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丘,翻為怖魔,乞士,破煩惱三名。
印度寺眾制法,凡見人來,須迎前唱言善來,善來受戒,四分律主張,必是已證初果者,他部律以為通於凡夫。受戒者先白佛言:「我欲於如來法中,修梵行等。」提出願望後,佛方告言:「善來比丘,於我法中快修梵行,盡苦源。」受者即髮落衣變而得戒,稱善來比丘。
破結使,若先未受戒時,期心(願望)至證果時得戒,則證四果時,而果戒俱得,即破結使比丘。若本無得戒的期望,得果時無戒,所以說有白衣羅漢,雖證聖道,而功德未滿,威儀不足,入眾沒有比丘條件,不成僧用。
三語,即三歸,佛度百十一羅漢以後,令往人間遊行說法。有欲受具足戒者,諸羅漢教令剃髮染衣,憑歸三寶即得具戒,這一法到佛成道八年後,制止中斷了,而興起白四羯磨受戒。
羯磨受戒開始後,邊遠地帶荒涼危險,僧眾少到,因有億耳沙彌,欲受具戒,三年期間,才等待夠了十僧,於是開許邊地持律比丘,可以五人授戒,在建種條件下受具的,叫邊地持律五人受戒比丘。
原則上還是十僧授法,故在五印度的中國,仍須十人秉法,這樣受具戒的,叫中國十人受戒比丘。
以上列出的,五種受具足戒法,都是律藏的正文,善來,三語,惟局佛在世時為可能,其餘三法則通於滅後。我國尚多用十僧,然不能清淨,還不如五僧較為如法,明末蕅益大師等,都有五比丘住世的願望。現有人建議,別立律制委員會,著手整理受具,很是急切需要的,希望目前,能有一個不違律制,而又合乎實際的,辦法規定出來,給各地傳戒的,做個榜樣。
癸二,就緣正解三,子一,緣二,丑一,法二,寅一,顯戒德尊高。
授比丘戒緣。
註
戒是生死的舟航,正法根本,必須緣集相應,有違雖受不得。
釋
佛欲眾生不增長有漏的生死,要求離開生死之本的欲惑,故立戒學。戒是定慧的初基,一切善行的源本,故說戒是生死的舟航,正法根本,然受戒要須條件,緣的具足,緣集相應了,受戒才得戒,若有違反雖受不得,無作戒體不生。
寅二,依緣略簡五,卯一,能受。
註
今解二種羯磨,具足五緣方成。一,能受之人有五種,一,是人道,故律云:「天子、阿修羅、非人、畜生,不得戒。」故論云:「三歸五戒,唯人中有,餘道所無。」二,諸根具足,律云:「若狂若聾若瘂,若身相不具,百遮等人,一切能汙辱眾僧者,皆不得故。」三,身器清淨,薩婆多云:「先受五戒,八戒,曾破重者,更受十戒不得。」故律云:「先受戒破於重戒,還來受者名邊罪難。」又白衣沙彌造諸重罪,並十三難攝故,四,出家相具,律云:「應剃髮著袈裟,與出家人同,若著俗服外道服,眾莊嚴具,裸形等,不名受具故。五,得少分法,律云:「不與沙彌戒而受具戒,眾僧得罪故。」
釋
二種羯磨,或中國邊地分二,或僧受尼受分二,並須具足五緣。
一, 能受之人有五種條件,一是人道,簡別除去了四趣。天,報勝而享樂心重,不求修道;修羅多懷疑慮,為信道的障礙;非人是指鬼神,諂誑不實;畜生愚癡,都不能懷道受戒。律有不得戒的確切指出。多論指出三歸五戒,唯人中有:以人論苦,比下三趣為輕,樂又不及上面天道,比畜生有強烈的知識,比修羅有正信正念,條件殊勝,故能獨得歸戒,而餘道所無。(多論亦許餘四趣受三歸,而戒則決不許。)
二, 諸根具足,是因儀表嚴正,才可使人喜歡,總列諸遮,有一百四十餘種,受具不易,有條件的人應當珍惜。律文中又說:「六根俱淨,方應受法。」
三, 身器清淨,以先有染汙,不堪後受,如論文指明,十戒尚不得,具足戒更何能得?律更明顯的說出,先受破重,還來受者,名邊罪難。又全未受戒之白衣,沙彌,若造諸重業,如汙,逆罪等,並十三難攝,人道根具足,更須身器清淨,方能納受戒法。
四, 更進一步,得出家相具足,律云:「應剃髮著袈裟。」等,是形同有道相的要件,若著俗服,外道服,眾莊嚴具,裸形等,不名受具。
五, 更須法同的得少分法:受了十戒。假使不與沙彌戒,而即使其受具戒時,眾僧得罪。
前四緣必須具足,不具則非緣,不成得戒。後一是制須具足的,不具時,受者得戒,眾僧得罪,授戒的大德們,應當留意。
卯二,所對境。
註
第二,所對有七。一,結界成就。以結不成,羯磨無所依故。二,有能秉法僧。以白四聖教,非法眾者不合秉故,三,僧數滿足。非謂頭數滿十故,毗尼母云:「和尚二阿闍梨,並須如法,七僧為證,皆清淨明曉故。」律云:「若無和尚,若十眾不滿,如不滿數中所明,皆不成就故。」四,界內盡集和合。律云:「更無方便,得別眾羯磨故。」五,有白四教法。毗尼母云:「羯磨如法故,」六資緣具足。」律云:「若無衣鉢,若借他衣鉢,並非法故。」七,佛法時中。毗曇論云:「若至法滅,一切結界,受戒,皆失沒故。」
釋
所對境中有七,第一,結界成就,以羯磨法,須在作法界上作,如結界不成,羯磨無所依託,首先結界必須如法。結界雖成,而白四聖教,非法眾者不合秉持,有能秉法僧,為第二條件。中國邊地二種受法,雖列五,十僧數不同,而各宜滿足,非謂頭數滿足而已。毗尼母云:「和尚二阿闍梨,並須如法。」如不清淨不可參加。即七僧為證者,亦得清淨明曉,若但守戒無智暗教,持犯之相不明,就不算清淨。律中又說:「若無和尚,若十眾不滿,如不滿數中所明,皆不成就故。」不滿的情形,如不滿數中所明,(在第一篇緣成壞中的,第六簡眾是非)。作白四羯磨,恐怕有別眾的不同意,所以要求界內盡集和合,如律中所說的:「更無方便,得別眾羯磨故。」縱使一界盡集,亦須有白四教法,如能羯磨如法,受戒的功德才可成就。受戒者雖是內心欣求勝法,儀表更須齊備,所謂資緣具足。律中舉出的,若無衣鉢,若借他衣鉢,都是自己資緣不足,非法的表顯,即使具足以上六緣,亦得在佛法時中;若至法滅,一切結界受戒,皆失沒了。想到我們在佛法時中,各部律藏完整,各地尚有秉法授戒的道場,何等的慶辛!倘能大家重視,使受戒一法,更趨於合理合法,更辛甚矣。
以上七緣,不外人法事處四者,即:一,結界成就,七,佛法時中,為處。第七屬處者,以結界未失之故。二,能秉法僧,三,僧數滿足,四,界內盡集,屬人。五,白四教法,為法,六,資緣具足,為事。
卯三,明心有受。
註
第三,發心乞戒。律云:「若受戒人不自稱名,不稱和尚名,教乞而不乞,若眠醉瞋恚,若無心受,皆不得戒故。」
釋
受者的發心乞戒,最是基本的條件,如律中所舉,無心欲受的不自稱名,或不尊重師長的,不稱和尚名;或教乞戒而不乞,都是無誠心受戒的現象,都不能得戒。更有眠醉瞋恚,若無心受等類,都是無心於受戒的,乞亦不成。
卬四,心境會。
註
第四,心境相應。或心不當境,或境不稱心,或心境俱不相應,並非法故。
釋
心境,即上二三兩緣,相對說明。心不當境,即人法事處之四境,皆能如法,而受者意念別緣,不思戒本,無渴望戒法,緣想前境之心。境不稱心,即受者心雖殷切至誠,而四境有非,這二種以及心境俱不相應的,並非法故,必須心境相應,才是如法。
卬五,事成同一。
註
第五,事成究竟。始從請師,終於受竟,前後無違,得名辦事。
釋
法,由緣事的助成,以下的八事,始從請師終於受竟,前後無違地,一一作成,才得名辦事的究竟成就。到此,可知白四羯磨受戒法的慎重,我們怎可以草草行事?
印度寺眾制法,凡見人來,須迎前唱言善來,善來受戒,四分律主張,必是已證初果者,他部律以為通於凡夫。受戒者先白佛言:「我欲於如來法中,修梵行等。」提出願望後,佛方告言:「善來比丘,於我法中快修梵行,盡苦源。」受者即髮落衣變而得戒,稱善來比丘。
破結使,若先未受戒時,期心(願望)至證果時得戒,則證四果時,而果戒俱得,即破結使比丘。若本無得戒的期望,得果時無戒,所以說有白衣羅漢,雖證聖道,而功德未滿,威儀不足,入眾沒有比丘條件,不成僧用。
三語,即三歸,佛度百十一羅漢以後,令往人間遊行說法。有欲受具足戒者,諸羅漢教令剃髮染衣,憑歸三寶即得具戒,這一法到佛成道八年後,制止中斷了,而興起白四羯磨受戒。
羯磨受戒開始後,邊遠地帶荒涼危險,僧眾少到,因有億耳沙彌,欲受具戒,三年期間,才等待夠了十僧,於是開許邊地持律比丘,可以五人授戒,在建種條件下受具的,叫邊地持律五人受戒比丘。
原則上還是十僧授法,故在五印度的中國,仍須十人秉法,這樣受具戒的,叫中國十人受戒比丘。
以上列出的,五種受具足戒法,都是律藏的正文,善來,三語,惟局佛在世時為可能,其餘三法則通於滅後。我國尚多用十僧,然不能清淨,還不如五僧較為如法,明末蕅益大師等,都有五比丘住世的願望。現有人建議,別立律制委員會,著手整理受具,很是急切需要的,希望目前,能有一個不違律制,而又合乎實際的,辦法規定出來,給各地傳戒的,做個榜樣。
癸二,就緣正解三,子一,緣二,丑一,法二,寅一,顯戒德尊高。
授比丘戒緣。
註
戒是生死的舟航,正法根本,必須緣集相應,有違雖受不得。
釋
佛欲眾生不增長有漏的生死,要求離開生死之本的欲惑,故立戒學。戒是定慧的初基,一切善行的源本,故說戒是生死的舟航,正法根本,然受戒要須條件,緣的具足,緣集相應了,受戒才得戒,若有違反雖受不得,無作戒體不生。
寅二,依緣略簡五,卯一,能受。
註
今解二種羯磨,具足五緣方成。一,能受之人有五種,一,是人道,故律云:「天子、阿修羅、非人、畜生,不得戒。」故論云:「三歸五戒,唯人中有,餘道所無。」二,諸根具足,律云:「若狂若聾若瘂,若身相不具,百遮等人,一切能汙辱眾僧者,皆不得故。」三,身器清淨,薩婆多云:「先受五戒,八戒,曾破重者,更受十戒不得。」故律云:「先受戒破於重戒,還來受者名邊罪難。」又白衣沙彌造諸重罪,並十三難攝故,四,出家相具,律云:「應剃髮著袈裟,與出家人同,若著俗服外道服,眾莊嚴具,裸形等,不名受具故。五,得少分法,律云:「不與沙彌戒而受具戒,眾僧得罪故。」
釋
二種羯磨,或中國邊地分二,或僧受尼受分二,並須具足五緣。
一, 能受之人有五種條件,一是人道,簡別除去了四趣。天,報勝而享樂心重,不求修道;修羅多懷疑慮,為信道的障礙;非人是指鬼神,諂誑不實;畜生愚癡,都不能懷道受戒。律有不得戒的確切指出。多論指出三歸五戒,唯人中有:以人論苦,比下三趣為輕,樂又不及上面天道,比畜生有強烈的知識,比修羅有正信正念,條件殊勝,故能獨得歸戒,而餘道所無。(多論亦許餘四趣受三歸,而戒則決不許。)
二, 諸根具足,是因儀表嚴正,才可使人喜歡,總列諸遮,有一百四十餘種,受具不易,有條件的人應當珍惜。律文中又說:「六根俱淨,方應受法。」
三, 身器清淨,以先有染汙,不堪後受,如論文指明,十戒尚不得,具足戒更何能得?律更明顯的說出,先受破重,還來受者,名邊罪難。又全未受戒之白衣,沙彌,若造諸重業,如汙,逆罪等,並十三難攝,人道根具足,更須身器清淨,方能納受戒法。
四, 更進一步,得出家相具足,律云:「應剃髮著袈裟。」等,是形同有道相的要件,若著俗服,外道服,眾莊嚴具,裸形等,不名受具。
五, 更須法同的得少分法:受了十戒。假使不與沙彌戒,而即使其受具戒時,眾僧得罪。
前四緣必須具足,不具則非緣,不成得戒。後一是制須具足的,不具時,受者得戒,眾僧得罪,授戒的大德們,應當留意。
卯二,所對境。
註
第二,所對有七。一,結界成就。以結不成,羯磨無所依故。二,有能秉法僧。以白四聖教,非法眾者不合秉故,三,僧數滿足。非謂頭數滿十故,毗尼母云:「和尚二阿闍梨,並須如法,七僧為證,皆清淨明曉故。」律云:「若無和尚,若十眾不滿,如不滿數中所明,皆不成就故。」四,界內盡集和合。律云:「更無方便,得別眾羯磨故。」五,有白四教法。毗尼母云:「羯磨如法故,」六資緣具足。」律云:「若無衣鉢,若借他衣鉢,並非法故。」七,佛法時中。毗曇論云:「若至法滅,一切結界,受戒,皆失沒故。」
釋
所對境中有七,第一,結界成就,以羯磨法,須在作法界上作,如結界不成,羯磨無所依託,首先結界必須如法。結界雖成,而白四聖教,非法眾者不合秉持,有能秉法僧,為第二條件。中國邊地二種受法,雖列五,十僧數不同,而各宜滿足,非謂頭數滿足而已。毗尼母云:「和尚二阿闍梨,並須如法。」如不清淨不可參加。即七僧為證者,亦得清淨明曉,若但守戒無智暗教,持犯之相不明,就不算清淨。律中又說:「若無和尚,若十眾不滿,如不滿數中所明,皆不成就故。」不滿的情形,如不滿數中所明,(在第一篇緣成壞中的,第六簡眾是非)。作白四羯磨,恐怕有別眾的不同意,所以要求界內盡集和合,如律中所說的:「更無方便,得別眾羯磨故。」縱使一界盡集,亦須有白四教法,如能羯磨如法,受戒的功德才可成就。受戒者雖是內心欣求勝法,儀表更須齊備,所謂資緣具足。律中舉出的,若無衣鉢,若借他衣鉢,都是自己資緣不足,非法的表顯,即使具足以上六緣,亦得在佛法時中;若至法滅,一切結界受戒,皆失沒了。想到我們在佛法時中,各部律藏完整,各地尚有秉法授戒的道場,何等的慶辛!倘能大家重視,使受戒一法,更趨於合理合法,更辛甚矣。
以上七緣,不外人法事處四者,即:一,結界成就,七,佛法時中,為處。第七屬處者,以結界未失之故。二,能秉法僧,三,僧數滿足,四,界內盡集,屬人。五,白四教法,為法,六,資緣具足,為事。
卯三,明心有受。
註
第三,發心乞戒。律云:「若受戒人不自稱名,不稱和尚名,教乞而不乞,若眠醉瞋恚,若無心受,皆不得戒故。」
釋
受者的發心乞戒,最是基本的條件,如律中所舉,無心欲受的不自稱名,或不尊重師長的,不稱和尚名;或教乞戒而不乞,都是無誠心受戒的現象,都不能得戒。更有眠醉瞋恚,若無心受等類,都是無心於受戒的,乞亦不成。
卬四,心境會。
註
第四,心境相應。或心不當境,或境不稱心,或心境俱不相應,並非法故。
釋
心境,即上二三兩緣,相對說明。心不當境,即人法事處之四境,皆能如法,而受者意念別緣,不思戒本,無渴望戒法,緣想前境之心。境不稱心,即受者心雖殷切至誠,而四境有非,這二種以及心境俱不相應的,並非法故,必須心境相應,才是如法。
卬五,事成同一。
註
第五,事成究竟。始從請師,終於受竟,前後無違,得名辦事。
釋
法,由緣事的助成,以下的八事,始從請師終於受竟,前後無違地,一一作成,才得名辦事的究竟成就。到此,可知白四羯磨受戒法的慎重,我們怎可以草草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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