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三,流通分:雜法住持篇第十二,丙一,行護流通五,丁一,明念法。
雜法住持篇第十。
六念法。
註
律中並有其事,而文意散落,正本出在僧祇,而彼言略意廣,又當世盛行,故須義加,文云:
第一念知日月數。
註
僧祇云:「念知月一日,乃至十四日,十五日,月大月小,悉應知之。」五分云:「諸比丘應知半月數,知布薩日悔過清淨。」律云:念知黑月,白月兩種數法,若入聚落,先須知之,此則具含道俗兩法,應作念言:
今朝黑月小一日。
註
乃至十四日言之,若大言大也,其白月者以純大故,但言今朝白月一日,乃至十五日。
第二念知食處。
註
僧祇云:「清旦當作施食念等。」今以諸部會通,隨實作念言:
我常乞食。(若言:)我常自食己食。(若言:)我常食僧食。
註
若不常定者,應作是念言:
我無請處今乞食。
註
若食己食,若檀越及僧常食等例知。若言:
今有請處,今自訃,(若言:)我有請處,今依背緣。
註
佛言:若迦提月中,若施衣,若病等,並開背請。若言:
我有請處,今捨與人。
註
佛言:若一日受眾多請,自受一請,餘者施與人言:
長老我應往彼,今布施汝。
註
僧祇云:我今得食施與某甲比丘,乃至沙彌尼。若言:
我某甲比丘,今朝檀越施與正食,迴施比丘某甲,檀越於我不繫,我當食。(三說)
註
十誦云:「此念法唯五種人得作,謂阿蘭若,獨住,遠行,長病,飢時依親里住人,如此得行心念。」
第三念知受戒時夏數。
註
僧祇云:日日自憶若干臘,諸部律論皆爾,應言:
我於某年某月某日某時,(若干影)受具戒,今無夏。
註
後若有夏,隨多少稱。
第四念知衣鉢受淨。
註
僧祇云:當憶受持三衣,及不受持作淨施者。
我今三衣鉢具並受持,長財並說淨。
註
後有不受持不說淨者,隨有,念持,念說,念多少等。
第五念知食同別。
註
僧祇云:念別眾食,又應念言:
我不別眾食。
註
若準佛言:別眾食有八緣,開者應白入,若無別眾食緣者白出,若有者白言:
我有別眾食緣。
註
作此白已,得食。
第六念身强羸。
註
僧祇云:念若病不病,應云:
我今不病,堪行道。
註
若有病者,應言:
我有病,念須療治。
釋
此篇列法非一,又無條緒,故云雜法。比丘依而行之,佛法可以光顯,故云住持,此一篇為流通分,法化垂布後世,如水之流注無窮。
六念法,緣身而求,欲使常爾一心,繫想除蓋。
一,念時,知布薩是為道,入聚落即為俗。
二,念食,初不受請,三種都說常,次受請,分有無,先無請有三,同上。有請亦有三,初訃,二背,三捨。捨中又二,先對首捨,後心念捨。
三,念夏數,為憶受體。
四,念衣鉢,為知受持及說淨。
五,念別眾,為知制開。
六,念康羸,為防懈怠。
丁二,明兩白。
白同利食前後入聚落法。
註
爾時羅閱城中,眾僧大有請處,皆畏慎不敢入城受請,佛言:聽比丘相囑授入城,應告同比丘如是言:
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先受某甲請,今有某緣事,欲入某處聚落至某家,白大德知。
註
佛言:「若囑授已,欲至村而中道還,或詣不至所囑家,或囑至白衣家,乃更至庫藏處尼寺,若即白衣家還出,如是等皆失前囑授。若欲往者,當更囑授。除施衣時,謂迦提一月,五月,除此已,餘時中勸化作食,並施衣者,若迦提時通開。」
白非時入聚落法。
註
佛言:「若入聚落,當囑同住比丘。」而不出囑法,前條亦爾。僧祇云:「食雖早竟,若入即名非時。」既無正文,應義設言:
長老!我非時入聚落,(十誦律云:)至某城邑聚落,某甲舍,(前人言:)可爾。
釋
前白,中前約食前後;後白,中後通及晝夜。
前白中,以同受請而竟他往,又不白告,惱施主意,故制。後白中,因中後,非時入聚落,故制,並令對他人白告理由,不使自己任意。
作餘食法。
註
佛言:「若比丘食有二種,一者,不正食,謂根食,枝葉華果食,油胡麻,黑石蜜,磨細末,若粥出釜,持草畫之無處,非食,非請,非足食,二者,正食,謂飯麵乾飯魚肉等,是請,是食,是足。若於正食中,若食飽足已,捨威儀不作餘食法,得而食之,咽咽波逸提。」若依僧祇,但前食堪足飽食,咽咽已捨威儀者,若更食即名犯足。又依律本,諸比丘受不作餘食法者,見上座來,告云:「我受不作餘食法。」便不須起而得食竟,故知前境是足,若起,須作餘食法。又尼敬僧戒中,亦爾,故知亦有餘食法。
大德!我已足食,汝知是看是。
註
彼取少食已,還與彼,若不食者亦得與言:
長老!我已食已,止汝食之。
註
彼便取之,律云:「一足食比丘作法已,通一切足食者同食。」
釋
注文前明二食,揀去不正,惟正食有犯,次引二律以定犯相,但使境足,即破主張飽足者。
後作法中,彼取少食,即表是他之所殘,方聽再食,「一比丘作法已,通一切足食者同食。」亦無非是殘食之故。
丁四,師資相攝。
訶責弟子法。
註
爾時,諸弟子不順弟子法,不承事和尚阿闍棃,無慚無愧,不受教敕,作非威儀,行不恭敬,難與語,與惡人為友,好往婬女家,婦女家,大童女家,黃門家,比丘尼精舍,式叉摩那精舍,沙彌尼精舍,好往看龜鼈。佛言:「和尚阿闍梨應作訶責,有三種,一者,喚弟子現前,二者,出過令伏,三,量過設訶,又自量喜怒,非分暢志,並反欺負,訶詞五種,應言:
我今訶責汝,汝去。(若言:)汝莫入我房,(若言:)汝莫為我作使。(若言:)汝莫至我所。(若言:)不與汝語。
註
是謂和尚訶責弟子法。阿蘭梨訶責詞亦爾。唯改第四訶詞:
汝莫依止我。
註
弟子被訶已,應日三時朝中日暮,向和尚阿闍梨懺悔。當如是懺悔,偏袒右肩,脫革屣,右膝著地,合掌,作是懺言:
大德和尚,我某甲今懺悔,更不敢作。
註
若聽者善,若不聽者,當更日三時,如上懺悔,猶不許者,當下意隨順,求方便解其所犯。若下意隨順,而師不受其懺者,當如法治。亦令餘比丘為將順故,令共至和尚阿闍梨所,調和令早受懺悔。彼和尚若盡形壽訶責,竟安居訶責,又訶責病者,不出過,不現前,並名非法,反治其師。若弟子被治罰未相懺悔,而受供給,及以依止,非法,須治其師。若弟子被輕訶責,而不為和尚阿闍梨,及餘比丘執事勞役者,佛言:「得罪,應如法治。」
弟子辭和尚白謝法。
註
佛言:若弟子見和尚五種非法,應懺悔謝而去,白和尚言:
我如法和尚不知。(若言:)我不如法,和尚不知。(若言:)我犯戒,和尚捨不教訶。
註
若弟子犯過,和尚捨者得,今據合訶而癡故,不責不問。
若有犯亦不知。(若言:)若犯而懺者亦不知。
註
僧祇云:「應輭語諫師,若不受者,和尚應捨遠去,依止師者,持依鉢出界宿,明日當還,更依止餘比丘。」十誦云:「有四種和尚,若法食俱與,名樂住;若與法不與食者,餘處覓食,名為苦住;若與食不與法,懺謝而去;若不與法食,不問畫夜,即應捨法。由出家本意,志存道業,俗懷圍繞,翻結生死。」故成實言:「染著眷屬愛樂住處故,墮加陵伽等餓鬼中生。」餘廣如鈔。
釋
前是師訶,後即資去。
前中,先示過,佛言:「若弟子見和尚五種非法,應懺悔謝而去,白和尚言」是出法。訶詞有五,由輕至重,對過的淺深分別用之,依止師惟改第四句,弟子被訶責已,應該求悔,卑遜具儀,以陳乞之。
弟子辭去中,陳詞有五句,不知,不教,都不是為師所應當的,注又說明諫諍不聽,及師不能依法調誨,都聽捨去。成實論之言,深應注意。
迦陵伽,翻為共命,餘廣如鈔之師資相攝篇。
丁五,諫作止兩犯。
諫作犯法。
註
時有比丘欲犯波羅夷,乃至惡說,佛言:諸比丘應如法諫,作如是言:
大德莫作,是不應爾,大德所作,非法非律非佛所教。
註
若此比丘言:「我今始知,是法是戒經,半月半月說,戒經中來者。」餘比丘復應如是諫:
長老!汝曾經二,三說戒中坐,何况多?汝今無利不善得,何以故?汝說戒時不用心念,不一心攝耳聽法故。
註
然此比丘,自知所作是,謂他所諫非,故作犯根本,不從語突吉羅。若自知所作罪,謂他諫者是,故作犯根本,不從語波逸提,比丘無知無解,隨所犯罪如法治,重增無知罪波逸提,若為無知人諫,應反語言:
汝可問汝師和尚阿闍棃,更學問誦經,知諫法已,然後訶諫。
註
薩婆多云:「若前所諫者,有六種人,一,心有愛憎,二,鈍根無智,三,若少聞見,四,為利養名聞,五,為現法樂,但欲自攝,六,若新出家,愛戀妻子,如是六人,諫則有損,若發教諫,出言無補,應反語言:「但自觀身善不善行,亦不觀他作以不作。」若反上六者,則應展轉相諫。」
諫止犯法。
註
時有比丘不學戒,亦不讚歎戒,佛言:餘比丘應如法諫,彼作是言:
大德當學戒,讚歎戒,不自破壞,不犯罪,不為智者訶責,受福無量,長夜安樂。
註
若彼比丘言:「長老何用此雜碎戒為?我今學此戒,當難問餘智慧持律比丘。」餘比丘復應重諫言:
大德欲滅法故,作是語耶?大德既不學戒,不讚歎戒,亦自破壞,多犯眾罪,為智者訶責,長夜受苦,不得安樂。
註
若彼諫比丘癡不解者,此所諫比丘應報彼言:
汝還問汝和尚。
註
餘文如上,如法諫已諫,若為知為學者,應當難問。
釋
自己知道過錯的少,很需要假借友人的勸諫,以成道業,而過起的主要原因,不外作止二犯。
初諫作犯,先如法諫,將犯各篇聚時,有他人勸諫,而又故意拒絕,即犯九十中的,不受諫戒。若為無知人諫,是如法拒,反令諫者問師更學,則顯明了他諫的不如法。薩婆多論指出,六種人不可諫,若反上六者,即是可諫,則應展轉相諫。
諫止犯,即九十中,第七十一拒勸學戒,諫詞七句,一,勸學,二,勸贊,三勸勿毀,四,勸勿犯,五,勸離過,不為智者訶責,六,受福,是現報,七,長夜安樂,即來果。「餘比丘復應重諫言」,重勸,一一反上。若彼諫比丘癡,如法拒諫,如上故略。
丙二,明教詮相。
佛言:「五種持律,若誦戒序乃至三十,是初持律;若誦戒序乃至九十事,是第二持律;若廣誦戒毗尼,是第三持律;若廣誦二部戒毗尼,是第四持律;若廣誦毗尼,是第五持律。是中春冬依止四持律,若違突吉羅;夏安居應依第五,若違波逸提。」
佛言:「持律人得五功德,一者,戒品牢固,二者,善勝諸怨,三者,於眾中決斷無畏,四者,有疑悔開解,五者,善持毗尼,令正法久住。」
佛言:「有四種斷事人,若寡聞無慚,若多聞無慚者,在僧中言說斷事,僧應種種苦切訶責,令無慚者不復更作。若有慚者多聞,若有慚者寡聞,眾中言說斷事,僧應種種佐助開示,若隨彼所說,讚言善哉!」
佛言:「有五種疾滅正法,有比丘不諦受誦律,喜忘文句,復教他人,文既不具,其義有闕。二,為僧中勝人上座,而多不持戒,但修不善,後生倣習,放捨戒行。三,有比丘持法,持律,持摩夷,不教道俗,即便命終,令法斷滅。四,有比丘難可教授,不受善言,餘善比丘便即捨置,五,互相罵詈,互求長短,疾滅正法。」
佛言:「若上座既不學戒,亦不讚歎戒,若有餘比丘樂學戒,歎戒者,亦復不能以時勸勉讚歎,我不讚歎如是上座,何以故?若我讚歎者,令諸比丘親近習學其法,長夜受苦,我見如是上座過失,是故不讚歎。」
註
若中座,下座,亦如上作句。次有上中下座,能讚歎戒,佛讚如此上座,作句反上即是。
佛言:「毗尼有五答,一,序答,二,制答,三,重制答,四,修多羅答,五,隨順修多羅答。」
十誦:「諸比丘廢學毗尼,便誦讀修多羅,阿毗曇,世尊種種訶責已,讚歎毗尼,多有長老比丘,就優波離學律,佛告比丘:『有十種法住世,令正法疾滅。 有比丘無欲鈍根,雖誦句義,不能正受,又不解了,不能令受者有恭敬威儀,乃至不樂阿練若法。又不隨法教,不敬上座無威儀者,令後生不學毗尼,致令放逸失諸善法。好作文頌莊嚴章句,樂世法故,正法疾滅,甚可怖畏,諸比丘應如是知。』」善見毗婆沙云:「佛語阿難:『我滅度後,有五種法令法久住,一,毗尼者是汝大師,二,下至五人持律在世,三,若有中國十人,邊地五人如法受戒,四,乃至二十人出罪,五,以律師持律故,佛法住世五千年。』」
薩婆多論云:「毗尼有四義,餘義所無,一,是佛法平地,萬善由之生長,二,一切佛弟子,皆依戒住,一切眾生,由戒而有,三,趣涅槃之初門,四,是佛法瓔珞,能莊嚴佛法,具斯四義,功强於彼。」
佛言:「有四種廣,若比丘如是語諸長老:『我於某村某城,親從佛聞受持,此是法,是毗尼,是佛所教。』若聞彼比丘所說,不應生嫌疑,亦不應訶,應審定文句已,應尋究修多羅,毗尼,檢校法律,若聽彼比丘所說,不與修多羅,毗尼法律相應,違背於法,應語彼比丘:『汝所說者,非佛所說,或是長老不審佛語,何以故?我尋究修多羅,毗尼法律,不與相應,違背於法,長老不復須誦,亦莫教餘比丘,今應捨棄。』若聞彼比丘所說,尋究修多羅,若毗尼法律,與共相應者,應語言:『長老所說,是佛所說,審得佛語,何以故?我尋究修多羅,毗尼法律,與共相應而不違背,長老應善持誦習,教餘比丘,勿令忘失。』此是初廣說。
註
第二句從和合僧上座前聞,第三句從知法毘尼,持摩夷三比丘前聞,第四句從一知法毘尼,摩夷比丘所聞,文句違順受捨亦如是。
是謂四廣說,是故諸比丘,汝等當隨順文句,勿令增減,違法毘尼,當如是學。」佛說如是,諸比丘聞,歡喜信樂受持。
釋
先本宗有五,一,明五持律,二,持律五德,三,四種斷諍,四,五種滅法,五,五種對答。五種持律,參閱鈔記卷三,第二七至三九頁。毘尼五答,謂或答疑問,須依經律。一,序答,謂序緣起,二,制答,即制戒。三,重制答,如婬乃至共畜生等,四,修多羅答,化教正身,五,隨順修多羅答,但順其義,不必依文。
他部中,一,僧祇五利,二,十誦,初勸學戒,佛告下,十種滅法。彼列二個五法,今合為十。第一五法,有比丘下三句為第一法;又不解了,即第二法,不能下二句為第三法,乃至略第四有說法者,不能如法教,鬪爭相言;不樂下為第五法。又不下二五法。初句即第一法,下略第二云不隨忍法,隨不忍法;不敬下即第三法,令後下即第四法。致令下即第五法,好作下即彼五怖畏中文。一,不修身戒心智,二,與尼相近,三,好作文頌等,如文所引,四,為衣食故,捨練若入聚落,五,為衣食故,多所求覓。
三,善見,五種住法,毗婆沙即翻為論。
四,多論,毘尼四義,勝餘經論。
五,四廣說,出四分律。說比丘論法,毘尼,必須詳審文句,以三藏教法,印定是非。十誦名為四墨印。初從佛聞,二,從眾僧聞,三,從二三人聞,四,從一人聞,所聞有四,檢勘並同。
曇無德部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
註
右道宣比丘,以唐貞觀中遊諸律肆,博求異訣,但見誦文信語,部秩成宗,及至討論赴要,曾未機正,乃顧命筆墨,依宗本撰次,雖不窮源究末,庶得決事行用,願以塵露山海,照於萬代,志之所及,乃亦遠矣。
釋
按貞觀八年甲午(六三四年),律祖三十九歲,出此隨機羯磨一卷(今為二卷),律祖謙為塵露山海,而千古鉅著,實照於萬代。
淺釋既竟,誠恐未當,普願大德,同學,布施歡喜,同護正法,共成佛道!
曇無德部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淺釋終
附錄
一,天津刻經處:隨機羯磨跋
右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唐南山宣祖撰集,並自撰疏以釋之,宋靈芝律師,彼撰齊緣記以釋疏,元明以來,疏記久佚。明見月律師,撰作持續釋,以釋此書,頗以未見疏鈔為憾。近歲疏記會本,來自海外,行將校刻行世,特先刻此編,以便持誦。唯此書自唐貞元間,編入大藏,流傳千載,展轉傳寫,不無異同,本文注文,亦復互歧,茲合明南藏本,北藏本,嘉興藏本,證諸疏記,以定從違,分畫章段,釐訂字句,經歲踟躇,苦難愜當,海內大德,幸賜匡正,壬戌仲冬天津刻經處附識。
二,弘一大師,隨機羯磨校刊記
隨機羯磨,今所傳者有數本,燉煌石室古寫本(北平圖書館藏),舊宋藏(宋崇寧三年刊,日本宮內省藏),高麗藏,(宋紹興二十年刊),宋藏(宋嘉熙三年刊),元藏,明藏,及宋磧沙藏,清藏,并明清別刊本等。宋元諸藏訛舛極多,明藏雖稍校正,亦多妄改,唯高麗藏校為完善。天津刻經處,徐蔚如居士,曾披諸本參互考訂,以麗藏為主,而參用他本之長,並據南山業疏,及靈芝記,以為指歸(後跋文中具詳),歷時年餘,乃成此冊。正古本之岐誤,便初學之誦習,弘護律教,功在萬世。居士校刊諸書近二千卷。當以此冊為最精湛,而扶衰救弊之功,亦最偉矣。今復檢日本大正新修大藏經,詳為覆校,與舊宋藏及宋元明藏,並南山疏鈔,靈芝記文,精密審定,稍有修改,俾臻完壁。學者讀此,應生難遭之想。宋元明藏本中,此書訛誤最多,舛錯脫落滿紙皆是,唯有掩卷興歎,束置高閣,若無今新校訂本,決定無人能誦習者。南宋以來,南山律教,漸以湮沒,殆由是耶!余以夙幸,獲讀新校訂本,歡喜忭躍,歎為希有。誓願盡未來際,捨諸身命,竭其心力,廣為弘傳,更願後之學者,奉持此冊,珍如球壁,講說流布,傳燈不絕,俾吾祖教,可以光大熾盛,常耀世間耳!歲次甲戌五月十日,沙門演音敬書。
釋
此文弘一大師,以蠅頭小楷,書於親自手校,多色圈點的,隨機羯磨裏封上,文內有加重圈,為易排版,從略()內字原為小註,亦為易排版,改如此式。原文朱筆句讀二種符號,今改標點。恭對善本,能不慶躍!錄者附記
三,弘一大師,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記(依燉煌本校改)
甘肅燉煌有鳴沙山,山麓有三界寺,寺旁有石壁千餘,壁雕佛像,清朝光緒庚子歲,因掃積沙,於破壁處,見藏書甚多,皆唐代及五代寫本,亦有雕本,佛經尤夥,蓋西夏兵革時,保存於此也。壁書既已發現,遂多為英法日本,學者將去,吾國人更往搜求,精好之本已不可得矣。殘餘之本,送存北京圖書館,昔年曾編燉煌寫本,佛經草目一卷刊行。惟完整之本,不可多得。又寫本中,錯訛脫簡,充於篇帙,校勘刊本非易事耳。
刪補羯磨,燉煌石室藏有唐人寫本,惟存上卷及下卷末葉,今由已京刻經處,檢津刊本與之對校,既竟,請余為酌定取捨,因汰其錯雜,擇其可依準者,錄入此冊,以備參考焉。甲戌七月十三渡,剃染十六年,演音敬記
雜法住持篇第十。
六念法。
註
律中並有其事,而文意散落,正本出在僧祇,而彼言略意廣,又當世盛行,故須義加,文云:
第一念知日月數。
註
僧祇云:「念知月一日,乃至十四日,十五日,月大月小,悉應知之。」五分云:「諸比丘應知半月數,知布薩日悔過清淨。」律云:念知黑月,白月兩種數法,若入聚落,先須知之,此則具含道俗兩法,應作念言:
今朝黑月小一日。
註
乃至十四日言之,若大言大也,其白月者以純大故,但言今朝白月一日,乃至十五日。
第二念知食處。
註
僧祇云:「清旦當作施食念等。」今以諸部會通,隨實作念言:
我常乞食。(若言:)我常自食己食。(若言:)我常食僧食。
註
若不常定者,應作是念言:
我無請處今乞食。
註
若食己食,若檀越及僧常食等例知。若言:
今有請處,今自訃,(若言:)我有請處,今依背緣。
註
佛言:若迦提月中,若施衣,若病等,並開背請。若言:
我有請處,今捨與人。
註
佛言:若一日受眾多請,自受一請,餘者施與人言:
長老我應往彼,今布施汝。
註
僧祇云:我今得食施與某甲比丘,乃至沙彌尼。若言:
我某甲比丘,今朝檀越施與正食,迴施比丘某甲,檀越於我不繫,我當食。(三說)
註
十誦云:「此念法唯五種人得作,謂阿蘭若,獨住,遠行,長病,飢時依親里住人,如此得行心念。」
第三念知受戒時夏數。
註
僧祇云:日日自憶若干臘,諸部律論皆爾,應言:
我於某年某月某日某時,(若干影)受具戒,今無夏。
註
後若有夏,隨多少稱。
第四念知衣鉢受淨。
註
僧祇云:當憶受持三衣,及不受持作淨施者。
我今三衣鉢具並受持,長財並說淨。
註
後有不受持不說淨者,隨有,念持,念說,念多少等。
第五念知食同別。
註
僧祇云:念別眾食,又應念言:
我不別眾食。
註
若準佛言:別眾食有八緣,開者應白入,若無別眾食緣者白出,若有者白言:
我有別眾食緣。
註
作此白已,得食。
第六念身强羸。
註
僧祇云:念若病不病,應云:
我今不病,堪行道。
註
若有病者,應言:
我有病,念須療治。
釋
此篇列法非一,又無條緒,故云雜法。比丘依而行之,佛法可以光顯,故云住持,此一篇為流通分,法化垂布後世,如水之流注無窮。
六念法,緣身而求,欲使常爾一心,繫想除蓋。
一,念時,知布薩是為道,入聚落即為俗。
二,念食,初不受請,三種都說常,次受請,分有無,先無請有三,同上。有請亦有三,初訃,二背,三捨。捨中又二,先對首捨,後心念捨。
三,念夏數,為憶受體。
四,念衣鉢,為知受持及說淨。
五,念別眾,為知制開。
六,念康羸,為防懈怠。
丁二,明兩白。
白同利食前後入聚落法。
註
爾時羅閱城中,眾僧大有請處,皆畏慎不敢入城受請,佛言:聽比丘相囑授入城,應告同比丘如是言:
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先受某甲請,今有某緣事,欲入某處聚落至某家,白大德知。
註
佛言:「若囑授已,欲至村而中道還,或詣不至所囑家,或囑至白衣家,乃更至庫藏處尼寺,若即白衣家還出,如是等皆失前囑授。若欲往者,當更囑授。除施衣時,謂迦提一月,五月,除此已,餘時中勸化作食,並施衣者,若迦提時通開。」
白非時入聚落法。
註
佛言:「若入聚落,當囑同住比丘。」而不出囑法,前條亦爾。僧祇云:「食雖早竟,若入即名非時。」既無正文,應義設言:
長老!我非時入聚落,(十誦律云:)至某城邑聚落,某甲舍,(前人言:)可爾。
釋
前白,中前約食前後;後白,中後通及晝夜。
前白中,以同受請而竟他往,又不白告,惱施主意,故制。後白中,因中後,非時入聚落,故制,並令對他人白告理由,不使自己任意。
作餘食法。
註
佛言:「若比丘食有二種,一者,不正食,謂根食,枝葉華果食,油胡麻,黑石蜜,磨細末,若粥出釜,持草畫之無處,非食,非請,非足食,二者,正食,謂飯麵乾飯魚肉等,是請,是食,是足。若於正食中,若食飽足已,捨威儀不作餘食法,得而食之,咽咽波逸提。」若依僧祇,但前食堪足飽食,咽咽已捨威儀者,若更食即名犯足。又依律本,諸比丘受不作餘食法者,見上座來,告云:「我受不作餘食法。」便不須起而得食竟,故知前境是足,若起,須作餘食法。又尼敬僧戒中,亦爾,故知亦有餘食法。
大德!我已足食,汝知是看是。
註
彼取少食已,還與彼,若不食者亦得與言:
長老!我已食已,止汝食之。
註
彼便取之,律云:「一足食比丘作法已,通一切足食者同食。」
釋
注文前明二食,揀去不正,惟正食有犯,次引二律以定犯相,但使境足,即破主張飽足者。
後作法中,彼取少食,即表是他之所殘,方聽再食,「一比丘作法已,通一切足食者同食。」亦無非是殘食之故。
丁四,師資相攝。
訶責弟子法。
註
爾時,諸弟子不順弟子法,不承事和尚阿闍棃,無慚無愧,不受教敕,作非威儀,行不恭敬,難與語,與惡人為友,好往婬女家,婦女家,大童女家,黃門家,比丘尼精舍,式叉摩那精舍,沙彌尼精舍,好往看龜鼈。佛言:「和尚阿闍梨應作訶責,有三種,一者,喚弟子現前,二者,出過令伏,三,量過設訶,又自量喜怒,非分暢志,並反欺負,訶詞五種,應言:
我今訶責汝,汝去。(若言:)汝莫入我房,(若言:)汝莫為我作使。(若言:)汝莫至我所。(若言:)不與汝語。
註
是謂和尚訶責弟子法。阿蘭梨訶責詞亦爾。唯改第四訶詞:
汝莫依止我。
註
弟子被訶已,應日三時朝中日暮,向和尚阿闍梨懺悔。當如是懺悔,偏袒右肩,脫革屣,右膝著地,合掌,作是懺言:
大德和尚,我某甲今懺悔,更不敢作。
註
若聽者善,若不聽者,當更日三時,如上懺悔,猶不許者,當下意隨順,求方便解其所犯。若下意隨順,而師不受其懺者,當如法治。亦令餘比丘為將順故,令共至和尚阿闍梨所,調和令早受懺悔。彼和尚若盡形壽訶責,竟安居訶責,又訶責病者,不出過,不現前,並名非法,反治其師。若弟子被治罰未相懺悔,而受供給,及以依止,非法,須治其師。若弟子被輕訶責,而不為和尚阿闍梨,及餘比丘執事勞役者,佛言:「得罪,應如法治。」
弟子辭和尚白謝法。
註
佛言:若弟子見和尚五種非法,應懺悔謝而去,白和尚言:
我如法和尚不知。(若言:)我不如法,和尚不知。(若言:)我犯戒,和尚捨不教訶。
註
若弟子犯過,和尚捨者得,今據合訶而癡故,不責不問。
若有犯亦不知。(若言:)若犯而懺者亦不知。
註
僧祇云:「應輭語諫師,若不受者,和尚應捨遠去,依止師者,持依鉢出界宿,明日當還,更依止餘比丘。」十誦云:「有四種和尚,若法食俱與,名樂住;若與法不與食者,餘處覓食,名為苦住;若與食不與法,懺謝而去;若不與法食,不問畫夜,即應捨法。由出家本意,志存道業,俗懷圍繞,翻結生死。」故成實言:「染著眷屬愛樂住處故,墮加陵伽等餓鬼中生。」餘廣如鈔。
釋
前是師訶,後即資去。
前中,先示過,佛言:「若弟子見和尚五種非法,應懺悔謝而去,白和尚言」是出法。訶詞有五,由輕至重,對過的淺深分別用之,依止師惟改第四句,弟子被訶責已,應該求悔,卑遜具儀,以陳乞之。
弟子辭去中,陳詞有五句,不知,不教,都不是為師所應當的,注又說明諫諍不聽,及師不能依法調誨,都聽捨去。成實論之言,深應注意。
迦陵伽,翻為共命,餘廣如鈔之師資相攝篇。
丁五,諫作止兩犯。
諫作犯法。
註
時有比丘欲犯波羅夷,乃至惡說,佛言:諸比丘應如法諫,作如是言:
大德莫作,是不應爾,大德所作,非法非律非佛所教。
註
若此比丘言:「我今始知,是法是戒經,半月半月說,戒經中來者。」餘比丘復應如是諫:
長老!汝曾經二,三說戒中坐,何况多?汝今無利不善得,何以故?汝說戒時不用心念,不一心攝耳聽法故。
註
然此比丘,自知所作是,謂他所諫非,故作犯根本,不從語突吉羅。若自知所作罪,謂他諫者是,故作犯根本,不從語波逸提,比丘無知無解,隨所犯罪如法治,重增無知罪波逸提,若為無知人諫,應反語言:
汝可問汝師和尚阿闍棃,更學問誦經,知諫法已,然後訶諫。
註
薩婆多云:「若前所諫者,有六種人,一,心有愛憎,二,鈍根無智,三,若少聞見,四,為利養名聞,五,為現法樂,但欲自攝,六,若新出家,愛戀妻子,如是六人,諫則有損,若發教諫,出言無補,應反語言:「但自觀身善不善行,亦不觀他作以不作。」若反上六者,則應展轉相諫。」
諫止犯法。
註
時有比丘不學戒,亦不讚歎戒,佛言:餘比丘應如法諫,彼作是言:
大德當學戒,讚歎戒,不自破壞,不犯罪,不為智者訶責,受福無量,長夜安樂。
註
若彼比丘言:「長老何用此雜碎戒為?我今學此戒,當難問餘智慧持律比丘。」餘比丘復應重諫言:
大德欲滅法故,作是語耶?大德既不學戒,不讚歎戒,亦自破壞,多犯眾罪,為智者訶責,長夜受苦,不得安樂。
註
若彼諫比丘癡不解者,此所諫比丘應報彼言:
汝還問汝和尚。
註
餘文如上,如法諫已諫,若為知為學者,應當難問。
釋
自己知道過錯的少,很需要假借友人的勸諫,以成道業,而過起的主要原因,不外作止二犯。
初諫作犯,先如法諫,將犯各篇聚時,有他人勸諫,而又故意拒絕,即犯九十中的,不受諫戒。若為無知人諫,是如法拒,反令諫者問師更學,則顯明了他諫的不如法。薩婆多論指出,六種人不可諫,若反上六者,即是可諫,則應展轉相諫。
諫止犯,即九十中,第七十一拒勸學戒,諫詞七句,一,勸學,二,勸贊,三勸勿毀,四,勸勿犯,五,勸離過,不為智者訶責,六,受福,是現報,七,長夜安樂,即來果。「餘比丘復應重諫言」,重勸,一一反上。若彼諫比丘癡,如法拒諫,如上故略。
丙二,明教詮相。
佛言:「五種持律,若誦戒序乃至三十,是初持律;若誦戒序乃至九十事,是第二持律;若廣誦戒毗尼,是第三持律;若廣誦二部戒毗尼,是第四持律;若廣誦毗尼,是第五持律。是中春冬依止四持律,若違突吉羅;夏安居應依第五,若違波逸提。」
佛言:「持律人得五功德,一者,戒品牢固,二者,善勝諸怨,三者,於眾中決斷無畏,四者,有疑悔開解,五者,善持毗尼,令正法久住。」
佛言:「有四種斷事人,若寡聞無慚,若多聞無慚者,在僧中言說斷事,僧應種種苦切訶責,令無慚者不復更作。若有慚者多聞,若有慚者寡聞,眾中言說斷事,僧應種種佐助開示,若隨彼所說,讚言善哉!」
佛言:「有五種疾滅正法,有比丘不諦受誦律,喜忘文句,復教他人,文既不具,其義有闕。二,為僧中勝人上座,而多不持戒,但修不善,後生倣習,放捨戒行。三,有比丘持法,持律,持摩夷,不教道俗,即便命終,令法斷滅。四,有比丘難可教授,不受善言,餘善比丘便即捨置,五,互相罵詈,互求長短,疾滅正法。」
佛言:「若上座既不學戒,亦不讚歎戒,若有餘比丘樂學戒,歎戒者,亦復不能以時勸勉讚歎,我不讚歎如是上座,何以故?若我讚歎者,令諸比丘親近習學其法,長夜受苦,我見如是上座過失,是故不讚歎。」
註
若中座,下座,亦如上作句。次有上中下座,能讚歎戒,佛讚如此上座,作句反上即是。
佛言:「毗尼有五答,一,序答,二,制答,三,重制答,四,修多羅答,五,隨順修多羅答。」
十誦:「諸比丘廢學毗尼,便誦讀修多羅,阿毗曇,世尊種種訶責已,讚歎毗尼,多有長老比丘,就優波離學律,佛告比丘:『有十種法住世,令正法疾滅。 有比丘無欲鈍根,雖誦句義,不能正受,又不解了,不能令受者有恭敬威儀,乃至不樂阿練若法。又不隨法教,不敬上座無威儀者,令後生不學毗尼,致令放逸失諸善法。好作文頌莊嚴章句,樂世法故,正法疾滅,甚可怖畏,諸比丘應如是知。』」善見毗婆沙云:「佛語阿難:『我滅度後,有五種法令法久住,一,毗尼者是汝大師,二,下至五人持律在世,三,若有中國十人,邊地五人如法受戒,四,乃至二十人出罪,五,以律師持律故,佛法住世五千年。』」
薩婆多論云:「毗尼有四義,餘義所無,一,是佛法平地,萬善由之生長,二,一切佛弟子,皆依戒住,一切眾生,由戒而有,三,趣涅槃之初門,四,是佛法瓔珞,能莊嚴佛法,具斯四義,功强於彼。」
佛言:「有四種廣,若比丘如是語諸長老:『我於某村某城,親從佛聞受持,此是法,是毗尼,是佛所教。』若聞彼比丘所說,不應生嫌疑,亦不應訶,應審定文句已,應尋究修多羅,毗尼,檢校法律,若聽彼比丘所說,不與修多羅,毗尼法律相應,違背於法,應語彼比丘:『汝所說者,非佛所說,或是長老不審佛語,何以故?我尋究修多羅,毗尼法律,不與相應,違背於法,長老不復須誦,亦莫教餘比丘,今應捨棄。』若聞彼比丘所說,尋究修多羅,若毗尼法律,與共相應者,應語言:『長老所說,是佛所說,審得佛語,何以故?我尋究修多羅,毗尼法律,與共相應而不違背,長老應善持誦習,教餘比丘,勿令忘失。』此是初廣說。
註
第二句從和合僧上座前聞,第三句從知法毘尼,持摩夷三比丘前聞,第四句從一知法毘尼,摩夷比丘所聞,文句違順受捨亦如是。
是謂四廣說,是故諸比丘,汝等當隨順文句,勿令增減,違法毘尼,當如是學。」佛說如是,諸比丘聞,歡喜信樂受持。
釋
先本宗有五,一,明五持律,二,持律五德,三,四種斷諍,四,五種滅法,五,五種對答。五種持律,參閱鈔記卷三,第二七至三九頁。毘尼五答,謂或答疑問,須依經律。一,序答,謂序緣起,二,制答,即制戒。三,重制答,如婬乃至共畜生等,四,修多羅答,化教正身,五,隨順修多羅答,但順其義,不必依文。
他部中,一,僧祇五利,二,十誦,初勸學戒,佛告下,十種滅法。彼列二個五法,今合為十。第一五法,有比丘下三句為第一法;又不解了,即第二法,不能下二句為第三法,乃至略第四有說法者,不能如法教,鬪爭相言;不樂下為第五法。又不下二五法。初句即第一法,下略第二云不隨忍法,隨不忍法;不敬下即第三法,令後下即第四法。致令下即第五法,好作下即彼五怖畏中文。一,不修身戒心智,二,與尼相近,三,好作文頌等,如文所引,四,為衣食故,捨練若入聚落,五,為衣食故,多所求覓。
三,善見,五種住法,毗婆沙即翻為論。
四,多論,毘尼四義,勝餘經論。
五,四廣說,出四分律。說比丘論法,毘尼,必須詳審文句,以三藏教法,印定是非。十誦名為四墨印。初從佛聞,二,從眾僧聞,三,從二三人聞,四,從一人聞,所聞有四,檢勘並同。
曇無德部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
註
右道宣比丘,以唐貞觀中遊諸律肆,博求異訣,但見誦文信語,部秩成宗,及至討論赴要,曾未機正,乃顧命筆墨,依宗本撰次,雖不窮源究末,庶得決事行用,願以塵露山海,照於萬代,志之所及,乃亦遠矣。
釋
按貞觀八年甲午(六三四年),律祖三十九歲,出此隨機羯磨一卷(今為二卷),律祖謙為塵露山海,而千古鉅著,實照於萬代。
淺釋既竟,誠恐未當,普願大德,同學,布施歡喜,同護正法,共成佛道!
曇無德部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淺釋終
附錄
一,天津刻經處:隨機羯磨跋
右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唐南山宣祖撰集,並自撰疏以釋之,宋靈芝律師,彼撰齊緣記以釋疏,元明以來,疏記久佚。明見月律師,撰作持續釋,以釋此書,頗以未見疏鈔為憾。近歲疏記會本,來自海外,行將校刻行世,特先刻此編,以便持誦。唯此書自唐貞元間,編入大藏,流傳千載,展轉傳寫,不無異同,本文注文,亦復互歧,茲合明南藏本,北藏本,嘉興藏本,證諸疏記,以定從違,分畫章段,釐訂字句,經歲踟躇,苦難愜當,海內大德,幸賜匡正,壬戌仲冬天津刻經處附識。
二,弘一大師,隨機羯磨校刊記
隨機羯磨,今所傳者有數本,燉煌石室古寫本(北平圖書館藏),舊宋藏(宋崇寧三年刊,日本宮內省藏),高麗藏,(宋紹興二十年刊),宋藏(宋嘉熙三年刊),元藏,明藏,及宋磧沙藏,清藏,并明清別刊本等。宋元諸藏訛舛極多,明藏雖稍校正,亦多妄改,唯高麗藏校為完善。天津刻經處,徐蔚如居士,曾披諸本參互考訂,以麗藏為主,而參用他本之長,並據南山業疏,及靈芝記,以為指歸(後跋文中具詳),歷時年餘,乃成此冊。正古本之岐誤,便初學之誦習,弘護律教,功在萬世。居士校刊諸書近二千卷。當以此冊為最精湛,而扶衰救弊之功,亦最偉矣。今復檢日本大正新修大藏經,詳為覆校,與舊宋藏及宋元明藏,並南山疏鈔,靈芝記文,精密審定,稍有修改,俾臻完壁。學者讀此,應生難遭之想。宋元明藏本中,此書訛誤最多,舛錯脫落滿紙皆是,唯有掩卷興歎,束置高閣,若無今新校訂本,決定無人能誦習者。南宋以來,南山律教,漸以湮沒,殆由是耶!余以夙幸,獲讀新校訂本,歡喜忭躍,歎為希有。誓願盡未來際,捨諸身命,竭其心力,廣為弘傳,更願後之學者,奉持此冊,珍如球壁,講說流布,傳燈不絕,俾吾祖教,可以光大熾盛,常耀世間耳!歲次甲戌五月十日,沙門演音敬書。
釋
此文弘一大師,以蠅頭小楷,書於親自手校,多色圈點的,隨機羯磨裏封上,文內有加重圈,為易排版,從略()內字原為小註,亦為易排版,改如此式。原文朱筆句讀二種符號,今改標點。恭對善本,能不慶躍!錄者附記
三,弘一大師,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記(依燉煌本校改)
甘肅燉煌有鳴沙山,山麓有三界寺,寺旁有石壁千餘,壁雕佛像,清朝光緒庚子歲,因掃積沙,於破壁處,見藏書甚多,皆唐代及五代寫本,亦有雕本,佛經尤夥,蓋西夏兵革時,保存於此也。壁書既已發現,遂多為英法日本,學者將去,吾國人更往搜求,精好之本已不可得矣。殘餘之本,送存北京圖書館,昔年曾編燉煌寫本,佛經草目一卷刊行。惟完整之本,不可多得。又寫本中,錯訛脫簡,充於篇帙,校勘刊本非易事耳。
刪補羯磨,燉煌石室藏有唐人寫本,惟存上卷及下卷末葉,今由已京刻經處,檢津刊本與之對校,既竟,請余為酌定取捨,因汰其錯雜,擇其可依準者,錄入此冊,以備參考焉。甲戌七月十三渡,剃染十六年,演音敬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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