾敍可依人之五德,以示依止準則。
最後舉出律中的,四種安居,都得成法。
戊二,作法四,己一,對首二,庚一,前安居法。
對首安居法。
註
律本云:應白所依人言:「我於此處安居已。」口言: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今依(某伽藍某聚落)前三月夏安居,房舍破,修治故。(三說。)
註
五分十誦云:彼人告所白者言:
知,莫放逸。答言:受持。
註
律本云:「夏中當依第五律師,廣誦二部律者,若違得波逸提。春冬依四種律師,違者突吉羅。」理準律意,應問彼言:
依誰持律者?
答言:依某甲律師。
告言:有疑當往問。
註
五分云:「佛言:『當於持律者安居,若處所迮鬧者,應七日得往反處,心念遙依。』若依檀越村野林樹山巖房舍等安居者,並同上文,唯改伽藍為異,若修治破壞之語,局僧住處,隨事量度,其四眾作法,唯改言比丘尼,式叉摩那尼,沙彌,沙彌尼為別,餘詞同上也。」
釋
對首安居法裏,先說前安居,應白所依,即對首作法者,託借前人為證,故為所依。
下正作法,分為八段,一,大德一心念,告所依作證者,使不作其他緣想,專注於此作法,二,我某甲,自己稱名,簡非他人,三,依某伽藍,定所安居之處所,隨實而說,四,前,簡別於中,後安居。五,三月,所期望的時期,六,夏,別於春,冬,七,安居,說明所為的正題,為攝靜修道而安居,八,房舍破等,說明四方僧物,有前人的料理,現在才能受用,如今有壞,必及時修理之,以為後來者的應用,此法須三說,以表不謬不濫。若依止山窟樹林,則不說修治之句。
前證者答云:「知。」更告以:「莫放逸。」,如涅槃經云:「諸過之源,由行放逸。故正囑告,希離過非。」安居者答:「受持。」是自立誓言,表示遵守所告的。
第五律師,律中有五種持律,一,誦戒至三十,二,誦戒至九十,三,廣誦戒,四,廣誦僧尼二部戒,五,廣誦二部律。夏制須依第五,春冬依四種律師。故後問依誰持律者?答後,更告以有疑難時,應當往問之。此中誦戒,非惟誦文,通須解義,明了持犯,始可依之。
以下注文,先說若持律者,處所迮鬧,即安居處無可依之人,應七日得往返處,擇持律者依止之,為心念遙依,而遇有疑難,當往問時,受七日法可返回的。最後,說餘四眾的作法,因下眾在夏末時,可以受利,故亦可隨僧安居。
庚二,後安居法。
後安居法。
註
律中有比丘,四月十六日欲前安居,不至所住,十七日乃到,佛言後安居。應準上文言,後三月安居,餘文並如上。如是乃至五月十六日,後安居法並準前。
釋
注文依犍度文,但出家安居法,然中安居法,道理上應具有的。若立三種,則應有夏三月中安居。
己二,心念法。
心念安居法。
註
佛言:若無所依人可白,應心念安居。文言:
我比丘某甲,依某僧伽藍前三月夏安居。
註
餘詞同上。
釋
安居本是對首法,以無所對。始開心念,除說戒座上,憶罪發露的心念,恐鬧亂大眾意中自言,言了為相,其餘一切心念,都得口言。故此心念之文,亦如前法,但略其所對者的答詞而已。
已三,忘成法。
忘結便成法。
註
時有比丘,來至所住處安居。忘不結,佛言:「若為安居來故,便成安居。」律中為客比丘本有要期,外來託處,有忘開結,必有住人,不在通限,若本有方便,理通客主也。
釋
忘記結安居的法式,而也成安居法的作用的,叫忘結便成法,但其主要的,如上所說的,為安居故來,這樣才成安居。五分律:「有比丘為安居故來,受了房及臥具後,不念安居,口又不言(不加法)佛說安居受房,亦成安居。是體諒到他的前方便,準備的本意的規定,是有忘了作安居法,從開緣上結定下來的。
若必是原有,住在界內的人,應不在通用,這個緣開之限的,然而,雖是本住人,若本有方便,安居的準備及願望等,也應許其成法的,所以又說理通客主也。
己四,及界法。
及界與園成安居法。
註
時有比丘往餘處安居,一腳入園及界,便明相出,如是兩腳入園及界,便明相出,如是兩腳入園及界,便經明相。佛言:「並成安居。」若準人解,後二種法,應在前後十六日,若在中安居,隨日得結。
一腳或兩腳入界與園,就成安居法。界,是攝僧界。園,是僧伽藍園,若界寬藍狹,則約界說,藍寬界狹,即據藍論。一腳入界,園,兩腳入界,園,共計可能有四種情形。
注文依律列出三種,都是比丘往餘處所安居,一腳或兩腳,將入園及界,沒來得及作法,便明相出了,或已經明相了,佛言:「並成安居。」也都是體諒到安居者,有了打算和熱望了,臨時晚了些,給予以開緣的。
忘成,及界,這後二種法,若準人們解釋,前(四月)後(五月)十六日時應用,因為,若在中安居,隨日得結法的,明相既出,算次一日沒有妨礙的。
其實,中安居也不妨適用之,因比丘無緣遲安,安居一日,即犯一吉羅,則早安居一日,即少一個吉羅(尼墮)
丁二,明出界行法三,戊一,受日出法二,已一,緣。
受日法。
註
時有佛法僧塔事,及父母檀越,召請受戒懺悔等緣,並贍病求藥問疑請法,如是諸事,不知云何?佛言:「不及即日還,聽受七日去;不及七日還,聽受十五日去;不及十五日還,聽受一月日,及一月日應還。其三種受日,並不通夜,不同他律,又所為之緣,但是破戒非法事者,並非正緣,不成受日,及破安居。十誦云:「應五眾安居,五眾受日。若受日往赴在道,事盡即須返界,以無法故。」明了論中有,重受七日之法。僧祇律云:「比丘尼無羯磨受日法,若有緣開七日。
釋
安居時,有佛法僧塔事,及父母檀越召請,受戒懺悔等緣,並瞻病求藥問疑請法,如是諸事,不知云何?」佛言:「可以受日去。看事故來不及即日還,聽受七日去。不及七日還,聽受十五日去。不及十五日還,聽受一月日,及一月日應還。」共三種受日。其三種受日的,最後一日,並不通夜,不同他(十誦)律的主張。
受日,即是受到許可的假日。若是請假的理由:所為之緣,但是破戒非法事者,並非正當緣由,這樣不成受日,及破安居了。
十誦云:應五眾同須安居,五眾受日,若受日出界,往赴在道中,其所辦之事已完,即須返界,以無法故。
假使受日之限已到,所為之事未完,明了論中有,重受七日法的例子。
七日法,屬對首法,通於自然,作法二界,十五日,一月日法,屬僧法,局於作法界中受的。按僧祇律云:「比丘尼無羯磨受日法,若有緣開七日。」當時社會,女人行動多所不便,於此可見一斑。兼亦外化不廣的緣故。
(隨機羯磨此處,及第十篇末,都有僧祇事訖羯磨文,弘一律師依南山事鈔,業疏,謂皆不可用,想是後增入,故應刪去。)
已二,法二,庚一,眾法。
羯磨受日法。
註
佛法東流,數本羯磨乞受日法,全缺不同,皆自意言,未尋正教,今學所宗,但依律本,本既無乞,不可妄加,又括諸部並無加乞。應告情已,羯磨者如是白言:
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比丘某甲受過七日法(十五日,一月日)出界外,為某事故,還來此中安居,白如是。
大德僧聽!比丘某甲受過七日法(十五日,一月日)出界外,為某事故,還來此中安居,誰諸長老忍?僧聽比丘某甲,受過七日法(十五日,一月日)出界外,為某事故,還來此中安居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聽比丘某甲受過七日法(十五日,一月日)出界外,為某事故,還來此中安居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釋
羯磨受日,先說緣,後正釋法。
佛法東流,數本羯磨中,初曹魏僧鎧羯磨本,受日先從僧乞,羯磨文不牒緣事。高齊慧光注釋之曇諦本,如覆藏羯磨,前陳三乞,後方與法,白與羯磨第二句中,牒前所乞,第四句單云與法,而略事緣。隋法願本,準六夜乞法牒緣,乞詞牒前覆藏乞法行日等已,方乞後法,諸羯磨中,此最委悉;至白及羯磨,兩徧牒事,大同於覆藏。這三本文雖詳略不同,義都加乞。到唐世諸師才不加乞詞,準律直誦白及羯磨,南山正用此法。故說數本中,「全缺不同,皆自意言,未尋正教,今學所宗,但依律本,本既無乞,不可妄加。」非但四分律本,又括覽諸部律,並無乞加,故不乞詞。
後正加法,乞求受日者,應告白所為的事情已後,羯磨者如是白言。十五日法,一月日法任用一種,不得俱用,以為可得四十五日的。
庚二,對首。
對首受日法。
註
律論但受七日,並無正法,傳用羯磨白中,義亦無失。十誦云:若無比丘,當從四眾受。應告言:
長老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今受七日法出界外,為某事故,還來此中安居,白長老知。(三說。)
註
十誦律云:「開獨住比丘心念受日。」應準上文,唯除所對之言為別。
釋
對首受日法,在律論但聽受七日,並無正法的記載,然依傳用羯磨白中,牒事緣之文,而義立此法,當亦無失本意的。
十誦云:「若無比丘,當從四眾受。」原則上對首受日,亦須各眾自對,非互對首。若對自眾下位時,應先作念,後囑而去,不是正對下位,而作受日法。故十誦當從之文,雖是正教,亦須如理靈活用之。
假如獨住比丘,十誦律有,心念受的開緣,應準上文心念口言,唯除所對之言為別。
戊二,命梵移法。
命梵二難出界法。
註
律中若安居中,本二,大童女,婬女,伏藏欲來誘調比丘,又有惡鬼外鬼毒蟲惡獸,不得如意醫藥,使人。我若此住,必為我淨行及命留難,佛言聽去。準毘尼母論云:移夏不破安居,諸部無文開。
釋
這段說明在安居中,若有為生命,梵行,作障難的事故發生,可以出界移到別處的。
本二,或譯作故二,即本未出家時,結過婚的婦人。伏藏,是地下有伏藏,容或生起盜取。前三為婬境,伏藏是盜境,都屬梵行難。惡鬼,怨賊,毒蟲,惡獸,不得如意醫藥,使人,都是命難。倘有這些難事之一者,我若此住,必為我淨行及命留難,這種形情下,佛言聽去。律言:「應以此事去。」意本不破夏而得歲的。
下面舉母論文證明,移夏不破夏居,但諸部無文開,或是翻譯時的不完備。
戊三,受出逢難。
受日出界逢難法。
註
律中比丘受七日出界,為父母兄弟等,至意留過日,或水陸道斷,遂即過限,佛言:「不失歲。」僧祇云:「若受日在道,不得迂迴,當日若了,即還本界。」
釋
至意所留,水陸道斷,不是受日者故意,延長時間的場合,佛言不失歲,這又充分說明,佛制的重人情,及靈活運用。更又極為詳盡地說明,僧祇說的,在道不得迂迴,以拖延時間,倘事緣當日若了,即還本界,不必一定待到,所受之日完了,因有事畢法謝的意義。不可告幾天假,就按日銷假。
丙六,諸眾自恣法篇第七二,丁一,標緣。
諸眾自恣法篇第七。
註
時諸比丘共住,受持瘂法。佛種種訶責言:「此是白羊外道法,自今已去,聽共相檢校,知有罪無罪,有十利故,便得正法久住,應安居竟自恣也。」
釋
諸眾,論人則僧尼等五依,論法則僧法,對首,心念三種。自恣,自宣己罪,恣僧舉過,身口託於他人,接受善意批評。
最初時,諸比丘共住,受持瘂法,以謂緘口不談他人是非,為正確的修持,佛種種訶責,說明了那是外道法,應展轉相諫,相教懺悔,自今已去,聽共相檢校,說明是非,知是有罪無罪,這互相勸諫的展開,能有十利益(拙著:戒本淺釋大婬戒戒緣中釋)便得正法久住的最終目的。自恣的時間,應在安居竟行之。
丁二,作法二,戊一,僧三,己一,僧法二,庚一,廣法四,辛一,明白。
僧自恣法。
註
佛言:「應十四日,十五日,十六日自恣。」餘辦眾具,如說戒中,比丘不知何時?佛言:聽小食大食上。上座應白言:
大德僧聽!今白月十四日(餘日準此)眾僧集某處自恣。
釋
僧用僧法自恣,而作廣法時,先應白僧使知,是佛先說明了自恣的日期,而比丘不知何時,進一步規定時間,佛言:「聽小食,大食上,上座唱令白告。」
雖三日通用,若約定一期,以十六日為定,若前二日自恣,恐無知者,於自恣後,出界破夏的,又若十六日自恣,應改云黑月一日,依通例即七月十六日,雖律制遇有前後安居者時,應從安居多者自恣,而依通例多是前安居(不結前安居者,至後安居日日突吉羅。)如是後安居人,應從前安居者自恣,而自恣後,須住待日足,即滿九十日。
辛二,差五德。
差受自恣人法。
註
佛言:「聽作時若打揵搥,若告言:「諸大德自恣時到。」僧集,應先差人,應具兩種五德:一,自恣五德:不愛,不恚,不怖,不癡,知自恣未自恣。二,具舉罪五德:知時,如實,利益,柔輭,慈心也。」十誦,五分,並差二人以上,若眾止五人,前後單差,若有六人,一時雙牒而作羯磨,應和問答已,白言:
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僧差比丘某甲,某甲作受自恣人,白如是。
大德僧聽!僧差比丘某甲,某甲作受自恣人,誰諸長老忍?僧差比丘某甲,某甲作受自恣人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差比丘某甲,某甲作受自恣人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註
作此法已,兩五德者方從座起,至上座前,禮僧足已,然後胡跪和白。
釋
作自恣法時,應先打揵搥,若告言「「諸大德自恣時到。」以召集大眾。待都出席了,僧集已後,應先差使出來,具兩種五德的人,作自恣會上的評判者。
一, 自恣五德的條件,不愛,以愛則有偏向。不恚,恚則起憎恨。不怖,怖則多懦怯。不癡,癡則無知。知自恣未自恣,包括知人的染淨是非,知自恣的時間,合乎三日的附定否?知自恣的法,合乎教制的規定否等?三方面的知識。
二, 具舉罪五德,僧團以清淨為前提,如有過錯如法舉出,以資犯者改除,這是德人的行事,所以舉罪須有五德。知時,知道當時眾人的心理趨向。如實,對犯者有實犯,見聞疑的三根據。利益,成人之美,治病救人,不是侮辱打擊犯者。柔輭,不得粗暴。慈心,不許瞋恚,怒氣相對。
十誦,五分律,對五德都須差二人以上,假若眾止五人,差出二人,餘三人不成僧,不能作差五德羯磨了,這時,前後單差。若有六人,一時雙牒而作羯磨,自然是剛好如法的。
作此差五德法已後,兩五德者,接受了僧給的任務,方從座起,至上座前,禮僧足,在這已後,作白僧恣自法。
辛三,單白和。
白僧自恣法。
註
佛言:自恣時應知比座,有來不來者,聽先白已,然後自恣。作是白言:
大德僧聽!今日眾僧自恣,若僧時到,僧忍聽,僧和合自恣,白如是。
註
佛言:「若比丘應十四日自恣,比丘尼應十五日自恣,此謂二眾相依住法。若無緣者,三日俱得自知。」
釋
僧應在前十四日自恣,既已清淨,才能受尼自恣。亦可比丘十五日,尼十六日。此謂三眾相依而住的自恣法。若無尼依僧安居之緣,則十四,五,六之三日,俱得自恣。
業疏記云:「然今國制僧尼各居,不相依附,但用十六,可為常準。」可知宋時僧尼,已不相依的安居了。
辛四,正作法。
正自恣法。
註
佛言:「應偏袒右肩,脫革屣胡跪合掌,應一一從上座作,次第應離坐自恣。」五分云:「取草布施,令在上自恣,老病者隨竟復本座,應對前五德者言也。」
大德!眾僧今日自恣,我比丘某甲亦自恣,若有見,聞,疑罪,願大德長老哀愍故語我,我若見罪,當如法懺悔。(三說)
註
律本云:「若說錯忘,一一授之,其二五德,準僧祇云:『各至本座處自恣,不得待僧竟。其眾僧自恣已,五德至上座前告云:「僧一心自恣竟。」便如常禮退。』出十誦律。」
釋
自恣是由自己主動陳請,應表現卑遜虔敬,應偏袒右肩,脫革屣胡跪合掌等,具足禮儀,應一一從上座作,第一五德到第一上座前互跪,上座見五德來,即從座起,互跪合掌陳詞,這時,第二五德立於第二上座前,待第一上座自恣竟,第二五德互跪等如第一。而這時,第一五德至第三五德前立。待第二上座自恣竟時,第三上座向第一五德自恣,如是展轉至終,次第離座自恣,所以要離坐的,表示捨除憍慢。
五分云:「取草布地。」是因恐有損衣,業疏引增一阿含經:「佛坐草座,告諸比丘:『汝各取草坐。』默久告諸比丘:『我欲受歲,我無過咎於眾人乎?又不犯身口意乎?』如是至三。」佛陀這一謙虛至再,請求弟子們舉過的故事,已被大家傳揚得,很為熟悉了。
大德,指五德,長老,對告僧。三說,表仰請之勤,殷懇之至。
二五德,應各輪到,其本座處時作自恣,不得待僧竟,這出於僧祇律。
眾僧自恣已,五德至上座前的告白,是出十誦律,備取各律之說,成此隨機羯磨,我們應尊重古德的,刻苦攢研。
庚二,略恣。
略自恣法。
註
佛言:「若有八難及餘緣,如說戒中事者,略說自恣。」但對首有二略,單白已有三略,如鈔所明。若難事可得廣說,便廣說;若再說,若一說;若不者,應如法治。
釋
對首有二略,即對五德本應廣至三說,今則二說,一說。單白已有三略,若有急難不可緩慢時,則可不對五德,應作單白羯磨(文見行事鈔)告僧令知後,便各各相對,同時彼此三說,二說,一說,是謂三種略法。
然而這是難事卒臨,例外作法,若難事不急,可得廣說,便廣說,若可得再說,便應再說,若一說也是這樣,若不按實際情形者,應如法治,即突吉羅罪。
已二,對首法。
四人以下對首法。
註
佛言:「若有四人,不得受第五人欲,更互自恣,應盡集自恣。」
釋
要說明四人已下,可用對首法,先以五人用對首法,為非法的說明,即假有五人,一人請假,他四人,不得受第五人欲,原因是不應開受欲,應盡集自恣,更互地成就僧法。五人即是僧位,應盡集而行僧法的。
註
若有四人,應更互自恣,如是白言:
三大德一心念!今日眾僧自恣,我某甲比丘清淨。
註
三說已,若有三人,二人,亦準此法,唯改對首人數為異。又不得別眾,及以有犯,並不應此法。
釋
這才正面說明,若有四人,應更互相自恣,三人,二人,亦準此法,然而不得別眾,及以有犯,若有別眾,及有犯的情形,都不應用此法的,因對首自稱清淨的緣故。
已三,心念法。
一人心念法。
註
佛言:若自恣日,往說戒堂掃灑,敷坐具,盛水器,洗腳器,然鐙火,具舍羅,為待客比丘,若無來者,應心生口言:
今日眾僧自恣,我某甲比丘清淨。(三說)
釋
一人獨居,還是那樣準備自恣,敬待客比丘的來臨,提出善意地合法的舉過,這種作法,真是很可寶貴的。
戊二,尼。
尼差人自恣法。
註
佛言:比丘尼夏安居竟,聽差一比丘尼,為尼僧故,往大僧中說自恣。若僧尼二眾各不滿五,至自恣日,比丘尼往至比丘所,禮拜問訊。若眾滿者,應索欲問緣,答云:「差人自恣羯磨。」應云:
大姊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今僧差比丘尼某甲,為比丘尼僧故,往大僧中說三事自恣,見,聞,疑,白如是。
大姊僧聽!僧今差比丘尼某甲,為比丘尼僧故。往大僧中說三事自恣,見聞疑,誰諸大姊忍?僧差比丘尼某甲,為比丘尼僧故,往大僧中說三事自恣,見,聞,疑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差比丘尼某甲,為比丘尼僧故,往大僧中說三事自恣,見,聞,疑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註
佛言:彼獨行無護者,尼差二,三尼為伴。往大僧中,禮僧足已,曲身低頭合掌,作如是語:
比丘尼僧夏安居竟,比丘僧夏安居竟,比丘尼僧說三事自恣,見,聞,疑罪,大德僧慈愍故,語我,我若見罪,當如法懺悔。
註
三說已,良久,僧上座告言:「徒眾下上各並默然者,實由尼等內勤三業,外無三事,故不見犯。雖然,上座有敕,敕諸比丘尼眾,如法自恣,謹慎莫放逸。」使尼禮僧足辭退,至本寺已,集尼眾等,傳僧教敕,如說戒法所明也,此自恣,說戒略教授法,律本文缺,義明前後,而臨事必須條理,不容杜默。故且略標一句以表常式,得濟行用,未必依文。
尼差人來僧寺,請自恣有二法,白日同席法,隔日重集法,參閱行事鈔(卷十三,頁十六)
先說明尼夏安居竟,應差一比丘尼,往大僧中說自恣,然僧尼二眾,各不滿五時,尼但行禮拜問訊。
次說若眾滿者,作差人自恣羯磨,先說尼差人的作法,佛言:「彼獨行無護,」正說尼往僧中請法。良久,僧中上座誡敕,前示一說法之例,此自恣,說戒略教授法,總結義設詞句,本非律有,但取行用,不必依文。
教誡尼法。
註
佛言:於僧說戒時,上座問言:「比丘尼眾遣何人來耶?」今但取當時說戒者問之,受囑授者即起,具修威儀,為白僧言:
大德僧聽!某處比丘尼僧和合,僧差比丘尼某甲,半月半月頂比丘僧足,求請教授尼人。
註
三說已,義加云:「彼應至上座所云:『大德慈濟,能教授比丘尼不?』若答言不堪者,乃至二十夏已來,一一具問。若無有者,還至上座所,白言:『遍問眾僧,無有堪者。』上座即應作略教誡法,告囑受人云:『此眾無堪教誡師。』明日尼來請可不時,應報言:『昨夜為尼徧請,無有堪者,雖然,上座有敕,敕諸尼眾精勤行道,謹慎莫放逸!』」
問尼眾遣何人來?佛說上座問,至唐時已但取,當時說戒者問之,傳到了現在。
受囑授者即起,具修威儀,為白僧言,指出問答的經過。先三說已在僧中問,次義加彼應至上座所,乃至二十夏已來,一一具問。若無有者,還告上座,上座即應作略教誡法。我親教師處說戒,改由說三問眾僧,眾默然,說戒師即作略教誡,較此簡略易行了。
辛二,告清淨法。
告清淨法。
註
佛言:若說戒日,客來若少者,當告舊比丘清淨。應如是告言:
大德僧聽!我比丘某甲清淨。
註
若說戒序竟,方陳此言。必有犯者,舉過告僧已,餘者次第聽。
釋
在說戒日,客來若少者,不須重說戒,惟告清淨;若外來比丘若多,若等,縱說戒竟,皆令重說。此告淨法,律中局於客比丘。
若未至戒序,問清淨處,隨到即坐不勞告淨,以來得及聽到問淨的,若有多人齊至,須一一別說,以各自陳。
若有犯者,舉過告僧已後,餘者次第聽之,故後接著說明,識疑罪發露法。
辛三,識疑兩露法。
識罪發露法。
註
佛言:當至一清淨比丘所,具威儀,說所犯名,種,白言:
大德憶念,我比丘某甲犯某罪,今向大德發露,後如法懺悔。
註
三說,說戒時憶者,須用此法,若餘時中,依法懺悔。十誦云:「發露比丘,不須更發。」
疑罪發露法。
註
律本,比丘犯罪有疑,復逼說戒,佛言:「應發露已,得聞戒。」義準云:
大德憶念,我比丘某甲,於某處犯生疑,今向大德發露,須後無疑時,如法懺悔。
註
三說。
釋
這識疑發露法,與前不同,前是僧同犯,故可用僧法。今則別人,又有所對之清淨比丘,故須露已,方得聞戒。
且須說戒時憶者,須用此法,若餘時中憶者,則須依法懺悔完,來參加說戒,十誦:「若已發露比丘,不須更發。」是雖經發露,而未得懺除之緣故。
疑罪發露之要點,也是逼近說戒,於犯罪有疑的情形。
名,如波逸提等,種,如小妄語等。
辛四,座上發露法。
說戒座上憶罪發露法。
註
律本,為在座上忽憶本罪,向比座說之,舉眾鬧亂,佛令發露心念。應義準云:
我某甲犯某罪,為逼說戒恐鬧亂眾故,待竟當懺悔。
註
三說,疑罪準此。
釋
此座上發露,又不同前。以座上憶罪,向比座說,舉眾鬧亂的因緣,佛制心念的發露,這是開緣了。
然此據識罪,若疑罪準此發露,則待於罪無疑時,當懺悔。
己二,略說戒法二,庚一,緣。
略說戒法。
註
佛言:「若王賊水火病,人非人惡蟲,及有餘緣者,若牀座少,露溼天雨,布薩多夜已久,或鬪諍,說法等夜久者,略說戒。五分,僧祇 並為多緣開聽略說。
王賊乃至惡蟲,即是八難。病,約重病須將護的。人,謂有冤仇者,欲縛執比丘,此據常人,不同上賊。非人,即鬼神為惱。惡蟲,通括禽獸能為命難者。布薩多夜已久,謂懺罪人多,遂至夜久,恐明相出,開略說戒,即以行懺而為布薩。
庚二,相。
說前方便,一如廣法。隨緣緩急,廣略說之。律中具有三五略說,隨緣遠近,文非明了,今依毘尼母論云:若說序問清淨訖,應言:
諸大德,是四波羅夷法,僧常聞。
註
十三僧伽婆尸沙,乃至眾學,並云:
諸大德,是眾學法僧常聞。諸大德,是七滅諍法,半月半說戒經中來。
註
已下依文廣說,若難卒至,應隨到處云:「已說至某處,餘者僧常聞。」若難緣逼近,不得說序者,僧祇云:
諸大德,今十五日布薩時,各正身口意,莫放逸。
註
便各各隨意去,律本至布薩日不得不說,若無者,應說法誦經亦得。
釋
雖略說戒,而說前方便, 一(都)如廣法。應當隨緣緩急,廣略的說,律中有三段,每段有五(種)略說,應隨緣遠近,而定略說之方式。
母論的,若說序問清淨訖,是一種以次八篇,隨緣取略的方式,但均須諸大德,是七滅法下,依文廣說。此常途之略法。
若難卒至,應隨到處,而說:「已說至某處,餘者僧常聞。」此約已說序等竟,正誦中卒然難生之法。
若難緣逼近,僧祇之例,此約作白竟,則將誦卒,然有難之法。前三種略法,總括盡致,量緣用取,在臨事的取捨了。
最後,舉律中文說明至期必說,若無說戒者,亦應說法誦經,因半月一誦,提示策勵受體,不容忽略的。
戊二,對首說戒法。
對首說戒法。
註
佛言:若一比丘住處,於說戒日,當詣說戒堂,掃灑令淨,敷坐具,辦澡水瓶,然鐙火,具舍羅。若客比丘來,若四人以上,應白說戒;若有四人,應集白說戒。若有三人,不得受欲,應各各三語說戒,如是言:
二大德憶念!今僧十五日說戒,我某甲清淨。
註
餘二人亦如是三說,若二人共住亦準此,若犯罪者,向清淨者發露,若懺悔已方得加法。若有罪不發露者,不應清淨法也。
對首說戒裏,若一比丘住,說前準備都如僧中的,若四人以上,應白說戒,以已具足僧數。
若有三人,不得受欲,準律說欲,不開別人。各各三語說戒,及二人亦準此說,為正是對首說戒法。
恐有犯者,亦直接對首說自清淨,故指須向清淨者發露,若懺悔已後,方得加法,否則不應清淨的。
戊三,心念說戒法。
心念說戒法。
註
佛言:一比丘於說戒日,如前辦眾具,待客比丘。若無者,應言:
今僧十五日說戒,我某甲清淨。
註
三說,五百問事云:如上加法已,有罪者向四方僧懺悔已,獨坐誦戒至竟。
比丘,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為別,餘詞同上。)
心念說戒,是一比丘於說戒日,如前辦眾具,待客比丘,若無者,自念清淨。
如有罪者,向四方僧懺悔已,獨坐誦戒至竟。僧祇文如四分:「若無客者,作念:『若得清淨比丘,罪如法除。』念已,當心念口言,三說布薩。」就是這裏的,向四方僧露悔了。
若尼及下三眾,但改名稱,餘詞同上。
丙五,諸眾安居法篇第六二,丁一,明住法二,戊一,標緣起。
諸眾安居法篇第六。
註
時諸比丘一切時遊行,蹋殺生草木,斷眾生命根,世人譏訶,蟲鳥為譬。佛言:「不應一切時遊行,聽三月夏安居。」有通訶別制,出在尼律。
安居法。
註
佛言:「有三種安居,前安居,中安居,後安居。前安居者,住前三月,後安居者,住後三月。」十誦律:「佛制五眾,並令安居。」律云:「尼不安居波逸提,僧等四眾突吉羅。」明了論云:「無五過處,得在中安居。一,太遠聚落,求須難得,二,太近城市,妨修出道,三,多蚊蟻,自他兩損,四,無可依人,可依人要具五德,一,未聞令聞,二,已聞令清淨,三,能決疑網,四,通達無滯,五,正見,五,無施主供給藥食。並不可安居,律本云:「安居有四種,一,對首,二,心念,三,忘成,及界,並有據緣,如下具列。
能靜攝形心為安,要期在住為居。
蟲鳥為譬,世人譏言:「蟲鳥尚有巢窟,釋子何竟人間遊行?」
通訶,是春夏冬一切時,不得人間遊行,別制,是制夏安居。
三種安居,四月十六日是前安居,十七日至五月十五日,是中安居,五月十六日,名後安居。若二種安居,則四月十六日,為前安居,十七日至五月十六日,皆名後安居。此就賞罰而說前後。若約結罪,則以前三十日為前安居,五月十六日名為後安故。
三月,若夏中有閏月,或延長安居時日,或不延長等規定,如羯磨疏及行事鈔廣明。
十誦:「誰應安居?謂五眾也,故五眾,並令安居。」
四分律:「尼三時遊行戒中,尼提,僧及三眾倶吉羅。」
了論:「無五過處,得在中安居。」都易明了,四中,夾敍可依人之五德,以示依止準則。
最後舉出律中的,四種安居,都得成法。
戊二,作法四,己一,對首二,庚一,前安居法。
對首安居法。
註
律本云:應白所依人言:「我於此處安居已。」口言: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今依(某伽藍某聚落)前三月夏安居,房舍破,修治故。(三說。)
註
五分十誦云:彼人告所白者言:
知,莫放逸。答言:受持。
註
律本云:「夏中當依第五律師,廣誦二部律者,若違得波逸提。春冬依四種律師,違者突吉羅。」理準律意,應問彼言:
依誰持律者?
答言:依某甲律師。
告言:有疑當往問。
註
五分云:「佛言:『當於持律者安居,若處所迮鬧者,應七日得往反處,心念遙依。』若依檀越村野林樹山巖房舍等安居者,並同上文,唯改伽藍為異,若修治破壞之語,局僧住處,隨事量度,其四眾作法,唯改言比丘尼,式叉摩那尼,沙彌,沙彌尼為別,餘詞同上也。」
釋
對首安居法裏,先說前安居,應白所依,即對首作法者,託借前人為證,故為所依。
下正作法,分為八段,一,大德一心念,告所依作證者,使不作其他緣想,專注於此作法,二,我某甲,自己稱名,簡非他人,三,依某伽藍,定所安居之處所,隨實而說,四,前,簡別於中,後安居。五,三月,所期望的時期,六,夏,別於春,冬,七,安居,說明所為的正題,為攝靜修道而安居,八,房舍破等,說明四方僧物,有前人的料理,現在才能受用,如今有壞,必及時修理之,以為後來者的應用,此法須三說,以表不謬不濫。若依止山窟樹林,則不說修治之句。
前證者答云:「知。」更告以:「莫放逸。」,如涅槃經云:「諸過之源,由行放逸。故正囑告,希離過非。」安居者答:「受持。」是自立誓言,表示遵守所告的。
第五律師,律中有五種持律,一,誦戒至三十,二,誦戒至九十,三,廣誦戒,四,廣誦僧尼二部戒,五,廣誦二部律。夏制須依第五,春冬依四種律師。故後問依誰持律者?答後,更告以有疑難時,應當往問之。此中誦戒,非惟誦文,通須解義,明了持犯,始可依之。
以下注文,先說若持律者,處所迮鬧,即安居處無可依之人,應七日得往返處,擇持律者依止之,為心念遙依,而遇有疑難,當往問時,受七日法可返回的。最後,說餘四眾的作法,因下眾在夏末時,可以受利,故亦可隨僧安居。
庚二,後安居法。
後安居法。
註
律中有比丘,四月十六日欲前安居,不至所住,十七日乃到,佛言後安居。應準上文言,後三月安居,餘文並如上。如是乃至五月十六日,後安居法並準前。
釋
注文依犍度文,但出家安居法,然中安居法,道理上應具有的。若立三種,則應有夏三月中安居。
己二,心念法。
心念安居法。
註
佛言:若無所依人可白,應心念安居。文言:
我比丘某甲,依某僧伽藍前三月夏安居。
註
餘詞同上。
釋
安居本是對首法,以無所對。始開心念,除說戒座上,憶罪發露的心念,恐鬧亂大眾意中自言,言了為相,其餘一切心念,都得口言。故此心念之文,亦如前法,但略其所對者的答詞而已。
已三,忘成法。
忘結便成法。
註
時有比丘,來至所住處安居。忘不結,佛言:「若為安居來故,便成安居。」律中為客比丘本有要期,外來託處,有忘開結,必有住人,不在通限,若本有方便,理通客主也。
釋
忘記結安居的法式,而也成安居法的作用的,叫忘結便成法,但其主要的,如上所說的,為安居故來,這樣才成安居。五分律:「有比丘為安居故來,受了房及臥具後,不念安居,口又不言(不加法)佛說安居受房,亦成安居。是體諒到他的前方便,準備的本意的規定,是有忘了作安居法,從開緣上結定下來的。
若必是原有,住在界內的人,應不在通用,這個緣開之限的,然而,雖是本住人,若本有方便,安居的準備及願望等,也應許其成法的,所以又說理通客主也。
己四,及界法。
及界與園成安居法。
註
時有比丘往餘處安居,一腳入園及界,便明相出,如是兩腳入園及界,便明相出,如是兩腳入園及界,便經明相。佛言:「並成安居。」若準人解,後二種法,應在前後十六日,若在中安居,隨日得結。
一腳或兩腳入界與園,就成安居法。界,是攝僧界。園,是僧伽藍園,若界寬藍狹,則約界說,藍寬界狹,即據藍論。一腳入界,園,兩腳入界,園,共計可能有四種情形。
注文依律列出三種,都是比丘往餘處所安居,一腳或兩腳,將入園及界,沒來得及作法,便明相出了,或已經明相了,佛言:「並成安居。」也都是體諒到安居者,有了打算和熱望了,臨時晚了些,給予以開緣的。
忘成,及界,這後二種法,若準人們解釋,前(四月)後(五月)十六日時應用,因為,若在中安居,隨日得結法的,明相既出,算次一日沒有妨礙的。
其實,中安居也不妨適用之,因比丘無緣遲安,安居一日,即犯一吉羅,則早安居一日,即少一個吉羅(尼墮)
丁二,明出界行法三,戊一,受日出法二,已一,緣。
受日法。
註
時有佛法僧塔事,及父母檀越,召請受戒懺悔等緣,並贍病求藥問疑請法,如是諸事,不知云何?佛言:「不及即日還,聽受七日去;不及七日還,聽受十五日去;不及十五日還,聽受一月日,及一月日應還。其三種受日,並不通夜,不同他律,又所為之緣,但是破戒非法事者,並非正緣,不成受日,及破安居。十誦云:「應五眾安居,五眾受日。若受日往赴在道,事盡即須返界,以無法故。」明了論中有,重受七日之法。僧祇律云:「比丘尼無羯磨受日法,若有緣開七日。
釋
安居時,有佛法僧塔事,及父母檀越召請,受戒懺悔等緣,並瞻病求藥問疑請法,如是諸事,不知云何?」佛言:「可以受日去。看事故來不及即日還,聽受七日去。不及七日還,聽受十五日去。不及十五日還,聽受一月日,及一月日應還。」共三種受日。其三種受日的,最後一日,並不通夜,不同他(十誦)律的主張。
受日,即是受到許可的假日。若是請假的理由:所為之緣,但是破戒非法事者,並非正當緣由,這樣不成受日,及破安居了。
十誦云:應五眾同須安居,五眾受日,若受日出界,往赴在道中,其所辦之事已完,即須返界,以無法故。
假使受日之限已到,所為之事未完,明了論中有,重受七日法的例子。
七日法,屬對首法,通於自然,作法二界,十五日,一月日法,屬僧法,局於作法界中受的。按僧祇律云:「比丘尼無羯磨受日法,若有緣開七日。」當時社會,女人行動多所不便,於此可見一斑。兼亦外化不廣的緣故。
(隨機羯磨此處,及第十篇末,都有僧祇事訖羯磨文,弘一律師依南山事鈔,業疏,謂皆不可用,想是後增入,故應刪去。)
已二,法二,庚一,眾法。
羯磨受日法。
註
佛法東流,數本羯磨乞受日法,全缺不同,皆自意言,未尋正教,今學所宗,但依律本,本既無乞,不可妄加,又括諸部並無加乞。應告情已,羯磨者如是白言:
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比丘某甲受過七日法(十五日,一月日)出界外,為某事故,還來此中安居,白如是。
大德僧聽!比丘某甲受過七日法(十五日,一月日)出界外,為某事故,還來此中安居,誰諸長老忍?僧聽比丘某甲,受過七日法(十五日,一月日)出界外,為某事故,還來此中安居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聽比丘某甲受過七日法(十五日,一月日)出界外,為某事故,還來此中安居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釋
羯磨受日,先說緣,後正釋法。
佛法東流,數本羯磨中,初曹魏僧鎧羯磨本,受日先從僧乞,羯磨文不牒緣事。高齊慧光注釋之曇諦本,如覆藏羯磨,前陳三乞,後方與法,白與羯磨第二句中,牒前所乞,第四句單云與法,而略事緣。隋法願本,準六夜乞法牒緣,乞詞牒前覆藏乞法行日等已,方乞後法,諸羯磨中,此最委悉;至白及羯磨,兩徧牒事,大同於覆藏。這三本文雖詳略不同,義都加乞。到唐世諸師才不加乞詞,準律直誦白及羯磨,南山正用此法。故說數本中,「全缺不同,皆自意言,未尋正教,今學所宗,但依律本,本既無乞,不可妄加。」非但四分律本,又括覽諸部律,並無乞加,故不乞詞。
後正加法,乞求受日者,應告白所為的事情已後,羯磨者如是白言。十五日法,一月日法任用一種,不得俱用,以為可得四十五日的。
庚二,對首。
對首受日法。
註
律論但受七日,並無正法,傳用羯磨白中,義亦無失。十誦云:若無比丘,當從四眾受。應告言:
長老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今受七日法出界外,為某事故,還來此中安居,白長老知。(三說。)
註
十誦律云:「開獨住比丘心念受日。」應準上文,唯除所對之言為別。
釋
對首受日法,在律論但聽受七日,並無正法的記載,然依傳用羯磨白中,牒事緣之文,而義立此法,當亦無失本意的。
十誦云:「若無比丘,當從四眾受。」原則上對首受日,亦須各眾自對,非互對首。若對自眾下位時,應先作念,後囑而去,不是正對下位,而作受日法。故十誦當從之文,雖是正教,亦須如理靈活用之。
假如獨住比丘,十誦律有,心念受的開緣,應準上文心念口言,唯除所對之言為別。
戊二,命梵移法。
命梵二難出界法。
註
律中若安居中,本二,大童女,婬女,伏藏欲來誘調比丘,又有惡鬼外鬼毒蟲惡獸,不得如意醫藥,使人。我若此住,必為我淨行及命留難,佛言聽去。準毘尼母論云:移夏不破安居,諸部無文開。
釋
這段說明在安居中,若有為生命,梵行,作障難的事故發生,可以出界移到別處的。
本二,或譯作故二,即本未出家時,結過婚的婦人。伏藏,是地下有伏藏,容或生起盜取。前三為婬境,伏藏是盜境,都屬梵行難。惡鬼,怨賊,毒蟲,惡獸,不得如意醫藥,使人,都是命難。倘有這些難事之一者,我若此住,必為我淨行及命留難,這種形情下,佛言聽去。律言:「應以此事去。」意本不破夏而得歲的。
下面舉母論文證明,移夏不破夏居,但諸部無文開,或是翻譯時的不完備。
戊三,受出逢難。
受日出界逢難法。
註
律中比丘受七日出界,為父母兄弟等,至意留過日,或水陸道斷,遂即過限,佛言:「不失歲。」僧祇云:「若受日在道,不得迂迴,當日若了,即還本界。」
釋
至意所留,水陸道斷,不是受日者故意,延長時間的場合,佛言不失歲,這又充分說明,佛制的重人情,及靈活運用。更又極為詳盡地說明,僧祇說的,在道不得迂迴,以拖延時間,倘事緣當日若了,即還本界,不必一定待到,所受之日完了,因有事畢法謝的意義。不可告幾天假,就按日銷假。
丙六,諸眾自恣法篇第七二,丁一,標緣。
諸眾自恣法篇第七。
註
時諸比丘共住,受持瘂法。佛種種訶責言:「此是白羊外道法,自今已去,聽共相檢校,知有罪無罪,有十利故,便得正法久住,應安居竟自恣也。」
釋
諸眾,論人則僧尼等五依,論法則僧法,對首,心念三種。自恣,自宣己罪,恣僧舉過,身口託於他人,接受善意批評。
最初時,諸比丘共住,受持瘂法,以謂緘口不談他人是非,為正確的修持,佛種種訶責,說明了那是外道法,應展轉相諫,相教懺悔,自今已去,聽共相檢校,說明是非,知是有罪無罪,這互相勸諫的展開,能有十利益(拙著:戒本淺釋大婬戒戒緣中釋)便得正法久住的最終目的。自恣的時間,應在安居竟行之。
丁二,作法二,戊一,僧三,己一,僧法二,庚一,廣法四,辛一,明白。
僧自恣法。
註
佛言:「應十四日,十五日,十六日自恣。」餘辦眾具,如說戒中,比丘不知何時?佛言:聽小食大食上。上座應白言:
大德僧聽!今白月十四日(餘日準此)眾僧集某處自恣。
釋
僧用僧法自恣,而作廣法時,先應白僧使知,是佛先說明了自恣的日期,而比丘不知何時,進一步規定時間,佛言:「聽小食,大食上,上座唱令白告。」
雖三日通用,若約定一期,以十六日為定,若前二日自恣,恐無知者,於自恣後,出界破夏的,又若十六日自恣,應改云黑月一日,依通例即七月十六日,雖律制遇有前後安居者時,應從安居多者自恣,而依通例多是前安居(不結前安居者,至後安居日日突吉羅。)如是後安居人,應從前安居者自恣,而自恣後,須住待日足,即滿九十日。
辛二,差五德。
差受自恣人法。
註
佛言:「聽作時若打揵搥,若告言:「諸大德自恣時到。」僧集,應先差人,應具兩種五德:一,自恣五德:不愛,不恚,不怖,不癡,知自恣未自恣。二,具舉罪五德:知時,如實,利益,柔輭,慈心也。」十誦,五分,並差二人以上,若眾止五人,前後單差,若有六人,一時雙牒而作羯磨,應和問答已,白言:
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僧差比丘某甲,某甲作受自恣人,白如是。
大德僧聽!僧差比丘某甲,某甲作受自恣人,誰諸長老忍?僧差比丘某甲,某甲作受自恣人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差比丘某甲,某甲作受自恣人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註
作此法已,兩五德者方從座起,至上座前,禮僧足已,然後胡跪和白。
釋
作自恣法時,應先打揵搥,若告言「「諸大德自恣時到。」以召集大眾。待都出席了,僧集已後,應先差使出來,具兩種五德的人,作自恣會上的評判者。
一, 自恣五德的條件,不愛,以愛則有偏向。不恚,恚則起憎恨。不怖,怖則多懦怯。不癡,癡則無知。知自恣未自恣,包括知人的染淨是非,知自恣的時間,合乎三日的附定否?知自恣的法,合乎教制的規定否等?三方面的知識。
二, 具舉罪五德,僧團以清淨為前提,如有過錯如法舉出,以資犯者改除,這是德人的行事,所以舉罪須有五德。知時,知道當時眾人的心理趨向。如實,對犯者有實犯,見聞疑的三根據。利益,成人之美,治病救人,不是侮辱打擊犯者。柔輭,不得粗暴。慈心,不許瞋恚,怒氣相對。
十誦,五分律,對五德都須差二人以上,假若眾止五人,差出二人,餘三人不成僧,不能作差五德羯磨了,這時,前後單差。若有六人,一時雙牒而作羯磨,自然是剛好如法的。
作此差五德法已後,兩五德者,接受了僧給的任務,方從座起,至上座前,禮僧足,在這已後,作白僧恣自法。
辛三,單白和。
白僧自恣法。
註
佛言:自恣時應知比座,有來不來者,聽先白已,然後自恣。作是白言:
大德僧聽!今日眾僧自恣,若僧時到,僧忍聽,僧和合自恣,白如是。
註
佛言:「若比丘應十四日自恣,比丘尼應十五日自恣,此謂二眾相依住法。若無緣者,三日俱得自知。」
釋
僧應在前十四日自恣,既已清淨,才能受尼自恣。亦可比丘十五日,尼十六日。此謂三眾相依而住的自恣法。若無尼依僧安居之緣,則十四,五,六之三日,俱得自恣。
業疏記云:「然今國制僧尼各居,不相依附,但用十六,可為常準。」可知宋時僧尼,已不相依的安居了。
辛四,正作法。
正自恣法。
註
佛言:「應偏袒右肩,脫革屣胡跪合掌,應一一從上座作,次第應離坐自恣。」五分云:「取草布施,令在上自恣,老病者隨竟復本座,應對前五德者言也。」
大德!眾僧今日自恣,我比丘某甲亦自恣,若有見,聞,疑罪,願大德長老哀愍故語我,我若見罪,當如法懺悔。(三說)
註
律本云:「若說錯忘,一一授之,其二五德,準僧祇云:『各至本座處自恣,不得待僧竟。其眾僧自恣已,五德至上座前告云:「僧一心自恣竟。」便如常禮退。』出十誦律。」
釋
自恣是由自己主動陳請,應表現卑遜虔敬,應偏袒右肩,脫革屣胡跪合掌等,具足禮儀,應一一從上座作,第一五德到第一上座前互跪,上座見五德來,即從座起,互跪合掌陳詞,這時,第二五德立於第二上座前,待第一上座自恣竟,第二五德互跪等如第一。而這時,第一五德至第三五德前立。待第二上座自恣竟時,第三上座向第一五德自恣,如是展轉至終,次第離座自恣,所以要離坐的,表示捨除憍慢。
五分云:「取草布地。」是因恐有損衣,業疏引增一阿含經:「佛坐草座,告諸比丘:『汝各取草坐。』默久告諸比丘:『我欲受歲,我無過咎於眾人乎?又不犯身口意乎?』如是至三。」佛陀這一謙虛至再,請求弟子們舉過的故事,已被大家傳揚得,很為熟悉了。
大德,指五德,長老,對告僧。三說,表仰請之勤,殷懇之至。
二五德,應各輪到,其本座處時作自恣,不得待僧竟,這出於僧祇律。
眾僧自恣已,五德至上座前的告白,是出十誦律,備取各律之說,成此隨機羯磨,我們應尊重古德的,刻苦攢研。
庚二,略恣。
略自恣法。
註
佛言:「若有八難及餘緣,如說戒中事者,略說自恣。」但對首有二略,單白已有三略,如鈔所明。若難事可得廣說,便廣說;若再說,若一說;若不者,應如法治。
釋
對首有二略,即對五德本應廣至三說,今則二說,一說。單白已有三略,若有急難不可緩慢時,則可不對五德,應作單白羯磨(文見行事鈔)告僧令知後,便各各相對,同時彼此三說,二說,一說,是謂三種略法。
然而這是難事卒臨,例外作法,若難事不急,可得廣說,便廣說,若可得再說,便應再說,若一說也是這樣,若不按實際情形者,應如法治,即突吉羅罪。
已二,對首法。
四人以下對首法。
註
佛言:「若有四人,不得受第五人欲,更互自恣,應盡集自恣。」
釋
要說明四人已下,可用對首法,先以五人用對首法,為非法的說明,即假有五人,一人請假,他四人,不得受第五人欲,原因是不應開受欲,應盡集自恣,更互地成就僧法。五人即是僧位,應盡集而行僧法的。
註
若有四人,應更互自恣,如是白言:
三大德一心念!今日眾僧自恣,我某甲比丘清淨。
註
三說已,若有三人,二人,亦準此法,唯改對首人數為異。又不得別眾,及以有犯,並不應此法。
釋
這才正面說明,若有四人,應更互相自恣,三人,二人,亦準此法,然而不得別眾,及以有犯,若有別眾,及有犯的情形,都不應用此法的,因對首自稱清淨的緣故。
已三,心念法。
一人心念法。
註
佛言:若自恣日,往說戒堂掃灑,敷坐具,盛水器,洗腳器,然鐙火,具舍羅,為待客比丘,若無來者,應心生口言:
今日眾僧自恣,我某甲比丘清淨。(三說)
釋
一人獨居,還是那樣準備自恣,敬待客比丘的來臨,提出善意地合法的舉過,這種作法,真是很可寶貴的。
戊二,尼。
尼差人自恣法。
註
佛言:比丘尼夏安居竟,聽差一比丘尼,為尼僧故,往大僧中說自恣。若僧尼二眾各不滿五,至自恣日,比丘尼往至比丘所,禮拜問訊。若眾滿者,應索欲問緣,答云:「差人自恣羯磨。」應云:
大姊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今僧差比丘尼某甲,為比丘尼僧故,往大僧中說三事自恣,見,聞,疑,白如是。
大姊僧聽!僧今差比丘尼某甲,為比丘尼僧故。往大僧中說三事自恣,見聞疑,誰諸大姊忍?僧差比丘尼某甲,為比丘尼僧故,往大僧中說三事自恣,見,聞,疑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差比丘尼某甲,為比丘尼僧故,往大僧中說三事自恣,見,聞,疑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註
佛言:彼獨行無護者,尼差二,三尼為伴。往大僧中,禮僧足已,曲身低頭合掌,作如是語:
比丘尼僧夏安居竟,比丘僧夏安居竟,比丘尼僧說三事自恣,見,聞,疑罪,大德僧慈愍故,語我,我若見罪,當如法懺悔。
註
三說已,良久,僧上座告言:「徒眾下上各並默然者,實由尼等內勤三業,外無三事,故不見犯。雖然,上座有敕,敕諸比丘尼眾,如法自恣,謹慎莫放逸。」使尼禮僧足辭退,至本寺已,集尼眾等,傳僧教敕,如說戒法所明也,此自恣,說戒略教授法,律本文缺,義明前後,而臨事必須條理,不容杜默。故且略標一句以表常式,得濟行用,未必依文。
尼差人來僧寺,請自恣有二法,白日同席法,隔日重集法,參閱行事鈔(卷十三,頁十六)
先說明尼夏安居竟,應差一比丘尼,往大僧中說自恣,然僧尼二眾,各不滿五時,尼但行禮拜問訊。
次說若眾滿者,作差人自恣羯磨,先說尼差人的作法,佛言:「彼獨行無護,」正說尼往僧中請法。良久,僧中上座誡敕,前示一說法之例,此自恣,說戒略教授法,總結義設詞句,本非律有,但取行用,不必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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