卯二,四依。
次說四依法。
註
又應告言:
族姓女聽!如來,無所著,等正覺,說四依法,比丘尼依此得出家,受大戒,成比丘尼。依糞掃衣得出家,受大戒,成比丘尼。汝是中盡形壽能持不?(答言能持)若得長利:檀越施衣,割壞衣得受。依乞食得出家,受具足戒,成比丘尼法。汝是中盡形壽能持不?(答言能持)若得長利:若僧差食,檀越送食,月八日食,十四日食,十五日食,若月初日食,若眾僧常食,若檀越請食,應受。依樹下坐,得出家,受大戒,成比丘尼法。汝是中盡形壽能持不?(答言能持)若得長利:別房,尖頭屋,小房,石室,兩房一戶,得受。依腐攔藥,得出家,受大戒,成比丘尼法。汝是中盡形壽能持不(答言能持)若得長利:酥,油,生酥,蜜,石蜜應受。
釋
依樹下坐,尼不許獨居蘭,故樹下依必在聚落,如五分律中,說四依法,無樹下坐,改云依粗弊臥具。
卯三,結付。
汝已受大戒竟,自四羯磨如法成就,得處所,和尚如法,阿闍棃如法,二部僧具足滿,汝當善受教法,應勸化作福,治塔供養眾僧,若和尚,阿闍梨,一切如法教授,不得違逆,應學問誦經,勤求方便,於佛法中得須陀洹果,斯陀含果,阿那含果,阿羅漢果,汝始發心出家,功不唐捐,果報不絕,餘所未知,當問和尚,阿闍棃。
註
應令受戒人在前,餘尼在後而去也。
釋
結尾的囑付,都如僧中可解。
(原本卷上至此終。)
丙三,衣藥受淨篇第四二,丁一,明制畜二,戊一,受衣二,已一,五眾受衣法二,庚一,明衣緣本制十,辛一,制畜三衣意。
衣藥受淨篇第四。
受衣法。
註
時諸比丘多畜衣服,佛言:「當來善男子不忍寒苦,畜三衣足,不得過。」僧祇云:「三衣是沙門賢聖標幟故。」薩婆多云:「為五意故:障寒勢,除無慚愧,入聚落,在道行生善,威儀清淨故,方制三衣。」
釋
(自此以下是卷下)
律藏衣犍度中,六羣比丘多畜長衣,佛乃初夜著一衣,中夜著第二衣,後夜漸覺寒,令阿難取第三法衣,次第重著,經過這樣試驗,才說「當來善男子,不忍寒苦,畜三衣足。」可夠用,不得過多。
律云:「欲應袈裟服,當調伏結使(見思惑),非常人所服,故引祇僧律中,所說的「三衣是沙門賢聖標幟。」
薩婆多論中說,因為五意故制三衣。初因,一衣不能障寒,三衣則能。二,由常時地,做染淨事務通著一衣,則慚愧不生,各隨法式分別,著用三衣,可除慚愧,三,僧伽梨入聚落時著用,使觀者生信仰心,四,若是在道行,反披或高舉之,敬護如塔,使人見之生善心,五,備有三衣,按行住坐臥四儀受用,使威儀清淨,有這五個理由,才制定了三衣。
辛二,求財法。
註
律本云:不得以犯捨墮物,及邪命得衣,作不成受。
釋
作衣的財物,律本云:「不得用犯捨墮物,及邪命得衣。」因法衣,本體必須清淨,若三十捨墮戒中諸衣戒,有犯未懺,則加法不成,這樣的東西,不得用以作三衣。邪命,是以邪心貪求,如為利而賣法,禮佛,讀經,斷食等事,所獲的贓物,都是邪命物,這邪命物違背佛化,作三衣亦不成用的。
辛三,明色相。
註
若以錦衣,五大上色不得受,應染作袈裟色。
釋
法衣須順道業為主,故錦色花紋,足以耀動心神,以及青,黃五綵,都不得用作三衣。五大上色,即是青黃赤白黑之五正色,又有緋紅紫綠硫黃之五間色,都不得受。青,似藍靛而淺;緋,大赤,即絳色,赤白為紅,赤紅為紫;青黃為緣;黃黑為硫黃。(此五間色,是依資持記說的,禮記集註:則緋作碧,青白為碧。)
袈裟色,此云不正色染,即青黑木蘭三色。青黑皆非正色,而近正色。青為銅青,如舊銅色。黑是雜泥,或以果汁浸于鐵器,遂成黑色,或以河底緇泥染之。木蘭,樹名,其皮赤黑,可以染衣。
辛四,明衣量。
註
聽以長二肘廣四肘衣,作安陀會。長三肘廣五肘,作鬱多羅僧,僧伽梨亦爾。五分云:「肘量長短不定,佛令隨身分量。」律云:「度身而衣故也。」
釋
肘,中人之肘一尺八寸,參閱初篇集僧約界。
諸部律中,以四分律衣量為最小,且以覆體即得,故五分度身為最適當。
辛五,重單相。
註
若作新衣,一重作安陀會,鬱多羅僧,二重作僧伽梨。若故衣者,二重作安陀會,鬱多羅僧,四重作僧伽梨。若糞掃衣,隨意多作。
解釋用單層和雙層,諸部律都說下二衣隨意,而大衣必須重複;但我國至唐朝已經,大衣多用單層了,這是非法的。
為什麼大依必要雙層,以三衣三時常年的受持,在印度天氣,下二衣是單的,大衣要雙層,比較合適。
故衣料較薄了,所以,要各增層數。
若糞掃衣,更是故舊的東西,隨意多作以適用為度,不限其層數了。
辛六,條相多少。
註
應五條不應六條,乃至應十九條,不應二十條,若過條數亦應畜。
釋
律中分三衣,則以名稱為其分別,不見五條,七條之相為別。多論列九品伽梨,下至九條,可以例推上至二十五條。
若過是條數,謂極至二十五條,亦應畜用,今時大衣多用二十五條的。
辛七,長短相。
註
應法稻田畦畔齊整,聽以刀截成沙門衣,不為怨賊所剝故。薩婆多云:「從九條至十三條,下品大衣,二長一短。從十五條至十九條,三長一短。從二十一條至二十五條,四長一短。名如法作,若互增減成受持,著用得罪。」
律中說沙門衣三賤:粗疏糞掃為體賤,染壞為色賤,割碎為刀賤。
稻田隨水流高下,而形成畦畔形相,沙門法服為世之敬田,為利有情,聽以刀截,成畦畔齊整相的沙門衣,亦即刀賤,斷自貪著心思,亦不為怨賊所受,而剝奪的。
依薩婆多論:九條十一條十三條,三種為下品大衣。每條應割為二長一短。以次,條增而每條長短塊亦增,至上品大衣,四長一短,這樣名如法作。
若按規定之數,互增滅者,雖成受持而著用得罪。這裏因受衣,依教必具三衣,有而不受持,亦犯缺衣罪,為免離衣之罪,受持是可以的。而著衣則須合乎儀相,以生見者的信敬,所以,長短違背了規定,越儀而結罪的,故著用得罪。
辛八,作衣法。
註
律云:「應法四周有緣,五條十隔,應自浣染舒張碾治裁縫。大衣,中衣,要割截,若少褋葉作,若作五納衣亦爾。若下衣,得攝葉作。」十誦云:「若少減量作,若縵作。」僧祇云:「葉極廣應四指,極狹如穬麥。」律本云:「應知此長條,此短條,此是葉,此是第一第二縫,此中縫葉兩向,聽葉作鳥足縫。」十誦云:「要須卻刺,前去緣四指施鉤,後八指施紐。」
說明作衣的方法,以四周有緣,才不致快壞的,五條十隔,五條一長一短,故有十隔,而約條相則惟有五。浣,染,舒張,碾治,裁,縫,六種事務,是做成衣的步驟。
以下說明條葉,大衣,中衣,要割截開,重新縫起來的。若衣料少時,可以褋葉作。褋,又作揲,是以外葉揲縵衣上,如:
若作五納衣亦爾,五納衣是五色碎段,重納為衣。聽許用正間之色,以納在一起,非純色的。以上說大衣,中衣,若下衣料不足時,可攝葉作,攝葉,是就縵衣之上,略攝為相,如:
前說的割褋二相,通用於三衣,此攝葉則局於五衣(比割省,比褋費料)
十誦律說,若衣料少可減量作,或者不分條相的縵作。
僧祇就葉有所規定,極廣應四指,中人一指周尺一寸,四指合四寸,極狹如穬麥,穬,即大麥,狹亦須大麥粒寬。
律本就全衣各部,應各知其名稱地說:「應知此長條,此短條。」「中縫葉兩向」應押在兩條之上。鳥足縫,如丁字形,以葉相一邊既開著,當作鳥足縫,以押定之。
十誦的卻刺,卻即是倒,倒扣針刺,不易扯脫。
前去緣四指施鉤,謂逼近邊緣四指安鉤;反向後八指施紐。今世三衣的鉤,紐位置都有所變更了,弘一律師依,宋妙生律師所定之五衣圖,稍為變通,繪畫一圖,附於羯磨隨講別錄,可以參考。
辛九,補治法
註
薩婆多云:「三衣破,但緣不斷,不失受持。」三千威儀云:「令帖四角。」律本「「令褋障垢膩處。若衣壞,隨孔大小方圓補,及如二指大。」
釋
說明補治法,緣的周相存在,即是受持之限,故不失受持,雖中間破,開許補之,帖四角,為的著用擎舉,相助為力。褋障垢膩處,因常洗本衣,恐怕速壞,帖障垢膩處,摘下洗滌,較為方便。隨孔大小而加補治,隨時發現破處,即行縫補,當使壞處不致大於,二指大的面積。
辛十,護敬受用法。
十誦云:「護三衣如自皮,著大衣者,不得摙土石草木雜使,若不持三衣入聚落犯罪,」僧祇云:「當敬如塔想,不著者擗執舉之。入俗人處不著紐者,家家得罪。」五分云:「若衣下壞,亦令倒著,上下安鉤紐。」律中聚落外令反著衣,比丘所行之處,衣鉢恆隨,猶如飛鳥,餘廣如鈔。
說明敬護受用,先引十誦的,護三衣如自皮,極為親切。著大衣者,不得摙土等,以恐非分破損,出家本為修道,而乃多求衣,不合道理。摙,音輦,負担也。若不持三衣入聚落犯罪,希望把這一律儀,注意作起來。
僧祇中,有於三衣,當敬如塔想的教誡,不著時應擗(疊)褻(重衣)舉之。入聚落必須整齊著三衣,如入俗人處不著紐者,按所入之家家得罪。
五分有衣下壞,可以倒著的規定,故必上下安鉤紐。
為了節省三衣,律令在聚落外反著,形容比丘不可離衣鉢,如飛鳥的不能離兩翼。餘廣如(行事)鈔,二衣總別篇。
庚二,明受持行護五,辛一,對首受捨法二,壬一,僧眾受三衣二,癸一,受法二,子一,大僧受三衣三,丑一,安陀會二,寅一,顯可持三衣。
受安陀會法。
註
佛言:「三衣應受持。若疑,捨已更受;若有衣不受持者,突吉羅;而不出受法。」今準十誦加受持,若以青黃赤白黑,五大色及上色染,律論並不成受。
有人主張三衣,但奉持無離,即已是受,不必更加言教的受。若據有疑捨而更受,可知有作法(言教)的受。佛言:「三衣應(加法)受持。」
若曾受持之衣,後忘以為未受,欲重加法受持,但疑情不除,這時應先捨而更受之,若有衣不受持者,得突吉羅罪;而律中不出受法。故今準十誦律文,而加受持。
但若以五大色,又上色染衣受持時,律論都有文,並不成受。
寅二,就衣加法三,卯一,正衣。
註
若如法衣,應云: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此安陀會,五條衣受;一長一短割截衣持。(三說)
註
下衣有四種,謂割截,攝葉,褋葉,縵作。就中有正從二品,先明正有三種,從有二十一種。若作攝葉,褋葉二種衣者,加受衣時,餘詞同上,但改下攝葉衣持,或褋葉衣持。
釋
先說明作法正儀,下衣有四種下,解其所以。
下衣有四種,是按作法上而分別的:割截,攝葉,褋葉,縵作。就四種之中,有正從二品。正,即本位之衣;從,即缺於本衣,用別種衣以當數,此中又分二,一者,新作,得衣料不足改作他衣,二者,舊有,為舊有之他種長衣。從,去聲讀。
安陀會的正從,列表如下:
正有三種:或割,或褋,或攝。(攝葉唯限安陀會)
從有二十一種:僧伽梨九等(九,十一,十三,十五,十七,十九,二十一,二十三,二十五)或割,或褋,共十八品。
鬱多羅僧(七條)或割,或褋,共二品。
縵衣一品。
故說正有三種,從有二十一種,前列作法之文,以割截衣為例,若作攝葉,褋葉二種衣者,加受衣時,但改末句即得。
卯二,從衣。
註
若從衣受持者,應如是加云:
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此安陀會二十五條衣受,四長一短,割截衣持。
註
如是三說,乃至九條,七條,類此取解。其鬱多羅僧,僧伽梨,各有正從,加受差互,準上可知。
釋
律載無安陀會,尚許借衣受之,既自有三衣,更聽加法受持,此以二十五條衣,代安陀會之一例。若僧伽梨下至九條,以及鬱多羅僧:七條,都類此取解。
以下附帶說明,其鬱多羅僧,僧伽梨中,也各有正從,加受的變通,準上可知,在此總說一句,受彼二衣法中,就不再提了。
卯三,縵衣。
註
若加縵安陀會,餘文如上,應言:
此縵安陀會受持。
註
三說,若擬作鬱多羅僧,僧伽梨者,並準安陀會法;唯約衣上下增減為異。
縵衣,為沙彌服,今以之當安陀會受,則「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此縵安陀會受持。」亦須三說。
後又在此附帶說明,若打算以縵衣當鬱多羅僧,僧伽梨者,並準安陀會法。唯約衣上下增減,其文為異。
丑二,鬱多羅僧。
受鬱多羅僧法。
註
此衣正有二,謂割截,褋葉七條也。從有二十二。若受割截衣,餘文準上下,文加法云:
此鬱多羅僧七條衣受,兩長一短割截衣持。
註
三說,若褋葉衣,若從衣,並準改。
正從種數,列表如下:
正有二種: 或割,或褋。
從有二十二種:僧伽梨九等,或割,或褋,共十八品。
安陀會,或割,褋,攝,共三品。
縵衣: 一品
文列割截衣例,若褋葉衣,若從衣時,並準改之。
丑三,僧伽梨。
受僧伽梨法。
註
此衣正有十八種,謂割截,褋葉,各有九品,從有六種,若受割截衣,餘詞如上,準改下云:
是僧伽梨(若干)條衣受,(若干)長(若干)短(割截,褋葉)衣持。
註
三說。乃至九條,準上例受。若有從衣,可例如前。
正從種數如下。
正有十八種: 九等,或割,褋,共十八品。
從有六種: 鬱多羅僧,或割,褋,共二品。
安陀會,或割,褋,攝,共三品。
縵衣,一品。
正從受法,可例如前。
且約僧伽梨說,應作二十五條,乃至九條的如法割截而作,若衣料不足,當褋葉作,(上明正衣,下說從衣)又不足者,七條割,褋作。又不足者,五條割,褋,攝作。又不足者,可作縵衣。但既屬從衣,都既易本名,而加僧伽梨法。
以上就新作而說,若以舊有者,暫以充數的,也是改易本名,加以欲充某衣之法。
子二,下眾受縵衣。
受縵衣法。
律本云:「下三眾若離衣宿,得突吉羅。」薩婆多云:「應持上下二衣,一當安陀會,二當鬱多羅僧。」若得如法衣,應言:
大德一心念,我沙彌某甲,此縵安陀會受持。
註
律雖不出受法,今準十誦,五分律中加法三說。
釋
有人說下三眾,未受具足戒,何得同持衣法?今引律中,下三眾若離衣宿,得突吉羅罪,以說明須受。然依多,應持二衣,以縵衣加安陀會,鬱多羅僧法,例舉縵安陀會,縵鬱多羅僧可例準。本律不出受法,故指出準十誦,五分律中,加法三說的出處。
癸二,捨法。
捨衣法。
註
律本云:有疑聽捨已更受,不出捨文。僧祇云:有緣須捨者,具修威儀加云: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此僧伽梨,是我三衣數先受持,今捨。
註
一說便止,下二衣乃至尼五衣等,須捨亦爾。
釋
四分有疑開捨,而不出捨文,依僧祇文為例, 一說便止,不須至三,加法難成,除法易就,如捨戒法,亦一說便成。
此以大衣為例,下二衣,乃至尼五衣等須捨時,亦可例此而作
壬二,尼受二衣。
尼受餘二衣法。
註
時比丘尼露胸膊行,為世人譏慢故白佛,佛言:「當畜僧祇支,覆肩衣。」今準僧祇加云:
大姊一心念!我比丘尼某甲,此僧祇支如法作,我受持。
註
三說,若準僧祇文,廣四肘,長二肘,是祇支本制,今則改變,止可義準,其覆肩衣廣長,亦如祇支法,今取所著者,或減量作,不必依文,應準改加法。
大姊一心念!我比丘尼某甲,此覆肩衣如法作,我受持。
註
三說,若有換易須捨者,亦準上文。其式叉尼,沙彌尼受四衣,亦準同前。
釋
先說畜餘二衣之緣起,僧祇支,翻為掩腋衣,謂覆左腋,著帶繫右腋下。覆肩衣,是覆右肩衣,資持記云:「世人不識褊衫,即是祇支,覆肩二物,……當知褊衫右邊,即是覆肩,但順此方,縫合兩袖,截領開裙,猶存本相。」
受文準僧祇,在唐代已「今則改變,止可義準」了,此餘二衣受法,亦須三說,此但舉受法,若有換易須捨者,亦準上文。最後又說明下二眾,受四衣亦準同前例。
辛二,心念受捨法。
心念受捨法。
註
五分云:獨住比丘,三衣中須有換易者,應具修威儀,手執衣,心生口言加法云:
我比丘某甲,此僧伽梨若干條,今捨。
註
三說已,然後受所長之衣,如前威儀加法。
我比丘某甲,此僧伽梨若干條,受。
註
三說,餘二衣等受捨亦爾。所捨長衣,如後心念淨施法。餘四眾受捨並準此。
心念受捨衣法,五分但說獨住可用,南山道宣律祖,義判無人準得。羯磨疏云:「但界無人,即得自恣,雖有非數,豈得對首。」
以僧伽梨為例,先捨,然後受所長之衣,餘二衣等受捨,亦同用法。
至於所捨之衣,即為長衣了,應如後文的心念說淨法,處理之。
此就比丘為例,餘四眾的心念受捨,亦並準此而作。
已二,受尼師壇法二,庚二,制緣起。
受尼師壇法。
註
佛言:「為身為衣為臥具,故制畜之。長周四尺廣三尺,更增半搩手者。」律本善見云:「令於縷際外增之。」十誦云:「新者二重,故者四重。」僧祇云:「不得輒爾持故物作,及屈頭,縮量,水溼量若乾大,犯墮。受用犯小罪。此是隨坐衣不得淨施,及取薪草盛物雜用。應中揲左肩上而行,至坐處取坐之,若置本處,當中掩之,欲坐徐舒,先手按後乃坐。」十誦云:「不應受單者,離宿突吉羅。」五分云:「須揲四角,不揲則已。」摩得勒伽云:「若離宿不須捨。」
釋
制畜尼師壇(律翻坐具)的原因,佛言:「為身為衣為臥具。」其量,長周四尺,廣三尺。而廣長各更增半搩手者,律本善見所說,令縷際外增,即後開增量,乃於緣外增之,如:
本制
外增
揲四角
當取故者揲新者上者上上上上
重數依十誦:新二重,故四重。而僧祇說:「不得輒爾持故物作」可能內必用新物作,實無新的可用故者。及屈頭等法,欲使其擴大,若大者犯墮,屈頭是轉尺頭,在轉尺頭時,讓多餘一些。縮量,是不預桄(光,去聲)張,織機之橫木。用不加織機上之橫木,把布桄張平,希有縮量,能大出一些。或用水使布縮小,待其乾大。凡此種種機謀,意圖大量的都犯墮罪,畜犯墮罪,受用犯小罪:吉羅。
又此是隨坐衣,不得淨施,以是本制須用,必須受持,聽畜之,始開淨施的。既是坐具,不得用以,取薪草盛物雜用。當橫半「中揲左肩上而行,至坐處取坐之,若置本處當中掩之。」因未坐時恐塵恐塵汚了,欲坐當小心徐舒展,先手按後乃坐。十誦則說:「不應單受者。」以單薄容易損衣。「離宿突吉羅」,以非是道人標幟的三法服,然亦是佛所制,故離宿得吉。五分中說「須揲四角」以助堅牢,然不揲亦無過失。伽論「離宿不捨」,以不失法的原故。
庚二,法。
註
律論制受闕文,應義加云: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此尼師壇應量作,今受持。
註
三說,必有餘緣,準上捨衣法。
釋
律論都制令受持,而缺於受文,南山義加,以備應用。若有餘緣應捨時,準上捨衣法。
戊二,受鉢二,已一,緣五,庚一,制意。
受鉢多羅法。
註
僧祇云:「鉢是出家人器,少欲少事,非俗人所宜。」五分云:「佛自作鉢坏,以為後式。」坏,又作坯,音丕,陶土制器而未燒者。
制用鉢的意義,出家人,少欲少事,一鉢之食,應已知足。五分說:「佛在蘇摩國,自作鉢坏,令窯師燒之,初成金鉢,次成銀鉢,佛說:『王若聞者,謂我能燒金銀鉢,並令埋之。』後成鐵鉢,青如閻浮樹,佛令用之,號蘇摩鉢。」以此鐵鉢,為後世法式了。
庚二,論體。
註
律中不得畜雜寶銅鑞木石鉢。大要有二種:泥,鐵是也。
釋
出家人應志堅行潔,雜賓為器與俗混濫,鑞以鉛與錫制成,木鉢為外道所用,石鉢惟佛用之。故但用泥鐵二種,既離諸種混濫,質料又易得省事。
庚三,辨色。
註
應熏作黑赤二色,世中時有掍油漆素綊紵等鉢,並非佛制,不成受持。諸部唯有熏鉢一色。
釋
以諸餘色,都同在家人所用,色彩豔麗,容易受膩並脫色,故應熏作黑赤二色。宋時熏鉢法,安鑪在下,作圓籠覆上,籠中用鐵條橫袈,安鉢在中,以竹煙熏之,多作黑色,少有赤色的。
掍油,戒本疏說:「若油,若掍磨等。」行宗記:「油字去呼,謂以桐荏油塗已燒之。提,合作璭,為揩摩出光也。與今磁器相似。綊紵,綊,又作夾,即木骨布漆者是。這些作法的缽,並非佛制,不成淨持,在諸部律中,唯有熏色為合法的。
庚四,明量。
註
十誦及論云:「上鉢受秦三斗。」毘尼母云:「不滿斗半,若過三斗,不成受持。」
四分及他部,多說上鉢受三斗,若下鉢應斗半。姚秦用姬周之斗,今與唐斗對照,列如下表:
上鉢:秦斗三斗,唐斗一斗。
下鉢:秦斗斗半,唐斗五升。
中鉢:準是可知。
庚五,行護。
註
善見云:「若穿破失受持。」律云:「鉢破食入,但淨洗,食不出者無犯,應謹護,不得乃至足令破。」毘尼母云:「當用細澡豆洗。」律本云:「若葉若汁,取令除膩,應作囊若襆盛之,繫口向外,帶絡肩上,挾鉢腋下。」五分云:「瓦鉢應近地洗,若非法洗,得罪。」毗尼母,十誦云:「鉢是諸佛標誌,不得惡用及洗手,敬之如目。律中,若破,以白鐵鉛錫縵補。」
怎樣護用著鉢?引文很詳明了,先以善見:「若穿破失受持。」告知用心謢持,不使穿破。次引本律「鉢破食入,但淨洗之,倘食不出無犯,然應謹護。」行事鈔安著守護科,引四分文很廣,應檢對閱,最後不得乃至足令破,以上說慎護,勿使破損。
說明洗法,引毘尼母:「當用細澡豆洗。」細澡豆用豆粉製,可以除垢;細者,久擣篩而用之,律中也說「若葉若汁,取令除膩。」汁,是果汁,取其酸化作用,易除垢膩。
攜帶之法,應髼囊盛之,或用樸巾包之,繫口外向,帶絡肩上,挾鉢腋下。律載比,因鉢口向脇,道行遇雨腳跌倒地,鉢碎塊隱脇中而成患,佛言不應爾,故繫口向外。
五分說明,洗時的小心,若瓦鉢應近地洗,否則得罪。近地,本律說鐵鉢聽去地一尺,瓦鐵離地五六寸許,且有護鉢如護眼睛的說法。
毘尼母,十誦,都有敬之如目之語,以鉢是諸佛標誌,不得惡用,及以洗手。
最後引本律:「若破,以白鑞鉛錫縵補。」之法,以彌補之。
次說四依法。
註
又應告言:
族姓女聽!如來,無所著,等正覺,說四依法,比丘尼依此得出家,受大戒,成比丘尼。依糞掃衣得出家,受大戒,成比丘尼。汝是中盡形壽能持不?(答言能持)若得長利:檀越施衣,割壞衣得受。依乞食得出家,受具足戒,成比丘尼法。汝是中盡形壽能持不?(答言能持)若得長利:若僧差食,檀越送食,月八日食,十四日食,十五日食,若月初日食,若眾僧常食,若檀越請食,應受。依樹下坐,得出家,受大戒,成比丘尼法。汝是中盡形壽能持不?(答言能持)若得長利:別房,尖頭屋,小房,石室,兩房一戶,得受。依腐攔藥,得出家,受大戒,成比丘尼法。汝是中盡形壽能持不(答言能持)若得長利:酥,油,生酥,蜜,石蜜應受。
釋
依樹下坐,尼不許獨居蘭,故樹下依必在聚落,如五分律中,說四依法,無樹下坐,改云依粗弊臥具。
卯三,結付。
汝已受大戒竟,自四羯磨如法成就,得處所,和尚如法,阿闍棃如法,二部僧具足滿,汝當善受教法,應勸化作福,治塔供養眾僧,若和尚,阿闍梨,一切如法教授,不得違逆,應學問誦經,勤求方便,於佛法中得須陀洹果,斯陀含果,阿那含果,阿羅漢果,汝始發心出家,功不唐捐,果報不絕,餘所未知,當問和尚,阿闍棃。
註
應令受戒人在前,餘尼在後而去也。
釋
結尾的囑付,都如僧中可解。
(原本卷上至此終。)
丙三,衣藥受淨篇第四二,丁一,明制畜二,戊一,受衣二,已一,五眾受衣法二,庚一,明衣緣本制十,辛一,制畜三衣意。
衣藥受淨篇第四。
受衣法。
註
時諸比丘多畜衣服,佛言:「當來善男子不忍寒苦,畜三衣足,不得過。」僧祇云:「三衣是沙門賢聖標幟故。」薩婆多云:「為五意故:障寒勢,除無慚愧,入聚落,在道行生善,威儀清淨故,方制三衣。」
釋
(自此以下是卷下)
律藏衣犍度中,六羣比丘多畜長衣,佛乃初夜著一衣,中夜著第二衣,後夜漸覺寒,令阿難取第三法衣,次第重著,經過這樣試驗,才說「當來善男子,不忍寒苦,畜三衣足。」可夠用,不得過多。
律云:「欲應袈裟服,當調伏結使(見思惑),非常人所服,故引祇僧律中,所說的「三衣是沙門賢聖標幟。」
薩婆多論中說,因為五意故制三衣。初因,一衣不能障寒,三衣則能。二,由常時地,做染淨事務通著一衣,則慚愧不生,各隨法式分別,著用三衣,可除慚愧,三,僧伽梨入聚落時著用,使觀者生信仰心,四,若是在道行,反披或高舉之,敬護如塔,使人見之生善心,五,備有三衣,按行住坐臥四儀受用,使威儀清淨,有這五個理由,才制定了三衣。
辛二,求財法。
註
律本云:不得以犯捨墮物,及邪命得衣,作不成受。
釋
作衣的財物,律本云:「不得用犯捨墮物,及邪命得衣。」因法衣,本體必須清淨,若三十捨墮戒中諸衣戒,有犯未懺,則加法不成,這樣的東西,不得用以作三衣。邪命,是以邪心貪求,如為利而賣法,禮佛,讀經,斷食等事,所獲的贓物,都是邪命物,這邪命物違背佛化,作三衣亦不成用的。
辛三,明色相。
註
若以錦衣,五大上色不得受,應染作袈裟色。
釋
法衣須順道業為主,故錦色花紋,足以耀動心神,以及青,黃五綵,都不得用作三衣。五大上色,即是青黃赤白黑之五正色,又有緋紅紫綠硫黃之五間色,都不得受。青,似藍靛而淺;緋,大赤,即絳色,赤白為紅,赤紅為紫;青黃為緣;黃黑為硫黃。(此五間色,是依資持記說的,禮記集註:則緋作碧,青白為碧。)
袈裟色,此云不正色染,即青黑木蘭三色。青黑皆非正色,而近正色。青為銅青,如舊銅色。黑是雜泥,或以果汁浸于鐵器,遂成黑色,或以河底緇泥染之。木蘭,樹名,其皮赤黑,可以染衣。
辛四,明衣量。
註
聽以長二肘廣四肘衣,作安陀會。長三肘廣五肘,作鬱多羅僧,僧伽梨亦爾。五分云:「肘量長短不定,佛令隨身分量。」律云:「度身而衣故也。」
釋
肘,中人之肘一尺八寸,參閱初篇集僧約界。
諸部律中,以四分律衣量為最小,且以覆體即得,故五分度身為最適當。
辛五,重單相。
註
若作新衣,一重作安陀會,鬱多羅僧,二重作僧伽梨。若故衣者,二重作安陀會,鬱多羅僧,四重作僧伽梨。若糞掃衣,隨意多作。
解釋用單層和雙層,諸部律都說下二衣隨意,而大衣必須重複;但我國至唐朝已經,大衣多用單層了,這是非法的。
為什麼大依必要雙層,以三衣三時常年的受持,在印度天氣,下二衣是單的,大衣要雙層,比較合適。
故衣料較薄了,所以,要各增層數。
若糞掃衣,更是故舊的東西,隨意多作以適用為度,不限其層數了。
辛六,條相多少。
註
應五條不應六條,乃至應十九條,不應二十條,若過條數亦應畜。
釋
律中分三衣,則以名稱為其分別,不見五條,七條之相為別。多論列九品伽梨,下至九條,可以例推上至二十五條。
若過是條數,謂極至二十五條,亦應畜用,今時大衣多用二十五條的。
辛七,長短相。
註
應法稻田畦畔齊整,聽以刀截成沙門衣,不為怨賊所剝故。薩婆多云:「從九條至十三條,下品大衣,二長一短。從十五條至十九條,三長一短。從二十一條至二十五條,四長一短。名如法作,若互增減成受持,著用得罪。」
律中說沙門衣三賤:粗疏糞掃為體賤,染壞為色賤,割碎為刀賤。
稻田隨水流高下,而形成畦畔形相,沙門法服為世之敬田,為利有情,聽以刀截,成畦畔齊整相的沙門衣,亦即刀賤,斷自貪著心思,亦不為怨賊所受,而剝奪的。
依薩婆多論:九條十一條十三條,三種為下品大衣。每條應割為二長一短。以次,條增而每條長短塊亦增,至上品大衣,四長一短,這樣名如法作。
若按規定之數,互增滅者,雖成受持而著用得罪。這裏因受衣,依教必具三衣,有而不受持,亦犯缺衣罪,為免離衣之罪,受持是可以的。而著衣則須合乎儀相,以生見者的信敬,所以,長短違背了規定,越儀而結罪的,故著用得罪。
辛八,作衣法。
註
律云:「應法四周有緣,五條十隔,應自浣染舒張碾治裁縫。大衣,中衣,要割截,若少褋葉作,若作五納衣亦爾。若下衣,得攝葉作。」十誦云:「若少減量作,若縵作。」僧祇云:「葉極廣應四指,極狹如穬麥。」律本云:「應知此長條,此短條,此是葉,此是第一第二縫,此中縫葉兩向,聽葉作鳥足縫。」十誦云:「要須卻刺,前去緣四指施鉤,後八指施紐。」
說明作衣的方法,以四周有緣,才不致快壞的,五條十隔,五條一長一短,故有十隔,而約條相則惟有五。浣,染,舒張,碾治,裁,縫,六種事務,是做成衣的步驟。
以下說明條葉,大衣,中衣,要割截開,重新縫起來的。若衣料少時,可以褋葉作。褋,又作揲,是以外葉揲縵衣上,如:
若作五納衣亦爾,五納衣是五色碎段,重納為衣。聽許用正間之色,以納在一起,非純色的。以上說大衣,中衣,若下衣料不足時,可攝葉作,攝葉,是就縵衣之上,略攝為相,如:
前說的割褋二相,通用於三衣,此攝葉則局於五衣(比割省,比褋費料)
十誦律說,若衣料少可減量作,或者不分條相的縵作。
僧祇就葉有所規定,極廣應四指,中人一指周尺一寸,四指合四寸,極狹如穬麥,穬,即大麥,狹亦須大麥粒寬。
律本就全衣各部,應各知其名稱地說:「應知此長條,此短條。」「中縫葉兩向」應押在兩條之上。鳥足縫,如丁字形,以葉相一邊既開著,當作鳥足縫,以押定之。
十誦的卻刺,卻即是倒,倒扣針刺,不易扯脫。
前去緣四指施鉤,謂逼近邊緣四指安鉤;反向後八指施紐。今世三衣的鉤,紐位置都有所變更了,弘一律師依,宋妙生律師所定之五衣圖,稍為變通,繪畫一圖,附於羯磨隨講別錄,可以參考。
辛九,補治法
註
薩婆多云:「三衣破,但緣不斷,不失受持。」三千威儀云:「令帖四角。」律本「「令褋障垢膩處。若衣壞,隨孔大小方圓補,及如二指大。」
釋
說明補治法,緣的周相存在,即是受持之限,故不失受持,雖中間破,開許補之,帖四角,為的著用擎舉,相助為力。褋障垢膩處,因常洗本衣,恐怕速壞,帖障垢膩處,摘下洗滌,較為方便。隨孔大小而加補治,隨時發現破處,即行縫補,當使壞處不致大於,二指大的面積。
辛十,護敬受用法。
十誦云:「護三衣如自皮,著大衣者,不得摙土石草木雜使,若不持三衣入聚落犯罪,」僧祇云:「當敬如塔想,不著者擗執舉之。入俗人處不著紐者,家家得罪。」五分云:「若衣下壞,亦令倒著,上下安鉤紐。」律中聚落外令反著衣,比丘所行之處,衣鉢恆隨,猶如飛鳥,餘廣如鈔。
說明敬護受用,先引十誦的,護三衣如自皮,極為親切。著大衣者,不得摙土等,以恐非分破損,出家本為修道,而乃多求衣,不合道理。摙,音輦,負担也。若不持三衣入聚落犯罪,希望把這一律儀,注意作起來。
僧祇中,有於三衣,當敬如塔想的教誡,不著時應擗(疊)褻(重衣)舉之。入聚落必須整齊著三衣,如入俗人處不著紐者,按所入之家家得罪。
五分有衣下壞,可以倒著的規定,故必上下安鉤紐。
為了節省三衣,律令在聚落外反著,形容比丘不可離衣鉢,如飛鳥的不能離兩翼。餘廣如(行事)鈔,二衣總別篇。
庚二,明受持行護五,辛一,對首受捨法二,壬一,僧眾受三衣二,癸一,受法二,子一,大僧受三衣三,丑一,安陀會二,寅一,顯可持三衣。
受安陀會法。
註
佛言:「三衣應受持。若疑,捨已更受;若有衣不受持者,突吉羅;而不出受法。」今準十誦加受持,若以青黃赤白黑,五大色及上色染,律論並不成受。
有人主張三衣,但奉持無離,即已是受,不必更加言教的受。若據有疑捨而更受,可知有作法(言教)的受。佛言:「三衣應(加法)受持。」
若曾受持之衣,後忘以為未受,欲重加法受持,但疑情不除,這時應先捨而更受之,若有衣不受持者,得突吉羅罪;而律中不出受法。故今準十誦律文,而加受持。
但若以五大色,又上色染衣受持時,律論都有文,並不成受。
寅二,就衣加法三,卯一,正衣。
註
若如法衣,應云: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此安陀會,五條衣受;一長一短割截衣持。(三說)
註
下衣有四種,謂割截,攝葉,褋葉,縵作。就中有正從二品,先明正有三種,從有二十一種。若作攝葉,褋葉二種衣者,加受衣時,餘詞同上,但改下攝葉衣持,或褋葉衣持。
釋
先說明作法正儀,下衣有四種下,解其所以。
下衣有四種,是按作法上而分別的:割截,攝葉,褋葉,縵作。就四種之中,有正從二品。正,即本位之衣;從,即缺於本衣,用別種衣以當數,此中又分二,一者,新作,得衣料不足改作他衣,二者,舊有,為舊有之他種長衣。從,去聲讀。
安陀會的正從,列表如下:
正有三種:或割,或褋,或攝。(攝葉唯限安陀會)
從有二十一種:僧伽梨九等(九,十一,十三,十五,十七,十九,二十一,二十三,二十五)或割,或褋,共十八品。
鬱多羅僧(七條)或割,或褋,共二品。
縵衣一品。
故說正有三種,從有二十一種,前列作法之文,以割截衣為例,若作攝葉,褋葉二種衣者,加受衣時,但改末句即得。
卯二,從衣。
註
若從衣受持者,應如是加云:
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此安陀會二十五條衣受,四長一短,割截衣持。
註
如是三說,乃至九條,七條,類此取解。其鬱多羅僧,僧伽梨,各有正從,加受差互,準上可知。
釋
律載無安陀會,尚許借衣受之,既自有三衣,更聽加法受持,此以二十五條衣,代安陀會之一例。若僧伽梨下至九條,以及鬱多羅僧:七條,都類此取解。
以下附帶說明,其鬱多羅僧,僧伽梨中,也各有正從,加受的變通,準上可知,在此總說一句,受彼二衣法中,就不再提了。
卯三,縵衣。
註
若加縵安陀會,餘文如上,應言:
此縵安陀會受持。
註
三說,若擬作鬱多羅僧,僧伽梨者,並準安陀會法;唯約衣上下增減為異。
縵衣,為沙彌服,今以之當安陀會受,則「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此縵安陀會受持。」亦須三說。
後又在此附帶說明,若打算以縵衣當鬱多羅僧,僧伽梨者,並準安陀會法。唯約衣上下增減,其文為異。
丑二,鬱多羅僧。
受鬱多羅僧法。
註
此衣正有二,謂割截,褋葉七條也。從有二十二。若受割截衣,餘文準上下,文加法云:
此鬱多羅僧七條衣受,兩長一短割截衣持。
註
三說,若褋葉衣,若從衣,並準改。
正從種數,列表如下:
正有二種: 或割,或褋。
從有二十二種:僧伽梨九等,或割,或褋,共十八品。
安陀會,或割,褋,攝,共三品。
縵衣: 一品
文列割截衣例,若褋葉衣,若從衣時,並準改之。
丑三,僧伽梨。
受僧伽梨法。
註
此衣正有十八種,謂割截,褋葉,各有九品,從有六種,若受割截衣,餘詞如上,準改下云:
是僧伽梨(若干)條衣受,(若干)長(若干)短(割截,褋葉)衣持。
註
三說。乃至九條,準上例受。若有從衣,可例如前。
正從種數如下。
正有十八種: 九等,或割,褋,共十八品。
從有六種: 鬱多羅僧,或割,褋,共二品。
安陀會,或割,褋,攝,共三品。
縵衣,一品。
正從受法,可例如前。
且約僧伽梨說,應作二十五條,乃至九條的如法割截而作,若衣料不足,當褋葉作,(上明正衣,下說從衣)又不足者,七條割,褋作。又不足者,五條割,褋,攝作。又不足者,可作縵衣。但既屬從衣,都既易本名,而加僧伽梨法。
以上就新作而說,若以舊有者,暫以充數的,也是改易本名,加以欲充某衣之法。
子二,下眾受縵衣。
受縵衣法。
律本云:「下三眾若離衣宿,得突吉羅。」薩婆多云:「應持上下二衣,一當安陀會,二當鬱多羅僧。」若得如法衣,應言:
大德一心念,我沙彌某甲,此縵安陀會受持。
註
律雖不出受法,今準十誦,五分律中加法三說。
釋
有人說下三眾,未受具足戒,何得同持衣法?今引律中,下三眾若離衣宿,得突吉羅罪,以說明須受。然依多,應持二衣,以縵衣加安陀會,鬱多羅僧法,例舉縵安陀會,縵鬱多羅僧可例準。本律不出受法,故指出準十誦,五分律中,加法三說的出處。
癸二,捨法。
捨衣法。
註
律本云:有疑聽捨已更受,不出捨文。僧祇云:有緣須捨者,具修威儀加云: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此僧伽梨,是我三衣數先受持,今捨。
註
一說便止,下二衣乃至尼五衣等,須捨亦爾。
釋
四分有疑開捨,而不出捨文,依僧祇文為例, 一說便止,不須至三,加法難成,除法易就,如捨戒法,亦一說便成。
此以大衣為例,下二衣,乃至尼五衣等須捨時,亦可例此而作
壬二,尼受二衣。
尼受餘二衣法。
註
時比丘尼露胸膊行,為世人譏慢故白佛,佛言:「當畜僧祇支,覆肩衣。」今準僧祇加云:
大姊一心念!我比丘尼某甲,此僧祇支如法作,我受持。
註
三說,若準僧祇文,廣四肘,長二肘,是祇支本制,今則改變,止可義準,其覆肩衣廣長,亦如祇支法,今取所著者,或減量作,不必依文,應準改加法。
大姊一心念!我比丘尼某甲,此覆肩衣如法作,我受持。
註
三說,若有換易須捨者,亦準上文。其式叉尼,沙彌尼受四衣,亦準同前。
釋
先說畜餘二衣之緣起,僧祇支,翻為掩腋衣,謂覆左腋,著帶繫右腋下。覆肩衣,是覆右肩衣,資持記云:「世人不識褊衫,即是祇支,覆肩二物,……當知褊衫右邊,即是覆肩,但順此方,縫合兩袖,截領開裙,猶存本相。」
受文準僧祇,在唐代已「今則改變,止可義準」了,此餘二衣受法,亦須三說,此但舉受法,若有換易須捨者,亦準上文。最後又說明下二眾,受四衣亦準同前例。
辛二,心念受捨法。
心念受捨法。
註
五分云:獨住比丘,三衣中須有換易者,應具修威儀,手執衣,心生口言加法云:
我比丘某甲,此僧伽梨若干條,今捨。
註
三說已,然後受所長之衣,如前威儀加法。
我比丘某甲,此僧伽梨若干條,受。
註
三說,餘二衣等受捨亦爾。所捨長衣,如後心念淨施法。餘四眾受捨並準此。
心念受捨衣法,五分但說獨住可用,南山道宣律祖,義判無人準得。羯磨疏云:「但界無人,即得自恣,雖有非數,豈得對首。」
以僧伽梨為例,先捨,然後受所長之衣,餘二衣等受捨,亦同用法。
至於所捨之衣,即為長衣了,應如後文的心念說淨法,處理之。
此就比丘為例,餘四眾的心念受捨,亦並準此而作。
已二,受尼師壇法二,庚二,制緣起。
受尼師壇法。
註
佛言:「為身為衣為臥具,故制畜之。長周四尺廣三尺,更增半搩手者。」律本善見云:「令於縷際外增之。」十誦云:「新者二重,故者四重。」僧祇云:「不得輒爾持故物作,及屈頭,縮量,水溼量若乾大,犯墮。受用犯小罪。此是隨坐衣不得淨施,及取薪草盛物雜用。應中揲左肩上而行,至坐處取坐之,若置本處,當中掩之,欲坐徐舒,先手按後乃坐。」十誦云:「不應受單者,離宿突吉羅。」五分云:「須揲四角,不揲則已。」摩得勒伽云:「若離宿不須捨。」
釋
制畜尼師壇(律翻坐具)的原因,佛言:「為身為衣為臥具。」其量,長周四尺,廣三尺。而廣長各更增半搩手者,律本善見所說,令縷際外增,即後開增量,乃於緣外增之,如:
本制
外增
揲四角
當取故者揲新者上者上上上上
重數依十誦:新二重,故四重。而僧祇說:「不得輒爾持故物作」可能內必用新物作,實無新的可用故者。及屈頭等法,欲使其擴大,若大者犯墮,屈頭是轉尺頭,在轉尺頭時,讓多餘一些。縮量,是不預桄(光,去聲)張,織機之橫木。用不加織機上之橫木,把布桄張平,希有縮量,能大出一些。或用水使布縮小,待其乾大。凡此種種機謀,意圖大量的都犯墮罪,畜犯墮罪,受用犯小罪:吉羅。
又此是隨坐衣,不得淨施,以是本制須用,必須受持,聽畜之,始開淨施的。既是坐具,不得用以,取薪草盛物雜用。當橫半「中揲左肩上而行,至坐處取坐之,若置本處當中掩之。」因未坐時恐塵恐塵汚了,欲坐當小心徐舒展,先手按後乃坐。十誦則說:「不應單受者。」以單薄容易損衣。「離宿突吉羅」,以非是道人標幟的三法服,然亦是佛所制,故離宿得吉。五分中說「須揲四角」以助堅牢,然不揲亦無過失。伽論「離宿不捨」,以不失法的原故。
庚二,法。
註
律論制受闕文,應義加云: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此尼師壇應量作,今受持。
註
三說,必有餘緣,準上捨衣法。
釋
律論都制令受持,而缺於受文,南山義加,以備應用。若有餘緣應捨時,準上捨衣法。
戊二,受鉢二,已一,緣五,庚一,制意。
受鉢多羅法。
註
僧祇云:「鉢是出家人器,少欲少事,非俗人所宜。」五分云:「佛自作鉢坏,以為後式。」坏,又作坯,音丕,陶土制器而未燒者。
制用鉢的意義,出家人,少欲少事,一鉢之食,應已知足。五分說:「佛在蘇摩國,自作鉢坏,令窯師燒之,初成金鉢,次成銀鉢,佛說:『王若聞者,謂我能燒金銀鉢,並令埋之。』後成鐵鉢,青如閻浮樹,佛令用之,號蘇摩鉢。」以此鐵鉢,為後世法式了。
庚二,論體。
註
律中不得畜雜寶銅鑞木石鉢。大要有二種:泥,鐵是也。
釋
出家人應志堅行潔,雜賓為器與俗混濫,鑞以鉛與錫制成,木鉢為外道所用,石鉢惟佛用之。故但用泥鐵二種,既離諸種混濫,質料又易得省事。
庚三,辨色。
註
應熏作黑赤二色,世中時有掍油漆素綊紵等鉢,並非佛制,不成受持。諸部唯有熏鉢一色。
釋
以諸餘色,都同在家人所用,色彩豔麗,容易受膩並脫色,故應熏作黑赤二色。宋時熏鉢法,安鑪在下,作圓籠覆上,籠中用鐵條橫袈,安鉢在中,以竹煙熏之,多作黑色,少有赤色的。
掍油,戒本疏說:「若油,若掍磨等。」行宗記:「油字去呼,謂以桐荏油塗已燒之。提,合作璭,為揩摩出光也。與今磁器相似。綊紵,綊,又作夾,即木骨布漆者是。這些作法的缽,並非佛制,不成淨持,在諸部律中,唯有熏色為合法的。
庚四,明量。
註
十誦及論云:「上鉢受秦三斗。」毘尼母云:「不滿斗半,若過三斗,不成受持。」
四分及他部,多說上鉢受三斗,若下鉢應斗半。姚秦用姬周之斗,今與唐斗對照,列如下表:
上鉢:秦斗三斗,唐斗一斗。
下鉢:秦斗斗半,唐斗五升。
中鉢:準是可知。
庚五,行護。
註
善見云:「若穿破失受持。」律云:「鉢破食入,但淨洗,食不出者無犯,應謹護,不得乃至足令破。」毘尼母云:「當用細澡豆洗。」律本云:「若葉若汁,取令除膩,應作囊若襆盛之,繫口向外,帶絡肩上,挾鉢腋下。」五分云:「瓦鉢應近地洗,若非法洗,得罪。」毗尼母,十誦云:「鉢是諸佛標誌,不得惡用及洗手,敬之如目。律中,若破,以白鐵鉛錫縵補。」
怎樣護用著鉢?引文很詳明了,先以善見:「若穿破失受持。」告知用心謢持,不使穿破。次引本律「鉢破食入,但淨洗之,倘食不出無犯,然應謹護。」行事鈔安著守護科,引四分文很廣,應檢對閱,最後不得乃至足令破,以上說慎護,勿使破損。
說明洗法,引毘尼母:「當用細澡豆洗。」細澡豆用豆粉製,可以除垢;細者,久擣篩而用之,律中也說「若葉若汁,取令除膩。」汁,是果汁,取其酸化作用,易除垢膩。
攜帶之法,應髼囊盛之,或用樸巾包之,繫口外向,帶絡肩上,挾鉢腋下。律載比,因鉢口向脇,道行遇雨腳跌倒地,鉢碎塊隱脇中而成患,佛言不應爾,故繫口向外。
五分說明,洗時的小心,若瓦鉢應近地洗,否則得罪。近地,本律說鐵鉢聽去地一尺,瓦鐵離地五六寸許,且有護鉢如護眼睛的說法。
毘尼母,十誦,都有敬之如目之語,以鉢是諸佛標誌,不得惡用,及以洗手。
最後引本律:「若破,以白鑞鉛錫縵補。」之法,以彌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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