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解廣教之序,已竟完了。
丁二,正宗八,戊初,四波羅夷法三,己初,標章。
諸大德!是波羅夷法,半月半月說,戒經中來。
將講廣教正宗時,首先,把篇聚名義,說明一下。正宗有八篇,篇就是章,品的名稱;聚,則按戒文性質,攢集在一起,聚與篇,名雖不同義實相同。
通常分五篇:一,波羅夷,無可譯的語句,義與極惡相當。說明比丘犯極刑之罪的部分,共有四戒,犯四戒中任何一條,就失掉了比丘的資格,予以不共住,驅除僧團的處罰,和刑法的死刑一樣,故說犯波羅夷者,如人斷頭,僅存軀幹不能復活。又叫棄,棄於眾外。也稱自墮負處,被他所勝等。如黃葉離了故枝,不能再綠,如樹頂斫伐了,必定枯死。二,僧伽婆尸沙,譯為僧殘,如人為他所斫,殘有咽喉,必須急救。有十三戒,比丘犯了十三僧殘中,任何一戒,能接受僧團的救護,便不失為僧的資格。三,波逸提,義翻為墮,分捨墮三十戒,單墮九十戒,四,波羅提提舍尼,義翻向彼悔,有四戒,犯者對一人懺,叫向彼悔,五,突吉羅,翻為惡作,分身口二業,又翻云惡作,則通收身口業,這是五篇的分法。若論聚則有七聚:一,波羅夷,二,僧殘,三,偷蘭遮,翻為大障善道,有正罪與從生罪,包括初二篇之因罪,及五篇所不攝收的,一些果罪。論罪體有上中下三品的,輕重不同。(註)四,波逸提,五,波羅提提舍尼,六,突吉羅或說惡作,七,惡說。在五篇中加偷蘭遮,並惡作惡說,區分為二,故為七聚。還為了讀律的便利,應該知道篇聚的略名:夷,棄,殘,蘭,捨墮,墮,提,單提,提舍尼,提舍,吉,越。
其次,應說方便罪相,每篇中每戒都有因罪,(未遂罪)果罪(已遂罪)。因罪也叫方便罪。初二篇有三方便,以下諸篇聚,立二方便(遠方便,近方便),今舉列初二篇方便如下:
初篇:上品蘭(近方便), ,中品蘭(次方便), 突吉羅(遠方便)
二篇:中品蘭(界外四比丘悔),下品蘭(一比丘悔,同提)
遠方便,如行婬時,先起欲心,尚未動於身口,便止而不作。次方便,動身趨就於對方,口說欲詞,已動身口,業較粗重。近方便,到對方處,或為欲行婬而摩觸,但身未相交以前,為近方便,(若身交,入毛頭許,便是根本果罪)。
(註一)
偷蘭正罪:上品(對大眾懺:三人)…十方常住物,四錢,二逆,殺非人。
十方現前物,非人,重物,婬非道。
中品(對小眾懺) …破羯磨僧,三錢已下,觸二形黃門,髮爪相觸。
一有衣一無衣相觸,為他出不淨。
下品(對一人懺) …畜用人髮,剃三處毛,以酥油灌下部,露身行。
畜木石鉢,食生血肉,著外道衣等。
偷蘭:從生(初,二篇下方便罪)…方便。 未遂罪(因罪)因蘭(殺人未死)四分教人,若初篇歸上品,二篇歸中品。
自性(窮竟)…獨頭(果頭)…正罪。已遂罪(果罪)果蘭(殺非人)
自性,是不從他生,獨頭,是當體是果的意思。
以上是學篇以前,應當知道的幾個問題。為標起四波羅夷章,說戒師說:「諸大
德!是波羅夷法,半月半月說,戒經中來。」謂從戒經所出,是顯出有所根據的。
己二,釋章四,庚一,婬戒第一。
若比丘,共戒,同戒,不捨戒,戒羸不自悔,犯不淨行,乃至共畜生,是比丘波羅夷,不共住。
先列婬戒有二義:一,依犯緣的先後而說,佛成道後第五年,才開始有犯婬戒的,第六年頭乃犯後三戒,故婬戒應當列在前面。二,據障道重輕而說,出家佛弟子,要斷煩惱,而煩惱中最强盛的,要算是欲,為要先斷最厲害的煩惱,所以,把婬戒列在前面。第二篇的前四戒,也同是婬行,而今婬戒與彼不同,故標大婬,婬是對物躭著無厭,繫縛難捨的意思,若比丘缺乏了正慧,隨著業習,躭著欲境,因而迷著深結,就是婬。佛知道這是染汙法,制教以防禦之,若依教起清淨行,則不能染汙,所以叫戒。
若論犯緣,犯戒的條件,有通緣,別緣,通緣,適用於一切戒,即,一,是比丘,受比丘戒法以後,二,制廣教後,雖是比丘,在未制廣律以前,犯的不算,三,無重病,若重病,不能自知是比丘,則非負心,即律中說:「顛狂心亂,痛惱所纏」。別緣,此戒分自造境,與怨逼二種,自造境有四緣,一,是正境。男二處非道(大便道,口道)一處正道(小便道);女三處非道(加小便道),一處正道(生殖器)二,興染心。有欲染的心理,不是昏睡無心等,三,起方便,有準備動作,四,與境合。男女根相接,乃至入毛髮許。若為怨逼也有四緣,一,是正境,二,為怨逼,三,與境合,四,受樂。正境同前,怨家逼迫,是被動的,不是主動的。雖被逼,須境合,男女根相接。又雖相接,意地不受樂,也不算犯,所以,律中有假使被逼境合時,或思念正法,或咬手指令痛,以止受樂的心情,而護持住戒體,這真是深防過非,守護戒體,無微不至的訓導啊!
犯緣成就了,就構成犯戒的過失,若犯緣中,缺少了任何一條,不犯到果罪,但也多分都有因罪。有不同的缺緣,結成不同的罪行,請參考,含注戒本疏行宗記(以下略作戒疏記)卷五,四十五頁,這裏不擬詳說。
這裏要說,妊戒怎樣制定起來的?是佛在毗舍離(廣嚴城,在恆河南中印度境,今Besarh),長者一子須提那,聞佛說法深受感重,為求解脫道而出家了。以後回到本村乞食,他母親要求他還俗,沒得到他的允許,又以無嗣的理由迫脅他,他便與其本妻(故二)行婬,妻有妊娠而得一子。而須提那竟後悔起,煩悶不解,諸比丘把這事告訴佛,佛召集大眾,取得了須提那的自訴言詞,佛訶責的說:「這是非法,非威儀,非沙門,非淨行,非隨順行,所不應為的事情。」佛說:「我已經無數次的說過,欲,如火如炬如刀如戟,比丘要度過,由欲愛而召致的生死,結的關口,必須要斷欲的。」佛又聯繫起來十種利益,(十利見文:雜談十利救僧伽)。而初次制定了,這斷欲的大婬戒。因為,制戒不僅停止在,止惡這一方面,原來為,積集起來眾多善行,而護持正法的,所以,才用十利為目的的,制定了一切戒條。
次有跋闍子比丘,恣意於飲食,睡眠,生活得放逸,不堪戒律生活,形成羸弱的,不樂淨行的樣子,才有增制了,婬戒的戒文。以後有一個乞食比丘,與獼猴行起不淨行來,被比丘們看破了去白佛,又有所增制。經過三次,才制成現在的正文。佛告訴比丘們:「以後當依照這樣說戒。」說戒是說出戒文,使大眾僧不忘修養目標,必須依此目標實行,不是但說而已。
現在解釋戒文,「若比丘」,是泛指受過比丘戒,並護持比丘戒的人,這一句通用於八篇中,百眾學,七滅諍中,單獨列出應持之事相,是結集或翻譯的節略,比丘義含有三,即破惡,怖魔,乞士義。律中說明八種比丘:名字比丘,相似比丘,自稱比丘,乞求比丘,著割截衣比丘,破結使比丘,善來比丘,受大戒白四如法,成就得處所比丘(戒疏記卷六,五頁)。而這裏所說,是最後一種。
「共戒」,是說共其餘的比丘,受戒的法儀沒有區別的。「同戒」,其餘的比丘,也同持此戒。共戒指受戒同他比丘一樣,同戒則說隨行(依戒本而起持戒的行為,叫隨行),和他比丘也一樣。
「不捨戒」,是受比丘戒後,而戒體清淨,沒有捨棄了戒的,假使比丘受戒後,於佛法生出厭離,不樂的心理,佛制聽其捨戒還家,(捨戒法有六種,戒疏記六,一二。)以後願意出家修行,可以再剃度再受戒,並且佛制中,比丘捨戒再來受戒,有七次往返的事例。如僧伽摩比丘,就是七反回家,又來受戒,而最後還證了羅漢果的。
「戒羸不自悔」,這是戒體微弱,於戒生厭心的比丘,既然持戒的力量,不夠健强,而又不自悔的捨戒,從若比丘到這,共有五句,都是區分犯戒者的條件。這五句適用於八篇中,每一條戒,而僅在這第一戒中,具體列出,以下就從略了,我們必須把這五句,貫通在每條戒上。
「犯不淨行 ,具有上面那些條件的比丘,若犯了不淨行,不但同人,非人(天,阿修羅,餓鬼)乃至共畜生行婬,也犯波羅夷罪。不淨行就是婬欲法,男子有二處非道(大便,口)一處正道(小便),女子三處非道(加小便道),一處正道(生殖器),若從道入道,從道入非道,從非道入道,若盡入,部份入,乃至入如毛頭許之多,都犯波羅夷。
「是比丘波羅夷」,結定所犯的罪名。「不共住」,是說出治罰的法子,謂犯此波羅夷,極重罪的人,不復成為比丘,所以,譬如斷頭的人,不能再活下去了,僧團中應當給予,不共住的處罰。僧團中的共住有二大事:一,同一羯磨,二,同一說戒,如犯大婬,得波羅夷罪的比丘,僧團應滅擯他,永棄他,不得在這二事中安住,所以,叫不共住。
大婬戒略談如此,至於違犯的多形相,和開許不犯的理由,這不多談,請參考戒疏記卷六,二一頁以下。不過這裏需要說明的,每戒都有別開的條件,如婬開睡眠無覺知,盜開親厚意等,而還有各戒,共通開許的條件,即一,最初未制戒,謂未制廣律的時候,不犯(但犯略戒)二,癡狂心亂,痛惱所纏,謂患癡狂病者,不能憶知,自己是比丘的情形,也不犯,這兩項不犯的條件,通用於一切戒上。
庚二,盜戒第二。
若比丘,在村落中,若閑靜處,不與物,盜心取,隨不與取法,若為王及大臣所捉,若縛,若驅出國,若殺,汝是賊,汝癡,汝無所知,是比丘波羅夷,不共住。
律中制定,盜五錢以下,不算做波羅夷的重罪,止得偷蘭遮或突吉羅,不是此戒的範圍。盜五錢以上,乃是大盜。盜,是非理侵損對方利益,有盜,劫,竊,不與取四名,以盜為最穩妥,故不取他三名(弘一大師著,盜戒戒相概略問答,最精要)。出家人應當捨除自己所有的財物,以救濟他人,而反侵奪他物以自利,壞自道業,損惱他人,實是最要的過失,所以,制定條文,以戒大盜。
大盜有五緣(條件)構成犯戒,即:一,是人物,盜餘趣生之物,不成重罪。二,作人物想,財物既為人所有,還須盜者作人物想,三,是重物,又須是滿五錢(有三種解說)的財物,四,有盜心,親友意取,或暫用的心理取用,都不犯,五,舉離處,須被盜的財物,離原處所,或改變了其原有形相,若缺每一緣,則得罪情形不同,參閱戒疏記卷六,三四。
大盜戒制定的緣起,是佛在羅閱城時,有檀尼迦比丘,先在閑處小草屋中,修習禪定,被人把小草屋當柴拾去,檀尼迦乃作成紅色瓦屋,很不合乎比丘居用,佛便叫弟子們給他拆去,以制止其欲求的貪心,而檀尼迦,便詐稱國王的教言,取用了國家,有要緊用途的木材,來造房子,這麼,就為王臣及人民,所訶斥與責難了。比丘們把經過情節,報告了佛,才制出此戒,人與人的生活,每一微細事項,都必須保持著和平共處,若違反這一原則,就發生侵損的事件,所以,諸部律中,說明盜戒的部分,都很詳細,目的要使比丘們,決不要違犯這盜戒,假使不能廣讀諸律,亦請參閱,行事鈔隨戒釋相篇。
「若比丘」,意同前戒。
「在村落中,若閑靜處 ,是說盜物的處,村落,按律中列有四種,一,四周有牆的,二,四周有柵籬的,三,有籬牆而不周全的,四,四周有屋壁的,這是舉例說明而已,不能限於這些,總的說來,不論是在村落中,與在村外(閑靜處),是凡有主之物,不經物主人的給與,而盜取用,都是犯盜戒的。盜心,律中列有黑暗心,(癡心)邪心(邪命貪求心)曲戾心(瞋心)恐怯心(迫喝對方)常有盜他心等五種,都是說盜的動機。又有五種取,決定取,恐怯取,寄物取,見便取,倚託取,都是盜的不同方式。也都不能固定於這些。印度當時國法,不與而取,若取五錢,若價值相當於五錢的物體,罪應處死刑,比丘做出不與取事,也隨著國家的不與取法,而制定之,為犯重夷。
若犯不與取,當然要被處罰,若是為王,及大臣所捉時,或者拘縛,或驅出國境,或者處以死刑,殺掉,種種的處罰不一定的,訶斥的言詞也不一定,如「汝是賊,汝愚癡,汝無所知!」這是描寫治罰盜者的形象,倒不一定拘泥這些,只要是比丘以盜心,取不與取之重物,就犯了大盜。這是主要的,為護道業,為做光榮的公民,實在有必要,審慎地護持,這不非理侵損的,優良傳統的戒法。
「是比丘波羅夷,不共住」,意同前戒。
庚三,殺人戒第三。
若比丘,故斷人命,持刀與人,歎譽死,快勸死,咄!男子,用此惡活為?寧死不生,作如是思惟,種種方便,歎譽死,快勸死,是比丘波羅夷,不共住。
殺生,則不論人類,畜生,所殺害的生命,是相同的,而殺人犯重罪:波羅夷,是屬本創;殺畜生則犯輕罪:波逸提,屬九十波逸提中,第六十一:奪畜生命戒。
大殺戒的犯緣有五種:一,是人道,殺餘道眾生,非重罪,二,作人想,三,有殺心,四,起方便,五,命斷。若缺各緣,得罪不同,參閱戒疏記七,五以下。
制定殺戒的緣起,是佛在毘舍離,為多貪的諸弟子們,說應當修不淨觀以對治,諸弟子們就多方面地,修習不淨觀,從定中覺來後,就厭患自己的身命,憂愁不樂,想求刀來自殺,並具歎死,讚死,勸死,這時,有勿力伽難提比丘,受雇殺人,居士們驚怪起來,佛便給毘舍離比丘,說三昧法,比丘們依之修習,得無漏的果證,因而訶斥殺人過失,制立此戒。
「若比丘」(意義同前)不是錯誤的,或無意的,而是故意的,斷絕了人的生命,就犯重罪;若誤殺,不犯此戒,殺的方式方法,也有多種多樣,律中列舉了,自己執行殺的有:自(己動手)殺,身(現)相殺,口說,身口俱,坑陷等八種,教他人殺則有十一種,當然沒有說到的,其他方法很多,不拘手段如何?只要致人於生命死亡時,都是。所謂命,是借以維持此報的,從初識到後識,由於煖識息三種相依,故氣雖斷絕,尚有暖處,即是息識未捨,生分未絕,就還是命。
下面是說教殺的情形,持刀與人,是教他人行殺,先讚歎獎譽死,是快活而稱心的,這樣勸人死,是口業了,想要提起對方的注意,先說:「咄!男子,你用此不淨的惡生活,為的什麼呢?毋寧死去好,不要不清淨的生活著,作了這樣的思惟,和其他種種方便法子,進行著歎譽死,快勸死的,就是波羅夷罪,不應與之共住。
若殺人未死,犯偷蘭遮,若殺非人,有智解人語的畜生,和能變形的畜生,都是偷蘭,而若不死則突吉羅。若無害心,誤觸致死,不犯,然不能不犯國家法律,是極當注意的。
庚四,大妄語戒第四。
若比丘,實無所知,自稱言:「我得上人法,我已入聖智勝法,我知是,我見是。」彼於異時,若問若不問,欲自清淨故,作如是:「我實不知不見,言知言見。」虛誑妄語,除增上慢,是比丘波羅夷,不共住。
乖離真實的語言,叫妄語,在凡夫位置,未證得無漏聖道時,冒假虛談自己,已經證得,則惑亂眾心,欺負社會,罪過最重,為除此過,所以制大妄語戒。
大妄語的犯緣有九,一,前境(聽者)是人,二,作人想,三,誑境(所說的事)是虛,四,知己境虛,五,誑他心,六,說過人法(說過人法外的妄語,攝入九十波逸提中,第一小妄語戒)七,自言已證,八,言章明了,九,前人知解。缺緣的情形,參閱戒疏記卷七,五一。
制定大妄戒的緣起,是佛在毘舍離,遇到食糧昂貴,乞食不易得時,有在婆求河邊,安居的比丘們,到諸居士家,自說我得上人法,是阿羅漢,得禪定,得神通知他心等,並互相地稱讚,信心居士便節減了妻子之份,拿來布施。受供養的比丘們食力充足,顏色光澤而和悅的,到世尊處,佛問明了原因,說:「世間有二賊,一是非淨行,自稱淨行,二是,為口腹故,於大眾中故妄語,自稱言我得上人法,以盜受人飲食,是為大賊。」因而制立此戒。
若比丘,實無所知,四真諦道理,及諸神通,而自稱的說:「我得上人法」。上人法,是無漏信,戒,施,聞,智慧,辯才過人。信,是理解不壞的信;戒,是八正定道的戒;施,是無我之施;聞,是道分的無漏聞慧;智慧,是思修正道之智;辯才,是四無礙辯,這些都不是凡人所得的,在一切凡法之上,叫上人法。我已入聖智勝法,分別說明上人法的相貌。聖智是生空之智,由觀無我理,感得的聖智。又能進一步解了法空,叫做勝法。妄說我已入聖智勝法,對實無所知之四諦,諸通,而說我知是四真諦,我見是諸神通,實無所要知,是妄語之境,自稱言我見是,這些正是犯過制戒之本。
這樣大妄語的,婆求河邊比丘們,在結夏期中妄語的,解夏後到佛處,自陳其過失,所以,是彼於異時。若問,是世尊以世人對,婆求河邊比丘,證諦得通的事有疑,遂問妄語是實在不?若不問,這比丘們恐有過,遂自陳其罪情,可是不拘問而後說,和不問而自說的,「欲自清淨故作如是說,我實不知不見,言知言見,虛誑妄語」統是犯了波羅罪。因為佛法是論業用的,吐露了言語,招生了惡因,成因已竟,苦果難除。
可是有個例外,就是在佛制定此戒後,有一比丘,久在山林修道,能暫伏煩惱,他以為煩惱永無,便說:「我已得道」。以後近於城邊,又生染心,知道自己還是凡夫,才更加精進,證成羅漢。他知佛制大妄語戒,疑惑自己犯了戒,遂去問佛,佛說以增上慢而自稱言,但犯吉羅,不犯夷重,故又增制此戒,加「除增上慢」一語,怎叫增上慢呢?增上即指聖道,於增上之法,未得謂得(實謂如是,非故妄語),名之為慢。
已三,結章。
諸大德!我已說四波羅夷法,若比丘犯一一法,不得與諸比丘共住如前,後犯亦爾,是比丘得波羅夷罪,不應共住,今問諸大德,是中清淨不?(三說)諸大德,是中清淨,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前面已經說明四重戒了,是標章,釋章都已經完了,又為除去大眾疑惑,而有這結章。結章分三種意義:一,諸大德,是說戒場上,告訴聽眾注意,二,若比丘犯一一法,不應共住,是正除疑執,意思是說,若有比丘,犯這四重的,任何一一法,就不得與諸比丘共住了。可是不共住,是作樣情形呢?未犯以前,大家都清淨共住,同一說戒,同一羯磨,一切事務相同與共,而今有犯重戒,就不得像從前那樣共住,所以說,不得共住如前,那末,對初次犯重的,有戒可破,是這樣不共住了,假使再犯的,是否還是有罪?為除這種疑執,故說後犯亦爾。是比丘波羅夷罪,不應共住。三,「今問諸大德」以下,是將說後篇,又行靜眾的三問,大眾中沒有陳罪的時候,說戒師才說:「諸大德,是中清淨,默然故,是事如是持」。佛徒會議法,以默然表示是,故大眾默然,就知道是清淨了。
戊二,十三僧伽婆尸沙法三,己初,標章。
諸大德!是十三僧伽婆尸沙法,半月半月說,戒經中來。
八篇都是分三個段落:標章,釋章,結章,僧伽婆尸沙的意義,已在前面解說過了,說戒師表示所說有據,請大家莊重,故呼諸大德說:「這十三僧伽婆尸沙法,我們半月半月說,是從戒經中來的。」
己二,釋章十三,庚一,故出精戒第一。
若比丘,故弄陰失精,除夢中,僧伽婆尸沙。
這也是婬欲惡法,正是生死的根源,障道的根本,而人又多喜為之,故佛制斷了它,使梵行得以清淨。
有方便的去動轉,且有必達到出精的心理,叫故弄,出精,疏中說體分盈流,律中也說為不淨。
犯緣有三:一,標心出不淨意。二,方便動轉,三,出,便犯,
緣起是,佛遊舍衛城。迦留陀夷欲念,很熾然旺盛,身體瘦弱下來,而他便獨住一個房中,牀上用好的被褥,地上也佈置了敷具,飯食弄得很豐足,隨意的弄失不淨,則五根四肢,都悅愉起來,顏色也光澤了。比丘們知道了,白告世尊,佛召集大眾,批判訶責後,制定此戒。
若比丘,故弄陰失精,故弄,說其過失,出不淨的前境,即弄的方便,律中指出六種,內色(己身),外色(他身),內外色(兼兩色),若風,若水,若空,隨用一種方便,若出都犯。
「除夢中」,是開緣,謂夢中失不犯。然而佛說:「亂意睡眠,有五過失:一,惡夢,二,諸天不護,三,心不入法,四,不思惟明相,五,於夢中失精,相反的善意睡眠,就避免這五種過失,而有五種功德,我們必須作意,善於睡眠。
僧伽婆尸沙,是結定罪名。
若方便弄而不失,則是偷蘭,教他比丘弄,若失(教者)偷蘭,不失突吉羅;一切不作出精意,則不犯。這條所戒的事,人多喜犯,必須用意對治。
庚二,摩觸女人戒第二。
若比丘,婬欲意,與女人,身相觸,若觸一一身分者,僧伽婆尸沙。
制此戒用意,按止惡方面說,有禁微防著,斷大惡之根源,二,息他人嫌疑心,說不僅為摩觸,必有更大惡事,三,息諍根本,不與女觸,免他人多妒,而為善方面,更有:一,為護正念(若觸女人,易失正念)二,為世軌則(比丘出家,理應離染,若觸女人,喪失世人之崇敬)等利益,故制此戒。
兩人身相接對,叫摩觸,具有五緣成犯,一,人女,二,人女想,三,有染心,四,二俱無衣,五,著,便犯。
佛在舍衛國,迦留陀夷比丘,因佛制故出精戒,便在門外,等有婦女經過時,將到房中,手捉捫摸之,有的同情而笑,有的瞋恚罵辱,諸比丘把這過失,告訴了佛,便集僧討論,糾正了過失而制此戒。
若比丘,婬欲意,有染汚心,是此戒的根本要件,因無婬欲心而觸,不是殘罪。與女人,身相觸,女人,通指觸境,包括覺醒的,睡眠的,新死的,少分壞的,四種女人。身的範圍,從髮到足,包括了全身各部分。相觸的形相,也包括多樣的:若捉摩身的前後,若重摩,若重摩,若牽向前,或推向後,逆摩,順摩,舉起,下(立者捉之令坐),捉乳捉肶,或捺(以手按),律中列十種,固不止此,其餘方便的觸,都包括在內,若觸一一身分,都是僧伽婆尸沙罪。
若婬意觸四女,(謂女人覺,睡,新死,及少分壞),著者即僧殘,若女來觸比丘,比丘動身,也犯僧殘;不動身,但犯吉羅;若有所授受,或戲笑相觸,不犯;然非不損威儀,也結成突吉羅罪。
庚三,與女麤語戒第三。
若比丘,婬欲意,與女人,麤惡婬欲語者,僧伽婆尸沙。
此戒和以下的,歎身索供戒,都是欲染纏心時,隨著境界而生出,逃避佛制的行為,但我們可以看佛世比丘們,若是一經制的戒,都嚴格奉守,這點我們必須學習。
談婬欲法是鄙惡的,極不善良的,所以,叫麤語。
犯緣有七:一,女人,二,作人女想,三,有染心,四,麤惡語,五,麤語想,六,言章了,七,前人知解。
也是佛在舍衛國時,迦留陀夷聽說,佛已制前二戒,便於女人前,有婬欲心的,向她們說麤語,比丘們舉出他的過失,佛才制立此戒。
「若比丘」,是犯人,「婬欲意」,是內有染汚思想,為構成犯戒的主要因素。「與女人」,正是犯境;「麤惡婬欲語」,說出罪過形相;「僧伽波尸沙」,結定罪名。本戒所說女人,不同觸摸戒的,包括新死及少分壞的,只限於有生命的,且有知覺能力,會辨別麤語與不麤語的,所謂麤惡語,是非梵行的,不清淨話語;婬欲語,則是稱說,男女二道的好壞,若求婬,教他婬,問答解說,以及關於婬欲的話題。
但為說明不淨觀,或說毗尼時因而說起,或教經時的問答,這一些無婬欲意,而說的都不犯。
庚四,向女歎身索供戒第四。
若比丘,婬欲意,於女人前,自歎身言:「大妹,我修梵行,持戒精進,修善法,可持是婬欲法供養我,如是供養第一最。」僧伽婆尸沙。
用巧偽的言語,美飾自己的善行,妄求歡適,叫歎身索供。
犯緣有七種:一,人女,二,人女想,三,有染心,四,歎身說麤語,五,麤語想,六,言了了,七,前人解,具此七緣,犯。
也是佛在舍衛國,迦留陀夷以佛已制前三戒,便在門前,等有婦女經過,攜進房中,讚歎自身的說:「你可持欲以供養我。」婦女們訶責他,比丘們舉其過失,佛因集眾討論,制立此戒。
若比丘有婬欲意,於女人前,自己讚歎他,身體怎樣端正,顏色怎樣美等,並說:「大妹,我修梵行,舉出善法,打動婦女的心情,戒定慧三學都很熟鍊,你可持是婬欲法供養我,如是供養第一最上。」這樣的比丘,犯僧伽婆尸沙。
這裏須注意,若但向女人說欲,犯前條戒;若但歎身,結偷蘭遮;惟又歎身又索欲,才犯此戒。
庚五,媒人戒第五。
若比丘,往來彼此媒嫁,持男意語女,持女意語男,若為成婦事,及為私通事,乃至須臾頃,僧伽婆尸沙。
婚姻禮法,是生死之本,出家比丘,不當參加往返的言議。而佛在羅閱祇時,有迦羅比丘,本是大臣,熟悉一切社會事務,城中有嫁娶事,都到他那裏請教諮問。待結婚後有適意的,便祝願迦羅;有的不得適意,便詛咒迦羅,這末,引起居士們譏訶,比丘們舉過,佛因制戒。
犯緣有八:一,人男女,二,想實,三,為媒事,四,知是媒,五,言了,六,受語,七,往說,八,還報,犯。
若比丘往來彼此媒嫁,正是犯罪業的根本,總說犯戒的事體,持男方心意,去說與女方,持女意再去語男方,正是往來於,彼此間的情形,若為男女成為夫婦事,終身和合也好,若為男女兩方暫時私通事,乃至時間短到須臾頃也好,都犯僧伽婆尸沙,因為雖時間短少,至於須臾,而終是成就了婬欲的事,所以,也犯了僧殘罪。
庚六,無主僧不處分過量房戒第六。
若比丘,自求,作屋,無主,自為己,當應量作,是中量長佛十二磔手,內廣七磔手,當將諸比丘指授處所,彼應指授處所,無難處,無妨處。若比丘,有難處,妨處,自求,作屋,無主,自為己,不將諸比丘指授處所,若過量作者,僧伽婆尸沙。
無主,是無有施主,自己單獨的建築,未經僧團許可的處分,而且越乎法限的大房。此戒有二罪。一,不求處分,二,過量,二殘合為一殘,與他戒不同。
犯緣有六:一,無主,二,自為,三,專乞求,四,過量不乞,五,具二想,六,房成,犯。第五具二想,即不乞求處分與過量。
緣起呢?因佛在羅閱祇,聽許諸比丘,作私有住宿的小房屋,而曠野城的比丘,便作大房,因而乞求物料等事多起來,惱亂居士。乞求難以滿足要求,就去代樹,樹神有多子孫,沒有了住處,有意打比丘,以不先檢討就打,恐不合道理,就到佛前說明經過,佛讚慰了他,給他安置到恆河水邊,一株大娑羅樹上去住。又迦葉尊者乞食,曠野城人民見而避去,便問得結果,是因世尊許作私房,乞求煩多,如是迦葉白佛。世尊以此因緣,集比丘僧討論制約。
戒本,分兩大段,先是立法,規定了作私房,應守的條件,後是犯本,說明能犯人,違反了戒的情形。
立法,有十句:若比丘。是造房者,不是犯者。自求,是沒有自物,處處乞求。作屋,說明所為的事。無主,對後戒有主而說,意為無有別人,若一若二若多,與之為施主。自為已。除為他作,顯是自己享用。當應量作。是中量者,長佛十二磔手,內廣七磔手,說明分齊,縱廣量數。磔,是大拇指與中指,張開之長度。一磔等於若干?四分律中沒有明文,五分律為二尺,則長二丈四尺,廣一丈四尺。尺度各代不同,佛磔及當時尺量,究能換算今時若干?尚須考訂。當將諸比丘,指授處所,說明應向僧團乞法。僧團應當接受請求,彼應指授處所,但與其許可的標準,是無難處,無妨處。難處,是虎狼野獸,能為身命之難,乃至小如螞蟻,太多了也成妨礙,修持梵行之難,即須極為安全,與靜寂的地方。無妨處,房的四周無妨礙行人,車輛往來迴轉,得無障礙,具足了以上各項條件,作房是合法的。若比丘在有難處,妨處,自求,作屋,無主,自為己,不將諸比丘,指授處所,或指授了而不依量作,過量作者,則犯僧伽婆尸沙。
庚七,有主僧不處分房戒第七。
若比丘,欲作大房,有主,為己作,當將餘比丘指授處所,彼應指授處所,無難處,無妨處。若比丘,難處,妨處,作大房,有主,為己作,不將餘比丘指授處所者,僧伽婆尸沙。
世尊在拘睒彌時,憂填王欲為,闡陀尊者造屋,闡陀便把人馬車乘,止息的路旁大樹砍掉,居士們譏嫌,比丘們白佛,集僧問明了經過,說定此戒。
制立此戒的用意,怕妨害自行,及惱亂他人,都同前戒,惟犯緣是:一,有主,二,為己,三,長佛六磔,廣四磔以上,應乞(這乞法量,亦通前戒,若此限量以下,則不須乞。),四,不乞,五,不乞想,六,房成,具此六緣,成犯。
此戒也分兩段,一,立法,二,犯本,各有八句。但著重不求處分,一殘為一戒。因此由有主,大小都聽從他人,故無過量,但恐妨難,特制須求處分。
若比丘,欲作大房,必須多用財物,但有施主為己作,這時也當將餘比丘,往現地指授處所,經過造房比丘的要請求,彼被請比丘知道以後,到僧中禮白上座,從僧三次乞請,僧觀察後許可彼代請比丘,彼比丘應向造房比丘(犯者),指授處所,應在無難處,無妨處,意都同戒;而若造房比丘,在有難處,妨處,作大房,有主,為己作時,若不將比丘指授處所者,就犯僧伽婆尸沙。
庚八,無根謗他重罪戒第八。
若比丘,瞋恚所覆故,非波羅夷比丘,以無根,波羅夷法謗,欲壞彼法淨行,彼於異時,若問若不問,知此事無根說,我瞋恚故作是語者,僧伽婆尸沙。
為護比丘們的自行,令正法久住,並為止息謗毀,令梵行者得以安樂修道,而制此戒。
無有見聞疑的根據,妄謗他人犯了重戒,就是殘罪。
犯緣有八,一,是大比丘及尼,除下三眾,二,作比丘及尼想,三,有瞋心,四,無三根,五,下至對一比丘說,六,重事加誣,七,言詞了了,八,前人解,犯。
緣起,是佛在羅閱祇耆闍崛山中,尊者沓婆摩羅子,得羅漢道以後,自想身不能堅固,以體力勞動,分僧臥具等供養大眾,求堅固的功德法。時有一長老,在向暮時到山,沓婆摩羅子,手出火光,與分臥具,並說:「這是房,這是繩床,木床,大小褥,臥枕,地敷,唾壺,盛小便器,這是大便處,這是淨地,不淨地等等。世尊不禁讚歎的說:「我弟子中分僧臥具,要以沓婆摩羅子,為第一的。」
又有慈地比丘來山,沓婆摩羅子,按上座次第,與分臥具等,慈地以為他得了,不好的臥房,臥具等,便認為不公平,生起瞋恨。明日又差受請,慈地又偏偏得了惡食,更加瞋恨。
這時羅閱城有一比丘尼,名叫慈地,是慈地比丘的妹妹,來看慈地,慈地請妹幫助,對僧說重罪,謗沓婆摩羅子,比丘舉出真像,佛制此戒。
若比丘為瞋恚所覆故,以內有瞋恚,覆蓋著理智,便設法破壞,非波羅夷比丘,就不擇手段的,以無根據的說話毀謗了。這是比較嚴重的毀謗,但是無根的。根有見聞疑三種,見謂親眼所見,他犯非梵行,偷五錢,斷人命等,或從他見,從他人聽到見根等,都是見根。聞謂自耳親聞犯梵行,偷五錢,斷人命,自言得上人法;若他說,從他聞,都是聞根。疑根有二,一,從見所生的,如見與人入林,出林。無衣裸形,不淨汚身,捉刀血汚,惡人為伴,從見這些而疑其犯重,二,從聞所生的,若在暗地,聞動牀聲,聞轉側聲,若身動聲,共語聲等,從聞這些,而疑其犯重的。有見聞疑,是舉罪之本,故叫做根。除這三根外,更以其餘法謗毀,就是無根。
用無根據的,犯波羅夷法謗,是希圖著,欲壞彼清淨行,能夠得到眾僧滅擯他,自己可以得到安樂而住,但是想要把自己的幸福,建築在謀害他人的基礎上,這是不妥當的,這不是學道人的品德。這種欺騙行為,終會被僧眾所揭發的,所以,終於異時,若(佛)問,若不問自首,他都供出了罪情的說:「明明我知此事無根,而我故意的說,我是為了瞋恚,故意作是語的。」這樣無根的,謗他人犯重罪的結果,是構成了自己的,僧伽婆尸沙罪。
附帶應當知道的,若無根的,以波羅夷以下的四篇,二百四十六戒等,毀謗他人,則以殘謗者得提,以提謗者得吉羅,以吉羅謗者,吉羅等類推其罪行。
丁二,正宗八,戊初,四波羅夷法三,己初,標章。
諸大德!是波羅夷法,半月半月說,戒經中來。
將講廣教正宗時,首先,把篇聚名義,說明一下。正宗有八篇,篇就是章,品的名稱;聚,則按戒文性質,攢集在一起,聚與篇,名雖不同義實相同。
通常分五篇:一,波羅夷,無可譯的語句,義與極惡相當。說明比丘犯極刑之罪的部分,共有四戒,犯四戒中任何一條,就失掉了比丘的資格,予以不共住,驅除僧團的處罰,和刑法的死刑一樣,故說犯波羅夷者,如人斷頭,僅存軀幹不能復活。又叫棄,棄於眾外。也稱自墮負處,被他所勝等。如黃葉離了故枝,不能再綠,如樹頂斫伐了,必定枯死。二,僧伽婆尸沙,譯為僧殘,如人為他所斫,殘有咽喉,必須急救。有十三戒,比丘犯了十三僧殘中,任何一戒,能接受僧團的救護,便不失為僧的資格。三,波逸提,義翻為墮,分捨墮三十戒,單墮九十戒,四,波羅提提舍尼,義翻向彼悔,有四戒,犯者對一人懺,叫向彼悔,五,突吉羅,翻為惡作,分身口二業,又翻云惡作,則通收身口業,這是五篇的分法。若論聚則有七聚:一,波羅夷,二,僧殘,三,偷蘭遮,翻為大障善道,有正罪與從生罪,包括初二篇之因罪,及五篇所不攝收的,一些果罪。論罪體有上中下三品的,輕重不同。(註)四,波逸提,五,波羅提提舍尼,六,突吉羅或說惡作,七,惡說。在五篇中加偷蘭遮,並惡作惡說,區分為二,故為七聚。還為了讀律的便利,應該知道篇聚的略名:夷,棄,殘,蘭,捨墮,墮,提,單提,提舍尼,提舍,吉,越。
其次,應說方便罪相,每篇中每戒都有因罪,(未遂罪)果罪(已遂罪)。因罪也叫方便罪。初二篇有三方便,以下諸篇聚,立二方便(遠方便,近方便),今舉列初二篇方便如下:
初篇:上品蘭(近方便), ,中品蘭(次方便), 突吉羅(遠方便)
二篇:中品蘭(界外四比丘悔),下品蘭(一比丘悔,同提)
遠方便,如行婬時,先起欲心,尚未動於身口,便止而不作。次方便,動身趨就於對方,口說欲詞,已動身口,業較粗重。近方便,到對方處,或為欲行婬而摩觸,但身未相交以前,為近方便,(若身交,入毛頭許,便是根本果罪)。
(註一)
偷蘭正罪:上品(對大眾懺:三人)…十方常住物,四錢,二逆,殺非人。
十方現前物,非人,重物,婬非道。
中品(對小眾懺) …破羯磨僧,三錢已下,觸二形黃門,髮爪相觸。
一有衣一無衣相觸,為他出不淨。
下品(對一人懺) …畜用人髮,剃三處毛,以酥油灌下部,露身行。
畜木石鉢,食生血肉,著外道衣等。
偷蘭:從生(初,二篇下方便罪)…方便。 未遂罪(因罪)因蘭(殺人未死)四分教人,若初篇歸上品,二篇歸中品。
自性(窮竟)…獨頭(果頭)…正罪。已遂罪(果罪)果蘭(殺非人)
自性,是不從他生,獨頭,是當體是果的意思。
以上是學篇以前,應當知道的幾個問題。為標起四波羅夷章,說戒師說:「諸大
德!是波羅夷法,半月半月說,戒經中來。」謂從戒經所出,是顯出有所根據的。
己二,釋章四,庚一,婬戒第一。
若比丘,共戒,同戒,不捨戒,戒羸不自悔,犯不淨行,乃至共畜生,是比丘波羅夷,不共住。
先列婬戒有二義:一,依犯緣的先後而說,佛成道後第五年,才開始有犯婬戒的,第六年頭乃犯後三戒,故婬戒應當列在前面。二,據障道重輕而說,出家佛弟子,要斷煩惱,而煩惱中最强盛的,要算是欲,為要先斷最厲害的煩惱,所以,把婬戒列在前面。第二篇的前四戒,也同是婬行,而今婬戒與彼不同,故標大婬,婬是對物躭著無厭,繫縛難捨的意思,若比丘缺乏了正慧,隨著業習,躭著欲境,因而迷著深結,就是婬。佛知道這是染汙法,制教以防禦之,若依教起清淨行,則不能染汙,所以叫戒。
若論犯緣,犯戒的條件,有通緣,別緣,通緣,適用於一切戒,即,一,是比丘,受比丘戒法以後,二,制廣教後,雖是比丘,在未制廣律以前,犯的不算,三,無重病,若重病,不能自知是比丘,則非負心,即律中說:「顛狂心亂,痛惱所纏」。別緣,此戒分自造境,與怨逼二種,自造境有四緣,一,是正境。男二處非道(大便道,口道)一處正道(小便道);女三處非道(加小便道),一處正道(生殖器)二,興染心。有欲染的心理,不是昏睡無心等,三,起方便,有準備動作,四,與境合。男女根相接,乃至入毛髮許。若為怨逼也有四緣,一,是正境,二,為怨逼,三,與境合,四,受樂。正境同前,怨家逼迫,是被動的,不是主動的。雖被逼,須境合,男女根相接。又雖相接,意地不受樂,也不算犯,所以,律中有假使被逼境合時,或思念正法,或咬手指令痛,以止受樂的心情,而護持住戒體,這真是深防過非,守護戒體,無微不至的訓導啊!
犯緣成就了,就構成犯戒的過失,若犯緣中,缺少了任何一條,不犯到果罪,但也多分都有因罪。有不同的缺緣,結成不同的罪行,請參考,含注戒本疏行宗記(以下略作戒疏記)卷五,四十五頁,這裏不擬詳說。
這裏要說,妊戒怎樣制定起來的?是佛在毗舍離(廣嚴城,在恆河南中印度境,今Besarh),長者一子須提那,聞佛說法深受感重,為求解脫道而出家了。以後回到本村乞食,他母親要求他還俗,沒得到他的允許,又以無嗣的理由迫脅他,他便與其本妻(故二)行婬,妻有妊娠而得一子。而須提那竟後悔起,煩悶不解,諸比丘把這事告訴佛,佛召集大眾,取得了須提那的自訴言詞,佛訶責的說:「這是非法,非威儀,非沙門,非淨行,非隨順行,所不應為的事情。」佛說:「我已經無數次的說過,欲,如火如炬如刀如戟,比丘要度過,由欲愛而召致的生死,結的關口,必須要斷欲的。」佛又聯繫起來十種利益,(十利見文:雜談十利救僧伽)。而初次制定了,這斷欲的大婬戒。因為,制戒不僅停止在,止惡這一方面,原來為,積集起來眾多善行,而護持正法的,所以,才用十利為目的的,制定了一切戒條。
次有跋闍子比丘,恣意於飲食,睡眠,生活得放逸,不堪戒律生活,形成羸弱的,不樂淨行的樣子,才有增制了,婬戒的戒文。以後有一個乞食比丘,與獼猴行起不淨行來,被比丘們看破了去白佛,又有所增制。經過三次,才制成現在的正文。佛告訴比丘們:「以後當依照這樣說戒。」說戒是說出戒文,使大眾僧不忘修養目標,必須依此目標實行,不是但說而已。
現在解釋戒文,「若比丘」,是泛指受過比丘戒,並護持比丘戒的人,這一句通用於八篇中,百眾學,七滅諍中,單獨列出應持之事相,是結集或翻譯的節略,比丘義含有三,即破惡,怖魔,乞士義。律中說明八種比丘:名字比丘,相似比丘,自稱比丘,乞求比丘,著割截衣比丘,破結使比丘,善來比丘,受大戒白四如法,成就得處所比丘(戒疏記卷六,五頁)。而這裏所說,是最後一種。
「共戒」,是說共其餘的比丘,受戒的法儀沒有區別的。「同戒」,其餘的比丘,也同持此戒。共戒指受戒同他比丘一樣,同戒則說隨行(依戒本而起持戒的行為,叫隨行),和他比丘也一樣。
「不捨戒」,是受比丘戒後,而戒體清淨,沒有捨棄了戒的,假使比丘受戒後,於佛法生出厭離,不樂的心理,佛制聽其捨戒還家,(捨戒法有六種,戒疏記六,一二。)以後願意出家修行,可以再剃度再受戒,並且佛制中,比丘捨戒再來受戒,有七次往返的事例。如僧伽摩比丘,就是七反回家,又來受戒,而最後還證了羅漢果的。
「戒羸不自悔」,這是戒體微弱,於戒生厭心的比丘,既然持戒的力量,不夠健强,而又不自悔的捨戒,從若比丘到這,共有五句,都是區分犯戒者的條件。這五句適用於八篇中,每一條戒,而僅在這第一戒中,具體列出,以下就從略了,我們必須把這五句,貫通在每條戒上。
「犯不淨行 ,具有上面那些條件的比丘,若犯了不淨行,不但同人,非人(天,阿修羅,餓鬼)乃至共畜生行婬,也犯波羅夷罪。不淨行就是婬欲法,男子有二處非道(大便,口)一處正道(小便),女子三處非道(加小便道),一處正道(生殖器),若從道入道,從道入非道,從非道入道,若盡入,部份入,乃至入如毛頭許之多,都犯波羅夷。
「是比丘波羅夷」,結定所犯的罪名。「不共住」,是說出治罰的法子,謂犯此波羅夷,極重罪的人,不復成為比丘,所以,譬如斷頭的人,不能再活下去了,僧團中應當給予,不共住的處罰。僧團中的共住有二大事:一,同一羯磨,二,同一說戒,如犯大婬,得波羅夷罪的比丘,僧團應滅擯他,永棄他,不得在這二事中安住,所以,叫不共住。
大婬戒略談如此,至於違犯的多形相,和開許不犯的理由,這不多談,請參考戒疏記卷六,二一頁以下。不過這裏需要說明的,每戒都有別開的條件,如婬開睡眠無覺知,盜開親厚意等,而還有各戒,共通開許的條件,即一,最初未制戒,謂未制廣律的時候,不犯(但犯略戒)二,癡狂心亂,痛惱所纏,謂患癡狂病者,不能憶知,自己是比丘的情形,也不犯,這兩項不犯的條件,通用於一切戒上。
庚二,盜戒第二。
若比丘,在村落中,若閑靜處,不與物,盜心取,隨不與取法,若為王及大臣所捉,若縛,若驅出國,若殺,汝是賊,汝癡,汝無所知,是比丘波羅夷,不共住。
律中制定,盜五錢以下,不算做波羅夷的重罪,止得偷蘭遮或突吉羅,不是此戒的範圍。盜五錢以上,乃是大盜。盜,是非理侵損對方利益,有盜,劫,竊,不與取四名,以盜為最穩妥,故不取他三名(弘一大師著,盜戒戒相概略問答,最精要)。出家人應當捨除自己所有的財物,以救濟他人,而反侵奪他物以自利,壞自道業,損惱他人,實是最要的過失,所以,制定條文,以戒大盜。
大盜有五緣(條件)構成犯戒,即:一,是人物,盜餘趣生之物,不成重罪。二,作人物想,財物既為人所有,還須盜者作人物想,三,是重物,又須是滿五錢(有三種解說)的財物,四,有盜心,親友意取,或暫用的心理取用,都不犯,五,舉離處,須被盜的財物,離原處所,或改變了其原有形相,若缺每一緣,則得罪情形不同,參閱戒疏記卷六,三四。
大盜戒制定的緣起,是佛在羅閱城時,有檀尼迦比丘,先在閑處小草屋中,修習禪定,被人把小草屋當柴拾去,檀尼迦乃作成紅色瓦屋,很不合乎比丘居用,佛便叫弟子們給他拆去,以制止其欲求的貪心,而檀尼迦,便詐稱國王的教言,取用了國家,有要緊用途的木材,來造房子,這麼,就為王臣及人民,所訶斥與責難了。比丘們把經過情節,報告了佛,才制出此戒,人與人的生活,每一微細事項,都必須保持著和平共處,若違反這一原則,就發生侵損的事件,所以,諸部律中,說明盜戒的部分,都很詳細,目的要使比丘們,決不要違犯這盜戒,假使不能廣讀諸律,亦請參閱,行事鈔隨戒釋相篇。
「若比丘」,意同前戒。
「在村落中,若閑靜處 ,是說盜物的處,村落,按律中列有四種,一,四周有牆的,二,四周有柵籬的,三,有籬牆而不周全的,四,四周有屋壁的,這是舉例說明而已,不能限於這些,總的說來,不論是在村落中,與在村外(閑靜處),是凡有主之物,不經物主人的給與,而盜取用,都是犯盜戒的。盜心,律中列有黑暗心,(癡心)邪心(邪命貪求心)曲戾心(瞋心)恐怯心(迫喝對方)常有盜他心等五種,都是說盜的動機。又有五種取,決定取,恐怯取,寄物取,見便取,倚託取,都是盜的不同方式。也都不能固定於這些。印度當時國法,不與而取,若取五錢,若價值相當於五錢的物體,罪應處死刑,比丘做出不與取事,也隨著國家的不與取法,而制定之,為犯重夷。
若犯不與取,當然要被處罰,若是為王,及大臣所捉時,或者拘縛,或驅出國境,或者處以死刑,殺掉,種種的處罰不一定的,訶斥的言詞也不一定,如「汝是賊,汝愚癡,汝無所知!」這是描寫治罰盜者的形象,倒不一定拘泥這些,只要是比丘以盜心,取不與取之重物,就犯了大盜。這是主要的,為護道業,為做光榮的公民,實在有必要,審慎地護持,這不非理侵損的,優良傳統的戒法。
「是比丘波羅夷,不共住」,意同前戒。
庚三,殺人戒第三。
若比丘,故斷人命,持刀與人,歎譽死,快勸死,咄!男子,用此惡活為?寧死不生,作如是思惟,種種方便,歎譽死,快勸死,是比丘波羅夷,不共住。
殺生,則不論人類,畜生,所殺害的生命,是相同的,而殺人犯重罪:波羅夷,是屬本創;殺畜生則犯輕罪:波逸提,屬九十波逸提中,第六十一:奪畜生命戒。
大殺戒的犯緣有五種:一,是人道,殺餘道眾生,非重罪,二,作人想,三,有殺心,四,起方便,五,命斷。若缺各緣,得罪不同,參閱戒疏記七,五以下。
制定殺戒的緣起,是佛在毘舍離,為多貪的諸弟子們,說應當修不淨觀以對治,諸弟子們就多方面地,修習不淨觀,從定中覺來後,就厭患自己的身命,憂愁不樂,想求刀來自殺,並具歎死,讚死,勸死,這時,有勿力伽難提比丘,受雇殺人,居士們驚怪起來,佛便給毘舍離比丘,說三昧法,比丘們依之修習,得無漏的果證,因而訶斥殺人過失,制立此戒。
「若比丘」(意義同前)不是錯誤的,或無意的,而是故意的,斷絕了人的生命,就犯重罪;若誤殺,不犯此戒,殺的方式方法,也有多種多樣,律中列舉了,自己執行殺的有:自(己動手)殺,身(現)相殺,口說,身口俱,坑陷等八種,教他人殺則有十一種,當然沒有說到的,其他方法很多,不拘手段如何?只要致人於生命死亡時,都是。所謂命,是借以維持此報的,從初識到後識,由於煖識息三種相依,故氣雖斷絕,尚有暖處,即是息識未捨,生分未絕,就還是命。
下面是說教殺的情形,持刀與人,是教他人行殺,先讚歎獎譽死,是快活而稱心的,這樣勸人死,是口業了,想要提起對方的注意,先說:「咄!男子,你用此不淨的惡生活,為的什麼呢?毋寧死去好,不要不清淨的生活著,作了這樣的思惟,和其他種種方便法子,進行著歎譽死,快勸死的,就是波羅夷罪,不應與之共住。
若殺人未死,犯偷蘭遮,若殺非人,有智解人語的畜生,和能變形的畜生,都是偷蘭,而若不死則突吉羅。若無害心,誤觸致死,不犯,然不能不犯國家法律,是極當注意的。
庚四,大妄語戒第四。
若比丘,實無所知,自稱言:「我得上人法,我已入聖智勝法,我知是,我見是。」彼於異時,若問若不問,欲自清淨故,作如是:「我實不知不見,言知言見。」虛誑妄語,除增上慢,是比丘波羅夷,不共住。
乖離真實的語言,叫妄語,在凡夫位置,未證得無漏聖道時,冒假虛談自己,已經證得,則惑亂眾心,欺負社會,罪過最重,為除此過,所以制大妄語戒。
大妄語的犯緣有九,一,前境(聽者)是人,二,作人想,三,誑境(所說的事)是虛,四,知己境虛,五,誑他心,六,說過人法(說過人法外的妄語,攝入九十波逸提中,第一小妄語戒)七,自言已證,八,言章明了,九,前人知解。缺緣的情形,參閱戒疏記卷七,五一。
制定大妄戒的緣起,是佛在毘舍離,遇到食糧昂貴,乞食不易得時,有在婆求河邊,安居的比丘們,到諸居士家,自說我得上人法,是阿羅漢,得禪定,得神通知他心等,並互相地稱讚,信心居士便節減了妻子之份,拿來布施。受供養的比丘們食力充足,顏色光澤而和悅的,到世尊處,佛問明了原因,說:「世間有二賊,一是非淨行,自稱淨行,二是,為口腹故,於大眾中故妄語,自稱言我得上人法,以盜受人飲食,是為大賊。」因而制立此戒。
若比丘,實無所知,四真諦道理,及諸神通,而自稱的說:「我得上人法」。上人法,是無漏信,戒,施,聞,智慧,辯才過人。信,是理解不壞的信;戒,是八正定道的戒;施,是無我之施;聞,是道分的無漏聞慧;智慧,是思修正道之智;辯才,是四無礙辯,這些都不是凡人所得的,在一切凡法之上,叫上人法。我已入聖智勝法,分別說明上人法的相貌。聖智是生空之智,由觀無我理,感得的聖智。又能進一步解了法空,叫做勝法。妄說我已入聖智勝法,對實無所知之四諦,諸通,而說我知是四真諦,我見是諸神通,實無所要知,是妄語之境,自稱言我見是,這些正是犯過制戒之本。
這樣大妄語的,婆求河邊比丘們,在結夏期中妄語的,解夏後到佛處,自陳其過失,所以,是彼於異時。若問,是世尊以世人對,婆求河邊比丘,證諦得通的事有疑,遂問妄語是實在不?若不問,這比丘們恐有過,遂自陳其罪情,可是不拘問而後說,和不問而自說的,「欲自清淨故作如是說,我實不知不見,言知言見,虛誑妄語」統是犯了波羅罪。因為佛法是論業用的,吐露了言語,招生了惡因,成因已竟,苦果難除。
可是有個例外,就是在佛制定此戒後,有一比丘,久在山林修道,能暫伏煩惱,他以為煩惱永無,便說:「我已得道」。以後近於城邊,又生染心,知道自己還是凡夫,才更加精進,證成羅漢。他知佛制大妄語戒,疑惑自己犯了戒,遂去問佛,佛說以增上慢而自稱言,但犯吉羅,不犯夷重,故又增制此戒,加「除增上慢」一語,怎叫增上慢呢?增上即指聖道,於增上之法,未得謂得(實謂如是,非故妄語),名之為慢。
已三,結章。
諸大德!我已說四波羅夷法,若比丘犯一一法,不得與諸比丘共住如前,後犯亦爾,是比丘得波羅夷罪,不應共住,今問諸大德,是中清淨不?(三說)諸大德,是中清淨,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前面已經說明四重戒了,是標章,釋章都已經完了,又為除去大眾疑惑,而有這結章。結章分三種意義:一,諸大德,是說戒場上,告訴聽眾注意,二,若比丘犯一一法,不應共住,是正除疑執,意思是說,若有比丘,犯這四重的,任何一一法,就不得與諸比丘共住了。可是不共住,是作樣情形呢?未犯以前,大家都清淨共住,同一說戒,同一羯磨,一切事務相同與共,而今有犯重戒,就不得像從前那樣共住,所以說,不得共住如前,那末,對初次犯重的,有戒可破,是這樣不共住了,假使再犯的,是否還是有罪?為除這種疑執,故說後犯亦爾。是比丘波羅夷罪,不應共住。三,「今問諸大德」以下,是將說後篇,又行靜眾的三問,大眾中沒有陳罪的時候,說戒師才說:「諸大德,是中清淨,默然故,是事如是持」。佛徒會議法,以默然表示是,故大眾默然,就知道是清淨了。
戊二,十三僧伽婆尸沙法三,己初,標章。
諸大德!是十三僧伽婆尸沙法,半月半月說,戒經中來。
八篇都是分三個段落:標章,釋章,結章,僧伽婆尸沙的意義,已在前面解說過了,說戒師表示所說有據,請大家莊重,故呼諸大德說:「這十三僧伽婆尸沙法,我們半月半月說,是從戒經中來的。」
己二,釋章十三,庚一,故出精戒第一。
若比丘,故弄陰失精,除夢中,僧伽婆尸沙。
這也是婬欲惡法,正是生死的根源,障道的根本,而人又多喜為之,故佛制斷了它,使梵行得以清淨。
有方便的去動轉,且有必達到出精的心理,叫故弄,出精,疏中說體分盈流,律中也說為不淨。
犯緣有三:一,標心出不淨意。二,方便動轉,三,出,便犯,
緣起是,佛遊舍衛城。迦留陀夷欲念,很熾然旺盛,身體瘦弱下來,而他便獨住一個房中,牀上用好的被褥,地上也佈置了敷具,飯食弄得很豐足,隨意的弄失不淨,則五根四肢,都悅愉起來,顏色也光澤了。比丘們知道了,白告世尊,佛召集大眾,批判訶責後,制定此戒。
若比丘,故弄陰失精,故弄,說其過失,出不淨的前境,即弄的方便,律中指出六種,內色(己身),外色(他身),內外色(兼兩色),若風,若水,若空,隨用一種方便,若出都犯。
「除夢中」,是開緣,謂夢中失不犯。然而佛說:「亂意睡眠,有五過失:一,惡夢,二,諸天不護,三,心不入法,四,不思惟明相,五,於夢中失精,相反的善意睡眠,就避免這五種過失,而有五種功德,我們必須作意,善於睡眠。
僧伽婆尸沙,是結定罪名。
若方便弄而不失,則是偷蘭,教他比丘弄,若失(教者)偷蘭,不失突吉羅;一切不作出精意,則不犯。這條所戒的事,人多喜犯,必須用意對治。
庚二,摩觸女人戒第二。
若比丘,婬欲意,與女人,身相觸,若觸一一身分者,僧伽婆尸沙。
制此戒用意,按止惡方面說,有禁微防著,斷大惡之根源,二,息他人嫌疑心,說不僅為摩觸,必有更大惡事,三,息諍根本,不與女觸,免他人多妒,而為善方面,更有:一,為護正念(若觸女人,易失正念)二,為世軌則(比丘出家,理應離染,若觸女人,喪失世人之崇敬)等利益,故制此戒。
兩人身相接對,叫摩觸,具有五緣成犯,一,人女,二,人女想,三,有染心,四,二俱無衣,五,著,便犯。
佛在舍衛國,迦留陀夷比丘,因佛制故出精戒,便在門外,等有婦女經過時,將到房中,手捉捫摸之,有的同情而笑,有的瞋恚罵辱,諸比丘把這過失,告訴了佛,便集僧討論,糾正了過失而制此戒。
若比丘,婬欲意,有染汚心,是此戒的根本要件,因無婬欲心而觸,不是殘罪。與女人,身相觸,女人,通指觸境,包括覺醒的,睡眠的,新死的,少分壞的,四種女人。身的範圍,從髮到足,包括了全身各部分。相觸的形相,也包括多樣的:若捉摩身的前後,若重摩,若重摩,若牽向前,或推向後,逆摩,順摩,舉起,下(立者捉之令坐),捉乳捉肶,或捺(以手按),律中列十種,固不止此,其餘方便的觸,都包括在內,若觸一一身分,都是僧伽婆尸沙罪。
若婬意觸四女,(謂女人覺,睡,新死,及少分壞),著者即僧殘,若女來觸比丘,比丘動身,也犯僧殘;不動身,但犯吉羅;若有所授受,或戲笑相觸,不犯;然非不損威儀,也結成突吉羅罪。
庚三,與女麤語戒第三。
若比丘,婬欲意,與女人,麤惡婬欲語者,僧伽婆尸沙。
此戒和以下的,歎身索供戒,都是欲染纏心時,隨著境界而生出,逃避佛制的行為,但我們可以看佛世比丘們,若是一經制的戒,都嚴格奉守,這點我們必須學習。
談婬欲法是鄙惡的,極不善良的,所以,叫麤語。
犯緣有七:一,女人,二,作人女想,三,有染心,四,麤惡語,五,麤語想,六,言章了,七,前人知解。
也是佛在舍衛國時,迦留陀夷聽說,佛已制前二戒,便於女人前,有婬欲心的,向她們說麤語,比丘們舉出他的過失,佛才制立此戒。
「若比丘」,是犯人,「婬欲意」,是內有染汚思想,為構成犯戒的主要因素。「與女人」,正是犯境;「麤惡婬欲語」,說出罪過形相;「僧伽波尸沙」,結定罪名。本戒所說女人,不同觸摸戒的,包括新死及少分壞的,只限於有生命的,且有知覺能力,會辨別麤語與不麤語的,所謂麤惡語,是非梵行的,不清淨話語;婬欲語,則是稱說,男女二道的好壞,若求婬,教他婬,問答解說,以及關於婬欲的話題。
但為說明不淨觀,或說毗尼時因而說起,或教經時的問答,這一些無婬欲意,而說的都不犯。
庚四,向女歎身索供戒第四。
若比丘,婬欲意,於女人前,自歎身言:「大妹,我修梵行,持戒精進,修善法,可持是婬欲法供養我,如是供養第一最。」僧伽婆尸沙。
用巧偽的言語,美飾自己的善行,妄求歡適,叫歎身索供。
犯緣有七種:一,人女,二,人女想,三,有染心,四,歎身說麤語,五,麤語想,六,言了了,七,前人解,具此七緣,犯。
也是佛在舍衛國,迦留陀夷以佛已制前三戒,便在門前,等有婦女經過,攜進房中,讚歎自身的說:「你可持欲以供養我。」婦女們訶責他,比丘們舉其過失,佛因集眾討論,制立此戒。
若比丘有婬欲意,於女人前,自己讚歎他,身體怎樣端正,顏色怎樣美等,並說:「大妹,我修梵行,舉出善法,打動婦女的心情,戒定慧三學都很熟鍊,你可持是婬欲法供養我,如是供養第一最上。」這樣的比丘,犯僧伽婆尸沙。
這裏須注意,若但向女人說欲,犯前條戒;若但歎身,結偷蘭遮;惟又歎身又索欲,才犯此戒。
庚五,媒人戒第五。
若比丘,往來彼此媒嫁,持男意語女,持女意語男,若為成婦事,及為私通事,乃至須臾頃,僧伽婆尸沙。
婚姻禮法,是生死之本,出家比丘,不當參加往返的言議。而佛在羅閱祇時,有迦羅比丘,本是大臣,熟悉一切社會事務,城中有嫁娶事,都到他那裏請教諮問。待結婚後有適意的,便祝願迦羅;有的不得適意,便詛咒迦羅,這末,引起居士們譏訶,比丘們舉過,佛因制戒。
犯緣有八:一,人男女,二,想實,三,為媒事,四,知是媒,五,言了,六,受語,七,往說,八,還報,犯。
若比丘往來彼此媒嫁,正是犯罪業的根本,總說犯戒的事體,持男方心意,去說與女方,持女意再去語男方,正是往來於,彼此間的情形,若為男女成為夫婦事,終身和合也好,若為男女兩方暫時私通事,乃至時間短到須臾頃也好,都犯僧伽婆尸沙,因為雖時間短少,至於須臾,而終是成就了婬欲的事,所以,也犯了僧殘罪。
庚六,無主僧不處分過量房戒第六。
若比丘,自求,作屋,無主,自為己,當應量作,是中量長佛十二磔手,內廣七磔手,當將諸比丘指授處所,彼應指授處所,無難處,無妨處。若比丘,有難處,妨處,自求,作屋,無主,自為己,不將諸比丘指授處所,若過量作者,僧伽婆尸沙。
無主,是無有施主,自己單獨的建築,未經僧團許可的處分,而且越乎法限的大房。此戒有二罪。一,不求處分,二,過量,二殘合為一殘,與他戒不同。
犯緣有六:一,無主,二,自為,三,專乞求,四,過量不乞,五,具二想,六,房成,犯。第五具二想,即不乞求處分與過量。
緣起呢?因佛在羅閱祇,聽許諸比丘,作私有住宿的小房屋,而曠野城的比丘,便作大房,因而乞求物料等事多起來,惱亂居士。乞求難以滿足要求,就去代樹,樹神有多子孫,沒有了住處,有意打比丘,以不先檢討就打,恐不合道理,就到佛前說明經過,佛讚慰了他,給他安置到恆河水邊,一株大娑羅樹上去住。又迦葉尊者乞食,曠野城人民見而避去,便問得結果,是因世尊許作私房,乞求煩多,如是迦葉白佛。世尊以此因緣,集比丘僧討論制約。
戒本,分兩大段,先是立法,規定了作私房,應守的條件,後是犯本,說明能犯人,違反了戒的情形。
立法,有十句:若比丘。是造房者,不是犯者。自求,是沒有自物,處處乞求。作屋,說明所為的事。無主,對後戒有主而說,意為無有別人,若一若二若多,與之為施主。自為已。除為他作,顯是自己享用。當應量作。是中量者,長佛十二磔手,內廣七磔手,說明分齊,縱廣量數。磔,是大拇指與中指,張開之長度。一磔等於若干?四分律中沒有明文,五分律為二尺,則長二丈四尺,廣一丈四尺。尺度各代不同,佛磔及當時尺量,究能換算今時若干?尚須考訂。當將諸比丘,指授處所,說明應向僧團乞法。僧團應當接受請求,彼應指授處所,但與其許可的標準,是無難處,無妨處。難處,是虎狼野獸,能為身命之難,乃至小如螞蟻,太多了也成妨礙,修持梵行之難,即須極為安全,與靜寂的地方。無妨處,房的四周無妨礙行人,車輛往來迴轉,得無障礙,具足了以上各項條件,作房是合法的。若比丘在有難處,妨處,自求,作屋,無主,自為己,不將諸比丘,指授處所,或指授了而不依量作,過量作者,則犯僧伽婆尸沙。
庚七,有主僧不處分房戒第七。
若比丘,欲作大房,有主,為己作,當將餘比丘指授處所,彼應指授處所,無難處,無妨處。若比丘,難處,妨處,作大房,有主,為己作,不將餘比丘指授處所者,僧伽婆尸沙。
世尊在拘睒彌時,憂填王欲為,闡陀尊者造屋,闡陀便把人馬車乘,止息的路旁大樹砍掉,居士們譏嫌,比丘們白佛,集僧問明了經過,說定此戒。
制立此戒的用意,怕妨害自行,及惱亂他人,都同前戒,惟犯緣是:一,有主,二,為己,三,長佛六磔,廣四磔以上,應乞(這乞法量,亦通前戒,若此限量以下,則不須乞。),四,不乞,五,不乞想,六,房成,具此六緣,成犯。
此戒也分兩段,一,立法,二,犯本,各有八句。但著重不求處分,一殘為一戒。因此由有主,大小都聽從他人,故無過量,但恐妨難,特制須求處分。
若比丘,欲作大房,必須多用財物,但有施主為己作,這時也當將餘比丘,往現地指授處所,經過造房比丘的要請求,彼被請比丘知道以後,到僧中禮白上座,從僧三次乞請,僧觀察後許可彼代請比丘,彼比丘應向造房比丘(犯者),指授處所,應在無難處,無妨處,意都同戒;而若造房比丘,在有難處,妨處,作大房,有主,為己作時,若不將比丘指授處所者,就犯僧伽婆尸沙。
庚八,無根謗他重罪戒第八。
若比丘,瞋恚所覆故,非波羅夷比丘,以無根,波羅夷法謗,欲壞彼法淨行,彼於異時,若問若不問,知此事無根說,我瞋恚故作是語者,僧伽婆尸沙。
為護比丘們的自行,令正法久住,並為止息謗毀,令梵行者得以安樂修道,而制此戒。
無有見聞疑的根據,妄謗他人犯了重戒,就是殘罪。
犯緣有八,一,是大比丘及尼,除下三眾,二,作比丘及尼想,三,有瞋心,四,無三根,五,下至對一比丘說,六,重事加誣,七,言詞了了,八,前人解,犯。
緣起,是佛在羅閱祇耆闍崛山中,尊者沓婆摩羅子,得羅漢道以後,自想身不能堅固,以體力勞動,分僧臥具等供養大眾,求堅固的功德法。時有一長老,在向暮時到山,沓婆摩羅子,手出火光,與分臥具,並說:「這是房,這是繩床,木床,大小褥,臥枕,地敷,唾壺,盛小便器,這是大便處,這是淨地,不淨地等等。世尊不禁讚歎的說:「我弟子中分僧臥具,要以沓婆摩羅子,為第一的。」
又有慈地比丘來山,沓婆摩羅子,按上座次第,與分臥具等,慈地以為他得了,不好的臥房,臥具等,便認為不公平,生起瞋恨。明日又差受請,慈地又偏偏得了惡食,更加瞋恨。
這時羅閱城有一比丘尼,名叫慈地,是慈地比丘的妹妹,來看慈地,慈地請妹幫助,對僧說重罪,謗沓婆摩羅子,比丘舉出真像,佛制此戒。
若比丘為瞋恚所覆故,以內有瞋恚,覆蓋著理智,便設法破壞,非波羅夷比丘,就不擇手段的,以無根據的說話毀謗了。這是比較嚴重的毀謗,但是無根的。根有見聞疑三種,見謂親眼所見,他犯非梵行,偷五錢,斷人命等,或從他見,從他人聽到見根等,都是見根。聞謂自耳親聞犯梵行,偷五錢,斷人命,自言得上人法;若他說,從他聞,都是聞根。疑根有二,一,從見所生的,如見與人入林,出林。無衣裸形,不淨汚身,捉刀血汚,惡人為伴,從見這些而疑其犯重,二,從聞所生的,若在暗地,聞動牀聲,聞轉側聲,若身動聲,共語聲等,從聞這些,而疑其犯重的。有見聞疑,是舉罪之本,故叫做根。除這三根外,更以其餘法謗毀,就是無根。
用無根據的,犯波羅夷法謗,是希圖著,欲壞彼清淨行,能夠得到眾僧滅擯他,自己可以得到安樂而住,但是想要把自己的幸福,建築在謀害他人的基礎上,這是不妥當的,這不是學道人的品德。這種欺騙行為,終會被僧眾所揭發的,所以,終於異時,若(佛)問,若不問自首,他都供出了罪情的說:「明明我知此事無根,而我故意的說,我是為了瞋恚,故意作是語的。」這樣無根的,謗他人犯重罪的結果,是構成了自己的,僧伽婆尸沙罪。
附帶應當知道的,若無根的,以波羅夷以下的四篇,二百四十六戒等,毀謗他人,則以殘謗者得提,以提謗者得吉羅,以吉羅謗者,吉羅等類推其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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