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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機羯磨淺釋-14

丙八,懺六聚法篇第九二,丁一,緣二,戊一,引釋兩懺。
懺六聚法篇第九。
懺悔法。

律云:「有二種人,一者,愚癡,謂不見犯,雖見犯不能如法懺悔。二者,智人,即反上句。」未曾有經云:「前心作惡,如雲覆日,後心起善,如炬消闇。」故經律俱明懺悔。

以上數篇,為行為清淨者的行事,然於塵境不能控制的人,有所毀犯,應及時早懺,這引經律,俱明懺悔的重要。
不見犯,由本不學,故作了還以為無犯,然以其無知,便以為無犯的。
戊二,對根不同。

然懺法多種,若作事懺,但能伏業易奪,若作理懺,則能焦業滅業。
先論利根依理斷業,如涅槃經云:「若有修習身戒心慧,能觀諸法猶如虛空,設作惡業,思惟觀察,能轉地獄重報,現世輕受。若於小罪不能自出,心初無悔,不能修善,覆藏瑕玼,雖有善業,為罪垢汙,現世輕報,轉為地獄極重惡果,是為愚癡。若犯四重五逆謗法,名為破戒,有因緣故則可拔濟,若披法服常懷慚愧,若無我者,則諸業不能得報,以不具故。」未曾有經云:「夫人修福,須近明師修習智慧,悔重惡業。」華嚴經云:「譬如幻師,能幻人目,諸業如是,若如是知,是名清淨真實悔過。」
二者鈍根依事懺者。若依大乘,則佛名方等,具列行儀。依法懺悔,要須相現,準教驗心。
若依律宗,必須識於罪名種相,隨有牒懺。若疑不識不合加法。唯除不學者,隨犯結根本,此但減犯戒罪也。故智論云:「戒律中雖復微細,懺則清淨,犯十善戒雖懺,三惡道罪不除,如比丘犯諸性戒等。」
懺悔法,依鈔記分判,要如下表:
懺悔
化教通懺
理懺
無生懺
事懺:且約大乘,取相懺說
取相懺
制教局懺

作法懺
化教通懺,以通理事,通大小乘,通道俗,通悔三世,通牒十業。制教局懺,則局事,局小乘,局道眾,局現犯,局篇聚。
此篇題云「懺六聚法」,應專屬於制教,而所以兼談,化教之理事懺,實以化制二教,罪懺相須並用。若惟依化懺,則制罪不滅;若專據制懺,則業道全在。故當二懺齊用,則使業制俱除。
焦業,內凡於惡業的三途,已經絕分,為焦業。於正見明白,了知無我,隨登聖位的初果,才能把惡業除盡,叫做滅業。
利根依理斷業,引涅槃經文,為救重逆;慚愧,護法,是根本懺。身戒心慧,觀身無常名修身;觀戒是善梯隥,名修戒。觀心躁動制伏,名修心,知智慧有力能斷,名修慧。現世輕受,如今世頭目等痛,橫罹死映,鞭打飢餓等。我說是人不名破戒,說破為不破者,善業勝故,犯心輕故。此據化教,而言不破;若約制教,還是成破。
引成實論,說明理懺的本據。須知顛倒之本,即是有我。
引未曾有經,說明自己力量不充分,須有善友的幫助。
引華嚴經文,說明識業非有,隨心妄起。能了知如此道理,分見分除,如磨鏡般地,漸求清淨,這是真實悔過。
鈍根依事懺。若自己不能明了無我道理,難以實行理懺,則依大乘,「則佛名方等,具列行儀,依法懺悔,要須相現,準教驗心」而主要須得相現為好,應準教驗心,不可自欺。
依律宗,必須識於罪名,種,相,名即六聚,如波羅夷等。種即當聚,如婬盜等。相謂隨犯之眾數,如一婬中有多少等。隨有牒懺,不可罪少而悔多,或罪多而悔少,疑及不識,不合加法,若迷於名種,則不可能知道,牒出何罪?即不加法行懺,此指學人深達教相,常懼毀犯,故雖有疑迷,忘而不結罪,開許不犯。除不學者,隨犯結根本,不學人不應開緣,應隨犯根本罪的。但滅犯戒罪,犯戒罪是違制,業道罪是違理,違制事伏即淨,違理觀照方除。即行事鈔所謂:「篇聚依教自滅,業道任自靜思。」業疏亦云:「雖依教懺,止免六聚,至於業道,終須慧觀。」
丁二,法五,戊一,懺夷。
懺波羅夷法。

佛言:「若比丘,比丘尼,若犯波羅夷已,都無覆藏心,當如法懺悔,與學戒羯磨,奪三十五事,盡形行之。若眾僧說戒羯磨時,來與不來無犯。若更犯重,應滅擯。」
僧祇云:「若犯重已,啼泣不欲離袈裟者,又深樂佛法,應與學戒。此丘不淨食,彼亦不淨;彼不淨食,比丘亦不淨食。得與比丘過食,除火淨五生種及金銀,自從沙彌受食。」
十誦云:「佛所結戒,一切受行,在大比丘下坐,不得與大僧過三夜,自不得與未受具戒過二夜,得與僧作自恣,布薩二種羯磨,不得足數,餘眾法不得作,得受歲。」律云:「不得眾中誦律,無者聽之。」
毗尼母云:「與學悔法已,名清淨持戒,但此一身不得超生離死,障不入地獄。」

有問:「小乘無懺重之文,今諸律中云何開懺?」答:「律開懺重,為懺後乃可與僧同財,法,及障止停住來報。若望比丘體已壞,無任僧用,不復本位而說,則猶同不懺,故說小乘無懺重之文,不是不許懺悔的。」
都無覆藏心,當如法懺悔,無覆藏始開懺悔,懺已,若更犯重,應滅擯。作法如行事鈔中所載。
比丘不淨食,彼亦不淨,同宿,惡觸亦同。得與比丘過食,過食即授食,以學悔同沙彌故。除火淨五生種,這異於沙彌。及金銀,則異於淨人。自從沙彌受食,是不自捉食。
過二夜,尼鈔作三夜。得受歲,雖不依大僧臘次,但不妨增臘次。
戊二,懺僧殘。
懺僧伽婆尸沙法。

佛言:「若犯僧殘已,覆藏者,隨覆藏日與波利婆沙,行波利婆沙已,與六夜摩那埵;行摩那埵已,當二十僧中出罪。」
若犯罪不覆藏,僧應與六夜摩那埵,行此法已,便二十僧中,與出罪羯磨。
若二種行法中間重犯,隨所犯者,與本日治;行此法已,然後出罪。
若行波利婆沙者,得羯磨已,奪三十五事,在僧下行,八事失夜,白僧發露,供給眾僧,盡覆日行之。
其摩那埵法,與別住法並同,唯在僧中宿為異。

覆藏,得突吉羅;波利婆沙,翻為別住,別與下房,下臥具,不同僧住;摩那埵,翻為意喜,自慶清淨有期,僧喜將拔罪根。
八事失夜,一,往餘寺不白,二,有客比丘來不白,三,有緣自出界外不白,四,寺內徐行者不白,(徐行謂緩步,若疾行者不白無犯)五,病不遣信白,六,二三人同一屋宿,七,在無比丘處住,八,不半月半月說戒時白,隨一事缺,皆失一夜。已得之日不失,未得之日失而不成。
戊三,懺偷蘭。
懺偷蘭遮法。

罪緣兩種,初明獨頭偷蘭,有三差別,如破法輪僧,盜四錢,盜僧食等,名上品。若破羯磨僧,盜三錢以下,互有衣相觸等,名中品。若惡心罵僧,盜一錢,用人髮,食生肉血,裸身,著外道衣等,名下品。
二明從生者,十誦云:「從初篇生重,應一切僧中悔;若初篇生輕,二篇生重,應界外四比丘眾中悔;若僧殘生輕,應一比丘悔。
薩婆多云:「懺悔與波逸提同。前獨頭偷蘭懺法,亦準從生,上中下懺應知。」
已前三懺,罪事非輕,悔法繁密理須精練,自可持律行用是常,餘者博尋終成上托。必欲清蕩即是智人。觀緣執法,固無有失,縱舒撰次非學不知,徒費時功未辦前務,故闕而不載,必臨機秉御,大鈔詳委。
罪緣兩種,即:
一, 獨頭:當體是果,曰獨頭;不從他生,故云自性。亦云果蘭,究竟,果頭。
二, 從生:謂初二篇下方便,叫因蘭,方便。如下圖(獨頭,從生各有三品)
初篇:上品蘭(近方便)中品蘭(次方便)突吉羅(遠方便)
二篇:中品蘭(近方便)下品蘭(次方便)突吉羅(遠方便)
懺法:上品蘭,須五人以上,方得行之,(一)向僧乞懺(二)請懺主,(三)懺主單白(懺主作白受懺,為僧所量,不入僧數,故須五人以上。),(四)為說罪相,(五)正懺罪,對首法,(六)訶責,(七)立誓。
中品蘭,須三,四人界外悔,或界內無人,亦可在界內。(一)請懺主,(二)懺主問邊,問邊人取和,餘與上品後四同。
下品蘭,向一人悔,一,請懺主,即答可爾,餘與上品後四同。
已前三懺,總結前三懺的罪事非輕,悔法繁密,應須精細研學,行而用之,在此從略,而需者參考大鈔:行事鈔記卷二十八,九。
戊四,懺波逸提二,已一,前三十三。庚一,對僧四,辛一,明捨財。
懺波逸提法。

悔通僧別,故前列三十,唯據對首,後列九十,由貪慢財事,輕重二心,故分二位,懺捨兩據。
前懺捨墮。

佛言:「犯捨墮衣,不得遣與他人,作三衣,作波利迦羅衣,若數數著用衣,若淨施,應捨已然後作淨。此尼薩耆衣,當捨與僧,若眾多人,若一人,不得別眾捨,若捨不成捨,得突吉羅,故知三種懺法。又犯通僧別,界分二所,並詳委思。」
僧中懺法。

要須五人以上,為受懺者,僧中捨墮有於三種,初明捨財,謂離罪緣;中明捨心,謂離罪因;後明捨罪,除生死業,此之三捨,懺法宗途,義類通瞻。
初明捨財。

三十捨中,乞綿作衣,畜,貿二寶,此之三戒,不對於僧;餘者皆通三境,今摘取數犯者,以為標首。捨法有三:初,五長之衣,二,離受衣,三,餘雜捨等,辦定此三訖,將往僧中,佛言:「捨與僧時,持往僧中,偏袒右肩,脫革屣,向上座禮,胡跪合掌,應作如是捨言:
大德僧聽!我某甲比丘故畜(一,三,五,八)事長衣,犯捨墮(故離僧伽梨宿,犯捨墮;自買得一事衣,犯捨墮)我今捨與僧(一說)

若知數者,隨多少言之,若衣財眾多,乃云不憶數也,唯除三衣一種,以必有數,若衣財多處,並隨處捨已,然後懺罪,由通染犯故也。乃至罪名多少,並具明牒。準律如此,不可癡作。

悔通僧別,本是僧法,由界僧少,次開別法(即眾多人法,及對首法),故分二位,但乞鉢戒,須局當界又局僧中;餘二十六,人含僧別,處通彼此(乞蠶綿戒,但自斬壞,兩種寶戒,定捨俗人。)
貪慢財事,前三十戒,多貪財物業心則重,後之九十,因慢教犯事,業心則輕,故云輕重二心。
數數著用衣,愚人妄謂數數著用,使衣早破,可得離罪。界分二所,即有法,無法兩地,僧法定須在結法地,別人法則通法地,與自然的兩界,須知分齊而行集人。
要須五人,以懺主單白,和僧之時,非是自量,義須於他,身外須僧,故五人攝。
皆通三境,僧,眾多人,一人,捨法有三,如下:
一,五長之物:十日(一)月望(三)急施過後畜(二十八)此三是長衣, 今取五中三種衣也。長鉢(二十一)長藥(二十六)
二,離受衣:離衣(二)蘭若離衣(二十九)
三,餘雜捨等。
通染犯,若雖捨,有不盡殘物是長,則能相染。三十戒中,惟五長有相染義,如十日中皆得衣,初日為能染,餘日為所染,皆隨能染判犯。
辛二,捨心。
中明捨心。

薩婆多云:「衣已捨,罪已悔,畜心斷,當日明日或得本財,並不犯,二者,衣已捨,罪已悔,畜心不斷,當日明日得本異財,並犯,由染心故。三者,衣已捨,罪未悔,畜心斷者,若即日得本財異財,犯突吉羅。」
今按諸律論,捨墮還財,並由僧量,不自專也。或永棄捨,或永入僧,或還本道俗,或通施七眾,如律本,斬壞入庫之例等是也。故捨心決絕,曾無顧戀,若還本財,事同新得,如法說淨,應本白法。今此律宗,言非虛設,既捨與僧,心亦無繫,故律本云:「若不還衣,若著用破壞,受作三衣,但犯突吉羅,止是失法之罪。」
薩婆多論中歷句,令知捨懺淨心為本。犯突吉羅,以罪須前懺,然後還衣,以還違教,而心斷無染,止犯小罪。
下引諸律論,以及律本斬壞,入庫之例等,都是斷其貪念,成其淨心。若不還衣,若著用破壞,受作三衣,但犯突吉羅,止是失法之罪。已成捨意,故但犯小罪,不成盜損的重夷。
辛三,捨罪四,壬一,乞懺。
捨罪法。

佛言:彼捨衣竟,即於僧中懺悔。
乞懺悔法。

準律本後文出。當作是乞:
大德僧聽!我某甲比丘故畜(眾多若干)長衣,犯捨墮,是衣已捨與僧,今有(眾多若干)波逸提罪,從僧乞懺悔,願僧聽我某甲比丘懺悔,慈愍故。(三說)

準律本後文出,即滅諍犍乞法文。
壬二,請懺主。
請懺悔主法。

佛言:「若一住處,一切僧並犯罪者,不得向有犯者懺悔,有犯者不得與他解罪。若有客比丘來,清淨無犯者,當一一往彼所懺悔。若無來者,當詣比近清淨眾中懺悔,此比丘當還本住處,餘比丘向此比丘,說犯名種懺悔,若能如是者名清淨。」五分律云:「若有命難因緣,佛開同犯不同犯,並得受懺;若無緣者不得。」故律云:「有二種癡,謂不見犯,從犯者懺悔。」律闕請法,今準義應須言: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今請大德為波逸提懺悔主,願大德為我作,波逸提懺悔主,慈愍故。(三請,未得答其可不。)

先說明不得向有犯懺悔的原則,後引五分律中命難因緣,開許同犯不同犯並得受懺,以有比丘,欲往他處求懺,中途橫死,以其境勝心强,雖未迄行法,亦說清淨。然而無命難的大緣者,不得。
壬三,和白。
和白法。

應索欲問和已,答云:受波逸提懺悔羯磨。
大德僧聽!某甲比丘故畜(眾多若干)長衣,犯捨墮,此衣已捨與僧,是中有(眾多若干)波逸提罪,今從眾僧乞懺悔,若僧時到,僧忍聽,我比丘某甲,受某甲比丘懺悔,白如是。

作是白已,告言可爾。

受波逸提懺悔羯磨,此通一篇之答;若別牒,如懺畜長犯捨,單白之類。
壬四,正捨罪。
正捨罪法。

其常途謹誦,多有繁濫,檢過則無,不可妄指,藏罪著用,隨犯方言。希故削除,有則如後,應言: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故畜(眾多若干)長衣犯捨墮,此衣已捨與僧,有(眾多若干)波逸提罪,今向大德發露懺悔,不敢覆藏,懺悔則安樂,不懺悔不安樂,憶念犯發露,知而不敢覆藏,願大德憶我清淨,戒身具足,清淨布薩,(三說已,)應語言:自責汝心生厭離。(答言:爾。)

戒身具足,前犯如染,今懺順本。清淨布薩,自行內清,見聞外淨,懺本犯已,應成僧法,故得內外和合。
辛四,還衣二,壬一,即座轉付。
還衣法。

佛言:「彼捨墮衣,應還此比丘,若不還者犯罪。還法有三,謂五長等有緣者,展轉還;非五長者即座還,若無緣五長者,明日還。」明了論中,令一宿間故,義須分識。
初明即座轉付法。

佛言:「若眾僧多,難集,此比丘有因緣事,欲遠行者,應問言:『汝此衣物與誰?』隨彼說便與。是中有一月衣,急施衣過後畜,長鉢,殘藥,長衣,此五長戒,依此法還之,應作是言:
大德僧聽!某甲比丘故畜(眾多若干)長衣,犯捨墮,此衣已捨與僧,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持是衣與某甲比丘,某甲比丘當還此比丘,白如是。
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故畜(眾多若干)長衣,犯捨墮,此衣已捨與僧,僧今持此衣與某甲比丘,某甲比丘當還此比丘,誰諸長老忍?僧持此衣與某甲比丘,某甲比丘當還此比丘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持此衣與某甲比丘,某甲比丘當還某甲比丘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僧祇云:「知識比丘,僧中得此衣已,屏處付與。」

先總示三法,即如下釋。
眾僧多,以別人有犯,再次集僧,而多勞擾,開即座轉付。難集,或僧各有別業,集會為難,亦開即座作法和與。此是僧雖少而難集開者。有緣遠行,此懺悔者自緣,急欲遠行,開與其同意之人,展轉屏付。
壬二,即座直付。
後明即座直付法。

若非五長,並依此法,若是五長,曾經宿者,亦準此文:
大德僧聽!某甲比丘故離僧伽棃宿(餘二衣乃至迴僧物並準著)犯捨墮,此衣已捨與僧,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持此衣還某甲比丘,白如是。
大德僧聽!某甲比丘故離僧伽棃宿,犯捨墮,此衣已捨與僧,僧今持衣還某甲比丘,誰諸長老忍?僧持此衣還某甲比丘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還某甲比丘衣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庚二,對眾多人。
對四人已下對首法。

若向四人懺者,捨財文同於上,懺罪須口和,三人不得用單白,還財得作直付,羯磨如上。
佛言:若欲在三比丘前懺悔者,應至三清淨比丘所,如前捨懺法,具修威儀,作如是捨言:
諸大德聽!我某甲比丘故畜眾多長衣,犯捨墮,我今捨與諸大德。

作如是捨已,應懺本罪,先請懺悔主,其請文如上僧中無異,是中懺主應問餘二比丘言:
二長老聽!若長老聽我受某甲比丘懺悔者,我當受。

彼二比丘答言:
可爾。

方告懺罪者言可爾,還衣對二人亦爾。

先對四人,注文指捨財,還衣,同上眾法,後明在三比丘前懺悔。
庚三,對一人四,辛一,捨衣法。
對一人捨墮法。

佛言:「若在一比丘前懺悔者,至一清淨比丘所,應如法懺。」今時行事,對首懺多,故須明立定式,使披尋者易為照練。
捨衣法。

應將一比丘至自然界中,或在戒場,並須盡集,將所犯財並連束一處已,具修威儀,如是捨言:
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故畜眾多長衣,故離僧伽棃宿。)犯捨墮,今捨與大德。(一說)
辛二,請懺主。
請懺悔主法。

其文如上僧中所說。懺悔主應為分別罪名,及種與相也。名謂六聚差別,種謂畜長,離衣三十事異,相謂一多不同,故律云:「一名多種住別異。」佛言:「若犯僧殘罪,乃至突吉羅,知而覆藏者,應先教作突吉羅懺,後如法懺,故知前須委問,然後教悔。」
一名多種住別異,出四分律第三分人犍度,一名,證通號;多種,證別相。此聚自為一聚,與餘不濫,為住別異。
辛三,懺覆藏二,壬一,懺展轉從生。
明懺罪法。

若案捨墮,具足八品突吉羅,二品根本從生,如後所列,覆藏合有六品,初二品覆本墮生;中二覆,著用不淨衣生;後二覆,僧說戒默然生,並經初夜二夜以去,為率。
先懺從生罪。

其八品小罪,應總請一懺悔主,文同波逸提,唯以突吉羅懺悔主為異。次正懺悔覆藏罪。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故畜眾多長衣,犯眾多波逸提罪,經夜覆藏,隨夜展轉覆藏(並著用犯捨衣突吉羅罪,經夜覆藏,隨夜展轉覆藏。經僧說戒默妄語,犯突吉羅罪,經夜覆藏,隨夜展輕覆藏,並據有言之。)並犯突吉羅罪,不憶數。今向大德發露懺悔。更不敢作,願大德憶我。

一說,餘治罪立誓並如上。

八品突吉羅,依業疏,事鈔皆云九品,而有最先覆藏一吉。下列之表,依此立九品,其增者加以()
根本…… 從生根本,望前為從生,望後為根本,故兼二名……從生
畜長等……提(最先覆藏根本:吉)……經夜覆藏:吉;隨夜覆藏:吉
著用犯捨墮衣:吉 ……經夜覆藏:吉;隨夜覆藏:吉
經說戒默然:吉 ……經夜覆藏:吉;隨夜覆藏:吉
經夜覆藏,即第一夜,隨夜展轉覆藏,即第二夜,若覆多夜,罪更增多,如是例之,懺罪時,先懺從生,次從生根本,後根本,如羯磨文所出之次第。
壬二,懺根本小罪。
懺悔二根本小罪法。

善見云:「犯捨墮衣不捨而著,隨著得突吉羅。」律云:「僧說戒時,乃至三問,憶念罪而不發露者,突吉羅。」
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犯著用不淨衣,及經僧說戒默妄語,並犯突吉羅罪,各不憶數,今向大德發露懺悔,更不敢作,願大德憶我。

一說,餘詞同上,此並據有犯者言之。上來從生根本,律合前後兩懺,不出正文,今義準諸懺理例可解,故立正儀,想無疑濫。
辛四,懺根本罪法。
懺根本罪法。

應對前懺主言: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故畜長衣不說淨,犯捨墮,此衣已捨與大德,有眾多波逸提罪,今向大德發露懺悔,不敢覆藏。

餘文如上僧中,乃至訶治,立誓,還衣諸法,並準前條,其犯捨財,已用壞盡,必委種相,及九十事,並同懺悔。

已用壞盡,事鈔中悔根本罪裏,有此句,謂若已用壞盡,當據有言之,無則不言。
及九十事,並同懺悔,羯磨疏記卷二十二,第三十一頁,第二,三難。難曰:「當受懺時(懺三十捨墮時),便懺九十,兩得以不?」答:「輕重乃殊,同篇聚故。是重輕不同,不可合懺。」又問曰:「既同合懺,何分輕重?」答:「約心業重,故捨緣心,心不除者,還不成捨,故對僧也,約罪同墮,報苦不殊,如懺對別,三說不異。以心業有異,故分前後.而制教是同,故通合懺,對首三說不異。」
已二,懺後墮。
懺後墮法。

大同三十中,唯無財捨為異,若懺前品從生八種,或有或無,如新衣,過量著用並犯,理須準懺,如妄語,掘地,無因而犯,亦不必並通。宜隨犯多少,稱實前懺,不得在根本後,以佛制在前。若懺根本別眾得開,不同三十,其請懺悔主文如上說,若正悔本罪,文少有別,應言:
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犯故妄語波逸提罪,(餘有隨稱)不憶數,(但犯單墮,多不憶數,自有憶者,隨有言之,實而非謬。)今向大德發露懺悔,不敢覆藏。

餘詞如上,乃至訶責,立誓亦爾。

懺後墮法,準注文有三,一,請主,二,懺覆藏,先從生,後根本,三,正悔本罪,加訶責,立誓,並用五法。
唯無財捨為異,九十中亦有因財致犯者,但非畜積,例不須捨。
新衣過量,指第六十著新衣戒,八十七過量坐具戒,八十八過量覆瘡衣戒,八十九過量雨衣戒,及第九十過量三衣戒。
戊五,懺五,六聚。
懺波羅提提舍尼法。

謂在村巷中,從非親尼自手受食,或食尼指授食等,諸律令請一人為懺主,說罪名種,一說便止。其詞曰:
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食比丘尼指授食,犯波羅提提舍尼罪,不憶數,大德,我犯可訶法,所不應為,今向大德悔過。

僧祇云:前人應問言:
汝見罪不?答言:見。應訶責言:慎莫更作!答言:頂戴持。
懺突吉羅法。

佛言:「若故作者,犯應懺突吉羅,又犯非威儀突吉羅。若不故作,但犯突吉羅。」律本具明故誤二心,唱言兩罪條別,諸師不披律部,但以五懺為宗,遂即雷同一概,輕重共同懺蕩,具五懺明義,止是別時,偷蘭及墮,有無多少,立法非一,理須顯明。凡語難依,聖言易信,故毗尼母云:「若故作者,對一人說懺,誤作者,責心懺,此則與律符同,何得故執?。」如律訶責犍度,及明了論,薩婆多等,各有明據,非唯抑度,義須謹依,餘有從生,根本,九品不同,並如上準酌例取。
正明懺儀。

律並無文,準用前法,理通除滅。前明故作者,先請懺主云:
大德一心念,我某比丘,請大德為突吉羅懺悔主,願大德為我,作突吉羅懺悔主,慈愍故。(三說)
捨罪法。

從生,根本,明須兩識,種相多少,並委審詳,應對前人作是言:
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故不齊整著僧伽棃,(餘有準著)犯一突吉羅罪,今向大德發露懺悔,更不敢作,願大德憶我。

一說,訶責,立誓如前。
誤作懺法。

具修威儀,心生慚愧,口言:
我某甲比丘,誤不整齊著僧伽棃,犯一突吉羅罪,我今自責心悔過。(一說)

懺提舍中,先緣,後法,法中,一,請懺主,二,說名相,三,陳本罪分五:1,正露過,(提舍尼即翻可訶法)2,前人問,3,隨問答,4,訶責,5,立誓。
懺突吉羅,緣中分四段,一,定罪相,故作二罪都對首懺。誤作一罪但責心悔,律本具明,二,斥古非,唱言即佛語。五懺,以偷蘭合同墮悔,吉羅不分輕重。止是別時,謂非通用。有無多少,指蘭無捨財還衣故少,墮則反之故多。凡語難依,三引證以明本罪。四,從「餘有從生,根本」下示從生。
正懺中,先懺故作,一,請懺主,二,說種相,三,正出罪,四,訶責,五,立誓。後懺悞犯,一,具儀,應對聖像前,二,生愧,是悔之根本,三,口言,是正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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